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柯西写刘鑫:
她的罪不在于不开门,
在于眼睁睁看着江歌被杀不报警,
在于眼睁睁看着江歌被杀反锁门,
在于眼睁睁看着江歌被杀不做证,
在于眼睁睁看着江歌被杀不心痛,
她以为可以逃避,
却不知道正是逃避把她写上了罪人的碑。
生活中善良正直而富有担当的江歌们,
希望你们明白,
这个世界99%的人,
都不足以称兄道弟,亲密无间。
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也只能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你可以善良、正直,
但你要分得清,有些人的忙,
真的不值得帮。
但你要分得清,你的善良,
不必用在所有人身上。
新闻多是有热度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会渐渐淡去人们的视线,成为被抹去的记忆。
也有一种新闻,无论过多久,当它重回舆论,总能用锋锐的棱刺,扎进你的内心,搅动你的柔弱。“江歌遇害事件”,就是后者。
关于事件的来龙去脉,其实不必过于赘述。简而言之,就是去年的11月3日晚上,留日女学生江歌被一个叫陈世峰的人杀害,而陈是江歌闺蜜刘某的前男友。
在那个惨痛的深夜究竟发生了什么,江歌已经不能亲口告诉我们,或许只有刘某和陈世峰才心知肚明,而与江歌同住的刘某,早已撇清关系,“根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嫌疑人的信息,听到的争吵声也是隔着门”, “想出门看看,却推不开门”。然而,这些冰冷的言语,其实都经不起推敲。
江歌和刘某的前男友在门外争吵、受伤致死,难道没有发出一点反抗和呼救的声音,在屋内的刘某难道听不到?从常识来说,一般居住的门都是往屋内开的,而不是往外推的,门怎么会打不开?有留学生表示,在日本就没有从外面锁上里面打不开的门。
无论是简单的逻辑推论,还是邻居的证言、双方的微信对话,都指向一个残酷的结论,就是刘某带有见死不救的嫌疑。
从人的本能看,趋利避害亦无可厚非,为了安全躲在房间,不敢立即出来相救,也情有可原。但更让人心寒的是,案发300天,刘某竟然没有见过一次江歌的母亲。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微信不理。偶尔回复一句,也是特别客套的:“阿姨,江歌死了我也很难过,请你不要再找我了。”甚至还威胁,“你再骚扰我,我死都不会出庭作证的!”
即便真的如刘某所言,她与此事毫无关系,这种做法也是冷血无情的。毕竟,这是自己闺蜜的母亲,一个失去孩子的悲伤母亲,说清原委,致以安慰,也是人之常情,有什么不敢、不能面对的呢?难道“心中有鬼”?
近期,知名网络视频栏目《局面》,记录了江歌母亲与刘某见面的情形。两个小时的相见,夹杂着江歌母亲对刘某的盘问和指责,以及刘某的痛哭和辩解。江歌母亲表示不会原谅刘某,而刘某则在舆论重压之下,呈现出崩溃的迹象。
这次见面,只是舆论道德重压下,对人性的一次拷打。或许,在现实中,社会道德的谴责,还会让某些人惴惴不安,度日如年。但这种道德层面的“惩罚”,不应是事件的终结。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刑法实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和保护管辖。被日本警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也就是江歌室友刘某的前男友,可依照犯罪行为地日本法律进行审判。对于刘某,随着事件调查深入,如果证实“见死不救”,也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基于江歌与刘某的前置关系,一方对另一方存有救助义务。如果“见死不救”,连报警电话也没有的话,应视为放任对方的死亡(间接故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本刑法中,“见死不救”被称为“遗弃罪”,对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遗弃致死伤”罪名成立,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急救车,结果延误了救治。东京高等法院对押尾学的判决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个月。
不仅如此,按照《民法总则》,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如果江歌的见义勇为行为得以确认,作为受益者的一方,应当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道德不是万能的。面对人性的暗黑,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坚强。
观点一:法律不容挑衅,道德底线同样不可突破江歌被害,刘鑫无疑负有很大责任,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江歌是为她而死。
但是正常情况下,法庭并不会判处刘鑫有罪。而刘鑫的父母,即使言行践踏了人类的底线,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庭可以惩罚他们,毕竟,拒见江歌母亲是无罪的,辱骂江歌母亲,也不算是法律上多大的过失。
法庭拿他们完全没有办法。事实或许令人绝望,但我们必须承认,在有些地方,法律确实无能为力。
当红作家“咪蒙”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问——“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是的,有些恶行确实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的触角之外人就可以为所欲为。经过近300天的等待与哀求,江歌妈妈始终无法见上刘鑫一面,得到的回复只有威胁和谩骂,万般无奈之下,她只好把刘鑫一家的信息发到网上,把他们交给舆论。
幸好还有网络,幸好还有正义的大多数。如今舆论的潮水几乎把刘鑫一家淹没,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都陷入极度困境。
但他们并不值得同情,这是他们为自己践踏人类底线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正如作家连岳在其公众号中所言“并不是只有法庭才能够惩罚。
刘鑫一家,以后日子会相当难过,他们像活在一个透明的监狱里,愿意与他们交往的人,将极少。人人都可施行公正,人人都有惩罚的力量。”
社会道德提倡知恩图报,而以怨报德则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刘鑫一家之所以被众人所唾弃,正是因为他们突破了这一底线。
这件事提醒我们,在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守法,也应对道德底线抱有更多敬畏之心。在法律延伸不到的地方,还有道德。
对于法庭无法惩处的恶行,还有道德审判,还有舆论谴责,后果同样很严重。
、刘梅:孔子的老师是谁? 刘星:钻子,没有钻子哪来的孔子呢? 2、刘星:我郑重的承诺! 小雨:我隆重的不信! 3、刘星:小雨,你说咱俩是好兄弟吗? 夏雨:那当然啦!“流星雨”说的就是咱俩! 4、刘星对夏雪说:等你看见大猩猩之后,你就知道你的两个弟弟长得多么的帅了! 5、小雪同学:我找夏雪! 刘星:请问贵同学贵姓找她有何贵干? 6、妈妈:嘿,我真不该生你这个不懂事的 刘星:谁要你生了??经过本人的同意了吗?? 7、林凡(激动的):你就是那个可爱的,夏雪的弟弟? 刘星(傻笑着):我就是那个夏雪的,可爱的弟弟。
8、刘星:我顶着压力上了这么多年学都没离家出走,你们不觉得我很坚强吗? 9、在刘星班上的足球赛,小雨小雪夏东海刘梅为刘星加油喊道“刘星的班加油!刘星的班加油!” 10、小雨:他们要再不和好,我就吃一百个冰激凌,自杀! 刘星:他们要再不和好,我就玩一个月电脑,我累死自己! 11、刘梅:我可以进来吗?刘星:不可以夏雨:你怎么不让妈妈进来?刘星:不让她进来,她呆会还会进来。门开了—— 13、刘星:刘星二号,瞧这名起的,跟杂交水稻似的! 14、小雪:我叫夏雪 小雨:我叫夏雨 刘星:我叫下冰雹 15、刘星:爸妈,要是有个人死乞白赖的非要找你们去跟他谈谈,你们去吗? 夏东海:谁要找我们谈谈啊? 刘梅:病人? 刘星:不是,是……我们班主任…… 16、刘星抱着本书说:“在厕所的时间长短不能代表这人是办大事还是小事。”
17、刘星:搏击长空的雄鹰是不会羡慕被表扬的小鸡的! 18、夏雨:只许姐姐放火,不许弟弟点灯! 夏东海:不准乱改成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夏雨:但咱家只有姐姐没有州官! 刘星:你凭什么这么说我们呀!你比谁都过分!夏雨:不听爸爸妈妈的话! 刘星:你一进门就给我们俩下马威! 夏雨:而且还交男朋友! 刘星:而且还把男朋友带家来! 夏雨:还两次!夏东海:能不能留个频道也让我们说两句啊! 刘星:跟她相比啊!小雨送小妹妹一根鸡毛,算得了什么啊? 夏雨:对,刘星贪玩算得了什么啊!刘星:真是的!小雨吧!(飞吻)算得了什么啊? 夏雨:对,刘星的二分又算得了什么啊? 刘星:我们才是好孩子!夏雪(尖叫):我要和你们这两个小坏蛋决斗!! 19、(半夜)刘星:妈,你能给点资金吗? 妈妈:干吗? 刘星:(摸头发)我想把这玩意染成绿的,再交一个女朋友。 妈妈:你敢—— 刘星:为什么小雪就能找狂野男孩,我就不能找我的野蛮女友啊?! 妈妈:你要敢找野蛮女友,你就会发现你有一个又狂野又野蛮的老妈!!! 20、夏东海:你说怎么办?刘星:还能怎么办呀!夏东海:你想怎么办哪?刘星:这么办呗!夏东海:你到底是打算怎么办?刘星:还能怎么办呀!就这么办呗!夏东海:我跟你说点中国话怎么这么费劲呀!!! 21、小雨:饿了吃,吃了饿,饿了还得吃吃了饿,饿了吃,吃了还得饿刘星:不对不对,你还唱少了一个环节小雨:哪个环节呀?刘星:听着啊(拿起筷子很有节奏地敲桌子)饿了吃,吃了拉,拉了还得饿吃了拉,拉了饿,饿了还得吃 22、刘星和小雪都趴在饭桌上睡觉,这时刘梅过来,拽起刘星的胳膊。
刘梅:你看看表,这才几点哪,就睡了。 刘星:我昨晚上没睡好。
刘梅:又玩游戏机了吧? 刘星:没有。刘梅:那就是上网玩了吧?? 刘星:没有。
我想关于考试的事呢。 刘梅:考试的事?你考试又没及格? 刘星:还没考呢! 刘梅:那就是想想怎么作弊?刘星:你怎么老把我往那坏处想啊!! 刘梅:让我往好处想你也得给我机会呀! 23、刘星说的:“爸,小雪在班里的外号是大姐。”
爸爸:“这怎么了,你们之间起外号很正常啊.” …… 刘星:“可问题是,她们班还有一个男生外号叫‘大哥’” 爸爸:“那按你这么说,你们班同学都叫你叫猩猩,是不是还有一女生叫狒狒啊?” 24 姥姥: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夏雨:吃苦就可以骑在别人头上吗? 25.夏东海:你来讲讲窦娥的故事. 刘星:窦娥?我不认识啊! 夏东海:你不是整天说你比窦娥还冤吗? 刘星:窦娥,是我国历史上最冤的一位妇女…… 26、爸爸出差晚上没有按时到家,妈妈让小雨打他手机,打完后.. 妈妈:谁接的电话? 小雨:一个女的.(众人紧张)"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法接通。." 27、小雨说`妈妈我要吃冰淇淋。
妈妈:又吃?这么胖了还吃 小雨:美国的小孩就天天吃冰淇淋 妈妈:所以美国那么多胖孩子,你呀,就欠你们老师也带你们去跟山区儿童手拉手去 小雨:什么意思啊? 刘星:意思就是……不让你。
外来生物的奇袭(上)"我回来了."一阵大叫,大家都知道,他就是捣蛋专家,刘星!"给我洗手去!"在一旁做饭的"梅梅"刘梅大喊,刘星那副傲相,顿时不见了,他的眼睛比1号硬币还要大1号!就想老鼠见了猫,"妈。
你怎么。..怎么在这啊?"刘星的声音颤抖了."我在家不可以啊,合着这是你家不是我家,我是一个宇宙外星生物来客?"刘梅一脸霸道相,刘星一边跑回房,一边大叫:"啊!我家有外星球生物来客,我要成名了!"说完就进去了,过一会,刘星把头探了出来,问道:"妈,要是我们家成名了,你说,我先跟成龙和拍电影呢,还是跟李连杰,还是JAY(周杰伦)?"刘梅说了一句话:"你是不是很想拍?"刘星点了点头,"那拿生物试卷来给我看看?"刘星小心翼翼的拿出一张纸,给了他妈,然后飞也似的跑回了屋里,一个震惊全武林的奇功发出,河东狮吼,"刘星你给我出来!"摄相师你把镜头放大,看看试卷,天啊!12分,哎,看来,刘星难逃一劫了,来,咱们为刘星默默祈祷吧。
..。
我的探索
一次老师给我们留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让我们利用废旧物品做一件有科技含量的作品。
我想了又想,决定“造船”。回到家,我找到废泡沫塑料做船体,旧牙签代替钢钉,窗子用蓝水笔画,小红旗用金龙鱼油的标签制作。一切符合废物利用的原则。一艘双体客船终于做成了。
我兴致勃勃地将船放进水池中,令我扫兴的是它浮在水面却一动不动。怎样才能使它行驶哪?我冥思苦想了好一阵子。突然眼前一亮。不久前的一天,我用几个肥皂盒,当小船在浴盆里玩,突然发现一个皂盒行驶起来,其它的皂盒却浮在那里不动。我十分好奇,拿起它一看,发现它下面粘着一小块肥皂。心想:莫非是这小块肥皂在起作用?对呀,何不大胆地尝试一下呢?我用小刀切下一片肥皂粘在船底,但未见船动。咦?怎么不灵啦。哦,可能是粘错位置了?我从新调整了几次,仍旧不动,此时,我有些心灰意冷了。心想算了吧。就在我刚要放弃的那一瞬间,“我要反复思考好几个月,有九十九次结论都是错的,可是第一百次我对了。”爱因斯坦的这句名言在我耳边久久地回响着。是呀!做事怎能半途而废呢?我又振作起精神,反复试验起来,最后我在船尾的水线下方,挖了个槽,将一小片肥皂粘了上去。当船再一次进水时,哇!只见它笔直地朝前方缓缓地驶去。
望着行驶的小船,我喃喃自语道:“肥皂为什么能使小船行驶呢?”被一旁的老爸听到了,他耐心解释说:“是因为肥皂表面张力大于水的缘故。” 我这才恍然大悟。
通过这次试验,我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只有大胆地尝试,才会取得成功。
原创
随着第一缕阳光照耀到大地,新的一天开始了,幸福快乐的一家也开始了新的一天的忙碌,他们谁也不知道又有新鲜事发生。
.-----题记今天是星期天,刘星他们家一家五口全部在家。
由于刘梅女士的家教甚严,每个人都只能本分的呆在家中。老夏最近迷上了彩票,每天都要买上两张来解解闷可是今天却被禁足了。
看这他的儿女们也跟他一样百般无聊的靠在沙发上,于是便怂恿他们,告诉他们彩票的好处,说:“亲爱的孩子们,你们知道吗?现在买彩票中奖的几率有多高,要是我们也中奖的话我们就要什么就卖什么了。”听了老夏这样说刘星第一个心动了,可小雪却仍有疑惑,她认为:如果每张彩票都能中的话,哪来这么多钱呢?哪有这么天上掉钱的事,就算有这样的事也不会这么巧被我们遇见。
可刘星不信不可能,于是双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争辩刘星和老夏是指持买彩票的,则小雪不支持的,小雨是墙头草风往那吹往那倒,梅梅是裁判。双方争论的不相上下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不过事到最后统一买彩票的那方获胜。
一大家子便浩浩荡荡的去买彩票了。卖完彩票后,他们就开始幻想中奖后,应该怎样花这笔钱。
刘星想有了这笔钱他奇偶可以环游世界一周了,就可以摆脱老妈约束了,倒世界各地去走走也可以增长见识,多好啊!小雪想有了这笔钱就可以去游玩热带雨林,也可以去探索神秘的海底世界了,然后在去游览全国世界的名胜古迹,那该多棒啊!小雨的想法比较简单,那就是玩遍类似于迪士尼乐园的游乐园。梅梅和老夏共同的愿望就是补上他们的蜜月。
他们抱着各自的幻想等待着公布结果,可结果却惨绝人寰,那就是他们没有中奖。他们无奈的回到了家。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自己的公寓门口被杀害了,一直是最近几年最让我个人揪心的新闻了,尤其是每次看到江歌妈妈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的动态时,感觉到自己特别无力,没有能力去帮助这样的人,也没有办法去解决这样的事情。
事情的过程到底是怎么样呢?这个和江歌的闺蜜是脱不了关系的。
2016年的11月3号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自己的公寓门口被捅了数刀之后身亡。这个消息传到国内之后震惊了很多人,尤其是在得知真相之后,很多人都很愤怒。
江歌被害的那天凌晨,她和刘鑫外出打工后回到家中遇到了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陈世峰因为不满意刘鑫的分手,因此纠缠不休,甚至跟踪刘鑫到江歌的公寓门口。
面对前男友的纠缠,刘鑫躲到了室内,留江歌和陈世峰对峙。被激怒了,陈世峰拿出刀子捅了江歌数刀后,扬长而去。而刘鑫面对这个情况,反而把门锁的死死的,最后报警的还是公寓的房东,因为听到了女性的尖叫声。
这件事情最让人气愤的地方在于,江歌把刘鑫当成了好闺蜜,在她遇到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收留他给他地方住,帮她买吃的,前男友过来纠缠帮她理论,但是面对危险时,刘鑫的做法让人心寒,不但没有伸手帮一把,反而把江歌推到了死亡的地步。直到警察到了现场刘鑫才打开门。
这件事情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在于,即使我们都知道是因为刘鑫的原因才造成了江歌最后的死亡,虽然直接的凶手是陈世峰,可是间接的凶手是刘鑫可是我们仍然没有办法处置她,让她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个世界不应当是这样的,好人因为伸出了援助之手,命丧黄泉,作恶的那个人改了个名字,大摇大摆行走江湖。
如果上天真的有灵的话,如果这个世界还能够让我们看得到一点公道的话,让刘鑫付出相应的代价吧,也让江歌的妈妈有些许慰藉。
留学生杀人案在日本
这里面有一些微信截屏,我想它们说明了一些问题。至于如何看待,我无法回答。我只是不明白,为什么江妈不去找真正的凶手要赔偿,凶手没能判死刑,她也没有上诉。可她是完全可以上诉的呀。不管会不会改判,总得要试一试吧。可她为什么没去试。
有的人甚自私。有的人贪生怕死。有的人不知感恩。有的人甚不善良。有的人太过无情,绝情。我们要善良,要懂得报答别人的恩情,要知错就改,勇于承认错误。
生命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虽然很多人拍着胸脯说不会让自己的儿女做刘鑫,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可能私底下还是教他关键时刻做刘鑫,毕竟在当场那种情况得先保证自己的安全,也许放江歌进来已经来不及了,凶手也会跟进来,到时候2个人可能都没命了。但是刘鑫要承受道德舆论的压力这个是一定的,但估计她也不会后悔的。反而是江歌,虽然是义举,但是真的不值得,用自己的生命和老母亲一辈子的痛换来这个“光荣”。
这里面有一些微信截屏,我想它们说明了一些问题。至于如何看待,我无法回答。我只是不明白,为什么江妈不去找真正的凶手要赔偿,凶手没能判死刑,她也没有上诉。可她是完全可以上诉的呀。不管会不会改判,总得要试一试吧。可她为什么没去试。
自私、推卸责任、人性的冷漠。江歌事件中,最引人关注的并不是行凶者陈世峰,而是江歌的闺蜜,陈世峰的前女友刘鑫。整个事件的本身,主角都应该是刘鑫而不是江歌。该从结果上来看江歌似乎替刘鑫承受了这一切。
整个案件最为关键的点在于,为什么刘鑫不开门,那一瞬间人性的恐惧、慌乱无知都惨杂其中。但更为重要的是,自私保全自己占据了最高点,不开门成了刘鑫的唯一的选择。可是在门外江歌所经历的事情,也许超出了刘鑫想象,悲剧最终发生了,而且无法挽回。
刘鑫的自私自利在江歌案的后续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在按键发生后拒不承担自己的责任,刘鑫家人甚至回复江歌母亲“江歌命短,与刘鑫无关”。在案件发生这294天后才第一次与江歌母亲见面,不管如何这一切都是因她而起。她需要为江歌的死负责,刘鑫本身已经犯过了这么错误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不能正视自己,勇敢的来承担这一切呢。
刘鑫在这个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很好的给我们树立反面的教材。不管这个事件是否与你有关,在大是大非面前,我们要勇敢的迈出那一步,可能你曾因此恐惧害怕,但至少不会让人唾弃。
江歌案的背后不仅仅是暴露人性的弱点,也让我们反思自己如果遇到同样的事情,你会如何处理?把我们自己都代入到本案的三个角色中,作为陈世峰面对女友无情地抛弃,你会选择勇敢面对还是纠缠不休?作为江歌,面对陈世峰气势汹汹的状态,是不是还能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解决,而不是进一步的激怒他。作为刘鑫,在门里畏畏缩缩恐惧害怕,你会不会选择拿起武器保护自己和自己的闺蜜?江歌案的背后,其实是一个三输的局面,三个人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一些错误行为,只是刘鑫的行为更加令人厌恶。
首发于金融八卦女
写文章
江歌案重现!95后男友为她挡刀身亡,死者父亲下跪都换不来她出庭作证,难道真要逼死所有的好人吗?
金融八卦女
6 天前
江歌案还未审结,刘鑫版却悄然出现。为救女友,22岁的他惨遭杀害,事后女友竟然拒绝出庭作证,如果所有好人的结局都如此让人心寒,以后还会不会有人,在危险的时候拿出自己的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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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江歌案开庭只剩3天了,刘鑫是否出庭作证备受网友关注。在舆论谴责的高潮时段,刘鑫版却悄然出现,挑战着大众的情感底线。
22岁的实习生李俊杰,为了救女友朱丽,被她的前男友残忍砍杀,朱丽却两边讨好,还玩起了失踪,拒不出庭作证。
李俊杰父亲在网上呼吁朱丽出庭作证
事情发生时,李俊杰还是一名大四学生。他出生于湖北江枝,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亲在当地打工,母亲在家务农,考上了河北地质大学的他,是全家人的骄傲和希望。
今年2月份他在石家庄一所银行找到实习工作,职场生活即将展开,他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在租房的过程中,他认识了中介女孩朱丽。
朱丽没有收他600元的中介费,作为回报他便请她吃饭。
据朱丽对李俊杰的父亲李小国说,席间他俩交流了感情生活状态,李俊杰知道朱丽有男朋友,朱丽也听他说到了一个名叫海霞的人。之后二人便开始交往。
但李小国微博上表示:“知道俊杰没女朋友,(朱丽)就经常联系他开始追他。我儿开始没答应,但女孩子很执着,追了一个月左右,我家俊杰就答应了。这个我和他妈都知道,孩子电话里跟我们说过。”
3月17日,朱丽搬往李俊杰的出租屋。仅仅10天之后,这个女人就给他带来了杀身之祸。
事后,朱丽对李小国说:“他虽然只跟我在一起10天,但是这10天我俩很幸福,他走的时候是爱我的,这样的男人我心里记一辈子……”
根据李小国的叙述,3月27号,李俊杰为朱丽叫了份外卖后去上班。朱丽前男友王优杰拿着刀找来。
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诉刑诉[2017]96号)记录:
王优杰因发现朱丽与李俊杰同居而发生争吵,并当着朱丽的面在屋内乱翻。为从朱丽手机上查找朱丽与李俊杰的联系信息,他从卧室北侧窗台上拿了一把水果刀,用该刀以自伤相威胁,要求朱丽说出其手机密码。期间有快递员上门送货,王优杰将水果刀放于自己右后侧裤袋内。
李小国称:“当时朱丽很害怕,就用微信告诉俊杰。我家孩子知道后,跟单位领导说了声,取了点钱,准备中午请凶手吃顿饭,把事说清楚。取钱时间十点十三分。他怎么也没想到,王优杰是个丧心病狂的魔鬼,会要了他的命。”
起诉书记录:
李俊杰回到住处,王优杰质问李俊杰,当知道李俊杰与朱丽睡在一起后,王优杰动手打李俊杰,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优杰拿出水果刀,向李俊杰的面颈部划了数下,致其面颈部受伤而倒在地上。王优杰用该水果刀划伤自己颈部并躺在床上。后朱丽看到李俊杰脖子处流了很多血,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朱丽按医生要求对李俊杰进行救治时,王优杰参与救助,直致随120急救车到达河北以岭医院,李俊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笫二天警方在医院把凶手王优杰抓走。
以岭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显示:李俊杰左侧颈部Y型伤口,长约18厘米,深达椎管。可以想到,他死前非常痛苦,脖颈几乎被人砍断。
惨案发生后,李俊杰全家受到致命打击,爷爷命悬一线,奶奶哭到住院,母亲几次轻生,父亲的心也跟着死了。父亲李小国还坚强地活着,因为他要为儿子讨回公道。
可是,令他十分寒心的是,儿子刚用性命救了朱丽,她却只录了一次口供,就玩起了失踪,根本没有出庭。
案件还有很多疑点,朱丽不关心案件结果,她的自私懦弱、纵容罪恶,比之刘鑫,还要过分,令人气愤。
2
关键时刻凸显了朱丽两面三刀的本性,她两边讨好,并且毫不犹豫地背叛。
据王优杰的口供,朱丽曾在他砍完李俊杰后,对他说“不管判王优杰多少年自己都会等他”。
但她录口供时并没有积极配合,被问及“李俊杰如何被王优杰砍伤?”,她却回答“自己当时吓傻了,不记得了。”
更绝情的是,案发后,朱丽就不再接李家人的电话,也未曾露面,只在5月份时与李小国用QQ联系过一次。
那次,她还信誓旦旦地保证:“俊杰是为我而死,叔叔我会出庭作证,不会偏袒坏人的。”这给李小国带来莫大希望。
但在8月份,朱丽的措辞变了:“出这件事,我爸妈肯定也是优先保护我的,所以我没有及时站出来给你们一个真相,原谅我。”
这个说辞跟刘鑫的几乎一模一样,难道把锅甩在父母身上就真的天下太平?
开庭的时间越来越近,李小国开始慌了,“求你出庭吧,我跪着求你都行。”
直到11月14日开庭的那天,朱丽的身影也没有出现。
而今,朱丽的电话号码已经是空号,QQ删除,不知去向。朱丽的父亲为她辩解,“她现在情绪不稳。”
别人的一条命,仅仅换来她的情绪不稳。那责任呢?公平正义呢?作为被救者、关键证人,于情于法她都有义务为李俊杰作证啊。
真的为李俊杰的善良不值。也真的为朱丽的狼心狗肺不齿。
3
第一次庭审,朱丽没来。缺少了关键证人的指证,凶手王优杰看到了机会。
他在法庭上他企图翻案,在庭上他的口述与公安取证口供完全不一致,法官多次提醒他,他还继续撒谎。为了不判死刑,他强调自己参与了救治。
检方起诉书显示,“王优杰拿出水果刀,向李俊杰的面颈部划了数下,致其面颈部受伤而倒在地上。在朱丽按医生要求对李俊杰进行救治时,王优杰参与救助,直至随120急救车到达以岭医院。”
李小国对检方表述很不赞同,俊杰左侧颈部伤口深达椎管,说是划伤不能接受。同时,他对王优杰“参与救助”的说法也不认同。
根据朱丽口供,她拨打120以后,因拖不动俊杰 ,多次叫王优杰帮忙,他都不理睬,最后还是在朱丽的百般要求下,才用毛巾包裹住李俊杰的伤口。在法律上这只能叫被动救治。
有法官给李小国打电话,说凶手参与抢救是事实,凶手是初犯判不了死刑,要他接受赔偿,但李小国一家绝不接受,他们要的是法律的公平正义。
更让李小国气愤的是凶手王优杰及其家人的态度。开庭后,俊杰妈妈在法庭上第一次看到凶手心情难以平复,想要骂他,凶手的哥哥、爸爸、妈妈竟要殴打俊杰家人。
事情发生八个多月,凶手及其家人没有说过一句表示道歉的话。凶手完全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一审庭上一脸冷漠,亳无悔过之心。
没有关键证人,法院很难做出最正确的判断。李小国实在走投无路,只有将案件在网上发布,希望用舆论的方式,让朱丽站出来出庭作证。
然而从媒体曝光至今,朱丽从未出现,只有她父亲接受了央视《社会与法》的电话采访,他是这么说的:“你打不赢官司,就要拉我女儿下水。三方都是受害者,我们谁也不想得罪。”
这父亲的逻辑真是荒谬,救命恩人蒙冤,凶手企图翻案,你女儿不出来,至少还剩一个双赢?只是,输的那个,是来救你女儿的人。
人情凉薄让人胆寒。难道善良的人该死,好人活该遭雷劈?
4
朱丽躲了快一年,案件还有很多疑点,李小国想知道更多细节。
比如,李俊杰的钥匙留在了单位,是谁给他开的门?进门之后,凶手具体是怎么杀害李俊杰的?
大量的细节,关系着量刑轻重,都需要朱丽作证,不能任凭凶手为自己辩护。
好在,还有法律可以遏制这种逃脱出庭责任、挑战道德底线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证人强制出庭条款(第 188 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12月3日,李小国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希望朱丽能出庭说明事情的经过,让法庭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真相,以还儿子一个公道。
据悉,李小国已向法院申请朱丽出庭,在等法院的决定。一审宣判至少还要一两个月,即使朱丽出庭,也要等到第二次庭审。
希望李小国能够挺住,等到朱丽出庭,等到真相被彻底揭开、恶人有恶报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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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还未开庭,而刘鑫的升级版就已出现。
善良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这个世界到底还有多少刘鑫和朱丽?
将心比心,都是父母的宝贝,我拿命救了你,你凭什么云淡风轻事不关己?
受害者家属只是想知道真相,你们连这点愿望都不满足。你们究竟在逃避什么?
你们人间蒸发,得了“失忆”,是在逃避自己的良心,缺乏直面自己丑陋心灵的勇气。
一次冷漠的逃避,恶果胜过十次犯罪。
一个凶徒,杀死的是一个好人。一个“刘鑫”,杀死的是社会的勇敢。
资料显示,山东某地法院分析了2013年已审结的411件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证人出庭的案件为3件,仅占全部案件的。
2014年,温州两级法院全年刑事案件中仅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我们不知道这个世界到底还有多少刘鑫和朱丽。
如果所有好人的结局都如此让人心寒,以后还会不会有人,在危险的时候拿出自己的善良?
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已经首次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法律在呼唤。但,还不够。
朱丽,勇敢地站出来吧,为你声称的爱人讨回正义,让行凶者受到法律严惩。
这是你找回做人尊严的唯一方式。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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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现在,轰动一时的江歌案以往将近五年了,凶犯陈世锋判刑20年刑期,刑满释放就能修复随意。但躲在门后、让好闺蜜江歌给自己挡刀苟且偷生出来的刘鑫,变成大网站红,接到成千上万打赏主播,也有了一份相对性体面地的工作中。而江歌妈妈江秋莲开启了店铺,却被网民怒斥:“全是人死后以后才逐渐卖货。”有些人乃至把她比成“女版林生斌”。
江歌妈妈细心出文表明期待消费者是真真正正出自于必须,而不是怜悯。江歌案产生后,很多人谩骂和诬蔑江歌,都被江妈一一送上法院,这必须一笔很大的花费,江妈根据合理合法的方法挣钱,别人没有权利指手画脚。为闺女讨公道,是她生存下去的唯一驱动力。
在闲谈中两个人获知,他们俩家间距但是十公里,而且中学时还曾在一所初中读过书。再次追朔这起案子,大家发觉一些极思细恐的实情。
2015年10月,在日本某高等院校,刘鑫和江歌两人第一次见面。在闲谈中两个人获知,他们俩家间距但是十公里,而且中学时还曾在一所初中读过书。在远在他乡有这般缘份,两个人深感亲近,迅速就变成了朋友,一起吃饭、一起学习,亲密无间。一年后,刘鑫与陈世峰变成情侣,在没有彻底掌握陈世峰的情形下,刘鑫迅速与陈世峰同居生活。同居的日常生活才让刘鑫完全认清了陈世峰的本来面目,陈世峰控制欲强、大男人主义,和刘鑫争执时,目光全是恶狠狠的,乃至挥动起握拳,让刘鑫觉得十分担心。
这一段感情只不断了短短的四个月,两个人就因各种原因分开。之后,江歌和刘鑫同租到一起。据了解,同租期内,刘鑫不清扫不扔垃圾,连洗护用品都需要江歌帮衬。一次,陈世峰赶到公寓楼找刘鑫复合型,刘鑫躲在公寓楼里害怕出去。2016年11月2日夜里,陈世峰追踪刘鑫至工作中的料理店规定复合型,再度被刘鑫回绝,陈世锋看起来心态逐渐无法控制。
其一,刘鑫提投手,使他感觉失去对刘鑫的操纵。其二,刘鑫曾蒙他自己拥有新的情侣,让陈世峰感觉刘鑫压根没有在意过这一段情感。其三,刘鑫收了陈世峰的钱和礼品,却玩起来了消失,没有和平分手。从日料店离去后,陈世峰握紧早就准备好的一把西瓜刀,并戴上防护口罩和遮阳帽,他的挎包里还提前准备了一套预留的衣服裤子,并行走避过监管再乘坐地铁赶到江歌的公寓楼。等候的这段时间内,刘鑫收到了陈的视频语音,语音中陈世峰的语调极为不太好,因此很可能刘鑫早已根据这条视频语音猜测到了陈世峰将要给她产生的是比较严重搔扰。并且她了解以陈世峰的性情,的确能做得到玩命的事来。
因此,刘鑫三次通电话要求江歌和她一起搭伴回家,为了更好地保证她会回来,刘鑫有意瞒报了前任在住所等她的信息。心地善良如江歌,她不但允许了,她在地铁站等了刘鑫一个小时,还顺带给她买了生命中最终一份馄炖。
江歌收到刘鑫后一起回到住所,见到陈世峰在大门口等他们,刘鑫快速进了屋子并锁住了房间门。她让江歌帮她跟陈世锋周璇,而陈世峰频繁规定刘鑫开启房间门,刘鑫熟视无睹。构想一下,假如江歌立即跑开,或是告知陈世峰自身有房主电话,可以让房主打开门,或许结果便会不一样。但是江歌小看了人的本性的凶狠,她挑选独自一人应对魔鬼。在争执中,陈世峰被惹恼,将手上的西瓜刀一次次捅向了江歌,江歌临终前一直在尖叫挣脱……
刘鑫第一时间并没有挑选警报,直到惊扰了隔壁邻居,在其中一个隔壁邻居出去劝阻。陈世峰之后在证言中提及:“江歌用胳膊肘按电子门铃,但刘鑫没打开门……”可伶的江歌前有大铁门,后有陈世峰,为了更好地好闺蜜的一段“破情感”放弃了自身。
事故发生后,刘鑫不但没有歉疚,反倒挑选了消退,由于她担忧自身遭受网络语言暴力。对错失女儿寻求帮助的江母,刘鑫挑选熟视无睹并拉黑江母,就连丧礼都未曾发生。江歌的妈妈打电话寻找实情,不仅没有获得安慰,反倒被刘鑫和她妈妈恶言相向。刘鑫的母亲宣称:“就是你闺女寿命短,为什么瞎折腾大家?”可以看出刘鑫性情里边拥有明显的自私自利和冷淡,和她的妈妈有莫大关联。
从一开始陈世峰拿性命危害她的情况下,她第一时间想的是警报很有可能会造成自身不可以再借宿在江歌家,而不是江歌的危亡。之后也是不管不顾江歌的危亡,把她堵在门口的绝境当中,诸多现象都能够判断,她的冷淡和绝情。错失女儿的江歌妈妈在事故发生后情绪激动,急切寻找实情的江妈只能找刘鑫掌握事发状况,刘鑫却躲了起来。乃至,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也瞒报了陈世峰是她的前任这一客观事实……
江歌妈妈反倒逐渐反思自己:“我是一个有缺憾的受害人,我急切获知实情而干了一些行为惹恼了刘鑫和她的亲人。”殊不知,闺女惨遭杀害,白发人送亲人离去,那就是何其得让人悲痛?大家有什么原因规定江歌妈妈维持体面地和理性呢?江歌妈妈微信被拉黑后,只能打电话给刘鑫家中,痛苦不堪的她期待追讨一个观点。刘鑫的母亲迅速就厌烦了,她在电话里吼道:“你女儿被别人杀了是她命短,你来找凶犯!”刘鑫也好,她的爸爸妈妈也好,他们挑选了无情无义。江歌妈妈一次次崩溃下总算才作出抵抗,完全让双方立在了对立。
血案出现以后的2017年新春佳节,江歌妈妈怀着江歌的遗照混混沌沌地过去了一个新春。丧失小孩的单身母亲,毫无疑问是失去整个世界……凶犯陈世峰在日本绳之以法,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恐吓罪被判陈世峰二十年刑期。刘鑫却在春节期间在微信朋友圈持续晒照,画着精美的妆面,换了时尚潮流的新做的发型,比着获胜的V手势,和不一样的朋友聚餐。
不仅如此,现如今的刘鑫还启用了抖音号,常常共享自身的情绪。江歌用性命扞卫的友谊,导致了另一个小姑娘不想追忆的旧事。刘鑫为什么不帮江歌妈妈讨公道?一来陈世峰手里有刘鑫的艳照视频,一旦刘鑫帮助做证,陈世峰会把这种艳照发送给刘鑫爸爸妈妈或是公布于众。二来刘鑫考虑到假如陈世峰刑满释放出狱,以他的性情,一定会伺机报复,因此在给予证明时十分不配合,乃至瞒报了一部分重要信息内容。刘鑫的不配合和瞒报,让本来提前准备交待丧事的陈世峰拥有喘气的机遇,两个人乃至有勾结笔录之嫌,让江歌妈妈奔溃痛哭:“你们欺压江歌不会聊天。”
刘鑫的冷淡在互联网上换得了一片唾骂,再加上她对江歌妈妈偏激的观点,她的wb账户一度被封号。老的wb账户被封号以后,刘鑫于2020年4月申请办理了小号,她尝试改名字逐渐更好的生活。在新开业的dy账户上,“坚信法律法规是公平合理的”是她的签字。截至写出这篇文章时,她评论区的近期情况几乎全都是网民消极的评价。即使这更好的生活是用另一个可怜女生用珍贵的性命换得的,也换不来她就算一点点地思考和心怀感恩。她的动态性下一片众怒,刘鑫的爸爸妈妈也被原企业解雇。
这一天是江歌的生辰,刘鑫扬言要把“屠宰幼鸽肉馅儿的馄炖、鸭脖子”寄到江歌妈妈眼前为此叫嚣(暗示着江歌被残害的场景)。中秋团圆之日,她发过全家福照片,再次刺激性江妈。她还申请注册称为鄙夷萌叔的大号,讥讽江歌妈妈吃人血馒头。她还欺压在天堂里没法发音的江歌,污陷她是同.性.恋。江歌妈妈一忍再忍,在2019年10月28日,江歌妈妈将对刘鑫提起起诉。2021年4月15日,刘鑫的提起诉讼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刘鑫的刑事辩护律师论文答辩称:江歌的被害是陈世峰个人行为导致的,被告方刘鑫依法不担负一切义务。或许,从法律法规上而言,刘鑫很有可能对江歌的命案没有立即义务,但江歌妈妈仍然在等待她遭受惩处。讥讽的是,她改名字后叫“刘暖曦”,“暖曦”听起来是那麼的温情并具有亲切感。接着,她依靠“血案被告方”这一人气博得目光,在微博上出文悬赏任务,一篇文章竟有五万元的收益。刘鑫的恶,乃至比陈世峰更甚,由于刘鑫诛的是内心。
现如今,29岁的刘鑫在青岛一家日语培训机构讲课。本来像她那样的从日本归国的海归博士,可以寻找一份很体面地的工作中。殊不知,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是的。她现在的生活是非常稳定的,虽然有一些官司,但是她的生活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
不是这样的,因为她长时间生活在阴霾中,然后江歌的妈妈,一直在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的有效实施是以全体公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为前提的。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对策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是现代法制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呈现出逐步增强的趋势
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大力开展,学校法制教育的持续进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用法、守法和维法行为也明显增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许多调查中都显示采取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应有法律的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我国目前除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以外的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共课程,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部分的讲授,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有基本的框架性认识,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知识内容有限,课程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学生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建设往往只停留于感性认识层面,而无法上升到理性层面乃至在实践中运用。
2、知行脱节,淡于守法、用法
在我国高校都开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不少学校还设有有关法律内容的选修课,学生能够通过老师的讲授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知行不一、知法但不守法用法的情况,当遇到冲突或问题时,往往是因头脑过热、失去理智而采取过激的行为,有时甚至是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
3、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身处于“象牙塔”的学生们的生活并不像社会想象的那样平静和安宁。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其犯罪类型也正在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从2002年的“伤熊事件”到“马加爵”案,再到2010年的“李刚”案和“药家鑫”案,使大学生犯罪问题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而这些背后的深层原因更值得大家关注和深思。
二、造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学校原因。长期以来,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大多只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对学生进行简单、基础的教育,更侧重于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缺乏以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为主的启发式教学和实践教学,对学生的测评哈停留在考试成绩上。另外,由于许多教师在法律方面大多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和专业的知识,以至于对学生的教育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家庭原因。家庭在大学生教育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家长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而习惯于靠群众运动来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家长对学生的教育往往只注重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健康人格教育,特别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和教育,使学生无法健康、平衡的发展和成长。
(三)社会原因。我国是拥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天人合一和与人无争、与世无争的传统文化观念,至今还存在于社会观念中,影响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巩固和强化。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上成绩与不足同在,法律空白、法律体系内部的摩擦和冲突、法律规范缺乏可行性, 司法干预和司法腐败现象时常出现,使人们对法律效力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英格尔斯曾说:“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组织原则如果没有其得以运营的社会根基和缺少赋予这些制度与组织原则以真实生命的现在心理基础,也会变成一堆废纸或导致畸形发展。”【1】
(一)优化社会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外部条件。社会要加强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树立起法律权威,使公民在认识和情感上对法律产生信仰感和依赖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守法、公正司法,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众传媒的报道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要积极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对学生的管理要始终坚持人人平等,各项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实践法律的行为去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中的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紧密结合,改进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教学内容,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塑造方面的功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违法行为。
(三)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通过多途径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并能够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修养,从正面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用自身的榜样力量影响孩子,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对子女进行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教育。
总之,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机遇期,要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的教育模式,充分利用社会的有效资源,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力量,从多方面帮助大学生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美)英格尔斯.走向现代化[C].世纪档案――影响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100篇文献.北京:中国文献史出版社,
试论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 要: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院校是大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因此担负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任。本文就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肩负着祖国未来现代化建设的任务,然而,由于绝大多数人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在应试教育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忽略素质教育,缺乏法律知识的学习,导致部分大学生虽然以优异的成绩进入高校,却有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作为教书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
1 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作用
健全的法律意识必须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课堂教学一直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也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通过教师的讲授学生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的法律知识,因此发挥好法律基础课的作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了解宪法内容,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使学生明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和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等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调动学生积极性,启发学生主动思考
要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由老师提出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开动脑筋并通过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师生之间也可以通过讨论、辩论,在争鸣中求同存异,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不但要联系社会实际,而且要联系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比如在模拟法庭中,法官、律师、当事人、法警、书记员、观众等角色都由学生来扮演,让学生在亲身参与中体察到法庭的威严、对法官的尊重、诉讼的程序等等实践知识;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的分析,并从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从而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更加深入、实用,实现大学生在实践中学法、在情景中体验法、在现实中懂法和用法的积极效应[1]。
2 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为学生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环境
高校应坚持从“依法治校”开始,一切事情要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各项规章制度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等问题上,校方一定要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2]。
为大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高校应积极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定期邀请专家和学者来校为学生做法律知识的宣传,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时传达给学生,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点、强化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另外,形式灵活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比如:组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比赛的同时提高对法律的认识;组织学生收看法制节目,通过观看典型案例的分析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3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3]。
面对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人格健康发展。第一,要及时了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新生的心理测试,建立和科学利用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危机预警机制;第二,培养健康人格,让学生们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通过正当方式来减轻心理负担,培养坚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悲剧的发生;第三,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咨询服务,使大学生了解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应及时对其进行疏导和纠正,并时常关注,为学生做好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4 加强大学生劳动权益自我保护的教育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这样一来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二来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然而,社会上一些非法中介和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做兼职工作心情急切、社会经验少、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特点,取大学生钱财,甚至导致大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高校应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一些与他们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找工作前先认真学习《劳动法》、《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求职市场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上当。另一方面,多开展“大学生求职就业维权”讲座,通过讲座,使大学生知法懂法,了解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应该享有什么样的劳动权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将来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准备[4]。
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帮助和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应高度重视的内容,因此,高校应坚持不懈地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贯穿于大学生教育始终。
参考文献
[1] 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J] 2007,27(11).
[2] 於艳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探讨 教育与职业[J] 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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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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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身心不断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声音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你想让自己的论文与生物学或心理学有关,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探索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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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美育与大学生创新思维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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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方早期合唱音乐
2. 舒曼声乐套曲《妇女的爱情与生活》的创作与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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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欧洲中世纪单声部歌曲与世俗歌曲
5. 如何学习西方音乐史
6. 肖邦音乐的民族性
7. 快乐教学,是音乐课的法宝
8. 学习音乐,从热爱开始
9. 如何辨别和挖掘一个孩子的音乐才能
10. 音乐素养,提升人生价值
11. 合唱的和谐美给我们带来的震撼
12. 如何训练业余合唱团
13. 轻声练习的好处
14. 以“赏”为先的音乐教育
15. 让孩子们快乐地舞起来
16. 如何保持孩子持续的练琴热情
17. 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训练童声
18. 如何教孩子们学习节奏
19. 如何练琴才最有效
20. 提升艺术生的文化修养是当务之急
21. “音乐热”带来的思考
22. 跑调的分析与研究
23. 唱的高,还是唱的美
24. 注重技巧,还是注重表现
25. 假如我是一名音乐老师
26. 卓越的成就,至诚的爱国心――试论我国音乐学家王光祈
27. 校园歌曲的创作特点
28. 谈肖邦创作特征中民族精神的体现
29. 论贝多芬晚期的钢琴奏鸣曲
30. 戏曲曲牌与宋元市井民俗
1. 从城市音乐文化看“选秀”
2. 浅论音乐音调与基本情绪运动状态的关系
3. 论舒伯特艺术歌曲中音乐与歌词的相互关系
4. 从《蝴蝶》看舒曼钢琴音乐创作特征
5. 青主的两首代表性艺术歌曲《我住长江头》、《大江东去》的创作和演唱分析
6. 李斯特艺术歌曲初探
7. 学龄前儿童音乐教育的认知问题研究
8. 中国原创摇滚音乐中的民族元素面面观
9. 对贝多芬《“热情”奏鸣曲》理解演奏处理
10. 华语流行乐坛的“中国风”
11. 从“引进”、“模仿”到“探索”、“创新”-20世纪上半叶中国艺术歌曲发展的历史轨迹
12. 浅谈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创作
13. 论20世纪上半叶中国普通学校音乐课程发展
14. 我看钢琴考级
15. 驻马店钢琴考级历史及其文化产业研究
16. 浅谈印象主义音乐
17. 试探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钢琴改编曲中的民族因素
18. 外音不“外”――试析肖邦钢琴作品中和弦外音的应用及其表现意义
19. 钢琴演奏指法选择的基础实践和基本原则
20. 胶片上流淌着的音乐篇章――有关电影音乐的综述
1. 试论莫扎特《g 小调弦乐五重奏》第一乐章中对中提琴地位与作用的提升 2. 优雅的男高音——论大提琴在乐队中的作用 3. 大提琴演奏中国民族音乐的几点探索 4. 大提琴演奏发音问题探讨 5. 论二胡演奏的内心感觉与艺术修养的提高 6. 古筝演奏与心理音色 7. 浅谈想像力与心理调控力在小提琴演奏中的作用 8. 长笛演奏的基本技巧分析与实践 9. 关于借鉴西方作品分析法分析传统古琴曲的几点思考 10. 小议视唱练耳在乐器演奏中的重要性 11. 谈儿童学习乐器演奏的意义 12. 探析铜管乐器演奏的音准问题 13. 浅谈中小学铜管乐队的训练 14. 如何组织开展中小学小乐队的活动 15. (某器乐)演奏中的准确读谱与正确理解 16. 论(某器乐)作品的音乐风格与演奏 17. (某器乐)演奏右手技术问题之我见 18. 如何处理好(某器乐)教学中音乐表现与弹奏技术的关系 19. 浅谈(某器乐)考试、比赛前的心理的准备 20. 《二泉映月》的创作分析与演奏实践 21. 中国民族器乐的历史与现状之研究 22. 论杨琴演奏的思维 23. 浅析关于(某器乐)演奏的发音问题 24. 如何演奏好《莫扎特C大调长笛与竖琴协奏曲》K299 25. 小提琴的左手技巧 26. 浅析现代杨琴的演奏技巧及表现力 27. 简述萨克斯的气息 28. 浅谈琵琶演奏与教学心得 29. 论扬琴演奏中手臂运动与力度控制 30. 少年儿童古筝考级教学浅谈 31. 长笛演奏中的呼吸气息运用 32. 浅析二胡曲《洪湖人民的心愿》 33. 女子十二乐坊现象分析 钢琴 1. 怎样提高钢琴伴奏的演奏水平 2. 论钢琴演奏情和理的统一 3. 临场演奏中的心理因素 4. 浅谈钢琴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演奏能力 5. 论钢琴演奏艺术中的想像力 6. 浅谈钢琴演奏的基本技巧 7. 浅谈中国风格钢琴作品的演奏 8. 试论钢琴表演艺术中的共性与个性关系 9. 试论钢琴表演艺术中的二度创作与实践 10. 论钢琴教育的教学原则与方法 11. 论钢琴教师的职业素养 12. 即兴伴奏与音乐表现 13. 论钢琴演奏中音乐表现与弹奏技术的关系 14. 论钢琴踏板的重要性及运用 15. 试论儿童钢琴教学的特殊性 16. 论钢琴教学中弱指的训练 17. 论钢琴演奏中的放松问题 18. 论巴赫钢琴作品的演奏风格 19. 论钢琴的指法艺术 20. 对钢琴演奏心理问题的研究 声乐 1. 当前适应中小学音乐新课程的高师声乐教学改革刍论 2. 民族声乐演唱中字正腔圆探究 3. 舒伯特艺术歌曲的演唱风格 4. 透过声乐套曲《冬之旅》浅谈舒伯特艺术歌曲的演唱 5. 演唱中国作品的发声与吐字 6. 歌唱心理素质在演唱中的影响 7. 花腔技巧在古典歌剧演唱中的运用与表现 8. 论赵元任声乐作品的民族性与演唱表达 9. 浅析黄自艺术歌曲的音乐特征与演唱表达 10. 试论多媒体在声乐教学中的运用 11. 释析巴罗克(古典/浪漫)时期声乐作品的风格特征 12. 试论声乐教育的评价体系 13. 怎样运用歌声传达情感 14. 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演唱通俗歌曲 15. 歌唱艺术中的情感体验与表现 16. 论学校声乐人才培养方案如何适应社会要求 17. 中国古代声乐美学发展初探 18. 童声训练的原则与方法 19. 高师音乐专业声乐课改革之我见 20. 声乐教学中应注意民族问题 21. 歌唱心理调控在人声训练中的作用 22. 民族声乐歌唱方法探析 23. 通俗演唱方法探析 舞蹈 1. 浅谈舞蹈教学中表演意识的培养和训练 2. 论舞蹈的教育功能 3. 浅谈音乐与舞蹈的关系 4. 文化对舞者的重要性——浅谈舞蹈理论对舞蹈实践的指导作用 5. 儿童舞蹈教学中的寓教于乐原则 6. 舞蹈对幼儿成长的作用 7. 论舞蹈教育与素质教育 8. 中小学音乐舞蹈教育的现状及创新发展探讨 9. 论普及性舞蹈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10. 论节奏在民间舞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11. 加强高师民间舞教学中“民俗”的渗透 12. 论中小学舞蹈教育 13. 浅谈中小学舞蹈课程设置 14. 浅谈幼儿师范学校的舞蹈教学 15. 谈儿童舞蹈教学的制作 16. 浅谈中国民间舞的表演 17. “鼓”在民间舞中的运用和发展 18. “道具”在中国民间舞教学与创作中的运用和发展 19. 论舞蹈作品与社会生活 20. 浅谈舞蹈表演形式的创新 21. 浅析现代舞动作的发展 22. 浅谈中国古典舞对戏曲舞蹈的借鉴 23. 新时期大学生校园舞蹈教育的思考 24. 浅谈中等师范学校的民间舞教学 25. 浅谈地域文化对中国民间舞蹈文化的影响 音乐教育 1.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形势下的高师音乐教育 2. 从普通高校学生音乐素质教育现状所引发的思考 3. 浅议对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4. 音乐素质的培养对幼儿身心发展的作用 5. 二十世纪中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研究 6. 音乐新课程标准下的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 7. 合唱在中小学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8. 论音乐教师钢琴即兴伴奏能力的培养 9. 论中学音乐课堂教学方法的多样性 10. 美育与音乐教育 11. 试论童声合唱的训练方法 12. 音乐新课标下的课堂教学方法研究 13. 中小学音乐教育与合唱活动 14. 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如何体现师范性的要求 作品分析 1. 析理查·施特劳斯交响诗《唐·吉诃德》中的引子的主题内涵 2. 浅析普罗科菲耶夫《第二钢琴奏鸣曲——Scherzo》的写作特征 3. 浅析莫扎特钢琴作品的和声曲式结构特征 4. 现代音乐作品中的情感因素 5. 对某某作曲技法的分析 6. 简述车尔尼练习曲 7. 论肖邦夜曲 8. 肖邦第一叙事曲解析 其他 1. 关于现代大众审美的思考 2. 浅论音乐音调与基本情绪运动状态的关系 3. 胶片上流淌着的音乐篇章——有关电影音乐的综述 4. “文化融合”视野下的探戈音乐 5. 17世纪古式风格与新式风格 6. 试论前古典时期的情感风格对古典主义音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