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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锁损害实验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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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锁损害实验研究论文

除了油井在钻井、完井、措施作业、生产等过程中会在近井地带产生水锁现象外,注水井由于长期注水,也会在储层深部造成水锁现象,这就造成了注水井的注水压力越来越高,最后无法实现有效注水。因此,在注入水里适当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适当降低注入压力,达到降压增注的目的。当然注水压力高,并不完全是由水锁造成的,水质情况、井距等都可能造成高注入压力。

图 油驱、水驱、注剂后压力变化与渗透率关系

实验采用饱和油后水驱 (模拟水井),驱至一定程度,再正向注入表面活性剂进行实验,将实验结果作图,如图 所示。

从图 可以看出:渗透率越低,注剂后压力下降越大,说明表面活性剂对低渗储层降压增注效果明显。这主要是由于表面活性剂能乳化并聚并形成油带,减小油水两相渗流的阻力,且由于低界面张力的缘故,乳状液能顺利通过较小喉道,从而达到降压的目的。

为对比表面活性剂的作用,选择2块岩性、物性极其相似的样品,其中,一块样品正常水驱 (不加表面活性剂),另一块样品在水驱过程中加注表面活性剂,对其实验结果进行对比,再次检验低渗油藏应用表面活性剂解除水锁的效果 (表)。

表 对比实验样品基础数据及对比结果

实验结果表明,注剂岩心的渗透率和饱和油量都相对小些,但就压力下降幅度及最终驱油效率而言,注剂效果好于常规水驱效果。

从曲线上 (图,图)看,注剂后水驱,其压力下降幅度大于常规水驱。因此,说明注剂后有一定的降压增注效果。

图 样品 62-2水驱曲线

图 样品62-3注剂前后水驱曲线

发表各类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部分第一作者论文如下:气体钻井的适应性评价技术[J]. 天然气工业,2009,(3). MRC井与UBD相结合的技术潜力研究[J]. 钻采工艺,2010,(1). 砂岩储集层微波加热产生微裂缝的机理及意义[J]. 石油勘探与开发,2007,(1). 砂岩气藏水基欠平衡钻井逆流自吸效应实验研究[J]. 天然气工业,2007,(1). 气体钻井高效开发致密砂岩气藏[J]. 天然气工业,2007,(7). 川西侏罗系蓬莱镇组浅层气藏储层损害研究[J]. 天然气工业,2003,(6). 川西侏罗系蓬莱镇组浅层低渗气藏水锁损害研究[J]. 钻采工艺,2004,(6).

第三人精神损害研究论文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关键词:精神损害 离因之精神损害 离婚之精神损害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因此,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酗酒、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西方有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2]但无论是良性离婚还是非良性离婚,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更无从寻求救济。虽我国法学界有学者曾提及我国应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但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专门研究的论文尚不多见,因此,在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专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之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问题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实际意义。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凌辱(injur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4]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制,增加讼累。德国一些学者亦警告精神损害将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义,仅限于姓名权等几项权利损害可请求赔偿。限定主义,是大陆法系之初的基本主义。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为非限定主义。[5]非限定主义,现在已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分别改采此种主义。精神损害,现已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偿。[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7]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 �8]笔者进一步认为精神损害不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离婚等。二、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一) 从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1、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妻的人格为夫吸收,妻子婚后无姓名权和财产权,无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采用。2、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现代各国立法大都采用此种模式。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的,夫妻各具有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9](二) 从有责离婚主义到破裂离婚主义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难以接受了,当代世界各国离婚法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从有责主义发展到破裂主义,对离婚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社会和法律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依无过错离婚法的基本要求,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准离婚。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应该与获准离婚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辜,也不曾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强制离婚。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余地。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能挽回,那就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救济手段。(三)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会导致婚姻商品化、人格商品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意见表示反对,认为允许损害赔偿会使婚姻趋于商品化,为高价离婚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更合适。但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经济及其派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婚姻关系,婚姻主要是生活与利益的结合。若仅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显然无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夫妻关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没有导致人格商品化,那未,离婚之损害赔偿当然不会导致婚姻的商品化,相反,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必需。[10]三、 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事实上,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是明文规定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评选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学者认为,应对此作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主义解释,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为上述四种侵权行为。这从法的安定性角度考虑似无不妥,但系以牺牲法的妥当性为代价的。笔者以为,若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相结合,应将上述条文作扩大解释,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将离婚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亦涵盖其中。(二)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11]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一方过错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如果不能够得到救济,则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使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但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工业化并且还不是那么富裕,离婚自由就可能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相互保险功能发生冲突。特别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有广大的农村,而且城市地区的社会福利体系特别是社会资源都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单亲家庭的出现。就离婚的夫妻双方而言,也有问题。至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多为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而女方由于生理原因,往往年老色衰,即使再婚,也往往是同一个年长的男子结婚,更多是照顾了年长的男子。因此,从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看,这样的被离异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的失去了“老来伴”。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 此外,许多妻子往往放弃了个人的努力来养育子女、承担家务,以自己的方式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了投资,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仅是财产——也往往有妻子的功劳。但是离婚时,这些一般都不作为财产分割,而且在技术上也确实难以分割。那么离婚就实际是对每一个妻子的一种无情的掠夺。有经验研究表明,美国无过错离异的妇女在离婚以后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男子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主要经济后果是被离异妇女和子女的系统性贫寒化”。而另一方面,这种男子的成就、地位、财富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因素都可能由第三者来享用,坐收渔利。这些因素往往对离婚妇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调控手段,恰到好处地在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实现。[12]四、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关于离婚之损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亦限于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例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之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之配偶权等都属于离因损害。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有侵权行为之要件,而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例如由于夫妻一方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亲属而离婚时,对他方配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他方配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13]学说上有认为台湾民法 1506条第2款之非财产上损害,包括受害人因离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因他方虐待、遗弃、通奸、重婚等所受之痛苦。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都能发生精神损害,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要件不同。离因损害精神赔偿,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虐待、遗弃、不贞等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对受害方已有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结婚生活的期待感,导致其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而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因而由实施离婚的侵权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精神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发生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产生精神损害,而离婚本身即是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对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则较为妥当。对这种损害,最早规定的是1907年瑞士民法典。以后,1920年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台湾民法,1941年的法国民法典等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1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决损害赔偿,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条第2款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其次,法律适用不同。因离因损害而生之精神损害赔偿,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之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虽未满足侵权行为之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亲属法上之特殊规定。[14]笔者以上述区分为基础,提出以下五个问题来重点讨论离婚损害精神赔偿。(一)对于离婚之精神损害,会不会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我国法律应如何继受?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损害自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因此确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当然,法律应设计严格的构成要件以控制滥用: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我国法律除在亲属法中规定以上要件外,还可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二)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是什么?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子女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这些问题是不无讨论余地的。这涉及到对婚姻本质的认识。台湾学者林秀雄曾以颇具现代化的康德婚姻理论为基础,探讨了通奸当事人的责任问题。我国学者传统上认为自由婚姻是以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为基础的,而否认婚姻与利益密切相关。但婚姻即使在现代也不可能如理想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仅仅关涉性和情爱,它一直关涉利益及其分配。真正坚持离婚自由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公正界定和侵害离婚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和累积起来的实在的和预期的利益,并且要能够实际有效地保障这种利益,而不是简单地禁止离婚或对第三者予以惩罚。基于此,笔者认为康德的婚姻理论对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亦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特此阐述。康德认为婚姻为男女双方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占有。他把婚姻关系分为对人类之物的支配面及人格的支配面,而加以分析。由于婚姻之成立,夫妻互相拥有“对物的对人权”。所谓之“对物权”是得以对抗天下万人之绝对的观念的权利,亦即近似于物权。其所谓之“对人权”是对于作为自由意思主体的法人格者的请求权,亦即近似于债权。而发生此二权利之基础是双方的自由意思,此贯彻者近代市民社会之“契约自由”原则。夫妻基于相互支配关系而拥有之权利,即是可以排除第三人之独占的、排他的配偶权。此贯彻者近代市民社会之“所有权不可侵”原则。林认为,康德的婚姻理论,明白说明了近代一夫一妻制的本质,同时将近代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契约自由与所有权不可侵——导入婚姻关系,确实有其独到之见解。[15]笔者以为,康德的婚姻理论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本质说明了婚姻具有不可侵性,因而论证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侵害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从理论上说,第三人亦能成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从实践上来看,确实也存在大量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实存在,有条件地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能起到补偿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慰抚作用,从而较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平衡功能,也有利于受害方开始新的生活,对维护社会秩序是有积极意义的。至于反对将此立法者常提的第三者难以界定,举证困难等问题乃事实认定问题,不属理论上探讨范畴,故在此不展开论述。(三)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和继承?一般认为,离婚所生之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身之专属权,尤其是权利行使上之专属权,即权利之行使与否,专由权利 人予以决定,在未决定前,虽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一经决定行使,则与普通财产权无异,具有移转性。[16]精神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害人为聊慰精神上之痛苦而为之个人的、主观的请求权,因此痛苦之有无及痛苦之程度,须基于被害人本身的主观判断。被害人所受之痛苦,随之死亡而消逝,因此,此请求权不可让与或继承。德国、法国及瑞士等也都规定被害人如无请求,则不能继承。但一旦离婚所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认或已起诉者,即表示被害人已有行使请求权的意思,则此专属权已转化为普通债权,自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此谓之专属性之解除。(四)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以请求方无过错为原则?我国台湾民法第1056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依此规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上与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两种。财产上之损害赔偿须对方有过失者为限;而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不仅对方有过失,而且须请求人亦无过失始可。但笔者以为,既然侵害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不以相对方无过失为必要,则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亦不应以其无过错为原则,法官可依“过错相抵”原则裁判之。(五)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适用于协议离婚?我国台湾民法仅承认判决离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日本不论是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都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台湾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协议离婚,而在日本则无此要求。笔者以为,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协议离婚时,若未对损害赔偿作出约定,并不等于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受害之配偶仅有解除婚姻关系之意思表示,就断定其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其丧失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则未免不公。因此,日本之规定较台湾为优,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协议离婚。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我国应在相关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以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1]参见 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2] 参见 (美)康斯坦丝·阿荣斯著,陈星等译:《良性离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3] 参见 周楠等:《罗马法》第18-19页,转引自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4] 参见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第246-24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 参见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 参见 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7] 参见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第252-254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8] 参见 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161-16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9] 参见 马继军著:《试论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载于《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4期。[10] 参见 马继军著:《试论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载于《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4期。[11] 参见 陈苇著:《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6 期。[12] 参阅 苏力著:《“ 酷(cool)”一点》,载于《读书》,1999年第1期;张贤钰著:《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法律调控》,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13] 参见 (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28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14] 参见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463-46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15] 参见 (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79-180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16] 参见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Ⅱ》,第268-26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郭明龙:“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配置”,《法学》2012年2月(2012年第2期),CSSCI。2.郭明龙:“论个人信息之商品化”,《法学论坛》2012年11月(2012年第6期),CSSCI。3.郭明龙:“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获利’因素”,《法商研究》,2009年2月(2009年第1期),CSSCI。4.郭明龙:“论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兼与王利明教授、傅鼎生教授商榷”,《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10月(2012年第5期),核心期刊。5.郭明龙:“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兼论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人格权立法之推进”,《人民论坛》2012年8 月(2012年8月下),核心期刊。6.郭明龙:“民事责任范畴论纲——三种对立主张的检视”,《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5月(2008年第3期),CSSCI。7.郭明龙:“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反思”,《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12月(2007年第6期),CSSCI。8.张新宝、郭明龙:“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学杂志》2009年1月(2009年第1期),CSSCI。9.王利民、郭明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年12月(2006年第6期),CSSCI。10.王利民、郭明龙:“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河北法学》,2006年2月(2006年第2期),CSSCI。11.郭明龙:“论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与纯粹性——以物权请求权实现之费用负担为切入点的分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1月(2008年第1期),CSSCI扩展版。12.郭明龙:“拟制与衡平:一般人格权保护之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5月(2008年第5期),CSSCI扩展版。13.郭明龙:“侵权统一救济模式质论补遗”,《兰州学刊》,2007年3月(2007年第3期),CSSCI扩展版14.郭明龙、王利民:“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专业期刊。15.郭明龙:“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判解研究》2008年4月(2008年第1辑),专业期刊。16.张新宝,郭明龙:“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算定”,《判解研究》,2008年6月(2008年第2辑),专业期刊。17.张新宝、郭明龙:“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载于易继明主编:《私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18.郭明龙:“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版,论文集 。19.郭明龙:“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民法教学改革的启示”,《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论文集。20.郭明龙:“侵权责任请求权与无因管理关系辨析”,《天津滨海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8月版,论文集。21.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政法论丛》,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22.郭明龙:“消费者与消费行为的界定”,《团结》,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综合期刊。23.郭明龙:“附带诉讼制度构建质疑——兼论行政、民事纠纷交织案件的处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3月(2006年第2期),专业期刊。24.郭明龙:“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民法发展”,《政法论丛》,2005年2月(2005年第1期),专业期刊。25.郭明龙:“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达成调解幷主张系共同债务,该调解书效力应如何认定”,《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23日第3版。26.郭明龙:“银行信贷员持储户现金回银行办理正式储蓄手续途中遭窃谁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19日第3版。27.郭明龙:“受害人因其弟侵权死亡其母放弃追究其弟责任——对其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扣减”,《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3日第3版。28.郭明龙:“第三人举证确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兼与惠春霞同志商榷”,《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18日第3版。29.郭明龙:“试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政法论丛》2002年第3期,专业期刊。

空难造成机上人员伤亡,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飞机坠毁造成地面无辜第三人伤亡的,虽也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但此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第一,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人身损害的性质来看,地面第三人在空难事故中伤亡,构成特殊的民事侵权。空难中,航空公司对机上遇难者负有法定责任,是因为在航空运输中,两者构成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合同确定的;而航空公司与地面第三人是非合同关系,并且对象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机上遇难者与地面遇难者主张赔偿的方式、数额和标准也因法律责任的不同而不同。在空难中,由于飞机坠毁直接造成地面第三人死亡的结果,侵犯了地面第三人的生命权。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其符合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从侵权行为的定义来讲,侵权行为是指因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我国将此类案件归纳为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第二,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是由于飞机坠毁造成的,应得到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航空器的所有人为赔偿责任承担人。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包括两种情形:(1)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造成的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如航空器在空中飞行中坠落造成地面人员伤亡;(2)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如飞行中的航空器在空中投弃物品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地面第三人遭受的这种损害必须是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直接造成的。如果遭受的损害不是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害怕毕业论文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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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体会到你内心的焦虑,似乎在你的心里,已经清清楚楚地看到了自己交不出论文,毕不了业的场景。你的焦虑是对你担心的糟糕后果的情绪反应,但这种情绪反应过于强烈,以至于现在你的眼里只能看到那个糟糕的后果,已经无法专心做手头需要做的事情了。或许,现在的你要把你的工作分解成很多的小任务。比如要想写论文,首先需要检索文献,然后需要确定题目,然后需要依据题目再次检索文献,记录下文献中有用的信息、然后指定你自己论文的提纲、最后是按照提纲一段一段完成论文。暂时不要考虑最后那个大目标,把注意力集中在每一个小目标上,完成一点就奖励自己一次,告诉自己的每次成功一点点。加油,当你把目标变小的时候,你会发现,事情原来没有那么的可怕。如果除了论文,你对别的事情也开始担心、做不了决定、无法行动,那就需要考虑进行心理咨询面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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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瓯柑保鲜方式的分析和建议作者:初一(1)班陈天颖、指导师:张苏微一、 瓯柑的历史和经济价值1, 瓯柑的历史"桔柚白霜满四邻,擘来片片红如玉。"温州自古以来盛产瓯柑,而且别具风味,品质特好,是名闻世界的"温州蜜柑"的原种故乡。 温州瓯柑栽培已有2400多年历史.公元1178年,温州知州韩彦直总结前人经验,写出了世界第一部完整的瓯柑学专著《永嘉柑录》,比欧州最早的瓯柑专著早469年。这部专著历代都有新版本流传,很早就被译成英、法、日等国文字,在世界上广为流传。当时的温州瓯柑带到了日本,还培育成林,几经改良终成珍品。因原产地在温州,日本人就称它为"温州蜜柑"。2, 瓯柑的营养、药用价值瓯柑果实皮色鲜艳,清甜多汁,经科学分析。它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D、果糖、柠檬酸以及钙、磷、铁等。对煤气烟毒有特殊的解毒功能。瓯柑除供鲜食外,果实可制柑饼,果汁可酿果酒,果皮可提橙皮油,花可炼香精,又是良好的蜜源,落地果和柑皮则是优良的中药材。3 ,瓯柑的产量以及经济价值瓯柑是温州的特产,柑林成片,花开时清香四溢,果熟时满树垂金,煞是一番好风光,全市有瓯柑14万余亩,最高时节的1983年总产量30万担。单是瓯海的三垟街道共有5000余亩的瓯柑林,年产瓯柑7500余吨。温州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瓯柑生产与出口基地。瓯柑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如去年的瓯柑价格在2-4元/千克之间。以亩产1500-2000千克来计,价值不小。特别是经过贮藏后再上市场的瓯柑,更是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刚刚采摘下来时,皮色较青,味道有点酸,经过贮藏过后风味变得更佳,为人们所喜爱,市场价格也不断升。二、瓯柑的保鲜储藏措施及目前保鲜剂等农药的使用情况:刚采下的瓯柑,由于带有田间热且呼吸作用还比较旺盛而使果温较高。如果采摘后立即入库,就会使库温很快升高,还会因湿度过大,影响贮藏效果。所以瓯柑采收后,经过挑选分级、保鲜杀菌等药物溶液浸果防腐处理后再入库贮藏。农药保鲜杀菌溶液对瓯柑的果实有“愈伤”、“发汗”、“预冷”和防止果实“枯水”的作用。“愈伤”就是使果实的伤口愈合,以免病菌侵入引起腐烂。“发汗”就是使果皮细胞水分蒸发一部分,降低细胞的膨压,使果实适当软化而有弱性,以便减少机械损伤。“预冷” 就是将带有田间热、呼吸热的瓯柑果体温度降低,使呼吸作用减弱。预贮后果皮稍微失水萎蔫,使以后贮藏过程中不易失水,避免发生“枯水”,控制褐斑病,这一点对瓯柑尤其重要。通过对有关水果保鲜技术的资料搜索,通常有以下一些措施来对瓯柑进行保鲜贮藏:1、自然或一般处理的保鲜贮藏方法及实际应用:(1)地窖贮藏由于瓯柑产地温州大部分地方往往地处平原地带,海拔过低,比较潮湿,因此这种办法基本无法应用。(2)木桶贮藏法:由于温州柑农的产量一般都较大,往往一户柑农的瓯柑就超过5吨,所以使用这种方法,成本太高,同时贮藏的地方占地太大,目前没有人采用这种办法来贮藏。(3)通风库贮藏由于温州处在亚热带地区,到三月份时就面临升温的可能,不可能自然维持在12度以下的低温,腐烂的概率太高,相对成本较低,但好果率难以保证。除了产量少的柑农之外,一般柑农不采用此法,否则风险实在太大。(4)冷库贮藏 冷库贮藏的温度温州瓯柑等宽皮为3—4℃冷藏库要注意换气,排除过多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换气一般在气温较低的早晨进行。为使库内的温度迅速降到需要的低温,进库的果实要经过预冷散热处理。在实际生活中,除了茶山杨梅用冷库贮藏外,瓯柑不采用这种法。一是个人建一座冷库成本太高,二是瓯柑的贮藏时间较长,经过贮藏后瓯柑增值的空间也不是很大,往往得不偿失。(5)薄膜包贮藏 应用聚乙烯塑料薄膜进行单果或大袋包装,入通风库贮藏,可有明显保鲜效果。瓯柑可用—毫米厚,每袋装果—千克。用薄膜包装时,果实要经预贮,然后单果扭封包装,装箱贮藏。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但是经过调查,基本上不采用这种办法。据有经验的人说,经过试验,短期的效果是比较好的,比如一至二个月,时间一长,气温升高了,问题就来了,袋子里面的瓯柑冒汗,湿气太重,反而影响了保鲜。(6)伽玛射线保鲜法。先用2%氯化钙溶液浸果10分钟,晾干后用木板箱包装,或用1%托布津浸果10分钟,晾干后用木板箱包装,分别进行钴60伽玛射线辐射处理。然后将处理过的果箱放到常温库房中木条垫板上贮藏。这种方法存比较先进,重在于理论研究,在目前的农村中,无从谈起,柑农人家还不知道有这种方法。2 ,化学保鲜的情况及应用瓯柑保鲜的重点是防腐烂,烂果的根源在病害,而青霉病和绿霉病是保鲜中危害最严重的两种病害,约占总烂果率的70%~90%。尤其是瓯柑等宽皮瓯柑类发生更为普遍。青霉病、绿霉病属于真菌性病害。都会使果实软化,产生各色绒霉,果实腐烂,发病初期两种病的症状相同,即淡褐色、圆形、病斑水渍状,病部软化较易压皱,此后迅速扩大长出白菌丝,随后中央很快长出分生孢子,从此显示两病的不同之处,分生孢子丛为青色,外缘白色菌丝圈很窄,只有1~3毫米,腐烂果不会与邻近果粘连的为青霉病;而绿霉病为绿色外缘,白色菌丝环较宽,腐烂果易与邻近果相粘连。采用的方法常有:(1) 专门综合保鲜剂。例:水果防腐保鲜剂S-M,S-P-M成 分 由杀菌剂、抑制剂、粘合剂及少量添加剂,经化工处理而制成的片剂性能及用途 S-M为白色或浅黄色粉末。含有效成分量为86%以上,水不溶物大于(FeO计)不大于,溶于水,不溶于醇,水溶液呈酸性,久置空气中则氧化,高于150℃分解,S-P-M为白色结晶粉末,溶于水,不溶于醇,久制空气中则氧化,190℃分解,质量指标;S-M,S-P-M外观均为浅黄色片剂,表面光洁边缘整齐,纯度:S-M含量>84%;S-P-M含量>86%。本品可广泛应用于葡萄、西瓜、杏子、李子、柑桔等水果的保鲜。所用成分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1的规定。经调查,瓯柑综合保鲜剂在农药店中有售,但购买者很少,柑农基本不用。可能的原因是,柑农认为这种保鲜剂价格较高,同时也认为综合保鲜剂可信度不高,所以往往采用自己比较熟悉的农药来做有关保鲜工作。(2)、混合自配保鲜剂(普遍使用)多年以来,各地多采用多菌灵、托布津防治瓯柑青、绿霉病,浸果处理浓度为多菌灵250~1000ppm,托布津为500~1000ppm,同时加100~200ppm2,4-D,由于长期使用,近年发现托布津、多菌灵等苯并咪唑类对青、绿霉病产生抗药性。近些年来,日本研究开发的杀菌剂倍福朗防治青霉病和绿霉病,效果优于多菌灵的托布津。试验表明,用70%托布津1000倍加200ppm2,4-D浸果,贮藏100天防病效果只有%~%;而使用25%倍福朗水剂2000~3000倍浸果,防病效果达到%~%,贮藏100天,好果率达90%以上,而且果实鲜艳度明显超过常规药剂。实际使用中,还有柑农随同混配保鲜剂(三乙磷酸铝),杀虫剂(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等。1)三乙磷酸铝 为内吸性杀菌剂,兼有保护和治疗作用。纯品为白色结晶,原药为白色粉末,易溶于水,不易挥发。原药和制剂在自然条件下稳定,在强酸、强碱介质中易分解。对人畜无毒,对鱼、蜜蜂低毒,较安全。2)三氯杀螨醇为选择性极强的单一性杀螨剂。主要为抑制螨类体内的转移酶的活性,对天敌基本无影响。防治多种害螨的若螨、成螨及卵。作用效果明显,对螨类击倒速度快,残效期可达20天以上,且对螨类不易产生抗药性,尤对植食性螨类效果明显。3)氧化乐果是根据乐果在生物体内经氧化代谢而形成的一种毒力和毒性都比乐果大的化合物的原理,由工厂合成的有机磷杀虫剂。其原药是一种油状的液体,有较浓的葱蒜臭味。它可溶于水,但水溶液的稳定性比乐果差,较易分解失效。氧化乐果在中性和偏酸性的溶液中较稳定,但在碱性的条件下就会很快分解失效。氧化乐果对害虫和螨类有很强的触杀作用,尤其对一些已经对乐果产生抗药性地蚜虫,毒力较高。氧化乐果属于高毒农药,但它不易从皮肤渗透进入人体,与乐果的接触毒性差异不大。三、食品安全问题(保鲜剂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1、口味,外观的变化在实际农事中,经过农药或化学保鲜剂处理过的瓯柑更耐贮藏。同时操作工艺简单,中间花费的时间也不是很多,所以根据经济的原则,大部分柑农采用了药物保鲜防腐的方法。(只有少数及时食用的瓯柑不经过化学处理)这样在外观方面远远比那些未经处理的瓯柑漂亮。但是如果贮藏的时间过长,如有半年以上时间的话,外面可能一样,可是口味已经变了,甚至出现了“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现象。2、农药使用后的危害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在经过化学处理过的瓯柑表面,或多或少附有药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分解了,但总有残留农药的成分,无形中构成问题,同时,柑农在配制有关保鲜或什么药物时,往往不一定根据有关比例配制。经调查,虽然至今未发生过一件因为吃瓯柑而中毒的事件,但是在当今全国关注食品安全性的情况下,对瓯柑的安全卫生问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3、应对的措施(1) 采用更多的物理办法1) 冷藏方法:可以组织有关柑农,集体建立冷库进行部分瓯柑的冷藏。将那些果质好,准备长时间过后才出售的部分进行处理。既成本低,又安全卫生。2) 采用新型的功能型保鲜膜。如乙烯吸附薄膜。乙烯吸附薄膜是为了除去有害的乙烯气体,在塑料薄膜(尤其是LDPE)中混入气体吸附性多孔物质,如凝灰石和沸石、石英石和硅石、粘土矿物、石粉等微粉末,其大部分能吸附乙烯或隔断远红外线辐射。目前在国外,凝灰石系的薄膜使用较多,主要是添加硅酐系陶瓷,效果较好。3) 保鲜瓦楞纸箱具有隔热功能的瓦楞纸箱。在低温下,不仅蔬菜水果的呼吸作用减弱,而且细菌的活性也大大降低,因此,低温储藏是最有效的手段,是保持食品鲜度的发展方向。这种瓦楞纸箱是在传统纸箱内、外包装衬上复合树脂和铝蒸镀膜,或在纸芯中加入发泡树脂。这种瓦楞纸箱具有优良的隔热性,能防止流通途中蔬菜水果自身温度的升高。防止蔬菜水果的水分蒸发,取得控制气体含量的效果,从而保持蔬菜水果的鲜度。4)新型保鲜托盘。保鲜托盘是对连续挤压的原板(热可塑性树脂薄板) 加热后,通过真空成型和冲压成型而得。使用托盘除了能够防止新鲜食品被损坏外,还具有一定的隔热性。所谓新型托盘是在原板中加入功能型薄膜或长纤维无纺布等重叠而成的模压品。这种托盘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调节湿度、控制气体含量、防止霉菌繁殖等功能,所以能够保持蔬菜水果新鲜度,另外,这种托盘能够减少吸收水分引起的包装尺寸变化。5)放射性杀菌。为了减少病原微生物在储运过程中对蔬菜水果鲜度的影响,可对蔬菜水果在采摘后先进行放射性杀菌,再包装、运输。目前,美国及南非等国家采取对一定品种的蔬菜水果在一定强度的放射线下进行照射处理。(2) 研制更加安全有效的保鲜剂[1]生物保鲜剂:A,利用有关生物的原材料,通过科学方法提炼有效分,制成天然水果保鲜剂,既安全又卫生,又环保。例:大蒜浸出液大蒜中含有大蒜挥发油,油中主要成份为大蒜素,它对真菌类有抑制和杀灭作用。大蒜浸出液的配制:将新鲜的大蒜切片放在冷水中浸12小时后,再煎熬至沸。制成10%的大蒜浸出液 ,或取一份大蒜,捣碎后加入10份80℃~90℃的热水,冷却至常温备用。将采后的瓯柑类果实浸泡在提出液中经10~15分钟捞出,通风凉干后,放入装有硬纸垫的空格棚木箱内,在通 风库或普通房屋贮藏。20天后好果率在以上。B,被覆式水果保鲜剂。利用水溶性植物纤维,被覆盖于水果表面的保鲜技术.实施后效果良好,无色无味无毒.(正在研制中)[2]无毒或低毒保鲜剂来代替现有的混合保鲜剂(农药)一方面利用宣传工具,如报纸广播电视节目,向广大柑农做好使用无毒综合保鲜制的工作;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加快研制有关新型的无毒或低毒的保鲜或防腐的化学农药来代替现在高毒的农药,如将高毒的氧化乐果代替掉.减少有毒农药的使用机会。[3]研制更加有效的瓯柑品种。通过高科技手段,如基因改变的办法,培育一种更耐贮藏的瓯柑新品种,通过瓯柑本身的保鲜与防腐功能,在自然贮藏的条件下能保持一定的鲜度,而又不改变它的口味和品质,从而达到经济效益和安全卫生双保障。“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瓯柑是水果,也是温州人民特别喜爱的食品,它的安全卫生问题应引取有关部门的足够关注,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让我们的瓯柑吃起来更香甜,吃起来更无担忧。

采矿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

你有同学没有?大学同学,去他们学校,从他们学校上网,一般到他们学校的图书馆上找期刊论文数据库,都是免费的,很多很多,可以下载下来看。不过在外面时要收钱的,这就是学校的好处!

采矿工程毕业设计论文

采矿工程是一个国家的重要产业,采矿工程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能源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采矿工程毕业设计论文,供参考阅读!

采矿工程方法优化研究

【摘要】采矿工程中的许多方法都是可以优化的,比如采矿工程中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这些方法优化问题,由于决策变量众多,并且不同情况的所起的作用不同,导致多数问题都是复杂的非线性化问题,不仅如此变量之间的联系有时很难用确切的数学模型或者数学表达式表达出来。因此我们考虑到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来实现采矿工程中方法的优化问题,比如遗传算法,神经网络等,本文从上述几种技术角度,结合实际例子探讨了采矿工程方法的优化问题。

【关键词】采矿工程;优化;采矿方法

采矿工程中的许多问题的决策和方法的优化,都是多决策变量问题。以往对这种问题的处理方式都是采用单一变量法,即采用固定其他变量使其值保持不变,通过变化某一变量来探索这一变量对目标函数或目标问题结果的影响,从而找出最优解。虽然这种方式大大简化了这种多变量问题的求解方式,但是它忽略了各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因此所得的结果并不是真正的最优值。为了求得真正的最优解,需要同时改变各决策变量,探索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和目标的关系以及的对目标结果的影响,从而找出综合最优值。

1、优化方法

遗传算法的定义

遗传算法是一种自适应优化的方法。这种方法基于生物进化的原理,它模拟了生物进化的步骤,将繁殖、杂交、变异、竞争和选择等概念引入到算法中。[1]通过对一组可行解的维持和重新组合,在多决策变量共同作用的条件下,改进可行解的移动轨迹曲线,最终使它趋向最优解。这种方式是模拟生物适应外界环境的遗传变异机理,克服了传统的单决策变量法容易导致的局部极值的缺点,是一种全局优化算法。

神经网络的定义

人脑思维方式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多个神经元之间的同时的相互作用来动态完成信息的处理。人工神经网络就是模拟人脑思维的这种方式,通过计算机来完成一个非线性的动力学系统,可以实现信息的分布式存储和并行协同处理。

遗传算法与神经网络协同优化

由于采矿工程的问题很难用一个显式来表示,所以我们可以利用人工神经网络强大的非线性映射能力建立决策变量和目标函数的关系,实现对问题的显式化,然后用遗传算法对这个目标函数的决策变量进行搜索和寻优,搜索到后就输入之前已经建模好的神经网络,网络将自动进行学习和匹配,从而我们可以计算出目标函数对该组决策变量的适应性,然后根据适应性进行遗传变异操作,反复多次后即可寻得最优解。

2、优化实例

遗传算法在矿石品位优化中的应用

遗传算法是由原始数据,模拟优胜劣汰的方式通过反复迭代获得最优解,在这里实质上是随机生成一组矿石品位,利用自适应的技术调整品位,经过反复迭代计算,逐步逼近最优解。

(1)编码:用定长字符代表遗传中的基因,在这里表示某种特定品位,编码顺序依次为边界品位、最小工业品位、原矿品位和精矿品位。[2]

(2)初始群体:每次迭代的初始群体由上一次迭代生成,第一次的初始群体随机生成,每个群体包含的个体数确定。

(3)适应度:自然界中的适应度是生物个体对自然界的适应程度,适应度大,那么它存活下来的可能性就大。类似的这里的适应度是衡量个体优劣的指标,可以驱动遗传算法的优化,本例中的适应度取不同品位的矿石所能取得的净现值。

(4)复制和交换:根据达尔文进化论,适应性强的个体容易生存下来,那么他们的有利性征就被保留了,同样的不利性征就被淘汰了,适应性强的个体他们的后代跟他们的相似度会比较高,在遗传算法中可以用复制来代表这一部分;交换就是指上一代多个个体的部分基因相互置换产生新个体。

(5)突变:遗传算法中产生新个体的又一手段,通过求补运算完成。

(6)终止条件:遗传算法是迭代运算,在迭代到符合某一要求时停止,一般都是当群体的平均适应度或最大适应度变化平稳时,迭代终止。

采矿工程优化实例

本处选择山东莱芜铁矿施工时的填充材料刚度与采场结构参数的优化问题来说明一下神经网络和遗传算法的具体应用。

山东莱芜铁矿谷家台矿区矿体赋存于大理岩与闪长岩的.接触带中,上部为第四系和第三系所覆盖,全部为隐伏矿体,矿脉地理结构十分复杂。[3]上部有河流流过,虽然河流和矿带之间有第三系的红板岩,但是由于局部天窗的分布,导致水层和第四系砂砾石层和灰岩层接触,隔水效果不好。由于灰岩层的含水性,导致这部分成为承压含水层。复杂的地质背景给开矿带来了巨大的难度,为了实现不改河、不疏干、不搬迁、不塌陷、不还水的“五不”方针,最终决定的开矿方案是采用矿体近顶板大理岩注浆补漏堵水措施与阶段空场嗣后胶结充填采矿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治水方案。制约这一方案顺利实施的两个重要因素就是充填材料刚度与采场结构参数的优选问题。

设矿房宽度为Bf,填充体刚度为EC,бt为上盘出现的最大拉应力。推测得出:从安全性角度考虑,矿房宽度Bf越小,填充体刚度EC越大,则上盘出现的拉应力越小,施工越可靠;从经济型角度考虑,矿房宽度越大,填充刚度越小越经济,可以看出两者是相对的,我们要在这之间找一个最佳匹配值。使得上盘出现的拉应力小于但又接近于大理岩的抗拉强度。

先通过神经网络建立决策量Bf、EC和目标бt的映射关系,然后用遗传算法搜索最佳匹配,得到结果Bf=,EC=,бt=,最后进行的结果的合理性验证,表明这个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3、结论

作为现阶段比较先进的计算智能和人工智能技术,遗传算法和神经网络着重于通过迭代算法和非线性映射来求得问题的最优解。由于绝大多数矿场的复杂条件导致采矿工程中的许多问题和方法的决策存在众多的决策变量,并且多数变量和目标量的关系都是非线性的,这些特点使得遗传算法和神经网络等现代先进智能技术能很好的运用到采矿工程的优化中去,通过文章研究和实例证明,对于采矿工程的方法优化,遗传算法和神经网络能起到很好的效果,随着这些技术的进步,他们将会为采矿工程的优化方面提供更有力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李云,刘霁.神经网络与主元分析在采矿工程中的应用[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0,30(6):140-146.

[2]张磊,柴海福.浅谈人工神经网络在采矿工程中的应用[J].学术探讨,2008,(6):172.

[3]刘加东,陆文,路洪斌.浅谈采矿方法的优化选择[J].IM&P化工矿物与加工,2009,(1):25:27.

采矿工程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采矿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目前采矿行业由于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等原因,其存在着众多的不安全事故。笔者针对这个问题分析了采矿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且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希望可以帮助采矿行业解决这个问题,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关键词: 采矿工程;安全问题;措施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我国的科技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门的打开,我国对于采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而使得采矿技术在逐渐的提升。但是在现实的采矿工程中,不可避免的还存在着一些安全问题。从而严重的危害到了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1采矿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采矿技术设备落后

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我国的采矿事业不断地发展,但是我国的采矿技术和采矿的设备远远落后于我国采矿事业的发展,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浪费[1]。由于我国社会的功利性,这就造成了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盈利,煤矿为了追求产量效益,从而存在矿区在进行着各种小规模的开采。由于是小规模的开采,许多小矿井为了降低生产的成本,使得设备和技术都过于落后,这样降低了采矿的效益,同时对于在开采煤矿的期间对于安全不重视,从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从理论上可以实现自动化采矿,但是在实际开采煤矿的时候,采矿行业却未能做到标准的执行。在采矿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人流量过于频繁,导致很多从业人员没有接受采矿知识的培训,从而盲目的开展采矿工作,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只能依靠经验对其进行维修,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不对采矿设备进行专业的保养,特别是对于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不进行专业的检修,从而导致了设备的严重磨损,对于生产环节的安全性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由于矿产地质的勘探技术的不到位,导致了不能将矿产地质进行深入的了解,并且在资源较少时,且达不到高效率之时,便会被采矿单位所抛弃[2]。从而使得我国的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的浪费,并且对于矿区的环境破坏较大。同时这种粗放型的开采模式严重的阻碍了采矿行业的发展,严重降低了采矿工程的经济效益。

采矿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从日常生活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都是需要修建矿井,并且在采矿期间,从业人员都必须在井下工作。在采矿期间使用的是自动化设备,并且井下工作是需要照明系统的,这就意味着在井下是需要供配电的,但是在线路设计的时候采矿人员会为了方便,或者是降低成本,忽略了用电系统的总功率,往往只会优化部分系统。但是由于使用的设备过多,往往会超出线路的荷载,最终导致系统出现短路的现象,严重时还会出现火灾事故的发生。采矿从业人员在系统发生短路的时候,没有按照规范将设备断开,没有对静电采取防范措施,从而引发电器事故的发生[3]。由于矿产资源种类的繁多,所使用的采矿技术也是各不相同,并且在采矿之前一定要根据矿产地质层的深度制定采矿计划。当开采深度增加的时候一定要对松软地质层进行加固处理,避免坍塌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国家对于采矿行业的规定,但是由于高效益的诱惑,或者是大意,没有对松软地质层进行加固处理,从而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新闻中常见的矿区发生爆炸坍塌的罪魁祸首就是瓦斯。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瓦斯会不断的涌出来,如果井下的通风设备不达标,采矿从业人员在吸入瓦斯后会发生中毒反应,出现生命危险。但瓦斯大量剧增的时候,一点明火便会引发矿区爆炸坍塌,造成人员的伤亡。同时地下水的渗透等等都会引发安全事故的出现。

2采矿工程中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提高采矿工程技术设备

采矿行业一定要对采矿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专业的培训,并且进行严格的考核,从而达到从业人员将实践和理论相结合在一起,希望通过此举,从而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采矿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在采矿的过程中仅仅依靠从业人员的技术很难保障采矿环节的安全,同时还应注重将先进的设备引进到采矿行业中,对使用中的设备做到专业的保养,并且定期的对设备进行检修,将磨损严重的零件进行及时地修理,如果磨损太过严重直接将零件进行更换,从而确保设备在采矿工程中的安全性。在采矿开始之前一定要将设备作业、人力作业区分开来,并做好相互配合、相互交接的工作,对于在采矿工程中所要使用到的电气设备一定要做好防火措施,对于供电情况进行检测,保证设备在使用的阶段不能超过供电系统的`荷载能力[4]。采矿行业可以将西方先进的采矿技术引进回国,指派技术人员到西方的采矿企业中去学习,将先进的技术带回国,同时可以帮助采矿工程中的管理人员将采矿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弊端进行整改。同时还可以合理的对采矿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将员工的档案进行完善并且保存起来。同时还应做到和员工进行交流,听取员工对工作的意见和自己所擅长的技术工作,这样可以避免造成人才的浪费。并且在设备的选择中一定要结合实际进行开工,在采矿工程开始之前一定要对矿产区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检测,从而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在矿产区周边所使用到的设备、施工的质量等都要达到要求,包括矿产资源运输时所需要的公路的质量要求,这样可以确保矿产资源在运输的途中的安全。在对采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时候一定要吸取已经发生事故的经验,并对采矿的理论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培养出来专业的创新性的采矿人才。

解决采矿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采矿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安全,这不仅要求采矿的从业人员本身就具有安全意识,以及具有安全防范措施,并且还要保证在采矿工程中的设备等方面都要采取安全措施,假设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就立刻停止采矿。在采矿工程中的领导者一定要对采矿过程中的管理者,或者是采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对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将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彻底执行起来。领导者一定要熟悉矿井中能引发一切安全事故的相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制定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领导者为了给从业人员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工作氛围,可以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制定出采矿工程中的安全细则和生产规范。从而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矿行业的不断发展。为了确保安全细则和生产规范的准确落实,采矿行业的领导者可以实施奖惩措施,对于在采矿过程中未能按照规范进行作业的人员采取经济处罚,严重时给予矿井管理者降级或者是开除的措施。并对已经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记录资料,为以后的采矿作业提供经验。

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

由于现在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在采矿的期间一定要对环境进行保护。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一定要合理的进行开采,并对矿区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现存资源被破坏,或者是未成形的资源被破坏。从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知道地面植被,被破坏的生态问题一直都是采矿工程与自然界的主要矛盾所在[5]。因为在开采的过程中进行的钻井,会导致地表植被被破坏,土壤得不到保护,逐渐会形成荒漠化,这非常不利于地区的发展。因此在采矿工程结束后,采矿行业的领导者一定要对矿区的环境问题给予重视,其需要采用的重要措施是:对于地下空洞的回填,如果不加以回填或者是处理,那么在发生地震或者是自然灾害的时候,容易发生坍塌事件的发生。从而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人们的自身安全都会带来危害。所以采矿工程的技术人员一定要对现有开采工程的方式进行反思,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落实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开采的效益,加强采矿技术的不断改进。

3结束语

解决采矿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因此一定要改变落后的采矿技术、设备,这就要求采矿工程人员要对采矿技术进行创新,对采矿设备进行研究、更新,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采矿业,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从而促进我国采矿业的不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小明.浅析采矿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J].能源与节能,2015(12):7-8.

[2]龙珠明.浅谈采矿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J].民营科技,2012(10):205.

[3]荆利.采矿工程施工中不安全技术因素和应对措施探析[J].知识经济,2014(05):79.

[4]吴群绪.浅析采矿工程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4(20):373.

[5]骆明.浅析电网工程建设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J].科技与创新,2015(10):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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