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认识现代法律科学及法律文化本质上应该只是西方世界对人类的贡献。“中国法律文化”的提法仍然需要推敲,因为“法律文化”实在还没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芽,但是中国人很早就开始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移植“法律”的尝试,它比中国人发现马克思主义更早,但是中国人对它的排异反应却比对马克思主义更严重。我们必须找出中国文化中与“法律文化”相类似的东西与之相比较,以图根治这种排异反应。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很独特,相对于西方世界——她有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奴隶社会阶段,因为她没有留下能与其他文明相提并论的大规模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的遗迹,而且时间很短,我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是很不发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阶段更短暂,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还是她的封建绝对主义时期。长达两千年的建立在超稳态农业社会基础上的绝对主义将一切产生“法律文化”的可能因素都消灭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斗争和冲突的产物,法律文化总是反映着几种力量的斗争。“一切人类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法律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我发现这一点是很难颠覆的。贯穿中国历史的斗争与西方社会不同,与经典作家们描述的也大不相同,中国社会没有产生出界限清楚地阶级再加上稳定的农业社会基础,包括广阔的土地大量的人口,因此她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和结果都大不相同,一方面她的历史上不断出现大规模的农民革命却中国社会改变很小,另一方面和平状态下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的结果是发展出了最发达的古代伦理学,而不是宗教和法律。我怀疑在发达的农业社会中似乎不可能产生法律,在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因素包括法律都是产生在农业社会的“薄弱环节”——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国大陆的地理特征也断绝了这种可能。 在中国培植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该清楚,“体用”之争已经过时了,把新芽嫁接在朽木上新芽还是要死亡,必须将这株新芽种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地”上,让古老的“土壤”能够接触到新生命的根系,让它们之间互相适应产生出新的生命形式。中国要对世界先进文化的进步有所贡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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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文明规定,但可以从中推导出来。其次,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第三,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无论是形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前者表征利益,后者表征负担;前者是主动的,而后者是被动的。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但同时两者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两者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另外,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两者互相包含,有着同样的界限。 两者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向导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共同构成完整的司法系统,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要学会使用法律,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给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 权利永远伴随着义务。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负担着义务。 在团体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兼顾权利与义务。保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学会珍爱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成为一名好公民。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徐康国 摘要: 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 摘要:数警察人员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如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弄权渎职,违反程序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预防制度 体系、严肃行政执法行为和推行透明政府建设等多种途径来预防和避免警 察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 关键词:警察权力 滥用 预防 Abstract: Abstract:Although the phenomenon which about the abusing of police power just only occur and exist in few police authorities and someone , the harm and consequences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for example, non-statutory body overstepping authority, ignore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o exercise power, bill frist malfeasance, exercise of power against procedures, ignoring human rights, abuse of discretion, and so on. Therefore, we must find a variety of ways to avoid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 , such as strengthening prevent and ideological carrying and moral construction , improv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 out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building. , enforcing and implementing transparent Keywords: Police power Abuse 1 defend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来自于 人民,反过来必须服务于人民。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 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其基本内涵。 一、中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 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 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权力。不同 警种,由于各自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 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权力。即使在 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内容的法定性 人民警察权力的内容是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各级警察机 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在法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 (1)人民警察的任何权 力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 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 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责任。 (2)未经法律许可,任何警 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 (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三)权责的统一性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力;职 2 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 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 过程。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权力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 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 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警察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其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不 仅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还与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一方面,权力 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扩张超越一定的界限,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这导致 极少数民警无视法定要件,凭经验和感情办事,只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 忽视人权保障职能,野蛮执法,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有的民警在行使权力 时,程序意识缺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 执法中随意性很大;还有的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等等。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 警察的任何权力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 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 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 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权力范围行事,滥用管辖 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 用警察权力;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权力,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 动。 3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权力的行使都 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 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 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 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3.消极不作为, 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 消极不作为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 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 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 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 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权力,搞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 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 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 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鱼肉百姓”。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违反程序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 、 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 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权力时,视 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 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 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 5.注重行使权力, 5.注重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注重行使权力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权力过程中, 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 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 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 4 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 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 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 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 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 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 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 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 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 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二)警察权力滥用现象的危害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一旦权 力被滥用,就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人民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的根基。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由于从警察权力的授予到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因 此,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经严格依法办 事。只要不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论是超越法定范围用权,擅自转让和放弃 法定权力,消极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警察权力。这种滥用权力现象的最终 恶果,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失落,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以人为本”观念的缺失,在行使权力 和执法办案活动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惩罚职能,而忽视了服务和维权职能, 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重惩罚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 权力轻义务”的误区和泥潭,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恶性膨胀,没有切实将 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凭主观臆断干工作,凭个人好恶用权力,对群众的 正当权益和要求熟视无睹,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漠不关心,甚至 5 随意剥夺和限制,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 警械以及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 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 国家的声誉,甚至危及了社会稳定。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 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极易导致腐败,警察权力的滥用也不例外。比如, 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徇 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 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罚处置权,必然导致执 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是执法犯法。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滥用,不仅 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而且还可能导致既害人又害己的严重后果。 三、导致警察权力滥用的主客观因素之所以发生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少数警察机关和 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 新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 (一)权力的固有属性是导致权力滥用产生的潜在原因 一方面,权力通常表现为掌权者对受权者的强行支配和控制,掌权者 和受权者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这就决定了权力自我扩张的本性。另一 方面,权力具有可交换的特性,这使权力滥用的产生成为可能。权力可看 做一种资源,如果沦为掌权者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商品”和工具, 那么这种“权钱交易”的权力滥用行为自然而然产生了。 (二)权力思想错位 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弱 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 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 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 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 6 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 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 (三)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我国目前警察组织往往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法律,即当前警察 接纳法律知识的范围往往以其日常维持治安的职责范围为限,大多数警察 倾向于掌握和操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他们认为具有较 强“实用性”的法律,而对于宪法、民法等却极不熟悉。这样在执法时他 们就只会联系他们所熟悉的那些法律,而忽略其他法律,从而有可能导致 警察权力的滥用。 另一方面,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 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 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 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 无大碍。正是这些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使得少数人民警察 无视法律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滥用权力,导 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 (四)基本道德观念失范 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 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个别警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 去损害人民,甚至国家的利益。 (五)权力监督不力,权力主体缺乏限制 警察机关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权且其具有高度集权的特征,而 对于警察权力却缺乏足够的制约与监督。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措 施不尽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中 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 “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滥用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 可钻之空。在我国转型时期,制度尚不太完善的前提下,权力越大,使用 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越多。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 “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 7 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也验证了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 克的精辟论述: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 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 ——它是不可抵抗的’ 四、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 权力滥用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权力缺少制约和监督会导致权力滥用, 权力滥用反过来侵蚀权力,这种恶性循环导致权力滥用愈演愈烈。 警察 权力滥用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人员身上, 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若是任由这些问题发展蔓延,最终结果必然 是要诋毁广大警察用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所赢得的成绩和荣誉,降低党和国 家的威信,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声誉和警察队伍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 了警民关系,腐蚀和消解了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动摇了警务工作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群众基础,进而影响和制约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 久安的进程。古人云:先其未然为之防,发而止之为之救,行而责之为之 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由此可见,对滥用权力的行为,预防是上 策,其次才是采取扑救措施,扑救不了的只能引以为戒。 (一)培育警察正确的法律信仰,增强其以人为本的理念 克服有碍法律实施的警察职业文化中的不良因素,关键在于纠正警察 职业群体中对法律的断章取义甚至钻营取巧的实用主义态度,其治本之策 就是培育警察的法律信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 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树立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 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各级警察机关也要有 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教育,如集中培训、法制讲 座、法治知识竞赛、以案释法等等,真正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理念是行 动的先导,在新世纪、新阶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和执法 主体,只有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 体轻程序、法律虚无主义、人治思想等传统权欲观和传统执法理念中不合 时宜的成分,才能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执法理 8 念。为此,各级警察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法律理念教育工 作,千方百计地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 权力观,坚决抵制和反对“尚权废法”和“用权扰民”等不良行为,努力 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自觉性,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忧为民所解,事为民所办”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明确“为谁 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在头脑里面打牢“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根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多些爱心,少点私心,多份责任 心。正确的法律信仰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能高效地指导实践活动,筑起遏制 权力滥用的长城。 (二)净化整个警察队伍的思想作风 第一,必须对掌权者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不断增强其自觉抵御各 种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权力是一定社会上 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的手里体现着国家的本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必须加强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使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排非分之想,常 修为官之德。 ” 第二,必须充分掌握基层民警的思想状况和心理情绪,有针对性地做 好政策、形势教育,让基层民警能把握准政治方向,并对其进行思想道德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对于法制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只是一 种“软约束” ,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和不 可替代的。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 低下,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一纸空文。 (三)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要想使预防权力滥用的艰巨任务不受人的主观随意性干扰,最有效的 方式就是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警察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很 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如果不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 监督,容易造成滥用权力,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很容易 受到侵害。所以,必须牢固树立制约监督权力的观念,加强警察法治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权责明晰、内外统一的制约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明确、 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警察行政立法到行使权力等环节 9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只有这样,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谈。一方面,通 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权力的界限和范围,调整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 系,保证权力自我约束机制的顺畅。在划分上级和下级权力的界限时,要 尊重下级的利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下放权力,免得出现“巧 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权力监督制 度。权力监督制度是最传统的制约性预防制度,只有实行监督,掌权者才 不敢松懈。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直接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模 式,但可以成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依靠法律赋予其独立的监督审查权 力、足够的活动资金,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现有的监督资源都纳入监督范 围内,重点监督权力滥用高发领域。此外,公民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监督,必须唤醒公民自觉、主动的权利意识,拓宽公民的监督渠道和监督 范围,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得公民监督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转变执法理念,立志服务人民 人民警察肩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刑事执法职能,而且每一项工 作和权力的行使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换而言之,人民警察 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执法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和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服务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警 察工作的本质,把握警察工作的规律,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 警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建设来抓,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 寓用权于服务,并将各项管理活动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不摆架子, 不抖威风,甘当警察事业的“孺子牛”,甘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只 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服务公民的目的, 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 (五)推行透明政府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建立公开、政务透明的政府是预防权力滥用 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行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工 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创建多 方式、多渠道的政务公开平台,及时便捷地把政府决策程序、服务方式、 办事途径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10 和服务水平。一方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密以 外,凡是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 部门的所有档案资料,不仅要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新闻媒体和公众也 有权要求查看。尽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 另一方面,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电子政府体系,扩大政府网 络的互通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几率。 (六)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 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更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因为,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违背人民群众意志、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的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 群众的残忍。只有坚决对其打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 能真正巩固人民群众的执政地位,才能真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真正 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各种权力属于强制性规范, 既可以依法行使,又必须依法行使,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放弃,更不能滥用, 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和渎职。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严肃行政执法,就能够最 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 得超越法律、不能违背公正。要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必须从程序 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 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当前发生的一些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与一些 执法环节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有关,因此要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 要求、内容、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对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细则的规 定,让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中有规可循,严格按照程序操 作,从而有效地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对反腐倡廉、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新型社 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世纪,我们坚信,随着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的完善,特别是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 提高,警察权力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正常行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 利益会受到应有的保护。 11 参考文献 [1]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霍宪丹.科学发展观的系统思考——兼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发展定位[J].安徽 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 (1) :3-4. [3]王大伟.中国公安教育的特色与定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19(2) : 40-44. [4]刘须群,周剑英.论警察权力的制约与保障——兼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 规范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理解[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年 06 期. [5]盛虎.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误区[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 01 期. [6]肖霄.论法治条件下警察权的合理构建[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6 年 02 期. [7]黄仁兴.浅谈如何正确行使警察权[N].广西政法报.2000 年 [8]付立庆.滥用的警察权[N].法制日报.2001 年. 12
选题建议:一,论题宜小不宜大。选择经济领域里微观课题为主。如某一具体经济现象,某一财政经营问题。大的论题很难写出闪光点,也很难做到全面。二,根据兴趣和爱好来选题,自己兴趣爱好的方面会有很深的见解和独到的想法,再和指导老师反复沟通过程中会受到良好的效果,从而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建议选择的热点题目:《次贷危机对中国经济金融的影响及其对策》,可以从二个方面入手来具体分析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一是次贷危机本身的发展是否已经见底;二是次贷危机主要通过哪些渠道影响中国经济,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其研究认为:种种迹象表明,现在次贷危机仍然在发展过程之中,还远未结束;而次贷危机又将通过进出口贸易、心理和预期、资本流动三大渠道影响中国。为积极应对环境变化,可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政策,把握经济增长与抑制通胀的平衡;二是适度推行信贷紧缩政策,避免影响实体经济增长;三是保持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稳定;四是谨慎实施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切实加强经常项目管理;五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六是中国金融机构要积极稳妥的实施国际化战略。其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作为次贷危机最终传染源的美国房地产价格尚未企稳(二)次贷危机导致的损失还在持续增加(三)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资本市场调整仍会继续(四)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的可能性正在进一步加大次贷危机通过三个渠道影响中国经济(一)次贷危机影响中国的渠道之一:进出口贸易(二)次贷危机影响中国的渠道之二:心理和预期(三)次贷危机影响中国的渠道之三:资本流动对策:灵活运用宏观调控,积极应对环境变化 (一)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政策,把握经济增长与抑制通胀的平衡(二)适度推行信贷紧缩政策,避免影响实体经济增长(三)保持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稳定(四)谨慎实施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切实加强经常项目管理(五)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六)中国金融机构要积极稳妥的实施国际化战略
1论题要新颖2论题要窄,不能太广3论题要集中,围绕一个话题
教育学的学科思考— — 从西方教育学科研究的历史演变探讨教育学学科发展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出现的初始阶段就存在了。但是,教育作为一种认识或社会问题而被人们探讨,有意识地研究,则要迟得多。因此,可以说,作为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 — 教育学。是人类社会和教育实践活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教育宴践的高度概括和科学的抽象。教育学科首先在西方形成,其历史过程可分为三大时期:一、前学科时期从研究结果在历史上留下痕迹井产生深远影响这一角度看,可把古希腊哲人对教育的有关探讨作为前学科时期的起点,把夸美纽斯《大教学论》的诞生作为终点,时间跨度约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l6世纪末共20∞ 多年。这段时期又可分为“古希腊”和“中世纪”两大阶段。1.教育存在的台理性— — 研究对象与中心课题。从古希腊哲人遗留下来的有关文献看,首先进入他们思考领域的教育问题,并不是诸如“教育是什么 这样与认识事物性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是社会为什/厶要办教育,人为什么要接受教育,教育应该怎么办(包括结构、内容与方法)等直接面对教育实践的原则性问题。有关“教育必要性”,有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强调教育的功利或实用价值的回答;有亚里士多德的教育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非功利性价值的回答�6�8 �6�8 这些古希腊哲人对教育必要性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是对教育价值和目的的探讨。它指向的是教育对人类、社会、个人的意义问题。它与哲人对自然的探讨有巨大差异。过去忽视了这一差异,但它却是“教育 这一人为事物特性充分、顽强而突出的表现。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教育括动的,所以研究教育,必然首先研究和论证自己需要的台理性。而后把教育当作满足自己需要的工具来设计 (从目的到内容、方法)。人的需要和对需要的意识、价值判断的不同与变化,必然会反映到教育问题上来,教育这一研究对象性质上的非自然性,教育研究与自然研究在问题域上存在区别。2,两种研究传统的发端— — 研究方法。古希腊哲人由哲学观直接导出教育价值观与目的观,成为他们主要的认识方法,是这时期教育研究方法整体上的一大特征。哲学在教育研究中发挥着双重作用,既是教育观形成的哲学理论前提,也是认识教育现象的理性工具,这两者的台一使教育观与哲学观直接对应,思考哲学问题的方法也就是思考教育问题的方法。因此,可以说,古希腊时期哲人关于教育问题的探讨,在一定意义上,只是他们的哲学观在教育这一具体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这一最初形成的研究方式,哲学与教育观的密切关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保持下来,成为教育研究中第一个最古老的传统。另外,以古罗马著名雄辩家和教育家昆体良为代表的另一种传统,即以如何培养雄辩家为核心问题的有关教育的系统探讨,他采用的立足于经验的总结与反思,面对现实的思辩与依赖直觉的判断及以服务于教育实践为目标的研究方法,成为古代又一种研究传统.对以教育实践问题为对象的教育研究产生持久的影响。犹如第一种传统在方法上有赣于哲学,并未形成特殊一样,第二种传统在方法上也未超出经验反思的范围,未形成教育研究的特殊,只是反思的内容是教育经验,在方法上更注意对与对象相关事物系统、全面的关注.因而显得缜密而有条理。3.认识教育现象的前提性问题域形成— — 研究结果。古希腊的教育研究,无论从方法,还是从研究结果的存在形式看,都还未达到专门化的程度,只是以一些观点、见解的方式存在,很难说是系统的理论,更未形成学科。但这并不等于说古代对教育的探讨不重要,古希腊时期教育研究的结果形成了认识教育现象的前提性问题域,是教育理论的基础构成。有关教育的问题,古希腊哲人的基本回答可概述如下:(1)人与社会是否需要教育? — — 从社会功利及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需要来论述其必要性。(2)人是否有接受教育的可能? 提出了教育中身与心、感性与理性、智与德等一系列范畴的肯定回答。(3)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的原因是什幺?— — 遗传、习惯与教育。(4)教育对人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 — 规范与塑造作用。(5)人什么时期接受教育最重要和有效?— — 儿童时期。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教育探究的初始期对人类教育认识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贡献,不在于得出的结论.而在于形成的基本问题域。4.中世纪的变化与意义。从中世纪一些教育文献中可看到,循着演绎的路线探讨教育问题时,神学家们不再以哲学.而是以神学为起点,论证过程中主要引用圣经中的话作为理论依据.或者以上帝的名义来证明结论的正确。哲学服从神学、理性服从信仰,这样一个中世纪神学家推崇的最高原则,也体现在对教育问题的探讨中,神学统治是中世纪学术僵死、倒遇、贫乏的重要原因。它从反面告诉了我们演绎过程中大前提的决定性意义。神学至上的教育观区分了信仰与真理、道德与知识两对范畴,就此而言.是一种认识上的进步.因为至着与至真尽管相关,但并不等同,区分有助于对它差异和各自特性的研究。与此相关的是,中世纪的宗教教育家关注内心体验、反省、感悟等一系列人的内心世界与精神领域的变化,把自己的经历和感受作为范例解剖人性.描写人皈依上帝所走过的长长的心路。中世纪的教育研究并非一片空白,也不都是倒退。当时已有人开始注意和研究教育对象的心理因素.井把此作为研究、确定教育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路线与哲学思辩路线的有意识区分,对信仰与知识的区分,都为近代科学的诞生创造了认识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都来形成一种普遍的研究因素和传统。因此,前学科时期教育研究的主要形态还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奠定的。中世纪孕育着新时期的曙光,它是从古希腊原始哲学的辉煌通向近代科学诞生的桥梁
·《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亚洲债券市场发展研究》 ·《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制度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研究》 ·《战后日本政策金融研究》 ·《战后日本汽车产业的发展及政策研究》 ·《韩国经济增长与人力资源开发研究》 ·《2001-2007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的研究》 ·《上海写字楼市场投资价值与人民币汇率的关联性及实证研究》 ·《中国企业基于核心竞争力的跨国并购研究》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研究》 ·《中国股指期货市场交易者结构合理化问题研究》 ·《汽车贷款证券化研究》 ·《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模式和时序选择研究》 ·《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一共将近1000篇世界经济专业硕博论文选题,具体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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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老师给的参考题目,至于资料百度一下就可以了。参考题目:1. 惯性质量与引力质量相等的实验验证。2. 谈谈伽利略的相对性原理。3. 惯性系与非惯性系中物理学规律之间联系的讨论。4. 生活中的惯性力,科里奥利力,举例说明自然界中的科里奥利效应。5. 谈谈角动量守恒及其应用。6. 质心参照系的利用。7. 论述“嫦娥一号”奔月的主要过程及其其中的物理学原理。8. 谈谈刚体中的打击中心问题。9. 谈谈冰箱的工作原理及如何实现冰箱节能。10. 论述汽车发动机与热力学的关系。11. 论述燃煤电厂效率提高的发展趋势。12.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思考。13.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思考。14. 举例说明永动机是不可能制成的。15. 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角度论述生命活动的本质。16. 谈谈日常生活中的混沌现象。17. 举例说明乐器中的物理学。18. 谈谈共振的应用及其危害。19. 谈谈阻尼振动的应用及其危害。20. 举例说明多普勒效应及其应用。21. 杨氏双缝干涉实验的结果及其思考。22. 谈谈等厚干涉及其应用。23. 谈谈偏振光的产生及其应用。24. 全息照相在光学工程中的应用。 25. 物理与新技术(与自己的专业相结合,比如:“物理与航天技术”、“物理与光学技术”、“物理与发动机” 、“物理与生命活动”等)。 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子女的家庭观念———对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比较分析摘要:对城市青少年及其父母的调查结果表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影响程度的差异与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传统程度有明显关系;独生子女父母态度对子女的影响力大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父亲态度的影响力大于母亲;两类家庭在家庭权力方面倾向于夫妻平权,在家庭义务方面仍然基本保持着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承担家庭义务方面的不平等较缺少批判性。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角色分工;性别角色家庭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化场所。由于家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因而儿童是把家庭作为一个参照群体来与之认同的,并把家庭的规范变成自己的一部分。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不仅家庭中的某些成员为孩子的行为提供了模式,而且成员之间的互动范型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模式。家庭角色是青少年将来要扮演的角色,然而在扮演之前,青少年对两性的家庭角色分工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行为准则,为将来的角色扮演做好了主观准备。而对家庭角色的扮演,最重要、最便利也是最经常的学习场所就是家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就是青少年最直接的参考模板。当代中国的城市家庭是由独生子女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仅在家庭规模上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相异,而且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家庭观念等方面也出现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不同的特点。那么,两类青少年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是否也有所不同呢?本文的资料来源是2006年3月笔者对郑州、开封两城市青少年所做的抽样调查。该调查通过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在两个城市先各随机抽取一个区,再从这两个区的普通层次的中学各随机抽取一所初中和高中,然后在抽中的学校随机抽取初二和高二各四个班。被抽中的班级的学生及其家长构成两个调查样本,并且中学生样本与中学生家长样本严格一一对应。本调查共发放问卷805份,有效问卷为619份,有效回收率为77%。其中独生子女占,非独生子女占;男孩占47. 0%,女孩占53. 0%。本文拟从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和两性家务劳动分工三个方面来探讨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一、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父母在家庭中谁主外,谁主内,以及父母中谁挣钱更多、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本研究把家庭内外角色分工分为“夫妻谁主外、谁主内”、“夫妻俩谁挣钱更多”、“夫妻俩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三个方面的问题,①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②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1。从表1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实际分工只具有弱相关关系,而且二者的相关与独生子女的性别因素有较大的关系,即只有男孩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之间存在弱相关关系。而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分工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对于自己家庭中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父亲和母亲的满意度是否会对子女产生一定影响呢?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中男孩的家庭观念与父母行为的弱相关受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而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女孩所起的示范作用大小与父亲对这一分工的满意程度也有较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以父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为中介的。同样可以发现,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也受母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但比父亲的影响作用要小。同时我们还发现,无论是控制还是不控制父亲和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行为之间都不存在相关关系。可见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受父母行为的影响非常小。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可能与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方式有关。方差分析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夫妻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值为,显著度为。从中可以看出在两性家庭角色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即更倾向于丈夫主外、丈夫比妻子挣钱更多、比妻子在事业上更有成就。可能是因为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分工比较平等,即父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因此父亲对自己优势下降的态度对子女接受父母的角色分工模式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而母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其满意度对子女的影响相对较小。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较为传统,这一因素可能是导致非独生子女对父母角色分工的接纳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说明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可能受家庭之外的因素影响更大。二、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如果说夫妻在家庭内外事务上的分工更多地体现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整体意义上的夫妻角色分工模式,那么家庭事务决策权和后面将要分析的家务劳动分工则体现的是两性在家庭内部的角色模式。家庭事务决策体现的是权力,然而对不同事务的决策体现的权力性质也不相同。西方学者沙菲里阿斯-罗斯柴尔德提出对婚姻权力的研究要区分出谁做重要的与不重要的决定,谁偶尔做决定与谁经常做决定,以及这些方面的交叉。“仅仅做出重要的、偶尔决定的权力不侵犯他们的时间,但可以决定家庭的生活风格以及他们家庭的主要特征和面貌”,这种权力是一种“指挥权力”。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处于有利的地位,他们能够不为决定琐事而消磨时间。而做出习以为常的、不重要的决定,则被称为“执行权力”,因为做这类决定的人实际上是在执行先前所做出的决定。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设置了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内让具有“执行权力”的配偶行使处理权。①在传统的家庭角色模式中,丈夫一般是拥有“指挥权力”者,而妻子是拥有“执行权力”者。在本文中,“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和“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指挥权力”,“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执行权力”。青少年对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角色分工之间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2。在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方面,对于重大家庭事务,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而且男孩和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大致相当,非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则没有相关关系。对于两性重要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但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高于男孩与父母的相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情形与独生子女家庭相似,即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也存在弱相关关系,但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存在明显差异,即只有女孩与父母具有相关关系,男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无相关关系。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方面,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男孩还是女孩,其观念与父母的行为都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父母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上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否也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呢?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独生子女(包括男孩与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由弱相关变为无相关。可见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对父母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分工的接受程度受父亲态度的影响较大。而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可见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分工模式上受母亲态度的影响很小。然而非独生子女在控制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都与父母的行为表现出无相关。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变化比较明显的是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表现为相关的程度增强。非独生子女中同样是女孩与父母的相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是由相关显著变为不显著。而在控制了“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没有显著的变化。可见,无论是在独生子女家庭还是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分配方面对女儿的示范作用受到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较大影响。而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都没有发生变化。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后发现同样如此。可见,在受父母家庭日常事务分工的影响方面,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既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也不受母亲态度的左右。在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家庭中,为什么女孩对两性在家庭重大事务和重要事务上的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相关程度较高,并且女孩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较大?而父母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方面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很小,并且这种示范作用受父母态度的影响很小?首先让我们从两类家庭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现实分配状况来寻找原因。从表3我们看到,在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向夫妻平权靠拢,但非独生子女父亲的权力明显大于独生子女父亲。对家庭重要事务和日常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两类家庭没有明显差异,对于前者,都倾向于夫妻平权,对于后者,都以母亲决策居多。也就是说,在“指挥权力”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表现出父亲的权力较大,但亲的优势与传统性别角色相比已大大降低,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因此男孩(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家庭权的分工时父亲的态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女孩比男孩更看重男女平等,因而对于父母在家庭“指挥权力”的较为等的分配接受程度较高。然而由于父母在“指挥权力”上又没有完全平等,特别是非独生子女家庭,只是介于传与现代之间,因此父亲和母亲的态度对子女(特别是女孩)都有较大的影响。在“执行权力”方面,两类家庭都表出较强的传统色彩,因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行为的接受程度较低,但在夫妻地位较为平等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父的态度对于男孩接受父母在“执行权力”方面的分工显得较为重要。三、两性家务劳动分工在一个家庭中,夫妻承担义务的多少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分从一个侧面为子女提供了一个两性家庭角色的样板,对其家庭观念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表4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对于日常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并且不同性别的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程度相当,而非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没有相关关系。对于知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但从性别的角度看,只有男孩与父母存·33·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则与父母存在中度相关关系,而且这种中度相关表现在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对于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不存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虽然从整体上看与父母没有相关关系,但如果分性别看,则发现女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在日常家务分工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没有明显变化,而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独生子女中男孩和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可见父亲的态度对独生子女接受父母在传统的男性家务方面的分工有着显著的影响。同样可以发现,非独生子女中男孩对两性日常家务分工的看法以及男孩和女孩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此可见非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的分工以及男孩在接受父母对日常家务劳动的分工方面,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为明显,而在接受父母对照顾家庭成员方面的分工非独生子女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对日常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发生了变化,非独生子女只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可以看出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接受父母日常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而非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在接受父母对传统的男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以上结果表明,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的相关,然而在前两类家务上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较大,并且男孩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日常家务方面的相关,而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受父亲态度的影响大于母亲的态度,男孩比女孩更多地受父母态度的影响。以上结果中所显示的各种差异可能与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有一定的关系。从表5显示的结果看,两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还遵循着传统的家务劳动性别分工,即在日常家务劳动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都以母亲负责居多,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方面,都以父亲为主。但在日常家务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相比,母亲所拥有的权力增加,而承担的义务没有明显减少。对于接受了较多的男女平等思想的青少年,能否接受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传统分工方式,父母的态度就显得比较重要,特别是对于父亲承担较多的男性家务和母亲承担较多的女性家务,父亲对前者的态度和母亲对于后者的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男孩对父母的态度更为敏感,可能是因为触动传统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特别是家务劳动方面的分工,男性得到的不利最多,而男性从社会得到的支持要小于女性,因此男孩更多地参考父母的态度。此外,与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相比,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承担得较多,但独生子女并不认同父母的分工方式,并且也不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这可能是与独生子女从小就被灌输了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这一思想有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两性角色分工更为传统,即父亲拥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日常家务)少,因此子女对父母的日常家务分工很少认同,但男孩的态度与父亲的态度有一定的关系。而对于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由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较为认同由父亲来承担这类家务。四、结论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也不乏相同之处。从对二者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首先,和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更大,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表现出差异的地方,都是两类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有明显差异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影响更大的方面,都是非独生子女父母的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父母更为传统的方面。因此可以说,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与其分工符合传统性别角色模式的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差异导致了对子女影响程度的差异,或者说导致了子女对父母的角色分工接受程度的差异。两类青少年虽然在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影响方面有差异,但从其差异中可以发现二者的共同之处,即其观念与父母行为的一致程度与父母行为偏离传统的程度有较为明显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的趋向是一致的,即都倾向于接受男女平等的家庭角色分工,只是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更多地在家庭中得到生活经验的支持。其次,在接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的态度影响更大,可见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力更大。同时还可以发现,两类青少年都是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大。这可能是因为在宣扬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中,改变家庭中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触动的是男性的利益,女性作为受益者极少有不赞同的,因而男性的态度极为重要,它表明了社会对打破传统分工的接受程度,所以青少年更为看重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程度。另外,调查结果发现,可能是由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的文化程度和职业地位普遍低于独生子女父母,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但两类家庭也有明显的共同之处,即都更倾向于“丈夫主外,妻子主内”,在家庭事务决策上偏向夫妻平权,而在家务劳动分工上偏向于传统模式。即与传统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相比,女性的家庭权力增加幅度要大于其家庭义务的减少幅度,而两类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权力分配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弱相关,对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中度相关,从中反映出我国男女平等运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倡导男女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妇女地位的提高,而妇女地位的提高主要用女性向男性的靠拢程度来衡量,侧重的是女性权利的增加,并且妇女解放的参与者主要是女性。在这一过程中忽视了男性对性别平等所起的重要作用,忽视了女性义务的减少。因为在家庭中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或者说夫妻平权,不仅仅是男性放权给女性,还在于男性应分担传统上属于女性的义务。这一点不仅被现在的父母一代忽略了,也没有被青少年一代所重视。由此可以看出,在家庭角色分工方面要实现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参考文献[1]风笑天.独生子女———他们的家庭、教育和未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2]沈崇麟等.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3]雷雳等.青少年心理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4]丽莎·斯冈茨尼等.角色变迁中的男性和女性[M].潘建国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8.[5]谭琳等.女性与家庭: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1.[6]风笑天.独生子女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结果[J].中国社会科学, 2000, (6).[7]风笑天.城市中学生与父母的关系:不同视角中的图像[J].青年研究, 2002, (8).[8]风笑天.中国独生子女研究:回顾与前瞻[J].江海学刊, 2002, (5).[9]郝玉章等.城市中学独生子女家庭特征的调查分析[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 (3).[10]郝玉章等.家庭与中学独生子女社会化[J].青年研究, 1998, (1).[11]郝玉章等.亲子关系对独生子女成长的影响[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 (6).[12]沈峻?五十年来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J].天津师大学报, 2000, (3).
靠,难度太大了。
这是我们老师给的参考题目,至于资料百度一下就可以了。参考题目:1. 惯性质量与引力质量相等的实验验证。2. 谈谈伽利略的相对性原理。3. 惯性系与非惯性系中物理学规律之间联系的讨论。4. 生活中的惯性力,科里奥利力,举例说明自然界中的科里奥利效应。5. 谈谈角动量守恒及其应用。6. 质心参照系的利用。7. 论述“嫦娥一号”奔月的主要过程及其其中的物理学原理。8. 谈谈刚体中的打击中心问题。9. 谈谈冰箱的工作原理及如何实现冰箱节能。10. 论述汽车发动机与热力学的关系。11. 论述燃煤电厂效率提高的发展趋势。12.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思考。13.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思考。14. 举例说明永动机是不可能制成的。15. 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角度论述生命活动的本质。16. 谈谈日常生活中的混沌现象。17. 举例说明乐器中的物理学。18. 谈谈共振的应用及其危害。19. 谈谈阻尼振动的应用及其危害。20. 举例说明多普勒效应及其应用。21. 杨氏双缝干涉实验的结果及其思考。22. 谈谈等厚干涉及其应用。23. 谈谈偏振光的产生及其应用。24. 全息照相在光学工程中的应用。 25. 物理与新技术(与自己的专业相结合,比如:“物理与航天技术”、“物理与光学技术”、“物理与发动机” 、“物理与生命活动”等)。 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好别人发表的文章(应用物理)上的,把他们的格式套过去~
很基础的方案.物理的最后一章讲了一点儿狭义相对论的原理及一些常用公式.如果你们高数或者微积分已经学完了,可以试从从麦克斯韦方程组开始试着解释论动体的电动力学论文中提到的1个至2个公式.这个题目要想做好的话,可以用心去做.要想忽悠的话,就算推导时出了点儿错,估计都不会被老师发现,因为没几个人愿意去看那些偏微分方程组.
以“平等”为话题的作文有位置随便坐天底下,你活着,总会有你一个位置。要坚守!——题记一个人活着,首先就要坚守自己的位置,自己的观点,不能人云亦云,要客观实际地去看待每一个问题,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我们不能总说聪明人与傻人的争执只是傻人无理,那样的话,聪明人也会变傻。一个位置犹如一种精神。人的一生中,位置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人终生奋斗的目标,或是代表权利,或是代表利益,或是代表精神上的满足。其实,它更代表一种立场。正因如此,在位置的争夺中,演出了多少或残酷或惊险或悲壮或忧伤或惊世骇俗的故事。甚至所有的历史都是由此而形成,所有的艺术因此而先声夺人。一个位置,有你无我,从古到今,无不如此。在传统的中国,对位置看得很重,可以说是到了斤斤计较的地步。《水浒传》中的卢俊义未入梁山前,第二把交椅只能就空着。直至今天,大至总统、议员,小至主任、科长,无不有其中的故事。就连吃饭,也是分主次,千万马虎不得。这种观点,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位置的问题,使我们本来就不轻松的生活,又添了些许劳累。对于位置,对于立场,我们应该怎样做才算完美呢?其实大自然对此已作了最好的诠释。各种鲜花四季分明地开着,它们各有自己的位置;各种树木随地就势地生长着,它们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是把根须紧紧相连。这是大自然生生不息的原因。“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人生的位置不是唯一的,当我们的自身价值发挥出来时,属于自己的位置总会出现。另外,人生没有绝对的平等,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优点与缺陷,不必刻意去追求所谓的完美。“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悄悄走进露天剧场,你会发觉位置有的是。请随便坐坐吧,人生之戏早已开演了![点评]本文简洁流畅,一气呵成,闪耀着智慧的火花 。作者从中国人最讲究的“位置”谈起,有理有据,语言风趣幽默,构思立意精巧。“一个位置犹如一种精神”,阐述了人“不必刻意去追求所谓的完美”,并自然地过渡到“平等”的主题,读来发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