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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文化的传承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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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文化的传承研究毕业论文

西藏,这个耸立于地球之巅、平均海拔4000余米的雪域高原,以其恢宏的气势傲然于世。千百年来,生活于这块高天厚土神奇大地上的藏门珞各族人民,创造了辉煌灿烂的西藏文化。西藏民俗文化是西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厚重的文化内蕴和特有的高原风采深受世人的瞩目和关注。一民俗是生活于某一特定地域的民族或人们共同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俗惯制,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的活动方式。显然,民俗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民俗文化产生的历史十分久远。人类要生存,离不开基本的物质生产活动,衣、食、住、行的物质民俗行为便与人类的活动相伴相生。人类要繁衍发展,离不开两性交媾与生育,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至关重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婚、育习俗。其他诸如信仰、礼仪、节日、游艺等精神民俗也都是在人的活动过程中逐渐出现和形成的。可以说,自从有了人的活动,便有了文化的创造,也就有了民俗活动形式。民俗文化是人类文化中最古老和最具有生命力的。民俗文化一般分为物质民俗、社会民俗和精神民俗几大类别。物质民俗指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等生产生活方式及相关的习俗礼仪;社会民俗包含家族村社、婚丧嫁娶及人生礼仪等相关内容;精神民俗则以信仰、节日、民间文学和游艺为其代表。西藏民俗文化囊括和涵盖着人类民俗文化的一切领域和方面,同时,又自成体系,内容极为丰富,具有浓郁的民族与地域特色。西藏民俗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考古学和地理学资料表明,青藏高原是人类的故乡之一。至迟在1万至5万年前,西藏高原便有古人类的活动足迹。发现于藏南定日县苏热、藏北申扎县珠各勒、多格则和各听、阿里日土县扎布等五处地点的达200余件旧石器便是明证。距今四五千年前,西藏各地已普遍进入了新石器时代。[1]阿里、那曲、拉萨、昌都、山南、林芝、墨脱等地几乎遍及全藏的大量新石器的发现,特别是昌都卡若遗址和拉萨曲贡遗址的发现和发掘,证明西藏高原的远古先民已创造了堪与中原新石器文化相媲美的西藏古文化。如果说混沌之初人类之始以至旧石器时代民俗文化的具体情形我们还无从知晓,那么,西藏民俗文化的滥觞则有据可考于四五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昌都卡若原始村落遗址的发掘为我们提供了一幅西藏远古先民生活的图景。卡若遗址位于西藏东部昌都西南约12公里的卡若村附近,遗址面积约10000平方米,发掘出土了大量建筑遗迹及石器、骨器、陶器和各种动物骨骼、粮食等。发掘了房屋基址28座,有圆底房屋、半地穴式房屋和地面房屋三种类型。发掘出用作生产工具的各种石器近8000件,骨器约400件。出土的生活用具中有陶片20000多片,分罐、盆、碗三种器形。装饰品共出土50件,种类有笄、璜、环、项饰、贝饰、牌饰等。[2]卡若文化为我们展示了西藏远古先民衣、食、住、佩饰等物质和精神民俗的基本风貌。继卡若遗址之后,拉萨曲贡遗址为我们揭示了西藏腹心地区距今三四千年前远古居民生活的情形。曲贡遗址分早期文化遗存和晚期文化遗存。在早期文化遗存中,出土了多种器形的石磨盘50件,磨石(磨棒)44件和石杵7件。这些磨盘磨石主要用于加工谷物。出土陶片50000余片,陶器种类有罐、盂、杯、碗、豆、盘、器座等,以罐为主。出土装饰品23件,质料为骨、陶、石三种,其中有骨牌饰1件,骨笄7件。出土的动物骨骼中有牦牛、绵羊和狗等,牦牛和绵羊在当时饲养已比较普遍。在晚期文化遗存中,发掘土坑石室墓29座,墓葬形制为竖穴土坑式,平面形状有长方形和方形两种,墓坑内一般用砾石块堆垒成壁,葬式主要是二次葬和屈肢葬。曲贡土坑石室墓的绝对年代当在公元前8世纪前后,最晚不会晚于公元初年。在M203墓坑内出土一件铁柄铜镜。曲贡遗址还出土了两件网缀,在几座灰坑中还发现了鱼骨。[3]这一切,都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当时拉萨一带土著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料。西藏各民族丰富的神话传说,也形象地反映了西藏高原远古先民的生活史。藏族、门巴族和珞巴族都有“猴子变人”的神话,讲述远古先民树居野处,以采集和狩猎为生,后逐渐繁衍,形成人类各支系的情形。珞巴族的许多神话,还讲述了人类如何受鸟的启发发明了弓箭,受蜘蛛活动的启迪学会了织布等。据敦煌文献和藏文史籍载,西藏古代曾经历过众小邦统治。其中“十二小邦”之一的雅隆悉补野部后来不断壮大。约公元前3世纪,聂赤赞普作为第一个赞普(王)出现于藏族历史上,当时还修建了称为雍布拉康的第一座宫堡。到第30代赞普达日年塞时,诸小邦的大部分领地已归于悉补野治下。经过松赞干布祖孙三代的励精图治,在公元7世纪初,统一了吐蕃全境,建立了强大的吐蕃奴隶制政权。其时,“南方之‘珞’与‘门’”亦被收为属民,当时珞瑜的珞巴人和门隅的门巴人已臣属于吐蕃政权。吐蕃时代,是藏族文化大发展的时代,也是西藏民俗文化走向兴旺繁盛的时期。从史料看,当时民俗文化的主要方面和形式已基本定型。如衣以毛褐,食以乳酪、牛羊肉和炒面,饮以酒浆和茶,住为“屋皆平头”的民居和“拂庐”(帐篷),信仰有自然崇拜、苯教和佛教,娱乐有歌舞、棋类、球类、抱石、赛马、摔跤等形式。此外,礼仪、婚丧等都有成文的规定和俗成的定制。在吐蕃时代就已成型的民俗生活的基本范式,一直绵延发展,影响至今。吐蕃之后的一千多年间,随着西藏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同各民族文化交流的扩大,西藏民俗文化得以不断发展和丰富,成为独具特色的西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西藏民俗文化自成体系,源远流长,具有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地域性特征地域性特征是西藏民俗文化区别于其他民俗文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世界上每一个民族都生活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其民俗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地理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地理空间和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也是从事生产活动以及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源泉。地理环境决定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各地的地理环境无论是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和生物等因素以及它们有机构成的自然综合体,都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各民族的民俗文化必然带着各自鲜明的地域特征。即使是同一民族,由于居住于不同地域,其文化也会有一定的差异。西藏民俗文化正是如此。西藏民俗文化产生于西藏高原这一地球上独一无二的地域范围内。西藏地处世界屋脊,其北部是昆仑山脉,西北部是喀喇昆仑山脉,中部是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脉,南部是喜马拉雅山脉,东部是横断山脉。这些高大的山脉构成了高原地貌的骨架。西藏的地势和地形结构可分为藏北高原(包括阿里高原),地处昆仑山、唐古拉山和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之间,即“羌塘”(意为北部高地)的广大地域。藏南谷地,位于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和喜马拉雅山之间,包括雅鲁藏布江及其主要支流拉喀藏布、年楚河、拉萨河、尼洋河等流域。喜马拉雅山地,主要指喜马拉雅山脉南坡和东南坡。藏东高山峡谷区,即西藏最东部的怒江、澜沧江和金沙江峡谷地带,地处横断山区。[4]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造就了独特的西藏民俗文化。辽阔的藏北高原地势高寒,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境内有众多的湖泊和纵横的水系,是野生动物的乐园和天然的牧场。人们世代逐水草而居,创造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高原游牧文化。牧民食以乳酪牛羊肉,穿、用以裘皮和毛织品,居以牛毛帐篷,行以马、牛代步和驮运。还有那高亢的牧歌、豪放的赛马、剽悍的性格,处处展现出游牧文化的风姿。藏南谷地海拔在2700-3700米之间,这里土层深厚,土壤肥沃,适宜农耕。人们从《猴子变人》的神话时代开始便从事农耕活动,延续至今,创造了西藏的农业文明。人们食以糌粑,聚族居于平顶的楼屋。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平原,是西藏远古文明的重要发祥地,相传西藏最古老的居民首先出现于此。西藏的第一块农田、第一座房屋、第一个赞普,无不与雅隆河谷相联系。正是雅隆悉勃野部的崛起,经过长达数百年的攻伐兼并,到公元7世纪前期才由松赞干布统一了西藏高原各部,建立了统一的吐蕃政权,使西藏的文化地域最终形成。至今,雅鲁藏布江中游地区仍是西藏最主要和最富庶的农业区。藏东三江流域属高山峡谷区,江河切割,沟壑纵横,气候呈立体分布。人们从事半农半牧的经济活动,依山势建房聚族而居。喜马拉雅山南坡和东南坡气候温和,多雨潮湿,森林密布,动植物资源丰富,决定了人们的经济活动方式长期以采集和狩猎为主,兼事刀耕火种的传统农耕。由于多林木,人们的生产生活用具、建房盖屋多以林木为主。潮湿的气候又使人们居住于杆栏式竹木楼内。正是地理环境的差异决定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并导致民俗文化地域性特征的形成。西藏民俗文化的地域性特征是区别于西藏高原以外其他民俗文化的显著标志。同时,在西藏高原内部又有许多小的地理单元,不同地区的文化又带有一定的地域色彩,它们共同构成了西藏民俗文化多姿多彩的风貌。

藏族宗教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范围广大,特别是自从公元七世纪佛教传入藏族地区之后,以佛教为主要特色的藏族宗教文化得到蓬勃发展。

而宗教文化又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文化体系,其中既包含精神性文化、行为性文化、实体性文化,又具有艺术、科学的因素。

因此,从整体上研究或掌握藏族宗教文化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则是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探讨藏族宗教文化,不仅是一门学术性很强的研究课题,也是一件趣味性很浓的身心体验。

以藏传佛教为例,它拥有久享盛名的佛教大百科——《大藏经》(包括《甘珠尔》和《丹珠尔》),此外尚有丰富的原始资料(包括当今世界上最珍贵的贝叶经),以及各类专著。

总之,藏文书籍,卷帙浩繁,分门别类,就数量之多和内容之富而言,在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中仅次于汉族。

佛教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在雪域高原扎根、开花、结果,至少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漫长历史。

佛教文化不仅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它反映了人类对生活的体验、理解和愿望,而且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吸收并消化了人类思想文化的精华。

正因为如此,时至今日,佛教文化仍不失为人类文明的重要一环。

佛教自公元七世纪中叶正式传入雪域高原,特别在藏传佛教形成并得到蓬勃发展之后,对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哲学、文学、艺术、天文、历算、法律、科学、医学、建筑等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

可以说,藏传佛教不仅构成了藏族人民生活和文化的精华,而且给青藏高原带来了高度的精神文明。

比如佛教未传入青藏高原之前,藏族地区普遍盛行古老而传统的苯波教,而苯波教信奉万物有灵,主要以牺牲各类动物来举行宗教仪式,现在看来,确实带有浓重的野蛮性质。

在这种宗教理念之下,藏族人具有一种尚武精神,因而给当时的周边民族地区造成一种战争的恐怖气氛。

随着佛教的传入及其藏传佛教的形成,藏族人将以前那种带有野蛮、残忍性质的生活方式改变为相对文明、理性的生活方式,开始注重融洽、安详、和平的社会生活,以慈悲、施舍、忍让等合乎藏传佛教伦理道德的品行作为精神上的最高追求目的。

可以肯定的是藏传佛教丰富并推动了藏族文化的全面发展,首先藏文文献就是随着公元七世纪中叶吞米·桑布札制定藏语文字、翻译佛经而开始出现的,特别在元明清时期,藏族地区相继出现了许多著名印经院,如四川的德格印经院, *** 的纳塘印经院、 *** 印经院,甘肃的拉卜楞寺印经院、卓尼印经院,青海的塔尔寺印经院,等等。

这些印经院的产生为藏族文献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经过一千三百多年的不断发展,藏文文献可称得上卷帙浩繁、汗牛充栋,总数已不可计数,其内容遍及宗教、哲学、伦理、道德、政治、经济、文学、艺术、历史、地理、考古、天文、历算、医学、建筑、舞蹈、音乐、饮食等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和部分自然科学,为研究藏族文化以及周边地区的历史、文化等提供了丰富而珍贵的资料依据。

藏传佛教极大地发展和提高了 *** 族的哲学思想水准,因为藏传佛教中的哲学思想最为丰富、精深,包括人生哲学、宇宙哲学、认识论哲学,都具有独到的见解。

在藏族文学方面,藏传佛教的贡献及其影响也是巨大的,因为几乎所有的藏族高僧都是学识渊博的学者,他们从小就得到良好的学习环境,一面修习佛法,一面学习藏族文化。

所以,每位藏族高僧首先是一位佛学家,同时又是文学家、史学家、医学家,甚至是艺术家。

例如萨迦班智达就是藏族高僧中的典型人物,他著有《萨迦格言》》、《入声明论》》、《声明概要》》、《声律花束》、《语词藏》、《乐论》、《智慧焕发论》、《入智慧论》、《智者入门》、《修辞学·智者口饰》、《戏剧·善行》、《佛像身量合》、《工巧论》、《相地》、《教历》《医术概要》《“口剑论”要义》、《文字组合》、《“幼童入辨析论”概论》和《正理宝藏》等名著。

这些作品几乎涉及藏族所有学科,而且其内容既是文化论述、又表现佛教义理。

藏传佛教为推动藏族建筑、绘画、雕塑等艺术事业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更为突出,对此,藏族人民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藏族地区的上万座寺院,以独具特色的建筑风格,以及不拘一格的绘画雕塑形式,个个显得金碧辉煌、光彩夺目,寺内供奉的各种神像和艺术雕刻品,更令人目不暇接。

其中雄伟壮丽的布达拉宫,俨如天宫一般,屹立在青藏高原,特别是它以独有的艺术魅力,像一块磁铁般地吸引着国内外的观光旅游者。

所以,藏族建筑绘画以及工艺美术享有很高的地位,并闻名于世。

但值得说明的是,在藏族地区没有一样建筑、绘画、雕塑以及雕刻是非宗教意义的,而且藏族家家户户都不能没有宗教艺术作品。

可见,藏传佛教将藏族人民熏陶成为一个具有高度艺术审美观的民族。

目前,以藏传佛教寺院为主的宗教圣地,已成为藏族地区繁荣文化、发展旅游、搞活经济的重要支柱以及第三产业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外,藏传佛教还促进了藏族天文、历算等自然科学的发展,丰富了藏族人民的文化娱乐活动,诸如舞蹈、音乐、节日等无不与藏传佛教紧密相连。

同时,藏传佛教也给藏族社会带来不少消极因素。

因为长期以来,藏族社会以宗教为中心,特别是佛教在藏族社会中立足之后,其宗教气氛更加浓厚。

近代以来,以佛教为主导的宗教文化渗透到了藏族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宗教为中心的文化领域,被认为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禁区。

藏传佛教不但囊括了藏族的整个思想领域,而且有很大的政治势力,如护教主义盛行、保守思想统治了文化市场。

这不仅造成了藏族社会对外界先进科技文化的普遍无知,而且导致藏族人对自己宗教和文化传统的盲目偏爱。

很少有人从科学的角度去研究或评估自己的传统文化,信徒们只有信仰、继承的选择,而没有探讨、革新的机会。

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揭示传统历史文化有助于了解和掌握本民族文化的现实。

藏族传统历史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宗教文化。

西藏各族人民作为新时代的主人共同继承、发展和分享藏民族传统文化,共同创造现代文明生活和文化事业,使西藏文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与发展。西藏文化保护的事实证明,所谓的“西藏文化灭绝”论是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的。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对西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还将继续加强。随着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保护西藏文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西藏的进程中,西藏文化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保护和弘扬藏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开创和发展现代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西藏的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投入巨额资金,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从2002年开始的西藏三大文物维修工程包括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的维修,总投资为3.3亿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创造了西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文物维修工程纪录。从 2006年开始,中央人民政府又决定投入亿元,对西藏22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维修。2008年4月18日,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暨扎什伦布寺保护维修工程启动仪式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隆重举行,这标志着在西藏实施的投资最多、维修规模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全面启动。 西藏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目前,西藏共有1700 多座寺庙和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僧尼万多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举行。每年到拉萨朝佛的西藏信教群众均达百万人次以上。从2004年开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恢复藏传佛教格西拉让巴考学制度。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是西藏藏传佛教各教派的组织,并有藏文版会刊《西藏佛教》以及1所西藏佛学院和1所藏文印经院。为保障西藏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广大藏族人民按照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西藏自治区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确定为自治区的节假日,还明文规定,不准拍摄、围观天葬活动,不得在天葬场所喧哗等。 藏语文在西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1959年民主改革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西藏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专门开设有藏文节目频率和频道。2007年末,藏语频道在全国少数民族语言电视频道中率先实现全天24小时不间断播出节目。在西藏出版有14种藏文杂志、10 种藏文报纸,1989年以来出版的藏文图书有400多种。此外,藏语文学习也得到了法律保障。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育体系,已经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藏文编码已正式通过中国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各种藏文软件在计算机和网络上使用。截至2007 年底,西藏上网用户总人数已达16万人,占西藏人口的。 西藏传统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贯重视藏民族文化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对民间文化开展大规模的收集和整理,使许多濒临失传的文化遗产得到了抢救和发掘。1979年成立了专门机构对被称为“世界史诗之王”的《格萨尔王传》进行全面抢救、整理,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整理出版《格萨尔》100多部,总印数达400多万册,同时还出版了20多部汉译本,并有多部被译成英、日、法文出版。2007年底,西藏全区共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28个,文化馆、站203个,公共图书馆4个,博物馆2个,同时还有18个县级民间艺术团体和500多个群众业余演出队;全区多次举办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一年一度的拉萨雪顿节、日喀则珠峰文化旅游节和那曲恰青赛马节等大型文化活动的内容不断创新,成为地区性品牌文化节庆活动。西藏自治区7大类、15项、23个点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文化部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西藏有31人榜上有名。 文献档案得到妥善保护,建立了时代体系完整的历史档案库。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所藏经卷和佛教典籍得到了很好的保护。1990年以后,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对勘本)、《藏汉对照西藏大藏经总目录》等陆续整理出版,还印行藏传佛教的仪轨、传记、论著等经典的单行本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2006年12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带标点的佛教经籍——《大藏经》的编纂工程正式启动。从2007年开始,西藏自治区启动了对贝叶经的摸底调查和建档工作,目前西藏已经登记在册的梵文贝叶经有426部,共4300多张。 藏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进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重视对西藏社会历史文化的研究,1956年到1958年国家组织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就包括对西藏社会的调查与研究。改革开放后,我国还组建了一批藏学研究专门机构,在藏学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当前,全国有近50个机构的近3000人从事藏学研究,研究领域涵盖了政治、经济、历史、文学艺术、宗教、哲学、语言文字、地理、教育以及考古、民俗、藏医藏药、天文历算和生态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农业、牧业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大部分学科。2006年,中国首次颁发了藏学研究领域第一个国家级奖项——“珠峰奖”,这标志着中国藏学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2006年青藏铁路建成通车,有力地促进了西藏同祖国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促进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大量游客乘火车进藏旅游,一些著名的文物古迹出现承载压力过重的问题,这进一步促使西藏各级政府更加重视、保护和发展当地独特的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严格控制参观人数、精心设计参观线路、科学合理疏导参观流量的办法以减缓这些珍贵而又脆弱的文物古迹的承载压力。青藏铁路使西藏人民通过旅游可以了解外界的信息和文化,可以在继承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发扬自己的文化,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人士积极投身到西藏文化保护中。

西藏藏医学院研究生论文

医院实习心得 在实习期间虽然很苦,很累,但是我从中学到了许多东西。 记得刚进入医院实习的时候,什么都不懂,对医院的工作一无所知,幸好我的带教老师脾气非常好,而且忒额耐心,也有丰富的经验,可以让我比较快的适应医院的护理工作。 时间过的很快,记得刚上大学的时候觉得护士这个职业特别神圣,第一次穿上护士服的那一刻,就决定要做一个合格的护士,现在终于实现了这个梦想。 以前觉得护士也没什么,后来进入病房才发现,护士的工作特别的繁琐复杂,什么都得干。而且得特别勤快才行,敢做是,做主要的是要有非常好的服务态度,耐心为病人讲解病情,帮助病人,因为这次实习,我们才能更全面深刻的了解病人,也了解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以前也学过南丁格尔,还有一些国内比较有名的护士,感觉她们也没什么乐不起的地方,现在才发现自己错了,原来护士也是相当重要的,谁都离不开护士,因此,我为我自己选择了护士这个职业而感到高兴自豪。 第一天来到医院实习,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进入了病房实习,渐渐的了解了许多疾病,我积极努力的把握每次的锻炼机会,学会了各种各样的基础护理操作。 临床的实习,是对一个护士的狐狸技能操作的考验,虽然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但对我感受非常大,因此我十分的努力,已有不懂得地方就请教带教老师,老师也飞航耐心的教我,积极主动去练习,非常感谢医院为我们提供这么好的锻炼机会。也感谢病人与我们的配合,为我以后真正踏入护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马上要告别护士实习工作,告别学生时代了,在实习阶段,我们收获了好多,收获了知识,技能,友情.....虽然付出了很多,但一切都是值得的,很累,却很高兴,虽然熬夜值班,但一切的一切都说明我们很高兴。 经过几个月的实习,我也有了很多的体会,实习刚开始时,很多东西都不了解,虽然在学校各项操作都锻炼过,但真正在医院用在病人身上时,仍觉得忐忑不安,底气不足。怕自己会出错,怕自己一针下去扎不进血管...... 总而言之,时光匆匆,马上要结束我们的实习生活了,心中充满了不舍与留恋,虽然已有了相当好的技能和经验,但是还有不足之处仍需改进,总之,我一定会做一个合格的护士的。

专科考研可以报的学校有排行以下:

1、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是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广东省共建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位列首批国家“双一流”A类,“985工程”,“211工程”,入选国家“珠峰计划”,“111计划”。

中山大学由广州校区、珠海校区、深圳校区三个校区、五个校园及十家附属医院组成;开设138个本科专业;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59个,专业学位类别37种。

2、暨南大学。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始建于1906年,是中国第一所由国家创办的华侨高等学府,是中央部属高校,全国重点大学,直属中央统战部,国务院侨办领导。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在广州、深圳、珠海有五个校区,校园占地总面积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设有37个学院,58个系,27个直属研究院(所);有本科专业10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9个。

3、华南理工大学。

位于广东广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是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211工程”,“985工程”。华南理工大学原名华南工学院,组建于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期。

最早可溯源至1918年成立的广东省立第一甲种工业学校,正式组建于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是以中山大学工学院、华南联合大学理工学院、岭南大学理工学院工科系及专业、广东工业专科学校为基础。

4、华南师范大学。

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入选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入选国家“111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广东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广东省重点大学。

学校有广州石牌、南海、广州大学城和汕尾4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亩,校舍面积153万平方米,图书402万册;专任教师2577人;有全日制本科生在校26972人,硕士研究生9700人,博士研究生1213人,博士后在站275人,留学生578人。

5、华南农业大学。

一所以农业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优势,以热带亚热带区域农业研究为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的省部共建大学,为广东省“211工程”,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天河校本部4457余亩,增城教学科研基地3804余亩,学校建筑总面积140万平方米;有25个学院(部),101个本科专业;有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山大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暨南大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华南理工大学

央嘎博士的出生年月:1966年8月。

央嘎,男,藏族,1966年8月出生,西藏比如县人。2002年7月获西藏藏医学院藏医学硕士学位; 2010年5月获美国哈佛大学博士学位,硕士生指导小组专家。现任西藏藏医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和讲师、高教研究所所长,西藏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主要 社会兼职: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专家,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藏医药养生保健分会副理事长。2002年9月到2003年1月,担任哈佛大学访问学者和讲 师。从2003年到2010年5月,先后担任了哈佛大学文理学院教员、哈佛大学神学院指导教授、密西根大学讲师等职。

研究方向与重点领域:藏医药历史和文化的研究;藏医热病疫病学的临床与基础研究;藏医药浴学的临床与基础研究。

科研情况:本人以第一副主编及执笔人的身份承担了7万多字的《藏医人体学》的编写工作。承担编写《四部医典大详解》病机学和外伤 学。目前正在参与国家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藏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研究工作。

2011年,由本人主持的“藏医药研究生培养教育研究”项目, 获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十二•五”科研课题立项。2011年,由本人申报的“藏医药拔尖创新人才-研究生培养研究”已经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立项为 “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2011年5月开始, 本人以课题组成员的身份正在参与和完成由中国藏学中心主持的国家级项目《中国藏医药藏汉大辞典》编写工作。

2012年9月开始,以编委的身份参加了《中华 医学百科全书》藏医学卷的编写工作。由本人主持的“藏药浴疗法对RA滑膜细胞的JAK-STAT、MAPK和NF-κB炎症信号网络调控机制研究“项目,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

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王智森(桑吉群佩)教授,男,汉族,1971年生人。著名藏医学家措如·才朗教授亲传弟子,民进成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博士研究生,主任医师。王智森教授1996年拜西藏民族医圣、西藏藏医学院老院长措如·才朗教授为师,学习了藏医理论、藏药秘方及其配制密法,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并多次出访日本、泰国、印尼等地区,治愈了近十万名疑难病患者,取得了良好的口碑。长期致力于民族医药的振兴和发展,自主创新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组分藏药理论和中藏医结合理论体系,并将组分分离和多成分质量分析引入藏药的现代化研究中,开发的组分藏药机理明确、质量可控、安全有效并且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了藏药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先后发表学术论文《五味化痔胶囊快速薄层鉴别与定量测定研究》、《中藏医对糖尿病病因病机的认识》、《组分藏药的研究思路与模式》《归丹沙棘胶囊的快速薄层鉴别与2成分同时定量测定》等30余篇,主编出版了《中藏医诊治歌诀》、《中医藏医美容养生》、《藏药方剂宝库》、《基础藏医学》、《基础藏药学》、《基础藏药炮制学》、《基础藏医学史》等民族医学专著。《中藏医诊治歌诀》被冯理达教授誉为“填补了中华民族医学的空白,是有益于提升中华民族文化的益事,开创了中藏医有机结合的先河。” 现任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藏医学研究室主任、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专家、石家庄藏诺藏医药研究所所长、河北省藏药质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主任,兼任中国现代藏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 、中国虫草素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副理事长、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常务理事、民进河北省委医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科协委员,石家庄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副会长、石家庄市政协常委等职务以及青海民族大学等多所大学客座教授。

西藏阿里象雄文化研究论文

象雄早于吐蕃与唐朝建立了关系。贞观五年十二月,象雄朝贡使至唐,十五年,闻中国威仪之盛,乃遗使朝贡。太宗嘉其远来,以礼答慰焉。而那时,象雄在吐蕃王朝建立前,为青藏高原最古老的大国,文化发达,人口众多。吐蕃王朝松赞干布时代,松赞干布将王妹赛玛噶嫁与象雄王为妻,松赞干布娶象雄妃李特闷为妻,吐蕃与象雄结成联盟,以和亲达到互不侵犯之目的。公元644年,松赞干布之妹赛玛噶被象雄王冷落。这表明象雄强于吐蕃,对吐蕃王室有轻视之举。当时,备受冷落的赛玛噶寄给王兄松赞干布一头巾的绿松石,其意,王兄若能征服象雄,可率兵前来。头饰绿松石,显示出男子汉的勇气;若畏象雄,则头戴头巾,以示示弱。在王妹的激励下,松赞干布发兵攻打了象雄,同年,吐蕃发兵杀了象雄王李迷夏,将一切象雄部落均收为吐蕃治下,列为编氓。至此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公元653年,吐蕃以布金赞?玛穷任象雄之“岸本”,征收象雄部的赋税。公元677年以后,象雄叛服无常,到8世纪中叶,赤松德赞时期,才完全消灭了象雄,据说赤松德赞硬攻象雄不克,于是用计巧取。当时,象雄王共有三妃,最小的名叫故茹妃朗准来,年方十八。吐蕃派使臣拉朗来珠带一野牛角沙金,献给朗准来,说道:“朗准来你这等人,只做了象雄王最小的妾,按理当为王妃王后,对此,吐蕃王也为你不服气。你是否有挽救的办法了,若有,待事成后,你可做吐蕃王的正妃,吐蕃王定会将所辖土地的2/3,赐你为酬谢。”朗准来回答道:“象雄王有遮天盖地的重兵,必然不克,只有一升许的军旅。如果面对面攻打,必然不克,只有巧取才是。”接着又说,“象雄五半月后,与王室众眷属前往黄牛部苏毗静雪地区,就在途中等候杀之。一切内应由我承担。”根据朗准来的计策,吐蕃军队埋伏在色穷和洞穷两地之间(即今腊仓地区的色普和同普地方),待两王相会时,吐蕃兵突然袭击,杀了象雄王。吐蕃以一万之军,战胜了象雄十万之众,这一以少胜多之战役闻名遐迩。从此象雄再无叛乱之举,完全归顺在吐蕃治下。公元846年,吐蕃王朗达玛禁佛,被佛教徒暗杀,吐蕃走向分裂割据。公元10世纪20年代,吐蕃王室后裔班考赞被奴隶起义军所杀,其子尼玛衮率百余人西逃象雄,控制其地,改称象雄为阿里。至此,一代文明古国——象雄王朝在青藏高原上彻底消失了。对于象雄文明的衰落,有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象雄王国是氏族制时代的部落联盟,并未形成政治上的真正的统一;2.象雄王国以游牧经济为基础,难以抵御重大的自然灾害,不能持久地凝聚和维护部落联盟,没有能力建立统一的王权国家;3.受中亚政治和文化的影响,公元前331年,亚历山大东征胜利,琐罗亚斯特教受到沉重打击而衰落,苯教的源头波斯文化对象雄的影响减弱;4.丝绸之路的萧条,使象雄丧失了文明交汇点的优势,象雄文明的源头活水几乎枯竭;5.苯教的衰落,动摇了象雄王国统治的精神支柱,削弱了象雄王国的实力,为强大的苏毗、吐蕃征服和吞并造成了良机。

象雄和吐蕃皆为古玛桑赤面种族分支,同属一族,而语各异。象雄王室姓“亭葛”,西藏古代一氏族名,传说源出于天神。《唐会要》大羊同国条云,“其王姓‘姜葛’,其中‘姜’字译音有误外,与藏文史料载王室姓‘亭葛’音同。说明象雄族与吐蕃同出一派,并非象一些人所说,象雄为羌族,原是羌族的发祥地等等。”并早于吐蕃与唐朝建立关系。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2、3世纪时,今阿里地区札达县、普兰县即为象雄国中心辖区。据《世界地理概况》载:“在岗底斯山西面一天的路程之外,那里有詹巴南夸的修炼地--穹隆银城,这还是象雄国的都城。这片土地曾经为象雄十八国王统治。本教文化史上著名的四贤泽栖巴梅就诞生在这里。这儿还有笨教后弘期的著名大师西饶坚参和其他贤哲们修练的岩洞。”象雄国曾在此中心地域筑有四大城堡:穹隆银城堡、普兰猛虎城堡、门香老鼠城堡和麻邦波磨城堡。 协会成立过程: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趋于丰富多彩,当代西藏各地出现了一批个人和协会,他们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从事着许多有益于社会的活动。本协会自1972开始开展工作以来,为发展本民族的文化事业相继完成并正在做着大量的工作。在阁龙丹增旺扎活佛亲自倡导组建并担任协会领导,以及由阿里地委、行署、地区民宗局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象雄文化发展协会”于2005年4月份正式成立。协会的宗旨:让全社会关注和了解象雄文化独特的人文理念和非同寻常的长处,使象雄文化更好地为社会进步、和谐,为民众安乐服务,亦即“让世界了解象雄,让象雄文化走向世界”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一批热爱藏族文化事业的人士、学者、以及象雄文化研究领域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集社会性、公益性、学术性为一体的社会团体。 象雄乃古代青藏高原之大国,雍仲本教之发祥地。据汉文史料《通典》、《册府元龟》、《唐会要》等载:“大羊同东接吐蕃、西接小羊同、北直于阗,东西千余里,胜八九万”。藏史《苯教源流》载:“象雄与上部(即西部)克什米尔相连,北接于阗雪山及松巴黄牛部之静雪地区(青海西南地区),南抵印度和尼泊尔。”汉藏两史所载象雄地域基本一致。然象雄东接吐蕃,以何地为界,汉史记载不明,藏史《佛法铁注》补充这一疑难载道:“象雄与吐蕃,以后藏之卡日阿为界,藏西北大片地方皆为古象雄之辖区”。 按藏史记载,象雄分上中下三区,上区以琼垄为中心,中区以日阿达郭为中心,下区为苏毗(即松巴)静雪六区,汉文史料则分象雄为大小羊同,将苏毗静雪六区列为独立国。象雄本土即今日之阿里专区所辖全境公元十世纪初,吐蕃王室后裔尼玛,避奴隶起义军,逃窜象雄,占其地,置为吐蕃王室分支属民,故改称为阿里(意为属民)相沿至今。 《漫话古西藏》一书说,“象雄”一词,在象雄语中意为鹏地,即大鹏鸟之地。藏语称鹏鸟为“架琼”,与象雄语文完全不同。根据古象雄人以大鹏鸟为图腾的情况来看,上述解释,完全可信。 现代中外藏学家竭力研究象雄史,其中研究象雄语言文字,更为突出。仅象雄人名和地名而言,象雄在十世纪以前的众多王臣名和象雄境内的六十个地名,均为象雄语,现代人藏文水平再高,也难解其意。阿里地区至今仍沿用古象雄时代的地名,若要了解其义,不懂象雄语,难以知晓。十世纪以后,吐蕃王室后裔统治象雄,传播佛教,通用藏语文,将象雄逐步同化。公元七世纪初,吐蕃王松赞干布在未创造藏文之前,象雄的本教师们,用象雄文缮写本教经,宣道于吐蕃天七赤王(公元前后)时代,就松赞干布时代而言,在未造藏文之前,松赞干布派人带书信向尼泊尔和唐朝求婚,当时很可能用象雄文写成这些书信。 现代在国外的一些藏族学者,认为藏文是在象雄文的基础上,学习克什米尔和印度的声明,进行了改造,这一设想,不无道理。据资料记载,有个别藏学家,将珍藏的与松赞干布同一时代象雄王李迷夏的印文和部分象雄文字,出示为证,进一步证明了确有象雄文。 象雄,汉族学者在历史的后期称之为“羊同”,也有写成“象雄”的,是根据藏文“象雄”两字的译音写成的汉字。在七世纪之前,藏地象雄地区的所有的天文学家、教育学家、翻译师、医师、挂师、算命师、风水师以及一切有文化的学者们都被尊称为“本波”,当时青藏高原的所有文化和宗教信仰都可称为“本教”。古象雄佛法不仅仅涉及到宗教,还涵盖了民风民俗、天文、历算、藏医、哲学、因明学(逻辑)、辩论学、美术、舞蹈、音乐等方方面面,是西藏 及其周边地区人们重要的精神信仰,至今仍对西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由于本教文化在西藏的广泛传播,两个古老民族——象雄族与吐蕃族的长期交往、融合,因此,象雄文明对于藏族文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深远的。 1.本教对藏传佛教的影响。在漫长的历史中,象雄佛教与印度佛教互相渗透、互相借鉴,又各自保持本身的信仰和特点。1000多年来,藏传佛教在广大藏族地区居于统治地位,但是本教的一些宗教仪式、教义和神祇仍然保持着原始的面貌流传至今,如在信奉本教的地区,仍可到处看到“念”、“赞”、“巴色”、“豆拉”、“玛居”等古老神祇的塑像和卷轴画,善男信女们仍虔诚地念诵着这些神祇的祷文。而且有些本教的宗教仪式也已为佛教糅合、接受,如在今天广大的佛教地区看到的“招福”、“福箭”和“俄博”等仪式都是从古老的本教仪式中沿袭而来。一些原是雍仲本教信奉的神祇后来也一直为印度佛教供奉着。 2.本教对藏族文化的影响。在灿烂丰富的藏族文化遗产中,本教文化是发端于象雄并以本教的传播为主线而发展起来的。由于这个宗教产生年代早、传播地域广,对藏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象雄,作为一个民族虽已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但象雄文化却随着时间的推移,渗透和糅合到丰富多彩的藏族文化中,成为广大藏族人民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3.本教对藏族语言的影响。在语言方面,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和社会的进步发展,要想从现代藏语中分出哪些是来自佛教的词汇、哪些是外语借词、哪些是象雄语、哪些是原来的藏语,是一件非常艰巨而细致的工作。尽管如此,但我们仍然能从日常生活用语中发现一些原属于象雄语的词汇,如安多藏语中把火炕叫做hirtshe、客房叫做yushang,仍保持其原始的面目。美籍德人劳弗尔在他的《藏语的借词》一书中列出了34个波斯语借词,并从语言学的角度论证了这些字的原始字根、演变及其转借到藏文中的历史过程,其中有些就是经过象雄文转借到藏文中的。从而说明藏语中不仅含有象雄语的词汇,而且还含有通过象雄文转借的古波斯语词汇。 4.本教对藏族古代医学、星相学方面的影响。幸绕教诫中的四门:夏辛、朗辛、楚辛和斯辛,都各有着庞杂的内容,如夏辛一门就包括卦、占、禳、星算和医学等5个方面。其中星算就是青藏高原最初的天文学。医学对藏医亦有影响,如针灸,一般认为,针灸仅为汉族地区的中医所独有。可是,从敦煌出土的《藏医针灸法残卷》中,却载有与中医不同灸法的针灸内容,如脑穴学、主治适应症及手法等方面都有别于中医的针灸术而独具特色。在《藏医针灸法残卷》的最后一段有记载:“以上械治文书连王库中也没有,是集一切疗法之大成,加之吸收了象雄深奥的疗法写成。”可见象雄医学早已糅合到藏医学中,只不过由于年代久远,又缺少翔实的史料不容易分辨罢了。其他如卦、占、禳等方面的理论,后世著名的宁玛派学者米庞南杰嘉措所著的《象雄吉头》就有详细的论述。

古汉文音译象雄为羊同或扬同,近人音译为象雄,与藏语音更为接近,象雄实乃苯教文化之源。象雄的地域。象雄乃古代青藏高原之大国,雍仲苯教之发祥地。据汉文史料《通典》、《册府元龟》、《唐会要》等载:“大羊同东接吐蕃、西接小羊同、北直于阗,东西千余里,胜八九万”。藏史《苯教源流》载:“象雄与上部(即西部)克什米尔相连,北接于阗雪山及松巴黄牛部之静雪地区(青海西南地区),南抵印度和尼泊尔。”汉藏两史所载象雄地域基本一致。然象雄东接吐蕃,以何地为界,汉史记载不明,藏史《佛法铁注》补充这一疑难载道:“象雄与吐蕃,以后藏之卡日阿为界,藏西北大片地方皆为古象雄之辖区”。按藏史记载,象雄分上中下三区,上区以琼垄为中心,中区以日阿达郭为中心,下区为苏毗(即松巴)静雪六区,汉文史料则分象雄为大小羊同,将苏毗静雪六区列为独立国。象雄本土即今日之阿里专区所辖全境。公元十世纪初,吐蕃王室后裔尼玛,避奴隶起义军,逃窜象雄,占其地,置为吐蕃王室分支属民,故改称为阿里(意为属民)相沿至今。象雄的语言文字 《漫话古西藏》一书说,“象雄”一词,在象雄语中意为鹏地,即大鹏鸟之地。藏语称鹏鸟为“架琼”,与象雄语文完全不同。根据古象雄人以大鹏鸟为图腾的情况来看,上述解释,完全可信。现代中外藏学家竭力研究象雄史,其中研究象雄语言文字,更为突出。仅象雄人名和地名而言,象雄在十世纪以前的众多王臣名和象雄境内的六十个地名,均为象雄语,现代人藏文水平再高,也难解其意。阿里地区至今仍沿用古象雄时代的地名,若要了解其义,不懂象雄语,难以知晓。十世纪以后,吐蕃王室后裔统治象雄,传播佛教,通用藏语文,将象雄逐步同化。公元七世纪初,吐蕃王松赞干布在未创造藏文之前,象雄的苯教师们,用象雄文缮写苯教经,宣道于吐蕃天七赤王(公元前后)时代,就松赞干布时代而言,在未造藏文之前,松赞干布派人带书信向尼泊尔和唐朝求婚,当时很可能用象雄文写成这些书信。现代在国外的一些藏族学者,认为藏文是在象雄文的基础上,学习克什米尔和印度的声明,进行了改造,这一设想,不无道理。近期,个别藏学家,将珍藏的与松赞干布同一时代象雄王李迷夏的印文和部分象雄文字,出示为证,进一步证明了确有象雄文。象雄人的族源和图腾崇拜。象雄和吐蕃皆为古玛桑赤面种族分支,同属一族,而语各异。象雄王室姓“亭葛”,西藏古代一氏族名,传说源出于天神。《唐会要》大羊同国条云,“其王姓‘姜葛’,其中‘姜’字译音有误外,与藏文史料载王室姓‘亭葛’音同。说明象雄族与吐蕃同出一派,并非象一些人所说,象雄为羌族,原是羌族的发祥地等等。”据《雪山目录》载,吐蕃王室始祖聂赤赞布出世前后,象雄相继出现十八代鹏甬王,按顺序排列,他们是赤危、司伦、格蚌、列扎古格,君亚木阔、吉列古格,蚌君结、尼罗危亚、达朗司吉、札玛迪蚌、递堆白、列危结、协君师夺、黎穆朗卡、木危诺、色司杰、尼罗维亚、牟玛托郭等。以上十八代王,均以大鹏鸟甬饰其王冠左右两侧,其地神祗亦然。加之象雄一词和境内其它一些小地方均以大鹏鸟命名。可以断定,象雄人重大鹏鸟,无疑以大鹏鸟为图腾。象雄人居牦牛帐篷和洞穴,以畜牧为业,以牛羊为食。后期发现达然科和琼宗等地有水渠和房屋田地遗址,大概在七世纪以前已有农业。这在松赞干布王妹赛玛噶嫁象雄王李迷夏以后,王妹唱给王兄的歌词为证,歌道:“我们的一份饮食,是鱼和麦子,吃起来是吃不完的。”象雄以牧为主,兼有农业,海拔五千米左右,多盐湖,气候干寒。象雄为苯教之源。象雄人笃信苯教,重鬼神,喜卜巫,忌食野马肉。象雄盛世、即十八代鹏甬王之时,也是雍仲苯教盛行之际,雍仲苯教文化源远流长,遍及青藏高原,至今深深地影响着藏族人民的社会生活。苯教鼻祖为登巴幸绕,传说出生于佛教祖师释迦牟尼同一时代。苯教初由幸绕家族世代相传承,后改为师徒相传。简单地说,象雄在流行苯教之前,崇拜图腾。随后出现“仲”即口传历史故事的所谓“说史人”道过去者。嗣后出现“迪乌”卜巫,即占卜未来者。继而出现“苯教”即诵经祭神,为现世人间除障者。早期的西藏高原,有自己一套“道过去”、“卜未来”、“济现在”的班子,以此扶持国政,左右王室,安民济世,长期不受外界思想的干扰。早期的苯教不信有来世,认为现世人类的疾苦灾难,可由苯教巫师解除。这在八世纪中叶,佛苯斗争时,有苯教权臣玛相春巴吉之言为证。他指责佛教说:“佛教宣扬来世转生,尽是谎言。现世人若有灾,苯教即能除障化吉。”一语道破了抵制外来思想的情绪。苯教认为万物有灵,天有天神,天神为最尊。山有山神和山妖,树有树精。江河、湖水、山泉、地下皆有龙。人若有灾病,皆因得罪神鬼所致。其简单的禳解法,以煨桑开道迎请神灵,然后梵烧食物,神鬼嗅味而饱之,再不加害于人。若有疑难,以五彩靴带占卜,可知吉凶。以门窗涂黑色,门前画雍仲图案为镇邪。诸如此类,都是苯教的仪式,并非外来佛教的仪轨,现代人把藏族的一切社会现象,均误认为是佛教色彩,其实许多民间习俗,大量的是苯教仪轨,现已演变为民间风俗习惯,不易分清哪些是佛教的,哪些是苯教的,又如苯教巫师的骑鼓飞身仪式,演为“安羌”各种形式的鼓午。苯教祭祀时的赞神仪式,演为“协钦”大歌,即婚礼时的赞吉祥歌舞。现代人难以寻其源。总之,吐蕃文化,说它是佛教文化,不如说它是佛苯融合的文化,更确切些,研究西藏文化,必先研究象雄文化,才能寻其源解其秘。象雄的兴衰 象雄早于吐蕃与唐朝建立了关系。贞观五年十二月,象雄朝贡使至唐,十五年,闻中国威仪之盛,乃遗使朝贡。太宗嘉其远来,以礼答慰焉。象雄在吐蕃王朝建立前,为青藏高原最古老的大国,文化发达,人口众多。松赞干布之世,以王妹赛玛噶妻象雄王,象雄妃李特闷嫁松赞干布为妻,吐蕃与象雄结成联盟,以和亲达到互不侵犯之目的。公元六四四年,松赞干布之妹赛玛噶被象雄王冷落。这表明象雄强于吐蕃,对吐蕃王室有轻视之举。赛玛噶寄给王兄松赞干布一头巾的绿松石,其意,王兄若能征服象雄,可率兵前来,头饰绿松石,显示出男子汉的勇气。若畏象雄,则头戴头巾,以示弱女。在王妹的激励下,松赞干布发兵攻打了象雄,是年,吐蕃发兵杀了象雄王李聂秀,将一切象雄部落均收为吐蕃治下,列为编氓。至此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六五三年吐蕃以布金赞·玛穷任象雄之“岸本”,征收象雄部的赋税。公元六七七年以后,象雄叛服无常,到八世纪中叶,赤松德赞时期,才完全消灭了象雄,据说赤松德赞硬攻象雄不克,于是用计巧取。当时,象雄王共有三妃,最小的名叫故茹妃朗准来,年方十八。吐蕃法臣派拉朗来珠,带一野牛角沙金,献给朗准来,说道:“朗准来你这等人,只做了象雄王最小的妾,按理当为王妃王后,对此,吐蕃王也为你不服气。你是否有挽救的办法了,若有,待事成后,你可做吐蕃王的正妃,吐蕃王定会将所辖土地的三分之二,赐你为酬谢”。朗准来回答道:“象雄王有遮天盖地的重兵,必然不克,只有一升许的军旅。如果面对面攻打,必然不克,只有巧取才是”。接着又说,“象雄五半月后,与王室众眷属前往黄牛部苏毗静雪地区,就在途中等候杀之。一切内应由我承担。”根据朗准来的计策,吐蕃军队埋伏在色穷和洞穷两地之间(即今腊仓地区的色普和同普地方),待两王相会时,吐蕃兵突然袭击,杀了象雄王。吐蕃以一万之军,战胜了象雄十万之众,这一以少胜多之战役闻名遐尔。从此象雄再无叛乱之举,完全归顺在吐蕃治下。公元八四六年,吐蕃王朗达玛禁佛,被佛教徒暗杀,吐蕃走向分裂割据。公元十世纪二十年代,吐蕃王室后裔班考赞被奴隶起义军所杀,其子尼玛衮,率百余人西逃象雄,控制其地,改称象雄为阿里。公元十世纪后半期,尼玛衮之子意希沃,在阿里扶植佛教,建立寺院,迎请阿底峡大师,弘扬噶当教,逐步削弱了苯教势力。后期的苯教徒,改穿黄教袈裟,移居牧区和康区的边鄙地方,怯生生静悄悄地在遍布黄教势力范围内进行布道,苯教徒在青藏高原被大力削弱的情况下,不敢与佛教明争,只得暗斗。譬如,转经时,逆时针方向反转,面对神背部作祈祷,如此等等以示对佛教的反抗,以后,苯教在与佛教抗争中逐渐融合。如今可以说,完全纯粹的苯教已不复存在。但是,苯教在藏族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雄文明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到公元元年之间,地处南亚、西亚、中亚与东方之间的交通要冲,其核心区域就是如今的阿里高原,与大量外界文明都有交流。这里也是雍仲苯教的起源之地,早在古印度佛教传入之前千年,古象雄佛法就已经相当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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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法律毕业论文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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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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