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一些混乱现象以及通过 出台《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并 于结尾处提出想法:发挥建筑法规的作用重在执行。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 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 健康发展。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也是政府进 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 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我国建筑 市场混乱现象严重: (一)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 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 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 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 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 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 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 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 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层层经济压力最后 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 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 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 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 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 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 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 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n月1 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 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一、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 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 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 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 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也需向 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 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 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 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 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 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 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 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 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 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 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 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 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 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 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 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 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1 . 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 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 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 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 建立业绩等,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等,且 三级均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 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做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另外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 从事建立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 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 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 段,建设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 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 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是个新兴的领域,使得建设 公司要在心理上真正重视它,承认它的权威性确实需要一 定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该对建设单位进行 开导和教育,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 性,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 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综合 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另一方面,应该 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监理公司要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建 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 证优秀的工程质量,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结语 无疑,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 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国家 的法律制度再如何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所以,我 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身边,走进每个人的心 里。另外,为了尽快与WTO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促 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加强 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的 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 参考文献: 【l]陈东佐.我国建筑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探讨.太原 大学学报, fZ]许戈.我国建筑法规与FIDIc合同文本.广东建筑装 饰, 〔3」梁成柱渭To与我国的建筑法规.山西建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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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筑施工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深层论文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墙面开裂、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安全管理混乱、造价管理不完善,以及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和群众利益。
1.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质量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城市的环境工程建设逐步优化,人们的居住水平和要求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同时,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完善,竞争机制还有很多缺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有些甚至出现不均匀沉降的倾斜、整体坍塌等严重质量事故,更普遍的是一些质量通病难以根治,如:房屋墙面空鼓、开裂、起砂、脱落,屋面、墙体、厨卫间的渗漏水等现象,以致后期质量投诉处理难度很大。
环境问题
房屋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都会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和水污染等。一般来说,噪声污染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所有噪音混杂在一起,可以高达100多分贝,是影响最大的污染。粉尘等大气污染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的—个重要方面,多种材料的装卸中会尘烟弥漫、粉尘四起;另外,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渣土、废包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污染周围的水体和大气,还有很多事故过程中产生交通中断、临时停水停电等问题也会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造价问题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过剩,加上现阶段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中存在着定额核算不健全、工资、材料价格波动性大、相关政策还不配套,缺乏科学完善的统筹管理机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成本控制依据,成本控制手段落后;工程索赔意识薄弱、不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而且,现在都是甲方市场,双方在责、权、利等方面完全不平等,索赔难度极大等。另外施工中对周边环境、矛盾的协调、以及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变化、政策性变化、市场波动、主要人员的流动变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工程的造价。
安全管理
对相关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但部分施工企业迫于抢工期、节约成本、或只顾眼前利益,心存侥幸心理,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来加强安全管理,或是管理的力度不够,导致在建筑施工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施工企业自身的内部安全制度不健全
目前,许多中小型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措施简陋、人员意识麻痹、与实际工程要求不符合,而且具体执行力度不够,还有施工单位的缺少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业务水平不满足工程安全需要。
安全监督部门监管不力
现阶段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监督人员配置不足,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影响,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等缺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也不能够一个履行安全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2.解决方案
加强质量管理措施
增强施工技术人员责任心
通过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加强建筑规范标准的宣传和指导力度,强调工程责任质量终身制的后果严重性,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实例剖析、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提高对工程质量问题危害性的认识。
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制度,加强质量保障体系的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加强自查、互查、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工序验收制度,严格履行验收签字程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后道工序施工,对验收不合格的,严格执行质量整改和闭合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将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在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突出这些部位和环节,编制专项的质量控制专篇,并在施工中重点控制。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在材料、构配件进场、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加强检测见证和质量平行检验,重要部位和环节应加强旁站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把好现场施工质量监管关口。
重视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在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减少质量投诉。首先工程设计单位应针建筑物的开裂、渗漏水等通病,应设计通病防治专篇,细化交底说明和处理要点;施工和监理要编制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执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提高建筑观感质量,提高耐久性,满足更高的使用功能要求。
减少环境污染措施
噪声污染
可以通过错时施工,对噪音较大的施工尽量放在白天进行,板面夜间扰民;也可以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改良、更换,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达到减小噪音污染。如在打桩时尽量采用静压桩、或采取改型打桩机等,都可以减少噪音污染。
粉尘污染
对工地道路加强硬化处理,如浇筑砼路面,既可以减少粉尘污染,又能提高运输效率,同时安排人员加强渣土清扫、路面保洁和洒水;对施工使用的搅拌器和水泥罐等设置除尘器;运输散装建材的车辆物料采取有效的遮敝措施等。
固体废弃物污染
施工单位应使用带有围挡设施的车辆,规范运输,不能随路抛洒滴漏;在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多余、废弃的土方和垃圾,拆除临时工棚等建筑物。
水体污染
将生产施工废水通过沉淀后再排入市政管网,对车辆、建筑设备使用燃油等产生的油脂类应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排入水管网和附近其他河流。
加强造价管理措施
做好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
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项目的经济成本核算,编制施工成本控制计划。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达到控制工程成本目的'。
加强施工管理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避免返工;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减少管理费、人工费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准随意变更图纸和随意提高设计标准。
加强材料价格控制
在项目投资中,工程材料费一般占总投资的50以上。很多新型材料性能方面优于替代产品,而且价格低廉,可以降低材料费用。所以要按市场变化规律,对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明确的安全目标、方针和计划,建立企业安全责任的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普及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管理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安全事故
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更新安全设施,使设备、工具、材料等免遭毁损,减少或者避免施工人员的伤亡。
完善施工安全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主要从安全教育、检查、隐患公示和整改方面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全面量化监管,建立监督和惩戒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结语
房屋建筑施工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应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具体对待、灵活应用,准备充分、解决及时,对保持建筑业的安全、高效、绿色、可持续地发展做出共同努力。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那违法建筑拆除中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拆除中的问题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违法建筑拆除所依据的法律有很多,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甚至还包括《电力法》、《铁路法》等等。虽然可查的法律依据有很多,但是在日常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中,还是遇到很多法律瓶颈,影响了执法活动的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建筑概念不明确引发的问题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并未对 “违法建筑”的概念进行明确,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那么违反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市容卫生、道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反例如《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的违法建筑,如临时棚、亭、户外广告等,若要拆除就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对于城市市容卫生治理、道路管理来说时间太过于漫长。2、在建的违法建筑无法及时拆除问题对于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是群众举报的在建的违法建筑,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只能一方面按照《行政强制法》开始强制拆除程序,另一方面派员到现场24小时盯守,一有疏忽违法建筑可能就会建成,届时拆除难度更大,而且长时间的盯守无疑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3、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建筑材料处理问题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所采用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自然归违法建筑的权利人所有,执法机关在拆除时应尽量保持建筑材料的价值,但在实际拆除时总会或多或少造成损害,尤其是对砖混结构的违法建筑价值贬损更是明显。并且拆除完毕后,建筑材料如何处理也成为难题,权利人可能会对现场建筑材料不予清理,由执法部门来清理,又没有法律依据。拆除和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是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较大难题。4、铁路用地、电力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问题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目前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区、县政府都是责令综合执法局来调查处理。对于铁路用地、电力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铁路部门、电力部门常会向地方综合执法局发函要求拆除,但是对于经特别法调整的行政领域,是否也适用《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部门之间理解存在分歧。5、对于已进入程序但确实无法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实际工作中执法机关对经群众举报、上级移送或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都应启动拆违程序,有时由于权利人生活确实困难、执行风险太大等原因无法进入最后的强制执行阶段,但是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强制执行决定中已经列明了强制执行的时间,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强制执行决定要求的强制执行时间会以时间段的方式列明,但这个时间段也不能跨度太大,否则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法律的精神。若规定的太短,容易超过期限,对于超过期限的情形法律又未作规定。《行政强制法》虽规定可以决定中止执行,但条文对中止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外,也规定了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因此实际工作中决定中止执行也必须慎之又慎。6、违法建筑在拆迁、征收中的补偿问题拆迁、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法建筑怎么处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方面违法建筑大量且长时间存在,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某拆迁户或征收户在拆迁或征收范围内只有一间违法建筑并无其他合法房屋,又无其他住房。但是不论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明确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原则,这也是不能使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是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分析建筑施工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深层论文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墙面开裂、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安全管理混乱、造价管理不完善,以及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和群众利益。
1.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质量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城市的环境工程建设逐步优化,人们的居住水平和要求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同时,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完善,竞争机制还有很多缺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有些甚至出现不均匀沉降的倾斜、整体坍塌等严重质量事故,更普遍的是一些质量通病难以根治,如:房屋墙面空鼓、开裂、起砂、脱落,屋面、墙体、厨卫间的渗漏水等现象,以致后期质量投诉处理难度很大。
环境问题
房屋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都会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和水污染等。一般来说,噪声污染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所有噪音混杂在一起,可以高达100多分贝,是影响最大的污染。粉尘等大气污染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的—个重要方面,多种材料的装卸中会尘烟弥漫、粉尘四起;另外,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渣土、废包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污染周围的水体和大气,还有很多事故过程中产生交通中断、临时停水停电等问题也会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造价问题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过剩,加上现阶段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中存在着定额核算不健全、工资、材料价格波动性大、相关政策还不配套,缺乏科学完善的统筹管理机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成本控制依据,成本控制手段落后;工程索赔意识薄弱、不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而且,现在都是甲方市场,双方在责、权、利等方面完全不平等,索赔难度极大等。另外施工中对周边环境、矛盾的协调、以及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变化、政策性变化、市场波动、主要人员的流动变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工程的造价。
安全管理
对相关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但部分施工企业迫于抢工期、节约成本、或只顾眼前利益,心存侥幸心理,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来加强安全管理,或是管理的力度不够,导致在建筑施工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施工企业自身的内部安全制度不健全
目前,许多中小型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措施简陋、人员意识麻痹、与实际工程要求不符合,而且具体执行力度不够,还有施工单位的缺少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业务水平不满足工程安全需要。
安全监督部门监管不力
现阶段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监督人员配置不足,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影响,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等缺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也不能够一个履行安全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2.解决方案
加强质量管理措施
增强施工技术人员责任心
通过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加强建筑规范标准的宣传和指导力度,强调工程责任质量终身制的后果严重性,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实例剖析、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提高对工程质量问题危害性的认识。
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制度,加强质量保障体系的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加强自查、互查、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工序验收制度,严格履行验收签字程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后道工序施工,对验收不合格的,严格执行质量整改和闭合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将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在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突出这些部位和环节,编制专项的质量控制专篇,并在施工中重点控制。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在材料、构配件进场、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加强检测见证和质量平行检验,重要部位和环节应加强旁站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把好现场施工质量监管关口。
重视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在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减少质量投诉。首先工程设计单位应针建筑物的开裂、渗漏水等通病,应设计通病防治专篇,细化交底说明和处理要点;施工和监理要编制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执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提高建筑观感质量,提高耐久性,满足更高的使用功能要求。
减少环境污染措施
噪声污染
可以通过错时施工,对噪音较大的施工尽量放在白天进行,板面夜间扰民;也可以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改良、更换,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达到减小噪音污染。如在打桩时尽量采用静压桩、或采取改型打桩机等,都可以减少噪音污染。
粉尘污染
对工地道路加强硬化处理,如浇筑砼路面,既可以减少粉尘污染,又能提高运输效率,同时安排人员加强渣土清扫、路面保洁和洒水;对施工使用的搅拌器和水泥罐等设置除尘器;运输散装建材的车辆物料采取有效的遮敝措施等。
固体废弃物污染
施工单位应使用带有围挡设施的车辆,规范运输,不能随路抛洒滴漏;在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多余、废弃的土方和垃圾,拆除临时工棚等建筑物。
水体污染
将生产施工废水通过沉淀后再排入市政管网,对车辆、建筑设备使用燃油等产生的油脂类应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排入水管网和附近其他河流。
加强造价管理措施
做好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
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项目的经济成本核算,编制施工成本控制计划。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达到控制工程成本目的'。
加强施工管理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避免返工;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减少管理费、人工费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准随意变更图纸和随意提高设计标准。
加强材料价格控制
在项目投资中,工程材料费一般占总投资的50以上。很多新型材料性能方面优于替代产品,而且价格低廉,可以降低材料费用。所以要按市场变化规律,对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明确的安全目标、方针和计划,建立企业安全责任的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普及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管理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安全事故
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更新安全设施,使设备、工具、材料等免遭毁损,减少或者避免施工人员的伤亡。
完善施工安全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主要从安全教育、检查、隐患公示和整改方面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全面量化监管,建立监督和惩戒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结语
房屋建筑施工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应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具体对待、灵活应用,准备充分、解决及时,对保持建筑业的安全、高效、绿色、可持续地发展做出共同努力。
存量违章建筑怎么处理?要从法律角度了解相关内容,还要从实际情况清楚细节,每个环节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存量违章建筑怎么处理和大家说下。1、违法建筑的定义《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44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67条、第68条。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30条。《合同法》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条。3、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77条、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1)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法行字第2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号)(4)200510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2005】442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5)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1997】法行字第26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中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法规(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6)城市绿化条例(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省市法规、政府规章(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6)《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7)《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8)《试点实施办法》(9)《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10)《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11)《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13)《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金政办发〔2014〕47(1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浅析违章建筑六大相关法律问题!功能介绍范玉华律师,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咨询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业领域企业投融资、公司法务、建筑及房地产等。电话:【导读】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本文就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以及抵押、租赁、买卖、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简捷的梳理研究。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根据违章建筑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二、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时间节点问题,也就是说,以什么时间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建设认定的截止点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开始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应按该条例规定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确定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后,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1)第一种情况属于增量“违章建筑”,也是实实在在由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2)第二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3)第三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4)第四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5)第五种情况是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6)第六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探讨建筑企业合同法规【摘 要】 通过对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针对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包括加强合同教育、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和合同文本体系、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等提高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1、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分析过去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往往不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就签署巨额的工程项目合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也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的合同非常简单,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和利不明,为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订立合同形同虚设,合同风险不言自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管理工作更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问题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更有甚者,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不采取投标方式,而是采取行贿方式获得承包合同或是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相互串通,有意哄抬承包价格。在获得承包合同后,有些承包商随意肢解工程,擅自分包工程或假借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工程,从中牟利。 合同管理职能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很多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不能从战略高度分析和认识合同管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缺乏对合同管理职能的重视。大多数中小型建筑企业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仅仅将合同管理职能分解为技术、经营、质检等几大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无法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合同的确切状态及应采取的合同措施,合同管理漏洞百出。对多年来积累的有关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缺乏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已有的经验教训不能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常常为同样失误重复地交“学费”。这类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执行的深度和质量往往依赖于具体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本身所具有的经验,项目现场合同文件管理混乱,大量无效、错杂的合同文件既干扰了合同管理人员的分析和判断,又不能为合同管理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特别是由于难以保证合同管理中关键性环节的全面实行,发生遗漏或工作失误则会导致重大合同失误,形成合同风险。同时,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和控制风险的对策,也容易滋生各种腐败。 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来看,中小型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大多合同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的具体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的全面定义和具体明确的描述。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如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凡此种种,施工合同的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是当前工程款屡屡拖欠的主要原因。另外大多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力手段,施工企业对这一点却往往认识不足。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事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有效的控制与规避风险,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首先要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尽量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索赔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会索赔,不敢索赔是中小型施工企业的通病,企业应提高索赔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增加索赔条款的内容,详细具体地约定索赔的计算原则,为后续的索赔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中小型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出身,有的是工程施工、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有的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甚至高中生,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缺少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的具备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却又不懂工程技术。更有甚者,既没有专业知识,又没有工程实践经验,更谈不上具备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了。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要求高、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目前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影响中小型施工企业管理和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2、提高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途径 加强合同教育,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入 建筑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全体员工能够熟悉和使用这些法律、法规。只有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实施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计划,是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人才素质结构,可采用自己培养、外部聘用或与专业合同管理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方式,如组织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和有关职能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轮训、定期组织合同管理经验交流会、邀请合同管理专家讲学、定向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员、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才市场引入合同管理人才、或与高等学校、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合同管理的研究和并指导实践。同时,选拔具有一定合同管理素质的管理人员进入领导层、设立合同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等有效手段,在企业范围内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合同管理人才的氛围,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中小型施工企业大多是一家独立法人,下属多家施工队伍,以内部承包或挂靠性质承接工程,从事单一的施工承包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偏低,缺乏施工总承包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为适应建筑市场的竞争,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特征,优化企业和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或进行资产组合,并购联合,增强实力。或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向适应性强、小而专、小而精的有特色的企业组织形态发展,努力提高专业化,协作化水平。同时,在各相应管理层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界定和协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权责、工作流程的配合要求等接口设置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由最高领导层牵头举办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会,及时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调整组织机构设置和解决权责划分的缺陷,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处理和协调存在的争议和摩擦,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教育和组织优化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建筑企业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统一管理施工队和挂靠企业的合同,突出合同管理的关键点,如企业和现场合同文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和合同后评价制度等管理控制,将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合同管理的综合质量。同时建立企业的监督保障机制,监察和考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效力,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建立和完善合同文本体系,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不同建筑企业因其管理资源状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工作都具有其特色,即使是以同一标准文本为蓝本,在最终工程合同文本中亦会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因此,为简化和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建筑企业有必要根据本企业合同管理特点和优势,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考虑工程类型、业主管理风格、项目管理方式等不同要素,建立本企业的合同标准文本体系,特别是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中,处于自身管理范围之内的标准文本,如各种专业性分包工程标准文本、不同分包方式的分包招标标准文本等。同时,根据企业经营战略目标,密切关注国内外有关标准文本及其与各自经营地理区域内合同履约环境协调、适应性的发展变化,根据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积累的经验教训,及时补充和完善合同标准文本体系。由于合同种类多,数量大,合同变更频繁,且在履约中往来函件和资料较多,故合同管理系统性强,施工企业如果仅仅依靠人工管理,则费时费力,信息传递慢,而管理不能及时到位,必将造成合同损失,尤其是时效性要求高的索赔,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合同履约信息,将会导致索赔失效。因此,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应大力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3、结束语 总的来说,中小型建筑企业的总体合同管理水平还十分落后。随着国内、国际两大市场的逐步接轨,建筑市场的竞争必将日趋激烈,建筑企业应重视和研究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从战略高度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和分析,企业领导者在充分把握自身竞争优势力量、现有可利用资源状况、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应深入分析不同经济地理区域、不同工程类型的业主对建筑企业服务的具体要求,采取针对性的合同管理战略。在企业内部,建筑企业应通过全面提高员工的合同履约意识,结合并突出企业自身的管理风格,树立企业与众不同的市场形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在建筑市场上争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启明. 土木工程合同管理[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2. [2] 胡季英, 关 柯, 李忠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4(3):35-37. [3]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Z]. 1999. [4]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5] 关 柯. 关于我国建筑业治本的两点建议[J]. 建筑管理现代化, 1999(3): 2-3.希望能满足哦!!!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那常见的违法建筑类型有哪些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常见的违法建筑类型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5)、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6)、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违法建筑包括以下类型:(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农村违章建筑为什么屡禁不止?解决农村违章建筑问题的对策有哪些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关于农村违章建筑的存因与对策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农村违章建筑存在的原因由于经济发展需要,中小企业多、外来人口多、房屋租赁市场火爆。加上近年区域内征地拆迁多,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以至违章建筑屡禁不止,但也有不少现实问题。主要有:1、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村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建房政策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一些村民为解决家庭住房紧张等实际困难,认为在自己的承包田上建房不影响别人;也有人认为主体建筑已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附属房就不需再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意识到未经审批建造附属房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大部分村民对于别人的违章搭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仅很少有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且在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搭建时,在一旁看热闹的多,支持执法的少,甚至有些人鼓动当事人对抗执法,加大了执法的难度。2、家庭住房无法满足需要。由于城市规划的控制,一些农民的宅基地多年没有得到落实,儿女年龄较小时还能将就,一旦到了儿女谈婚论嫁的时候,解决住房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于是在不能通过正规审批建房的情况下,就大兴土木,搞起违章建筑。3、受利益驱动影响。低投入、高回报导致跟风搭建。违章搭建往往比较简陋,违法成本低,回报可观,既可出租增加收入,又可以在拆迁时得到补偿。受利益驱动,往往产生跟风现象,你搭我也建。有的家庭住房宽敞,但看到别人违章搭建非但没有被查处,还有可观的出租收入,甚至在土地征用拆迁时还能得到一笔补偿,于是就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了违章搭建的行列。4、增加收入贴补生活费用。一些村民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养老保险在农村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于是就违章搭建房屋用来出租,以增加收入贴补生活费用。 解决农村违章建筑问题的对策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民的法制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层面在农村开展相关城市规划、农村建房政策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宣传活动,使农民普遍了解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程序,认识违章建筑的危害性,促使他们能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在发现非法搭建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先期介入指导,尽可能地避免因违建被拆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对严重影响人民生活、严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屡教不改的违法违章者,及时进行曝光,并跟踪报道,以教育广大村民,自觉抵制违章搭建行为。2、完善建房审批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要把农民建房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简化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手续、审批程序,把解决农民实际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型的村,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对旧村改造型村庄,通过加快旧村改造步伐,充分整合农村土地资源,彻底整治违法搭建;对整体迁建型村庄,要及时落实农村建房宅基地,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施工、统一目标管理,防止新的违章建筑产生。3、建造外来人员居住房。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出租用房需求较大,所以,通过建造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用房,一方面便于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可缓解供求矛盾,从源头上减少违章建筑,遏制新的违章建筑的产生。4、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在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及时查处各类新的违章建筑的同时,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拆迁政策,对违章建筑部分的拆迁处理要按章办事,不应赔偿的一律不赔偿,使处于观望的群众,自觉放弃跟风违建的念头。5、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管理作用,建立和完善违章建筑属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违章建筑进行监督和处理。建立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根据管理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并落实检查、监督、考评制度,促进各部门、各组织对违章建筑的防控。6、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目前,我区还有不少经济薄弱村,没有足够的实力解决村民的社保、医保等问题,没有再投资、再生产的能力,也就没有较强的“造血功能”,农民只能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各种条件来维持基本生活,包括违建房出租收入。只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解决村民特别是年长者的养老、医保问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章建筑搭建之风。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大学生对法政治教育的看法 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任何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高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后备干部和各级管理人才的重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学法、知法,使他们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做到守法、用法、护法,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然而,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法律素质教育得不到认真、全面、深入的实施的不争事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素质教育远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频频涌现的大学生犯罪现象和日益攀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高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也警醒我们:“高校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面对当代大学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该反思原有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其一、法制教育观念陈旧,定位不准。把学校“法制教育”视同为“观念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 其二、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 其三、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其四,从大学生自我法制意识方面看,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权利意识不强等现象,认为只要不违法、不犯罪,法律跟自己就没关系。接触法制教育活动少、渠道单一,很多学生在权利与义务、纪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的认识仍是模模糊糊,虽然学法、知法,但守法、用法意识差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学生年龄普遍较低,心理和生理都很不成熟,对复杂的社会环境缺乏深刻的认识,极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而偏离正确的思想轨道。甚至有些大学生会因为物理环境、人际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强大的心理和情绪冲击导致知法犯法、违法犯罪的发生。 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时时处处进行,注意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等结合起来,全方位、全过程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法制教育进行改革完善: 第一、加强课程的实效性,真正发挥法制课堂作用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才能满足大学生守法的需要,实现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根本目的。学校应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其次,要注重法制教育内容的相关性,围绕怎样预防大学生犯罪,结合大学生的专业特点进行相关教学,深入了解大学生关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既要考虑到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照顾到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如针对经济类专业学生,可开设预防经济犯罪专题讲座。再次,改革法制教育方式和方法, 第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教育氛围高校是人才最集中、思想最活跃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努力创造高品位的校园文化,营造健康向上的法治氛围,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必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首先,必须顺应法治社会的要求,依法治校,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学生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和该怎么做。其次,要严明校风校纪,有法必依,令行禁止,让学生明确若不遵守纪律,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再次,积极开展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和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鼓舞学生志气,激励学生向上精神,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法制教育实践能够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制意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局限于校园,而应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走向社会,去了解法律的社会影响力,了解法制建设,从而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如,走出校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所、等,从而了解社会、服务社会。 第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 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总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是一个非常重要而迫切的现实课题,需要引起大学教育工作者、管理者和社会上的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各方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应设专职高管人员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部门,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员工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与维权。建立参与机制:企业应把法律工作的重心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加大法律咨询论证的工作力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有效提升依法治校在新形势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代写论文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有效减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理清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根据“四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县的工作目标。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法律事务部门应注意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在项目前期就重大法律问题主动提出研究论证意见。由一般咨询型向筹划设计型和谈判主导型转变。强化合同监控:强化合同监控,能够大大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实行合同集中管理。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要重点加强所属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合同管理,由集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从源头上防止经济纠纷产生。实行合同网上监控。制定了年度普法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普法依法治理”教育活动中,不断提高学习的效率;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和法律知识考试.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此外,学校都把法律常识教育纳入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同时还做到法制教育与纪律常规教育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正面引导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弘扬美德相结合,依法治校与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提高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团结协作,普法依法治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法律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初探卢 艳 宁(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广西 南宁 530007)摘要:面对课程整合、课时减少的新情况,只有在认清课程本质,了解课程各部分关系及重点的基础上才能讲授好,因此,教师有必要深入研究课程的设置背景,熟悉课程结构及教育对象的特点,做到有的放矢,务求取得实效,实现课程设置的初衷。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教学方法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7)04-0178-02一、抓住法制教育的核心,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塑造法治精神有关高校法制教育的任务,很多教师认为是进行普法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向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这些教师通常都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讲授应用性较强的法律基础知识,而诸如“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等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却常常被忽略。以往课时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把法律基础当作普法课来讲授还勉强可以,现在在课时减少很多的情况下再以普法为目标进行教学已经力不从心了,更何况把法律基础当作普法教育本身就不是很正确的,这点可从2006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文件中看出,该文件不仅将“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而且要求组织开展“法律进学校”主题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并强调“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积极并辟第二课堂,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从中我可以看出普及法律知识已经不是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重心了。更何况如果从普及法律知识角度来说社会上很多形式都能起到这个作用,如报纸电台的法律咨询节目,居民社区法制宣传等,我们在有限的课时中所起到的普法作用未必比这些节目、宣传所起的作用更好。因此要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要构筑全民族法律信仰的精神家园。大学生法律信仰状况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出未来法治国家的精神环境优良与否。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塑造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新方案法制部分的教学目标设定中应该将培养大学的法律信仰、塑造法治精神作为主要点,在具体内容讲授中应该始终体现这个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最终让国家未来的建设者们都能够做到唯法是尊,推崇法律、信仰法律,依法行事。二、认识课程性质,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关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有种观念,就是把公共课“法律基础”当作纯法学课程来看待。在这种错误观念指导下教学上就以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为主要职责,单纯的从法学角度来进行法律知识的讲授,过于强调法律的系统性、过于重视法律知识点的讲解说明,过于从法律角度讲解所举案例等等。其实国家教委对于这门课程性质早有明确规定:198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1998 年,中宣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式与政策课一起共同构成我国高等学校的思想品德课程。”2003年2月,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又对“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指出:“‘法律基础’课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通过这些指导性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基础”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本质,法律教学只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而课改后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到一起,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就更清晰的显示出了法律基础课的思想道德课程的性质了。而性质明确的(下转第180页)作者简介:卢艳宁(1965-),女,广东湛江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讲师。·180·活动的内部动机,提高学生的认知内驱力。注意不要滥用奖赏和表扬等外部动机,尤其是学生对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内部动机和兴趣时,教师应尽量减少奖赏和评价。即使评价也要针对学生的内在素质和能力,让他们把很高的奖赏视为完成活动后的额外津贴,而不是完成活动后的报酬。若如此,则不会削弱其内部动机、冒险精神与创造冲动。自信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格。要培养学生的自信心,首先要让每个学生获得成功,提高其成就动机。若学生能够不断获得成功的学习经验,则成功的学习经验能增强其信心,会促使其进一步探究新知识的勇气。其次,应信任每一个学生,相信他们都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和管理能力,从而发挥每一个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他们充满信心地完成学习任务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再次,应及时调整学生的期望值。若学生的期望值与自己的期望能力不符,其结果只会损伤学生的自信心,不利于学生在已有的基础上达到真正发展和进步的目的,更不必说学生潜力的发挥和创造的实现。只有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值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才不会损伤学生的自信心,才能使学生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利于其潜能的发挥和创造的实现。三、课堂教学中学生创造力培养的认知策略教好系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是创造性认知的前提。知识是创造的基础,没有知识,创造便无从谈起。古今中外,概莫例外。合理的知识结构即指“T ”型结构,上面一横代表广泛的知识系统,下面一竖代表精深的专业知识。对于我们学生“T ”型的知识结构指即要对所学各科全面发展,又应对每一学科有特别的兴趣。“T ”型的知识结构有助于学生融会贯通地理解知识,创造新观念。有学者认为,“创造就是把不同的信息要素,把无逻辑关系的知识要素重新进行有序化组合,形成新的结构。”故只有拥有最大限度的信息或知识才有创造的可能,掌握的知识越多,在知识的海洋中游弋的自由度就越大。在合理的知识结构上掌握创造思维策略,有助于创造力的显现与提高。拉普拉斯曾说过,认识一种天才的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的进步,并不比发现本身更少用处。一般认为,培养创造性思维策略有集体激励策略、类比思考策略、对立思考策略、转换思考策略、移植思考策略和分和思考策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加强这些创造性思维策略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思维方法,更好地灵活运用知识,提高创造的效率。同时,教师应注重学生非逻辑思维的培养。美国学者布鲁纳认为,“直觉思维、预感的训练,是正式的学术学科和日常生活中创造性思维的很受忽视而重要的特征。”从目前的教学现状看,我认为非逻辑思维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培养。首先,教师要鼓励学生善于抓住平时的“思想火花”。日积月累的“思想火花”可以结出“思维之硕果”;其次,在传授教学内容时,教师应在纵的方面进行大步骤的思维,在横的方面加大联想的跨度,引导学生把不同的事和物与所探究的问题联系起来;再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给予一定的模糊度,使学生有大胆探索和猜测的机会,同时,教师还应使学生树立整体观念的能力,因为“结构的理解能使学生从中提高直觉地处理问题的效果”。总之,学生创造力所需的创造环境、创造性人格和创造性认知却一不可。在课堂教学中,我们教师应意识到以上三者在培养学生创造力中的作用,并促进整和与发展,达到培养创新人才的目的。编辑:张小玫(上接第178 页)实际意义在于能够更好的定位法律基础---- 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按照这个定位开展教学活动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体,对学生从法律视角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如在讲授宪法知识时我们不仅要让学生了解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特征和内容,而且我们还要通过其中涉及的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讲解,解决学生中存在的诸如“四项基本原则为什么作为宪法确立的根本指导原则”,“宪法确立社会主义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真比三权分立体制优越”这样一些带普遍性的思想问题,发挥出法制部分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三、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确保取得实效(一)讲授应以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大学生的实际学习生活中经常涉及法律问题,如在外购物可能发生被商家欺,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大学生恋爱时可能遇到钱财纠纷、父母干涉恋爱自由;出外旅游可能遇到交通事故等等,这些都涉及到法律问题,而这些发生在大学生身上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学生希望通过法律基础课能够了解和得到解答的,针对这些学生实际需要的“法律”,教师应该予以特别的重视,在授课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这些法律知识进行重点地讲解,并可以引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实际案件作为案例,对学生进行专门性的法制教育,这样突出的针对性教授,可以帮助学生正确依法来处理自己遇到的相似问题,也可以帮助学生以法律为准绳来行事,以达到“ 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二) 讲授应以大学生违法犯罪多发领域为重点。北京市海淀区近两年发生了114 起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中盗窃案有43 件,故意伤害案15 件,寻衅滋事15 件,抢劫5 件,强奸2 件。其他包括抢夺、妨害公务、、合同、敲诈勒索等5 件[ 1 ]。从犯罪性质看,盗窃、抢夺、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比例最大,达到了,其次是寻衅滋事等犯罪。这种情况各地都差不多,这可以让我们认知当代青少年,特别是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领域在哪里,当认识到多发领域后,就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较多而详细的讲解,以使大学生真正能够知法,进而在知法的基础上达到守法,以减少违法犯罪,这样的法制教育可明显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讲授应以大学生对法律的模糊认识为着眼点。现实中许多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一知半解。许多学生犯了罪后,还以为自己只不过违了点小法,不会受到大的处罚,甚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还以为关个三五天就可放出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他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不了解其行为的严重的法律后果,常常出现把犯罪行为当作违法,把可能面对的刑事处罚误会为行政处罚,表现为对法律的具体规定模糊不清,对自己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充分,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估计不足。因此在教学中特别要对大学生可能存在的法律模糊点进行沥青性教学,使大学生对较易发生的违法犯罪领域的法律知识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对预防违法犯罪发生具有积极作用,能让法制教育收到实效。参考文献:[1]梁彤. 海淀区检察院调研分析---- 两年114 名在校大学生被批捕[J].北京晨报,(2).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感谢邀请,这个你首先得要知道法学专业有那些方向,比如商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贸易法,产权法等等。你就得从这些方向里选择一个合适你的方向,然后再根据方向去找找类似的范文,最好是找一些硕士和博士的范文,多花时间去看看,之后再去定题目。有了题目就可以根据题目去找找资料和文献。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