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头强329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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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 专业: ***** 指导老师: 学院:***** 学号:******** 班级:******** 姓名:**** 一、课题任务与目的题目:***********论文目的及主要任务: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首次设立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拉开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序幕。当时封闭式基金因为其积极管理、分散风险以及可以在交易所交易的特点获得了市场的认可。经历了1999年到2001年的快速发展之后,随着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的诞生,封闭式基金逐渐失去市场青睐。2002年在第54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银丰”设立之后,近4年的时间没有再发行新的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目前的总数为35只,其中“封转开”的数量为25只;而2004年、2005年就分别成立了第51只和第57只开放式基金。至2006年6月30日我国市场上共有212只开放式基金正式运作,开放式基金目前的总数为284只。市场上出现了追捧开放式基金、冷落封闭式基金的现象。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出现大幅折价现象,很多投资者不愿意再投资封闭式基金,认为其没有投资价值。一些人甚至采取了扬此抑彼的绝对化、片面化的做法,即在无限拔高开放式基金的同时,有意无意地贬低封闭式基金的作用。与中国基金市场上冰火两重天的现象不同,在基金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尽管开放式基金成为主流,但封闭式基金仍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其资产规模也在迅速增长。从2000年到2004年,封闭式基金数量分别为517只、528只、562只、586只和620只。基金资产规模在2004年底为2544.4亿美元,是1990年524亿美元的5倍;仅在2004年第4季度,新发行的封闭式基金总值为48.9亿美元。而且,在美国百多年基金发展史中,一直是封闭式基金独占鳌头,直到八十年代后才让位于开放式基金。至于新兴市场,如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维持以封闭式基金为主的格局。我国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相比真的没有投资价值吗?两种基金业绩到底孰优孰劣,差距又有多大?形成这一差距的原因有哪些?作为两种在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投资类型,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各有所长,也各有缺陷。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进行客观的评价,分析导致在同一时期两种基金绩效有所差异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并为广大投资者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为完成上述目的,设定如下主要任务:1 选取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各十只。选取依据为基本募集资金都是20亿左右,二十只基金均来自主流基金管理公司,且买的多是大盘蓝筹和热点板块。调查了解两类基金在收益率、风险上的差异。2 从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契约结构、运作机制以及风险性三方面的理论角度进行比较分析。3 运用净值收益率、时间加权收益率和贝塔系数分别比较两类基金在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和2008年第一季度的表现,基于此绩效做出客观的评价,分析两种基金投资价值。4 根据上述分析,对我国基金模式的选择问题做出相应对策分析,得出相关结论。二、调研资料情况我国全部35只封闭式基金都是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则具有指数型、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股票行开放式基金约占开放式基金数量一半左右。由于开放式基金起步晚于封闭式基金三年,直到2003年12月31日。共设立56只各类型开放式基金,此时开放式基金个数赶超了封闭式基金个数。其中,股票型基金也仅为29只。受限于样本数据,对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绩效进行比较的文献,以理论研究和定性研究为多,着重从制度设计方面论证二者各自的优劣,相关的实证研究还很少。国外关于基金组织形式的研究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委托代理问题:Fama and Jensen(1983,a.b) [2][3],在他们对于基金组织形式的讨论中提出,开放式基金提供了“分散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基金投资者能够通过赎回他们的份额影响基金的收购或清算,这种收购或清算的权利可以被每个投资者独立使用,无须经历代理人争夺、收购战等耗费大量成本的过程。因此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权对管理人的控制相对资本市场上的收购对公众公司的控制而言,更为有效、直接。而对于基金经理而言,投资于封闭式基金中则不存在这种约束力。但他们同时说明了,当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很差或是观测资产价格较困难的时候,可赎回权是没有效率的,它成了控制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高成本的机制。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控制不是没有成本的,为了满足这种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开放式基金通常必须使资产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带来了一定的机会成本,消除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成本则构成封闭式基金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大小取决于外部市场环境条件:投资对象的流动性和投资定价的难易程度。Deli and Verma(2002) [1] 对1997年美国基金市场的实证分析,证明了Fama andJensen的推断是正确的,即持有流动性较差、价格缺乏透明度的证券的基金有比较大的可能是封闭式基金。他们研究出组织形式选择与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的构成有关。他们通过美国市场的数据得出的结论:投资外国市场的基金比投资与国内市场的基金更可能是封闭式,证券基金比股票基金更可易于为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差的股票基金比其他股票基金更易于为封闭式,长期债券基金比短期债券基金更可能为封闭式。而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却相对欠缺,大部分研究思路几乎都是国外成熟经验的引进,都认为开放式优于封闭式,应该由封闭式转开放式。如:巴蜀松、华中炜(2004)[4]则认为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尚属于发展初期,但也应该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搞“封转开”。但是他们也认同封闭式转开放式的成本将很高,特别在我国这样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搞不好就会出现大量的赎回,使长期投资者的利益受损,极端的会出现基金的消失。他们也认同封闭式基金在发展完善的市场的长期存在也证明其是有自身存在的市场基础的。所以他们认为应该先以中小规模基金搞试点,并大力发展像LOFs这样渐进融合的投资形式。崔玮、汤伟(2005)[5]选取2004年1月16日到5月28日共81天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数据,运用平均收益率,夏普指数和特雷纳指数分析,结果表明两种基金在总体上均没有显示出高于市场的盈利能力,封闭式基金要略好于开放式基金。用詹森指数和TM模型对二者的择股与择时能力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盈利能力、选股能力、择时能力上差别并不显著。康海媛、吴可(2004)[6]则认为开放式基金缺乏法律保障、营销渠道尚未健全,基金管理公司又面临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念存在偏误、收益低而成本高,基金投资人又有对投资基金认识不足及投机心态等问题,所以我们要健全和完善基金制度和法规,规范证券市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等方面入手,基金的稳定发展要走的路还很长。 李森(2003)[7]也认为封闭式基金转开放虽然从投资者角度可以节约大笔交易成本,但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由此引起的交易费用问题、赎回风险问题及交易风格的改变问题都可能是其对封转开望而却步,所以我们只有在技术条件上进一步斟酌,在“银企合作”上进一步加强,在转换路径上遵循市场化和循序渐进的规则才可以。 刘薇(2004)[8]考察了我国2002年度和2003年度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评价指标为两种基金整体平均净值增长率,实证结果为:2002年54只封闭式基金平均净值增长率为-10.95%,同期13只开放式基金的平均净值增长率-5.03%;2003年54只封闭式基金平均净值增长率为20.64%。而同期27只开放式基金平均净值增长率为12.64%。根据实证数据,刘薇认为开放式基金业绩高于封闭式基金的说法不成立。市场上一度出现的追捧开放式基金的现象是缺乏依据的。杨晓兰、满臻(2006)[9]选取了10加基金管理公司,每家公司各选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从收益率、风险调整后的绩效和择时能力三个方面比较了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开放式基金于封闭式基金的业绩,但未通过统计检验,二者不存在显著的差异。晏艳阳、席红辉(2003)[10]以20001年12月28日至2002年12月27日为评价期间,对9只封闭式基金与3只开放式基金从基金的总体绩效、市场时机选择能力与证券选择能力三方面进行比较。结论表明:开放式基金在总体上能超越市场基准,并且其业绩表现优于封闭式基金。汪莉(2006)[11]选择54只封闭式基金和17只2002年度以前成立的开放式基金为样本,以其在2004年度获取的净值增长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把开放式和封闭式的选择作为虚拟的解释变量引入建立回归方程,取值为1时代表该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回归结果显示组织形式的虚拟变量为正且通过了1%置信水平的假设检验。数据表明2004年开放式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是优于封闭式基金这种组织形式的。三、实施方案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计量分析的研究分析方法,同时结合理论分析,基于翔实的数据资料,经过定量计算得出基金业绩评价指标,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对两种业绩指标进行比较研究,考察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就我国基金模式选择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四、预期结果论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简要释义。主要介绍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定义、特点。第二部分: 投资基金业发展历程回顾。回顾了国内外基金发展历程,对我国基金现状作了详细描述。第三部分: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制度差异。主要将两种基金在契约结构、运作机制和风险三方面进行比较第四部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投资价值分析。利用大量数据及举例分析,结合收益率指标对我国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进行投资价值比较。 论文结构:引言1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简要释义1.1封闭式基金概念及其特点1.2开放式基金概念及其特点2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历程回顾2.1国际基金业的发展历史概述2.2我国基金业发展历史与现状3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3.1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契约结构不同3.2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运作机制不同3.2.1基金份额3.2.2交易方式3.2.3信息公布3.2.4投资成本3.3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风险不同3.3.1封闭式基金风险3.3.2开放式基金风险3.3.2.1流动性风险3.3.2.2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3.3.2.3基金投资风险4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投资价值比较实证分析4.1样本基金与样本区间4.2评价方法选取4.2.1基金收益率的度量4.2.1.1净值收益率4.2.1.2 时间加权收益率4.2.2基金风险的度量——β系数4.3实证结果4.3.1 数据来源4.3.2股市行情走势4.3.3实证结果4.3.3.1基金收益水平4.3.3.2基金风险水平4.3.4实证分析4.3.4.1基金收益水平分析4.3.4.2基金风险水平分析结论预期结果及结果形式:毕业论文一篇,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是为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们提供参考;二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两个方面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由于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受限于样本容量、资料获取等因素影响,本文所取得的研究是阶段性的成果,有待以后进一步深入。五、进度计划毕业论文进度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第七学期末之前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前期调研,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及参考资料,确定选题方向;2、寒假期间继续收集、阅读相关文献及参考资料,进行英文资料翻译,撰写开题报告;3、第八学期第1周开始到企业实习,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撰写实习周记,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和英文资料翻译;4、第2周进行论文开题答辩;答辩后,根据答辩委员会和指导教师的意见修改开题报告;5、第2-4周继续在企业实习,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搜集并整理资料,完成论文的详细提纲;指导教师同意后可开始撰写论文初稿;6、第5周,完成论文初稿撰写,交指导教师审阅;7、第6周,进行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填写“毕业论文中期自检表”;8、第7—8周,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初稿,完成二稿;9、第9周,继续对论文二稿进行修改,完成三稿;10、第10周,完成论文并定稿;11、第11周,严格按照学校要求修正论文格式并打印、装订。送交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进行审阅和评分。同时,准备毕业论文答辩;12、第12周,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六、参考文献[1] Deli,Daniel N.,and Raj Varma.《Closed-end versus open-end: the choice of organizational form》[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2.Vol.8.1-27[2] Fama,E.F.and Jensen,M.C..《agency problem and residual claim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J].198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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