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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划分若干类型。。如根据引发和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的规模,可将其分为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主体的结构状况,可分为同质性群体性事件、集群性群体性事件和混合型群体性事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可以分为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经济性群体性事件、激情性群体性事件和涉外性群体性事件;按照事件的表现形态,分为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和非暴力型群体性事件;按照事件有无准备状况来划分,可分为偶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预谋性群体性事件等等。摘自:曹孔超:《群体性事件研究——以公安机关预防处置为视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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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交大四天的脱产学习,让我感觉受益匪浅。根据凯原法学院法学博士萧凯教授《紧急事件的产生和政府的预案应对机制》授课内容,结合执法大队一线工作实际,并借鉴相关阅读知识,现就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个人观点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各地的普遍开展,城管执法工作以职能覆盖面广、地位重要性提升、管理执法的战斗力强的特点而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海门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局领导的政策争取和指挥领导和全体执法人员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近5年来城管执法工作取得质的飞跃,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同时,不可否认城管行政执法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它还很不成熟,也无多少经验可言,在日常工作中还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各种新问题,这就为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一、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何为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呢?我理解为: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先缺乏预见、有多名相对人或群众参加的妨碍城管执法工作的事件。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突发性。此类事件的发生无预兆,难以预见,往往在城管执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种原因而突发; 2、多人参加。参加者或为相对人的家属、亲友数人或为不同门店的多名业主,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众参与的突发的群体事件,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中也不鲜见; 3、危害严重。此类事件最终往往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毁损,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迫停止,从而损害城管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4、矛盾尖锐、行为激烈。行为人为逃避管理或处罚通常采用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造成混乱局面以求乱中取胜,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二、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危害。 具有了以上特点的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各地城管执法工作中的不和谐音符,阻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健康向前发展。就目前的海门市,在一线的城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也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严重阻碍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城管执法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突发性,它的发生直接破坏了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 其次,抹黑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权威。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百姓对城管的认知一定程度上趋于“妖魔化”,一旦再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个别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对执法部门的偏见,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会受不法人员的蒙蔽而对城管执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后,从上升到高度讲,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中的生力军,直接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执政水平和工作作风,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城管执法工作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无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关系,制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三、造成城管执法中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第一,城管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容易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和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借口。城管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触及被管理对象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执法部门始终处于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成为矛盾缓冲的“减速带”。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处于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城管执法人员就成为各种矛盾宣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使毫无过错,也容易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二,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知程度存在局限性,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完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无法获取执法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与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相比,城管执法工作内容较多,加上开展时间较短,常常被许多群众误会和曲解,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老一套上,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较多疑问和错觉,往往不能积极主动的配合和拥护。 同时,当前城管部门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和足够的宣传和介绍,使管理相对人不能接受新的执法内容和深度,容易与过去和他人进行比较,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长久贯彻缺乏信心,心存侥幸和不满。 第三,执法过程中事前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预案。当突如其来的冲突出现时,现场如未及时做出果断反应,将瞬间贻误时机,导致事态发展扩大。有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矛盾尚还舒缓,冲突较弱,此时如果及时做出灵活决断,完全可以避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但由于执法开始前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考虑不周,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对策,加上事件发生后临危慌乱,势必造成冲突升级,矛盾激化,难以掌控事态的发展,只能被动的接受。 第四,事后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完整处理机制,不能保证事件发生后城管执法工作的继续实施和执行。实践中由于管理方式欠佳、执法力度不够,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事发后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导致执法工作停滞不前、前功尽弃,这样的结果极大的纵容了不法行为,为以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再次发生埋下了种子,最终形成相互效仿、冲突不断的恶性循环。 四、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执法工作是城管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活动,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必将危害城管部门的权威,挫败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城管工作的顺利完成,这就需要我们城管执法部门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与群众关系,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努力减少执法矛盾,积极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执法因素: (一)严格贯彻依法行政。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全面贯彻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其次,要完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城管新形象。通过学习年初我局制定的“三大城管、五大工程”总体工作目标和思路,切实转变执法队员工作思路和提高政治觉悟。管理理念上,要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管理主体上,要由以政府为主体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模式转变,发挥好社会力量的协同、自治作用,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管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改变传统的管、控、压、罚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运用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协调解决问题。 (三)加大对城管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有提高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识,扩大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威信,让群众知道了城管工作的权限和意义,让那些与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城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内容和意义,才会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会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我们执法活动,才会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四)在管理环节上,要从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治,积极做好事前预警工作。通过早教育、早制止,摆脱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 通过仔细分析城管工作特点,找出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做出事前预警,积极应对。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做出认真评估,结合不同的执法内容,不同的执法环境和不同的执法管理相对人,事先准确判断执法活动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应急预案。 (五)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城管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参与闹事的,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理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执法活动的少数不法分子、闹事人员应果断带离现场,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办,即使是当事人也应严格依法办事,绝不手软,给予严厉打击。依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改好一户,带动一片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通过总结思考,我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认真思考、积极应对,做到有备而来。海门镇大队 沈新颜
现在又到了一个5月份,又到了许多的大学生研究生做毕业论文做答辩的时候了,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时候呢,真正认真学习学到知识的人会十分期待答辩,并且能够好好的向导师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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