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鱼儿
1、开通西域,形成一条贯穿中亚内地,进而连接欧洲及北非的交通干线,即丝绸之路,为中西文化的交流拉开了序幕。中国的张骞两次通西域,开辟了中外交流的新纪元。2、大唐盛世时期,首都长安更是世界文化、艺术中心。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搞“对外开放“的历史时期,现在国外的“唐人街”就是哪个时代文化交流,中国人定居所遗留的实物见证。3、汉唐文化时期的典章制度、天文历法、书法艺术、建筑技术、生活习俗(衣服、茶道)、钱币铸造、文字都对当今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使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具有巨大历史贡献。
可怜的tina
中华文化历经千年而不衰,它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如今形成独特的思想体系。中国的法治思想也是源远流长,有着很悠久的历史。在古代司法制度的构建中,法律始终离不开儒家思想的影响,这也使得法律逐渐儒家化,这也是古代法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汉朝时期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便是中华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它对中国后世两千多年的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春秋决狱”,也被称为“引经决狱”,它是指汉朝时期儒家学者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结合国家法律,然后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的司法活动。《汉书》中记载:“胶东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由于它体现和维护了“三纲”的要求,也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所以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和提倡,这也使得“春秋决狱”得以广泛实施。
01“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
春秋战国至秦朝时期,中原地区基本上以法家治国为主。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了汉朝。由于多年战乱,使得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百姓流离失所。统治者面对这也的严峻形势,最迫切要做的事情就是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和巩固统治。汉初,秦吏出身的萧何便参照秦朝律法来制定新的法典。并且王朝新立,统治集团也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创新。
汉朝的法律基本上继承了秦律,但它们在本质上还是有所差别的,秦律更加注重严刑峻法,而汉朝律法则偏向于温和,这也是为了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为了恢复生产,稳定社会,汉武帝时期直接采纳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接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自此之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逐渐确立。
汉武帝时期,儒家学说开始实现官学化,在这一背景的影响下,儒家学者们开始利用自己的独特身份,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或讨论工作。汉朝时期的儒家学者,很多都是充当“法官”的身份来审理案件。汉初所制定的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由于他们不能及时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所以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这一行为促进了对国家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
02“春秋决狱”的对后世的影响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统治者都开始重视儒家学说,儒家学说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重心。唐朝著名的政治家韩愈曾在《复仇状》中提到:“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由此可见,唐朝时期儒家经典已经与国家律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对社会也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春秋决狱”直接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的道路,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出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的儒家化本质上就是礼法合一,它将道德伦理融入法律领域,使得道德与法律共同作用,直接服务于封建集团的统治。从汉朝开始,历代统治中都开始倡导“德治天下”,并且为后世王朝奠定了封建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历代王朝都以此为样本,不断将它发展细化。
纵观古代法制的历史,从夏商周三代开始,刑法是主要的法律,并且原始的野蛮色彩非常浓厚,统治者往往实行严刑峻法,以残酷而着称,它主要达到震慑臣民的作用。西汉时期,统治者开始注重宽刑减罚,汉文帝和汉景帝着重对国家形制进行了改革,自此轻刑缓罚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重要特点之一。“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旨在根据主观因向来定罪和量刑,它将道德融入到司法理念中,使得恶法转化为良法,从而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科学化。
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并不是一日之功,它是经过数千年的文化沉淀,从而慢慢形成的。不仅如此,它还在不断优化发展,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基本上也是以古法为基础的。
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决狱”的主张思想改变了法家主张的以客观方面为依据定罪量刑的标准,并主张“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强调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注重罪犯的主观方面,这改变了当时法家严刑峻法的局面,严酷的司法局面得以缓解和改善。自此之后,古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开始考虑得更加全面,不仅考察客观事实,也会注重主观意识,这进一步完善了古代犯罪理论的构成。
03小结
中国传统的法律强调情法并立,并且在法与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基本上都是“情让于法”。传统的法治思想的传承,必定是有其科学性的。“春秋决狱”有效地协调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它使得“礼法合一”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真谛。当道德融入到国家司法中,这能够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民众更加愿意去了解和学习法律。
中国有句老话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亲情才是最珍贵的情感。正因为“春秋决狱”主张的实施,才使得中国的法律内核思想更加全面,它所涵盖的面更广,包括人的情感。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如今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也提倡“以人为本”。如今我们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礼与刑的高度结合的结果,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提取精华的部分,来应用于现行的法律中,从而来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制目标。
那一年里
汉唐两朝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选择的不同路径,对我们思考地方权力在两朝盛世形成、持续中所起的作用极富启发意义。我们知道,西汉盛世的顶峰是汉武帝时期,但被后代史家津津乐道的“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汉书·食货志》)盛世局面,就主要出现在作为西汉盛世组成部分的“文景之治”时期以及汉武帝即位的初期,而此一阶段恰值汉代地方权力最为活跃和比较活跃的时期。我们还知道,唐王朝盛世的顶峰是唐玄宗时期,安史之乱导致由盛转衰,但唐王朝经济活跃、文化昌明、作为东亚文明中心和世界仰慕之国的地位继续保持了百年之久(直到黄巢起义以后才彻底衰弱),而此一阶段正是地方权力扩大而尚未失控的时期。所以,我们既要看到汉初地方分权曾经导致地方割据势力坐大、引发吴楚七国之乱等消极作用的一面,也要看到地方经济活跃带动整体经济繁荣,推动汉武帝鼎盛局面出现等积极作用的一面;既要看到唐后期地方分权化趋势最终造成了藩镇林立、叛乱频仍、五代十国分裂局面形成等消极作用的一面,也要看到地方权力扩大曾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撑中央权力、延续盛唐文明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
唐代(公元618-907年)是我国古典诗歌发展的全盛时期。唐诗是我国优秀的文学遗产之一, 也是全世界文学宝库中的一颗灿烂的明珠。尽管离现在已有一千多年了,但许多
公元前134年即汉武帝元光元年,汉代旷世大儒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并得到汉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开始作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出现在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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