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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度公司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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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度公司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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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

根据学历层次的不同,毕业论文分为: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

扩展资料:

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学术”,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系统的学问。所谓学术性,就是指研究、探讨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系统性,即是以科学领域里某一专业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2、科学性

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特点,也是学术论文的生命和价值所在。开展学术研究,写作学术论文的目的,在于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探求客观真理,从而促进科学的繁荣和发展,这就决定了学术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

3、创新性

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如果科学研究只作继承,没有创造,那么人类文明就不会前进。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发现、不断发明也就是不断创新的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关于物业公司的毕业论文

物业管理专业是高职 教育 中的新兴专业,但是目前还不是很成熟,需要不断的完善。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物业管理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一)良好的可视性与可控性

物业管理信息化有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业务流程,明确不同岗位的责任,保障相关业务高效的开展,尽可能地规避管理上的不足以及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使企业拥有更为理想的运营效率,最终帮助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支持全方位的快速查询

物业管理涉及大量资料(如房产资料等),若采用手工整理方式,不仅工作量大,且相当烦琐,对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时往往耗时较长。利用信息系统能够通过设置不同条件分类(如业主姓名、房号以及面积等)进行查询,快捷且准确,大幅提升了查询效率[1]。

(三)完整的工程服务档案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对工程服务(如维修等)进行管理。信息系统可对工程服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如此一来,为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现状提供了极大便利,有助于管理人员科学规划自身的工作时间。

(四)各项费用的自动化计算

在物业管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属于核心工作之一,但费用项目众多,再加上计算 方法 烦琐,若采用手工模式,很容易出错,且耗时耗力。信息系统不仅运算速度快,而且准确率高,能够让相关费用的计算和整理变得简单起来。

(五)为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的决策系统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此一来,决策者能够在大量的决策方案中筛选出最为合理的,指导企业实施科学的管理行动。

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及操作

(一)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模块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即组织机构模块、职员模块以及辅助资料模块[2]。组织机构模块可以对不同组织机构(如总公司等)进行定义,职员模块可对不同组织机构之下的职员信息进行定义以及管理,辅助资料模块能够对相关辅助资料(如楼宇结构等)进行定义。以基础资料模块为工具,可对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信息化构架奠定坚实的基础。对系统进行初始化设置时,一般将物业管理企业规划成三级,一至三级分别是总公司、区域公司以及管理处;对于普通居民小区,通常设置三个级别的管理处;当完成对组织机构的设置之后,便可以在不同机构之下进一步设立与之对应的职员信息[3]。

(二)房产管理

房产资源管理模块主要包含了下述信息:(1)管理区信息;(2)楼宇信息;(3)房间信息;(4)停车场信息等[4]。依据不同类别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形成 Excel 表格后导入信息系统,实现对数据的初始化准备。对房产管理的同时,还能够执行房产验收作业,便于物业管理企业更加高效地验收项目,管理验收结果。这一模块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管理,能够十分清晰地记录每一户所对应的公共维修资金信息,有效提升了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三)客户关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客户服务工作时离不开客户关系管理模块的支持。在该模块的帮助下,不仅能够建立一个信息较完整的客户档案,对所有住户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予以管理,还能针对每一位客户建立健全家庭成员的档案。对于以写字楼为代表的综合项目,信息系统能对业主和租户的信息分别进行详细的记录,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极大便利。通过“客户服务”,可以对内部服务进行合理派工,同时还可以开展投诉处理以及装修管理等工作。借助系统跟踪功能,对各项服务进行管理,做好内部沟通工作,及时且有效地解决客户提出的各项合理的服务申请,从而逐步提升客户的满意度[5]。

(四)收费管理

所谓收费管理模块,指的是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费用予以管理的一种功能模块,全部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等均可根据需要进行自定义。应收费用主要有四大类,即常规费用、抄表费用、车位费用以及临时费用。以单个房间为单位,明确当月各个房间的应收费用,对于那些较特殊的收费标准,允许单独设置,设置好相应的收费标准之后,每月便可以执行“生成费用”操作。以水电收费为例,对水电表执行远程抄表操作之后,形成Excel数据,然后将其导入收费管理模块便可形成抄表费用[6]。对交费通知单,可通过自定义方式进行设置,并打印出来。缴费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现金交款,二是银行托收,三是预收款。收费员在收费管理模块中执行“缴费”操作之后,应收费用便会自动纳入已收费用,与此同时,还可以打印出对应的票据。对于收费管理模块而言,其还提供了不同类型的查询和统计服务,常见的如当期应收费用之中的当期应收、往期欠费以及提前预收等,仅需执行“报表统计”这一操作即可实现。

(五)系统维护

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包含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系统重置三大功能。角色管理功能能够以不同角色为对象,对其名下的功能以及数据权限进行设置。用户管理功能能够对用户角色进行定义。通过前面提到的两种功能可以建立一个比较灵活、完善的授权机制。项目人员仅可以对所属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操作,而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在获得授权之后可以进行相应操作。

(六)设备保运信息化

将大量设备设施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化系统,形成一个大数据库,系统根据数据生成卡片式、线性操作规程,保运人员按照设定的路线进行标准化操作,操作记录实时传到系统内,生成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使设备设施也纳入到物业的信息化管理之中。

三、信息系统如何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

(一)政府和行业支持

相关政府以及行业部门应重视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组织建筑单位、研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制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业标准,明确具体的实施内容,并立足于具体情况,允许多重定位的存在,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档次及各类投资规模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基于更高层次视角制定和实施配套的协调性 政策法规 ,突破行政壁垒的束缚,推动相关收费的社会化转变,制定城市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类型,为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从而促使信息系统更好地应用于物业管理系统,服务于现代智能物业社区的建设和发展[7]。

(二)开发商支持

开发商对工程进行规划时,便应该充分明确住宅的市场定位,即向何种社会群体提供何种档次的住宅,通过了解购房人在物业管理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如若缺少必要的事前调查环节,就会出现功能过剩,或者功能不齐全的情况。与此同时,还应立足于市场需求,对自身的投资能力进行理性分析,参考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合理意见,邀请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系统的、高效的策划,结合项目具体的市场定位来研究其配套的信息化物业管理问题,不但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性、可靠性,同时还应考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住宅是一项长期工程,物业管理企业通常会为业主提供长达数十年的服务。现今,科技正处于飞速发展之中,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所以,在建设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应积极地考虑技术的升级问题,如何赋予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理想的超前性及可拓展性,将成为开发商在和相关企业协商的过程中另一重要的议题。

(三)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之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基于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特性制定和实施配套的维护制度与保养制度,并严格落实定期检修工作;建立并完善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系统设备自动运行所涉及的资料予以整理和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 ,做好预防工作;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所对应的标准化流程,制定和实施以岗位责任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只有建立了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才能使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高素质的物业管理队伍

物业管理企业应重视和做好对在职员工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及时了解并掌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功能,与此同时,还应做好新员工招聘工作,为自身源源不断地补充新鲜血液,从而建立一支稳定的、业务素质过硬的物业管理队伍。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些专业设备的操作、维修以及保养工作委托给相关专业企业,从而达成节约成本,提升自身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目的[8]。

四、结语

总而言之,物业管理只有积极引入和应用信息系统,尤其是采用联网管理模式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才能使得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方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且准确地制定相关决策。与此同时,也方便了物业管理企业实时掌握自身的运营状况,在此基础上可以作出针对性的经营决策,推动物业管理朝着现代化、智能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业主归属感是影响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物业服务的重要因素,它是指小区业主将自己居住的物业区域划定为一种精神状态的聚集区域,既包含对房屋、居住环境,以及物业管理的情感依恋,又带有较浓厚的个人感情色彩。辨明业主归属感的影响因素,提升业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长期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基础

1.研究综述。我们对业主归属感的研究主要借鉴于社区归属感的研究理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人口流动性的加剧,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对居住地的依赖,淡化着“村落情感”。王思斌研究了社会流动对 传统 文化 和共同意识的冲击。黄玉捷指出,城市居民之间的情感在变得冷漠缺乏信任。潘允康等研究了人们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需要重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王铭铭指出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文化力量在进行着强大的反抗。雅诺维茨等国外学者,从居民是否愿意在自己的社区长期居住,并认可自己属于该社区,是否关心社区内发生的事情并积极参与,搬离社区后是否会感到怀旧和回忆等方面对社区归属感进行了研究。本文对业主归属感的研究借鉴了雅诺维茨等学者的社区研究理论。

2.数据基础。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对业主满意度的实证调查,调查样本选取了山东省青岛市3个具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小区(选取标准为小区规模大,物业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水准符合物业管理发展的趋势),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形式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1350份,回收问卷1021份,其中有效问卷样本987份。调查结果统计。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我们的调查样本中,有的业主认为和自己共同居住在一个物业区域的业主构成了一个群体,而自己是属于该群体的。有的业主对居住小区的事务比较关心,有的业主愿意积极参与到小区事务中。有的业主有意向长期在该小区居住,另有一部分业主具有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在调查中,我们还了解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程度,有的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感到满意。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业主对居住小区的归属感与物业服务满意度有很大的正相关性。

二、业主归属感的因素分析

影响业主归属感的因素非常多,本文根据雅诺维茨等人的研究,将相关影响因素按照特征性分为:是否认可自己属于“该群体”、是否愿意长期在此居住、对居住小区事务的关心程度、是否愿意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并在此基础上,细化分析了“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业主的社会经济状况(主要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层级)”“业主在小区内的社会关系”“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参与度”“物业服务品牌认可”和“物业服务收费认可”等相关性指标。为了方便测量,我们将“业主的社会经济状况”指标转化为业主的受教育程度和实际收入;“业主在小区内的社会关系”纳入到业主间互动的频率和接触数。消减误差比例(proportionatereductioninerror)。分析结果表明,只有“社会经济地位”因素并未呈现出显著的统计学意义。在“业主群体归属”“意愿居住时间”“事务参与程度”三个指标和业主归属感之间呈现明显的正相关性。相应的皮尔森相关系数分别为、、,同时显著程度为和。这说明,意愿居住时间越长的业主,越积极地参与社区活动,所能感受到的业主归属感也就越强;反之,业主归属感越弱。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指标的相关系数不高,只是弱相关性因素。也就是说,“业主群体归属”“意愿居住时间”“事务参与程度”并不是影响业主归属感的主要因素。影响业主归属感的最重要因素是“社会关系程度”“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其中物业服务认可涵盖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品牌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皮尔森相关系数分别为和,显著程度已经达到了的水平。这表明在业主的小区生活中,社会关系程度是促进业主留恋的重要因素,也是一种归属感。同时,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可也有着明显的影响。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越密切,对物业服务认可度越高,他们的业主归属感也越强。根据测量结果,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关系程度”“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进行指数回归分析。依据业主归属感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可以构建出回归方程:Y=经标准化后,回归方程为:Y=其中,Y代表业主归属感,X1代表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X2代表业主社会关系程度。通过对标准回归方程的分析,我们发现,上述两个影响因素对业主归属感有很强的正向作用,即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和业主的社会关系程度是影响业主归属感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提升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程度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业主归属感,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长期、有效的物业服务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物业服务综合认可

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来看,已由“管理”向“服务”转变。从一开始物业管理中的重点为“物”的管理,转向为“人”的服务和“物”的管理并重,进一步转向为“物业管理+互联网”或者“互联网+物业管理”。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人”(业主)的因素被逐渐重视,同时在其背后不可忽视的依然是基本服务。在此次的调查研究中,我们还对物业服务综合认可进行了细化调研。物业服务综合认可度包含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品牌、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其中物业服务质量又包含传统的“物”的管理质量和“人”的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品牌和口碑对带给业主自豪感和认同感这方面的影响较强;物业服务收费的影响相对较小,因为目前物业收费的差异化并不大(在选取的调查样本当中)。综合前文分析的业主归属感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程度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可以发现,物业管理中“人”(业主)的服务愈发重要。其涵盖的范围包括服务态度、细节服务、人性化服务和社交服务。服务态度给业主以最直接的感受,是物业服务基本标准,各物业服务企业在该方面都很重视,并且做得也很到位,差异性不大。细节服务、人性化服务则是服务态度的进一步延伸,是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细化。社交服务是物业管理中最容易让业主产生归属感的,其直接联系着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程度。目前,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更多是通过自发形成的,以邻里关系和非官方组织的形式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介入到业主在小区中社交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促使其形成更和谐、更稳定的社交关系。通过该次调查我们发现,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开始介入到业主在小区中社交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以娱乐、 爱好 、运动等形式组织业主交流,促进业主间的沟通和关系建立,也有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搭建了业主间的沟通平台,主要以物业服务软件中的社交功能为主。调查结果显示,业主对进行了社交服务的物业企业的认可度()明显高于未进行社交服务的物业企业的认可度()。

四、结束语

在提高业主归属感的因素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即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程度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都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主动参与和改进提升的,尤其是物业服务中的社交服务,需要引起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视。提升物业服务中社交服务,帮助业主建立稳定的在物业区域内社会关系,重新构建传统的“村落情感”或“集体情感”,有助于获得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归属感。伴随业主归属感的增加,物业服务公司会获得业主更多的信任和认可。

中国毕业论文网 >> 管理论文 >> 物业管理论文 >> 中小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策略 中小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策略 [摘要] 物业管理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的血亲关系,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行业特征和市场现状与房地产行业的相似。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未能完全脱离关系的情况下,相似性实则是依赖性,而依赖性,其实就是物业管理行业未进入真正的市场化。目前的物业管理行业格局还没有清晰的定局,市场处于动态的剧变之中,在一段时间内,新的市场机会会不断出现,如果中小物业公司采用合适的经营策略,就很有可能从小变大,由弱变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一、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现状分析深圳的物业管理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其行业特征和市场现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可以折射出全国其它地区的物业管理的行业特征和市场现状。纵观深圳的物业管理行业的行业特征和市场现状,大致可以这样概括:少数几个依靠大房地产公司成长起来的大物业公司,牢牢地控制着作为其母公司的开发公司开发的大部分楼盘,同时在国内东一个西一个地占领着一些类似的楼盘;数百个中小物业公司温顺地守着其依靠的中小开发公司开发的中小楼盘,对非属本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和外地楼盘,不敢越雷池半步(主要是越不了)。本来,任何一个行业的情形都会与此相似,处于风口浪尖,能呼风唤雨的公司只有少数的几个,大多数中小公司都是默默无闻者,其状如众星捧月,或绿叶扶花。但物业管理行业与其它行业不同的是,物业管理行业一开始并不是作为一个原生行业诞生,而是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缘生行业或延展行业诞生,甚至可以说是房地产行业的寄生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的血亲关系,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行业特征和市场现状与房地产行业的相似。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未能完全脱离关系的情况下,相似性实则是依赖性,而依赖性,其实就是物业管理行业未进入真正的市场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业管理公司的大与小,强与弱的区别,主要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与小,强与弱所决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真大与真小,真强与真弱,没有完全的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背景。2.物业管理公司的品牌,其实质是开发公司的品牌在支撑。如果认为不是的话,我们可以想象一些著名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其背后的开发公司倒闭了,它的情形会是怎么样。当然不排除已有极少数的物业公司正逐渐走出开发公司的影子。3.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客户(业主),开始选择时主要是选择开发公司,而非物业公司,也即物业公司的客户并不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选择物业公司的,客户没有选择的自由,是缺乏市场化的显著特征。4.再有,从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攻城掠地、大力拓展市场的大公司来看,其乐于表现的是,言必称又接了几个几个楼盘,鲜有说它的管理服务特色及其品牌的内涵。如果不是出于商业机密的话,大致是因为“物业管理都差不多”。从一些大公司的行为可以看出,其真正的竞争力并非完全来自其物业管理服务的优势,而主要来自其“大”和“强”的优势。从以上的这些情形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行业还没有制订真正属于自己的游戏规则,现在的物业管理行业奉行的是房地产行业的游戏规则,而非作为服务行业的物业管理行业的游戏规则,其原因是物业管理行业未能做到真正完全的市场化。但不管怎样,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真正的市场化一定会到来。在完全的市场化下,行业将制订属于自己的游戏规则,物业管理公司将奉行这种游戏规则。而目前,在游戏规则未完全清晰制定的情况下,如果仅作为 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大公司与小公司是站在同一道起跑线上的,机会亦等同。在机会等同的情况下,优势是决定胜出的前提。但必须看到,大公司与小公司的优势都是相对的,大公司有大公司的优势,小公司有小公司的优势,很难说谁的优势更具有竞争力。这样,优势也只是一个理论上胜出的“假设”,是一支握在手中的上上签,而非实际上的真正把握,在结果产生之前,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在新规则下的大公司与小公司处于均势,中小物业管理公司的希望正在于此。如果中小物业公司采取恰当的经营策略,则完全可以经过几轮行业洗牌后由小到大,由弱而强,由强而胜。二、中小物业公司的经营策略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以十所述的市场现状,中小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完全没有希望,并不是要完全听命于其所依赖的开发公司求得生存,相反,中小物业管理公司在行业市场化的进程中,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只要采取合适的经营策略,完全有可能从小到大。中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一些策略,组合运用,逐渐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一)夯实基本功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下,物业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取决于其经营管理的基本功。基本功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加强、夯实。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4、业主大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受制于立法权限,没有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加以确认的。而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似乎也还没有法院允许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的案例。 而《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赋予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际影响 1、物业管理意识行为方面的影响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中对相关物权要领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作为及执法过程中理顺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摆正自身的立场、明确自身职责,可以克服其现今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一些弊病。《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于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鉴于《物权法》的法律地位,其正式颁布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现今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矛盾。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如上文所述对物业管理法规的几点重大改变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具体经营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更为重要的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理念产意识上改变,这种改变源于对《物权法》相关内容及其带给物业管理市场变化的深入研究和判断,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营乐战略以及服务产品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2、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影响 现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进行大规模地修订和更新。《物权法》作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其正式颁布之后,现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必然要进行清理,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更新,将与其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将新的制度纳入法规,完善相关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例如首次业主大会如何召开,车库是否可以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等问题可能都将通过配套法规的修订与更新加以解决,最终形成一个协调统一、完整呼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 3、物业管理业态方面的影响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将是物业管理业态的主流。《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的模式,其一为业主自行管理,其二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三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中新增的两种模式的具体形式还需要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从可行性方面来说,“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很可能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直接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其他管理人”则很可能是指有从业资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此两种新模式的出现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并不能真正成为业态的主流,前一种模式存在专业知识缺乏的监管机制先天不足等弊病,而后一种模式中管理人的讥风险能力更成为最大的软肋。当然物业管理企业虽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和监督专项服务公司,并具有足够抵御风险和赔偿能力,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楼盘,由于物业收费标准的限制和规模效益的不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去做必然会亏损,而通过第一种模式或第三种模式却可节省一定的费用,并且监管也较为容易,比较适合采用此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物权法》颁布后,为应对物业管理市场业态的变化、各类专业机构介入以及业主诉讼维权的增加,物业管理人应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以优质的服务为基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面对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物权法》的制作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以及相关物权的定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其意义在于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三个权利,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这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方面引发变化的几点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基本上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有一些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及议案通过的双多数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具有投票权,但对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投票权的确定方式由业主制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为了保证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召开,各地方人大及常和会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规中都对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进行了规定,一般为按户或套进行计算并与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并且还限制了单一业主的投票权上限。对此问题,《物权法》并没有采取《物业管理条例》放权的方案,而是统一规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为建筑面积与人数相结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得到双多数通过,既得到占建筑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又得到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普通议案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且经过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特别议案才必须经一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样从理论上说,普通的议案权需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而《物权法》规定了双多数原则,普通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别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议的双多数原则是为了平衡大业主与小业主的利益,避免大业主独霸业主大会,但同时这也将使业主大会通过决议更加困难。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停车管理在物业管理中矛盾日益突出,《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无相关条款可以成为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而《物业法》则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明确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为相关法规在停车管理方面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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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关于传媒公司的毕业论文

作为与市场和时代紧密相连的行业, 广告 专业具有实践性和技能性强的特点。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广告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广告学专业是实用性很强的专业,业界对专业学生的实践创造能力有很高的要求。由于目前高等学校广告 教育 面临着一些难题,教学实践平台、学生的学习方式等方面的制约,使学生面临着缺乏实践锻炼的窘境。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中巧妙整合,找到切实可行的有效路径,是尤其重要和必要的。?

关键词 广告学专业 实践教学 实验课题 实习基地

据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开有广告学专业,226所高校共开设240个广告相关专业,数目可观,专业学生数量也很庞大。发展势头迅猛的另一方面,正是就业压力的急增。在不远的将来,这种发展势必给学生就业带来巨大压力。就广告业发达的上海、北京、广州而言,属地广告专业 毕业 生,想要达到90%以上的就业率,已然很难,至于专业资源较少的内陆省份,所面临的广告学专业学生毕业就业压力更是巨大。如何在压力中突围,在有限的资源中找到自己独有的定位,是内陆省份高校广告专业思考的重点。而较强的实践能力,出色的创意实战素质,正是专业学生就业竞争的优势所在。?

一、目前广告教育存在的瓶颈?

全国的广告公司数量接近84000家,规模有别,发展速度各异。大体上制约广告公司发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人才、资金、设备、客户等方面,而居于首位的正是专业人才的缺乏。一面是人才需求的增大,一面是就业压力的增大,问题的症结正在于当下的专业教育存在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状况。?

(一)教师的实践性意识需要提高。广告学专业是综合性很强学科,需要传播、营销、艺术、社会等领域的融合和交叉。美国作为广告业最发达及广告教育最先进的国度,在学科融合及实践教学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宝贵 经验 。教师对行业的最新动态、案例的最新收集、自身的广告实践都非常重视,所以提供给学生的专业知识是鲜活而时新的。相对而言,国内的广告学教师普遍存在理论优先,实践缺乏的问题。专业结构单一,少有实战的检验,对业界动态把握不够,对新技术,新变化缺少应有的敏感。例证陈旧,缺少自主研究和理论创新。这些,不可避免地使专业教育处于过去时态,所训练出来的学生很难适应市场当下的变化。?

(二)学生的创意实战性需求愈待启蒙和引导。创意改变出路,纸上得来终觉浅。广告学专业学生个性彰显,有很强的实战欲望,但是,如何控制好这种冲动和爆发力,是一个难题。不加引导,学生很可能功利得地在未完成好基本学业的状况下,沦为广告公司的廉价劳动力。往往大学一年级、二年级就出去打工,实属揠苗助长。而不提倡实战,又会严重挫败学生的专业激情,一些学生开始怀疑陈旧的理论如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进而导致专业热情的失落和对未来的不自信和怀疑。坦诚的讲,对于学生的创意实战性需求的启蒙和引导,是个难题。团队精神的锻造其实需要很好的实战历练。?

(三)实验教学和实习基地的选择有待整合和优化。广告学专业实验教学一直是专业实践教育急需突破的难点。实验课程的设置与理论学习及实战存在两张皮的问题,实验不能很好地为学生提高实战能力和贯彻理论服务,往往流于表面和热闹。实验的结果,很难体现学生的创意水平和作业能力,让学生徒生专业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关门办学,孤立关注课堂教学,与广告业界很少接触或者接触不够有针对性,使学生的实战舞台不够广阔,狭小而单一。有目的和针对性的选择实践基地,是展开高水平广告实践教学的关键点之一。?

梳理问题,结合自身的特点,充分挖掘校内的实践平台资源,借助校外典型广告公司的实习的平台,利用好广告专业赛事的出口,准确定位,是提高广告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一个有效路径。?

二、从三个方面立体地展开广告专业实践教学?

作为应用型学科,没有实践,便没有活力。在多个方面同时贯彻实践教学的理念,立体而又科学地为学生提供实践的出口,突破瓶颈,是具有前瞻性意义的。?

(一)深挖校内的实践教学平台。既保证专业学生的实践展开,又不耽误学生的专业理论学习,是考量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尺度。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学专业从2000年开设以来,一直未放弃这方面的尝试。经过多方探讨和调研,发现,倘若只在课堂教学中导入实战氛围或者模拟公司,取得的实践教学效果还是没有突破。不妨发动和引导学生的实战热情,用一个整块时间,进行创意、文案、策划、设计等专业方面的展示和比赛。“黑龙江大学广告节”正是这样的一个产物和结晶。这一创作性的实践教学,经过4年的摸索,已经逐渐成熟。从2002年始,已经成功举办4届。每届由一名专业老师指导,为时一个月,学生独立筹办,一届一个主题,各小组提案竞标举办,然后寻找商业赞助,有命题创作,也有自由诠释,最后老师评点,学生展示作品,提交 报告 。形式多样,实践效果明显。数据表明,平均每届近百幅的平面及影视作品,是专业学生专业实战能力的最好体现。各届获奖的专业学生,以此为起点,斩获国家级的大奖,屡见不鲜。对已毕业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实战经验获得方面,广告节排在首位。?

这种实践教学尝试,使专业学生尚处于较低年级就能有接触广告实战的机会。既能避免因过早到广告公司实习而影响学业弊端,又能看到广告实战本来面貌的原汁原味,让学生感受广告创意带来的快乐,不啻是很巧妙的一个广告实践教学方式。?

(二)巧借校外典型广告公司的实习资源。实习是实践教学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如何利用好这个机会,是值得仔细考虑和安排的。中国传媒大学的经验很值得借鉴,在广告教学发展的早期,中国传媒大学的前身北京广播学院就很重视借助校外广告公司的实习资源优势展开实践教学。他们与当时世界最大广告公司“日本电通广告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设立调研项目,利用广告公司寻找优质人力资源的心态,将学生的实践教育获得最大化,最终构建多赢的格局。中国传媒大学下属的IMI市场信息研究所,正是这样的产物。至于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与电通公司合作的“电通广告学院”,更是将这种方式发展到了一个高峰。?

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学专业也尝试着这一实践教学的形式,抱着谨慎地态度,不仅仅把这种方式当作学生找工作的试探性动作,而是较深入地全程参与整个沟通过程中,加以协调和指导。在选择实习基地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考量标准。?

首先是典型性。针对学生的专业需要,而非是简单的泛泛之选。结合学生本身发展的潜在优势和兴趣专长,挑选实习场所,做到“对位”发展。以策略见长的“天问 文化 传播公司”;以创意见长的“上兵广告公司”;以媒介营销见长的“亚龙广告公司”。学生在适合自己特长的实习基地进行广告实践,目的明确,成长迅速。在“上兵广告公司”进行专业实践的学生,凭借本身的能力和公司的优势,在全国广告奖项中频频获奖。而策划能力强的学生在“天问文化传播公司”的实践同样效果显著,哈尔滨啤酒的全程策划,让专业性有了质的飞跃。?

其次是整体性。碎片化的实践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教师的全程参与下,这种实习应该是整体的,以一个项目为切入口,深入地展开,系统性的结果正是专业性的提升。调查结果表明,行业策略的实践知识获得,啤酒节的全程实践项目排在第一位。学生在系统的实践中,看到了本身专业需要弥补的缺口。?

最后是指导性。教师应有效地利用这个资源展开实践教学并且丰富自身的实战经验,通过小组讨论、项目跟进、定期的项目报告来监控实践教学的成果。在欧美等广告教育发达的国家,外聘业界教师占到教师比的三分之一。而这种以项目的形式展开的实践教学,在教师的深入指导下,辅之以业界资深人员的配合,会取得比外聘教师更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三)拓宽广告专业赛事的出口。除了深挖校内的实践资源,巧借校外典型广告公司的实习的平台来开展优质的实践教学之外,以广告专业赛事为舞台,也是构建科学、立体的实践教学的重要一环。?

低年级的专业学生可以借助广告节来体验实战的魅力,高年级的学生可以利用针对自身特点的典型实习基地来完善提升专业实战能力,而广告专业赛事,是贯穿整个大学各年级的专业实践教育舞台。这个元素的导入,会使实践教学更加丰富、立体、系统。专业能力的检验,创意水平的肯定,各有标准。而权威的评判是关键。通过专家的公正审定,层层选拔和淘汰,专业性通过这样地磨砺,会更加成熟和清晰可见。?

作为内陆专业及业界资源较少的高校,通过参加全国的专业赛事,是实践教学展开地重要阵地。同样,选择也应具有针对性。在诸多赛事中,金犊奖是面向全球华人高校在校大学生地广告专业赛事,两岸广告精英及院校专家一起组建评委会,所以即有广泛性,又具权威性。仅2005年,赛事推广高校达600余所,作品12,000件;有11个国家和地区参赛;得到台办、全国学联、共青团中央、广电总局、文化部的支持。一些内陆院校,正是凭借此赛事走入业界视野。审看各方经验,倘若把实践教学和广告专业赛事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应把握好几个方面:?

1、做好策略辅导。虽然广告专业赛事大都是学生自发参加,可是,应该考虑到一些低年级的同学的专业知识不完善这一实际问题,提供咨询帮助。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学专业在每届金犊奖开赛前,都会邀请业界资深人员进行实战指导。这样会让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实战的氛围。?

2、充分利用赛事,模拟实战。除了专业教师指导和业界人员辅导,要利用好赛事,为实践教学服务,还应让学生深度模拟提案,把赛事规定的产品创意或者策略当作自己服务的客户,以教师和同学为虚拟客户代表,进行初次比稿、二次提案、最终呈现。通过多次的演练,以及和同学、老师的互动观摩,专业实践能力得以提升。以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学专业为例,截至2006年,共参加三届金犊奖,每年都有奖项获得,比近20多个奖项更为重要的是15场的教师点评及模拟提案、5场的专家讲座。?

三、小结?

广告学专业迅速发展的热潮中,应该有冷静地思考和判断,如何在众多的院校当中找到独有的优势,是内陆院校共同思考的命题。而高速发展带来的就业压力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让广告学专业学生更个性化的发展,拥有更强的创意实战能力,是一个很好的定位区隔,而这个优势的确立,对于内陆院校来说,是有难度的。?

我们的思考路径是,充分挖掘校内的实践资源,以校内广告节为平台;借助校外典型广告公司的实习资源,以教师全程指导为关键;拓宽广告专业赛事的出口,以模拟提案为手段,准确定位,培养符合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广告人才。?

参考文献?

1.许正林.2006年广告专业教育和广告学术研究报告.中国广告.China Advertising,2007;(2)?

2.陈培爱.中国广告教育二十年的发展与基本经验初探.江西 财经 大学学报,2002;(2)?

3.陈月明.美国高校广告教育.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2)?

4.张欣,汪青云.我国高校广告学教育现状的几点思考.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

内容摘要:艺术类课程作为广告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已从多方位参与到广告人才培养中。 文章 结合教学实践,对目前广告学专业中艺术类课程的教学现状展开思考,探讨了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设置的意义、课程结构的搭建和 教学 方法 的改进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 键 词:广告学 艺术类课程 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广告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学科,其课程体系整合了传播学、营销学、心理学、设计艺术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不同院校因办学背景和学科优势的不同,因此在课程设置中对某一类知识有所偏重。目前,我国大多数设置广告学专业院校的教学计划中,艺术类课程通常占有一定比例,然而这些课程的架构和具体教学实施都是从艺术专业的教学模式中直接复制过来,导致在针对广告学专业学生的教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课程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不适合、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效果不理想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一直贯穿于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教学中,文章试从一个新的视角对这些问题提出思考意见。

一、艺术类课程在广告学专业学生培养中的意义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广告人才,或者说这些未来的准广告人应具备什么样的专业素质。在教育部制定的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广告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规定了毕业生应具备一定的广告设计、制作能力。依据对这一目标的理解,广告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都设置了《实用美术与广告设计》《电脑平面广告设计》《广告摄影与摄像》等课程,不同院校还会根据自己的教学资源增设一些特色课程。多数人理解这些课程只是让广告学专业的学生体验一下广告运作中的广告创作环节,因为具体的广告制作人才的培养工作还由专门的艺术类院校来承担。艺术设计类课程对于广告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重在增加体验和感受,其目的只是为了消除学生对广告制作这一环节的陌生感,其实这样的理解无形中削弱了艺术类课程在学生专业素质培养中本应有的作用。

广告学专业的主要培养目标当然不是培养专门的广告设计人才,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多数也不直接从事广告设计的工作。正如广告学是一门复合学科,广告行业从业者的工作也往往是一个复合工程。根据行业工作性质,需要广告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广告艺术设计素养,尤其是艺术鉴赏和评判能力。在当今的“读图时代”传播环境中,广告创意人才必须能够将点子通过可传播的形式(尤其是视觉形式)表达出来。曾在DDB(Doyle Dane Bernbach)和李奥贝纳两家公司担任高级创意总监的著名广告人泰德·贝尔认为,“一个真正好的创意人员应该是写作能力和视觉表现能力兼备的。好的文案人员应该有很强的视觉感受力,而好的艺术指导,应该有很强的文字概括能力。”另一位著名广告人罗伊·格雷斯也认为,“一个好的广告创意人应是语言思维和视觉思维兼备”。①在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教师张树庭所做2003广告教育调查数据报告(毕业生卷)中,通过广告专业毕业生的数据反馈,设计课与美术课在毕业生认为获益最多的课程排序中分别占到了第一位和第六位。以上情况都说明社会需求的广告人才应是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艺术素养是其专业素养的一部分,艺术类课程需同其他课程一道参与到对广告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当中。

艺术类课程对学生的素质养成和能力锻炼应是全方位的,而不能简单理解成广告创作环节中对技术手段的体验。一个人的技能是其内在素质的自然外化,艺术类课程的目标不能仅仅是学生艺术技能的培养,更应关注学生艺术素养的提高。笔者认为,艺术类课程在整个专业培养计划中主要锻炼学生三个方面的能力:第一,审美鉴赏、批评及其相关的心智能力。即广告学专业学生应具备较高的审美水平,能较好地感受美、体验美、捕捉美,这是个人艺术素养的心智基础;第二,艺术创造力及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即广告学专业学生拥有较强的形象思维能力,不但能科学地认知事物,还能艺术地感悟生活。特别是艺术思维中所体现出来的艺术创造力对广告学专业学生来说启发很大;第三,艺术表达能力及其相关操作能力。这是指广告学专业学生在认知、感悟的基础上,应具备基本的艺术表达能力,即能通过各种形象将思维、观念外化出来,而这就要求掌握一些艺术技能。这些素质的养成和能力的培养是其他教学内容无法取代的,是由艺术类课程的独特教育属性决定的。

二、艺术类课程在广告学课程体系中的设置

艺术类课程是整个广告学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其他课程共同参与学生完整知识框架的搭建。课程如何设置,既关系到教学结构的安排又关系着教学内容的选择。

1.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内容结构

专业艺术教育的课程结构是庞大而复杂的,在广告学教学计划的有限学时中,要完成专业的艺术教育是不现实也没有意义的。要针对广告学的学科特色以及学生的身心特点做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安排,同时要兼顾三种能力的培养。考察我国目前广告学艺术类课程安排,大多直接复制于艺术专业教学的课程结构,在保留基础课程及和广告相关的专业课程后剔除其他部分。这样直接复制法会有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课程结构不完整,缺少承接性和系统性;二是没有针对广告学专业的特色及需要做符合学理逻辑的重新架构。

总体上说,广告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艺术素养分为艺术理论和艺术技能两大类别。艺术理论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即眼力和作品鉴评能力,以及艺术 思维方式 和创意能力。因为多数广告活动最终是用广告作品和消费者沟通,如果不具备优秀的广告创意能力和作品鉴评能力,广告目标则难以达成。广告专业的学生也应掌握一定的艺术技能即艺术表达能力,重点是掌握和传播手段相关的各种艺术元素和技术手段。这既包括对艺术基本元素形、色、音相关内容的学习,还有因传播手段的不同而分出的平面艺术、立体艺术、多媒体艺术知识的学习。

课程安排的时序也应随着学生知识结构和储备的完善,由浅入深,体现课程体系的承接性。目前,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有些一开始就集中于艺术技能的训练,学生的艺术思维和评鉴能力尚处于较低水平,技能训练课的效果也打了折扣,这就造成一些学生对艺术类课程的畏难情绪和挫败感。针对目前广告学招生生源艺术素养基础较薄弱的客观现实,第一学年应先安排以提高眼力和鉴评能力的课程,同时也要安排基础的艺术技能课程,其目的是提高学生对艺术基本造型元素的感受力。第二学年则主要安排提高艺术创造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课程,同时通过穿插在课程中的课题训练和课程设计培养学生将创意思维表达出来的能力。三、四学年则针对广告传播手段的不同,安排专门的广告设计课程。

2.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内容选择

既然划定出课程内容结构,课程内容的选择便随之产生。

课程内容的选择应在把握课程结构的基础上注重整合性和针对性,尽量做到利用有限的学时达成三个方面的能力培养。在笔者任教的学校,广告学专业教学计划一、二学期设置了《广告美术基础》课程。这部分内容主要是通过平面造型与用色训练,来提高学生美术技术能力、观察能力、直觉思维能力、审美表现能力与创造能力。因为全校公选课中安排有相关的艺术鉴赏课程和艺术史论课程,我们将这些课程列为广告学专业学生公选课的推荐课程,所以在教学计划中没有作相应学时安排。

第三学期安排了《图形创意》《设计色彩》课程,这两门课程是利用现有的艺术手段,完成课程中规定的课题目标。主要是训练学生的艺术创造力及其创造性利用艺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

第四学期安排了《实用美术与广告设计》《电脑平面广告设计》课程,具体内容除设计、制作技能的训练,还将优秀广告作品的赏析整合进来。第五、六学期则安排了《广告摄影与摄像》《动画广告制作》《多媒体广告制作》课程。虽然课程名称冠以“制作”,课程目标则不是只关注艺术技能的训练,而是以具体的广告创作项目为核心,对艺术鉴赏、艺术创造、艺术技能的综合训练。课程的选定只是教学开展的前提基础,具体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调整、整合、创新则是更微观层面的课程内容选择,这部分的工作也需付出较大的心血。如何通过课程教学让学生学有所得是检验课程内容的准则。

如笔者根据教学效果和经验将《设计色彩》课程的内容进行不断调整、补充,在保证基础知识教授的前提下,压缩过多和不适用的技能方面的重复训练,针对性补充和传播及商业运作有关的色彩设计小课题,作业形式不仅有作品也有文字分析和 市场调查 等。通过实践后学生反馈较好。

同时,课程内容的选择还应体现出开放性和灵活性,同样的教学目标可由不同的课程内容达成,以上的课程并不是固定的。时代的发展会对课程内容提出新要求,各个学校可以根据各学校的资源和特色制定出各具特色的课程。

三、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的教学方法

虽然设定了教学内容,然而由于课程要达到的教学目标不同,教学方法也各有差异。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是以广告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为目标,对此教学方法既要符合课程规律,也要体现广告学专业的特色。

我国现有的在广告学专业中担任艺术类课程的教师多是从艺术专业教学岗位上“转行”过来,教学方法和手段都直接承袭艺术专业教育。由于面对的教学对象不同,教师初期又对广告学专业培养目标缺乏整体、深入的把握,往往导致教师认为学生基础差,不好教;学生则对艺术类课程目的认识不清,作业达不到教师设定要求而失去信心,感觉课程收获不大。分析上述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教学双方对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意义缺乏正确认知的结果。

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的教学不能以学生具备较高的艺术创作能力为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不能集中在艺术创作技巧的训练上,教学手段应针对新的对象和目标而呈现新变化。以《广告美术基础》为例,这门课程不是传统的 素描 和色彩写生训练,而是以探讨造型元素和造型原理及形式美规律为中心的开放式教学内容,主要关注学生审美能力和基本艺术表达能力的训练。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既有动手“画”的内容,提高学生对形、色的理解。因为观察能力、直觉思维能力都离不开学生动手去实践、去感受。

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穿插“观”的内容,通过分析、鉴赏,去理解形式美的法则和造型原则。教学手段也由传统艺术专业的学生写生训练加教师点拨转变为针对教学单元分析讨论、学生体验、对完成的体验作品再分析 总结 的探究式教学方式。学生体验的手段也不固定为某一类绘画形式,而是可以运用各种视觉表达方式。这既符合非艺术专业大学生的心智特点,又将课程的目标引导到审美鉴赏和艺术创造力上来。

在每门课的教学中,教师都应以提高学生的三种能力为原则,真正将着眼点定位在学生广告艺术素养的养成上,再根据每门课程的特点有所侧重。教学目的和意义明确了,教学手段自然就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如广告学专业课堂教学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脑力激荡法”“问题教学法”“分层教学法”等都可以借鉴过来,结合艺术类课程的性质,加以改革创新。作业形式和评价体系也可不拘一格,作业不再只有艺术作品,也包括艺术鉴评文章。评价标准也不能只关注其作品的艺术感染力而过多苛责学生艺术技能水平,还应将考察重点放到学生是否具备艺术思维,是否体现出艺术创造力为原则。

相比广告学课程体系中的传播类、营销类课程,广告学专业艺术类课程的探索和教学研究还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阶段。真正将艺术类课程教好,让学生学好,有利于复合型广告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拓宽广告专业毕业生的就业 渠道 。这都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关注,展开更多的研究和思考。

注释:

①(美)劳伦斯·明斯基,埃米莉·桑顿·卡尔沃采访并整理.如何做创意[M].北京: 企业管理 出版社,2000年.第17-45页.

参考文献:

[1]张树庭.广告教育定位与品牌塑造[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冯易.建立务实创新的广告学模块化课程体系.教学研究新论[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

[3]袁文艺.“后发”院校广告学专业教育调查.教学研究新论[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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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加上媒介逐渐融合的趋势,社会对新闻传播类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不少新闻传播类高校毕业生开始逐渐改变传统的就业观念,尝试着进行自主创业。然而,对于刚毕业又缺乏社会经验的高校生而言,创业是个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挑战,为了将创业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本文对大学生创业优劣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学生准确把握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创业资源与项目并获得成功。

关键词: 新闻传播学;高校毕业生;创业;优劣势分析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引言

据教育部不完全数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的逐年上升,每年庞大的毕业生数量使得就业形式越来越严峻,加上媒介融合的趋势令新闻传播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新闻传播模式与流程也得到不同程度的革新。不少新闻媒体行业逐渐减少了计划招聘人数,职位的减少与应届毕业生人数的持续增长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新闻传播类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后选择进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时一定要注意遵循科学的理论指导,结合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合适的创业项目,在充分了解自身优劣势的基础上,创新创业战略并制订风险预估方案,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创业损失。

一、新闻传播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优势

(一)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

新闻传播类毕业生在平时的专业课学习过程中,经常会与大量的文字打交道,拥有较强的语言组织与信息筛选处理的能力,因此当他们在与潜在客户沟通交流时,能够快速准确地切入客户的需求点,给客户想要的答案,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拥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交际

通常,新闻传播工作要做的是将冗长重复的信息快速提炼,得出要点,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用连贯的语言将这些要点组成一条完整的条理清晰的新闻信息传播给社会大众,因此学校在培养新闻传播类学生中,尤为注重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这些对于想要创业的毕业生而言,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因为无论是向投资公司介绍自己的创业项目,还是与客户谈判,都需要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

(三)具备先进的创业理念

对于刚毕业的新闻传播类高校生而言,他们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大量的国内外新闻信息,思维通常都较为灵敏活跃,且长期受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创新理念的熏陶,对于创业项目通常有着独特的个人见解。

二、新闻传播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劣势

虽然新闻传播类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时有着显著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典型问题:

(一)创业计划书缺乏可行性与技术含量

不少新闻传播类的高校毕业生对于创业的想法还只停留在一个抽象的概念想法,在拟定创业计划书时,习惯用撰写新闻信息“是什么”的方式来陈述自己的创业想法,显然在当今这个注重技术价值与市场盈利价值的投资环境中,这种空洞的计划书是无法吸引投资人的注意的。因此,新闻传播类毕业生必须详细地制订一份有技术含量的计划书,让投资人看到你的创业项目的可行性与市场价值。

(二)创业思路狭窄,创业项目过于集中

目前,大部分新闻传播类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择创业项目时,对于整体的市场环境较为陌生,思路较窄,因此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项目,例如文化传媒类公司,希望在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尽量规避风险。新闻传播类大学生这种扎堆创业的现象,虽然说降低了风险的几率,但也降低了成功的可能性。

(三)缺乏市场意识与管理知识

高校毕业生在创业通常都是踌躇满志,迫切地想要通过创业的成功来证明自己的价值,急于追求成功。虽然大学生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技术,但却缺乏必要的商业管理经验,经营能力不足,而市场营销与管理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因此在追求成功之前,高校生有必要充实自己各方面的知识能力。

三、新闻传播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方向

关于新闻传播类学生在认清自身优劣势之后,如何扬长避短,确定自己的创业方向,下文将据此提供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选择能解决的痛点

在这个网络信息膨胀的时代里,虽然网上有着大量丰富的信息资源,但很多用户反映网上的信息并不能有效解决自己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众多网络平台只提供信息上传的功能,并没有实用的筛选归类功能,造成了信息与资源不对称的现象。因此新闻传播类学生在选择创业项目时可以以此为切入点,选择某一领域,创建一个平台,将该领域的信息与资源相统一,解决用户的需求。

(二)选择风口与风势

不少成功新闻媒体人士在谈及自己创业的经验时往往会谈到,在决定创业切口前首先需要关注的应当是用户的需求是否因外部环境或某项新技术产生了变化以及自己所在的领域是否有产生巨大变化的可能性。简单来说,先看风向,选择好风口,然后看风势,等风刮起来,并且刚好达到那个风量级,这时候,才是最佳的起飞时间。

参考文献:

[1]张勋宗,张娜.从专业实践到创业体验的新闻人才培养路径探索——以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为例[J].新闻界,2014(22).

[2]罗建河.高校毕业生对就业政策实效感知的差异分析——基于不同院校和学科的调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09).

伴随着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各个高校的文科学院兴起,并且近年来招生势头火热。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 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的发展 》

摘要:随着现阶段社会经济、 文化 等相关媒体环境集中程度逐渐提高,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学习以及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影响。本文基于这一现状,对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下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广播电视编导;现实环境;发展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逐渐兴起,在广播电视节目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然而,现阶段受众对于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认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多样化的现实环境影响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发展。随着现阶段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又呈现了新的发展特征,对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下的发展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广播电视编导的政治环境

广播电视编导与政治环境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政治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另一方面,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程度也对政治环境存在着影响。纵观广播电视编导的整体发展历程,广播电视编导早期受政治环境影响较为严重,随着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研究的深入以及广播电视编导工作的推进,广播电视编导的整体发展趋势与社会政治环境发展基本一致。以我国的政治环境为例,我国的广播电视媒体必须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媒体理念的广播电视编导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广播电视编导对政治环境的影响。[1]在政治环境的影响下,广播电视编导也具备了鲜明的政治色彩。

广播媒体与电视媒体的新闻播报过程大量运用了政治性语言,这也推动了广播电视编导学术范围的发展,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编导专业可以有效地发挥出广播电视编导的职能,从而推进广播电视编导的健康有序发展。政治环境作为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发展基础,可以推动广播电视编导的有效整合,实现与政治元素的融合。广播电视编导需要根据政治环境发展状况,对广播电视播报素材进行调整与整合,从而适应政治环境发展的需要。

三、广播电视编导的经济环境

经济发展情况与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方向,良好的经济环境可以有效地推动广播电视编导在 社会实践 层面的发展。随着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水平逐年提高,我国广播媒体与电视媒体都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媒体消费攀升促使媒介技术变革推动了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使广播电视编导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结合起来,实现了广播电视编导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完善。经济环境是现阶段推动广播电视编导发展的主要动力,经济水平的提高也对广播电视播报与节目编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播电视媒体形成了人才的良性机制,形成了广播电视编导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环境与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广播电视编导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对二者之间的联系进行准确把握,尽可能获取政治环境的理解以及经济环境的支持,从而将广播电视编导理论转换为学术价值,并进一步转换为商业价值,通过广播电视编导理论的发展推动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的发展。随着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大环境为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正面效应,广播电视编导应当把握住当前积极互动的局面,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广播电视编导人才。

四、广播电视编导的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对广播电视编导的影响面较广,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实质上都是围绕着社会环境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特点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革,推动了社会的转型。随着社会同国民交互活动规模扩大化,广播电视编导越来越能够感受到社会环境对其发展方向的重要影响。受到社会环境影响的广播电视编导需要不断迎合社会环境,并结合社会环境的变化把握自身的发展趋势。

因此,广播电视编导应当在把握社会环境发展走向的基础上,夯实广播媒体与电视媒体的群众基础,对广播电视编导的专业技术进行持续性更新。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应当同社会环境变化趋势相协调,通过深入了解受众的喜好,推进广播电视编导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首先应当把握社会环境发展的脉搏,深入了解社会环境发展的特征,从而保证广播电视编导的实践工作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实现多种角度对广播电视节目主题的剖析。

五、广播电视编导的教学环境

广播电视编导整体实践性较强,不仅需要相关人才掌握广播电视编导的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还要求相关编导人才能够策划编排出受众喜爱的广播节目与电视节目。[2]因此,为了推进广播电视编导的发展,培养出一系列的应用型编导人才,广播媒体、电视媒体与高校相关专业应当加强校企合作,为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学生以及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在营造良性的广播电视编导实践环境之前,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构建高质量的硬件环境与软件环境,有效地提升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与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广播电视媒体与学校可以开设编导培训课程,逐步完善广播电视编导基础设施建设,为广播电视编导实践工作提供相应的实践平台。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与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从政治、经济、社会等现实环境出发,提高广播电视编导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广播电视媒体与我国高校的校企合作,可以为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实习的平台,实践性的广播电视编导从业 经验 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的学习效率。

六、结论

广播电视编导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对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广播电视编导发展过程中,经济、社会、政治等现实环境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走向。因此,广播电视编导在发展过程中应对现实环境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并通过与现实环境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形成一种良性机制,从而引导广播电视编导向合理方向发展。

作者:牛磊磊 单位:山西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白茹雪.探讨广播电视编导在现实环境下的发展[J].新闻研究导刊,2015(15):292.

[2]金灿.新时代下广播电视编导实践创新的培养[J].中小 企业管理 与科技(上),2015(09):160.

《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课程建设与研究 》

[摘要]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综合。长期以来,大学 教育 比较习惯于传递现成的知识,采用传习性、因袭式的教育 方法 。这种教育指导思想极大的制约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创造力的发挥。我国虽然已经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各高校专业培养中对实践课程建设的力度逐年有增无减。但是,与外国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大学对学生创新能力、动手实践能力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还存在较大差距。

[关键词]职业能力;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课程

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综合。可以把职业能力分为一般职业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综合能力。一般职业能力主要是指一般的学习能力、文字和语言运用能力、数学运用能力、空间判断能力、形体知觉能力、颜色分辨能力、手的灵巧度、手眼协调能力等。此外, 人际交往 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遇到挫折时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都是成为在职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能力;专业能力主要是指是否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专业能力;职业综合能力中所包含的跨职业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个人能力共同构成了所有职业能力中的关键能力,也将成为事业的核心竞争力。

长期以来,大学教育比较习惯于传递现成的知识,采用传习性、因袭式的教育方法。这种教育指导思想极大的制约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创造力的发挥。我国虽然已经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各高校专业培养中对实践课程建设的力度逐年有增无减。但是,与外国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大学对学生创新能力、动手实践能力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还存在较大差距。其中创新能力与动手实践能力的实践课程改革研究已经有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各高校还没有重视起来,甚至很多高校的教育者将职业能力培养划分到职业院校的教学范畴。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专业,用人单位对于毕业生的职业能力要求很高,因此必须加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课程建设与研究,依托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就业市场的人才需求,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依托现有课内实验、综合实训和毕业设计以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基地、大学生创新实验区等实践教学资源,为学生搭建高水平的职业实践教学平台,进行实践课程内容建设和实践平台建设,以及实践课程改革建设,以学生为实践主体,重点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大幅提升。

一、课内实践

课内实践,是指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一些主干专业课程。如,电视摄像、电视画面编辑、新闻摄影、大众传播学、节目主持艺术、新闻采访与写作、节目主持艺术、电视节目制作等,根据课程性质,有课内实验指导教师设置了课内实践课题。其为两种实践形式:一种是在课堂理论教学中,留出一定时间,组织学生根据本次课所讲授的理论知识模拟职业环境进行实践。如在《新闻采访与写作》课程教学中,教师组织学生进行30分钟的模拟采访训练;《节目主持艺术》课程教学中,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进行课前10分钟即兴主持训练和各种类型节目主持训练,采取教师讲评、学生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实践成果进行效果分析与 总结 。另一种是阶段理论内容讲授完,利用一次或几次课时间进行课题型课内实践。由此课程主讲教师亲自到现场指导。如,《影视编导》非独立实验课教师将学生分组,并对每组学生按个人兴趣进行分工,拟定一个拍摄情景,一组的学生共同创作,最终拍摄并剪辑完成一个完整的影片场景。课内实践,由任课教师全程亲自指导,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切中问题,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针对性强。这种实践形式,密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联系,使实践能力与职业能力同步增长,从而提高了实践教学的整体水平。

二、综合实训

综合实训,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教学的一大特色,也是本专业多年来一直坚持和完善的实践教学形式。所谓综合实训,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在学完几门专业主干关联课程后,进行的一项综合性的实践锻炼活动。时间一般在第二学期到第七学期之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将每学期最后2~3周定为综合实训教学周。一个实训项目往往结合两个以上相关主干专业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一些综合性的实际问题。如,《影视创作》综合实训,综合了《影视编导》、《灯光与音响》、《电视摄像》、《电视画面编辑》、《非线性编辑》等课程的综合理论知识,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工,组成创作剧组。学生按照各自分工最终完成微电影的创作、拍摄、后期剪辑影片包装,最终完成全片。综合实训教学,整合了知识结构,使学生运用多门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综合地解决了一些实践问题,锻炼了学生多方面素质和实践能力,是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强化。

三、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教学的一个重头戏。而且,将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紧密结合实施,更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教学的另一大特色。毕业设计和实习相结合的基本流程分为三个阶段:设计是前期阶段,主要是策划过程;实习是中期阶段,主要制作作品;后期阶段是将前期设计和中期实习进行总结提升到理论层面,即总结撰写论文。这三个阶段需要运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涵盖了培养方案中的大部分课程和综合实训内容。在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过程中,学生组成创作剧组讨论选择创作主题。由负责编剧的同学创作剧本大纲,经过讨论与修改定稿;再由编剧创作剧本,由剧组成员讨论、修改并最终定稿。最后由负责导演的同学根据剧本创作分镜头稿本,并由剧组讨论定稿。

负责场记和剧务的同学进行联系拍摄场地,选拔演员,组织演员试镜,根据试镜情况,剧组同学共同确定演员人选;进行拍摄前的排练,导演讲戏、服装化妆确定演员每场戏的服装化妆方案,灯光和音响根据排练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实地情况拟定灯光音响设计方案,摄像根据分镜头稿本和导演在排练现场和实地进行机位的讨论和设置,后期编辑准备编辑设备熟悉分镜头;最后,进行集中拍摄,各工种协同创作实习,形成成片。各个工种分工协作,是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提升。

四、课外实践

为了使学生能够得到综合素质与实践的全面提高和发展,本系规定:学生必须积极参加系列社会实践活动,并修满课外培养学分,为此特制定了详细的《课外培养计划》。其涵盖了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技能训练、社会实践四大类。课外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为:10学分。学生按着《课外培养计划》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内容进行课外实践锻炼。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大学生实践基地的5个工作室、学校的一些大型活动、校以上的各类报刊上经常可以看到学生们奋斗的身影。通过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践课程建设与研究项目的实施,既拓展了学生的个性发展空间,发挥了学生的个性特长,同时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到职业能力培养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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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与数字通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或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务贸易活动,然而由于大量重要的信息都需要在网上进行传递,因此如何建立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保障传递信息的安全性就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研究了电子商务安全体系中的加密技术、认证技术及安全协议。关键词电子商务加密算法安全认证安全协议1引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由于电子商务是基于internet开展的商务活动,大量重要的信息都需要在网上进行传递,尤其还涉及到资金的流动问题,必然要求传递信息的过程足够安全。电子商务的安全体系结构是保证电子商务中数据安全的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由5个部分组成。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由网络服务层、加密技术层、安全认证层、交易协议层、商务系统层组成。交易协议层为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提供保障机制和交易标准。加密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系统最基本的安全措施,它用于满足电子商务对保密性的需求,安全认证中的认证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又一个必要手段,它对加密技术层中提供的多种加密算法进行综合应用,进一步满足电子商务对完整性、抗否认性、可靠性的要求。2基于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加密技术为数据或通信信息流提供机密性。任何加密方案,都是一个五元组(P,C,E,D,K)。明文(P)是待加密的报文;密文(C)是加密后的报文;加密算法(E)和解密的算法(D)称为密码体制;用于加密和解密的钥匙(K)称为密钥。对于任意密钥k∈K,有一个加密算法ek∈E和相应的解密算法dk∈D,使得ek:P→C和dk:C→P分别为加密(E)和解密(D)函数,满足dk(ek(x))=x,这里x∈P。密钥分为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如果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相同,形成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如果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不同,形成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也称公开密钥加密技术。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对称加密,又被称为对称密钥加密或专用密钥加密,其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一般是相同的,即使少数不同,也很容易由其中任意一个导出另一个。使用对称加密方法将简化加密的处理,每个贸易方都不必彼此研究和交换专用的加密算法,而是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换共享的专用密钥。典型的对称密钥加密技术是des(Data Encryption Standard,数据加密标准)算法,由ibm公司设计,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数据加密算法。采用传统的换位和置换的方法进行加密,在56比特密钥的控制下,将64比特明文块变换为64比特密文块。对称加密技术存在潜在通信的贸易方之间确保密钥安全交换问题,密钥的传输易被截获,如果密钥被攻击者解惑,那么攻击者将会很容易获得明文。对称密钥难以安全管理大量的密钥。为了克服对称加密算法的缺点,非对称加密体制便应运而生。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非对称密钥体制的概念是由Diffie和Hellman于1976年提出,也被称为公钥密码体制。为了解决对称密钥体制的缺陷,Diffie和Hellman提出将密钥分成两部分,即分为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公开密钥被记录在一个公共的数据库里;私有密钥被用户秘密地保存。这样,公开密钥能用于加密信息,而在解密的过程中用户必须知道私有密钥。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的典型是RSA算法,于1978年最早提出,至今仍没有发现严重的安全漏洞。非对称密钥加密的工作原理如下:(1)A要给B发送消息时,A用B的公钥加密消息,因为A知道B的公钥。(2)A将这个消息发给B(已经用B的公钥加密的消息)。(3)B用自己的私钥解密发送过来的消息。这里,只有B知道自己的私钥,另外这个消息只能用B的私钥解密,而不能用别的密钥解密。因为攻击者不知道B的私钥,而这个消息只能用B的私钥解密,所以,别人都无法看懂这个消息,即使他能够截取这个消息。非对称密钥解决了对称加密中密钥数量过多难管理及费用高的不足,也无须担心传输中的私有密钥的泄露,保密性能优于对称加密。但非对称加密算法复杂,加密速度难以理想。目前电子商务实际运用中常常是两者结合使用。3安全认证技术数字摘要技术数字摘要也称为杂凑函数,是密码学中的一个重要工具。通过使用单向散列函数(hash)将需要加密的明文压缩成一个固定长度的密文。该密文同明文是一一对应的,不同的明文加密成不同的密文相同的明文其摘要必然一样。因此,利用数字摘要就可以验证通过网络传输收到的明文是否未被篡改过,从而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为了保证一个文件的完整性,即文件不给非法改动,文件的所有者通常先用一个杂凑函数计算出该文件的摘要,并将其保存起来。当他要使用该文件时,先计算该文件的杂凑值,并与自己秘密保存起来的杂凑值进行比较,如果二者相等,则证明该文件是完整的,没有被改动,否则,说明文件己经被篡改。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是一种以电子形式给一个消息签名的方法,是只有信息发送方才能进行的签名,是任何其他人都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段特殊的数字串同时也是对签名真实性的一种证明。在电子商务的信息传输过程中,通过数字签名来达到与传统手写签名相同的效果。实现数字签名的过程如下:将明文通过杂凑函数得到一个关于明文的摘要,使签名更短。(1)用户A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签名。(2)用户A将明文和签名一起发送给用户B。(3)用户B通过使用与用户A使用的同一个单向散列函数对接收的明文生成新的信息摘要,再使用信息发送者的公钥对信息摘要进行验证,以确认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和信息是否被修改。数字信封技术数字信封是为了解决传送更换密钥问题而产生的技术,它结合了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技术。数字信封的功能类似于普通信封,普通信封在法律的约束下保证只有收信人才能阅读信的内容。数字信封则采用密码技术,保证了只有规定的接收人才能阅读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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