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野撒野王子
内容摘要:转型期的中国正在面临着许多问题,中国法学何去何从,究竟怎样的法学构建适合中国的发展,成为当下法学家们思考的问题,文章从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对转型期中国法学发展的讨论出发,试从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的精神性三个方面浅析中国法理学构建中的问题,旨在表明对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思考关键词:法理学 构建 私法精神 儒家文化自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就开始探讨中国当下法理学的建构,法学理论界对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体现了当代法律人人的理论自觉性。同时也推动中国法学以理性自觉的在科学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为此,《中国法学》在1991年第6期和1992年第1期连续发表了以“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为题的笔谈。1994年《中国法学》创刊十周年的时候,该刊又以“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为题,组织发表了大型笔谈,各位学者“就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和今后的方向、任务,法学理论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法学各学科理论的开拓与发展,法学观点和法制观念的更新,法学思维与研究方法的变革,以及法学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等,发表见解,提出建议。”1995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昆明召开了当年的年会暨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大会,那次会议的主题就是“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恰如舒国滢教授所说:“面临世纪之交,法学界的同仁似乎在做‘世纪之末的反思’。”同年,《法律科学》也以“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发表了系列笔谈。《法商研究》在2000年也组织了以“法理学向何处去”为题的专题讨论,陈金钊教授指出:“法理学向何处去'命题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学者们试图摆脱法理学研究的‘危机’,指明今后的发展前景。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因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可以说它还没有过兴盛的时期,因而也就很难谈论危机的问题。如果说这一判断是准确的话,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研究这一课题主要是预示未来。”近年来,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建构的种种学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论”、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等理论分析范式。邓正来先生于2005年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更是对上述主要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引起了理论界的不小的轰动,各种评论纷纷发表,邓正来先生的文章是对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法学发展的反思与展望的延续,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学家的思考。我们暂且先把理论界对中国法学发展的争论搁置一边。从私法的角度探讨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建构。从人类社会法制的历史发展看,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都以私法(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都引进了私法的一些基本原理。正如恩格斯所说,诸如平等权利之类的原则,起初是在私法(民法)方面得到承认,后来才逐渐在公法方面得到承认。法国学者达维德亦说,法的其它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私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已成为整个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21世纪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亦不应例外。当然,我们也需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构建中国的法理学,一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强有力的传统文化为后盾。因此,本文试从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的精神性三个方面浅析中国法理学的构建。一、 立法观念的个体性传统中国的法律主要就体现在刑、罚上。纵观中国古代的立法,均以刑、罚为主。虽传统中国法律思想有“德主刑辅”,儒家追求“无讼”的法律思想以达到教化民众,消除纷争的效果。但以政府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就是以刑、罚为手段,使社会民众服从于政府的统治。这种观念忽视了个体的存在,个体在社会中几乎无地位可言,仅是贯彻政治思想的“工具”。而法律也是被统治者用于维护统治地位,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罢了。同时个体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纯粹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独立自主的意志关系不存在。法律成为了君主实现个人专制的工具,为个体的对立物。传统中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给人们留下的这样的印象,提起法律,人们想到的就是劳刑,监狱,暴力,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法律的经过了改革开放后的近三十年的发展,这种观念在社会中的影响还有存在。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心,那么在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前提下,中国的法应以个体为核心,个体的行为所形成的一切关系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政府并不能为个体强制创设某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对个体间所设立的正当的社会关系进行干预。个体的独立主体地位和自主的人格得到尊重和保障,法律被看作是以保护某种权利、实现某种思想为目标而设立,而不是政府维护其统治的手段。这种价值观念下的法律,往往和民主、自由、平等等概念不可分割。个体的权利并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规定,而是来自于社会发展本应有的赋予人的意志自由的权利,这种个人的权利应是与政府的国家权利相平等的。在此种法学理念下,人们提高法想到的不是老刑,监狱,暴力,专政,而是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市场经济秩序中,法律的角色应当定位于建立以个体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动力结构。只有这样市场才能获得一种持久、强大的动力机制,并以此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这与社会主义法的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本质一致,与我国大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 性和创造性,加快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一致,也符合生产力的提高是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的最终决定性力量的原理。二、 私法精神的基础性私法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利益关系、价值追求、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其基点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精神,其价值取向和生存方式凝结成私法文化精神。 私法所确认如卖主与买主、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社会关系,反映的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独立地位、存在独立利益、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和自愿让渡等商品经济的要求,它建立在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者存在独立利益的基础上。商品经济是私法存在的基础,没有商品经济,私法则无立足之本,也无存在的必要。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这种把阶级斗争的理论运用与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就是阶级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作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在在早期中国革命中的具体运用的确为中国取得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但是中国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照搬苏联的立法模式,把公法、私法的划分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方法和法律观点。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也由于固守列宁在公、私法问题上的个别见解,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落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的不发达,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模式改变,政治与经济趋向分离,民商事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公、私法的分离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的进步有着巨大的影响:收缩了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合理干预,把本质上属于私人自治的事务还给公民个人;明确了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权的不可侵犯性,有效地保护了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私法精神的确立,保障了个人的权利,给予了个人具体权利的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个体不仅知晓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权利。根据历史的经验和规律,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如权利和义务对等、权利本位、规则非人格化等)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中的人权、财产权、平等权和自由更是公法权利的原型和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弘扬私法精神即民法文化,着力保障公民的私法权利。中国自建国的后的三四十年间,一直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否认商品经济存在,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经济也一直作为政治的附属体而存在。但是,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依靠法律和政策的二元结构已经不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庞大的金字塔式的权力体系,加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党委一元化领导,造成了政策至上,并使政策有可能直接通过党的权力系统和行政权力系统从中央推行到地方以至到基层单位和个体。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是权利型经济,是契约型经济,是平权型经济,是开放型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私法精神逐渐渗透到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产生广泛影响。同时,市场经济也是需要规范的商品经济,近来的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也说明了这一点,国家应该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制定合理的法律促进其发展,用法律保障经济在稳健的道路上前进。私法的精神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精神,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私法精神的体现。私法的基本原则诸如,效用、公平、自由等也需要在规范市场经济及保障公民的私法权利中予以体现。私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私权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这是对公民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一个经典的理论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过人亦应对附着了本身体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 虽然上述理论为明确劳动者所在的环境对自身劳动的影响,但这一理论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个人财产劳动理论的一个终极性的关怀。正如允许种植农作物的人拥有其种植的作物是其一个功利主义的理由,农作物是具有社会价值的,若不能让他所有,他就不会再有耕种的积极性。从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都以私法(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都引进了私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私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平等,自由,效用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基石,新世纪中国的法律的发展也应如此。新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从农业文明走向商业文明、从中央集权体制走向民主法制体制、从国家主导的公法社会走向自由自主的私法社会的社会转型期。中国必须走向民主法治,大力建设私法文化和私法社会,克服传统权力等级、义理人情以及共同体主义,弘扬自由平等、私人权利、意思自治、人格自主、契约自由、公平正义等现代私法精神为基础的法治之路。当然,我们也不能步入西方法治发展的后尘,要极力抵制过度自由造成的“自私主义”、“放任主义”和无政府倾向。这样我们就需要结和中西法律思想,既要宣扬自由,平等,权利的私法理念,又要用中国传统的文化,诸如运用儒家思想来抑制自由和权利的滥用和异化发展,使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有机统一起来,发展一种多元化的,包容性的符合时代发展的私法文化精神。因此,建立起以符合时代要求的权利、契约、自由、平等私法精神为基础的法治社会,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转型期社会的法治秩序。三、 儒家文化的精神性正如我们上文所说,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理学的构建,不仅仅需要以私法精神为基础的,体现私法文化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理来建设法治之路,而且还需要建立儒家传统文化为根基的,张扬中国法学理论主体性的,对西方法律思想进行批判性吸收的,反映中华民族特性的法治社会。哈耶克在其发表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说道:“我们所习得的经验足以使我们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对于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控制之下的方式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的过程并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以上所述便是我经由四十年的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论。” 很显然,哈耶克的这种最终的理论提醒我们对社会进程进行有意识的控制,不仅使本想达到的状态不能实现,还会导致人们自由的丧失,一个国家沉淀的文明遭遇摧毁。为此,我们必须重视儒家传统文化的价值,一国法的发展方向必然是与其所处的文化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着存在和发展。儒家文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精神特质和文化方向。对中国法理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价值。中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国家,其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孕育着中华民族的成长。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转型期,中国法理学的构建也必须建立在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之上,不能走全盘细化的道路而丧失本民族独有的民族特性。中国传统儒学思想对我国法学中国化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蒋庆先生也指出,儒家文化是中国未来现代化的精神特质,儒家式的现代是中国现代化发展方向。 从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也许更重视道德文化的作用,我们应吸收儒家文化中合理的,适应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思想来为转型期的中国法理学的构建服务。儒家的群己观,就己对群的关系而言,即个人对社会关系而言,强调“尽其在我”的人伦观。 即我们应在人伦关系中要求个人对社会尽义务而不是社会对个人尽义务。法是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但并不是唯一规范,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更多的需要社会道德,伦理,自然情感来发挥作用。在亲情,人伦关系中,儒家学派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每一个人都在其伦常中尽到其名分所规定的义务,做一个符合其名分的人。传统社会是一个重身份的社会,分人地位是一熟人社会为基础的,而现在我们的社会法治中强调法治绝对化,要构建陌生人的社会的理论,这种完全从西方搬来的学说在我国尽无其基础可言,实际上,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熟人社会”也说明这一点,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传统儒学以仁学为基础的“亲亲”理论亦在表明人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的相互影响,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亦不是冷冰冰的陌生人关系。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的群己,人伦观强调个人的义务性,强调熟人社会,重亲情,重自然情感的思想,为此,我们在强调构建法治的同时,绝不能忽视以人性道德培育为重要体现的儒家思想的精神性。四、 结语很显然,中国的法理学建设正在随着改革的大潮发生着变化,中国的法学家们也在以他们的理性为此做出贡献,以其法学家独有的洞察力为中国法学在当下转型期的发展做出思考。的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学确确实实已经发生了并正在继续发生一些非常重要的学术和理论风格的转型。这些转型让我们应更加关注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精神性。我们始终相信中国法学正在向前发展,并且可以在未来表现出张扬中国法学主体性地位,体现中国儒家传统文化根基性抑或精神性的风貌!
木木兮123
一、社会调查法 这是《调研报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对法学传统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的是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弹性大,可适用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调研报告》一文采用无结构式访问调查中的重点访问与深度访问的方式,主要对30余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这些受访对象的资格一般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对沉默权有所了解的公检法司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但《调研报告》在采用访问调查方式的时候,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述中并未将被“深度访问”的对象的意见单列出来,更没有对在进行深度访问过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设计的问题之外的新信息新收获在文章中予以阐述。因为不论调查者的思维有多缜密,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访问调查中总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获,若能将这些收获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将会使文章内容更丰富也更具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问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费用较高,所需人力和时间较多,从而对规模即“量”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为获得较全面客观的结果,多采用将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调研报告》一文正是将这两种方式同时结合运用的范例。其在调研中共分发问卷423份,收回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检查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学科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过这种定量的研究方法,确保了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调研报告》一文通过对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调研结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体详实的数据为“沉默权在中国”这一课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如对“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调查者就以具体数据进行说明:“绝大多数(平均占96.7%以上)的被访者对沉默权‘知道’或‘知道一点’,只有极少数被访者(平均只占3.3%)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的的启蒙与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调研报告》一文在第四部分“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部分对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与实施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均做了一定理论上的阐述。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前述对沉默权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如在对我国的沉默权规则应当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适用,其就以调研结果对之进行阐述:“调查统计揭示,今后我国在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予适当的限制(有71%的被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此阶段在诉讼三阶段中的赞成比例最高),或者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予适用(有4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调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观性及科学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二、统计分析法 《调研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的庞杂的数字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其运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研报告》采用的是定类变量,其取值只为类别属性——职业,即其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和普通居民这六类,对每一个具体变量并无大小、程度之分。同时,从其收回的问卷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变量值,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异众比率Υ=(N-fmo)/N=(400-137)/400=0.6575。这说明众数“普通居民”并不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个变量均占有一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调查在对象的选取上是顾及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及广度,从而避免片面性,较具客观性。 2、推断性统计分析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的特征进行推断。《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的参数估计中的总体成数的区间估计法。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的价值评判”中,其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师问卷调查为样本,同时假设该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0.8,F(t)=95%,t=1.96,n=27,则总体成数的置信区间是0.8±0.15,即65%—95%。由此可见赞成沉默是一项好制度的律师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对其他未被调查的律师的意见情况进行一个总体估计评判,从而未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广阔的依据空间。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阶段,其特点是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综观《调研报告》一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调研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其只是对某类对象的部分进行调查,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论出该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篇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对“沉默权是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 ,在所有被访者中有41%认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可见作出准确判断的被访者比例并不高,从而推出“我们的普法与政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结论。可以说,归纳方法的运用,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调研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四、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组织移植原是生物学中的概念,将其引入法学领域,用以类比研究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和操作技术,纳入本国的法治体系中。其存在着与器官移植相类似的问题——“成功地为受体所接受”地问题。我国的许多法律存在着未经深思熟虑就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简单移植过来,造成异体排斥使许多法律移植失败的情况。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使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引入沉默权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就产生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适合沉默权这一“舶来品”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进程中,也意识到应引入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同时也认识到不能盲目引进,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以及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然后寻找和培育可以用来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优良基因或方法。于是,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调研,发掘其在中国的可适性有多大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就显得相当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么说,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相当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五、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所谓“经验实证方法”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实证分析方面,社会分析方法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 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其在整体上采用的就是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以及“沉默权在中国:是奢侈品吗”这三个大问题再辅以各个具体的小问题来完成这一次实证调研工作。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法学并不多见,常用的是价值分析法(下文将具体阐释),而实证分析法的作用就在于,以《调研报告》为例,通过具体亲身的调研工作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对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有个大致把握,而这些素材是法学研究者坐在书房里所无从知晓的。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亲身的调研,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就应该是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若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在法学界最早对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划分的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就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以实然法为主。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于社会,也会构成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观察视野局限在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视大量的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论,目前中国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研究成为必要。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违背。但是,它为什么发生且相当普遍,这就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密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分析,就必须采用诸如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经验分析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法律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某一问题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得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这就如医学上诊断与治疗的关系一样。社会学的分析就好比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这一工作应尽可能精确,使得有关病症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准确的分析。至于治疗甚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范围了。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
1、分析法:2、归纳法:3、列举法:4、调查法:5、观察法:6、文献研究法:7、实证研究法:8、定量分析法:9、定性分析法10、个案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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