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ozjessica
按照传统的观念,股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直接来源予法律规定。但通过作者考察我们发现,实际上股东权利不过是自然人权利在公司领域中的延伸和放大,其权利性质同样应当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公司法更多选择的是通过强制性规范赋予股东更多权利的方式,为股东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但这种权利设计并不一定符合股东的实际需要,也不一定符合股东的心理预期。不仅如此,就实际操作层面加以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股东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如何分配和行使,并不完全来源手法律的规定,更多的是来源于股东与管理层在权利分割中进行的契约博弈。因此,理想的法律不应当是要强制性地规定股东需要什么权利及如何行使权利,而是要为股东在与管理层的契约博弈中创造相关的便利条件,即赋予股东更多的契约博弈自由空间。
海琦maggie
法律分析: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得到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公益权。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都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属于自益权。共益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是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参与权:包括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股东义务: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以外。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如股东愈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若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则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有按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股东大会的义务。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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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比较好一些,可以比较深入,开放型写的太多了,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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