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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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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小七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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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德永不过时,社会无论何时都需要道德的力量去维持,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以道德为话题高三 议论文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1

人们对道德规范的敬重,人们心目中的诚信、道德人格和做人的尊严,就是人们的道德信仰。道德是一种实践理性,它要解决的是“我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应该怎么做事?二是我应该怎么做人?二者不可分割,后者比前者更根本,且要通过前者表现出来。道德信仰涉及这两个方面,但其核心是第二个方面。道德信仰是对道德理想目标的确认和笃信,是对怎样做人的设定,是对理想人格的'设定。道德信仰以人格来证明或显示人性的神圣和尊严,显示人的价值。

一种道德信仰的确立,代表着一个道德价值体系的形成,又是对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人格、道德观念、道德动机的整合,从而将人们的各种关于道德的零散的信念和价值观念统一起来,形成一个高低有序的道德价值观系统,成为规范一个人全部人生活动和行为选择的基本框架。整合一旦完成,作为一个价值系统整体,道德信仰又对道德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 传统 文化 中,“诚”非常接近道德信仰。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所说的“诚”是真实无欺的意思。天是真实无欺的,人也应该追求真实无欺。达到至诚就能使人感动,达不到至诚就不能使人感动。荀子也重视“诚”,认为“诚”是所有德行的基础。他说:“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把“诚”当作最重要的道德观念的是《中庸》。

《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可见,至诚是一种尽性知天并达到天人合一的崇高境界。这是中国特色的道德信仰,它不依靠宗教,不通过神学,而从人性与天性、人道与天道的合一,从相信人性善并通过尽性知天的途径,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的人生境界。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做出了很多伤天害理之事。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缺乏道德信仰是其中最普遍的原因。当前,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在加强诚信 教育 中,我们应高度重视道德信仰的重要性。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2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会无数次遇到诱惑。今天,我们就学了一篇课文《钓鱼的启示》,主要内容是讲一位爸爸带着儿子去钓鱼,儿子钓上来了一条非常大的鲈鱼,儿子很得意,可实际上离钓鱼开放日还有两个小时。爸爸让儿子把鱼放回湖中,儿子乞求父亲不要把鱼放回去,父亲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硬是把鲈鱼放了回去。因此,儿子从这件事中懂得要放弃贪欲,三四十年过去了,他成为了一位建筑设计师。

儿子虽然不想把鱼放回湖中,可是,他听了爸爸的教诲,放弃了大鲈鱼。他的成功是因为他有一个道德感非常强的爸爸,时时教育和引导他成为一个正直、诚实、有道德的人。在儿子成为设计师的道路上,他遇到了许多与那条鲈鱼相似的诱惑,可每一次,都会想起父亲的教诲,每一次都能抵制住那个诱惑。

我也有过面临着道德抉择的时候,有一次单元考试,我考了98分,我大喜过望,可是翻到背面一看,不对啊!怎么减了2.5分,应该是97.5才对。哦!我知道了,一定是赵老师给我算错了分数。这是,我的心里出现了一个魔鬼,他在对我说:“你不去告诉老师,她也不会知道的,你还可以在考核上多加1分。”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充分,甚至心里就准备这么做了,可是,我的心里又像是飞出一个天使,她也对我说:“你应该去告诉老师,虽然少加一分,可你却是个道德高尚的人。”

于是,天使战胜了魔鬼。我选择了听天使的话,去找赵老师把分改过来,可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赵老师竟然说:“孩子,这0.5分送给你,算作你诚实的奖励。”我听了真是太高兴了,这时,我仿佛把一块重千斤的石头放了下来,感觉身上一下子轻松了很多。这只是我学习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道德只是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实践起来却很难,感谢赵老师能在我抉择的时候给予我鼓励和鞭策。讲不讲道德就是一瞬间的选择,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有道德的人,不要被荣誉、金钱等等一系列诱惑人的东西所打倒,让道德常驻我们心中。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3

“当一切的规范和禁忌都不存在的时候,你离邪恶有多远?”这是恐怖片《隐身人》海报上的一句话。一个透明的人面对那不透明的世界时,潜伏在其心底沉睡的欲望开始苏醒,于是,就有了那个邪恶的隐身人以及这部惊悚的影片。

真正的不安并不来自于片中的可怕情节,而是来自于我对自我的拷问,“当没有任何规则制约时,你会做坏事吗?”我的答案竟是:我会!这是源自人性之下的潜伏的欲念,也许外面每个人心底都静置着邪恶,而禁锢邪恶的束缚一旦开启,那么就有了人类历史上诸多暴行。

我认为,人类文明的根本象征在于控制欲望,这也是人类摆脱野蛮的标志。起先对于欲念的压制来源于道德,这是一种来自人类长久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理念,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是我国古代儒学的中心之道,但古人云:无德必之,唯德必危。这就是说,没有强制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从这一点上说,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才是治理社会的 方法 ,儒家所谓“以德治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

我们无法抑制欲念的衍生和流动,却可以约束由欲念产生的行为,这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规则。我们的邪念可能将某种道德颠覆了千次万次,但带有惩罚性的规则使得邪念无从迸发,并扶正着道德之树,从而形成了法制社会。可谓“人性本恶,而人行总善。”

道德是规则的基础构建,但违背道德却未违背规则,纳撒尼尔·霍桑笔下的威克菲尔德就是这样的人物,也许是出自对流浪的热望,他在某一天离家出走,却只到离家仅有一个街道之隔的旅店住下,并且一住便是二十年。这个离家出走的流浪者更引人注目,读者不禁会由此丈量他距社会伦理道德间的距离,他违背了道德,脱离了本位,但我们不能说他有任何越轨行径,而老练的霍桑为我们解答了难题,他在最后写道:“在看似伤乱的世界中,我们每个人被规范地放在某一个位置,一旦脱离了这个位置,我们将被这个世界永远地地遗弃。”这个威克菲尔德将被事实上也的确为这个世界所遗弃。在这里,威克菲尔德违背的是另一种规则,一种社会法则。

正如《麦田守望者》中斯宾塞先生对霍尔顿所说:“人生就是一场球赛,我们却要遵守每一项这样或那样的规则。”是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参加这样的“球赛”,就只有遵守所谓“规则”。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4

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我曾经读过这样的一个 故事 :有两个小男孩在沙漠旅行,有一次他们为了一件小事打了起来,小光打了小明一记耳光。被打的小明,跑到沙地上写了一行字:今天,我的好朋友打了我一记耳光。第二天,他们走在沙漠上,发现了沙漠绿洲,他们兴奋地跑到水边喝水,小明一不小心掉到了水里,小光看见了,奋不顾身地救了他,小明在石头上刻了一行字: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小光看见小明的两次举动截然不同,十分不解,便问道:“为什么我打了你,你在沙地上写,而我救了你,你却要在石头上刻?”“当我被伤害时,我会让它快点遗忘。消失,比如风把沙子的痕迹抹掉,相反,如果朋友帮助了我,我是不会让任何东西磨毁它,比如把字刻在石头上,让它天长地久,永远铭记!”说完,两个小男孩紧紧地抱在一起了。

道德有时也是一种爱心。2008年5月12日是一个让人永远无可忘怀的日子。恶运是在2点28分向四川袭来,8级大地震让大地震动起来,眨眼之间,一栋栋高楼大厦以变成废墟,那一个个幸福的家庭被这无情的地震给拆散了,到处都传来孩子们那痛苦的哭声,同时,一个个叔叔阿姨躺在地上,闭上眼睛长久地睡着了……看到这个情景,我恨不得立马插上翅膀,飞到四川,和那些无助的小朋友说:“你们并不是没有了亲人,我们都是你们的亲人朋友,让我们手牵手,肩并肩,共同面对困难!”大家知道这个消息后,纷纷捐款,当然,我也不例外,我捐了10元,虽然很少,但这也是我的一片心意。

因为我知道要学会有“德”,懂得给别人机会就是给自己机会,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今天拉人一把,明天当你陷入困境时也会有人拉你一把。生活是一面镜子,学会道德,对生活时时保持微笑,生活也会还你微笑。

以道德为话题高三议论文范文5

什么是财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外乎有如下观点,财富就是金钱,财富就是知识,财富就是阅历………严格来说这些观点没有问题,但笔者认为高尚的职业道德也是宝贵的财富。

比如这个船主和漆工的`故事,船主交代给漆工的任务是刷漆,所以漆工只要能认真完成刷漆任务即可,但职业道德告诉这个漆工,这个洞可能会让这艘船沉没,所以道德的力量让他但这个漆工却在刷完漆之后补上这个漏洞。而正是这个不经意举动使漆工不仅赢得了船主大量的额外奖励,而且还赢得了大家的尊重。

德国哲学家康德这样一句话:“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让我们深深感动,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灿烂的星空就是我们的理想,而实现理想的途径就是要具备崇高的道德。

西汉名相张良在椎击亲王未遂几近穷途末路之时,不厌其烦为一老人穿鞋,而正是陷入绝境的张良依然保持的这份恭敬,让他最终获得绝世才学,成为一个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一代名相。而在张良的成功其实就是道德力量的再现。而当今社会,因何18路人会面对受伤的2岁小依依而见死不救生,因何号称世界一流的动车故障频出,因何会有那么多曾经风光无限的贪官落马,根本原因在于道德缺失。因为道德缺失,所以缺少了同情心,因为道德缺失,所以忘却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因为道德缺失,所以忘却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所谓道之不存,德将焉附?

吴斌,一个最普通的客车司机,驾驶客车行驶在高速公路途中,意外遭受金属片袭击,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吴斌用尽最后力气,换挡、停车、拉手刹、打开双闪灯,拯救全车乘客,而这一系列动作完成之后,吴斌倒下了。吴玉兰,一个普通的老师,面对无耻的劫匪,虽头破血流依然,保护659张考生准考证。从这些人身,我似乎看到道德的力量在中华这块大地上茁壮生长。

吴斌走了,但省委书记为他留下了眼泪,数万群众自愿去为护送他的灵车,整个中国为吴斌而感动,中国最美的司机的称号将是我们这个民族最大的财富。吴玉兰老师受伤了,但她面对凶残劫匪依然想着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她的行为让我们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职业道德。

高尚的道德就是最大的财富,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高尚的道德去支撑,建设民主、文明、和谐的未来中国需要高尚的道德,让我们一起呼唤,期待高尚的道德能占据每一个的心灵,高尚的道德能够在中华大地上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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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页作废啊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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