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字数
西南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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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管理方面的毕业论文,4000字左右,求帮忙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学习啦【其它论文范文】编辑:斯娃发布时间:2016-06-01
目前,我国的物流业已从起步期逐渐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这也就意味着社会需要更多的物流专业人才,而高职作为为我国培养高素质物流专业人才的基地,其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必须要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物流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一:高校物流管理类教材建设思考
1引言
“物流”一词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走热,现在在我国几乎无人不知。近年来,政府对物流发展和建设的关注和热情更是推动了这一热潮。为了培养相关的物流人才,从物流建设热潮中分一杯羹,全国的高校———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从硕士教育到博士教育,都全面开花,几乎是有条件的办物流专业,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开办物流专业。在这种急功近利的追求下,物流人才的培养质量让人担忧。本文主要从物流管理类专业教材建设的方面进行几点思考。教材结构和内容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学生学习效果和学习兴趣,影响到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掌握和解决问能力的培养,还影响到学生对国内外物流发展现状和实际情况的认知。
2我国物流管理类专业教材建设现状及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物流管理类的教材有400多种。由于物流管理类专业学生总数庞大,又是热门专业,加上教师个人利益驱动、相关院校的利益驱动、各大教材出版社的利益驱动,会有更多的物流管理类教材出现。但绝大部分教材的出版都是利益驱动。高校使用什么教材,由各院系专业选定,里面掺杂多种因素,所以好教材不一定好销售,这也就导致了好教材没有好的认可度的局面,某种程度上扼杀了优秀教材的出现和成长。在这个新生的物流管理类教材体系里,好的本土教材的出现需要时间或者大师级学者的出现。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物流教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课程体系不明朗
首先体现在物流类专业对现代物流认识的不足,在课程开设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课程条块分割严重,注重理论,但忽略了知识的应用性,违背了现在物流的整体系统性观点;二是课程体系没有及时更新,大多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物资管理的课程,不利于学生了解掌握现代物流的发展动态;三是不同专业的课程重复性大,没有根据现代物流的发展特点延伸出新的分支。给人的感觉就是物流各专业没有自己特色,导致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学到的几乎是同样的知识。课程体系的不明朗直接导致了相关教材的低质量和新理论教材的缺乏。这样的教育结果就是:学生毕业后除了了解运输、仓储、配送、货代这些知识外,对物流发展前沿的特种物流、危险品物流、会展物流、冷链物流、第四方物流、特种物流装备、物流金融、物联网等发展动向一无所知。这将直接导致我国高素质物流人才教育形成瓶颈。
2.2课程知识内容陈旧
部分教材知识陈旧,很多是沿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知识内容,物流设备图片也是老古董,教材的内容已经反映不了现代物流国内外的发展现状。这种教材的危害性极大,会误导部分学生对现在物流的认知和学习。
2.3课程之间知识重复程度大
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内容重复程度大。物流专业教材与基础课程教材相同或者相近内容,如《物流统计学》与《统计学》,《物流市场营销》与《市场营销》;物流专业教材之间,如EOQ模型在《仓储管理》、《库存管理》、《采购管理》课程中都有详细讲解,这种重复性内容浪费了资源,没有必要。
2.4缺乏本土案例素材
目前较好的物流教材要么是外文原著,要么是外文翻译过来的,里面大部分是国外物流企业的案例。中国本土教材要么是缺乏案例,要么就是从外文资料中摘选过来的外文案例,所以,教材中很缺乏物流管理相关的本土案例,这对学生了解我国物流发展的现状是一个很大的阻碍。政府、物流管理部门、物流企业协会、高校、相关学者等相关机构应该一起参与解决这个问题。
2.5教材内容抄袭严重
教材内容雷同在我国教材出版界中比较多见。在物流管理类教材中也是比较普遍的。虽然政府和教育部都通过行政力量推出国家精品课程教材、教育部“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但是教材质量还是不理想,很多内容是雷同的。其背后各个利益群体对利益的追求推动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应该严格要求教材的出版和发行,保护知识产权,吸引优秀的学者来编写教材。
2.6缺乏经典教材
有没有那么几本物流教材,学生在毕业的时候把它们视为珍宝,带在身边,温故知新,在工作遇到难题的时候在上面寻找解决方法?到目前为止,国内鲜有这样的物流教材。大多教材内容缺乏深度,很难揭示深层次的本质,难以引导学生思考。
3几点建议
根据以上的问题分析,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加大物流专业的建设力度和创新力度,建设满足市场需求的相关物流专业,打造合理的课程体系,为课程开发和教材的开发提供保障平台。如我们可以开发特种物流专业、建筑行业物流、冷链物流、钢材物流等新的专业,在新的专业领域中,会有更多的有特色的物流教材出现。
(2)推行学校、企业、行业和政府的合作,建设国内物流案例资源库,并且定期更新。这样教材编者就可以根据教材内容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物流案例,就可以弥补国内教材缺乏相关国内的物流案例的弊端,从而提升教材的质量。
(3)改革高校管理体制,鼓励教师到物流企业实践、兼职。推进高校管理体制的改进,鼓励教师参与物流企业科研和经营活动,鼓励教师到物流企业进行调研、兼职、项目合作等,为教师积累企业工作经验,在编写教材时,可提升教材的实用性和真实性。
(4)改革教材的出版和采购机制。应建立相关的审查制度,加强教材出版前的审查力度,对教材的原创性、实用性、时效性进行审查。杜绝非原创教材、质量差的教材的出版。同时要加大高校教材采购反腐败力度,打击腐败行为,打击出版社的行贿和高校采购部门的受贿,恢复教供求材市场的正常运作,通过市场运作提升教材的质量。
(5)系统规划教材内容,避免出现知识内容“撞车”现象。物流学术指导委员会应界定各科课程的知识内容,在知识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同时处理专科、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层次的知识衔接问题。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二:民族高校物流管理本科人才培养思路
一、引言
民族高校是指设立在民族地区辖区内的高等学校和设在其他地区的民族院校,目前我国有200多所。[1]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转型对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在数量上、素质上有了新的要求,这需要民族高校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主动适应“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互联网+”新常态下的物流人才需求,并为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
二、传统物流管理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全国高校物流管理与工程类专业建设及学科战略发展》明确指出物流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以往的同种课程知识结构过时
所安排的课程与本行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实践内容有所不足(仅占调研高校的43.71%);所教授课程也无法反映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课程并无明显特色、同质化现象很严重。
(二)传统的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较为单一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师资紧张与教学实践经验缺乏,尤其是专业建设时间相对较短的院校,优秀师资缺乏的问题尤为凸显。同时教学偏重理论,手段停留在单一的课堂教学上,科研与产业结合度不高,教师往往缺乏从业经验或企业实践经历。
(三)传统课程资源不能共享
2013年全国本科院校开设物流管理与工程类专业总计为475个,其中开设物流管理专业的学校最多,由2000年的2个提高到2013年的393个。73.68%的学校没有建立实验室或实验实训室占地面积都在500平米以下。这些问题也普遍存在于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中[2]。
(四)民族高校物流管理专业建设起步晚,人才培养仍处于探索阶段
据调查,截至2014年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246所,其中专科以上民族类普通高校32所,本科院校24所,开设物流管理本科专业有4所。从2006年到2014年,广西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和西南民族大学相继设置了物流管理本科专业。形成了一定的学科建设特色。但是,民族高校学生普遍存在着工科基础薄弱、知识面狭窄、创造力不足等问题,分析问题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也有待提高[3]。
三、新形势下物流业发展趋势以及对人才能力需求分析
由“互联网+”推动各产业的互联网化,倒逼出对各行业背景下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需求细分。互联网时代的物流人才应该首先拥有这样的三大思维和十大物流技能类型(图1):第一,需要有开放的思维,而且随时拥抱行业前沿信息,并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外部市场、行业趋势,敢于推动技术变革和管理创新;第二,需要有拥抱思维,能够随时抓住标杆企业的最新动态,结合企业自身现状,主动适应变化;第三,要有跨界的思维,将其他领域的商业模式,结合本行业的特性,具备较强探索精神。
四、物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北方民族大学为例
物流管理专业是在经济学与管理学的理论基础上、以定性和定量为研究分析方法,以系统工程为技术依托,以培养应用型、创新创业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新兴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民族高校是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教育对象。不同的少数民族高校教育对象其民族,语言、心理、文化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不同的少数民族高校应根据自己学校内的少数民族情况设置适合的课程,制定相应的教学方法,不能完全照搬普通高校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对于民族高校及我国民族地区物流人才的培养路径与模式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为了应对行业对人才需求的层次性和动态性变化,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物流管理本科专业从2011年招生以来,将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分为三个层次,包括应用型物流人才、复合型物流人才和创新创业型物流人才。
(一)分层培养模式
第一,应用型物流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营管理、物联网与智能物流、物流金融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综合理论和应用能力的应用型物流管理人才。第二,复合型物流人才。培养目标是既具有物流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型物流管理人才。第三,创新型物流人才。培养目标是具有丰富学术课题和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经验,同时具备追踪行业前沿趋势,能够解决企业问题能力的高级物流管理人才。
(二)基本思路与实施措施
1.及时修订并更新对学生的培养计划与方案,建立并完善物流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完整体系。在2014的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实践、实训和跨专业实践操作环节,确定合理的实验与实习内容、时间及学时数,保证与理论教学的衔接配合;同时充分考虑和利用第二课堂,设置几类与本专业直接相关的课外实践活动[4]。
2.设置人格养成通识教育平台。作为民族本科高校,要想吸引更好的生源,培养更具竞争优势的学生,只有走教育改革之路,夯实通识教育,在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上走出一条富有民族院校特色的通识教育之路,才能赢得更大竞争力。
3.购置实践教学平台。2014年学院大力投入购置软硬件设备,建立了1200平米的现代物流中心,购买了各种物流仿真实验软硬件设施,增加物流软件的仿真实验课程,增强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设计意识及能力。通过加强和物流企业的联系,在校外建设实习基地,给学生提供真实的演练场景与环境,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物流规划、物流项目管理以及对企业物流供应链的解决方案能力。
4.开展课外科技创新创业实践和职业规划活动。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策略,积极开展“企业家进校园”和教师“双师型”培养活动,拓展创新创业实践和职业规划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并借鉴各种大学生活动,如课外竞赛、创新实验活动和创业大赛活动,积极筹备并组织开展院、校内的多种特色课外竞赛活动,从而挖掘学生创新、创业的潜能、增强学生素质及团队合作意识。
5.重点体现教师在指导学生方面的重要性。教师在众多教学环节中都扮演着执行者的角色、同时还是培养学生的主力军。只有不断增强教师的专业技能、提高企业实践能力与科研能力,同时倡导教师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的各项课外活动,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加入到相关课外活动中,才能保证教师培养目标的成功实现[5]。
五、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和“互联网+”时代下,要求民族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出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应用性型、复合型和创新能力强的现代物流人才,能为“互联网+物流”企业提供专业的“智慧型”物流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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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网络营销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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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旅游企业的网络营销策略探析
李艳 文献来自: 商业研究 2001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我国旅游企业的网络营销策略探析@李艳$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旅游企业;;网络营销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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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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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
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
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
(一)合同约定说
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
(二)成本分摊说
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
(四)登记说
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
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
(一)日本
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
(二)德国
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
(三)法国
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
(四)美国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
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
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
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
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
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
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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