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1.论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2.论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平衡3.公益诉讼主体研究4.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完善5.论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6.论环境诉讼中适格原告的确定7.论排污权交易制度8.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9.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10.论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认定11.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12.论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13.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制度的完善14.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反思15.公司越权对外担保效力研究16.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17.隐名股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19.论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20.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参考文献:① 袁定波:《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5月9日。② 魏新璋等:《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③ 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④ 王永亮等:《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否认定为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⑤ 范跃红等:《浙江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虚假诉讼案60件》,《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⑥ 余建华等:《虚假诉讼为还债机关算尽落法网》,《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⑦ 吕霞:《移花接木转嫁债务》,《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1日。⑧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7期。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11}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12} 于改之:《诉讼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3} 潘晓甫:《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14} 徐清宇等:《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15} 刘远等:《诉讼欺诈罪立法构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16}{17} 柴春元:《诉讼打假:刑法手段不能缺位》,《检察日报》2009年5月17日。{18}{22} 张明楷:《论三角》,《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9}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等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20}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21}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23} 张明楷:《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罪》,《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24}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7页。{25}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可以使用 NoteFirst 协助写论文,找文献。好使。
1. 《我国导游职业倦怠成因分析》,载《职业圈》杂志,2007年第13期。2. 译著:《故事的领导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3. 译著:《追随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4. 译著:《卓有成效管理者的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5. 译著:《主动失误》,商务印书馆,2013年1月出版。6. 译著:《团队成就梦想》,中信出版社出版,2013年4月出版。7. 论文:《中美上市公司CEO个人简介中的印象管理比较研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3年第5期。8. 论文:《浅议“头衔通胀”》,载《企业管理》,2013年第4期。9. 论文:《达巴瓦拉传奇》,载《企业管理》,2013年第5期。10. 论文:《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恶意诉讼及防范》,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3年第7期。11. 论文:《印象管理:国外研究及启示》,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3年第9期。12. 论文:《日本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实践及启示启示》,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3年第19期。
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在异地从事农业代耕。视为代耕户。代耕城市展中被丢荒的闲置农田。)。“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从事行业主要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工种。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和市民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自私荒谬认识(让农民进城为自己服务,但子女教育和伤老病死都回老家)和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力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的歧视政策。决目前“ 民工荒”的应对之策。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近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美洲视线现象”成为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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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恶意诉讼的定义及特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恶意诉讼尚无明确的定义,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民事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的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二)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恶意诉讼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出于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在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诉权、拖延诉讼、逃避执行的行为。恶意诉讼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求非法利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二)行为人通过法院的审判权或者执行权达到其非法目的。(三)行为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权、逃避执行等行为。(四)恶意诉讼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实质上却背离了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五)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还会侵犯相对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双重损害。二、恶意诉讼的类型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将恶意诉讼分为单方欺诈型、原被告相互串通型、非法利用程序型和恶意代理获利型四种。笔者认为,根据恶意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恶意诉讼分为原告恶意型、被告恶意型和原被告双方串通型三种。(一)原告恶意型原告恶意型主要包括恶意起诉与诉讼欺诈。恶意起诉是指原告没有实体意义上的合法诉权,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对被告提起诉讼,以给被告造成诉讼烦累或给被告带来名誉上的损伤的诉讼行为,在学理上被称之为“骚扰型诉讼”。骚扰型诉讼的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在心理状态上并不以追求胜诉的后果为目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给被告带来诉讼中的麻烦,使被告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身陷诉累,为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疲于奔命,空耗时间、精力与金钱,或者使被告因为诉讼而受到名誉上或商誉上的巨大损害。诉讼欺诈是原告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借助诉讼技能获得法院的信赖,从而作出满足其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诉讼欺诈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无中生有”型,即原告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债务”;二是“死灰复燃”型,即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再次履行;三是“借题发挥”型,即原告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二)被告恶意型与原告主动起诉不同的是,被告恶意诉讼主要表现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1、滥用管辖异议权。即使根据案件的性质管辖权限非常明确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被告也要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且待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2、滥用反诉权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权。被告故意提起与本诉无关的诉讼作为反诉,并在反诉的举证期限内反复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以获得举证期限,拖延本诉的诉讼时间。3、滥用鉴定申请权。被告明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出己方,比如明知合同或者对账单系真实的签字或盖章,仍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借故将鉴定申请撤回或待法院将卷宗材料移交鉴定机构后不交鉴定费用。4、滥用上诉权。被告明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二审改判无望,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之中又通过滥用诉权阻却判决生效或以种种理由不交纳二审诉讼费用,妨碍原告合法权益及时实现。5、滥用调查取证申请权。被告明知某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却声称某机关或某单位存有该证据,以己方无法调取为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6、申请延期举证、延期开庭审理。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7、被告逃避传唤,致使法院的传票不能直接送达本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而不得不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8、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起另一诉讼,造成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假象,致使本案中止审理。9、虚假调解、和解。被告以调解为名恶意与原告磋商,造成案件久调不决,或者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又故意不签调解书,致使调解功亏一篑;而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执行时间,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三)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型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型是指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故有学者把这种类型形象地称之为“手牵手”型。这类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一般具有关联性,如双方为亲朋好友,母子公司,业务往来较多、关系较好的公司,或公司与其员工等。双方通过不正当的磋商而相互配合,伪造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证据,故意作出背离事实或歪曲事实的陈述。双方没有激烈的对抗或者对抗“走过场”,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不提异议,对原告方主张的事实予以自认,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轻易认可。一方的调解愿望非常强烈,甚至双方都主动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双方配合默契,从而取法院作出错误的法律事实认定,并做出对其有利的司法文书。三、恶意诉讼的危害首先,恶意诉讼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影响了他人诉权的正当行使,妨碍法律的正确适用,恶意一方非法利益的实现,必然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恶意串通,必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法院裁判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恶意一方或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一旦被生效裁判所确认,受害方对于自己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难以寻求救济途径。其次,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社会纠纷是无限的。而恶意诉讼的恶意方,因出于主观恶意之心理,在审理中常滥用申请回避权、申请延期举证权等权利,从而拖延开庭时间,阻挠审理程序的正常进展,其占用的审判资源往往比正常诉讼还多,而本身诉讼却无任何价值。恶意诉讼案件的存在和增多,浪费了本已十分紧张的诉讼资源,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使人们失去了平等地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的机会,法院的精力被人为分散,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当法治建设致力于确立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时,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却把审判庭变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竞技场,无时无处不在挑战司法公信力,挑战司法权威,使人们对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信任危机,对诉讼程序产生怀疑。再次,恶意诉讼异化诉讼功能,激化社会矛盾。恶意诉讼使诉讼成为一种当事人可利用的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所依赖的解决纠纷的有效制度,同时会使无辜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极大降低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恶意诉讼导致不公判决的产生,卷入恶意诉讼的诉讼主体无法在诉讼中解决纠纷,也难以使自身在纠纷中受非法侵害的利益得到回复,更不能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承认和保护,人们只能通过其他诉求渠道解决,甚至以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四、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恶意诉讼的规制可分为程序法规制和实体法规制。程序法规制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可以通过程序规制有效避免恶意诉讼的出现,将恶意诉讼消化在程序当中;而实体法规制能够以具体明确的惩戒,对行为人产生威慑力,并能够给受害人带来直接的补偿。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程序法规制基本已成体系1、《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诚信诉讼;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恶意诉讼已经结束,法院已无机会驳回诉讼请求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受侵害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实体法规制有待完善1、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及其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当然,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除了恶意诉讼中逃避执行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外,我国《刑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等恶意诉讼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罪名。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民事恶意诉讼大多是当事人自己作伪证,并且往往不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因而很少能够适用妨害作证罪。五、结语总之,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遏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课题。我们要建立诚信的社会机制,增强人们的道德修养,要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官识别恶意诉讼的能力,要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惩处力度,明文规定恶意诉讼为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恶意诉讼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① 袁定波:《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5月9日。② 魏新璋等:《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③ 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④ 王永亮等:《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否认定为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⑤ 范跃红等:《浙江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虚假诉讼案60件》,《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⑥ 余建华等:《虚假诉讼为还债机关算尽落法网》,《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⑦ 吕霞:《移花接木转嫁债务》,《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1日。⑧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7期。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11}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12} 于改之:《诉讼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3} 潘晓甫:《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14} 徐清宇等:《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15} 刘远等:《诉讼欺诈罪立法构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16}{17} 柴春元:《诉讼打假:刑法手段不能缺位》,《检察日报》2009年5月17日。{18}{22} 张明楷:《论三角》,《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9}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等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20}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21}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23} 张明楷:《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罪》,《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24}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7页。{25}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可以使用 NoteFirst 协助写论文,找文献。好使。
法律分析: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局限于起诉行为。
有损害事实存在。
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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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有多,这里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题目供大家参考: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民国时期云南货币法律制度嬗变"互联网+"时代中的法学成人教育模式转变莫高窟艺术文化反映的儒家化法律现象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从《法律与宗教》谈法律信仰日本海洋立法对我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启示物化的法治文化研究--以法院建筑为例的研究综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模式改革的法律思考"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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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8.论德法兼修9.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10.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11.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12.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13.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14.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15.不动产事实物权
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