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鲁咕噜
参考文献是说,这句话原话是别人说的,或者这个结论是别人推导出来,你用在你的论文里,或者这句话的思想,是别人提出来的,你要标注上参考文献。也就是这句话涉及的工作,是别人作的,你只是借鉴过来,就要标注上。注释就是你自己的要解释一下而已,与其他人的工作无关。参考文献的顺序,国际上通用的方式,是基于英语的。常见的是按第一作者姓氏首字母排列,第一作者姓氏首字母相同的按第二作者姓氏首字母,以此类推。都一样的再看出版发表时间。也有杂志要求按出版发表时间排序。中文的话不了解。。。
幸福的小猫zz
如果论文中某句话是直接引用别人论文的内容,就加注释。如果在写论文过程中看了别人的文章并有所启发,但没有直接引用别人的观点,那就加参考文献。一般注释需在正文中有序号与之一一对应,但参考文献只需在文章最后列出所有你在写文章时参考过的文章即可。
小雨点Mei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尾注和脚注一样,是一种对文本的补充说明。脚注一般位于页面的底部,可以作为文档某处内容的注释;尾注一般位于文档的末尾,列出引文的出处等。 脚注和尾注与参考文献不同
顺序先后依次为: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或者绪论)、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参考文献在正文后面,在致谢前面,合适请采纳啊
每个学校要求不同,可以参照你们自己学校给你们发的要求参考
学位论文主要由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部分组成,并按此前后顺序排列。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