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所谓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合同纠纷。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外,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本文拟就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现状
1,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现行法律规定极不完善。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中国人到国外工作已经是越来越多。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劳动者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2,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级偏低,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劳动争议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涉外民商事管辖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笔者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依该规定应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虽然是涉外民事案件,却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不利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因是在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除外)已经不再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规定理解不深,直接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状况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人)。其表现为三种类型:1,用人单位是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2,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3,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另外,还有非法打工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妥当?以及劳动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值得研究。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企业;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外国人。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但是,目前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据报道只有苏州开始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虽约定用人单位为外籍人士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和其他综合保险,但商业保险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有时却得不到理赔。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这类费用?如何承担往往成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中国劳动法处理,但是,由于目前劳动法律规范极不完善,使得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实际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外国劳动者应当享有不低于中国国民的社会保险待遇,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依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上的正常现象。我们知道,社会的发展总是推动立法活动的前进,对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新类型案件,就需要我们的法官具有大胆的创新精神,法官造法,正确的理解、运用和发展法律的基本原则,以适用发展了的社会,最终对案件作出积极的裁判。
2,外国企业与中国劳动者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前文述及该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即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或外国经济组织驻华代表处等),因此,一般认为,外国企业与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中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最高法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正式通过生效,但是,对于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经是有所突破,其立法意图已经是非常清楚了。
由此可见,对于外国企业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是依照中国法律处理,但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而是倾向于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3,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因在中国境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向我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如何适用实体法?传统的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是适用于外国企业与外国自然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理由还是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劳动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国企业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突破。
因此,笔者认为,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之间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理由是:
1)劳动关系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与人身有关的国际法律冲突中,应当适用其本国法。
2)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基本上是采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都属于劳动法调整,随着改革开放、人员流动和跨国投资的发展,司法现实已经向这一法律适用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最高院关于劳动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适用范围的突破就是明证。
3)劳动法的公法属性与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发生冲突时,不应仅仅强调劳动法的公法属性,而降低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时,应适用该原则。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值得商榷。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是指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的情况下,违反我国有关规定,为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外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是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中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0条“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打工,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涉外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非法权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这样做虽然是有一定的道理,也确实可以通过不保护非法利益的合理预期,以达到对违法行为相对制裁的目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一规定的历史局限性。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打工的情况千差万别,其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区别,只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故意隐瞒或者欺劳动者办理劳动许可的真实情况,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据介绍韩国自1980年代后期外国劳动者不断涌入,主要从事3D行业。按照韩国出入境管理法滞留资格规定,可将外国劳动者分为合法就业者、产业技术研修生及非法滞留劳动者。韩国产业技术研修生制度是1991年后实行的,由于研修生的工资很低,再加上昂贵的出国成本,使得许多人离开研修岗位进行非法就业。外国劳动者人权问题由此引起了韩国学者的关注。从事3D业的外国劳动者容易遭受产业灾害,发生事故后,能否按照产业灾害险保险法获得赔偿成为受害人生活保障的关键。1995年韩国大法院规定了非法滞留者在劳动法的地位,现在产业技术研修生和非法就业者都成为了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保护对象。目前,韩国正在起草《外国人劳动保护法草案》,相信外国劳动者的人权保护制度将逐步完善。相比较韩国对于非法滞留者的劳动保护以及近年来的立法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外国劳动者非法打工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显得过于简单,是值得商榷的。
5,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
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具有公法性质,在一国境内具有强制力,不能为当事人的选择排除适用。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时,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不管是依当事人的选择,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笔者认为,劳动法相比较与合同法是特别法,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笔者不敢苟同。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本身确是亟待修改的。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下三种: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外派劳务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3,中国企业驻外人员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如何适用合同准据法和实体法,还是有必要予以关注的。
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员向外国船公司在我国主张船舶优先权或工资的,应当属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海商法》,船员工资需依“劳动法律”或劳动合同产生才具有船舶优先权。在劳务公司派遣船员的情况下,如果船员与劳务公司有合同而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船方)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只有当船员与船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或船员与船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船员的工资请求权才具有船舶优先权。青岛海事法院的黄永中在《船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认为“船员与船方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然而,根据我国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似应遵循“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审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如此,该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就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须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事司法实践中,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否必须适用上述劳动法所确立的“先仲裁,后起诉”原则,该类纠纷能否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并予以解决仍存在很大争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均使用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而不认为是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区别。其主要根据也是因为目前大部分船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简单的来说,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使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即认为船员与船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是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
为此,国际劳工局于本世纪初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船员劳工的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84年正式承认了包括《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在内的13个相关公约。这对保护受雇船员的利益,保证协议的履行有了相应的保障。依照这些公约的规定,出现协议纠纷时,受雇船员既可以依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协议起诉劳务公司,也可以依与船公司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船公司。
笔者认为,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往往是船员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与船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在同一诉讼中,既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同时,由于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劳动法“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而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诉的竞合可以有效地保证对船员利益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2,劳务输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劳务输出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中被纳入服务贸易第四种方式,即自然人流动。劳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在所难免,劳务输出的制度设计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再加上劳务输出的劳务实施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在国外,其法律适用关系复杂,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1994-10-25[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外派劳务和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工程所在地和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处理”.由此看出,我国政府对劳务输出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是我国劳动法、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劳务实施地法及国际惯例。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非常混乱的。
首先,这一规定要求派出劳务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当然认为应当是适用劳动法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一般认为,劳务合同是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所区别的。
其次,这一规定认可了在劳务输出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劳务实施地法,但对于适用劳动法与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没有规定(下文再述)。
再者,在劳务输出这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类似于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所形成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劳动者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与中国劳务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起诉中国派出企业,也可以根据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境外实际用人单位。
3,中国企业派出人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企业派驻国外的代表处与聘用的中国籍劳动者或者外国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中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是否受理?可否适用外国法?依中国劳动法第2条的现行规定理解是应当受理的,并适用中国劳动法审理。但是,因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劳务实施地)在中国境外,其必然与驻在国劳动法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强制性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其法律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
探讨如何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归根到底是要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采用劳务实施地法的原则,这基本上对于国内的劳动合同纠纷是合适的,也符合劳动法的公法属性的特点。对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在法律适用上的意见基本上是互相矛盾的。
笔者认为,依目前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尚不足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应该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我们知道,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法,这也是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就是日益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已经成为各国劳动法学者的共识。当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合同准据法,不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劳动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关系的区别,从法律适用的结果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确定合同准据法。
这个……中国有一部《劳动法》,还有N多地方法规、规章,单北京、上海、广州就各具代表性,你要知道啥呢;而且啥叫“国际劳动力法”,各国情况都不一样,要做比较法研修也不可能一概而论的说。
韩国人这样看待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最近,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无故撤离成为了问题。据说,因为担心造成韩中之间的贸易摩擦,或者逐渐传开导致国家形象受损,新政府也在思考如何做才能增进与中国之间的关系。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家也纷纷借此机会要求新政府发挥作用。他们要求称,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等中国企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中国有必要完善制度,以便使企业能更容易破产。目前正在中国青岛地区经营家具制造工厂的笔者认为,中国市场的剧变带来了很多困难,政府有必要根据中国市场的变化制定全面的长期战略。特别是,希望韩国政府能要求中国政府就制度和法规等进行充分的事前通告,以便使企业能有充分的时间去适应中国环境的变化并制定对策。另外,希望申报破产时退还适用于吸引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中国政府的中心法案得到改善。但是,韩国企业家忽视的一点就是:中国劳动市场的变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中国此次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表明中国的劳动政策正在向“保护劳动者路线”转换。旨在稳定雇用的诱导劳动合同长期化、加强工会职能、加强劳动者解雇条件等都是如此。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关注一直隐藏在快速增长背后的劳动问题。上世纪70~80年代,韩国劳动者处于长时间劳动、低工资、难以忍受的劳动环境中,以1987年修改劳动法为开端,劳动界的民主化要求通过制度反映出来,同时还经历了劳资关系改革委员会的公论化过程等,这和中国一样,都是循序渐进发展的时代变化的开端。但是,中国国内的韩国企业家仍然以低工资为目的,把中国市场视为逆出口为主的投资场所。这无异于对低工资和恶劣的劳动条件等闲视之的70~80年代的韩国企业家。中国的企业限制规定虽然比以前复杂,但和韩国相比,目前的限制程度还很低。也就是说,中国现在仍然是充满魅力的市场。如果不能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只想“回归过去”,真就只有半夜逃走这一条路。值得留意的是,邻近的日本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投资向意在直接确保中国国内市场的当地市场指向型投资转变。市场不会因为个别人而有意图、有计划地改变。因为,企业不仅要适应目前剧变的环境,还要预测未来的环境变化。这不是中国政府的分内之事,也不是韩国新政府的任务,而是企业自己的责任。(
中西方价值观 教育 的历史和 文化 传统不同,因此内涵和特点亦不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西教育比较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析中西教育的文化差异
摘要:当今世界,竞争激烈,教育成了各个国家发展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从教育的三大主体——学生、教师、学校的中西方差异出发,分析产生差异的深层文化原因,并在中西方教育的对比中,为当下中国的教育制度的改革作出 反思 。
关键词:中西教育;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G5[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号]:1002-2139(2012)-10-0061-02
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竞争的激烈,教育已经成为了一个全世界发展所关注的问题。全球教育一体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各国的教育都在为应对当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另一方面中西方教育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行为日益频繁。然而,在这种交流过程中,存在着简单复制、粗暴照搬,注重形式而忽视实际效果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站在更高高度审视这一问题。对比中西教育的文化差异,寻找中西方教育文化的有利方面和各自弊端,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为推动中国教育实现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由于历史起源不同、民族性格不同以及其他诸多因素造成了中西方在许多层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如文化差异、思维差异等等,而这种差异越在历史的前期越明显,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日益频仍,在相互借鉴中相互融合,然而这种教育差异依然广泛影响着当前的教育事业。中西教育文化的差异,既表现在教育传统的差异,也表现在教育现实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受教育者、教育者、学校以及教育体制。
一、受教育者
(一)中国学生:被选择
大部分中国人的中国式审美的评价思维——注重外部的评价,“好学生”的三条标准——人品、素质、潜能,这些都是自我是无法界定的,只有社会通过学生一系列的行为来进行判断;这个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且各个方面都很优秀,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素质人才的界定。至于“潜力强”这个很难以界定,但是中国人独特的成才思维认定,如果这个学生学习很轻松,付出的努力少,但是成绩优秀,就被认定为一个潜力很强的学生。
从文化层面上来看,这种注重外部评价,是中国农耕文化这棵种子所发散出来的一株枝蔓。在古老的农耕社会,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必须依靠团体的合作,才能保证粮食的收成。在长期的劳作过程中,中国人越来越注重群体,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使他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十分留心他人对于自已行为作出的反应和期待,尽量避免窘迫与冲突,强带哦自我反省、克己、慎独、三省吾身。”
(二)西方的学生:自我选择
大部分西方人的审美的评价思维——注重自我的评价。三条准则——热情、有归属感、有恒心,都是从学生自我内心的情感出发,带有很强的自我意志,即使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面,西方人非常注重个体的独立性,强调的是自己内心的归属感。他们遵循的不是法律亦或是道德,而是内心中的、“约”。这是很典型的海洋文化所孕育的性格。西方的古代文明在人与海的搏斗中展开,所以他们性格中有一种自然界是可以征服的“物我”两分的态度,他们有很强烈的个体本位意识。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生命的价值就体现在自我的选择上。西方的学生很注重选择的权利,他们忠于自已的内心的感受“激情、归属感和恒心”这些社会没有办法界定的品质才是他们自我意志选择的体现。
二、教育者
中国以教育为题材的影视作品中教师是为人师表的,是蜡烛,燃烧自已照亮学生,有着“春蚕到死丝方尽”的精神。而在西方的很多影视作品中,教师是“为师不尊”,虽然也有教师的奉献精神,但是他们更具有体制之外的特色与麻辣。
(一)中国教师:严父慈母
在中国,教师的职业和形象存在很大程度的社会刻板化现象,我们相信教师有教师的样子,即所谓的“师表”。在古代的中国,教师又被称作“师父”,由此可以推断,最初人们心目中的“师表”可以是某种意义上的“严父”的形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职业的逐渐女性化之后,“师表”又增加了另外一种“慈母”的形象。
而在师生的关系之上,教师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学生是像“儿女”处于服从的地位。在教学评价之中,不管是对学生的学业还是对学生的道德品行都处于疏导的地位,对于学生任何细小的错误都要有错必纠。中国教师的角色设定其实是中国家族本为与伦理至上的文化传统在教学组织中的延续。“家庭及其延伸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地位却是任何一种别的文化都无可比拟的。”
(二)西方的教师:亦师亦友
具体表现在,在课堂的组织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只是一个引导者。正如西方教育的始祖——苏格拉底的教学方式“对话式”。他认为教师是一个“产婆”他只能引导“母亲”生孩子而不能代替“母亲”生孩子。在师生的关系上他们是相对平等和民主的。因为他们都是只通往真理旅途中的“探索者”。在教学评价之中,学生群体的评价和教师的评价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学生的所犯的错误教师基本上是不会予以否定的,一方面他们认为如果学生的思想是错误的,那么在今后学生的知识体系日益完善的时候就能进行自我的纠正,另一方面他们无法确定学生所谓的错误思想之中是否就有带有真理的苗子,因为即使是他们所使用的教材也不是绝对的真理。
三、学校
(一)中国的学校:求同
中国的学校虽然有着各式各样的校训用以展示其办学思想的不同,但基本上中国的学校也是机器化制造的。有人戏称,你只要进入一所小学中,了解学生的学习的进度,就可以知道全中国学生的学习进度;你只要进入一所大学,了解大学生的生活状态,就可以知道全中国大学生的生活状态。这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了,中国教育的高度一致性,但是它很值得我们的反思。
(二)西方的学校:存异
西方的学校虽然在“自由’”和“真理”大体相同的校训的指导下,但是他们的学校发展却各不相同,每一所学校都有自身鲜明的特色。他们还率先开发了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是指学校依据自身的办学理念、特点、条件以及可利用和开发的资源,以学校教师为主体,学生、课程专家、家长以及社区人士共同参与的,旨在满足本校学生学习发展需要的一切形式的课程开发活动。”西方这种存异的现象也是西方求变务新的开拓进取精神的传承,个体本位思想的传承。西方文化中有“浮士德精神”,即不断地向上发展。在开拓的过程之中,必然会产生很多的新思想,会出现很多的“异”的局面,西方人尊重个人,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尊重各种“异”。正如美国的本尼克曾在《文化模式》中 总结 的那样“每一种文化都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尊严和价值。”
此外,表现在教育体制上,中国更注意家庭伦理的教育,而西方对此则不很重视;中国更注意社会道德约束的教育,而西方则注重法律以及社会责任的教育。中国传统教育强调知识的传授,西方教育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二者需要交流和互补。通过查阅有关书籍,我们也意识到:中西教育在各个教育层次上都存在着差异,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体现出在美国,年轻人大多很有主见,这种独立意识是从小培养出来的。
不同的教育方式背后,都有着不同文化的渊源。所以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单纯地引进,而是要思考西方的教学模式是怎样调动起他们的文化优势的。目前教育改革的制定者,往往是从教学形式方面入手,没有看到或很少看到教育潜在的文化影响;而对于中西方文化有着深厚研究的学者,因不从事教育工作而对教学方式不甚了解,无法将文化这种抽象的东西具体化。笔者认为如果两者能相互结合,这也许将是中国课程改革深入和发展的一大契机。
文化差异背景下的中西教育差异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物质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不断进步,但相应的文化教育水平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或至少发展乏力。从国家层面来说,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瓶颈,国家在经济软着陆,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可持续集约型方向发展的探索缺少文化方面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从每个个体来说,如何更好提高自己,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用更强大的文化理念武装自己,以适应时代需求也成为当下需要社会迫切解决的问题,而革新文化就是解决以上问题的症结所在,而要革新文化必先从教育开始,教育是文化传承和革新的最重要的途径,唯有教育变革才能从根本上革新文化使之适应时代需求,更好的传承中华文明。教育存在于社会体系的各个方面,本文拟从现代教育体系入手,剖析探索教育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同时借鉴西方的教育理念,寻找其教育文化的根源,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对现有教育革新的见解,为我国开展的素质教育改革做抛砖引玉之小见。
关键词:中西文化 教育 差异 改革
乘着我国30余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春风,教育作为改革的重要部分,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贡献了大量人才。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纲领的指引下,通过数十年的积极探索与改革,我国现阶段教育已初具规模。然而随着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科技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对教育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国家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精神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所以创建新教育模式已成首要之义。同时相比时下国外的现行教育,不管是教育质量、教育成果均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对比中外教育文化差异,找出我们现阶段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与瓶颈,并积极着手改革,是我们这代教育人的使命。
一.教育与文化的关系
教育是普及文化,传承文明的重要途径,关乎国家繁荣昌盛,民族兴旺的伟大事业,更是开启个人智慧之门,培养健全人格,树立高尚理想和信念,成为有用之才的必经之路。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之人,通过教育,传递社会文化精髓,培养具有一定理想信念、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人。
从古至今,先哲们对教育都有很深刻的见解,教育是文化精髓得以提升和传递的唯一途径。孔子对教育的概括是:“诲人不倦,循循善诱,因材施教,有教无类”。近代学者王国维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育、智育、美育和体育多方面发展的“完全之人物”;王国维关于“完全之人物”的教育宗旨,开启了中国近现代教育思想之先河。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进一步提出“健全的人格”的教育宗旨,将王国维提出的德、智、体、美四育并重的教育宗旨进一步系统化与理论化,并突出了美育与德育的核心地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认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教育,教学做合一,他提倡实用教育,其思想精髓是创造教育,目标是民主教育,其红线是:“万年大计,教育为本,德育为先”,教育的主体不是教师而是学生,教育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需求,符合社会本位思想。
二.中西方教育差异,反映出文化的差异
(一)中国教育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从1985年制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3年制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到2010年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国在教育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和提高,其指导思想、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所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符合时代需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却未能与发展纲要相适应,出现了应试教育、教育资源不平衡、功利化教育等诸多弊病,提倡了多年的素质教育也未能真正付诸实施。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而优则仕。目前我国教育有学前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这几乎囊括了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的近20年,然而几乎所有教育的理念依然是学而优则仕,学习的目的不在于“健全人格”的培养和“启疑”的创新型思维培训,而在于考分,为了各种证书和文凭,教育就是为了取得一块更好的“敲门砖”。学校教育的目的在升学率,教师教育目的在考分的高低, 家庭教育 也是以孩子最终高考考分论成败,学生自身学习的好坏也是拿一纸成绩单论英雄。这几年的公务员考试热更能说明这种“学而优则仕”的现象,在这种思想导向的影响下,作为国家教育支柱的高等教育也出现下滑情况,这几年的论文造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已屡见不鲜,学习的好坏与取得的成就及做出的贡献没有关系,学的东西与社会需求的东西出现明显脱离,学的目的就是取得文凭,大学教育的意义只是为了简单的就业,更没有站到倡导社会文化方向的高度。素质教育所提倡的兴趣、创新、踏实、勤奋等则逐渐被遗忘,在功利和享乐思想的驱使下,教育的目的、意义已经被严重扭曲,从家庭教育到社会倡导的都是趋向于眼前的“利”,而淡化或漠视社会的发展、民族的昌盛、文化的复兴。
2、止于知道的教育模式。施教者和受教者的位置关系仍然有待提高,现代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要启发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树立“学不可以已”的终身教育的理念。而现阶段学校教育的目的依然只在于知识点的知道并牢记于心,学校教育好坏的评判标准不是学生实际能力的高低,而是所传授的内容学生全都知道、没有疑问、记住那唯一而统一的答案,每当课后老师问学生还有没有疑问时,看到下面的学生都默不作声,便认为是对自己教学的肯定,学生认真听,牢记于心,考试成绩就有了保证。这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该教育止于知道,重在 学习 经验 ,提倡墨守成规,“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第二,提倡长幼有序、敬畏天命、尊师重道,提问被视为是没有认真听讲的原因,对老师付出的不珍惜,此教育形式的文化内涵是追求统一、服从、同化,其目标是知礼法而不越雷池一步,敬天而畏命,符合中国伦理性政治文化的行为准则,而这恰恰是素质教育的拦路虎,素质教育旨在启疑、求真、重德、正气的宗旨理念,而止于知道的教育是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的。
浅析我国英语教学中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
摘 要:本文对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的 措施 ,以期能够更好地促进英语教学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英语教学;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措施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5-0164-01
一、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分析
为了更好地进行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就需要对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进行必要的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更好地英语教学的发展。具体来说,中西方文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宗教信仰存在的差异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信仰、宗教等方面也几经变迁,最后行为了儒家、道家、佛家三足鼎立的局面,所以我们经常会说“仁爱”、“阴阳”、“神明”、“菩萨”、“如来”等词汇;而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__在其生活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这种文化,就使得在其语言中出现和基督__的词汇,诸如我们熟悉的angel(天使)、religion(宗教)等。
2.生活状态、环境存在的差异
在西方的文化中,很多词汇都是和英国的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的,其很多词汇中都很航行、水、鱼等涉及到大海的词汇有关,诸如我们比较熟悉的a ship in the sea(萍水相逢之人);all at sea(不知所措);to teach a fish to swim(班门弄斧)等;我国主要的还是以陆地环境为主,有关航海、大海等方面的词汇并不是非常多,但是我国生长竹子,所以有相应的势如破竹等相关的词汇,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存在的差异,也使得双方在语言表达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3.历史 典故 存在的差异
双方的典故的来源不一样,西方典故主要来自于《圣经》、喜剧、英美文学、罗马神话等方面,诸如Achilles' hee(l唯一致命弱点)、meet one's waterloo(一败涂地)等;我国的历史典故则包罗甚广,不但包括名著小说,还包括民间 传说 ,一些正史、野史以及传统的体育项目,其中比较经典的“曹冲称象”、“刻舟求剑”、“烽火戏诸侯”等,这些内容都反映了我国深化的历史文化内涵。
4.价值观存在的差异
西方注重自由、民主,自我意识比较强力,这种“自我”(self)的观念已经深入其文化中,具体体现在self-absorption(自我专注)、self-admiration(自我赞赏)等方面。而我国讲究的是先人后我的思想,讲究的是奉献,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非常强烈,诸如“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就充分的体现了这种思想。
5.风俗习惯存在的差异
中西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风俗习惯上,诸如我们认为将人家唤作狗是十分不礼貌的用法,但是英国人却将狗作为昵称。诸如此类风俗习惯在中西的文化中体现之处比较多,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6.社会礼仪存在的差异
我在我国的家庭文化中,“谢谢”这个词很少被提到,家长照顾儿女,儿女孝顺父母被当作理所应当的事情,这主要是受到我国深厚的伦理积淀的影响。如果偶然在家庭成员中说出了“谢谢”,反而疏远了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在西方的社会礼仪中,“thank you”被使用的频次非常高,几乎在所有人之间都会遇到。在这里就体现了双方社会礼仪方面存在的差异。
二、加强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的措施
在了解了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之后,就需要为改善这种状况而努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英语教学的长远发展,使学生能够在文化背景的支撑下更好地 学习英语 ,激发其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应于文化内涵的渗透
中西方文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学生在学习的时候有可能产生疑惑,这样就限制了学生的纵向深入和横向发展,对于学生英语的终身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制约。为此,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不但应该注重对学生能力的教育,还应该在教学中渗透相关的文化内涵,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长远发展。语言和社会是分不开的,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时代其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语言中不但传承着民族的文化、风俗、历史等,还影响到人们的 思维方式 、价值理念,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加强对文化内涵的渗透,加强对社会文化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加深学生的语言理解能力,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潜能,更好地促进其英语水平的提高。
2.完善相关西方文化方面的素材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想更好地进行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教育,就需要拥有足够的素材,只有加强对英语国家相关文化的了解,开展相关的情境对话、实践活动,才能更直观地向学生展示 英语文化 中的人文风俗、地理文化、神话典故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其更加自觉地加强对西方文化素材的挖掘,加深对西方文化的了解,这样就能使其更好地明白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其更加分明地利用英语进行交流。
3.挖掘和扩展教材中的相关的文化知识
教材是学生进行学习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教材,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学生的英语成绩将很难保证。进行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要为学生的能力素质的提升服务,因此,教师在进行相关的安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教材的要求,联系教材输入相关的文化,只有津贴教材,才能使这些西方文化知识能够更好地提高学会僧的英语能力和水平。此外,教师还可以安排相关的活动,来对教材进行相关的扩展,诸如英语角、兴趣小组等,只有尽量创造真实的情境,才能激发学生交流、沟通的兴趣,才能增加其沟通、交流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韩琴.文化差异与英语教学[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2]党俊英.英语教学与文化导入[J].科技资讯,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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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
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都说“劳动最光荣”,在生活当中人们离不开劳动,只有通过劳动人们才能获取自己想得到的的东西,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劳而获这一种说法,以下是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方法。
一、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多年来,劳动教育被边缘化,被排斥,从家庭到学校,人人都认为劳动教育与孩子成长没关系,因为考试没有它,升学不需要它。久而久之,劳动教育退出了学校教育的舞台。除非上级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检查此项工作,学校搞点临时花样点缀一下,它的教育内容与实际功能已悄然消失。于是,一批又一批“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懒儿们成长起来了。于是,一批又一批到了而立之年的“80后”还在家务活中啃老。大家都知道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因素,没有劳动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素质教育应该“以劳育人,以劳促体,以劳促智,以劳促素”。所以,让劳动教育回归,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与素养,形成劳动习惯,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是素质教育的重点。
二、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
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没有实践就无法体现劳动教育的效果,所有劳动教育光说不做等于白说,光说不练等于没练。正因如此,教师和家长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劳动项目,在实践中通过动脑、动手、动力、出汗、出智慧,最后,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才能让学生在实践合作之中体验到相互合作所带来的快乐,更能在实践中体验到成功,体验到劳动的真正价值。实践是劳动教育的最好途径。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让孩子在劳动实践中得到锻炼,得到成长。当然,对劳动教育内涵的理解要宽泛。
三、教给孩子劳动方法让孩子会劳动
现在的孩子,由于长时间不劳动,没有劳动的意识、方法、技巧,所以教给孩子必要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方法势在必行。劳动课和其他学科一样,要培养孩子观察、动手、动脑的习惯,最后形成劳动技能,提高素质。这里,劳动方法的学习掌握非常重要。所以,教师和家长要耐心帮助孩子掌握每一项劳动的方法,使孩子会劳动、巧劳动、动脑劳动、认真劳动、创新劳动。凡是劳动就要出力,凡是出力就会劳累,这是当下孩子最忍受不了的。怎样让孩子走出因身体不适而不想再劳动的瓶颈,是每一个教师和家长应思考的问题。要把劳动教育和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孩子在劳动教育中茁壮成长起来,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教育任务。
四、让劳动成为习惯,让习惯成为品质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传承的优良品质。自古以来,勤劳、节俭、辛勤已成为一代又一代的习惯。如何让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永放光辉,是我们每一个位教育者与家长应该认真思考、努力研究的课题。让劳动教育回归学校教育之中。
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在敬老院中,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和自私。我们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我们还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虽然我们满头大汗,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 雷峰。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学校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劳动教育论文写法如下:
一、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多年来,劳动教育被边缘化,被排斥,从家庭到学校,人人都认为劳动教育与孩子成长没关系,因为考试没有它,升学不需要它。久而久之,劳动教育退出了学校教育的舞台。
除非上级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检查此项工作,学校搞点临时花样点缀一下,它的教育内容与实际功能已悄然消失。于是,一批又一批“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懒儿们成长起来了。于是,一批又一批到了而立之年的“80后”还在家务活中啃老。
大家都知道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因素,没有劳动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素质教育应该“以劳育人,以劳促体,以劳促智,以劳促素”。
所以,让劳动教育回归,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与素养,形成劳动习惯,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是素质教育的重点。
二、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
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没有实践就无法体现劳动教育的效果,所有劳动教育光说不做等于白说,光说不练等于没练。
正因如此,教师和家长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劳动项目,在实践中通过动脑、动手、动力、出汗、出智慧,最后,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也才能让学生在实践合作之中体验到相互合作所带来的快乐,更能在实践中体验到成功,体验到劳动的真正价值。实践是劳动教育的最好途径。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让孩子在劳动实践中得到锻炼,得到成长。当然,对劳动教育内涵的理解要宽泛。
日本古典文学深受中国影响而近现代文学又受西方影响,所以日本文学总是有一种矛盾感并力图寻找自我的存在像川端康成三岛由纪夫等人的小说,而且日本文学将社会与个体命运心理紧密联系又想将这种被迫的关系进行撕裂,于是形成了拉锯更深的矛盾。中国文学对于古代很难评论,小说是不受重视的而其他形式又大多掌握在士人手中且自汉后受儒家影响为大,至于近代文学与中国屈辱史相联系,题材比较沉重严肃。相较而言,日本文学依附性比较强而中国文学独立性比较强。
因为日本对白居易诗歌的研究远远深于、广于中国,素材非常多,所以建议选择以中日对白居易的诗歌研究为题,推荐:《琵琶行》、《长恨歌》
日本文学的发展历史没有中国文学那么久远,在思想上的认识也不是像西方那样前卫。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日本文学论文开题 报告 ,供大家参考。
《 20世纪日本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比较视野 》
摘要:在日本真正具有学术意义和比较视角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始于竹内好为代表的中国文学研究会的同人。继竹内好之后,关于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加起来,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 文章 涉及这一论题,进入八九十年代这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真正具有一定理论建树和思想深度的研究并不多见。而相比之下,伊藤虎丸的研究以其宏阔的思维视界和独到的理论深度表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
关键词:20世纪日本;中日现代文学研究;比较视野
中图分类号:I0-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4-0116-02
一
中国与日本自古以来特殊的 文化 关系和进入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后紧张的民族矛盾,使日本人在打量现代中国和中国文学时,就特别关注中日之间的文化、文学关系,比较早的像井东宪的《中华民国的新文艺——与日本文艺的关系》(《都新闻》,)、泽村幸夫的《支那小说家的日本女性观——从张资平的作品谈起》(《东洋》34—)、中村光夫《鲁迅与二叶亭》(《文艺》,,收入《文艺读本·鲁迅》)、山东赋夫在《读卖新闻》(1936年10月22—25日)上发表的《鲁迅与我国文坛》等都显示了关注中国和日本文学关系的新视角。不过,在日本真正具有学术意义和比较视角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无疑是始于竹内好为代表的中国文学研究会的同人。
纵观竹内好的鲁迅和中国现代文学研究,始终内含着比较的视角。他从鲁迅那里,竹内好找到了自我反省和批判的契机,并由此展开对亚洲的近代化问题的思考。他说:“我看到,鲁迅以身相拼隐忍着我所感到的恐惧。更准确地说,从鲁迅的抵抗中,我得到了理解自己那种心情的线索。从此,我开始了对抵抗的思考。如果有人问我抵抗是什么,我只能回答说,就是鲁迅所拥有的那种东西。并且,那种东西在日本是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也很少。”也正是“从这一基本判断入手”,竹内“形成了对日本的近代与中国的近代的比较性思考”。[1]他的目的并不是停留在鲁迅和中国现代文学本身,而是以此为“镜子”,系统地对鲁迅所代表的中国现代文学进行分析,同时解剖与中国同属一个文化范畴的日本民族的文学及思想性,转而对日本的近代主义无情地加以鞭挞和批判。以此思想为基点,构筑了他的独特的思想体系,并以这一发展模式和价值取向从事其研究活动。比如竹内好强调鲁迅以文学启蒙国民精神的思想,肯定他通过“抵抗”,主体性地接受西方先进的思想与文化的“拿来主义”,据之以批判缺乏“抵抗”的“转向型”的日本近代化,实质上是把鲁迅研究纳入日本现实社会的批判之中,以鲁迅为媒介或参照展开自我反省与批判。对于他来说,亚洲,特别是中国的近代化亦即中国革命,使得对于近代日本进行批判成为可能。在他那里,亚洲首先就是中国。竹内经常说中国通过彻底否定传统而再生于现代,也就是通过“回心”而创造出新的自我。在这一意义上,竹内好得出了中国走的是不同于欧洲的近代化之路的结论。并主张通过现代中国这个媒介实现自我否定,这就是鲁迅所说的那种窃得别人的火烧自己的肉的行为,以促成新的文化自我形成。所以,丸山升认为,竹内好的中国论,比起论述中国本身来更倾向于论述和批评日本、日本文化、社会的“近代主义”。他指出:鲁迅之于竹内好,是“体现实现了与日本‘近代’不同性质近代中国之特征的文学家、思想家,他自身便是对日本近代的批判和镜子。竹内塑造的这种鲁迅像,之所以在战后不久的日本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便是因为很多日本人开始回顾给日本带来那场战争的‘近代’究竟是什么,认真思考未能阻止那场战争的一方弱点是什么;而反过来,则对经过那场战争而作为新中国再生的中国抱有惊诧和敬意。竹内的鲁迅像正是抓住了这些日本人的心。”[2]
二
继竹内好之后,关于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加起来。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章涉及这一论题,如武田泰淳的《中国小说与日本小说》(《文学》,第18卷10期,1950年10月),冈崎秀夫《中国作家与日本:关于郁达夫》(《文学》,第21卷9期,1953年8月)、丸山升的《鲁迅与厨川白村》(《鲁迅研究》19期,1957年12月)等。到了70年代上述论题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细化,如今村与志雄的《鲁迅与日本文学》(《鲁迅与传统》日本劲 草书 房,1967年)、斋藤敏雄的《福本主义对李初梨的影响》(《野草》第19期,1975年6月)、小泉让《鲁迅和内山完造》(讲谈社,1979年)等。这些文章和论著都注意到了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及日本文学的关系问题,但是,基本上还停留在现象的描述和事实的求证上,像今村与志雄《鲁迅与日本文学》,直接把鲁迅与日本文学联系在一起,由鲁迅的留日经历来推断鲁迅与日本文学的关系。他认为,文学家鲁迅的形成,受到过日本近代文化的影响,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他借助从1906年秋季以后就和鲁迅同在日本 留学 ,起居相守,又同是悉心文学的胞弟周作人在鲁迅去世后写的回忆,来证明鲁迅在漱石以外,对于日本文学并无兴趣。但事实上,鲁迅虽然没有对日本文学表示关心,但是,并不意味着鲁迅没有选择日本文学作为思想启蒙和文化批判的手段与工具。鲁迅一生翻译了相当一部分日本作品,据统计大约有六十五篇之多,像武者小路实笃的《一个青年的梦》、有岛武郎的《与幼小者》、夏目漱石的《挂幅》等。然而关于这一点,并没有引起今村与志雄的关注。
进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不仅数量多,而且探讨的问题更加广泛,但是,真正具有一定理论建树和思想深度的研究并不多见。这个时期的研究视野从以下的文章题目中可以显示出来。像冈田英弘的《爱日本的中国人——陶晶孙的生涯和郭沫若》(《中央公论》95卷15期,1980年12月)、福田范正的《周扬和日本普罗文学运动》(《野草》第40期,1987年9月)、新谷秀明的《巴金和石川三四郎》(《野草》第54期,1994年8月)、小谷一郎的《日中近代文学交流史中的田汉—田汉和同时代日本作家的往来》(《中国文化》第55期,1997年)等。除了上述的论文外,1991年日本东方书店出版了由山田敬三和吕元明编著的《十五年战争与文学——日中近代文学的比较研究》,收辑了中日两国学者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日战争期间的中日文坛、在华反战文学、沦陷区文学和抗战文学,以及中日文学交流等,显示出强烈的“比较”意识和全面揭示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的企图。像冈野辰之的《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文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从和歌、俳句、私小说、文艺科学论和新村运动等几个方面,意欲全面地描述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文学的关系。然而,它所作的概述显得过于浅显和简单,并未能将中国现代作家与日本文学的复杂而矛盾的关系深刻地揭示出来。而相比之下,伊藤虎丸的研究以其宏阔的思维视界和独到的理论深度表现出与上述研究不同的个性特征。
三
伊藤虎丸是日本战败后,经历了民族的历史性深刻反省思潮的洗礼,并在这一思潮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竹内好的深刻影响下,走上了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之路。伊藤虎丸的研究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中日现代文学关系研究,无论是鲁迅研究,还是创造社研究,他都将他们与日本文学联系起来展开思考,从而构成了他的比较视角。诸如《早期鲁迅对尼采的理解与明治文学》(1979年)、《鲁迅与日本人》(1983年)、《在“脱亚论”与“亚洲主义”的中间——日中近代比较文化论序言》(1994年)等,这些论著主要体现了两个特点。
第一,视野宏阔、思想深刻。伊藤虎丸注重在大的历史背景下,以中国现代文学为媒介思考日本近代化和民族命运,就是孙玉石所说的“大文化比较的视角”。孙玉石指出:伊藤“他习惯于从大的历史背景,从整个亚洲国家民族命运的视野,来思考中国现代文学所可能提供的历史的启示”[3]。在他的《鲁迅与终末论》、《鲁迅与日本人》等书中,在他的许多学术论文中,都在大文化比较的视角上,阐发了自己关于日本近代民族命运的思考。伊藤虎丸强调了采取比较的 方法 对于认识各民族的“文化”的意义,他说:“各个民族都有这样的‘文化’。它是只有用‘比较’的方法才能认识到的”[4]。其内在包涵着竹内好的“比较性思考”的精神,不过,相对而言,竹内主要把鲁迅和中国作为内在的否定性的“精神”存在或参照坐标,当然这也是伊藤虎丸的思想基点和最终归宿,但他主要是在同时代的文化选择差异性的思想史的意义上使用了比较的方法。而且,他突破了竹内好否定鲁迅与日本文学关系的论断,在日本明治和大正时期的思想语境中和文化空间里考察鲁迅、创造社同人与日本文学以及西方文化的复杂关系。
第二,方法独特、角度新巧。与上述特点紧密相连,不是一对一地具体考证中日作家或中日文学作品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或进行平行研究,而是将鲁迅及创造社等留日作家纳入日本近代思想史的语境中,考察和梳理留日作家与西方文化及日本文学关系。一方面从日本思想界变化的历史轨迹中,在与日本的同时代关系中考察和把握鲁迅和创造社作家与日本文学的精神联系,比如考察鲁迅对尼采思想的接受与日本在接受上的差异;在民族主义问题上,把鲁迅与石川啄木、斋藤野人、内村鉴三等人进行同时代性思考;在科学主义方面,将鲁迅与福泽谕吉展开同时代性探讨。另一方面对非同时代的鲁迅和创造社进行“非同时性”的思考,比较和检视处在明治和大正不同时期的中国留日作家与日本文学的精神联系和他们之间的差异。这种在复杂的语境中的“同时代性”和“非同时代性”的多重比较,使日中文学关系的研究充满了深刻的思想张力。
参考文献:
[1][日]竹内好著.李冬木等译.近代的超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196.
[2][日]丸山升.鲁迅、革命、历史[M].王俊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46-347.
[3][日]伊藤虎丸.鲁迅、创造社与日本文学·序[M].孙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4][日]伊藤虎丸.鲁迅、创造社与日本文学[M].孙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6.
《 日本浪漫主义文学思潮 》
摘 要:浪漫主义文学思潮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前半期,以英国、法国、德国为中心在欧洲各地而兴起的一股革新思潮。这是欧洲资产阶级企图摆脱封建秩序和封建统治的运动在文学上的具体体现。在其影响之下,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也在约一个世纪之后兴起了。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思潮虽不像欧洲浪漫主义那般声势浩大,但也对日本文坛以及日本文学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日本浪漫主义 背景 理论 作家 评价
欧洲浪漫主义文学思潮产生于18世纪末的英德两国,继而影响法国,席卷欧洲大陆。而这一时期的日本,由于资本主义得到了迅速发展,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彻底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另外受西方文明刺激的影响,人们的自我意识觉醒,开始追求自我确立与自我解放。一批青年作家开始追求与以往的文学所不同的创作风格,使明治时期日本浪漫主义文学一度在日本文坛上占据半壁江山。
一、时代背景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资产阶级改革运动取得成功,日本社会极力要求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另外在西方浪漫主义和文化的刺激影响之下,日本人开始超越理性,注重关心自己的内心和情感,促进了自我意识的觉醒。于是自由且大胆地表达感情的感想、诗歌、评论等一些文体占据了日本文坛的半壁江山,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之下浪漫主义文学在日本也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 理论表现
日本浪漫主义文学思潮深受西方浪漫主义的影响,对于人的崇拜代替了对于神的崇拜,开始重视人的力量,将人处于整个社会文化的中心地位, 宣扬人格的平等和自由、主张恢复人性、尊重人权、张扬人性爱。但是, 这种思想的变革, 与根深蒂固的封建保守势力发生激烈的冲突,文化上的开放与保守、民主与专制、 自由与禁锢两种思想的对立大大加剧。正是这种矛盾思想的激烈碰撞才使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即:主张情感至上,追求人的真情实感的自然流露,追求个人自由,推崇人的内部生命。
三、代表作家及作品
根据时间先后可将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分为3个时期: 第一期是以北村透谷、 岛崎藤村的《文学界》为中心; 第二期是以与谢野铁干、与谢野晶子、薄田泣堇、蒲原有明、泉镜花等人的《明星》为阵地;第三期是北原白秋、吉井勇、永井荷风、谷崎润一郎等人的唯美主义、颓废文学。①
森鸥外是开日本浪漫主义文学之先河的先觉者,他的代表作《舞姬》、《泡沫记》、《信使》构成了他留德的青春爱恋的纪念三部曲。
(一)第一期代表作家及作品
如果说森鸥外开日本浪漫主义文学之先河的话,那么真正成为浪漫主义主导力量的是于1893年1月创刊的《文学界》杂志及其周围的年轻一代。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是北村透谷的评论、?口一叶的小说和岛崎藤村的诗歌。
北村透谷主要作品是长诗《楚囚之诗》和《蓬莱曲》等。但是北村透谷更加重要的史学价值体现于文化性评论方面,从1892年起陆续发表《厌世诗家和女性》、《何谓干预人生》、《内部生命论》等文章,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厌世诗家与女性》。这是他通过自己的实际感受和体验以伦理化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结果,文中大胆地提出了“ 恋爱乃人生之妙药”这一具有划时代精神的主张。
岛崎藤村的《嫩菜集》等诗作,打碎了固有形式的桎梏,巧妙地把西方浪漫主义诗歌的表现手法和日本民族的传统表现形式糅合在一起;其内容摆脱了封建思想道德的束缚,热烈追求个性的解放和美好的生活,充满了青春的气息和奔放的浪漫情绪,开拓了前期浪漫主义文学。②
?口一叶是一位慧星一般的才女作家,一叶虽非《文学界》同人作家,却有许多传之后世的名作刊于《文学界》。其代表作品有《大年夜》、《青梅竹马》等。(二)第二期代表作家及作品
这个时期最伟大的天才是与谢野铁干的妻子与谢野晶子。她出版的第一部短歌集《乱发》是一部大胆而直率倾吐感观性与歌颂奔放的本能和主情的爱欲的诗集。反映了诗人对因袭封建旧道德的一种反抗,让人们感受到她是一位与众不同的新时代女性。
在文学史上,泉镜花的小说代表了这一时期的浪漫主义。在他的一生中大约创作了300多篇小说,都具有独特的浪漫主义风格。非常著名的代表作有《高野圣僧》、《照叶狂言》、《妇系图》和《和歌灯》等一系列优秀作品。
这个时期不得不提到的一个人物就是高山樗牛,他是一位著名且受人欢迎的评论家。他的主要作品有《论美的生活》、《 日本民族的特性和文学美术》、《爱情剧是不是梦幻剧》等等。其中,在同时代文学评论中最有影响的是《论美的生活》,从“生命重于身体、身体重于衣物”的立场出发,讽刺了那些汲汲于金钱、权势的人,“以人造之物制自然之物” 的时代弊端,重视“尔等内心的王国”,鼓励人们去大胆追求内心生活的幸福。
(三)第三期新浪漫主义作家作品
新浪漫主义以“牧羊神会”为主流,《昴星》、《屋上庭园》、《三田文学》、《新思潮》等是其主流文学。主要代表人物有北原白秋、木下?太郎、吉井勇、长田秀雄等“牧羊神会”的中心成员,高村光太郎、谷崎润一郎、永井荷风等人在文学思想上与之共鸣。这些作家摆脱了此前浪漫主义的影响,迎合唯美主义的思潮,用华丽的笔墨和丰富的词汇,凭感觉创作出了充满异国情调和肉欲主义的作品。
三、思潮评价
日本浪漫主义虽不像欧洲浪漫主义那般声势浩大,但也在日本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一度占据日本文坛的半壁江山,对日本人的思想、日本文学、文化、艺术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首先,它主张恢复人性和尊重人权,将“人”置于整个社会文化的中心地位,并自始至终和封建主义作着斗争,促进了日本社会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其次,在文学创作上主张把人性和自我尊严作为文学的源泉或出发点,打破了古典主义的清规戒律,是继启蒙运动以来又一次在文学上的解放。再次,日本浪漫主义将日本古典的浪漫主义与西欧浪漫主义加以吸收发展,从而在构建日本的近代文化方面具有深远而伟大的意义。最后,浪漫主义主张个人的自由,赞美恋爱,使人们大胆地追求独特而自由的艺术创作,超越自然,解放艺术,因此在艺术史上都具有深远影响。
但是,日本的浪漫主义文学也具有局限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软弱性和妥协性
它从一开始发展就面临着重重阻碍,自始至终都不如欧洲浪漫主义那般声势浩大。另一方面,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造成了封建思想在市民社会中的长期残留,极大地阻碍了浪漫主义追求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步伐。
(二)创作主张具有不确定性
日本浪漫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在与拟古典主义和自然主义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没有自身独立的发展时期。另外,浪漫主义作家内部围绕着文学创作的使命、文学的社会责任、文学的国民性、文学的民族性、文学与国家、文学与个人等问题进行论争,创作主张十分不确定。
(三)理论缺乏系统性
北村透谷、岛崎藤村、与谢野晶子、高山樗牛等人的创作虽然使浪漫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具有了开创新文学时代的个性鲜明的批评家、文学思想家的桂冠, 但却没有形成一个观点明确、前后一致、系统而又有说服力的文学理论体系。
注释
① 肖霞.日本浪漫主义文学的发展及特征[J].外国文学,2003(7).
② 叶渭渠,唐月梅.日本文学简史[M].上海:上海外语 教育 出版社,2006:149.
参考文献
[1] 叶渭渠,唐月梅.日本文学简史[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149.
[2] 林洪亮.浪漫主义文学的产生及其代表作家[A]//外国历史大事集?近代部分(第三分册)[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5.
[3] 王庆生.文艺创作知识辞典[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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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的《人间词话》
王国维(1877—1927) 王国维,初名国桢,字静安,亦字伯隅,初号礼堂,晚号观堂,又号永观,浙江海宁人。王国维是我国近、现代相交时期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著名学者。他早年追求新学,接受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的影响,把西方哲 学、美学思想与中国古典哲学、美学相融合,研究哲学与美学,形成了独特的美学思想体系,继而攻词曲戏剧,后又治史学、古文字学、考古学。郭沫若称他为新史学的开山,不止如此,他平生学无专师,自辟户牖,成就卓越,贡献突出,在教育、哲学、文学、戏曲、美学、史学、古文学等方面均有深诣和创新,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留下了广博精深的学术遗产。 一、家世渊源 王氏家族的先世祖籍开封。《宋史》有王氏先世王圭、王光祖传,远祖王圭、王光祖、王禀、王荀四世,均以战功显赫,其中王圭、王禀及王荀死于国难,尤以王禀于靖康元年,在太原抵抗金兵,守城御敌而殉国,是一位勋绩卓著的抗金民族英雄。王禀之孙王沆随宋高宗南渡,袭安化王爵,赐第盐官,遂定居于此,已有八百余年的历史。到王国维的父亲王乃誉,已是宋安化郡王三十二世裔孙。海宁旧有安化王祠,始于明弘治年间,嘉靖壬子年毁于火,后又重建,移之邑治之东,今旧祠已不存。王氏家族因抗金名将王禀及袭封前爵、赐第盐官的王沆,在海宁受到当地人民的长期敬仰。王国维对此也深感自豪,撰有《补家谱忠壮公传》。 二、治学活动及主要经历 王国维1877年12月3日(清光绪三年旧历丁丑十月二十九日)生于浙江海宁市盐官镇双仁巷,自1877年出生到1899年赴上海就读农学社及东文学社以前,他的童年、青少年时期主要是在海宁故乡度过的。四岁时,母亲凌夫人去世,他和姐姐蕴玉的生活主要由叔祖母照顾,而他的读书生活,则主要受到其父王乃誉的影响。王乃誉,字与言,号莼斋,早年读书并习贾于茶漆肆,贸易之暇,攻书画、篆刻、诗古文辞,博涉多才,治学精进不穷,尤于书法、画理用力最勤,著有游目录八卷,古钱考一卷及其它文稿,题画诗、画粕等数卷。王国维生活在一个富有文化修养的家庭里,从小聪颖好学。1883年,他七岁起,先后入邻塾从师潘紫贵(绶昌)及陈寿田先生就读,接受过塾师的启蒙教育,并在父亲王乃誉的指导下博览群书,涉猎了传统文化的许多领域,并初步接触到近代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维新思想,逐步形成了读书的志向和兴趣。 1892年,王国维入州学,名在第六十余名,同年赴杭应府试未取。1893年,又赴杭应科试不第,1894年赴杭州考人崇文书院。他自从考入州学后,并未用主要精力准备应试,而是从博览群书中产生了对史学、校勘、考据之学及新学的兴趣。1894年甲午战争以后,大量的西方文化科学向中国输入,王国维接触到新的文化和思想,产生了追求新学的强烈愿望。虽然因为家贫而不能以资供其外出游学,他仍关心时事,研读外洋政书和《盛世危言》、《时务报》、《格致汇编》等等,至1897年,他在同邑陈枚肃家任塾师时,很不安心在家乡为人作家庭教师,由其父为之请人推荐留洋学堂,向往出国留学。 1898年正月,王国维由父亲王乃誉亲自陪送,踏上了赴上海求学的航程,由水路抵沪,入《时务报》馆。二月,入罗振玉所办东文学社。其时在《时务报》社师事维新派人士欧榘甲,在东文学社从师日本教师藤田八丰、四岗佐代治,学习日文之余,兼学英文及数理等。是年戊戍变法,六君子遇害,王国维深感不平,“颇有扼腕槌胸、搔首问天之慨”(据王乃誉《日记》)。1900年春,王国维为参加出洋考试及安排赴日留学事奔波,在罗振玉的资助及藤田、田岗两位日本教师的帮助下,于1900年12月赴日本东京物理学校学习。因病于次年农历四月二十六日由东京返国抵沪,五月返家养病。八月后,赴武昌农学校任译授。王国维的编译工作,始自王氏在东文学社时期,日本留学后,他又在罗振玉办的《教育世界》发表了大量译作,继而成为该刊的主笔和代主编,通过编译,并加以自己的论述,介绍了大量近代西方学人及国外科学、哲学、教育学、美学、文学等领域的先进思想。他从1898年到上海(时年二十二岁),至1906年三十岁其间,除在东文学社、东渡日本留学,还曾任教于南通师范学校、江苏师范学堂等。此时他以攻哲学为主,研究了康德、叔本华、尼采哲学,兼英法诸家,结合先秦诸子及宋代理学,又攻西方伦理学、心理学、美学、逻辑学、教育学,所译心理学、逻辑学名著有开拓之功。他自称这一时期为,“兼通世界之学术”之“独学”时期。代表作有《红楼梦评论》及《静庵诗稿》、《人间词》。此外王国维曾担任学部总务司行走、学部图书编译局编译。三十岁以后,转治文学。他第一次全面地向国人介绍了俄罗斯文学家托尔斯泰,并对莎士比亚、但丁、歌德等进行介绍和比较,介绍了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复活》等名著及英国十九世纪浪漫主义诗人拜伦等人。同时,王国维还对美学、词学进行研究,写出了著名的《人间词话》,对中国戏曲史进行研究,撰有《曲录》等多部著作,为《宋元戏曲考》的完成奠定了基础。 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政府解体,王国维携全家随罗振玉东渡日本,侨居四年余。在罗振玉的帮助下,有机会静下心来做学问,研究方向转向经史、小学。他与罗振玉一家相邻居,平时互相切磋,往返论学,协助罗氏整理大云书库藏书,得以尽窥其所藏彝器及其他石器物拓本,并与日本学者广泛交流,学力乃骎骎日进。他在《国朝金文著录表序》中说:“东渡后,时从参事(指罗氏)问古文字之学,因得尽阅所藏拓本”。他治甲骨文字,始于此时。由于专力于研究新发现的史料,并能以古文字学为基础,研究古史,从古器物到古代书册、服装、建筑,所涉甚广,著述甚丰。此外,在戏曲研究方面亦有重大的突破,所著《宋元戏曲考》,被誉之为“戏曲史研究上一部带有总结性的巨著”。在日本期间,王国维有感于时局动荡和清王朝灭亡,结合人生体验,有诗作问世,编定诗集《壬癸集》。这一时期,他的生活颇安定,学术上也更有成就,他自述此间“生活最为简单,而学问则变化滋甚。成书之多,为一生冠。”只因生计问题,有同乡邹安邀其返沪,为英国人哈同编《学术丛编》杂志,他不愿再以全家生活有累罗振玉,遂于1916年回国。在哈同“广仓学窘”《学术丛编》任编辑主任,兼仓圣明智大学教授。主要从事申骨文字及商周历史研究,作出了超越前人的成就,曾参与编摹《浙江通志》,为江南著名藏书家蒋汝藻编《乌程蒋氏密韵楼藏书志》等。并将辛亥以来重要的研究成果,编成《观堂集林》,其中《艺林)八卷、《史林》十卷、《杂林》二卷,对后世具有很大的影响。 1923年春,当时溥仪小朝廷要选海内硕学之士,王国维经升允推荐,到北京充任逊帝溥仪的南书房行走。按清代惯例,在南书房工作,大都应是进土、翰林以上学问渊博的著名人物,王国维虽只是布衣出身,以他的学识,与杨钟羲、景方、温肃三人同时入南书房工作,有幸得窥大内所藏,曾检理景阳宫藏书。次年冬天,冯玉祥“逼宫”事件发生,王国维结束了“南书房行走”的工作,遂有崇仰他学问的胡适、顾颉刚等人推荐他担任新成立的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院长,王国维推而不就院长职,仅任教职。讲授《古史新证》及《说文》、《尚书》等课程,从事《水经注》校勘及蒙古史、元史研究,以其精深的学识、笃实的学风、科学的治学方法和朴素的生活影响了清华学人,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文字学、历史学、考古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同时他自身的学术也更加精进,学术成果丰硕,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其论殷周、释甲骨、释钟鼎,处处卓绝,语语精到,皆出自己心得、发明和独创,对古代历史古代地理等研究做出重大贡献,博得海内外学人的推崇和尊敬。 1927年6月2日,王国维在颐和园鱼藻轩昆明湖自沉,终年五十岁。8月14日葬于清华园东一里西柳村七间房之原。清华大学有王国维纪念碑,至今仍存。1960年1月清华大学因基建迁其棺于北京福田公墓,一九八五年八月树碑,由著名金文专家、受业弟子、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戴家祥撰碑记,著名书法家沙孟海书碑文。北京市文物局十分重视王国维之墓的修缮工作,投入资金及人力,于一九八五年修复。座落在观潮胜地浙江海宁盐官镇的王国维故居,亦于一九八五年修复,被定为浙江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供中外学者和游人观瞻。 王国维娶莫氏,生潜明、高明、贞明。莫氏故世,继室潘氏,生子纪明、慈明、登明,生女东明、松明、通明(早殇)。 三、学术贡献及著述 王国维学识博大精深,著述宏富,通日、英、法诸国文字,先后在哲学、文学、戏曲史、甲骨古文、古器物、殷周史、汉晋木简、汉魏碑刻、汉唐史、敦煌文献及西北地理、蒙古史、元史、图书管理学、版本目录学等多学科研究中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治一门,通一门,造诣至深,且能以自己的真知灼见,做出超越前人和时代的成绩,王国维学术思想和成就“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巨大影响,享有国际盛誉。”“确是我国近代史上一位以通人之资,成专家之业的思想家、大学者”,虽然,他“离开我们已半个多世纪了,他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各种创作、考释、校注、跋论、专文等,其中许多论断,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不易之论’,为中外学术界所敬仰。”(《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一集、第三集前言)。 王国维运用甲骨文治商周史,这在学术界是前无古人的创举,他在甲骨学研究方面的成就是多方面的,他注意用新材料、新方法解决新问题,综合比勘。将甲骨资料与其他史料相互参证,在历史地理、古代祀典、制度、古文字辨析、甲骨断代、甲骨缀合研究诸方面均有创获,对学术界有巨大的影响。他在对殷王世系的考订中取得了卓著成果,所作《殷墟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续考》是研究商代历史最有贡献的著作,这不仅是王国维学术研究中的一个最大成就,亦为近代学术史上一大盛事。他根据卜辞中的地名与古文献相印证,撰成《殷墟卜辞中所见地名考》,运用文献和金文资料写成《三代地理小记》、《鬼方昆夷猃狁考》、《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说商》、《说毫》、《说耿》、《说殷》等论文,进行了包括都邑在内的古代方国地理研究,在历史地理研究方面作出了贡献。他还对殷代的祀典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著有《殷礼征文》,提出的一些重要论点至今仍确切不可易,他对殷代礼制的研究成果,对启发后人研究殷代文化制度有很大的帮助。所作《殷代制度论》,则运用甲骨文与古文献资料互相印证,探讨了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和政治文化制度的演变。其研究方法为他首创之“二重证据法”,已成为后人疏通证明古代历史的科学方法,至今仍不失其重要意义。 王国维在史学研究方面,不仅是我国应用甲骨文、金文研究和解释中国古代历史的创始者,而且,他还以“熟于两汉史事”著称,他与罗振玉合编《流沙坠简》,从事两汉、晋屯戍诸简的考释工作,他在秦汉史研究中着重于考订史事及对汉郡的考释和西陲古地理的考证,主要著述有《秦郡考》、《汉郡考》、《汉会稽东部都尉治所考》、《后汉会稽东部侯官考》、《流沙坠简序》、《汉魏博士考》等。他在唐史研究方面,第一个据唐写本考证唐史,在职官制度、均田制及其他史事考订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著名的韦庄《秦妇吟),是我国诗歌史上最长的一首韵文叙事诗,因讳曾长期不传于世,经王国维据《北梦琐言》及用残本互勘,才得以复传。他还证补唐史,填补了两《唐书》的空白。 王国维在匈奴史研究方面,根据古器物和古文字的考释,研究各族名称的历史演变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他是近代国内史学界第一个研究匈奴族源的学者,也是第一个就匈奴的族属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殷代的鬼方是匈奴的族祖,他从古器物、古文字考出其族源来自鬼方、昆夷、猃狁,其考订论证详细、精审,为匈奴史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代表作《鬼方昆夷猃狁考》及《西胡考》、《西胡继考》,广征博引古文献及钟鼎彝器铭文,研究古代北方游牧部族史,对研究匈奴族源、职官、文化制度及其与汉族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学术界至今仍有深远影响,成为后人借鉴的宝贵文献。 王国维对蒙古族史和元史的研究,着重于对有关史料进行考订,依据史藉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精审的校勘和分析,并作精辟的考订,对蒙古族在历史上的存在及发展进行研究。他考证蒙古族在历史上的发展情况,并未局限于元史,他认为蒙古族的崛起,与契丹、女真兴衰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将蒙古史与元史、辽史、金史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他研究元史,校录了唐宋以来古行记七种,每种都搜集了两种以上版本进行校注,在校注史籍的同时研究蒙古统治者与汉族经济文化的关系,研究蒙古族的早期发展及流变。他考察史料,撰写专著,撰《耶律文正公年谱》、《蒙鞑备录笺证》、《黑鞑事略笺证》、《元秘史之主因亦儿坚考》、《蒙古史扎记》、《鞑靼考》(附鞑靼年表)、《荫古考》、《黑木子室韦考》、《南宋人所传蒙古史料考》、《金界壕考》、《西辽都城虎思斡耳朵考》等,还编辑了蒙元重要史料多种,在学术上作出了突出贡献。 王国维还长期致力于古代历史地理名著《水经注)的研究校勘,他掌握了《水经注》宋刊残本及明清以来的主要版本和抄本,不仅对《水经注》本身进行了精审的校勘,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且通过对版本、抄本的因袭、源流、翔实程度的研究,使他在考释古器物、古地理,研究殷周秦汉历史,尤其是在西北史地和蒙方、元史研究中对古地理问题,更得心应手,驾轻就熟。 王国维在早期受到西方哲学思想的影响,青年时期研究哲学,他认为康德、叔本华的哲学“可爱者不可信”,是“伟大之形而上学、高严之论理学、纯粹之美学”,而严复介绍的实证论则是“可信者不可爱”的哲学,王国维作为科学家,倾向于实证论,但他又系统地介绍了叔本华的哲学学说。近代两种哲学思潮的对立也反映在王国维的哲学思想上,这种矛盾体现在他的哲学思想和学术研究中,表现为既有对思辨哲学(他称为“纯粹之哲学”)的酷嗜,又有尊重客观的知识的实证精神。他能用实证精神对“概念世界”进行反思,并从哲学高度总结治学方法。他在分析批判传统哲学范畴和自觉运用实证方法方面,有其独特的贡献。蔡元培曾说:“王氏介绍叔本华与尼采的学说固然很能扼要,他对于哲学的观察也不是同时人所能及的。”(《五十年来中国之哲学》)王国维攻治哲学的成果,一部分已收入《静安文集》及《续编》,另有32篇发表在(教育世界》的论文,其中哲学总论2篇,中国哲学10篇(皆为论文),西方哲学20篇(论文6,传记14)(今人谭佛雏先生辑有专集《王国维哲学美学论文辑佚》)。 王国维治美学、文学,与其治哲学并重,他曾说:“生百政治家不如生一文学家。”在我国近代文学史上,他向国人介绍荷马、但丁、莎土比亚、拜伦、斯蒂文森、歌德、席勒、黑贝尔、托尔斯泰等外国大文学家。他还研究中国文学,写了著名的《人间词话),其“境界说”等美学、文学理论,则将中西美学、文学思想“化合”,影响深远,他提出的“成大学问、大事业之三境界”内蕴深邃,至今广为传诵、脍炙人口。所作《红楼梦评论》,则是《红楼梦》研究史上第一篇比较系统、比较全面地论述《红楼梦》诸问题的重要论文,在红学研究方面具有开拓性、突破性的重大意义。他的诗词创作,也颇有独持风格,其《人间词》115首,长于抒情,风格多样,且含哲理,思深感锐,显现其睿智、敏感之灵光,清邃隽永,是他将其美学、文学理论付诸实践的结晶。 王国维研究中国古典戏曲史,达到了前人未有的高度,郭沫若曾指出:“王国维的《宋元戏曲史》(《末元戏曲考》)和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毫无疑问,是中国文艺史研究上的双壁。不仅是拓荒的工作,前无古人,而且是权威性的成就,一直领导着后学。”王国维把他深厚的学术根坻及中国文学的修养,同西方先进的戏剧文学理论、科学缜密的研究方法相结合,第一次揭开了中国戏曲艺术的起源和形成问题,勾勒出宋元戏曲发展史的轮廓,为戏曲史研究积累了系统的资料,把戏曲艺术提高到历史科学的范畴,在文学史上为元杂剧和南戏争得了应有的地位。他著有八部关于中国古典戏曲史的研究专著,其研究成果,令世人瞩目。 王国维在教育学研究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他站在维护新学与西学的立场上,提出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教育观点,反映了当时中国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倡导引进西方思想,通过改革教育来振兴中华的热望。他提出了关于教育宗旨、知识论、高等教育、学校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论述,尤其是在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了培养完全人格的体、智、德、美四育的教育主张,还提出了“完全之知识”的论述及师范教育、高等教育方面的论述,对中国近、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及教育思想的发展,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的教育学论文及关于教育学及教科书的译著,主要发表在《教育世界)。 王国维在图书馆学、版本学,目录学方面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他早期在学部图书馆任职时,积极介绍了国外新兴学科辨学(即逻辑学)、心理学等,编译英百科全书条目中所收《世界图书馆小史》,此译作被收入学部档案珍藏;他在介绍图书馆史的同时,还系统介绍了图书馆学概论及上古、中古、近世期图书馆的发展演变,尤其介绍了文艺复兴时期图书馆,美国、英国的图书馆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图书管理法。在晚清时期的中国,王国维积极介绍国外图书馆的概况。其译作虽然30年代才公开发表,但译成后于内部流传,有一定影响,在三十年代,也作为图书馆学的一部重要学术译著,对当时的图书馆事业起到了推动作用。王国维作《库书楼记》、《查他山文集》、《敬业堂文集序》、《传书楼记》,记述清内阁藏书概况及北宋、明代至明末私家藏书之演变,是研究中国图书馆史宝贵的文献资料。王国维对目录学有深入的研究,曾遍校历史上重要的目录学著作,还编撰目录学著作,亲自纂目录、编索引,撰《五代两宋监本考)、《两浙古刊本考》、《传书堂藏善本书志》等,发前人所未发,填补了版本沿革研究的一大空白,他还勇于革新创造,其所校所勘所撰,言之甚凿,论说精当,在目录遗产的整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他校勘古籍,所批所校书目190多种,所校诸本,皆成善本,大多为北京图书馆善本特藏部所珍藏,以传后世学人。 王国维生前著作六十余种,他自编定《静安文集》、《观堂集林》刊行于世。逝世后,另有《遗书》、《全集》、《书信集》等出版。更有今人整理出版之遗著、佚著多种。 王国维作为一代大学者,平生钻研学问而无穷尽,他平日不介人政治圈子,不营生计,不交权贵,不慕荣华,不图享受,平日深居简出,生活简朴,虽交游不广,然与同时代之学术界人士有广泛接触,除与罗振玉、缪荃荪、沈曾植等人交流学术,交往较密,其《书信集)所收书信中就有与数十位学者的论学通信,他还与日本、法诸国学者有很多的学术交流。做学问是他一生的全部工作和事业,他以其杰出的贡献在国内外学术界有着独特的地位。1987年初夏,在王国维逝世60周年之际,由华东师范大学主办,在上海召开国际王国维学术研讨会,台湾也举行了纪念王国维先生逝世60周年学术座谈会。1994年,由北京师范大学主办在海宁市召开海峡两岸王国维学术研讨会。我们对他留下的学术遗产进行继承和发展,将有利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发扬光大。
王国维(1877—1927) 王国维,初名国桢,字静安,亦字伯隅,初号礼堂,晚号观堂,又号永观,浙江海宁人。王国维是我国近、现代相交时期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著名学者。他早年追求新学,接受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的影响,把西方哲 学、美学思想与中国古典哲学、美学相融合,研究哲学与美学,形成了独特的美学思想体系,继而攻词曲戏剧,后又治史学、古文字学、考古学。郭沫若称他为新史学的开山,不止如此,他平生学无专师,自辟户牖,成就卓越,贡献突出,在教育、哲学、文学、戏曲、美学、史学、古文学等方面均有深诣和创新,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留下了广博精深的学术遗产。 一、家世渊源 王氏家族的先世祖籍开封。《宋史》有王氏先世王圭、王光祖传,远祖王圭、王光祖、王禀、王荀四世,均以战功显赫,其中王圭、王禀及王荀死于国难,尤以王禀于靖康元年,在太原抵抗金兵,守城御敌而殉国,是一位勋绩卓著的抗金民族英雄。王禀之孙王沆随宋高宗南渡,袭安化王爵,赐第盐官,遂定居于此,已有八百余年的历史。到王国维的父亲王乃誉,已是宋安化郡王三十二世裔孙。海宁旧有安化王祠,始于明弘治年间,嘉靖壬子年毁于火,后又重建,移之邑治之东,今旧祠已不存。王氏家族因抗金名将王禀及袭封前爵、赐第盐官的王沆,在海宁受到当地人民的长期敬仰。王国维对此也深感自豪,撰有《补家谱忠壮公传》。 二、治学活动及主要经历 王国维1877年12月3日(清光绪三年旧历丁丑十月二十九日)生于浙江海宁市盐官镇双仁巷,自1877年出生到1899年赴上海就读农学社及东文学社以前,他的童年、青少年时期主要是在海宁故乡度过的。四岁时,母亲凌夫人去世,他和姐姐蕴玉的生活主要由叔祖母照顾,而他的读书生活,则主要受到其父王乃誉的影响。王乃誉,字与言,号莼斋,早年读书并习贾于茶漆肆,贸易之暇,攻书画、篆刻、诗古文辞,博涉多才,治学精进不穷,尤于书法、画理用力最勤,著有游目录八卷,古钱考一卷及其它文稿,题画诗、画粕等数卷。王国维生活在一个富有文化修养的家庭里,从小聪颖好学。1883年,他七岁起,先后入邻塾从师潘紫贵(绶昌)及陈寿田先生就读,接受过塾师的启蒙教育,并在父亲王乃誉的指导下博览群书,涉猎了传统文化的许多领域,并初步接触到近代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维新思想,逐步形成了读书的志向和兴趣。 1892年,王国维入州学,名在第六十余名,同年赴杭应府试未取。1893年,又赴杭应科试不第,1894年赴杭州考人崇文书院。他自从考入州学后,并未用主要精力准备应试,而是从博览群书中产生了对史学、校勘、考据之学及新学的兴趣。1894年甲午战争以后,大量的西方文化科学向中国输入,王国维接触到新的文化和思想,产生了追求新学的强烈愿望。虽然因为家贫而不能以资供其外出游学,他仍关心时事,研读外洋政书和《盛世危言》、《时务报》、《格致汇编》等等,至1897年,他在同邑陈枚肃家任塾师时,很不安心在家乡为人作家庭教师,由其父为之请人推荐留洋学堂,向往出国留学。 1898年正月,王国维由父亲王乃誉亲自陪送,踏上了赴上海求学的航程,由水路抵沪,入《时务报》馆。二月,入罗振玉所办东文学社。其时在《时务报》社师事维新派人士欧榘甲,在东文学社从师日本教师藤田八丰、四岗佐代治,学习日文之余,兼学英文及数理等。是年戊戍变法,六君子遇害,王国维深感不平,“颇有扼腕槌胸、搔首问天之慨”(据王乃誉《日记》)。1900年春,王国维为参加出洋考试及安排赴日留学事奔波,在罗振玉的资助及藤田、田岗两位日本教师的帮助下,于1900年12月赴日本东京物理学校学习。因病于次年农历四月二十六日由东京返国抵沪,五月返家养病。八月后,赴武昌农学校任译授。王国维的编译工作,始自王氏在东文学社时期,日本留学后,他又在罗振玉办的《教育世界》发表了大量译作,继而成为该刊的主笔和代主编,通过编译,并加以自己的论述,介绍了大量近代西方学人及国外科学、哲学、教育学、美学�%
【推荐】比较文学的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整理的【推荐】比较文学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 要:
开展比较文学有利于各民族文化的交融,有利于增进民族之间的了解、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各民族吸取他民族的文化精华,创造世界性文学。
关键词:
比较文学 民族文化 交融
文学是一个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以及特定历史时代赋予的意识形态的载体。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商品交换的日趋频繁,各民族的文化也随着贸易往来、战争、迁徙而相互渗透、融合、影响。但是,这种渗透、融合以及影响直到十九世纪初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无意识的,缓慢的。一个民族吸取外民族的文化也是感性的,不自觉的。自从1816年法国在大学课堂开设比较文学教程后,人类才开始自觉地理性地将本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文学与外民族的文学进行比较,比较出民族精神,文化的精品,从而辩证地快捷地吸取前人创造的文化精髓。近两个世纪以来,随着机器大生产的高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文明与落后的差距越来越大,各民族的性格特点暴露无遗。于是,吸取本民族的经典文化和外民族的精品文化,使本民族强盛、在竞争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当务之急,创造世界性文学将纳入议事日程。为此,作为民族文化精神比较的比较文学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在各国大学开设和发展壮大起来。
首先,开展比较文学有利于各民族文化的交汇融合,有利于我们对外民族文化去伪存真,他为我用,创造世界性文学。一个民族的文学总离不开本民族特定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地域环境。文学存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各民族文学都有相对稳定的阵地,起初接受外来文化是被动的,不自觉的,缓慢的,这是因为民族的自豪感和自信心支配着自己。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的诸子百家争鸣,汉魏六朝时的佛教,都足以说明中国文化巨大的包容性。而蒙古族统治时的元朝,满州族统治时的清朝,中原人虽然成了他们的“俘虏”,但他们却成了中原文化的俘虏(汉化)。“国家当行汉法无疑也”(《元文类鲁斋遗书》卷七),“习汉书入汉俗,渐忘我满州旧制”(《清世祖实录》卷八四),体现了中国文化非同寻常的坚韧性,向心力,化合力。正因为这一特点,才使国人盲目地处在“举世皆浊,惟我独尊”的自我陶醉之中,使得一统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儒家文化已经走过了辉煌时期,走进了死胡同。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的七十年是中国人接受西方文化的艰难期,渐进期,当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碎了紧闭的国门时,有识之士认为应向西方人学习现代技术,“师夷长技以制夷”,尽管这种出发点是报仇雪恨的“制夷”,在某些国人看来过于委屈,但这却是思想意识的一次解放,它至少让国人睁眼看世界,看到了因自身落后惨败的甲午中日海战,泱泱大国输在历来向自己学习的弹丸小国手下,使国人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仅仅有先进的技术是不足以拯救国家的,要富国强兵还必须从制度上变革。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的失败,使国人再次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应当从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民族精神上变革。在对中国传统文化深刻反省的过程中,鲁迅挖掘出了封建礼教“吃人”的本质,国民的劣根性;柏杨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酱缸文化”,它很容易让人变成“酱缸蛆”。二十世纪上半叶翻译文学的兴盛,正是国人大量吸取外来文化有力的例证。新中国成立后20多年的文学,除了少量的苏联文学翻译外,又迈入了闭关自守的误区,改革开放后的思想大解放,翻译界才又活跃起来。
从二十世纪初到世纪末,不管是作家的创作还是广大读者以及国民的思想意识无不受西方文化强劲的冲击和影响,他们无一不在吸取外来文化的精髓。鲁迅的《狂人日记》受俄国作家果戈里同名小说的影响,借狂人之口发泄内心的激愤;郭沫若的《女神》形式上受美国自由诗人惠特曼的影响,在思想上受印度诗人泰戈尔泛神论和德国诗人歌德的影响。王蒙五十年代曾说:“我们这一代是吸苏联文学的奶长大的。”就王蒙等人当时的创作来说无不在模仿苏联文学,而王蒙新时期的创作《春之声》、《蝴蝶》等一系列作品受到西方意识流作家作品的影响,这些关系与其说是中国作家在跟进摹仿外国作家的创作方法,不如说外国作家作品为中国作家提供了观察审视社会现实人生的新视角,他们不但为国人创造了丰富的精神食粮,而且拓展了国人的视野,启迪了国人的思想。不过,作家也好,读者也罢,他们生存在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土壤,在吸取外来文化精髓时不可能完全西化,因为还有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滋养着他们。他们从中西文化交融中吸取有价值的.养料。
比较文学正是站在理性的高度对各民族文化进行客观的比较,让作家继承借鉴有价值的创作手法及创作风格,让读者去伪存真,吮吸各民族文化的精华。而各民族在共同吸取前人文化的过程中对生存、生态、环境、发展等方面的认识会逐渐趋于一致,时间一长,作家自然会创作出人类共同关注关心的文学作品,世界文学的大同时代也就不远了。
其次,开展比较文学有利于增进民族间的了解,有利于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在当今经济一体化与世界多格局的国际环境下,各国民间往来、商品贸易、政治外交日趋频繁,互助互利的合作得到不断加强。但是,团结与合作的前提是了解,由于民族、地域环境、政治制度、历史渊源的差异,各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质,要交往与合作就必须互相了解对方的特质,进而理解包容他们的这种特质,求同存异。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互相间的隔阂,建立互助互利的关系。日本大和民族,他们在侵华战争中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心灵创伤,但是,我们在不忘耻辱的同时,还应该理性地看到大和民族不甘落后、敢为人先的开拓进取精神。他们从大化改新、明治维新一步一步跃入世界强国之林。因此,我们不要停留在痛恨仇视的民族感情上,应找准契机学习他们的民族精神。文学上,日本平安和江户时期曾大量吸取中国的古典文化,但二十世纪,日本文学已走在了中国现当代文学的前面。日本江户时期的文学――世界上最短的诗歌形式――俳句,与中国的唐诗宋词在创作上的音韵格律意境有惊人的相似。
再次,开展比较文学,可以为文学研究开辟新道路,有利于其他学科如古典文学、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文学理论等学科研究的深入。这里比较文学已超过了这门课程本身,而是作为一种方法论运用到其他学科领域,使研究更为深入、成就更为显著。以前,我国是文学与理论研究大多局限在历时性的单线条的承袭与发展关系之中,极少把它放在世界文学及理论的大背景下考察,忽略了各国文学及理论之间的渊源关系,使我国的文学研究难以取得新的成果。我们的文学批评多是感性的直观的,缺乏西方文学批评的逻辑性、思辨性和理论深度。在这方面晚清著名文学理论家王国维给我们做出了榜样。他大胆运用了康德、黑格尔的思想,采用比较的方法,把《红楼梦》放在世界文学背景下进行研究,在研究宋元杂剧时自觉与西方戏剧进行比较,给后人留下了不朽的学术著作《人间词话》、《宋元戏剧史》。在研究中国现当代文学时,更不能只是纵向研究,而应将其放在国际大背景下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这样,就可以避免孤立的研究,使研究更为深入、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