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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法的论文_关于变法的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12-08 10:27

关于变法的论文

写作思路:可以根据王安石变法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发展状况进行阐述,中心要明确,避免平铺直叙。

正文: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北宋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官僚地主大量兼并土地,他们有的享有免役特权,有的利用权势瞒产漏税,沉重的赋役都压到农民身上。再加上政府每年还要付给辽国和西夏大量银绢,也得由农民负担。各地常有农民起义发生。国家田赋收入没有保证,开支却越来越大。北宋政府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公元1067年,宋神宗赵顼(xū)即位。这一年,宋神宗才二十岁,很想有所作为。早在即位以前,他就听人讲到王安石,说这人很有才能。因此,他一登皇位,就想起了王安石,命王安石担任江宁(在今南京)府知府。没几个月,他又把王安石调到京城,担任翰林学士。

王安石是北宋着名的政治家和文学家。他是抚州临川(今江西临川)人,年轻时就爱好读书。他读书很认真,读过的书终身不忘。他的文章写得又快又好,诗词也写得不错。曾巩把他的文章送给欧阳修看,欧阳修非常赞赏。王安石是着名的唐宋八大家之一。

王安石二十二岁那年考中进士,以后就在地方上做官。他在担任鄞县(yín,今浙江宁波)知县的时候,组织农民兴修水利,修筑堤岸,疏通河道;又在农民青黄不接的时候,把官府仓库里的存粮借给农民,让他们秋收以后加少量利息,归还官府,使农民少受地主豪绅的重利盘剥。这样做,农民得到了不少好处。

王安石当了二十年地方官,做了不少对农民有利的事。宋仁宗把他调到京城,让他管理财政。这时,他向仁宗呈上了一篇上万字的奏疏,提出了变法的主张。可是,宋仁宗并不重视,把它搁起来了。

王安石见朝廷没有改革的决心,再加上自己和执政大臣又意见不合,因此就在母亲去世时辞职回乡了。

这一次,宋神宗命他去江宁府做官,他听说新皇帝年轻有为,就离开家乡,到江宁府上任。

不久,宋神宗又把王安石召进京城。他到京以后,宋神宗就召见他,问他:“你认为要治理好国家,要从哪儿下手?”

王安石毫不迟疑地说:“变风俗,立法度,这是当务之急。”

宋神宗连连点头称是,并说:“希望你好好帮助我变革朝政。”

公元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副宰相,第二年又任命他为宰相。当时,朝廷中的宰相和副宰相有好几个,有的年老怕事,有的反对变法。王安石知道,要跟这些人一起实行变法,显然是不可能的。

他一担任副宰相,就经过神宗批准,马上建立了一个主持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并任用了一批新人。这个机构名义上是王安石和另一个官员两人掌管的,实际上都由王安石主持。

宋神宗急着实行变法,条例司刚成立,第二个月就催问新法的制订情况。王安石赶快派人到各地察看农田水利和赋役等方面的情况,加紧制订新法,颁布天下。

新法的内容主要有:

一、青苗法。这是王安石早年在鄞县采用的办法。每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政府以较低利息贷款或借粮食给农民,秋收以后偿还。

二、农田水利法。政府奖励各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

三、免役法。政府向服役的人家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劳役负担。

四、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土地的好坏,规定纳税的数目,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五、保甲法。政府把农民按户组织起来,每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每家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抽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练习武艺,战时编入军队作战。

新法的推行,收到了显着的效果,既发展了生产,又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可是,新法也触犯了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了大官僚、大地主等保守派的反对。他们议论纷纷,不断咒骂王安石,攻击变法。

对于外面的议论,宋神宗也听到了。他对王安石说:“外面有人说,朝廷不怕天变,不顾舆论,不遵守祖宗法度,你怎么看?”

王安石回答说:“陛下认真处理政务,做每件事都担心伤害百姓,这就是害怕天变。陛下听从臣下的忠告,这就顾到了舆论。况且,对于人们的舆论,也要看一看是否合理,如果我们做得合理,就不怕别人说长道短。至于祖宗的法度,也是经常变的,不能死守着不放。”

尽管王安石对人们议论的这三点毫不怕惧,宋神宗却没有那么坚定。他要王安石对新法稍许作点修改,王安石却坚持不改。

公元1074年,有的地方大旱,一连十个月不下雨,灾区农民被迫流亡。保守派画了一幅流民图,呈送宋神宗,说:“旱灾是因为王安石变法造成的。只要停止变法,天就下雨了。”

保守派大都是元老重臣,他们得到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亲高太后的支持。这两个太后也在神宗面前哭着鼻子,攻击新法说:“王安石把天下搞乱了。”

由于保守派势力强大,反对激烈,宋神宗逐渐动摇起来。王安石两次被迫辞职。第二次辞职后,他就一直住在江宁府,再没有出来做官。

公元1083年,宋神宗病死,十岁的宋哲宗赵煦即位。高太后执政,用反对变法的司马光做宰相,新法一个个被废除了。

商鞅变法的议论文

商鞅变法是以成功为主的,其两次变法废除拉奴隶社会的基础,并建立拉一系列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其政策中.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秦国度量衡,废分封,行郡县,为民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沉重打击拉奴隶主贵族,促进拉封建经济的发展,加强拉新兴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顺应拉历史的发展潮流.许多政策被后世发展沿用,

关于商鞅和商鞅变法的小论文

  秦国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齐、楚、燕、赵、魏、韩这六个大国。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比关东各国晚了很久。如鲁国 “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后186年。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制农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下令废除人殉的恶习。次年又迁都栋立。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商鞅变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这种社会变革、变法运动体现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规律。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

关于戊戌变法的100字小论文

戊戌变法,又称百日维新、维新变法,是指1898年6月11日至9月21日维新派人士通过光绪帝进行倡导学习西方,提倡科学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发展农、工、商业等的政治改良运动。但戊戌变法因损害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顽固派)的利益...

小论文《中国戊戌变法与电影票明治维新之我见》300—500字议论文

明治维新成功了,企图仿效明治维新的戊戌变法却失败了。这个问题常使人们思索。戊戌变法失败后不久,维新派的报纸澳门《知新报》刊登文章对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作了比较。解放以来,我国学术界在论及戊戌变法和改良主义时,也常涉及明治维新。比如,说戊戌变法“企图走明治维新的道路,在不触犯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基础上求得一些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言外之意,这就是“改良主义”。有的文章明确地说:戊戌变法的纲领没有触及封建地主占有制,就是改良主义,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必然失败,等等。究竟戊戌变法是不是改良主义?“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否皆“必然失败”?戊戌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特别是社会根源又是什么?本文拟通过对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比较,谈谈这些问题。

中国历史上的改革与发展小论文,有关商鞅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王安石变法的,写一篇小论文,怎么写?

你好 写关于变法的论文,首先要熟悉历史重大变革的史实。然后,主要论述一下每次变革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对现在的影响,例如商鞅变法使秦国废除了奴隶制,孝文帝改革促进民族融合,形成今天统一多民族的基础,等等。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商鞅变法的影响论文或史料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商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1.农业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2.国家通过稳定的土地税保证财政收入。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4.工商业会加剧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从而造成种种社会问题。5.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如经营土地有保障。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统一度量衡的作用:1.为经济文化的交流提供便利。2.有利于统一赋税和俸禄。3.有利于消除割据势力。4.为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基础。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2、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推行郡县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军功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军功爵制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军功爵制发展为后来著名的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150字小论文

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1]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想写一篇论文,就是商鞅变法为什么能在秦国坚持下来,直到秦国统一,而其它六国陆续变法却均告失败

相关资料:

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本文在重新理解史料的基础上对商鞅“罚赋”、“初为赋”和“算赋”等颇多争议的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考辨。文中提出:商鞅“罚赋”,即初次变法所规定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实际上并非仅指某一种具体赋敛,而应当是包括当时秦人家庭的所有赋敛形式。所谓“初为赋”,则应是商鞅随着秦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所进行的一次重大赋税改革。就内容来说,它既不单纯是指口赋,也不单指田赋,更不单纯是指军赋,而可能是包括了上述三种赋敛及其他赋税。至于商鞅创设的“算赋”,也并非是所谓“口赋”,而应当属于军赋,是一种对妇女所专门征收的赋。

一、商鞅“罚赋”的重新探讨

根据古今学人比较一致的看法,商鞅变法曾制订所谓“罚赋”,即颁布《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如明人董说《七国考》卷十二《秦刑法》说:“《荀子注》云:‘秦国罚赋。’余按卫鞅之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疑即罚赋。”关于这项罚赋,目前许多学者公认,其内容就是强迫一家有两个成年儿子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赋,以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然而对《分异令》所颁布的时间和罚赋的具体征收问题,他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乃至对商鞅变法特别是赋税改革也衍生出种种不同的认识。所以,要深入研究商鞅的赋税改革,首先即必须重新探讨此令究竟于何时颁布及其“倍”赋的内涵。

从《史记·商君列传》看,商鞅的《分异令》是在第一次变法时与其他法令一起颁布的: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说明《史记》认为罚赋的征收当在商鞅第一次变法。但有些学者却提出质疑,认为在商鞅第二次变法时,《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明确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为赋”,因而《分异令》不可能是在第一次变法时颁布。例如:

《史记·商君列传》把这事记在第一次变法时,但是“初为赋”既在秦孝公十四年,那末“倍其赋”的处罚不可能在十四年以前。《商君列传》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在谈初变法时,把先后颁布的变法令放在一起叙述罢了。

那么,究竟哪一种说法更符合事实呢?我们认为:《商君列传》的记载应是准确可靠的,而上述质疑虽然看起来不无道理,其实却有着明显缺陷,不能成立。

首先,就史料鉴别而言,前引所谓“行文方便”的解释缺乏足够的证据。众所周知,司马迁是一位具有深厚修养和优秀品质的历史学家,被史家赞叹为“良史之才”;他写的《史记》也由于重视历史事件的真实性为人们所称道,有“信史”和“实录”之誉。故如果没有什么特殊原因或证据,我们很难想象,司马迁会仅仅“为了行文方便”把前后发生的事件放在一起叙述。况且,他自述撰著《史记》时,曾“紬史记石室金匮之书”,特别是引用了《秦纪》的史料。这就更说明了他对史料搜集、梳理与考辨的重视。尽管《秦纪》“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某些记载不免存在疏漏或误植,但对于商鞅变法这一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恐怕还不至于弄不清主要措施的顺序。尤其令人费解的是,在前引《商君列传》所载法令中,有不少学者认为,除了《分异令》,其他各项法令均属第一次变法。如果说此令的颁布确在第二次变法,那么司马迁又何以偏偏为了“行文方便”把它放在前一次记载呢?凭心而论,我们实在看不出其中有什么“行文方便”和必要。

其次,从《分异令》与“初为赋”的关系说,后者并不能作为前者于何时颁布的依据。显而易见,有些学者之所以提出上述质疑,主要理由就是认定秦国在“初为赋”时才开始征赋。而事实上,在“初为赋”之前秦国早已有了类似军赋或口赋的征敛。且不说《左传》僖公十五年“秦始征晋河东”的记载,就是仅从商鞅的第一次变法看,我们也可以找到这方面的例证。关键即在于:那些学者都忽略了商鞅首次变法的一项重要法令。这项法令就是通常所说的关于奖励耕织的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它强调对“耕织致粟帛多者”将给予免除徭役的优待,从而间接表明了秦国当时已经开始征赋。当然,对此令中的“致”字一般都作“以致”或“致使”解,这也可以说是史家往往忽略它对研究赋税制度的史料价值的主要原因。但根据有些学者研究,“致”字原本就“是卜辞中的一个贡纳用词”。这从《说文解字·攵部》“致,送诣也”亦可以得到证明。更重要的是,即使我们将“致”字解为“以致”或“致使”,这项法令也仍然能说明秦国已经开始征赋。毫无疑问,商鞅所以会奖励生产粟帛多的农户,其原因绝不仅仅是为了重农,而是在于那些农户向国家交纳的也将相应地增多。这不正说明粟帛乃是商鞅征敛的内容吗?而粟帛的征敛又无疑分属严格意义的“租”、“赋”范畴,因为根据《孟子·尽心下》“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以及《荀子·富国》所言,“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许多学者也完全承认这一点。“如果说,那时的‘粟米之征’、‘田野之税’,是属于田租的话,那么,‘布缕之征’、‘刀布之敛’,当属军赋。”既然在“初为赋”前秦国已经征赋,则上述质疑也就不攻自破了。

至于“倍其赋”的处罚内容,当今学者的看法往往皆与对“初为赋”的理解联系在一起。凡主张“初为赋”乃“初为田赋”者,即认为“倍其赋”是征收两倍的田赋;凡主张“初为军赋”或“初为口赋”者,即认为是加倍征收军赋或口赋。我们认为:这些看法都各有一定的理由,但同时也都有偏颇。主要是未能深究“倍其赋”的罚赋性质。

一般来说,罚赋的性质当属于经济处罚,故必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应得到的利益和补偿,二是由此所追加的惩罚性收益。这就如同对“偷税”必须首先足额补交税款,然后再征收相当数量的罚款一样。我们要考辨“倍其赋”的内涵,也应当作如是观。具体地说,就是先要确定其家有二男以上分异后国家应得到的收益,然后才能以此为基础再分析对不分异者的处罚。

以征收两倍的田赋说,若按照上述分析,这种看法则显然欠妥。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在秦人的家庭中,其子女一般皆“三男二女”。这从有关文献也可以找到旁证,如《孟子·梁惠王上》称:“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说明当时秦人的家庭绝非仅有二男。因此,若考虑到《分异令》在秦国是首次实施,我们即可推论:此令所规定的“二男以上”的罚赋标准至少是以三男为依据的。且不说还存在四男、五男甚或更多的可能性,姑以三男为例,问题已非常清楚。从国家应得的收益看,如果一家有三个成年男子分家,它就可以得到相当于原来三倍的田赋即田租。而按照加倍征收的田赋说,国家连应得的收益都未能补偿,更何况所谓“处罚”呢?这还未包括其他应得的收益,可见此说之误。

再从征收两倍的军赋看,这种解释也同样有误。如前所述,在一家有三男分异的情况下,国家将得到三倍田租的收益。但这还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根据史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秦国军赋就是户赋:

军赋,就是云梦出土《秦律》所说的“户赋”,……《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

因而国家还应当得到三倍军赋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那些分家的农户须交纳相当于原来三倍的军赋和田租。而按照征收两倍的军赋说,国家将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军赋份额,乃至还完全放弃了田租的收益,这又怎么能体现出罚赋的作用呢?

至于说征收两倍的口赋,那就更不能令人信服了。且不说当时如何征收口赋,就是仅从国家至少应得到两倍的田租与军赋看,由于口赋的征收最初当不会太重,这种加倍征收的口赋也根本谈不上什么补偿和处罚。更何况,古今学人多认为商鞅征收口赋是“舍地而税人”,所谓“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如果真像他们所说,那么分不分家也并无必要。一则由于存在明显的漏洞,可以逃避至少两倍的田租和军赋,那些成年男子即使没有分异,在经济上也不会有多大损失。二则得大于失,一些家庭虽然人口较多,要承担因此多达一倍的口赋,但由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在经济上肯定会得到补偿,甚至还可能占到便宜。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据《汉书·贾谊传》载,当时秦人也确曾必须分家。所谓“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足见罚赋不仅苛重,而且严密,根本不可能出现以上所说的“漏洞”。这就充分说明,其内容绝不是加倍征收口赋。

那么,究竟应如何理解罚赋的内涵呢?我们认为:从种种迹象来看,这种罚赋原本就不是仅指某一种具体赋敛,而应当是包括当时秦人家庭所有的赋税形式。换句话说,所谓“倍其赋”,实际也就是要对不分异的农户,加倍征收他们的田租、刍稿、军赋或口赋及其他杂赋。正如钱剑夫先生所推测:

商鞅变法,首即规定……有两个儿子的必须分居,成立两户人家,耕种两户土地。不然的话,就要加倍征纳田租,或且包括其他赋税。

因为只有这样重罚,才能真正做到令之必行,使秦人都非要分家不可。也只有这样理解,我们才不至于对《分异令》的解释产生太大的偏差,也才能充分体现出罚赋的性质与苛重,以及商鞅对“不农之征必多”的意图。

二、“初为赋”的理解问题及商榷

对“初为赋”的理解问题,史家历来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主张是“初为田赋”,如孙楷《秦会要》卷十七《食货》说:“田赋……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有的以军赋来解释,《史记索隐》注引谯周曰:“初为军赋也。”还有的提出“初为口赋”说,如《七国考》卷二《秦食货》:“初为赋。……《大事记》云: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即苛政猛虎之意矣。”而当今学者却大多主张口赋,基本否定了田赋与军赋之说。对这种观点,笔者曾提出异议,认为“初为赋”实际是商鞅制订了新的赋税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再作一些进一步的分析。

综观各种论述,许多学者所以主张“口赋”说,其主要依据就是认定“初为赋”不可能是指田赋或军赋:

公元前三四八年有“初为赋”的记载,在“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五十多年后又来了一个“初”字,这显然不同于田租之税,不是田赋。但也不会是指“初为军赋”,春秋以来战乱很多,当早已形成一套兵制。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初为口赋”。

毋庸讳言,这种解释确有一定的道理,然而仅凭此说便断定不可能是指田赋或军赋,恐怕还值得探讨。

先说田赋问题。不难看出,上述说法实际是把“初”字的含义解为“最早”、“初始”或“首次”等,并认为只有出现与以往完全不同的事物才能称“初”。因之主张在秦国已经“初租禾”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来一个“初为田赋”的记载。但它却显然忽略了这两个“初”字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甚至相同的事物但其数量或表现形式有显著变化之后也可以称“初”。这在《史记》中即可以找到不少例证。仅就土地制度而言,《秦本纪》、《六国年表》均明确记载,秦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商君列传》亦可以印证,而《秦始皇本纪》却记载,昭襄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可见这里的“初”字也确有不同的含义。

其实,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初租禾”的内容与背景,我们便不难发现:这只是秦国鉴于当时公田的大量荒废,私田的不断增长,而在赋税制度上采取的一次重大改革。正如有些学者所说,随着许多土地被据为私有,于是导致了“一系列的赋税改革。直到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这一改革才在各国中基本完成。这些赋税改革是土地国有制也就是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发展的反映”。既然“租禾”都要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在“初为赋”时秦国的土地制度有没有什么变化呢?有的。这时正有商鞅的重大改革——“为田开阡陌。”尽管对他的这一改革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但商鞅确曾改革田制,并将原来通行的小亩改为大亩,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通典·州郡四·风俗》:

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

这自然就需要根据新的亩制重新来确定其“租禾”的内容,而且秦国的赋税制度也确实与之相适应地发生了变化:“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李剑农先生还曾经指出:

孝公十四年有“初为赋”之记事,其赋法如何,虽无明文;而廉颇蔺相如传附记赵奢之故事,则特堪注意。……赵之赋税,确以田为征课之对象。

可见,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其“租禾”的内容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而为了说明这一发生的变化,所以又称“初为赋”。那么,为什么就不能说是“初为田赋”呢?

再看军赋问题。上述认为“初为赋”不是“初为军赋”的理由也不无商榷之处。一则从《分异令》的规定看,在“初为赋”之前,秦国实际上已经有了按人口征收的赋。所谓“倍其赋”,即应当包括加倍征收的口赋。故如果说在“初为赋”前秦国“当早已形成了一套兵制”,不可能是“初为军赋”,那么根据同样理由,它也不可能是“初为口赋”。二则秦国虽早已形成了一套兵制,但军赋制度作为商鞅变法的一项改革,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重新确立和健全,这也是很有可能的事情。如前所述,谯周即解释说:“初为军赋也。”徐仲舒先生也说:“秦国之赋应是按户征收之军赋,非计口出钱之口赋也。”这又为什么不能说是“初为军赋”呢?

为了更加说明问题,有些学者还提出另一条理由来论证。例如:

“初为赋”,其最大的可能性当是“口赋”。理由是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以后,一直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全国,我们再未看见官方正式颁布过有关“口赋”的 规定。而秦代的口赋又确实存在。

但是这条理由也仍然否定不了“初为田赋”或“初为军赋”的看法。因为在这一时期,我们同样未见官方有关田租与军赋的正式规定,而秦的田租和军赋也同样确实存在。

其实,要真正弄清“初为赋”的内涵,这个问题并不很难解决。关键就是不能过分拘泥于“赋”、“税”的区别。一般来说,赋、税的用途原有着比较严格的界定。《汉书·刑法志》云,殷周之时,“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且《食货志》说:“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税给宗庙郊社百神之事,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足证赋、税的本义乃指军赋和田租。但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到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赋税制度都作了很大改革。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各种赋税都根据田亩来征收。如齐国曾“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郑国“作丘赋”,秦国“初租禾”等。因而关于赋税、租赋的概念便开始逐渐混同。税可称“租”,亦可称“赋”;反过来说,赋亦可称“税”,且内涵明显扩大,并不仅仅限于军赋。如《春秋》哀公十二年载,鲁国“用田赋”,古今史家虽聚讼纷纭,但也大多认为,其中当既有加重田租的目的,又有厚敛军赋的意图。再如《墨子·辞过篇》说:“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也是把“租税”作为赋税的统称。还有《韩非子·显学》,“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淮南子·汜论训》,“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都说明“赋”的内涵已明显扩大。所以到了汉代,赋、税的概念即更加混同,前者甚至演变成各种征敛的统称。如西汉韩婴《韩诗外传》卷十“晋平公……赋敛无已,收太半而藏之台”,东汉许慎《说文·贝部》“赋,敛也”,就是比较典型的事例。

不过,即使是在汉代,也仍有不少学者相当严格地使用赋、税的概念。班固就是一例。但这却至多说明他们的表述尚保留着赋、税的本义,并不足以推翻其他看法,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研究“初为赋”的内涵,主要还应当考虑司马迁的语言表述与习惯。也就是说,无论别人曾如何解释,只要弄清他对赋、税有没有严格区分,实际就可以认定“初为赋”是不是单指某种具体的赋。那么,太史公究竟是怎样使用赋、税的概念呢?请看《廉颇蔺相如列传》:

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平原君以为贤,言之于王。王用之治国赋,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

这里司马迁把“租税”和“赋”相提并论,说明他显然没有从严格意义上使用赋、税的概念。关于“初为赋”的记载,其实也是如此。从《商君列传》看,他把此事与“为田开阡陌”放在一起评述,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即说明他并不认为“赋”是某种具体的赋。然而有些学者却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同时又过分拘泥于“初始”的解释,这就不能不使他们的结论要产生偏差了。

我们认为:所谓“初为赋”,这实际是商鞅根据秦国新的土地制度所进行的一次重大赋税改革。就内容来说,它既不单纯是指口赋,也不单指田赋,更不单纯是指军赋,而可能是包括了上述三种赋敛及其他赋税。《史记集解》载徐广对“初为赋”注曰:“制贡赋之法也。”虽然从这条注解还不能直接得出结论,但它却可以说明“初为赋”并非是某种具体的赋了。

诚然,对这条注解,有些学者曾怀疑它的可靠性。主要是根据《说文》“贡,献功也”,而认为这种“献功”的贡赋早已有之。但仅凭此说便否定徐广之注不免有些武断。实际上,所谓“献功”与“贡赋”还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指“土贡”,即臣属或藩属向君主进献土特产和珍稀物品,而后者则是土贡和赋税的合称。《尚书·禹贡》孔颖达疏曰:

赋者税敛之名。往者洪水为灾,民皆垫溺,九州赋税,盖亦不行。水灾既除,土复本性,以作为贡赋之差。

况且,“贡”字能否都解作“献功”也值得探讨。据金景芳先生研究,作为征敛方式,“贡”字即应当作实物地租解,也就是“挍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定额租制。更不用说,即使“贡”字可以理解成“献功”,我们对徐广所说也应当慎重分析。《汉书·食货志》云:

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徭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春秋》讥焉。

可见自春秋以来,人们对贡赋制度的破坏曾留下深刻印象。就徐广而言,也肯定会耳熟能详。但他却仍然提出“制贡赋之法也”,这就不能不提醒我们其中当另有缘由。故比较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所谓“贡赋”与“献功”之赋并不相同,这就如同“小康”一词古今实有着本质区别一样。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上书说:“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据此可知,秦所征收的田租、口赋皆以“商鞅之法”为依据。而关于赋税方面的“商鞅之法”,现在看来其直接记载仅有“初为赋”一条,因之可以推论:“初为赋”也就是董仲舒所说的“商鞅之法”。足见其内容至少包括了田租、口赋这两种赋敛形式,而不是仅指某种具体的赋。这就与徐广所说的“制贡赋之法”完全吻合了。另外在《资治通鉴》中亦有关于“初为赋”的记载,其卷二《周纪二》说:“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注]云:“井田既废,则周什一之法不复用。盖计亩而为赋税之法。”这清楚地昭示我们:“初为赋”就是商鞅所制订、推行的一种新的赋税制度。

有些学者提出,在“初为赋”以后直到秦统一,没有再看到有关口赋的正式规定,而口赋又确实存在。但是在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中,不仅是口赋或户赋,而且田租、刍稿、军赋或算赋等,都没有发现当时的有关正式规定。同样,这些赋税形式也都确实存在。而从现有史料看,上述分别确认为口赋、田赋与军赋等也都有理由。既然这些赋税形式的任何一种皆不可排除,那就只有确认“初为赋”包括了当时的所有赋敛,才能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我们所以会提出“初为赋”的内涵当囊括秦国各种赋税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秦国“算赋”研究的再认识

就“算赋”研究而言,最早进行系统研究并引起注意的,当首推日本经济史学家加藤繁先生。他在《关于算赋的小研究》一文中提出,算赋为商鞅所创设,并就算赋的内容、名称及意义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在加藤先生的影响下,目前国内学者也都认为秦国确有算赋,但对其性质和内容的解释仍存在某些分歧。为澄清事实,以下也再作一些辨析。

关于算赋的性质问题,加藤先生提出了军赋说。他认为秦汉算赋相同,秦国算赋就是军赋。而国内学者则主张,汉代算赋既是成年人的人口税,那么秦国(代)算赋也当以口赋来看待。例如:“秦代……往往是口赋、算赋混用,多数情况下称口赋,有时又称算钱。”我们认为:加藤先生的军赋说固然可据,但他把汉代算赋也视为军赋却值得探讨;当然国内学者将秦汉算赋完全等同、看作口赋的观点亦值得商榷。其实,秦国算赋并非口赋,而是属于军赋,是一种对妇女所专门征收的赋。

从有关史料看,许多学者提出秦国算赋是口赋,其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汉书·晁错传》:

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

一条是《后汉书·南蛮传》:

秦昭襄王时……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注]云:“优宠之,故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

但实际上,就口赋的概念来说,这些都不足为证。

众知,所谓“口赋”,也就是计口出钱或“口率出泉”的人头税。如秦代的“头会箕赋”和“头会箕敛”,其中的“头会”即为此意。因此,若不是每人皆应交纳的赋,则自然不能称之为口赋。秦的算赋就是如此。虽所引《晁错传》称:“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但问题是,死者并不承担赋役。当时商鞅变法已实行严密的户籍制度。其中关于户籍的注销,《商君书·境内》、《去强》都明确规定:“生者著,死者削。”因此,秦卒死后,也就不再存在所谓算赋问题。那种“不得一算之复”,既然是就秦卒已被排除的情况而言,即“虽然是战死者的遗族,也没有给予免除一算”,则自然不能被作为口赋的根据。同样,《南蛮传》所说的“十妻不算”,也不能说是“口率出泉”。因为无论是“十妻不算”,还是“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都只是在妇女的范围中而言,所以这也不能作为口赋的根据。可见秦国算赋并非口赋,其内涵还需要进一步考察。

如前所述,商鞅初次变法即强迫农民分家。所谓“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因而使秦国的家庭结构曾产生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形成了许多由夫妻为主体而组成的核心家庭。这种核心家庭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夫妻与未婚子女的家庭,二是夫妻尚未生育或子女已婚分异的家庭,三是鳏寡与未婚子女的家庭。但不论何种类型,实际也都是由一个“壮”男所组成家庭的个体小农。因此,在这种个体小农的家庭里,如果把秦卒即“壮”男排除在算赋之外,所谓“不得一算之复”,主要就只有妇女及其子女了。问题是,其子女也要被排除于算赋之外。《秦律》即规定: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

加藤先生认为秦汉算赋相同,而事实上秦的算赋对汉代并没有留下多少影响。汉代虽有算赋,并且也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但这只是因袭其名称,保留着秦代算赋的一些遗痕而已。汉代算赋是成年人的人口税,这已为国内史学界所公认。如《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这种现象的出现,显然是与减轻剥削有着直接关系。《汉书·食货志》称:

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师古曰:“才取足。”秦汉算赋的迥异,大概就是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因此,随着秦亡,秦的算赋便在历史上销声匿迹了。

总之,我们认为:商鞅创设的算赋乃是对妇女所征收的、与田租同样重要的、封建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换句话说,秦的赋税制度不但有口赋及其他杂赋,也不仅仅是男子的田租与刍稿等附加税,而且还包括了妇女的算赋。其名目之繁多,制度之严密,诚可谓前所未有。所以古代史家即感慨说:“《列国纪闻》云:‘税敛之法,赵不如楚,楚不如秦。’深言秦赋之繁也。”马克思曾指出:“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秦的赋税制度就是一个具体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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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法学角度看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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