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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蜜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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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第2卷改名《新青年》)。1917年1月编辑部迁北京。五四运动爆发后休刊半年。1919年10月前后编辑部迁返上海,陈独秀复任主撰。自1920年9月1日第8卷起,《新青年》成为中国共产党上海发起组的刊物,1922年7月出至第9卷第2号后休刊。 1923年6月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理论性机关刊物,改为季刊,迁广州出版,由瞿秋白主编,出刊4期后休刊。1925年4月复刊,出5期,此年7月停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的各种政治思潮差不多都与《新青年》有关。《新青年》在一定意义上塑造了现代中国,也影响着当代中国。《新青年》杂志在中国现代社会文化形态转型中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一、《新青年》与现代文化载体转型在《新青年》的倡导之下,1915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冲击着中国文言文的正统地位。长期以来,在正统封建文人眼里,只有诗、古文、辞赋,才能登文学的大雅之堂;至于白话文学,如小学、戏曲、俚歌等等,都是鄙弃的对象,则被贬斥于文学殿堂之外。新文化运动中的文学革命最早萌动于海外。胡适曾在《四十自述》中谈到1916年春中国留美学生中关于白话文的酝酿。这年二三月间,胡适对“中国文学的问题发生了智慧上的变迁”:原来一部中国文学史只是一部工具变迁史——一个文学或语言上的工具替代另一个工具。中国文学史也就是一个文学或语言工具变迁史,一部中国文学史也就是一部活文学逐渐代替死文学的历史。一种文学的活力如何,要看这一文学能否充分利用活的工具去代替已死或垂死的工具。当一个工具逐渐消失或逐渐僵化时,就要换一个工具了。在这种嬗变的过程中去接受一个活的工具,这就叫做“文学革命”。1917年1月,《新青年》第2卷第5号发表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提出了对文学改良的八条建议。接着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发表于《新青年》第2卷第6号。陈独秀的文章言辞激烈、笔锋犀利,为胡适文章推波助澜。与此同时,北京大学古文字教授钱玄同索性提出在中国推广世界语。《新青年》第3卷第3号、6号,第5卷第2号,第 6卷第1号通信栏中屡次探讨文学革命。1918年底陈望道给《新青年》去信说:中文应该“横行加标点符号”,“诸子却仍纵书中文,使与横书西文错开;圈点与标点杂用,这是东人尾崎红叶(注:尾崎红叶(1867-1903),日本明治初期小说家。)的遗毒,诸子却有人模仿他,而且前后互异,使浅识者莫名其妙”(注:陈望道:《横行与标点》,《新青年》第6卷第1号。)。钱玄同回信说:“我个人的意见,以为横行必较直行为好,在嵌入西文字句的文章里,尤以改写横行为宜……独秀先生亦极以为然,原拟从本册起改为横行。只因印刷方面发生许多困难的交涉,所以一时尚改不成,将来总是要想法的。”(注:《新青年》第 6卷第1号。)至于标识句读,各人的文笔不完全一致,则各人所用的句读符号亦不必统一,只要大致相向便可以。《新青年》编辑部规定,从 1918年开始,任何作者“非白话文不用”。1919年12月1日出刊的《新青年》刊登了《本志所用标点符号和行款的说明》,指出“现在从7卷1号起,划一标点符号和行款”(注:《本志所用标点符号和行款的说明》,《新青年》第7卷第1号。)。《新青年》所用标点符号和行款的划一,影响着学界,影响着一代先进的中国人,影响着中国文体的演进。《新青年》从开展文学革命开始,白话文逐渐成为语言文字交流的主要工具;关于注音字母的探讨,关于新标点符号的探讨和使用,对中国文化的现代转型产生了巨大的的作用。中国文化的这一历史性的进步,不仅功在当时,而且惠及后人。语言文化作为社会交流的载体,其现代化程度对整个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人的现代化产生巨大的作用。由《新青年》杂志倡导并实行的现代语言载体文化的转型,是中国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个部分,同时也为现代中国社会的整体转型奠定了文化基础,注入了巨大的促进力。二、《新青年》与现代政治文化转型(一)以民主、科学启开封建蒙昧。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刊号发表陈独秀的文章《敬告青年》,文中指出:“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说下,若舟车之两轮焉”(注: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国人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当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注: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针对士、农、工、商、医各类人等“不知科学”,仍然沉湎于地气风水之谈和方士羽流之类的状况,陈独秀提出,要根治这“无常识之思维,无理由之信仰”,唯有科学。科学之效,将使人间之思想行为“唯遵理性,而迷信斩焉,而无知妄作之风息焉。”(注: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他认为科学有无上的权威。凡是合乎科学的东西就拥护,凡不合乎科学的就反对。一事之兴,一物之息,无不以科学定从违,以科学法则作为检验事物存废的标准。可见陈独秀是在反封建意义上提出科学这一概念的。《新青年》提倡的科学,主要指对人对事的科学态度和研究问题处理问题的科学态度与科学方法。陈独秀指出,科学是综合客观现象,诉诸理性加以衡量。可见陈独秀当时所持的还不是唯物主义观点,虽然起着进步作用,但有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五四激进分子,除民主观转变外,科学观也有一个转变到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五四时期大学(北京大学)开“科学概论”课程,对科学发展起了重大作用。科学思潮鼓励人们追求真理,追求正确的东西。在诸多主义、主张的比较选择中,中国先进分子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这一救国救民的科学真理。1920年4月,陈独秀在《新青年》第7卷第5号对科学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科学有广狭二义:狭义是指自然科学而言,广义是指社会科学而言。社会科学是拿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用在一切社会人事的学问上,像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法律学、经济学等,凡用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说明的都算是科学;这乃是科学的最大的效用。”(注:《新青年》第7卷第5号。)《新青年》季刊宣言(1923年6月)提出用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科学,指导革命运动。作为“科学”思想发展的一重要步骤,即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指导革命运动。该刊第1期刊发的《新青年之新宣言》(注:《新青年之新宣言》无作者,史学界一般认为是瞿秋白所写。当时瞿秋白刚回国,担任了《新青年》主编。)继承科学和民主思想,提出要力除宗法主义、笼统头脑、反对科学、迷信、资产阶级市侩主义、琐屑的应付、错误理会科学、浪漫主义等“障碍”,明确批评了实验主义(琐屑的应付),指出实用主义在政治上、科学上的反动性,认为现代社会已具备社会科学发展的物质基础,由社会科学加以考察,指导革命。无产阶级应严格用科学方法研究一切,以科学治学,在根本上考察、综观现象,找出规律,求得解决。这比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中提出的科学思想前进了一步。关于“人权”,《青年杂志》指出:“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能忍受。世称近代欧洲历史为‘解放历史’——破坏君权,求政治之解放也;女子参政运动,求男权之解放也。解放之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注:陈独秀:《敬告青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就个人而言,不仅要获得政治、经济上的权利,而且要获得人格独立、个性解放,强调“人心”的觉醒,做一个自主自由的人。就国家而言,就是推翻君主专制统治,建立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到1919年《新青年》第6卷第1号发表《本志罪案之答辩书》,提出 “本志同志本来无罪,只因拥护那德谟克拉西和塞因斯两位先生,才犯了这几条滔天大罪的。”(注:陈独秀:《本志罪案之答辩书》,《青年杂志》第6卷第1 号。)“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若因为拥护这两位先生,一切政府的压迫,社会的攻击笑骂,就是断头流血,都不推辞。”(注:陈独秀:《本志罪案之答辩书》,《青年杂志》第6卷第1号。)此时,陈独秀的“人权”口号发展成为“民主”的口号(注:刘景全:《中国现代文化选择之重大转折》,《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2期。)。《新青年》拥护的民主和科学两位先生,对中国政治文化向现代转型起了启开蒙昧的开山之工。那么《新青年》对西方政治学说的传播和对中西政治、国家观的差异的比较,更对中国政治文化向现代转型起了构筑蓝图和发轫作用。(二)传播西方政治、国家学说,引发政治革新。陈独秀认为,近代欧美各国总趋势是,由专制政治趋于自由政治;由个人政治,趋于国民政治;由官僚政治,趋于自治政治。中国要生存于世界,必须抛弃千年沿袭下来的官僚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使人民“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陈独秀在《新青年》发表文章说,古之人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今之人希冀伟人大老建设共和宪政。欧美各国的共和立宪出于多数人利益,中国的共和立宪“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政治之装饰品也,与欧美各国之共和立宪绝非一物。”(注: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第 1卷第6号。)陈独秀《再质问〈东方杂志〉记者》一文认为,中国古代“民为邦本”是封建的家天下,人民是君主的财产;而近代民主含义是平民为国家的主人。专制政体与民主政体水火不相容。陈独秀感叹:中国人真心知道共和是什么的不多,满脑子帝制思想的人却很多。“国家者,乃人民集合之团体,辑内御外,以拥护人民之福利,非执政之私产也。”(注:陈独秀:《今日之教育方针》,《青年杂志》笫1卷第2号。)陈独秀认为,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法制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欧洲法制之精神,无不以平等人权为基础。而中国传统则是等级分明,法律面前尊卑有别。西方近代依法治国,中国历史上基本是“人治”国家,这种观念影响到社会每个角落。圣人之教、君主之言便是法律。西洋民族以法治为本位,东洋民族以感情为本位。“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浅见者每讥其俗薄而不惮烦也。父子昆季之间,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亲戚交游,更无以感情违法损利之事。”(注: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中国习惯,“交游称贷,视为当然,其偿也无期,其质也无物,惟以感情为条件而已。”(注: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就是说西方民族依法治国,社会各个领域的经济往来皆依法立据,类似经济公证,乃至弟兄父子间也是如此。陈独秀认为西方依法行事优于中国的以感情为重。“伪饰虚文,任用感情”,并非风俗淳厚的表现。“其实施之者多外饰厚情,内恒愤忌。以君子始,以小人终”(注: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西洋民族以法治为重,未尝无刻薄寡恩之嫌,然而实行的结果是“社会各人,不相依赖,人自为战,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各守分际,不相侵渔。以小人始,以君子终,社会经济亦因以厘然有叙。”(注: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陈独秀对西方依法处理经济往来十分赞赏,批评旧中国以情代法,弊端之多,大害国家,小害家庭、个人。通过对政治思想、国家观、法治观念的比较,《新青年》无情地鞭挞了中国政治上专制独裁,君主专政,臣民把希望寄托于明君圣主,社会生活从感情出发不讲法治等恶俗,启蒙国人学习西方,建设民主政治,在平等人权精神上立法,实行法治,抛弃“人治”。(三)《新青年》传播马克思主义,使现代中国政治文化的转型和社会转型,找到了一条革命的途径。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1919年5月,李大钊为《新青年》主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号”。这一期《新青年》为第6卷第5号,刊首标明为 1919年5月,由于出版拖延,据考证出刊时间当在1919年的9月份,但该期发表的一些文章的写成时间早于1919年5月。该期刊登了李大钊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上)等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文章。随着马克思主义的进一步传播,马克思主义逐步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为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成立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组织基础。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领导中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流血奋斗,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此实现了从《新青年》开始的中国政治文化飞跃性的现代转型。英国议会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一、上院——贵族院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二、下院——平民院(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二)平民院的职权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三)下院内部的组织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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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论文摘要:辛亥革命前十年,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对宪政表现出很大认同,认为宪政代替专制、人治是二十世纪时代发展潮流,也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必须尽快制定宪法,设立国会,建立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体制,努力培养国民的权利意识,从而实现由君主专制政体向民主立宪政体制的根本转变;但一般民众当时尚不知宪政为何物,权利意识淡薄,只知有王法,不知有宪法,几乎处于无权利状态。因此,对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不能估价过高。国民宪政意识的薄弱,是清末直至近现代中国宪政屡次受挫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论文关键词:辛亥革命;权力制衡;宪政意识 所谓宪政意识是人们关于宪政的知识、态度、评价、期望以及由文化传统积淀而成的宪政心理等。诚然,一个国家能否实行宪政,最终要受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但国民宪政意识的强弱对宪政建设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宪政意识是实行宪政的先导,它制约着国家宪政模式的构造与变迁。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剖析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 一、国民对宪政的认同度 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中国的先进分子把挽救民族危亡的希望寄托在建立西方式的宪政体制上。1903年,《政法学报》发表的《立宪论》一文认为,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关系国家兴亡。日俄战争日胜俄败的结局,更加点燃了中国有识之士“宪政救国”的希望之火。他们认为,日胜俄败是专制国败于立宪国。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已预感到,爱新觉罗的皇祚已经是惨灯将灭了,要挽救民族危亡,中国几千年一以贯之的传统治道——专制、人治已无回天之力,唯一的选择是走宪政之路,这样,立宪则存,不立宪则亡成为辛亥革命前思想界的最强音。张钟瑞的《土尔基立宪说》一文断言:“日本之兴也,兴于宪政;印度、缅甸、安南、朝鲜之亡也,亡于不知宪政为何物。”庆芳预言:“盖国于二十世纪之世界,未有不立宪国家能存在者。”人们认为,由一人政体向数人政体,由独裁政治向立宪政治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日俄战争后,“数年以来,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敷陈,下则报章之论列,莫不以此为请。”“于是,遍四万万人中所谓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呼号于海内外日:立宪!立宪!!立宪!!!” 有人甚至过分乐观地估计:“国会一开,四海归心,国是大定,人人沐宪政之福矣。”可见,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当时对宪政建设倾注了很大热情和寄予厚望。 辛亥革命前,思想界的先驱者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中国几千年的专制制度的同时,热情讴歌和赞扬民主宪政。梁启超于1902年撰文指出:“专制政体,实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因此,“今民间稍有知识者,莫不痛心疾首于专制政体。”他认为,民主立宪政体代替专制政体为“理势所必至”,谁想阻挡这一历史潮流,“譬犹以卵击石,以螳挡车,多见其不知量而已”,他自信乐观地预言:“吾国民终归有脱离专制苦海之一日。”他警告清朝统治者,应及早放弃专制统治,实施宪政。因“时势可顺不可逆,机会可先不可后。”他号召国民“当视专制政体为大众之公敌”。觉民于1906年在《东方杂志》第二期发表的《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一文揭示了专制和宪政的本质区别。他说:“专制者君主之护符,而宪政则人民之甲胄也”。在专制制度下,“专制之君袭万乘之尊,挟雷霆之威,以侵人民自由而夺人民之权利。”在宪政体制下,宪法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君民共同遵守宪法,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白坚说:“立宪政治”是“国民政治”, “立宪之事业,为发达民权自由之事业”, “民权自由,立宪政治之真精神”。林懈《在政治之因果关系论》一文中,从人治和法治的角度出发区分专制和宪政。“专制任人,立宪任法。”专制制度的人治统治,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出现仁君圣主身上,而天下“善人少,不善人多”,因此,在专制社会,“治国少而乱国多”;再从西方宪政国家的经验看,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也必须断然抛弃专制、人治,实施宪政。如何实现由专制政体向立宪政体的转变呢?汉驹认为,想“开拓平民政治”,必须首先打倒“寡人政治”,要建设法制国,必须“先破专制国”。觉民也认为,“宪政者,必由人民之要求而后得,非君主之所肯施舍也”。汪精卫则指出:“革命者,建立宪制之唯一手段也,立宪者,当望之国民,不当望之君主。”梁启超则将中国由专制制度向宪政政体转变的希望寄托在以皇帝为首的清朝统治者认清世界大势,自动实施宪政上。 当近代中国刚刚迈进20世纪的门槛之时,宪政思潮主导了中国思想界。公共舆论鼓吹宪政,众多学者潜心研究和撰文宣传宪政,立宪派多次请愿,督促清政府早行宪政,清政府最后也被迫允诺预备立宪。似乎中国人对宪政的认同已达到一个相当高度。如果说,在宪政优于人治、专制这一点上,思想界和知识界先进分子基本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在对宪政理解和认同上,不仅一般民众,就是当时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两大势力——立宪派和革命派尚存很大差异。 立宪派知识分子和商人是中国宪政运动的最有力的推动者,也是当时中国社会宪政意识最强、鼓吹宪政最力、研究宪政最深的两个阶层。如立宪派的代表人物梁启超在《新民丛报》发表大量宣传和研究西方宪政的文章。这两个阶层对西方宪政有较多的了解和研究,他们为鼓吹宪政不遗余力,绝大多数成员对宪政在心理上有较大的认同、忠诚以及较高的信任,但立宪派以官员和学者为骨干,大多数旧学功底深厚,久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熏陶,立言必称孔孟,很大一部分人在社会舆论和社会政治思潮的影响下,虽认同了宪政,但宪政意识尚未在其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因为,从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用几年时间完成。甚至极少数人把宪政作为自己步入仕途或在官场平步青云的政治工具,当时有人就尖锐地指出:“今日国会为宦途之滥觞。” 革命派认为,当务之急是革命而非立宪,因此,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宣传用革命手段推翻清朝专制统治的思想上,努力培养国民对革命的认同意识。在宪政领域,则主要集中火力批判立宪派的君主立宪主张,对宪政本身的研究和宣传用力不够,虽然提出了民主宪政主张,但对革命成功后中国民主宪政体制的模式和构造缺乏深入、理性、成熟的思考。 至如一般民众,面对一场场丧权辱国的战争,一张张割地赔款、屈辱求存的条约,以及战祸、贫穷的威胁,他们亟盼来一次改朝换代的农民战争,倾覆清朝,改变自己的悲惨生存状况。他们能成为旧制度“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他们的政治意识本能地倾向于革命,至如宪政,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东西。与之在1907年发表的《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一文描绘了当时的情况:“自宣布预备立宪以来,人民应之者卒鲜”,“人民不知立宪为何物,恐中国之大,对于宪政能理解者“寥寥无几”至如认同,更无从谈起。 二、知识界的宪法观念 宪政思想和制度皆出自西方,中国宪政理念源于输入,中国立宪也始于模仿,因此,中国国民宪法观念的养成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界的先进分子大量译介西方宪法和鼓吹西方宪政。 辛亥革命前,宪政思潮勃兴,中国思想界、知识界的先驱者潜心研读西宪,撰文宣传和介绍西宪,从而把中国国民对宪政、宪法认识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众所周知,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无不信奉人民是主权者,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根本体现就是由人民制宪和修宪。晚清时代,先进的中国人已明确提出宪法源于人民主权。汪精卫1905年发表《民族的国民》一文,倡言:“宪法者,国民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定。”荪楼在1910年撰写的《宪法大纲刍议》一文更明确指出:“宪法即国民权利所创,而非宪法畀国民以权利也”,是则“由国民主权以孕育宪法,非由宪法发生国民主权”。宪政与专制、人治的根本对立就在于宪政推崇宪法的至.上权威。国民对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是衡量一国国民宪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李庆芳1908年发表的《中国国会议》一文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称基本法,因为在宪法之中,“可以生长出无数之法”。荪楼对宪法地位的认识比李庆芳更深一层。他指出:“宪法为国家最强有力之法规”,“定国权之组织及行动大原则”,是“一国法治之准则”,其他“一切章程皆孕育于其内”。宪法的作用也是当时思想界、知识界先进分子宣传和研讨的重点。汪精卫1910年在《民报》第25、26期发表《论革命的趋势》一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宪法应以限制君权和保障民权为依归。他认为,若宪法出于“限制君权之目的”,使君主与人民权利义务皆定于宪法,用宪法制约君权,则宪政可成。若宪法把巩固君权作为根本宗旨,宪法不仅不能限制君主作恶,反而会成为君主作恶的藏身地和屏蔽所,这样,“则君主之为恶,比专制之时将益肆”。可见,限制君权还是保障民权是专制之法和立宪之法最根本的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荪楼尖锐批评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悖正义,昧法理,反事实”,其实质是保障君主之大权。 综上所述,当时知识界和思想界的先驱者已经明确指出,宪法源于人民主权,宪法是国民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应以限制君权和保障民权为目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已经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这一主要功能,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此进行了初步阐释。但必须指出,由于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缺乏民主政治实践,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根本找不到宪法观念的蛛丝马迹,这就使当时研究、倡导、鼓吹宪政思想的先驱者,只能把目光完全投向西方政治文化,对西方宪法理念进行宣传和介绍,因此,他们的宪法思想模仿多于创造,移植多于创新,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一些现在看来仍不失为先进的宪法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时间短,只能对西方宪政学说生吞活剥,特别是对于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漫长、民主法制传统薄弱的东方大国创制宪法,缺乏成熟的思考。特别是对军队在宪政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活动范围这个关系宪政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尚未发现有人论及。至如绝大多数国民,只知有王法,不知有宪法,“不知立宪为何物”。当时就有人发出这样的慨叹:“使我民昏然冥然,仍以服从命令为独一无二之天职,不敢越黑暗地狱一步也,则何从而有要求宪法、拥护宪法、享受宪法之能力!”对于他们来说,虽反对清廷腐败无能、丧权辱国,但他们仍象往常一样,企盼好朝廷和好皇帝出现,用人治之法改变自己的命运。 三、知识界的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是宪政赖以建立的重要思想条件。专制、人治建立在义务本位基础上,其核心是培养公民对君主为代表的统治者服从、甚至盲从的政治意识。宪政是全体国民参与的政治,需要塑造具有权利意识的能够独立自主地做出正确的政治判断和抉择的合格国民中国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制度奉行的愚民政策使国民养成了安分、柔顺、服从的性格,把自己的命运完全寄托在仁君圣主身上。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 鸦片战争以来,西学东渐,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权利思想也随着思想界先驱者的鼓吹而逐渐为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所了解和认同。康有为第一次明确喊出“人有自由之权”,“人有自主之权”,被誉为“近代中国第一声”的严复竭力宣扬天赋人权。梁启超倡导“民权救国论”,他大声疾呼:“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总的看来,在戊戌变法失败前,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主要宣传民权对国家兴亡的极端重要性,而对权利概念本身缺乏系统的分析研究,也没有从宪政这一制度层面来认识和思考国民权利问题。二十世纪初,随着宪政运动的勃兴,权利问题成为中国思想界关注的焦点。《国民报)1901年第2期发表的《论国民》一文指出:“何谓权利?日:天之生人也,既与以身体自由之权利,又与以参与国政之权利”。《说国民》一文把是否具有权利意识看成国民和奴隶的根本区别。该文指出:“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国民尚独立”。康有为把能否培养合格公民提到国家存亡高度,他在1902年发表的《公民自治篇》一文明确指出:“有公民者强,无公民者弱,有公民虽败而能存,无公民者经败而即亡。”梁启超则把国民是否具有权利思想看成国家富强的根本。他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国民无权利思想的国家犹如无根之树,必亡无疑。”国民的权利既然是立国之本,因此,神圣不可侵犯,“暴君不能压,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夺,朋友不能僭”,也不能拱手让与他人,若君主、贵族、外人侵害它,必须坚决维护和捍卫它。 宪政需要一大批合格国民,而培养具有权利意识的国民有赖全社会共同努力。雨尘子1903年在《新民丛报》第28期《近世欧人三大主义》一文中精辟指出:不知主张权利的国民是“无能的国民”,而无能的国民,是不可能制定宪法、开议会、享受自由幸福的。中国国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令思想界的先驱者忧心如焚,梁启超强烈呼吁:全社会都要把培养国民权利意识放在首位。“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为教育家者,为养成权利意识为第一要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农、工、商、男女“各以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在辛亥革命前宣传权利思想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讴歌和赞美西方宪政国家的民权保障制度,以唤起中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如梁启超曾赞美英国道:“权利思想之丰富,权利思想之敏锐,即英人所以立国之大原也”。他们充分肯定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倡导的“多数人的权利”,高度评价西方国家宪法对多数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已初步认识到保障多数人的权利是民主宪政的实质。 辛亥革命前,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权利意识已经觉醒,参政意识普遍增强。有人已明确认识到国民是否具有权利意识是立国之本和实施宪政的关键,有些论者对权利这一政治学和法学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深刻和精辟之见解。 但是必须看到,在中国,不仅漫长的封建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制度排斥宪政,而且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治主义和义务本位也排斥宪政,这一切,阻碍着占全国人口最大比例的农民和城市市民权利意识的产生和成长。维新时期大力倡导民权,辛亥革命前为宪政奔走呼号的梁启超当时曾发出感叹:“吾见地球千五兆生灵中,其权利思想之薄弱,未有吾国人若者也。”1906年,他指出,能否正确运用选举权是宪政的关键。由于中国国民政治上的幼稚,他担心有人或将选举权视若“弁髦”,随意放弃,或受贿赂胁迫,在投票时违背自由意志,或在选举中用武力手段不正当竞争,或选出的议员不代表人民意志,只为私人和地方小局部谋利,危及中国宪政的实施。觉民在《论立宪与教育关系》一文指出,中国国民最大多数不仅不熟悉法律之学,而且对“国与民之关系,亦多茫然不知”。当时日本舆论也曾指出:“中国人民之泰半,于一己之权利利益殆无所知,而冷漠茫然。”总之,当时中国绝大多数国民处于“不知何物为权,何物为度”。政治思想非常薄弱,政治能力非常幼稚,政治知识非常缺乏,几乎处于无权利意识状态。如1909年咨议局选举,投票选民平均只有0.4%。 四、权利制衡思想 宪政即“限政”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民主政治观念。美国著名宪法学家麦基尔恩指出:“宪政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是专制统治)。”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缺乏分权制衡思想。“一国之主权一人握之,万般政务一人决之,政治之主人则皇帝是,政治之目的则皇帝之幸福是。”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最高司法权。“法自君出”、“朕即法律”被视为万古不变的定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君权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近代以来,西方分权制衡学说传入中国。随着晚请宪政思潮的蓬勃兴起,中国思想界的先驱者已从纯粹的理论研究、介绍、宣传转向理论研究、宣传鼓动与政治实践两者相结合的新阶段。他们一方面撰文积极宣传英、美、法等国的分权制衡学说,另一方面深入思考在中国未来宪政体制的构建中如何体现分权制衡原则。权力分割以及职能分离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是宪政和专制、人治在政府体制设置方面的根本区别。辛亥革命前,中国的先进分子已经明确认识到分权对宪政的重要性。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指出,从国家机关的设置看,“专制则以一机关用事,而无他机关与之分权;立宪则其机关为统一的分科,立于分功之地位。”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政府应设立国会和责任内阁。国会是宪政体制的中枢机构,责任内阁替国会负责。吕志伊在《国会问题之真相》一文中阐述了国会在宪政体制中的核心地位。他说:“议会政治者何?谓以国会为国家政治之中坚也,国家活动之心髓也。”梁启超在《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一文中,遍考西方主要国家国会的职权和功能,提出国会应拥有以下权力:(一)参预改正宪法之权。(二)提出法律、议决法律之权。(三)议决预算、审查决算之权。(四)事后承诺之权。(五)质问政府之权。(六)上奏、弹劾之权。(七)受理请愿之权。国会是宪政体制中“枢纽之枢纽”。李庆芳特别强调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权。他指出:“国会为监督政府之机关,它是国民参政权汇萃之中心点,代表国民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明确指出:资政院是“专制政体的议政机关”,国会是“立宪政体的监督机关"立宪派把督促清政府速开国会作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举行了三次大请愿。在他们看来,是否设立国会是实施宪政还是仍搞专制、人治的首要标尺。梁启超明确指出:“有国会谓之宪政,无国会谓之非宪政,筹办国会谓之筹办宪政,不筹办国会谓之不筹办宪政。” 国民对政府的监督是制约政府权力误用和滥用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中国思想界的先驱者在强调国会对政府监督的同时,十分重视国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李庆芳深刻指出:“国民为母,政府为子;国民为主,政府为仆。”梁启超也认为:“政府受国民之委托,受国民之雇佣”,政府为国民服务受国民监督是天经地义的。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他指出:报馆为“代表国民发公意以公言者”,监督政府、教导国民是其两大天职。“对政府,当如严父之责督子弟,无所假借;其对国民,当如孝子之事两亲,不忘儿谏”。国民之所以不能放弃监督政府的权力,是为了有效防止政府的权力误用、滥用,侵犯国民权利。 辛亥革命前,中国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基本上认识和理解了西方分权制衡思想,并运用分权制衡理论粗线条地勾画出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轮廓,明确提出了以立法权为中心的政府权力主从式构造理论。这些宪政思想,是中国民主政治思想宝库中弥足珍贵的思想成果,对中国当代民主宪政建设仍有启示意义。 晚清朝臣中的官僚知识分子对宪政心存矛盾心理,在宪政思潮的强大舆论压力下他们被迫附和,但对代议政府“知识尚薄弱”,对国会内容,也“懵懵惚惚”,而且害怕开国会后,官位不保,或虽保官位,但受宪政体制束缚,不像旧体制中任职自由,内心极端厌恶宪政,但不敢明目张胆反对,只能采取“暗默反对”。至如一般农民和市民,由于几千年“皆处于专制制度之下,为市民者以为分不当预闻国事,一旦闻国会之名,尚不解为何物,安辩其权限之何如!” 从总体看,辛亥革命前十年,轰轰烈烈的宪政思潮掩盖着国民宪政意识的普遍薄弱,知识界、思想界先进分子对宪政的相对较深的理解和较高的认同,掩饰了绝大多数国民对宪政的茫然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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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耻下问是美德发布: 2007-8-18 08:08 | 作者: 程言宝 | 来源: 语文天地网 | 查看: 1025次 不耻下问是美德 江苏徐州丰县中学 柏立 作为校长,向学生询问学校管理的方法,有人会说这校长没水平;作为老师,向学生问这篇文章如何分段,那个题目如何证明,你会说这老师太无能。真的如此吗?否也。我认为这种态度是可敬的。其可敬之处在于不耻下问,主动求知。 ( 利用设问提出论点,观点鲜明而突出.) 不耻下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教育家孔子说过:“三人行,则必有吾师焉。”人非生而知之也,谁能一切都知道?孔子周游列国,问两小儿,于是产生了太阳何时离太阳最近的问题;问捕蛇者的家人,在泰山下终于明白“苛政猛于虎”的道理;孔子从两个弟子向老农要马中,明白了说话要看对象,直奔主题,不必拐弯抹角的道理;访九夷,问夷人,明白陋室只要有君子居住就不感到简陋的道理……正是在不耻下问中孔子成为万世景仰的圣人。只有在不耻下问中才能发现问题,从而主动求索,进而获得新知。俗话说:“不求甚解,满足一知半解的人,在知识的海洋里只能拾到浅滩上的贝壳,永远也得不到海洋深处的珍珠。”李白“铁杵磨成针”的故事不正说明了这个道理吗?历史上的“一字师”“半字师”不都是大有学问的人向农夫、僧侣请教才使学问更完善、人格更完美吗? ( 分论点一 举孔子的例子很有说服力.能把人品与文品结合起来概括评述,在夹叙夹议中,分论点得以强化. 引用名言论证论点. 两个反问句概括举例,令人深思.) 不耻下问的人赢得人们的敬重和爱戴。作为国家领导人的毛泽东向艾思奇请教哲学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有疑点,请考虑后当面告诉我。”他这种虚怀若谷、不耻下问的态度不仅让艾思奇感动,也让我们认识到:学高为师,能者为师。记得有一则材料这样说,一位地理老师不知道大小黄鱼的区别,明确告诉学生“我不知道”,以后请教同行、渔家、水产工作者,终于弄明白了问题的答案。“活到老,学到老,还有三分没学到。”怎么办?向农民请教,“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向工人请教,“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向小孩请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向盲人请教,“心中有灯,灯中有明”…… (分论点二 引用作文材料恰如其分.最后的排比句一气呵成,既加强了语气,又突出了不耻下问的好处,让人自觉地认同作者的观点.) 学无止境,教无止境.不管你是教师还是学生,只要你想求知,你就得放下架子,走下位子,低下头去,多学习,多请教,大胆发问,我相信你一定会成为有用人才的. (关联词使用恰当.提出希望,发出号召.) 总评:这是一篇很有深度的议论文.习作者以“不耻下问”为话题,在否定错误看法的基础上开门见山提出中心论点,然后从为什么要不耻下问,不耻下问有何好处两个发面论述,举例有典型性,代表性,引用名言恰当准确,在夹叙夹议中能够突显论点,论述严密,说理透彻.另外语言在准确周密的基础上,力求形象生动,使人能自觉认同作者的观点.( 程言宝老师 荐评)不知道能不能用,帮你找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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