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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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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论文的参考文献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缓刑后到社区矫正司法所接受服刑。每月写的思想汇报会存档,接受检察院检查。作为能否顺利解娇的依据。所以一定要写好。不然被撤销缓刑,后果严重。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7月9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规定,思想汇报未按要求书写,存在重复单一,内容摘抄于网络。越界脱离监管,警告后仍不悔改的社矫对象高某某全程监督,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执行。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核查中发现,高某某因犯合同罪,于2016年7月7日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交付城中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依照《社区矫正法》规定,缓刑期间,高某某需按期到辖区司法所报到,上交心得体会,并参加相应的社区劳动,但高某某在社矫期间,多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管理,心得体会思想汇报胡乱写,越界脱离监管达到一定时间,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处分,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高某某在缓刑期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原裁判法院撤销其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同时派员全程参与监督交付执行活动,高某某依法被宣告收监,经疫情检查后送至监狱收监执行。

罪犯高某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思想汇报不认真、不签到打卡,三次警告后仍不悔改,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的案件办理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震慑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今后将细化工作举措,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更好的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执法收监

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执法收监

参考文献:

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思想汇报

酒后驾驶参考文献论文

也谈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注释: 【1】参见“分析:我国酒后驾驶”,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2】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3】“一司机酒后驾车酿成恶性交通事故该定何罪起争执”,见《齐鲁晚报》2002年03月07, .【4】参见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技师专业论文的基本格式一、 基本要求技师专业论文虽然其内容千差万别,其构成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均由文字、数字、表格、图形等形式来表达。因此,撰写技师专业论文必须注意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按照标准规定,一般应由论文题目(副题目)、目录、内容提要、关键词、正文、参考书目及作者信息和签名等部分组成.二、 封面封面应包含技师专业论文的主要信息,一般由下列内容组成:1、 职业(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标准名称:如“ * * * ”2、 题目。即技师专业论文题目,必要时可加副题目。3、 申请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按照标准18位填写。4、 申请鉴定考评等级。技师或高级技师5、 论文完成的日期。示例:技师专业论文封面格式技师专业论文(仿宋一号字加粗)题目:××××××××× —××××××××(仿宋二号字加粗)姓 名: ××× (仿宋三号字体)职 业: * * *身份证号:123456789098765401鉴定等级:技师(高级技师)单 位:××××××二○○七年十二月××日三、 题目(一) 题目的一般要求题目又称为标题,它是一篇技师论文的提示与主旨。好的题目,可以使读者通过题目了解论文的概貌,容易引发读者的注意和兴趣,使读者在看了题目之后产生进一步阅读论文的欲望。论文的题目和论文的主题是有联系也是有区别的。主题是论文的核心内容,是作者要表达的中心思想。论文中的每一段表述内容和每一个事例,都是围绕论文的主题而展开的。因此,论文的主题是贯穿全篇文章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思想。论文的题目应与主题相关,它应该是论文主题的最贴切的表述。论文论述的的内容必须始终紧紧围绕论文的题目展开,不能偏题,更不能跑题。拟定技师专业论文题目时要遵照下列要求:1、 题文相应题目就是作者给论文取的名字。它应该是能恰当地向读者表达论文的特定内容和反映研究深度和广度的最鲜明、最简练的概括,也是论文最恰当、最简明的文字简述。因此,题目要与主题想呼应,要有独创性,应避免使用空泛、乏味、不确切以及与同类专业论文重复雷同的词句。2、 文字简练,含义确切 一般使用20个字为宜。3、 层次分明,体例规范(二) 主题目主题目是论文的主标题,典型的命题方法有:1、运用陈述句这种形式的题目往往就是文章所要论述的中心论点,一目了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被普遍采用,例如《关于 ****** 工艺改进》、《 *****的改造对促进生产降本的作用》等。2、运用论述句这种形式的题目界定了观察问题的角度,明确标注从哪一个侧面来论述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往往论文论述的对象是具体的,但从中却引申出一般性的结论。例如,《从评价指标看 ***** 的制定》,《从感官判断总结汽油发动机故障的基本规律》等。3、运用提问句这类题目采用了设问句的方式,它不直接陈述作者的观点,但读者一看就能十分明确地知道论文作者的观点,只是语言委婉而已。这种形式的题目能引起读者的反思,因而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例如《分析 ** 系统故障有一般规律吗?》(三) 副题目副题目也称为分题目。当主题目难以明确表达论题的全部内涵时,为了点明专业论文的论述对象和论述目的,对主题目加以补充说明;或者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题目。例如《关于 ****** 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四) 命题注意事项尽量少用非规范的专业术语、特殊专业术语和略缩语,力求通俗易懂。论题要符合实际,不要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论点提高到不适当的高度,把个别、局部的成果,不恰当地夸大到具有普遍意义。四、 目录一般要求设置目录,技师专业论文一般采用两级目录,相当于书籍的章、节。另外,要求准确完整,与全文的纲目一致,最好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目录部分单设一页。五、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也称为摘要,是技师论文主体的附属部分,对技师论文内容进行高度概括性陈述,简要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和揭示研究成果,有些还对全文的特点、框架结构、作者情况及文章写作过程等进行简单介绍。提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论述目的、论述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基本结论和所研究问题的适应范围及所起的作用等。其中,论述对象与研究结果是每篇内容提要都必须涉及的内容。其他方面则可以按照技师专业论文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一般根据论文篇幅长短控制在200字之间。应做到读者只阅读内容提要,就能获得对整篇专业论文的主要信息。六、 关键词一般要求技师专业论文的内容提要后要附3-5条关键词。关键词是从技师专业论文的题目、正文和内容提要中精选出来的,能够表示论文主题内容特征、具有实际意义和未经规范处理的自然语言词汇。关键词也叫做说明词或索引术语,是编制各种索引工具的重要依据。关键词可以是名词、动词或词组,诸如物品名称、产品型号等专业术语,例如 ** 捡漏仪、 *** 压缩机等;科学名词术语。例如机械传动、自动控制等;专用名词。例如**火花塞、 ***热力膨胀阀等;科学技术性动词,例如溴化锂溶液再生等。关键词可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主题词表(汉语主题词表)上所选用的主题词;另一部分为主题词表上未选入的词汇,这类词汇成为补充词或自由词。选择关键词应尽量采用本专业普遍公认的词汇。排除那些概念不精确的词汇和不常用的词汇。为了高质量地选取关键词,应做到:第一,必须认真分析专业论文的核心宗旨,选出既能概括核心宗旨、又能使读者大致判断技师专业论文论述内容的词或词组;第二,选关键词要精练且具有唯一性,那些同义词、近义词不宜并列为关键词;第三,关键词的应用必须规范,要准确体现不同职业(工种)和各学科的名词和术语;第四,关键词的提取方法有从论文题目提取或从论文中提取两种。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同一页)单设一页。七、 论文主体一般应有:1、引言;2、正文;3、结论。引言:应说明课题的来源、目的、意义,对本课题已有研究情况的评述,本课题欲解决的主要问题,采用的手段、方法,所需条件,成果及意义等。正文:对设计或研究做详细表述(计量单位统一用国际标准制,引用的数据或重要论断要注明出处)。结论:概括说明所进行工作的情况与价值,分析其优点和特色,尤其要指出讨论的中心问题所在,并应指出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方向。引言、正文、结论均另起一页。八、 参考文献即参考书目,它是作者在撰写技师专业论文时查阅参考过的主要著作、报刊和文献,列在技师专业论文的末尾。按正文引用的先后顺序列出,包括文献编号和文献出处。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是:可以使考评员了解申请申报技师的人员掌握资料的广度和深度,作为审查技师专业论文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使作者本人再发现引文有错误时,便于查找勘误;还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资料。对于书籍和专著应按下列顺序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内容所在页码;对于论文应按下列顺序注明:作者、论文篇目、刊物名,年、月、卷(期),论文在刊物中的页码。九、 附录附录是指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如数据表格、公式推导、设计图纸、外文文献译文等。十、结束语以简短文字对论文写作工作中指导和帮助自己的人表示感谢。十一、字体要求论文打印一律用A4纸张、正文部分设仿宋小4号字体打印,其中题目用仿宋加粗3号字打印,每页44行,每行34字即68字符,每页需加页眉、页脚[页眉:***公司技师专业论文、(仿宋5号字),页脚:第X页共X页(居中排、仿宋5号字)],并用统一规定的封面样式装订成册。一式*份,装入论文专用袋内。lostdays 2009-03-26 20:53浅谈高速公路轮胎的安全使用摘要:本文根据自己以往使用轮胎的经历,简要论述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应如何根据其特点,在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的基础上,掌握好在高速公路上安全行车以及科学使用轮胎的方法,从而达到安全、快捷地完成各项交通运输的任务。关键词:高速公路;爆胎;安全行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流量的增大,交通公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内的高速公路也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延伸。汽车发展的速度也非常之快,人们开车外出公干或参加社交活动都会选择行走高速公路,行走高速公路能使人们体现“时间就是金钱”的理念,但汽车在高速行驶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高速行车使汽车制动非安全区增大;高速行车使汽车的操纵稳定性变差;高速行车易造成汽车机件的损坏;车速增加导致轮胎使用寿命缩短;高速行车驾驶员的视觉变差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稍一大意,就容易发生各种事故,据公安交通部门统计,我国每公里高速公路事故率平均比普通公路高出3~4倍,且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为此,我平时就细心观察和研究,摸索和总结出一些在高速公路行车合理使用轮胎的办法。在此就十多年驾车体验和以往使用轮胎的经历,浅谈一下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安全使用轮胎的一些体会。(一)高速公路爆胎的主要原因人们常以发动机的好坏作为评价机动车辆的挡次,但人们没有注意到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汽车轮胎比发动机更为重要。也就是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爆胎是一个严重问题,轮胎发生问题就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据不完全统计,正常天气下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60%是由于突然爆胎引起的。例如:1999年,公司安排2台公务车到汕头地区公干,车辆在深汕高速公路(深汕高速东段)高速行驶中,前行的面包车忽然失控,车辆左右摇摆,车头急速向左冲去,撞向中心护栏杆,致使面包车侧翻横卧路中(当时本人驾驶吉普小汽车尾随前行的面包车)。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当时我们全员马上投入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地处理事故。该次事故损失严重,造成面包车车头严重损毁,车上玻璃破烂,车厢变形,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不仅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身心也受到严重的创伤。事后与该驾驶员交谈,得知当时驾驶员感觉面包车左左摇摆,左后胎已爆胎,造成方向跑偏,加上驾驶员没有全力控制好方向盘,而是急踩刹车致使加速车头偏左撞向护栏,酿成了严重的事故。事后在检查中,发现左后轮胎有严重划伤痕迹。据该司机反映此轮胎曾被硬物扎穿过,过后就以为没事了。该驾驶员恰恰忽视了硬物已经将轮胎钢丝网扎破,已造成局部拉断,轮胎形成了一个气泡(俗语:生疮)。因为它是在轮胎内侧,出车检查进不容易被发现,该车使用的轮胎是120km以下的胎(C•L),而当时该车的时速已超过该轮胎的限度。加之是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此轮胎承受不了“高速、高压、高温”而发生爆胎,造成此次严重的交通事故。这是一宗典型的轮胎问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安全的重要性。爆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一种复杂的轮胎破坏现象。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爆胎事故危险性大,车毁人亡事故致使有些人谈爆胎色变,认为爆胎防不胜防。其实,只要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弄清爆胎的原因,事故就不难避免。爆胎的原因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1.轮胎气压不足行驶轮胎气压不足行驶时,随着胎压的下降,轮胎与地面的磨擦成倍增加,胎温急剧升高,轮胎变软,强度急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继续高速行驶,轮胎的工作温度就会超过临界温度(122℃),就可能导致爆胎。2.轮胎质量差众所周知,充气轮胎能为汽车减缓振动,承受负荷,防止侧滑,降低噪音,但轮胎的性能及质量对汽车的安全变速、加速制动,操纵稳定,平稳舒适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质量差的轮胎,在车辆高速行驶时将耐不住高热,容易发生爆胎。3.轮胎的选型不对轮胎速度级别不一样,其适应的工作温度也不同,而工作温度的高低也就决定了行驶的速度。有些级别的轮胎只适合于低速运转状态,承受不了高速公路的“高速、高压、高温”的运行条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车速过快,轮胎温度高,与驻波现象频密,容易使轮胎严重变形,产生断离、脱壳,因而一定要选用高等级的轮胎;一般以选用240km(V级)以上等级轮胎为宜。4.轮胎带“病”上路有些轮胎运行时不小心扎了铁钉或其他尖状硬物,而暂时没有把轮胎扎破,或轮胎使用时间长磨损严重,冠上已无花纹(或花纹过低)、胎壁变薄,已变成了人们常说的“光头胎”或已出现了高低不平的“薄弱环节”,受伤深度过深(受伤点深度大车应≤1cm,小车应≤),受伤点超过2处以上,承受不了高速行驶的高压、高温而爆胎。5.车辆超载车辆超载也是爆胎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轮胎负荷能力有预留安全系数,但如果超载严重,又遇上凹凸路面引起对轮胎的冲击,当冲击力大于负荷能力极限值时,也会引起爆胎。超载对轮胎产生的影响见表1。表1 载重负荷比例负荷 寿命100% 100%140% 51%180% 31%200% 25%(二)如何防止高速公路爆胎在高速公路行驶如何防患于未然,防止高速公路上发生爆胎事故,我们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保持正常的胎压车辆在出厂时都有正常的胎压规定,且不同车型有不同的标准,按照现行的推荐值是高于标准气压的15%~20%。因此,出车前应检查一下车胎压力是否正常,如果气压不准要补准,不能勉强行车。气压过低会使轮胎冠面接地处变形加大,加剧磨损,且容易发生驻波现象。但轮胎气压也不能过高,否则会降低轮胎缓冲能力,而且轮胎与地面接触面积减少,加剧磨损,甚至发生爆胎事故。气压也要根据气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夏天路面温度高,胎压应取下限;冬天天气冷,可取胎压上限。2.选用高质量的轮胎及正确使用轮胎有些车主为了省钱购买再生胎使用,结果往往因小失大,铸成大错。翻新再生胎不能做头胎(前轴方向轮),不足七成新的轮胎不能做前胎,子午线与非子午线轮胎不能混装在同一轴上,同一轴轮胎的花纹要相近,这些是车主易疏忽的问题。3.选用高速速度级别的轮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首先要正确选择轮胎,如何正确选用轮胎是一个必要的、严肃的问题。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首选子午线轮胎(Z),特别是无内胎的子午线轮胎(TL.Z.V)。它具有升温低、散热快,与路面抓着力强、制动性能好等特点。当轮胎被刺破后,其内压不是一瞬时泄压,使驾驶员有较为充裕时间作应急处理。另外,其舒适性和经济性也较其他型号轮胎理想。子午线无内胎的轮胎是高速公路上行车之首选。子午线轮胎上均标有轮胎的速度级别。没有速度标志的轮胎不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再生胎切不能用于高速行驶的车辆。4.加强检查及进行更换“带病”轮胎轮胎是有一定寿命的,不要等轮胎爆胎后才更换,如发现轮胎有严重划伤冠面花纹、沟槽变浅、面层变薄应及时更换。表2所列为不同类型轮胎在车速>80km/h时的磨损限度(以冠上花纹沟槽深度表示)参考值。进行轮胎检查时,可参照表中数值确定轮胎磨损程度。磨损严重的轮胎应予更换。表2 各种轮胎的磨损限度轮胎种类 槽深限度(mm)普通轿车轮胎 小型载货汽车胎 载货汽车用大型客车轮胎 .保持车速,定期休息降温驾驶员不宜连续驾车行驶200km以上,长途驾驶要适当休息。这里除了驾驶员经过时间驾驶,需要休息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让车辆机件和轮胎降温,以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才能安全快捷、经济地完成各项交通运输任务。(三)高速公路爆胎后如何处理高速公路不同于普通道路,它采用全封闭,多车道,中央分隔,全立体交叉,从而为车辆加速、安全、舒适、连续运行和提高运输能力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然而由于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快,稍有疏忽就可能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万一车辆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爆胎事故,该怎样处理,将危害降至最低,我认为可按如下办法处理较为适合:(1)在行车时轮胎突然爆胎,如果车速不是太快,爆胎后车辆不会立即翻转,这时千万不能踩刹车,应立即打开危险灯(示宽灯全闪烁),双手全力控制方向盘,保持车身正直向前,并迅速抢人低速挡,利用发动机牵阻制动车辆,让车辆慢慢滑行停下来。当发动机制动尚未控制住车速时,也不要使用制动器停车,以免车辆惯性横甩而发生更大的危险。(2)如果车辆没有停在路肩上,必须设法把车推至路肩;让全部乘员下车,在高速公路护栏处选择安全的地方停留,不能到处走动以防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并应在车辆的后方100m处放置危险警告牌后,再更换轮胎。(3)如果没有备胎或备胎气压不准时,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让交通拯救车将车拖离高速公路。综合以上所述,通过以往驾车行驶高速公路对轮胎使用的个人一点体会:就是多些掌握和了解行驶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要求和规范,落实安全行车的措施,以增加多一份安全行车的保障。上述的一些粗浅体会,仅供同行们参考,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认同。驾车视野死角之防范所谓视野死角也称“盲区”,是指在视力范围内,因物体障碍而看不到的地方。在公路交通事故中,有一部分是驾车者与行人不警惕视野死角而相互发生的碰撞。而在一些低等级(二级以下)的公路上,由于山岳、建筑物、公路急弯(两旁有树木)以及车辆停放或慢行等等,构成的视野死角很多,望驾驶员及行人警惕。一、有哪些视野死角?1、路边停放的车辆,会给附近驶来的车辆的驾驶员以及横过道路的行人构成视野死角。当行人没有警惕或是嬉戏、狂奔时,因视野死角未提前发现行驶车辆,驾驶员也未发现行人,他们可能会在交叉点碰撞而发生事故。若双方都是车辆(包括自行车)也是如此。2、交叉路及急转弯路的两边的是山岳、建筑物或茂密的树木,也构成驾驶员及行人的视野死角。若不注意,如越线占道路行驶或是狭路相逢而没有提前减速避让,都会有在前面的交叉点碰撞的可能。3、上山岳的车辆,前面的山岳也构成驾驶员的视野死角,若不注意也会有危险。4、在车左边下车的乘客,下车前,车门两边的公路都是他们的视野死角。5、对将要超车车辆而言,前面的慢车会给超车的司机造成视野死角。若没有仔细观察前方情况,而过急打方向盘超车,有可能与慢车前方相对驶来的车辆产生碰撞。6、超速行驶的驾驶员,视力下降,视野变窄,致使驾驶员对有些情况难以发现或判断不准。如当车辆以60km/h的速度行驶时,驾驶员能看清240米处的标志,而以80km/h的速度行驶时,驾驶员能看清180米以内的标志。随着车速的增加,视力明显下降,若有突变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很大了。7、夜晚会车时,对方没有关远光灯,在灯光刺眼的情况下,会造成很大的盲区。8、雾天、雨天、雪天、大风天以及斜阳刺眼、尘飞扬也会给司机造成很大的盲区,稍不注意,也会出事。二、怎样预防视野死角?1、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2、车辆不乱停乱放,客车勿在禁停路段慢行或停车上下乘客,以减少视野死角及交通阻塞。3、驾驶员和行人(包括骑自行车的人)遇有视线受到障碍时,要警惕可能出现的突变情况,要提防自身(包括车辆)与在视野死角中突然出现的人或车辆相碰撞。在交叉路口,由支线驶入干线的车辆若出现视野死角,要在进入干线前小心观察,在确保绝对安全时方可将车辆驶入干线,并要鸣笛以引起对方注意。车辆在弯路行驶或上山岳,有视野死角时,一定要各行其道,勿超速行驶,以防对方越线占道行驶。在路边下车的人员,必须在出车门前观察车门右边公路的交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下车。4、将要超车的车辆,要在车辆驶入超车道前观察分析前面的交通情况,确保安全时方可超越,同时,还要警惕前面刚停车辆的下车乘客,防止其突然冲出而相撞。5、超速行驶会使驾驶员视力下降,视野变窄,要自觉按规定速度行车。6、树立良好的职业首选,夜晚会车要关远光灯。并要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选择车速,不要盲目开快车。试析汽车火灾的原因及预防由于汽车本身的结构大多是易燃品,如燃油、橡胶轮胎、座椅、各种装饰织物及随车货物,一旦着火,燃烧速度快、蔓延迅速,往往会造成严重损失。分析导致汽车火灾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对于预防火灾、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汽车火灾的原因供油系统主要由油箱、油管、油泵和汽化器等组成。使用过程中,由于腐蚀、碰撞、振动等原因,易造成输油管路接头松动或破损,引起漏油,漏出的汽油积聚挥发后,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体,而汽车本身就有很多可以引燃该混合气体的火源(如点火时产生的高压火花,发动机长时间工作而产生的高温,排气管喷出的火星等),遇到混合气体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汽车在行驶状态或启动时,如果输送给发动机缸内的混合气体比例失调,点火顺序不当,对汽化器直接供油,都会产生汽化器回火,引燃附近可燃气体或可燃物。线路接点在行驶中由于长时间震动或冷热变化造成接点松动,接触电阻增加,长时间发热,热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容易将绝缘层熔化,并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绝缘电线长时间使用后,由于震动、腐蚀或局部高温致使绝缘层老化,失去绝缘能力,造成短路打火,产生的高温高热和电火花极易引起电线或用电设备着火;夏日炎炎之际,很多司机停车后汽车空调一直处于开启状态,使内部的线路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而长时间发热,容易将周围一些非金属的配件引燃。清洗机动车或零件时违反操作规程,检修机动车违章用火,遗留火种,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发生泄漏,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撞击、机械磨擦等都会引起火灾。预防措施为了预防频频发生的汽车火灾,减少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做好以下措施:1. 经常对燃油系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管路,防止供油管路接口松动和油管磨损、泄漏。2. 严禁向汽化器直接供油。3. 经常检查电气线路,及时更换绝缘层老化的电线、电缆,确保接点处的接触紧密。4. 长时间停车时,应将电源关闭。5. 严格按操作规程清洗、检修车辆,发生故障后要停车认真检查,不得在故障期间强行上路。6. 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专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普通车辆不得夹带危险化学物品。7.注意用火安全,尤其是焊补油箱前,应用蒸气或热水严格清洗,加油时远离火源。存储汽油时,应使用铁桶,不能使用塑料桶,以防因静电导致火灾。8. 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每辆汽车上都应配备车用灭火器,以便扑救初期火灾。驾驶员的判断与安全行车刍议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时时处处都少不了判断。只要某一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驾驶员的判断包括对自身、对道路、对行人、对车辆等等的判断。对自身状况判断错误有许多情况,如有的驾驶员酒后驾驶,本来已有几分醉意,飘飘然了,但还说自己“没有醉,可以开车”,误认为自己喝点酒反而更精神了;有的驾驶员夜间长途行车,已疲惫不堪,头脑昏昏欲睡,打开车窗让风一吹,觉得精神还好,可以继续开车,其实已疲劳过度;也有初学开车的人,本来技术还不熟练,觉得自己已能把车开走,就是学会开车了。以上种种都是驾驶员对自身状况的错误判断。对道路判断错误也会造成事故。有位驾驶员行驶中发现公路中央有一块巨大的石头,稍稍妨碍通过,他下车看了看,目测了从巨石到路边的宽度,认为车子可以勉强通过。于是发动起步,想缓缓开过这段窄路。不料车子过去一半,哗啦一声车子翻倒在公路下。原来,刚下了几天大雨,大石头就是因雨水冲刷从左边山上滚下来的。右边路基也因雨水浸泡松软,而土质的路肩对路面又不起保护作用,突然受到几吨重的压力,边沿部分便塌陷下去,以致造成车子失去平衡而倾覆。这种情况下,驾驶员认为可以通过,显然是判断错了。又如,一位驾驶员驾车经常通过一个涵洞,有一次他拉一个锅炉通过这个涵洞,他估计车上的锅炉不致于撞上涵洞洞顶,结果一声巨响,锅炉撞在涵洞顶部,不但锅炉撞坏,而且使涵洞上方的铁轨错位,导致该段铁路停止运行四小时,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这是对涵洞高度和装载高度判断错误的结果。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酒后驾驶检测提醒装置论文

也谈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注释: 【1】参见“分析:我国酒后驾驶”,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2】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3】“一司机酒后驾车酿成恶性交通事故该定何罪起争执”,见《齐鲁晚报》2002年03月07, .【4】参见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安全是什么?”你突如其来的一问,也许会使我着实吃一惊,但我可以告诉你,“安全是人类的提醒者.”安全时时刻刻都在提醒着我们,安全时时刻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安全时时刻刻都与你相伴.安全是人类的提醒者.当我们来上学过马路时,安全提醒我们:“小心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注意看两边的汽车.”安全是人类的提醒者.当我们骑单车外出游玩时,安全提醒我们:“慢点骑,不要骑飞车,骑车可不能逞能.你们太小了,不要带人骑车,这很危险.”安全是人类的提醒者.司机叔叔要上班了,安全提醒司机叔叔说:“开车要谨慎,不要喝酒后驾车可是违规啊.对了,不超载,车上能坐多少个人,就只能坐多少个人.不要闯红灯,这样容易出车祸.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一件事,这几年因为司机的一系列的违规现象,不知发生了多少车祸,伤亡人数也很多.我的妹妹也是因为司机的违规,眼睛上面留下了一道23厘米的伤疤,这让妹妹幼小的心灵受到了打击.从而得知,司机的责任是重大的,希望每一位司机谨慎驾驶车辆.安全是人类的提醒者.当大人们驾着摩托车飞奔着去上班时,安全着急地提醒:“慢点,慢点,这样太危险了.看,又忘戴头盔了,下次要记住戴头盔,大脑可是我们人体的指挥司令啊!骑车不能穿拖鞋,这是违规现象.注意!注意!红灯亮了,红灯停,绿灯行.”说起关于大人上班要注意的规章制度,就使我想起暑假里发生的那件事.星期二的早晨,爸爸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上班,因为爸爸下了班要捡石头,所以穿了一双拖鞋去上班.来到单位门前,被交警大队的叔叔给拦住了.唉,爸爸这下可惨了,准备掏腰包吧!“没有戴头盔,还穿拖鞋.”看着这一张张罚款发票,真是太后悔了,唉,可是世上没有后悔药啊!通过这件事,我想对爸爸说,更是对所有和我爸爸有同感的人说:“交警叔叔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我们应该遵守交通法规才对,安全第一噢!”安全是人类的提醒者.当我们要做一切违规或不安全的事时,安全总会耐心地对我们说:“安全第一,不要做不安全的事.”安全真的很重要,安全只是我们人类的提醒,而真重做到安全要靠自己!

[编辑本段]概述根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1]已经酒后驾驶重罚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而根据另一项调查表明,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这类驾车者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总想用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造成险象环生。27%的酒后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酒后驾驶者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车,于是便侥幸酒后驾驶,造成惨剧。有了以上思想作怪,驾驶者往往把酒后开车不当回事,使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编辑本段]量化因素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编辑本段]判定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编辑本段]处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国际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编辑本段]建议立法2009年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谈到上书的初衷,两位律师都表示,酒后驾驶肇事,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在他们代理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两位律师还提出,中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应当在参考外国标准的同时,结合中国饮酒较多的实际情况,从严修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他们还一再强调,立法建议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关爱,使更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幸福美满的家庭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编辑本段]专项行动背景2009年1到7月,中国内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69人死亡,其中醉酒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频出现,这些案件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酒精引发的一件件惨案让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1月21号,河南灵宝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惨剧;6月30号,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连撞9人和6辆轿车,造成5死4伤,其中包括一名孕妇;7月16号,郑州司机傅某无证醉酒驾驶连撞11人,酿成3死8伤的重大事故;8月4号,杭州司机魏某酒后驾驶保时捷汽车超速行驶撞死17岁少女马芳芳;8月5号,也就是马芳芳遭遇不幸的第二天,黑龙江鸡西司机张喜军酒后在夜市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部署行动中国公安部于2009年8月14日部署,自2009年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介绍说,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刘金国还表示,公安部将启动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修订,提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从严掌握醉酒驾驶的认定尺度;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从法律层面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据了解,针对酒后驾驶常伴随超速行为的特点,集中整治期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将同时加大对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飙车的,将依法严格查处。“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编辑本段]专家说法中山大学刑法教授聂立泽认为,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能够不改变的尽量不要改变。他建议,即使考虑加入“醉酒驾驶罪”,在修改刑法之前也有做一次全国性的调查,看看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比例到底是多少。因为只有当比例很大,已经到了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行政法规处理不了了,才需要考虑修改刑法。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委员会主任张金鹏律师表示,相对国外而言,中国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处罚程度较轻,现在刑法里没有相应的涵盖一些其他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相关规定,这样造成一些司机酒后驾车而且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他认为是行政处罚,比较赞同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增加刑法当中的规定,将一些危险方法的行为引入刑法之中,更加有利地保持交通运输管理的安全。[编辑本段]社会声音酒后驾驶,说到底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非得把它和个人的工作考核及信用等级相联系,甚至“一票否决”文明单位的评比、文明城市的测评。难道从单纯交通违法的层面已管不住酒后驾驶了?其实,酒后驾驶之所以依然大量存在,从处罚层面来说,对酒后驾驶,乃至其他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在操作层面还很不规范,弹性很大,一些人靠关系就能轻松消去违章记录免予处罚,客观上造成了更多人的侥幸心理。所以要严打酒后驾驶,首先应该从健全法规和加强执行力两个方面入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一时的所谓专项整治行动。处罚只是一个方面,减少酒后驾驶,更应该重视教育、预防层面的工作。当然,各个城市情况不同,该办法未必具有普适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治理酒后驾驶现象中多一些人性化的创新并非不可能,而关键在于城市管理着是否愿意创新。[编辑本段]哪些危害人们在喝酒过后,对驾驶车辆有两项很重要的影响:(一)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二)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编辑本段]如何判断步行回转测试法 “酒后到底多长时间才能安全驾车?”长春市交警支队曲丹提供了一个测试自己是否醒酒的方法:驾驶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然后转身按原路返回,如果能一直保持身体平衡,并不出分毫差错,才能证明酒醒。[编辑本段]如何避免1.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在车上安装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能防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2.国家法律提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3.提供“酒后代驾”服务: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4.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主动放弃驾驶。5.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6.履行社会服务令:除国家规定的处罚外,酒后驾车者还要到医院做义工。7.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8.配备“车德”卡:在每辆车上配一张“车德”卡,每次被查到酒驾就在“车德卡”上做一个记号,实现社会共同监督。9.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从晚上7时开始,每小时提醒1次。10.为醉酒者友情叫车:为醉酒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11.发挥车友会的作用:由车友俱乐部向全体车友发出倡议避免酒后驾车,车友之间互相监督。

论危险驾驶罪论文参考文献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危险驾驶罪论文①驾驶员以各种危险驾驶方法驾驶机动车论述,②它危害的主体是社会,人,和物,③它给社会,人,和物带来的危害程度有多大。

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汽车驾驶技师论文参考文献

析驾驶技巧与节油技术 影响机车运行油耗的因素很多,其中驾驶员的责任心和驾驶技术水平对油耗有较直接的影响。据测定,驾驶技术娴熟的比驾驶技术一般的驾驶员平均节约燃油8%~10%。因此,驾驶节油的关键是看驾驶员能否根据机车的运行条件采用相应的驾驶操作,使人、机配合得当,保持机车的最佳运行状态。 汽车节油技术开始与日本,原因是由于它是一个资源小国,必须注重节能。在这方面日本的技术上也走在了前列。节油技术的研究在世界上普遍引起重视的应该是资本主义世界第二次经济危机后,由于产油国组织欧佩克联手提高油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能源链上的断裂,造成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另外,也由于对石油这种不可再生能源认识的加深,人们开始越发注意对汽车节油技术的研究…… 影响汽车经济性的主要有四大方面的因素: 1、汽车本身的质量。 2、汽车车身的风阻系数。 3、汽车发动机的技术水平。 4、用车者的驾驶习惯与驾驶技术。 汽车车身质量研究也是未来汽车设计的一个发展方向,即车身轻量化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材料科学和机械结构分析尤其是车体有限元方面。目前汽车车身轻量化研究还尚未进入大规模应用阶段,不过进展方面还是一日千里。六 汽车的风阻系数方面的研究是伴随着汽车极速的不断提高而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的。德国的保时捷汽车公司拥有目前世界上汽车行业最后的空气动力学实验室。 这方面的研究重点在于尽量降低汽车行驶过程中的空气阻力。 汽车发动机技术时至今日,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非常成熟的阶段,尤其是日本的汽车公司在这方面保持领先,尤其是发动机的经济性方面的研究。目前车用发动机,尤其是乘用车,多用汽油机。但是,由于压缩比方面的问题,汽油机的燃烧效率远不如柴油机,由于节能方面的巨大压力,柴油机在乘用车上的应用也将是以后节油技术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趋势。 由于石油的不可再生性,目前汽车制造商在动力总成方面的研究已经超越了以油为能源的范畴,比如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相关技术都已经接近商用水平。另外,天然气汽车、酒精汽车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以上都是汽车制造商在节油方面的工作,对于车友而言,良好的驾驶习惯对节油也影响很大。如起步是大脚油门,之后来个紧急制动,电喷车的空挡滑行等…… 随着油价的持续上涨,汽车的油耗越来越被人们关注,究竟怎样开车才更省油? 1、新车磨合 专家提醒新车在最初的3000公里行驶里程之内一定要磨合。新车磨合要注意时速控制在每小时80公里以内;尽量减少急加速、急减速。 2、合理保养汽车——定期保养 要知道车况良好的汽车可省油15%到20%。对于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每行驶5000公里以上配件都需要更换,因为空滤堵塞会引起气量减少,导致汽油燃烧不充分,降低燃油效率,而汽油滤清器的阻塞也会使发动机工作异常;对于机油:加机油需要适量,注意机油标尺所标示的刻度。机油太多将曲轴淹没,增大阻力;机油太少则无法起到润滑和封闭作用,甚至会影响发动机效率;对于轮胎状态:胎压偏低会造成油耗增加。根据美国能源部调查,如果每辆车的轮胎气压比标准气压少了1磅/平方英寸,美国每天就要多消耗1500万公升的汽油;要定期检查轮胎的磨损是否均匀。如发现轮胎偏磨,或方向盘不居中等异常情况,需尽快到专业修理厂咨询修理;另外切忌装饰过度,如扰流板、防雨罩等,会破坏原车设计的丰足,提高油耗;后备箱中不要放很多不常用的东西,增加无谓负载也会增加油耗,统计显示每增加1千克的负载会增加1%油耗;有的驾驶员为了节油,采取高速关闭空调而打开车窗通风的办法,这是不可取的,当车速高于85公里每小时的时候,开窗后的风阻消耗比空调系统消耗的燃油更多,它会让您的燃油经济指数下降10%。 3、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 根据不同路况选择合理的驾驶状态:减少紧急加减速和紧急转弯。行车时不仅要看前一辆车,要同时看到前两三辆车的情况,以提前采取措施,减少急刹车;不要猛加油,一次猛加和缓加到同样的速度,油耗相差可达12毫升;匀速行驶,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持最经济工况:发动机转速2000到3000转、车速60到90公里每小时。换挡时机:选择最佳时机换挡(发动机转速处于2000到3000转);杜绝低挡高速,低挡高速行驶往往使油耗超过正常值的45%;手排车用户应杜绝高挡起步。减少怠速状态:适度热车是个好习惯,建议让车慢速行驶一段距离来完成,长时间的原地热车将增加油耗;长时间怠速和怠速状态下运行空调尤其消耗燃油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6 18:41 4、如何正确测量实际油耗 正确的油耗测量方法是:将油箱加满,并记录首次里程数;再度将油箱加满,记录第二次加油数和第二次里程数;将两次里程数相减,除第二次加油数,得出百公里油耗;依照这一方法多次实验,求出平均值。 节约燃油是一个很大的话题,往往牵涉的因素也很多。因此车辆如何节约燃油最好不要局限在某一点或某一方面。从以上分析可以让我们了解到车辆的节油主要和“人”有直接关系。驾驶员对驾驶操作技术和车辆运用方法的关注和学习才是节油的真谛!天下没有秘笈可言,只有对车辆的熟知和了解加上正确的使用,才可能真正进入车辆节油的境界

技师专业论文的基本格式一、 基本要求技师专业论文虽然其内容千差万别,其构成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均由文字、数字、表格、图形等形式来表达。因此,撰写技师专业论文必须注意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按照标准规定,一般应由论文题目(副题目)、目录、内容提要、关键词、正文、参考书目及作者信息和签名等部分组成.二、 封面封面应包含技师专业论文的主要信息,一般由下列内容组成:1、 职业(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标准名称:如“ * * * ”2、 题目。即技师专业论文题目,必要时可加副题目。3、 申请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按照标准18位填写。4、 申请鉴定考评等级。技师或高级技师5、 论文完成的日期。示例:技师专业论文封面格式技师专业论文(仿宋一号字加粗)题目:××××××××× —××××××××(仿宋二号字加粗)姓 名: ××× (仿宋三号字体)职 业: * * *身份证号:123456789098765401鉴定等级:技师(高级技师)单 位:××××××二○○七年十二月××日三、 题目(一) 题目的一般要求题目又称为标题,它是一篇技师论文的提示与主旨。好的题目,可以使读者通过题目了解论文的概貌,容易引发读者的注意和兴趣,使读者在看了题目之后产生进一步阅读论文的欲望。论文的题目和论文的主题是有联系也是有区别的。主题是论文的核心内容,是作者要表达的中心思想。论文中的每一段表述内容和每一个事例,都是围绕论文的主题而展开的。因此,论文的主题是贯穿全篇文章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思想。论文的题目应与主题相关,它应该是论文主题的最贴切的表述。论文论述的的内容必须始终紧紧围绕论文的题目展开,不能偏题,更不能跑题。拟定技师专业论文题目时要遵照下列要求:1、 题文相应题目就是作者给论文取的名字。它应该是能恰当地向读者表达论文的特定内容和反映研究深度和广度的最鲜明、最简练的概括,也是论文最恰当、最简明的文字简述。因此,题目要与主题想呼应,要有独创性,应避免使用空泛、乏味、不确切以及与同类专业论文重复雷同的词句。2、 文字简练,含义确切 一般使用20个字为宜。3、 层次分明,体例规范(二) 主题目主题目是论文的主标题,典型的命题方法有:1、运用陈述句这种形式的题目往往就是文章所要论述的中心论点,一目了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被普遍采用,例如《关于 ****** 工艺改进》、《 *****的改造对促进生产降本的作用》等。2、运用论述句这种形式的题目界定了观察问题的角度,明确标注从哪一个侧面来论述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往往论文论述的对象是具体的,但从中却引申出一般性的结论。例如,《从评价指标看 ***** 的制定》,《从感官判断总结汽油发动机故障的基本规律》等。3、运用提问句这类题目采用了设问句的方式,它不直接陈述作者的观点,但读者一看就能十分明确地知道论文作者的观点,只是语言委婉而已。这种形式的题目能引起读者的反思,因而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例如《分析 ** 系统故障有一般规律吗?》(三) 副题目副题目也称为分题目。当主题目难以明确表达论题的全部内涵时,为了点明专业论文的论述对象和论述目的,对主题目加以补充说明;或者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题目。例如《关于 ****** 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四) 命题注意事项尽量少用非规范的专业术语、特殊专业术语和略缩语,力求通俗易懂。论题要符合实际,不要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论点提高到不适当的高度,把个别、局部的成果,不恰当地夸大到具有普遍意义。四、 目录一般要求设置目录,技师专业论文一般采用两级目录,相当于书籍的章、节。另外,要求准确完整,与全文的纲目一致,最好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目录部分单设一页。五、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也称为摘要,是技师论文主体的附属部分,对技师论文内容进行高度概括性陈述,简要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和揭示研究成果,有些还对全文的特点、框架结构、作者情况及文章写作过程等进行简单介绍。提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论述目的、论述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基本结论和所研究问题的适应范围及所起的作用等。其中,论述对象与研究结果是每篇内容提要都必须涉及的内容。其他方面则可以按照技师专业论文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一般根据论文篇幅长短控制在200字之间。应做到读者只阅读内容提要,就能获得对整篇专业论文的主要信息。六、 关键词一般要求技师专业论文的内容提要后要附3-5条关键词。关键词是从技师专业论文的题目、正文和内容提要中精选出来的,能够表示论文主题内容特征、具有实际意义和未经规范处理的自然语言词汇。关键词也叫做说明词或索引术语,是编制各种索引工具的重要依据。关键词可以是名词、动词或词组,诸如物品名称、产品型号等专业术语,例如 ** 捡漏仪、 *** 压缩机等;科学名词术语。例如机械传动、自动控制等;专用名词。例如**火花塞、 ***热力膨胀阀等;科学技术性动词,例如溴化锂溶液再生等。关键词可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主题词表(汉语主题词表)上所选用的主题词;另一部分为主题词表上未选入的词汇,这类词汇成为补充词或自由词。选择关键词应尽量采用本专业普遍公认的词汇。排除那些概念不精确的词汇和不常用的词汇。为了高质量地选取关键词,应做到:第一,必须认真分析专业论文的核心宗旨,选出既能概括核心宗旨、又能使读者大致判断技师专业论文论述内容的词或词组;第二,选关键词要精练且具有唯一性,那些同义词、近义词不宜并列为关键词;第三,关键词的应用必须规范,要准确体现不同职业(工种)和各学科的名词和术语;第四,关键词的提取方法有从论文题目提取或从论文中提取两种。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同一页)单设一页。七、 论文主体一般应有:1、引言;2、正文;3、结论。引言:应说明课题的来源、目的、意义,对本课题已有研究情况的评述,本课题欲解决的主要问题,采用的手段、方法,所需条件,成果及意义等。正文:对设计或研究做详细表述(计量单位统一用国际标准制,引用的数据或重要论断要注明出处)。结论:概括说明所进行工作的情况与价值,分析其优点和特色,尤其要指出讨论的中心问题所在,并应指出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方向。引言、正文、结论均另起一页。八、 参考文献即参考书目,它是作者在撰写技师专业论文时查阅参考过的主要著作、报刊和文献,列在技师专业论文的末尾。按正文引用的先后顺序列出,包括文献编号和文献出处。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是:可以使考评员了解申请申报技师的人员掌握资料的广度和深度,作为审查技师专业论文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使作者本人再发现引文有错误时,便于查找勘误;还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资料。对于书籍和专著应按下列顺序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内容所在页码;对于论文应按下列顺序注明:作者、论文篇目、刊物名,年、月、卷(期),论文在刊物中的页码。九、 附录附录是指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如数据表格、公式推导、设计图纸、外文文献译文等。十、结束语以简短文字对论文写作工作中指导和帮助自己的人表示感谢。十一、字体要求论文打印一律用A4纸张、正文部分设仿宋小4号字体打印,其中题目用仿宋加粗3号字打印,每页44行,每行34字即68字符,每页需加页眉、页脚[页眉:***公司技师专业论文、(仿宋5号字),页脚:第X页共X页(居中排、仿宋5号字)],并用统一规定的封面样式装订成册。一式*份,装入论文专用袋内。lostdays 2009-03-26 20:53浅谈高速公路轮胎的安全使用摘要:本文根据自己以往使用轮胎的经历,简要论述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应如何根据其特点,在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的基础上,掌握好在高速公路上安全行车以及科学使用轮胎的方法,从而达到安全、快捷地完成各项交通运输的任务。关键词:高速公路;爆胎;安全行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流量的增大,交通公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内的高速公路也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延伸。汽车发展的速度也非常之快,人们开车外出公干或参加社交活动都会选择行走高速公路,行走高速公路能使人们体现“时间就是金钱”的理念,但汽车在高速行驶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高速行车使汽车制动非安全区增大;高速行车使汽车的操纵稳定性变差;高速行车易造成汽车机件的损坏;车速增加导致轮胎使用寿命缩短;高速行车驾驶员的视觉变差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稍一大意,就容易发生各种事故,据公安交通部门统计,我国每公里高速公路事故率平均比普通公路高出3~4倍,且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为此,我平时就细心观察和研究,摸索和总结出一些在高速公路行车合理使用轮胎的办法。在此就十多年驾车体验和以往使用轮胎的经历,浅谈一下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安全使用轮胎的一些体会。(一)高速公路爆胎的主要原因人们常以发动机的好坏作为评价机动车辆的挡次,但人们没有注意到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汽车轮胎比发动机更为重要。也就是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爆胎是一个严重问题,轮胎发生问题就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据不完全统计,正常天气下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60%是由于突然爆胎引起的。例如:1999年,公司安排2台公务车到汕头地区公干,车辆在深汕高速公路(深汕高速东段)高速行驶中,前行的面包车忽然失控,车辆左右摇摆,车头急速向左冲去,撞向中心护栏杆,致使面包车侧翻横卧路中(当时本人驾驶吉普小汽车尾随前行的面包车)。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当时我们全员马上投入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地处理事故。该次事故损失严重,造成面包车车头严重损毁,车上玻璃破烂,车厢变形,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不仅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身心也受到严重的创伤。事后与该驾驶员交谈,得知当时驾驶员感觉面包车左左摇摆,左后胎已爆胎,造成方向跑偏,加上驾驶员没有全力控制好方向盘,而是急踩刹车致使加速车头偏左撞向护栏,酿成了严重的事故。事后在检查中,发现左后轮胎有严重划伤痕迹。据该司机反映此轮胎曾被硬物扎穿过,过后就以为没事了。该驾驶员恰恰忽视了硬物已经将轮胎钢丝网扎破,已造成局部拉断,轮胎形成了一个气泡(俗语:生疮)。因为它是在轮胎内侧,出车检查进不容易被发现,该车使用的轮胎是120km以下的胎(C•L),而当时该车的时速已超过该轮胎的限度。加之是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此轮胎承受不了“高速、高压、高温”而发生爆胎,造成此次严重的交通事故。这是一宗典型的轮胎问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安全的重要性。爆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一种复杂的轮胎破坏现象。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爆胎事故危险性大,车毁人亡事故致使有些人谈爆胎色变,认为爆胎防不胜防。其实,只要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弄清爆胎的原因,事故就不难避免。爆胎的原因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1.轮胎气压不足行驶轮胎气压不足行驶时,随着胎压的下降,轮胎与地面的磨擦成倍增加,胎温急剧升高,轮胎变软,强度急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继续高速行驶,轮胎的工作温度就会超过临界温度(122℃),就可能导致爆胎。2.轮胎质量差众所周知,充气轮胎能为汽车减缓振动,承受负荷,防止侧滑,降低噪音,但轮胎的性能及质量对汽车的安全变速、加速制动,操纵稳定,平稳舒适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质量差的轮胎,在车辆高速行驶时将耐不住高热,容易发生爆胎。3.轮胎的选型不对轮胎速度级别不一样,其适应的工作温度也不同,而工作温度的高低也就决定了行驶的速度。有些级别的轮胎只适合于低速运转状态,承受不了高速公路的“高速、高压、高温”的运行条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车速过快,轮胎温度高,与驻波现象频密,容易使轮胎严重变形,产生断离、脱壳,因而一定要选用高等级的轮胎;一般以选用240km(V级)以上等级轮胎为宜。4.轮胎带“病”上路有些轮胎运行时不小心扎了铁钉或其他尖状硬物,而暂时没有把轮胎扎破,或轮胎使用时间长磨损严重,冠上已无花纹(或花纹过低)、胎壁变薄,已变成了人们常说的“光头胎”或已出现了高低不平的“薄弱环节”,受伤深度过深(受伤点深度大车应≤1cm,小车应≤),受伤点超过2处以上,承受不了高速行驶的高压、高温而爆胎。5.车辆超载车辆超载也是爆胎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轮胎负荷能力有预留安全系数,但如果超载严重,又遇上凹凸路面引起对轮胎的冲击,当冲击力大于负荷能力极限值时,也会引起爆胎。超载对轮胎产生的影响见表1。表1 载重负荷比例负荷 寿命100% 100%140% 51%180% 31%200% 25%(二)如何防止高速公路爆胎在高速公路行驶如何防患于未然,防止高速公路上发生爆胎事故,我们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保持正常的胎压车辆在出厂时都有正常的胎压规定,且不同车型有不同的标准,按照现行的推荐值是高于标准气压的15%~20%。因此,出车前应检查一下车胎压力是否正常,如果气压不准要补准,不能勉强行车。气压过低会使轮胎冠面接地处变形加大,加剧磨损,且容易发生驻波现象。但轮胎气压也不能过高,否则会降低轮胎缓冲能力,而且轮胎与地面接触面积减少,加剧磨损,甚至发生爆胎事故。气压也要根据气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夏天路面温度高,胎压应取下限;冬天天气冷,可取胎压上限。2.选用高质量的轮胎及正确使用轮胎有些车主为了省钱购买再生胎使用,结果往往因小失大,铸成大错。翻新再生胎不能做头胎(前轴方向轮),不足七成新的轮胎不能做前胎,子午线与非子午线轮胎不能混装在同一轴上,同一轴轮胎的花纹要相近,这些是车主易疏忽的问题。3.选用高速速度级别的轮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首先要正确选择轮胎,如何正确选用轮胎是一个必要的、严肃的问题。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首选子午线轮胎(Z),特别是无内胎的子午线轮胎(TL.Z.V)。它具有升温低、散热快,与路面抓着力强、制动性能好等特点。当轮胎被刺破后,其内压不是一瞬时泄压,使驾驶员有较为充裕时间作应急处理。另外,其舒适性和经济性也较其他型号轮胎理想。子午线无内胎的轮胎是高速公路上行车之首选。子午线轮胎上均标有轮胎的速度级别。没有速度标志的轮胎不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再生胎切不能用于高速行驶的车辆。4.加强检查及进行更换“带病”轮胎轮胎是有一定寿命的,不要等轮胎爆胎后才更换,如发现轮胎有严重划伤冠面花纹、沟槽变浅、面层变薄应及时更换。表2所列为不同类型轮胎在车速>80km/h时的磨损限度(以冠上花纹沟槽深度表示)参考值。进行轮胎检查时,可参照表中数值确定轮胎磨损程度。磨损严重的轮胎应予更换。表2 各种轮胎的磨损限度轮胎种类 槽深限度(mm)普通轿车轮胎 小型载货汽车胎 载货汽车用大型客车轮胎 .保持车速,定期休息降温驾驶员不宜连续驾车行驶200km以上,长途驾驶要适当休息。这里除了驾驶员经过时间驾驶,需要休息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让车辆机件和轮胎降温,以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才能安全快捷、经济地完成各项交通运输任务。(三)高速公路爆胎后如何处理高速公路不同于普通道路,它采用全封闭,多车道,中央分隔,全立体交叉,从而为车辆加速、安全、舒适、连续运行和提高运输能力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然而由于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快,稍有疏忽就可能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万一车辆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爆胎事故,该怎样处理,将危害降至最低,我认为可按如下办法处理较为适合:(1)在行车时轮胎突然爆胎,如果车速不是太快,爆胎后车辆不会立即翻转,这时千万不能踩刹车,应立即打开危险灯(示宽灯全闪烁),双手全力控制方向盘,保持车身正直向前,并迅速抢人低速挡,利用发动机牵阻制动车辆,让车辆慢慢滑行停下来。当发动机制动尚未控制住车速时,也不要使用制动器停车,以免车辆惯性横甩而发生更大的危险。(2)如果车辆没有停在路肩上,必须设法把车推至路肩;让全部乘员下车,在高速公路护栏处选择安全的地方停留,不能到处走动以防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并应在车辆的后方100m处放置危险警告牌后,再更换轮胎。(3)如果没有备胎或备胎气压不准时,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让交通拯救车将车拖离高速公路。综合以上所述,通过以往驾车行驶高速公路对轮胎使用的个人一点体会:就是多些掌握和了解行驶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要求和规范,落实安全行车的措施,以增加多一份安全行车的保障。上述的一些粗浅体会,仅供同行们参考,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认同。驾车视野死角之防范所谓视野死角也称“盲区”,是指在视力范围内,因物体障碍而看不到的地方。在公路交通事故中,有一部分是驾车者与行人不警惕视野死角而相互发生的碰撞。而在一些低等级(二级以下)的公路上,由于山岳、建筑物、公路急弯(两旁有树木)以及车辆停放或慢行等等,构成的视野死角很多,望驾驶员及行人警惕。一、有哪些视野死角?1、路边停放的车辆,会给附近驶来的车辆的驾驶员以及横过道路的行人构成视野死角。当行人没有警惕或是嬉戏、狂奔时,因视野死角未提前发现行驶车辆,驾驶员也未发现行人,他们可能会在交叉点碰撞而发生事故。若双方都是车辆(包括自行车)也是如此。2、交叉路及急转弯路的两边的是山岳、建筑物或茂密的树木,也构成驾驶员及行人的视野死角。若不注意,如越线占道路行驶或是狭路相逢而没有提前减速避让,都会有在前面的交叉点碰撞的可能。3、上山岳的车辆,前面的山岳也构成驾驶员的视野死角,若不注意也会有危险。4、在车左边下车的乘客,下车前,车门两边的公路都是他们的视野死角。5、对将要超车车辆而言,前面的慢车会给超车的司机造成视野死角。若没有仔细观察前方情况,而过急打方向盘超车,有可能与慢车前方相对驶来的车辆产生碰撞。6、超速行驶的驾驶员,视力下降,视野变窄,致使驾驶员对有些情况难以发现或判断不准。如当车辆以60km/h的速度行驶时,驾驶员能看清240米处的标志,而以80km/h的速度行驶时,驾驶员能看清180米以内的标志。随着车速的增加,视力明显下降,若有突变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很大了。7、夜晚会车时,对方没有关远光灯,在灯光刺眼的情况下,会造成很大的盲区。8、雾天、雨天、雪天、大风天以及斜阳刺眼、尘飞扬也会给司机造成很大的盲区,稍不注意,也会出事。二、怎样预防视野死角?1、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2、车辆不乱停乱放,客车勿在禁停路段慢行或停车上下乘客,以减少视野死角及交通阻塞。3、驾驶员和行人(包括骑自行车的人)遇有视线受到障碍时,要警惕可能出现的突变情况,要提防自身(包括车辆)与在视野死角中突然出现的人或车辆相碰撞。在交叉路口,由支线驶入干线的车辆若出现视野死角,要在进入干线前小心观察,在确保绝对安全时方可将车辆驶入干线,并要鸣笛以引起对方注意。车辆在弯路行驶或上山岳,有视野死角时,一定要各行其道,勿超速行驶,以防对方越线占道行驶。在路边下车的人员,必须在出车门前观察车门右边公路的交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下车。4、将要超车的车辆,要在车辆驶入超车道前观察分析前面的交通情况,确保安全时方可超越,同时,还要警惕前面刚停车辆的下车乘客,防止其突然冲出而相撞。5、超速行驶会使驾驶员视力下降,视野变窄,要自觉按规定速度行车。6、树立良好的职业首选,夜晚会车要关远光灯。并要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选择车速,不要盲目开快车。试析汽车火灾的原因及预防由于汽车本身的结构大多是易燃品,如燃油、橡胶轮胎、座椅、各种装饰织物及随车货物,一旦着火,燃烧速度快、蔓延迅速,往往会造成严重损失。分析导致汽车火灾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对于预防火灾、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汽车火灾的原因供油系统主要由油箱、油管、油泵和汽化器等组成。使用过程中,由于腐蚀、碰撞、振动等原因,易造成输油管路接头松动或破损,引起漏油,漏出的汽油积聚挥发后,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体,而汽车本身就有很多可以引燃该混合气体的火源(如点火时产生的高压火花,发动机长时间工作而产生的高温,排气管喷出的火星等),遇到混合气体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汽车在行驶状态或启动时,如果输送给发动机缸内的混合气体比例失调,点火顺序不当,对汽化器直接供油,都会产生汽化器回火,引燃附近可燃气体或可燃物。线路接点在行驶中由于长时间震动或冷热变化造成接点松动,接触电阻增加,长时间发热,热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容易将绝缘层熔化,并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绝缘电线长时间使用后,由于震动、腐蚀或局部高温致使绝缘层老化,失去绝缘能力,造成短路打火,产生的高温高热和电火花极易引起电线或用电设备着火;夏日炎炎之际,很多司机停车后汽车空调一直处于开启状态,使内部的线路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而长时间发热,容易将周围一些非金属的配件引燃。清洗机动车或零件时违反操作规程,检修机动车违章用火,遗留火种,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发生泄漏,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撞击、机械磨擦等都会引起火灾。预防措施为了预防频频发生的汽车火灾,减少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做好以下措施:1. 经常对燃油系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管路,防止供油管路接口松动和油管磨损、泄漏。2. 严禁向汽化器直接供油。3. 经常检查电气线路,及时更换绝缘层老化的电线、电缆,确保接点处的接触紧密。4. 长时间停车时,应将电源关闭。5. 严格按操作规程清洗、检修车辆,发生故障后要停车认真检查,不得在故障期间强行上路。6. 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专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普通车辆不得夹带危险化学物品。7.注意用火安全,尤其是焊补油箱前,应用蒸气或热水严格清洗,加油时远离火源。存储汽油时,应使用铁桶,不能使用塑料桶,以防因静电导致火灾。8. 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每辆汽车上都应配备车用灭火器,以便扑救初期火灾。驾驶员的判断与安全行车刍议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时时处处都少不了判断。只要某一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驾驶员的判断包括对自身、对道路、对行人、对车辆等等的判断。对自身状况判断错误有许多情况,如有的驾驶员酒后驾驶,本来已有几分醉意,飘飘然了,但还说自己“没有醉,可以开车”,误认为自己喝点酒反而更精神了;有的驾驶员夜间长途行车,已疲惫不堪,头脑昏昏欲睡,打开车窗让风一吹,觉得精神还好,可以继续开车,其实已疲劳过度;也有初学开车的人,本来技术还不熟练,觉得自己已能把车开走,就是学会开车了。以上种种都是驾驶员对自身状况的错误判断。对道路判断错误也会造成事故。有位驾驶员行驶中发现公路中央有一块巨大的石头,稍稍妨碍通过,他下车看了看,目测了从巨石到路边的宽度,认为车子可以勉强通过。于是发动起步,想缓缓开过这段窄路。不料车子过去一半,哗啦一声车子翻倒在公路下。原来,刚下了几天大雨,大石头就是因雨水冲刷从左边山上滚下来的。右边路基也因雨水浸泡松软,而土质的路肩对路面又不起保护作用,突然受到几吨重的压力,边沿部分便塌陷下去,以致造成车子失去平衡而倾覆。这种情况下,驾驶员认为可以通过,显然是判断错了。又如,一位驾驶员驾车经常通过一个涵洞,有一次他拉一个锅炉通过这个涵洞,他估计车上的锅炉不致于撞上涵洞洞顶,结果一声巨响,锅炉撞在涵洞顶部,不但锅炉撞坏,而且使涵洞上方的铁轨错位,导致该段铁路停止运行四小时,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这是对涵洞高度和装载高度判断错误的结果。

在百度里搜索“ Qom大型技师网 ”这个网站里,找到“驾驶技师论文”这个类别,里边有很多这方面的论文,我去年在这里要了几篇,通过了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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