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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学硕士,近些年看了不少法律方面的杂志,认为以下几本不错: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以上都是法学、法律界较为权威的核心杂志,上面有很多大家的文章,值得去读。祝你考研成功!
chenmingzhu
当我们昂首迈向新征程的同时,却有不少的纸媒没有坚持住,永远的滞留在了2018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冲击,一大批报纸已经从辉煌时的洛阳纸贵变成了现今的乏人问津。当我们在手机上刷着各种不同的客户端的同时,是否也想起过自己曾经读过的这些报纸。
这些报刊已经停刊/休刊
6月22日,《西部商报》出版最后一期报纸,宣布2018年6月23日起休刊转型,它向读者告白: "白纸黑字,是恒久的记录。铅墨芳华,是最好的见证。"
《西部商报》是由甘肃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合办的都市生活类综合性日报,创刊于2000年。作为甘肃本地的一家都市报,西部商报在甘肃乃至西部地区拥有重大的影响力。
7月1日,《新疆都市报》与读者告别,它在致敬辞中郑重的宣告: "时代不因个体而停滞, 历史 自有其发展的轨迹。我们感恩这个 科技 日新月异的伟大时代,让传播更有效率、更加贴近人心。"
《新疆都市报》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机关报《新疆日报》主管主办的子报,创刊于1998年10月9日,是乌鲁木齐第一张综合性主流都市类报纸。《新疆都市报》秉承"记录新疆、影响新疆、服务新疆"的办报理念,坚持打造地方特色、版面特色、深度特色、文化特色,立足首府乌鲁木齐,关注国内外重大 社会 、经济、政治、军事、文化、 体育 新闻事件,弘扬正义、针砭时弊;聚焦首府,报道百姓身边的新闻,追踪热点话题,关注百姓生活,倡导 时尚 消费;具有信息量大、可读性强、阅读率高等特点。
12月28日,《黑龙江晨报》发布休刊启事:2018年12月29日起,《黑龙江晨报》休刊。
《黑龙江晨报》创刊于1993年1月1日(时称《东方晨报》)。作为是新中国第一张晨报。她以犀利精辟的文字,深刻敏锐的观点及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 社会 的鲜明个性,在黑龙江省、 尤其是哈尔滨市报界独树一帜,赢得了广大读者的热爱。在黑龙江省的哈尔滨 、大庆等大中城市拥有读者50余万人。第一批晨报人为佟堃、白永利。
这些报刊即将停刊/休刊
8月27日,《北京晨报》在一份北京地区的邮局征订通知上,早早地预告了停刊的消息:"根据报社通知,2019年度《北京晨报》报纸停刊,不再向读者征订。"
《北京晨报》创刊于1998年7月20日,是由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新闻类综合性都市日报。《北京晨报》是北京第一张都市早报与第一份彩色日报,被北京市民亲切地称为"信息早餐"。
《北京晨报》曾是北京唯一一家获准流动售报的报纸,拥有遍及北京8个城区近100个发行站、2000余名发行员的发行网络,以"报追人"的崭新售报形式,迅速拓展市场空间。出版发行6年多来,北京晨报运用市场规律经营运作,发行量与日俱增,曾每日发行量早已突破40万份。
12月1日,《法制晚报》发布了一则《休刊公告》:《法制晚报》将于2019年1月1日起休刊。
《法制晚报》前身是《北京法制报》,创刊于2003年底,归属于北京青年报社。2004年5月18日,《法制晚报》正式创刊。
12月28日,《赣州晚报》在头版郑重宣布:2019年1月1日起,赣州晚报停刊,不说再见,我们相约赣南报业融媒体矩阵。
《赣州晚报》是江西赣州市唯一服务百姓生活的都市类新闻报纸,创刊于1994年7月。在服务赣州市民,传递赣州声音方面起到过重要的作用。《赣州晚报的》的消亡,标志着赣州再无市场报。
互联网的发展,不光深刻的改变了信息的传递方式,而且也改变了报人的理念。互联网思维办报,平台化运营,已经成为所有报人理念。曾经,关一家报纸还是大事;但是到了现在,一年十几家报纸停刊、休刊已经成为常事。对于纸媒业来说,"生存还是毁灭"是个严峻的话题。但是对于用户来说,对信息的需求,依然存在,甚至在未来还会越来越旺盛,重要的不是在哪里出版,而是内容能不能跟上需求。 在这一场媒体融合的大潮流中,愿所有的纸媒都能实现华丽转身!
让我们最后怀念这些报纸,以后网上见!
蛋蛋徐要发疯
给你推荐两本比较大众的吧,太专业的可能不太适合:1、《法律与生活》:、《法律与生活》杂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84年创办。属于中央级法制新闻刊物(月刊)。在全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曾多次获得国家级大奖,最近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列入“中国期刊方阵”并荣获“双奖期刊奖”。发行量为二十万(国内外发行)。2、<<民主与法制>>: 1979年8月在上海创刊的<<民主与法制>>月刊,是我国迄今发行量最大的法律杂志.载至1988年10月底止,每期发行量已达250万份。既然要考研了,平时还是多看些书吧,特别是英语;当年我也考法硕,可惜英语差了点分,失之交臂。祝你考研成功!
交换礼物
《生活帮》爆假记者事件的思考 近日,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爆出烟台假记者事件,接着《生活帮报道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在见诸网络,孰是孰非?真实的背景,大概只有《生活帮》中的相关人员和当事人“假记者”王京辉知道了。 作为一个《生活帮》的观众,也作为一个应该平等享受知情权的民众,我们应该还有些权利做些思考吧?不知道谈自己的看法,是否会引起什么后果,承担什么责任?但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我想,如果今天我不涉及捏造事实,只是客观的谈点自己的看法,希望可以引发争论,但不希望会刺激某些人脆弱的神经,引发诸如跨省追捕之类的笑话,冤有头,债有主,如果是你们窝里斗,就当我是一个劝架的邻居吧。 王京辉到底是什么身份?这应该是这起事件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必须要搞清楚的。根据已经见诸网络的证据和相关人士的咨询(烟台某记者曾打电话咨询),证实王京辉属于《银龄金秋》栏目组烟台站工作人员。我想,这点目前已经得到证实,《生活帮》《银龄金秋》曾经已经播出的栏目,都会证明这一点,似乎不应该单凭某个人的好恶就能推翻的。也就是说,从记者的角度上看,王京辉是真记者,而不是假记者,而且,是跟《生活帮》的记者一样,同属于山东电视台管理的记者。 《生活帮》的帮办,到节目播出期间,是否知道王京辉的身份?这个,我不好下结论,但我有权利推理,请注意,是推理,而不是结论。帮办们在暗访明访都进行了的情况下,不应该看不到王京辉办公室中尚有其他牌匾,也不应该不针对其他资料核实王京辉的身份,如果可以说成是工作疏忽,那疏忽的就有点大了。节目后段,阿速称王京辉为同志,是不是称呼错了?因为从事实上看,似乎应该称为“同事”。不过,也可能在阿速心里不会有错,因为,同志比同事更亲近一些。 在这个事件中,争论的焦点,其实不仅仅是王京辉是真假记者问题,还牵扯到一个法律责任。如果王京辉确实如阿速所说,“王京辉跟《生活帮》一丁点关系也没有”,那么,王京辉确实涉嫌,电视台应该报案,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而如果王京辉跟《生活帮》有那么一丁点关系,我想,这应该就是另一回事情了,而《生活帮》曾播出王京辉的采访节目,似乎不能告诉别人,他跟《生活帮》一丁点关系也没有。如果是这样,我觉得,这个事件,似乎是窝里斗了,至于为什么要斗,我可以不猜测,但有一点应该肯定的说,你们的斗争方式出了偏差,玩了广大电视观众一把。内部管理出了问题,应该以内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王京辉涉嫌工作过程中犯错,和涉嫌犯罪,是非常本质的区别,作为新闻舆论导向机构,不应该弱智到搞不清楚这些吧? 王京辉如果涉嫌违纪,应该由电视台进行严肃处理,王京辉涉嫌受贿,或者涉嫌,应该由司法机关追查,这个无容置疑。而《生活帮》的帮办,如果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直接下结论说王京辉打着《生活帮》的旗号,收钱办事,是不是涉嫌违法?是否侵害了王京辉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王京辉是否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生活帮》手中有王京辉违法犯罪的证据,是否应该也公之于众?以正视听? 我看,这件事情,如此下去,会闹大,会闹成近期网络里的焦点,估计最后的标题可能是:《真假记者门》。好在目前只是《生活帮》帮办和王京辉之间的争论,就像是兄弟之间在质疑和争论身份真伪,如果是电视台出面搞这个问题,可能会更有意思了,那就是像父母把养了N年的孩子,非要拿出来做DNA鉴定了。
小木每木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与生活网是《环境与生活》杂志的官方网站,《环境与生活》杂志是由国家环保部直属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是国内环保领域权威性主导期刊,环境与生活网河北频道是《环
让冰心认识了南充,冰心同南充开始“神交”。近40年过去了,南充文人与冰心先生情缘未了。今年10月16日,《读与写》杂志打造的西山书院投用。在书院冰心书屋里,同真
这书好看,我记得我16岁看见同学钱多买的,哇好多年了2006年的事情了,
《青年一代》杂志停刊原因是,初名为《青年杂志》。1916年9月1日出版第二卷第一号改名为《新青年》。记得是当年办了一段时间,后来就停刊了,停刊之后就再没有了。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