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网上散布不实言论的处罚依据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一般情况下,法律依据如下:1、因为这些有的可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参照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处罚;2、造谣严重侵犯人权时,可以参照侵犯人身权利的条款。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条规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法律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网上乱发言论的处罚,具体如下:1、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管是在网上还是现实中发表不当言论的,都是要受到相关的处罚的。同时如果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话,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可能会被刑事处罚。网上乱发别人照片犯法吗在网上到处乱发别人的照片算违法的,侵犯了肖像权,但不等于犯罪,具体的还要根据对方的目的来确定。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发表不当言论的后果为,根据不当言论对当事人或者社会造成的影响大小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散布的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如何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 的规定。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依照《治安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发表了不当言论的话,可以罚款五百元以上,或者进行五天到十天的拘留。如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言论自由不等于随意发布不实言论,网络空间不等于法外之地,公民在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尽到社会责任。发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总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法律分析:发表不当言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并处5至10日的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网上散布不实言论的处罚依据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一般情况下,法律依据如下:1、因为这些有的可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参照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处罚;2、造谣严重侵犯人权时,可以参照侵犯人身权利的条款。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条规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法律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发表不当言论肯定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当言论转发超过五百次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了。
发表不当言论要看是什么样的不当言论,如果是造谣诽谤这种比较严重的不当言论的话,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要是那些比较不影响他人不触犯法律的不当言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就像是贺军翔在采访中说自己希望下一胎能够生一个儿子,如果要是生不了儿子的话,他是不想要那个孩子的。这个不当言论虽然也比较过分,但是不是特别严重的,没有触犯什么法律,所以他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贺军翔这一番言论还是让一些网友非常愤怒的,因为网友觉得男女平等,怎么这个孩子如果不是男孩子,你就不想要你的亲生孩子了吗?大家都对贺军翔重男轻女,这一点是比较愤怒的。
在我国男女平等是非常普及的,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会特意的去要男孩了。在以前古代的时候,大家都认为男生是家里的顶梁柱,是香火的延续。所以好多地方的人都想要一个男孩,他们连续生了几个女孩之后还会不停的生,一直生到男孩之后才会不生了。
所以重男轻女的观念在我国还是根深蒂固的,不过近几年来还是有很大的转变的,因为妇女解放运动在我国进行的是非常好的。我国的女性都能够出来工作,所以女性的地位都得到了提高,好多女性都是经济独立的他们一样在各行各业也是非常优秀的,所以重男轻女的现象就不像古代那么严重了。
而且现在我国的一些女性也开始要求自己的权益了。对于这种重男轻女的明星,肯定是要抵制他们的。所以贺军翔才对自己的不当言论发表了道歉声明。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自己的言行有可能就会给别人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网上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其发布的言论为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则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如果是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会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不当言论一般是指对国家或者是个人造成一定的威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以及具有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相关情节,会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言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会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I’M so sorry ,I don't know!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价值信息,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产品。它既是评价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有关的利益主体(投资者、债权人、go-vern-ment、职工)分享在企业内所主张的利益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职工、其他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合理地协调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开展。在现代经济中,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会计信息的失真已成为困扰会计行业的严重问题,也成为我国经济工作中函需解决的问题。影响会计失真除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外,会计职业道德滑坡是导致会计失真,影响会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诚信问题作为会计人员最起码的职业操守,要引起高度重视。l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不仅决定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决定于其道德修养程度。分析其主客观原因有以下几点:主观故意。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沦丧,使会计信息完全服务其所谓的“政治’,需求,将本单位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小团体利益为重,主动违法,将其高超的财务技术处理能力用于弄虚作假上,故意出具虚假会计信息,为企业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致干扰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以损害国家、单位利益为代价满足个人私欲,故意伪造、编制、隐瞒、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行假公济私、捞取好处之实,不惜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随波逐流。会计人员由于受同事、领导的引诱和影响,虽不情愿也不阻止,更怕得罪人,只好不顾原则听之任之,甚至贪图别人的小恩小惠,更有甚者挺而走险,与犯罪人共同作弊,收受贿赂。被动地位。由于会计人员职业地位的从属性,其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不以其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单位负责人的道德素质、执政水平和用人标准。会计人员为维持自己现有的利益,只有违心地按领导意图办事。意识淡薄。工作中缺乏竞业精神,得过且过,不负责任,记账不规范,账目混乱,账表不符,数据拼凑,编造报表,对工作随意拖拉,敷衍塞责。不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固步自封,专业水平差,业务素质低,不胜任工作。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它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人员要强化自我教育和道德修养,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己对会计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会计人员首先要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要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要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从事会计工作为荣,敬重会计工作,具有献身会计工作的决心。诚实守信。会计人员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廉洁自律。会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不同流合污,遵纪守法,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执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会计人员要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坚持准则。会计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要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现象做斗争,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技能。会计人员要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愿望和紧迫感,要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会计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3建立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检查、奖惩机制通过对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规范、警示教育,帮助和引导会计人员培养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为了充分发挥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强化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可通过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罚。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可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会计信息失真不仅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也有其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政治背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仅要靠会计执业界的努力,还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要与各行各界的职业道德同步,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才能更好的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浙江台州学院一学生由于温州出现了新冠确诊人员,导致自己想看的演唱会取消,因而在网上发表了不文明言论,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同时也让不少网友非常愤怒,继而将其言论举报到该学生所在学校和学院。对此,涉事校方台州学院表示已经着手开始调查,并承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一名从意大利回国的女子在温州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并且其丈夫、儿子、同航班邻座女子的核酸检测也为阳性,因而也让温州加大了防控疫情的力度,不少活动因此取消,也有不少网友在网上发出了“温州加油”的呼声,以此来为温州人民祈福。
然而,浙江台州学院一学生却由于温州防控疫情力度的加大,导致其所想看的演唱会取消,于是将气撒在了温州和温州人头上,继而在网上对温州进行攻击,发表了不少不正当的言论,令很多看到该言论的网友到到非常的反感,更有不少网友直接将其言论举报给台州学院,希望台州学院严肃处理。
在接到网友们的举报后,台州学院官博以及台州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官博纷纷作出表态,表示以及对该学生在网上所发布的不正当言论进行调查,并承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进行处理,也让不少网友拍手称快。而该学生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道歉,但不少网友并不买账。
要知道,温州那名被确诊为新冠的女子从意大利回国后已经按照规定隔离了21天,在期间也经历过4次核酸检测并均为阴性。可以说,该女子已经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做了其该做的事,如今被确诊为新冠是谁都无法预料到的,也没有人想看到事情演变成这样的情况。
为了防止疫情进一步扩大,温州自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应对,而演唱会本就是人群密集的活动,很容易造成大规模感染,在疫情出现的情况下取消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但该学生却因为演唱会取消,从而怒火中烧,在网上发布一些攻击温州和温州人的不当言论,确实让人有些愤怒。要知道,防控疫情远比演唱会成功举办更重要,更何况演唱会取消后待疫情稳定或结束后还可以再举办,只不过早看和晚看的区别。
再说了,在该女子确诊后,无数医护人都第一时间都开始行动起来,站在了防疫第一线,通宵达旦地进行高强度的核酸检测工作,为防止疫情扩大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甚至累到倒在花坛、街边入睡。可以说,他们形成了一道屏障,保障着人们的健康,他们的精神也是非常值得尊敬的。
可该学生却没看到这一点,只是自私地将不能看演唱会的火气发泄了出去,自然令网友们很是气愤,毕竟抗疫是头等大事,在疫情没有结束之前,任何活动都要给抗疫让步。更别说她因此去攻击别人,这种想法更是让很多人难以理解。因此,希望该学生能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想清楚自己错在了哪,以及什么事情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再发布类似的不当言论。
近日,浙江台州学院的一名在校生因为在网上发表了不当的言论,受到了网友们都声讨,目前台州学院校方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件事情,也正在进行调查,如果消息属实的话,该学生应该会受到学校方面的处罚。
据了解,该学生因为温州疫情反复的原因导致了音乐会不能如期举办,然后导致了她不能去现场去看她的爱豆。所以她就对温州的人产生了抵触的情绪。而且也因为这件事,她上升到了地域歧视的程度,而且还直接晒出来和朋友吐槽温州人的聊天记录,还有对温州人的不满以及感染了新冠肺炎的人的不满。这些内容被其他养我了发现之后事情就立即扩大,性质还是挺严重的。
现在本来就是后疫情时代,疫情形势只是相对的好了一点,仍然有着很大的反复的可能,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不应该责怪那些不慎感染的人,他们也不是愿意感染的呀,而且,谁不希望自己的身体健健康康的呢?对于疫情,我们应该正确的看待,不要太上升了。这位学生这种发言是非常不应该的。好歹也是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不知道吗?而且,也应该有正确的发言。
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更应该遵守网络规则,不要让网络变得乌烟瘴气的。而且,发言的所有的言论也是需要负责的。虽然这名学生之后因为网络压力也道歉了。但是网友们可没有那么轻易的买她的账。有一个评论印象非常深刻:他说了那么多的话去骂温州人,道歉却只用了几个字。说的挺对的,没有怎么看到这位学生的道歉的态度。后续看校方如何做的吧。
涉事校方向公众和媒体表示,将会针对此事做出彻底的调查,如果调查情况属实,将会对涉事学生进行惩罚,绝不姑息,以绝后患!
从行为、思想、弥补措施三方面入手。自己的同学在微博上发表了不当言论,作为一名学生党员的身份,需要从行为、思想、弥补措施三方面进行劝导。行为上我国法律规定500人以上的不当传播量就是谣言的定论,同学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定位违法,思想上并不主流的党的言论,不拥护党。出现被恶人引用还会迫害自己的一生,讲明危害后,让其思考,可以同时提出弥补的措施,及时修改。党的指导思想又称党的行动指南,是指导党全部活动的理论体系,是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基础。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