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关商品归类作为一项重要的海关业务制度,它不是从商品学意义上对国际贸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学科方而的分类,而是以明确国际贸易货物专属的商品编码为目的的。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一般概述
海关商品归类作为一项重要的海关业务制度,它不是从商品学意义上对国际贸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学科方而的分类,而是以明确国际贸易货物专属的商品编码为目的的。海关商品编码承载了关税和非关税政策的各项信息。近年来,海关的出入管理工作在内容上呈不断扩大的现象,征管税收仅仅是传统任务,除此之外,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数据统计以及查缉非法运输行为等海关任务,均与进出口商品归类活动紧密相关联,商品归类在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海关各项进出口业务的核心和基础,在海关监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商品归类是指进出口货物在通关过程中海关准确确定代表该进出口货物的唯一商品编码的行为。其归类的依据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为主要指导,然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最后按照品目注释、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方而的有关行政裁定、决定等条件,进而来明确进出口货物唯一的商品编码。由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关在商品归类中具有唯一权威部门的地位。
准确的商品归类,有助于保证对进出口货物按照法定税率计征关税,保证海关审价的科学合理和统计数据的精准,也为海关加强后续管理,打击伪、瞒报品名、价格等非法运输、违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增加,我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配额、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管理措施,在相关的公告中都是将所涉及的商品归入适当的商品编码,从这个层而上讲,海关商品归类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这对海关“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有着特别的意义。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仅是海关的一项专业的技术性的工作,更是一项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工作。
二、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风险类别
(一)出于逃避关税目的引起的低报价格风险
实践中,个别企业为了逃避关税,往往会人为的低报商品价格,导致申报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差甚远的情况。例如: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深圳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隶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青蟹”,共计23票,涉及货值万美元,归入税号03062499(关税税率14%、增值税税率13%),原产地为“孟加拉国”,申报单价均为FOB 3美元/公斤。机场海关对该货物征收保证金并予以放行。审计核实,2014年6月至10月期
间,海关估价系统(3期)“价格资料库”显示,深圳海关进口原产于孟加拉国的活母青蟹(黑铁蟹),在规格相符的情况下,均价为美元/公斤。该企业申报进口的青蟹价格低于上述货物价格平均幅度为51%。另据海关查获资料显示,原产于印度的1-3千克玛瑙原石,A级的价格是美元/千克,B级的价格是美元/千克;马达加斯加产玛瑙原石(BROKEN P工ECES)1-3千克、3-6千克、6-10千克和10-20千克的价格分别是美元/千克、美元/千克、美元/千克和美元/千克,可见玛瑙原石的价格随着重量的增加而升高。而某关区进口玛瑙原石的主要企业进口申报价格均在美元/千克之间,与市场行情存在较大差幅,与海关掌握价格之间相差50%以上。
调查发现,我国海关在执行规范申报方而对各个进出口企业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其中一部分海关在强制性要求方而执行较好,以退单和改单作为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报关单的处理方式;然而一部分海关在强制性要求方而过于松懈,导致错误申报率居高不下而规范申报率普遍较低。上述案例中的归类错误,其海关在后续查验中虽有对其中一票报关单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但在企业提供资料未能排除低报风险的情况下,该关一直未对该票货物启动磋商程序并实施估价,也未启动价格核查程序。由此,会滋生及助长个别企业“能通关就行”的侥幸和敷衍心理,企业的低报价格风险更高。
(二)对新的商品归类原则理解不清导致的误归风险
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报)的通知》序号15-09-2011议题的决议中关于传感器的商品归类有明确规定:第一,对于将传感器视为有关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应优先按具体列名来处理;第二,将传感器的基本特征明确体现出来的,应按照与其感测对象相对应的有关测量装置的零件或者整机来进行归类,不再具体考虑该类“传感器”是使用在发动机、汽车、检查设备、自动控制设备、机床抑或是DCS控制系统等规定。
例如: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河南某集团公司等28家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隶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469票各类传感器487项,涉及货值362万美元,税款490万元,该关接受申报并征税放行。审计核实,该关将上述进口传感器均归入相应设备的零配件税目项下。其中,443票“温度传感器”归入税号902590009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7%);5票“热电偶”归入税号90330000(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7%);21票“光电传感器”等申报税号9031900090(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申报进口的487项各类传感器存在归类错误,温度传感器应归入税号9025199090(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热电偶传感器应归入税号90251990(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光电传感器等应归入税号903180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经初步核算涉及少征税款万元,其中关税万元,增值税万元。
商品归类时,某些特殊项下商品有的是专用于所列机器的零件,而很多具有独立功能的商品应按具体列名归类,而非作为零件类商品就低归入其项下。实践中,个别企业在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时,大多只根据报关实用手册、税则子目注释等条款进行主观意义上的判断,而对其他的相关归类依据则掌握的不够明确。所以,当所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在其参考的依据中没有具体列明时,尤其是当规则的规定与进出口商品的行业概念两者间存在较大偏差时,企业往往会凭主观判断或故意人为的归入低税项目,给人以理解不清导致的非主观故意的误归风险。
(三)违法成本低导致的故意规避监管证件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关打击非法运输力度的加强,伪报品名及夹藏夹带等非法运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缓解。然后,通过伪报商品归类而企图规避监管证件,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却呈增长态势。
例如,热交换器是一种使两种材料热量交换的'装置,这种装置内有一股热流体(热的气体、蒸汽或液体)与一股冷流体在两条平行的通路中流过,但两者流向通常相反。两条通道由一层薄薄的金属壁隔开。这样既可使热流体冷却,同时又将冷流体加热。根据2012版税则及税则注释的解释,热交换装置应归入税号项下(出口退税率15%,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而现场在实际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将热交换器错误按照“机动车辆用散热器”归入税号(出口退税率17%,出口无监管证件)。天津某公司曾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机油散热器”,申报货值为7008美元,申报税号为,后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商品内部有两个回路,作用是用低温的水冷却另一回路上的高温机油,属于金属制热交换器,因而该商品应按热交换装置归入税号,存在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需补办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企业申报不实的行为我国海关相关法律已明确赋予了海关具有实施处罚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海关在认定进出口企业是否是主观故意导致归类错误等方而的工作中困难重重。一方而由于传统意识一直以“进出口商品的归类是海关的责任”为主导,另一方而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和错误归类的责任归属方而尚没有统一的说法和明确的界定,均导致进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存在侥幸的心理,即使发生归类错误,只需要补足应缴税费而不需承担其他责任。如此之低的违法成本,势必助长企业的违规气焰,往往将申报商品人为故意归入无贸易管制以及较低税率的商品编码。
另有个别企业在海关核实申报商品的具体属性时,以故意提供不实资料的行为来误导海关审单员做出错误的认定,一旦被关员发现归类错误时,则辩解为对海关相关归类原则没有十足了解,并要求直接更正商品编码。此类行为一方而不利于增强和提升进出口企业的守法意识,另一方而由于缺乏对错误商品归类负而后果的担忧,更会滋长进出口企业在商品申报时的随意性以及盲目性心理,反过来进一步制约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模糊申报包装形式及构成原料的就低归类风险
存在个别商品在主要成分上极其相近,商品归类中,通过包装形式的不同而应分别归入不同项下。例如:项下商品与项下商品,前者是艺术家、相关专业学生以及美工广告者所使用的制成色料、颜料、调色料以及类似的产品等,多数呈片状或者制成的管装、小罐装、瓶装、扁盒装及类似的形状和包装。而后者是非零售包装,主要为桶装或袋装。部分企业模糊申报商品包装形式,将应归入税号项下(进口关税率10%)商品就低归入税号项下(进口关税率)。如天津某公司于某年4月间申报进口“黑色膏”1票,申报税号,其包装形式申报为零售包装,与项下商品的通常包装形式不符。从申报品名中可以判断此商品为膏状颜料,税号项下商品成分形态类似,存在模糊申报商品包装形式的风险,从而达到低税的目的。
此外,海关有关归类原则中明确了对于个别特殊商品因生产原料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在商品归类时需提供商品详细的成分含量来以此确定应归入的税率。例如:葡萄酒依据其酿造原料的不同而分别归入2204和2205项下,其中2204项下为纯葡萄汁酿造的酒,或在其中添加少量酒精,进口关税率为14%至30%;2205项下为添加植物成份或香料的葡萄酒,进口关税率为65%。如天津某公司申报进口“原装进口香奈精选歌海娜神索玫瑰红葡萄酒"10368升,价值万美元,申报税号(2L及以下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进口关税率14%),由于规格中未注明葡萄汁含量为100%,且品名中含有“玫瑰”,该商品可能添加了玫瑰香料,经审核发现该商品应归入2205项下。
此二类属于个例。对于该类特殊商品的归类问题,部分企业往往通过模糊申报的方式来达到就低归类的目的。企业往往以对个别规则理解不清,掌握不全为由,人为的模糊申报商品类别。近期,海关在风险信息中对此已经做出风险提示的前提下,又出现了新的风险企业。
三、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防范措施
(一)严格遵循商品归类的步骤和顺序
实践中,在海关商品归类时需要按照特定的顺序和实施步骤。首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先根据资料落实商品品名和信息,并翻阅海关网页或者税则书来查询商品的HS编码。其次,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归类商品的编码没有较大把握的J清况下,可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天以前,到所属的直属海关申请需要进出口货物的预归类,该进出口货物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则发放《决定书》。第三,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拟将进出口的商品不属于海关相关的注释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裁定的明确规定时,则需要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提起行政裁定申请。最后,在通关环节由海关进行最后的归类审核,经审核,海关认为申报商品正确的,则予以放行;否则,需要重新界定商品的编码,并需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对申报的报关单尽J决进行修改。通关环节的归类审核,是目前海关实施的商品归类管理中最为核心的一个环节。
(二)防比人为的“伪报、瞒报”错误
伪报是指上报的情况不属实,捏造假情况向上汇报。而瞒报是指不能将该报的情况如实上报,而是有所保留、有选择的上报。在海关商品归类中,为防比及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需要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商品归类的责任。首先,在对管理相对人“如实申报”的责任作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归类错误是由于技术本身原因引起的还是管理相对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其次,在明确了如实申报的条件和标准后,即可对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由此,一方而可以强化相关管理人如实申报的意识,另一方而可以杜绝和减少有关责任人不完整申报、模糊申报、伪报瞒报等逃避如实申报的法律义务。
(三)坚持如实申报的标准及原则
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报关业务需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的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事宜的活动。由此明确了在海关商品归类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为此,海关须加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冲关的心态,在商品归类时须提供规范准确齐全的相关资料,加大对货物申报不符问题的处罚力度,以此来进一步避免产生清关延误。
(四)依照法规处置不如实申报行为
英国的海关法规定:填报归类编码的法律责任是由进出口商承担的,如果进出口商委托有关代理部门代为报关,则进出口商依然需对商品归类负有直接的责任。如果归类税号发生错误,进出口商将被罚款,并应承担由归类错误所造成的货物连带延期及扣押所带来的相关损失。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处置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时,也可以做出类似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均应当承担商品归类错误造成的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放行以及扣押等相关利益损失。与此同时,要明确区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相关商品归类申报时是主观人为过错,还是过失行为,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最好能够从有关法律上对管理相对人的错误归类责任做出类似的明确规定,一方而不仅可以有效的规范管理相对人进出口申报的责任意识,另一方而还可以显著的降低海关的商品归类的相关风险,进而提升通关能力以及海关的工作效率。
(五)有效利用海关风险管理平台
海关风险监控平台一方而能够为领导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职能部门提供业务处理途径,为关区现场各作业环节提供风险预警提示和处置指引;另一方而海关风险监控平台能够对业务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快速甄别和主动提示各业务环节风险,以便于对风险进行处置并监测风险处置结果。通过预设的重点商品清单,展示各类商品的分月、分关别(或监管场)进出口总值。并能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将一段时间内特别关注的重点敏感商品设定为重点监控对象,可以快速方便的监控到重点敏感商品在各口岸进出口量的动态变化,使关区风险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进而提高海关的通关效率和水平。
(六)积极培训商品预归类报关员
我国海关明确规定,从事预归类的企业必须有5人以上数量,并取得预归类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才能具备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的资质。考虑到商品归类较强的技术性以及专业性,因此,不管是在预归类人员的资质考核中还是在实际通关的过程中,进出口商品的预归类都是重点和难点。在实际通关中,该环节的正确率仅为88. 9%,总体偏低,预归类人才已成为社会紧缺人才之一。所以,积极培训商品预归类报关员一方而可以缓解海关人力资源紧张与进出口企业预归类需求的大幅增长之间的矛盾,另一方而可以提升进出口企业办理预归类手续的速度和效率,更是提升正确的商品归类并降低归类风险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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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用途:制刷用(非纺织用)特点:该山羊毛应为较粗、硬的毛,其已不适于他用,属于较低档的山羊毛品名:山羊羊毛2.品目归类根据对该商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制刷用的山羊羊毛一定属于动物性产品,由于该山羊毛较粗、硬,虽然经过清洗、整理、梳理、挑选等加工,但也不适用作纺织材料;因此,不可归人第十一类的纺织原料,只适宜归人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先按序查找本章各品目条文所述内容,品目05.02:……及其他制刷用兽毛……。可知,该品目已包括了制刷用的兽毛,并且山羊亦属兽类。因此,应将“制刷用山羊毛”归人品目05.02。3.简易方法适用根据“列名优先”的原则,应在本晶目中继续确认与之相适的子目。在子目0502.1030下的“一杠”(第五位)后的“三杠”(第七位)子目为: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因此,应将其归入税号0502.9011。 二、没有列名归用途所谓没有列名,是指所需归类商品的语言不能与《税则》中品目、子目条文所列名的内容相吻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将归类方法顺序转为第二种方——按用途归类的方法,即按照该商品的主要用途进行归类。该归类方法应从对商品的用途分析人手,使之产生《税则》所认可的语言。这种方法特别适用所归类商品已构成商品的基本特征的各类商品,如动植物类、机器、电气、仪器仪表类。例如,第一章:活动物,如我们所归类的商品是马戏团表演用的马,分析商品得知,虽然马戏团的马肯定是活动物,理该归人第一章,但由于第一章所述马的用途仅限定在种用或食用、服役马,而马戏团的马其用途在于表演,因此不能将该种活动物——马戏团的马归人第一章,而应根据其章注归人第九十五章,税号9508.1000。例1 盥洗用醋(美容盥洗用,带香味)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成分:醋、香味剂用途:盥洗用 2.品目归类根据成分和用途,该种醋可能会被归人税号2209.0000。其为:醋及用醋制得的醋代用品。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编写的《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醋及其代用品可用于食物的调味和腌制。……也可用调味香料增加香味。同时注明:本晶目不包括品目33.04的“盥洗用醋”。显然,其应当归人品目33.04。3.简易方法适用 查阅品目33.04条文,并没有具体的“盥洗用醋”列名。此时,我们应当按照没有列名归用途的方法进行归类。根据该商品最大的用途特征为:盥洗用,也就是保护皮肤用,将其归入“护肤品”,即税号3304.9900。例2 弦乐乐器弦(羊肠线制)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成分:羊肠线用途:由羊肠线制成的,弦乐乐器用的琴弦 2.品目归类根据对成分及用途的分析,可知羊肠线的用途非常广泛。其可以编织羽毛球、网球球拍,也可以制成机器零件,以及弦乐乐器弦、外科缝合线等。查阅晶目42.06,“羊肠线”已有具体列名。若我们所需归类的商品仅为“羊肠线”,因其归类语言与子目条文非常吻合,即可按列名优先的原则,归人税号4206.1000。但是,现在我们需要归类的商品是“由羊肠线制成的弦乐乐器用的琴弦”,而不是“羊肠线”,也就是子目4206.1000条文与商品归类语言不相吻合,所以,不能将“由羊肠线制成的弦乐乐器用的琴弦”,归人税号4206.1000。根据第四十二章章注释一(一)、(九)所示,该商品按用途归人品目92.09。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3.简易方法适用根据没有列名归用途的归类方法,将其归人子目9209.3000。子目9209.3000条文虽然仅表现为“乐器用弦”,但是其中包括各类材料制成的乐器用弦,如羊肠线、丝、钢丝、合金丝、化学纤维单丝等。因此,应当将羊肠线制成的弦乐乐器的琴弦归人税号9209.3000。该例题说明,第四十二章及第九十二章均有“羊肠线”、“乐器用弦”等具体列名,但是前者与我们需要归类的商品,即商品归类语言不相吻合。因此,不能将羊肠线制成的弦乐乐器用的琴弦归人第四十二章。第九十二章包括的“乐器用弦”,在表面上看似与我们需要归类的商品归类语言不完全吻合,但是根据列名具体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原则”,“乐器用弦”已经比“羊肠线”显得更加具体,也就是商品归类语言与子目条文基本吻合。 例3 松香水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成分:松香、酒精加工方式:将松香溶解在酒精中用途:焊接电路板的助焊剂商品特征:液态2.品目归类通过对其成分、加工方式及用途的分析得知,该商品是由两种化学物质混合而成的。其成品不但已完全改变了两种物质的原始状态,而且也没有标明各自的含量。该商品的主要作用,是在电路板焊接时起到辅助作用。通观《税则》,应将其归入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品类。第三十八章所包含的品目中有两个晶目与之相关:38.06品目:松香和树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38.10品目…·;焊接用的焊剂及其他辅助剂……38.06品目所包含的松香、松香精、松香油是以各自的商品状态存在的,而且其各自的用途也均与焊接无关;因此,我们不能将“松香水”归人该品目。不言而喻,应将其归人品目38.10。3.简易方法适用根据没有列名归用途的归类方法,在品目38.10中查找相适应的子目,“松香水”归人税号3810.9000。例5 含有中草药的牙膏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成分:含有中草药的原药或者提取的有效成分特征:比普通牙膏增加了护齿、洁齿功能2.品目归类通过对该商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虽然该种牙膏比普通牙膏增加了中草药的成分;但是其主要的成分及其功能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为护齿、洁齿品。因此,尽管该种牙膏增加了中草药的成分,也不可能具备医疗功能,则不能将其归入药品类。因而,只能根据其基本的用途归人相应品目。第三十三章:……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牙膏应属于“盥洗品”类,所以应在该章查找出相应的品目。品目33.06:口腔及牙齿清洁剂……,牙膏应属于“牙齿清洁剂”类,所以应归人该品目。3.简易方法适用虽然,品目33.06显示为:口腔及牙齿清洁剂,……。但是,在其所包含的子目中并没有明确列名“含有中草药的牙膏”,根据没有列名归用途的归类方法,在品目33.06中查找相适应的子目,“含有中草药的牙膏”归人税号3306.1010。 我们不能根据该商品的“成分”,将其错误地归人第三十章。例6 卫生纸巾(用肥皂、医用酒精浸渍;零售包装,每包20片)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成分:纸、肥皂、酒精加工方式:用肥皂、医用酒精浸渍包装方式:零售包装,每包20片用途:可以清洁人体及其他物品2.品目归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该商品虽然是以纸为主要成分的纸巾,但它不同于一般的餐巾纸、卫生纸、口纸等纸制品。其主要原因是该商品的加工方式是在已形成一定规格的纸制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清洁、消毒功能。在消毒剂的选用上,采用了适用于人体的医用酒精,在包装上采用零售形式包装。对此,我们不应当将该商品简单地归人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而应从其特定的用途人手,将其归入带有清洁、消毒,并且可以不通过水冲洗即可达到清洁、消毒目的的商品。根据《税则》,我们可以发现,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该商品中含有肥皂成分,我们可以在该章内查找与之相适应的品目,品目34.01:肥皂……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品目34.01条文所包含的内容已与该商品的归类语言基本吻合,所以应将其归人该晶目。3.简易方法适用“卫生纸巾”在《税则》34.01品目或其他品目中均没有具体列名,根据没有列名归用途的归类方法,以该商品的主要用途特征,在品目34.01中查找相适应的子目,“卫生纸巾”归人税号3401.3000。根据商品成分和用途,不得将其归人第四十八章。例7 汽车水温表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用途:测量汽车冷却循环水温度专用的仪表商品特征:在汽车显著位置采用指针方式显示变化的温度2.晶目归类根据对仪表的分析,我们得知,该仪表的安装目的是显示汽车冷却循环水的变化温度,使用范围为各种汽车。很显然,该仪表是安装在车身上的仪表,因此,初学者很容易将其归人汽车的零配件中。但是,通过对该商品的分析得知,该商品自身的特征已完整地表现出温度仪表的基本特征,其主要功能是测量体温度并显示出对应的温度值,已经属于通用性仪表。因此,不可将其归人汽车的零配件中。通观《税则》,第九十章…·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汽车水温表”属于仪表范畴,所以,应当归人本章。查找本章各品目,品目90.25:…·温度计、高温计……。因此,应将其归人本品目。3.简易方法适用“汽车水温表”在《税则》90.25品目或其他品目中均没有具体列名,根据投有列名归用途的归类方法,以该商品的主要用途、功能特征,在品目90.25中查找相适应的子目,“汽车水温表”归人税号9025.1100。根据商品特征和用途,不得将其归人第八十七章。三、没有用途归成分成分一般是指化合物或组合物中所含有物质(元素或化合物)的种类。“没有用途归成分”的归类方法,是指当某种商品的归类语言无法与《税则》相吻合,既没有具体列名,并且用途特征也不明显时,应顺序按其主要“成分”归类。也就是要按照《归类总规则》二(二)、三(二)所示规则进行归类,并且应当按照“列名”、“用途”、“成分”归类方法的先后次序归类。按照“成分”归类时,应充分理解《归类总规则》中关于材料或物质的定义。“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成分归类的商品基本分为两大类:其一,由某种材料制的商品。如:针叶木制、阔叶木制、钢铁制、铝制、铜制、塑料制、纸制、化学纤维制、天然动物纤维制、天然植物纤维制等。对于这一类的商品,我们应当理解为完全由该类物质加工而成,或以该类物质占有绝对比例的物质构成。如木制门窗、钢铁制螺母、塑料制螺母、铝制牛奶桶、化纤制香烟过滤嘴等。 其二,按重量计含有某种材料与其他材料混合的制成品。如:1.女式针织毛衣(按重量计,含羊毛70%、兔毛20%、腈纶10%);2.含铅99.9%、含银0.01%、含其他金属0.09%的精炼铝;3.按重量计含棉90%、含化学短纤维10%的棉纱线。但是,我们在运用该方法归类时,不可打乱“列名”、“用途”、“成分”三者的先后次序,而应按序使用。也就是在“列名”、“用途”的归类方法无法找到正确答案时,才能使用按“成分”的方法归类,而不可将按“成分”的归类方法,优先于其他两种方法使用。如:塑料制中国象棋,若未按先后次序选择使用归类方法,而优先选择按材料归类,即会产生错误的商品归类语言,误将其归人第三十九章——塑料制品。正确方法应按“列名优先”的原则,将其归人税号9504.9030。又如:不锈钢制外科手术用锯,经对其分析得知,该商品的最大特征是外科手术时所使用的锯。其虽然从结构上与普通钳工所使用的锯相同,但从其加工工艺材料的选择上又不同于普通钳工锯。若我们按序列一,“列名优先”的原则进行选择时,很可能会归人税号8202.1000。但是,税号8202.1000条文显示的是“金属制的手工锯”,与我们需要归类的商不相吻合,也就是子目条文与商品归类语言不相吻合。若我们按序列三,“归成分”的方法进行选择时,仍会将其错误归人税号8202.1000。若我们按序列二,“归用途”的方法进行选择时,会将其正确归人税号9018.9090。从而可知,简易商品归类方法的适用,必须按照列名”、“用途”、“成分”的先后顺序进行,千万不可颠倒。否则,将无法产生正确的归类,也就是无法产生子目条文与商品归类相吻合的语言。例1 一次性纸制厨师帽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成分:纸特征:一次性使用品目:厨师帽2.品目归类通过对商品’的分析,我们得知,该项商品是由纸制成的,并且是供厨师一次性使用的专用帽子。通观《税则》得知,《税则》中包含各种帽类的章分别是:第四十八章的“纸制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的“旧帽类”、第六十八章的“石棉制的帽类”及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类或狂欢节用的帽类”。“一次性纸制厨师帽”在以上各章均无具体列名,所以,不能依第一顺序“列名优先”的方法归类。依次按第二顺序“按用途”归类。由于该商品的用途特征仅为“厨师用的帽子”,虽然已经显示出该商品的专用性特征,但其中缺少“成分”内容,所以,并未完全表达出我们需要归类的商品全部定义,也就是归类语言不完整。我们再依次按第三顺序“按成分”归类。该商品的成分为纸,这时我们的商品归类语言可以表述 为:用纸制成的厨师用的帽子。我们需要归类的商品是“一次性纸制厨师帽”,“一次性纸制厨师帽”与“用纸制成的厨师用的帽子”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是一次性使用。一次性使用或者多次性使用,只是使用方法问题,并且《归类总规则》中并没有关于商品进出口后使用方式的限定,因此,应当忽略不计。根据“一次性纸制厨师帽”的特定含义可知,该帽子应该是与厨师的职业服装同时使用的,因此,应将其归人纸制的衣着附件类。根据第四十八章章注释二(十一):本章不包括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物品。这时我们可以在第四十八章中查找与之相适应的品目,品目48.18:衣服及衣着附件。因此,“一次性纸制厨师帽”应该归人该品目。3.简易方法适用根据“列名”、“用途”、“成分”的先后顺序,“一次性纸制厨师帽”应该以其成分归类,归入纸制品类。查找品目48.18,“一次性纸制厨师帽”应归人税号4818.5000。例2 混纺毛华达呢(按重量计含精梳羊毛95%、涤纶短纤纤维5%、每平方米重185克)归类步骤:1.商品分析成分:精梳羊毛95%、涤纶短纤纤维5%规格:每平方米重185克品名:混纺毛华达呢2.品目归类通过对商品的分析得知,该商品的主要成分是天然动物纤维——精梳羊毛,化学纤维仅占次要成分——涤纶短纤纤维。本文前面已述,对于纺织品的归类非常适宜按“成分”进行归类的方法,也就是纺织品或者纺织制成品的归类,应以其成分或原材料为主要归类依据,然后再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章、品、子目进行归类。根据“混纺毛华达呢”的主要成分是精梳羊毛的这一特征,我们应将其归人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然后,选择品目51.12: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毛的机织物。3.简易方法适用采用按“成分”归类的方法,依据对商品的上述分析及初步品目归类的结果,然后,根据该商品的规格特征——每平方米重185克;成分特征——精梳羊毛95%、涤纶短纤纤维5%,查阅品目51.12,我们可以发现与该商品有关的子目有:其一,一杠子目: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其二,该一杠子目下的二杠子目: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从表面上看,“混纺毛华达呢(按重量计含精梳羊毛95%、涤纶短纤纤维5%、每平方米重185克)”应归人税号5112.1100。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分析得知该答案是错误的。上述“一杠子目”所包含的内容有两个:1.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并且与其他纺织材料(但化学纤维长丝、短纤除外,因为其均有本身的“一杠子目”权码进行限定)的机织物;2.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或其他克重。因为,根据《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一杠子目”权码所限定的内容不能取缔其他两个“一杠子目”权码所限定的内容。同时,根据列名具体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归类原则,子目5112.3000: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明显具体于子目5112.1000。因此,上述答案是错误的,而应将其正确归人税号5112.3000。
学市场营销的就业方向介绍:市场类岗位、经营类岗位以及其他类岗位,主要可以做广告设计人员、市场调研员、人力资源专员、大数据研究员、客户关系管理专员、活动运营专业。学市场营销的未来的就业选择面会比其他专业广一些。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的就业方向会往销售这边靠拢,属于没有什么限制的岗位,可往往也是最能磨炼人的专业。学市场营销的就业方向介绍:市场类岗位、经营类岗位以及其他类岗位,主要可以做广告设计人员、市场调研员、人力资源专员、大数据研究员、客户关系管理专员、活动运营专业。市场营销包括营和销两部分,“营”最终要收获名,“销”最终要收获利。“营”是依靠品牌与策划让企业知名度更高,更倾向于主观脑力劳动,侧重于媒体传播、独特的创意、消费者的拉动,通过长期积累能让企业市场占有率有所提升。“销”是依靠销量让企业短期获利,是一种被动性的`体力劳动。“销”侧重于渠道客户的推力、网络销售、以及坚决的执行力,口碑是一方面,同时覆盖率也会有所提升,最终达到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市场营销专业是从营销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开展工作的,最终都是为了名和利二字,毕业可以在大部分行业从事相关营销类工作,同学们可以结合自己的性格特点及兴趣爱好确定职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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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与策划专业简介营销与策划专业培养掌握市场营销管理与策划理论,具有较强市场营销业务与策划实际能力,在工商企业、咨询公司等相关行业从事营销业务及策划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2、营销与策划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营销与营销管理岗位(营销业务员、营销主管、营销经理、连锁店店长)、营销渠道岗位(市场通路专员、渠道管理专员)、营销策划岗位(产品推介专员、市场活动专员、广告策划专员、公共关系策划专员)、营销中介岗位(商品交易经纪人)、营销通讯网络岗位(电话营销专员、网络营销专员)、市场调查分析岗位(访问员、调查员、调查督导)等岗位工作。从事行业:毕业后主要在互联网、新能源、贸易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1、互联网/电子商务2、新能源3、贸易/进出口4、房地产5、教育/培训/院校6、广告7、金融/投资/证券8、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工作城市:毕业后,上海、广州、北京等城市就业机会比较多,大致如下:1、上海2、广州3、北京4、深圳5、杭州6、武汉7、成都8、厦门3、营销与策划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营销与策划专业旨在培养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具有现代销售管理等一系列管理知识和产品营销、策划、运作的技巧,能利用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进行市场调查、预测分析、市场开发、商务洽谈、产品促销、营销策划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的加剧,消费需求的多样化等,营销岗位对其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一大批既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灵活的思维方式、全面的知识和文化素养,又具有较强的市场调研分析能力和公关洽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推广能力及营销策划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的营销人才。市场营销人才是位于我国每年就业排行榜的榜首的热门职业,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对于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虽然现在从事市场营销的人员很多,但紧缺的是具有营销和策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复合型实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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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反映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中国入世之后将如何应对平行进口问题,关系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必须借鉴各国经验,慎重对待。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贸易自由化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成了国际贸易领域里争论不休的话题,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态度相左。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平行进口问题也日益引起商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早在1992年,我国环宇电子公司生产的带有“桑日”商标的电器进入美国时,受到美国“桑日”商标被许可人阻拦。由此引起了国内对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争论。到1999年11月,在广州中院审结的“力士”香皂商标平行进口案,[1]则备受业内人士的关注。它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典型商标平行进口案。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我国司法界人士对平行进口的态度。由此引发了国内关于平行进口的又一轮讨论。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对平行进口的看法: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含义及特征平行进口是指当地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或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代理商,而未经其许可,其他贸易商仍从国外进口有关产品的作法。典型的平行进口有以下特征:(1)知识权人或以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进口国拥有知识产权。(2)出口商在出口国也有知识产权或授权。(3)出口商与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授权人)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或同是第三国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人。(4)进口商未经本国有关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从出口国进口有关产品。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知识产权人原产的正宗产品或其授权人制造的正宗产品,非假冒产品。在实践中,把出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制造销售有关产品,而进口商进口该产品的也认为是平行进口,具体又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1)知识产权人在出口国获得了知识产权出口商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与其知识产权有关的产品,则其制造或销售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侵权,进口商进口该产品无疑属侵权。(2)知识产权人在出口国未获得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出口商制造、销售有关产品不构成侵权,但知识产权人在进口国享有知识产权,则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显然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下只从典型的平行进口来分析。二、平行进口的法理论争在法理上对平行进口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否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虽然两派意见尖锐对立,但他们论证的理论出发点则是同一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赞成平行进口的理由如下: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对于权利人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产品,权利人合法有效投放市场后在销售过程中,他人再如何转售,权利人无权过问。即只要商品的首次销售得到了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则以后的任何转售包括平行进口均不构成侵犯其知识产权。这种理论又被称为权利的国际穷竭,知识产权在一国的用尽导致在其他所有国家的用尽。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如下:根据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又称为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的成立、移转、保护均依赋予其权利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且只限于该领域内不及于其领域外,所以权利穷竭是有国界的,只有国内的权利穷竭没有国际的权利穷竭。(欧盟、法语非洲国家除外,因为它们内部实现了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有共同的知识产权原则)争论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都有道理。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应当在理论上更具有说服力。首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它的基本特征,除非参加有共同的国际条约或订有双边协定,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主动承认和保护在外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保护依国内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即使为了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也是在遵守条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国内法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即使同一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都获得了知识产权,但由于产生它的法律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同为著作权,法国规定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有回收权。而我国著作权法则没有规定。权利只对产生它的法律才有意义,同一所有人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获得的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所以一种权利的穷竭,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穷竭,在一国权利的一次用尽,在另一国可能还没有开始行使。其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第四条1、2款。在TRIPS协议中明确承认知识产权的独立性。而权利穷竭,国际公约并未把它们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可见权利穷竭理论并不能充分证明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那么是否意味着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或独立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在跨国交易中的表现,而“权利穷竭”只是知识产权在国内商品流通中的表现。“进口行为不同于在一国市场上的一般买卖行为,而是涉及到产品在两个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转移也涉及到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2]所以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从理论上讲,平行进口原则上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三、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及司法实践平行进口反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一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往往取决于一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地位及其所带来的利益的大小。”[3]一般而言,当一国偏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时,则倾向于禁止平行进口,而当该国偏重于贸易自由化时则倾向于允许平行进口,但就某一具体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它采取怎样的政策,还最终取决于该国在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地位和贸易地位。比如美国是世界的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它也是最大的技术输出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最无微不至。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符合美国的利益,能保证美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又能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美国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尤其在专利领域更是力主专利人的进口权。再如欧盟,由于强调内部的一体化和货物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内部主张权利的国际穷竭,允许平行进口。在欧盟外部与其他国家之间,为了保护欧盟内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不主张权利的国际穷竭,禁止平行进口。另一方面,具体到商标、专利、版权,由于它们之间的差异,各国的态度又有所不同。商标与平行进口。由于商标是一种标志性的权利,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当然它还派生出了广告功能、品质保证的功能。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凝结于商标中的商品的声誉,企业的信誉。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同一来源的商品产生“不同来源”的误解,有利于保护市场的安定,许多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但是如前所述,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同一国家(或地区)会根据不同时期的贸易政策有所改变。如欧盟,1994年6月欧共体的欧洲法院曾就Idealstandard一案作出裁决:无经济联系的境外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向境内进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境内有关的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而境外商标人如系境内商标权人的被许可人,则说明二者之间有经济联系,此时境内所有人无权禁止。而1998年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诉Hartlauer一案中作出了一个引起轩然大波,但同时也是有决定意义的判决,在司法领域里确立了欧共体对外不采取商标权利用尽原则。[4]为什么在短短的四年之后,欧洲法院就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判决呢?欧盟始终以《罗马公约》建立欧洲共同体统一市场的理论作为决策的依据,是否采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要看这一原则实施的结果是否影响欧共体市场内部的一体化及贸易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提供,对外是否有利于保护成员国,特别是其工业界的利益。[4]美国是一个高价位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界的利益而采取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除非当地商标权人同意。日本也是如此。专利与平行进口。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各国规定比较一致,承认专利权穷竭的地域性、禁止平行进口。无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中都赋予了专利权人进口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都是侵权。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各国专利法和国际公约一致保护专利权人的进口权,禁止平行进口。版权与平行进口。由于各国的版权理念不同,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规定也不一样。法国、比利时等国根本不承认版权的穷竭,版权人可以控制其作品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所以它们是绝对禁止版权平行进口的。而德国、奥地利则允许版权的平行进口。美国向来不承认权利的国际穷竭。但在1998年3月,最高法院关于Coualityking一案中的判决却承认在出口转内销时,平行进口应适用国际穷竭原则。明确在立法中禁止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国家和地区是少数的。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版权产品的大部分可以通过直接电子商务的方式经过互联网由一国传输到另一国。这种互联网上的进口,版权人很难阻止。禁止版权平行进口的任何规定,如果不能解决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问题则会变得毫无意义。四、加入WTO后,中国如何应对平行进口由前分析可知,平行进口不仅是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更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平行进口的实质是由于进口国与出口国对同一产品存在价格差,产品从低价位国(出口国)流向高价位国(进口国),进口商从中得利。我们知道关贸总协定及后来的世贸组织为了推动自由贸易,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把关税降到最低水平,关税,作为各国贸易保护的壁垒作用已基本丧失。另一方面各国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又开始抬头,各种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而且又打着合法的旗帜堂而皇之,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不失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又一新壁垒。经过十几年艰苦的谈判,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了。这就意味着要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包括把关税降到最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对待平行进口意义重大。我们应当全面看待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可以促进国内相同产品之间的竞争,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同时也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从全球来讲,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它也有不利的一面,同一商品进口地的销售商已投入了大量促销经费,允许平行进口就相当于允许这些商品搭进口地销售商的便车,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如果“平等进口”的是假货、冒牌货,则不仅损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人认为对待平行进口问题应从我国的贸易地位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出发,不能一刀切。首先,对于专利权,由于各国规定比较一致,我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所以应一贯坚持。其次,对于商标各国态度并不一致,我国商标法也未赋予商标权人进口权。应当从是否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商标权人(或授权人)和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出发,灵活确定。如前面提到的“力士”香皂商标进口案,我国广东地方法院判决平行进口违法。其背景最主要是当时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周边国家货币贬值,而我国人民币不贬值,周边国家“力士”香皂的价格低于我国市场上的价格,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会损害我国商标权人的利益。中国加入WTO后,虽然不久关税的保护作用将要基本丧失,但应当看到我国仍然是低价位国,不应过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以免束缚自己的手脚。对于版权的平等互利进口则不应过于严格。首先国际条约及我国版权法(著作权法)也未赋予版权人进口权,各国态度不一。其次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版权的平行进口易如反掌,难以防止。当然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可按不正当竞争法则处理,“世界上在版本领域里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5]我们也没有必要给予过多的保护。总之,对于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我们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又不能人云亦云。无论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是TRIPS协议都只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而且还使之受成员国可能适用权利穷竭的限制。对于商标和版权则由各国保留未予规定。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在条约允许我们放宽之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保护的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历史可能会回过头来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失策。”[5]参考文献[1]吴建创.从“力士”香皂商标案看“平行进口”[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06-05.[2]梁敏杰.关于我国“入世”与平行进口问题的思考[J].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3]李玉文,方秀云.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3).[4]陈 江.欧共体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演变过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政法论丛,2000,(4).[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02-18.作者:冀彩芳 来源: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俄罗斯经济发展的影响很深远应该看到,加入世贸组织符合当今时代潮流,有利于俄罗斯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为有效解决俄国内经济的结构性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对于俄罗斯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意义。首先,为俄罗斯商品进入国际市场扫清了障碍。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有效保证本国商品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市场也成为了俄对外经贸政策的关注重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俄罗斯融入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同时也消除了贸易歧视和技术壁垒,从而能够加快俄罗斯对外贸易的发展。其次,有利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当前,俄罗斯面临的国际贸易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俄罗斯不再被排除在调解贸易争端的现代机制之外,从而可以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内的协调机制来解决贸易纠纷。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机制是行之有效的。除此之外,俄罗斯可以提出对单独针对俄罗斯的反倾销措施加以修订或取消,从而大大减少因此而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第三,有利于俄罗斯进行对外投资合作。世贸组织有关贸易投资的措施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为俄罗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投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俄罗斯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了可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俄罗斯还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世界贸易规则的制定产生影响,从而更好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维护其本国利益。第四,加入世贸组织将推动俄罗斯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为加入世贸组织,俄罗斯必须逐步对其相关贸易法规进行修改,使其与世界贸易组织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相吻合。俄的投资政策和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后,还可以为加大吸引外资和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俄罗斯可以更加便利地吸收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本国工业的竞争力。
这种题目起码要50000分才会有人做啊
这个无非是从该地区的地理及运输业发展情况入手……列举水陆空运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最后指出提高进出口效率的途径和最优路径和方式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四)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HOUSE提单联合。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五)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六)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 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1,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联合欺诈,无提单放货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本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发生国外不法买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的机会实施欺诈,造成我国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提单放货的形式取国内卖方货物。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船公司(承运人)事发后“销声匿迹”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进一步讲,即使其有赔偿能力,国内卖方到遥远的国外花费数目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2,凭担保无单放货 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洋运输中,如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常常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滞港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其二,可能会发生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取银行信任提取货物后携款私逃。 二、海运提单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国际上从事贸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但是有许多公司的财务和商誉状况并不良好,由于各国的公司法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注册一家公司,不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为了预防公司,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资信调查是决定能否与暂定交易对象进行现实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指出,“了解对方”可能比“知道怎样做”更为重要。目前,中国公司往往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进入误区,即选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相对谨慎,而在与发达地区,如美国等地的公司打交道时却显得过分放心。此外,中方在与一些老客户交易时也常会掉以轻心,然而有时陷阱往往就在其中。 国内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当地的代表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在当地没有这种机构,则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种专业咨询调查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客观性、全面性上要比其他渠道高很多,中方可以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现在国内的许多企业常常在资信调查方面力度不够,总是考虑委托费用会使利润减少,但却往往因小失大。 此外,关注国际和国内的业内动态也十分重要,如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公布一些欺诈案例。例如:1996年,法国某公司辽宁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美元,后发现这家法国公司早在两年前就被湖南某公司告到了中国贸促会并且败诉。 (二)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如果卖方没按规定时间交货,违背合同装运期要件条款,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另外,买方应当提交包装良好的清洁货物,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掩盖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日期这一事实,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掩盖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事实,均属于欺诈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此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进行的,因此这三种虚假行为的后果,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应从严掌握,积极预防。 对于买方,应充分预见货物装船的时间,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宁愿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厌其烦地多次修改信用证,就是为了单证相符);或者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付款。假如协商不成,卖方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外贸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不愿意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然装船交货,则因单证不符,银行拒绝结汇,卖方将收不到货款。对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最合适的方法是及时调换货物,如时间不够,可以与收货人协商延展装运期。 对于承运人,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开立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三)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随着记名提单案的增多,记名提单在国内外做法不一致已经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记名提单,而是在对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分情况谨慎使用。 1,放单前电汇(前T/T) 本来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记名提单,仍可能出现出口方不付款而凭提单副本提走货物的情况。所以,在未确定对方已付款 前,仍应避免签发记名提单。如进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变通办法是先以非记名提单的方式排载,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为记名提单。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前TIT名存实亡、丧失收款保障的情况。 2,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行托收 这种情况应坚决拒绝。因为首先通过D/P方式收款银行只是代为托收并代为保管提单,并不承担付款责任。既然双方选择通过D/P方式,以非记名提单进行托收应是必然的选择。作D/P时主动权在出口方,应坚持只以凭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因是对任何提单持有人放货,对于进出口双方安全性都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则,将可能丧失控制物权的机会。 3,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进口商如果坚持要记名提单,其动机反而是值得怀疑的。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记名提单交单,应首先通过有关渠道(如国内银行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是同样重要的。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在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开证条件时,也必然要对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作较为审慎的核查,而且也不会动辄无理拒付。其次,出口商应十分仔细地做好单据,尽可能地避免因“不符点”而被拒付的可能性。最后还要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是以“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为前提,托运人在托运过程中应通过书面方式强调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一旦无单放货时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四)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案的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它们买货一味追求最低价,往往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子所利用,当然可以轻易地出低价吸引它们,因为这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0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亦使们有可乘之机。(3)信用证本身“纯单据”业务的性质为空头提单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三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例如,在信用证中可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公证商行出具的装船证书,证实船舶已按提单上日期装载货物;也可规定卖方提供由国际上有名望的检验机构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验证书证实船舶装载的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SGS证书(即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要求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为信誉卓著、管理良好的大型运输企业,这样可大大增加对买方权益的保障。 (五)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 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出口商,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货”本身的风险。为控制风险,建议出口商最好采用CIF条款,力拒FOB条款,以便由自己控制货物的运输环节,自己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可以有效地防止船公司船东的欺诈,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 但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为了交易的达成,出口商可退一步接受使用FOB贸易术语,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在以FOB贸易术语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退一步讲,卖方出于商务上的考虑不得不接受契约承运人的HOUSE提单,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入瓮。 (六)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 这一类围绕凭担保无单放货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蔽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避免。(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 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 在国际贸易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通过对海运提单的风险作了深层次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 海运提单防范措施风险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是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的重要单据之一, 我国《海商法》第72 条规定: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汉堡规则》第1 条第7 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是: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表示货物的收据, 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表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 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表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协议的证明文件, 是他们处理双方在运输中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另外, 海运提单也是出口方在信用证项下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最重要单之一,在所有的运输单据中, 也只有其才能代表运载货物的所有权, 并能自由转让和流通。“树大招风”,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被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利用。近几年来, 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伪造、篡改海运提单以取货款的案例。而且,随着我国外贸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的不断推广使用, 海运提单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 技巧也日新月异, 有越演越烈之势。因此, 很多外企单位将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工作列上日程。一、海运提单常见的风险类型防范于未然,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 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 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 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 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 顺利结汇, 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 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 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 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即凭单付款, 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 以取货款, 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 蒙客户, 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三)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 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 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 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 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LETTER OFINDEMNITY) , 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受的损失, 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 顺利结汇。可见, 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 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 是否能得到补偿, 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需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 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 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 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承运人提请诉讼, 根据法律, 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 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 无提单放货_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 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 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 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 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 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 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 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 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有可能被冒领, 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会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 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 而不是凭提单放货, 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 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 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 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 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已“预借提单”时, 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 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则应采取紧急措施, 果断追回全套单据, 重新缮制, 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 从法律责任看, 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 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而货物却装上乙船, 无需细查, 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 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收货人的行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 而且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 出口商应对有关装运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 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 ( 1) Latest: 31,July, 即最迟不晚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 日; ( 2)Not later thanJuly 31, 不迟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日; ( 3)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 表示从7月1 日至7 月15 日, 包括起止日; ( 4)Within July, 即During July, 从7 月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5)At the end ofJuly, 从7 月2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6)On or before July 31, 表示7 月31日之前, 包括7 月31 日; ( 7)On or aboutJuly 31, 表示7 月31 日前后5 天内, 即从7 月26 日至8 月5 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 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 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 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 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控制其流通。提单的纸质、式样都应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三)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 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 则往往容易出事, 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 有相当可观的资产, 且经营状况好, 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 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文献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 、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 、数学方法 ……
其实论文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可以帮你写个提纲或者开题要吗?
先搞清本质性二者关联,人民币升值与出口本质是反向的一,先明白自己要提出的问题二,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三,提出可行的分析方法四,对问题进行总结回答(读了那么多的书,要知道自己是一个大学生了,不要连这么一份作业也完成不了,要动动脑子,想将来自己动脑食饭还是苦力食饭?)不要拿这样的问题出与他人研究,你应该是学经济的,明白为什么大学生会贬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