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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纪律规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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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纪律规矩研究论文

写作思路:确立践行纪律的中心,从多个角度进行书写,以使文章中心思想鲜明、深刻地表现出来。正文内容:

俗话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班有班纪,纪律是一个群体的根。

上午跑操,我们毫无纪律可言,说话的声音压过指挥声,打闹的同学完全不管队伍……似乎是自己的一个人在跑步。不仅今天,字开学以来很少被提名表扬过。所以,第四节课,体育老师再无耐心教我们跑操了,带我们回了教室。

所有人都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我们思考一件事——纪律。我们完成有能力跑好,但现在的跑步状况却十分糟糕。既有纪律问题,也有集体观念不强的原因。

跑操过程中,队伍不整齐,这是我们最大的不足。有些同学会忍不住说几句话,与自己的朋友打闹,虽然在教室外活动十分开作心,但这样的做法会让整个队伍受影响。也许你们之间打闹习以为常,但跑步过程中更要思考自己这样做会不会给班级带来影响。

一支强大的队伍,不是靠一两个人,而是所有人都遵守铁律。跑操也是一样,当每个人都不触犯规则,跑操时注意周围的同学,不乱讲话、不推操打闹,关注着队长的口哨声,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让队伍整齐、有序的。

通过这次惩罚,如若意识到了遵守规则与拥有集体意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那么下周一的跑操,我们一定会“一雪前耻”,展现出班级真正的实力!每个强大的集体,都是由强大的个人组成的。

同时,这些话也对我自己说,希望我与大家可以一起努力!

摘要:纪律是事业成功的保证,能否自觉遵守它又是衡量社会的文明高低的标志。纪律和自由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孪生兄弟”。对于不守纪律的人来说,纪律是一种约束,限制。对自觉守纪者来说,纪律是自由的保证。(1)引言纪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保持正常秩序而制订的一种行为规则。它是法律和道德的补充。要求全社会所有成员,都要各自遵守自己应该遵守纪律。纪律是事业成功的保证,能否自觉遵守它又是衡量社会的文明高低的标志。纪律和自由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孪生兄弟”。对于不守纪律的人来说,纪律是一种约束,限制。对自觉守纪者来说,纪律是自由的保证。(2)事实论据孙武力斩王妃孙武,春秋末期著名军事家。字长卿,齐国人。后到误国,助吴王阖癌改革图强,他以冶军严明见长,误王想实际考察他治军的本领,就让他训练宫中的美女,阖癌症选派了180名宫中美女,指定他两个宠妃当队长。孙武把她们分为两队就进行训练,并有令在先,不能违反纪律,如果违反军纪,按军法处治。王妃自恃吴王宠幸,根本不把孙武命令当回事,扭扭捏捏,嘻嘻哈哈,谁也不听孙武的指挥。孙武再三传令也不顶事。孙武立即召来执法官把吴王的两个宠妃推出斩首,吴王派人来说情,孙武说:如果不按军法处治违反纪律者,今后就无法指挥打仗。孙武力斩两个队长以后又挑选了两个队长,继续训练,宫女们再也不敢违抗命令了。后孙武为吴帅,五次攻打楚国,并且一度占领了楚的都城。著有《孙子兵法》传世。纪律严明的戚家军明代抗倭名将戚继光,他所率领的戚家军,英勇善战。相继消灭浙江、福建、广东的倭寇,荡平东南沿海的多年倭患。后来又镇守北方,使塞外统治者不敢南犯。这一支使敌人闻风丧胆的精锐之师,主要是靠铁的纪律保证。戚继光执行纪律铁面无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他的舅舅也在军中任职,有一次他犯了纪律,戚继光毫不留情,当着将士的面,按纪律罚治了他的舅舅。由于军纪严明,军中将士,不敢随便违纪,所以戚家军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周恩来严守纪律周恩来严守纪律的事例很多,在革命战争年代,他和电子表颖超同志严守党的保密纪律的故事,早已传为佳话。即使在他当了总理以后,在日常生活中,他也是事事处处严守纪律。有一年夏天,周恩来总理要向北戴河区文化馆的图书室借世界地图和一些书籍。按图书室的规则,这些书不外借。他就冒着大雨亲自到图书室查阅,衣裤都淋湿了。图书管理员见此情形,十分后悔,觉得应该将书给总理送去。总理安慰她说:“你们图书馆管理得很好,应该有规章制度,没有制度就不好管理,无论什么人都要遵守规章制度。”拿破仑论纪律历史上精于骑术而善于单个格斗的马木留克骑兵却被骑术不精但有纪元律的法国骑兵击败了。对此,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军事家,是这样评述的:“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三个法国兵,一百个法国兵与一百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三百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三百个马木留克兵,而一千个法国兵则能打败一千五百个马木留克兵。造成这种强弱变化的原因,就是因为马木留克骑兵缺乏纪律,而法国骑兵有严格纪律。严格的纪律,把许多人组织起来,溶合为一个整个力量,这种力量就不只是单个人力量的简单总和,而是一种大得多的新的力量。(3)理论论据在我们社会里,没有纪律性,不守纪律的人就是反对社会的人。[前苏联]马卡连柯《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上》纪律就是自由,它把个人摆在更受保护和更自由的地位,使每个人对自己的权利,道路和可能性有充分的信心。[前苏联]马卡连柯《马卡连柯教育文集》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韩非子》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毛泽东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否则一切都会陷入污泥之中。[德]马克思五寸之矩尺天下之方。《荀子》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以规矩为题的作文800字议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多数人一生都活在规矩的约束之下,举手投足间,都有条条框框限制着自由,仿佛只有活在规矩的桎楛下,才能少些弯曲,多些方圆。谁又曾抛出问号,难道方圆一定要在规则之下产生?朱光潜在《无言之美》中这样说:人不但要移情于物,还要吸收物的姿态于自我,还要不知不觉的模仿物的形象。心里映着美的意象,常受美的意象浸润,自然也可以少些浊念。我们时常不自觉地将眼光局限在死板的条条框框中,认定了只有严苛甚至暴力的条款约束,人们才会少些恣意妄为。可反观今日,不肯按章办事的依然大有人在,甚至在法律面前,依旧有人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为何?原因说来也简单,来硬的永远不如来软的,大声的叫骂远不如轻声的劝阻。以美的意象去浸润,往往要比在你脑子里刻一个大大的美字来的更彻底更有效。

前几日听广播,说浙江的一所博物馆在一校小学生参观后狼藉一片,不堪入目。此事一出,引起了舆论热议,有人将责任归结于家长和老师没有对孩子进行教育,在我看来却不然。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哪个小学生没有接受过保护环境,不乱丢垃圾的说辞?哪个博物馆没有贴出轻声,漫步的警告?如此规矩,却不但没有使学生文明程度提高,反而是素质问题愈演愈烈!放眼世界,英国的博物馆中,大人小孩无一不是轻声细语,缓步慢行,为自己和他人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烂熟于心,不再需要所谓的规矩去强制,也能做得很好。由此见得,一种品质的养成,不至于能制定出多么精细入微的规矩,而在于是否能够言传身教,将这种意识不知不觉的灌溉到每一个人的脑海中。

当今社会,我们收到的约束显然已经够多够严苛了。长春某中学高二年级,甚至颁布出长春最严班规,只要违反纪律,不是被罚款,就是被体罚,可如此班规,真得能将违纪问题彻底扼杀吗?同样身为学生的我们,一定心知肚明。如果规矩够狠,力度够大,就能成效倍增,今日人满为患的监狱又该如何说起呢?!

苏东坡诗说: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无肉使人瘦,无竹令人俗。也许,现在的我们已经有了规矩这块肉,但何时能有竹让我们不俗呢?

是时候反思一下了,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么有规矩就必成方圆?

“规矩”,古代工匠所使用的两种工具,“规”指圆规,用以打造圆窗,圆桌等。“矩”指曲尺,所谓曲尺指一横一直为直角的迟,用以打制方形物件必备的工具。没有规和矩当然无法做成方形和圆形的东西,于是出现了一句俗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后被人们引用于凡事都有它的法则,标准,规范或习惯,方圆也不再特指方形,圆形物体。

遵守规矩和尊重规矩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道德底线,但是往往会有一些人有意无意的去挑战或者破坏规矩,这样所产生的后果也可想而知!比如说不遵守交通规则:现在有很多人为了图快,图方便而随意的穿马路,闯红灯,从而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每年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被事故夺取生命的事例数不胜数,也使得多少家庭支离破碎!但是如果大家都遵守交通这个规矩呢?

再说说插队:这个日常生活中先来后到天经地义的常识,往往也被人有意无意的'破坏,从这个插队看上去小事上,却能看出一个人的修养和胸怀。如果是商场或者超市这种地方插队也许只是破坏了次序和不尊重他人守规矩的行为,可如果是医院这种紧急的地方呢?那代价就可能是一条生命!

再比如说这个春节让我们宁波闻名全球的大事件: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就在这个春节1月29号的下午,宁波动物园内一名男子为了逃票从动物园后山的两道围墙加铁丝网翻越入园,误入了老虎居住的虎山,被正在徘徊的老虎发现,老虎被闯入它领地的陌生人干扰,难耐捕食和捍卫领地的天性,攻击了他,这个可怜的人被老虎咬死了,现场的救援队为了救人,不得已把老虎也给击毙了!最终落得个两败俱伤!想想看,如果这个男子若是遵守动物园的规矩,好好的买票,文明的参观。就不会发生这个惨案,要知道100多元的门票钱永远也抵不了两条活生生的生命啊!

以上除了老虎咬人事件,其他司空见惯的事例还有许多,在这里也就不一一列举了,我只是想通过这些事例来提醒大家,规矩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在平时好好的把握住规矩这个底线的话,那我们原本美好的生活将会更加的美好!

在森林王国,各种动物都会遵守规矩,没有动物犯规。可这几天,森林王国却发生了违反规矩的事。

“走!”只见兔大姐拉着小狗走进了森林环保局长的办公室。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天上午,扫地的兔大姐发现小狗在水泥柱旁撒尿,这可把兔大姐气住了。她一把拉住小狗,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小狗骂了一顿,拉起他就来到了这里。

环保局长鸭先生听了兔大姐的诉说,便严厉地对小狗说;“小狗,你告诉你的同伴,下次再随地小便,罚款1000元。”经过一番整治后,随地小便的情况没有了。可是,狗狗们开始争起了地盘,说什么这块是我的,那一块才是你的,就这样,便发生了一场激烈的打斗。

黑猫警长迅速带来50名特警,经过一番劝说,小狗们的情绪稍稍得到了稳定,黑猫警长去询问环保局长鸭先生,想了解一下这件事情。黑猫警长得知鸭先生不准狗随地小便,便哈哈大笑道:“鸭大哥,你让我说什么好呢?狗撒尿是为了向别的狗宣布这是他的地盘。你这样不让他们撒尿,他们便没有自己地盘的象征,所以发生了打斗。”鸭先生听完,点点头,若有所思地说:“看来,有些规矩是不能改变啊!”他迅速收回了命令。

没过多久,又有动物不遵守规矩。小猫皮皮是一位捕鼠能手,见一只抓一只,十拿九稳。一天,皮皮到一个粮仓去,因为他听说老鼠的根据地就在这里,皮皮来了,这里的老鼠可就没好日子过了,皮皮一天吃五六只老鼠,鼠老大看见鼠口不断地减少,整天唉声叹气。一天,鼠老大从《百科全书》上得知猫爱吃鱼,便和手下把猫的鱼罐头、钓来的鱼全部运到他们的仓库,并且全部都躲了起来。皮皮不见鱼,也不见老鼠,整整饿了三天。好心的蚯蚓弟弟告诉他,鱼就在老鼠洞里,皮皮知道洞里还有200多只老鼠,他们很可能把自己咬死,于是,皮皮就主动和老鼠交朋友。老鼠拿鱼给皮皮吃,皮皮便帮老鼠偷东西,而不吃老鼠。终于有一天,皮皮在偷东西时,被守粮仓的猴伯伯和熊大爷当场抓获,交给了黑猫警长。就这样,小猫皮皮因为不守规矩,最终落得进牢狱的下场。

同学们,你们看,即使是动物不守规矩,也会产生矛盾,也会受到惩罚,何况我们人类呢?

说道老规矩,年轻在我们也许会嗤之以鼻。什么老规矩,早就过时了,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都说新的时代下应该有新的生活方式,但是,有些老规矩,我们还是不能忘。

首先,我们得对老规矩一词有个简单在理解,所谓规矩,就是圆规和直尺,作图和绘画在工具。当然这是字面解释。有句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想必都听过,联系一下现实生活,许多老规矩已经深深嵌入我们在生活。影响了几代中国人的老规矩,已经成为了文化传承在一种方式,更多的早已成为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不妨列举几例。“读书有三到,谓心道眼到口到”。这句话很好理解,作为学生的我们,读了十几年的书;上了十几年的学,总该对学习、读书总结些技巧吧。不难发现,除了做一些复杂的理化的题目以外,其他学课,我们只有做到心、眼、口都用到了,方能达到学习的最佳效果。

“站有站相,坐有坐相”。从小父母就告诉我们这句似乎亘古不变的话。不论我们听不听,这句话是有一点道理的。小孩的骨骼尚未发育成熟,我们一时随意的站姿、坐姿对骨骼的成长还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相信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十分孝敬自己的父母。长辈,都会无比疼爱自己的儿女。父母生养我们,他们燃烧着岁月与年华,不惜一切培养、教育我们,尊敬。孝敬我们的长辈是应该的。虽然我们做不到古圣先贤那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是,尊老爱幼早已不是什么规矩,而是一种美德,将由我们和后代把其发扬光大。

“吃饭时,长辈应该先落座,好东西要给长辈”,可能小时候父母、爷爷奶奶、姥姥老爷惯着我们,把好吃的先给了我们,其实这是很不正确的。虽然,他们很疼爱我们,但是如果养成了习惯,长大后走向工作岗位与领导、上级同事用餐时也这样岂不叫人耻笑?更严重的话,也许工作也保不住了。

例子还有很多,就不必一一列举了。确实,我们不能否认,有些老规矩是有一些封建腐朽的思想,不过,我们更需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这样说来,生活还是需要老规矩啊。

军队需要严明的纪律,它方有战斗力;社会需要合理的道德行为规矩,它才能正常运。规矩,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风雪卷袭中国时,中国人不能没有了规矩!你想想,中国是个人口大国,如果没有规矩,岂不乱套?一个军队,如果不按规矩去行事,那还不如一盘散沙,更谈何战斗力?当社会没有了规矩,我们怎样去享受生活,热爱生活?

世界杯吹响了号角,整个世界都已经为之沸腾年的法国与意大利的巅峰之战实在是振奋人心,但是结果又是出乎人意料的……当齐达内用他的光头顶入第一个球时,全场都在为他欢呼起来了,此时,他就是英雄。10分钟后,法国队又进了一球。全场的法国队球迷都在欢呼,欢呼!

但是就在这时,齐达内的“名牌光头”撞向了意大利的一名球员,大家呆住了,全场也静了下来。裁判出示了红牌,判齐达内故意撞人。齐达内低着头,他知道红牌意示着什么。他离开了足球场。法国队也因为齐达内的离开,全场士气受到打击,最终无缘大力神杯。事后,我们知道齐达内之所以故意撞人,是因为对方用粗言秽语在骂他。但是红牌已出,这是世界杯的规矩,齐达内故意撞人,必须下场。

规矩,它不会对任何人做出让步;规矩,它不需要因为个人的改变而改变;规矩,它不会因为风吹而动摇。

规矩,之成方圆,为之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矩是人民民主专政。一个国家,一个大国,如果没有规矩,何以在世界立足?人民需要在情况下享受权利,否则违法!当小偷把家里洗劫一空,我们会将他们绳之以法;当外国无视规矩侵略我们国家时,我们会拿起武器作斗争。

这也是规矩,或者可以说是游戏规则。我们需要遵循游戏规矩,不然就会

但是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不守规矩了。在十字路口,他们为了自己的时间不顾一切冲红灯,造成了事故的频繁发生;在商业战场上,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造成环境污染,“血流成河”……

我们需要懂得规矩,遵循规矩。规矩是社会生活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矩,之成方圆,为之规矩。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必须遵守规则。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二有关规矩的 议论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1

如果说,一个人、一个国家是楼房,那么规则便是它的砖瓦。没有规则,人难以为人,国难以立国。

没有规则为尺度限制自己行为的人,不算是完整的人。规则是每个人心里的一把尺、一杆秤,每个人的所作所为都以此为准。朱自清,宁死不接受美国的救济粮,只因他心中有规则,名曰“爱国”;居里夫人,将提镭 方法 公诸于世,只因她心中有规则,名曰“无私”。按规矩行事,会使整个人焕发出独特的魅力,那是规则的魅力。因为坚守自己心中的规则,而做出对他人有益的事情,这种行为在任何时代都值得尊敬,只得景仰。漠视心中的规则,只会让人丧失人格,在-中迷失自我,在安宁中甘于沉沦。因为抛弃规则,他们或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做出不当之事,为后世所不齿。没有规则于心的人,就像是没有树心的枯木,行尸走肉一般,没有活力,也不完整。

没有以规则为准绳的人难以完整,没有以规则为依托的国家也难以长存。我们的国家曾经有过一段动荡的历史,那时,人们可以投靠任何有权势的人,可以无视现实做出不合实际的言论。全社会的规则意识一点点泯灭,趋于崩溃的边缘。这时,鲁迅站了出来,以他犀利的文字为枪,击碎了他们的伪装;以他深刻的思考,挖掘出社会的不堪;以他振聋发聩的疾呼为火,拼命燃着全社会仅有的规则意识:正是因为他和其他仁人志士的拼命挽救下,社会才开始走向觉醒,国家得以长存。没有规则意识的国家,就像处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没有对、没有错,夺得便是好,可怕而残酷,一片狼藉。此时此刻,谈什么国?

规则,本就是社会为维持自身正常运行而制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渐渐深入忍心,成为每个人心中的一根弦,触动它,便会引起人的警醒。因此,规则,不管对于个人或是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可是,规则在现代社会有时会沾染到不正之气,像所谓的一系列“潜规则”。要做人,要离过,还应从根本上纠正规则,以正确健康的规则来 教育 个人,成就国家。

以规则为准绳的人才是完整的人,以规则为依托的国家才能长存。规则,给予人向善的力量,是社会的血液,是社会稳定的依靠。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2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这个现代社会中,如果没有规矩,那一切就都会乱了套。如果没有信号灯,那么车祸可能就是我们的朋友;如果在饭桌上没有饭桌的规矩,就会显得我们中国人没有礼貌,没有素质;如果这个社会没有社会应有的规矩,这个社会可能就是一团乱麻……由此可见,规矩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

如果一个班没有班规,那可能就会……记得小学六年级的时候,我们班换了一位班主任,相处了几天后,大家都觉得新老师很凶,所以每次上她的课都非常认真,但她下课都很忙,所以每次下课我们班都非常吵,想写作业都是痴人说梦。而且上副科的时候,有些人会小声说话,还有一些胆大妄为的人直接换起了座位。于是有些老师直接向班主任告了状。可老师是新来的,不认识我们,于是每次都责备班干部,被批评了好几次,可那几个‘‘厚脸皮’’依旧我行我素。

直道有一天……

早晨,跑操结束后,班主任过了好久还没回班,和她一同消失的还有副班长。我们班又闹了起来,大概过了几分钟,在“看门员”的提醒下大家安静了下来,只见副班长拿着一张纸和班主任一起进了班。老师进来时说:“别装了,在办公室就听到你们的声音了。你们副班长有话要说。”“从今天起,我们班也有了一个班规。第一,上课不许换位置;第二………第二十,垃圾必须好好扔,不能采用‘投篮式’,如果触犯,抄写23课一遍。”刚说完,我们班的“大嘴巴”就说出了我们的心声:“班长都没有说话,你一个副班长管那么多干什么!”不料,却因为触犯班规被罚抄了课文。自从那天起,班上很少有人大吵大闹了,过了几天,大家都像约好了似的只有下课才会小声说话,讨论问题,上课只有老师允许才说话。

可见规矩对于一个班级来说有多重要,更何况是一个临近 毕业 的班级。

成长的道路是坎坷的,也是平坦的。坎坷在许多事情都要努力,平坦在亲朋好友会给予你一定的帮助。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3

置一把沙于纸上,微微振动纸的边缘,沙子便肆意地流动,如果在纸上涂一层明胶,再放之以沙,则粒粒皆安份地粘在纸上,还可以用之做砂纸,赋之以实用价值。

——题记

如果把人类比作砂,把社会比作纸,那么规则便是那明胶,它使人类与社会相辅相融,并使人人发挥各自的功用,凝聚为一个坚实的群体,如果没有规则,人类必将是―盘散沙。由此说,规则是社会形成的基础,没有规则便没有人类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但仍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每天都有好多无辜的生命告别这个美丽的世界,种.种悲剧在警示着人们,但很多人仍感觉无所谓。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在中国或者是其他别的国家,不守规矩的例子还有很多。

如果再贴近生活一点,那么乱插队则是在平常不过了。中午,学校的食堂人头攒动,把我挤来挤去,好不容易走到卖饭的窗口望着长长的队伍,心里直叫苦什么时候才能吃到饭啊,我都快饿晕了。没办法,先来后到这是规矩,我也得做个新时代的文明人嘛,慢慢排吧,前边的人渐渐少了,后边的人渐渐多了,于是一些人便不管什么先来后到死命往里挤,一个挤都挤刚才还井然有序的队伍转眼间乱成了一锅粥,在我被人群急得团团转却也无能为力时,旁边的人和后边的吵吵起来了,无奈只好在越来越乱的买饭大军中明哲保身退下。中午的饭就是一块干巴巴的面包了。哎,就不能有点素质吗,可怜了我的胃。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学了知识是要报效祖国的。也许,那个同学是个未来的诺别尔奖获得者,研究得到了一项重要的科学成果,也许,为祖国的进步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如果我们不听从老师的教诲,不好好学会做人,遵守学校、社会的基本的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即使学有所成,我们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

自觉地遵守纪律,从小就养成好习惯。我们只有插上文明的羽翼,在知识的天空中翱翔,才能在时间的流逝中不停地迈上进步的阶梯。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4

世上有一道多解的文字方程式。至今尚未有公认解。它要求综合运用 逻辑思维 ,形象思维来求解。这道方程式是:“规矩=?”

看到这个题目,就冥思苦想,绞尽脑汁琢磨半天竟毫无收获。无意间看到外公的遗像,脑子里突然冒出了外公的“规矩论”。

答案一:规矩=原则

“规,圆也;矩,方也。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原则。”外公运用他独特的方式,挺着将军肚发表了他的“规矩论”。话音未落,笑声未止,“叮叮……”来客人了,门缝钻进一副眼镜,还捧着一个牛皮信封,点头弯腰地说:“陈老啊,帮个忙。小活,给把把关……”“得得得,又是你们。”外公撇撇嘴:“不是说了嘛,上头不允许底下私自批,你们不是让我这个老革命违反原则嘛,临了晚节不保,这事说破天也不成!”又是一阵恳求,皆被一句句回绝,最后外公呼哧带喘的送走“瘟神”摇摇头,“哎,真没规矩!”

已经过逝的外公的“现身说法”诠释了老一辈人心中的“规矩”――有理有力的原则。

可是,“真理”不只一个呀?十年寒窗让我学会思考问题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寻求老爸的帮助去也。

答案二:规矩=习惯

“生活里哪来那么多的文绉绉?规就是习,矩就是惯。习以为常,惯之以行,规矩就是习惯!”老爸一边扫描我的房间,一边给我传授他的“规矩经”。我正听得起劲,老爸却瞄上我的“乱窝”:“我说,大星期天的你怎么连屋子都不收拾,哪像个女孩子家,真没规矩,快快!”老爸一挥手我立刻变成了快速清洁员,待到房间收拾整齐后,他的脸上才溢出了满意之色。接着拍拍脑瓜:“刚才我说到哪里了?”……“大人说话哪有小孩之插嘴的份儿,真是臭习惯,去去,没规矩。”

爸爸的“胡乱教育”揭开了家长那“至上”“专制”的权利――养成好习惯。

刚要收笔,又来了一个“解题高手”。

答案三:规矩=束缚

“有这样一幅漫画,一堆各种各样的形状,三角、方块,排着队进了学校,而出来的全是一个溜溜圆,这叫‘规矩效应!’”老姐正捧着 高三物理 发牢骚:老姐最爱每年学校的运动会,那可是她的舞台。可今年她高三,班主任给她一句话:“这可是学校的规矩,不许参加!”……“你 说说 !”……“啪”老姐扔掉书:“这就是束缚!什么规矩,摧残人的!”无赖中,屋里多了一丝“规矩”的愁云。

老姐的“满腹怨气”敲响了社会的警钟――束缚全面发展。

慌乱后,又有许多人送上了此题的答卷。思路多多,答案多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按规矩,我得赶快去做作业了。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5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便是事物发展的规则。天地万物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对人而言,这不仅仅是一种规则,这更是一种习惯。

规则不是法律条文,不需要明文规定,却能规范人们的一言一行。从待人处世应尊老爱幼、顾全大局,到日常生活中的自觉排队、上厕所后冲水,都是规则意识的引导,久而久之,我们便形成了习惯。然而,这规则意识本身也来源于习惯。

习惯很奇妙,它会让人下意识地做出一些举动,它可以养成,却很难改掉。有人也许觉得遵守规则是一种“-”,可是当他将“不得不遵守规则”作为一种习惯后,遵守规则也就相应变成了他的活动准则。

我们都知道,“狼孩”在回到人类社会后很难按照正常人的行为原则生活,例如,吃饭时他会为了护食而表现出十足的警惕,而想要什么东西时,他会选择直接扑上去争抢。正是他成长的环境使他养成了靠力量和速度来得到一切的习惯,这样的习惯应该是由他幼时不得不遵守狼的生存规则所致。当狼孩回到人类社会,虽然有专门的人在教育他,他仍旧会出于习惯去遵守动物社会的生存规则,因为这些规则早已化为习惯融入他的生命,无论他是否处于这个社会,他都会去遵守。而与之相对,有教养的人也会有他出世的习惯:习惯于不在公共场合喧哗,习惯于遵守交通规则,习惯于待人谦和礼让,习惯于让自己的一切合乎规矩。他所处的环境使他清楚:要想做一个有教养的人,必须遵守规则,而要想时刻遵守规则,必须养成这样的习惯。

我们无法想象德国人有一天会“灵活变通”而去插队,我们也无法期望一个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会突然转性而开始走斑马线。所谓“规则”,不过是人们对待事物的正确做法,而没有遵守规则的习惯,便无所谓“规则意识”。

看来,遵守规则确实是一种习惯,一种社会习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如果人们都愿意花一小段时间让自己遵守规则,那么个人就会在全社会的带动下,在个人努力下,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到那时,我们的社会必将变得更加井然有序,我们的生活必将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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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嘉县人社局举行“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专题学习讨论会,全体干部职工200多人参加学习。

首先组织大家观看《镜鉴》警示录,学习*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随后举行“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专题学习讨论会,局党组成员、各支部书记和党员们围绕主题,结合自身工作和所学所思,不同的角度展开热烈讨论。会上,潘剑永局长强调,守纪律、讲规矩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必须担负的责任,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围绕提升党性修养是守纪律、讲规矩的前提基础、和党保持一致是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原则、推动事业发展是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目的等三个方面展开精辟阐述。

通过学习,让大家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了更深刻地认识,进一步提升了党员荣誉感和自豪感,增强了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科技局 两学一做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6月20日上午,县科技开展“两学一做”第二次专题学习研讨,周晓东副局长以《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为主题给全体干部讲党课。

会上,周晓东副局长围绕“守纪律、讲规矩”,从介绍*提出的治国理政方略“8341”,即八项规定、三严三实、反对“四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个信仰和一个中国梦入手,指出共产党员要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周晓东通过列举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丧失底线导致的领导干部腐化堕落,背离党性、走向犯罪的反面案例,希望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严格纪律规矩。他还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必须做到主动增强思想和行动的自觉性,严守纪律和规矩,共同营造上下同心同向、干群同频共振的良好政治生态。

会上,吴昌银局长组织学习全国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省委夏宝龙书记在全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及省纪委《关于十一起“为官不为”受到责任追究典型问题的通报》等会议文件精神。

通过“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专题学习,使全体干部对“坚守纪律底线,强化规矩意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进一步树立规矩意识,促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1篇】

古人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常存对法纪、组织、群众的敬畏之心,才会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人生航向,守住为官从政的“底线”。

要敬畏法纪,自觉做到令行禁止。遵纪守法是领导干部从政的道德底线,也是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近来,中央和地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教训深刻,原因很多。但对法纪缺乏最起码的敬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领导干部敬畏法纪,就是要尊重法纪的神圣,敬畏法纪的威严,培养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在干任何工作、做任何事情时都要视法纪如“高压线”,严守从政准则,恪守职业操守,坚持谨慎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时时警醒自己、处处检点自己、事事约束自己,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要敬畏组织,自觉做到忠诚勤勉。*在全国组织工作会上强调,“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组织的培养是干部成长的外在因素和客观条件。对领导干部来说,没有了组织,纵有天大本事也毫无用武之地;背离了组织,再多的荣耀也会化为乌有。因此,领导干部要对“组织”心存一份敬畏,做到忠诚勤勉,坚持一切以党的事业为重,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不计较个人得失,自觉维护大局与团结,自觉抵御歪风与邪气,不断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以一流的业绩回报组织的培养、赢得组织的认可。

要敬畏人民,自觉做到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创造者。领导干部手中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群众所赋予的,必须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敬畏人民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当成衣食父母、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干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第2篇】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规矩不松懈,坚持党性至上,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对党忠诚,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坚持原则立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第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规矩是党员的基本义务。

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从对正反典型的了解中,我们可以看到,优秀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领导干部的分水岭就是,能不能始终把党章放在心上、奉若铁律。党章是党的根本法、总规矩。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当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生活中去,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利义务和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真正做到对党忠诚、爱党护党。

第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规矩是坚定党性修养的基本标尺。

*强调,“领导干部要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漠视纪律、不讲规矩、不守底线,必有“踩红线”、“越雷池”的倾向和危险。“祸患起于忽微”,很多违法违纪的典型往往是先从不讲纪律、不守规矩开始的,最终触碰甚至是突破党纪国法的底线和红线。作为党员要时刻紧绷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始终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党的观念强不强、党性强不强的试金石。

第三,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规矩是履职尽责的基本准则。

我们讲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规矩,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先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保证上级党组织政令畅通。二要具备严守党纪国法的基本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出发,自觉把敬畏党纪国法融入到学习、工作、生活中。三要遵守和践行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当前在我们身边还存在着三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遵守规矩有职务高低之分。认为自己只是一般的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规矩是领导的事情,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心态,对纪律规矩严肃性的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二是认为不讲规矩有程度轻重之分。对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有哪些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应该如何遵守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认识还不深刻,特别是对日常工作生活中一些“乱评乱议、口误遮拦”等违反纪律、破坏规矩的事情思想麻痹、认识不清。三是认为不守规矩有危害大小之分。

有时还是从片面的效果论出发,把一般的违反纪律规矩和违法犯罪看成是“两张皮”、“两重天”,没有看清两者之间的联系,对******讲的“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的重要论述理解还十分不到位。

作为党员干部,要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政治上明白人,从思想和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党性意识、党性观念,始终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规矩作为应尽的义务,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对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的事情,不能装糊涂、当和事佬,该提醒的要提醒,绝不能任其滋生蔓延”。二

要把组织纪律看成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高度的纪律性需要长期的养成磨炼。要把纪律养成贯穿渗透到日常工作、生活的各方面,真正使严守政治纪律成为一种修养、一种习惯。要把履职尽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作为纪律养成的重要实践载体,努力培养令行禁止的良好作风。三要清醒地认识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规矩危害不分大小。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往往是从漠视、破坏纪律和规矩开始的。今后即使做事失了规矩,无伤大雅,没有产生什么的后果,也要立即改正。反之,放任自流下去将会继续发展,慢慢的就会对规矩失去敬畏心理。

【第3篇】

干净是立身之本。干净是领导干部的操守底线,必须作为人生信条终生坚守。个人干净是干部有为有位有威的前提条件,核心要义是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严格自律,守住做人、做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只有守住干净这条底线,才能干好事、干成事。守不住干净这条底线,就会背离从政为官的正道,个人就会栽跟头,组织的形象就会受损害,其他一切也无从谈起。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一心干事,更要一身干净,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自觉做到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敬畏组织、敬畏权力,始终坚守个人干净的为官底线,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

一是思想上清醒。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提升道德境界,常怀尚德之心,常修为政之德,重品行、讲操守,追求高尚情操,自觉做到思想纯正、品行端正,在各种诱惑面前把握住自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稳得住心神、经得住考验。

二是经济上清白。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在法律约束下作决策,在制度笼子里办事情,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的管理,涉及项目审批、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更加严格地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地履行职责。正确看待利与义的关系,算清腐败“七笔账”,敬畏法纪“红线”,守住人生“底线”,当好廉洁表率,踏踏实实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三是生活上清新。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收送礼金、红包、会员卡,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出入私人会所,从严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虚心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坚持高尚正派、恬淡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慎言、慎行、慎权、慎独、慎微、慎友,时刻防止“贪欲缠身”“人情腐败”“权力寻租”和“温水煮青蛙”陷阱,管住嘴、管住手、管住脚,坚持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

【第4篇】

严以律己是党员干部清白做人、干净干事的根本,其核心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能否严以律己,不仅是个人修养的小事,更是关乎事业发展的大事。

严以律己就是要适应新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全军上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根除“四风”积弊,形成了作风建设的新常态。“严以律己”就是在作风建设的新常态下,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律己做人处事提出的新要求,是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适应这种新常态,时刻绷紧自律这根弦,以对党、对人民、对家庭、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作为,严于律己,干净干事,才能慎独慎微,真正把改进作风落到实处。

严以律已就是要心存敬畏。敬畏是一种从政态度,也是一种为人境界。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人只有心存敬畏,才能有内心的庄严与自知。一个干部,如果缺乏敬畏感,就会轻视法纪,心存侥幸,放纵自我,就会违法违纪。要始终保持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紧张感,一种在职一天、赶考一天的危机感。只有时刻敬畏法纪,严守法纪,才能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严以律已就是要坚守底线。底线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和起码要求。党员干部的底线就是克己守法、履职尽责,就是要守住心理底线、法治底线和工作底线。坚守底线,有利于准确判断每项工作面临的形势挑战,规避风险、减少失误。领导干部坚守底线,就是要把法纪的第一颗“扣子”扣好,摒弃随心所欲的思想,自觉接受党的一切纪律规范约束,在政治上更讲忠诚、在组织上更讲纪律、在行动上更讲规矩,要把严格自律贯穿到工作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做到坚持原则,谨言慎行。

严于律己就是要遵规守纪。“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项规定》等一系列措施规定,根本目的就是要坚决惩治贪污腐败问题,整治律己不严的问题,始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党员干部,在执规守纪上,就是要讲原则、讲规矩,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始终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廉洁从政,时刻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5篇】

*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顺应新形势,适应新要求,以“好干部”的标准衡量自己,坚定不移、旗帜鲜明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守住“四个底线”,争做“四有干部”。

守住“政治底线”,做到心中有党。政治合格是党员干部党性标准的起码要求,也是衡量党员干部政治上是否过硬的重要标准。政治合格的党员干部才是思想道德、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健康坚定的先进分子,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实践中,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时时处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党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定不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毫不动摇地树立党的形象,维护党的权威,坚决同一切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做到影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话不说,损害诋毁党的团结统一的事不做,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坚决守住“政治底线”。

守住“宗旨底线”,做到心中有民。党的宗旨是共产党员的核心价值和终极追求。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着想,替民办事,以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坚决反对“四风”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不做有损群众利益的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做执政为民的表率,坚决守住“宗旨底线”。

守住“权力底线”,做到心中有责。敬畏权力是党员干部的基本操守。党员干部只有做到敬畏权力,严以用权,才能克服和避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党员干部要始终坚守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始终敬畏权力,严以用权。过好权力关,就要以平常心对待名利,以进取心对待工作,以公仆心对待权力。要摒弃把权力当做身份等级、地位和权势的特权的错误思想,明确权为民赋、权为民用,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权力寻租,不权钱交易,不自行其是,坚决守住“权力底线”。

守住“纪律底线”,做到心中有戒。严守党的纪律是党员干部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的集中体现,是优秀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修身品格。党员干部要做到严守纪律,遵规守矩,自觉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追求理想信念的高线,坚守纪律规矩的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最重要的,是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和纪律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心中时时高悬党纪的明镜,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始终把党的纪律和规矩作为自觉遵守的行为底线,坚持做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坚决守住“纪律底线”。

中国古代法律研究论文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论文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研究论文

文章标题】 王扬:宋代皇家女性的法律地位 【关联词】隋唐宋元 【类别】论文 【来 源】转载1 【作者】王扬 作者所有文章 中国古代的皇家女性属于全体女性中的特殊群体,其所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不是一般女性所能企及的。其所具有母权的烙印,是我们研究母权在古代高涨时不能遗漏的话题。所谓女主临政,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与宗法制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指后妃手握国家大权,执掌朝政,与皇帝共同听政,有时甚至成为实际上的国家最高统治者。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国家政治需要女主,二是女主临政期间为国计民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如唐朝武则天、仁宗朝刘太后、哲宗朝宣仁高太后,不但能及时挽救国家政治于危难之中,而且为政期间颇有政绩。之所以称宋代为母后临政,是因为宋代参与政治者皆是母后,其中有母亲和祖母,而且母后临政的方式为历史和法律所普遍承认;相反,以妻子身份参可朝政处理的遭到世俗的激烈反对,尽管在历史上也有政绩,因为以妻子身份参与处理政务,并不为世人所普遍接受,武则天的临政便说明了这一点。 先朝女性为政的“故事”成为母后临政的法律依据。自从夏启开创历史上帝位传子的先例之后,每朝每代政权以传子为正途,而以传女为篡夺。然而历史的发展并不是设计师笔下的精心描绘。尽管没有国家成文法确立政权可以由女性掌管,同时作为早期舆论,也反对女人参政,但事实上政治生活的需要,使得女性参与国家政权有了习惯法上的依据。这种习惯法以“故事”的形式在历史广为存在。事实上,宋代母后临政的依据是“故事”。徽宗朝向太后,徽宗立,“请权同处分军国事”。高宗时期的孟太后两度听政全是依据前朝故事。宋朝末年大臣所册立太后,皆是依据历史上的故事。母后临政的“故事”,以习惯法的形式广泛存在于女主从临朝到处理政务的过程中。当习惯法形式的故事和皇帝颁布的诏令有矛盾时,一般情况下故事服从诏令。清代《大清会典》最终将母后“垂帘听政”写入典章,成为一代大典,表现出统治者对母后临政的承认。母后执政作为国家政治制度,载入典章,从此完成了女主临政法律依据上的从习惯法发展到国家成文法典的发展过程。同时说明女主临政虽然带来了负面影响,但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机构的日益完善,铲除其带来负面影响的根源,女主临政最终会成为国家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发展结果,与宋代母后成功主政,官僚机制中成功解决母后临政所带来的消极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宋代母后有习惯法和皇帝诏令作为临政依据,法律赋予三后制的敕权,保障了母后的顺利临政。 宋代女主临政是封建社会女性参政的最佳形式。九位临政母后,能够自觉约束外戚势力;统治集团从管理机制上加强对外戚势力的管理和监督,使得宋朝母后临政均未出现外戚干政的局面,成功解决了女主临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外戚干政的问题。宋代母后依据身份涉足政治,依靠一批素质较高的士大夫建立起来的官僚体制的配合,凭借自身的文史知识,加上多年来对政事的睿智观察和政治经验的积累,对皇帝处理政事方针的把握和对时局的了解,化险为夷,使宋代政权能够顺利交接而无政权颠覆之险。 摘 编 人:刘馨 宋代女人的地位 现在有相当的人自以为是或深信宋明理学是迫害妇女的开始与典范。认为宋朝女人地位极其卑微低下,什么“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妻纲”,还有“男女授受不亲、笑不漏耻、大门不出,二门不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贞洁牌坊、裹脚布、宋朝都是小脚老太太”等等贬低之词都赠给了宋朝的女人们。一些人在根本没读过宋明理学一本书的情况下对宋明理学大加抨击,以朱熹骂显示自己的高明。这些人根本就不懂宋朝的历史背景。甚至一本宋朝的书都没有看过。 首先朱熹的影响有限,他的学说并不被宋朝当局所重视。他一生可以说郁郁不得志,所以才讲学。他只是“白鹿洞书院”一个讲学的学者,而那时没有广播、电视,能听到看到他学说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就是现在信息时高速发展的时代,一个最著名的学者他的学说能影响到多少人?他连在野党派都不是哪来那么多人支持。就是现在中国领导人大力宣扬提倡的什么理论,也影响有限。朱熹哪有那么大的本事影响到宋朝女人们的命运?其次一个时代学者大力宣扬提倡什么,那这个时代的现实情况正好和宣扬的相反。如学者提倡要计划生育,那是因为我们的人太多了。宋朝的女人什么样呢?其实宋朝的妇女是相当开放有地位的。从宋朝书里及诗歌里可以看出宋朝的妇女是有相当地位的。“胭脂虎”、“河东吼”等怕老婆的故事皆出自宋代。打丈夫,吓得丈夫满街跑。当然那么厉害的女人毕竟是属于及少数。但也出中窥得宋朝的女人了不得呀! 《梦梁录》:“在五间楼前大街坐瓦铺瓦前,有带三花点茶婆婆,敲响盏灯掇头儿拍板,大街游人看了无不哂笑。”这表明宋朝老太太的开放、爱美、思想活泼敢于出风头。宋朝老太太很会做买卖。老太太都如此,年轻的女人更是如此。“白头老媪簪红花,黑头女郎三髻丫。”宋朝诗歌里也见宋朝老太太头上戴花的诗句,可见宋朝老太太是爱美的,勇于追求美的。黑头女郎三髻丫也表明宋朝小女孩天性的可爱。宋明礼教并没有束缚住女人的天性,宋朝女人思想并不保守。“插花野妇抱儿至,曳杖老翁扶背行。淋漓醉饱不知夜,裸股掣肘时欢争”宋朝农村妇女有了孩子后也戴花爱美,也和男人们吃喝玩乐。哪有那么多的礼教束缚?“大妇腰镰出,小妇具筐逐。”宋朝农村妇女也像宋朝农村男人一样下地干农活。宋朝农村女人也是半边天。 “岸边两两三三,浣沙游女,避行客,含羞笑相语。”宋朝的年青女人们也出门,也欢笑并漏齿。“郎意浓,妾意浓。油壁车轻郎马骢,相逢九里松。”谁说宋朝女人保守不出门,宋朝女人也大胆约会,勇于追求爱情。“月上柳枝头,人约黄昏后。”不止白天约会,晚上也约会。“自作新词韵最娇,小红低唱我吹箫。”男女情透意合,才子佳人的美妙和谐。“未会牵牛意若何,须邀织女弄金梭。年年乞与人间巧,不道人间巧以多。”年轻的女人相思、想找个好郎君是很普遍的。“两情未许谁最先?”哪知道这男女之情是谁先动的心。男女的爱情是平等的。 宋朝涌现了大量杰出优秀的女性,李清照、朱淑真等有名的才女。宋朝著名的女诗人李清照既有“才下眉头,又上心头”“人比黄花瘦”小女子的细腻情丝感慨,也有:“生当为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令男人汗颜的大气豪迈的诗篇。受到良好的教育即柔美又钢强这就是宋朝的女人!在国家危亡的时刻,梁红玉亲自在战场上擂鼓给浴血奋战的军人们打气助威,这就是宋朝的女人! 宋代名妓聂胜琼爱上一位叫李之问的官员。并给他写下一首情诗《鹧鸪天》:“玉惨花愁出凤城,莲花楼下柳青青。尊前一唱阳关后,别个人人第五程。寻好梦,梦难成,况谁知我此时情。枕前泪共帘前雨,隔个窗儿滴到明。”李之问回到家后,这首诗被他妻子读到,她竟拿出自己的嫁妆私房,让其夫把聂胜琼娶回来。多么善良、有同情心、有爱心,通情达理的女人呀!女人同情女人,大爱战胜了自己的私心。这就是宋朝的女人! 苏轼纪念老婆的乙卯正月二十夜记梦《江城子》:“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成为千古名篇,令千百年后的人们读起来都感动万分。这是宋朝优秀男人对宋朝女人的深情怀念,可见宋朝女人的持久魅力与可贵,做宋朝的女人是相当幸福的。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这是宋朝优秀男人对宋朝女人的一往情深。可见这宋朝女人的万分的迷人美丽。 在满清高压统治下中国的女人还有男人才成为变态人的。在满清时《金瓶梅》才成为禁书的,束缚中国女人的朝代是清朝不是宋朝。

从不同时期的称呼看妇女地位变化 称呼是一种文化现象,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变迁和时代风貌,同时也是一面镜子,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所处的实际地位。 由于中国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文化和尊卑主从、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妇女一旦结婚必居夫家、改随夫姓,从此丧失一切个人人身自由,终其一生在家照顾公婆、丈夫和子女。一般而言,这个时期是男权社会对妇女压迫的最黑暗期。 这个时期,在普通百姓家庭中,妇女的丈夫对外称呼妻子为:荆妻、荆人、荆妇、荆室、拙荆、山荆、贱荆、贱内、内人、浑家、家里的、做饭的、屋里人、婆娘、婆姨、老马子、后头人、堂客、糟糠、老婆等等。好不容易熬到有了孩子,又被称呼为:孩他娘、娃他妈。整个称呼中无不充斥着男权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轻蔑。 稍微有些社会地位的官宦人家按说识书达理,虽然称呼自己的妻子为:夫人、太太、娘子、良妻、贤妻、仁妻、娇妻、令妻等等,但由于男方常常可以娶三妻四妾,所以,其他娶进门的妇女则称为:侧室、小妾、偏房、小星等等,妇女们的地位仍然不高,有的下场比寻常百姓家还惨。 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尤其是一九五零年五月一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施,全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个时期,男权社会基本上土崩瓦解,这时,男人对外人称呼自己的妻子为:内掌柜、内当家、妻子、爱人、伙计、搭档、参谋长、后勤部长等等。不仅如此,几乎一夜之间,“妻管严”现象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男人们见面,大多都失去往日的神气,除了无奈的苦笑几声,撂下一句“怕老婆不丢人,老婆其实还是疼我的”。然后又象没事人一样,又去忙着完成妻子交办的任务了

无论哪个朝代,封建社会的女性几乎没什么地位可言,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如果丈夫死了,还要听儿子的

在中国(古代),女人地位很低从小随父 大了随夫 老了随子这就是 三从四德中的三从不过 中国人也很重视孝道女人出家了 就是夫家的老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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