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医学上,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民法上的“胎儿”是指受孕后尚在妊娠期未娩出的胎体,即法律意义上的“人”从受孕成功至出生时止的生命形态,是不同于母亲的独立生命体。一、胎儿的权利是什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二、对指定监护人不服怎么办?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三、哪些情况下监护权会被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比之前通则修订了不少内容,体现了法治进步,其中首次明确胎儿的权利。其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享有继承及被赠与的权利。也就是说其应该是合法的继承人,只不过胎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继承来的财产。关于“胎儿”规定的变化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我国一直重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1985年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益,继承法司法解释从司法裁判技术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2.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于继承法之后,未对胎儿除继承权益以外纯获利益的权益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存在困境。3.民法总则明确了胎儿的权利。4.民法典体吸收和完善了继承法、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让胎儿的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体系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权利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此,王轶表示,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最能体现出来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在胎儿权利的保护上就能够体现出来。我国重视对胎儿利益所进行的确认和保障,有自己的法律基础,在以前的《继承法》中也有零星的关于胎儿保护的规定。王轶指出,不仅仅是继承的时候体现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接受赠与的时候也是如此。王轶还注意到草案中用了一个“等”字,谈到这一点的意义,他说:“(这)意味着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我们要重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从侧面折射出来我们今天的社会共识的进步,以及我们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进步”。如果是婚外遗腹子,对婚生孩子是否不公平呢?对于网友热议的这一问题,王轶表示:不管胎儿他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孩子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去得到确认和保障。王轶还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是享有同等权利,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把纸面上边的规则变成现实生活中间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法典》才不会仅仅是一个停留在文本上边的法律规则,而会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王轶如是说。怀孕妇女权益遭到侵害,她腹中的胎儿是否也能像母亲一样得到法律援助呢?对此,王轶表示,尚在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在母体中就遭受到了侵害的话,只要他出生的时候是存活的,他都应当有一个不同于母亲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可以就自己尚在母体中间的时候,遭受的损害向加害人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中国的学生当不当自力、自强?答案是肯定的——中国学生应当学会自立自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中国学生却是懒惰的,依赖感十分强,他们在儿时依赖父母,在学习上依赖老师,在社会上依赖朋友。 有个故事,说一个十来岁的孩子,一次与同学在外面吃饭,吃到鸡蛋时,他说这里的鸡蛋不好吃,和家里的不一样。问他怎么不一样,他说是太硬了,家里的鸡蛋是白皮的,很软,拿着就能吃。原来,他父母一直把鸡蛋剥了皮才给他吃。一个十几岁的孩子,竟连鸡蛋皮都不懂剥,这简直是个天大的笑话,然而事实却是如此,这孩子的自理能力实在太低了,难道我们不应学会自立自强,自己的事自己做吗? 报纸上曾经有这样一则骇人听闻的消息:××名牌大学的一位优秀学生自杀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位学习成绩优异的大学生自杀了呢?原来他是由于生活的困扰:不懂去买饭,不懂洗衣服,,不懂整理自己的房间……也许我们会觉得好笑,但放眼望去,又有多少孩子不懂自己洗衣服,不懂为自己做一顿饭,难道我们不应学会自立、自强,自己去做力所能及的事吗?有人活了十八岁,连吃一个桃子都不懂得自己洗,有人上了初中,生病连药都不懂自己买,更甚至有人读了三四年,书连书包都不懂整理,有人……他们只是一味的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他们就像高高在上的小皇帝,而他们的父母则是呼之则来,挥之则去的仆人,指东不敢往西,这些“小皇帝”真是够威风的了。我们常可以看到,外国的许多孩子的妈妈是一个“狠心”的妈妈,外国的许多孩子的爸爸是也“残忍”的爸爸。比尔盖茨,世界首富,然而他却将自己的财产捐献给自己的祖国,只留下那么很少的一点钱给自己的子女,并要求他们自己出去打工赚钱。外国妈妈看到儿子摔倒;毅然不去扶他,外国孩子向父母借钱,要写借条;外国孩子旅游,要去自己赚钱,而中国学生只要问父母就行了,这难道不是巨大的反差?愿天下的父母让自己的孩子学会自立、自强,愿天下的孩子们学会自立、自强。
细胞生长【摘要】 本文从细胞水平论述了生命生长的三种形式与作用,以及细胞生长与个体生命、生命(医学)科学、生物技术的重要关系。发育生长是生殖细胞全能分化生长,作用是繁衍生命诞生个体,延续物种。【关键词】 细胞 生长 发育 基因 细胞是构成生命体及进行生命活动的基本单位。每个生命体都是由细胞生长分化而来,细胞生长在生命体诞生、死亡及生命物种延续发展和维护个体生命中均起着重大作用,也是生物科学技术建立及应用的基础,有非常重要意义。现就细胞生长的作用,简述如下。 1 细胞生长形式 细胞在生命活动中,其生长形式有所不同,根据生长作用结果可分为发育式生长、再生式生长和肿瘤式生长。 发育式生长 发育生长是有性繁殖生物,经两性(雌雄)生殖细胞结合形成受精卵细胞生长分化形成胎儿,并成长为(性)成熟个体的整个生命历程,分为胚胎发育和胚后发育。 胚胎发育是由一个受精卵细胞生长分化出具有不同组织器官能单独生活的胎儿的过程,包括卵裂期、囊胚期,原肠胚期、器官形成〔1〕。胚后发育是由胎儿生长到生命终结(死亡)的整个历程,包括幼年期、青春期、成年期和老年期。 再生式生长 再生生长是生命体的一部分在损伤、脱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长出的过程,分为生理再生和病理再生。 生理再生是生命体在生命活动中,对不断衰老死亡组织细胞的更换补充,如表皮细胞脱落的补充,红细胞死亡的更替等。病理再生又称损伤再生,是对受伤部分组织器官的修复或补偿。根据再生能力分为愈合修复伤口(称愈合)和重新长出缺失部分(器官),称再生。其再生过程包括创面愈合、再生芽基形成、芽基生长和分化〔2〕。 2 细胞生长的作用和结果 发育生长 发育生长结果第一步通过胚胎发育生长分化出一个具有生命活动的幼体,即胎儿;第二步由胎儿生长成具有繁殖能力的成熟个体,并继续发育生长新的幼体。同时,成熟个体继续发育生长走向衰老死亡,完成生命历程即生命周期。 发育生长的作用是不断的诞生生命个体、增加群体数量。自然界中大部分生命群体(包括人类)都是由不断的发育生长延续生命,以达到生命不灭的,同时两性结合发育生长也是生物自然选择、杂交进化、个体变异的主要途径。 再生生长 再生生长作用是保护个体生命,维护机体生命所需正常生理功能。确保幼体(胎儿)发育生长成熟,继续繁衍生命,直至保护生命个体走完生命历程。如生理再生中皮肤再生,保证了皮肤作为机体第一道防线,阻止外界因素对机体的侵害和对机体内脏器的保护作用〔4〕。红细胞不断再生补充凋亡的红细胞,保证了对机体氧的供应和二氧化碳排出〔5〕。白细胞和淋巴细胞的再生在对入侵体内的有害物(病菌)的清除和增加机体免疫力上,均起着重要作用〔5〕。损伤再生中的伤口愈合,在及时有效的防止有害物质通过伤口进入机体,确保血液正常循环,阻止血液大量流失危及生命上具有不可缺少作用。再生在补偿机体因损伤丢失器官免除残疾,功能恢复上有着重要意义,如蜥蜴再生尾〔2〕、蝾螈再生肢体〔6〕。 再生生长除保护生命、恢复功能、为个体生命保驾护航外,还有无性繁殖生命、纯洁物种、减少变异的作用,如水螅出芽生殖、植物扦插、组织培养、动物克隆等。 3 细胞生长条件 细胞生长需要激活(刺激、诱导)使细胞处于生长状态,同时生长还需要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主要有足够的营养(包括氧)和适合生长的温度及湿度(水分)。 发育生长 发育生长细胞激活是通过两性(精卵)结合形成受精卵细胞实现的〔1〕。发育生长分为胎生和卵生,胎生发育生长是受精卵细胞在母体子宫内进行,营养靠母体通过胎盘提供,体温和子宫内的水分就是适合发育生长所需要的温度和湿度。卵生发育生长是受精卵(分体内和体外受精)细胞在母体外进行,营养由卵内卵黄提供,温度靠外界提供。如:鸟类的孵卵、壁虎借助自然环境温度(6~9月份)〔7〕,湿度是卵内具有的水分加外界环境湿度。 再生生长 再生生长细胞激活是机体组织细胞受到损伤刺激或正常工作细胞程序死亡丢失情况下被激活,营养靠机体血液通过血管循环供给,温度和湿度借助机体环境,生长以机体为宿主。 人类是社会生活群体,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人的生活都与社会息息相关。总之,人类在竞争发展、追求经济利益、占有财富的同时,更应追求和谐健康,人生最大的财富是健康快乐生活100岁。
医疗护理承担的风险现已越来越大,尤其在新生儿护理的过程中,面对的都是有着家庭重托不会言语的小生命,新生儿科护士肩负着孩子们的康复和孩子家庭的幸福和谐。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新生儿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新生儿;护理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尤其是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如何以新的医学模式进一步加强小儿保健,防治小儿疾病,促进我国 儿童 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未来,所以做好新生儿的护理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我院是一所综合性医院,每年出生儿童约800名左右,新生儿体重千克。其中男婴约占新生儿的55,4%,女婴约占新生儿的。新生儿脱离母体而独立生存,所处的内外环境发生根本的变化,但其适应能力尚不完善。因此,提高新生儿保健水平和护理质量,减少新生儿疾病和死亡,就成为儿童保健工作的重点。我们从日常的护理工作中,逐渐摸索出一些 经验 ,现 总结 如下,和大家共同探讨。
1 保 暖
新生儿出生后应注意保暖,产房温度应以22℃左右为宜。新生儿的体温调节中枢尚不成熟,环境温度低时,其增加产热和减少散热的调节功能差,使体温降低。且新生儿躯体小,总液体含量少,体内储存热量少,对失热的耐受能力差,寒冷时即使有少量热量丢失,体温便可降低。所以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用预热的毛巾擦干皮肤,并采取各种保暖 措施 ,使新生儿处于中性温度中。【可用预热的被毯包裹;也可放置于红外线保温台上或暖箱中数小时】。
2 喂 养
新生儿出生后应尽早开始喂养,保证充足的热量供应。新生儿喂养主要依赖母乳,母乳是最佳的天然食品,母乳中所含各种营养素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水分等,含量适中,比例适当,质地优良,最易于新生儿消化吸收。母乳中还含有多种抗感染因子,如分泌型IgA;乳铁蛋白;溶菌酶及各种细胞成分,可明显减少婴儿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的发生,采用母乳喂养是最经济;简便;安全的 方法 ,同时通过喂奶的过程可增进母子感情,密切母婴关系,良好的感觉刺激使婴儿获得满足感和安全感,有利于婴儿的心理发育。而且应早吸吮;早接触;早开奶,乳汁的产生是泌乳激素和泌乳反射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要鼓励母亲让婴儿勤吸吮,哺乳时不要限定间隔时间和次数。婴儿哭闹;母亲感到奶胀;母亲认为孩子需要时均可喂哺,新生儿胃容量小,胃排空时间短,应按需喂哺,一般每天不少于8次。因各种原因母乳分泌不足时,每次应先喂母乳,将乳房吸空,不足部分用其他乳品替代和补充。合理的奶粉调配在保证婴儿营养摄入中至关重要,有统一规格的专用小勺,奶粉勺宜加入温开水30ml(水温约60℃),调配奶粉时一定要注意做好奶具的消毒。
3 保持呼吸道通畅
刚出生的婴儿嘴里常常会有一些粘液,而且常常伴有恶心的症状发生,那是因为在母体里或分娩时吸入羊水所至。所以应把新生儿头略偏向一侧,随时擦去新生儿吐出的粘液。新生儿食管下端括约肌发育不成熟或神经肌肉协调功能差可出现反流。而且新生儿的胃处于水平位,韧带松弛,易折叠,大脑皮层控制呕吐反射的能力又不完善,故易发生漾奶。此外,如喂养方法不当,如奶头过大,吞入气体时,婴儿往往也会发生溢乳。因此每次喂奶后,将婴儿抱起,头靠在母亲肩上,轻轻拍背,等吞入空气排出后再将新生儿放在床上,【俗称拍嗝】。
4 预防感染
新生儿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完善,皮肤薄,吞噬细胞少,抗体水平低,造成新生儿易患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而且局部感染易扩散。如脐炎;尿布疹;牙龈炎;皮肤小脓疱。处理不妥当,会导致败血症危及生命。为预防感染,每次接触婴儿前均应严格洗手,护理和操作也应注意无菌,指导妈妈每次喂奶前不但要洗手,还要用温水洗乳房,以免病从口入。
5 护 理
皮肤护理 保护皮肤,使皮肤清洁,经常洗澡,在脐带脱落前,不要把新生儿全身浸在水中洗,以免脐带被浸湿后污染,也可用防水脐贴来保护脐部,洗澡水不宜过热,一般在38℃-42℃。洗澡前准备好替换的衣物,可选用专用的婴儿皂和浴液,忌用刺激性肥皂。洗脸部时应用干净棉球清洗眼部和鼻腔,洗身体时应注意洗净皱褶处,尤其是颈部;腋下和大腿根部。
臀部清洁尤为重要,大便后用温水将臀部洗干净,要遵循从前向后的顺序即从会阴到肛门的顺序,以预防来自肛门的细菌污染会阴部引起感染。替换的衣物和尿布应选用质地柔软,吸水性强,透气性好的纯棉制品,化纤类织物对新生儿是不适宜的。给婴儿洗澡,动作要快;轻柔。洗后立即擦干,穿好衣服,以免受凉。洗澡时间不可安排在婴儿吃奶或要睡觉时,可在婴儿吃奶后1小时,婴儿觉醒时为宜。婴儿排便后及时清洗臀部,以免因尿便刺激而发生臀红和尿布疹。
脐部护理 脐部护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脐带未脱落之前,此时脐带残端是一个创面,脐带内血管尚未完全闭合,有时还会渗血容易发生脐炎并导致败血症。脐炎可表现为脐部周围皮肤红肿,脐部有渗出物,严重时新生儿可表现为精神弱;吃奶差,甚至发热等全身症状。因此这一阶段,脐部护理尤为重要。首先要保持脐部干燥,经常检查脐部是否有红肿,渗出。可用碘伏擦拭脐带残端和脐轮周围,保证脐部清洁干燥。如有结痂者,对结痂下有无渗出物或脓性分泌物更要关注和清洁处理。并且每天更换脐部保护带,如脐部保护带被新生儿尿液及粪便污染,应及时更换。脐带脱落之后,仍会有少量分泌物,每日用碘伏棉棒擦拭,保持脐部干燥;清洁即可。
眼部护理 新生儿要有专用的脸盆和毛巾给婴儿洗脸,洗脸时用干净的棉球沾水清洁眼部。应由内眦擦向外眦。有时新生儿两眼红肿,有黏液性或脓性分泌物,睁不开眼,临床上用小乐敦滴眼液效果较好。在做眼部护理前必须注意洗手。
口腔护理 口腔黏膜不宜擦洗,在新生儿的牙龈上常客看到白色的小圆点,一般高出牙龈,像小米粒一样习俗称它为“马牙”实际上它是角化的上皮细胞团,不用处理会自行脱落,但老人们常常用黑布去擦它,这样做往往损伤了新生儿娇嫩的口腔黏膜造成感染,重者可导致败血症,危及生命。我们要加强健康 教育 ,向年轻的父母讲清危害。在新生儿的口腔还经常可以看见白色斑点状或泡状膜样东西样子像奶块,但基底部潮红,不易擦去,在医学上叫“鹅口疮”多半是由于喂奶时不注意卫生,也可能是宝宝服用抗菌素造成的。鹅口疮会令会令宝宝感到很疼影响吃奶。
妈妈要注意卫生喂奶前要洗净双手,还要勤换内衣。
衣物及尿布的选择 新生儿的衣着应选纯棉制品,宜宽大质地柔软,不用纽扣,无接缝,清洁舒适即可。尿布的选择尤为重要。新生儿吃的都是液体食物经常会尿湿尿布,如更换不及时新生儿会出现臀红和尿布疹。它就是由于尿布更换不及时,大小便污染尿布后刺激皮肤而形成的。
当尿布不透气,尿布用洗衣粉洗后未漂净,残留较多碱性药物均可发生。开始仅为臀部,外阴部皮肤发红,严重者可使皮肤糜烂,溃疡。应选择柔软透气好的纯棉制品,颜色以浅色为主。新生儿皮肤角质层薄嫩,对一些重色或化纤类的衣物会产生过敏反应,还易受空气中的杂质等外界刺激,导致在脸部,前胸,后背等部位经常出现大小不等的红斑,如红斑较重时,临床上用百多邦脓泡膏效果较好,轻者无需处理会自行消退。
新生儿黄疸 由于新生儿胆红素的代谢特点,宝宝出生后2-3天皮肤会发黄,这就是新生儿黄疸,一般出生后7-10天会自然消退。吃母乳的宝宝黄疸持续时间可能会长一些,早产儿的黄疸比足月的要重一些,消退的会慢一些。如果黄疸出现的早,黄的厉害,排除病理性黄疸后,用茵栀黄口服液效果不错。
新生儿抚触 婴儿的抚触是指在科学指导下有技巧的对婴儿全身进行抚摸。婴儿有被爱的需求,新生儿的健康成长除了有喂养和睡眠这些生物性需求外,更有情感上的需求,需要有人对他讲话,经常给予肌肤上触摸和抚爱以满足肌肤饥渴。早期婴儿抚触密切了亲子交流,是孩子情商发育的最关键的要素,是早期教育的重要内容。
通过抚触让大量良好,温和,适度的刺激通过皮肤感受器传达到婴儿大脑,促进神经系统的发育有利于婴儿生长发育减弱应激反应,增强免疫应答,提高免疫力,增进亲子交流,亲子互动,减少哭闹改善睡眠。做抚触时婴儿应处在温暖舒适的环境中,清醒、半空腹、沐浴后为最佳时间。
抚触时应先洗手,用婴儿润肤油或爽身粉擦于手掌侧,边和孩子说话或放些轻柔的音乐边做抚触。手法要轻柔,逐渐增加力度。抚触按照头、胸、腹、四肢、背部、臀部的顺序进行,每个部位4-6次。每日1-2次,时间5-15分钟。抚触时应注意婴儿的反应,一旦孩子觉得足够了,或者哭闹不配合时需停止操作。
预防接种 ①卡介苗:新生儿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采用皮内注射法,如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接种者应于产后三个月内接种,超过三个月未接种应先做结核菌素试验,确诊未感染结合才可接种卡介苗。卡介苗接种后两到三天局部发红,2-3周形成红肿硬块,中间逐步软化形成小浓疱,破溃后留有疤痕,个别婴儿会有邻近淋巴结肿大、化脓、破溃可请医生帮助处理。②乙肝疫苗:生后第1天、1个月、6个月时应各注射重组乙肝病毒疫苗1次,第一次的乙肝疫苗大的越早,新生儿产生抗体也就越早。如母亲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或乙肝患者,婴儿出生后应立即肌注高价乙肝免疫球蛋白。
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应进行先天性遗传代谢病筛查;目前开展的有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的筛查(新生儿出生72小时-7天内吃足8次奶就可以采血了,如因特殊情况未及时采血者,最迟不超过20天);及听力筛查。
【摘 要】“新生儿期”是胎儿从母亲子宫内娩出到外界生活的适应期,由于这段时期新生儿的身体系统各个脏器功能的发育尚未成熟,易出现一些问题,因而新生儿护理是新生儿时期的主要工作内容,也是新生儿保健工作的重要部分,护理起来应需细心、科学、合理。
【关键词】新生儿护理;护理特点
新生儿是指自胎儿娩出脐带结扎至生后满28天[1]。近年来,我国的新生儿数量有所提高,但其死亡率及病死率却大幅度的降低。这一结果的出现是与护理意识和护理观念的转变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提高新生儿护理质量,才能获得良好的生长发育基础[2]。根据多年来对新生儿科工作的经验,有关新生儿的护理特点总结如下:
1 注意室温、体温及光线
新生儿是胎儿的继续,胎儿脱离母体以后就会独立生存,他所处的环境也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可以说新生儿对外界温差的变化有些不适应,因此出生后应立即将其全身轻轻擦干,用洁净温暖的棉毯包裹,适宜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5℃~28℃[3],盛夏要适当降温,而冬天则需要保暖,但均应注意通风时最好有取暖器在身旁。新生儿体温应保持在36~37℃,生后第一天每4小时测一次体温,体温稳定在℃左右时,可改为每6~12小时测一次[4]。若体温低于36℃或高于38℃时,应查找原因,进行处理。而室内的光线[5]不能太暗或太亮,有些家长认为新生儿感光较弱,害怕刺激眼睛,常常喜欢挂上厚重的窗帘,其实这是不宜的,应让宝宝在自然的室内光线里学会适应,而避免阳光直射眼部。
2 注意皮肤护理
新生儿皮肤娇嫩,容易损伤,因而接触动作要轻柔,衣着要宽松,质地要柔软,不宜钉扣子或用别针。要用温水擦洗皮肤皱折处,每次大小便后清洗,并用毛巾擦干。新生儿洗澡时不需要肥皂。肥皂是一种脱脂剂,而婴儿的皮肤很娇嫩。他需要保留所有的天然油脂,所以6个星期前只用水洗。你也许想要试试一种特别的液体肥皂,这种肥皂只需加到洗澡水里就行,无须冲洗。一定要用沾有肥皂的手指好好地擦洗过所有的褶皱,然后再冲洗干净。将皮肤彻底揩干,潮湿的褶皱部分非常容易导致发炎[6]。
3 注意脐带护理
婴儿一出生脐带就会被夹住并立刻剪断,只留下5-8厘米的根部。过几天,脐带就干枯了,然后它会脱落。在新脐带未脱落时,每天用75%乙醇溶液擦洗脐部一次,然后用消毒纱布盖上,洗澡后必须保持脐部干燥清洁。脐部有粘液或脓性分泌物,带有恶臭味,脐窝周围皮肤发红时,称之为新生儿脐炎。由于脐炎可引起腹壁蜂窝组织炎、腹膜炎、败血症、肝脓肿等严重疾病,所以,预防脐部发炎显得更为重要。如已经发炎时,应及时用双氧水清洗脐部,再用75%酒精消毒处理(也可使用“聚乙烯醇醚络碘溶液”进行脐部的处理,避免酒精带来的皮肤刺激),并给予适当的抗生素治疗[7]。
4 注意喂养
目前,居多研究表明出生后母乳喂养越早越好,一般为出生后半小时左右。然而刚出生完毕的产妇来说,其母乳量可能不能满足婴儿的应用需求,为此可以在初期对婴儿进行适当剂量的糖水喂养。也要尽量让新生儿吮吸乳头,以促进乳汁分泌,并增进母婴的感情。同时,对婴儿的母乳喂养基本上来说不需要定时定量,以婴儿的实际需求为主,每次喂养并不是越多越好,应适当而增加喂养频率为宜。人工喂养时奶嘴洞大小应适中并注意温度,奶嘴喂奶时尽量不要让婴儿吸进空气,以免吐奶,而喂完之后可轻拍宝宝背部,以免积气。此外要对奶瓶、奶嘴严格煮沸消毒。
5 正确看待特殊生理现象
如所谓的新生儿“马牙”、女婴出生后数天内阴道有粘液或血性分泌物,红尿、乳房肿大、红斑、色素斑以及生理性黄疸(出生后2-3天出现)等,这些现象过几天后就会自然消失,不必特殊处理。如果时间较长或出现 其它 不良症状时,则应去医院检查[2]。
6 注意预防感染
护理新生儿时,要注意卫生,在每次护理前均应洗手,以防手上沾污的细菌带到新生儿细嫩的皮肤上面发生感染,如护理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带菌者则不能接触新生儿,以防新生儿受染。如新生儿发生传染病时,必须严格隔离治疗,接触者隔离观察。对新生儿居住的室内进行及时的通风和换气,确保室内空气新鲜。并且尽量避免流动性人员对婴儿进行密集的探视,以减少新生儿受感染的机会[8]。
总而言之,每一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出生后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可见新生儿护理是极其重要的。相关的护理人员在进行新生儿护理之前,应对有关新生儿护理的基本常识进行掌握,避免任何唯心的护理意识和护理活动。新生儿出生不久,不能马上适应外部的环境,而且,其生理功能和体质都比较薄弱,因此,新生儿护理是新生儿时期的主要工作内容,也是新生儿保健工作的重要部分,提高新生儿的护理水平,就等于给新生儿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护理起来应需细心、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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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做到: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也是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之一。职权一章的内容全面体现了这个宗旨。如人民警察通过依法行使治安管理权,可以为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而人民警察依法进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所以,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同时,人民警察只有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真正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奠定了思想基础。人民警察只有体现这一宗旨,才能增强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徐康国 摘要: 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 摘要:数警察人员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如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弄权渎职,违反程序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预防制度 体系、严肃行政执法行为和推行透明政府建设等多种途径来预防和避免警 察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 关键词:警察权力 滥用 预防 Abstract: Abstract:Although the phenomenon which about the abusing of police power just only occur and exist in few police authorities and someone , the harm and consequences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for example, non-statutory body overstepping authority, ignore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o exercise power, bill frist malfeasance, exercise of power against procedures, ignoring human rights, abuse of discretion, and so on. Therefore, we must find a variety of ways to avoid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 , such as strengthening prevent and ideological carrying and moral construction , improv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 out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building. , enforcing and implementing transparent Keywords: Police power Abuse 1 defend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来自于 人民,反过来必须服务于人民。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 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其基本内涵。 一、中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 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 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权力。不同 警种,由于各自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 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权力。即使在 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内容的法定性 人民警察权力的内容是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各级警察机 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在法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 (1)人民警察的任何权 力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 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 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责任。 (2)未经法律许可,任何警 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 (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三)权责的统一性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力;职 2 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 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 过程。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权力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 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 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警察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其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不 仅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还与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一方面,权力 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扩张超越一定的界限,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这导致 极少数民警无视法定要件,凭经验和感情办事,只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 忽视人权保障职能,野蛮执法,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有的民警在行使权力 时,程序意识缺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 执法中随意性很大;还有的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等等。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 警察的任何权力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 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 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 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权力范围行事,滥用管辖 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 用警察权力;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权力,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 动。 3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权力的行使都 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 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 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 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3.消极不作为, 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 消极不作为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 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 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 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 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权力,搞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 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 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 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鱼肉百姓”。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违反程序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 、 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 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权力时,视 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 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 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 5.注重行使权力, 5.注重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注重行使权力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权力过程中, 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 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 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 4 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 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 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 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 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 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 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 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 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 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二)警察权力滥用现象的危害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一旦权 力被滥用,就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人民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的根基。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由于从警察权力的授予到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因 此,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经严格依法办 事。只要不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论是超越法定范围用权,擅自转让和放弃 法定权力,消极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警察权力。这种滥用权力现象的最终 恶果,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失落,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以人为本”观念的缺失,在行使权力 和执法办案活动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惩罚职能,而忽视了服务和维权职能, 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重惩罚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 权力轻义务”的误区和泥潭,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恶性膨胀,没有切实将 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凭主观臆断干工作,凭个人好恶用权力,对群众的 正当权益和要求熟视无睹,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漠不关心,甚至 5 随意剥夺和限制,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 警械以及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 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 国家的声誉,甚至危及了社会稳定。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 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极易导致腐败,警察权力的滥用也不例外。比如, 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徇 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 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罚处置权,必然导致执 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是执法犯法。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滥用,不仅 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而且还可能导致既害人又害己的严重后果。 三、导致警察权力滥用的主客观因素之所以发生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少数警察机关和 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 新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 (一)权力的固有属性是导致权力滥用产生的潜在原因 一方面,权力通常表现为掌权者对受权者的强行支配和控制,掌权者 和受权者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这就决定了权力自我扩张的本性。另一 方面,权力具有可交换的特性,这使权力滥用的产生成为可能。权力可看 做一种资源,如果沦为掌权者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商品”和工具, 那么这种“权钱交易”的权力滥用行为自然而然产生了。 (二)权力思想错位 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弱 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 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 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 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 6 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 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 (三)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我国目前警察组织往往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法律,即当前警察 接纳法律知识的范围往往以其日常维持治安的职责范围为限,大多数警察 倾向于掌握和操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他们认为具有较 强“实用性”的法律,而对于宪法、民法等却极不熟悉。这样在执法时他 们就只会联系他们所熟悉的那些法律,而忽略其他法律,从而有可能导致 警察权力的滥用。 另一方面,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 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 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 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 无大碍。正是这些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使得少数人民警察 无视法律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滥用权力,导 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 (四)基本道德观念失范 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 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个别警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 去损害人民,甚至国家的利益。 (五)权力监督不力,权力主体缺乏限制 警察机关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权且其具有高度集权的特征,而 对于警察权力却缺乏足够的制约与监督。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措 施不尽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中 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 “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滥用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 可钻之空。在我国转型时期,制度尚不太完善的前提下,权力越大,使用 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越多。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 “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 7 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也验证了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 克的精辟论述: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 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 ——它是不可抵抗的’ 四、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 权力滥用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权力缺少制约和监督会导致权力滥用, 权力滥用反过来侵蚀权力,这种恶性循环导致权力滥用愈演愈烈。 警察 权力滥用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人员身上, 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若是任由这些问题发展蔓延,最终结果必然 是要诋毁广大警察用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所赢得的成绩和荣誉,降低党和国 家的威信,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声誉和警察队伍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 了警民关系,腐蚀和消解了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动摇了警务工作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群众基础,进而影响和制约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 久安的进程。古人云:先其未然为之防,发而止之为之救,行而责之为之 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由此可见,对滥用权力的行为,预防是上 策,其次才是采取扑救措施,扑救不了的只能引以为戒。 (一)培育警察正确的法律信仰,增强其以人为本的理念 克服有碍法律实施的警察职业文化中的不良因素,关键在于纠正警察 职业群体中对法律的断章取义甚至钻营取巧的实用主义态度,其治本之策 就是培育警察的法律信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 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树立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 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各级警察机关也要有 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教育,如集中培训、法制讲 座、法治知识竞赛、以案释法等等,真正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理念是行 动的先导,在新世纪、新阶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和执法 主体,只有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 体轻程序、法律虚无主义、人治思想等传统权欲观和传统执法理念中不合 时宜的成分,才能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执法理 8 念。为此,各级警察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法律理念教育工 作,千方百计地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 权力观,坚决抵制和反对“尚权废法”和“用权扰民”等不良行为,努力 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自觉性,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忧为民所解,事为民所办”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明确“为谁 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在头脑里面打牢“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根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多些爱心,少点私心,多份责任 心。正确的法律信仰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能高效地指导实践活动,筑起遏制 权力滥用的长城。 (二)净化整个警察队伍的思想作风 第一,必须对掌权者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不断增强其自觉抵御各 种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权力是一定社会上 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的手里体现着国家的本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必须加强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使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排非分之想,常 修为官之德。 ” 第二,必须充分掌握基层民警的思想状况和心理情绪,有针对性地做 好政策、形势教育,让基层民警能把握准政治方向,并对其进行思想道德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对于法制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只是一 种“软约束” ,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和不 可替代的。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 低下,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一纸空文。 (三)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要想使预防权力滥用的艰巨任务不受人的主观随意性干扰,最有效的 方式就是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警察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很 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如果不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 监督,容易造成滥用权力,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很容易 受到侵害。所以,必须牢固树立制约监督权力的观念,加强警察法治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权责明晰、内外统一的制约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明确、 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警察行政立法到行使权力等环节 9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只有这样,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谈。一方面,通 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权力的界限和范围,调整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 系,保证权力自我约束机制的顺畅。在划分上级和下级权力的界限时,要 尊重下级的利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下放权力,免得出现“巧 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权力监督制 度。权力监督制度是最传统的制约性预防制度,只有实行监督,掌权者才 不敢松懈。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直接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模 式,但可以成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依靠法律赋予其独立的监督审查权 力、足够的活动资金,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现有的监督资源都纳入监督范 围内,重点监督权力滥用高发领域。此外,公民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监督,必须唤醒公民自觉、主动的权利意识,拓宽公民的监督渠道和监督 范围,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得公民监督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转变执法理念,立志服务人民 人民警察肩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刑事执法职能,而且每一项工 作和权力的行使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换而言之,人民警察 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执法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和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服务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警 察工作的本质,把握警察工作的规律,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 警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建设来抓,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 寓用权于服务,并将各项管理活动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不摆架子, 不抖威风,甘当警察事业的“孺子牛”,甘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只 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服务公民的目的, 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 (五)推行透明政府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建立公开、政务透明的政府是预防权力滥用 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行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工 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创建多 方式、多渠道的政务公开平台,及时便捷地把政府决策程序、服务方式、 办事途径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10 和服务水平。一方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密以 外,凡是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 部门的所有档案资料,不仅要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新闻媒体和公众也 有权要求查看。尽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 另一方面,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电子政府体系,扩大政府网 络的互通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几率。 (六)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 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更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因为,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违背人民群众意志、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的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 群众的残忍。只有坚决对其打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 能真正巩固人民群众的执政地位,才能真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真正 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各种权力属于强制性规范, 既可以依法行使,又必须依法行使,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放弃,更不能滥用, 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和渎职。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严肃行政执法,就能够最 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 得超越法律、不能违背公正。要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必须从程序 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 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当前发生的一些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与一些 执法环节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有关,因此要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 要求、内容、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对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细则的规 定,让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中有规可循,严格按照程序操 作,从而有效地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对反腐倡廉、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新型社 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世纪,我们坚信,随着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的完善,特别是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 提高,警察权力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正常行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 利益会受到应有的保护。 11 参考文献 [1]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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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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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胡适《我的母亲》初中语文教材中有
[编辑本段]胡适生平年表一八九一年 一岁 十二月十七日 生于上海大东门外。一八九二年 二岁 二月底 随母冯顺弟移居浦东。一八九三年 三岁 二月 随母去台湾其父胡传任所,先住台南,后迁台东。一八九四年 四岁 在台东由胡传教认方块汉字。一八九五年 五岁 二月 因中日战争爆发,随母离台湾回上海。三月 去祖籍安徽绩溪上庄,进家塾读书。八月 胡传(铁花)病死于厦门。一八九六年 六岁 在家塾读书。一八九七年 七岁 在家塾读书。一八九八年 八岁 在家塾读书。一八九九年 九岁 在家塾读书。 开始接触中国古典小说。一九零零年 十岁 在家塾读书。一九零一年 十一岁 在家塾读书。《资治通鉴》中引述范缜《神灭论》片断,对其影响极深。一九零二年 十二岁 在家塾读书。一九零三年 十三岁 在家塾读书。开始学“反切”。一九零四年 十四岁 一月 与江冬秀订婚。二月 从三兄洪□到上海,进梅溪学堂。是年 读梁启超的《新民说》和邹容的《革命军》。一九零五年 十五岁 春 澳进澄衷学堂,在那读了严复译的《天演论》和《群己权界论》等书。一九零六年 十六岁 暑间 考取中国公学。是年 加入“竞业学会”,并在《竞业旬报》上发表小说、诗歌与文章。 一九零七年 十七岁仍在中国公学读书。五月至七月 因脚病回绩溪疗养。一九零八年 十八岁 七月 主编《竞业旬报》。九月 转入中国新公学,兼任英文教员。一九零九年 十九岁 十月 新公学解散,因失学失业,在上海过放荡生活。一九一零年 二十岁 春在华童公学教国文。五月 同二哥绍之去北京温习功课。七月 考取清华庚子赔款留学美国官费生,因用“胡适”的名字报考,此后就正式叫胡适。八月 十六日,从上海坐船去美国。九月 入康乃尔大学,选读农科。一九一一年 二十一岁 仍在康乃尔大学农学院学习。七月 被举为赔款学生会中文书记。一九一二年 二十二岁 九月转入文学院,修哲学、经济、文学。十一月 发起组织“政治研究会”。十二月 代表康乃尔大学大同会,到费城参加世界大同总会,被推为宪法部干事。一九一三年 二十三岁 仍在康乃尔大学文学院学习。五月 被举为世界学生会会长。一九一四年 二十四岁 四月 被委为康乃尔大学学生学生会哲学群学部部长。六月 十七日,行毕业式,得学士学位。九月 被举为《学生英文月报》主笔之一,负责国内新闻。一九一五年 二十五岁 一月 九日,康乃尔世界学生会举行十周年纪念祝典,以干事长身份作“世界会之目的”的演说。九月 进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系主任为杜威。一九一六年 二十六岁 仍在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学习。自二月起,与陈独秀、朱经农、梅光迪、任鸿、杨杏佛等讨论文革命问题,并作白话诗。一九一七年 二十七岁 一月二十七日,在费城演讲“美国如何能协助中国之发展”。五月 二十二日,通过哲学博士学位的最后考试。六月起程返国,七月十日到达上海。八月 任北京大学教授。十二月 回安徽绩溪与江冬秀结婚。是年 参加《新青年》的编辑工作。一九一八年 二十八岁 仍在北大任教。三月 任选为北大英文部教授会主任。十一月 二十三日,去天津与梁启超见面。是日,母冯顺弟病死。一九一九年 二十九岁 仍在北大任教一月 被聘为《新潮》[font color=#FF0000]杂志[/font]顾问。二月 参加《新教育》编辑部工作。又被选为国语统一筹备会会员。五月一日,在上海迎接杜威来华讲学。不久,与蒋梦麟去拜会孙中山,谈“知难行易”学说。六月 接办《每周评论》,挑起“问题与主义”的论战。十月十二日,参加教育部及北京大学等在中山公园为杜威六十岁生日举办的祝寿活动。是月,陪同杜威去山西讲学。十一月 代理北大教务长(因马寅初教务长患眼疾请假)。〔著〕《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 (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九一九年;一九二九年重排收在商 务印书馆的“万有文库”,改称《中国古代哲学史》。此重排本在一九五八年由台湾商务印 书馆印单行。)《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中 (中古哲学史前七章)(北平,北大出版部,一九一九年; 此本未续完。其中第七章“王充”曾在杂志上发表,后来收在黄晖的《论衡校释》作为附录 之一。) 〔译〕《短篇小说》第一集 (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一九年)一九二Ο年 三十岁 仍在北大任教。四月 在国语讲习所讲“国语文学史”。五月 和蒋梦麟联名发表“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年底与《新青年》脱离关系。〔著〕《尝试集》 (北平,北大出版部,一九二Ο年;一九二Ο年的第二版略有增删,一九二二年的第 四版增删很多。)一九二一年 三十一岁 春 养病在家七月 斑梦旦邀其去上海暂住,拟请他担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未允,转荐王云五。下半年 除在大任务外,去国语讲习所讲了八周“国语文学史”。〔著〕《胡适文存》一集 (北平,北大出版部,一九二一年;《胡适文存》一、二、三集与 《胡适论学近著》第一集,曾由台北远东图书公司重排印作《胡适文存》四部合集,一九五 三年二月□版。这合集的四部每部都经胡先生自己删省若干篇。)一九二二年 三十二岁 仍在北大任教。二月 十八日,被推为中教育改进社筹划全国教育经费委员会赔款部部员。三月二十三日,去天津南开大学讲学,为时三周。四月二十五日,当选为北大教务长及英文学系主任。五月七日,由他主撰的《努力周报》第一期出版。十四日,与蔡元培、王宠惠等联名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好人政治”。七月 在济南讲“再论中学的国文教学”。八月 出席“国语统一筹备会”第四届年会。九月 《努力周报》增刊--《读书杂志》出版。月底,出席国民政府教育召开的学制会议,为起草宣言者之一。十月 鞍济南出席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著〕《章实齐先生年谱》 (姚名达订补)(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九二二年)一九二三年 三十三岁一月 向北大请假一年,到杭州烟霞洞养病。四月二十一日京,月底抵杭。四月 得鲁案委员会授予的三等嘉禾章。十月 到上海商科大学讲“哲学与人生”。是月,又去南京东南大学讲“书院制史略”,月底回北京。是年 任《国学季刊》编辑委员主任。一九二四年 三十四岁 仍在北大任教。六月 筹备《现代评论》。八月 与丁文江同在北戴河避暑。十月 推荐王国维为清华学校研究院院长。十一月五日,致书王正廷,对冯军包围清宫、逐去清帝,提出抗议。十二月 十三日,《现代评论》第一期出版。〔著〕《胡适文存》 二集(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二四年)一九二五年 三十五岁 仍在北大任教二月 参加段祺瑞政府召开的善后会议。三月 应聘为“中英庚款顾问委员会”中国会员。五月 被选为中华图书馆协会董事兼财政委员会委员、索引委员会书记。十月 到上海治病。在此期问,至政治大学及中国公学讲中国哲学,并与郑振铎、高梦旦同游南京。十一月 被推举为北平图书馆委员会书记。一九二六年 三十六岁二月至七月中旬 参加“中英庚款顾问委员会”的“中国访问团”,从上海到汉口、南京、杭州、北平、天津、哈尔滨等地访问。七月下旬至十二月中旬 经西伯利亚到英国,参加“中英庚款”全体委员会议,中间去了一下法国。十二月 三十一日,坐轮船去美国。一九二七年 三十七岁一月至四月中旬 在美国纽约、费城地游历并演讲。四月 十二日,由西雅图上船回国。 二十四日,到日本横滨,暂住二十三天,游历了京都、奈良、大阪等处。五月底 回上海,与徐志摩等创办新月书店。六月 被选为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董事。七月至十二月 在上海写作与讲学。是年 按被选为中华图书馆协会董事。任新月书店董事会董事长及编辑委员会委员。〔著〕《戴东原的哲学》 (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二七年) 〔编〕《词选》 (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九二七年)一九二八年 三十八岁 二月 受上海东吴大学及光华大学之聘,作哲学讲座。三月 受聘为上海中国公学校长。四月 与高梦旦等同游卢山。三十日,就任上海中国公学校长,自兼文理学院院长。五月 鞍南京出席全国教育会议。〔著〕《白话文学史》上卷(上海,新月书店,一九二八年) 〔著〕《卢山游记》(上海,新月书店,一九二八年)一九二九年 三十九岁 仍任中国公学校长兼文理学院院长一月 鞍杭州出席中华教育基金董事会第三次常委会,辞去董事。六月 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在天津举行第五次年会,复选其为董事。九月 鞍州参观“西湖博览会”。〔著〕《人权论集》(与梁实秋等合著)(上海,新月书店,一九二九年)一九三Ο年 四十岁 上半年 仍任中国公学校长兼文理理学院院长。四月十日在《我们走那条路》中提出:“要铲除打倒的是贫穷、疾病、愚昧、贪污、扰乱五大仇敌”。七月到南京出席中华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第六次年会,会上被聘为编译委员会委员长。八月 鞍青岛小住。九月 去北平,曾在北平大学演讲。十一月 月初回上上海。二十八日,全家搬至北平。〔著〕《胡适文存》 三集(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三Ο年)《胡适文选》 (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三Ο年)《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前九章(油印本) (吴淞,中国公学,一九三Ο年;台北,胡适纪念馆,一九七一年 印手稿本;此本未续完。其中“秦汉之间的思想”一章的两 个部分后来收在文存里,题作“读吕氏春秋”及“陆贾新语考”。其中“淮南王书” 的一章后来单行,即题作《淮南王书》。) 〔编〕《神会和尚遗集》(校编)(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三Ο年)一九三一年 四十一岁 一月九日,赴上海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第五次常会。会后回北平任北大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四月二十四日,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三十六次执行财政联席会议,通过北大与中基会合作研究特款办法。八月 应丁文江之邀,到秦岛小住。十一月 写信给宋子文,主张依据日本政府提出的五项原则与日本交涉东三省的善后问题。是年 任太平洋学会在华会议的主席。〔编〕《中国文学史选例》 卷一(北,北大出版部,一九三一年) 〔著〕《淮南王书》(上海,新月书店,一九三一年)一九三二年 四十二岁 仍任北大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一月到上海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第六次常会。五月与蒋廷黻、丁文江、傅斯年等合办的《独立评论》出版。七月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八次年会。十二月 去武汉大学讲学,并与蒋介石先生第一次见面。是年 德国普鲁士科学院选其为通讯委员。〔著〕《中国中古思想史的提要》 (十二讲)(北平,北大出版部,一九三二年)一九三三年 四十三岁 仍任北大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一月 到上海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会第七次常会。三月 三日,与丁文江、翁文灏密电蒋介石先生:“热河危急…… 非公即日飞来挽教,政府将无以自解于天下”。十三日,与丁文江、翁文灏同去保定谒蒋。十九日,又找何应钦、于学忠,策动中日停战谈判。六月十八日,在上海起程赴美国。七月 在芝加哥演讲“中国文化的趋势”。是月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九次年会聘他为国立北平图书馆委员会委员长。八月至九月 在加拿大的班府出席太平洋学会第五次大会,并到加沙大学演讲。十月初 乘船回国。〔著〕《四十自述》(第一册)(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三三年)〔译〕《短篇小说》 第二集(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 四十四岁 仍任北大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二月 鞍南京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九次董事常会。五月 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会第十次董事年会十一月 去南京出席考铨会议。一九三五年 四十五岁 仍任北大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一月五日,在香港接受香港大学法学名誉博士学位。九日,到广州。十一日起,在梧州。南宁、柳州、桂林、阳朔等地演讲、游览。二十五日,到香港,旋回北平。四月十九日,在上海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十一次董事年会。七月初 到平绥路去旅行。九月 七日,被选为国民政府中央研院第一届评议会评议员。十月 二十六日,在上海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九次常会。〔著〕《胡适论学近著》 第一集(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九三五年;后删省为《胡适文存》 第四集,台北,远东,一九五三年) 〔著〕《南游杂忆》(良友图书公司,一九三五年) 〔编〕《中国新文学大系》 第一集:建设理论集(良友图书公司,一九三五年) 一九三六年 四十六岁 上半年 仍任北大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七月七日,到上海。十四日,启程赴美,出席太平洋国际学会大会。八月室十月 在美国和加拿大大各地演讲。十一月初 在旧金山启程回国。一九三七年 四十七岁 上半年仍任北大文学院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七月八日,离北平。十一日,到卢山,得到蒋介石先生的接见,随后参加卢山谈话会。二十八日,返南京。三十一日,蒋介石先生邀其同张伯苓、梅贻琦等吃午饭。八月十三日,被聘为国民政府“国防参政会”参议员。九月至十二月去美国作非式的外交工作,见过罗斯福,并在旧金山 哥伦比亚电台发表“中国在目的危机中对美国的期望”。一九三八年 四十八岁 一月至五月 在美国及加拿大游历及演讲。六月 被选为国民政府“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六月至七月 继续在美国及君拿大游历及演讲。八月 转游法国、瑞士和普鲁士。九月 十七日,国民政府任命其为驻美全权大使。十月 三日,由欧返抵纽约。五日,赴华盛顿就任。三十一日,作“题在自己的照片上,送给陈光甫”的诗:“做了过河卒子,只能拼向前”。一九三九年 四十九岁 仍任驻美大使。〔著〕《藏晖室札记》(上海,亚东图书馆,一九三九年) (一九四七年由商务重排出版,改称《胡适留学日记》)一九四Ο年 五十岁 仍任驻美大使。三月五日,当选为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院长候选人。一九四一年 五十一岁 仍任驻美大使。一九四二年 五十二岁 一月至八月 仍任驻美大使。九月八日,辞去驻美大使职务,移居纽约,从事学术研究。一九四三年 五十三岁 一月应聘为美国国会图书馆东方部名誉顾问。一九四四年 五十四岁 九月 应哈佛大学之聘,前往讲学。一九四五年 五十五岁 四月二十五日,出任国民政府代表团表之一,在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制宪会议。九月被国民政府任命为北平大学校长,在回国前暂由付斯年代职。十一月 以国民政府代表团首席代表的身份,在伦敦出席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会议,制订该组织的宪章。一九四六年 五十六岁 六月一日,由美国动身回国。七月五日,抵上海。经南京时稍作逗留。月底,到北平。九月 十一日,飞抵南京。十五日,出席国民政府的“制宪国民大会”。十二月 二十三日,出任国民大会“宪草决议案”整理小组成员。一九四七年 五十七岁 仍任北大校长春国民政府拟委他为考试院长及国府委员,未接受,说:“不入政府,则更能为政府助力”。十二月 主编《申报·文史》周刊。一九四八年 五十八岁 仍任北大校长三月二十五日,在南京出席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当选为第一届的人文组院士。四月四日,“国民大会”主席团成员。九月被选为北平研究院学术会议会员。〔著〕《胡适的时论》 一集(六艺书局,一九四八年)一九四九年 五十九岁 一月十四日,赴上海。三月下旬 在台湾住了七天,又回上海。四月 六日,在上海坐船前往美国。十一月 二十日,《自由中国》创刊号在台北出版,推其作“发行人”。〔著〕《水经注版本四十种展览目录》 (北大五大周年纪念)(北平,北大出版部,一九四九年) 〔著〕《我们必须选择我们的方向》 (台北,自由中国社,一九四九年)(即《胡适时论》一集的增改本) 〔著〕《齐白石年谱》 (与黎锦熙、邓广铭合著)(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九四九年)一九五Ο年 六十岁 三月初 到华盛顿出席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会议,被推为该会干事长。五月十四日,普林斯敦大学聘他担任葛思德东方图书馆馆长,为期两年。九月 就任葛思德东方图书馆馆长。一九五一年 六十一岁 仍任葛思德田方图书馆馆长。〔编〕《台湾纪录两种》 (与罗尔纲合校编)(台湾省文献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即胡铁花先生的遗著《台湾日记》及《台湾禀启存稿》,由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印作 台湾文献丛刊第七十一种。)一九五二年 六十二岁 二月 联合国文教组织聘其为“世界人类科学文化编辑委员会”委员。 夏普林斯敦大学聘约期满,仍任荣誉主持人。十一月下旬至年底在台湾作演说和讲学。一九五三年 六十三岁 一月离台经日本返美。一九五四年 六十四岁 二月至三月 到台湾参加“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担任“临时主席”,向蒋介石递送总统当选证书。四月五日,离台赴美。一九五五年 六十五岁 在美国各地讲学。一九五七年 六十七岁 九月二十六日,以所谓“中国代表团代表”身份出席联合国大会,发表反动演说。十一月 任“中央研究院院长”。一九五八年 六十八岁 四月,离美抵台北。九月五日,在华盛顿主持“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二十九次年会”。一九五九年 六十九岁二月一日,任所谓“国家长期发展科学委员会”主席。七月 出席夏威夷大学主办的第三次东西方哲学会议,接受夏威夷大学人文博学位。九月 在华盛顿主持“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第三十次年会。十一月 一日,主持“国家长期发展科学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及第三届评议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六Ο年 七十岁 仍任“中央研究院院长”。〔著〕《丁文江的传记》 (南港中央研究院,一九六Ο年;台北,启明,民国四十九缩印本)十一月〔编〕《乾隆甲戌重评石头记》 (影印)(台北,自印本,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二年 七十二岁 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主持“中央研究院第五次会议”。下午六时半,在“欢迎新院士酒会”结束时,因心脏病猝发而死亡
核心观点:人生的意义不在于何以有生,而在于自己怎样生活。你若情愿把这六尺之躯葬送在白昼做梦之上,那就是你这一生的意义。你若发愤振作起来,决心去寻求生命的意义,去创造自己的生命的意义,那么,你活一日便有一日的意义,做一事便添一事的意义,生命无穷,生命的意义也无穷了。 前段时间热播的《我的前半生》中的罗子君,从刚开始以为的自己的意义是老公赋予的,孩子赋予的,到最后的转变,人生的意义是自己赋予自己的,从刚开始的不知道自己活着的意义,到后面清晰地重新认识自己,改变自己,变成了以为人到40还活得依然自由的独立女性。所以,不要把时间消耗在想着自己的意义,要真正去行动,证明自己的意义在哪里,奋发前进,不断争取自己的意义。《一个问题》 问题:小山,你是学哲学的人。像我这样养老婆,喂小孩子,就算做了一世的人吗? 故事经过:胡适与子平在公园相见,子平的苍老与失落让胡适差点没认出来。第二天,子平主动去找胡适聊天,向胡适寻问人生的意义。子平的上半生有几次转折让他陷入困境,在没有准备的状态下被迫娶妻生子,这是其一,虽然到了结婚的年龄,妻子也有学识和教养,但是子平从经济上是没有准备好的,而且对未来也没有明确的规划;陈老的中风以及女学堂校长的换届,使得子平瞬间缺少了经济援助,只能独立去社会寻找其他关系;市局动荡,物价上涨,工资难以维持家庭开支。这些都使得子平被生活所困,不仅没有时间写作,连追求进步的心都没有了,也不敢去奢求,终日想着人生的意义何在! 《人生有何意义》 胡适的回答:与其终日冥思人生有何意义,不如试用此生做点有意义的事····· 《人生问题》 人生,是人在戏台上唱戏,演戏,全在于我们如何用两手与脑部。人生意义就在我们怎样看人生。人生逃不过社会问题,比如一杯茶,包括多少人的贡献,虽然看不见,从种茶、挑选、用自来水等,可以看出社会的意义。人生的意义,一方面也体现,给予了社会多少意义。 《哲学人生》 现在一般的人抱食终日,无所用心,思想差不多是社会的奢侈品。他们看人生的种种事实,和乡下人到城里看见五光十色的电灯一样,只看到事实的表面,而不了解事实的意义。未经考察过的生活,是不值得活的。你们走你们的路,我走我的路吧。若欲过理性生活,必得将从前积累的知识,一件一件用怀疑的态度去评估它们的价值,重新建设一个理性的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