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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美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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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巴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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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二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1. 学位申请审批书;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3. 硕士学位论文5本 ;

4.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反映出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反映申请者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和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学位论文申请保密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不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5~7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外单位专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三名评阅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五人组成,申请人的.导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五)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博士生导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规定,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一)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情况汇总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5本;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和专利复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材料,确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获得规定质和量的学术成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个审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三个月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条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硕)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通过的,其作者自然当选为荣誉毕业生;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 “D”或“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学校要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四)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硕)士学位但按有关规定需重点审议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如同意票数未达到要求的票数,则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研究、修改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学位论文查重、盲审。

(二)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同时,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分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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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耀夜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修全部课程有效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标准。(三)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非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5.0及以上;托福成绩6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6.0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第五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还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学生处下发的通知,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核对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七条 我校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八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需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或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同等学力人员应在申请学位前2年内),在学校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8周以上(含8周)全日制实习,并提交1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三)通过国家研究生统一考试入学和推荐免试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非英语类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工科照顾专业成绩达到40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6.0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或研究生课程全部修完,单独参加北京市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英语类研究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7.0及以上;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四)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获得学士学位三年后方可申请硕士学位。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由我校统一组织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为2人,均为校外专家。其余论文由各学院(系、中心)组织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2人,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至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系、中心)提出,并在组织答辩前提交所在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一年内。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第四章 博士学位第十五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预答辩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不做具体要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预答辩,应在提交论文评阅前2个月进行。各专业应成立由3至5名专家组成的预答辩委员会,对拟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进行预答辩,并对论文的进展情况、论文水平,以及论文写作提出修改意见。如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不能保证论文写作质量,应推迟论文答辩。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由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均为校外人员。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至7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各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由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设答辩秘书1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由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负责人协商提名,并应在组织答辩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两年内。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第五章 授予学位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位授予参照本工作细则和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除履行经审批并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条款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规招生、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第二十六条 非授予学位单位的学生向我校申请学位,应根据与我校签署的相关协议,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告、公示与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相关决议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需公示三个月,公示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复议,有重大异议的应以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20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至5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学校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的主任应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整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议通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七)审议通过增列和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议通过学位点设置等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院(系、中心)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由学院(系、中心)领导,具有副教授、教授等职称的专家,教师担任委员。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应由院长(系主任、中心主任)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系、中心)审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学院(系、中心)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二)审查通过本学院(系、中心)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审查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事项须通过会议进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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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凄微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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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jasmine

你好广外自考商务英语本科的学位论文答辩是一对一形式是中文自学考试的论文答辩程序答辩的一般程序 各个主考院校设计的毕业论文答辩程序不完全相同,但一般涉及以下几个环节。 考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周,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5份(具体看各校要求,答辩委员会委员每人一份,市自考办两份)和申请材料交给指导老师,由指导老师在论文答辩前3-5天转交给答辩委员会的各位委员(或者由各单位负责答辩事务的老师统一转交)。各答辩委员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 在答辩会上,要求考生先用5-10分钟的时间阐述论文标题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并介绍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答辩委员对论文进行评议并提问。答辩委员首先对论文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价,然后提问。每位答辩委员一般提两个问题。答辩委员提问完后,有的规定考生当场立即做出回答,随问随答。有的规定所有答辩委员提问完后,让考生独立准备20-30分钟后,再当面回答。 考生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论文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答辩委员会召回考生,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对考生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总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同时宣布论文通过情况。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 答辩前作好准备 考生要顺利通过论文答辩,必须在答辩前作好准备。 写好论文是顺利通过答辩的前提。论文答辩成绩是答辩委员会综合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而评定的,因此写好论文是论文答辩获得好成绩的前提。一篇好的论文大致要符合以下要求:论文选题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层次清楚,资料详实,论证充分,文字流畅,结论正确或合理,写作规范。 仔细阅读论文和有关资料。考生要对自己论文的结构、内容、观点等了然于胸,尤其要注意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引用的数据、案例以及其他资料。 认真准备好陈述词。准备的陈述词切忌生硬、机械、呆板。陈述词的长短应根据规定陈述的时间而设计。准备好陈述词后,自己应提前演练,直至感觉满意为止。 预先设想答辩委员可能提出的问题。考生提前要认真做好相应的充分准备。答辩委员一般会就考生论文中涉及但探讨不深不细的问题进行提问。考生在论文中引用的数据、观点、一些现实问题以及涉及论文的专业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等也往往是答辩委员常问的问题。 如果考生在论文答辩前没有完成好论文或者感到没有准备好答辩,可以申请延期答辩,这样既可以避免因论文答辩成绩不能取得优、良而拿不到学位,同时又不影响下一次的答辩成绩。只是毕业时间要相应延迟。 考生可以将写作过程中用到的资料和与论文有关的数据、资料整理好,带到答辩现场以备答辩之用。 答辩中要注意四点 考生进入答辩会场后,要向各位答辩委员致意。待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后,考生应首先做简单的自我介绍,然后简明扼要而又生动的阐述论文题目、选题意义、论文结构、观点等,特别是自己的创新观点要阐述清楚,不要念或背论文摘要。 认真完整地记录好老师所提的问题,对老师提的问题若不明白,要及时请教,以免答非所问。考生在整理和回答问题时,可以依照一定顺序(如提问的顺序)准备、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将各位委员所提的问题进行综合、归类,一并准备、回答。 考生回答问题既要完整,又要防止拖泥带水,把问题扯得很远,更切忌答非所问。回答问题既要注重整体性又要突出重点,并且要特别注意思维的层次性和逻辑性。对于自己准备不好或根本就不会回答的问题,考生切忌乱答,应主动向答辩委员会道歉并请教。 毕业论文答辩虽然以回答问题为主,但除了“答”以外,也会有“辩”。因此,当自己的观点与答辩委员的观点相左时,既要尊重答辩委员,又要尽量清楚地阐述自己的理由,让答辩委员接受自己的观点,但切忌固执己见。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毕业论文答辩的整个过程中,答辩考生态度一定要谦恭,要尊重各位答辩委员,尊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去解决,切忌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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