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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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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论文常见的题目就是:论+主题思想。比如,你想写后现代主义历史中文化的作用就可以用下面的题目:1、论后现代主义历史中文化的作用或2、论文化在后现代主义历史中的作用或者像楼下(上)所说的,是 “主题思想+研究” 这种格式,都可以的。如果还有需要讨论的,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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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亦称“历史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部门。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自古以来,世界各国家、各民族出现过许多有名的历史学家,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历史著作,积累了丰富的历史资料,也表述了各种史学思想、观点以及治史 方法 。这些从不同角度对人类进步所作的记录,乃是人类 文化 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历史理论和史学观点,就其主流而言,基本上是从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立场出发的。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史学的求真与经世关于历史学的论文 范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史学的求真与经世 全文如下:

求真是史学的学术性的根本原则,经世是史学的社会性的必然要求。求真是经世的基础,经世是求真的提升。古希腊一位学人卢奇安说过:“历史只有一个任务或目的,那就是实用,而实用只有一个根源,那就是真实”(《论撰史》,见《缪灵珠美学译文集》第1卷,第19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这话说得直率而中肯。一位中国学人说得好:“史学成立的经过,当在求真;其存在的理由,则为致用”(《周谷城学术精华录》,第300页,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如果说,求真乃是史学的生命所在,那末经世则是史学的生命力之社会历史价值的反映。

史学的求真与经世及其辩证统一,是所有正直的史学家所恪守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从史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特别是从史学与社会公众的生活和工作的关系来看,人们认清楚史学的求真与经世及其辩证统一的特点,这不仅标志着史学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标志着人们对现实生活与历史前途的关注和热情。

一求真是史学学术性的根本原则

古今中外,凡是严肃的史学家,都把揭示历史的真相作为自己的职责,尽管他们在这方面的努力所达到的程度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意识和努力历来是受到人们尊重的。这种意识和努力,就是历史研究中的求真精神。在中国,春秋末年孔子作《春秋》,只记人事活动,不记诬妄之说,为后世史家树立了求真的榜样。司马迁说孔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史记·孔子世家》),也可以表明孔子撰写历史的严肃态度。至于司马迁撰写的《史记》,受到自刘向、扬雄及以后历代名家的高度评价,称其为“实录”(《汉书·司马迁传》)。司马迁所记殷商诸王世系,为新发现之甲骨文证明为确,致使西方学者大为惊叹,认为“中国人有深刻的历史意识”(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译本第1卷,第88页,袁翰青等译,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中国古代史学求真原则的发展,在思想上和理论上的积累以及在历史撰述上的积累,都十分突出。南朝梁人刘勰《文心雕龙·史传》 总结 了“辞宗邱明,直归南、董”的传统,提出了“文疑则阙,贵信史也”的命题。唐人刘知几《史通》有“直书”专篇,论述了直书的传统及其意义。此后,历代史家都有这方面的论述,而以清人章学诚《文史通义·史德》所论最为深刻。章学诚认为:史德反映了作史者的“心术”,“心术”的最高境界是“尽其天而不益以人”。凡此,表明中国史学之坚守求真原则的一贯传统在思想上、理论上的发展轨迹。同时,这一传统在历史撰述的积累方面也极为丰富。在刘知几之后,具有代表性的历史著作如杜佑《通典》、司马光《资治通鉴》、郑樵《通志》、袁枢《通鉴纪事本末》、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马端临《文献通考》、苏天爵《元朝名臣事略》、王圻《续文献通考》、谈迁《国榷》,以及王世贞、钱大昕、赵翼、王鸣盛、崔述的考史之作等,就总体而言,每一部书都是求真之作。

求真是为了揭示历史的真相。但对史学家揭示历史真相的努力及其成果,不能作绝对的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客观历史包罗万象、纷繁复杂且已成为过去,任何人都无法完全再现历史。从这个意义看,求真,就是“求”得反映历史主要趋势的本质的“真”。第二,史学家在反映客观历史过程中,其主观意识总是要发挥作用的;因此,史学家撰写出来的历史乃是客观历史同史学家主观意识结合的产物。第三,一般说来,即使是严肃的和正直的史学家,亦难免有知识上、器局上的局限,这种局限无疑是其通往求真道路上的障碍,只是因各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可能遇到的障碍大小有异罢了。此外,由于史学同政治的密切关系,故史家的求真,有时还会受到政治的无理干扰或无理政治的干扰而陷于艰难的境地。唯其如此,人们对以往的史学家在求真道路上之所得,都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恰当的评价。

历史撰述的求真原则同任何事一样,也有它的发展过程。先秦时期,史官所“求”的是在当时伦理原则下“书法不隐”的“真”(《左传·宣公二年》),这是当时的“书法”准则。两汉时期,史学有了进步,《史记》突破伦理名分,承认秦、项而作通史,并为项羽立纪以表明项羽在历史中的位置。盛唐刘知几撰《史通》,其中“直书”、“曲笔”两篇专论,是非之分明,言词之严峻,跃然纸上。但他承认维护“名教”是“直道不足”的表现,这也就意味着真正的求真应当突破伦理的障碍而尊重历史事实本身。在这个问题上,宋人吴缜比刘知几又前进了一步,认为事实、褒贬、文采是史书的三个基本要素,主张把对事实的认知和对事实的褒贬区别开来,认为:“若乃事实未明,而徒以褒贬、文采为事,则是既不成书,而又失为史之意矣”(《新唐出纠谬》序)。吴缜的这个见解,不仅强调了事实和褒贬的区别、强调了以事实为基础,同时也表明了事实和褒贬的结合乃是历史撰述所必需的。是否可以认为:强调事实为基础,这是历史撰述求真的第一步;在事实的基础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这是历史撰述求真的第二步。这就是说,只有事实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合理的结合,才是近于完全意义上的求真。

二经世是史学社会性的必然要求

史学的经世之旨是伴随着史学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中国史学上,至晚在春秋时期的士大夫中间,已十分明确地论述到史学的社会功能。楚国的申叔时认为:学习史书,可以使人“耸善而抑恶”、“昭明德而废幽昏”、“知兴废而戒惧”(《国语·楚语上》)。这是表明史学对于个人修养的重要作用。楚国有位左史倚相,他通晓史籍,“能道训典,以叙百物”,经常向国君讲述历史上的得失成败,使国君不忘记先人创业的艰难(《国语·楚语下》)。这是史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春秋末年,“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孟子·滕文公下》)。这是说的史学所具有的广泛的社会作用。可见,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史学(或者说史书)对于个人、政治、社会都是非常有用的。从史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人们的这些认识,都折射出社会对史学的要求。

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这种要求和史学家的这种认识都在不断地提高与丰富。从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史记·太史公自序》)、“网罗天下放失旧闻,略考其行事,综其终始,稽其成败兴坏之纪”(《汉书·司马迁传》),到刘知几说的“史之为用,其利甚博,乃生人之急务,为国家之要道”(《史通·史官建置》),再到龚自珍说的“出乎史,入乎道,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尊史》,见《龚自珍全集》第1辑),反映了约两千年中这一提高与丰富的历程。

史学之所以能够产生社会作用,能够经世,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史学能够延伸人们思考的时间范围,扩大人们视野的空间世界,这就是刘知几所概括的“坐披囊箧,而神交万古,不出户庭,而穷览千载”(《史通·史史建置》)。唐太宗所谓“不出岩廊,而神交千祀以外”,“发挥文字之本,通达书契之源,大矣哉,盖史籍之为用也”(《晋诏修书》,《唐大诏令集》卷81),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二,由于历史同现实本有天然的联系,因而在悠长的时间和广阔的空间中曾经出现过的人们的活动及其原因与结果,总是会引起今人的关注、回忆和兴趣。如人品的贤佞、国家的安危、朝代的兴亡、政策的得失、社会的治乱、世风的厚薄,以及文化传承及其种种 措施 ,天灾人祸及其应对之方,还有域外诸国的有关情况等等,凡此都对今人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三,史学不仅给人们提供了悠长、恢宏的思考时空和丰富、纷繁的思考对象,而且可以由此陶冶性情、知理明道、增益智慧,进而积极参与创造美好的现实与未来。这是史学具有永久魅力之所在。元代史家胡三省批评一种重经轻史的错误观点,指出:“世之论者率曰:‘经以载道,史以记事,史与经不可同日语也。’夫道无不在,散于事为之间。因事之得失成败,可以知道之万世无弊,史可少欤?”(《新注资治通鉴》序)那种认为史书只不过是记事、记人而已,这是对史学的一种浮浅认识。反之,通过读史,了解了历史上史事、人物,进而从中认识其始末原委、常理法则,得到启示,有所借鉴,这才是对史学的真正的理解。

史学的经世作用,表现在它的社会功能的诸多方面。以下数端,是比较突出、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

——史学是认识历史的基本途径。人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认识历史,但通过史学认识历史无疑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只有当人们真正认识了历史,才可能继承优秀历史遗产,为现实的历史运动提供借鉴、 经验 、智慧,开辟和创造新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通过史学去认识历史,确乎是史学的社会作用中最根本的方面,即所谓“居今识古,其载籍乎!”(《文心雕龙·史传》)历史知识、历史思想、历史经验、历史上的真善美等等,主要是凭借着史学活动来记载、积累和传承的。

——史学对于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以政治、文化、 教育 三个方面最为突出,也最为重要。在政治方面,又以政治决策、历史经验、忧患意识同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从政治决策来看,历史知识、历史参照是重要依据之一。如汉初,汉高祖刘邦命陆贾“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后陆贾“乃粗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刘邦大为称赞,命名曰《新语》(《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新语·无为》篇指出:“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政而用刑太极故也”;认为实行“宽舒”、“中和”之政是非常必要的。这是阐明了秦朝政策的失误,也是为汉初“与民休息”基本国策的确立提供了历史的和理论的根据。从历史经验来看,史学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从对历史的记载、描述中,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总结前人在历史活动中的经验教训作为今人和后人的借鉴。譬如从司马迁在《史记》中以深刻的见解、翔实的材料、精彩的史笔总结秦汉之际的历史经验开始,以后许多“正史”都有所效法,其中往往亦不乏优秀之作。又如司马光主编《资治通鉴》的主旨是:“专取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入史,以便于“监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司马光《进资治通鉴表》)。

明清之际王夫之著《读通鉴论》,以其深邃的历史见解,阐述了历史上的种种经验教训,他所总结的“谀臣”是否得势、得宠与国之存亡的关系,统治阶层是否看重“积聚”、“宝货”与政治得失的关系,“风教之兴废”与朝代兴亡的关系(以上见《读通鉴论》卷1、12,卷2、12,卷17、19)等历史经验,都是极具启发性的通论。再如,自贾谊《过秦论》以下历代史学家、思想家所撰史论、政论,其真知灼见,不乏于时。从忧患意识来看,因其理性和深刻而具有特殊意义。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之一。这个品质在史学上反映得十分突出,清人龚自珍强调说:“智者受三千年史氏之书,则能以良史之忧忧天下。”(《乙丙之际箸议第九》,《龚自珍全集》第1辑)这句话从一个重要方面概括了中国历史上“良史”的优秀品质。“良史之忧”的内在精神是自强不息、奋发进取。它以洞察历史为基础,以关注现实为旨趣,以经世致用为目的。许多事实证明:史学上反映出来的忧患意识对社会各阶层人们的思想影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之一。

——史学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的记录和纽带。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自秦汉以后更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民族文化的发展在中华文化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史学以其独特的形式推动着民族文化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史书对于多民族历史活动的记载成为历代“正史”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而对于多民族共同心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深刻的作用。第二个方面,史书对于西周、汉、唐这些盛大朝代的记载,既作为史学的形式又作为文化的形式影响着周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发展。这种影响,反映在多民族活动的历史舞台上,反映在对多民族历史渊源的共识上,也反映在各民族历史文化的相互吸收、融汇上。第三个方面,中华文明不曾中断为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观,其主要标志之一,是历史记载不曾中断,这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生生不息、源远流长的历史底蕴。史学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史学还是人生修养的重要的教科书,是历史教育的巨大宝藏。史学的全部社会功能,都是史学对于人的作用的结果,都是通过人的认识的提高和人的 社会实践 来实现的。这是因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0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史学的经世,史学的社会作用,本质上是历史教育作用。中国史学的优秀史学遗产,有大益于人生修养和历史教育:一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使社会公众都能受到这方面的教育和熏陶。二是具有突出的适应性,使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能从与之相适应的历史著作中得到启示和教益。三是由于历史著作中所蕴含的中华民族之民族精神的底蕴和众多杰出人物的人格魅力,以及各方面的经验和智慧,从而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深刻的感染力。

60多年前,法国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一位反法西斯的英勇战士布洛赫,在牺牲前写了一本名为《历史学家的技艺》的书,其主旨是回答“历史有什么用”这个问题。他在《导论》中这样写道:“‘历史有什么用?’这个问题已远远超越了职业道德之类的枝节问题,事实上,我们整个西方文明都与之有关”(见此书中译文本第7页,张和声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这里,借用布洛赫的话来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中华文明以至整个东方文明不也是与之有关吗!史学的经世作用,实在是不可轻视的一件大事。

三求真与经世的辩证统一

史学的求真与史学的经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首先,我们从理论上看。刘知几《史通·人物》篇强调史书“诫世”、“示后”的作用,作者在篇末作结论说:“名刊史册,自古攸难;事列《春秋》,哲人所重。笔削之士,其慎之哉!”所谓“诫世”和“示后”,是指史学的经世作用;所谓“难”,所谓“重”,所谓“笔削之士,其慎之哉”,是强调史学的求真。刘知几是把史学的求真视为史学经世的基础。上文说到宋人吴缜论批评史书的三个标准,一是事实,二是褒贬,三是文采。他认为,事实是一部史书的根本,有了这一条,才不失为史之意。他说的褒贬,是著史者的价值判断,其中包含着史学经世的思想,而这些都应以事实为基础。吴缜所论,同刘知几所论相仿佛,都强调了史学的经世以史学的求真为前提。可见,求真和经世就是如此天然地结合在一起。由此也可以看出,凡对史事采取轻浮的、曲解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和做法并用以比符现实,既违背了史学求真的原则,也失去了史学经世的基础及其本来意义。

其次,我们再从实践上看。史学的求真,是史学家在学术追求上的实践。史学的经世,是一切运用历史知识、历史经验、历史智慧于现实历史运动的人们的实践,其中也包括史学家所作的努力。司马迁著《史记》,被后人誉为“实录”,当之无愧。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两千多年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史记》的经世作用产生了巨大的力量;秦朝的二世而亡,使多少统治集团引以为戒;汉初的“与民休息”的国策,使多少杰出的政治家受到启示;汉武帝时代的富庶和浮华,使一代又一代后人陷于沉思;还有那些具有“国士”之风的名将贤相,那些“扶义倜傥,不令己失时,立功名于天下”的各阶层人物,以及各种各样的奸佞小人,使多少后来者“思齐”、“自省”。大凡读过《史记》和比较熟悉历史的人都会感受到这样一个事实:《史记》的经世作用之大,非笔墨可以形容。

唐贞元十七年(801年)问世的《通典》是制度文明的杰出代表作。作者杜佑撰写此书的宗旨是:“所纂《通典》,实采群言,征诸人事,将施有政”(《通典》自序)。这里说的“人事”,是指历代制度的演变,“群言”是指历代群士关于制度的制订、实施、得失的议论,无疑都是建立在求真的基础之上;这里说的“将施有政”,意在以所著之书用于施政的参考。《通典》在唐代和唐代以后的政治活动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受到许多政治家的称赞:“诞章闳议,错综古今,经代(世)立言之旨备焉”(《唐文粹》卷68权德舆《歧国公杜公墓志铭并序》):“本末次第,具有条理,亦恢恢乎经国之良模矣”(乾隆丁卯《御制重刻通典序》,参见咸丰九年崇仁谢氏重刊本)。作为通晓史学的政治家和精于政治的史学家,杜佑把“经邦”“致用”之旨缜密地、严谨地寓于制度史的阐述之中,史学的求真与史学的经世可谓相得益彰。

同样,司马光与《资治通鉴》鲜明的经世之旨,也是人们交口称赞的。司马光撰《资治通鉴》的主旨已如上述。朱熹评论《资治通鉴》说:“(司马)温公之言如桑麻谷粟”(《朱子语类》卷134)。王夫之认为《资治通鉴》包含着“君道”、“臣谊”、“国是”、“民情”,为官之本、治学之途、做人之道等多方面内容与启示(见《读通鉴论·叙论四》)。南宋以下,《资治通鉴》受到各族统治者的重视和广大士人的敬重,自有其史学上的崇高地位和实践中的参考价值。世人盛赞史学上的“两司马”,绝非偶然。上举三种体裁的三部通史,大致可以表明中国古代史学之主流在求真与经世上的一致性。类似的或相近的史书历代都有所出,不一一列举。

再次,我们还应从全局上和本质上看。毋庸讳言,中国史学上确有曲笔的存在,对此,刘知几《史通·曲笔》篇不仅有事实的列举,还有理论的分析。刘知几之后,史学上的曲笔现象仍然存在。举例来说,官修史书,时有修改,不论是修改曲笔,还是曲笔修改,都说明了曲笔的存在。而此种曲笔产生的原因,往往是政治因素影响所致,当然也跟史家“心术”相关。但是,在中国史学上有一个基本准则或总的倾向,这就是:直书总是为人们所称道,而曲笔历来受到人们的揭露和批评。诚如刘勰在《文心雕龙·史传》篇中所说的那样:“奸慝惩戒,实良史之直笔;农夫见莠,其必锄也:若斯之科,亦万代一准焉。”对奸邪给予惩戒,正是优秀史家的直笔所为,正如农夫看到田间的莠草就一定要把它锄掉一样。像这种做法,也是万代同一的准则。在中国史学上,曲笔或可得逞于一时,但终究免不了落下骂名,为人们所唾弃。

最后,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就是史家的职业角色与史家的社会责任是相联系的,史学的求真要求与史学的经世目的也是相联系的;这两种联系,存在着一种更深层次的本质的沟通,即在史学的信史原则和功能信念上统一起来。可以这样人为:揭示出这种联系,就是从一个重要的方面揭示出中国史学的总相和特点。

法学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利益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均至关重要。 目前,改革和开放在继续进展与深化,法律调整需要加大力度,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法学研究面临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之局面。 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 (一)在形事政策上,对传统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 惩治与防范犯罪乃刑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从今后十年的发展趋势看,下列传统型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仍应作为刑法研究的重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利于廉政建设,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在经济方面,注重对新型犯罪的开拓研究 当前国外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我国尚不十分严重,但是刑法学对它们的研究不能因此而放松,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的探讨。当然,这种研究应结合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盲目追随国外。 在新型犯罪中,法人犯罪问题应受到重视。就世界范围来讲,英美法系较为普遍地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亦有承认法人犯罪的某些迹象(如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就用大量篇幅规定了法人犯罪)。但是,从实务上考察,如何真正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达到刑罚之目的,在两大法系中仍是问题。我国近年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实际效果颇值得怀疑。刑法理论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尚未见分晓,仍有待于深化。 (三)法治文化视角上,不断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研究刑法问题 自从五十年代不分良莠地全面移植原苏联刑法理论之后,中国刑法学便向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关闭了大门,而只是致力于将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对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资料之占有相当有限。近些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所据资料亦以二手货为多,而且很不系统。既然对其知之不多,便很难予以研究和借鉴。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中国刑法理论落后于国外刑法理论的现象亦愈加明显。对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借鉴不多,对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不够,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患营养不良和视野狭窄的弊病。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得以全方位地展开,刑法学也被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应当成为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1997年和1999年中国将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将变成现实,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和平统一的步伐也正在不可逆转地迈进,因而关于港澳台地区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效力范围及其冲突与解决等问题,亦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合作,真正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

法学前沿问题,这是一个统括的概念,指法学研究领域目前最热门,最前沿的一些问题。这个你只要翻一翻最近的法学核心期刊上面的文章,看他们在研究什么,就对了。《法学前沿问题研究》,这个一般来说是针对法学研究生开设的一门课程,不存在了解的问题吧?如果你有这门课,跟着老师上课就好了啊。

物理学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1等离子体中的原子分子物理过程:原子分子碰撞及分子反应动力学、外场中的原子动力学2原子分子结构:原子团簇及低维体系性质 原子团簇的研究是目前原子与分子物理学发展的一个前沿课题,而低维体系特别是纳米体系的性质的研究是原子分子物理学与介观物理的交叉领域。纳米材料和分子器件展示出广泛的应用前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起重要的推动作用3碰撞的精密计算:激光与原子分子相互作用及光信息学研究 激光与原子分子相互作用可以用于高精度的测定原子、分子的各种数据,研究特殊条件下的原子分子以及控制原子分子的运动等,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广阔的实际应用前景,激光等离子体理论及强激光对晶体材料损伤机理的研究对激光淀积制备多层膜材料方面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激光对导航窗口材料损伤阈值条件研究是国防军事上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4原子,分子,离子与固体和表面的相互作用另外还有一种说法:一、原子分子碰撞 原子分子与各种粒子(正负电子、离子等)碰撞过程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原子分子结构,揭示基本物理规律,而且能为许多相关学科和应用领域(如天体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分子反应动力学及核聚变研究、X-射线激光研究等)提供研究方法和基本数据。近年来本专业点就以下两个方面开展了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并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 (1)电子-原子、分子碰撞的光学势模型和可加性规则:提出了较完善的电子—原子(或分子)散射的光学势模型,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理论计算方法,从而将正电子、负电子被原子或分子散射的微分截面、弹性散射截面、非弹性散射截面以及相对论效应对散射截面的修正等计算纳入一个统一而简捷的理论框架之中,在约1--5000eV的中低能区对大量原子、分子的散射截面进行了准确的计算,特别是对几种复杂分子散射截面的计算,为现有实验结果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理论比较支持,得到了国内外同行(如中国科大原子碰撞实验组、德国ULM大学光谱与结构数据研究组等)的重视。该方向的系列研究论文发表在、、、.、、物理学报、原子分子物理学报等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论文被、Garcia、、、 等国内外著名学者多次引用。 (2)电子-分子散射截面的准经验公式:针对一些双原子分子、三原子分子等提出了与分子本身参数及入射电子能量有关的碰撞总截面准经验公式。公式相当简单,但较好地与实验相吻合,体现了物理规律简洁、定量、准确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物理内涵,极具进一步研究的价值。已有多篇反映该方面研究成果的论文在、、原子分子物理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著名美籍华裔原子分子物理学家、美国原子工程公司总裁陆光祖 ()教授对此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重要而具体的研究建议。 (3)激光场中电子与原子的相互作用:以频率、极化方向和强度为特征的光子的参与,使得碰撞过程更为复杂,对其进行深入地研究,能够揭示出许多新的物理现象与效应,加深对相关粒子间相互作用及动力学过程的理解。激光辅助下电子被原子弹性散射的自由—自由跃迁,是指在激光作用下靶原子保持在基态,而电子在被散射时吸收或发射光子,导致其能量发生数个光子变化的现象,这是激光与电子、原子相互作用的重要形式之一。以低频激光(软光子)为前提的Kroll-Watson近似,目前是比较简捷的方法,被普遍用于理论计算及实验结果分析,但随着实验研究的细致深入,观测到了不少其现论无法解释的结果,引起了国际学者的关注,导致了人们对散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新效应与新现象的浓厚兴趣。课题组于三年前对该课题投入大量的精力,在国际上率先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微扰理论方法,并对激光场中电子与He、Ar原子的相互作用进行了研究,成功地解释了激光场中电子与原子散射的小角度问题,倍受国际专家学者的关注,其成果已发表在、Chinese Physics等著名学术期刊上。我国有些单位己开展了电子—原子散射实验,但由于将激光引入碰撞研究对设备、技术及经费的较高要求,尚未开展相应的实验研究;理论研究方面,国内迄今亦未见有其它系统的研究报道。 (4)原子的光电离和光激发:原子光电离与激发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原子中电子的关联与极化,对新型激光器、X-射线激光的研制以及天体物理中不透明度的计算都有着重要贡献。本课题组与清华大学的李家明院士合作,成功地开发了R-Matrix软件包,利用R矩阵密藕方法,系统研究了氦原子高激发态光电离的总截面、微分截面以及β参数,填补了部分理论数据的空白。该项研究可为离子双电子复合以及等离子体衰变辐射过程提供数据,论文已被和物理学报接受发表。二、原子分子与固体表面相互作用 原子分子与固体表面相互作用是原子分子物理与其它学科的一个极有意义和前途的交叉学科。本专业点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原子分子在固体表面的吸附:对外来原子在固体表面上吸附这一物理化学过程的研究在催化、防腐、催化剂的选择和制造、环境保护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本专业点在该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内容涉及“掺杂晶体表面的吸附”,“无序及部分有序二元合金表面的吸附”、“复合材料表面的吸附”等课题,研究结果处于国际前沿领域,国内同类研究还很少。 (2)原子分子或离子与表面的电荷转移:原子分子或离子与表面作用过程大多数伴随着电荷转移,对这种现象的研究对于理解原子分子同表面相互作用机理,避免某些有害过程(如宇宙空间粒子对航天器件的影响)以及进行表面分析等都有重要意义。本学科点近几年开展了“粒子在掺杂晶体表面的中和过程的研究”、“原子分子或离子与二元合金表面相互作用过程中电荷转移的研究”等。有关研究成果已发表于Surface Science, 等国际学术刊物上。 (3)过渡金属原子与半导体表面的相互作用: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应用和理论方面的重要性,对过渡金属膜及其化合物在导体表面上外延生长所形成的“铁磁体/半导体”的应用前景,并与下一世纪“磁电子学”的发展密切相关。人们对此体系进行了较多的实验研究,但理论研究还很缺乏。我们首次用能带方法对“Mn与GaAs(001)的相互作用”及其“"Mn-基异质体系集磁性与半导体电子学于一体,在磁电子器件和磁光器件的研制和开发方面有广泛化合物”的电子结构与磁性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包括吸附特性、电子结构和表面磁性等(已在.等国际著名期刊上发表10余篇论文),所得结果与实验符合得很好。三、原子对电子的局域化作用机制及其在固体材料研究中的应用 从原子分子微观角度研究固体材料的特性、开展材料的原子分子设计与合成是原子分子物理和凝聚态物理、材料物理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原子对电子的局域化作用机制及其在固体材料研究中的应用是该领域中基础和应用意义重大的前沿课题。本学科近年来在该领域就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富有特色的研究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果: (1)金属氧化物复合体系的电子结构、缺陷与相变的研究:在该研究方面,本课题组首先将正电子实验手段引入氧化物超导体电子结构与电荷转移机制的系统研究,给出了O-T相变过程局域电子结构与空位变化特征,发现了存在于四方相中Cu-O链区域电子的弱局域化效应,进一步证明高温氧化物超导材料是一氧缺陷的正交结构体系,在电荷库层和导电层之间电荷转移机制研究方面作出了有特色的工作;在氧化锌压敏陶瓷研究方面,通过各种制备工艺获得了不同结构特征的压敏材料,将正电子及相关实验技术用于该类材料的系统研究,为高温超导机理与氧化锌压敏机理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正电子实验证据。有关课题得到国家超导863计划和攀登计划专家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河南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奖历基金的资助,并取得了一系列有特色的成果,课题组负责人曾因此应会议主席的特别邀请和资助在德国和法国举行的国际会议上作大会特邀报告;九六年经国家科委批准,该学科成功地主办了首届世界华人青年超导学术会议,国内外十二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赴会,其中包括诺贝尔奖得主、高温超导发现者、瑞士IBM实验室的教授在内。近年来,已在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Physical Review B、Physics Letter A和中国科学、物理学报等公开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其中SCI、EI收录40余篇,目前已发现被国内外学者引用近40次。 (2)复合氧化物功能陶瓷材料及应用研究:在该方面主要进行了多元氧化锌压敏陶瓷材料和多孔硅发光材料的基础研究及应用探索,利用对压敏特性的影响规律,找到了相应的材料改性方案,获得了具有低组分和较高非线性系数的压敏样品,其论文发表于Materials Science Forum(材料科学论坛,瑞士)、功能材料等,为该类材料压敏机理的理解和材料制备与应用改性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研究资料,因而具有直接的应用价值和实际意义。该方面研究获得了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和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资助,有关ZnO复合氧化物压敏陶瓷的相关工艺和制备技术,拟在我国氧化锌压敏电阻器最大生产企业之一的河南金冠集团付诸产业化应用(该项目已于1998年被河南省科委作为河南省科技攻关项目在本课题组立项()。四、原子与激光光谱 激光光谱研究是原子与分子物理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本学科成员在该方向就以两个方面开展了很有成效和特色的工作: (1)共振滤波器研究:目前,随着激光通信技术,尤其是激光对潜通信、激光探潜技术和星载激光通讯的飞速发展,为了提高通信距离和效率,不仅需要单频、带宽可调谐的大功率激光器,而且必须具有窄带宽、高透过、中心频率可调谐的与之相匹配的滤光器件。正是基于这种重要的应用背景,原于共振滤波器的研究成为目前国际上一个活跃的研究课题,我国在此方面还处于初步的基础研究阶段。本学科点深入开展了原子气体Faraday反常色散滤光器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初步的实验研究,在工作波长可调、带宽较窄、通带内高透射、通带外高抑制、响应时间长等重要的特征指标要求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国际和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了系列研究论文。 (2)超短超强激光场中原子分子的非线性研究:本学科成员与上海光机所强光光学实验室合作,开展了原子、分子、离子、原子团簇在超短脉冲强光场作用下的电离和高次谐波辐射特性研究。在理论方面,利用二能级原子模型研究了激光强度,激光频率以及原子跃迁频率对高次谐波辐射的影响,得到了和其它原子模型相同的结果;利用一维势模型研究了激光强度,激光频率,原子电离能双包场初始粒子数布局,脉冲宽度和脉冲形状等参量对高次谐波辐射的影响;首次研究了分子离子的核间隔对分子离子的电离和高次谐波辐射的影响,发现在其一段核间隔内非常有利于高次谐波辐射;首次研究了原子团簇的尺寸, 激光强度对原子团簇的电离和光辐射的影响;利用半经典理论研究了任意偏振双包场高次谐波辐射,以及任意濒率双包场作用下的高阶和和频过程。在实验工作方面,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强光光学开放研究实验室的TW级45飞秒钦宝石激光装置上,以氢气为工作介质得到了81次以上的高次谐波辐射,相应波长短于1Onm,这一结果达到国际同类实验先进水平;以氖气为工作介质,获得的可分辩的高次谐波高达107次(),不可分辩的辐射信号高于121次,这一结果同样达到国际领先地位。 我校原子与分子物理学科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了全国同行的重视,于1995午获得了硕士学位授予权,成为全国十多个硕士点之一和国内该学科最高学术组织--原子分子物理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之一。 目前该学科学术队成员年富力强,勇于开拓进取;有原子分子碰撞、原子分子与固体表面相互作用、原子对电子的局域化作用机制及其在固体材料研究中的应用和原子与激光光谱四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科研成果。

计算智能原理对创新模式的探索摘要:科技创新能力培养是本科生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创新的背景下,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培养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高等学校建设的中心。本文基于计算智能原理与方法,结合指导的国家大学生创新项目的实践,就建设高效的创新团队的方法进行了初探。关键词:计算智能;科研训练;创新团队0引言目前,我们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责任。学生科技活动对于提高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拔尖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而构建了一批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的大学生创新团队,对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就显得特别的重要。目前就团队理论的研究还有待与深入,用计算智能的基本理论原理与方法来指导建设大学生创新项目团队,是一种跨学科研究的新尝试。1计算智能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简介计算智能由美国学者James 年首次给出其定义,广义的讲就是借鉴仿生学思想,基于生物体系的生物进化、细胞免疫、神经细胞网络等某些机制,用数学语言抽象描述的计算方法。是基于数值计算和结构演化的智能,是智能理论发展的高级阶段。计算智能的主要方法有:人工神经网络、模糊系统、进化计算等。模糊计算模糊系统以模糊集合理论、模糊逻辑推理为基础,它试图从一个较高的层次模拟人脑表示和求解不精确知识的能力。在模糊系统中,知识是以规则的形式存储的,它采用一组模糊IF—THEN规则来描述对象的特性,并通过模糊逻辑推理来完成对不确定性问题的求解。模糊系统善于描述利用学科领域的知识,具有较强的推理能力。人工神经网络人工神经网络系统是由大量简单的处理单元,即神经元广泛地连接而形成的复杂网络系统。在人工神经网络中,计算是通过数据在网络中的流动来完成的。在数据的流动过程中,每个神经元从与其连接的神经元处接收输入数据流,对其进行处理以后,再将结果以输出数据流的形式传送到与其连接的其它神经元中去。网络的拓扑结构和各神经元之间的连接权值(Wi)是由相应的学习算法来确定的。算法不断地调整网络的结构和神经元之间的连接权值,一直到神经网络产生所需要的输出为止。通过这个学习过程,人工神经网络可以不断地从环境中自动地获取知识,并将这些知识以网络结构和连接权值的形式存储于网络之中。人工神经网络具有良好的自学习、自适应和自组织能力,以及人规模并行、分布式信息存储和处理等特点,这使得它非常适合于处理那些需要同时考虑多个因素的、不完整的、不准确的信息处理问题。进化计算自然界在几十亿年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体己经形成了一种优化自身结构的内在机制,它们能够不断地从环境中学习,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对于大多数生物体,这个过程是通过自然选择和有性生殖来完成的。自然选择决定了群体中哪些个体能够存活并繁殖:有性生殖保证了后代基因的混合与重组。进化计算受这种自然界进化过程的启发,它从模拟自然界的生物进化过程入手,从基因的层次探寻人类某些智能行为发展和进化的规律,以解决智能系统如何从环境中进行学习的问题。2计算智能原理在创新团队实践中的启发从系统论的视角看,创新团队的建设问题是一个复杂系统的优化和控制问题。复杂系统具有:1)自适应性/自组织性(self-adaptive/self-organization)。2)不确定性(uncertainty)。3)涌现性(emergence)。4)预决性(Finality)。5)演化(Evolution)。6)开放性(opening)。而计算智能的这些方法具有自学习、自组织、自适应的特征,创新团队的建设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的。在专家指导下的自学习、自组织、自适应计算智能特点提到,模糊系统善于描述和利用经验知识;神经网络善于直接从数据中进行学习,把人工神经网络与专家系统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混合的系统,要比各自单一地工作更为有利。创新团队在相关专家的指导下,突出学生自由组建、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特色。在明确团队任务的前提下对团队人数、组成人员条件及内部控制制度做些原则性的规定,赋予团队负责人充分的权力如决定团队成员构成、支配内部经费、对团队成员进行分工和考核等,保证其对团队工作直接有效的管理。合作与竞争意识计算智能特点提到,进化计算善于求解复杂的全局最优问题,具有极强的稳健性和整体优化性。种群的进化过程就是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过程。团队建设的基石是合作与竞争理论。Deutsch早就指出,如果人们处于散乱的、互不相干的独立竞争关系,认为双方目标之间没有关系,那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们会表现得更为自私,彼此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这种关系会引起组织内耗和人际关系紧张,最终导致低生产率和低创造率。Dcutsch认为,应该使人们在组织中具有共同目标,在共同目标下合作共事。具有合作关系的人们会相互尊重、共享信息和资源,他们会将他人的进步看成对自己的促进,并交流意见和取长补短,现代科学的进步表明,今天每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差不多都是多学科协同作战的结果。大学科研团队的建设就是要很好地贯彻这种理念,在适度的竞争与合作之间构建这种理念。融入计算智能思想的协同学习团队人们在研究人类智能行为中发现,大部分人类活动都涉及多个人构成的社会团体,大型复杂问题的求解需要多人或组织协作完成,师生之间的关系也更强调合作和共同发展。随着计算机网络、计算机通信和并发程序设计的发展,分布式人工智能逐渐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它是以智能Agent概念为研究核心。虽然每个智能Agent都是主动地、自治地工作,多个智能Agent在同一环境中协同工作,协同的手段是相互通信。计算智能与分布式人工智能结合则是研究在逻辑上或物理上分散的智能动作如何协调它们的知识、技能和规划,求解单目标或多目标问题,因此这也为设计和建立大型复杂的智能系统或计算机支持的协同学习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选好综合能力强的团队带头人计算智能特点提到,对复杂系统的控制,要用处理各种不确定的智能方法,这就要求团队带头人有处理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科技创新团队应是由不同类型的人为实现特定的目标组成的群体。激励和聚合大家的力量,负责内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方面组织工作,必须要有一位核心人物,即学术带头人。优秀的学术带头人是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必备的要素。团队的带头人处于沟通、协调团队内外的中心位置,是团队其他成员获得工作方向、具体任务、工作目标等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团队维持士气、活力、凝聚力的中心环节和纽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风格和文化氛围。同时对团队整体加强协调与组织,提高团队的内部凝聚力。加强交流,资源公享计算智能特点提到自适应,进化机制,是建立在信息传输基础上的。团队成员之间进而形成了彼此间紧密合作、资源共享的伙伴关系。通过彼此间的紧密合作,使团队成员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共同承担责任、积极面对挑战的一个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团队成员的合力要远远大于每个成员能力简单相加的总和。因此,在科研团队的建设中,良好的沟通渠道能促进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使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为组织的发展倾尽所有。团队成员之间进而形成了彼此间紧密合作、资源共享的伙伴关系。通过彼此间的紧密合作,使团队成员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共同承担责任、积极面对挑战的一个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团队成员的合力要远远大于每个成员能力简单相加的总和。因此,在科研团队的建设中,良好的沟通渠道能促进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使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为组织的发展倾尽所有。配备优势互补的成员在计算智能机制的调控,非线性复杂系统有涌现性特征。所谓涌现性,就是肩负不同角色的组件间通过多种交互模式、按局部或全局的行为规则进行交互,组件类型与状态、组件之间的交互以及系统行为随时间不断改变,系统中子系统或基本单元之间的局部交互,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在整体上演化出一些独特的、新的性质,形成某些模式,这便体现为涌现性。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可导致产生与单个子系统行为显著不同的宏观整体性质。涌现性也体现为一种质变,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开始后,系统能自组织、自协调、自加强,并随之扩大,发展,最后发生质变,即发生了涌现。3结束语计算智能理论对处理复杂系统的优化和控制问题是有效,计算智能原理在创新团队实践中的启发是多方面的。目前就团队理论的研究还有待与深入,利用计算智能原理与方法来指导建设大学生创新项目团队,是一种新的思路。

哥们,北理的吧,我也在写这个,艹,真球蛋疼

物理学是研究物质运动最一般规律和物质基本结构的学科,是当今最精密的一门自然科学学科。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物理学方面的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物理学专业电动力学课程教学

动力学电磁现象的经典的动力学理论。通常也称为经典电动力学,电动力学是它的简称。它研究电磁场的基本属性、运动规律以及电磁场和带电物质的相互作用。

一、课程教学根本理念

第一,在教学中要尊重先生学习的主体性、教员教学的主导性,片面发扬先生的盲目性、自动性、发明性。第二,“电动力学”课程属于专业根底课程,教学内容布置上除了让先生学习本门课程的根本知识、根本实际、根本思绪,与其他物理学分支也具有个性和特性的关系。针对这一特点,教师在教学中要留意引导先生类似性抽象思想。第三,教学应突出探求式教学办法,改动传统的教学形式,把信息技术与电动力学课程最大限制地整合,运用多种古代 教育 手腕优化教学进程,推行启示式、探求式、讨论式、小制造等授课方式,培育先生的创新思想和创新理念。

二、在本课程教学中该当做到以下几点

1.讲授内容应实际联络实践

“电动力学”作为一门专业学科课程,是师范院校物理专业的根底实际课。教学中要求先生掌握课程的根本知识、根本实际和根本原理,使先生加深对所授知识的了解,更可深入看法电动力学的实践使用价值,到达学致使用的目的,同时提升先生剖析成绩、处理成绩的才能。

2.注重先生学习的主体性和集体性培育

从课程的设计到评价各个环节,在留意发扬教员在教学中主导作用的同134教改课改2016年3月时,应特别留意表现先生的学习主体位置,以充沛发扬先生的积极性和发掘学习潜能。要求先生能初步剖析消费、生活中的电动力学成绩,以提升先生的剖析成绩和处理成绩的才能。在电动力学实际的学习中运用数学工具处置成绩,使先生看法数学和物理的亲密关系,培育先生运用数学工具处理物理成绩的才能。培育先生自学才能,重要的不是教内容,而是教给先生学习办法。要充沛留意先生的兴味、专长和根底等方面的集体差别,因材施教,依据这种差别性来确定学习目的和评价办法,并提出相应的教学建议。课程规范在课程设计、教学方案、方案制定、内容选取和教学评价等环节上,为教学、学习提供了选择余地和开展的空间。

3.运用多种古代教育手腕优化教学环节

充沛应用古代化教学手腕,发扬信息化教学的劣势,加强先生的学习兴味,进一步强化需求掌握的知识点,拓宽知识面,加强先生的理论操作技艺,培育迷信的思想方式,这样先生能更好地掌握“电动力学”课程知识所触及的相关迷信办法,无效提升其发现成绩、剖析成绩、处理成绩的才能。

4.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充沛保证明验和理论训练质量

鼓舞先生展开科研理论训练,参与各类科技竞赛。实验课及理论训练要留意培育先生的逻辑思想、发明性思想,充沛应用好物理、电子竞赛等创新平台,促进电动力学课程的教学。

三、课程学习战略探求

第一,针对“电动力学”是实际根底课的特点,先生必需坚持 课前预习 ,预习进程中无意识地提出成绩。课堂教学次要采用探求式课堂教学法,即每节课突出一个主题,讲清论透相关原理知识,每个主题经过师生多种方式的互动,教员及时理解、处理先生的疑问成绩,以加强先生的学习兴味。第二,将传统板书、电子课件、网络和视频多种教学手腕相结合。如课内讲授与课外讨论和制造相结合、根底实际教学与学科前沿讲座结合、根本实际与科研理论训练相结合。第三,鼓舞先生参与科研理论训练和各类科技竞赛。培育多样化使用型人才,以培育使用型、复合型、技艺型人才,加强 毕业 生失业才能,完本钱课的预期目的。第四,电动力学也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其研讨对象是区别于实物的物质形状,具有笼统的特征。为防止课程教学的数学化,我们将充沛使用当代信息技术的劣势,比方说以视频教学材料加强先生的理性看法和入手才能。再次,实验课及理论训练要留意培育先生的逻辑思想、发明性思想才能和素质,充沛发扬先生的物理思想和物理探求才能。

四、课程教学办法探求

本课程教学中应留意电动力学实际与理论的结合,尊重先生学习的主体性,适当布置指点性自习,培育先生的自学才能。增强对先生课前、课后的答疑辅导,注重先生才能的培育,使先生经过对电动力学中根本实际的了解,看法和掌握电动力学原理的研讨规律,开辟思绪,初步培育先生的科研思想。

1.“双边反应式”教学法

这种教学法由“自学”和“反应”两局部构成,其着眼点是先生在教员指点下的自学和教员由反应来的信息而停止的有重点的解说,使先生的才能在重复训练中失掉锤炼。“自学”和“反应”表现了先生和教员的互相联络、互相配合、互相作用的训练进程。

2.以成绩为中心,展开课堂讨论

式教学法建议课堂教学中遵照迷信性、主体性、开展性准绳,采用以先生为主体的小组讨论式的办法,从提出成绩动手,激起先生学习的兴味,让先生有针对性地去探究并运用实际知识处理实践成绩;也可以针对教研室科研任务中遇到的成绩设计讨论或考虑题,以启示先生剖析、讨论有关电动力学成绩,学习并稳固电动力学知识,开辟思绪,培育科研思想。

3.倡导学导式的教学方式

在教员指点下,先生停止自学、自练,教员把先生在教学进程中的认知活动视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让先生自动地去获取知识,开展各自才能,从而到达在充沛发扬先生自动性的根底上,渗入教员的正确引导,使教学单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4.多展开课外理论活动

课外理论训练中,要留意培育先生的逻辑思想、发明性思想才能和素质。鼓舞和指点有才能的先生进入科研理论训练,参与各类科技竞赛。将先生撰写的课程小论文融入教学全进程,从中选出有质量的项目进入科研理论训练。充沛应用好物理、电子竞赛等创新平台,促进电动力学课程的教学,培育使用型、复合型、技艺型人才,加强毕业生失业才能。“电动力学”作为一门探求性课程,在课堂教学中,要突出先生的参与性,使他们自动获取而不是主动承受迷信结论,互动思想使先生觉得电动力学发人沉思,不难入门。“电动力学”与其他物理学分支具有“个性”和“特性”的关系。为了激起先生学习兴味,可以常常采用课堂讨论方式,由先生发问,在教员引导下大家讨论, 总结 得出正确结论。由于剖析“电动力学”需求运用笼统思想,所以课堂教学应充沛运用多媒体,尽量运用图像和颜色搭配,使先生树立正确的物理图像。留意“信息技术”与“电动力学”课程的无效整合,这关于全体优化教学进程,进步先生的专业知识学习效果、进步先生的信息技术才能、培育先生的协作认识和创新肉体均具有严重的理想意义。同时,可将教学实际使用到创新理论才能训练中,使用到物理、电子等各类竞赛中。

参考文献:

[1]冯云光.物理专业电动力学教学变革的探究[J].才智,2014,(19).

[2]郑伟,吕嫣.电动力学网络教学平台建立的研讨[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自然迷信版),2013,31(4):5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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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熊万杰,陆建隆.对“电动力学”课程变革的探究[J].初等文科教育,2003,(6):72-75.

[5]付长宝,徐国慧,王希英.基于电动力学教学变革的学习办法讨论[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30

试谈电力信息物理融合系统

【摘 要】嵌入式系统、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构建未来智能电网成为了可能,基于信息物理系统(CPS)技术构建电力信息物理融合系统(CPPS)为实现未来智能电网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对CPPS平台进行了初步研究分析,介绍了应用于CPPS中的同步PMU技术、开放式通信网络、分布式控制。

【关键词】CPPS;同步PMU;开放式通信;分布式控制

引言

受能源危机、环保压力的推动,以及用户对电能质量(QoS)要求的不断提高,当代电力系统不再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智能电网(Smart Grid)成为未来电力系统的发展方向。智能电网的发展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布式电源(Distributed Generation,DG)大量接入电网导致的系统稳定性问题。由于DG的大量接入使电网变成一个故障电流和运行功率双向流动的有源网络,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度和脆弱度,因此亟需发展智能电网以解决DG大量接入电网导致的系统稳定性问题。

2)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QoS)要求的不断提高。现代社会短时间的停电也会给高科技产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近年来发生的大停电事故更是给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亟需建立坚强自愈的智能电网以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

论文主体结构如下:第1部分介绍了近年来信息物理系统(Cyber Physical System ,CPS)技术的发展以及CPS与智能电网的相互关系;第2部分介绍了电力信息物理融合系统(Cyber-Physical Power System,CPPS)的硬件平台模型;第3部分介绍了同步相量测量装置(Phasor Measurement Units,PMU)技术;第4部分对CPPS中的开放式通信网络进行了初步分析;第5部分对CPPS的分布式控制技术进行了简单介绍;最后第6部分做出全文总结。

1 CPS与智能电网的相互关系

CPS技术的发展得益于近年来嵌入式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等的高速发展,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对物理世界随时随地的控制。CPS通过嵌入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无线传感器而实现对物理世界的环境感知,通过高性能、开放式的通信网络实现系统内部安全、及时、可靠地通信,通过高精度、可靠的数据处理系统实现自主协调、远程精确控制的目标[1]。

CPS技术已经在仓储物流、自主导航汽车、无人飞机、智能交通管理、智能楼宇以及智能电网等领域得以初步研究应用[2]。

将CPS技术引入到智能电网中,可以得到电力信息物理融合系统(Cyber-Physical Power System,CPPS)的概念。为了分析CPPS与智能电网的相互关系,首先简单回顾一下智能电网的概念。目前关于智能电网的概念较多,并且未达成一致结论。IBM中国公司高级电力专家Martin Hauske认为智能电网有3个层面的含义:首先利用传感器对发电、输电、配电、供电等环节的关键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然后把获得的数据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传输、收集、整合;最后通过对实时数据的分析、挖掘,达到对整个电力系统运行进行优化管理的目的[3-4]。

从上文关于CPS和智能电网的介绍中可以看出,CPS与智能电网在概念上有相通之处,它们均强调利用前沿通信技术和高端控制技术增强对系统的环境感知和控制能力。因此,在CPS基础上建立的CPPS为促进电力一次系统与电力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最终实现构建完整的智能电网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实现途径。

2 CPPS的硬件平台架构

基于分布式能源广泛接入电网所引起的系统稳定性问题以及建立坚强自愈智能电网的总体目标,建立安全、稳定、可靠的智能电网成为未来电力系统研究的重要方向,同时也是CPPS研究的主要内容。

传统的电力系统监测手段主要有基于电力系统稳态监测的SCADA/EMS系统和侧重于电磁暂态过程监测的各种故障录波仪,保护控制方式主要有基于SCADA主站的集中控制方式和基于保护控制装置安装处的就地控制方式[5]。就地控制方式易于实现,并且响应速度快,但是由于利用的信息有限,控制性能不够完善,不能预测和解决系统未知故障,对于电力系统多重反应故障更不能准确动作。集中控制方式利用系统全局信息,能够优化系统控制性能,但是计算数据庞大、通信环节多,系统响应速度慢,并且现有SCADA系统主要对电力系统进行稳态分析,不能对电力系统的动态运行进行有效地控制。

针对目前电力系统监测、控制手段的不足,要建立坚强自愈的未来智能电网,必须建立相应的广域保护的实时动态监控系统,CPPS的硬件平台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CPPS的硬件平台6层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物理层(电力一次设备)、传感驱动层(同步PMU)、分布式控制层(智能终端单元STU、智能电子装置IED等)、过程控制层(控制子站PLC)、高级优化控制层(SCADA主站控制中心)和信息层(开放式通信网络)。

其中,底层的物理层是指电力系统的一次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网等。传感驱动层主要用于对电力系统的动态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控,测量参数包括电流、电压、相角等,在CPPS中广泛使用的测量装置是同步PMU。分布式控制层主要包括各STU/IED,为广域保护的分布式就地控制提供反馈控制回路。过程控制层主要指枢纽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控制子站,是CPPS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收集多个测量节点的数据信息,建立系统层面的控制回路,并做出相应的控制决策。高级优化控制层是指调度中心控制主站,主要为电力系统的动态运行提供人工辅助优化控制。顶层的信息层即智能电网的开放式通信网络,注意信息层并不是单独的一层,而是重叠搭接CPPS的各个分层,为CPPS内部各组件提供安全、及时、可靠的通信。

上文给出了CPPS的硬件平台模型,但要在电力系统中具体实现CPPS,涉及诸多方面的技术难题,下面对CPPS中的同步PMU、开放式通信网络以及分布式控制等分别加以简单介绍。

3 同步PMU测量技术

同步PMU是构建CPPS的基础,它为CPPS中广域保护的动态监测提供了丰富的测量数据。同步PMU装置主要对电力系统内部的同步相量进行测量和输出,装设点包括大型发电厂、联络线落点、重要负荷连接点以及HVDC、SVC等控制系统,测量数据包括线路的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开关量以及发电机端的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开关量、励磁电流、励磁电压、励磁信号、气门开度信号、AGC、AVC、PSS等控制信号[6]。利用测得的数据可以进行系统的稳定裕度分析,为电力系统的动态控制提供依据。

同步PMU的硬件结构框图如图2所示。

其中,GPS接收模块将精度在±1微秒之内的秒脉冲对时脉冲与标准时间信号送入A/D转换器和CPU单元,作为数据采集和向量计算的标准时间源。由电压、电流互感器测得的三相电流、电压经过滤波整形和A/D转换后,送到CPU单元进行离散傅里叶计算,求出同步相量后再进行输出。注意,发电机PMU除了测量机端电压、电流和励磁电压、电流以外,还需接入键相脉冲信号用以测量发电机功角[7]。

4 CPPS的开放式通信网络

建立CPPS的开放式通信网络,应该在保证安全、及时、可靠的通信的基础上,使系统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支持自动化设备与应用软件的即插即用,支持分布式控制与集中控制的结合。对于建立的开放式通信网络,需要进行通信实时性分析、网络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

IEC 61850标准的应用

IEC 61850标准作为新一代的网络通信标准而运用于智能变电站中,支持设备的即插即用和互操作,使智能变电站具有高度的开放性。IEC 61850标准是智能变电站的网络通信标准,同时正在进一步发展成为智能电网的通信标准[8],因此,使用IEC 61850作为CPPS通信网路的通信标准是最佳选择。

IEC 61850的核心技术[9]包括面向对象建模技术、XML(可扩展标记语言)技术、软件复用技术、嵌入式 操作系统 技术以及高速以太网技术等。

通信网络配置与分析

对于CPPS开放式通信网络的网络配置,可参考智能变电站的三层二网式网络结构配置,构建CPPS的3层式通信网络,如图3所示。

其中,底层为位于发电厂、变电站和重要负荷处的大量PMU、STU/IED,分别负责采集实时信息和执行保护控制功能。中间层为控制子站(过程控制单元PLC),每个控制子站与多个PMU、STU/IED相连,以完成该分区系统层面的保护控制,并根据需要将数据上传到SCADA主站控制中心。SCADA主站控制中心接收各控制子站的上传数据,处理以后将控制信息下发到各控制子站,以实现CPPS的广域保护控制功能。注意,各层设备均嵌入GPS实现精确对时,保证全系统的同步数据采样。

5 CPPS的分布式控制机理

要建立坚强自愈的智能电网,必须利用新型控制机理建立可靠的电力控制系统。根据电力故障扩大的路径和范围以及故障的时间演变过程,文献[10-11]中提出建立时空协调的大停电防御框架,建立了电力系统的3道防线,为实现智能电网的广域动态保护控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电力系统的分布式控制(Distributed Control,DC)是相对于传统的SCADA主站集中控制方式而言的,指的是多机系统,即用多台计算机(指嵌入式系统,包括PLC控制子站和STU/IED等)分别控制不同的设备和对象(如发电机、负荷、保护装置等),各自构成独立的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通过通信网络互联,通过对任务的相互协调和分配而完成系统的整体控制目标[12]。分布式控制的核心特征就是“分散控制,集中管理”。在电力系统的3道防线的基础上,结合分布式控制技术,建立CPPS的3层控制架构,如图4所示。

其中,分布式控制层主要是在故障发生的起始阶段(缓慢开断阶段)采取的控制 措施 ,其控制目标应该是保证系统在不严重故障下的稳定性,防止故障的蔓延。过程控制层是在系统已经发生严重故障时(级联崩溃开始阶段)所采取的广域紧急控制措施,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通常针对可能会使系统失稳的特定故障,往往需要投切非故障设备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广域的紧急控制措施应该在故障被识别出的第一时间立即实施,控制措施实施越晚,控制效果越差。优化控制层是在前两层控制均拒动或欠控制而没有取得控制效果,同时在检测到各种不稳定现象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通常需要进行多轮次的切负荷和振荡解列。在电力恢复阶段,要有自适应的黑启动和自痊愈的控制方案。

6 结语

将CPS 方法 引入到电力系统中,建立CPPS的模型平台,为建立坚强自愈的智能电网提供新的思路。文中对CPPS中的同步PMU测量技术、开放式通信 网络技术 、分布式控制技术分别进行了简单介绍。

食品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 、经营主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在此整理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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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失和消费者权利淡化

在我国一些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着监管缺位问题。尤其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工地、食堂、学校、幼儿园等地方,消毒中心卫生设施不到位,大型宴席餐具不能及时消毒,这些场所存在着食品安全监管缺失问题。也由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稀缺,很难对广大农村和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治理,也就必然会导致监管乏力和监管覆盖率低,进而酿成食品安全事故。 *** 主导型下执法资源不足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极其繁重的监管负荷。食品安全问题与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而普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诸多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法律权利被淡化和边缘化,致使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社会多方力量的参与,社会多元治理资源也难以有效作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全国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极具繁重负荷的庞大工程,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缺失凸显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稀缺和社会共治之路的呼吁。消费者的法律权利淡化严重限制了社会公众力量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效参与,也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社会认可。

***二***监管混乱问题严重和监管主体单一

目前,我国有一些地区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监管混乱问题,食品安全多头部门监管,“九龙治水”现象仍然存在,这样一来就难以直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也容易造成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不仅如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单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社会多元力量的制度设计,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源无法有效作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9条、第14条、第18条、第48条等多个条款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相关资讯通报、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首先应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的监管一切为了 *** 的需要,而不是首先对社会公众和普通消费者负责,法律赋予的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流于形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单一化难以有效发挥社会多元力量的制衡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混乱和主体单一严重限制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有效发挥和提升,也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规范化程序。

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农村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作为我国整个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直接关系著整个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成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区分城乡差别和意识差异促使法律标准多元化。食品安全监管要强化农村宴席、集市、工地、食堂、学校、幼儿园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饮用水卫生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保证食品安全覆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明确合理配置相关部门的权责,卫生部门要严格依法对餐饮服务行业的许可准入,完善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小作坊的法律治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权益,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

***二***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基础之上,以取得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的严格执法效应,使食品安全执法者以法制观念约束自己,廉洁自律不徇私情,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社群、进学校、进商户、进机关、进村镇的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 *** 和自我防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宣传日,坚持以学校、社群为宣传阵地,以电视、报纸、网站和简报为宣传媒介,通过展板、横幅、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理念的不断提升,以取得食品安全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的全面渗透,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培育食品安全理念必须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培养人人懂得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以社会共治推进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和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实现。

***三***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应强化权责明确和监管有力,食品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逐级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制事关普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实现和相关企业违规行为、违法所得的有效治理以及相关部门监管的权力合法性和执法公信力的社会认可。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力、义务与责任的统一性,严格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切实履行,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完善食品安全执法体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优化食品安全执法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执法绩效。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合法合理地对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力维护,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决策人和不作为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责任追究,从而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救济。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实现食品安全的法律救济和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的制度依据,也是实现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推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的法律设计影响着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食品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制度规则的利益衡量。食品安全法作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力工具,其制度设计的优劣与否,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实现。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急和监管过程中,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普通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监管应注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引入社会多元力量推进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维护普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权利,促使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社会多元力量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发挥,使社会多元力量能够作为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合法主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以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通过法治方式将社会多元力量吸纳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中,明确社会多元主体的角色和行为选择。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是弥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单一化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绩效的良药,也是进一步分担食品安全监管负荷充实我国食品安全执法力量的廉价资源。食品安全监管引入社会多元力量走社会共治之路,也是实现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必经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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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民法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首先请问你对哪个方面比较感兴趣,民刑还是商经?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序 言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 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11】。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民法的具体规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准确,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四 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2】,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13】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也为我国司法机构通过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个开创性的判例。

民法典是具有划时代记忆,中国法治进步一种里程碑,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性的阐述法律之间相关法律属性,建议呢!就是制定民法典要结合民间风俗根据当地风俗判决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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