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教育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个核心任务,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人民满意是教育事业的最高要求,又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标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一是要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把十八大提出的各项教育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要落实好“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要求,为各行各业教育需求服务。三是要落实教育“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结合政法司工作,要以加强政策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和困难,要以改革突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障碍,要以加强法治建设构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制度。 一是要加强政策研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宏观决策依据。我们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教育工作新目标任务,加强对教育宏观政策、重大战略和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一要做好教育宏观政策研究。要加强对十八大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教育部分内容的研究和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十八大的一些新的提法、新的观点和要求的研究分析,为党组提出决策参考。二要做好教育形势和教育热点问题分析。在汇总整理部内司局工作动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实地调研,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做好趋势分析判断,并适时就一些重大综合性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三要做好综合会议、综合文稿筹备起草和综合材料上报工作。要认真筹备好201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按照中央和党组的要求,完成重大活动和会议文稿任务,认真做好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教育部分稿件以及质询稿件起草工作,认真做好报送中办、国办的各类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或会议上正确反映教育的呼声和意愿。四要做好有关部门政策服务工作。要按照中央领导指示,主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总装备部就部队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和部队园校工作提出政策意见。要按照部领导指示,与全国妇联就当前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出立法意见和政策措施。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与全国总工会共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要深化改革创新,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扫除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改革方案要顶层设计,改革部署要大处布局,改革推进要具体落实,关键是在深度上做文章,要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变化、感受到发展,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改革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做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在实地调研、国际比较、资料政策梳理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办学自主权调研报告,并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的政策建议。下一步,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尽早上报。同时,探索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二是要推进高校章程建设。《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出台后,确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为章程制定试点校,举办了4期700多个高校1500多人参加章程专题培训班。下一步,要加快推进直属高校章程预报预审工作,目前已有中国人民大学、东华大学提出了核准报告,正在征求各司局意见,力争尽快在明年3月前核准部分高校章程。三是要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总结各地推进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办学体制改革实践,认真总结各地教育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和推进“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实践,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三是要推进法制建设,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稳定长效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当前教育的法制工作面临新情况,要重视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立法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要通过法制完善制度建设,教育政策法规工作要为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要做到社会有呼声、法制有行动。当前教育立法项目多、时间紧,难点多、任务重。因此,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为此,法制工作要突出“四个同步”。第一个同步是多个法律项目同步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同步进行。要做好“六修五立”工作,推动一揽子教育法律修订、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加快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同时启动有关立法项目,推动终身学习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加强部门规章建设,前两天已经发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我们还将尽快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第二个同步是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立法方案同步进行。边调研、边起草、边论证、边征求意见,重大政策出台前要上网征求意见,推动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在立法的同时推进政策文件制定,以应急需,目前已就家庭教育政策制定工作和全国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快相关政策制定。第三个同步是中央立法和推动地方立法同步进行。推动地方加快完善教育法规和规章,构建政策法规信息平台,加强对地方教育部门立法工作的指导。第四个同步是立法、普法和执法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启动教育系统“六五”普法网站建设工作,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课堂。明年3月份前,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加强教育普法的文件。尽早出台《依法治校纲要》,全面部署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有关行政审批的下放、取消以及与之有关的规章修订、文件清理等工作。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救济机制,制定《教师申诉办法》。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引导地方积极开展试点,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和队伍,提高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力。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自由是制度、法制下的自由,自然要先学法了!
简政放权的目的或意义:“简政放权”是权力外放,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国务院前两次召开常务会议, 共批准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简政放权,这就是为了“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简政放权”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它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它能更好地发挥地方的作用,激发内在活力;它能推动经济转型,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内需潜力、形成新动力。 “简政放权”是强化管理,是保障民生的守护者。改革取消和下放权力是为了更有力地创新和强化社会管理,就是要编织一张覆盖全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将好的管理措施用在民生大计上。“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简政放权”既是增强政府治理、建设现代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保障。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原则,其中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是必须牢牢坚持的重要原则,应贯穿于统一大市场建设可持续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要深刻把握两者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力行简政之道,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另一方面,为畅通全国大循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把两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所谓政简易从。无论是释放市场潜力、激发发展动力,还是促进平稳运行、畅通循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都是前提和条件,都要求我们善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来赢取企业活力创造力的“加法”乃至“乘法”。从《意见》出台背景看,主要针对实践中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比较突出,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等问题。种种妨碍说到底都属于烦苛怠政积弊。只有靠“放手减负”“放水养鱼”的简政放权,才能把市场资源巨大优势发挥好。
简政放权”是权力外放,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国务院前两次召开常务会议, 共批准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简政放权,这就是为了“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简政放权”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它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它能更好地发挥地方的作用,激发内在活力;它能推动经济转型,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内需潜力、形成新动力。“简政放权”是强化管理,是保障民生的守护者。改革取消和下放权力是为了更有力地创新和强化社会管理,就是要编织一张覆盖全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将好的管理措施用在民生大计上。“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简政放权”既是增强政府治理、建设现代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保障。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外贸体制的理论主要沿袭了前苏联计划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改革开放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理论大概经历了五个阶段的演进,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外贸体制的市场化程度已高度发达,并日益与国际接轨,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相一致。 前 言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就改革而论,理论超前,实践滞后;就开放而言,理论滞后,实践超前。究其原因,开放领域中的改革力度不够,理论探索乏力,思想解放不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大的突破:突破外贸垄断论,逐步形成市场竞争的理论;突破国有外贸公司政企不分论,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司理论;突破外贸的单一经营论,逐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理论;突破单纯商品贸易论,形成商品贸易为主、服务贸易为辅的外贸理论;突破关税“无用论”,形成较为科学的关税理论;突破引进外资上的“卖国论”,形成较为系统的外资理论;突破“无债论”,形成完整的外债理论;突破汇率上的固定论,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理论;突破外援上的“无偿论”,形成了外援与外贸、外援与外向投资的挂钩理论;突破地区封锁论,形成开放“窗口”理论和“梯度”开放理论。本文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外贸领域的理论、政策与体制改革的演进过程进行回顾和梳理,探寻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及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中总结未来发展的思路与方向。 改革开放前中国外贸体制的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外贸体制的理论主要沿袭了前苏联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框架,即计划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该理论要求直接根据计划配置经济资源,以取代资本主义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做法。此外,外贸体制中的国家垄断思想也是中国旧外贸体制的理论基础。在沿用列宁对外贸实行国家垄断思想的基础上,中国根据建国初国内的经济形势和特殊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决定对外贸实行国家专营,并在《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国家统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一、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统得过死,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三、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改革开放后外贸体制改革理论的进展 改革的初始阶段(1978-1986年)——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经过1979年一年的准备,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启动。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首先,自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其次,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第三,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代理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这一阶段,外贸体制改革虽然起步,但由于国家对外贸易仍实行统负盈亏,外贸企业财务软约束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由这种外贸“吃大锅饭”的根本问题派生出的一系列问题使改革任重而道远。 改革的第二阶段(1987-1990年)——外贸承包,财政包干。针对初级阶段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987年开始试行以3项指标为内容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1988年起在全国推行以省、市、自治区为主的外贸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和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汇率、税收等为主要杠杠的经济调节体系,推动外贸企业实现自负盈亏。实践证明,实行外贸承包责任制初步改变了责权利分离的状况,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外贸的发展。第二阶段改革理论上的探讨,主要围绕外贸承包责任制的问题展开。外贸承包责任制,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外贸、工贸专业公司向国家实行各项经营承包(具体承包为出口收汇指标、出口换汇成本指标和财务盈亏指标3项指标)。 正如学者李雨时所说,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仅仅提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不全面的。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从根本上看是参加国际交换的各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以货币形态反映出来的差异。中国出口产品发生亏损的终极原因在于生产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低,而且中国在工资成本低廉方面的优势抵偿不了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部门在劳动生产率上的差距。所以,应当明确提出出口生产企业首先要实现自负盈亏,并在此基础上使外贸企业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改革的第三个阶段(1991-1993年)——取消补贴,自负盈亏。国务院于1990年底决定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并于1991年开始实施。这次改革使中国外经贸易管理体制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外贸企业自负盈亏使出口的发展摆脱了国家财政状况的制约,企业自主经营有利于出口生产发展的长远规划,以保证国家外贸出口的稳定发展;这一改革使中国外贸体制在自负盈亏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更便于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也更适应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一、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了外贸企业出口自负盈亏的改革,取消了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对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外汇仍维持承包制,但改为一年一核承包指标。二、改变外汇留成办法,由过去按地区实行差别比例留成改为按大类商品实行统一比例留成。三、调整了出口商品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缩减了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从1992年起,基本上取消了进出口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的总量计划,允许绝大多数进出口商品放开经营,少数商品实行公开、透明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四、改革关税制度。1992年1月1日起,主动降低225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1992年12月31日起调减3371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使关税总水平下调个百分点;1993年12月31日调减2998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率,平均降税率为。五、深化外贸企业内部机制的改革,推动外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同时,推动外贸企业开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形成若干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以外贸为龙头的贸工相结合的外向型企业集团。 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一是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二是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改革的第四个阶段(1994-2002)——汇率并轨,宏观调控。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三、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四、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五、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 学者佟家栋指出,从宏观方面分析,尽管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政府的行政干预在逐渐弱化,但是,国有外贸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或政府附庸的地位仍然存在。在我们强调增强外贸企业经营活力让其自负盈亏时,在宏观上又否定了企业的自主权,否定了企业以获取最大限度为目标的运行机制。因此,外贸企业改革发展到今天,尚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要坚决割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期使外贸企业能够独立经营。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外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使企业真正形成内在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及强烈的竞争意识。 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中国外贸政策及管理体制的变化。加入WTO使中国对外贸易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中国要履行加入WTO的各项承诺,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对现行外贸体制进行适应性调整,使其与WTO多边规则相适应;另一方面,要针对加入WTO的影响,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扩大出口,合理调控进口,确保对外贸易的平稳运行。进口调控的原则是,要运用WTO允许的手段合理调控进口,努力实现进出口总量平衡,同时重在优化进口商品结构,更好地配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重点:一是按照WTO规则完善进口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配额、许可证、关税配额、国营贸易和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为进口调控提供根本依据;二是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公平贸易管理体制,加快建设进口预警体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过度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三是做好某些重要工农业产品的进口调控工作,加强跟踪,及时反馈,统筹应对。在优化进口结构方面要做到:一是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IT等高科技产业调整的机遇,加快引进高新技术和关键设备,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二是优先保证国内短缺原材料进口,满足国内生产需要,同时采取措施解决中国与部分发展中国家贸易不平衡的问题;三是对不会冲击国内的产业和企业,有利于增加海关税收的商品,适当增加进口。四是对搞重复建设和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的进口采取WTO允许的手段加以合理调控,减少不利影响。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并相应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为中国对外贸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具体包括:统一各类企业外贸准入标准,让各类企业享有自主经营和平等竞争的权利;积极引导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建立外贸诚信经营和退出机制;完善进出口商会体制。2007年后,中国进入加入WTO的后过渡期,除继续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已放开外贸经营权,大幅度地降低关税,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金融、商业、电信等服务业的开放不断扩大。利用外资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模式也逐步以全球为基点,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优化组合,以最适当成本,把最合适工作放在最合适的地方,这不仅仅是制造业,而且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产业发展,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实施“走出去”战略迈出坚实步伐,对外经济互利合作取得明显成效。 结 语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更新,两者互为因果。一般而言,经济体制是手段,经济发展是目标,前者服务和服从于后者,为后者所决定。即是说,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战略,就需要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两者必须统一,否则,经济体制会影响经济发展,使战略目标难以实现。但是,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战略有反作用,可以制约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战略未作变更的情况下,经济体制可以作适当变动。建国后,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决定了只能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进口替代为主)——只能是高度集中的统制型体制。这种进口替代战略,在利用比较优势发展国民经济、克服过多的贸易壁垒发展生产力等方面,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有重点的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的确立,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进口替代战略必须作出适当的调整。 通过对30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外贸的巨大进步可以从外贸体制的市场化程度以及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两方面进行管窥。体现为:一是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经营格局;二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加,大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了经营期,外商投资成为外贸增长的主力,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外商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到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三是计划经济下的关税制度逐渐被打破,新的与国际贸易惯例相适应的关税制度逐步建立,税目设置和税率水平与世界的国际贸易规范更加接近,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步伐加快。四是外汇管理制度由计划管理转向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尤其1994年的汇率并轨及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取消外汇留成制和上交外汇任务,建立外汇指定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等改革措施,促进了对外贸易改革的进程。从我国已进行的改革来看,—个由市场调剂的、与国际接轨的、自由贸易的外贸体制必将最终形成。 中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毫无疑问地仍然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一致,即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失为一种在经济发展上最有效的经济体制。今后的中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应该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这个总趋势是历史的必然
伴随着我国内地社会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社会工作行政既是一种社会工作 方法 ,也是一种社会工作实践领域。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工作行政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控制
摘要:控制行政成本,是目前中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社会工作机构,因其独有的助人宗旨和服务活动而加倍需要对于行政成本进行控制和降低,以便更大的发挥其社会价值。本文旨在通过对于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问题进行分析,为社会工作机构有效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提供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社会工作机构 行政成本 有效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日益提升,关于我国行政成本的讨论也正成升温趋势,越来越多的讨论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高居不下的行政成本正在严重影响着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效率和收益,作为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弱势群体生态的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控制和降低是其实现社会使命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控制现状分析
(一)重要概念解释
1.社会工作机构
根据2009民政部发《关于促进民间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的界定,社会工作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非企业单位。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社会工作机构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专业化和职业化,社会工作机构也日益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和作用。社会工作机构有民办和公办之分,本研究中不特别加以区分,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是所有社会工作机构所必须采取的手段。
2.行政成本
本文选取行政管理学中对于行政成本的解释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对自身内部政治、经济、 文化 、 教育 、卫生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与消耗的总和。具体可分为费用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财力成本和其他成本。
每一个社会工作机构,无论规模大或小,都作为一个单独的行政体独立的行使其行政职能和行政计划,因此,每一个社会工作机构在其运行过程中,都必须严格制定标准,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支出。
(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支出现状
根据中国民政部下属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管理中心在2010年10月的一份 报告 中显示,在对中国目前已注册的99家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后,结果显示75%左右的社会工作机构“完全不披露或仅仅少量披露财政信息”。另据统计,目前有的社会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网站和财政情况透露 渠道 ,拥有网站的机构中,有的机构不再更新数据,由此不完全估计,目前中国所有的社会工作机构中,约有65%左右没有明确的财政统计数据。
财政统计数据的难以获得,直接造成了对于行政成本的难以估计,在进过多番查找后,始终没有找到关于目前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统计数据。在对于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所进行的探访和整理中发现,目前民政部对于各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的“年检制度”中,要求民办非企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年度财政报表中,显示行政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并规定如行政支出所占比例高于整体支出的20%,则该机构不能通过年检。由此,我们现在可见的大多数民办非企业社会工作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的行政成本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在20%上下,然而,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却随着财政数据的“不透明性”,而被大大的打上了一个问号。
《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中称,的民众对于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不放心”,这必将极大的导致社会资源的异向流转,对于中国社会工作机构的长期发展,将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审核机制,革除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切实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是我国社会工作机构所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社会工作机构在行政成本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方面受科层化体制影响
中国社会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政策的影响,现在仍存在于我国各级行政体机构设置中。科层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方式,带来的结果是机构臃肿、职能重叠、政出多门、人浮于事,这种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我国的社会工作机构中,庞大的工作人员工薪、福利、 保险 等支出,使得社会工作机构原本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雪上加霜。
(二)行政成本控制意识淡漠
由于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机构大多属于民办非盈利机构,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运行模式,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极少考虑到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问题。这也侧面牵涉到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估的问题,即产出产品价值难以评估。由此造成的对于投入的控制意识的淡漠,是对于行政成本控制不灵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人员流动性大,工作规范化程度低
在目前的绝大多数社会工作机构中,很难找到明确的职位描述和工作分析,这是职权不明、工作缺乏规范性的典型表现。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工作组织薪酬待遇等一系列存在的问题,使得社会工作机构人员流动性大,每一次工作人员的流失都代表着“人在政在,人走政息”,每一个新雇员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熟悉业务,这不但造成了之前资本投入的荒废,更加重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运营成本。
(四)受形式主义影响,行政成本浪费现象严重
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另一大特点是形式主义作风严重,为了扩大宣传效果,不惜以重金打造规模宏大的“面子工程”,在宣传方面大量投入成本,横幅、彩喷、宣传图册、纪念礼品等等一次性宣传媒体,极大的加剧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行政成本投入,从而压榨了原本应直接投入于服务对象的资金,这种浪费,极大的增加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财政负担。
三、对于控制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建议
(一)广泛树立行政成本意识,大力推进效率观念落实
行政成本意识的淡漠,直接影响着社会工作机构效率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机构内部通过集体学习、培训等方式进行的对于行政成本意识的树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尽机构最大的努力,以在机构内部树立效率为先的意识,将一切成本投入与产出相关联,特别是将行政成本控制的概念深入培植,作为职业素质中的重要内容,将“讲实效、重质量”的思想内容作为培训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行政成本责任制度,定期进行行政支出自查
必须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培训、学习、观念灌输这样的“软手段”对行政成本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更加重要的是在社会工作机构建立详细的行政成本责任制度,以规章的形式切实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成本开支。与此同时,务必定期要求工作人员对自己业务过程中的行政支出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以实现对于行政成本的自我监督与机构控管相结合,以实现控制行政成本的目的。
(三)规范行政开支审批过程,严格遵守机构财务预算
在控制行政成本的过程中,“节流”是重要的工作手段之一,社会工作机构运行过程中,务必详细制定预算,从预算中严格控制行政支出的数额和范围,以便在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财务报销制度务必做到规范化,做到专人、专章、专管,通过自上而下的财务审批过程,严格规范行政费用支出,从而杜绝过度使用行政费用的现象发生。
(四)精简机构部门职能设置,切实规范工作人员职权
对于目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来说,小而精简的社会工作机构可能更加适合于对服务对象的帮助和改善。机构庞大的社会工作机构往往是造成人浮于事的重要诱因,这又从一个侧面增大了行政开支的幅度。因此,精兵简政对于当下中国大陆的社会工作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和巨大价值。
此外,为杜绝因工作人员流动而造成的行政费用增加,社会工作机构应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计划,包括撰写详细的招聘计划、部门职能设置、职位描述、工作分析,以规避新雇员进入机构后需要长时间的适应期和学习期和由此引发的行政开支。
(五)积极推行财务公开政策,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检查
除了社会工作机构内部必须进行的自我监管之外,各机构还应不遗余力的加强对于财务收支状况的公开和透明化,英国的每一个社会慈善机构任何时间都准备接受每一个国民对其财务的检查,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差距的存在。因此通过网站、开放日等形式向整个社会而不单单是民政部门开展财务公开,不仅可以极大的提高群众对于社会工作机构的信任和认可度,更能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支出高居不下的情况。
(六)杜绝形式主义工作作风,引入多种手段节约成本
无论是做公益服务,还是社会救助,每一个在社会工作机构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都应抱有节省、勤俭注重实效的工作思维,当我们看到为了一个捐款活动而举行的盛大典礼,那些为捐款专门制作的红地毯、展板甚至热气球,我们不禁怀疑这种捐款的目的性,公益者,应以润物细无声之精神,筚路蓝缕而弦歌不绝,在我们的专业工作中,不应存在的浮夸作风和形式主义要远远的退出视线之外,更多的资源绝不应该被这样无效的浪费在行政支出中,而是更多的洒向那些真正需要的受助者。
与此同时,对于社会工作机构而言,多种工作方式与手段的引入,也不失为节省行政支出的重要方法。将无纸化、网络化、信息化的模式引入工作中,不仅仅规避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更将环保和谐的氛围引入社会工作机构的环境中,对于社会工作机构主题的契合和职能的发挥,具有建设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涛,张敏,李景平.我国行政成本问题研究初探.北方经济.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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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康之.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中降低行政成本.行政论坛.2007(1).
[4]朱慧涛,王辉.行政成本概念鉴辨与重构.中国行政管理.2008(1).
试谈社会工作机构运作中的行政化现象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作为分担和接力政府社会福利和责任的社会工作机构随之发展起来。然而,社会工作机构出现的行政化现象直接影响到社会服务的提供。本文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行政化问题的途径,维持和提升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政府购买服务
一、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产生的背景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失范、社会越轨行为屡屡发生,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形势迫在眉睫。在政府回应这些问题和需要显得捉襟见肘时,作为分担和接力政府社会福利和责任的社会工作机构应运而生。
社工机构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其自主性、专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服务提供的质量。而在社工机构发展的初期,社工机构所需的资源和机会主要由政府供给,无论是在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人员配置还是在资金提供方面都受到政府制约,这就导致社会工作的发展往往受制于政府的政策倾向和偏好,产生行政化现象。通过此次研究,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在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进一步推动社工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及其成因
本文中所提到的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现象是指在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过程中,由政府介入带来的影响到专业政策制定,服务实施和反馈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现象。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出现不仅是政府管理越位的表现,而且在无形中影响到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的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能型、管理型政府的延续
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背景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工机构成为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助力。同时,转型期政府执政观念也在发生转变,由“全能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然而,由于角色转变的滞后性,在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政府依然扮演着主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社工机构的成立、人员资格认定、服务考核评估的政策和程序等都由政府制定。社工机构的发展需要经由政府同意和支持,并非社工机构按照自身和社会需求独立发展。
(二)机构自身资源的缺乏
从组织层面讲,资源可以界定为:组织拥有的,或可以直接控制和运用的各种要素,这些要素既是组织运行和发展所必须的,又是通过管理活动的配置整合,能够起到增值作用,为组织及其成员带来利益的资源。[1]这里我们将社工机构的组织资源主要划分为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关系资源。物质资源的社工机构存在的基础,社工机构在发展初期,实力弱,资源少,其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大部分受制于政府。人力资源的缺乏主要表现在社工专业人员流动性大和安排政府工作人员进入社工机构工作,后者加剧了社工机构的行政化。同时,社工机构缺乏良好的关系资源限制了社工获得专业化学习机会,机构发展也会因此错失良好契机。
(三)非公民社会对社工机构的弱支持
现代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据此,鉴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笔者将其称之为“非公民社会”。正是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公共领域并不成熟,公民对社会的参与度、关注度有待提升,社会组织仍然不能脱离政治因素独立发展,营利组织对社会发展的投入和贡献有待增加,社会组织的发展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发育初期的社工机构即只能获得来自“非公民社会”的弱支持。
(四)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政治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虽然社工机构在我国出现较晚,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尽管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轻法治,重权威的传统“人治”思想在人们心中还是根深蒂固的。[2]这种狭隘的传统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工作专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社工机构中表现为对政府政策的全盘认可和接受,对机构本身的发展缺乏自主性、创新性认识,在政府的管理下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化色彩。
三、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解决对策
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环境有关。针对以上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几点成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和角色
政府是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主体,也是机构的监督者和资源提供者。政府应尽快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变与社会组织的角色关系,尊重社工机构运作的独立性,给社工机构更多的自主权,提高一些项目指标的灵活性,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减少对社工机构的嵌入和干扰,给其独立发展的自由空间。[3]
(二)创新社工机构发展模式
社工机构之所以出现行政化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与政府间的社会权利、责任划分界限模糊。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理论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有四种基本模式,政府支配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和合作模式。后三种模式中,社工机构的自主权、灵活性和社会地位大大提升,有利于根据机构自身和社会需要自主发展。而我国目前处于政府支配模式,因此,社工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未来的发展中,社工机构应找准自身定位,拓宽资源来源渠道,逐步探索向其他发展模式转变。
(三)促进公民社会发展
公民社会理论准确把握住了市场化和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公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内部能力使得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显得不必要。[4]公民社会的发展会促使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育和发展,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和受到的干扰,同时公民社会所提倡的自由独立的价值信仰和行为模式也为社工机构的发展提供精神支撑。
(四)树立现代文化观念
现代先进文化反对专制、提倡民主,是支持当代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精神文化之一。传统政治文化下,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权威、规则、制度表现为顺从型认同,而现代先进政治文化是破除了传统的宗法观念、官本位思想,人们正视当代社会发展和需要所提出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文化。现代文化不仅促使人们思想开放和自由,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拓宽了空间,为整个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维度。
四、结语
社工机构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分担政府社会责任、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社工机构的发展初期,由于资源依赖、自主性较弱等原因社工机构出现了行政化现象,通过社工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政府购买方式的转变、公民社会支持力度的加强以及树立现代先进文化观念等途径,社工机构的未来发展会创新发展模式,改变行政化倾向。
[参考文献]
[1]张耀臻.资源依赖视角下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机制初探[D].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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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01).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原则,其中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是必须牢牢坚持的重要原则,应贯穿于统一大市场建设可持续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要深刻把握两者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力行简政之道,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另一方面,为畅通全国大循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把两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所谓政简易从。无论是释放市场潜力、激发发展动力,还是促进平稳运行、畅通循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都是前提和条件,都要求我们善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来赢取企业活力创造力的“加法”乃至“乘法”。从《意见》出台背景看,主要针对实践中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比较突出,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等问题。种种妨碍说到底都属于烦苛怠政积弊。只有靠“放手减负”“放水养鱼”的简政放权,才能把市场资源巨大优势发挥好。
简政放权的目的或意义:“简政放权”是权力外放,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国务院前两次召开常务会议, 共批准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简政放权,这就是为了“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简政放权”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它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它能更好地发挥地方的作用,激发内在活力;它能推动经济转型,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内需潜力、形成新动力。 “简政放权”是强化管理,是保障民生的守护者。改革取消和下放权力是为了更有力地创新和强化社会管理,就是要编织一张覆盖全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将好的管理措施用在民生大计上。“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简政放权”既是增强政府治理、建设现代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保障。
问题一:请根据材料1,总结广东技工教育的经验做法,并简要说明。 【答案要点】 1.首创“校企双制”合作办学模式,政府出政策、企业出岗位、院校出学位。 2.搭建“百校千企”合作平台,组织全省技工院校与千家重点企业对接,将教学和生产实践、科研紧密融合。 3.全面推行技能导向的“双证书”制度,创新评价方式,实行技能学制提高实操比重。 4.打造高水平技能学院,围绕师资队伍建设和世界技能大赛强化国际合作交流,打造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教师队伍。 5.实施省级示范性品牌专业建设,打造国家示范性技工院校,形成高技能人才硅谷。 6.扩展培训对象,创新培训模式,促进人力资源技能结构优化。 【中公参考答案】 广东技工教育强化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育:一是首创“校企双制”合作办学模式,搭建“百校千企”合作平台,将教学和生产实践、科研紧密融合。二是创新评价方式,推行技能导向的“双证书”制度,实行技能学制提高实操比重。三是强化国际合作交流,打造高水平技师院校、管理团队和专业教师队伍。四是实施省级示范性品牌专业建设,形成高技能人才硅谷。五是扩展培训对象,创新培训模式,促进人力资源技能结构优化。 问题二:请根据材料2、3、4,以“人才是第一资源”为题目,写一篇短评。 【中公参考要点】 人才是第一资源 管延安、姚惠芬、黄大发等身处工程一线、产业前沿、农村阵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切实解决问题,他们是真正的“人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第一资源。 近年来,我国人才在数量和质量发展上呈现良好态势,但同时,人才短缺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新兴产业,人才供给远远跟不上市场需求;在传统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掣肘发展进程。 人才是第一资源,为了破解人才短缺难题,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东出台多项政策,吸引人才。人才引进也为其创新能力带来“井喷”式发展,“广东创新”也成为一张闪亮的世界名片。今后,广东将持续引进人才,集聚第一资源,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参考答案】 人才是第一资源 中国“深海钳工”第一人管延安夯实超级工程的点滴细节;苏绣大师姚惠芬不断创作与创新,发明全新刺绣技法;团结村村支书黄大发在悬崖峭壁间挖出10公里“天渠”,带领乡亲们走上致富路。他们身处工程一线、产业前沿、农村阵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切实解决问题,他们就是真正的“人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第一资源。 近年来,我国人才在数量和质量发展上呈现良好态势,人才贡献率显著提高,人才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人才短缺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新兴产业,人才供给远远跟不上市场需求;在传统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掣肘发展进程。 人才是第一资源,为了破解人才短缺难题,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东出台多项政策,通过给予补贴、降低职称评选门槛等方式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大规模、高层次的人才引进也为其创新能力带来“井喷”式发展,广东一跃成为港澳台人才总量最大、创新创业最为活跃的区域,“广东创新”也成为一张闪亮的世界名片。今后,广东将持续引进人才,集聚第一资源,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问题三:请根据全部给定材料(仅限给定材料),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才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拟题目,写一篇策论文。 【中公参考例文】 发挥人才作用 成就复兴大业 符坚用王猛而荡平西陲,柴荣得王朴决平边之策,萧绰倚韩德让成中兴伟业,神宗因张居正而国富兵强。众所周知,“治国经邦,人才为急。”只有让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成就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充分发挥人才作用,要改革体制作育人材。近年来,我国人才数量与质量呈上升趋势,但专业人才的极度短缺却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部分人依然受到“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老旧思想的误导。高等教育忽视实践学习,职业教育缺乏社会认同。针对这一问题,广东首创“校企双制”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模式,将教学、实践、科研紧密连接,并将职业教育的覆盖面从学生延展到一切有学习欲望的社会人员,实现人才结构优化。这一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首先便是要改革教育体制,培养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全能型人才,奠定发展的基础。 充分发挥人才作用,要确定标准选拔人才。“人才那得如金铜,长在泥沙不速朽。愿公爱士如爱尊,毋使埋渣嗟不偶。”若要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需要准确地选拔人才,而这需要科学的选拔标准。多年来,我国申请专利项目、发表论文数量皆领先世界,但可以创新技术转化不多。其因,便在于我国人才考核、选拔的标准错位,对人才造成误导。其实“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不论身处任何岗位,从事何种工作,能够攻坚破难、促进发展,便是人才。我们应该改变当下人才考核选拔的标准,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列为首项,同时设置合理的评价周期,避免急功急利的问题出现。 充分发挥人才作用,要疏通渠道流动人才。企业科技创新需要人才,农业现代发展需要人才,城市科学规划需要人才,农村社区建设需要人才。只有疏通人才流动的渠道,才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今的城市,资源集聚,吸引人才,可乡村振兴却无人可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疏通人才下乡的通道。乡村政府既要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尽可能地为人才优化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又要加强宣传,将农村地区蕴含的丰富机遇广而告之,吸引人才前来发展。 “人既尽其才,则百事俱举;百事举矣,则富强不足谋也。”三国时期,刘备起于毫末,却能雄踞川蜀三分天下,凭借的便是手下济济人才。如今我国身处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众多的艰巨任务等着人才承担。我们要加强人才培养,选拔优秀人才,将他们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如此方能发挥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两道填空题答案:1、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近40年来,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改革开放中深入推进,政府治理不断创新、效能持续提升,使人民群众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级政府职能加速向服务型转变,大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更加注重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建设,有力推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扩展资料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具体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全面深化的崭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把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这个阶段,各级政府牢牢抓住简政放权这个“牛鼻子”,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引领,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供给。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了44%,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极大提高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整版探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作为教育管理学史逻辑展开的教育管理学,发展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教育管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信息化、科技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作为我国教学体系之中的重要环节——大学开始注重教学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改革,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内外部共同改革的模式来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本文将以大学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以及基本思路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大学教育;教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
人类文明的进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可持续发展策略深入人心,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都需要以此作为自身发展的立足点。教育作为人类文明进程之中的重要推动力,也须将可持续发展策略落实到位。本文将对大学教育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策略进行探讨,从而为后者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当前大学教育管理之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部门约束过多
大学教育作为我国教学体系之中的关键环节,难以避免地会受到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约束。从目前来看,这一点直接导致我国高校教育管理效率低下,模式单一落后。对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整个管理体系和模式以及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要求其按照上级出台的文件和命令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因此,整个教学管理体系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学校缺乏一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对于老师,从教材的选择,试题的编排到教学计划和内容的安排,都须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提前审批,对不符合相应管理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并未考虑到教师的实际教学进度以及学生的学业水平。除此之外还要求老师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作出了硬性指标和规定,因此很多老师面临着课业和科研的双重压力。
2.教学管理部门约束过多
教学管理部门约束过多是现在高校教育管理之中的普遍问题。很多教育管理部门为了抓进度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在未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教学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定期的检查。这种不切合实际的教学管理模式使得学校和老师承担过多的教学压力,为了完成教学指标,很多学校只注重教学进度,而忽视教学质量。
3.学科之间存在较大的壁垒
教学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信息化时代和碎片化时代的到来,大学诸多学科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壁垒。我国高校在进行教学时,大多采取西方的教学模式,主张教学的专业化和精简化,这种模式尽管能使学生对专业有更加精深的了解,但是极易导致学科之间缺乏一定的融合和沟通,学科壁垒的形成使得学生难以对大学的知识体系有一个宏观的掌握,在知识构建上也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因此难以真正地实现大学教育管理之中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次,学科之间的壁垒也导致教师之间缺乏一定的沟通与合作,外加上落后的教职制度以及职称晋升激励机制使得不同学科的教师往往只注重自主研究,忽视跨学科研究与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一点不仅导致教师在教学时难以采取系统化、联系化的教学方式,而且还极有可能造成学生看待问题的片面性。
4.可持续发展意识的缺乏
意识指导实践,可持续发展意识的缺乏导致我国高校难以进行大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首先我国诸多高校仍然采取终身教授制,这种教职制度导致教师故步自封,局限于以往的荣誉以及现在的安稳状态,难以采取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进行教学模式的革新。其次,学科之间的壁垒和隔阂导致不同学科之间缺乏一定的联系与沟通,教师也并未进行跨学科的研究合作,因此难以站在宏观的角度进行教学活动以及科研项目的开展。最后,职称晋升制度直接与薪金水平挂钩,导致许多教师将经济效益作为自身的目标,在进行学术研究和科研活动时,并不是自身对学术的忠诚与热爱,而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狭隘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直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背道而驰。
二、大学教育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1.加强政府对大学教育管理的推动
为了促进大学教育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自身的理念,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通过简政放权来给予大学自我管理的机会和空间,使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活动地开展和管理;其次,通过实际考察了解大学校园的管理现状以及学校的师资力量和综合实力,让有经验的老师和权威专家进行教科书的选择以及考试内容的安排,从而真正地做到实事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2.放宽对大学教育管理的约束
教育管理部门应该是大学教育管理的引导者和风向标,因此需要发挥方向上的引导作用,而非进行实际管理的干预,通过放宽对大学教育管理的约束来增强大学管理的活力,使其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来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
3.进行跨学科的研究与教学
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是大学教育管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目标和任务。针对学科分离这一现状,需要学校和老师的共同努力。学校在进行教学科目设计以及教学内容安排时,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并找出学科之间的共通处,引导老师进行教学活动。另外老师也需形成跨学科研究合作的正确理念,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观,用联系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加强与跨学科老师之间的科研合作,从而在教学活动之中让学生站在宏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全面的思考,养成正确的认识观。
4.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意识
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是落实该教育管理理念的前提和基础。对于老师,可以通过对其进行定期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其在进行教学活动及学术研究时,加强跨学科之间的合作,将系统观作为自身教学和研究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还需开设相关的课程,对学生进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灌输和培养,并为其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氛围,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之中,形成正确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观念。
三、大学教育管理就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基本思路
1.以就业为导向
大学作为连接学生和社会的桥梁,是学生走向社会的跳板和垫脚石,为了使学生顺利地实现社会化,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可持续发展策略要求大学在进行教育管理时将就业作为导向。以就业为导向要求学校,首先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专业的设置,真正地实现对口教育,让学生实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其次则要求学校提供一定的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之中了解社会的需求与自身的不足之处。最后则需学校设立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就业信息渠道的通畅及时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从而使其顺利的就业。
2.实现校企结合
校企结合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更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在大学教育管理中,校企结合能够实现专业对口,通过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来进行教学目标和计划的联合制定,真正地培养出社会所需的综合型人才。
3.实现专家教师管理
效益第一是可持续发展策略之中的重要原则,在大学教育管理模式革新时,也将效率和质量作为自身的目标,通过组建委员会以及开展研讨会来实现专家和教师管理学校,并由其担任教学管理之中的各个职位。这种直接由专家和教师进行大学教育管理的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教学管理专家有着深厚的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因此是整个教育管理体系之中的风向标,可以通过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来保障整个体系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另外教师作为教学的一线人物,对整个教学情况以及发展方向有着最及时、最全面的了解,同时也能清晰地认识到现有的大学教育管理体系之中的矛盾与不足。因此,在进行教育管理时能够在了解学生实际需求与社会动态的基础之上进行管理行为的调整和革新,并有效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管理体系和模式这三者之间的矛盾。
4.辅助以一定的学生管理
大学生作为充满朝气与活力的新生代,既是大学校园之中的主体,又是大学教育管理体系之中的被管理者。因为大学生的自控能力较强,心智也较成熟,因此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策略时可以在专家管理的同时辅助以一定的学生管理。大学管理包括学生文化创新成绩管理、学生寝室管理、校园秩序管理以及校园环境管理,在这四个板块之中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往往处于消极的被动状态,自身的民主参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整个管理效率比较低下。因此针对此现象需要学校转变管理理念,将学生作为管理的主体,让学生在四个管理板块之中担任一定的职位,赋予其合理的权利,在合理的领域之内直接实现学生管理学生模式。这一点能加深学生对校园管理的认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履行义务并使用一定的管理权力。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学生管理学生的模式既尊重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又能提高管理效率,有效地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学教育管理之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社会、学校及学生三者的共同努力,并将该理念落实到理论和实践的各个环节之中,这一点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推动人类文明进程有着极大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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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高校中,学生党员的培养是开展高校党建工作的重点,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建设好共产党未来先锋力量就要依靠学生党员们的努力。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培养高校学生党员是为党组织注入新鲜的血液重要人才来源,但这些学生党员该如何进行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党员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探究解决方案,更好地对高校学生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关键词]学生党员;教育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高校学生党员的培养与教育工作一直是校党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是高素质的青年学生的聚集地,集合了一批批有各色专业特长的学生,是选拔优秀干部及学生党员的重要场所。另外,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下,机遇与挑战并存,培养下一代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培养怎样的接班人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能照搬照抄非学生党员的管理方式,必须结合学生党员个性鲜明、有良好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创新办法,找出适合高校大学生党员的一套管理体系。
一、存在于当前高校学生党员教育和管理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仍有要改进之处。尤其是今年来,随着90后成为大学生的主体,传统的思想教育方式已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各种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对大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方式也应创新办法,不断完善大学生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体制。
(一)学生党员自我管理教育中存在的不足
随着党和中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大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不够高,对自身教育认识不足。在高校中,绝大部分学生党员都掌握了良好的党的理论知识,保持着积极的学习态度,在师生中树立良好的带头人形象。但也存在有的大学生入党后人存在党性意识淡薄、组织观念性不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组织上虽然先入了党,但思想上未真正入党。有些学生党员甚至认为提交入党申请书后,每次考试通过,走完发展程序就算入党了。大学生党员首先应端正入党动机。入党是光荣地,但不应将它作为为政治道路铺路的垫脚石和增加就业机会的筹码,而对于党的理论、路线、宗旨理解不深,没能真正从思想上入党。正确的入党动机是经受组织考验的基石。因为有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在困难和挫折面前有积极乐观的态度、勇于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不利因素,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二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有些学生党员存在入党前为了使自身思想行为符合入党标准注重自身,入党后就松了口气的错误思想;有些大学生党员有“船到桥头自然直”的思想;甚至有些预备党员认为预备期只是一种形式,不重视在预备期间自我修养的提升。他们认为从预备党员到正式党员,只要预备期满,就可转正。只要踏进了党的大门,政治上就有了保护伞,开始逐渐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三是学习上重专业知识轻自我修养提升。有些学生党员一味埋头学习专业知识,不注重自身党的有关知识水平的提高,对周围的人和事的关心减少了,这样使自己周围缺少朋友。专业知识的学习应作为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是获得幸福感的终极法宝。
(二)党组织生活单一,流于形式
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方面,学校党组织按照党内的明确的规定,开展如“三会一课”制度、公开进行民主评议、为每位党员配备培养联系人、定期开展民主生活会等,真正做到将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让每一位正式的党员也有一直接受教育的机会,紧跟时代的步伐。一些党组织在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上缺乏创新,方式方法过于单一,习惯于念念报纸、读读文件、看看电教片、传达上级讲话,枯燥无味,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一些基层党组织甚至对政治生活涵盖的范围缺乏足够认识,狭隘地认为党内生活仅限于“三会一课”,而且其组织的“三会一课”也多流于形式。
二、对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高校大学生党员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结合支部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两方面发现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为做出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改善提供基础。
(一)大学生党员自身的原因
在校大学生党员身负两种角色,一是学校学生,二是党组织的一员。但他们常常关注的事自己的发展,把自己定位在学生的角度上,换句话说,就是常以“学生”自处,在待人接物上,常以自我为中心,缺少集体意识。在新时期下,学生党员接收到的信息来自四面八方,个性需求趋向于多样化,为深入了解学生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政治素养增加了难度。学生党员往往缺少主体意识,仅限于完成党交给自己的工作,没有把自己看做是党组织生活中的主人。
(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随着学生党员人数的迅速增加和支部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主动要求入党的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的难度逐渐加强,教育的广度及深度有待加强。由于学校的党组织缺乏物资、资金及人才,基层组织难以有针对性地掌握学生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及大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情况。组织的宣传和管理不到位,缺乏有特色的、创新性的党性活动,在校内没有带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对党务知识了解不深,这些都不利于学生党员和党支部的教育管理。学生党支部成员间的交流不深,支部压力巨大,难以做到面面俱到。
三、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培养教育管理的措施
高校学生党员教育工作是为了提高大学生党员的素养,锻炼学生党员的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党员不断发展与完善。高校学生党员的教育也应结合党的理论,以此为指导,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风”建设。针对学生党员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发现原因、分析原因并基于自己的实际经验总结了以下对策:
(一)完善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学生党员的管理,应该从入口开始把关,从推优开始,紧抓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党的有关知识的了解。学生入党,做到各个阶段都有高素养的正式党员跟进,对要入党的学生进行考察,不仅要有书面的党知识的考察,还要对学生的思想进行考察。期间,若出现不合格者,及时做出处理,例如延期发展或不予以发展,真正做到每一个入党的学生都能从思想上入党,做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在选择学生上党课时,可以将那些平时学习成绩优异或是学生干部优先考虑,提高党课的面授效果。党课的上课内容应以常识性的知识为主,增加学生党内知识量的储备,确保授课质量,进一步保证学生党员在普通学生中的优良形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学生党员的先进性。
(二)工作中用理论联系实际
在大学生党员参与培养教育的过程中,应加强党员间的交流学习工作,倡导学生利用党的理论知识在生活实际运用中进行分析研究,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发展理论,增进理解。在校内,团支部和学生社团是良好的理论、实际相结合的平台。在这里开展工作,不仅能是党员的沟通协调能力,甚至党支部的能力得到充分锻炼,还可以提高学生党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参与学院、系的学生管理工作,可以绕过他们时刻接受来自广大群众的检验、监督,时刻检验自己,不定期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渐渐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还可通过带动促进,让他们带动其他部门,进而达到一起进步的效果。
四、结语
高校是培养优秀党员的摇篮。面对以90后为主的大学生党员群体,结合互联网以及各种移动端的交流平台,创新党的理论知识和党内活动的形式,这将在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的效果,将大学生党员的理论教育落到实处,进而在整个校园中刮起一股新的风潮。努力开展好群众的教育管理活动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这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也同样适用。高校必须重视学生党员思想的先进性,树立以为中华崛起为时代己任的目标,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输送好质量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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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
深化“放管服”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明确权责归属,处理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政府职能更多向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治理等方面转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简政放权应当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契合,使改革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应当同时颁布相关法律规范或政策性文件,为公共服务的连续性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政策依据和制度支撑,防止未经法定程序任意变更或终止公共服务。
对行政机关不当变更或终止公共服务的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寻求相应救济。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力的进行追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深化简政放权中体现服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