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论坛2021论文
中国法治论坛2021论文
法治论坛是c刊。
2021年5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了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CSSCI)来源集刊目录(2021-2022)》,广州市委政法委主办、广州市法学会主编的《法治论坛》入选。
这是《法治论坛》自2017年1月首次成功入选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集刊目录后,在2021年经严格复评后再次入选。
《法治论坛》秉承“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建设”的办刊宗旨,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破解法治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法治建设贡献智力。
《法治论坛》在全国200多家新华书店上架销售,曾经名列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类图书畅销榜第二。机构用户达3498个,国内发行与传播范围涵盖592所高校和103家公共图书馆。
刘少军的主要论文
1.论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法治与和谐(首届中国法治论坛论文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论税收国家建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3.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 《社会科学论坛》 2006年第11期4.论法的本质与法学教育的主体性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5.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程序 《法学家》 2006年第3期6.商业银行接管中的问题与裁判标准 《经济法2006年会论文集》7.论法主体的地位与本质属性 《社会科学论坛》 2006年第4期8.法财产的基本类型与本质属性 《政法论坛》 2006年第1期9.银行存款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法制日报》 2006年3月16日理论版10.“交强险”六万元解决不了大问题 《检察日报》 2006年6月26日11.商标法调整域名争议的实证分析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2期12.电子货币性质与发行条件的法律规制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1期13.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人民司法》 2005年第8期14.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 《法律适用》 2005年第10期15.律师见证费该由银行统一承担 《法制日报》 2005年10月26日16.职工持股会采用哪种法律形式更好 《检察日报》 2005年7月22日17.信用货币财产权理论研究—对〈民法典〉草案中相关内容的质疑《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一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6月18.论经济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经济法年会专辑》19.法的本质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法制论坛论文集》20.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全文36万字)21.经济法理论及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经法论坛》第1期22.论投资调控的经济法律机制 《宏观调控法制文集》 2002年8月 法律出版社23.我国货币制度的形成与几点思考 《中德银行法律制度》 1999年1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4.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1998-2000年优秀论文25.论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0年第1期26.经济法的目标与体系研究 《政法论坛》 1999年第3期27.论建立我国投资管理机制的融资约束机制 《宁夏投资管理》 1994年第2期28.论建立我国投资管理机制的风险机制 《山西财经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29.论建立我国规模经济投资约束机制 《投资研究》 1994年第5期30.重塑我国投资约束机制的设想 《山西金融》 1994年第6期31.论证券市场价格的宏观理论模型 《山西财税》 1994年第7期32.投资与通货膨胀的总量研究 《金融研究》 1994年第8期33.论建立投融资约束机制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 1994年第10期34.中央银行与总需求的调控 《财金贸易》 1993年第11期
写一篇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论文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
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
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
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
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
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怎样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的论文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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