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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排除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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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排除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什么是⾮法证据排除规则

1、⾮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2、主要内容: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员对控辩双⽅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法⽅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有权申请启动⾮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1.当事⼈(被告⼈、被害⼈、⾃诉⼈);

2.辩护⼈;

3.诉讼代理⼈。

申请排除⾮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法取证⾏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员、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员、其他⼈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员、其他⼈员:有关侦查⼈员、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员:相关侦查⼈员、其他⼈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说明⽂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法取证⾏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法取证可能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司法机关不

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怎么判断是否为合法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有如下几个判断的标准:

1、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

2、取得证据的兆模程序、方式合法。合法证据的取得必须遵族拦缓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3、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说证据的有形载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4、程序合法,衡宴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非法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首先刑法涉及内容比较多。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的有关内容,具体可以结合你对两个部分的了解程度进行选写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电子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电子证据立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 [2]霍宪丹。试论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26. [3]刘欣等。电子证据鉴定技术框架研究[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2004,(10):1880. [4]张立。电子证据检验锁定被告人真实年龄[N].检察日报,2009-12-20(1)。 [5]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3. [6]胡英。电子证据经司法鉴定才能还原真相[N].计算机世界,2009-09-14(52)。 [7]靳慧云。计算机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93. [8]杨郁娟。从司法鉴定的证据方法属性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09,(6):63-66.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开题报告主要说明论文选题应该研究,自己有条件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选题确定之后、实施研究前,关于选题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以及对研究内容和整个过程的构思、策划和安排,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开题报告各部分的组成和要求如下: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选题背景选题背景就是对选题起作用的历史情况或现实环境。选题背景就是要说明作者是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对该选题进行研究。 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意义就是阐述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阐述首先要突出选题的现实价值,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选题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解决什么问题;其次再写课题的理论和学术价值。不要牵扯太远,可从题目的关键字说起,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比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管理研究”选题,不要去过多论述一般项目成本管理的必要性,而应该找出目前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与成本管理密切相关的普遍问题,作为出发点论述解决这些问题的价值。2 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因此,要针对所要研究的问题,广泛查阅国内外与选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了解他人在这些问题上所做的工作和别人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基本情况。熟悉了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才不会在别人已经研究很多、很成熟的情况下,重复别人走过的路,而会站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东西去研究。国内外研究现状要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论文选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和阶段性成果,主要分析和论述“谁—利用什么方法—在哪个问题上—取得了什么进展”以及“该工作有何优劣”。国内外研究现状之后要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选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提出作者的学位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在引述他人的工作成果时,一定要注明引用的出处(参考文献)。只有被引用了的文献才能出现在后面的参考文献当中。3 研究方案及研究路径研究方案是在选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定之后,对选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初步规定了选题研究的方法、内容和路径,对整个选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个好的研究方案,可以避免无从下手或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选题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选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选择应该建立在他人研究同类问题所采用的思路、方法、工具上,要分析别人思路的优缺点,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研究方法要可行、具体,不要出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理论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等没有任何内涵的表述。研究方法包括:访谈、观察、文献调研、调查、案例分析、经验总结、实验、数值分析(仿真)、理论推导、比较研究等。研究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或多种方法结合,并且提倡使用综合的研究方法。 研究内容选题明确之后,要确定可行的研究内容。研究内容一是根据研究目标来确定;二是从现状研究、归因研究、应用(方法)研究或对策研究几方面来确定。现状研究是基础;归因研究是为了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应用(方法)研究或对策研究是研究的重点。研究内容的确定具体就是拟定论文的结构,可以按章节写,而且在每一节模块下用简单的几句话说明该模块要做的主要工作。确定研究内容容易出现的问题有:拟定研究内容太难、太多,在一年内完成不现实、风险大;拟定内容太容易、太少,看不出工作量,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内容安排就像是工作总结;体现工作的核心内容不多;研究内容安排内在逻辑不连贯。 研究路径研究路径可以用“研究路径图”来说明。该研究路径图反映了研究工作展开的逻辑顺序。可以把“研究内容”看成是论文工作的工作分解结构,而研究路径图就是论文工作的网络图。4 研究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初步设想困难和问题是指在研究内容中的哪些问题、研究方法的应用哪些方面是困难和问题之处,要针对他人很少研究、突破不大、对解决问题有价值的研究内容提出来的,尽量不要说“时间不充足”、“基础不扎实”等自身原因产生的“困难和问题”。比如:研究中所用的研究理论、研究方法作者是否掌握、能有效运用;研究中所需的材料、资料、数据是否能获得等。解决的初步设想就是准备采取什么方法、手段和措施解决研究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 预期达到的目标预期达到的目标就是通过作者的研究准备达到什么目标,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即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选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相对于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言,目标是比较具体的,不能笼统地讲,必须清楚地写出来。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才能知道工作的具体方向是什么,才知道研究的重点是什么,思路就不会被各种因素所干扰。确定选题研究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选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作者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6 论文的工作量与经费的来源论文工作量就是论文的章数和大致篇幅。经费来源就是经费的出处。7 研究的进度安排研究进度的安排是学位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要根据几个大的里程碑点,科学安排研究内容的起止时间,安排的内容应便于检查和控制,还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8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表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部位,须用上标标注[参考文献序号]。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排列。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按国家标准GB7714-87规定。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审查后生效.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按成教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3.学生查阅资料的参考文献应在3篇及以上(不包括辞典,手册),开题报告的字数要在1000字以上.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XX年9月26日"或"XX-09-26".

篮球规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浅谈少年篮球运动员篮球意识的培养开题报告

一、选题依据

1、学术价值

每项运动项目均有其专项意识,所谓篮球意识可以理解为──运动员在学习老运动员应付复杂情况的应变经验,在比赛中全面观察场上情况的基础上,自觉地有目的地运用控制、支配认识与行动的能力,它是运动员长期的篮球学习、训练和比赛中逐渐培养和提高的,被认为是篮球运动员最宝贵的精髓。

对于集体性球类运动项目来说,技术是制胜基础,战术是手段,整体产生力量以及素质作为保障。篮球运动也不例外,意识的培养与训练应注重三个方面:正确应用各项基本技术的意识;战术配合意识;参加整个篮球运动的思想意识。 整体意识就是对参加篮球运动有明确的目的性,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民族自尊心,高昂的斗志和集体荣誉感。正确应用技术意识,就是努力掌握各项运动技术,使之形成运动技巧,比赛时准确、及时熟练地应用。战术配合意识即比赛时自觉积极地贯彻战术意图,能与同伴密切配合,使全队形成一个战术集体。

本论文主要从少年篮球运动员篮球意识的培养途径进行研究,对于丰富篮球意识训练方法和手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2、应用价值

由于篮球意识的提高取决于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因此有必要加强少年篮球运动员篮球意识的培养与训练,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易于接受新事物,善于模仿,但目的性不明确,容易受其它不利刺激的干扰,形成错误的动力定型,将来再改就比较困难了。对我市中学生篮球比赛近几年比赛的观察发现,普遍存在篮球意识不强的问题。因此,意识的培养不能靠自然形成,必须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严格要求。现代高水平篮球比赛的核心是身体接触频繁、对抗激烈、赛场千变万化。运动员在对抗中既是体力、技战术的较量,又是彼此斗智的过程。篮球意识作为篮球运动员必备的重要素质之一,在对抗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作用是在比赛中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抓住战机,合理运用技、战术,应付比赛场上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况,以变应变,使自己的行动最佳化,达到扬长避短,争取主动,从而获胜的目的。近几年我国各篮球专业队在防守技术、 战术训练方面 , 都下了不少的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了不小的提高。 但是与世界强队相比 , 特别是两名中国篮球运动员在 NBA 的表现,反映出篮球意识仍然是我国篮球运动员的主要的薄弱环节。 本文试从目前我国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篮球意识培养现状及篮球意识的具体训练方法这一角度进行分析研究 , 旨在为我国篮球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提出建设性建议。

3、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刘俊在《科技信息(科学教研)》中对篮球意识的培养与训练做了相关的分析与研究。他认为篮球意识作为篮球运动员必备的重要素质之一,在对抗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实践出发,在强调篮球意识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篮球意识的概念、要素、训练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篮球意识是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是运动员在球场上进行感知、分析、判断、思维等心理活动的综合反映。胡英青也在《体育与科学》中指出在篮球训练中篮球意识的重要性早就被教练员所重视。他运用调查法和模糊数学的方法,对篮球意识与训练内容因素相关程度进行了初步的研究,认为比赛、观察能力的训练、战术知识水平和基础战术训练与发展篮球意识的相关程度最大,技术训练和对抗训练与发展篮球意识的相关程度较大。因此,应把技术训练、对抗训练、战术训练、观察能力训练、战术知识水平训练作为发展篮球意识的主要内容,尤其是要注重现察能力的训练。而周琪也在《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对相关课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他认为在篮球比赛中,篮球意识始终伴随着球员的行动,它是指运动员根据场上的客观具体情况,通过感觉、观察、思维、判断支配采取合理有效行动的过程和总和;篮球意识有着复杂的构成要素;应通过篮球理论的学习和智力训练、技术训练以及战术训练逐步培养和强化运动员的篮球意识.介此本论文主要从少年篮球运动员篮球意识的培养途径进行研究,意在丰富篮球意识训练方法和手段。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目的与意义

篮球运动作为一项复杂多变的运动项目,要求运动员在激烈的对抗中能够灵活地运用各项技、战术,这就是篮球意识,被称为篮球运动的灵魂。篮球意识的培养必须从小抓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通过长期训练、比赛的积累,青少年正是培养篮球意识的黄金时期,目前少年运动员,尤其是学校业余运动员的初级训练,往往重技术,轻意识;重结果,轻过程,而造成到了一定水平后,就会发现个人的技术动作不错,动作之间却不能互相配合,通常表现为训练不错,比赛时发挥不出水平,战斗力不强。此时再予以纠正和培养,已为时以晚了。篮球意识的培养与训练,是一个循序渐进,日积月累的过程,其中教练员的训练技巧,是其中关键一环,因此,针对少年篮球训练的特点,对如何有效地培养少年运动员的篮球意识进行研究,对于指导篮球运动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教练员的训练工作提供了有益的依据。

研究内容

关于整体意识的培养与训练。

基本技术运用的意识培养与训练

战术意识的培养和训练

拟解决的问题

培养提高学生的篮球战术意识,对提高学生运动员的篮球运动水平将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中学生处于基础训练阶段,所以应把战术意识的培养放在首位,为以后的专项训练打下基础。

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通过网络查阅以及图书资料来学习,分析与少年篮球运动员篮球意识培养有关的问题。

专家访谈法:通过与专家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少年篮球运动员的篮球意识的培养与训练

可行性分析

根据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在互联网上查找了相关文献资料,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资料保证,同时在校期间,可以和专业课老师、篮球队的教研员就本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因此,本论文的研究是可行的。

3、本题目的创新点

现在社会上多重视高校与专业篮球运动员的培养与训练,而篮球意识的`培养与训练是需要从小抓起,深入学习的。本论文在对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的培养和训练方面加以分析、研究,丰富了现阶段青少年篮球运动员在篮球意识方面的训练方法和手段。

4、论文研究计划

2010年3月8日 到2010年3月14 日收集资料

2010年3月8日 到2010年4月7  日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2010年4月7  日到2010年4月30日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

2010年5月1  日到2010年5月10日修改论文,准备答辩

2010年5月 20日到2010年6月15日论文答辩

三、研究基础

1、与本题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本人曾在吉林市第七中学和北华大学篮球专选班教学实习,积累了一定的教学跟体育训练的经验,在教学实习的过程中,我研究和收集了大量资料并咨询了各位老师的意见,并在第七中学的体育课上开始实践教学。

2、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我的教师李文石老师在社会体育教学和训练方面又很深的造诣,给我做了很多的指导。同时侯丽红老师对体育健身训练有很深的了解。侯老师给了我很多的

帮助,可以使我的研究更加顺利。

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由于本人的理论研究水平有限,时间不充足,经验不丰富,在研究的过程中海需要努力。

四、参考文献

[1] 篮球意识训练的相关因素研究[J].胡英清.体育与科学;2001年04期

[2] 浅析篮球意识的培养与训练[J].刘俊.科技信息;2006年 S3期

[3] 篮球意识及其培养[J].曾正阳.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4] 浅谈青少年篮球运动员意识的培养[A].刘骞.甘肃省第十一届运动会论文报告会论文集[C];2006年

[5] 对培养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篮球意识的探讨[J].甘健辉..柳州师专学报;1995年03期

[6] 篮球意识及培养[J].孙民治,谭朕斌;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5年S1期

[7] 篮球意识研究综述[J].徐圣霞,刘小平;山东体育科技;2004年03期

[8] 对篮球意识的理论分析[J].焦友吉;湖北体育科技;1999年01期

[9] 浅析篮球运动员的战术意识及其培养[J].高琪;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10] 篮球运动的战术意识及其培养方法[J].孙闽君,于德东;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11] 关于篮球意识的几点思考[A].郑文清;福建师大福清分校2003年会议论文汇编[C];2003年

[12] 篮球意识的培养[J].毕务萍;山东体育科技;1993年03期

篮球体育运动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课题的目的意义:

篮球运动起源于学校,并且在学校中迅速普及,尤其是在滨州学院发展更为迅速。大学校园篮球运动氛围浓厚,有很多大学生都受当今篮球运动形势的影响,喜欢参加篮球运动,为篮球运动在高校的开展提供了深厚的群众基础。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也一步步的步入正规。而篮球运动本身就具有很好的教育与锻炼价值,可以起到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作用。

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不和谐的场面。而我国篮球科研领域却极少有针对高校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深入研究,缺少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科学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高校非体育专业的发展现状,比如学生自身、师资、教学状况、课外篮球活动状况、场地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到制约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提供可能。 本文运用专家访谈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对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兴趣、师资队伍、教学状况、场地设施、课余篮球运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与措施,为今后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据。

二、文献综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问题,找到研究课题的切入点,附主要参考文献,约2000字):

刘博在对我国高校开展篮球运动的研究与探讨中谈到高校的大学生们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高校体育事关重大,而篮球运动因其易普及和趣味性强的自身特点,深受广大学生的喜爱,是校园中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自 1998年开展以来,以独特的魅力迅速把学生、家长和学校融为一体,在大中小学校园内乃至整个社会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使越来越多的人走到篮球场,加入到这一运动中来。篮球运动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展不仅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促进了学习、提高了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更进一步培养了学生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胡本东在山东省普通高校篮球选项课教师队伍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指出篮球选项课师资队伍建设是决定篮球选项课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制约着高校篮球教学深化改革的步伐。系统研究篮球选项课教师的.现状,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旨在建立一支既有高深的篮球专业知识和技能,又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质量的篮球教师队伍。

张凌在普通高校篮球选项课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中谈到,在篮球选项课的教学中,可适当增加理论课的授课时数,使学生掌握篮球选项课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篮球规则、裁判法;在篮球选项课理论课中增加健身知识,使学生正确认识篮球选项课的健身价值,对学生进行“健康第一”和“终身体育”的思想教育。

王荣森在高校普通系大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现状与对策在开展课外体育活动项目上要尽可能地符合学生的兴趣,对那些场地设施要求不太高、学生又喜欢的运动项目要大力开展,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课外活动的组织内容丰富,适应面要广。

陆红在《高校体育场馆建设及管理》中提到,体育场地和设施紧张曾是高校普遍面临的窘况,再加上高校急剧扩招,场馆面积却增长缓慢,设施更新缓慢,而学生们对场馆设施的要求却在不断地提高。在前不久刚刚公布的“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在我国现有的 850080 个体育场地中,教育系统有 558044 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 。在教育系统中高等院校有 28741 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 ,这个比例在庞大的全国大学生数量面前显得太小。

金胜真在武汉市篮球消费现状与对策研究中指出篮球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篮球运动方面的需要而消耗物质资料和劳务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经济行为。一定量的经济支出,不仅是人们参与篮球运动的前提条件,也是篮球消费市场得以发展、壮大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

本文对我国篮球科研领域却极少有针对高校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深入研究,缺少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科学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的发展现状,比如学生自身、师资、教学状况、课外篮球活动状况、场地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到制约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提供可能。

三、课题研究的内容、方法和预期目标:

本文运用专家访谈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对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兴趣、师资队伍、教学状况、场地设施、课余篮球运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与措施,为今后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据。

四、所需仪器设备、材料情况:

篮球 笔 调查问卷 计算机 等

新世纪世界篮球运动发展的总趋势 21世纪世界篮球运动作为一种全球性社会文化和人文景观将进一步在世界广阔范围内更迅速普及发展提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众篮球运动在全球普及,比赛的人文氛围全面提高 篮球运动由于自身的本体性特点、规律和功能,使它充满活力。为此,新世纪大众性篮球运动将进一步在全球普及,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性社会文化和民众健身强体、修德养身的工具和手段。而这种运动性人文、文化色彩的氛围将不断的深化为社会特殊人文景观和人们生活的特殊组成部分。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社区和工矿企业的篮球运动开展将日益广泛,热爱篮球运动的各界人士将进一步支持推广篮球运动。 (二)学校篮球运动的健身、教育功能显著,活动形式丰富多彩 篮球运动的增智、健身、教育、宣传、社交功能越来越被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领导认同,积极开展学校篮球运动将成为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师生体质、提高健身水平、陶冶情操、锻炼意志、修养品行、培养团队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荣誉意识的特殊教育形式。各种形式的业余篮球俱乐部将成为校园生活地一种基本社团组织。未来优秀运动幼苗将由此启蒙和得到发展。 (三)职业篮球运动在全球扩展,商业化气息加强,观赏性加浓 职业篮球比赛的竞技水平的技艺化,进一步产生了特殊社会性魅力和经济效益,促使新世纪职业篮球俱乐部将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建立,职业性竞赛的商业化行为将日益在规范中完善法治经营,逐步形成一种新兴产业。随之现存的国际性和各国的篮球组织形式迟早会有新的组合,竞赛的规则、竞赛的制度与方法的不断变革势在必行,以适应人们观赏、健身和发展科、艺化篮球竞技运动的需要。 (四)篮球运动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渗透高科技,形成新结构、新体系 现代科技对篮球运动的渗透,使传统篮球观念,篮球理论、技术、战术和体能水平与训练手段将有新的创新和要求。实践训练手段将更科学化,多元科技将与训练比赛实践相结合,形成篮球观念的新转变,新的理论观点将层出不穷,新的技术、战术不断产生,新的竞赛制度不断完善,新的规则再充实、再发展,从而形成从篮球理论到篮球实践内容的新结构、新体系。篮球竞技在创新发展中更具个性化、集约化、技艺化、科技化、商业化,明显反映出竞技篮球当代化科技氛围。 (五)竞技篮球群雄相争激烈,排名出现新格局,技战术风格呈现新特点 21世纪世界篮球竞技运动水平和实力将形成起伏状的新格局,这是篮球运动在全球普及、发展、提高的好趋势。然而总体上美国仍将居先,欧、美地区一些国家在一个时期内仍将处于先进水平,但各国实力将接近,排名将反复出现更迭。在亚洲、澳洲和非洲地区某些国家将向先进强国冲击。篮球运动总体发展朝着智博谋深、身高体壮、凶悍顽强、积极快速、机敏多变和全面准确这一总趋势与不同流派风格以及多种多样打法的方向发展;比赛规则将应时修订,促进攻守平衡发展;高度与速度进一步相互依赖与制约;技术和战术进一步技艺化、精湛化、实效化、多变化、高空化、全面化和综合化;空间与时间的拼争更趋凶悍激烈,使运动员综合体能、机能、人文素质、文化修养提出更高要求,特殊才华球星的社会效益显得格外重要;教练员的职业素养,知识结构和智慧才干及人格魅力更需综合提高。 可见新世纪篮球运动本体特征与特点将赋予新的内涵。 第一:贵在“理念” 当前世界篮球运动在向技艺化、职业化、观赏化、商业化发展,要求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进一步重新认识篮球运动的基本规律和发展的总趋势,从而研究提炼出自己在训练、管理、指挥、参赛、技战术创新的多元素结构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形成新的篮球理论与实践的架构体系,进而整合成自己独特的理念。这将是创建自我篮球训练竞赛指导思想,适应与实现训练竞技目标,推动篮球运动事业发展,塑造个人篮球生涯新形象的前提。为此,凡在篮球事业上有进取心的教练员、运动员对此已成为共识,也是一种创新立业的趋势。 第二:智在“聪颖” 俗话说两强相遇勇者胜,然而,随着世界科技不断发展,人类智慧无限的被开发,从而社会越来越文明进步。而科学技术也必然被竞技体育广泛地渗透移植和利用,传统的“勇者胜”必须赋予新的内涵。更新提出“决战瞬时智勇者胜”的理念,两强相遇“智者”胜的事例不胜枚举。为此世界有识的篮球人士不断强调用头脑打球,用智慧打球,打聪明球,打有文化有人文氛围的球,它是篮球运动在新世纪发展的又一新特点。 而智的基础则是提高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文化科技知识和人文修养,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篮球运动的真谛,进一步把握其规律,进而使自己自由的驰骋于篮球运动的实践。 第三:高在“制空” 自20世纪70年代以及世界范围内的优秀篮球球队强化高的意识,围绕着高采取种种举措,选择特殊高大的内线队员,普遍重视提高队伍整体高度,并确立了“无高不成队”、“不高难赢球”,以及“得高水平、高大中锋得天下”的理念。实践证明这不无道理,近20年来竞技篮球的确已成为巨人们的游戏。然而“高”的内涵都在于控制挂在空间的篮板、篮筐和篮球。因此,比赛规则对此不断修改,很多方面也无不既鼓励而又限制这一“高”的发展趋势。 第四:快在“ 节奏” 随着篮球运动技战术的发展需要,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篮球比赛的对抗性和商业化的观赏性价值,篮球比赛规则对进攻阶段再次进行了缩短时间的规定,不仅使比赛速度加快,而且比赛节奏反复变化。教练员和运动员对技术的训练、掌握和运用,对战术组织的配合与应变,都强化了时间意识和节奏意识。当今世界竞技篮球运动掀起了全面快的浪潮。“争取时间是掌握主动赢得胜利的基本保障”已成为各国优秀队伍的共识。“兵贵神速”这一兵家古训更引人信服。而高速度下的技巧则充分体现在快慢速度的转换。特别引人思考的是,传统训练理论上有章有序的常规训练意识,应适应世界篮球运动比赛中凶悍、快速对抗中有章无序的比赛实际(即有序中的无序),是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研究的。这也是我国训练理论中滞后的一种现象。 第五:悍在“凶狠” 篮球运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允许职业选手参加世界性大赛以后,运用贴身攻防的对抗手段以及凶悍拼争的顽强作风是现代篮球比赛当代化的最明显特点之一。篮球场上“悍”的传统理解也出现了质的变化,“悍”不仅反映在思想、意志、作风、精神上,反映在比赛过程中拼争技术手段和战术方法的合理应用上,而且还体现在比赛规则的不断演进的导向上。例如,篮下高空拼争既要求身高和体质,有要求技能能力、智谋变化,而其中凶悍的作风是能否发挥上述优势,取得制空优势的保证;再如,规则对进攻时间的限制,要求进攻时以快速凶悍的行动将球推过前场,并利用仅有的不到20秒的时间进行凶悍的攻击。而防守时为了阻止对手进攻,则普遍采取规则允许的身体接触,通过凶悍的追、逼、抢、打、断等防守手段的运用,从而使现代篮球比赛更具凶悍的拼斗性,时时出现精彩、激烈的比赛场面,不时给观众以悬念。 为此,世界强队强化凶悍作风的培养和体能体质的基础力量训练,以利于进行更凶悍的拼争。我国“八一”男篮之所以在建国50年来长久的保持良好的战绩,其比赛作风凶悍是基本因素。现代篮球当代化的体现之一,就是短时间,短距离的贴身凶悍对抗。所以说智慧与凶悍的结合,既是现代篮球运动的特点,也是现代篮球运动的结晶,更是现代竞技篮球比赛当代化的要求和特征。 第六:准在“高分” 投篮准是篮球运动攻守对抗得分取胜的唯一手段和目的,国际比赛高比分的形成,一是表现为三分投手多,命中率普遍提高,投距远,投点广,被称为篮球场上的“远程导弹”;二是攻守转换快,特别是进攻速度加快、次数增多,投篮机会增多,远、中、近都布有强投攻击手,而篮下均重视布置高大重量级的“地雷”――中锋强攻;三是十分重视投篮基本功训练,既要求投篮技术方法不单一、能变化,要要求动作扎实、正确和规范,而且要求在训练中对抗条件下投篮的高数量和高质量(据资料显示,世界强队每天要求运动员在对抗条件下进行投篮训练,一般在米外区的不同角度定时定量投进500-600个球,这意味着一天每名运动员要投1000-1500次,而在投进的500个球中的命中率要达到55%-70%,以此保障在正式比赛中全队整体投篮命中率在50%以上,全队场次总得分不少于90分)。故世界优秀运动队都培养出了一批优秀投篮手,他们掌握投篮技术已达到技艺化水平,普遍具有在对抗条件下投篮方式多、投距远、变化多、机会多、区点多、出手点高、心态稳、投速快、篮下强攻威胁性强和命中率指数大的特点,任何一个球队拥有这样的投篮明星运动员多,就标志着队伍整体实力强。 现代篮球运动除以投篮准作为“准”字要求的基本点外,还要求掌握个体动作普遍准确,扩大“准”的其他要求,例如运用技术时机的准确性高,转换技术、战术判断时间的准确性高,但特殊和突出的是外围三分球投篮命中率普遍提高。远、中、近多点,多面投篮相呼应,以成为战术变化的基础和转危为安、反败为胜的主要手段。 第七:全在“综合” 现代篮球运动是一项多元、多型、多类、多变的综合的攻守对抗性运动项目。而对抗的胜负就取决于上述诸因素的有机综合统一,达到协调地融合成整体,具体反映在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围绕着迅速提高竞技水平,能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从选材组建队伍,到实施训练、管理、培养规划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全面检测与培养运动员必备的专项基本条件,如对篮球运动专项的悟性与意识的全面性;专项身体形态的各部分比例的全面性;智能结构的全面性;体能素质、心理素质、能力素质、技能素质、职业素质、道德素质的全面性;掌握与运用攻守技术、战术的全面性等等。从而使现代高水平运动队均衡的相对的具备能文能武,能攻能守,能左能右,能内能外,能上能下,能快能慢,使他们在比赛中适应不同的队伍,不同的打法,适应不同比赛阶段的不同环境下自由保持正常的心态,掌握应变的主动性。正由于全面自我教育、训练、磨练意识的加强,他们在比赛中都能随机待遣,由单一性常规型运动员,向多面性综合型运动员发展,进而为增添球队的整体实力和自身向特异性明星型运动员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全面、综合、特异的运动队及运动员已成为现代篮球实业家抢手的无上明珠,也是职业联赛观众观赏的夺目焦点,是现代竞技篮球当代化的重要标志。

非论文查重规则

复率太高,会造成严重后果,轻则延迟毕业,重则会取消学位。具体规则如下:

1、杜绝一大段或一句一字的模仿,这是一种标准的模仿行为。有些同学甚至只是修改了论文的题目和摘要,把主体部分一字不变,这种情况不仅属于模仿,而且属于侵权行为,特别是那些连原文中的图表和照片都用过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2、对他人文字及其他内容的使用,未在标注中体现,严重者视为侵权。

3、将别人的各篇论文结合起来,通过分解组装的方式组合而成的论文,一般被视为模仿。通常模仿是大幅度使用别人的论文,一点也不修改。查重率大于60%,这种论文肯定是不合格的。但是,有一点可以放心。少量的句子和文字重复不是抄袭。

论文查重注意事项:

引用或参考他人文献是论文查重规则的关键,必须注意使用的字数。一般来说,论文引用和标注的参考文献也需要控制,否则也会计算重复率相信通过以上具体介绍,大家对查重规则都很清楚,所以掌握了这个规则之后,写论文的时候一定不要违反这些规则。

这方面的修改工作必须在查重前完成,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一些免费的查重软件来说,是不可信的,不仅效果不好,还可能泄露论文的内容。到时候会因为小失大。建议你花一点钱使用正规的查重系统,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论文查重系统的规则:

1、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是目前市面上最先进的模糊算法,如果论文的整体结构或格式被打乱,那有可能会导致同一篇文章,第一次检测到的和第二次检测标记重复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是第一次查核从检测没有被标记为红色内容的部分,在第二次查重检测的时候,被标记为重复内容。

因此,论文内容和论文的格式非常重要,如果你对论文的重复内容进行降重修改,那不要修改论文的原始大纲和结构。

2.如果是整篇论文上传查核检测,那系统会自动给将,文章目录信息自动是被。然后,系统将会对每章内容进行查重比对。每个单独部分内容都会比对,然后逐一进行检测,最终生成一篇论文查重报告,被标记为红色字体部分的内容就是严重重复的内容。

3.中国知网为检查系统的敏感性设定了一个门槛。 门槛是5%。 它在段落中衡量。 少于5%的剽窃或引用无法被发现。这种情况在大的段落中或小句情况下很常见。 例如:如果测试段落1有10,000个单词,则不会检测到对单个500字或更少的文章的引用。

实际上这里也告诉同学们一个修改的方法,就是对段落抄袭千万不要选一篇文章来引用,尽可能多地选择文章,以及剪掉几句话。这不会被检测到。

4.如何判断检测论文的抄袭?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字相似或剽窃将标记为红色,但必须满足3个先决条件:即引用或剽窃的A文献中的词语数量 并能在每个测试部分都能实现。超过5%就被检测为红色。

5.知网检测系统会自动识别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不参与文本检测。另外,它被删除。在知网测试报告中,参考文件以灰色显示,说明未参与测试。当然,如果参考格式完全正确,这将被自动排除。否则,引用将作为文本进行测试导致参考文献全部标红。结果增高!

6.知网的论文检查整个上传,PDF或Word格式可能会影响测试结果。由于上传PDF检测,PDF将具有比Word更多的文本转换过程。这个过程可能会破坏你原来正确的目录和参考格式。特别是那些英文目录和大多数英文参考文献,英文字符数很高。如果英语被标记为红色,则总体结果将大大增加。

7.对于论文引用而言,如果你引用了他人的内容,那就要用引用符号进行相应的标注。如果引用没有进行标注,那系统会自动查重比对,这样可能会导致论文的重复率增加,所以,合理的引用他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论文查重规则就是通过论文查重系统对论文进行检测,看论文中是否存在抄袭和复制。论文重复率太高,会造成严重后果,轻则延迟毕业,重则会取消学位。具体规则如下:

1、杜绝一大段或一句一字的模仿,这是一种标准的模仿行为。有些同学甚至只是修改了论文的题目和摘要,把主体部分一字不变,这种情况不仅属于模仿,而且属于侵权行为,特别是那些连原文中的图表和照片都用过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2、对他人文字及其他内容的使用,未在标注中体现,严重者视为侵权。

3、将别人的各篇论文结合起来,通过分解组装的方式组合而成的论文,一般被视为模仿。通常模仿是大幅度使用别人的论文,一点也不修改。查重率大于60%,这种论文肯定是不合格的。但是,有一点可以放心。少量的句子和文字重复不是抄袭。

论文查重注意事项

引用或参考他人文献是论文查重规则的关键,必须注意使用的字数。一般来说,论文引用和标注的参考文献也需要控制,否则也会计算重复率相信通过以上具体介绍,大家对查重规则都很清楚,所以掌握了这个规则之后,写论文的时候一定不要违反这些规则。

这方面的修改工作必须在查重前完成,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一些免费的查重软件来说,是不可信的,不仅效果不好,还可能泄露论文的内容。到时候会因为小失大。建议你花一点钱使用正规的查重系统,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PaperFree论文查重软件通过海量数据库对提交论文进行对比分析,基于大数据指纹比对算法,相比常规比对速度提升10倍,在保证查重质量的情况下,几秒钟就可以出查重结果,准确地查到论文中的潜在抄袭和不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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