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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外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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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外文参考文献

貌似不是安乐死的例子。钩吻致死量为中毒症状为:神经肌肉麻痹、复视、消化道灼痛、呕吐、腹泻、腹涨或便秘、心跳先快后慢、呼吸困难、虚脱等。鹤顶红三氧化二砷的一种天然矿物致死剂量克箭毒木是世界上木本植物中最毒的一种树。我国见于云南的西双版纳、广西南部、广东西部和海南省等地。箭毒木的乳汁中含有弩箭子甙、见血封喉甙、铃兰毒甙、铃兰毒醇甙、伊夫草甙、马来欧甙等多种有毒物质。当这些毒汁由伤口进入人体时,就会引起肌肉松弛、血液凝固、心脏跳动减缓,最后导致心跳停止而死亡。人们如果不小心吃了它,心脏也会,以致停止跳动。如果乳汁溅至眼里,眼睛马上也会失明。人和动物若被涂有毒汁的利器刺伤即死,故叫"见血封喉"。当地人用这种毒汁涂在箭头上,或把箭头插于树干上,取之射兽,兽中箭三步之内立即死亡,但兽肉仍可食用。白色曼佗罗宋人周去非《岭外代答》:“广西曼佗罗花,遍生原野,大叶百花,结实如茄子,而遍生山刺,乃药人草也。盗贼采干而末之,以置饮食,使人醉闷,则挈箧而趋。”曼佗罗的叶、花、果、茎均可入药,含东莨菪碱、莨菪碱及少许阿托品等生物碱,其中以花的含量最高,约。南宋窦材《扁鹊心书》记“睡圣散”一方:“人难忍艾火灸痛,服此即昏不知痛,亦不伤人,山茄花、火麻花共为末,每服三钱,小儿只一钱,一服后即昏睡。”曼佗罗花全株有毒,以果实以及种子毒性最大,干叶的毒性则比鲜叶小,其叶、花、籽果、茎均可入药,含东莨菪碱、莨菪碱及少许阿托品等生物碱,其中以花的含量最高,约。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章 绪论第一节 护理学的发展史一、护理学的各个历史阶段二、我国护理学的发展概况第二节 护理学的性质、任务与实践范畴一、护理学的性质二、护理学的任务三、护理学的实践范畴第三节 护理学的基本概念一、人二、环境三、健康四、护理第四节 护理工作方式一、个案护理二、功能制护理三、小组性护理四、责任制护理五、系统化整体护理第五节 21世纪中国护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一、护理工作国际化二、护理工作市场化三、护理人员高学历化四、护理工作社会化五、护理工作法制化六、中国护理特色化第2章 护士的素质及其行为规范第一节 护士的素质一、护士素质的含义二、护士素质的基本内容第二节 护士的行为规范一、护士的语言行为二、护士的非语言行为三、护士的仪容仪表四、护士礼仪第3章 护理学理论及相关理论第一节 护理学相关理论一、一般系统论二、人的基本需要层次理论三、应激与适应理论四、成长与发展理论五、角色理论第二节 护理学理论一、奥瑞姆的自护理论二、纽曼健康系统模式三、罗伊适应模式四、佩普劳的人际关系模式第4章 整体护理与护理程序第一节 整体护理一、概述二、整体护理的实践特征第二节 护理程序一、护理程序的概念及特征二、护理程序的步骤三、护理病历的书写要求四、评判性思维与护理程序附表4—1155项护理诊断一览表附表4—2护理诊断内容举例第5章 护理工作与法第一节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一、护理立法的历史现状二、护理中法的功能三、护士的执业资格四、护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护理工作中差错事故的预防及处理一、医疗事故二、护理差错第6章 卫生保健服务体系第一节 我国卫生保健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与功能一、组织结构及其功能二、我国城乡卫生保健体系第二节 医院一、医院的概念和功能二、医院的特征三、医院的类型四、医院的分级五、医院的组织结构六、医院业务科室的设置和护理工第7章 患者入院和出院的护理第一节 患者入院的护理一、入院程序二、患者进入病区后的初步护理三、住院患者的身心需要第二节 患者出院的护理一、患者出院前的护理二、患者出院当日的护理三、患者出院后的护理四、出院患者的身心需要第三节 患者床单位的准备一、患者病床单位与设备二、铺床法三、卧床患者床单位的整理与更换第四节 运送患者法一、人体力学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二、轮椅运送法三、平车运送法四、担架运送法第五节 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的基本概念、内容、方法二、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原则三、健康教育在临床实践中的作用第8章 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第一节 医院感染一、医院感染的概念与分类二、医院感染发生的原因三、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第二节 清洁、消毒、灭菌一、清洁、消毒、灭菌的概念二、消毒、灭菌的方法三、洗手与手的消毒四、医院清洁、消毒、灭菌工作五、供应室工作第三节 无菌技术一、无菌技术的基本概念二、无菌技术基本操作原则三、无菌技术基本操作方法第四节 隔离技术一、隔离病区的管理二、隔离的种类及措施三、常用隔离技术第9章 舒适与安全第一节 患者的清洁护理一、口腔的清洁护理二、头发的清洁护理三、皮肤的清洁护理四、会阴部的清洁护理五、晨晚间护理六、压疮的预防与护理附:给便盆法第二节 患者卧位的保持与变换一、卧位的种类二、常用的各种卧位三、变换卧位法第三节 疼痛的护理一、疼痛概述二、疼痛的原因及影响因素三、疼痛患者的护理评估四、疼痛患者的护理措施第四节 保护具的应用一、保护具的种类二、保护具的应用第五节 医疗环境调控一、医院的物理环境二、医院的社会环境三、医院常见的不安全因素及防护措施第10章 生命体征的评估与护理第一节 体温的评估与护理一、体温的生理调节与变化二、异常体温的评估与护理三、体温计的介绍四、测量体温的技术第二节 脉搏的评估与护理一、正常脉搏及生理变化二、异常脉搏的评估与护理三、测量脉搏的技术第三节 呼吸的评估与护理一、正常呼吸及生理变化二、异常呼吸的评估与护理三、测量呼吸的技术四、促进有效呼吸的护理措施第四节 血压的评估与护理一、正常血压及生理变化二、异常血压的评估与护理三、测量血压的技术第11章 冷热疗法第一节 概述一、机体对冷热的反应二、影响冷热应用的因素三、冷热疗法禁忌证第二节 冷疗法的应用一、冷疗的作用二、冷疗的方法第三节 热疗法的应用一、热疗的作用二、热疗的方法第12章 饮食与营养第一节 医院饮食一、基本饮食二、治疗饮食三、试验饮食第二节 饮食护理一、病区饮食管理二、营养状况的评估三、患者的一般饮食护理第三节 患者的特殊饮食护理一、管饲饮食二、要素饮食第13章 排泄护理第一节 排尿护理一、排尿评估及异常的护理二、与排尿有关的护理技术第二节 排便护理一、排便评估及异常的护理二、与排便有关的护理技术第14章 给药第一节 给药的基本知识一、病区药物管理二、给药的基本原则三、给药途径四、给药次数和时间第二节 口服给药法一、药物准备二、给药方法第三节 注射给药法一、注射原则二、注射前准备三、皮内注射法四、皮下注射法五、肌内注射法六、静脉注射法七、动脉注射法第四节 其他给药法一、吸入疗法二、滴入疗法三、栓剂给药法四、皮肤给药法五、舌下用药法第五节 药物过敏试验法一、常用药物过敏试验附:青霉素皮内试验法二、其他药物过敏试验第15章 静脉输液与输血第一节 静脉输液一、静脉输液原理及目的二、静脉输液部位及工具的选择三、静脉输液的常用溶液及其作用四、静脉输液的顺序和原则五、常用静脉输液法六、静脉输液速度和时间的计算七、常见输液故障及其处理八、常见输液反应及护理九、静脉输液微粒的预防十、输液泵的应用第二节 静脉输血一、输血的目的、原则、适应证及禁忌证二、血型和交叉配血三、血液制品种类四、输血的方法五、全血输血和成分输血六、常见输血反应及护理第16章 标本采集法第一节 标本采集的意义与原则一、标本采集的意义二、标本采集的原则第二节 各种标本采集法一、血标本采集法二、尿标本采集法三、粪便标本采集法四、痰标本采集法五、咽拭子标本采集法六、呕吐物标本采集法七、常用消毒效果监测标本采集法第17章 病情观察和危重患者的抢救与护理第一节 病情观察一、病情观察的目的和要求二、病情观察的内容和方法三、各类患者的观察第二节 危重患者的抢救与护理一、抢救工作的组织管理二、抢救设备三、危重患者的支持性护理四、常用抢救技术第18章 临终关怀第一节 概述一、临终与死亡的定义二、死亡过程的分期三、死亡的标准四、安乐死第二节 临终关怀一、临终关怀的概念二、临终关怀的内容三、临终关怀的基本原则四、临终关怀的意义第三节 临终患者及家属的护理一、临终患者的生理变化及护理二、临终患者的心理变化及护理三、临终患者家属的护理……第19章 医疗护理文件的记录与保管第20章 病区护理管理附录参考文献

我前几天做了一个“临终关怀” 的调查问卷下面是我查过的资料1摘要】 目的 了解护士对临终关怀的态度及对临终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更好的开展临终关怀护理。方法 对唐山市六所医院的护士进行了临终关怀态度及知识掌握情况的调查。结果 护士对开展临终关怀的态度总体是积极的,但对相关知识掌握仍存在不足。结论 应系统的向护士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 【关键词】 临终关怀 护士 1967年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组织-“圣克里斯多弗”关怀中心-由英国人桑德斯博士在伦敦创立〔1〕,临终关怀也由此开始逐步在世界更多的国家、地区发展。1988年,天津首创了我国第一个临终关怀研究中心。近二十年来,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也经历了由无到有,由不被人了解到渐渐为众多人所熟悉的过程。临终关怀是指向临终患者及家属提供一种全面的照料,包括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使临终患者的生命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生命质量得到提高,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和增强,使患者在临终能够无痛苦、安宁、舒适地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2〕。为更好的提供临终病人的临终关怀、采取相应的对策提供依据,调查了目前临床护理人员对临终关怀的态度及认识情况、实施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对象 选取唐山市六所医院(其中三所三级甲等医院,一所二级甲等医院,一所传染病院,一所中医院)的护士。其中年龄20~50岁,平均年龄岁,全为女性,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 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问卷调查,经预试验校正。由作者亲自发放,调查对象自填问卷,统一指导语。共发放问卷263份,有效问卷260份,回收率100%,有效率。调查内容包括:1)一般资料(科室、年龄、职称、职务、学历)。2)护理人员对临终关怀的态度及与临终关怀有关的知识的掌握情况。 2 结果 护士对开展临终关怀的基本态度 见表1。 护士对临终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 见表2。 表1 护士对临终关怀的态度 略 表2 护士对临终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 略 3 讨论 护理人员对于临终关怀的态度 “临终关怀”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已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安乐死”也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人们更加注重生活、生命质量,临终关怀事业是物质与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必然需要〔3〕,体现了社会的进步。调查中有护理干预对的护士认为医院有必要开展临终关怀,大部分对晚期病人进行心理护理有效也是认可的,说明护士对临终关怀的态度总体是积极的。只有的护士认可临终关怀的目标是预防慢性症状带来的痛苦,可以看出护士对临终关怀的目标不是十分明确。而认为护理临终病人有利于护士成长的有,也是同意率较低的题目,说明护理临终病人的过程对护士有各方面的影响。 临终关怀开展的场所 开展临终关怀的场所有医院、专门的临终关怀机构以及社区每种场所开展所面对的情况都不同,开展的方式、方法也都有各自的特点。对于医院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立科室收治临终病人,同意者只有。医院并不是临终关怀开展的唯一场所,但每天都有病人处于临终状态,如何在医院更好的以适宜的形式开展临终关怀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提高护士对临终关怀知识的掌握程度,促进临终关怀的发展 虽然护士对临终关怀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但仍缺乏系统的认识。调查显示,护士对临终知识的掌握情况不好,除晚期镇痛药物一题外每题的答对率均低于60%,最低的一题是关于临终病室应保持的条件,答对率只有25%。医院不是专门的临终关怀机构,普通医院的护士未能很好的将对临终病人的护理区别于普通病人,临终病人需要的心理、环境、营养等方面也就不能很好的得到有针对性的“特殊”对待。因此对于护士应进行系统的临终关怀知识的教育,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临终关怀,体现现阶段“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医学模式,造福人民和社会。【参考文献】 〔1〕 刘艳.对临终关怀的探讨〔J〕.青岛医药卫生,2004,36(1):48-49 〔2〕 殷磊.护理学基础〔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1 〔3〕 余静,刘小国.我国临终关怀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3,3(10):1489-1491护理人员掌握临终关怀知识情况的调查为了解护理人员对临终关怀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北京市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肿瘤专科医院的120名护理人员进行有关临终关怀知识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护理人员的临终关怀知识处于一般水平,优秀率仅%,以临终、临终关怀基本知识缺乏最严重。两所医院不同护龄、学历的护理人员掌握临终关怀知识程度无统计学意义。提示:临床护理人员普遍缺乏临终关怀知识。 2 “临终关怀” 满城难寻 金羊网 2006-12-03 15:13:43 专家指出:临终关怀服务尚未进入市民视野,亟待发展 本报讯 记者 许琛、通讯员 文燕媚报道: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几为空白!昨今两天,首届生命关怀论坛在广州举行,主题为临终关怀。与会专家表示,眼下国内每年只有不到千分之一的需求者享受到临终关怀。记者了解到,广州没有一家公立医院设有临终关怀服务。 临终关怀是“稀缺资源” 在论坛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罗冀兰介绍,临终关怀是指对于走向死亡的人进行的“全人”(身体、心理、宗教信仰等)、“全方位”(自生病到死亡到丧事过程中病人及病人家属的压力疏导)的关怀,目的是减轻临终者及其家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临终关怀服务的主要人群应是众多平凡的老年人,他们大多慢性病缠身,死亡过程缓慢。要达到上述要求,既需要专业的医生、护士、护工组成的医疗队伍,也需要社工、宗教服务等人员。但目前这一服务在中国极其稀缺。 临终关怀与“孝道”相克 广州的情况如何呢?据了解,目前广州临终关怀服务工作还未大面积铺开。除宁养院外,仅有广州友好医院及一洲医院等两家民营医院专门设有临终关怀科,而公立医院都未设。 由于传统孝道根深蒂固,多数人对临终关怀持有排斥心理。广州友好医院老年关怀科一位医师称,友好医院在2002年专设老年临终关怀科,但一直生意冷清。广州一洲医院也存在病源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利用病床,目前两家医院的临终关怀病房都住进其他病种的患者。 记者采访发现,“临终关怀”并不能得到广州市民的理解。一位市民说:“让亲人在最后时刻由别人照看,怎么说我们都于心不忍,只有守着亲人才能够表达孝心。”也有市民认为:“俗语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将病人推给别人,不是要承担不孝之名?”针对这种现象,有社会学家认为,中国的“孝道”要求父母临终时子女要守在身边,而“临终关怀”则有点背道而驰,让中国人接受还需要一个磨合期。 广州将建临终关怀大楼 据了解,2001年以来,广州市共投入亿元,建成了1239个“星光老年之家”,为老年人提供了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等多项服务。但目前一些社会机构提供的临终关怀则形形色色,甚至漫天要价。因此,亟待建立临终关怀的专业队伍及制定统一标准。 “我国每年需要临终关怀的人中,只有不到千分之一能享受得到”,论坛上专家指出。缺口为何这么大?据分析,首先是临终关怀尚属于非医保项目,无资金保障;其次是正规医院一般不收治这类病人,因为不愿影响治愈率考核;还有就是经费问题,让综合医院承担临终关怀,难免长期的住院及重复检查等,医疗资源浪费,病人也开支过大。因此,专家们认为应主要由基层乃至社区医院进行。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广州将投入2000多万元建成国内第一座临终关怀大楼。据介绍,这座国内第一座临终关怀大楼位于市老人院,名为慈爱楼,能容纳200个床位,同时还设立ICU重症监护室,专门为临终的老人及其亲属提供服务。 3有人认为,临终关怀,其实就是把老人放到养老院等死,是子女不孝的表现。 什么是临终关怀? 几百年以前,临终关怀,是指给虚弱或生病的旅行者以庇护。 而在现代,该词表示对濒临死亡的老年患者给予亲切的抚慰、良好的照顾和尽可能的帮助,使其安然故去。 最早对临终病人的照料是在1967年,在英国伦敦由桑德斯首创的圣克里斯多费临终关怀医院。 其后,1974年,美国首家临终关怀医院建立。 1982年,美国国会颁布法令在医疗保险计划(为老年人的卫生保健计划)中加入临终关怀内容。 口老龄化、人们对有尊严地死亡的关注促使临终关怀的需求量大大增长。 谁需要临终关怀? 在发达国家,临终关怀的对象是那些濒临死亡的人,即通常诊断生命只有6个月或不足6个月的病人。 按照规定,临终关怀医院不向病人提供治疗。 因为临终关怀的目的既不是治疗疾病或延长生命,也不是加速死亡,而是通过提供缓解性照料、疼痛控制和症状处理来改善个人余寿的质量。 其中,病人的尊严是一个最为关心的问题。 临终关怀强调病人和其家属的情感的、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和精神的需要。临终照料主要是在病人的家中提供,当病人无法选择家庭照料时,临终关怀照料可以在医院、护理院、或其他设施中进行。 我们需要临终关怀吗?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独生子女大量涌现,社会对临终关怀的需求将越来越强烈。 我们需要转变观念,不要以为临终关怀是将家庭成员的工作转移到社会,使照料工作社会化,是子女的不孝。要知道,临终关怀,不只需要医院、医护工作者,社会的参与,更多的,是需要家属的支持。如此,才能让临终者走得放心,走得安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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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以及价值观,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谈人生观价值观的大一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人生观价值观的大一思修论文篇一:《论当代大学生核心价值观构建问题》 摘 要:随着新媒体的普及、 教育 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发展,大学生核心价值观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如何构建当代大学生核心价值观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问题。本文深入探索大学生核心价值观问题,发掘其背后潜在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目前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核心价值观;构建;原因; 措施 从大学生激进反钓鱼岛事件到热议复旦大学投毒案,从扶不扶老奶奶到“东莞挺住”,高校大学生正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现象,正通过网络媒体制造属于当代人的风云变幻。但是,在这自由的针砭时弊中,在这张扬的愤世嫉俗中,我们却发现大学生“跟风倒”、功利化、信仰缺失等问题也在逐渐凸显。如何构建大学生核心价值观成为当前高校教育的重要问题。 一、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现况 大学生核心价值观是指大学生群体在长期的价值生活实践中积淀和形成的有关客体对主体效应的根本看法,是大学生群体在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时所持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态度,它在整个大学生价值观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代表着大学生价值观的根本特征,体现着大学生价值观的根本倾向,统率并约束其他处于非核心地位的价值观。具体地来说,就是大学生群体关于好坏、得失、善恶、美丑等价值的根本立场、根本看法和根本态度。 大学生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每个时代的大学生都有属于自己时代的独特的价值认同观。到目前,随着新媒体的普及、社会的公开透明化及社会舆论的自由化,高校大学生愈发重视社会现象,关注社会问题,热衷表达社会观点。但是,在对社会现象的观点表达中,部分大学生是不以事实为基础、证据为基准的实事求是性评价,而是以自我为基础、利益为基准的自我维护性评价。对某一社会现象的评价中,某些大学生思考问题的导向是这个现象与我自身有没有关系?如果没有,则淡然处之,跟风亦然。如若有关,则判断现象关乎自我利益的利弊何方。最终,常出现仅从自我利益的角度出发,大放言辞,在根本上扭曲真实评价的现象。而这正是当代大学生核心价值观存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正确、全面、独立、体系化的价值观,部分问题上存在着唯利是图、人云亦云的错误价值导向。 二、大学生核心价值观问题存在的原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部分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固然有其自身认识上的偏差,但也不可否认市场经济、社会伦理道德、家庭与高校教育、自我认知偏差、网络新媒体等多重影响因素。 1.市场经济功利化的社会影响。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机制也对大学生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加强了大学生的竞争意识,促进了大学生公平进取,营造了比较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在社会舆论导向上强调个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大学生形成个体本位观念和利己观念,对世界和自我产生错误认知。这些让大学生在进行某项行为时,总是最先考量自我利益,如高校大学生热衷研究各项考核评定 方法 ,有目的地进行实践活动,学生组织内部成员习惯性以“学生官”自诩。这一切正如毒瘤般在高校中恶性生长、快速繁殖,影响到高校 文化 环境的营造,制约着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2.温室 家庭教育 与高度自主的高校教育落差。自21世纪起,高校在校大学生独生子女所占比例日趋增长。这些大学生多生长在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温室花园”中。其所生活的环境,父母、祖父母、外公外婆等长辈围着一个孩子转悠,一切以孩子为中心,“一切为了孩子”的 口号 也应运而生。一方面他们无忧无虑地成长;另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生活逐渐社会化,环境逐渐公开化,环境适应能力、自主判断能力的问题日益凸显。尤其当面对现今高度强调自主性,鼓励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的高校环境时,两相对比,落差极大,大学生极易失去心态平衡,感觉到失去了家庭的呵护,失去了自我中心地位,出现对高校教育环境迷茫无措时一无所靠的困顿感,因而他们中的少数人会选择性地自我封闭。在与他人相处中,以自我为中心,常引发矛盾、冲突;对待他人的批评,好采取逃避或者过激的行为。这些都影响着大学生独立自主核心价值观的形成,约束其形成体系化的核心价值观。 3.大学生自我认知偏差的影响。艾利斯的ABC理论最早提出了主体自我认知,该理论说明:当人们遭遇事件A(activating events)而造成不安的结果C(consequence)如焦虑及抑郁时,大部分是由他们的信念系统B(belief systems)与事件相互作用所导致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把大学生自我认知定义为:当大学生面对诱发事件时,大学生的自我认知会对自身状态和周围人群以及自己所处的客观环境进行判断和评价,从而对与周围环境相处的融洽程度得出自己惯性的结论,这个结论会导致自身的情绪反应,进而强化已有的判断和评价。在现今的高校中,我们发现很多大学生不能正确对待自我所面对的困惑或问题,经常会出现各种不合理的认知,主要表现在对于自己、他人、周围环境及事物的“绝对化要求”“过分概括化”和“糟糕至极”等认知偏差。如遇到分歧问题时,他们总认为“自己的就是绝对正确的,别人都应该认同”;看到社会黑暗,便一贯哀叹“世界末日即将来临”。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健康向上的价值观的构建,更制约着高校大学生青春梦想的实现。 4.公开化网络新媒体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网络的普及,国民视野更加开阔,生活更加精彩。与此同时,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网络一方面使得他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自由化、公开化的特征,大学生易受到不良事件、环境的影响。如继马加爵案件在网络曝光之后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全国东莞扫黄案件的网络实时跟踪之后的“东莞挺住”跟帖,这一切表明大学生正通过网络新媒体关注社会时事,表达自我观点。但是由于他们缺乏独立、系统、健康的核心价值观,总是会出现错误的、极端的认知。因此,在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与完善中,我们需要积极发挥网络新媒体的力量,灵活运用媒体宣传。 三、构建大学生核心价值观体系的措施 目前,大学生核心价值观体系的构建问题是一个关乎社会文化环境构建、信息 渠道 传播及大学生自身成长的多重交叉问题。我们需要大学生自身不断完善其核心价值观,更要不遗余力为大学生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推动其成长成才。 1.“青春梦,中国梦”为理念的高校文化环境建设。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这样的阶段需要正确的思想理念引领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是党的先进思想结晶,在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道路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高校文化环境建设中,我们可以通过学生活动、社团建设、素质讲座等途径鼓励大学生畅想青春志,共筑中国梦;通过 社会实践 、基地见习、课堂讲授等途径倡导大学生凝心聚力,毅行青春,激发其不断挑战自我、发掘潜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养,更能为大学生的核心价值观构建、汇聚正能量。 2.“体系化和定制化”有机结合的高校教育指导体系建设。虽然高校大学生的核心价值观存在问题,但追本溯源,我们可以发现其产生的原因各异。因此在现今阶段,对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指导要追求“体系化和定制化”的有机结合,即在教育指导体系建设中,要以“多力量、细步骤、深发掘”为理念,不断完善工作。首先,要充分调动高校行政工作人员、课堂教师、心理咨询师、家长、同学等多方力量,建立高效畅通的横向沟通渠道,确保大学生信息传达。其次,明细大学生心理指导教育流程,公开透明化咨询业务,做到大学生“有处可求,有求必应”。最后,针对性地解决大学生的问题,对不同学生的问题在进行深入了解、细致发掘之后,再进行系统疏导教育。总之,在高校教育指导中,要追求“点面结合”,鼓励高校教育与自我教育的共同指导。 3.巧妙运用新媒体,创造活力E文化。网络新媒体、移动SNS平台,这些是当代大学生了解周边环境的主阵地,更是其表达自我的主舞台。因此,在推动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中,我们要以“创造文化,宣传思想”为理念,在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宣传的同时,鼓励大学生创造活力E文化。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大学生自主进行网络环境管理和社交互动。同时,更倡导大学生依托网络新媒体,自主开展创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让大学生能够积极负责地承担社会责任,创造人生价值。 4.“常省己身,三思后行”的自我体验式成长。由于缺乏独立思考,大学生习惯性照搬他人观点,易出现“跟风倒”“绝对化”等错误认知,影响其对周边事物的正确评判。因此,在完善大学生核心价值观体系的构建中,更需要大学生本身的自我反省与提高。如面对自由公开化的网络新媒体,要确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标准。对待外界的不同声音,要三思后行,忌轻信权威、大众等。只有“常省己身,三思后行”,才能不断成长,思想方能愈发成熟。 参考文献: [1]杨业华,湛利华.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研究意义探析[J].思想教育研究,2013(4). [2]岳宝华.大学生自我认知发展和完善的途径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5). [3]郭韶敏.大学生自我认知偏差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2010(12). [4]张艳鄂婷.当代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模式与途径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2(6). [5]焦翠丽.构建高校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J].世界教育信息,2008(10). [6]董冰,唐秀明.论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08(9). [7]黄国成.浅议大学生自我认知障碍及对策研究[J].学理论,2011(7). 人生观价值观的大一思修论文篇二:《浅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意义》 【摘 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每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一个人的人生旅途才有远处的灯塔,手中的指明灯和脚下延伸的路以及披荆斩棘的勇气,才有可能成为一个高尚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人。 【关键词】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人生就是一次旅行。在这次旅行中,有些人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知道自己要走向哪里,所以在确定目标后,他可以披荆斩棘一路向前,最终到达他所预期的人生目的;而有些人从一开始就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要走向哪里,所以在没有目标的情况下,他盲目向前,一路走,一路蹉跎,甚至撞得鼻青脸肿、头破血流,而结果却是碌碌无为,虚度一生。为什么会有这样完全不同的两种人呢?我觉得这和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所谓人生观,简而言之就是一个人的人生目标是什么。具体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对人生的根本态度和看法,这其中包括对人生价值、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基本看法和态度。一个人的人生观基本包括幸福观、苦乐观、荣辱观、生死观、道德观、审美观、公私观恋爱观等等。一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以及个人的生活经历、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等一系列内外因的共同作用形成了这个人的人生观,也就决定了他是一个高尚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还是卑鄙、狭隘、自私的人。 所谓价值观,就是每个人做任何事都有一个基本准则,这个基本准则决定你做还是不做,而这个做还是不做的界定线就是这个人的价值观。说白了,价值观就是一个人关于是非曲直、善恶美丑的一种取向和选择。价值观是一个人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促使人们做事的内部动力,它决定一个人在做一件事上所花费的精力的多少。如果一个人认为权力高于一切,那么追逐权力就是这个人做事的核心动力;如果一个人认为金钱高于一切,那么一切向钱看就是这个人做事的标准;如果一个人认为快乐高于一切,那么是否有能够获得愉悦感就是这个人的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决定了一个人做不做这件事,和这个人在这件事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价值观是后天形成的,是在社会化的生活中逐渐培养、发展形成的。一个人所处的的社会环境,包括家庭、学校等对其价值观的形成都具有重要作用,它是一个人在知识不断积累和经历不断丰富的情况下逐渐形成确立的,一个人的价值观一旦确立,就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所形成的这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定势,是不会轻易改变的。但是就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人类的繁衍生息,社会生活中的人的价值观也会不断的变化着。但总的趋势是新的价值观挑战传统价值观,而在各种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新的价值观战胜传统价值观,价值观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所谓世界观,就是一个人对世界的总体的、根本的看法。世界观的基本问题就是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据对这两者关系的不同回答,我们把世界观划分为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唯物主义世界观,这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世界观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任何新世界观的形成和确立都是建立在旧的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是对旧的世界观的继承和发展。一个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所持有的态度和采用的方式是由这个人的世界观决定的。正确、科学合理的世界观可以为这个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正确的方法,而错误的世界观则会把这个人的实践活动带上歧途。 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三者决定了一个人的人生高度、宽度和深度,一个人有怎样的世界观就有这样的人生观,有怎样的人生观就有怎样的价值观。人生观决定你想做一个什么样的人,世界观决定了你对世界的认识,从而促进你对人生的认识与理解,与此同时它决定了你对人和社会的认识,也就确定了你的价值观,而价值观则直接影响到你做每件事,这种行为准则决定了你做还是不做一件事,以及你在这件事上所付出的努力。所以说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三观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人生观决定了一个人的人生追求,世界观决定了一个人的思想高度,价值观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准则。 所以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我们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面对现在这个充满了各种诱惑的世界时,更应该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的基本原理,具体问题具体具体分析,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来解决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其次,要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和成功的权利,但无论你的人生目标是什么,首先是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做为一名医生救死扶伤;作为一名教师教书育人;作为一名军人保家卫国等等只要自己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自己的责任,然后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取得自己预期的社会地位,这一切都是无可厚非的。再者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常说死有重于泰山,和轻于鸿毛之分,其实生也有终于泰山和轻于鸿毛之分,有些人活着只把利益放在首位,他做所有事情的评判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对自己是否有利,只要有利他就不择手段,甚至不惜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样的人即使最后取得成功,他的生也是轻于鸿毛,也是被世人所唾弃和不齿的;而有的人即使即使在平凡的岗位,也在默默无闻的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散发着人生的正能量,这样的人即使他平凡无奇,他的生也是重于泰山,也是值得被世人所尊重和敬仰的。 所以说一个人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他的人生旅途才有远处的灯塔,手中的指明灯和脚下延伸的路以及披荆斩棘的勇气,才有可能成为一个高尚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人。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9年修订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刘同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人生观价值观的大一思修论文篇三:《中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摘要】中学是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成型的重要价段,社会和家庭学校等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会在学生的心灵产生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有针对性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法制及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关键词】人生观; 价值观; 学生 一个十三四岁的小孩,宁愿走路回家,而不愿坐爸爸的自行车回家?宁愿花一个小时弄一个所谓的发型,而不愿花一点时间到学习上?动不动就是骂人的话,和他们聊天听到的大部分都是谁家有钱,过生日买高档礼品,双休日或假期往休闲娱乐场所跑――他们注意的就是谁家有钱,谁穿得时尚,有钱就是最好,没钱就什么都不是,喜欢攀比。现实让人可怕,我都不知道他们到底是怎么想的?在他们心里有一个怎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什么本该纯净的心灵有了这么多世俗的东西? 原因是社会上一些人当中,出现了盲目追求物质享受的“世俗化”的倾向。他们把高消费的物质享受看作最大的幸福与乐趣。这种人生价值上的“世俗化”,对年纪尚小,社会 经验 不足的中学生来说会产生不良影响。除此,社会上流行的“做人要活络”,“要讲实惠”,“老实人吃亏”等小市民处世哲学的影响,使有些青少年都变得不那么纯真了。 中学是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成型的重要价段,这一时期的学生有两个明显特点,一个是排斥心理较强,对正统的思想教育有逆反心态;另一个是主体意识较强,以我为中心。易产生自满情绪,社会和家庭学校等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会在他们的心灵产生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我们教育工作者要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及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1 加强理论指导,向学生灌输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 发挥政治课在人生价值观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政治课教师要有效地联系学生实际,进行人生观基本理论教育。使学生明白人生观是关于人生目的、态度、价值和理想的根本观点。它主要回答什么是人生、人生的意义、怎样实现人生的价值等问题。其具体表现为苦乐观、荣辱观、生死观等。价值观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是世界观的核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它支配和调节一切社会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既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思想政治课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学学生虽然在心理上开始具有独立意识,但缺少分辨是非的能力,行为上开始模仿成人。另一方面,大部分中学生是独生子女,他们生活条件优越,自我约束力较差,这不仅仅表现在学习上,而且在生活、纪律上尤为突出。不少学生还表现出道德观念淡薄,不知互相谦让、主动关心集体和别人。为此,我们必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发展趋势,认真分析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新变化,引导学生实事求是地划分一些是非界线,让学生明白、懂得、学会分辨是非,懂得礼让在先,明白主动关心集体和别人的重要性。既要大力提倡乐于奉献的价值观,又要尊重学生正当的个人追求。 2 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对中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能光讲大道理,空动的说教,必须坚持联系实际,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除了联系英雄模范人物的实际进行教育外,还要注意通过联系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疏通障碍学生形成正确人生观的关节。比如在改革的的大潮中,社会上难免会出现某些消极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中学生正确人生观的形成。一名学生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课下与这名学生在交流时,他还列举了一些腐败现象的实例,论证他的看法,还说跟他有一样看法的同学不在少数。针对这种状况,专门拿出一节课列出以下专题:[1]有钱就有一切吗?[2]不义之财要不得![3]从某些大款、富翁看拜金主义。[4]不要让他人贿赂你自己。让学生展开讨论,可以联系社会现实和自己的思想表现展开争论。我结合教材内容用正确理论对学生的争论进行综合评述和正面分析开导,从而澄清了学生的混乱思想,提高了学生对社会上某些人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缺斤少两、掺杂使假坑害消费者利益等不良现象的辨别能力,扭转了学生的错误认识。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重视学生家长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家长会等多种渠道,与学生家长交流,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联系起来,从而转变了某些家长“以钱奖学生”的认识和做法,进而在学生的思想中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由此可见,在加强对中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过程中,必须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引导学生全面、辩证地看待社会,看待人生,不能把个别的局部的问题看成是普遍的全局性的问题。引导学生克服片面性,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3 充分发挥父母的引导管理作用,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该让孩子学会正直、善良、真诚、勤奋。学会善待他人,其实就是善待自己。除了做好孩子的表帅之外,还应当告诉我们的孩子:老祖宗早就说过:“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与人玫瑰,手留余香。”一个成天想着算计别人的人,他必定成天想着如何防止他人算计,因此,他的人生之旅,一定是“苦海无边”,暗无天日。一个正直、善良、真诚的人,多数人也会用同样的态度对待他。虽然不能保证他永远不会受伤,但在多数时候,他是幸福的、快乐的、无忧的。我们家长还应经常提醒孩子:要学会勤奋,一个人要想在这个世界立足,踏实和勤奋便是最起码的美德,学会勤奋,就是拒绝好逸恶劳,就是学会自食其力。要让孩子学会富有爱心和勇于承担责任。 现在的家庭教育管理中,许多家长把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了说教上,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孩子的逆反,使得我们的孩子越来越冷漠,越来越缺少爱心。所以,要建议我们的学生家长,学习一些现代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学会用现代的教育管理理念,去教育管理我们的孩子。使我们的教育管理,成为这样一个理想状态:不但要增长孩子的智慧,也要丰富孩子的感情;不但要培养孩子追求理想和自由的愿望,也要提升孩子承担责任的信心和勇气。要让孩子有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精神追求。就得让孩子知道:一个没有远大理想和崇高精神追求的人,会变得日益功利和短视,精神世界越来越荒芜。会被眼前的困难所吓倒,放松学习,甚至厌恶学习,或为了逃避学习,找种种借口为自己开脱。在学习生活中,也会被一时的成功冲昏头脑,沾沾自喜,造成学习退步。也会被青春期的冲动陷入早恋,而耽误学习。还会出现遇事不能冷静、客观,缺少理智。生活便会失去应有的宁静与从容,甚至很少有朋友。当孩子有了远大理想和崇高的精神追求时,当家庭教育管理适合我们的孩子时,孩子不但听从于客观规律的指引,也听从于内心灵魂的召唤。就会把有限的时间和生命,真正用在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上来。孩子就会不断进步,健康成长。 总之,学校和家庭只有切切实实地加强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更好地全面地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用人才。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如何确立正确人生观论文 2. 大一思修论文范文3篇 3. 大学有关道德的思修论文1500字 4. 大一思修论文范文 5. 大学有关理想的思修论文2000字 6. 浅谈人生价值观的文章

摘要:通过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现状,全面结合实施“阳光体育运动”,为普通高校构建新课程教学模式,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身体和精神的高品质的生活需求,以期更有效地为促进大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依据。关键词:阳光体育运动;学生; 体质健康;现状分析Abstract: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nstruct a new teachingmodel by know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tudents’ constitution standardand fully integr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 Sunny Sports Program " tomeet the living needs of students at different levels of a high physical andspiritual quality 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promoting university students’constitution level more words:Sunny Sports Program; students; good constitution;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基金项目:广西工学院教学科研项目(院教发(2006)30号文)资助2002年我国出台并试行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7年4月在全国高校全面实施。2006年12月23日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启动了“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程,提出用3年时间使全体学生要做到每天锻炼1小时,至少掌握两项日常锻炼的运动技能,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体质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在此背景下,关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实施阳光体育运动,对普通高校体育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从1985年开始我国对青少年体质健康进行的4次调查显示:中国青少年的体质在持续下降。与体能下降相伴随的是青少年心理状况的不良趋势,如情绪调整能力差、挫折反应不适当、心理承受力较弱等[1-3]。为此,2007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一时间由青少年体质而引发的阳光体育问题成为热点话题。高校作为人才的聚集地,大学生体质下降已成为教育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以广西工学院为例,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实施《标准》的同时对如何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深化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改善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提供依据。1. 研究对象首先以广西工学院学生为例对07年全体在校的07级、06级,05级、04级学生进行体质测试,07级3376人、06级2944人、05级2029人、04级3390人,共11739人,其中男生8563人,女生3176人,然后对测试所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同时还对学生进行课外体育锻炼进行调查,了解学生参与体育锻炼情况。2.测试结果与分析 身体形态的指标测试结果统计与分析身高反映人体纵向发育的指标,也是最直接反映人体形态的指标。体重是直接反映人体的骨骼、肌肉、脂肪等级内脏器官发育状况的指标。进行身高、体重测量能够直接反映出我院学生生长发育水平,评价大学生的身体匀称程度和营养状况。表1 身高标准体重测试结果营养不良 较轻体重 正常体重 超重 肥胖年级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07 级 155 1447 1618 67 89 级 169 1255 1368 60 92 级 105 865 930 55 74 级 178 1476 1428 108 200 总计 607 5043 5344 290 455 表1显示,学生营养不良和较轻体重的比率合计为,远远的超过超重和肥胖者的比率。其中较低体重的现象尤为突出,占到总体比率的,反映出绝大部分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不是很好。这可能与学校地处我国南方有关,南方学生个子相对瘦小居多,通过对公体课学生调查,总结测试结果的现象与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平时的膳食营养结构不合理以及不良的生活习惯有关。 身体机能的指标测试结果统计与分析身体机能是人体组织器官和各系统表现出的生命活动能力,了解人体结构、机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变化规律及特点。进行台阶测试与肺活量测量是为了推断学生心血管系统机能状况、肺通气水平,评价大学生的生理功能。台阶测量指数是一项简易评价心血管机能水平高低的指标,指数越大,心血管机能越好。肺活量指数是相对于体重的肺活量数,反映肺的容积和扩张能力,能比较客观的评价人体肺功能的“阳光体育运动”背景下普通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现状分析与对策彭发胜 (广西工学院体育系 545006)首先,要善于想象与联想。有人认为身体运动和煽情的话语就是情感的表达,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情感的体验和表达要依赖演唱的想象与联想的实现,想象与联想会让我们的艺术插上飞翔的翅膀。[3]我们都知道,歌唱的艺术表现中,常常运用声音的比拟、象征、模仿等手段,借以引起人们的想象来表现对象。只有把歌唱变成“下意识”的活动,把音符内化成心灵的一部分,才能唱出独具魅力的声音。其次,要尽最大努力调动直接和间接的生活体验。获得真实动人的感情往往需要有丰富的生活体验做支撑。我的一位学生演唱了将近一年的《黄水谣》,一直找不到感觉,她参加高考,到外地准备专业考试时才发现准考证没带,不得不到处求人、到处打电话,第一次体会了无依无靠的感觉,她再演唱这首歌的时候哭了,结果考官被感动了,她考了一个好成绩。这个例子说明,演唱者应该深入体验生活,保持充沛的感情,以真为美,只有这样,他(她)所表达的情感才会细腻感人。(二)个性化演唱要充分结合演唱者的自身特质个性化的演唱,是创造性的演唱,是基于对作品充分的研究之后而形成的演唱。这时观念的选择、情感的选择、技术的选择都必须与歌者的自身条件、专业特长、个人的表达方式和独特的审美个性融合。只有充分结合自身特质,才能形成独特的演唱风格。举一个例子:都说王菲的声音很特别,其实,她就是一个能够充分运用自己声音特质的人,比如,她演唱《天空》时,用鼻腔共鸣,同时带吸气,气息悠长;她的运气控制得比较舒缓,换气也很自然;她的咬字空灵(不咬死),所以这首歌就唱得特别空灵和通透。在《天使》中,她唱法转换成大量运用颤音的方式,她的颤音像提琴中的“揉弦”,常常在拖长的尾音处运用,使音乐更加动人心扉。而在《将爱》、《流星》等歌曲中,她又灵活运用口腔的咬字变化,适度控制音色的强弱,显得随性而另类。在《我愿意》这首歌里,她独特的个性化演唱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她用交替使用真假声,运用“关闭”的技术,以一种介于真声与气声中的“混声”来演唱,同时又保持了一定的光泽感。综上所述,美妙的歌唱,应该是完成了从自然到不自然再到自然的过程,将声音技术和表现力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并充满个性的演唱,这种效果的实现自始至终都有赖于情感的充分介入。科学的情绪训练,丰富的情感体验和表达,对自身特质的发挥,会使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事半功倍,并让歌唱插上飞翔的翅膀,进入全新的打动人心的境界。参考文献[1]刘叔成,夏之放,楼昔勇著.《美学基本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王如湘、李萍、徐竞存编著.《跟我学唱歌》(美声唱法、民族唱法、通俗唱法)[M].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3]张锦华.声乐表演教程[M].海峡文艺出版社,1998.大大 众 文 艺200优劣,是评价人体呼吸系统机能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表2 肺活量测试结果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年级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总计07 级 1988 726 472 190 337606 级 1681 618 493 152 294405 级 1202 415 301 111 202904 级 1971 663 530 226 3390总计 6842 2422 1796 679 11739对11739名学生进行了肺活量测试,测试总成绩达到优秀的有6842名学生,占总人数比率为,达到良好的占总人数的比率为,达到及格的占总人数的,从这一结果来看,学生的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机能表现为较高的水平。分析结果一方面表明中长跑是体育锻炼最简便最有效的传统锻炼项目,在大学体育内容中得到了卓有成效的实施,另一方面与该项目测试制订的评分标准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关系。表3 台阶测试结果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总计年级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07 级 923 1504 949 0 337606 级 701 1198 1045 0 294405 级 486 814 729 0 202904 级 804 1438 1148 0 3390总计 2914 4954 3871 0 11739从表3的测试结果分析,不及格人数为0,及格人数为,良好人数为,优秀人数为,成绩良好人数比优秀人数多出个百分点。总体而言,学生的心血管机能水平较好。 身体素质的指标测试结果统计与分析学生的身体状况一定程度取决于自身的身体素质的好坏,身体素质很大程度是由后天的体育锻炼意识、锻炼程度所决定。进行立定跳远、握力、坐位体前屈测量是对大学生的上、下肢肌肉力量、身体协调能力与身体发育水平的和谐度的评价。表4 握力(男生)与坐位体前屈(女生)测试结果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年级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总计07 级 1727 934 835 180 337606 级 1259 812 732 141 294405 级 992 554 405 78 202904 级 1551 884 785 170 3390总计 5229 3184 2757 569 11739握力测的是男生的力量素质,坐位体前屈测的是女生的柔韧素质。从测试结果来看,学生力量和柔韧素质比较好,测试成绩为优秀人数的比重达到了。(见表4)表5 立定跳远测试结果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年级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总计07 级 146 650 1702 878 337606 级 152 630 1489 673 294405 级 161 565 952 351 202904 级 237 871 1689 393 3309总计 696 2716 5832 2495 11739表5是立定跳远的测试结果,反映的是学生速度力量素质及身体协调能力的发展水平。从测试结果来看,学生的立定跳远成绩不容乐观,说明学生的力量素质及身体协调能力的发展水平较差。优秀人数所占比率仅为,良好人数比率为,及格的比率为,不及格人数却高达,占总人数的1/5左右。表6 我院学生体质测试合格率05年至07年对比统计表年份 总人数(人)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合格05 年 11828 年 11665 年 11739 .结论与思考通过监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得到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应当正确看待测试成绩,测试结果分析表明,测试结果整体良好,学生体重、身高的指数偏低外,其他测试成绩都较好,但不能过于乐观。首先,前述新《标准》的评分标准比旧《合格标准》有较大的降低,其次学生营养不良和较低体重的现象较为严重,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及学校体育健康工作亟待加强。从表6看,学生体质的优秀率逐年降低,良好的比率相对增高,总的合格率都有提高,这反应了07年实施阳光体育运动对学生体质健康的作用性,虽然测试结果还是令人满意,但根据测试得出的结果,结合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真正让学生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至少掌握两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得到提高。下面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为背景,高校体育发展从一切为了学生应值得思考的问题。(1) 体育教学课程时间一般为两年,且大多数是以每周一次90分钟的大课形式授课。大一、大二为必修公共体育课,大三、大四是选修课。高校的体育教学形式比较严谨,体育课结构比较单调统一,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价是将其运动成绩、理论成绩、达标成绩、出勤率折算成百分数来加以评定。由于社会就业压力,导致学生的课业负担过重,绝大多数学生对待体育课就是为了达标,没有形成良好体育参与的意识。(2) 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相对落后,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一直沿用体育部或体育教研室既定方向来布置安排,这种模式的安排已远远不适应于当前大学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大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观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健身、娱乐、休闲、兴趣为主的课外活动已逐渐成为大学生的自觉行为。(3) 校园体育文化的形成,应该是高校体育发展的核心。校园体育文化内涵的形成对拓展校园体育文化的功能、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在我国长期以来,对体育教师的价值取向和体育教师的成长始终占主导地位的是“运动技能专业化”,当评价学生是否上好体育课,也主要就是看其自身是否掌握了相对较高的运动技术,在一定程度导致了高校体育教师对学术的疏离,学术信念不坚定,学术使命感不强,体育文化也未受到重视。这种状况会直接影响体育课教学的内容、方法及效果等。4.对策(1)学校管理部门的重视,保证充足的场地和器材,为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提供一个前提条件。(2)学习内容上,紧扣时尚体育,激发学生主动锻炼。在教学实践中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激励学生兴趣的方法,从而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教师要紧扣时尚体育脉搏,把握年轻人对时尚体育的崇尚心理,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引入时尚体育的内容,不断提高课程效果和课堂教学效率。如公共体育课中结合拓展运动和开设定向越野这些新兴的课程内容,有效地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活跃了体育课课堂气氛。(3) 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础,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环境的有利条件。体育课课内、外运用“运动处方”通过网络的平台来进行,以便使学生和教师通过网络化对体育课的学习和体育锻炼进行指导、管理和监控。从而使学生达到终身体育的体育意识。参考文献:[1]张旭光,周济.在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把体育作为素质教育突破口[N].中国体育报,2006-12-25.[2]孙延林,刘立军,方森昌等.9~18岁青少年身体自我描述年龄特点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4):14-16.[3]郑伟.现代生活环境和方式对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4,(4):76-78.[4] 陈晓荣,朱宝成.对我国高校体育现状及未来发展对策的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1):91-95.[5]倪伟.高校体育教学中隐性体育课程的作用与施教方法[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3):88-91.作者简介:彭发胜(1981-),男,广西柳州市人,广西工学院体育系助教,广西师范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教育理论

传播学抖音短视频成功原因与问题探析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传播学抖音短视频成功原因与问题探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作为短视频界的一匹“黑马”,抖音app在2018年风靡全国,成为一款现象级产品,在获得成功的同时,抖音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借助拉斯韦尔的“五W模式”,从用户定位、传播内容、传播渠道、传播效果方面分析抖音app的成功原因,反思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抖音app;成功原因;社会效应

抖音是今日头条旗下的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app,于2016年9月上线,用户可以在抖音随机选择一首背景音乐进行自我展示,经过后期剪辑,创作出一条短视频并发布,短视频的时长限制是15秒。2018年一季度,抖音下载量达4580万次,成为苹果应用商店全球下载量最高的iPhone应用。[1]截止2018年7月12日,笔者在iphone的“摄影与录像类”免费app排行榜中看到,抖音排名第一位。在获得成功的同时抖音也存在诸多问题,其内部整改的步履始终未停。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抖音清理了27231条短视频,永久封禁15234个账号;2018年4月10日,抖音上线反沉迷系统;4月11日,抖音进行了全面升级,升级期间,关闭了直播和评论功能。五W模式是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提出的传播模式,其中指出了传播过程中的五种基本要素:谁-说了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向谁说-有什么效果。本文将借助拉斯韦尔的五W模式,从传播渠道、传播内容、用户和传播效果方面分析抖音app风靡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抖音app成功原因探析

(一)定位年轻用户,算法分发利好草根。抖音的用户定位是20-29岁之间的年轻时尚群体,这一群体本身有着较高的网络活跃度,在社交需求上表现出较强的`媒介依赖心理和行为,如在现实中交流较少,更倾向于虚拟空间中的交流,且更易受到虚拟环境的影响。面对这类“手机症候群”,抖音首先满足了用户的社交需求。抖音在内容分发方面采用算法分发+人工精选的推荐机制,即根据用户的观看喜好为用户推荐相关内容,同时将人工精选出来的优质内容推送给用户。这种内容分发机制使用户接收的内容更为多元化、个性化,同时更看重内容的优质性和吸引力,为内容生产的一方提供了更多“被看”的机会。

(二)多元内容满足用户使用需求。抖音在内容生产方面采用了PUGC的模式,即以UGC的形式,生产出相对专业的内容。在内容生产上,抖音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海量多元,娱乐性强,尤其是以个人才艺、技能为主的内容易受追捧。

2.内容的碎片化。新媒体环境培养了公众的碎片化阅读习惯和短时注意力特征,抖音的视频长度限定为15秒,迎合了用户的心理需求。

3.个性化和虚拟化。抖音以“我”为中心,为用户提供了个性化的服务。如拍摄中可以调节视频的快慢,拍摄后可以进行创意混剪,让用户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同时,各种滤镜、特效工具满足了用户的自我心理期待。

4.发起话题挑战,增强用户黏性。话题挑战是指以某个话题或某首背景音乐作为主题,让用户按照规则录制内容进行挑战,从而引导用户发布视频,进一步增强用户黏性。

(三)多渠道传播模式。今日头条通过多种渠道对抖音进行推广:

1.借助电视综艺节目进行广告营销。如抖音先后在《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中国有嘻哈》等电视综艺节目投放广告。

2.邀请明星入驻,利用名人效应。目前已经入住抖音的明星有岳云鹏、鹿晗、关晓彤、何炅等。明星入驻引发名人效应,进而带动了粉丝入驻。

3.利用外链分享,拓展传播渠道。抖音在发展初期,利用微博、微信的社交分享功能,从这两个平台获得流量。随后,抖音又与淘宝进行合作,进一步聚拢了电商入驻抖音。

二、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娱乐化导致人的迷失。抖音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娱乐性,且是一种低门槛的娱乐。娱乐是媒介的功能之一,可以为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放松,但是过度娱乐化将会导致人精神上的空虚和迷失,正如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所说,“人们会因为享乐而失去自由,我们将毁于我们所热爱的东西”。抖音的娱乐性还体现在形式上。以视频形式播出的内容更具有感官刺激性,而缺少逻辑理性,用户在观看视频的时候,只需要沉浸在背景音乐和画面的感官刺激中,无需过多理性的思考。长此以往,用户越来越注重感官刺激,逻辑思考能力却越来越低。同时,抖音的碎片化特征在迎合用户思维习惯的同时,也进一步培养了用户的碎片化思维。

(二)媒介对人的控制:谁是谁的奴隶。麦克卢汉曾说,媒介是人的延伸。在麦克卢汉看来,媒介是工具,延伸了人的知觉能力,然而当下的“拇指族”在利用工具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工具的依赖和沉迷。对这类社交媒体的依赖和娱乐性内容的沉迷,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时间,长此以往用户日渐进化为“容器人”,反而导致了社交障碍以及人的空虚和焦虑。

(三)抖音里的虚假、低俗内容。由于审核机制的缺乏,抖音上不乏虚假、低俗的信息。抖音通过外链分享和淘宝合作,吸引淘宝商家入驻。在拓展盈利模式的同时,假货也开始在抖音上横行,有制假售假者在抖音平台上公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此外,在抖音上出现了许多低俗乃至价值观扭曲的内容,向其他用户传递着错误的价值观念,造成恶劣影响。

三、参考文献:

[1]抖音下载量全球第一科达股份为其TOP营销伙伴[DB/OL].

[2]刘夏,李小晔.抖音短视频的营销推广策略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8年3月.

抖音App是一款社交类的软件,通过抖音短视频App你可以分享你的生活,同时也可以在这里认识到更多朋友,了解各种奇闻趣事。[22]

四、拓展资料:抖音短视频主要功能

抖音实质上是一个专注年轻人的音乐短视频社区,用户可以选择歌曲,配以短视频,形成自己的作品。它与小咖秀类似,但不同的是,抖音用户可以通过视频拍摄快慢、视频编辑、特效(反复、闪一下、慢镜头)等技术让视频更具创造性,而不是简单的对嘴型。

抖音平台一般都是年轻用户,配乐以电音、舞曲为主,视频分为两派:舞蹈派、创意派,共同的特点是都很有节奏感。也有少数放着抒情音乐展示咖啡拉花技巧的用户,成了抖音圈的一股清流。

抖音最新的内测版中加入了一个新的社交功能 ——“朋友聊天室”,支持抖音强大的滤镜美颜和道具功能。

2021年3月24日,抖音推出了“老友计划”,该计划致力于提升老年用户使用体验,丰富老年用户生活,还在产品和运营活动上推出以下举措。

2021年6月28日,IT之家消息,抖音 App 再次更新,本次内测了一些新功能,同时抖音音乐正式上线,大大提高了用户之间的互动性,向社交领域再次迈出一大步。

2022年2月25日,抖音官方本周发布公告宣布多举措预防网暴,首家上线“评论发文警示”等功能。

反对安乐死论文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1、安乐死是拒绝了人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2、“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3、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

4、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扩展资料:

辩论赛技巧

1、借力打力

武侠小说中有一招数,名叫“借力打力”,是说内力深厚的人,可以借对方攻击之力反击对方.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到论辩中来。

2、移花接木

剔除对方论据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换上于我方有利的观点或材料,往往可以收到“四两拨千斤”的奇效.把这一技法喻名为“移花接木”。

3、顺水推舟

表面上认同对方观点,顺应对方的逻辑进行推导,并在推导中根据我方需要,设置某些符合情理的障碍,使对方观点在所增设的条件下不能成立,或得出与对方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

4、正本清源

所谓正本清源,本文取其比喻义而言,就是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从根本上矫正对方论据的立足点,把它拉入我方“势力范围”,使其恰好为我方观点服务.较之正向推理的“顺水推舟”法,这种技法恰是反其思路而行之。

找对人,不会痛苦,渠道看铭

关于安乐死论文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要看你是什么专业方向了,是商务英语,金融英语,IT英语还是什么英语呢?虽然可以写的范围很广,但一定要写自己擅长的阿!偶一个英语系的同学毕业论文选题是关于安乐死的。我的毕业论文是“从应用语言学的角度看中国的英语教育”

由对待安乐死看中西方生死观的差异摘要:随着现代医学和生命科学的进步,安乐死成为凸入人类视野的新问题。安乐死的提出及由此引发的纷争在西方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但在我国,尽管医学界和理论界对此不乏研究,普通人却较少对此进行认真思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中西方传统生死观念存在差异:一是对死亡本质的思考不同;二是珍视生命的目的不同;三是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不同。关键词:安乐死;生死观;中西方差异“安乐死”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现指病人处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在自己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安乐死的提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纷争在西方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但是由于中西方传统生死观念的不同,尽管在中国医学界和理论界也不乏对安乐死的研究,普通人却很少去认真思考安乐死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中西方生死观的比较,来分析造成中西方在安乐死问题上不同态度的原因。一对死亡的有意识回避是中国传统生命智慧的根本特征,它的思想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孔子那里。《论语·先进》中记载了孔子与其弟子子路的一段关于死亡问题的影响深远的对话:“季路问及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在这段对话中,对死避而不谈,从逻辑上表达了孔子重视生命的意向。孔子极少谈到死亡,《论语》中偶有对死丧的涉及,也不过是在考虑一件礼法秩序中的社会事件。孔子的死亡理念对中国人的生死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回避对死亡及死后世界的思考,珍重世俗生命,成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共有心态。儒家的言论和典籍中充满了惜命养生的气息。《孟子·尽心上》中有“知命者不立乎危垣之下”之语,其意即认为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生命、避免危险,以享尽天年。《荀子·正名》中更是进一步指出,“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将生的欲望和要求视为人最大的追求与希望。《诗·大雅》载有“既明且哲,以保其身”之语,认为明哲之士都应该善于保养身体、爱惜生命。儒家后来的经典之一《孝经》更是将保全受之于父母的生命当作孝的最起码要求。但是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儒家并不是把对生命的珍视看作目的,重视生命是为了养亲,使双亲无忧;是为了延续后代,使宗族的祭祀香火不断;是为了重于泰山的死亡选择,使人生价值能够实现。把重生理论发挥到极端的是道家。道家提出了善生善死与自然相一致的思想。《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内涵正是以“自然”为不能改变的最高境界,认为只有效法“自然”才能保全生命、颐养天年。《庄子·大宗师》有“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俟我以老,息我以死”之语,它道出的生死之理也充分体现出道家天人合一、崇尚自然的核心思想,其意是要人们顺化自然,达观生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庄子对生命的漠视。庄子一方面徜徉于对生死问题理性的形而上的思索,认为生死一体并无差别,以此消除人们对于生死一线的恐惧;但同时又将这种思索与世俗的、直感的养生思想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劝诫人们尽可能地全生而避死,力争善生善死。《庄子·养生主》通篇所言不外就是养生之道,认为人最首要的就是要保全性命。不过道家的重生与儒家显然不同,道家的重生纯粹是为己的,除了保全生命、完善心性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目的。道家的重生理论后来被道教思想家片面发挥,变成了一种探求长生不老、肉体成仙之方的宗教实践,在更大程度上对人们的生死观念产生了影响。佛教生死观与儒道两家原本应该是完全不同的,其基本主张是一切皆苦,唯有舍世间而求涅槃才可解脱,可见死亡在佛教中并不是避之唯恐不及的。然而中国化了的佛教———佛家思想与传统的儒道思想之间

我本人认为是可以的 安乐死是有人性化的 是根据本人的意愿 应该合法化论文

安乐死论文结尾

法文+心理学=2000字分给我吧

最近一段时间阅读了斯坦福大学理查德·格里格和菲利普·津巴多合著的心理学入门经典教材《心理学与生活》。我想就心理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谈一些自己浅显的想法。 学法有两种方法(还可以普及到司法考试的考试方法),一是通过记法条来阐明法理的法条派,二是通过理解法理来掌握法条的理论派。我赞成后者以理解为主的方法,原因在于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一切法律法规的制订,都是应该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上。现在诸多立法之所以脱离实际甚至引起社会的混乱,追本溯源恐怕就在于没有深入领会中央那句“以人为本”的精神。假如说法学是社会科学王冠上的明珠,那么恐怕心理学则是筑牢这个王冠的黄金,因为社会科学,就是人类的科学,而人之所以为人,书中所讲,最明显的特征是直立行走和大脑的进化,而大脑的进化导致心理的出现则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研究人,绝对是离不开人类心理的研究的。那么心理学的研究对法学的学习究竟有哪些帮助,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有了一些体会: 第一,学法离不开心理学,法院审案,增删法条,当然还有守法和违法,都离不开心理学。法学家为什么这样修法,他有没有什么背后的心理考虑(包括该法学家本身的一种心理思维特质和造成其如此修法的社会背景及利益冲突),我们如何去应对层出不穷的法条,恐怕从心理学的角度侧面切入,不失为一种触类旁通的好方法,毕竟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切学习其实都是人与人脑力的较量罢了。 第二,心理学对学法大有裨益,例如刑法的四要件中主观要件是极为重要的认定标准,什么是主观要件,就是犯罪心理学的有关内容。而通过对社会心理学的研习也能够掌握“利他主义与亲社会行为、冲突与和平心理学”等等一些知识,对于当前社会热点性较强的行政法领域,或许能够闯出一片新领域也未可知呢。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则必然也有患。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可人有了远虑,又何尝不是必有近忧呢?古人倡导的“生于忧患”以被几百年后的现代人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一味“忧患”的结果却是我们的一事无成.是啊,要想安乐死就不能再忧患生了!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大黄蜂很可能是飞不起来的,可它们自己不知道这一点,也不忧虑,所以它飞起来了.这就是无知者无畏.而成天闷闷不乐的忧患者,渐渐的被生活所消磨,对未来失去了信心.试问“安心”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做到“安乐”?放不下心灵包袱的人被羁绊住的也许不仅仅是双脚,还有未来吧!有这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大片冰冻的河面上时,他听见了“咔咔”的响声.他吓坏了,他以为冰面要裂开了所以趴在冰面上不敢动弹.当一辆满载货物的马车驶过他身边时,他的眼神变的很迷茫.是啊,这就是“过度忧患综合症”的表现.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社会,被自己吓倒的人数要远远超过被困难打倒的人,是啊,“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这就是真正的原因吧.而罪魁祸首正是那个叫做“生于忧患”的理念.放下你那装满“忧虑”的包袱吧,只有轻装上阵才能获得成功.生活是过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相信人生只有走出来的美丽,没有想出来的辉煌.就像文才是写出来的,口才是练出来的,而不是忧虑出来的,想出来的一样.即使是失败的经验也一定比事先无尽的忧虑要来得实在,只要你有输的起的精神就一定会赢来新的机遇,就会成功.而忧虑只能让你踌躇不前,在梦想门前却要徘徊的人,注定要和梦想相隔,在河的这一边把自己站成岸.但即使你面对的阻碍无法超越,即使你没有好的应对方法,但只要你有敢于面对强敌的勇气,你就会发现奇迹是可以创造的.“车到山前必有路”不一定只是那些事到临头却一无准备之人的开脱之词,“机关算尽”也不一定是好事,有时候我们反而要适当的“头脑简单”到那时你会发现春履与秋痕一样是美好的景色,固然要死的安乐,但人活着不是为了死.是不是安乐的度过医生才更有意义呢!

如果是注重刑法方向的法学建议从犯罪行为心理学着手,这样可以加强法学与心理学的联系,参考资料有《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英)布莱克本著(中)吴宗宪等译;如果是注重法理方向建议先看看《社会心理学》.侯玉波,本人认识法学研究的就是社会现象问题,如果想直接要现成的论文建议从中国知网上下载,但我尝试了一下,没有直接以此命题的论文,建议对方选一个明确方向再深入研究,负责很难,电驴与中国知网上有很多法学与心理学方面的论文与著作。个人陋见,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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