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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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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研究论文

1.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人们一般将票据的无因性定义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原理,票据一经作成,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分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影响。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则包括票据的出票关系,票据的背书关系,票据的出票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因此,持票人只要具有票据法所要求的形式上的合法身份即推定其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享有一切票据权利;票据上的债务人也要依据票据上的文义负担票据债务。2.票据无因性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交易数额越来越巨大,一旦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其给付价款的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因此遭受极大的损失甚至会发生破产等严重后果。为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交易的便捷,人们创造了票据关系这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而这三个特点无一不是为了保证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而存在。另外,票据债务人之间对票据债务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票据的出票人在持票人逾期未提示付款的情况下,仍得给付相应对价等一系列的规定都体现了票据法对票据债权人的特别保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交易的安全,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信用方式。这种规定对于缩短当事人考量对方信用状况的时间,促进交易的快速进行,减少交易成本具有巨大作用。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我们可以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主要目的甚至唯一目的是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进而促进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当这种目的变得不必要时或者虽有必要但严重有损公共利益时,我们就可以打破票据的无因性而规定例外情形。根据票据关系的性质和创立票据关系的目的,这种例外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否则将有违建立票据关系的根本目的,使票据关系的优点难以发挥。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变得不必要呢?我国票据法有规定: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情况下,持票人由于已经知道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理性的人会作出理性的决定,因此,法律推定持票人接受票据时就已经愿意承担其权利瑕疵,法律作上述规定并不有违票据关系的目的,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的情形中,票据的直接债券债务关系只存在于处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以抗辩权并不影响第三者的票据权利,并不有碍票据的作用。这种规定不但没有降低票据的商业信用,相反,还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我国票据法还有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在这些规定的情形中,持票人并不会因为其票据权利一定程度上的有因性而遭受重大损失,并不影响其后手的票据权利,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坚持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会严重有损公共利益呢? 对此,我国票据法也有规定: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毫无疑问,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应该打破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绝对必要的,否则将纵容犯罪。3.我国的票据无因性制度的争议 对于我国票据制度争议较大的是如下条款: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由于我国不允许企业间的私自融资行为,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基于其他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而设定上述条款。这类条款规定出票时必须要有票据的资金关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因此很多人认为这是对票据关系有因性的强制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于票据原因关系相联系。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条款虽然都强调票据的基础关系,但并没有规定票据基础关系不具有这些条件时票据便无效,属于取缔性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规范。票据法有规定: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实践中审判中,法院也并不会因为票据没有法律规定的基础关系而判决所有此票据上的票据关系无效,使债权人的权利不予被保护。这种规定只能当作是一种声明性的规定,表明立法者的立场,但不具有违反它便使出票行为无效的强制力。如果认为它具有强制力,则目前最高法院的解释和实践中的操作都变成违法行为了。

票据就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支票。票据的特征有: 1.设权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2.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因的有价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乎规范。 4.文义性,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5.流通转让性,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所有的特征中,特别是票据的流通转让性,无因性和要式性,强调保护了持票人的权利,促进了票据的流通,也是票据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可以围绕以上内容进行论述,同时应加入一些案例加以佐证。

其实你去找论文或是案例书会更好 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无因性原则 (一)票据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9-140页。)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就会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也就助长了票据的流通;从而发挥票据的效用,最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目标。这也正是票据法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目的。(注: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因此,上述观点采用通说。参见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龙田节[日],《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 二、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的射程距离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第一,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第二,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第三,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需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需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义务;第四,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注: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前三种体现的总结,参见龙田节[日],《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2页;陈柳裕:《票据法详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第4种体现,参见杜德莱·理查逊[英]:《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页。)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在票据转让中的上述四种具体体现,即是票据无因性原则之效力所及的基本周延。当然,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也是分离的,但这两种分离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并不十分显著。所以,本文主要以探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为基础。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不及 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是不能不有所牵连的,这种牵连性即形成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99页;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订版,第15页。) 综观全局,就目前而言,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当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如果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为票据上的请求,票据债务人得以基于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注:由于该种票据抗辩事由仅限于由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主张,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此种牵连一般被称为“人的抗辩之个别性”。参见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8页;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及第106页。)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对价所针对的法律效果,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相互牵连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得以此票据原因关系上的事由对抗持票人,即票据法理论中的“恶意抗辩”情形。(注: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实质是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恶意取得票据”是指持票人在知道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法手段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在票据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或方式不合法,诸如以欺诈、偷盗、胁迫、暴力、恐吓等违法手段,或其他因重大过失或破坏诚信原则的不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这样的行为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因此,该非法取得票据的人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其与票据的善意取得相对应。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为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及;而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则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以上分析参见孟国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2000年第3卷,第149页;梁宇贤:《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2页等。) 4.为了清偿原因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新债务)如不履行,原因债务(旧债务)就不消灭,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此即票据的授受对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也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互有所牵连之处。(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订版,第14页,例题四。) 5.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丧失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也就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注:利益偿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除票据上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消灭外,还包括票据上的请求权因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但后者不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范畴,而是票据要式性或其他特性的体现,因此,本文不涉及后者内容。)此项权利不属于票据权利,对于此项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依票据原因关系适用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的。此项权利实际上是票据法给持票人一个最后的补救机会。这是在票据法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又一例外。 另外,我国大陆部分学者认为,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也相互有所牵连,在我国大陆的票据法理论和票据立法中,当出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形时,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相互牵连从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票据基础关系的各种情形。(注:韩家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论”,载于《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6期。) 当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的周延范围,并不一定机械地局限于上述5种情形,笔者认为,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在此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探寻与深化。 三、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几种曲解及其检讨 1.绝对有因说。此观点认为,根据法律最终讲求实质上的妥当性或衡平性的法理精神,应当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否定,将民法中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事活动所需的其他基本原则引入票据关系中,要求票据原因关系必须真实,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09页,对日本学者铃木竹雄所著《票据法之基础理论》第14页内容的引注;赵许明:“海峡两岸票据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另外,目前世界上还有诸如伊朗、约旦等国家在票据法理论中坚持票据行为的有因性原则。参见郭锋:“西方国家的票据与票据立法”,载于《国外法学》1988年第5期,第13页。) 2.相对有因说。此观点虽赞同票据行为有因说,但其与绝对有因说又存在差异,认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时,还是应当适当保护持票人的应得利益。(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10页,对日本学者平出庆道所著《票据债权移转行为之相对的有因性》第435-455页内容的引文。) 上述两种有因说,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票据法所应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这符合一般的立法原则,自然无可置疑。但是,它们却忽视了票据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技术性法律所应具有的特殊性,即票据法本身独特的价值取向。票据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是保障票据使用和流通的“方便”、“快捷”、“效率”,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正是票据法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力的立法手段之一。如果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否定,必定会导致将票据基础关系,特别是将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领域中,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上的每一个票据行为、对票据关系中的每一处环节均予干涉或施加影响的情况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而后手又不得不要求其前手对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性负举证责任。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如果存在数个票据背书,这种关系将会变得更为复杂,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基础关系及票据行为的效力所负的注意义务将随之变得尤为艰巨,使票据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使票据权利人对其票据权利的能否顺利实现产生疑虑,接受票据者将变得战战兢兢,毫无安全感可言。这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立法本意,使票据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更谈不上对市场交易安全性的保护。因此,两种有因说不但未考虑票据法的特殊性,有悖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立法要求,而且在票据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本末倒置,反而严重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票据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 3.绝对无因说。此观点认为,由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该原则应当具有绝对性,必须绝对地坚持此项原则,无例外可言。(注:郭泽华:“应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0-31页;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08页,对日本学者篮田亲文著作的引文;刘方誉:《略论票据无因性之理论基础》等。) 如前所述,在几种特定情形下,票据法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牵连,由此产生了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而绝对无因说对此却视而不见,片面强调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果,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射程距离无限扩大,势必招致票据权利被滥用,损害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反而保护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或其他非正当持票人利益的后果。这显然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违背了法律伦理性和公平原则,更会阻碍票据的流通。(注:正如台湾学者钟兆民先生所述:“依票据法规定,票据固为不要因证券,若绝对坚持这一原则,亦足以妨害票据之流通性。按票据法之所有规定票据为不要因证券者,原在保护票据之流通性。若今为保障执票人之权利而轻易舍弃发票人或执票人之前手权利之保护于不顾,自非本部分法条之本意”。参见郭敏:“票据的无因性”,载《福建法学》1999年第2期,第5页。)因此,不应提倡绝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 (二)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念的确立 对于应当如何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问题,结合上述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涵义及其射程距离的探讨和分析,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应是“相对的无因”,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也应理解为“相对地坚持”。 1.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相对地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该原则的效力所不及之处,即对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普遍适用的同时,对该原则的例外情形予以严格适用。其具体涵义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以票据法之助长票据流通、发挥票据效用、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为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首要宗旨。同时,兼顾对票据使用安全性的平衡保护。(2)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所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或普遍原则遵照适用。(3)以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的情形为适用该原则的个别性,认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只有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才具有相互牵连性,对此应严格适用而非滥用。 2.确立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该当性 (1)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价值取向的妥当性。该理念所追求的首要的基本价值取向,与票据法理论创设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根本宗旨以及票据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一致,同时,又未忽视对票据流通和市场交易所需的“安全”、“稳定”与“秩序”的保障,完全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因此,相对地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与法律对普遍性理想的追求和对特殊性目的的要求均是相适应的,其价值取向具有妥当性。(2)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确立基础的合理性。该理念是确立在必须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是以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普遍适用作为前提条件。这既遵循了票据法理论和票据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票据无因性理论本身着重保护票据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其确立基础具有合理性。(3)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具体内容的公平性与适法性。在一般情况下,该理念主张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而在特定情况下,该理念强调严格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其具体内容,体现了其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衡平,以及在对票据权利人利益侧重保护的同时,对票据债务人权利的兼顾。因此,其具有公平性和适法性。 四、我国大陆票据法实务(注:以下均简称我国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理论,不再冠以“我国大陆”前缀。) 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票据法实务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经济水平低下,人们的票据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票据实际操作业务中,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因此,虽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早已引入我国的票据法理论中,(注:谢怀@①,《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钟凯林等编著:《票据实务》,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但我国的票据立法却坚持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首要目的,将票据基础关系引入票据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如在《票据法》颁布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就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等等。1995年底至1997年底的3年中,我国《票据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相继出台,但仍将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性作为其首要的立法宗旨,并紧紧围绕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主题展开,而不注重促进票据的流通和票据功能的发挥。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票据法》第1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票据立法的首要价值取向并不在于票据的流通性,而是注重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即强调票据使用的安全性。其二,《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明确地将票据基础关系引入《票据法》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并以此作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普遍性原则,强调并扩大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另外,依据第10条规定,我国《票据法》第21条第1款、第74条、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及第90条第2款,也将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作为票据法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注:如《支付结算办法》第22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10条、《支付结算办法》第74条、第82条等条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必须具有真实的资金关系。) 由于票据立法的上述规定,加之我国票据法理论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局面,主要表现为有因说和绝对无因说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回答人的补充 2010-04-23 20:32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公布的一则案例中,原审判决的判理为:“航空公司和实业公司以帮助企业从外地拆借资金为诱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取银行承兑汇票,已构成欺诈行为。航空公司违反规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工贸公司,工贸公司又将此汇票到乙银行贴现。乙银行明知汇票是航空公司欺诈得来的,没有合法商品交易基础,仍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贴现,其贴现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进出口公司是根据其与实业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而成为汇票收款人的,由于联营协议无效,进出口公司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汇票应予返还。另外,进出口公司在收取了实业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付出相应对价,且在明知汇票是实业公司通过欺诈手段得来的情况下,仍拒绝将汇票退还给甲银行,属恶意占有”,故依据《银行结算办法》的前述规定判决确认两被告“非法持有甲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两被告所持上述汇票均不予承兑,全部退还甲银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法经提字第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第30页。) 该判理内容明显反映出有因说观点对司法实践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原审案件进行了提审,并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虽然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这并不是对汇票效力的规定。票据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对独立。甲银行以其签发承兑汇票无合法商品交易基础且属为由主张汇票无效,缺乏法律根据。虽然甲银行与钢管厂约定甲银行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和贴现,但该约定对签约人之外的汇票收款人不产生约束力。……乙银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有权向甲银行主张汇票上的权利。进出口公司收到承兑汇票后,为实业公司支付了款项,故应认定进出口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已付出相应对价,是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综上,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法经提字第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第30页。) 从而纠正了原审判决中有因说观念的错误认识,明确提出要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 一方面,有因说占主导地位的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引起了我国票据法理论界的激烈争论,特别是招致了诸多持绝对无因说观点人士的强烈反对;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充分肯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又逐渐出现了盲目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滥用票据权利,无原则地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带有绝对无因说色彩的倾向。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于1998年对一起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工程款项于工程完工并经甲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一年后,该工程完工,甲公司未经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就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全部票据事项记载清晰的支票交给乙公司,作为对工程款的结算。次日,甲公司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不合格之处,遂立即将付款银行帐户中的款项转移。当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款项时,被银行以支票空头拒付。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票据纠纷,要求甲公司支付支票款项。甲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并经法院审理后查证属实。于是,审判人员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应与基础关系完全分离,本案支票为有效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对票据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且乙公司为正当持票人,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票款。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可另行以基础关系主张赔偿,票据法律不应予以保护。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存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即票据关系的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又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形,《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据此,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此案应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合并审理,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最终,此案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以第二种意见予以审结。而第一种意见,反映出绝对无因说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试想此案如果依第一种意见进行处理,则势必导致因片面强调保护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与持票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债务人(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结果。 虽然上述两案中体现有因说和绝对无因说的错误认识均已得到纠正,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问题已有所意识,但是,这种意识仍过于具体化和浅表化,并未真正触及此问题的实质内容,可以说,对此问题的探讨尚处于初步认识阶段。而如果我国票据立法中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背离的立法宗旨及其法律规定不予以矫正,票据法理论研究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仍不予以关注并及时加以明确,则对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司法实践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所起的负面影响将会是深远的。 (二)当前我国票据法理论与实务对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再认识 1.对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提出与认同 随着票据法理论界的不断探索,以及对司法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的深入考察,许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性质及适用问题进行了反思和再认识,逐步形成了应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和有关人士继而又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发生牵连的特殊情形进行探讨,但结果过于模糊和分散,至今尚未见对此有完整、全面而系统的总结,更未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之射程距离和例外情况加以明确。(注:上述分析,参见张旭娟:“也谈对《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兼与林毅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第115页;刘晓阳:“论票据的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载《青海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104页;李幼明、宋志国:“对我国票据立法中无因性限制的探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理论界的探讨结果,以及部分学者已将此作为目前我国票据法理论和实务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认识写入票据法教程的情况,(注: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3页。)可以看出,近年来,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念已为我国票据法理论界所接受和共识,并逐步趋向系统化和理论化。 2.对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具体实践 在票据立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公布了《票据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起草者之一曹守晔就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票据当事人即使违?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应答时间:2021-05-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票据法的无因性有关论文

1.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人们一般将票据的无因性定义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原理,票据一经作成,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分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影响。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则包括票据的出票关系,票据的背书关系,票据的出票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因此,持票人只要具有票据法所要求的形式上的合法身份即推定其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享有一切票据权利;票据上的债务人也要依据票据上的文义负担票据债务。2.票据无因性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交易数额越来越巨大,一旦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其给付价款的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因此遭受极大的损失甚至会发生破产等严重后果。为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交易的便捷,人们创造了票据关系这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而这三个特点无一不是为了保证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而存在。另外,票据债务人之间对票据债务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票据的出票人在持票人逾期未提示付款的情况下,仍得给付相应对价等一系列的规定都体现了票据法对票据债权人的特别保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交易的安全,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信用方式。这种规定对于缩短当事人考量对方信用状况的时间,促进交易的快速进行,减少交易成本具有巨大作用。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我们可以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主要目的甚至唯一目的是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进而促进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当这种目的变得不必要时或者虽有必要但严重有损公共利益时,我们就可以打破票据的无因性而规定例外情形。根据票据关系的性质和创立票据关系的目的,这种例外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否则将有违建立票据关系的根本目的,使票据关系的优点难以发挥。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变得不必要呢?我国票据法有规定: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情况下,持票人由于已经知道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理性的人会作出理性的决定,因此,法律推定持票人接受票据时就已经愿意承担其权利瑕疵,法律作上述规定并不有违票据关系的目的,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的情形中,票据的直接债券债务关系只存在于处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以抗辩权并不影响第三者的票据权利,并不有碍票据的作用。这种规定不但没有降低票据的商业信用,相反,还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我国票据法还有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在这些规定的情形中,持票人并不会因为其票据权利一定程度上的有因性而遭受重大损失,并不影响其后手的票据权利,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坚持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会严重有损公共利益呢? 对此,我国票据法也有规定: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毫无疑问,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应该打破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绝对必要的,否则将纵容犯罪。3.我国的票据无因性制度的争议 对于我国票据制度争议较大的是如下条款: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由于我国不允许企业间的私自融资行为,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基于其他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而设定上述条款。这类条款规定出票时必须要有票据的资金关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因此很多人认为这是对票据关系有因性的强制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于票据原因关系相联系。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条款虽然都强调票据的基础关系,但并没有规定票据基础关系不具有这些条件时票据便无效,属于取缔性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规范。票据法有规定: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实践中审判中,法院也并不会因为票据没有法律规定的基础关系而判决所有此票据上的票据关系无效,使债权人的权利不予被保护。这种规定只能当作是一种声明性的规定,表明立法者的立场,但不具有违反它便使出票行为无效的强制力。如果认为它具有强制力,则目前最高法院的解释和实践中的操作都变成违法行为了。

朋友参考:《票据法》实施五年以来,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稳步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对其中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在认识和操作上仍未明确或统一.根据对《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结合对票据管理实务的掌握和了解,笔者对《票据法》实施中的有关理论与实务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关于空白支票的问题空白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由上可见,空白支票为我国法律所认可,行为人作空白支票签发的,为有效行为。我国票据法的这一规定存在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第一,空白票据仅仅局限于出票阶段,而不允许适用于其他阶段。现实中票据出票一般为完整出票,只是在以后的背书转让过程中多次出现空白背书。从实践情况来看,不仅出票阶段有对空白票据的需要,在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承兑阶段都存在对空白票据的需要。但我国《票据法》对这些需要视若无睹.第二,空白票据仅仅适用于支票,而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这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状况和客观要求。在我国商事交易中,应用最多的往往不是支票,而是汇票。空白汇票应用极其广泛,尤其是大宗货物的买卖。这虽然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但其仍然为广大商人群体所普遍接受,流转通畅,且作为承兑人的银行也不会因为其空白背书而拒绝付款,只要将空白填补完全银行即会接受。第三,我国票据法上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实践中的情形是,预留出票日和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作法,因为将出票日或到期日空白,授权持票人斟酌于适当时机予以填补,使得票据的可流通时间大大延长,便利持票人在必要的时候贴现票据,所以这一作法受到商人们的普遍青睐。二.关于公示催告制度所谓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章共6条对公示催告程序作了规定。《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示催告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终止后,法院民事判决之前,付款人能否应权利申报人的请求付款问题。由于民事诉讼程序没有完结,法院没有作出民事判决,真实票据权利人到底是谁并不清楚,付款人此时不应予付款。但付款人并不知道票据被公示催告过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而善意付款的,付款人免责。权利申报人也不宜转让票据。笔者认为,实务中可由法院暂时控制票据,或封存票据,或提存票据金额,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第二,关于法院除权判决公告之日早于票据到期日的,付款人是否付款问题。一般认为,法院除权判决书具有法定效力,自法院除权判决公告之日,付款人应予付款。但法院除权判决公告之日早于票据到期日的,付款人予以付款,实际上对付款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笔者认为,在实务中,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由法院在作出除权判决后,于票据到期日时予以公告。第三,公示催告期间,票据到期的,失票人能否要求付款。关于这一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这是票据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兼顾票据各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到期的,应允许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被请求人可要求失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四,关于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章公示催靠程序中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此规定在保护失票人利益的同时,未充分考虑善意持票人的正当利益。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与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来申报权利,至于是否保护该利害关系人,应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对票据的丧失是否知情,即其是否善意持票,而不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笔者建议,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对此规定予以废除。三.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需进一步确立。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而目前实施的《票据法》在有些地方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比如: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等等。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理不相吻合的,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无因性的缺失会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根据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实际上,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可取的。因为:第一,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并非商业银行的职能。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这是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第二,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第三,尤其是在当今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复杂的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四.关于本票是银行本票的规定新颁《票据法》将本票限制为银行本票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际票据业务的发展,本票的种类已有十一种之多,其中包括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即期本票、远期本票、期票、庄票、信用证、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定期存款单、活期存款单等。通过票据立法将本票限制为银行本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发展多层次信用的需要相矛盾。过去,我们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不仅使银行重负在身,而且使企业间相互拖欠难以治理。如果我国的商业信用充分发展起来,经过信用评级的企业开出的商业期票可以流通,并能及时到商业银行贴现,那么,我国企业存款就将以一当十,企业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依赖性便可以减弱,也减少了银行的负担。而那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则寸步难行,没有人肯接受他们开出的期票。这样一来,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就会逐渐健康发展起来,也提高了现金货币的利用率,社会经济发展也就会更加健康持久。因此,笔者认为在票据法中可以取消对本票的这一限制,在法律上,为社会信用观念的发展提供条件。因为只有加强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观念,才有票据生存的土壤。五.关于对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新颁《票据法》对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够明确。如果票据被伪造背书转让,当伪造者逃匿或破产时,就总有一方要遭受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这个损失,英美法系与日内瓦法系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按照英美法系的规定,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直接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来承担。而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票据的失主来承担。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但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结果。比较而言,笔者较为赞成英美法系的做法。因为,票据的失主作为票据的真正主人,他的权利不应该因丧失票据(记名票据)而丧失。他本人又未在票据上签字,所以不应该承担背书人的责任。同时,他作为被背书人应享有的权利,按票载文义是不能更改的。但对直接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而言,他应该对转让票据人的资信有所了解和信任。同时,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应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有担保责任。因此,作为直接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只要他通过背书转让票据,他就应对他的后手承担其前手背书真实性的责任。因此,由他来承担因自己疏忽(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带来的伪造背书的损失是比较合理的。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所以,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拓展资料: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持票人不付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依据:中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其实你去找论文或是案例书会更好 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无因性原则 (一)票据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9-140页。)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就会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也就助长了票据的流通;从而发挥票据的效用,最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目标。这也正是票据法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目的。(注: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因此,上述观点采用通说。参见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龙田节[日],《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 二、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的射程距离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第一,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第二,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第三,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需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需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义务;第四,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注: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前三种体现的总结,参见龙田节[日],《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2页;陈柳裕:《票据法详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第4种体现,参见杜德莱·理查逊[英]:《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页。)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在票据转让中的上述四种具体体现,即是票据无因性原则之效力所及的基本周延。当然,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也是分离的,但这两种分离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并不十分显著。所以,本文主要以探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为基础。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不及 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是不能不有所牵连的,这种牵连性即形成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99页;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订版,第15页。) 综观全局,就目前而言,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当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如果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为票据上的请求,票据债务人得以基于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注:由于该种票据抗辩事由仅限于由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主张,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此种牵连一般被称为“人的抗辩之个别性”。参见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8页;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及第106页。)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对价所针对的法律效果,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相互牵连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得以此票据原因关系上的事由对抗持票人,即票据法理论中的“恶意抗辩”情形。(注: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实质是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恶意取得票据”是指持票人在知道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法手段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在票据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或方式不合法,诸如以欺诈、偷盗、胁迫、暴力、恐吓等违法手段,或其他因重大过失或破坏诚信原则的不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这样的行为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因此,该非法取得票据的人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其与票据的善意取得相对应。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为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及;而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则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以上分析参见孟国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2000年第3卷,第149页;梁宇贤:《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2页等。) 4.为了清偿原因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新债务)如不履行,原因债务(旧债务)就不消灭,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此即票据的授受对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也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互有所牵连之处。(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订版,第14页,例题四。) 5.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丧失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也就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注:利益偿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除票据上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消灭外,还包括票据上的请求权因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但后者不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范畴,而是票据要式性或其他特性的体现,因此,本文不涉及后者内容。)此项权利不属于票据权利,对于此项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依票据原因关系适用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的。此项权利实际上是票据法给持票人一个最后的补救机会。这是在票据法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又一例外。 另外,我国大陆部分学者认为,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也相互有所牵连,在我国大陆的票据法理论和票据立法中,当出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形时,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相互牵连从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票据基础关系的各种情形。(注:韩家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论”,载于《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6期。) 当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的周延范围,并不一定机械地局限于上述5种情形,笔者认为,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在此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探寻与深化。 三、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几种曲解及其检讨 1.绝对有因说。此观点认为,根据法律最终讲求实质上的妥当性或衡平性的法理精神,应当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否定,将民法中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事活动所需的其他基本原则引入票据关系中,要求票据原因关系必须真实,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09页,对日本学者铃木竹雄所著《票据法之基础理论》第14页内容的引注;赵许明:“海峡两岸票据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另外,目前世界上还有诸如伊朗、约旦等国家在票据法理论中坚持票据行为的有因性原则。参见郭锋:“西方国家的票据与票据立法”,载于《国外法学》1988年第5期,第13页。) 2.相对有因说。此观点虽赞同票据行为有因说,但其与绝对有因说又存在差异,认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时,还是应当适当保护持票人的应得利益。(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10页,对日本学者平出庆道所著《票据债权移转行为之相对的有因性》第435-455页内容的引文。) 上述两种有因说,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票据法所应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这符合一般的立法原则,自然无可置疑。但是,它们却忽视了票据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技术性法律所应具有的特殊性,即票据法本身独特的价值取向。票据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是保障票据使用和流通的“方便”、“快捷”、“效率”,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正是票据法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力的立法手段之一。如果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否定,必定会导致将票据基础关系,特别是将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领域中,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上的每一个票据行为、对票据关系中的每一处环节均予干涉或施加影响的情况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而后手又不得不要求其前手对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性负举证责任。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如果存在数个票据背书,这种关系将会变得更为复杂,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基础关系及票据行为的效力所负的注意义务将随之变得尤为艰巨,使票据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使票据权利人对其票据权利的能否顺利实现产生疑虑,接受票据者将变得战战兢兢,毫无安全感可言。这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立法本意,使票据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更谈不上对市场交易安全性的保护。因此,两种有因说不但未考虑票据法的特殊性,有悖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立法要求,而且在票据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本末倒置,反而严重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票据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 3.绝对无因说。此观点认为,由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该原则应当具有绝对性,必须绝对地坚持此项原则,无例外可言。(注:郭泽华:“应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0-31页;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08页,对日本学者篮田亲文著作的引文;刘方誉:《略论票据无因性之理论基础》等。) 如前所述,在几种特定情形下,票据法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牵连,由此产生了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而绝对无因说对此却视而不见,片面强调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果,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射程距离无限扩大,势必招致票据权利被滥用,损害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反而保护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或其他非正当持票人利益的后果。这显然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违背了法律伦理性和公平原则,更会阻碍票据的流通。(注:正如台湾学者钟兆民先生所述:“依票据法规定,票据固为不要因证券,若绝对坚持这一原则,亦足以妨害票据之流通性。按票据法之所有规定票据为不要因证券者,原在保护票据之流通性。若今为保障执票人之权利而轻易舍弃发票人或执票人之前手权利之保护于不顾,自非本部分法条之本意”。参见郭敏:“票据的无因性”,载《福建法学》1999年第2期,第5页。)因此,不应提倡绝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 (二)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念的确立 对于应当如何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问题,结合上述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涵义及其射程距离的探讨和分析,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应是“相对的无因”,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也应理解为“相对地坚持”。 1.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相对地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该原则的效力所不及之处,即对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普遍适用的同时,对该原则的例外情形予以严格适用。其具体涵义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以票据法之助长票据流通、发挥票据效用、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为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首要宗旨。同时,兼顾对票据使用安全性的平衡保护。(2)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所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或普遍原则遵照适用。(3)以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的情形为适用该原则的个别性,认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只有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才具有相互牵连性,对此应严格适用而非滥用。 2.确立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该当性 (1)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价值取向的妥当性。该理念所追求的首要的基本价值取向,与票据法理论创设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根本宗旨以及票据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一致,同时,又未忽视对票据流通和市场交易所需的“安全”、“稳定”与“秩序”的保障,完全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因此,相对地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与法律对普遍性理想的追求和对特殊性目的的要求均是相适应的,其价值取向具有妥当性。(2)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确立基础的合理性。该理念是确立在必须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是以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普遍适用作为前提条件。这既遵循了票据法理论和票据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票据无因性理论本身着重保护票据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其确立基础具有合理性。(3)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具体内容的公平性与适法性。在一般情况下,该理念主张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而在特定情况下,该理念强调严格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其具体内容,体现了其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衡平,以及在对票据权利人利益侧重保护的同时,对票据债务人权利的兼顾。因此,其具有公平性和适法性。 四、我国大陆票据法实务(注:以下均简称我国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理论,不再冠以“我国大陆”前缀。) 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票据法实务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经济水平低下,人们的票据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票据实际操作业务中,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因此,虽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早已引入我国的票据法理论中,(注:谢怀@①,《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钟凯林等编著:《票据实务》,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但我国的票据立法却坚持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首要目的,将票据基础关系引入票据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如在《票据法》颁布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就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等等。1995年底至1997年底的3年中,我国《票据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相继出台,但仍将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性作为其首要的立法宗旨,并紧紧围绕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主题展开,而不注重促进票据的流通和票据功能的发挥。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票据法》第1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票据立法的首要价值取向并不在于票据的流通性,而是注重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即强调票据使用的安全性。其二,《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明确地将票据基础关系引入《票据法》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并以此作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普遍性原则,强调并扩大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另外,依据第10条规定,我国《票据法》第21条第1款、第74条、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及第90条第2款,也将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作为票据法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注:如《支付结算办法》第22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10条、《支付结算办法》第74条、第82条等条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必须具有真实的资金关系。) 由于票据立法的上述规定,加之我国票据法理论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局面,主要表现为有因说和绝对无因说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回答人的补充 2010-04-23 20:32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公布的一则案例中,原审判决的判理为:“航空公司和实业公司以帮助企业从外地拆借资金为诱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取银行承兑汇票,已构成欺诈行为。航空公司违反规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工贸公司,工贸公司又将此汇票到乙银行贴现。乙银行明知汇票是航空公司欺诈得来的,没有合法商品交易基础,仍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贴现,其贴现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进出口公司是根据其与实业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而成为汇票收款人的,由于联营协议无效,进出口公司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汇票应予返还。另外,进出口公司在收取了实业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付出相应对价,且在明知汇票是实业公司通过欺诈手段得来的情况下,仍拒绝将汇票退还给甲银行,属恶意占有”,故依据《银行结算办法》的前述规定判决确认两被告“非法持有甲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两被告所持上述汇票均不予承兑,全部退还甲银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法经提字第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第30页。) 该判理内容明显反映出有因说观点对司法实践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原审案件进行了提审,并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虽然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这并不是对汇票效力的规定。票据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对独立。甲银行以其签发承兑汇票无合法商品交易基础且属为由主张汇票无效,缺乏法律根据。虽然甲银行与钢管厂约定甲银行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和贴现,但该约定对签约人之外的汇票收款人不产生约束力。……乙银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有权向甲银行主张汇票上的权利。进出口公司收到承兑汇票后,为实业公司支付了款项,故应认定进出口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已付出相应对价,是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综上,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法经提字第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第30页。) 从而纠正了原审判决中有因说观念的错误认识,明确提出要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 一方面,有因说占主导地位的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引起了我国票据法理论界的激烈争论,特别是招致了诸多持绝对无因说观点人士的强烈反对;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充分肯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又逐渐出现了盲目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滥用票据权利,无原则地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带有绝对无因说色彩的倾向。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于1998年对一起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工程款项于工程完工并经甲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一年后,该工程完工,甲公司未经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就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全部票据事项记载清晰的支票交给乙公司,作为对工程款的结算。次日,甲公司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不合格之处,遂立即将付款银行帐户中的款项转移。当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款项时,被银行以支票空头拒付。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票据纠纷,要求甲公司支付支票款项。甲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并经法院审理后查证属实。于是,审判人员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应与基础关系完全分离,本案支票为有效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对票据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且乙公司为正当持票人,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票款。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可另行以基础关系主张赔偿,票据法律不应予以保护。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存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即票据关系的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又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形,《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据此,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此案应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合并审理,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最终,此案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以第二种意见予以审结。而第一种意见,反映出绝对无因说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试想此案如果依第一种意见进行处理,则势必导致因片面强调保护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与持票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债务人(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结果。 虽然上述两案中体现有因说和绝对无因说的错误认识均已得到纠正,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问题已有所意识,但是,这种意识仍过于具体化和浅表化,并未真正触及此问题的实质内容,可以说,对此问题的探讨尚处于初步认识阶段。而如果我国票据立法中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背离的立法宗旨及其法律规定不予以矫正,票据法理论研究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仍不予以关注并及时加以明确,则对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司法实践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所起的负面影响将会是深远的。 (二)当前我国票据法理论与实务对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再认识 1.对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提出与认同 随着票据法理论界的不断探索,以及对司法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的深入考察,许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性质及适用问题进行了反思和再认识,逐步形成了应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和有关人士继而又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发生牵连的特殊情形进行探讨,但结果过于模糊和分散,至今尚未见对此有完整、全面而系统的总结,更未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之射程距离和例外情况加以明确。(注:上述分析,参见张旭娟:“也谈对《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兼与林毅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第115页;刘晓阳:“论票据的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载《青海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第104页;李幼明、宋志国:“对我国票据立法中无因性限制的探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理论界的探讨结果,以及部分学者已将此作为目前我国票据法理论和实务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认识写入票据法教程的情况,(注: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3页。)可以看出,近年来,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念已为我国票据法理论界所接受和共识,并逐步趋向系统化和理论化。 2.对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的具体实践 在票据立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公布了《票据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起草者之一曹守晔就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票据当事人即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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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管理工作而言,金融会计在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国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从金融危机之中,我们就可以清楚的认识到金融会计的重要性,因此,对金融会计的风险要予以高度的重视。本文主要围绕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化解方法。

前言

近些年来,随着各种金融案件的频繁发生,人们对金融会计的风险规避变得更加重视。而在金融会计的主要功能中,核算与经营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功能,故此,通常所说的金融会计风险,也就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核算出现了失误,继而导致企业的决策出现了重大的失误,进而引发一些不确定的损失,金融机构也会受到信誉乃至财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要切实安继强对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一旦出现风险,那么就急需要用最快的方法进行解决,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类型

1.信息失真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因为人为的原因,也就是会计人员做出了一些违规行为,以促使自己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二是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当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对会计准则以及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也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会计信息失真又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为其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导致经济运行偏离了正常的运行轨道,最终造成决策失误。

2.监督乏力

会计监督属于一种监督方式,能够进一步改善企业管理内部的经济,能够极大的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由于会计工作往往会与金钱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会计工作人员很容易做出一些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行为的产生主要还是因为会计核算的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企业要依法经营,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制度却未能跟上。与此同时,内部监督力度不强更是会导致会计人员更加嚣张,不仅会存在技术上的失误,还会导致一些携款潜逃的案件发生,这种违规行为也就增加了经营风险。

3.财务成本风险

财务成本核算主要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成本耗费进行计算,故此,与经济利益有着较深的影响。然而,如果在财务核算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不恰当,那么就会蒙受较大的财务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存款就如同救命草,它能够促使银行的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银行在扮演着存款角色的同时,还扮演着支出大户的角色,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然而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都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困境,向银行借款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银行就是其救命草。然而,无论什么银行都不愿意提供长期信贷,所以,大多数企业都面临着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困难,而这就会产生债务风险。若投资者没有对所筹集而来的资金予以科学合理的利用,那么就会造成银行的财务成本风险。

4.操作与管理

若操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者说操作人员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那么也会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而这项风险往往是由于操作人员的技术所导致的,一旦处理不当,那么会导致企业的信誉受到损失,此外,还会导致领导的决策出现失误。

5.会计创新风险

不管是从摆脱当前的困境出发,还是要应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会计都是需要不断创新的。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着较大的发掘潜力。但是如果创新不结合自身的情况,就会导致一些无法控制的效益风险的发生。

6.支付结算风险

会计结算制度历经多见的发展与实践,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然而,在实际工作之中,尚有较多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特别是在大额提现方面,需要高度重视。而在大额提现中,越权办理大额支付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由于一些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极度缺失,这种状况的表现非常突出,并且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如果对大额的提现不进行严格的审核,那么就很容易导致支付结算风险的产生。另外,随着票据的使用范围被逐渐的扩大,许多伪造的票据纷纷涌现,而这就给我国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假票所设计的范围较广,存在着较大的隐蔽性,一旦出现内外勾结的情况,那么将造成恶劣的影响,会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会使银行的经营活动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之所以会出现假票泛滥的现象,还是因为我国各部门对票据风险的认识较为缺乏,制度观念较差。主要来说,假票泛滥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所造成,(1)协调不够、(2)票据的印制不够规范、(3)票据的质量存在较大的问题、(4)银行辨别假票的技术还较为落后。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

在金融这种高风险行业中,金融会计是其中的基础,如果这种基础不够稳固、不够扎实,那么就会使金融安全难以有效的运行,会导致企业不能够取得良好的发展。因此,对金融会计风险进行防范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相关的'制度规范进行完善

现如今,金融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与之有关的会计制度去没有得到完善,因此较易导致一些会计风险问题的存在。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金融企业应该对会计的职能管理进行完善,加强对会计的工作秩序的整顿,以提升真实核算资产的质量,进而更好的来防范会计风险。与此同时,在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同时,还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在制度上,我们又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会计工作制度、第二,管理职能制度。会计的工作制度主要是以自身为基础,改变一些方法,例如,对一些账目的条件限制进行放宽,对于一些苛刻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改革。但是管理职能制度则不同,其主要是为了实现内部控制,为了实现监督职能的更好发挥。

2.建设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在金融机构中,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是其中的运行机制。从决策实施再到控制与监督,能够促使金融企业的管理者在一个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所存在的风险,进而予以及时的解决,以减少因为监督乏力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促使会计工作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下去,从而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若没有一个较好的内部控制,那么就会造成信息失真的现象频繁发生,会导致混乱的财务收支管理出现违规操作,这就会导致国家或者是单位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加强会计人员的建设

加强会计人员的建设,对会计人员的基本知识与专业技能进行培训,防止它们在技术上出现失误,从而减少因为技术失误而导致风险的产生。此外,要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进行教育,防止他们因为满足自身的私益而出现了违规的操作。还要加强会计岗位的考核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会计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的会计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果会计队伍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政治素质好、(2)业务素质硬、(3)管理水平高,那么就能够有效的防范与化解金融会计危险,

4.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操作手段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操作手段,是对金融会计风险进行防范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是由于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对各种报表进行整理,当对各类账目进行查看与分析时,只要进入到会计核算系统之中,就能够得到预期的结果,这也就提升了企业的工作效率,继而大大降低了出错率。因此,要提供信息完整的的会计信息,就要建立一个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在今后必然会取得更好的发展。

三、分析与建议

综上,会计金融的风险与以下几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1)机制、(2)企业的管理、(3)会计工作人员,因此,我们就需要予以各个击破。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制度,建立一个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通着这个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对会计人员予以管理,以培养出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进而防范因为个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效益的风险。

四、结语

对于金融管理工作而言,金融会计在其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金融工作中,金融会计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金融会计的防范措施。而这就需要我国对与金融会计有关的制度机制进行不断的改革,要求企业要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此外,企业还要以当前的市场情况为基础,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来不断的完善本企业的经营策略,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规避金融会计风险。

摘要 :在世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金融体制会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波动而波动。现代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核心是金融行业,而拥有良好的金融环境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影响着金融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金融行业存在着高风险性,世界经济秩序发生混乱,发生金融危机,也就会制约着金融行业发展。因此,金融行业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就必须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本文介绍了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 :金融环境;风险;措施

一、浅析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

1.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的实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过快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不足日益显露,垄断、官场腐败和社会腐败、不公平竞争等,使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加重了金融会计的风险。

2.金融会计机制存在问题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推动我国经济越快越好的发展,金融行业实行了金融改革,促使金融机构设立门槛相对降低,更多的金融机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机构毕竟处于起步阶段,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相差甚远,发展还不够成熟,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尤其刚起步的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符合金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风险发生的防范意识薄弱,不能做好控制和防范措施。而且,我国的现行的金融会计制度存在不足,它更多强调金融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并未对前期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出合理准确的说明。

3.管理模式不健全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一系列关于金融会计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出台,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在外部减轻金融会计风险,营造了相对安全的外部环境。但是最主要的风险出在金融机构的内部。很多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管理模式不健全,管理机制混乱。内部的改革停滞不前,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管力度差,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金融会计机构内部的人员不能坚守职责,出现一些凭证填制错误,会计信息失真、不按工作流程走,越权工作、私吞企业内部资金等混乱内部管理现象,内部更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4.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从业人员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行的重要主体,当前,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无法达到金融行业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这个金融机构的发展。我国虽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支持金融企业的发展,高校设立专门的金融专业来培养和训练人才,但是这些人才最后都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中坚力量。而且在人才短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往往会降低招聘标准,招到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缺少专业知识的人员。所以,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也是加大金融风险的一个因素。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金融会计体系

建立健全金融会计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就要建立健全金融会计体系,建立内部规范化体制,加强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其他业务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更有效的防范金融会计风险。

2.有效发挥金融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不管在各行各业,监督这个职能是必不可少的。规范金融监督体系是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有效举措。有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把监督这个职能直接缺失了,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风险,必须有效发挥金融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能,做好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定好事后补救措施。各个部门相互独立,以避免出现越权工作,互相串通勾结等现象,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从业人员也要积极参加监督工作,调动从业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坚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原则。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

3.注重综合人才培养

人才对于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慎重,要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岗位。并要求从业人员熟知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开设专门的职业道德课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建立奖惩措施,激励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在工作中要优秀表现的,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又能对工作有效监督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工作不认真,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提高了整个从业团队的素质。

结语

金融环境是金融机构的依托,没有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也很难实现良性发展。当前,在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想要获得更多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自身的健康快速发展,获得更多的基金,那么也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金融风险和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相互关联,金融行业出现波动也会影响着其他行业的发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对新金融环境下的金融会计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把握金融发展的大局,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以促进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鹤.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成因与防范措施分析[J].商业会计,2016,01:49.

[2]李泽翊.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成因与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7,02:215.

[3]韩雪松.浅议金融会计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6:87-88.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票据的功能跟作用是什么?找法小编为您提供相关知识。一、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1)汇兑功能(2)支付功能(3)结算功能(4)信用功能票据的以上基本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二、票据的作用1.汇兑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经常会发生在异地之间兑换或转移金钱的需要。因为一旦成交,就要向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但是,如果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办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金钱的转移,则可以大大减少上述麻烦或风险。2.支付作用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成形后,在交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因此,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3.流通作用最初的票据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问题。但自从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之后,票据就具有流通功能,得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按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在当代西方社会,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仅次于货币的流通。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4、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就是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所谓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在汇票、本票的付款期日未到之前,持票人可能会发生资金运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调动资金,持票人可寻求将手中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转让于他人。收买未到期的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这样,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5、信誉作用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某人的信誉,就未来可以取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票据的背书,加强了票据的信誉作用,汇票和本票都有信誉工具的作用。

应收账款管理是企业 财务管理 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对企业因赊销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形成的应向客户收取的资产进行核算监督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 企业应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

摘要:应收账款(Receivables)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期已到而未能收到款项的商业承兑汇票。笔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以及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就如何对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与监督、账款风险的转嫁等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管理办法和具体 措施 ,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应收账款;管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强市场竞争力,不得不采用赊销赊供的办法去争取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商品销售成交的时间和收到货款的时间经常不一致,导致了应收账款的产生。

一、应收账款过多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1.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比较高

赊销方式在强化企业市场竞争地位和实力,扩大销售,增加收益,节约存货资金占用,降低存货管理成本等方面有着其他结算方式都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相对于现销方式而言,赊销方式毕竟意味着应计现金流入量与实际现金流入量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所以会出现拖欠账款、且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也比较高。

2.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增大了经营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时可能产生一些坏账损失,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3.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赊销并未真正使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去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使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及回收成本增加,造成企业现金的流出。

如何控制应收账款额度,尽可能降低坏账损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二、加强事前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1.制定适当的职责分离制度。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得好坏,取决于对销售收入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就要制定严格的销售收入控制制度,如应收账款的记账人员不能同时成为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员。

2.建立正确的授权审批制度。要建立正确有效的授权审批制度,就应明确授权的责任,并建立经济业务授权审批程序。如在进行赊销业务之前,就应按程序进行审批,未经部门领导及企业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发出货物,以防止企业因为向虚构的或无力支付货款的客户发货,而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3.建立应收账款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发生了坏账,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该企业,都要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事中检查,建立日常管理机制

企业向客户赊销产品,就会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应收账款的运行状况应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查、控制。

1.建立用户信用档案: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的变化等。

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其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现象,并注意检查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

3.控制用户拖欠债务的期限,及时掌握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变动情况,以便与用户取得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

4.分析用户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周转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同期计划及同行业同类指标对比,藉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及时修正信用条件。

5.考察用户的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如通过实际坏账损失率是大于或还是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来看企业信用标准是否定的过于太松或太紧,从而修正信用标准。

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通过对应收账款账龄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坏账损失。

四、加强事后监督,建立账款回收机制

1.制定定期寄送对账单制度。定期与企业外部的客户进行账款的核对工作,为了保证该项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企业应考虑指定一位独立于现金出纳、销售人员以及应收账款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对企业的销售往来业务,进行定期全面的检查与监督。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防范因管理不严而出现款项被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以降低风险和损失。

3.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账款清欠小组,定期进行催讨,使款项足额入库。

4.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或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原则下诉诸法律。

5.确定合理的讨债 方法 。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一般做法是对应收账款进行债权重组: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偿债条件,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企业扭转亏损,以达到收回账款的目的。

6.企业应遵循谨慎性会计原则,对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进行估计,提取坏账准备金。

企业要想降低应收账款损失,规避坏账风险,应主要有以下途径:

(1)应收账款证券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委托银行对该应收账款实行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盘活现存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

(2)应收账款的抵借

应收账款的抵借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获得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分为整体抵借和特定抵借。应收账款的抵借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3)应收账款的无追索权让售

就是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商品卖给代理商、银行或金融机构,这样,就使应收账款的风险得以及时有效的转移。

(4)取得第三方担保

当某客户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时,企业一般只与其进行现金交易,但是如果有第三方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话,也应该考虑对其采用赊销结算方式,一旦发生坏账损失,可以向第三方追讨账款。

总之,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成为 企业运营 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引起 企业管理 层的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才能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并及时收回账款。

《 应收账款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及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探讨 》

摘 要:企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赊销、提供劳务后应得收入,或者其他应收款项。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速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及财务损失,是企业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企业 财务管理 应收账款 周转率 经营风险 建议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量逐渐提高,这已经成为企业良好运转的一大弊端。这不仅对企业的资金流及资金周转带来了损害,而且也加大了企业的财务和运营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面对企业应收账款的严峻形势,充分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1.逾期应收账款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急于打开营销局面,争夺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运用商业信用促销,与客户签订赊销合同时,在资金回笼上给予客户较大的信用额度和较长的赊销期限,产生了账面的高收入、高利润。但大量相似的行为往往很少考虑赊销资金时间价值,忽视了被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是否能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应收账款急剧增加,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生产建材为主要业务的某企业为例,从2007年~2011年末,商品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应收账款资金的比重却居高不下,大量资金被占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一个用来衡量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效率的财务比率。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平均收现期越短,说明应收账款的收回越快。否则,企业的营运资金会过多的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资金的正常周转。(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

从表1分析可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由2007年的元万上升至2011年的万元,增长率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由2007年的元上升至2011年的元,增长率为,应收账款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从周转率分析来看,应收账款周转率由2007年的次下降至2011年的次;周转天数由2007年的48天上升至2011年的75天,由此可见,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低,平均收现期长,应收账款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影响该企业的现金流。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比重分析

企业两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总应收账款的比重由2007年的13%上升至2011年的19%,比重较大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企业可收回应收账款数额并不多,发生坏账的机率也比较高,相对形成损失的风险也就比较大。进一步说明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弱,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分析

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由2007年的15%上升至2011年的18%,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企业发生赊销的几率比较高、应收账款的余额多,所以,即使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很大,但还是导致其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缺,周转困难,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2.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建议

上面以某企业为例从应收账款周转率、2年以上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比重、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三个侧面,对逾期应收账款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根据企业运营中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企业的周转资金

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认真研究、了解、把握市场,并分析预测市场需求的前景,及时开发研制新产品,以开拓新市场,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企业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向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生产出有特色的、差异化的,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产品。企业还需要结合自身优势,强化创新意识,争创名牌商标,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另外,企业要根据发展对外贸易,开辟国际市场的需求,创造条件,通过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改进产品外观等措施来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只要有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企业的产品,就会有更多的客户来选择企业,企业就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客户,选择那些信用品质好、赖账可能性小的客户,以减少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占用,从而增加公司的周转资金,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客户信用制度、赊销责任制度和可行的收账政策。第一,建立客户信用制度。企业首先要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收集客户的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财务状况、经营规模、信誉等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为信用评价提供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依据。第二,建立赊销责任制。企业在实行销售大承包和销售回款计酬办法的同时,应建立赊销责任制。即赊销款的回收由销售人员负责,销售人员工资、奖金除了视销售业务的开展情况外,还应与赊销的回收率挂钩,从而增强销售人员的责任心。而在确定赊销时,应根据客户的资金信誉程度而确定。第三,制定可行的收账政策。企业如果采用积极的收账政策,可能会减少应收账款投资,减少坏账损失,但会增加收账成本。如果采用较消极的收账政策,则可减少收账费用,但却会增加应收帐款投资,增加坏账损失,这样就要求企业依据市场经济环境和自身状况科学地设计回收策略。企业除了要适时地使用现金折扣、适度地利用担保制度外,还应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和讨债方法。

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①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②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巳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③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④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首先,企业应加强公司领导自身思想道德建设,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务实的作风,将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把各种应收账款的清、收、管理作为盘活资金、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一条重要措施来抓,成立专门清收管理班子,领导挂帅,财务督促,部门专抓,将应收账款的回收作为考核个人和部门业绩的组成部分,与 承包合同 ,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其次,加强员工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 法律知识 、经济知识、语言知识、逻辑知识、心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还应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训,营造良好的 企业 文化 。

3.结语

应收账款的发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所不可避免的。企业只有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科学管理,才能降低企业因赊销而产生的经营风险,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刁风华.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与对策[J].企业与经济管理,2007,(15):10-21

[2]郭美清.浅析应收帐款的管理[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55):55-56

《 浅析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 》

一、应收账款的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未在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收取现金而形成的债权。

总体而言,导致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无非源于以下三方面:一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二是减少企业库存,降低库存费用和存货管理费用;三是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一般来说,市场竞争导致的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对象也主要是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收账款占企业流动资产的份额越来越重,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企业应收账款都要经历进入企业、存在于企业当中、退出企业的生命周期,应收账款的管理也是针对其存在的全过程进行的,有关的管理问题也就相应的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据此,一般分为以下三个大方面:

(一)应收账款事前管理存在的问题

(1)未能建立有关往来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对往来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科学分析,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的质量。但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占领市场,纷纷忙于如何提高销售,更多的争取客户,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信誉程度和付款能力缺少必要的了解,致使形成的应收账款风险增加。常此以往,大量账款无法收回,呆坏账大量形成,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

(2)内部缺少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牵制制度

企业要实现高效运作,前提之一就要明确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各部门的配合工作。但大多数企业在这方面的现状却是:部门间缺少沟通,各行其是,内部分工协作不合理,职责不明确,更很少有企业专门设置信用审批部门对赊销进行审核批准,或即使设置了也没能发挥好自己的职能。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之间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的职能“完全独立”,当出现问题后部门间互相推诿责任。

(二)应收账款事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应收账款实时情况缺乏必要的追踪分析

在企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企业在应收账款产生至收回整个过程中缺乏有效、完善的约束机制,对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的成因以及账龄等因素未能进行经常性分析和风险等级调整,自身对应收账款的情况也不是很清楚,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到期及长期拖欠的货款,账龄越来越长,资金流动周转速度降低,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企业没有有效的对账机制来发现已存在的大量呆账、坏账

在销售与收款循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货物与资金流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以及票据传递和记录发生误差等错误,与客户定期对账能及时明晰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及未了事项,将可能发生的错误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然而有的企业怠于对账,有的即使对了账也只是敷衍了事,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依据,达不到对账的真正目的。

(三)应收账款事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收账制度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催账体制

很多企业并未事前针对本企业的客户情况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的收账政策和程序,收账责任不明确,使得收款与赊销不能很好的衔接。管理应收账款账目的财务人员对应收账款未实施有效监督,应收账款历史记录混乱,没有根据客户欠款情况进行分类建档,账目不清。由于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基本上是靠企业自身,如果财务部门在货款到期时没有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则催收工作就不能及时展开,坏账产生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三、加强企业应收管理的建议

(1)建立客户动态资源管理系统,全面了解客户的主体情况,重点关注本企业的大额往来客户及经常发生业务的客户

首先,企业应广泛收集客户信息。企业一般可以从客户的内外部收集有关的信息:首先,查阅和分析客户历年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变动趋势;其次,如果客户有进行过信用评级,企业可以向信用评估机构咨询客户的信用级别;再次,可以利用客户开户银行的证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公布的一些企业信用方面的资料、客户的借款还款情况以及客户与其供应商之间的日常结算及时性等信息。接着企业再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优、中、差的赊销客户信用等级管理系统,以后的赊销审批就可以以此为依据。

(2)建立和完善企业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体系及有关制度。

一是要建立严格的职责分工和严格的赊销审批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促使各部门之间,尤其是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保证业务活动能够相互制衡中有效地进行。二是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做好赊销审批的正确授权。信用管理部门定期报出客户信用分析 报告 ,并据此提出销售策略和客户欠款警戒线金额,以便及时调整销售方案。在赊销审批方面,企业可以制定销售限额,但对于超过限额以上的业务必须报上级专门的部门审批。三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财务部门通过计算应收账款的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将得出的有关客户的信息及时反映给销售部门。

(3)应收账款出现诸如逾期或债务人偿债出现困难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企业应确保内部有严格、完善的坏账准备和核销程序。企业在发生坏账时,应及时作出处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入坏账损失,不宜任坏账日积月累。同时,当债务人偿债出现困难,企业也可以考虑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形式,债务重组、债转股或接受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偿债等方式都是可以考虑采取的应收账款转化方向,以尽可能的减少坏账损失。

(4)企业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融通资金,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对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来说,可能会经常发生由于应收账款未到期、而企业又急需流动资金的情况。此时,企业可选的一种主动的做法是积极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获取所需资金,比较普遍的方法有应收账款贴现、应收账款抵借、应收账款证券化及应收账款出售等。

参考文献:

[1]李粮余.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探讨[M].现代商业,2009.

[2]金福玲.透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M].辽宁经济,2009.

[3]王宁.浅议企业应收账款管理[M].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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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的商务的高速发展,与之相关联的物流业也在高速增长,物流发展决定着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本文就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为背景,对我国物流业管理目前的发展现状入手,对其效率管理的提出几点建议,为物流企业的高速发展寻找更为有效的方法。【关键词】电子商务;效率管理;物流企业一、前言随着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每一个人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随着马云带领阿里巴巴的成功上市,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高峰。与电子商务相关联的各行各业也相应的繁荣发展起来。物流业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载体,甚至可以说物流的发展与物流企业效率的提升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保障,最终实现双赢。二、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现状与国外物流水平相比,我国企业物流管理水平较低,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物流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物流管理专业人才短缺、配送效率低等问题,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流企业的效率。1、信息化程度较低信息化是我国发展的总趋势,而我国的物流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信息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电子商务。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的物流企业所从事的运输、存储以及配送工作,都还处于被动阶段,按照用户的指令行事,功能相对单一。不仅如此,大部分物流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度较低,物流信息的管理没有完全实现自动化,相应的信息资源也没有实现多部门、多行业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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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成本核算研究;港口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作业成本法在港口企业中的应用正在研究,故都是关于港口企业的

对于会计专业的论文来说,拟定一个好的题目很重要,好的题目能够提供论文的核心信息、方便读者快速地了解一篇论文大致内容,还能方便审稿者迅速评价论文,决定该论文的取舍。本文整理了 100个“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范例”, 以供参考。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范例一: 1、基于作业成本法的物流成本控制研究 2、我国自主品牌汽车车联网服务的盈利模式创新研究 3、建筑业人工成本上涨趋势及应对策略研究 4、我国军民融合产业融资问题研究 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价值驱动因素研究 6、基于面板数据的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效率实证分析 7、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市场化转型研究 8、融资约束与企业贸易模式选择 9、我国纺织服装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能力的提升研究 10、挣值法用于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 11、事务所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12、煤炭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 13、制造业上市公司成本费用变动对财务竞争力的影响 14、化石能源低位下的中国碳减排成本研究 15、融资方式对我国医药制造业技术创新产出影响的区域差异研究 16、S公司物流海运成本优化 17、N公司EPC项目成本超支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18、内部控制视角下高等学校财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19、HQ公司物流成本的控制与优化 20、大型设备吊装总承包项目的费用控制 21、 2017年第四季度金融会计动态 22、 企业金融会计风险及防范措施浅析 23、 关于强化金融会计内部审计的对策探讨 24、 基于金融会计视角分析金融风险的合理防控 25、 网络经济对传统金融会计的影响 6、 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的原因分析 27、 浅述互联网金融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 28、 浅谈互联网金融会计核算问题 29、 2018年第一季度金融会计动态 30、 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 31、 企业金融会计风险原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32、 浅析大数据时代下金融会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33、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因素及合理化防范路径分析 34、 金融会计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国会计学会金融会计专业委员会2017年学术年会综述 35、 新形势下金融会计风险成因与防范措施研究 36、 基于金融会计视角分析金融风险的合理防控策略 37、 基于金融会计视角分析金融风险的合理防控 38、 分析金融会计视角下的金融风险防范 39、 应用型高校金融会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研究 40、 互联网金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41、 中国会计学会金融会计专业委员会2018年学术年会召开 42、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因素及防范路径 43、 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会计风险分析 44、 加强企业金融会计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45、 浅析金融会计 46、 浅谈金融会计综合效益指标创新管理问题 47、 企业金融会计风险原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48、 企业金融会计风险原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49、 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市场环境的塑造 50、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因素及合理化防范对策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范例二: 51、ZL公司出口退税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52、NX电力公司全面预算管理问题研究 53、制造业上市公司负债融资对投资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54、辽宁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可持续增长能力评价研究 55、J银行N支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的研究 56、K银行信贷风险内部控制研究 57、基于商誉-净资产模型的商业银行价值评估研究 58、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绩效和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 59、表外业务发展对商业银行绩效和风险水平影响的实证研究 60、在华外资银行盈利能力差异性与影响因素研究 61、H银行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管理研究 62、评估机构伦理气氛与评估师越轨行为关系研究 6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内部治理机制研究 64、地方高校预算控制体系研究 65、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会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66、我国上市钢铁企业财务危机预警及应用研究 67、政治关联对铁路债务融资能力影响及风险管控研究 68、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 69、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广告支出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 70、岳池县农村白酒企业财务风险研究 71、基于财务视角的电力基建工程风险控制研究 72、流通成本变动与制造业空间集聚的机制分析 73、出口代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与评价 74、利率市场化环境下HF农商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构建研究 75、绿色建筑运营阶段隐性成本估算模型研究 76、齐二机床公司成本控制问题研究 77、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融资问题研究 78、A航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研究 79、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信用风险评估研究 80、制造业企业预算管理的完善研究 81、 金融会计风险在企业中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82、 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会计风险 83、 企业金融会计风险原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84、 如何发挥金融会计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85、 安徽省金融会计学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事会 86、 浅谈金融会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87、 保险行业金融会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88、 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成因与防范措施分析 89、 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探讨 90、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因素及合理化防范路径思考 91、 金融会计国际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 92、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93、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94、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95、 结合金融会计的角度探讨金融风险防范 96、 金融会计理论在茶叶经济中的应用 97、 以金融会计服务促进区域茶产业发展模式研究 98、 浅析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 99、 金融会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分析 100、 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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