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论文开题报告的区别在于:国内论文开题报告更加强调论文的实践性,要求论文解决实际问题,而国外论文开题报告则更加强调理论方面,重点探讨理论问题。论文开题报告的联系在于,无论是国内论文开题报告还是国外论文开题报告,它们都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是申请论文研究课题的重要文件,它们都要求清楚地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及进展情况。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所以很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你可以参考一下相关军事网来写你的答案。
你的选题我不懂,但是国内外研究现状其实就是文献综述,从你的选题可以看出你可以选择这样的架构1、关于网络组建的研究,这点又可分为国内和国外研究两块,国内上期刊网,国外的也可以上西文期刊网或者直接上雅虎的外文网站上查询;2、关于中小型企业的网络组建的研究,这点这要是中小型企业网络组建的必要性啊、怎么做啊之类的别人是怎么研究述说的。呵呵,隔行如隔山,我是学文的,还真不是很通啊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与外界的关系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中欧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向前迈了一步。本文结合中欧关系的现状,谈谈自己一些看法,并且从中方角度浅谈如何应对中欧的现状。关键词:国际关系 中欧 全球化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与外界的关系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2004年之后中欧结束了长达10年的“蜜月期”,逐渐的进入了一直复杂的环境之中。一、 中欧关系的现状1.合作的关系中欧的战略伙伴关系没有能够取得比较有突破性的进展。曾处在“蜜月”期的中欧双方都希望让合作的加深来解决一些问题,同时也加强彼此的合作关系。例如,中方觉得欧盟应取消对华的军售禁令,应该承认中国市场的经济地位。虽然欧方也作了积极的回应,然而在这两个问题上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双方没有能够在任何一个重大的问题上真正的展现出中欧合作的强烈期望。 2.竞争的关系 中欧在曾经相互合作的领域里也出现了竞争的关系。在经济关系上,中欧关系一直是以合作互补性的典范著称。过去的近些年中欧之间的贸易基本保持平衡,其中,欧盟在中国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欧洲的企业也获得了预期的市场,强化了自身的竞争水平。然而,在2004年欧盟成为了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之后,彼此的竞争的关系在经济关系中也变的明显了。欧方不停的抱怨中方对欧不断扩大的贸易顺差,频繁的运用针对中国的进口产品的保护主义的措施。欧盟也在不断的给中方施加压力,一再要求中国要开放本国的市场以及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在2006年欧盟曾发表的对华政策的文件中更是把中国看作是“对欧盟贸易政策的最大挑战”,甚至还提出了让中国做出让步的要求。不仅如此,中国曾参与的欧盟伽利略卫星定位系统的研究,这被看做是中欧合作的具有标志性的一个事件。然而现在,因为欧方不断的在这个计划中去排挤中国,中国已开始加速自主研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并且在频率的占用上面与欧盟形成了正面的竞争关系。3.外交新问题在一些曾不相关联的事情上,中欧之间出现了新的问题。中国和非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在2005年之前并没有引起欧盟各国的关注,这也和中欧的双边关系没有什么关系。但是2005年之后,中欧就中国对非的政策一直表现出不满。在一些政治的问题上,欧方也经常地指责中国与津巴布韦和苏丹这些在欧方看来属于专制的国家所保持的友好关系。欧方对中国在非洲的能源以及矿产的资源领域中的投资活动很是不满,总是把中国比做是抢夺非洲资源侵略者。对于一些援助的问题,欧方还经常地指责中方不加任何的政治条件的一些援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
一章 绪论 研究背景:论文所述问题发生的背景,也就是近几年大概围绕这个事情发生了一些什么,也可以写一点写作动机。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目的就是中心思想,你想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意义就是你论文的作用,你能给当下社会带来什么帮助,可以分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方面写,比较能凑字数。 研究综述:围绕题目写一些该领域的专家都发表过什么样的观点和著作,时间离现在越近越好。 研究方法:(1)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2)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3)多学科综合运用。——————无非就是这些套话,大家可以参考其他论文。 第二章 概念简述 一般题目当中都要涉及到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论文的核心。这一章就是给读者说明白这是一个什么概念。 概念当中主要元素的一一界定:把论文所要表述的核心概念拆解成几个基本元素,逐一进行定义,让读者明白你主要说的什么。 核心概念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一下论述主题需要用到哪几个领域的理论。这个可以参考优秀论文,也可以参考研究综述当中的一些资料。 第三章 该领域目前现状 及 所存在的问题 吐槽的一章。刚才说的全是理论,这章说的全是实际情况。 历史沿承:能推多早推多早,从盘古开天辟地时说起也不算你不对。当然,最主要的分几部分:1、古代;2、近代;3、解放后;4、改革开放后。 目前现状:该领域在进入21世纪新时期以后的发展现状。可以参考研究背景当中一部分信息,也尽量分点写,比较清爽。 存在问题:ok,尽情的吐槽吧。记得分出1、2、3点哦,这样会喷得比较爽的,对后面的写作也有帮助。 第四章 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借鉴 说说别的地方的故事吧。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面对的现状和的问题,在不同的体制下都是如何处理的。 一般写4个经验借鉴为最好。俩发达国家,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亚洲国家或地区。最后再写一段总结性的文字,申明我们需要学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哪一部分。 注意!!!:一定要注意与存在问题的照应。 第五章 对策建议 这是文章最关键的地方,要证明你上面喷了那么半天之后你能提出合理的意见,而不是跟个愤青一样纯粹为了泄愤。 解决存在问题 应遵循的原则:可参考理论基础当中的某些桥段,同时也注意与其尽量保持一致。 —— 解决存在问题 应采取的措施:作者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对策。
当前,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在曲折中继续发展。总体和平、局部战争,总体缓和、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国际局势的基本态势。 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仍面临着不容忽视的挑战。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尚未根本改变,局部的战乱、紧张、动荡此起彼伏,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全球安全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面对新的挑战,各国应超越传统观念,顺应时代潮流,加强交流合作,密切相互协调。应当积极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努力建立适应各国发展水平和要求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改革不合理的国际金融和贸易体制,保障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发展的权利。应当充分尊重各国文明发展的多样性,各种文明和各种发展道路应和谐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进步。中国愿同各国加强协调与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实现一个持久和平与普遍繁荣的世界做出积极的努力。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勇敢、智慧和勤劳的祖先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文明有的成为了历史,有的生生不息地一直延续下来,有的相互交融产生了新的文明.今天,人类文明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科技进步和经济文化交往缩短了各种文明之间的距离.无论在巴黎的香榭丽舍大街还是在北京的长安街,都可以看到不同服装、不同肤色、不同母语的人们接踵而行.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人们的交往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密切,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因素已不再局限于某一种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她赖以生存和延续的基础.无论对中华民族还是对法兰西民族来说,我们各自继承和发扬的文化都是民族之根、国家之魂.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特征.文化多样性之于人类社会,就如同生物多样性之于自然界一样,是一种客观现实.只有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才能使人类文明得以发展. 如何才能使不同文明共存和发展,归根到底在于“和”.这就是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和睦,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上,我们应该把和平放在第一位.不同文明的国家之间有没有可能和平相处?答案是肯定的.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上,有60多亿人口,200多个国家,2500多个民族,6000多种语言,有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等多种宗教.正是这些不同文明的相互依存、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映生辉,才构成今天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国自古就有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的思想.“以和为贵”就是说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要以团结互助、友好相处为最高境界;“和而不同”就是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既能容纳不同的文明存在,又能保留自己的优秀文明传统;“和实生物”就是说只有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吸收借鉴,才能文物化新,推进文明的进步.“和”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也是中华民族不懈追求的理想境界.早在一千多年前,中国的唐代对外交流就非常活跃.世界上与唐朝交往的国家有七十多个.丝绸之路上和平的使团、商队络绎不绝.中国文化那时就传播到了东罗马帝国、阿拉伯国家,同时唐代的舞蹈、音乐、绘画、食品、服装、宗教也吸纳了外来文化的精华,将中华文明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 题名(Title,Topic)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 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 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 and 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关键词(Key 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 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关键词是标示文献关建主题内容,但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或主题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纵观全文,先出能表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或词汇,这些住处或词江,可以从论文标题中去找和选,也可以从论文内容中去找和选。例如上例,关键词选用了6个,其中前三个就是从论文标题中选出的,而后三个却是从论文内容中选取出来的。后三个关键词的选取,补充了论文标题所未能表示出的主要内容信息,也提高了所涉及的概念深度。需要选出,与从标题中选出的关键词一道,组成该论文的关键词组。关键词与主题词的运用,主要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以及适应国际计算机联机检索的需要。一个刊物增加“关键词”这一项,就为该刊物提高“引用率”、增加“知名度”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五)引言(Introduction)引言又称前言,属于整篇论文的引论部分。其写作内容包括: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验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引言的文字不可冗长,内容选择不必过于分散、琐碎,措词要精炼,要吸引读者读下去。引言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
论文正文要点⑴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论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五级。要求以毕业论文为例,现说明论文正文版面格式:①正文部分与“关键词”行间空两行;②汉语正文文字采用小四号宋体;英语正文文字采用TimesNew Roman12号,标题汉语采用四号黑体,英语采用Times NewRoman14号,每段首起空两格,倍行距;③段落间层次要分明,题号使用要规范。理工类专业毕业设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序号与层次要求;④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无违反政治上的原则问题与言论,要采用计算机打印文稿;⑤图表要求:所有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准用徒手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作要求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图,图表中的文字汉语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10. 5号;图表编号要连续,如图1、图2等,表1、表2等;图的编号放在图的下方,表的编号放在表的上方,表的左右两边不能有边;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春秋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论法治与德治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冲突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系 郭芳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历来就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如何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当前人们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道德是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和应该不应该的行为规定。因此,这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第一,形式性与实质性。作为可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法律所能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并要求行为必须结合具体的环境和条件来实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第三,事后性与事前性。法律是惩恶于已然的,因此,它具有事后性,而道德则不同,它是防患于未然的,具有事前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更多地侧重于事后调节,而道德作为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它是人们事前的评价准则。 第三,惩恶性与扬善性。法治以性恶论为基础,侧重于站在坏人的立场上看待问题,以性善论为基础的德治是侧重于站在好人的立场上看问题的。 第四,清晰明确性与抽象模糊性。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伴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有客观普遍的明确的标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它的内容存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和言论表现出来。 第五,他律性与自律性。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和强制力( 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作为后盾的,以保证人伦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道德只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人们的内心信念等精神力量来维持,靠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 第六,系统性与分散性。法律是统一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一个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阶有机组成的逻辑严谨的体系。道德则不具有这种特征,它可能来自于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民族和种族,并形成不同的体系,每个体系中的道德规范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和效力等级划分。 既然法律和道德自有个性,那么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内在联系呢? 第一,法律与道德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互相依赖,互为支持。只讲法律,废除道德,往往会造成严刑峻罚,最终造成社会的混乱,同时不讲法律,只讲所谓道德,则使人的行为没有畏惧,不知收敛,最终也会造成社会混乱。 第二,法律是手段,道德是目的。法律的最高目标并不是打击了多少罪犯,调处了多少纠纷,而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引导人们依法办事。法律的目的,就是达到道德的效果,而道德的效果也有赖于法律来实现。 第三,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只有提高了全民道德水准,以先进的道德观念引导人、教育人,才能使人人遵纪守法,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保障,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严厉处罚,没有对各种矛盾的最终调处标准,就会使人们的行为失去准则,道德也就成为一场空。 二、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途径 (一)立法途径: 这是指法律确认或吸收的道义标准,使之成为法定标准以直接促进道德建设。 第一,对能够成为法律规范的道德规范的要求 1、确保道德规范的进步性。作为道德规范,其形成就是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变化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道德规范相对于社会经济、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将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道德法律化,势必造成恶劣影响,起到反作用。 2、是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一般认为,道德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反映义务要求的道德,这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的,属于低层次的道德;二是反映人们愿望追求的道德,这属于高层次的道德。对于低层次的道德可以通过立法用强制力量使之得以实现。而高层次的道德主要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一种向往,是不可能法律化的。 3、该道德规范应符合时代发展和各国具体情况的要求。新加坡在1996年确立了一条法律,在自己家中裸体,也属违法。其立法理由是,现代城市的建筑高度密集,可视度很强,如果一个人不拉窗帘,在自己家中裸体,便可被邻近楼群的人看见,有伤社会风化,这条法律与另外一些国家存在着的“裸泳海滩”合法化形成鲜明的强烈对比。因此,在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规范时,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时代发展和各国的具体情况。 第二,道德如何入法 将道德规范收入法律规范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1、尽可能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明确化、具体化、规则化,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比如说将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义务等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并明确规定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使之具操作性。 2、将难以具体化、明确化的道德原则直接引入法典,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法律规则永远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却是无限的,所以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常常因缺乏明确的规则或者法律条文而无法解决。而由于道德规则的概括性、抽象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这样,上升为法律规范的道德原则就可以成为法庭审判的依据,从而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 3、通过立法规定准用性的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如在立法中肯定习惯或道德规范在法律实践中作为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二)执法、司法途径 由于现实的法治和理想的法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法”与“德”的矛盾。 首先,一般情况下,法官应依照法律的“普遍性”、“一致性”的要求,对各种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论该行为是否违反道德。因此,假如法官在个案的审判中经常地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追求社会道德目标,那么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道德在执法、司法领域也应具有相应的作用。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保障体现在“从政道德”和“司法道德”的作用上。法律必须由一大批行政管理人员的司法人员来加以执行和适用,如果握有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官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以权代法,以权废法就会随时出现。这就对执法、司法主体自身的职业道德因素提出了高层次的要求。首先,文明、严格是执法者的基本道德。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简单粗暴、恣意放任,就损害了法律、法治应有的权威。其次,客观、公正是司法者的基本道德。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职业道德的滑坡和司法者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因此,加强司法者的客观、公正的司法职业道德就尤为重要。而客观、公正的司法职业道德,需要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也需要视正义为司法首要价值的司法者的大量涌现。 (三)加强在守法中的道德引导 撇开守法主体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具体差别,我们可以把守法主体大致分为法律职业群体与普遍社会公众全体。两大群体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等存在差异,守法时的道德遵从度往往有层次差别。 法律职业群体,特指从事法律服务与法学教育工作的人。对于该类群体,所设立的标准应比普通公众的道德标准高。首先要求其在复杂的多变的社会中有效、持久的进行道德自律;其次,要引导该类群体理性地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素质,而这种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修正实在法的动力。而对于普遍的社会公众的守法的道德引导,第一,要强化守法道德宣传,强调其行为方式的合法性。许多普遍公众平素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但当自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却又千方百计地想打通关系以便使案件结果对自己有利,这样就形成了民众还普遍存在对法治的渴求心理与行动的非法律范式的错位。第二,要树立普通社会公众为权利而斗争光荣的信念。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我国民众权利意识淡薄,致使政治上经济上的强者恃强凌弱,法律规定的权利很多成了纸上宣言的情形时常可见。因此,应加强对普通公众的守法的道德引导。
作为国家,无论是奉行法治还是提倡道德,最终的落脚点还在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以下是关于中西方法治与德治思想融合的思考的论文,供大家阅读 法律的权利推定 。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由于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更强调德治,法治思想并未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从统治者到普通民众也从未建立起相应的法治意识,取而代之的是以纲常伦理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及其衍伸,在漫长的历史时期被称之为“德”。德治理念成为中国这块土壤上孕育出的独特而又不容忽视的政治文化。因而,探究中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理念的表现及传承关系,对于理解我国当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先秦法家与儒家思想 及其在中国古代治国方略中的体现法家和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时期。具体而言,法家思想发源于春秋末期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实践之中,而儒家思想部分秉承了夏、商、西周以来的“德”“礼”思想,并在春秋、战国时期得到系统化、理论化的发展,在大约三四百年的时间内,两者相争、相抗也相互融合于治国实践中。 夏商以来,“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中蕴含着神和人的两大因素,统治权源于上天的授予,却也由统治者的德政而维系; 西周的礼法又为“德政”赋予了具体的内涵。而这种神与人的均衡在西周末年逐渐衰落,周平王迁都后,“礼崩乐坏”,儒家克己复礼的主张应运而生。 战国是变法图强的时代,各诸侯国或主动、或被动,都先后处于了社会变革的浪潮之中。首开先河的是魏国的李悝变法,强调统治之“势”以加强国君的实际权力,主张“选贤任能”而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削弱旧贵族特权,实施重农政策; 编制《法经》以稳定社会秩序,任用吴起改革军制,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理想。后来,吴起奔楚,在楚悼王支持下,进行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改革,紧随其后的是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韩昭侯于公元前 355 年实行变法,因而申不害强调君主的统治要暗中用“术”以保证君主的权威,建立官吏任免考核制度、整顿吏治,一时韩国冶铁业居诸侯国第一位,军队建设有较大改进,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而在各国变法中,成效最为显着的是秦国商鞅变法。 公元前 359 年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开始变法,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编制户口,在中央改革爵位制度,在地方推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整顿社会风俗,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家庭制度,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否则加倍征收户口税。商鞅变法在经济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促进了秦国封建经济的繁荣发展,为秦国的富国强兵乃至统一全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政治上使得封建国家机器的职能更加健全,秦国基本上建立起稳固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体制,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对秦统一六国后的治国方略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战国法家学说之集大成者是韩非子。韩非子对韩国“术”治的利弊有着深刻的认识; 师从荀子又系统地接受了儒家思想的教育; 后因政治原因留居秦国,对商鞅变法及其效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促成了韩非子法家思想的最终形成。冯友兰在《中国哲学简史》中,将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概括为“法”“术”“势”。冯友兰指出,“法”的思想源于商鞅的《商君书》,在于以明示的法令、严峻的刑罚来调整和规范上至君主、下至臣民的几乎所有行为; “术”的思想源于申不害的《申子》,在于所谓帝王御下的心术;“势”的思想源于李悝的《法经》,在于建立君王专制统治的权威。这一概括较为准确地涵盖了《韩非子》的各章节,受到了后来者的推崇。但笔者认为,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在表象上虽与儒家学说针锋相对,但政治理论体系实质融会了儒家的治国理念,而且比同时代的孟子更为关注现实世界的变化。韩非子的“法”较之于商鞅已明显缓和,“术”被限制了适用范围,“势”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靠君主的“道”来建立。这种四位一体的研究范式,为法治与德治的契合提供了最初的理论和实践模式。 在之后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法治与德治思想并未完全分割,二者相伴出现于每一历史阶段的治国方略之中。秦统一后的郡县制,更多体现的是法家大一统的思想; 汉初的休养生息遵循黄老无为之治,但举孝廉为官的取士制度却直接反映了儒家尊尊亲亲的伦理观念;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做法确实推广和弘扬了儒家文化,却始终不能阻碍法治的发展,历朝历代都不曾忽视过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确立,唐代制定《唐六典》和《唐律疏议》而使中华法系闻名于天下,而《贞观政要》中的论述却多源于儒家思想的熏陶; 宋代程朱理学兴盛,崇尚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追求,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三司的设立和三司推案制度的确立却成为封建社会中经典的司法审判制度; 及至盛行于明清的科举制度以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为本,选取熟谙孔孟之道的士子入仕,而刑名法术之学也日渐兴盛。可见,中国自先秦以来,法治与德治的并存与共融关系始终没有被割断。 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道德因素 与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相类似,在西方古代政治思想中法治并不是最先产生的治国方略。在古希腊,早期的智者和伊壁鸠鲁派在自然法思想指导下主张人治的政治理念,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早期也是人治主张的拥护者,柏拉图在政治实践中对“哲学王的统治”失去信心后才转而求其次,认为“法治”是统治人类世界第二等好的选择,而柏拉图所指的“哲学王”不仅是智慧化身,而且也是道德典范。因而,在这一时期的政治文化中智慧与道德的统治比法治有更强的合法性。亚里士多德是首位推崇法治的西方哲学家,不仅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而且指出了法治的两大要素,一是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二是被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看似对法治的偏爱,却在认定“良法”与“恶法”的标准问题中体现了道德的指导意义。 古罗马是法学发达的时代,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罗马法曾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经济第一部世界性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着较完备的结构体系,不仅规范了罗马市民社会生活,也培育了民主与法治文化。中世纪末,欧洲大陆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这三大运动交织,启蒙思想中结合了对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缅怀,并将资本主义因素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私有财产权利融入其中,丰富了西方法治精神的内涵。但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且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的道德重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其影响较强的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大量继承了罗马法的内容,也传承了古罗马的法治精神,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与东方传统国家相比,其国家的职能则略显被动和消极,不主动侵入公民的个人生活成为国家的美德。同时,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和政治应然状态的抽象研究,到历史法学派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规律探索,和哲理法学关于家庭、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进一步论证,再到功利主义对政治社会关系形成原因的追溯,社会道德始终没有走出政治理论的研究视野。 与大陆法系相对应的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体系中也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和相对独立性。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源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以判例为主要形式; 但时空的差异一度对判例法的公平与正义提出了挑战,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由此应运而生,以道德和公序良俗对普通法进行修正,以求达到法律与道德和正义的平衡。 综上,不难看出,西方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因素,并在政治社会规范的刚性与柔性两极之间不断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对适应社会发展、缓和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对我国现阶段法治与德治思想融合的思考 就我国而言,“依法治国”已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并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四个方面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要求,既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方向,又适应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而“以德治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二者的具体要求中可以看出,正如西方法谚中所说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是同一行为规范体系中处于不同层级的要求,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交融与互补关系,法律要求不违法、不犯罪,而道德规范希望人们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正是法治与德治的融合,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和谐和融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注重经济建设,致使优秀传统文化、西方的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政治文化都没有能够迅速地通过政治社会化的各种渠道,渗透到人们思想的各个层面中并得以指导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说明我国的政治文化尚处于“破而未立”状态,急需在全社会培育一种以恪守法治为基础,以弘扬美德为目标的政治文化体系。 从这一角度来看,法治与德治更是处于同一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层面。道德是人的品质,但德治不是人治。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治理过程中是否有人的介入,而在于掌握政治权力的主体是依据什么来行使权力的,依法行政是法治的表现,仅凭一己的意志任意施为则是人治。如何行使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不仅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还要依赖主体道德水平的内在影响。因而,法律与道德始终不能相互割裂,更不应产生对立,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公民的道德水平也会相应较高; 道德水准较高的社会中,各项法律制度也会得到较好的遵守和执行。 作为国家,无论是奉行法治还是提倡道德,最终的落脚点还在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以法律制度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道德提升来缓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站在治国方略的高度,将法治与德治更好地融合在一起,才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利益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李德龙. 先秦时期“德”观念源流考[D]. 长春: 吉林大学,2013. [2]朱仁显. 早期儒法治国思想融合的轨迹与影响[J]. 政治学研究,2003( 1) : 54 -63. [3]张书霞. 传统文化中“法治”与“德治”思想的梳理及启示[J]. 学术交流,2010( 6) : 37 -39. [4]许青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传统文化基础研究[D].济南: 山东大学,2012. [5]钱同舟. 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理论博弈[J]. 学习与探索,2010( 2) : 47 -49
中国园林造园艺术手法的特色~~~~首先,中国古典园林的园景上主要是模仿自然,即用人工的力量来建造自然的景色,达到“虽有人作,宛自天开”的艺术境界。所以,园林中除大量的建筑物外,还要凿池开山,栽花种树,用人工仿照自然山水风景,或利用古代山水画为蓝本,参以诗词的情调,构成许多如诗如画的景。所以,中国古典园林是建筑、山池、园艺、绘画、雕刻以至诗文等多种艺术的综合体。中国古典园林的这一特点,主要是由中国园林的性质决定的。因为不论是封建帝王还是官僚地主,他们既贪图城市的优厚物质享受,又想不冒劳顿之苦寻求“山水林泉之乐”。因此,他们的造园,除了满足居住上的享乐需要外,更重要的是追求 幽美的山林景色,以达到身居城市而仍可享受山林之趣的目的。其次,中国古典园林因受长期封建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是封闭的,即园林的四周都有围墙,景物藏于园内。而且,除少数皇家宫苑外,园林的面积一般都比较小。要在一个不大的范围内再现自然山水之美,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是突破空间的局限,使有限的空间表现出无限丰富的园景。在这方面,中国古典园林有很高的艺术成就,成为中国古典园林的精华所在。一般来说,中国古典园林突破空间局限,创造丰富园景的最重要的手法,是采取曲折而自由的布局,用划分景区和空间、以及“借景”的办法。 所谓曲折而自由的布局,是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园林惯用的几何形图案的布局相对而言的。这种曲折而自由的布局,在面积较小的江南私家园林,表现得尤其突出。它们强调幽深曲折,所谓“景贵乎深,不曲不深”,讲的就是这种手法。例如,苏州多数园林的入口处,常用假山、小院、漏窗等作为屏障,适当阻隔游客的视线,使人们一进园门只是隐约地看到园景的一角,几经曲折才能见到园内山池亭阁的全貌。以布局紧凑、变化多端、有移步换景之妙为特点的苏州留园,在园门入口处就先用漏窗,来强调园内的幽深曲折。至于园内的对景,也不象西方庭园的轴线对景方式,而是随着曲折的平面,移步换景,依次展开。有的则在走廊两侧墙上开若干个形状优美的窗孔和洞门,人们行经其间,它就象取景框一样,把园内的景物象一幅幅风景画那样映入优美的窗孔和洞门。至于划分景区和空间的手法,则是通过巧妙地利用山水、树木、花卉、建筑等,把全园划分为若干个景区,各个景区都有自己的特色,同时又着重突出能体现这一园林主要特色的重点景区。例如,苏州最大的园林拙政园,全园包括中、西、东三个部分,其中中部是全园的精华所在。同时,水的面积约占全园五分之三,亭榭楼阁,大半临水,造型轻盈活泼,并尽量四面透空,以便尽收江南水乡的自然景色。园内的空间处理,妙于利用山、池、树木、亭、榭,少用围墙。故园内空间处处沟通,互相穿插,形成丰富的层次。再如北京的颐和园,它的规模很大,全园面积约平方公里,它可以分成许多个景区,其中有些景区还形成大园中包小园,如谐趣园。但在这许多景区中,昆明湖与万寿山则是它的精华所在。正是这些重点的景区构成了这些园林的主要特色。各个园林不论其大小,只要主要景区很有特色,即使其它方面略有欠缺,也仍可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至于“借景”这种艺术手法,更是中国古典园林突破空间局限、丰富园景的一种传统手法。它是把园林以外或近或远的风景巧妙地引“借”到园林中来,成为园景的一部分。这种手法在我国古典园林中运用得非常普遍,而且具有很高的成就。例如,现存苏州古典园林中建园历史最早的沧浪亭,它的重要特色之一便是善于借景。因为园门外有一泓清水绕园而过,该园就在这一面不建界墙,而以有漏窗的复廊对外,巧妙地把河水之景“借”入园内。再如北京的颐和园,为了“借”附近玉泉山和较远的西山的景,除了在名为“湖山真意”处充分发挥借景手法的艺术效果外,在其它方面也作了精心的设计。如颐和园的西堤一带,除了用六座形式不同的桥点景外,没有高大的建筑屏挡视线。昆明湖的南北长度也正适合将园内看得见的西山群峰全部倒映湖中。同时,两堤的桃柳,恰到好处地遮挡了围墙,园内园外的界限无形之中消失了。西山的峰峦、两堤的烟柳、玉泉山的塔影,都自然地结合成一体,成为园中的景色,园的空间范围无形中扩大了,景物也更加丰富了。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是一幅以万寿山佛香阁为近景、两堤和玉泉山为中景、西山群峰为远景的锦绣湖山诗境画卷。中国古典园林的这种借景手法,在《园冶》一书中,总结为五种方法,即“远借、邻借、仰借、俯借、应时而借”。上面提到的一些实例,主要属于借园外之景,是“远借”。所谓“邻借、仰借、俯借、应时而借”,主要是指园林之内的借景。所谓“邻借”是指园内距离不远的景物,彼此对景,互相衬托,互相呼应。如颐和园中“知春亭”附近的亭、桥、柳、石等互相因借,显得协调而优美。“仰借”一般是指园林中的碧空白云、或明月繁星等天象。不过,象仰望山峰、瀑布、以及苍松劲柏、宏伟壮丽的建筑也可称为仰借。如进入北京北海公园的正门,抬头即可仰望出类独秀的白塔;“俯借”则是指如凭栏望湖光倒影、临轩观池鱼游跃等;“应时而借”是指善于利用一年四季或一月之间不同的时辰景色的变化——如春天的花草、夏日的树荫、秋天的红叶、冬天的雪景、早晨的朝霞旭日、傍晚的夕阳余晖……等等,都可应时而借。如苏州的以精巧幽深见长的网师园,园中的重要景区“殿春簃”就是根据宋人芍药诗里的两句“多谢化工怜寂寞, 尚留芍药殿春风”,借春末的芍药花来造景的。第三,中国古典园林特别善于利用具有浓厚的民族风格的各种建筑物,如亭、台、楼、阁、廊、榭、轩、舫、馆、桥等,配合自然的水、石、花、木等组成体现各种情趣的园景。以常见的亭、廊、桥为例,它们所构成的艺术形象和艺术境界都是独具匠心的。如亭,不仅是造型非常丰富多彩,而且它在园林中间起着“点景”与“引景”的作用。如苏州西园的湖心亭、拙政园别有洞天半亭、北京北海公园的五龙亭。再如加廊,它在园林中间既是引导游客游览的路线,又起着分割空间、组合景物的作用。如当人们漫步在北京颐和园的长廊之中,便可饱览昆明湖的美丽景色;而苏州拙政园的水廊,则轻盈婉约,人行其上,宛如凌波漫步;苏州怡园的复廊,用花墙分隔,墙上的形式各异的漏窗(又称“花窗”或“花墙洞”),使园有界非界,似隔非隔,景中有景,小中见大,变化无穷,这种漏窗在江南古典园林中运用极广,这是古代建筑匠师们的一个杰出创造。因为本来比较单调枯燥的墙面,经过漏窗的装饰,不仅增添了丰富的变化,那一个个各不相同的漏窗图案在墙面上成为一幅幅精美的装饰纹样,而且通过巧妙地运用一个“漏”字,使园林景色更为生动、灵巧,增添了无穷的情趣。苏州的西园、狮子林的漏窗都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特色。至于中国园林中的桥,则更是以其丰富多姿的形式,在世界建筑艺术上大放异彩。最突出的例子是北京颐和园的十七孔桥、玉带桥。它们各以其生动别致的造型,把颐和园的景色装点得更加动人。此外,江苏扬州瘦西湖的五亭桥,苏州拙政园的廊桥则又是另一种风格,成为这些园林中最引人注目的园景之一。中国古典园林特征/建筑思想:“虽由人作,宛自天开”
人化自然与自然拟人化、既然是造园,便离不开自然,但中西方对自然的态度却很不相同。西方美学著作中虽也提到自然美,但这只是美的一种素材或源泉,自然美本身是有缺陷的,非经过人工的改造,便达不到完美的境地,也就是说自然美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审美意义。黑格尔在他的著作中曾专门论述过自然美的缺陷,因为任何自然界的事物都是自在的,没有自觉的心灵灌注生命和主题的观念性的统一于一些差异并立的部分,因而便见不到理想美的特征。“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所以自然美必然存在缺陷,不可能升华为艺术美。而园林是人工创造的,他理应按照人的意志加以改造,才能达到完美的境地。 中国人对自然美的发现和探求所循的是另一种途径。中国人主要是寻求自然界中能与人的审美心情相契合并能引起共鸣的某些方面。中国人的自然审美观的确立大约可追溯到魏晋南北朝时代,特定的历史条件迫使士大夫阶层淡漠政治而邀游山林并寄情山水见,于是便借“情”作为中介而体现湖光山色中蕴涵的极其丰富的自然美。中国园林虽从形式和风格上看属于自然山水园,但决非简单的再现或模仿自然,而是在深切领悟自然美的基础上加以萃取、抽象、概括、典型化。这种创造却不违背蔼然的天性,恰恰相反,是顺应自然并更加深刻的表现自然。在中国人看来审美不是按人的理念去改变自然,而是强调主客体之间的情感契合点,即“畅神”。它可以起到沟通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之间的作用。从更高的层次上看,还可以通过:“移情”的作用把客体对象人格化。庄子提出“乘物以游心”就是认为物我之间可以相互交融,以致达到物我两忘的境界。因此西方造园的美学思想人化自然而中国则是自然拟人化。 形式美与意境美,由于对自然美的态度不同,反映在造园艺术上的追求便有所侧重了。西方造园虽不乏诗意,但刻意追求的却是形式美;中国造园虽也重视形式,但倾心追求的却是意境美。西方人认为自然美有缺陷,为了克服这种缺陷而达到完美的境地,必须凭借某种理念去提升自然美,从而达到艺术美的高度。也就是一种形式美。早在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就从数的角度来探求和谐,并提出了黄金率。罗马时期的维特鲁威在他的论述中也提到了比例、均衡等问题,提出:“比例是美的外貌,是组合细部时适度的关系”。文艺复兴时的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人还通过人体来论证形式美的法则。而黑格尔则以“抽象形式的外在美”为命题,对整齐一律、平衡对称、符合规律、和谐等形式美法则作抽象、概括。于是形式美的法则就有了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支配着建筑、绘画、雕刻等视觉艺术,甚至对音乐、诗歌等听觉艺术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与建筑有密切关系的园林更是奉之为金科玉律。西方园林那种轴线对称、均衡的布局,精美的几何图案构图,强烈的韵律节奏感都明显的体现出对形式美的刻意追求。 中国造园则注重“景”和“情”,景自然也属于物质形态的范畴。但其衡量的标准则要看能否借它来触发人的情思,从而具有诗情画意般的环境氛围即“意境”。这显然不同于西方造园追求的形式美,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中国造园的文化背景。古代中国没有专门的造园家,自魏晋南北朝以来,由于文人、画家的介入使中国造园深受绘画、诗词和文学的影响。而诗和画都十分注重于意境的追求,致使中国造园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清人王国维说:“境非独景物也,喜怒哀乐亦人心中之一境界,故能写真景物、真感情者谓之有境界,否则谓之无境界”。意境是要靠“悟”才能获取,而“悟”是一种心智活动,“景无情不发,情无景不生”。因此造园的经营要旨就是追求意境。一个好的园林,无论是中国或西方的,都必然会令人赏心悦目,但由于侧重不同,西方园林给我们的感觉是悦目,而中国园林则意在赏心。 中国造园走的是自然山水远的路子,所追求的是诗画一样的境界。如果说它也十分注重于造景的话,那么它的素材、原形、源泉、灵感等就只能到大自然中去发掘。越是符合自然天性的东西便越包含丰富的意蕴。因此中国的造园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不但布局千变万化,整体和局部之间却没有严格的从属关系,结构松散,以致没有什么规律性。正所谓“造园无成法”。甚至许多景观却有意识的藏而不露,“曲径通幽处,禅房草木生”,“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峰会路转,有亭翼然”,这都是极富诗意的境界。 总上所述仅仅只是中西方园林艺术特点的一小部分,还有更多、更精髓的东西等待我们去挖掘,人类千百年来创造的文化内涵博大精深,浩瀚宇宙。而未来世界是属于我们的,未来世界的美也要靠我们去创造,肩上的担子并不轻。我们更应以积极的心态去迎接这一光荣的使命,任重而道远
西方园林的起源可以上溯到古埃及和古希腊。萌芽时期的西方园林体现着人类为更好的生活而同自然界恶劣环境进行斗争的精神,它来自于生产者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通过整理自然,形成有序的和谐,西方园林体现的是“天人相胜”的观念和理性的追求。从历史上看,西方哲学都十分强调理性对实践的认识作用。公元前六世纪的毕达哥拉期学派就试图从数量的关系上来寻找美的因素,这种美学思想一直顽强的统治了欧洲几千年之久。它强调规整、秩序、均衡、对称、推崇圆、正方形、直线,欧洲几何图案形式的园林风格正是在这种“唯理”美学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 西方园林体现的是人工美和人化自然西方园林体现的是人工美,不仅布局严谨,就连花草都修整得方方正正,呈现出图案美,从现象上看,西方造园主要是立足于用人工方法改变其自然状态。虽然在西方美学著作中也提到自然美,但这只是美的一种形式,自然美本身是有缺陷的,非经过人工的改造,便达不到完美的境地。“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所以自然美不可能升华为艺术美。而园林是人工创造的,它理应按照人的意志加以改造,这样才能达到完美的境地。 西方造园刻意追求的是形式美西方人认为造园要达到完美的境地,必须凭借某种理念去提升自然美,从而达到艺术美的高度,也就是一种形式美。早在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就从数的角度来探求和谐。文艺复兴时的达芬奇、米开朗基罗等人还通过人体来论证形式美的法则。而黑格尔则以“抽象形式的外在美”为命题,对韵律、均衡、对称、和谐等形式美法则作抽象概括,于是形式美的法则就有了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支配着建筑、绘画、雕刻等视觉艺术,甚至对音乐、诗歌等听觉艺术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与建筑有密切关的园林更是将它奉为金科玉律。西方园林那种轴对称、均衡的布局,精美的几何图案构图,强烈的韵律节奏感都明显的体现出对形式美的刻意追求。 西方园林给人以秩序井然和清晰明确的印象由于西方造园遵循形式美的法则,追求几何图案美,必然呈现出一种几何制的关系,诸如轴线对称、均衡以及确定的几何状,如直线、正方形、圆、三角形等的广泛应用。尽管组合变化可以多样千变万化,仍有规律可循。西方园林主从分明,重点突出,各部分关系明确、肯定,边界和空间范围一目了然,空间序列段落分明,给人以秩序井然和清晰明确的印象。另外西方人擅长逻辑思维,对事物习惯于用分析的方法以揭示其本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也大大影响了人们的审美习惯和观念。
张老师挂死你,问得这么透彻,你不知道低调一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