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不变的结局。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下面的论文字数很多,你提取一点就行了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内容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有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且不免有表面化和文化本质主义的迹象。如果宏观地历史性地来看,中国法律传统虽已中断,但联系是依然存在着的。不妨先注意一下法律与政治关系模式的内在联系,从中可以清晰地察见到历史的连续性。在中国文明形成的最初时期,法律大致是由各种原始习俗所构成,政治主要由宗教礼仪所体现,表现为“巫”。虽然巫也发挥法律的功能,但首先是政治性的,原始习俗与宗教或者说与巫的关系完全可以看成远古中国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这对关系中,巫是决定性的,对习俗具有解释和操作上的支配权,习俗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体现政治权力巫的一种工具。远古社会的这种模式被继承和发展下来,在夏商周三代时期表现为刑与礼的关系。礼的成分要比刑复杂一些,但与巫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巫的精神和内容在后时代的转化。如同巫一样,礼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是由于得到了刑的支持才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性质。无可否认,相对于刑,礼是经国大典,政治上具有宪法性,所以刑之存废以礼之取舍为标准,礼纲刑目成为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在新时代的表现。东周以降,社会震荡,礼与刑的关系受到破坏,经过近五百年的分化组合,到汉初礼与刑的关系在政治上被重新确定下来,发展到唐律,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后千余年直至晚清“变法修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便是“德主刑辅”,即体现政治精神和原则的德礼对服务于这种政治的法律具有统摄性,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政治的工具。晚清以来,社会紊乱,中华法系整体瓦解,法律与传统道德政治的关系在内容上受到猛烈冲击,法律走上实证主义的道路,形式上摆脱了传统政治的控制,实际上法律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政治的工具。民国历届政府宪政的实际遭遇即是最好的注解。可见,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实质上没有改变。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的法制建设历尽坎坷“,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律虚无主义肆虐,法律完全为政治所消解和取代,即便实证主义形式上的法律也为政治性的专政暴力所不容。及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规定的大学法律教科书对法律的定义,对法律与政治(政策)关系的解说,明显融合了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传统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精髓。这种情形确与时代精神和日常生活的内在趋势格格不入,但理论和观念的变化,仍将是而且必然是缓慢的。可以预料,这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不会有很快的变革,它已成为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种体现。因变革法律而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是中国历史内在性体现的又一显证。在社会管理(控制)的制度文明模式上,夏商以来中国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再到“法治文明”的三大变迁,每次变迁都与法律变革及其所引起的争论密切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理念息息相联。从具有蒙昧色彩的“巫术文化”到青铜时代的礼乐文明,中华民族在寻求社会管理(控制)的模式上前进了一大步。惜乎这场变革的内情因远古文字记载的缺乏,很难获知。但礼乐文明从巫术文化而来,并在文明的路途上实现了质的飞跃,诚是历史的事实,也为多种研究所证实。礼乐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因受到各种挑战而处于“礼崩乐坏”状态,变革法律是诸种挑战中最直接的一种。法律在中国上古主要表现为“刑”,相对文雅的“礼”,它是一种惩罚性规则,就其起源和适用对象来说,是和战争、野蛮、夷狄等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史书上称“刑起于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此,文化上刑与礼成为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礼对刑的支配体现了文明对野蛮的控制这样一种文化理念。春秋战国刑法崛起,由“临事议制”的秘密法状态转向“使人皆知”的成文法时代,由摄服于礼的刑转向与礼分离而具有独立性的法。面对这种转变,孔子和叔向都发出了保守的呼吁,从而引起了有关变法的历史性争论。从政治和法律上讲,孔子等人的意见反映了西周贵族的传统信念,即礼乐是一种理想文明,变法是对这一文明的破坏,法律不是不要,而是应保持西周时刑的状态,法律一旦公开并铸刻于象征国家权贵尊严的鼎上,礼乐所构成的文明秩序“(法度”或“和谐社会”)必将混乱以至于亡。这种担忧隐含了一种文化理念,认为刑或法远不是文明本身,只是文明的工具,而文明是目的,是理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使然。礼乐在西周是文明,在春秋战国已不适世,社会结构的内在变化终使“礼法文明”从西汉开始成为传统中国管理(控制)社会的新型文明模式。“礼法文明”是对“礼乐文明”模式的替代,但不是对它的彻底革命,它变革了礼乐文明中有关西周贵族优越及其制度化的部分,面对现实地吸纳了法家关于“法治”的部分思想,以取代和充实礼乐文明被变革的部分,但礼乐文明中最根本也即孔子等所坚持的“礼”所体现的人文性被继承和保留了下来。在中国文化理念中,这是先进和文明的象征,是中国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所在,所以有论者指出“,礼法结合(文明)”是中国法律文化对春秋以来“礼乐文明”价值系统破裂的重建。重建的实质,恰如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的替代一样,是中国文明框架内新文明对旧文明的继承和超越,是中国历史内在联系性的体现和表证。由礼乐文明破裂到礼法文明确立,前后经春秋战国秦至汉初近五百年的社会激荡,从中不难看出一种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形成要经历多么漫长艰难的磨合。这似乎是普遍的历史现象:理性的希腊文明、法律化的罗马文明是这样,西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治经济模式)的形成也是如此。这显示一种文明模式的形成所历时间愈久、所涉空间(含地域、人口、社会规模)愈大、所及文化愈复杂,其效用就愈强。礼法文明在传统中国辽阔的疆界、众多的人口和关系复杂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至少在框架和形式上保持运作状态近两千年,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奇迹。尽管近代以来它已不适应变化了的以西方为主导的世界,备受各种指责,但不能否认它是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化体现,是辉煌的中国古典文明的精华,也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一个特有景观。它与中国社会一样,受中国历史内在性的支配,在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中,再一次经历了断裂与联系的变迁。放宽历史的视界,法律化和东亚化的礼法文明———中华法系———宋代以来已有不适社会之虞,明清时期制度与社会的脱节愈加明显,但若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介入,礼法性的中华法系还将存续多久,将是一个历史的问号。面对西方的冲击,晚清中国不得已“变法修律”。与以往一样,这同样引起了争论。表面上看以前是“华夷之辩”,这次是“中西之争”,其实还是同一个历史课题,即连续不断的文明与野蛮的较量及其选择。清末“礼教派”坚称中国不应放弃五千年立国之根本、文化之精粹“礼教(法)”;“法理派”面对形势的变化,认为固守“礼教(法)”已不可能,要富国强兵、收回治外法权,必须“变法修律”,移植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历史的结局是折衷妥协,既保留了部分礼教(法)的内容,又更大规模地输入了异于中国传统礼教(法)的西方“法治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的替代是形势使然,这一进程在中国仍未完结“,依法治国”是这一进程的时代表现,而本土资源也不妨看成是中国固有文明和现代经验的结合,它昭示我们要认真对待中国法律文化自身的连续性问题。从近代开始的这一进程虽导致中华法系整体瓦解、价值断裂,但并没有完全中断历史的联系。且不说具体的制度和观念,就其面对现实(挑战)趋向文明而言,仍是中国文化真精神的体现,是“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礼法文明”对“礼乐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替代中一以贯之的那种文明选择性的体现。尽管保守的礼教派囿于文化成见和时代局限不能正视西方法治文明的优越性,但法理派和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在实践上还是接纳了这种优越性。透过这段历史,透过中国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变迁,我们不难看到中国文化趋向文明的力量及其历史的内在联系性。这种力量和联系性从上古开始,历经遭际,至今仍顽强不屈,正成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资源和历史根据。二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联系自然不止于上述方面,还可以从法的观念、刑治主义、群体思维及法律学术风格诸方面获得相同的认识。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表现出极不相同的态度。有一种极端的否定,以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在近代变革中已经中断,现代法制从精神、观念到制度都是西方的,因此不存在联系问题;另一种在认识上虽不否定联系的客观性,但否认联系的积极性,认为中国固有的礼法文明与西方的法治文明在价值上是背离的,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尽量摆脱这种联系。这不止是错误的,还是无益的。部分是因为历史的联系并不是人们靠主观能够摆脱得了的,何况这种联系并不完全是消极的。正视历史的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我们面对世界所应持有的一种恰当的现实主义态度。它要求我们不应因对联系意义的认识分歧而改变对历史的客观态度,即使一种联系是消极的,也应积极认真地对待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为应对它的消极性而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有可能转移、减少、化解甚至转化利用它的消极性。否则,消极性完全有现实化的可能。譬如,普遍存在于中国民众中的以刑为核心的法观念,显然与中国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现代中国法治信仰的确立无疑也是消极的,但这不妨碍我们以积极的姿态来分析认识它的成因、影响、分布等,从而为法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并存、交织、混合着各种要素,这需要认真地挖掘、引导,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以符合历史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有关法律的经验、智慧和社会理想,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健康发展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启发性的,也可能是补充性的。从经验层面看,法典化的成文法传统、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修养、节约成本的调解制度、对经济犯罪的严厉制裁、重信诺的习惯、财产流通中的典当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律调整中的国家利益主义等,既是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又不失挖掘、改造的价值。在法的智慧方面,中华民族虽不同于西方着力从权利的角度来关注法(权)与人(权)的关系,从而没有发展出系统的法学理论,但这不等于说中华民族在法的问题上没有自己的思考。它是从另一个角度,即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关注人类生存状况的。寺田浩明教授的研究极富启发,不妨移来参考。他说“:西欧似乎是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无论其基本的经济单位如何趋向于个体化或分散,但要求所有个体都顾全大局并作为一个和谐的集体中的一员来生活却一直被视为不证自明的道理。首先有全体的生存,才会有个体的生存。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私欲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也没有完全违背现代法制原则。法律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法治的制度框架是由权利和义务双柱支撑的,现代社会是权利优先,但不同时代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任务。依博登海默的意见,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和秩序,义务优先具有普遍性。考虑到中国的幅员、人口、文化价值和政治体制,基于群体和谐的法思维本身即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且对人类理想社会的建立也不失积极意义。任何文明都有自己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中国文明不仅很早而且一直没有放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也许追求理想社会的途径和表现方式与西方不同,但关于理想的实质应是相通的。中国文明的理想是实现大同世界,用法律话语就是无讼之世。依中国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力量是道德,法律在这个世界中几乎没有位置,这与西方大异其趣。西方依靠正义的法律实现权利的平等,中国凭藉道德的自律达到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和谐与正义自有差别,但作为不同文明的理想同样给人以幸福;也许幸福的内容不同,但相信人们对幸福的感觉应是相似和相通的。这样看来,中国文化及其所含的法律文化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和追求并没有违背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倾向,与现代法制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有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的契合。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法的社会理想,但同样有基于理想社会而对法的另一种思考,延伸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观念,也就不可能违背人类赋予法律的终极使命:秩序和正义。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秩序(规范)化,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的追求。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实质仍有相通之处,不同文明的法律仍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这即是德国比较法学家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提示人们既不能忽视特定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内在联系性,也不能无视不同法律文化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及其互补性。因此,合理的态度是:不能也无法割断历史的联系,应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异同中寻求各种联系的可能。从未来出发,积极地对待历史和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是必要的。在历史文化范畴内,由于人们的观察角度和目的不同,对问题至少有原意、历史和现代这样三种解释。无疑每一种解释都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用一种理解去排斥其他解释,特别是借原意去排斥历史和现代解释,就多少反映出对历史文化的某种苛求态度。这种态度认为历史的联系不存在现代解释问题,它关注的主要是历史的过失而不是历史的经验,它寻求的只是一种直接对应的古今联系。显而易见,这种态度不只剥夺人们对历史的同情,也将使人们失去为未来从联系中寻求历史文化资源的可能。文明的历史告诉人们,只有抱着对历史同情对未来积极的态度,才能从历史与现实联系的荆棘中开辟通向未来的道路,才能发现有益于现时和未来的人类经验。以有着研究为例,只有摆脱至少修正以往那种思维和态度,才有可能改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呈现给世人的那样一种近乎专横残酷、保守过时的法律画面的缺憾。画面也许是真实的,但肯定不是真实的全部,更不是人们最需要的。我们不只需要真实的全部,更需要真实中的优秀部分,从中吸取的不止是前人在法律上的教训,更多的是经验、智慧和理想。进而言之,人们理应以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努力从历史文化的联系中寻求哪怕是间接、零碎以至点点滴滴的资源,切不可轻易放弃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寻求推动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各种因素的努力。如果放弃了这种努力,就会失去自我文化的解释权,理论上中国将成为一个没有自己法律传统和文化之根的法制国家。然而,应该深切意识到,即便现实世界的法律版图是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为主色,但人类文化从来都是多元的,它曾是人类不同经验、智慧和理想的呈现,也是人类走向更丰富、更平衡、更合理未来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广阔的空间和相当部分人类的生活环境中生长起来的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智力成果,它要求人们在面对未来解决法律问题时,仍要以人为本,仍要有道德关怀,仍需关注法律的人文性。这又提示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究竟应持何种态度才是合适的?面对历史,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内在性所决定的。在人类的所有行为中,没有不受历史法则制约的。面对历史法则,可以发挥人的创造性,但生活和社会走向根本上仍受着它的制约。只有积极应对,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引导出潜存在社会内部的历史推动力。即如历史上的中国由法律变革所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所展示的那样,中华民族对文明理念的坚守和选择绝不是任何个人哪怕是领袖人物所能改变的,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支配法制建设的内在力量。尽管这个力量不易觉察,但事实上它已部分内定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三如何挖掘发挥、转化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已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充满风险的实践,它时时警示人们要注意操作上的谨慎。简单说就是要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传统中国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道德的弥散性和政治的控制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社会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其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有害政治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维持并由政治控制和带动,所以刑事、行政性的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所推动,所以私法文化的发达成为传统。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有强大的历史惯动力,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向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是传统中国政治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是西方经济对社会(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传统的强大和历史的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点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也不例外。具体说,未来中国的法制不只拥有现代性(世界的),也必然带有本土性(民族的),这是内存于中国社会中传统与现代的必然联系的体现,也是人们在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时操作上谨慎的原因所在。它表明中国的现代法制不可能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简单再生,而是与西方法制文明的融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这是一个继承、改造并最终使之现代化的过程,所以必须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不妨回首思量一下,前述中国管理(控制)社会文明模式的每一次变迁不都是在转换和扬弃中完成的吗?另外,作为一个恰当的范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之于现代法制也是一个很好的印证。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中国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这是事实,但这一精神要成为现代中国法制的一部分,似乎没有什么直接的途径。虽然人文精神是一个具有历史内涵的宽泛概念,自然不能用现代意义上的人文精神来苛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但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藉此观察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毋庸讳言,在精神实质上,它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受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其义务是第二位的,恪守义务是实现有限权利的前提,而不是权利优先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随着人的社会分层,权利与义务的背离愈发体现出以血缘为纽带的群体主义和以官为本位的特权主义色彩。发展到极端就有了群体对个体、血缘对事实、身份对契约、官方对民间的替代与否定的危险。实际上,这种危险一直存在,且相当的现实化了。这应当在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文精神时予以考虑。同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就西方法律文化而言,崇尚个人价值、人格尊严的人文精神既表现为制度化了的工具理性,又是一种在精神原则上支配这种制度的价值理性。这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贯通的完美形态,在西方虽也是长期历史磨合的结果,但两者始终是并存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从广义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是贯通并存的;从狭义上看,又似乎是分离的。广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怎样对应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作有所限定的转换工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生命,为此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规定,诸如录囚、秋冬行刑、复奏、秋审朝审等恤刑制度。在近代以前的世界范围内,这些规定和制度称得上是仁慈的、人道的。但人文精神既重视人的自然生命,更关注人的精神生命。它要求人不仅仅为活着而活着,而是要有尊严地活着。这尊严反映到法律上体现为人权,其核心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认定和实现。人一旦没有自由意志,没有相互协调共同实现的权利,人文主义的精髓必然有所局限。似乎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注人的自然生命甚于人的精神生命,恤刑所体现的是怜悯生灵、不忍杀生的重生情怀,至于被怜惜者的人格、尊严、价值,特别是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然权利,并不是他的罪过被赦免、生命被重视的本因,或者在精神的某一方面还没有达到人文主义的高度。如此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面对现代社会是否存在重心转移和境界提升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主要是一种价值趋向,表达的是中国文化的目标追求,用韦伯的话说,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这种理想与制度有关,通过制度对大众的日常生活也会有影响,但理想与制度、制度与现实毕竟是有距离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实践一般给人们以这样的印象: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尽管这种脱节具有普世性,但传统中国的情形尤为突出,所以才有古人“律设大法”、“设而不用”谓之理想的说法,也才有黄宗智教授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表达与实践背离之论。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不仅应从理想、制度与实践三个层做贯通切实的理解,还要在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中做继承、改造、出新的工作。概而言之,认识上肯定、态度上积极、操作上谨慎,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的一个基本认识和立场。
你说的那个没有办法找到,下面这些论文行不行呢?都是免费的。还有1、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和对中国后世的影响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法制乃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沈家本也因此而获得了后世的持久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著名学者杨鸿烈称其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 “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1 ] 。一、融会中西、兼收并蓄:沈家本法律变革思想概述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从“法与时转”、“法与时宜”的观点出发,他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认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他说:“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2 ]也就是说,学不分新旧中西。这就是他反对门户之见,对待中西学说的态度:“今者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朝廷设馆,编纂法学诸书,将改弦而更张之矣。乃世之学者,新旧纷,各分门户,何哉? 夫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乌可弁髦等视,不复研求。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但期推行尽利,正未可持门户之见也。”[ 2 ]沈家本还从实践与理论的关系指出中学“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亦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 2 ] 。正是由于中国古代法学与近代法学各有所长,所以法学者应当“保其所有而益其所无。”[ 2 ]正是从这种态度出发,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2 ]的修律原则。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他对两派都提出批评:“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兴深明法之原本,不过籍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而墨守先型者,又鄙薄西人,以为事事不足取。”[2 ]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2 ]二、仿行西法:沈家本法律变革思想的重心如前所述,沈家本既反对单纯推崇西法;也反对一概摒弃西法。可是在仿效外国和遵循传统这两者之间,笔者认为沈氏的态度并不是两者并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沈氏更为强调仿行西法,甚至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作为变法的宗旨,以西方法律为标准,把变法修律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沈家本生活在19 世纪末,经历了外国侵略带来的掠夺和屈辱,目睹了中国因为落后被列强侵略、掠夺,江山残破,民不聊生的局面,危难的局势激发了他的忧患意识和强烈的强国富民的价值追求,而这种意识和追求又推动了他寻求治国安邦之道。沈氏为了解除内忧外患,拯救国家危亡,当然就推崇西方法制,希望清朝统治者仿效外国,治理国家。不过,沈氏更为偏重仿行西法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首推长期困扰清政府的领事裁判权问题。所谓“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作为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严重破坏,在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制度是西方列强蓄意践踏中国主权,通过侵略战争,用不平等条约的形式强行建立的。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 年7 月22 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附则》及随后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款规定:英国侨民与华人“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此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3 ]这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的第一个条约依据,它的订立,标志着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产生。此后,列强接踵而至,叠相效尤。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大,外国领事取得了观审权、会审权,以及会审公廨中的司法审判权,以致在中国领土上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4 ]的奇怪现象。这正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领事裁判权不仅破坏了清政府的司法最高主权,也给清政府造成了难以吞咽的苦果。涉外案件由于对中外双方适用法律、司法管辖都不同,致使民众生命与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沈家本所编《刑案汇览三编》,特置《中外交涉刑案》一卷,已痛切感受到这种危害。更让清政府揪心的是,领事裁判权直接危害了清朝统治。由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在各通商口岸的租界内,清王朝的政治和司法权力管辖不到,就在这所谓的“国中之国”,为那些对清政府不满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有了一定程度暴露对清朝廷不满的自由。因此,不受清王朝法权管辖的各口岸租界,特别是上海租界,成了民众,特别是资产阶级鼓吹改良或革命的言论之地。康有为、梁启超的改良派、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派,都利用过租界。对资产阶级在租界的活动,特别是革命派的反清活动,清王朝既恼火又无可奈何,清王朝封建统治者的这种心境,在著名的1903 年上海苏报案中表露得十分清楚[ 5 ] 。自清政府意识到领事裁判权的严重危害后,领事裁判权问题一直是他的一块心病。而在1902 年清政府对外续订商约时,英、美、日、葡四国又对中国发出了迷人的诱惑,四国声称:如果中国能整顿本国法律使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他们即允弃其治外法权,“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6 ]由此,回收领事裁判权成了沈家本变法修律最重要的动因。诚如沈家本所言:“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侨寓乙国,即受乙国之裁判,乃独于中国不受裁判,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幡然变计者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臣等奉命考订法律,恭译谕旨,原以墨守旧章,授外人以口实,不如酌加甄采,可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7 ]强国无术的清政府对列强的诱惑深信不疑,于是慈禧太后颁布了变法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8 ]慈禧的变法上谕以不可违抗的命令限定了沈家本变法修律活动的范围,把中国法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如此修律完全不顾中国的社会状况,不是以继承改造中国旧有法律为出发点,无异于把法律的变革等同与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所以说沈氏主持的清末变法修律不是中国法律的自行转变,也没有把从根本上改造中国传统社会作为出发点,而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持清政府的统治为目的的。伯尔曼曾就法律革命的论题说过:“法律中大规模的突然变化,即革命性变化,实际上是‘不自然的’。”[9 ]总体上而言,沈家本所主持的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一次“不自然的”变革,沈家本法律变革思想的重心亦无疑是仿行西律,移植西法。三、融会中西:沈家本法律变革思想的合理性证明沈家本仿行西法的法律变革思想,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才能为统治者所接受,才能真正地付诸具体的条文之中。沈家本要面对他的反对者的质疑:如果移植西方法律,不就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否定吗? 对此沈家本的态度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乎近世之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 10 ] 沈家本论述一项法律变革方案,往往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入手,追及三代之事,以证明此项变革在古时已有根源,然后概述西方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进而力陈当今法律之弊,最终证明此项法律变革势在必行。也就是说,沈家本的策略是以中国法律比附西方法律,借此沟通中西法律,以引入西法。沈家本考证传统法律的渊源、挖掘中国传统法律学说中的精义,使之与西方法律在学理上和规范形态上趋于一致,进而把西法的规范变通为中国固有之物。此种措施其立意在于会通中外法律的学理基础,使外国法律规范易于为中国国民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 “融会中西”是“仿行西法”的论证方式和手段,是为了证明“仿行西法”的合理性。为了消除法学界内部的门户之见,沈家本曾列举大量例子,论证“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 11 ] ,“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 12 ] 。如法治学说,他指出:法治并不是西方的独创。《管子》就有:“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又:“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还有:“先王之治国也,使法不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这些都“与今日西人之学说流派颇相近”[ 13 ] 。因此,西方学说中的法治主义,中国古代早已有人持论,只不过宗旨不同罢了。可见,沈家本的论证方式是在中国传统中寻找现代化的依据。因此愈是变革,愈是符合自己的传统。从这种论证方法,我们可以看到沈家本在变革法律中为排除阻力,使自己的建议能被接受而做的努力,并体会到他始终贯彻如一的贯通古今融会中西的变法思想。可是,沈氏以西法比附中法,在合理之外,又显得比较牵强。他曾以《周礼》中的“三刺之法”比附西方的陪审制;以汉之读鞫乃论,唐之宣告犯状比附西法的刑之宣告;以唐宋时期刑部和大理寺的分工,比附西方行政与司法的权限划分。沈家本甚至将把“日本全国新制,萃于《法规大全》一书”,视为是即《周官》、《通典》、《会典》诸书之流亚也。沈家本的这些不成熟乃至错误之处,反映出他借古喻今,以期减少修律阻力的良苦用心。四、传统与现代化之博弈:沈氏无法解决的难题如前所述,沈家本的变法修律没有把从根本上改造中国传统社会作为出发点,而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持清政府的统治为目的的。他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于是修订新律“专以模仿列强为宗旨”,显示出极力仿效西方制度的倾向,却忽视了中国法律的本土化发展,没有把法律置于民族利益和社会文化的视野内加以分析。结果就是,他虽然使中国法律具有了近代化的外壳,却在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中断了中国法律的传统性。他所修订的新法律与传统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无法深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可见,我们在研究沈家本的法律变革思想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沈氏始终探索的一个问题就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如何从传统走向现代,如何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两者之间的博弈? 沈家本迫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压力,又出于对西方法律制度先进性的认识,他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标准就是西方法律制度。沈氏眼中的法律现代化是从外国移植来的,而不是在中国本土社会生长出来的。因此,沈家本无法解决的是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的脱节。虽然全面移植西法,但法律实践仍按其旧,更有学者认为新法的好处未得,原来的乡土社会的“礼俗秩序反面遭到破坏”[ 14 ] 。然而,法律是深植于一定社会文化的产物,它不是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体系,而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法律的发生、发展与变化无不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的交互作用。而变法修律机械照搬西方制度,移用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这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与现代化始终是一对难解的问题。传统文化在法制领域虽已丧失了主导地位,但它仍在深层次上影响着现代社会的法意识、法心理、法价值。我们不仅要比较研究外国的法思想、法制度、法文化,也应该充分重视研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回应改造中国现实的需要,西方的法律制度不是现代化的惟一标准。 2、对清末礼法之争中无夫奸问题的思考一、法之争中的“无夫奸”之争 十九世纪末,中国民主革命风起云涌。清政府为了抵制革命,亦图自强,挽救满清统治,不得已下诏“变法”,准备“立宪”,实行“新政”:“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要求臣下“各就现在情况,参酌各国法律”,修订新律,“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法律改同一律”。清末的修律活动,正是从1902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奉命修订法律,总领修订法律馆工作开始的。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特别是1907年在他担任修律大臣兼资政院副总裁之后,修律工作进展很快。除删削《大清律例》和废除酷刑外,主要是着手编订新法、新律。[2] ……(你去百度搜下这文章)3、沈家本的人权思想前言:时代召唤人权(这篇也去百度搜一下)4、论“中体西用”思想对清末法律改革的影响及对“礼法之争”的认识、法学论文——评清末新律、还原沈家本:略论沈家本与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1901-1911)
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你要研究什么问题,然后再去研究怎么去写。那么研究写什么问题,我们在写作领域里就是选题。作为中文专业,与经济、法律等专业相比较,显得就不那么迫切。当然也不是没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还是跟社会的接触有一定的距离。所以作为中文的学生的论文选题可以遵循如下的原则:第一,选择亟待解决的问题。我的一部书《阅读鉴赏评论》里面举了这样的一篇范文《汉字构形理据和现代汉字部件拆分》。这个论题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在这个领域里面,大家都在探索,探索本身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探索到一定的程度却没有定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越探索越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权威性的人士,就必须要认真去思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总的来说,终归有一个真理。这篇文章就是在自己的思考基础上,把混乱的状态进行了梳理。然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个独到的见解。还有一篇是王魁今的《对外汉语教学的科学性质的探索》。对外汉语教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定义,如果这个定义没有科学的定位的话,对外汉语教学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位作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谈了自己本身的看法,从教学、心理学、应用语言学。几个学科交叉思考以后,他认为对外汉语教学应该怎样定位。通过以上所说,我们想说明的是中文领域也不是没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看你平时对自己专业领域里一些问题的思考和观察了。总体上来说,我们本科生的阅历少一些,实践经验少一些,我们在这个领域里选题难度大一些。但原则上有这样的一条原则。那么你能够做更好。如果你不能做,那么我们可以换角度切入。第二,要选择科学领域里的新发现、新创造的课题。论文选题的第二个原则是选择科学领域里的新发现、新创造的课题。每一项新的发现、新的创造都将使学科领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向前推进一大步。因此,这一类的课题很重要,值得我们去选,也值得我们去进行研究。学科里的一些新发现、新创造,我们刚才提到的几篇本科生的论文,比如《中日古典诗歌与时间》等,从亟待解决的角度上来讲并没有什么,你今天写和若干年以后写没有什么迫切性。但这里存在着新的发现和新的创见的角度。作为中文系的学生来讲,可以在这个方面发挥一下自己的特长。有个学生写的是《人格意识的升华——试论余秋雨散文的艺术特色》,这个是从人格角度切入的。还有个学生是评论毕淑敏的,《反思与探索》,是从毕淑敏艺术审美特点切入进去的,依据审美诗学来分析毕淑敏的《预约死亡》。这些都是新的角度和问题。还有一个是《拆卸七宝楼台——新批评派的诗歌语言研究》,还有《从牡丹亭到后二梦——试分析1598到1601年间汤显祖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学生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论题。在科研领域别人还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的问题,他就进去研究一下。还有《一切但求心安——对妙峰山朝拜人群的心理状态的社会调查》。这是一个调查报告,不一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对社会学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第三,要选择能够填补空白的课题。论文选题的第三个原则是选择能够填补空白的课题。科学发展有不平衡性,科学研究也就有不平衡性。就科学内部来看,研究也常常存在不平衡。从科学研究的需要出发,从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凡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科学发展的空白处,都可以成为我们选题的对象,去加以研究,去填补这个空白。这方面在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提供的机会可能更多一些。这跟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相似的地方。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可能是老生常谈,也可能是一个空白,需要大家来赶快进行研究和探索。比如现在的SARS,它的病因是什么,如果能够研究出来,那么在传染病学这方面就是填补了一个空白。同时,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加快研究,当然要遵循实际研究的规律,不能因为要速度,而违背客观规律。对于中文系的同学来说,我想难度大一些。因为要做填补空白的工作需要有经验。不是光有知识就行的,需要大量丰富的经验。因此,你了解这个论文选题的原则就行了。等将来你成为硕士、博士的时候,你再去从事研究填补空白的工作,可能就不会力不从心。这是第三个选题原则。第四,对通说中的不科学的观念进行纠正。第四个选题原则是对通说中的不科学的观念进行纠正。在文学领域里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在古典文学里,好象什么都研究透了,你没有什么可以研究了。实际上,你仔细思考一下,后人的研究有后人自己研究的立足点,也有后人研究的局限。你就可以在这样的夹缝里,你看一看有什么样的课题可以供自己去研究。在我的《阅读鉴赏评论》所收的范文里有郭预衡先生的《论欧阳修》。这篇文章就是纠正通说的。以前的观点,大家已经公认了:欧阳修是一个保守派,这是定论了。郭先生是专门研究古代散文史的,他在研究散文史的过程中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发现,以前的这样一个观点对于欧阳修来说是太不公平了。他认为欧阳修是一个光明磊落、敢说敢骂的人,不愧于一个正直的文人。他读遍了欧阳修的文集和专著发现欧阳修不仅是开一代风气,有几代影响的大作家,不仅诗词文赋都有突出成就,不仅在经史子集都有独到见解,而且是一个很有胆识,难进而易退的政治家。郭先生在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后,发现他是这么一个人。所以他说我这个看法同这些年来对欧阳修的观点可能有些出入。因为在同时期评论北宋的一些作家常常都以对待王安石变法的态度来作为衡量的标尺。那时,大家认为欧阳修是反对过王安石变法的,以这一点马上就给欧阳修扣了一顶保守派的帽子。郭先生认为不应该这样,将已经成为通说的这个观点,通过这篇文章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出了他不是个保守派,而是个改革家。观点很鲜明。第二个论述角度是说欧阳修“师道德而能文章”,这是说欧阳修不仅是个政治家,他的文章写的也很不错。这从文学的角度来评价。第三个角度是说欧阳修“博古通今”。第四个角度是“余时作诗人”。说欧阳修是个大诗人。郭先生的这篇文章出来以后,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也就是认可了郭先生的科学评价。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纠正通说”。第五,对前说作补充作为自己选题的目标。下面我们讲第五个选题的原则是对前说作补充作为自己选题的目标。什么叫前说呢,就是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验证过的,已经得出结论的,但是经过你的研究认为它不够完善,不够完全。你应该去补充它,使它更具科学性,更完善。这个原则,大家只要了解一下就可以,对大家本科生来讲是难了一点,这条原则我们记住它,等将来学识上、阅历上提高了以后再来考虑它。以上我们所讲的五条原则是从客观上来说,真正要选题的时候是要把客观和主观相结合来考虑的。你可能觉得某个题目特别好,特别愿意去研究它。尤其是第一条原则很重要,要是这个问题早一点解决,可能这个论题的价值就特别大,也有一定的贡献。我个人来看,真正要写好一篇论文要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要考虑社会对你的需求,这样容易使你的论文产生社会效果,甚至是经济效果。第三个问题的第二方面是要考虑主观性,要选择有利于自己开展的课题。选题考虑科学价值的原则是以上讲的五个原则。但是仅仅从客观需要上去考虑选题是不够的。每个毕业生要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要看自己是否对选题有浓厚的兴趣(要注意是要有浓厚的兴趣),是否能够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另外要考虑论题的大小难易度是否适合自己的研究能力,自己搜集、占有材料的条件是否充分。另外考虑到能否得到导师的指导,你研究论题的时间是否充分。这一点很重要。现在一般的学校都给学生半年多的时间去选题写论文。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是选题的一个最佳的方法。二、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选题1、试论《诗经》中的婚恋诗2、试论《诗经》中的战争徭役诗3、试论《诗经》中的政治讽刺诗4、《诗经》宴飨诗与礼乐文化精神研究5、《诗经》意象论6、《诗经》抒情手段论7、论楚辞的来源及其文体特征8、试论《离骚》抒情主人公形象9、试论屈原香草美人似的比兴手法对后世文学的影响10、论汉人评屈11、论班固评屈12、论刘勰评屈13、两汉骚体文学创作略论14、魏晋南北朝骚体文学创作略论15、论《左传》对中国古典小说的影响16、《左传》行人辞令研究17、《左传》、《战国策》行人辞令比较研究18、论《庄子》中的畸人形象的描写及其思想蕴涵19、《庄子》寓言探略20、汉楚歌略论21、汉魏六朝书信体散文研究22、汉初政论散文研究23、梁园文人群体的辞赋创作考论24、汉武帝时期辞赋考论25、论司马相如赋的现实政治企向26、论《史记》中下层人物的描写27、论《史记》的叙事艺术28、论汉乐府诗的艺术成就29、南北朝乐府民歌艺术风格比较30、论《古诗十九首》中的人生思考和抒情技巧31、论邺下文人的游宴活动与游宴诗创作32、论曹植诗歌的整体风格33、正始文学与建安文学异同论34、论魏晋隐逸之风与魏晋文学35、阮籍咏怀诗略论36、左思咏史诗略论37、试论陶渊明的人格和诗风38、陶渊明与谢灵运诗歌比较研究39、试论陶渊明田园诗的艺术风格40、浅谈陶渊明的出仕与归隐41、试论陶渊明诗歌中的鸟、酒和菊等意象42、谢灵运山水诗略论43、南朝宫体诗略论44、试论《世说新语》刻画人物45、唐前女性作家诗文创作论略46、略论《诗经》中的民俗描写47、“风”“雅”“颂”研究综述48、孔子“删诗”说检讨49、《论语》文学性检讨50、“女娲”故事流变探略51、中国洪水神话考论51、试论《山海经》的文学特色52、浅论《史记》的游侠精神53、论乌江流域民歌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54、论乌江流域竹枝词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55、论乌江流域古代贬谪文人的诗歌创作56、论乌江流域民间故事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57、乌江流域历代碑刻文学艺术价值略论58、论王维山水诗田园的诗情与画意的交融59、论李白诗歌与道家精神的关系60、杜甫夔州行迹及诗歌创作考论61、负重生活下的自我寻求——从杜甫诗歌看其性格62、杜甫成都诗与夔州诗的差异比较63、试论李清照的词学观及其创作64、浅谈苏辛词风之异同65、论苏轼的出世和入世66、论高适诗歌深沉悲凉的风格特色及其成因67、试论杜诗中的“哭”字诗68、试探陆游的“梅”情结69、从乌台诗案探苏轼政治悲剧的根源70、论李商隐爱情诗中的朦胧意境71、李白、王昌龄七言绝句比较72、论李白诗歌中的英雄主义精神73、李白、李贺浪漫主义诗歌比较研究74、论李白诗歌的现实主义因素75、论李白的咏侠诗76、李白、苏轼的人生态度和诗风比较77、李白和杜甫对诗歌创作的贡献与影响比较研究78、李白诗歌中的自我形象及其演变79、李白浪漫主义诗风探源80、论尚侠思想对李白诗歌的影响81、杜甫夔州时期的诗歌创作及其审美观照82、论杜甫咏怀咏史诗的超前意识和批判精神83、论杜甫人文精神的构成要素84、论杜甫的律师成就85、论白居易的闲适精神及其思想根源86、论李商隐咏史诗对杜甫咏史诗的突破创新87、论李商隐爱情诗中的缺失性体验88、杜牧、李商隐咏史诗比较89、论李商隐诗歌创作中的内转倾向90、论宋元时期的李商隐研究91、论李贺诗歌的神秘美及其成因92、论禅修队苏轼词境的影响93、论宋元明清时期黄庭坚诗歌的传播94、苏轼、黄庭坚诗歌艺术特征比较95、论黄庭坚诗歌对杜甫诗歌的继承与创新96、论通俗小说的历史发展轨迹97、论《金瓶梅》中的民俗描写98、论李贽对明后期文学创作的影响99、元代少数民族作家研究100、论元杂剧中的悲剧101、论《聊斋志异》中的华妖狐魅形象102、论元杂剧中的水浒杂剧103、论《西游记》的游戏笔墨104、论近代改良主义文学的创作特征105、论《儒林外史》对八股制艺弊端的反思106、论《红楼梦》的悲剧意义107、论明清传奇的曲词艺术108、论《红楼梦》玉石崇拜的文化心理109、论孙悟空的孝义110、论《红楼梦》中诗歌之功能111、《牡丹亭》的人文主义精神探析112、论李贽思想对晚清小说世俗化倾向的影响113、对生命的漠视——试论水浒传〉叙述的暴力化倾向114、《莺莺传》主题嬗变浅议115、论关羽艺术形象的悲剧色彩116、试论《金瓶梅》的文学史地位117、西蜀词与南唐词艺术特色比较研究118、论春秋笔法的内涵与外延119、庄子《逍遥游》本义考120、论春秋战国时代行人在先秦文学发展中的作用121、唐代咏侠(或僧,或道)诗创作论122、初唐宫体诗与南朝宫体诗异同论123、陈子昂文学史地位浅论124、李白歌形体诗艺术成就浅论125、李白咏月诗浅论126、白居易闲适诗浅论127、韩愈文学主张得失论128、晚唐咏史诗浅论129、白居易《长恨歌》多重意蕴浅探130、浅谈杜甫对李商隐诗歌创作的影响杜甫咏史怀古诗研究
传统定义新文学的起源多以五四为中国现代文学之开路先锋,鲁迅、胡适、钱玄同等文学巨匠也被赋予现代文学开山宗师的地位。中国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是一脉相承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继承。
现代文学本科毕业论文绪论范文
现代文学本科毕业论文绪论范文篇一
《 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分析 》
摘要:中国现代文学在华夏民族内部沧海桑田巨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
中国现代文学利用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语言形式阐明现代化的科学民主思想,在艺术形式上对传统文学进行了革新。
中国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是一脉相承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继承。
本文以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为研究视角,针对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之间的联系展开讨论。
旨在为进一步挖掘和传承民族文化贡献力量,推动现代文学迈向新的发展高度。
关键词:中国现代文学语境;古代文学资源;传承
前言
伴随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日益提高。
文学作为人们修身养性的重要文化产品,在陶冶情操、愉悦精神方面甚至精神文明建设层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文学的消费者数量不断攀升,使得文学市场欣欣向荣。
现代文学面临如此发展环境,必须进一步挖掘古代文学资源,提高现代文协的发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因此,笔者针对“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一题的研究谈论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国现代文学语境概述
1840年,第一次战争爆发,开启了中国近代史的发展历程,中华民族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被打破,中国的国门从此打开,中华儿女开始漫长的屈辱与斗争的历程。
广大知识分析不堪接受侵略的屈辱,文学界开始觉醒,中国现代文学开始产生。
那么中国现代文学经历了哪些岁月如斯?现阶段中国现代文学面临何种语境上的危机呢?笔者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娓娓道来:
(一)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历程
中国现代文学是在中华民族面临内忧外患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有社会上的知识分子和有识之士自发革新的一种文学发展形式。
现代文学倡导通过直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内心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政治生活的期待、对民族兴亡的认知。
现代文中,字里行间流露出科学民主思想,在艺术表达形式上创新、多样,话剧、新诗、现代小说、杂文、散文、散文诗都是现代文学的体裁。
在抒情方式、叙述方式、描写手段以及结构特征上,无不体现新时代的创造思维。
从鲁迅的小说《呐喊》《彷徨》《朝花夕拾》等,到郭沫若的新诗《女神》《屈原》都是现代文学的轨迹1。
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十年”,1917年到1927年之间,是现代文学的“第一个十年”,也是中国现代文学的开拓期,“打倒孔家店”“反对文言文”
成为这一阶段的基本思潮与核心思想,虽然在现代文学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但是也埋下了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资源衔接不当的伏笔;1927年到1937年之间,
是中国现代文学发展的“第二个十年”,是现代文学发展历程中的丰收期,有伤痕文学、乡土小说等文学形式在这一阶段发展开来,正式拉开了中国现代文学的序幕;
1937年到1949年是中国现代文学的转折期,受到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现代文学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2。
新中国成立之后,文化产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穿越小说、科幻小说、都市言情小说等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是也使得中国先到文学的发展与古代文学资源的轨迹出现偏离,而且偏离的越来越远,所以现阶段中国现代文学进入了“瓶颈期”。
(二)中国现代文学语境面临的困境
迄今为止,中国现代文学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历程,伴随中华民族走过了苦难艰辛、走过了战争屈辱、走向了发展和平。
但是纵观现代文学作品中,却没有一部小说能够与“四大名著”相媲美,没有一位诗人能够与李白相提并论,没有一首情诗能够与《无题》相抗衡。
文学是一种感性的社会人文科学,本应该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形式,理应根据时代特征反应时下百姓的真实境遇和心声,但是又不能过分的脱离历史的母体。
在历经风霜雨雪之后,岁月如斯带来了“大浪淘沙”般的洗礼,然而中国现代文学的真正优秀作品却鲜少出现,中国现代文学语境只是机械的伴随光阴荏苒,却不知“回首往事”。
因此,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出现了严重的“断裂”局面,使得文学发展呈现“物是人非”的本源缺失现象3。
二、古代文学资源分析
(一)古代文学资源阐述
中国古代文学是辉煌灿烂的,中国古代文学资源是丰富的。
从百家争鸣时代的《论语》《孟子》到汉代的《史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建安风骨”到唐代诗词歌赋的振兴,从宋词的唯美到元曲的大气,从明史上的《水浒传》到清朝的《红楼梦》,无不展现我国古代文学发展的绚丽多姿、旖旎多彩。
古代文学资源当然不仅仅局限在一本书、一行字上,里面包含的智慧、涵盖的生活热情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和追逐的实质。
或许是时代索然、或许是社会使然,亦或是生活造就,每一个时代的文学作品都饱含了人民群众无尽的情思、历史的苍凉、社会的兴衰4。
(二)古代文学资源传承
人类文明伴随时光任然不断发展,但是灿烂的人类文明不应被淹没在洪流中,我们既需要时代创新又要回首往事。
所以在发展现代文学的过程中需要对古代文学资源进行挖掘和传承。
但是现阶段,我国现代文学对于古代文学资源的传承明显捉襟见肘,所以在日后的发展历程中首先需要在理念上进行转变,再现古代文学的辉煌和真实。
同时,对古代文学资料进行研究和梳理的过程中,要在多角度、多维度的视野上进行评价,对历史文学的评价要建立在科学客观的角度上进行,切记不可将现代化的主观思维过分的应用到其中,更不能对古代文学资源进行刻意、肆意的褒贬。
三、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的关系
中国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本是同宗同源、同气连枝的,具有一脉相承特征。
没有古代文学资源中的“天人合一”何来今日的“以人为本”?没有古典诗词的寓意深刻何来散文诗的诗情画意?现阶段,物欲横流、生活节奏加快,返璞归真势在必行,使得人们在嘈杂生活之间感受到心灵的净化。
所以,在中国现代文学语境的发展中,不能摒弃古代文学资源,应当在充分挖掘古人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特征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保证二者没有冲突、一脉相承,共同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四、结语
希通过文章的讨论分析,全面激发文学创作工作者对古代文学资源的关注力度,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通过有私下的方式方法对古代文学资源充分挖掘、并在其基础上实现创新,为我国文学辉煌的明天注入显现的血液,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
注释:
1.徐汉晖.现代文学中的古代文学资源[J].文艺评论,2015,02(01):79-82.
2.吴承学.建设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文体学[J].文学评论,2015,01(02):208-218.
3.吕双伟.关于“古代文论现代转换”命题的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6(03):131-136.
4.吴晓东.古典语境在现代文学中的移植——何其芳对中国古代志异文本的改写[J].名作欣赏,2011,10(07):35-42.
现代文学本科毕业论文绪论范文篇二
《 现代文学创作知识分子类型分析 》
摘要:知识分子由于他们丰富的学识和思想,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和社会价值,并且承担着社会预言者与启蒙者的言说角色。
20世纪90年代,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利益法则的兴起、商业化的冲击以及各种欲望的刺激,文学依靠政治制约而高居精神文化领域的地位不断受到冲击和动摇,造成文学的璀璨光芒慢慢消失,而且逐渐从“中心”向边缘发展。
确实很难!那些名著已经被无数人重复评论过了,其中有观点的巧合,也有大量的抄袭,当然也有独到的见解。你可以考虑写名人作品中名气稍微小一点的作品,也可以考虑评述地位尚未确定的作家的作品。如果你选后者,其实你需要的文献主要是文学理论方面的。另外你也可以谈某个时代数位作者的作品,也可以将某个人与另外一个人进行比较,后者可以是本国的也可以是他国的。其实大学的毕业论文的要求是从小的地方去进行挖掘,因为毕竟只有5000字左右。······································ 说行天下:小说网站上千个,总有一个适合您。 说行天下
主要国际期刊文章:* Chinese Grain Supply and Demand in 2010: Regional Perspective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In: Germ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Vol 3/2005 (55), p. 61 – 68.(英文,SCI收录论文) 1/2* Effects of Agricultural Market Policy on Crop Production in China. In: Food Policy, Vol. 27/5-6 (2003), p. 561-573.(英文,SCI和SSCI收录论文) 1/1* Agrarmarktpolitik in China nach dem WTO-Beitritt: Reformen und Perspektiven. In: Germ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4/2002 (52), p. 249 – 254。(德文,SCI收录论文)1/1* Chinese Agriculture after the WTO Accession: Competitiveness and Policy. In: Quarterl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e, Vol. 40 (2001), No 3, p. 251-268. (英文)1/1* Zur Frage der Wettbewerbsfähigkeit der chinesischen Landwirtschaft nach dem WTO-Beitritt. In: Berichte über Landwirtschaft, Vol. 79(2001), p 97-111. (德文,SCI收录论文) 1/1* Auswirkungen der chinesischen Agrarmarktpolitik auf die Pflanzenproduktion in der Provinz Zhejiang in der VR China. In: Berichte über Landwirtschaft, Vol. 76(1998), 。(德文,SCI收录论文)1/1* Ueberlegungen zur Entwicklung der Landwirtschaft in der VR China. In: Berichte über Landwirtschaft, Vol. 70(1995), 。(德文,SCI收录论文)1/2*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Catalysts for Increased Chinese Food Quality. Copenhagen Journal of Asia Studies,Vol 26, Issue 1, 2008. 1/2* Integrating Africa to Global Economy: Seeking a Trilateral Partnership of Sino-US and European Union. Af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Research Vol. 4 (10), pp. 903-912, October, 2009. (英文,SSCI收录论文)2/2* Policy Reform and Productivity Change in Chinese Agriculture: A Distance Function Approach. I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ume 81, Issue 1, October 2006, Pages 61-79. (英文,SSCI收录论文)3/3近年来主要国内期刊文章:* 兼业农民的非农就业行为及其性别差异 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6期。(浙大一级期刊)。1/2* 中国出口增长的就业效应:基于CGE模型的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9期。(浙大一级期刊)。1/2*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粮食供求区域均衡: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启示。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 第04期。(浙大一级期刊)。1/3* 江西虚拟水消费与贸易研究——基于投入产出分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11年第8期。2/2* 排污强度的空间差异与收敛:基于长三角地区的实证分析。《经济经纬》,2011年4期。1/2* 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如何优化治理家族企业。《中国外资》,2011年第14期,人大复印资料《企业家信息》2011年08期全文转载。(浙大一级期刊)。2/2* 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处理方式的优化研究——以北京顺义区某村生猪养殖为例。《中国畜牧杂志》2011年第6期。(浙大一级期刊)。1/3*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粮食供求变化趋势。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农业经济研究》2011年05期全文转载。(浙大一级期刊)。1/3* 水资源协调利用的利益补偿机制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第11期,人大复印资料《生态环境与保护》2011年03期全文转载。(浙大一级期刊)。1/2* 跨区水利工程投入与受益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研究。《水利学报》,2010年第8期。(浙大一级期刊,EI收录)。1/3* 中国技术创新区域变化及其成因分析——基于面板数据的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科学学研究》,2010年第10期。(浙大一级期刊)。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来自北京顺义区农村的政策启示。《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年4期。1/4* 中国工业减排的驱动因素研究:基于LMDI的实证分析。《统计与信息论坛》,2010年第10期。1/2* 基于空间计量经济模型的县域粮食生产区域格局研究。《农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5期,人大全文复印资料《农业经济研究》2010年10期全文转载,(浙大一级期刊)。2/2* 粮价波动下的东部动物性食品消费研究。《统计与决策》,2009年第4期。2/2* 农民工健康权益问题的理论分析:基于环境公平的视角. 《中国人口科学》,2009年第3期。(浙大一级期刊)。1/2* 中国居民食品消费的AIDS模型分析。《统计与信息论坛》,2009年第9期。2/2* 中国粮食生产的区域变化:人地关系, 非农就业与劳动报酬的影响效应。《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8年第9期全文转载。(浙大一级期刊)。1/3* 中国粮食生产空间布局变迁实证。《经济地理》,2008年第5期。(浙大一级期刊)。2/2* 国家财政支农与农民增收的实证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1期。1/2* 收入增长中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结构趋势实证研究。《技术经济》,2008年第2期。1/2* 上海财政支农结构及政策优化评析——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理论。《技术经济》,2008年第11期。1/2* 农地流转供求关系实证分析—以上海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1期。(浙大一级期刊)1/2* 中国玉米生产率增长、技术进步与效率变化:1990-2004年。《农业技术经济》,2007年第4期。2/2* 谈大学生“村官”在和谐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青少年导刊》2007年第11期全文转载。(浙大一级期刊)2/2* 浙江省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的基本判断及综合评价。《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1/3* 中国粮食生产区域格局变化及其成因实证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1/2* 干旱地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与式管理的农户行为分析。《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6年第11期,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7年第5期全文转载。(浙大一级期刊)2/2* 教育资源不均等对收入差异影响研究。《复旦教育论坛》,2007年第6期。1/2* 关于我国教育发展与收入差异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7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教育学》2008年第4期论点摘编。1/2* 中国—欧盟农产品贸易增长动因分析:基于CMSA模型。《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2期。(浙大一级期刊)1/2* 农业产业化中农户经营风险特征及有效应对措施。《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7期,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5年第11期全文复印。(浙大一级期刊)1/2* 农户种植业风险及其认知比较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2/3* 中国农村劳动力素质对农业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农业技术经济》,2006年第2期。2/2* 俄罗斯土地改革历程与现状。《世界农业》,2006年第1期。2/2* 我国大豆期货价格协整关系与引导关系的实证研究。《农业经济》,2006年第4期。2/3* 市场化转型中的农民收入影响效应研究——对浙江、湖北两省的实证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5年第8期,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5年第12期全文复印。(浙大一级期刊)。1/2* 中国与欧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人大复印资料《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6年第5期全文复印。(浙大一级期刊)。1/2* 农户农业生产的风险反应:以浙江为例的MOTAD模型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12期。(浙大一级期刊)。1/2* 中国粮食供求展望:一个分区域、多市场模型的模拟分析。《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5年第3期。1/1* 重构农业对社会的贡献。《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1期。(浙大一级期刊)。1/2* 对我国主要农产品产需变化趋势的基本判断及其政策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4年第7期全文复印。(浙大一级期刊)。1/1* 中国粮食供求变化趋势预测:基于区域化市场均衡模型。《经济研究》,2004年第8期。 (浙大权威期刊)。1/2* 农业行业协会:利益代表而非经济合作。《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6期转载。(浙大权威期刊)。2/2* 粮食政策市场化改革与浙江农作物生产反应:价格、风险和定购。《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3期。(浙大一级期刊)。1/2* 农业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环境的影响与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2年第5期全文复印。(浙大一级期刊)。1/2* 加入WTO后的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和政策改革。社会科学报,2002年总第803期,第三版。* 明天的农业:激励、制度、基础设施和创新。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6期。1/2* 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和国际制度。自然资源学报,2000年第3期。(浙大一级期刊)。1/2
(英文题目略)(1)田志宏,邓乃扬,万鹤群等.关税收入与经济水平、外贸规模的实证研究.见:俞晓松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关税(中国首届关税理论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156-165(2)田志宏,邓乃扬,万鹤群等.关税税收效应的经济学分析.同上.125-130(3)王 伟,田志宏,邓乃扬.中国关税税源的数量特征分析.同上.131-136(4)田志宏,刘 音,邓乃扬等.关税的调控机制及定量研究.同上.137-147(5)田志宏,邓乃扬,万鹤群.关税收入的经济计量模型.见:俞晓松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关税.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148-155(6)田志宏,邓乃扬,王 伟等.中国关税及进口预测软件系统的总体设计与实现.中国农业大学学报,1999,4(2):9-13(7)白人朴,田志宏.一种有序样本的分类方法与应用.中国农业大学学报,1999,4(6):1-5(8)郄贺良,田志宏.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1999,4(6):18-24(9)田志宏,王凯园,王 伟.关税配额的经济理论与政策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0,5(4):15-19(该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文献中心收录,F52,)(10)田志宏,蔡 春.我国月度进口量预测模型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0,5(6):1-7(11)邓乃扬,田志宏.高低频预测模型结合的最优化方法.系统工程学报,2000,15(4):377-382(12)田志宏,刘北桦.关税税率调整经济效应的一个理论模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1,6(4):12-16(13)姚 蕾,田志宏,陶益清.商会组织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进出口商会发展的启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1,6(6):18-22(14)姚 蕾,田志宏,陶益清.中国进出口商会的职能分析与发展思路.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4):9-14(15)田志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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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农业生态经济观点看我国农村人口问题 《社会学通讯》1983年第3期2 粮食生产专业户和多种经营专业户要并行发展 《农业经济问题》1983年第4期3 农业生态经济与农村人口战略 《人口研究》1983年第6期4 农业规模经济初探 《经济研究》1984年第8期5 控制人口与生态平衡 《农村辩证法》1984年第1期6 社会主义农产品价值决定和价格形成 《农业经济论丛》1985年第6期7 农村工业化必须与农业集约化同步发展 《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8期8 对我国粮食问题的重新思考 《农村经济丛刊》1986年第4期9 一条通向共同富裕的捷径――兼论“温州模式”的分配方式 《经济研究》1986年第8期10 变革中的温州农业 《农村信息报》1986年8月2日11 对温州模式的重新思考 《浙江经济》1986年第8期12 对我国粮食问题的重新认识 《农业经济问题》1986年第10期13 浙江创汇农业问题及对策 《浙江经济》1986年第13期14 对农村合作制的重新认识 《浙江农业经济》1987年第1期15 发展创汇农业的几点对策 《福建论坛》1987年第2期16 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浙江经济》1987年第2期17 八年农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浙江经济》1987年第10期18 推进农村合作制的对策思路 《合作经济研究》1988年第1期19 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 《浙江经济》1988年第4期20 浙江省沿海地区发展创汇农业的调查与思考 《合作经济研究》1988年第4期21 我省外向型农业工程建设的基本思路 《浙江经济》1988年第4期22 推进农村合作制的对策思路 《浙江经济研究》1988年第5期23 建设高产高效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 《探索杂志》1988年第6期24 浅论现阶段我国食品供给与农业投入的双重短缺 《中国农村经济》1988年第8期25 浙江省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调查与思考 《求是》1988年第12期26 温州农村改革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乡镇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27 农村民营商品经济新体制的成长――对10年农村改革的系统思考 《合作经济研究》1989年第2期28 如何认识农村形势 《学习与思考》1989年第2期29 对乡镇企业――小城镇道路的历史评判 《农业经济问题》1989年第3期30 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 《经济研究》1989年第3期31 振兴农业的一条新路子――我省民营农业企业崛起的调查与思考 《学习与思考》1989年第5期32 老区经济开发的主攻方向 《浙江经济研究》1989年第8期33 浙江省民营农业企业崛起的原因与现实意义 《中国农村经济》1989年第7期34 稳定、完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 《学习与思考》1990年第2期35 海洋渔业经营体制调查与思考 《浙江经济》1990年第5期36 我省科技兴农战略目标选择探讨 《浙江经济》1990年第6期37 依靠科技进步建设高产出农业――兼论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 《中国农村经济》1990年第7期38 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产品流通体制途径和对策 《农村经济文稿》1991年第5期39 浙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的对策研究 《农业现代化研究》1991年第12期40 浙江农业工程发展现状和规划设想 《农业工程学报》1991年第6期4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初探 《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9期42 农民跨国大行动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1期43 “户口大拍卖”狂潮之迷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2期44 “下海”交响曲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3期45 农业,你又怎么啦?(上篇)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5期46 农村经济学科的新任务新课题 《浙江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47 农业实现产量、品种、质量、效益同上新台阶的探讨 《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6期48 私营经济隐形现象透视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8期49 农民胜利大迁移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11期50 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培育农村经济新机制 《理论学习》1993年第11期51 欲说粮价好困惑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52 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经济结构大调整――兼论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转变 《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53 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前景预测和战略选择 《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3期54 传统农业向现代市场农业的移位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第5期55 今日谁当领头雁――对当今乡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考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第7期56 以温饱向小康社会的跃迁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增刊57 突破农村第三产业瓶颈制制约的对策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1期58 稳粮:热点重点难点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2期59 突破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瓶颈”的研究 《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3期60 股份合作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浙江学刊》1995年第5期61 农村集体经济再创辉煌的必由之路――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思考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6期62 农业,你又怎么啦?(上篇)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5期63 农业,你又怎么啦?(下篇)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7期64 再创农村集体经济新辉煌的战略举措 《农民日报》1995年9月13日65 日本农业考察报告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12期66 民间借贷利弊谈 《学习与思考》1996年第3期67 建立发达农业的必由之路――兼论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战略 《农村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68 探索跨世纪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农村经济导刊》1996年第5期69 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与慈溪农业发展战略 《农村经济导刊》1996年第10期70 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研究 《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71 建立发达农业的必由之路 《农村经济导刊》1997年第3期7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浙江经济报》1997年4月7日73 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名牌战略 《农村经济导刊》1997年第5期74 造就跨世纪的人才 《中国农村》1997年第5期75 农产品也要创名牌 《浙江日报》1997年6月17日76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农村经济导刊》1997年第6期77 农产品名牌战略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1998年第3期78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 《浙江经济》1998年第8期79 从乡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跨越 《浙江经济》1998年第10期80 积极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新路子 《浙江经济》1998年11月81 农业跨世纪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创新 《农业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8年第12期82 沿海地区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农村改革与发展》1999年4月83 以改革促发展的成功探索——浙江乡镇企业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求是》1999年第5期84 率先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农村工作通讯》1999年第10期85 城市化在要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步推进 《浙江日报》1999年10月26日86 “新农村运动”应扩充内涵,择优启动 《中国农村》2000年第2期87 西部大开发接轨东部大市场——对新世纪中国东西部合作开发的战略思考 《求是》2000年第5期88 选准对策 未雨绸缪 《改革日报》2000年第5期89 以“三个代表”为指针,努力实现农村现代化 《上海农村经济》2000年第10期90 关于农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 《浙江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91 用“三个代表”思想解决“三农”问题 《中国城郊经济》2001年第5期9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合作制 《论苑集萃》杭州大学出版社93 弘扬浙江精神,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94 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的理论思考 中国农业出版社《迈向21世纪的中国农业》95 浙江从乡土经济向市场经济历史跨越 河北科技出版社《中国农村改革20年》96 浙江农村城市化道路研究报告 河北人民出版社《失衡的中国》97 建立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产品流通体制的现实途径 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中国九十年代农村问题》98 从浙江看农业现代化 中国农业出版社《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99 浙江农村向市场经济跨越 浙江人民出版社《历史的转折伟大的实践》100 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为基础推进全省现代化 浙江人民出版社《纪念新中国五十周年文集》
一般定题后无特殊原因是不允许随意改题目的。毕业论文题目修改的次数主要是根据学生个人以及导师的意见来修改的,通常来说,2到3次是最多了。
能。2019年4月22日-4月28日开放。2、为保障学生的毕业论文全面重查工作开展顺利,将制定此计划。
一年以内不会变延期时间不长的,不用换题目;延期一年的,且论文查重过的,需要换题目。
左宗棠(1812年11月10日-1885年9月5日),字季高,一字朴存,号湘上农人,署名今亮,[注 1]谥文襄,湖南湘阴人,清朝大臣,著名湘军将领。一生亲历了湘军平定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率军平定同治陕甘回变和收复新疆等重要中国历史事件。宗棠少时屡试不第,功名止于举人,转而留意农事,遍读群书,钻研地理舆地、兵法。后竟因此成为清朝后期著名大臣,后破格敕赐进士,官至东阁大学士、军机大臣,封二等恪靖侯。与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并称“晚清四大名臣”。近期越来越多的史学家认为左宗棠是晚清的伟大人物,为民族存亡和中国的近代化作出巨大贡献,是一个有重大历史影响力的伟大人物。胡林翼曾极力称赞说左氏“横览九州,更无才出其右者”才智超群,必成大器。在1870年代、1880年代力排李鸿章等海防派重臣之议,抬棺西行,收复新疆。史谓“宗棠有霸才,而治民则以王道行之。”。翰林院侍读学士潘祖荫向咸丰帝的一道奏疏中评价左宗棠说:“天下不可一日无湖南,湖南不可一日无左宗棠。”梁启超评论左宗棠是“五百年以来的第一伟人”。清朝人在著作中评价左宗棠说:“左文襄佐骆文忠,仅一幕职而得行其志,似愈于曾文正之为相;奉命出征,发谋出虑,朝廷亦从不牵制,此老一生际遇,文正不如也。”1983年8月,王震曾对左宗棠的曾孙左景伊说:“史学界最近作了一件有意义的工作,对左宗棠做出了正确,客观的评价。这对海内外影响都很大。左宗棠在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历史情况下,立排投降派的非议,毅然率部西征,收复新疆,符合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左公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值得我们后人发扬的。”,“解放初,我进军新疆的路线,就是当年左公西征走过的路线。在那条路上,我还看到当年种的‘左公柳’。走那条路非常艰苦,可以想象,左公走那条路就更艰苦了。左宗棠西征是有功的,否则,祖国西北大好河山很难设想。”,“阿古柏是从新疆外部打进来的,其实他是沙俄、英帝的走狗,左公带兵出关,消灭阿古柏、白彦虎,收复失地,得到了新疆各族人民的支持,这是抗御外侮,是值得赞扬的。”,“办洋务的人也有所不同,有些是爱国的,有些是卖国的。像曾国藩、李鸿章,就不能和左宗棠相提并论。曾国藩、李鸿章是丧权辱国的,左公在福建办船政局,在甘肃办织呢厂,在新疆的屯田,客观上还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对历史人物要一分为二,左宗棠一生有功有过,收复新疆的功劳不可泯灭。”
论晚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摘要:19世纪以来,中西关系发生逆转,西方的扩张使中国处于从属和边缘地位。基督教与中国政治不仅会发生冲突,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调适。这种冲突与调适在不同时空范围内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基督教在华医疗事业(以下简称教会医疗事业)是一种特殊的传教事业,它由教会医院和诊所、教会医学和护士教育等部分组成,与近代中国政治有比较特殊的关系。关键词:晚清政府,教会医疗事业,政策 一、禁教政策下的容忍 清政府对近代基督教在华行医的态度和政策可追溯到1820年。当时,马礼逊与李文斯顿在澳门开办诊所,行医得到了当地中国人的欢迎。清朝当地政府从慈善的角度看待行医,并未进行干预。清政府对传教士行医活动的漠视态度一直延续到教会医疗事业产生之初。后来,随着教会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政治环境的变化,清政府的态度与政策才有所变化。 1835年,伯驾在广州创办星豆栏医局,实行免费的施诊送药,由此正式开创了基督教在华医疗事业。对于这所教会医院,广州地方官员并未采取管理措施,他们对前往该院就医的民众并不干涉。1838年,中华医学传教会成立时,清政府也未加干涉。虽然如此,教会医疗事业在清政府的禁教政策下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如伯驾在广州的医院只能依附于行商,不敢公开传教。这一切表明:1840年以前,清政府并未对教会医疗事业进行有效的直接管理,教会医疗事业只是在传教上受到清政府禁教政策的限制。 鸦片战争后,外国人获得在通商口岸居住的权利。在没有获得中国政府允许设立医院的前提下,医学传教士先后在上海、厦门、宁波等新辟口岸从事医学传教,建立医院和诊所。各地官员仍然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和政策。 接受与抗拒 鸦片战争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改变了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1845年,英国与上海地方当局签订《上海租地章程》,都通过签订条约的形式获得了在华设立医院的权利。此后,更多国家通过条约取得了在中国设立医院的权利。在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医学传教士在沿海通商口岸设立了一系列的教会医院、诊所。清政府在承担条约义务的同时,对教会医疗事业乃至整个传教事业仍持限制态度。一方面,清政府坚持条约规定,将教会医疗事业乃至整个传教事业限制在通商口岸,不允许传教士在内地传教和行医。另一方面,清政府仍想对不平等条约加以抵制。在“以民制夷”的外交政策下,地方官员利用民众的排外情绪对传教士的传教、租地等予以较多限制。 三、条约制度下的冲突与协调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列强通过武力取得了修约的成功。关于传教和设立医院,《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都相关规定。通过上述条约,传教士取得了在内地自由传教的权利。1860年以后,更多的国家同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注:1860年以后,继美、英、法、瑞(典)、挪五国之后,德、葡、丹、西、荷、比、意、奥、日等九国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中都规定了设立医院的特权。),各国医学传教士凭借条约特权广泛地在华开展医学传教,他们不仅在通商口岸设立医院,而且深入到内地非通商口岸。由于传教士有列强的武力庇护,许多地方官员对其违约之举大都不敢提出公然抗议,所以医学传教士违背条约规定,在非通商口岸租地建医院,从而造成了既成事实。而且,在清政府将外交事务地方化的政策下,传教士在内地租地、建医院俨然成为一项特权。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基本形成。从此,清政府被迫承担起保护在华传教事业的条约义务。在民教纠纷和教案发生时,清政府往往从执行条约、减少纠纷出发,申令地方官保护医学传教士及教会医院。有的地方官还在西方列强的要求下,发布告示要求所辖地方保护教会医院。 19世纪末,义和团运动的兴起对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产生了很大影响,有的地方官员从排外出发对义和团的反教给予支持。一些地方的教会医疗事业遭到较大的破坏。 四、清末新政中的特殊政策 1901年,在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的双重打击之下,清政府为求生存而举办新政。新政期间,清政府在列强的要求下对传教事业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其基督教的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清末新政是中国实行早期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在举办各项新政的同时,清政府开始注重本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各地官员不仅对教会医疗事业严加保护,还积极支持教会医疗事业。当重建被毁教会医院或新建教会医院时,各地官员都予以租地等方面的支持。出于本国医疗卫生的需要,晚清各级官吏还充分利用教会医疗事业,如为防疫治病,各级官员以官方的名义寻求教会医院的支持。1835-1911年间,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几经变化,最终形成了保护—支持—利用的基本政策。这固然与中国人对外来文化的认识、清政府的对外政策有关,但更主要的却是西力东渐与西学东渐的结果。因为,清政府公开接受和保护教会医疗事业是不平等条约的强行规定,这同时使教会医疗事业打上了殖民主义的烙印。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教会医疗事业是具有慈善性质的传教事业,它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与政治思想方面的联系相对较少。因此,支持和利用教会医疗事业反映了清政府在缺乏近代文化资源的情况下的实用主义态度。这也正是清政府在某些方面对教会医疗事业采取特殊政策的原因之所在。但是,清政府却未能从保护医疗卫生主权出发对教会医疗事业加以限制和管理,这不仅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产物,而且表明清政府对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利权缺乏认识。上述这一切决定了教会医疗事业与晚清政府的特殊关系。
政府的举动,看出大清固步自封、夜郎自大,没有格局,鼠目寸光。反应的是大清在科学技术创新上的停滞,这也是后来圆明园悲剧,大清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圆明园的大火并没有烧醒清政府,后来美国人丁韪良想把电报传到中国,还免费教授大清学生学习电报。可是,清朝官员对此没有任何兴趣,对美国的回复是,华夏四千年文明没有电报,还不是好好的。正是因为清政府的愚昧和昏庸,让整个民族陷入了四分五裂的战乱之中,而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保守派,执掌大清长达半个世纪。这些昏庸的官员,只知对内愚弄百姓,尔虞我诈,厚黑无比,丝毫不顾及百姓死活。在西方列强的舰船利炮下,慈禧太后依旧只顾享受,大清只能加速度灭亡;老百姓恨透了清政府,顺水推舟,为洋人带路,攻下北京城。
I stared stupidly at a heap of crumbling ruins, ivy-covered and gray, through which great trees had pushed their way. I crept forward, dragging my numbed foot, and as I moved, a falcon sailed from the tree-tops among the ruins, and soaring, mounting in narrowing circles, faded and vanished in the clouds ab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