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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短视频行业近几年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日常拍摄的短视频到底有无版权,随意剪辑、传播会不会构成侵权呢?一 短视频是作品吗?2018年年末,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宣判,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也让短视频的版权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意味着,如果短视频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可复制性,二是必须具有独创性。日常传播的短视频是否具有这两种特征呢?我们日常所见到的短视频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创作、录制拍摄的,通常包括短纪录片、网红IP、情景短剧、技能分享、随手拍等。另一类就是对已有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制作而成,包括创意剪辑、精彩片段等。由于短视频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视频界“新军”,所以我国法律界对于什么类型的短视频才属于作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案例去年,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构成作品,华多公司侵犯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华多公司赔偿2万元。该案主审法官认为: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二 未从中收益就不属于侵权?有些人认为,只要视频够短,就不会发生侵权问题。特别是目前在抖音、快手流行的视频作品,一般只有15秒、8秒左右,无法称之为作品,因此不会侵权。实际上,时间长短虽然可能会限制创作者的表达空间,但如果作者能在十几秒甚至是几秒的时间内创作出一定主题,并具有多种元素的表达内容,那就可以认定这个短视频是一个完整的作品,未经允许进行使用传播就有可能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在上述“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时间较短会不会侵权这个问题也给出了答案: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断没有必然联系。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也越大。要判断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还需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短视频侵权认识的另一个误区是合理使用。有人认为,使用他人的视频是出于合法目的,没有从中收益,不属于侵权行为。实际上,著作权法第22条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12种及8种合理使用范围,这些主要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的。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因此,公众在传播视频时切记要对照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三 传播过程中各方都有应尽义务那么,究竟如何使用短视频才能不侵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呢?首先,作为短视频作品的创作者既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作品一旦发布,要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通的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申请版权登记。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是改编、引用他人作品,要得到授权,注意标明作品来源或出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即使是在短视频背景音乐的选用方面,也不能侵犯词、曲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短视频作品的创作者从脚本创作、视频编辑、视频发布等环节都应坚持独立创作、合法引用。其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短视频平台要切实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相关法律规定,短视频平台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随意向用户提供音乐、视频的下载、上传服务。最后,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来源|网络传播杂志编辑|网信柳州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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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媒体主要有新民晚报,解放日报,东方卫视和中央电视台。国家级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它是指人借助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也可以把媒体看作为实现信息从信息源传递到受信者的一切技术手段。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承载信息的物体,二是指储存、呈现、处理、传递信息的实体。一是指信息的物理载体,如书本、挂图、磁盘、光盘、磁带以及相关的播放设备等;另一层含义是指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多媒体计算机中所说的媒体,是指后者而言,即计算机不仅能处理文字、数值之类的信息,而且还能处理声音、图形、电视图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信息。是由普通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由传统的“点到面”的传播,转化为“点到点”的一种对等的传播概念。同时,它也是指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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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从业者在评职称时也要发表论文,但是他们对期刊并不了解。其实新闻传播类的刊物有很多本,也涉及到了省级,国家级,核心级刊物,为了便于大家发表论文,杂志投稿网小编也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了几本优秀的新闻传播期刊,也是比较好投的刊物。新闻传播《新闻传播》(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黑龙江省新闻研究所主办是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新闻与传播学类专业的省一级期刊。旨在通过刊登论文、剖析实例、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提高新闻队伍素质,促进新闻事业发展,繁荣新闻学术研究。新闻与传播评论《新闻与传播评论》由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办,是一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大型学术丛刊。丛刊关注国内外新闻传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追求正确的价值取向、多元的学术思想、高质量的学术品味。现行主要栏目有:学理与方法、传播与文化、比较新闻学、人类传播史、媒介经济、网络传播等。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创办于1994年,主办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该杂志发表国内新闻学和传播学研究最新成果,代表国内新闻学和传播学学术研究的最高水准,是中国新闻学传播学者的思想宝库。主要栏目有:媒介制度研究、媒介法研究、媒介政策研究、媒介道德研究、媒介经济研究、受众研究、媒介社会学研究、媒介政治学研究、新媒介及媒介技术发展研究、大众传播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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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回顾了人类传播史,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起着历史性杠杆作用。当今因特网及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的新特征使得传统的传播学理论难以合理解释网络
首先回顾深度神经网络(DNN)的反向传播 forward: Loss Function: backward: w的梯度:
新媒体传播作为线上传播的一个重要方式,具有很多其他方式替代不了的特点:
网络营销分析论文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