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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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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自己写吧,不难的
大一就开始写论文啊,厉害了,那像你这样的更要多参考一些资料吧,看下(法学),找下自己的写作思路
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篇二 探析主流心理学追求自然科学化的原因 摘要:主流心理学采取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论,试图将自己变成一门自然科学。作者从历史、社会、经济、时代精神、学科建制的背景下,分析了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历史性影响,自然科学具备成熟的方法论和有利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促进,主流心理学研究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 关键词:主流心理学;科学主义;自然科学取向 分类号:B84-06 1引言 心理学中存在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种对立的流派。代表前者的构造主义、行为主义和现代认知心理学接受“原子论、还原论、客观论、决定论、量化方法五个原则”(高峰强,2001),,以较大的影响力,在心理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主流心理学借鉴自然科学――包括物理学、化学、数学、生理学、医学和计算机科学等,以机械自然观为基本世界观,以实证主义为基础方法论,吸收了经验主义、客观主义、操作主义、价值中立等自然科学原则,并引进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技术、设备和成果,建立了类似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体系,来指导自身的研究。这种自然科学取向,尽管促进了主流心理学的独立和发展,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造成了“心理学研究课题、研究方法和社会责任的迷失”(Bakan,1996)。 那么,为什么主流心理学选择走自然科学之路呢?近20年来,尽管不少学者对这一取向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批判,但是对于它产生的原因,尚未做深入分析。作者从历史、社会、经济、时代精神、学科建制的背景下,考察了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的原因,其中包括:历史上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影响、自然科学具备成熟的方法论和有利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促进、主流心理学研究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作者提出,随着心理学科的成熟、社会的发展和科学观的演变,人文社会取向的心理学研究将会受到更多的重视。 2自然科学对主流心理学的历史影响 自然科学帮助心理学独立 人类心理一方面作为哲学思辨的主体和过程,另一方面又作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这种主客体的双重角色,使得心理学同哲学相互交织,难以分离,无法跨出哲学思辨式的研究方法,始终无法独立。近代自然科学首先提出了独立的心理学研究的要求,并贡献出方法论、仪器和测量手段,帮助心理学摆脱了附庸哲学的地位,实现了独立。 19世纪初期,天文学家被反应时间差异所困扰。贝塞尔总结了“人差方程式”,提出了反应时间这一研究课题。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神经生理学、感觉生理学、脑机能研究涉及到了心理学领域。以医学家布洛卡、维尔尼克和物理学家赫尔姆霍茨为代表的研究者们,研究了大脑机能、神经冲动和知觉等,创造了临床法、切除法和电刺激法,促进了生理心理学的产生。19世纪30-60年代,生理学家韦伯研究了物理刺激与心理感觉之间的关系;物理学家费希纳利用物理学和数学方法,创造了均差法、正误法和最小可觉察法,创立了心理物理学。1879年冯特借鉴自然科学,建立了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心理学研究终于具备了客观性、实证性、经验性和可操作性,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自然科学推动主流心理学发展 主流心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成果。艾宾浩斯以实验方法控制记忆条件、观察记忆结果,首次研究了高级的心理过程,推动了实验心理学的发展。铁钦纳吸收经验主义和联想主义,秉承原子论,对注意、联想、情绪和情感进行了研究,创立了构造主义心理学。行为主义采取实证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和还原论,吸收了条件反射学说和生物进化论,以刺激一反应模型对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实证性研究。新行为主义接受逻辑实证主义、操作主义和物理主义,采用数学和逻辑语言来描述人类行为。认知心理学吸纳了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数理逻辑、计算机科学,把人的思维看作物理符号系统来进行研究。尽管它反对行为主义对意识研究的忽略,但仍然继承了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原则。当今的主流心理学出现了生物神经学化的趋势。它吸收了认知神经科学、生物遗传学、习性学的研究成果,从生物决定论的视角,以基因、神经和激素等生物层面上来解释心理现象。 如此看出,在心理学独立和发展的过程中,自然科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人文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相对于自然科学来说比较晚。加之这些学科本身就不够成熟,其对于心理学的影响也较为次要。 3自然科学成熟的方法论和思想基础 原则和方法论优势 自然科学方法论建立在决定论、机械自然观和客观性原则上,追求普适性真理,采用实验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较,自然科学具有原则和方法论的优势。 1)决定论:决定论假设存在着普遍的因果规律。这就意味着,一旦认识到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人们就有能力对事件进行预测和控制。因此,决定论是科学研究和社会控制的前提。与决定论概念相对的是自由意志,它较多出现在人文社会研究当中。自由意志排斥因果关系,然而没有因果关系,学科的实用性就大打折扣。 2)机械自然观:机械自然观把宇宙比做精密的机器。这种世界图景具有简明性、精确性、规律性、可预测性和可控性,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开展和研究成果的应用。人文观点承认心理的主观能动性、复杂性和易变性,这就造成了研究的困难。 3)客观性原则:自然科学家坚持客观主义,尽可能地排除研究者主观态度、信念和偏见对科学研究的影响,以期发现客观真理。客观性原则还树立了一元的真理标准,有利于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和对成果的评判。 4)普适性:自然科学追求普适性的真理。自然科学家运用归纳和演绎的思维方式,来探索个别现象和普遍真理的联系,这种方法有利于理论的产生、检验和推广应用。 5)实验方法:在实验方法中,自然科学家通过控制变量来确定相关或因果关系,产生的结果具有必然性和较高的可信度。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结论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可信度较低。 以上原则和方法的应用使自然科学具备了客观性、普适性、准确性、一致性、可观察性、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方法论体系。 有利的时代精神 科学的发展是特定的社会阶段和时代背景的产物。因此。“对心理学发展史的理解必须考虑这一学科进化的背景,考虑学科中的流行观念和那个时代的文化,以及时代精神或时代的思想氛围”(Schultz&Schultz,2007)。近几个世纪的多数哲学思潮、时代精神都是有利于自然科学的。 唯科学主义极大地提高了科学的地位。自文艺复兴、科学革命开始,天文、数学、物理、生理、医学等自然科学获得了空前的成功,“科学取 代宗教成为最为突出的理智的权威,成为文明世界的世界观的定义者、审判者和护卫者”(Richard,2007)。唯科学主义随之诞生,它认为自然科学能够解决一切问题,而其他知识都是不可靠的。在唯科学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主流心理学作为新兴的、具有争议的学科,采取自然科学的定位是明智的选择。 从物理属性来阐释人性的机械主义人性观也随着科学革命而盛行。另一方面,由于工业生产方式,“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机械化,工业化和技术化代表了机器变成社会中心这一过程”()。在机械主义人性观和机械化社会的影响下,主流心理学走自然科学的道路,是符合社会思潮和需求的。 19世纪开始流行的实证主义崇尚理性,强调经验,提出科学研究必须采用假设、演绎、验证和数学方法,以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这些思想是与现代科学精神相一致的。通过这些主张,实证主义提高了自然科学的权威,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思想氛围。 经验主义是自然科学的基本原则。它主张人类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而自然科学正是通过经验性研究来实现的。与之相对的理性主义否认经验的可靠性,也就贬低了科学的价值。在两种哲学思想的交锋中,经验主义自13世纪开始占据上风,直至今天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现代工业文明由理性文化主导,这与自然科学的理性前提是一致的。现代经济、政治、社会管理等基本活动都体现了理性精神,这一精神渗透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创造了有利于自然科学的文化氛围。 除了刚提到的唯科学主义、机械主义人性观、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理性文化之外,西方思想中的唯物主义、联想主义、客观主义、身心交感论、物理主义、操作主义,以及达尔文主义等哲学思潮,都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吸引了主流心理学向自然科学靠拢。相比较之下,人文取向的思潮,如解释学、现象学、存在主义哲学,则影响力较小。 4自然科学的实践性优势 与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自然科学具有较多的实践性优势。这些优势即吸引了主流心理学,也成功地推动了主流心理学的发展。 研究对象的性质 从研究对象的性质来看,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物质世界,具有客观性、机械性、普便性、同质性和易操作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的自然科学家能够找到同质的研究对象,进行重复验证。因此,自然科学易于积累、比较和评判研究成果。相比之下,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发展性、异质性、历史性、文化性、伦理性和不稳定性,操作性也较差。人文社会学者很难找到同质的研究对象:很多人文社会现象随着历史推移而变化或消失;伦理性原则束缚了对研究对象的控制:社会现象、文化和人类个体较难被操作化研究。 从研究对象与外界联系来看,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相对孤立的,较容易确定因果联系。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则处于宏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交互错杂的关系当中,较难寻找到规律。因此,主流心理学偏重研究具有自然科学品性的心理现象。 研究方法 实验方法是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实验方法有固定的程序,通过控制变量来确定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容易得出较明确的结论。因此它也赢得了主流心理学的青睐。在《四十项改变心理学的研究》一书里,40项心理学研究中,有28项采用了实验方法,其他研究方法――观察法、调查法、临床法、总结性研究和思辨方法全部加起来,才占了12项研究(Hock,2004)。 自然科学应用数学方法进行定量、统计和分析,以求客观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主流心理学追随了自然科学的数学化趋势,以对其重要思想进行严密的阐述(Thurstone,1986)。数学方法的引用为心理学带来“简洁精确的形式化语言,数量分析和计算方法,推理工具和逻辑证明工具”(陈宏,2006)。相比之下,人文取向的研究则较少采用数学量化方法。而采用定性方法时,其定性的标准又多为主观,难以确定。结果就造成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难出成果,却更容易产生理论分歧。 另外,技术、设备的应用帮助自然科学家更好地观察、测量和控制研究对象。主流心理学采用了大量类似的技术和设备:从记忆鼓、棒框仪、闪光融合器到迷津、斯金纳箱、测谎仪,再到磁共振成像技术、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事件相关电位研究技术等;近年来还出现了计算机化的研究趋势。这些技术、设备的应用使自然科学成果产出稳定,相比之下人文社会科学较难应用技术、设施来辅助研究,故显步履艰难。 研究成果的物质转化 自然科学与物质进步直接相联系,多数研究成果可以迅速投入到工业生产、生活消费当中,社会贡献是外显的。在实际运作当中,自然科学研究往往和农业、生产制造业、商业等联系在一起,以研究成果换取资金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则更多是非物质和隐性的,不直接贡献于物质资料,较难投入商业运作,只能应用到政府、管理、学术界、艺术等有限领域,获得的资金、政策支持也比较少。 社会认可度 自然科学研究具备客观性和精确性,为社会作出显而易见的物质贡献,因此比人文社会科学受到更多的社会重视。从社会心态来看,由于自然科学距离生活常识较远,大众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然科学进行批判。而人文社会科学贴近现实生活,大众经常凭生活经验对其进行批判,因此,它在大众心目中的权威性不如自然科学。 5社会需求对自然科学取向的促进 科学的发展受社会需求的推动。“科学已经有意识地并直接地指向具体的领域,而且这些具体领域的选择已经越来越不由科学家决定了……科学研究工作越来越多……受科学以外的机关或团体――工业和政府部门所组织起来的研究机关或团体所控制”(Mason,2005)。心理学的独立和发展历经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世界大战、信息化、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建设。这种社会经济状况对心理学的需求,更多表现在物质建设的层面。工业、商业、教育、医疗、军事、科学等领域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和心理测量等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的发展。 独立的心理学研究的必要性,是由天文学、物理学和生理学等自然科学提出来的。主流心理学回应自然科学的需要,强调人的机械性和生物性,先天地与自然科学联系到了一起。为了解决狗的腺体分泌遭遇干扰的问题,生理学家巴甫洛夫转向了对条件反射的研究。行为主义建立在条件反射原理上,与生理学产生了必然的联系。 1903年法国政府对智障儿童的关注,1905-1913年欧洲向美国的大规模移民,1917年美国加入一战时大量征兵,都需要检验人们的心理素质和能力(Gregory,2006),有力地推动了心理测量运动。现代社会的多个领域――教育、医学、企业、行政、学术研究等,都大量应用测量技术对人的心理进行评估。 美国工业革命完成后,大量涌入美国的移民需要接受训练,以适应新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思想分歧需要被调和,以巩固统一的国家观念;工业的迅速发展要求培训工人,以提高工作效率。这使得强调行为塑造、社会控制的行为主义被广泛应用,占据心理学统治地位长达几十年。 二战后,战争的推动、计算机与航天科技的发展,都要求对人类认知进行研究。随着西方国家从工业社会迈入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知识产业、信息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了现代认知心理学的发展(车文博,2007)。 纵观历史,心理学独立之时,正是工业化、社会化生产蓬勃发展及社会制度完善的时期。工业社会更多强调的是经济发展、制度建设的目标,而非人文的、精神的关怀。在以机器生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中,“心理学服务于这些机器的设计,使得机器最大程度地符合人的能力和特征,同时确保人最有效地使用这些机器”(Denis,2007)。国际竞争造成了近代科学发展的一般倾向:“工业不大发达的国家总是在大力开展工业方面的科学研究,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则把大部分拨款用在军事科学研究方面”(Mason,2005)。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迎合了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需要。 但是,后现代主义思潮已经开始挑战工业文明和理性主义,强调社会、文化环境当中的人的生存状态,为人文取向的心理学开拓了空间。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的富足,人们将更加重视自身文化性、精神性的存在。人文取向的心理学也会随之发展。 6研究者的心理因素 研究者的学术偏好 库恩指出,科学中的一些决定并不是出于逻辑思考。而是基于个人的喜好、价值、政治信念和科学共同体中的共识(Kashdan&Steger,2004)。Karl Lashley和Gregory Kimble分别提出,心理学家的学术取向更多是出于性情和世界观,而不是理性思考(Hergenhagnn,2004)。Lashley把心理学家划分为柔性思想和刚性思想两种,以此解释了他们选择不同学术取向的原因:“这些纯粹是由性情决定的。是基于性情而不是理性的选择”(Lashley,1923)。Kimble选取APA成员和大学生进行调查,得出结论:不同分会的APA成员、不同学术水平的人士分别倾向于不同的学科取向(Kimble,1984)。 主流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取向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学术队伍组成的影响。在心理学早期的学术队伍中,大批著名的心理学家,比如冯特、铁钦纳、詹姆士、高尔顿、卡特尔、麦独孤和伍德沃斯等,都是从医学、生理学或物理学转向心理研究的。在心理学研究中,他们把大量的自然科学方法和成果带入了主流心理学。在后来的发展中,主流心理学也大量吸收了生理学、医学、计算机、数学等领域的人员。即使在今天。很多大学都鼓励有医学、数学或计算机基础的学生报考心理学。接受自然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研究人员,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了人文社会取向的研究者,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主流心理学向自然科学方向的偏倚。 研究者的顾虑 在科学主义的影响下,将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自然科学,成为了无数研究者的梦想。但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心理学诞生艰难,科学地位不巩固,以至于研究者对心理学的合法性缺乏自信心。由于心理现象的主观性和内隐性,早在17世纪,伽利略就指出心理学不能成为一门科学。由于心理现象在过去不能被实证研究,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拒绝把心理学列入科学的名单。由于不能采用量化研究,康德也认为心理学无法成为科学。心理学是否属于科学的问题,至今仍在争辩当中;近20年还出现了关于心理学合法性的危机论。 根据流行的英美科学体系,只有自然科学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学科只能勉强算是科学,而人文研究则只是“学科”,不是科学。因此,为了确立心理学的科学地位,多数心理学家选择了自然科学而不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取向。很多心理学家对自己的研究方法心存顾虑,于是尽力遵循自然科学方法论:“以方法中心为根基的正统观念鼓励科学家保持‘安全、明智、稳妥一(马斯洛,1987)。 哲学式的思辨成了主流心理学研究的大忌。Teo指出,“在20世纪,对哲学式思辨的指责成了对心理学家的死刑宣判”;在建立自己理论的时候,冯特、华生、斯金纳和乔姆斯基纷纷批评前人对哲学思辨方法的依赖(Teo,2008)。为了避免哲学化之嫌,华生否认把意识作为研究对象,而是将心理现象还原为肌肉活动和腺体分泌的物理、化学现象。在斯金纳的激进学说中,理论研究甚至被完全抛弃(Hergenhagnn,2004)。主流心理学家服从自然科学的权威,忽视了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造成了自然科学化的取向。 7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 早期的自然科学取向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复杂的属性:物质性、生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并存。这四个范畴之间有依存性和时间性的递进关系:在依存性上,序列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由前者演进而来。在时间上,存在无机物、有机生命、社会、意识先后发生的时间关系。由于这四种属性中占据前位的相对客观、机械、静止和外显,所以研究起来比较容易。这就决定了学科自下而上的发展规律。学术研究从基础性的对象开始,这样不仅有利于进行根源性的探索发现,也有利于知识在由低到高的层次上积累和发展。另外,这种研究顺序也符合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规律,从而顺应了社会需求。 由于人类机械性与主观能动性、生物遗传与社会文化影响、物质性与精神性并存,心理研究面临很大困难。刚诞生不久的心理学不具备完善的方法论对如此复杂的研究对象展开全面研究,只能从低级的心理现象入手。所以,机械性和生物性的心理现象受到了主流心理学的青睐。 未来的整合趋势 主流心理学选择自然科学取向尽管是明智之举,但是也为此付出了代价:“理论和方法通过忽视不能被数量化的现象来获得流行”fLalvor,2003)。心理学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规律:从机械性到能动性,生物性到社会性、精神性,静止到动态,外显到内隐,由片面研究到整体研究,决定范畴到自由王国,功利追求到审美追求,从服务经济到以人为本,从关注人的生存需要到发展需要。当心理学逐步成熟时,人文社会取向的心理学将获得较大的发展,与自然科学取向心理学进行整合。Henriques指出,心理学面临的困难是整合关于人的不同层面的知识的困难,并且提出了一个与上述观点相似的树形知识结构(由四个维度:物质、生命、思维和文化组成),来整合知识系统,从而解决心理学分裂的问题()。 洪晓楠从科学哲学角度阐述了科学与人文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科学只是揭示了人的生活世界的一个维度或几个维度,……人对世界的把握并不仅仅限于科学认知,意义的追问和探求总是多向度的,这就需人文的探索和揭示来完成。只有科学与人文的互补整合,才能完整地表达人的存在的全面性和人的本质的丰富性”(洪晓楠,2008)。主流心理学将人机械化和生物化,忽略了人的社会、文化和精神维度,是不足以穷尽心理现象的丰富内涵的。一个更为宏观、整合的范式才可以对人的心理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探索。 8结语――个宏观的范式 由于以上原因,主流心理学在发展初期走自然科学化的道路,有其必要的学科建设意义。但是“近年来,我们已经观察到逐渐上升的对科学心理学方法论,以及其相应的理论思考的不满”()。采用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心理学研究已经被批评为“解答问题的方法论与所提出的问题之间的不匹配”(Toomela,2007)。心理学中有很多问题并非经验性问题,而是关于意义、理解、道德、文化等宏观的问题,并不仅仅限于因果关系的描述上(Stam,2006),自然科学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心理学研究的需求。另一方面,科学方法论是由哲学规定的,并且在提出假设、建构理论和解读数据的时候,哲学思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哲学思辨不应该成为心理学的禁忌。 心理现象的复杂属性要求“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研究取向的结合,和客观试验与主观经验研究模式的结合”(燕国材,2007)。随著心理学走向成熟,从机械、片面、静止的研究向生态、整体和能动方向发展,它提出了对宏观范式的要求。社会的进步将使人们强调自身的文化性、精神性存在,也将呼吁心理学展现更多人文关怀。 近几十年来理论心理学、科学哲学、后现代主义的发展都有利于人文主义心理学。但是唯科学主义势力余波仍在,尤其在中国,摆脱唯科学主义思想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范岱年,2006)。实证主义也依然拥有较大影响力。心理学界自身的努力尤为重要,心理学家们应该以研究对象的性质为根本依据来决定研究取向,这样才能实现心理学的健康发展。 看了“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的人还看: 1. 2000字自然科学论文 2. 关于科技论文2000字 3. 大学科技论文2000字 4.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范文 5. 科学技术论文2000字(2)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分析了科学方法论的五种困境:对归纳逻辑的反对、反对方法、当代科学方法论 家的自悖、元方法论的困境以及对评价规则的质疑,指出认清这些困境的目的在于寻求科学 哲 学更深层的理论变革和发展机遇。【关键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反归纳/逆归纳/自悖/元方法论标准/无合理性原则【正文】综观整个20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方面,许多不断涌现的新观念和新理论 ,尤其是以波普尔的否证论、库恩的范式理论为代表的一些科学方法论既为科学哲学本身带 来 勃勃生机,同时又表现出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成功地应用于数学、经济学、管理学、社 会学、法理学、接受美学、语言学、历史、政治、文化等研究领域,使这些研究展示出全新 的分析与境或视野;而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看,自20世纪80年代末,科学哲学却开始走入低 谷,成就平平,反响一般,往日的辉煌似乎已不存在。科学哲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萧条的情 况?这已成为当今科学哲学家十分关注的论题之一。在笔者看来,这种境况的原因,在于科学哲学在20世纪后期的发展中陷入了重重困境,一 时难以摆脱。然而,正是对这些困境的深入分析,有可能孕育科学哲学理论变革和发展的新 契机,就象19世纪末的物理学危机引发了20世纪初的物理学革命一样。因此,目前关键的问 题 是,困境在哪里?我们应如何认识这些困境?本文即意在对当代科学方法论的五种重要困境加 以讨论,(注:鉴于学界对困境1、困境2、困境5的一些内容比较熟悉,在此仅对这三种困境只作简要的 补充性说明。)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科学家的信念不是武断的信念,而是尝试性的信念,它不依据权威,不依据直观,而建 立在证据的基础上。”[1]伯特兰·罗素的这一精辟论断道出了标准的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所 在。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论构想,标准的科学方法论,一是含有正统的意思,最符合人们思想 中科学方法的“本来面目”或经典模型;二是这种构想往往能把其它方法论吸引过来,并成 为这些方法论所仿效的对象。该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坚持唯科学方法之用方显科学本色,科学 方法是科学活动的标志,是科学合理性的保证。凭借科学方法,科学家的认识活动就可取得 成功。这里的科学方法是具有程式性或规范性的实证法,尤其是归纳推理,在科学发展与科 学 证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产生于20世纪初)拥有众多的信奉者(包括像罗素在内的逻辑原子主义者、逻辑实证主义者、逻辑经验主义者、一些科学家及社会科学家等),并统治了人们的思想近半个世纪,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才受到挑战。许多的 方法论之争都是针对这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而发的。困境1:对归纳逻辑的反对与辩护继20世纪初“剑桥发明”(注:“剑桥发明”一词是拉卡托斯用来指在经典的归纳主义之后发展起来的“或然性归纳逻辑”。它始于,后来与出席Johnson举办的讲座,并发展了他的思想。)之后,卡尔纳普等逻辑经验主义者进一步阐发归纳原理对科学方法的重要性。赖欣巴赫说:“这个原理决定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从科学中排除这个原理就等于剥夺了科学决定其理论的真伪的能力。显然,没有这个原理,科学就不再有权利将它的 理论和诗人的幻想的、任意的创作区别开来了。”[2]自20世纪初至50年代,他们建立的概 率主义归纳逻辑成为了众多科学哲学家努力探究的核心。对逻辑经验主义的归纳逻辑,波普尔首先立足于他的否证哲学进行有力的批评,力图重新 解决“休谟问题”(归纳问题)与“康德问题”(划界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按拉卡托斯 的看法,“波普尔的名声就在于它对归纳法的批判”,但波普尔竟对什么是归纳都从未明晰 地说明过,并且前期与后期哲学在归纳问题上很不一致。拉卡托斯认为,归纳逻辑的原始目 的是“从怀疑论中拯救科学知识”,存在着某种归纳原则或拟归纳原理可以把“实在论的形 而上学与方法论的评价、逼真性与确认性联系起来”。[3]自称是反归纳队伍中“一名上尉”的沃特金斯()认为拉卡托斯的归纳进步观站 不住脚,因为确认评价只报道过去业绩,而逼真评价仅包含将来业绩,我们无法从确认评价 推进到逼真评价。他拒绝所有的非演绎推理,认为一切非演绎推理都具有非转化性。科学知 识可分为多个层次——层次0(感觉报告)、层次1(简单陈述)、层次2(经验概括)、层次3(精确的经验规律)、层次4(科学理论),其中不存在任何合法的从低级层次到较高层次的“归纳 上升”。但从层次0到层次1将包含一个“跳跃”。艾耶尔曾提出,这种“跳跃”可由某种非 归纳性的并能为人们接受的推理来实现。沃特金斯把艾耶尔的这种推理称为“某种拟归纳推 理”[4],并认为波普尔令人遗憾地走向“彻底的”或极端的怀疑论[5]。对于归纳问题,沃 特金斯试图提供一种实用主义的解决方案,并宣称这种方案要比他在《科学与怀疑论》中提 出的论点更为简单和更好。[6]为摆脱归纳逻辑的困境,(1)赫斯(Mary Hesse)、亨迪卡(Jaakko Hintikka)等自20世纪80 年代对卡尔纳普传统进行修正和完善,赫斯提倡以枚举逻辑作为科学推理最基本的形式,用 它来重新阐释其它形式的归纳逻辑(如科恩的消去式归纳逻辑)。她坚持一种比卡尔纳普允许 更多随条件变化的并处于有限形式中的归纳逻辑,“归纳的核心在于它是一种对综合性理论 系统的研究没有保证获得实用主义知识的最佳途径。”[7](2)科恩(Jonathan Cohen)提出了 非概率主义归纳逻辑。他认为,许多科学哲学家只注意培根归纳的方法论意义,却忽视了它 的逻辑方面——证据的性质及命题之间归纳支持的逻辑关系,他力图用一种成熟的现代逻辑 形式重建培根的归纳。这种新培根式归纳逻辑包含了两个主要因素:(A)相关变量的方法, 该方法表明归纳支持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等级;(B)一般模态逻辑,“它可以达到对非 外延性的多个等级的形式化”,[8]因为二值等级形式捕获不到非外延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这种模态逻辑可把归纳支持的等级表示为通向“近律性”(Legisimilitude)的阶梯。赫斯、科恩等人还试图为归纳逻辑提供广泛的成功应用,如科恩出色地将自己的新归纳论 应用到如医学、心理学等一些领域中去,并得出结论:非标准形式的归纳推理也具有与其它 归纳相同的结构([8],)。对上述争论,牛顿-史密斯()指出:“完全抛弃归纳的波普尔与勉强使用 归纳的拉卡托斯都不能建立起他们各自的方法论与科学目的之间的纽带”[9],在波普尔的 体系中存在着一种否证法与逼真性之间的二难困境。牛顿-史密斯着重阐述了包含“在最终 检验中所需要的其它特殊因素”的“元归纳”(meta-induction)观。([9],~225)困境2:反对方法和方法论危机科学历史主义的兴起促成了这样一种新观念:科学哲学家必须正确对待科学的历史。这种 观念挑战了20世纪60年代以前两个最有影响的方法论钢领(即归纳主义和波普尔纲领)。库恩 本人虽然提出几种评价标准(精确性、简单性及有效性等),但他把这些标准“比喻为像‘深 思熟虑而后行’之类简单而无用的格言”[10],在相互竞争的理论之间的选择取决于主观因 素与客观因素的混合,取决于共同标准和个人标准的混合。费耶阿本德质疑以往的科学方法研究在实际科学中的可行性,认为探求一种指导科学家从 事理论选择的规则系统的努力虽然具有悠久的传统,但却是失败的。他展示了一幅比库恩更 为激进的图景:(1)“逆归纳”,他认为逻辑经验论的“证明”式归纳与波普的“证伪”式 归纳是归纳这一枚硬币的两面,提出了“逆归纳”(counter-induction)的概念,其中count er-意指在与归纳相对立的方向上行进,在此归纳仅是一个参照物而已。“我们可以通过逆 归 纳法来推进科学”,这就要求我们做两件事:一是提出与公认的并得到高度确证的理论不一 致的新理论(注: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坚持,新假说必须与公认的理论相一致。费耶阿本德反对这种一致性条件,譬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与伽利略自由落体定律并不一致:重力加速度对前者来说是一个变量,而对后者则是常数。一个科学家要想使自己的观点包含更多的经验内容,就必须引进其它的理论观点,采取理论多元论的立场。),反驳一个理论的证据往往不是借助于事实,而在于提出新理论。理论的进步 并不是一个一致理论的系列,而是一个“日益增长的互不相容的各种可取理论的海洋”。他 认为,专家和外行业余爱好者、诚实者与说谎者一起参与争论会促进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繁 荣。二是提出与充分确凿的事实不一致的假说。一个理论所以与证据相冲突,不是因为它不 正确,而是因为证据被污染。要批判这种证据就应当发明一种新的观念体系。“第一步跨出 这一循环,或者创造一种新的概念体系,如一个新理论,它与极小心确立的观察结果相冲突 ,并挫败了最合情合理的理论原则,或从科学之外,从宗教、从神话、从不胜任者的思想, 或从疯子的思想漫游中引入这样一个体系。这一步又是逆归纳的,可见,逆归纳既是一个事 实——离开它科学不能生存,又是科学游戏中一种合法的且又非常需要的行动。”[11](2) 说服人的技巧。库恩曾以“常规科学”意指知识发展中平稳的和逻辑的间歇。费耶阿本德则 干脆否定这种“常规科学”的存在,认为科学决定的作出、理论的接受是一种说服人的事情 ,包括理论支持者的威望、年龄、及参与争论的技巧等(注:在费耶阿本德看来,伽利略的成功并不在于他的观察和实验(在《恒星的使者》中对月球的描述自相矛盾,用望远镜观察月球的演示是失败的),而在于他宣传自己学说的技巧,他说:“伽利略这个善于耍滑头的人比起我们通常对这位肃然起敬的、执着的‘真理探索者’来说是一个远为有趣的人物”。([11],))。因此,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实际上是反对科学方法的唯一合法性,并不是取消方法。他坚持各种方法平等的多元方法论。此外,奎因、普特南、罗蒂、哈金()等人根据各自的理由坚持,人们所能做的只 不过是描述自然科学家所使用的方法,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容许我们去发掘具有规范性特 征的方法论的余地。在这一系列质疑之下,标准的科学方法沦陷于危机。困境3:当代科学方法论家的自悖科学方法论危机“令人沮丧,但要取消方法论还为时早了点”[12],科学方法论者们试图 拯救和重建科学方法论,但结果处于自悖的困境中,这里仅以其中三位为例来说明(参见[19 ],)。1.拉卡托斯的自悖拉卡托斯(A) 拉卡托斯力劝科学家作出新颖的预见:如果预见正确,就认为你的理论是进 步的;如果错误,就进行拯救理论硬核的活动;如果不能作出长时间跨度的任何成功预见, 那么你的研究纲领是退化的,应当抛弃。如何知道哪一种方法论是进步的呢?拉卡托斯认为 ,一种方法论应说明“伟大科学家的价值判断”,而要满足这种说明就必须对方法论作出某 种合理的重建。他指出:“在撰写一种历史性案例研究时,一个人应采用下列程序(1)给出 一种理性重建,(2)尽力将这种合理性重建与实际历史相比较,并批判缺乏历史性的合理性 重建及缺少合理性的实际历史。”[13]人们不必关心特殊反常的价值判断,拉卡托斯更“强 调科学研究纲领与方法论研究纲领之间深远的类比,并且强调像‘经验陈述’可被推翻一样 ,规范的‘基础论断’也可被方法论推翻。”[14]即通过规范的方法论来重建科学史,以便 使科学史尽可能合乎理性的目的。这里,拉卡托斯强调的是方法论的规范性、重要性和优先 性。拉卡托斯(B) 拉卡托斯曾对波普尔的试错法不屑一顾,但他对研究观领中硬核的解释却是 “实际上硬核并不是一出现就是全副武装的……它通过长期的预备性的试错过程而缓慢地发 展。”([13],)这样,我们如何通过襁褓中的硬核来确立研究纲领的存在?如何理解硬 核的无 错的硬性?又如何通过硬核来形成对其它因素或成分的规范力量?对于一个研究纲领 比另一个研究纲领更进步的情形,拉卡托斯认为我们无法接受其中一个研究纲领,进步并不 意味 着 接受;相应地,我们无法凭借方法论来得知科学家接受或抛弃哪个理论,因此拉卡托斯的方 法论已失去了它的规范能力。2.劳丹的自悖劳丹(A) 在《进步及其问题》(1977)中,拉里·劳丹提出了与吉尔(A)不同的观点。当在 阐明历史与方法论的相互关系时,劳丹采取了一种直觉主义的方式:“(1)到了譬如1800年 ,接受牛顿力学、拒斥亚里士多德力学是合理的;……(6)在1925年之后接受广义相对论是 合理的;……我将要主张的是存在着一组广泛的人们所坚持并相似于上述情形的规范判 断,这组判断构成了我将称之为我们偏爱的关于科学合理性的前分析直觉(PI)。我们关于这 类情形的直觉可用作评价不同的规范的合理性模型的试金石。”在劳丹那里,这种前分析知 觉的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它成为方法论的一种根基。劳丹(B) 前分析直觉本身毕竟是变化的,受制于一些历史条件。劳丹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 开始抛弃他的前分析直觉标准,宣称我们必须完全摆脱对直觉的任何依赖;而致力于建构一 种联结规范性与描述性的规范自然主义(normative naturalism)。3.吉尔的自悖吉尔(A) 自20世纪60年代历史学派兴起以来,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在衰退,但仍有其忠实的 斗士。吉尔就是突出的一位。他坚持科学的哲学与科学史之间的关系不是紧密的,而是一种 基 于利害关系的结合(a marriage of convenience)。他提出了许多反对科学哲学与科学史密 切相连的观点,譬如,他认为循环性问题对理论选择标准的任何历史途径而言都带有尖锐 的挑战性。他说:“设想……历史对理论的理性选择提供经验证据。在这一情形中,这一说 明本身就是一种经验的结论,或广泛地说是一种理论。但要在历史证据的基础上选择一种关 于理论选择的理论,一个人就必须总是具有某些理论选择的标准。”[15]这里,吉尔坚持从 历史中获取准则就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论证,结果只能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吉尔(B) 进入20世纪80年代,自然主义激流勇进,吉尔也情不自禁地加入其中。起初作为 历史反对者的吉尔现在却是历史的一位知心朋友。吉尔在《走向一种统一的科学理论》(198 4)一文中明确指出,方法论与历史之间的关系“就是理论模型与经验证据之间的这种标准关 系”[16]。按吉尔的自然主义,科学对经验世界建构理论,哲学则对科学世界进行理论化。 这两种理论化遵从相同的方式,都具有历史性的特征。对上述的自悖,科学哲学家大多采取了批评的态度。拉卡托斯在(A)中对历史的理性重建无 疑受到许多科学历史主义者的反对,如霍尔顿(Gerald Holton)认为拉卡托斯的这种观点令 人难以接受。库恩则称这种观点“一点也不是历史,而是制作实例的哲学。”而拉卡托斯在 (B)中对方法论规范能力的取消无疑是较(A)更加远离科学方法论。罗伯特·布朗(Robert Brown)认为,劳丹、吉尔提出的自然主义经不起推敲,因为自然不 会欺,不会犯错误。而科学家却不然,他完全可能这么做。再如,引力理论不允许一个真 实的逆实例的存在,但在合理性的正确理论之下却可以存在大量不合理行为,正如在我们 正 确的道德信念(即谋杀是错的)之下仍存在着谋杀者的谋杀活动一样。吉尔从(A)到(B)的转变 表明他从对科学方法论的坚持变为对历史因素的侧重。与吉尔相反,劳丹从(A)到(B)的转变 则说明他进一步疏远历史而亲近(方法论的)规范性。困境4:元方法论层次上的困境与无合理性原则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方法论的重心开始向元方法论转移。什么有资格构成科学方法的标准?这一问题是促成科学方法论重心转移的核心问题之一。西 格尔认为,要为科学方法寻求一种确定的唯一程序是错误的,不存在确保科学合理性的程序 ,而只有对证据的承诺。[17]多数当代科学方法论者对元方法论研究的必要性确信无疑。但 出人意料的是,劳丹否定元方法论存在的价值。他认为,历史主义学派的元方法论是,对一 种科学方法的评价要依据它在多大程度上能把过去科学家的选择再现为合理的,而这种元方 法论没有正确对待这样的事实:科学家的目的和背景信念都因人而异,尤其在不同于我们的 科学时期时就更是如此。如果科学家的目的在某些重大方面随时间发生变化,我们就没有理 由 希望用我们的方法去衍涵关于具有不同目的的活动者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的任何东西。无论 合理性是什么,它都具有特定的活动者与特定与境。劳丹认为,元方法论就是方法论的认识 论,它如果存在则不应视为绝对命令,而应看作假言命令,我们在竞争的方法论中进行选择 的方式与我们在竞争的经验理论中选择的方式完全相同。因此,我们不需要关于方法论的一 种 特殊认识论。([12],)劳丹虽然宣称否定元方法论,但事实上仍建立了自己的元方 法论(注:对此许多科学哲学家都给予了肯定。西格尔(1990)、沃勒尔(1988)、多普尔特(Gerald Dopplet)(1990)、列普林()(1990)等对劳丹的元方法论作出了各自的评论。)。劳丹建立的网状模型理论本身就是对一种元方法论理论的建构,并引起了元方法论 层次上的一系列争论。沃勒尔尖锐地指出,劳丹的网状模型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种二难困境: “或者存在着一个方法论原则的不变的核心M[*],或者一切都是变动的。有这样的一介M[*] ,网状模型则是旧的塔式模型的一种精致论述或注释性变换;若没有这样一个M[*],该模型 陷入相对主义。无论那一种方式,劳丹的‘第三’选择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有竞争性的立 场而被排除。”[18]罗伯特·布朗认为元方法论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公正地对待历史,(2)公正地对 待概念性东西。”[19]他认为,劳丹与拉卡托斯的科学哲学都试图对(1)给出必要而充分的 条件;加伯()及其他先验的方法论者集中于(2)。他们都是片面的。基于科学的实 际 历史,布朗提出了如下的一种规范的元方法论标准(R):“若(其他方面都相等)某方法论使 其理论性重建与规范性重建符合最多的科学史片段,同时与相关的独立的社会理论相谐调, 那么该方法论是最好的。”([19],)布朗认为,上述标准作为评价相互竞争的方法论提供了一种元标准。这种标准具有许多值 得我们赞赏的优点:首先,这一元标准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即科学史必须在某种意义上被 认为是理性的。该标准使科学史中的合理性扩大到最大的程度。其次,布朗宣称该标准(R) 克服了劳丹的前直觉观点的所有弱点,如,非比较性、基础主义、对直觉的依赖性、历史在 检验中的无地位性。第三,这种元标准在形式上相似于宽容性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 。宽容性原则试图最大程度地扩大真理性,而(R)则试图最大程度地扩大合理性。第四,这 种 元标准被一种无合理性原则所支持。无合理性原则(arationality principle)是一种类似于宽容性原则的方法论原则,即从人 类活动的可能选择性解释中选择一个更好的解释。无合理性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 当面临在一项活动的合理解释与其它解释(如心理学与社会学说明)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应 选择合理性的解释。好的解释就是一种活动原因,是一种好的理由,譬如,对为何爱因斯坦 在1905年抛弃牛顿的理论,我们有两种相互竞争的解释:一是认为爱因斯坦这样做是因为他 的狭义相对论更好的符合有效的证据;二是认为爱因斯坦抛弃牛顿理论是因为他要反叛他的 前 辈,并推翻其最基本的概念,即父子之间、代代之间冲突的情景。对这两种解释,无合理 性原则告诉我们应选择理性的那一种,即爱因斯坦依据第一种理由去活动。第二层,无合理 性原则并非坚持惟有心理——社会因素在起作用,而是说人们通常对一定活动找不到理性的 解释,在这样的情形下就必须诉诸于心理——社会(或其它“外在的”)的原因。在布朗看来,元标准(R)与无合理性原则都试图最大程度地增大合理性,这是两者的共同之 处。因此,元标准(R)可以从无合理性那里得到支持。但两者又不能完全等同;元标准(R)是 一 种在相互竞争的方法论之间进行选择的标准,无合理性原则却假设了一种特定的合理性。困境5:质疑“评价规则的恒定性论题”就像弗雷格等人建立演绎逻辑的有效不变的通则一样,20世纪初卡尔纳普等逻辑经验主义 者及迪昂、鼓加勒等法国约定论者都极力寻求归纳逻辑的不变原理或统治科学理论评价的恒 定规则。这种规则不包含任何容易引起争论的关于世界本体的形而上学假设,同时又必须是 普遍存在的、抽象的、理论性的。无论是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可能有时是无效的,科 学评价有时也是错误的,甚至某种不正确的评价可能贯穿于整个历史过程之中。但这些无效 的推理过程却不能危及到推理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同样这些不正确的评价过程也不能危及评 价规则的正确性。评价理论的方法论规则是先验的,并不因经验的不同、过程的不同、时间 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就是在标准的科学方法论构架之下的理论评价规则的恒定性论题。针对这一恒定性论题,亨普尔()提出质疑。他认为,某些方法论规则在时间上是 相对的。譬如,正如已摈弃宇称守恒定理一样,我们也应抛弃麦克斯韦关于时空定位缺少因 果效用的原理,这些准则及其时间相对性取决于我们的世界观。亨普尔得出结论:“必须抛 弃合理性理论选择的一切标准都无时间的观念。”[20]劳丹在《科学与假设》(1981)中通过 追溯假说方法的历史演进,批评了科学方法永恒不变性观念,他既坚持科学方法的共时性, 又坚持科学方法的历时性(即可变性、历史性)。综上所述,上述科学方法论的五种困境都在各自不同的层面或在不同的理论进程中与科学 合理性的“二难困境”[23]发生着某种关联。譬如,困境1是科学合理性的“二难困境”呈 现的必要前奏,困境5则是这种“二难困境”在科学的理论规则与历史之间关系上的一种反 映,没有困境1和困境5的出现就没有科学合理性对历史因素的内在要求;而困境2、困境3、困境4都是这种科学合理性的“二难困境”在科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内在逻辑与历史之间 关系(不谐调的、矛盾的)上的一种体现。以上概述的五种困境仅仅是对科学哲学困境的初步 探讨,有待于更为深入的研究。论点摘编科学的“真”与生活的智慧/柳延延/《中国社会科学》/以西方现代理性精神为基础的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尤其是发展到20世纪,这 已成为深刻影响人类生活的全球性现象。这表明,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确立的现代理性主义 思想方式,向人类敞开了对人类生存极具意义的一个方面,即科学的“真”是人类能够更好 地生活于世的基本保证,体现出可贵的生活智慧。但是,科学的“真”并不等于生活的全部 智慧,它虽然给人类带来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却不能为人类提供这种生活何以值得过下 去的理由。从这一意义上说,启蒙运动的任务尚未完成。今天人类面临的困境表明,一方面 ,科学技术已不可抗拒、无可避免地成为人类的生存方式;另一方面,启蒙之光的核心也有 一片黑暗,当代文化批判的重要任务就是不懈地揭示这片黑暗。【参考文献】[1]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2]波珀:《科学发现的逻辑》,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3] Methodolog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nd G. Curre(ed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4] and University Pre,1984.[5],"Hume,Carnap and Popper",in Lakatos(ed.)The Problem of Inductive Logic,Amsterdam:North Holland,1968,.[6],"A Neo-Popperian Advance on popper?",in & Jiang Tianji(eds.)Popper in .[7] and Reconstruc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er Press,Sussex,1980,.[8],"From a Historical Point of View",in Poznan Studies in the Philo sophy of Sciences and Humanities,.[9] Rationality of .[10]Larry Laudan,Science and of Californina Press,198 4,.[11] Left Books,1975,.[12]Larry Laudan,"Progress or Rationality?The Prospects for Normative Naturali sm",in American Philosophical .[13],"Falsification and Methodolog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mes ",in Lakatos and Musgrave(eds.),Criticism and Growth of 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人们习惯以“体育科研方法”称之。这种称谓本来并无大错,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常常 引起极大误解。来听“方法”讲座的人,多急于学得一个二个甚至更多个成熟的、完整的、有效的科研方法; 而讲授科研方法专题的人,也总是尽力地按自己的理解对有关教材资料巧加增删扩简,以图满足学员的所需。 这样的供需心态,似乎亦属正常,然而,如此运作的结果每每却是,学员越来越没有耐心去听那些初看上去与 “方法”系列似无关联的内容,越来越率直地要求教员立即给出现成的、实用的、甚至“拿来就能用,一用就 见效”的具体可见的方法;而敢来讲授科研方法的教员,也都自称备有速成的、可靠的、并且适合于每一位学 员或大多数学员也适合于每一个体育项目或许多体育项目的具体可摸的科研方法。——这里的破绽是显而易见 的,遗憾的是,一遭遭期待落空和承诺无效,并没有使人发觉是认识偏差在做崇,大家仍旧不知灰心地一回回 重新期待和承诺下去。 为什么“体育科研方法”这个称谓会导致认识偏差?对“体育科研”一词暂无须究诘,因为它只是指一个 待发之矢。问题的症结只在于“方法”一语。以往至今,无论将“方法”释为门路、程序,还是将“方法”说 成方式、手段,只要是挂在嘴上或印在纸上的方法,无论是成熟的、完整的、有效的方法,还是现成的、实用 的、普适的方法,其实均属预先给定的方法,而任何预先给定的方法,毫无例外地都是未赋生机活力的方法, 需有人的参与才能予以激活,也恰恰就在“需有人的参与才能予以激活”这一关键环节近前。人们止步了。这 并不奇怪,这是相对论思想尚未普及而经典时空观仍居主导的社会环境中的必然现象。既然看不到人的参与在 方法激活上的决定性作用,既然此类讲座的主题醒目标明是讲方法,那就怪不得在科研方法讲座中大家一同“ 炒买炒卖”具体方法,尽管紧接着的就是无从兑现的怨尤。 那么,回避使用“方法”一词是不是可以纠偏矫枉呢?有人做过尝试,例如用“体育科研新论”、“体育 科研元理论”来取代“体育科研方法”作为讲座标题。但是,讲座标题中若没有“方法”两字,讲座主题的属 性还能算是明确的吗?所谓新论,能维持多久?讲过1、2次之后的内容还能算是新论吗?所谓元理论,原是指 以研究现象世界的科学自身为研究对象的理论,虽然“体育科研方法”本身也具有体育科学无理论的意义,但 若启用这样一个更为概括更为抽象的术语,是不是会徒劳地增加一层理解负担呢?而且,元理论概念的引入, 还会激发无限上溯的意识,元元理论,元元元理论会相继提出,这于基础建设时期的体育科研理论的基础构建 又何益之有呢?所以,思辨磋磨再三,回避使用“方法”一词,并非上策。 方法讲座确实容易产生治学误导,但细细忖度,误导产生的根源却不在“方法”词语本身,那是一个更为 深层的理论课题,我们将另文专论。这里应强调指出的是,不论如何称谓体育科研专题内容,其真实内含只能 是对一般科研方法的深入认识,而一切具体方法均不过是无可原样重复但可供适当参考的实例。作为教员,一 般都无暇真正了解众多的学员,即便达到真正了解的程度,真正负责的作法,也只能是讲清楚他本人对体育科 研方法的认识,用以启发学员,以有助于学员最终也能形成属于学员自己的方法认识体系,然后再由学员自己 去运思筹划其独自的具体方法的操作。在讲述方法认识的时候,作为教员,理当列举他自己具体运用特定方法 而成功完结科研课题的实例,其目的仍在于启发学员的思路而不是提供成熟方法的模板。特殊情况下,作为教 员,也可能一对一地帮助学员从事科研活动,例如导师与研究生,但只要不是包办代替的作法,那么,教员也 只能更多地在某些具体方法的运作方面提供更加细微的参考意见;假如学员自己尚不具备相应的认识水平和方 法积累,这种帮助或任何帮助都是无济于事的。 我们如此强调对于方法的认识,其实已经进入方法论的语境。在体育科研讲座中,方法一词既回避不掉又 易致误解,如果将讲座主题改称体育科研方法论,很有可能,这个两难问题即刻迎刃而解。从方法论的视角望 出去,体育科研方法连同一切其它方法,都只能是最终产生于求学者的自身而不是从外部被给予,正如吃进食 物长出肌肤而不是贴上馒头人可变胖。从方法论的视角望出去,每一个体育工作者连同其它领域的人士都自有 或将有一个属于个体的方法库,库中的所存不论是盈多还是匮乏,均不可让与他人,不是风格之高下所致,恰 是存在于个人知识结构中的方法储备的不可让与性使然。从方法论的视角望出去,在方法求索道路上的大块误 区便晰然在目,略转位向便不难跳离。当然,虽说不难跳离治学误区,但若干必要前提的思考功夫还是不可缺 少的。 2 问究科研其事 何谓科学研究?科学研究不同于一般劳作,它是专为高效助推一般劳作而进行的对于事物本质的深入思考 。与科学研究相对应的是技术操作,技术操作是按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手段对事物状况进行改造的表层活动。技 术操作属于一般劳作,只是它有特定的程度和手段。为了认清科研其事,将技术操作用来对照比较,是为简捷 办法。 科学研究在整个实践活动中总是处于更为基础的深层,故而对实践的进展常常更具制导作用。技术操作则 基本处于实践活动的表层,故而也更容易为人们所关注并发挥可见可感作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操作各有所长及 所用,绝不能相互取代,也不能相互贬抑,不过,更为重要的问题可能是,不宜将科学研究和技术操作等质齐 观。在人类史上,科研和劳作这两类事物并不是从来就有且同时产生的。早在刀耕火种的原始时代,人类没有 余力去做那些与其果腹御寒眼见无关的事,因而也不可能允许存在科研其事;劳作,劳作,为了生息繁衍,就 只有紧紧把握劳作。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且当人类社会的局部基本达到不再为隔夜粮 遮身衫而忧心忡忡的境界之时,那些与吃饭穿衣全无直接关系的科学活动以及艺术活动才得以萌芽。科学事业 的发展当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技术操作的立见功效与科学事业的久蓄缓发,形成鲜明反差,时时都在影响着 人们对科学事业的予夺取向,靠远见灼识而大力支撑科学事业的情况毕竟不多。但是,科学事业自从萌发问世 之后,就再也不能回到其与经济实力直线对应的因果律上去,而总是凭倚人的意志努力在顽强地寻求生机。当 然,科学事业最终也确以其巨大的精神及精神变物质的力量真实地回报着那些敢于投资于它的人。科学事业每 前进一步,技术操作的效率就成倍地增进一层;而技术操作的有效成果,又为实现一次次社会分工铺平了道路 。由于社会分工的进步,社会实体已经越来越允许并鼓励一部分人脱离技术操作层面而去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活 动,所以,是科学事业而非技术操作的发展程度,事实上已成为一个社区领域发达程度的突出标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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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1)
研究方法:
通过普遍联系法、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结合的写作方法。较全面地分析不同情况下视听资实的效力认定问题。普遍联系是要将我国视听资料效力认定的各个法律与外国相关的法律法条,以及我国法律所不祥尽的具体情况和外国相关规定统一结俣起来,对视听资烊的效力进行一个具体全面的剖析,以对比、引用等方式对本文进行论述。案例分析法是在论证问时注重从实际出发,在事实基础上讲道理、摆证据,运用法律知识和条文进行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文献法是对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用这三种方把整篇文章紧密联系起来,使整篇论文富有逻辑和深刻度。从而得出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视听资料问题。
研究条件:
1、电子科技迅猛发展,视听资实的效力认定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可通过书店、互联网、图书馆等多种渠道收集资料。2、有论文老师的细心指导。3、大学三年的学习,法学知识有了一定积累,具备研究的能力。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视听资料效力认定问题,解决司法实践中视听资料认定难等问题,找出立法上不足,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各谐发展。
论文(2)
研究方法:
由于犯罪的复杂性,承继共犯的成立存在不同情况。通过对不同成立条件的对分析,找出承继共犯成立的不同情况。案例分析法则是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以阐释承继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况。
研究条件:
1、学校图书馆和资料室 具备论文研究所需要的较丰富的书籍,期刊等参考文献
2、已收集了较丰富和全面的文献资料。
3、具有上网条件和丰富的网络资源。
拟解决主要问题:
本课题旨在研究承继共季的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上着手探讨承继共犯的特征及成立条件,再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对国内相关不同学说研究研进行对比分析。同时针对新出现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也进行一定的关注。
陈:论文(3)
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法。比较国外立与中国立法,找出双方的优劣,并此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2、描述法。用描述的方法描术欠薪行为。以例子及材料将现象和事件描棕和识别,将欠薪的各个方面展现出业。
3、实证分析法。以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就案件进行论证。
研究条件:
目前已有很多现成文献 和资料。各国、各地的理论研究成果、网络上丰富的资源。
拟解决问题:
对恶意欠薪罪做一个深入剖析和理解,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论文(4):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概念的研究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不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祥细论述。剖析其包含的身份仅影响刑罚轻重和身份即影响犯罪性质,同时影响刑罚轻重两个方面的内容。二是将国内外学者对不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本文的结论。
研究条件:
1、时间充裕。从论文选题到定稿要6个月时间。
2、参考资实齐全,利用网络、图书馆查找相关文献 期刊。
3、论文指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4、大学四年的法学积累,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拟解决主要问题:
如何对不纯正身份犯共犯问题进行完善,进而有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
论文(5):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众多的研究方法。其中主要有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 获取相应资料,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与掌握;历史研究法,对研究问题的一些历史因素、形成背景调查得出原因;实证研究法,即将所研究的问题,通过相应资料佐证,得出一些结论。
研究条件:
图书馆、网络、已有知识积累,老师的指导。
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中国刑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定,找出中国对结果加重犯规定的不足,完善我国刑法对该问题的研究。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
1、研究什么?——怎样确定研究课题
一切科学研究始于问题——问题即课题;教学即研究(掌握方法很重要,否则就不是研究);进步与成果即成长。
教育科研课题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A、实践来源——客观存在的或潜在的教育实际问题,教育教学实践本身存在的问题。
教育教学与其外部的矛盾(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学校、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社会发展)。
B、理论来源——现有教育理论所揭示的问题以及理论体系中的空白和矛盾点(例如《关于“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冷思考》一文产生的过程)
2、怎样进行研究课题的论证?
我们既然已选定了一个课题,我们就必须对这个课题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了解这个课题目前在国外、国内的研究情况,包括研究已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了解这一课题所属的理论体系等等。对课题的全面了解,可以使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少走弯路,确立研究的主攻方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怎样对一个课题进行论证呢?论证一个课题主要是弄清如下几个问题:
A、所要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性质和类型的问题?
B、要研究的问题具有什么现实意义?它的理论价值(即在理论上预计有哪些突破?)
C、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已有哪些研究成果?研究的方向是什么?
D、要研究的问题所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E、课题研究的策略和步骤如何?
F、课题研究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3、教育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有:
⑴ 观察法 ⑵ 调查法 ⑶ 测验法 ⑷ 行动研究法 ⑸ 文献法 ⑹ 经验总结法 ⑺ 个案研究法 ⑻ 案例研究法
⑼ 实验法(在一个课题研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要求,往往会用到两种以上方法)
(1)观察法:为了了解事实真相,从而发现某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观察法的步骤:观察法的实施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步骤之一就是进行观察研究的设计,此步骤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2)作大略调查和试探性观察。
这一步工作的目的不在于搜集材料,而在于掌握基本情况,以便能正确地计划整个观察过程。例如:要观察某一教师的教学工作,便应当预先到学校大致了解这位教师的工作情况,学生的情况,有关的环境和条件等等。这可以通过跟教师和学校领导人谈话,查阅一些有关的材料,如教案、教学日记、学生作业等,以及听课等方式进行。
(3) 确定观察的目的和中心。
根据研究任务和研究对象的特点,考虑弄清楚什么问题,需要什么材料和条件,然后作明确的规定。如果这规定不明确,观察便不能集中,结果就不能深入。观察不能有几个中心,范围不能太广,全部观察要围绕一个中心进行。如果必须要观察几个中心,那就采取小组观察,分工合作。
(4) 确定观察对象
一是确定拟观察的的总体范围;
二是确定拟观察的个案对象;
三是确定拟观察的具体项目。
比如,要研究新分配到小学任教的中师或大专毕业生在课余时间进行业务、文化进修的情况,那么,拟观察总体就是教师工作年限达一年或两年的新教师。在这一总体范围内,再定下具体观察哪几所小学,哪几个教研组中的哪些教师。具体观察名单确定以后,再把拟观察的时间、场合、具体观察项目确定下来。
(5)制定观察计划
观察计划除了明确规定观察的目的、中心、范围,以及要了解什么问题、搜集什么材料之外,还应当安排观察过程:观察次数、密度、每次观察持续的时间,如何保证观察现象的常态等。
(6) 策划和准备观察手段
观察手段一般包括两种:
一种是获得观察资料的手段;一种是保存观察资料的手段。
获得观察资料的手段主要是人的感觉器官,但有时需要一些专门设置的仪器来帮助观察,如观察屏、计算机终端装置、更高级的`如动作反应器等。这些仪器主要起两方面作用:保证观察的客观性与提高观察的精确性。
在保存资料的手段中,人脑是天然器官。但这种与观察主体连在一起的保存手段缺乏精确性和持久性,也不能实现资料的客体化。因此,人们先利用文字、图形等符号手段,进而又利用摄影、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把观察时瞬间发生的事、物、状况以永久的方式,准确地、全面地记录下来,供研究地反复观察资料和分析资料所用。
无论哪一类手段,都应在观察开始前就准备好,对观察中使用的种仪器也须事先作好功能检查,以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障碍。对于观察人员来说,必须掌握使用仪器的基本方法,并知道在观察中应做些什么。如要详细、全面拍摄一堂课,一部摄像机是不够的。观察者应准备几部摄像机,并事先作好分工。即使是作观察记录,也需要事先作好设计。在记录纸上印好以一定的格式排列的必须记录的项目,还可以约定一些记录符号,以尽量减少现场记录时书写文字的时间、
我们以中学生课堂行为记录为例,见表5-1。在下面表格中,研究人员根据研究需要,列出他认为在课堂上学生可能发生的行为。但估计所列不会完全,所以留出一些空格,让观察员在需要时使用。研究者如果要请别人帮助观察,必须事先和观察人员讲清楚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所指,遇到意外情况的处理方法,要求他们熟悉每一个项目的所在位置。为了稳妥起见,还可以在正式观察前先作几次观察练习,帮助观察人员熟悉表格的内容;如发现表格的缺陷,可在正式观察前作出调整。
(7)规定统一性标准
为了增加观察的客观性,为了便于衡量和评价各种现象,为了易于用数量来表达观察的现象,为了使观察结果可以核对、比较、统计和综合,必须事先考虑自己的观察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并对每一因素规定出统一的标准。每次观察或观察同一现象的不同观察者,要坚持采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这主要在于,不同的研究项目常会涉及到不同性质的标准。如:有的涉及到单位问题,如怎样衡量学生表现的知识质量;有的涉及到定义问题,如怎样才算违反纪律;有的涉及计算方式问题,如怎样登记和表达学生之间产生的矛盾的频率,等等。对类似问题,都应事先做好统一规定。
逐段提出观察提纲
在观察计划的基础上,应对每次或每段(几次同一性质上一内容的观察组成一段)观察提出具体提纲,以便使观察者对每一次观察的目的、任务和要获得什么材料非常明确。观察提纲可以包括本次观察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并且应当在前一次观察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提出来。亦可采用表格的方式,以便于分类统计。
观察实际过程,加以分析研究,得出某种结论。也许可以形成某个研究课题。
调查法 :
同样是为了了解事实情况,分析事实情况,得出结论,证实某种问题,以便改进工作(包括改进研究方法)或形成新的研究课题。
包括问卷调查、访问调查等.。了解事实情况、分析情况、认真研究,得出结论,寻找解决办法或进一步研究的方案。
举例说明调查法的操作过程:
抽样调查的主要步骤
在实际的抽样操作中,整个过程可大致分为如下步骤:
1.确定调查的目的(确定问题,形成假说;通过调查验证假说,使问题明确化,得出结论)。
2.确定抽样总体。要从中进行抽样的总体应与要得到信息的总体(目标总体)一致。从样本得出的结论适用于被抽样总体,超出这个范围结论的适用程度取决于被抽样总体与目标总体的差异程度。
3.确定待收集的数据。一般只收集与调查目的有关的数据,过长的调查表会降低回答的质量。
4.选择抽样方法。这时总体中的哪种单位作为个体基本上可定下来。
5.编制抽样框。如学校名录、学生花名册等。
6.确定需要的精确度。因抽样调查是要由样本推断总体,会带有某些不确定性。一般是对相对误差或绝对误差作出概率水平上的要求。
7.估计样本容量,估计费用。
8.抽样试验,在小范围内试填一下调查表,做些必要的改进。
9.实地调查工作的组织。按抽样方案进行调查。对收回的调查表的质量及时进行检查。对不回答的表要有处理方案。
10.根据所用的抽样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11.可对同样的数据采用其它的分析方法,以作比较。
12.写出调查报告。留存有关总体的信息,它们可能对将来的抽样起指导作用。
对于教育现象,有时难于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概率抽样,可以考虑采用下列方法抽样:从总体中选出若干有代表性的大单位(群),在群内进行概率抽样;从一个小总体中选出接近于研究者对总体平均数的印象的那些个体;样本限于总体中易于取到的部分;样本是随便选取的;样本由自愿被调查的人员组成;等等。但对这样得到的样本要选择适当的数据分析方法,对结论也要慎重,应充分利用其它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在教育现象的研究中,研究者的智恝、经验和抽样技术的有机结合,是获取好样本的关键。
测验法:
是想描述某些行为的状况,或推论某些行为的状况(包括:能力与成就,个性、兴趣、动机、态度、观念及心理需要等);从而考虑改建的策略或方案,或进一步形成新的研究课题。
在教育学和心理学中,测量被用作定量研究的重要方法。主要功能是评估、诊断和预测。(举例,如XXX老师所做的“学生自学能力测验(试验)”,就是为了了解小学中高年级学生的自学能力究竟能达到何种程度)。
所谓测量就是根据一定的法则,将某种物体或现象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用数字或符号表示出来的过程。测验法是教育和心理学测量的一项主要内容和形式。
测验的客观性是关于测验系统化过程好坏程度的指标。测验的控制,在不同时间对于同一个被试,或同一时间对于不同的被试,其意义都应该是相同的。保持刺激的客观性则要遵照一定的程序予以控制。(如周文琴老师在做这一测试前邀请我去在他们的家长会上的讲话,目的就在于排除和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排除测验的随意性和不真实性,实现评测标准的同一性)。
推论的客观性指对同一结果不同的人所做的推论应该一致,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对同一结果的所做解释应该相同。
行动研究法:
行动研究法是一种适应小范围内教育改革的探索性的研究方法,其目的不在于建立理论、归纳规律,而是针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在行动研究中不断地探索、改进改进工作,解决教育实际问题。行动研究将改革行动与研究工作相结合,与教育实践的具体改革行动紧密相连。(特点是边执行、边评价、边修改)。
模式基本是:计划——行动——考察——反思(即总结评价)。教师个体比较适用。
另一种模式:预诊——搜集资料初步研究——拟订总体计划——制订具体计划——行动——总结评价
从上述行动研究法的几个步骤中可以发现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具有动态性,所有的设想、计划、,都处于一个开放的动态系统中,都是可修改的;
二是较强的联合性与参与性,研究者、教师、行政人员的全体小组成员参与行动研究法实施的全过程。
三是在整个研究过程中,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总结性评价贯穿于行动研究法工作流程的始终。
具体说说操作方法:
(一)预诊:这一阶段的任务是发现问题。对教学或学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反思发现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诊断,得出行动改变的最初设想。在各步骤中,预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收集资料初步研究:这一阶段成立由教研人员、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的研究小组对问题进行初步讨论和研究,查找解决问题的有关理论、文献,充分占有资料,参与研究的人员共同讨论,听取各方意见,以便为总体计划的拟定做好诊断性评价。
(三)拟定总体计划:这是最初设想的一个系统化计划。行动研究法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所以总体计划是可以修订更改的。
(四)制定具体计划:这是实现总体计划的具体措施,它以实际问题解决的需要为前提,有了它,才会导致旨在改变现状的干预行动的出现。
(五)行动:是整个研究工作成败的关键。这一阶段的特点是边执行、边评价、边修改。在实施计划的行动中,注意收集每一步行动的反馈信息,可行的,则可以进入下一步计划和行动。反之,则总体计划甚至基本设想都可能需要作出调整或修改。这里行动的目的,不是为了检验某一设想或计划,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在行动研究中,过程性资料的搜集、整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六)总结评价:首先要对研究过程进行考察。考察内容有:一是行动背景因素以及影响行动的因素。二是行动过程,包括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参与了计划实施,使用了什么材料,安排了什么活动,有无意外的变化、如何排除干扰。三是行动的结果,包括预期的与非预期的,积极和消极的。要注意搜集三方面的资料,背景资料是分析计划设想有效性的基础材料,过程资料是判断行动效果是不是、由方案带来和怎样带来的考察依据;结果资料是分析方案带来的什么样的效果的直接依据。考察要灵活运用各种观察技术以及数据、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技术,充 分利用录象、录音等现代化手段。
总结评价实际上是对行动研究过程及其结果的“反思”。反思是行动研究第一个循环周期的结束,又是过渡到另一个循环周期的中介。这一环节包括:整理描述,评价解释,写出研究报告。这是对整个研究工作的总结和评价。这一阶段除了要对研究中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科学处理,得到研究所需要的结论外,还应对产生这一课题的实际问题作出解释和评价。
经验总结法:
这是教师可以常用的方法。教育经验总结法是根据教育实践所提供的事实,分析概括教育现象,挖掘现有的经验材料,并使之上升到教育理论的高度,以便更好地指导新的教育实践活动的一种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关键是要能够从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实际经验中的规律;从而更好地更加理性地改进自己的教学。进行教育经验总结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要注意经验的 先 进 性(观念必须更新)
二、要全面考察总结的对象,充分占有原始的事实材料;且做到有“点”有“面”,“点”、“面”结合,防止以偏概全的片面性。
三、要以教育实践活动为依据,不能凭空想当然,那是毫无价值。
四、要善于进行理论分析
文献法:
分类阅读有关文献(包括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理论价值和资料价值的材料),得出一般性结论或者发现问题,寻找新的思路。
文献按内容性质分,有零次文献、一次文献、二次文献和三次文献。零次文献是未经发表和有意识处理的最原始的资料。一次文献指直接记录事件经过、研究成果、新知识、新技术的专著、论文、调查报告等文献。二次文献是指对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包括著录其文献特征、摘录其内容要点,并按照一定方法编排成系统的便于查找的文献。三次文献是指工具书和在二次文献的基础上,又对众多一次文献的综合研究结果。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就是对单一的研究对象进行深人而具体研究的方法。
个案研究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个别团体或机构。前者如对一个或少数几个优生或差生进行个案分析,后者如对某先进班级或学校进行个案研究。个案研究一般对研究对象的一些典型特征作全面、深入的考察和分析,也就是所谓“解剖麻雀”的方法。
个案研究中,原始的资料积累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个案研究不仅停留在对个案的研究和认识的水平上,而且需要认识教育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一些积极的教育对策,以改革教育教学方法。也可能通过对某个案的研究而形成假说,进而产生新的研究课题或教改实验。
观察或追踪一个人、几个人、一个团体、一节课……的过程,时间可长可短,依需要而定,进行分析概括,透过现象看本质,得出规律性的结论,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个案研究的对象少,研究规模也较小;同时个案研究一般都是在没有控制的自然状态中进行的,也不要在一段时间内突击完成。所以,个案研究就特别适合教师的研究。教师可以抓住一两个典型的学生或一类学生,结合教学、教育工作实践进行研究。对于每一个教育实践工作者来说,总可以在班上找到研究对象,而且也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处理,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活动)。
案例研究法:
什么是“案例”?中外学者尚无普遍公认的、权威的定义,一般认为,案例是对现实生活中某一具体现象的客观描述。教育案例是对教育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的,能够反映教育某些内在规律或某些教学思想、原理的具体教学事件的描述、总结分析,它通常是课堂内真实的故事,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困惑的真实记录。对这些“真实记录”进行分析研究,寻找规律或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而寻求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方法,或形成新的研究课题。在案例法的研究中,研究者自身的洞察力是关键。
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最近我也在写论文的开题报告。下面是我复制的,百分之百正确。调查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定量分析法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数量研究法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模拟法(模型方法)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探索性研究法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信息研究方法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经验总结法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描述性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数学方法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思维方法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系统科学方法20世纪,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横向科学的迅猛发展,为发展综合思维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手段,使科学研究方法不断地完善。而以系统论方法、控制论方法和信息论方法为代表的系统科学方法,又为人类的科学认识提供了强有力的主观手段。它不仅突破了传统方法的局限性,而且深刻地改变了科学方法论的体系。这些新的方法,既可以作为经验方法,作为获得感性材料的方法来使用,也可以作为理论方法,作为分析感性材料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方法来使用,而且作为后者的作用比前者更加明显。它们适用于科学认识的各个阶段,因此,我们称其为系统科学方法。
关于英国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具体如下: 一、法学论文概述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二、法学论文选题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泉水流进心田,很清,很凉.接着爸爸去买早餐,我悄悄溜进了病房,又悄悄关上门.当我的目光触及妈妈一双清醒含笑的眸子,我心安了许多.“妈,你醒了?”“嗯,女儿,来帮妈妈揉揉胳膊和脚.”原来妈妈早已醒了.我走到妈妈身边,关切地问:“妈妈,你怎么了,你哪里不舒服?”“不是,是你爸爸伏在床边睡着了,我怕惊动他,所以一直都没敢大幅度翻身,手脚都麻木了.” 听着这简简单单、平平常常的话语,我深深地感动了,内心不禁热血沸腾.无意中,我的眼光触及到了那束茉莉花,它显得越来越朦胧了,可给人的感觉却是更加洁白纯净. 爱,淡淡的,正如茉莉的香,也是一种淡淡的幸福.
感谢您关注智课网(SmartStudy)! 详细展开:怎样写作文?有三种题材 三三式写法: 总体三大块,论述部分有三大块。主要使用于单方面观点的议论文,就是中心思想明显的文章。 开头段:引题+己方观点+转乘下文 论述段:理由段1: 主题句+支持句(说理、假设、举例…) 理由段2: 主题句+支持句(说理、假设、举例…) 理由段3: 让步段 反方的优点+反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转乘(回到己方观点) 结尾段:重申己方观点,总结主题句。 对称式写法: 分别从某事物的正反两方面讨论论证,适用于讨论类的作文。 先写不赞成的观点,再写赞成的观点。最后在表态时说明自己的立场,加大一些篇幅。要从视觉效果上突出自己赞成的观点。 在阐述自己不赞成观点时,不妨使用一些表模糊、不确定的词:may seem perhaps maybe probably be possible/likely/unlikely to do might it is said… 反证式写法: 把自己的观点建立在对反方观点的批驳之上的写作手法,只能用于有两个选择的题目,尤其适合于反方缺点显而易见,而正方优点难于表现的题目。 第一段:引题,亮出自己的观点,并引出下文。 第二段:反方观点的第一个缺陷。 第三段:反方观点的第二个缺陷。 第四段:己方观点的最大优点,最好还是针对反方观点缺点而言。 第五段:结尾,回顾上文,重申观点。 雅思主页面::beikao. *** artstudy./ielts/
写作手法指写作中使作品更好的艺术表现手法,包括表达方式、修辞手法、表现手法等方面 一、表达方式常见的有五种:记叙、议论、抒情、描写、说明。 二、修辞手法种类很多,有大家熟悉的:比喻(明喻、暗喻和借喻,博喻),借代,夸张,对偶,比拟(拟人、拟物),排比,设问,反问。其它的互文, 起兴等在文言文中用得较多,也可以了解一下。 三、表现手法较多,较复杂,下面都是常见的表现手法: 联想、想像、象征、对比、衬托、抑扬、前后照应、正面侧面描写、虚实结合、托物言志、直抒胸臆、借景抒情、融情于景。 另外还有不少,譬如渲染、动静、创设意境、用典等。
如何写好议论文 议论文是作者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论点的基本要求是:观点正确,认真概括,有实际意义,恰当地综合运用各种表达方式;论据基本要是:真实可靠,充分典型;论证的基本要求是:推理必须符合逻辑。 写议论文要考虑论点,考虑用什么作论据来证明它,怎样来论证,然后得出结论。它可以是先提出一个总论点,然后分别进行论述,分析各个分论点,最后得出结论;也可以先引述一个故事,一段对话,或描写一个场面,再一层一层地从事实分析出道理,归纳引申出一个新的结论。这种写法叫总分式,是中学生经常采用的一种作文方式。也可以在文章开头先提出一个人们关心的疑问,然后一一作答,逐层深入,这是答难式的写法。还要以是作者有意把两个不同事物以对立的方式提出来加以比较、对照,然后得出结论,这是对比式写法。 议论文是用逻辑、推理和证明,阐述作者的立场和观点的一种文体。这类文章或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或是驳斥别人的错误观点。新闻报刊中的评论、杂文或日常生活中的感想等,都属于议论文的范畴。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它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以确定其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议论文应该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精炼、论证合理、有严密的逻辑性。 一、议论文写作三要素 议论文主要包括三要素: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论点必须正确。论据是为说明论点服务的,既要可靠又要充分,事实胜于雄辩,是最好的论据。论据也可以是人们公认的真理,经过实践考验的哲理。论证的方法多种多样,常用的方法有: 1. 归纳法 从分析典型,即分析个别事物入手,找出事物的共同特点,然后得出结论。 2. 推理法 从一般原理出发,对个别事物进行说明、分析,而后得出结论。 3. 对照法 对所有事实、方面进行对照,然后加以分析,得出结论。 4.驳论法 先列出错误的观点,然后加以逐条批驳,最后阐明自己的观点。 二、议论文的特点 议论文的结构一般有引子、正文和结论句三部分。一般在引子部分提出论点,即文章的主题,在正文部分摆出有利的事实,对论点进行严密的论证,最后根据前面的论证得出结论。 三、议论文的写法 要写好议论文,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论点。 论点通常在文章的第一段提出。 2.要有足够的论据,可以列举生活的实例。 3.论证要有严密的逻辑性。 所有事实、原因、理由应紧密地同结论连接起来。 4.层次要清楚。 5.态度诚恳、友好,因为议论文重在说理,以理服人。 议论文在写作手法上以议论为主,但有时也要运用说明、叙述、描写等手法。议论中的说明常为议论的开展创造条件,或是议论的补充;议论文中的叙述和描写应是为论点提供依据的因此,叙述应该是概括的,描写应该是简要的。 6.论据要充分 欲证明自己的观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作者可以列举事实、展示数据、提供事例、借助常识或利用亲身经历。
1、论点:是一篇文章的灵魂、统帅,任何一 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 ,一般可以有分论点。论点应该正确、鲜明、概括,是一个完整的判断句。绝不可模棱 两可。 论点的位置一般有四个: ①文题 ②开头 ③文章中间 ④结尾 2、论据 用来证明论 点的材料,有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种。 选用事实论据 要注意: ①必须具有典型性。古今中外的都可以。是 大多数人所知道的,最起码是登过报纸上过电视的 。 ②最好具有新颖性。 ③论据的表述要准确、叙述要概括 ,能证明论点即可。 选用的理论论据要注意: ①可以是名言、警句、俗话、谚语、定理、公式等。 ②要精 确,不能 篡改、歪曲。 ③和论点有必然联系,能证明论点的。 3、论证:论证时使用论据证明论点 的过程 。 ①论证的基本类型:立论、驳论。立论从正面论述,驳论从反面论述。我们写议论文一般以立 论为主。 ②论证的基本结构层次:三段论式的结构。 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 么)→解决问题(怎么办) 也即: 引论 本论 结论 常见的论证结构: a、总分式结构 b、对照 式结构 c、层进式结构 d、并列式结构 ③常用的论证方法: a、例证法(也叫举例论证):用典型事例 作论据来证明论点,俗话说事实胜于 雄辩。 b、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除引用上述介绍的理论论据以外,还 可以引用一些古 典诗词中的名句,它一方面能加强论证的力量,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丰富文章的内容,增强议论 文的文学性。 c、对比论证(也叫正反论证):这种方法可以增强论证的鲜明性,使读者清楚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 。 d、喻证法(也叫比喻论证),增强了作品论证的形象性、文学性、说服力。
初一优秀作文并不难写,在写作文之前:第一,要选好写作文的素材和纲要;第二,是构思好要写什么样的作文,写那一方面的作文;第三,是检查我所要的写的作文构思是否与逻辑,有新颖;第四,是把写作的构思逻辑在一起组合成一个有条理的写作纲要.。在写作的时候要注意的是写作的方法既不能以长篇大论讲一个观点,也不能在一篇文章中邪过多的观点,写作的最佳方式就是点到为止。所以在选择字饿做素材的时候最好是要选择适合自己写作风格的材料,同时也要更具要求去选择每一种素材。因此,初一优秀作文的写作既要掌握好写作的方法,也要选择更好的素材。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作文在写作上更优秀,更突出。
常见的有:悬念,照应,联想,想象,抑扬结合、点面结合、动静结合、叙议结合、情景交融、首尾呼应(也叫前后呼应)、衬托对比、伏笔照应、托物言志、白描细描、铺垫悬念、正面侧面比喻象征、借古讽今、卒章显志、承上启下、开门见山,烘托、渲染、动静相衬、虚实相生,实写与虚写,托物寓意、咏物抒情等 叙述方法 顺叙法 顺叙是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事情,这就跟事情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所以易于把文章写得条理清楚,脉络分明。运用顺叙,要注意剪裁得当,重点突出。否则,容易出现罗列现象,犯平铺直叙的毛病,像一本流水帐,使人读了索然无味。 倒叙法 倒叙并不是把整个事件都倒过来叙述,而是除了把某个部分提前外,其他仍是顺叙的方法。采用倒叙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为了表现文章中心思想的需要,把最能表现中心思想的部分提到前面,加以突出;二是为了使文章结构富于变化,避免平铺直叙;三是为了表现效果的需要,使文章曲折有致,造成悬念,引人入胜。倒叙时要交代清楚起点。倒叙与顺叙的转换处,要有明显的界限,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过渡,做到自然衔接。特别要注意,不要无目的地颠来倒去,反反复复,使文章的眉目不清。 插叙法 插叙是为了表达文章中心的需要。有时是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故事情节的追叙;有时是对出场人物的情节作注释、说明。使用插叙一定要服从表达中心思想的需要,做到不节外生枝,不喧宾夺主。在插入叙述的时候,还要注意文章的过渡、照应和衔接,不能有断裂的痕迹。 直接抒情法 直接抒情可以使感情表达得朴实真切,震动人心。直接抒情一般适用于抒发强烈而紧张的感情。直接抒情的特点是叙述时感情强烈,节奏时快、紧张,情感直露,容易把握。 间接抒情法 间接抒情的特点是抒情含蓄婉转,富有韵味,感染力强。间接抒情一般可以通过叙述抒情,作者在叙述时加上自己主观感 *** 彩,根据感情的流动来叙述,使读者在叙述的过程中感受作者的思想感情;也可以通过议论抒情,作者在议论中,表达强烈的爱憎、褒贬之情,这种记叙中的议论一般是利用判断来进行;还可以通过描写来抒情,作者在描写的过程中,渗透自己的情感。采用间接抒情的方法,要做到语言美丽而又富有感 *** 彩。 修辞方法 拟人法 把动物比拟成人要注意找出动物的特征与人相似之处,并进行细致的描绘。把动物比拟成人,首先要从整体上把它比拟成人,然后找出局部相似之处。这样,我们读了以后才能有整体感。如果只抓住局部进行比拟,容易显得不伦不类,不易读者想象。把动物比拟成人,也用于动物动作的描写。这主要是按照人物的心理活动想象动物动作的目的。 化动法 想象物品的动态要与静态描写相结合,这样才能相映成趣。文章从描写静态转入想象动态或从动态转入想象静态,描写要交代清楚,否则会分不清楚哪部分是看到的,哪部分是想到的。文章所想象的物品动态要符合物品的特点,使人读了可信。 说明法 采用说明法描写物品时,首先要真实地说明它的特点,其次要抓住重点来说明。例如对物品的各部分进行说明时,有的部分,可以说明它的质地;有的部分,可以说明它的特点;有的部分,可以说明它的作用。此外说明物品的历史、特点或用途时要围绕全文的中心,切忌扯得太远。 运用“五觉”法 眼睛可以看到物品的颜色、形状;耳朵可以听到各样的声音;鼻子可以嗅出香、臭、腥、臊;舌头可以知道物品的苦、辣、酸、甜、咸、淡、涩;皮肤可以感知物品的软硬、冷热。我们描写物品时,可以通过各种感觉器官的感受来写物品的特点。采用“五觉”法来描写物品,要注意围绕物品最主要的特点写,切忌支离破碎。此外,还要注意按一定的顺序描述。 借物抒情法 借物抒情要求我们在描写物品时,把感情寄托于对事物的爱憎之中,要借物品的形象含蓄地抒发自己的感情。运用借物抒情的方法,关键是找准物品的特点与自己的感情引起共鸣的地方,使物品与感情相统一,使感情有所依托。 托物言志法 采用托物言志法写的文章的特点是用某一物品来比拟或象征某种精神、品格、思想、感情等。要写好这样的文章,就要掌握好“物品”与“志向”,“物品”与“感情”的内在联系。首先是物品的主要特点要与自己的志向和意愿有某种相同点和相似点。其次,描述时,自己的志向要以物品的特点为核心。物品要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托物言志的写作方法,最常用的有比喻、拟人、象征等。 季节特征法 采用季节特征法描写自然景物,一定要对景物四季不同的特征进行仔细观察。描写时,既要逼真地再现具体的时令特征,又要表现景物本身的特征,使时令特征和景物特征融为一体。在描写景物的四季特征时,不能面面俱到,要做到各有侧重。此外,运用季节特征法描写景物时,不能变换景物的地点,要对同一地点的不同季节景色描写 。 总分结合法 采用总分结合法描述动物,要注意总述与分述之间关系。分述部分要紧紧围绕总述所讲的特点描写。如果总述是讲动物的美丽,分述部分都要围绕着美丽来写;如果总述是讲动物的“灵活”,分述部分就要围绕它的灵活来写。此外分述部分要有一定的顺序,或从上到下,或先形状后颜色,或先中间后两边,一定要有条理
写作手法属于艺术表现手法(即:艺术手法和表现手法,也含表达手法(技巧)),常见的有:夸张,对比,比喻,拟人,悬念,照应,联想,想象,抑扬结合、点面结合、动静结合、叙议结合、情景交融、衬托对比、伏笔照应、托物言志、白描细描、铺垫悬念、正面侧面比喻象征、借古讽今、卒章显志、承上启下、开门见山,烘托、渲染、动静相衬、虚实相生,实写与虚写,托物寓意、咏物抒情等。表达方式就是常见的叙述、描写、抒情、议论和说明。(其实也属于艺术表现手法)。修辞手法就是常见的比喻、对比、比拟、对偶、借代、夸张、互文、双关、反问、设问、反复、反语、引用等。
1 论文题目—The title 论文的题目应该保持简短、明确、机具概括性,并能够恰当、准确的反映论文的内容,一般而言,论文的题目不应该超过20个字,否则会因为太长影响读者的体验,此外,副标题也是比较少出现的,当然,有时候也是非常必要的,那这个时候,你可以适当考虑副标题的写法和展示形式。论文的题目,一般都用直叙的口气,不要使用惊叹号或问号,对于一些科学论文题目一定不要将其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这也是出于论文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2 论文摘要—The summary 论文的摘要通俗地来讲就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极具独立性和完整性。摘要应该包括论文的创新见解、主要论点、相关理论及实际意义。摘要中,不应该使用公式、图表,不需要标注引用和文献编号,尽量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这对于论文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摘要部分,一般以500字左右为宜,这里顺带提一下关键词,关键词能反映论文主旨的词句,是非常关键的部分,一般3-5个即可。 3 论文目录—The catalogue 论文的目录可以说论文的提纲,也可以说是论文的小标题,应该标注相应的页码。 4 论文引言—The foreword 论文的引言,也就是论文中比较引入注意的语言,这是极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一段好的论文引言通常能够使读者明白论文的写作历程,论文的研究成果及其在该领域中的研究地位。论文的引言部分,要写出论文的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引言的写作是不容易的,需要复习必要的文献资料、写明问题的研究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文字的简练和简洁。 5 论文正文—The main body 论文的正文主要包括绪论、正文主体与结论三个部分。 绪论:绪论一般是作为第一章,绪论主要包括:论文设计的目的与实际意义;论文所的研究问题、认识及要达到的技术要求;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论文研究课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论文的研究方法、材料依据等。 正文主体:正文主体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这部分要求文字简练,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层次清楚,语句通顺。论文主体包括以下内容:论文的研究内容;论文的设计原理;论文的总体方案设计;论文的选择论证;论文研究内容的设计计算;论文内容试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试验数据处理及分析;论文研究内容的理论分析。 结论:论文的结论单独作为一章来写,但是可以不加章号。结论,就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总结。在结论中,应该明确指出本论文研究内容的成果,或相关的新见解、新观点,并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相关评价,并指出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对未来研究工作的相关展望与设想。结论部分的内容,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这个也需要稍微了解一下。 6 论文参考文献—The reference documentation 论文的参考文献部分,是论文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英国高校极为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按论文中所引用的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需要注意的是参考文献的格式,引用的图表或数据都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经常用到的有以下几种格式:参考文献是期刊的时候,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书籍的时候,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附:中国学科法学科目分类国家标准理论法学 法理学 法哲学 法律逻辑学 法律社会学 立法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教育学 法律史学 法制史 法律思想史 法律解释学 比较法学 外国法学部门法学:六法全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民事法学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 环境法学 婚姻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金融法学 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法学 刑法学 司法鉴定学 刑事侦察学 军事法学 安全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刑法学 国际环境法学 国际知识产权法学 国内法学 诉讼程序法学 边缘学科 法律信息学法经济学 科技法学 法医学 司法精神病学 法律统计学 犯罪侦查学 证据学刑事证据学 民事证据学 行政证据学 法律系统工程学 交叉学科 网络法学新闻法学 交叉法学科专题
尼玛,你是广东医学院的吧?
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学术堂整理出了15个法医毕业论文题目:1、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2、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3、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培养模式初探4、接触DNA常规提取纯化方法的比较探讨5、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6、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7、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8、法医鉴定外伤后颅内出血案例的临床分析9、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10、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的意义11、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12、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法医病理学分析13、外伤性流产及早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14、眼眶骨折法医鉴定中CT多平面重组的研究分析15、上转发光技术快速检测尿液中氯胺酮
法律是一门值得终生学习的学问,其一,在于其趣味性,其二,在于其哲理性。其三,则在于其综合性。 学习法律,刚开始,看了很多案例,觉得很有趣,但学到最后,却发现,所有的案例都在反应一定的理念。所有的案例,都是知识和法学理论的结合。于是,又重新看法学体系结构,重新看外文原著,经历了循环后,才进一步感触法律的魅力所在。 法学体系、法理学的内容不是枯燥的,而是在灵感中生存。外文法律原著不是枯燥的,对于我们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法律,对于我们在合同中进一步完善条款,都有着莫大的作用。 法律也是综合的,尤其当法律结合经济知识应用的时候,可以出现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和财务税务知识相结合,可以发挥和财务一样的降低成本作用,并且比财务本身的能力可能还要广阔,这无疑将拓展法律的应用空间。 如果你相信智慧,相信知识,那你可以相信法律的无穷能量! 顺便说明:笔者赞同系统性的知识和代表性案例的结合分析,本网站上仅是选取部分代表性知识或案例,进行简要分析,笔者不赞同采用他人观点,而更加注重自己的思考,这是和律师的自主办案相一致的。即便合作办案,律师也一定要具有独立思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