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闯天下
航空安全是为保证不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等事故。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飞行安全: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不发生由于飞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围绕航空器运行而在停机坪和飞行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航空器损坏、旅客和地面人员伤亡及各种地面设施损坏事件。同时还包括飞机维护、装卸货物及服务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动的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武器、弹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发生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和直接危及飞行安全的非法干扰活动,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误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空安全
杜小样丶
一个新理念的提出,应当具备两方面的价值:一是理论价值,二是实践价值。所谓理论价值,是指新理念在理论上有创新,有突破,有独特的个性,有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导向作用和提升作用;所谓实践价值,是指新理念符合客观实际,能正确引领和指导人们的实践,并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在检验中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自己,进而从更高层面、更高境界上引领和指导实践。中国民航持续安全理念的提出,恰恰具备了这两方面的价值,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宝贵的新理念。 持续安全理念是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使安全处于持续的状态,也就是运输飞行时间持续延长,这是持续安全在数量上的体现;二是使安全品质持续提高,安全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态势,而不是时间指标与侥幸相伴,在“有惊无险”、“化险为夷”的磕磕绊绊中求得安全数量,这是持续安全在质量上的体现。两层含义归结为一点,就是使安全风险降至最低,事故率逐年降低。持续安全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以人为本,践行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其实质是在安全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发展。持续安全理念的提出,是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的产物,是对数十年来中国民航安全工作的科学总结和世界民航安全经验的认真汲取,是联系行业实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成果。持续安全理念作为中国民航安全工作的崭新理念,既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又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毫无疑问,它应当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一、持续安全理念对航空安全进行了科学解读,有助于端正思想认识,更加积极主动、充满信心地进行安全实践。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有多高,行动就能走多远。抓航空安全,前提是对安全具有清晰而科学的认识,这样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什么是安全?过去,老百姓包括民航业内一些人的看法是,安全就是零事故,安全就是绝对不出一点儿事。这种看法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业内抓安全存在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抓安全容易出现起伏和波动;社会上则对安全期望值过高,缺乏必要的问题承受能力。持续安全理念认为,应当认同国际民航组织对安全的科学定义,这就是:“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在这个基本点上取得共识之后,持续安全理念对安全作了如下解读:第一,安全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简单地把安全和零事故划等号,不是科学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第二,安全又是可控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掌握规律,加强管理,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汲取事故和事故征候的教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事故是可以预防的。第三,在事故与人的主观努力的评价上,要实事求是,客观地鉴定和处理。没有事故不等于没有问题,而出了事故也不能对工作全盘否定,不能简单地以“事故定乾坤”。万一发生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事故的性质是不可抗力所致,还是违规操作所致,是机械、气象等外部因素所致,还是员工、企业等内部因素所致,还要看事故率是多少,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在航空界可接受的范围以内。这样的对安全的认识,就是全面的,辩证的,也是深刻的,有指导性的。用这样的认识来抓安全,既符合客观实际,防止假、大、空,又体现开拓进取精神,防止在安全上听天由命,无所作为。 我们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两点论者,又是重点论者。在安全的相对性和抓安全的主动性上,在承认极限和提倡进取精神上,我们更看重、更强调后者。因为人是万物之灵,人是能动的实践主体,人不但要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更重要的是能按照人的需求改造客观世界。实践证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足以挑战极限,创造奇迹。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持续安全理念就是这样的重点论,它既承认世界的客观性,承认世界有未被认识的一面,反对“唯意志”论,更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更肯定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更推崇锐意进取和积极探索,要求把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在航空安全上解放思想,有所作为。 二、持续安全理念对中国民航数十年安全实践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有助于承先启后,继往开来,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把安全水平推向一个新高度。 持续安全理念这样一个创新理念,它是从何而来的呢?是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某个领导人物灵机一动想出来的吗?也不是。同任何创新的东西都来自现实、来自实践一样,持续安全理念也深深植根于现实的土壤,植根于民航业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奋斗。 民航局李家祥局长在阐述持续安全理念时,曾回顾了新中国民航近60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他把60年走过的安全管理之路概括为探索管理、经验管理、规章管理三个阶段,在肯定前人探索和实干精神的同时,也指出了由于时代的、历史的、技术水平和物质条件的局限,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还更多地带有人治色彩和粗放型烙印。李局长指出,只有人文内涵式管理,即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实质性转变,才是高层次的、理想化的安全管理。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规章管理阶段向人文内涵式管理阶段迈进。这就是说,持续安全理念没有割断历史,也没有割断实践,它强调实践的社会性、继承性,而着眼点则是实践的层次性、进步性。 应当指出,“安全第一”、“安全是重中之重”的观念,在中国民航人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在数十年抓安全的过程中,民航系统各个岗位、各类人员、各个环节、各家单位,都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这是实践的成果,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不能轻易否定和丢弃。但是,也必须懂得,世界是发展变化着的,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必须随之发展变化,民航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发展变化着的,抓安全的理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也必须随之发展变化,这就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否则,墨守成规,固步自封,习惯于用驾轻就熟的老法子,搬信手拈来的老套子,走四平八稳的老路子,必然落伍,必然劳民伤财而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必然在安全生产上处于捉襟见肘,按下葫芦起来瓢,疲于奔命当“消防队员”的被动状态。正是针对这一点,持续安全理念要求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新的飞跃,把中国民航的安全水平推向一个新高度。 三、持续安全理念借鉴了世界民航发达国家抓安全的成功经验,有助于中国民航瞄准世界一流实现安全发展,为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积极创造条件。
蘑菇Miranda
论文: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的许多规定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诸多限制,部分规定之间还存在矛盾之处。_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却存在诸多限制。具体表现在:立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未作明确规定,这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行为于法无据。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很少被同意;个别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刑法中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假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对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正确履行职责与制造假证的界限不清晰,大大提高了律师的执业风险。法律没有规定执业权利遇到障碍时,怎样保障。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强制取证的权利,很多证据律师根本取不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虚化,对律师的辩护造成极大障碍。_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在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时却规定调查取证要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此外在向一些特殊群体如被害人、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还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新《律师法》取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同意的不合理规定,然而仅仅是取消还是远远不够的,辩护律师在大众心目当中没有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威,就算法律赋予了他们调查取证权也很难落实。正因为如此陈光中教授建议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新律师法律师权利制度研究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吸收提出申请的律师参加;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附卷。这样一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然而,从被申请主体的设置方面还是存在不科学。一般来说证据的收集调取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职能,律师之所以要自行收集、调取往往是侦查机关的遗漏和疏忽造成的,而要他们自行承认并纠正自己的失误往往存在一些难度。因此,对于不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最好以法条的形式进一步予以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杜绝公安、检察机关推委责任、不调查取证。
问题一: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写啥子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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