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的工作,庭长分派给我们两位实习生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这是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也可以说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立案审查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调解书或者裁定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由于老城法庭的案件比较多,因而工作量可以说是相当大的。实习的第一天就在埋头苦干,时间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一天,很是成功。老城法庭是澄迈县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地方小,事情多,虽然分工不够明确,却也因此让我期望着能在短短的实习日子中学习更多的东西。都说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实习,学到的东西比较多,一点也不假,在农村地区,民事案件涉及的金额一般都不是很大,但这些案件却相对复杂。农村人维持交际的很多东西是不能拿到纸面上的,有许多信任和道德观念而成的习惯作为基础,一旦这些习惯延续下来,但信任和道德破坏了,那么这些问题是很难拿出来被证明的。生活事实更难恢复,法律事实更难认定。这样的结果就是案件的高难度性和复杂性,并且其中纠缠了多种人际关系因素,盘根错节,难以理清,这实在难为法官了。而曾庭长是一位十分有耐心的法官,他告诉我们在法院最常见的不是开庭,而是当事人和法官在一起聊。法官要苦口婆心,说话要有理有据,让他们不断反思,最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是那么容易“驯服”的,很多该说的都说,该谈的都谈了,他们就不愿意配合,期望尽早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还有一些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他们当然不可能同意调解。这就要看法官的调解技巧了。调解的方法技巧确实是一门学问,听说老城法庭的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看来我也能够借此机会多跟庭长和其他的法官们多多学习一些调解的技巧了。第一天收获还是不少的,希望往后的日子能够继续加油,让这次毕业实习成为我本科学习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2014年5月9日星期一 提审今天是来到检察院的第三天,在大家看来繁琐的整卷工作是那么的无味,可我还在那有条不紊的干着,和我相处时间久的人都会知道,我这人不喜欢抱怨,一旦自己着手做了,不论是难是易都会一如既往的努力完成它,也许你觉得我傻,可我就是这样的人。科室里的人大约看出了我的脾气说要让我放松一下,决定带我去提审。虽不是第一次实习,也不是第一次去提审,但是心里却有着说不出的兴奋劲儿。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审前先仔细的阅读卷宗,拿到卷宗,看到封面上写着某某故意伤害,让我联想到也许是因为打架而被刑事拘留,可仔细阅读了卷宗却不然,明明是一起交通肇事案,怎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报请逮捕呢,于是我仔仔细细的抠着每一个细节,最终我发现在卷宗的最后附着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封闭通知,而恰巧这起交通肇事案就发生在这段封闭道路上。于是我仔仔细细的询问办案人员这样定罪原因是否是自己认为的那样,结果是肯定的,可这样的案例在学习中却很容易被误导为交通肇事,虽然这两个罪名的惩罚程度相当,但这全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么好的案例也许只能在实习中发现。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论文写作日志
日志是日记的一种,是一种记录了我们的生活和情感的写作模式,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论文写作日志范文。
2013年11月28日,终于结束了为期三个月的教育实习,实习的结束,意味着毕业论文写作的开始,毕业论文的开始同样意味着大学生活的结束。想想这四年的时光过得可真快。
2013年12月
学院里公布要开始选导师了,并且自己要初步拟定论文的选择,一下子觉得毕业在即。选题是个比较困难的事,因为当初自己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到底要选择一个什么样的题目,但在选择导师的时候,我忽然想到大三有一门课程是《现代远程教育》,我对远程教育这方面的知识挺感兴趣的,所以我确定了论文的指导老师是马红亮老师,相应的论文选题在自己心里也有了大概。但是,马老师当时正在英国留学,所以只能等到来年3月份才能与到时见面,再做进一步的指导。
20xx年2月17日~2月28日
这段时间,刚过完年回到学校不久,身边的大多数同学都已经与导师见面,并且进一步的确定了论文题目,而我的导师还远在大洋彼岸留学,三月份才能回来,所以我就先自己搜集了一些资料,不过这些资料都是与远程教育有关的,没有导师的指导,我就像盲人一样瞎摸索,不知道重点,不也知道研究的关键,只是下载了一堆杂乱无章的资料。
20xx年3月
这是三月的第一个周末,晚点名的时候,我听身边的同学说马红亮老师出国回来了,于是我准备第二天就和导师联系,想尽快把论文的题目确定下来。
星期一的中午,我去找导师,一年多没见,老师看着比原来更帅、更有学问了。导师问我,自己有没有想做的课题,我说我想写与远程教育有关的论文,当老师问我具体是关于那个方面的,我自己却又答不上来,老师说这个范围太广了,我写不出来有价值的东西。不过老师说的确实也是实情,本科期间,专业知识我只是学了一点皮毛,甚至连了解都称不上,还想写那么有深度的文章,这不是难为自己么。于是,关于论文选题,不得不重新思考,正当我和导师思考的时候,马老师带的研究生学姐给了一个建议说:“现在手机微信很火,而且这个软件是新发展起来的,你可以想一下要是把这个软件引用到移动学习中怎么样?”学姐的一句话提醒了我和导师,所以论文的选题就这样定下来了,写微信在移动学习中的应用。
20xx年4月
3月,写完了开题报告,紧接着便是收集整理资料,之前手机的那些资料一点儿都用不上,现在又得重新开始,这一过程是漫长而枯燥的, 翻阅各种文献
资料,查找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信息,渐渐地,与微信有关的资料我都熟悉了,对于自己的论文我也有了一个大概的提纲,并初步完成了开题报告,经过马红亮老师的知道、修改、签字,最终完成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4月,主要完成了论文的初稿,在马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参考相关的书籍和文献资料,根据论文的写作提纲,经过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了论文的初稿,完成以后,我和导师联系,我把初稿拿给老师看,里面有很多问题,而且一些理论阐述得也不是很完善,于是我又重新对论文进行修改,第二次、第三次去找导师,虽然论文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但相比于第一次已经好了很多。
20xx年5月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反复对论文进行了修改了,最终按照导师和学院的要求,完成了毕业论文的写作。5月16-18号按照论文答辩的要求准备毕业论文答辩前的材料,包括一篇英文文献的翻译,论文写作日志,填写并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
在论文写作及修改过程中锻炼了自己的耐力,培养了自己的耐心,同时进一步受到马老师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的影响。他在论文写作上对我的启蒙和教诲将使我受益终生。
20xx年12月14日
今天学校举行了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才意识到毕业就要来临了,一丝紧迫感油然而生。
大会主要给我们每个人分配了论文小组,还为我们指派了论文的指导老师。然后,大会向我们公布了,论文写作的主要日程,从二月开始,到六月中旬止。时间上还算宽裕,从下一年二月就要开始选题了,我要充分利用这几个时间,先去了解一下往届的论文写作经验,然后去学习一下学长们的选题技巧,争取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题目,为写好论文做好准备。
说道毕业论文,对我们来说,如此重要的任务还是第一次,虽然毕业论文没有笔试,但是它比单纯的应试更难,因为毕业论文是对我们综合能力的一个全方位考量,我们要去认真的应对它。
20xx年2月12日
大学毕业终要来临,在珍贵的大四下半学期,我们迎来了四年中最后的时刻,就是完成我们的毕业论文。
下个星期就要开始毕业论文的选题了,我个人认为题目的选择是自己论文书写过程成功的开始,最终选择的题目要符合我心中以下的几个要求;
首先,是自己感兴趣的,要让自己在课外也能不由自主的去了解其内在的题目。
其次,是自己所擅长的,如果自己在这个题目上没有一点基础那还不如不选,因为那样不仅写不出优秀的论文更像是在黑暗中没有头绪的摸索。
最后,是主流的研究课题,因为如果选择了一个主流的研究的课题,在写作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国际与国内的先进研究经验供我研究,使我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
论文是我们大学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我们要在认真、求是与创新的基础上书写我们大学生活最后的篇章。
20xx年2月17日
本周我们专业完成了毕业论文的选题,看到那么多的题目好多人都不知道选择什么好了,因为看到的都是陌生的,不过换个角度讲,如果毕业论文的题目都是平常见过的,那么我们也不需要毕业论文了。
同样的,我也在很多的论文题目中看花了眼,不知所措,感觉大部分都是略知一二,但是直观上却是模糊的,但还好我有自己制定的选题三原则,针对这三条原则,我在还没有被选走的题目中一个个筛选,最终在几个心仪的题目中选择了《会计电算化对现代审计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题目选好了,接下来的一周就应该进行中外论文材料的搜集,由于要求至少一篇外文文献,这应该是写作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了,虽然觉得外文文献没什么用,但转念一想也是我们与时俱进的表现。
20xx年2月25日
一个星期又过去了,在这一个星期里我完成了外文文献的查找并将其翻译成中文,说到外文文献的查找,离不开学校图书馆为我们购买的各种数据库,里面应有尽有,可以查找各种中外文期刊,为我校师生写作论文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与低成本的写作平台。
本次我查找的外文文献自EBSCO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里有一万余种外文期刊包含了各种学科,在上面搜索外文期刊相当的省时省力。
找好了外文期刊就要开始翻译了,在翻译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麻烦。首先我的英文不是很好;其次有大量的专业词汇,普通英文字典无法查找,英英翻译也晦涩难懂,尽管有很多困难,但怀着“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的信念,一点点的坚持了下来,翻译了出来。现在就剩下下星期的开题答辩了,这也是毕业论文路上重要的一步,必须好好对待。
20xx年2月26日
这个星期五就要进行论文的开题答辩了,要做的事还很多,先要把论文开题报告按照给定的格式给做好送给老师检查,然后开始准备论文开题答辩的材料。
本次论文开题答辩将于三月二日开始,负责我们答辩的有杨家
新、吴伟荣和刘慧敏三位老师,而猜测老师在答辩过程中可能问及的问题也是我首先要做的,从我本次所研究课题的周边开始做起准备,但考虑到是开题答辩,问题应该不会太难,所以准备材料不必那么庞杂。
我的开题报告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我猜测老师问的问题也应该和这几个有关,但是也不能把材料集中到这几个问题上,还应该从各位答辩老师的专业背景入手,猜测可能问及的问题。
闲话少说,开始准备。
20xx年3月2日
今天进行了开题报告的答辩,在十一栋二零八教室开题答辩组长杨家新以及组员吴伟荣和刘xx主持了开题报告的答辩。同学们都比较兴奋,因为从未经历过这种场面。
上午十点左右我和同学们一起相约来到举行答辩的教室,先把自己的开题报告交上去,然后按照老师念到名字的顺序依次上去把自己开题报告的内容向答辩组汇报,然后答辩老师会问你两个问题,问到后记下来写到事前发的一张纸上。
问我的两个问题幸好在我事前准备的范围之内,在我回答完毕之后,老师说我合格,并告诉我,今天问的问题,也是我今后论文的写作方向。
20xx年3月9日
今天把英文文献翻译交给了老师。
英文文献的中文翻译在英语不好的我看来是比较难的一个关卡,里面包含了大量的专业词汇,并有很多复杂的长难句,令我心生退意,但是想想今后的论文写作,这才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一点点的也就翻译了过来。
交给老师后,老师在比较高的英文背景支持下,为我们一一挑出了英文的语法错误,并给我们提出了改正意见,把翻译不好的句子用红线标出,把用错的词给我们改正,很钦佩老师这种严谨治学的态度。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终于完成了我的外文文献翻译,成功进入到了论文正文写作的阶段。
20xx年3月12日
终于进入到论文正文的写作过程,大学最重要的事情终于来临,心情不自觉的激动起来,如何写好论文这个疑问反复在我脑海里浮现。
写好论文的第一步是有一个好的结构,于是结构的分布便是我写作论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经过一个下午的苦思冥想,我决定把论文分为三个结构,这样做可以使得论文结构简单明朗,内容易于编排,同时给人一种简洁有力的感觉,所以初定位这种三结构写作模式。
三种结构,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给人一种代入感。在第一结构主要讲述研究课题的背景与相关基础知识,在中间的结构详细阐述研究课题的'重点研究问题,最后掌握课题发展方向与未来前景。
20xx年3月28日
论文的初稿完成了一半了,进度不算快但也不算很慢,一切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主要工作还是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由于研究的课题,对于所学专业知识而言还是略显深奥,所以在查找的同时我也在学习相关知识,同时结合自己的一些想法对论文进行一些构思。
论文的前半部分主要是介绍我所研究课题在中国的发展情况,这一部分相对来说比较好写,问题是之后的重点研究问题,希望我能从这些天研究材料中获取些宝贵的经验,为随后的难点打下知识的基础。
20xx年4月13日
论文的初稿终于基本完成,在这大半个月的时间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不可谓不辛苦,但是苦尽甘来,终于到了收获的时候。
本次论文初稿的写作,查阅了大量的资料,阅读了大量相关专业书籍,在国内外优秀科研结果的基础上加以吸收,并柔和自己独特见解,一点点的写了出来。
这次论文,多亏了学校的数据库,我主要在学校图书馆主页中的万方和维普期刊中寻找我需要的东西,收获还是蛮大的,现在论文已经交了上去就等着下个星期老师帮我们挑错和修改,如果没什么问题那我的论文便可以定稿,但这毕竟是我的一个心愿,论文的写作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的。
20xx年4月20日
今天是老师帮我们修改初稿的日子,事情果然没有设想中顺利,还是出现了一大堆错误,虽是预料之外,但也是情理之中。
老师事先通知从上午九点开始,所以一大早就来到了老师办公室,老师还是那般认真的给我作了修改,在修改的时候老师也和我们讨论论文的写作思路,以及和我们讨论相关论点的正确性。在修改后我的论文主要出现了如下问题。
首先是摘要的关键词书写顺序出现了问题;其次是有一些论点和课题无关;最后是一些结构上的微调等。但这并不是全部,老师说总的问题没有,但细节上有一堆问题,所以今后的论文修改要集中在细节上,感谢老师的认真修改。
20xx年5月4日
今天是五四青年节,祝各位奋斗在论文写作中的兄弟姐妹五四青年节快乐。
今天我的论文终于定稿了,这是一件大事,意味着我本科学士论文的写作过程基本完成了,我很兴奋也很高兴,但也有些许失落,因为大学即将离我而去,同学即将各奔东西。
在吸取初稿的错误教训后,好好地整改了一番,这次老师在修改的时候,对我的论文连连称赞,表扬了我认真积极的态度,说我可以定稿了,看着老师欣慰的笑容,我内心澎湃不已,感谢老师,我对你的教诲永世难忘。
20xx年5月7日
即将进行毕业答辩,这一周的工作主要就是进行答辩前的资格审查,也就是论文等材料的准备,其中包括现在正在写的论文日志。
查答辩前还有什么准备不充分的,看来老师又有的忙了,真的很感谢老师,虽然论文是我们写的,但是老师操的心一点不比我们少,做的工作也一点都不比我们少。
我的论文虽然已经定稿,但是还需打印到专门的纸上,如果不是我们老师的提醒我可能忘了还有这么一个步骤。
20xx年5月18日
所有材料都准备妥当,下一步就是熟悉材料准备毕业论文的答辩了。
老师这几天和我们交代了很多东西,有很多都是以前没有接触过的,比如论文的答辩技巧等,同时告诉我们不要紧张就像和平常一样,但是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不能一副不在乎的态度,答辩虽然不是笔试,但却是对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一个综合考量,所以最忌讳轻敌。
听完老师说的我瞬间紧张了起来,突然发现自己还有好多都没有做好的,看看时间距离答辩还有一个多星期的时间,我要静下心来,好好地准备材料去迎接毕业论文答辩,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20xx年5月25日
明天就是毕业论文答辩的日子,今天晚上要晚点睡了,还要最后熟悉一下论文的内容以及我准备的材料。
这过去的一个星期里,我把考官将要问的问题详细的在依托论文的基础上分析了一下,在三个结构的背景下,我准备了一些材料,现在我需要再把它们记得牢固一些,论文已经看了好多遍了,结构与内容都记得差不多了,明天答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给考官一个良好地印象,要把自己所了解的尽量的告诉考官;其次语气要缓慢,要让考官清楚自己说的什么;最后语言要简练,不说废话,引领考官深入的了解论文的精华。
20xx年5月26日
今天答辩的现场气氛给我们一种严肃与肃穆的感觉,这种场合使我们虽有些紧张,但更能让我们的大脑全神贯注,我排在靠前的位置答辩,虽然之前一直告诉自己平常心对待,但到了这个时候,说不紧张是人的。
答辩开始,我依照事前准备的材料详述了论文所阐述的问题以及本篇论文存在的意义等。这一部分平稳顺利的度过,考官接着问了我很多问题,但都是和论文相关的,也是我事先准备的,虽然都不是有直接关系,但意思都差不多,经过我的二次加工便回答了考官。答辩完了,虽然成绩没出来,但从考官还算满意的表情看来,我还是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
四年的大学生涯就要说再见了,我想在这里说,再见,我亲爱的武昌分校。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日志吧,是时候用心地写一篇日志了。可是怎样写日志才能出彩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毕业设计日志范文(通用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大四上学期基本忙碌于毕业实习,也是为了撰写毕业论文做准备。现在仍然处于实习的阶段。因为过年,如今正是公司最忙碌的时候。有许多新的工作陆续开始,也有大量旧的工作还没有收尾。而学校生活正步入大四的下学期,要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选题。大学四年,我学习的是会计学专业。其学习的课程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审计学、统计学、会计电算化和税法等。而毕业论文的撰写与自己学习的内容有关,同时也是自己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和实践中得到的经验的综合应用。
可选的题目有很多,有会计职业相关类的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研究;有数据分析类的如财务报表分析,企业提高资金周转率的途径与措施研究;有论述类如审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企业筹资风险管理研究等。面对选题,首先我会考虑到哪些知识自己掌握的比较熟练,哪些知识认识比较生疏。根据自己的认识程度选择熟悉的论文题目。然后结合自己的实习状况,联系自己实习单位的基础信息,挑选合适的题目。最后大致的构思所选的题目的大概内容,选择最合适自己最优的题目。
我选择的题目是广东省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然后结合实习内容,选好了论文题目。如今需要一边工作一边构思论文。为了更好的撰写论文,还需要阅读和研究许多书籍资料。参考中外的各种文献。这也是我接下来书写论文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完成任务。
有人问我,我就会讲,但是无人来,我期待到无奈有话要讲得不到装载。我的心情犹像菊花等着爆开,毕业设计真心生了很多青苔!白日改,昼夜改,人不知道怎么算是废才,哈哈!讲到毕业设计真的感慨的!有快乐,也有悲伤,有纠结,也有喜悦,有充实,也有滞后,有被老师是骂的狗血淋头,也有被老师赞得天翻地覆,不过这些都是很少的。我自己感到自己在毕业设计已经尽力了,自己在三年里学到的知识真的很有限,所以做的不是很好的。不过都是毕到业的!现在才发现毕业是一个难的事,来来回回,要弄好多什么表格,那些什么就业调查表,追踪表。还没有出去实习就要填哪些表。学校更要我们做假。
在毕业设计里,刚刚开始,以为自己想不到题目,老师就会帮我们想题目,其实不是。这个真有点无奈的。幸好我想出来了。当时让老师有很大的期望,谁不知道我让老师有点失望,因为做不到所以让他期望变了失望。我都不知道老师刚刚开始对我这个题目有那么大的期望。做的过程中自己有很多纠结问题没有解决到,这是我自己最大的问题。其实在做什么事都是好,真的有个问题真的要懂的,就是会提出、发现问题,会把问题解决掉。这样才是事情做好!
关于自己以后的发展的方向,其实自己有点迷惘的,自己是一个平面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在社会中真的很饱和状态,对于自己以后的方向,应该会偏于产品那个方向,现在还没有定,因为还没有找到一个和自己发展方向好的公司。在中国设计师待遇真的不是很好,自己想做到很好的职位真的要吃很多的苦,灌多一点墨汁。现在让我感觉到多媒体一些新的媒介的发展比较快,现在出现的电影,都是什么3d什么4d。其实在以后可以想做好,一要对某个方向很专,要么和综合能力很强,这个很必须的。毕业真的让每一大学生都是那么的无奈,那么的纠结事情。
今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关于工地的安全问题,现整理如下,进入工地要注意“三保、四口、五邻边”
“三保” 防护(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要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报废。凡在2m及2m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安全网的规格、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前要认真检验。该工程外侧及龙门架外侧均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安全网支设完毕,经过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四口”防护
在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予留洞口均需进行安全防护。楼梯踏步拆模后,沿楼梯设1。2m高双层护身栏杆。在工程的东西两侧各设一个通道口,并搭设防护棚。棚的宽度大于出入口,长度不小于3m。棚顶用5cm厚木板铺满,其余暂不通行的单元入口临时封闭,封闭要牢固严密。予留洞口要用盖板盖严,固定牢固。通道口、楼梯口要有醒目的示警标志,夜间挂红灯示警,实习报告《建筑类顶岗实习日志》。
“五临边”防护
基坑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夜间挂红灯示警。通往屋面周边、一层框架周边、斜马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都必须设置1。2m高的双层护栏,并挂安全网。电梯口和楼梯侧边必须安装临时防护栏杆,在安装正式栏杆前,不得拆除。上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各种临近防护必须安装牢固,经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任何人都无权私自随意挪动和拆除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土木工程测量实习终于开始了,我们很早就集合了。今天任务主要是实地勘察,理清测量思路与分工。我们测是生物馆以及其向南方向。绕了生物馆走了一圈,这么宽敞地方,从来没想过要经自己收测绘一翻,但想想还是很兴奋,成功以后一定很有成就感。
我们一边实地勘察,一边讨论整个测量流程,采用先整体后局部原则,先踏勘选点,我主要负责记录数据,描绘简单草图。仅仅是记录就遇到了很多难题,既要把数据记下来又要标明白,要有空间立体思维,在实际中指定一个点就要在图上标出来,一开始我有些手忙脚乱。有时候转动方向,在图上就反应很长时间才标识出来,有时也影响到了小组测量进度,感觉很郁闷,后来经过同学帮忙与探讨,我熟练了许多,还好并没记错数据。
其实今天测量工作进行很不容易,因为今天早上两点半是世界杯决赛,同学们看完就出来测量了,大家都很疲惫,而且一开始还摸不清头绪,所以,今天主要是实地勘察,分工和选控制点,回来又整理一下数据,今天工作就完成了。
今天五点就集合了,因为今天注定是忙碌一天,为了避免日晒,我们宁愿牺牲睡觉时间。今天小组任务主要是测角、量边。我和几个人主要从事测边工作,其他人员测角。测边也需要一定技巧,比如远距离用水准仪测,短距离用钢卷尺测。
由于生物馆周围地势高低起伏,地面不是很平整,所以在水准仪整平方面花费了很长时间。在测量当中没有什么通讯工具时候125m、250m真很远很远,有时候指挥起来相当困难。仅仅是想让立尺人前后移动都得喊,有时候还听不到。特别是有一条边要穿过主楼门口到前广场,由于上早课来往人很多,也给测量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测完大框边长,开始量各个草坪边长,还有草坪与各个建筑物之间距离。在测量范围内有大大小小草坪,还有路灯之间距离、喷泉长宽、花坛、台阶。真很多很多工作,还好我们分工明确,而且目标明确,所以测量工作顺利完成了。
虽然很忙、很累、很热、很饿,但看见大家都一样承受,一起工作,所以很开心。明天还要起早,加油!!!
虽然前两天测了很多,以为很熟练了,想也很周全,但还是忘记了一些测量工作。经过昨晚老师讲解与指点,我们小组发现了一个疏忽之处,由于我们外围是一个大正方形(在图纸上),要标坐标,去忘记测量坐标方位角了。
今天早上组长由给我们开了一个小会,然后布置最后一天测量工作。一开始我跟着测量方位角了,后来就去测草坪灯高线了。这一工作持续了很长时间,因为一直不太明白。由于草坪内有树,而且图也比较疏松,不好选点与架立仪器。两点之间距离太近了,就已花费很长时间,工作效率不高;两点之间距离太远了。有不好描绘等高线。真花了很长时间讨论,后来我们按照老师规定距离测。当时等高线不知道具体怎么画。虽然老师在上课时讲了,但是我们都没太在意,没想到会画。所以后悔莫及,今天又查资料,又问同学,还好弄明白了。
今天是最后一天外业工作了,所以晚上回来又整理了一下三天来资料,以便明天分工与做表、画图。数据很繁琐,还好记录也都很明了。期待着明天室内计算工作,因为不用起大早了。
今天是毕业设计答辩日,早上还在担心,不知道我的设计能不能通过,老师会问什么问题出来。中午点了外卖让自己享受一顿,也算是提前犒劳自己了,希望下午答辩的时候不要被问得哑口无言了。
下午我按时带着展板到了教室,看见同学们的作品,感觉自己的产品好低级,坐下等老师们都来了就开始答辩。第一个上台的同学做的是幼儿玩具,感觉还不错,但是老师问她的问题真心难,建模的时候谁都不会考虑产品内部结构,还有一些小细节的问题,老师简直是“无空找缝”。下午的七个人中我是第六个,轮到我的时候可紧张了,前面六个人的产品多多少少都存在问题,那我的能行吗?想不到我的产品居然让老师们耳目一新,他们问的问题我都答出来了,我的产品是一款让孩子方便安全地骑在爸爸肩上的用具,这个功能的东西网上有一款在卖,可是老师们居然都不知道,那我可就占便宜了,哈哈哈哈……突然觉得自己是个天才。
最后一个同学的产品也被老师给问住了,他的东西似乎不太实用,所以今天下午我是最大的胜利者,简直开心啊!但不知明日战绩如何,不过不用担心,如果老师继续钻牛角尖,他们一定会被问倒的。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日志,是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申请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答辩评审小组判定论文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我为你整理了毕业设计日志的格式,但愿对你有参考作用哈。 1 毕业论文写作日志是写给评审老师看的,作为一个本科生,所写的文章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学术价值,之所以要做毕业设计,是看你是否有探索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不会过于注重你的论文内容,而会更加注意你的写作过程,而写作日志就是反映这个写作过程的十分完善的材料。 2 第一部分一般是讲述论文题目的确定过程,该部分内容应当简洁明了,按时间顺序记录每次与论文导师见面讨论的过程,重点描述成果性的内容。比如题目由什么改成了什么,适当省略中间讨论的过程。重点写出自己的写作思路,在与导师交流中的变化过程,突出导师劳动的有效性。 3 第二部分一般是讲述论文相关资料的收集、查阅过程,该部分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因为这是反映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的重要指标,至少应当讲清楚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收集、查阅这些资料;二是怎样收集、查阅到这些资料的;三是通过收集、查阅这些资料,你得到了什么。 4 记住这里千万不要说自己收集查阅的过程是如何如何辛苦,而是要将事实摆出来,答辩评审小组成员更喜欢看到事实性的描述,而不是情感上的表达。 5 第三部分一般就是实验的过程,问卷的发放回收过程,设计产品的.制作过程等比较具体的内容。如实描述你在这个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寻求解决困难的过程,适当表达解决问题之后的快乐心情,感激指导教师的帮助等感情。 6 最后就是论文的写作过程,或者是设计的说明文档。该部分内容应该尽量突出自己综合总结的能力,表现自己将复杂多样的材料柔和在一起,支撑自己的观点,达成自己的设计目的的过程。 7 本科毕业生可以下载一些核心期刊的文章,作为写作的参考。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日志,是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申请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答辩评审小组判定论文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我为你整理了毕业设计日志的格式,但愿对你有参考作用哈。 1 毕业论文写作日志是写给评审老师看的,作为一个本科生,所写的文章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学术价值,之所以要做毕业设计,是看你是否有探索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不会过于注重你的论文内容,而会更加注意你的写作过程,而写作日志就是反映这个写作过程的十分完善的材料。 2 第一部分一般是讲述论文题目的确定过程,该部分内容应当简洁明了,按时间顺序记录每次与论文导师见面讨论的过程,重点描述成果性的内容。比如题目由什么改成了什么,适当省略中间讨论的过程。重点写出自己的写作思路,在与导师交流中的变化过程,突出导师劳动的有效性。 3 第二部分一般是讲述论文相关资料的收集、查阅过程,该部分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因为这是反映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的重要指标,至少应当讲清楚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收集、查阅这些资料;二是怎样收集、查阅到这些资料的;三是通过收集、查阅这些资料,你得到了什么。 4 记住这里千万不要说自己收集查阅的过程是如何如何辛苦,而是要将事实摆出来,答辩评审小组成员更喜欢看到事实性的描述,而不是情感上的表达。 5 第三部分一般就是实验的过程,问卷的发放回收过程,设计产品的.制作过程等比较具体的内容。如实描述你在这个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寻求解决困难的过程,适当表达解决问题之后的快乐心情,感激指导教师的帮助等感情。 6 最后就是论文的写作过程,或者是设计的说明文档。该部分内容应该尽量突出自己综合总结的能力,表现自己将复杂多样的材料柔和在一起,支撑自己的观点,达成自己的设计目的的过程。 7 本科毕业生可以下载一些核心期刊的文章,作为写作的参考。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能。根据腾讯新闻中的相关信息,一般中文专业的毕业论文都是用中文写的,因为授课用的也是中文,与大学的所在地并没有关系,所以是能的。毕业论文,也称作学位论文,是指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是对自己在几年大学生活中所学到的知识的总结与运用。
要求提供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其他不要求
流程的要求的那好的最
大学生毕业实习日志文章来源:毕业论文网 作者:大学生服务网整理 点击量:2683202007年8月1日晴实习第一天,要我下午5点到台里。一般实习生要老师带进去,可L老师很忙,没时间带我进台里,他在电话里这样说:“你自己想办法闯进去。”在第一道门没有拦我,第二道门时因为我问保安路,所以他知道我是访客了,于是让我返回第一道门去登记,我返回,保安非要老师下来接,并说这是规定。我知道L老师不会下来的,保安打电话到办公室,没人接,又打了个说L老师在演播厅,这样说来是肯定不能出来接我了。我就跟那保安继续胡侃,最后居然开了张条子,让我进去了!就这样,闯入成功!从那一刻起,我的实习生涯也正式开始。在那里居然碰到一师兄,他也在那里实习,这让我感到很亲切。那天去了很多学生,刚开始以为都是实习生,后来才知道并不是的,因为今天需要观众,所以实习生找了很多同学来“装观众”,打电话到演播现场进行测试,那天只是一次演习,没有播出。我们实习生也没有在现场,只是在办公室打电话,不停的打电话,以便测试通话系统和接听人员的应对等。我也到演播厅看了一下的,感觉很不错,我喜欢那个演播厅,很宽敞、很有品,是那种一进去就想站在那看一下的那种感觉,是的,我真的就在那站着看了很长一段时间,就那样站着,就那样看着,也许脑袋里想着什么,也许什么都没想,但我喜欢那种感觉……那天搞得很晚,本来演练就搞到了快9点,后来又吃了餐饭,所以回家时已经晚上10点多了。一天的实习生活就这样结束了。2007年8月2日晴实习第二天,今天一大早8点我就到了台里。实习证还没办好,但早上进门没有人拦我,很惊讶!不过下午进门时又被拦了,打电话到办公室,证明有我这个人,老师没下来接我,但是还是让我进去了,但保安说仅此一次!哎,下午的这个保安很严,没昨天的好说话。我说明天还要来的,他说下次一定要老师接,明天上午还是他!哎,真担心明天的进门问题。因为是新人,没有人带我出去采访,有点小失望,但这一天也失很充实的。今天一天我都在干被认为最枯燥的事,当然也确实很麻烦,那就是听采访的带子,把同期声一字不差的记下来以便于做字幕,因为那个片子不是一般的新闻,带叙述性,所以很长,我们也听了很久,而且带浓厚的方言,所以很难 在这里有很多的
自 检 报 告从毕业论文开始以来,我严格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采用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从图书馆从因特网详细查找了与消费心理、消费行为以及广告策略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制作了调查问卷并进行实地调查,并以论文任务书和开题报告为立足点,按部就班,已初步完成设计的大部分工作,以下是具体进展情况。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1)提交开题报告,参加开题答辩。(已完成)(2)编写调查问卷,进行调研活动。(已完成)。(3)撰写论文初稿。(已完成)(4)修改论文初稿,完成正稿。(进行中)已经认真写好开题报告,并在规定日期交给张俊老师。已经完成调研活动,主要以调查问卷为主,实印刷50份调查问卷,随机发放给本校学生,实收回48份。经过对数据的整理分析,总结出当代大学生消费特点、消费倾向、消费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形成这些现象的主观原因及客观原因。已经完成论文的初稿撰写。研究本题目的意义: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与其他消费者一样,也要经历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大学生所受教育的经历和所处的特殊的校园环境,使得他们成为社会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消费群体,产生了与其他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需求,具有比较特殊的消费心理,外观为不同的消费行为。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大学生的消费心理以及由此而进行的消费行为特征,便可以为商家进行针对大学的广告策略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数据依据。大学生消费的方面:主要有基本生活消费、学习消费、休闲娱乐消费、人际交往消费等几个方面。大学生消费特征:包换潮汐性、独特性与普遍性共存、符号性、情感指导性。大学生的消费容易出现潮汐现象。即一个新事物、新品牌在大学生市场的渗透会在某一个节点出现突然的高峰。原因可以从多角度解释,但根源在于:大学生高度一致的群体认同感。当代大学生追求个性,希望自己被视为有独特风格的人。于是,他们追求独特、新奇、时髦的产品。但与此同时,特特、新奇带来的往往是流行、普及,从个体消费走向普遍消费,有时过程并不复杂。商品除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以外,还具有另外一种价值属性,那就是符号价值。一件商品,越是能够体现消费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越是能够将消费者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它的符号价值也就越高。这种“重视商品所传达的社会和个人信息的消费行为,就叫做符号消费”。于是,大学生们选择和消费的产品或品牌成了自我表现、体现个性的工具,成为社会群体文化的符号象征,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同获取分的标记。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阶层,其消费行为体现出追求新潮、时尚、情趣的特点,相对其他群体而言则带有更多的情感因素。因为他们不仅希望商品能够在实用性方面满足人的需要,还希望商品能让人在使用和观赏中获得精神的愉悦与心理的满足。大学生消费心理主要包括:求知求存心理、追求时尚心理、好奇心理、模仿心理、发泄心理等。影响大学生消费的主要因素:修改心理的影响,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的影响,同龄群体的影响,相关教育的薄弱。当代大学生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广告策略的影响:对广告表现策略的影响:立体式全方位包围大学生的生活,以张扬个性、凸显自我为主的传播核心。对广告媒体策略的影响:传统与现代传播渠道并进,使大学生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广告的冲击中。对广告推进策略的影响:以折价广告,赠品广告,兑奖广告为主要推进手段,使大学生相信自己在购买中获得了额外收益。对广告实施策略的影响:赋予大学生生必要的特权,利用名人的影响力,保证大学生群体的自我优越感,刺激他们的购买欲。结论: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当代大学生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趋势,才能有效的改善产品自身的不足,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要;才能迎合当代大学生的欣赏口味,制定出专属于他们的广告营销策略,才能在这个商品飞速发展的时代里,使企事业立于不败之地。2.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对论文的结构与逻辑的控制能力不够强,后期写作时,出现了偏离。没有及时与指导教师进行相关的沟通,导致论文内容与题目不符,需要大篇幅的修改。在撰写时对论文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理论没有及时学习掌握,导致论文写作出现停滞,需要花费时间进行相关学习。3.下一步工作打算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初稿进行系统的修正:仔细查找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思考每一个字每一句话是否得体;完善论文的逻辑与结构,把握论文整体;删除多余的内容,对内容进行提炼;按要求上交论文成稿,准时参加答辩。另外,我还应该多加强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应该再加强与指导老师的交流和沟通,更深层次的认识论文的写作宗旨。 总之,我相信自己会保持积极的态度,在指导老师的悉心点拨下,能够快速有效展开接下来的论文流程,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这是我的中期报告,希望能帮上忙。
第一次 1月3日至1月7日 讨论在撰写论文之前,我们小组进行了八次深刻地讨论,大家各抒己见,把自己对论文写作的种种看法都进行了分享。指导老师总结我们的思路,并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点评,而且给我们分析了论文应该注意的事项,讲述了相关论文的格式和一些有代表性的论题以及阅读资料的重要性,大体包括选题,收集资料,以及撰写论文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同时,指导老师还打印了一些材料让我们回去看,以便下次讨论时能够有自己新的发现和看法,寻找写作的灵感和思路。第二次 1月8日至1月13日 选题经过几次的讨论和指导老师的指导,我开始思考我的论文题目。由于我的专业是语言学类的,并且研究方向是中国文化史,所以在论文设计上必须与语言文化有关。细细看了指导老师给的一些论文材料,像酒文化、吃文化之类的都是有研究意义与价值的,后来在网上看到了关于流行语的新闻,我开始思考我是否写有关流行语的论文。灵感一来,我上网搜索了近年来的流行语并对其进行筛选,看哪些具有研究的价值,于是我选择了“山寨”这个词。第三次 1月14至1月17日 撰写提纲、开题报告和任务书去网上参考了一些有关“山寨”一词的论文,我拟出了论文的初步提纲,主要包括:一、什么是山寨,它的定义。2008年流行的词汇山寨的新定义,从手机领域迅速蔓延到其他领域。二、从语义角度看,山寨到山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从语用角度看,新义的山寨可以充当什么句子成分。三、从语言特性方面看,山寨体现了怎样的一种民族文化。(打算像杨琳的那本华夏文化的书上的形式,找些例证)。四、从语言学学角度看山寨的未来。根据提纲,确定主要内容,完成论文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和意义,确定研究方法。第四次 1月20日至2月28日 收集整理资料指导老师对我的提纲和开题报告以及任务书做了详细的注释,并且提出了很多见解,大大提高了我对论文的思想认识。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在图书馆借阅了许多语言学的资料书,包括《现代语法教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等等参考书,并且上网参考了其他学者写的有关山寨的论文,还有一些新闻,并且搜集有关“山寨”这个词的句子。针对搜集到的材料,进行悉心整理,根据自己拟定的提纲对收集到的有关“山寨”的句子进行分类归纳,以便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比较容易找到,运用到论文中去。在搜集材料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但都得到了指导老师的悉心帮助。第五次 3月1日至3月10日 完成初稿就一些关于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过程方面,老师通过电话对我进行了相关方面的指导,从而让我对毕业论文有了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同时对我的论文提纲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构思论文的框架、行文及思想表达上给于补充.让我能够比较清晰地理出自己的思路,在整理上完成论文初稿。审阅初稿,老师对初稿作出修改,提示论文观点存在的问题,调整文章布局,在行文、语言表达等提出观点。格式方面作出要求并提出修改的具体意见或建议。从而为我下一步的继续增加了信心。第六次 3月13日至3月16日 修改二稿在二稿中,老师肯定了我的进步,同时也给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针对老师对我初稿提出的问题,我在修改二稿的过程中有了更明确的目标。例如,题目《从语言文化角度分析“山寨”到“山寨”的变化》这样的概括显得含糊不清,老师建议我改成《“山寨”一词的新用情况及其流行原因的考察和分析》;将“山寨”的语法功能和语用功能合并起来写,更加清晰明确。另外,针对山寨流行原因阐述得不够具体深入,并且有些重复,针对这些我做了修改。第七次 3月18日至4月2日 修改三稿在二稿的基础上,对每个句子甚至每个词语进行推敲,看使用的是否恰当,并且将题目最终确定为《旧词“山寨”的新用情况及其流行原因的考察分析》。新用“山寨”在语法功能上的变化这个点,我进行了细致地修改整理,将它的组合功能、造句功能和词性的转变综合起来分成三个小点写,并且给出了例子解释,让整个论文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在解释流行原因上也进行了细致地修改,力求做到完整,使整篇文章看起来更加具体,读起来也通顺易懂。通过几次修改最终定稿,并做好注释、参考文献、还有论文格式修改等扫尾工作。第八次 4月3日至4月17日 定稿、论文答辩经过几次的修改,终于定稿,写文献综述。由于毕业论文不同于平常的作业,我们都很重视,但是也由于是第一次写这么正式的论文,所以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但是指导老师不厌其烦地为我解答,这让我十分感动。正因为多次的修改和阅读,让我对我的论文有了十分深入的了解,所以最后的论文答辩进行得十分顺利,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我都能很好地回答。同时其他老师也对我的论文提出了一些很有用的意见,在论文答辩完后,我又一次进行了修改,最后终于一切都完成了。我语言学的 ,你看看自己修改一下啊
也不知道你具体是什么论文 也就是工作总结喽就是写一些你这个星期都干了些什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