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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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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结课论文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在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题研究,结合无锡实际和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探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可行路径和有效方式。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和不断变化的。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胡锦涛同志关于"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论述,概括了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二、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国家与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的精髓都在于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当前,在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认识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辩证统一、协调互进。(一)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法治繁荣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二)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只有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安排和创新、各项决策和措施才能取得各界广泛认同、广泛支持,法律才能得到普遍服从,社会资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才能从中受益,真正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与法治繁荣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公平正义是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同时,也要认识到,只有在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中,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社会不公的现象,如贫富、城乡、区域差距较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稳定。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通过经济发展,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三、当前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危害性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必须直面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我国改革开放20 多年来,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不公平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分配不公。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富民政策包含了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但有些地方不讲辩证法,造成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过大。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的相关调查显示,在领导干部对2002 年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中,收入差距问题被列在第一位。(二)就业和用人不公。就业过程普遍存在着一些歧视性的做法,如性别、户口、生理等方面的歧视,安徽芜湖就曾发生过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案"。买官卖官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已构成职务犯罪,如近两年查处的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以权谋私,买官卖官,造成权力和地位方面分配不公。(三)教育不公。主要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在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入学率上的不公平,同一社会群体的个体在发挥其潜能方面的机会不公平,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农民子女所占比例下降,贫困生比例上升。就无锡而言,在高等教育方面,既享受不到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入学率,也享受不到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低入学标准。同时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更为突出,贫困农民和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严重。(四)社会保障不公。相对而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情况逐步改善,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很不理想,政府提供的相应保障非常有限。可以说,农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看病难"、"因病返贫"问题相当突出。有的地方国家机关医保改革比较"彻底",但配套措施并没有跟上,同时有的单位仍实行老办法,医疗保障不公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五)立法不公。主要表现在:立法机关人员构成不够合理,相当一部分人员是从政治、经济和知识精英中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比较浓厚,以贫困农民、民工和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很难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不利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的法律规定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六)司法不公。有些地方不严格执法、不重视程序和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罚不当罪,罪刑不适应,权钱交易,以钱抵刑,徇私、徇情枉法,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某市中级法院就查处了多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反映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令人深思,发人深省。(七)私权保障不力。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私人权益和私人财产,或在私权受到侵犯后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如有的地方政府以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名义,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低价转让给开发商,或虽然按公开的市场价格将农民土地转让,但从中获取差价,从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对策思考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无锡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加快推进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构建进程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一)树立科学的和谐正义观。所谓和谐正义,就是"为了达到万有存在共同体的和谐发展而调适互为对象性存在的诸方面关系的共同法则。集真善美于一体的和谐正义是平衡万物价值的金规则,是整合程序上的和谐正义和实质上的和谐正义的平台"。②具体来说,要着力做好三点:一是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平的实现程度。把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作为追求和实现公平的过程,在动态发展中提升公平的实现程度。二是以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监督是文明社会进行社会关系调适的最基本的手段,它的发挥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种种侵犯社会公共资源的行为和一些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非正常现象,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督,逐步消除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政策性障碍和人为性障碍,同时加大反腐败力度,降低因以权谋私行为对贫富差距和弱势群体的心理带来的消极影响。三是全面认识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防止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或脱离具体历史条件追求公平。(二)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放到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分配的公平属于生产关系领域的问题,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因此,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③而且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深化各方面改革的同时,必须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来抓。只有把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好、实现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否则,就难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影响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三)维护和实现行政公平。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从市场经济的逻辑上看也应如此。因为真正的市场经济逻辑是:效率由市场去安排,公平则由政府管理"。④实践表明,政府不主持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就会严重缺失。当前,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即:将注意力由集中于国有企业改革转向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建设,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从制度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及相关问题,如三农问题和土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问题等;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源头上解决好初次分配问题,强化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公平正义需要通过政府来维护和实现,而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四)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当前,应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也应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1】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法的正义价值论文【2】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而这也是困扰立法者法学家的难题。

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 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以至于法律的其他道德品质都显得那么不甚重要或突出。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一)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题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取,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

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不妨简化为六个字:平等分配人权。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又等于按需要分配人权。

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分配权利根本不同。

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不同社会制度下法的价值内涵侧重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正义、秩序、自由三者构成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下,对正义的追求法从来没有停止过。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2-65.

[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当今律师和公证员是怎样的身份? 今天,业务不仅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如果我们从原则上考虑,即公证员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创造者,而非作为第三者对已起草完毕的文件进行简单的认证,我们很难想象他如何能够同时从事第二份职业。虽然现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但一个正常人的每日工作量不应该超过10个到12个小时。在深入讨论我们的话题前,我们先来看一种很务实的说法“一个人,一份职业”。我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他们不考虑历史传统的影响,今天就没有人会提出建立这样混合身份的行业的想法。 请允许我用一个在德国的例子来说服你们:德国统一后,没有一个来自该国东部的洲选择这样的混合体制。 另外,比如在瑞士的一些洲里,现在很少看到有能力的人同时,交替从事不同行业。人的个性,性格的投合及品位很快会使得天平盘不再保持平衡:人们更愿意做公证员——坐在办公室里思考的人;或者相反,做律师——注重战略和人际交往的活动家。 虽然事实如此,现在还是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看以下分别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和公证员行业的联合及分离。 相同之处 这两个行业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点是为获得文凭所需要接受大学课程教育。两者都要求接受高等法律教学,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文凭。 律师和公证员必须是真正的法学家,非常专业的人员。 两者都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实习,通常是2-4年,甚至更长,期间还有国家统一的严格的考试。 其他的共同之处:律师,如同拉丁体系的公证员一样,是企业家:独立自由,他必须会组织和管理他的办公室,招募和使用人员,支付其所有开支,但不得使用客户的资金。 我该对你们说我找不到其他的共同点了。现在,请允许我向你们解释一下两者的不同点。 不同之处 公证员从国家那里接受这一权利:国家本身授权给他一部分的职权即法律规定——一个人或多个人在国家公职人员面前所做的单边、双边或多边的声明通过法律要式,经过公证生效。 律师则除了获准执业外,没有从国家获得任何特权,只是代表当事人出庭。 作为国家权利的代表,公证员自然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在行政上他隶属于司法部,但我们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对公证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监督,我觉得“只是”属于司法权。在纪律方面,律师受到司法等级中的司法官员的监督,例如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具有镇压和威慑力的作用:没有第三方的投诉,就没有监督! 然而,对公证员的监督同时包括非常重要的学术方面的监督。事实上,对公证员的监督不仅仅针对投诉,还有,从某种角度说,自发的、定期的公证处的检查,比如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这些检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当然是检出各种职业过错,同时,也是为了改善专业的工作方法,从而实现公证实践的某种协调。 最近一次拉丁公证联盟的大会于2004年10月在墨西哥城举行。第一学术主题为《公证员的中立性——合同秩序的保障》。各国的公证界代表通过对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比较,做了精彩的阐述。要知道,最基本的一点是,现代公证是建立在三个支柱上:职业秘密、独立性及中立性。我就不再停留在前两点上了,否则又回到了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上了。律师也要求保守职业秘密,这是这个行业最基本的要求。通常律师也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即使现在一些规模庞大的律师事务所与拥有工薪人员的企业越来越相似。 现在,我们回到他们的不同之处。最有意义的一点,是中立的原则。大家通常会要求律师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他们在法庭前,行使的是职业中公共方面的权力,并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辅助手段。因为,他有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的义务。但是律师其定义是代表一方与另一方对抗。而公证员并不代表其客户。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来到公证员面前时,公证员有义务中立的,不带任何偏见的为他们提供咨询。 我想说,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他就不应该是中立的!如果他维护司法公正,他在法官面前对法律或判例的诠释对其当事人可能是不利的。律师应该尽他的全力去展示那些对改善其当事人处境的法律条款。律师唯一受到禁止的是诱使司法犯错。 公证员是多么高尚地从事其工作(请在座的律师原谅我这么说),因为我们不是常说“公证员书写的是法律”吗? 全世界所有的公证法都规定公证员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使当事人弄明白,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和专业术语,涉及各方利益的时候要保持中立的立场等等,根据所使用的专业用语。 这些很清楚地反映了国家并不希望公证员照顾某个客户的利益。人们期望公证员通过起草合同来实现文书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条款两者间完美的和谐。 这种和谐,通过其预防纠纷的租用,成为社会安定的原动力。现代公证由此而成为不需要通过私了纠纷就能畅通法院的强有力的工具。 采用普通法体制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可怕地偏离了航道。普通法本身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法律制度。她实际上提供无与伦比的灵活性,并为法律舞台上的演员们提供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这个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为创造一种真正的法律商业,即如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市场推波助澜。演员们惟利是图的态度引起的纠纷的激增,造成了法院工作的堵塞,之后,合乎逻辑的后果,便是纠纷的私了。我所设想的公证员的介入并不是这样。在并不与调解的现代发展相抵制,公证员在这样的制度中自然而然感到惬意,我首先考虑的是公证员带着更多的高雅和高尚来发挥他的作用。公证员通过他们中立的立场,预防纠纷,他们是真正的天主。最理想的是,法院由于没有看到材料中的公证书,而不应知道公证书是什么。

司法公正研究论文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论文摘要 作为一项全新的司法活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源于中央提出的“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本文立足于量刑程序规范化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从量刑程序的公正、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等角度论述其在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依法审理,规范量刑,严格执法,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司法昌明、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量刑程序规范化 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权      量刑规范化是指法官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以规范的量刑程序为手段,立足于量刑实体,作出规范、公正的量刑判决。量刑规范化的“量”是裁量,“刑”是刑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被告人而言,规范的量刑程序,是其对司法公正的直接体验。      一、量刑程序的公开、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院法官本身对个案判决的正确性、准确性没有质疑,更要求作为判决承受体的当事人能切实体验到判决的公正性。量刑程序的规范化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本身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独立的,这就要求庭审过程中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目前刑事审判中存在三种审理方式:简易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审理。在前两种审理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审理程序中,由于被告人认罪,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多大争议,更关心的是希望自己良好的认罪态度换来较轻的刑罚,量刑程序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庭审过程,充分发挥量刑程序的作用,通过质证、辩论使被告人明确自己的量刑情节对最终判决所起的作用,以增强其对判决的信服,所以,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的第一轮辩论就可直接围绕量刑展开。      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尽管也规定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分别的举证、质证、答辩,但是由于有时犯罪事实本身包括一部分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本身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致使犯罪未遂等。在已经确定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过程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庭审过程中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的连贯性、衔接性,就要求办案的法官本身具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在庭审中遇到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在定罪程序抓住量刑事实不放的情况时,及时有效地将双方争议的焦点重新纳入正常的庭审程序。同时针对双方已经在定罪阶段举证质证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法官应建议双方补充,而不再重复,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二、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量刑程序基本独立之后迫切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庭审中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双方针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全面、深入的举证、质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1.将被告人对量刑的意见纳入庭审,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注重定罪事实的前提下,增强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重视程度,也开始关注如何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案件被告人在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是持否定态度的,相对的其辩护人所做的也是无罪辩护,其不同意参加审理量刑问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这虽然保证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无后顾之忧,即使被法院判决有罪,相关的辅助证明其罪行轻重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也能被综合考虑,但是这些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因为没有经过当庭的举证、质证,法官在最终定案确认时,对于被告人和公诉人这些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应如何取舍就成为一大难题。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在法庭和公诉人的双重压力下,被告人为了寻求自首、认罪这一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成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后陈述阶段往往当庭认罪,这样一来,量刑情节的规定反而成为了被告人放弃自己辩护意见,“屈从”于国家公权力的一个诱因,最终当法院的判决与自己所期望的刑罚差距较大时,就认为司法不公,法律不严,法官不廉,以此为由上诉、闹访。      2.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量刑请求权,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个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手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一方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一定的依据和参考标准,促使办案法官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客观上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检察机关对于各个刑事案件均能表示量刑意见,此项由检察官向法院所表示的量刑意见纵在形式上未必拘束法院之量刑,因为其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所表示的检察官的意见应受法院密切之注意,无形中对法院量刑予以影响,促使法院在检察官求刑之范围基本情形科以被告适当之刑罚”;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对立方的被告人也能以此为契机,积极、有针对性地行使自己的量刑辩论权,增强其对量刑过程的重视程度,增加对判决的认同感。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量刑建议权提出的主体是谁,是公诉人,还是检察机关;二是如何在量刑建议权的稳定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之间实现平衡性。      首先第一个问题,对于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的个体只能是公诉人基本没有异议,但是针对具体个案,尤其是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实践中一般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为此,检委会不仅会讨论案件的犯罪事实确定定罪问题,而且会讨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适用怎样的量刑幅度。针对经过检委会讨论得出定论的案件,作为公诉人其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身是检委会的意志反映,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中检委会一般不对外行使权利,而且公诉人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其所具有的权、求刑权等都是因为他所具有的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所赋予的,所以,不论公诉人针对个案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自己对个案情况的掌握综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素养提出的,还是经过检委会批准讨论决定,但是其代表的都是检察机关的意志。      其次,“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并未作出严格限制规定,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具体个案情况不同,便于公诉人根据案情把握;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在保证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针对性之间寻求平衡。      在公诉人出庭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着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发现自己之前所建议的量刑刑期过长或过短的问题的情况。如果公诉人已经将案件的量刑建议书移送法院,且提出的刑期偏短或偏长,那么他是否具有当庭修改自己量刑建议的权利。如果公诉人发现自己先前提交的量刑建议与经过庭审质证后的量刑事实、量刑情节有较大偏差,且超出自己的量刑建议的范围时,部分公诉人会选择在职权范围内当庭修改自己的量刑建议以使其与个案更加契合,但是显然此举会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此,有学者主张“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论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尽管充分保障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但是对被告人量刑答辩权的充分行使考虑的不够,如果公诉人单纯在庭审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因为其无法提前得知具体量刑建议,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在庭审的严肃紧张氛围下,容易出现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对具体量刑答辩存在偏差,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3.将量刑程序纳入审判程序是司法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而在判决书中要求承办法官对具体个案的量刑理由进行陈述,则是为了增强判决的信服力,加强被告人和公诉人对案件量刑的认同度,在保证个案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的效率。《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判决书应怎样对量刑理由加以陈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一般应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对判决书中量刑理由的陈述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导致法官之间对此条规定的认识存在差异。多见的仍然是办案法官将个案的量刑情节、量刑意见进行简单罗列,简要说明适用不适用理由,然后在判决书直接写明宣告刑,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没有统一规定详细的量刑理由陈述标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于个案法官来说,尽管最高院规定了量刑适用标准,但是其仍然会先根据具体案情,依托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心中确定一个大概刑期,再反过头去采取按照量刑标准确定基准刑,适用量刑情节增减比例使最终的宣告刑接近先前估堆出来的刑期。尽管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受量刑标准的限制,但是在个案的基准刑确定和量刑情节的适用上还是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要求其将这些过程全部公开,无疑会使判案法官面临更大的压力,而且司法公开并不是无限度的公开。      三、结语      在当前提倡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民众的法制理念逐步增强,作为监督主体,其不仅要求法院判决有法可依,析法明理,更希望和期待法院作为裁量主体能更加关注司法公平、确保司法正义。量刑程序规范化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证法官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情况下,依法审理,规范量刑,严格执法,保障个案的公平正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司法昌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法学论文:浅论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摘要] 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构成司法公正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公正的价值、提升程序公正的地位势在必行。

关键字: 司法公信力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的公信力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权威已经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豍。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必须依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产生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认为的,“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程序的不公正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不小于实体不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关于程序公正的内容,中外学者认识不一,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学者贝勒斯和戈尔丁的观点。贝勒斯认为,程序公正应确立如下七项原则:(1)和平原则:程序应是和平的;(2)自愿原则:人们应能自愿地将他们的争执交由法院解决;(3)参与原则: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4)公平原则:程序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5)可理解原则:程序应能被当事人所理解;(6)及时原则:程序应提供及时判决;(7)止争原则:法院应作出争执的最终决定。而戈尔丁则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九项原则:第一,中立。(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支持。第二,冲突的劝导。(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给予公平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3)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4)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第三,裁决。(1)解决的诸项内容应理性推演为依据;(2)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我国学者孙笑侠认为:程序的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文明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离开了这六个方面,程序公正将是不完整的。也有其他学者认为,程序公正应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开性、自愿性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一)程序的稳定性

程序的稳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在一定的时期内,必须保持稳定不变的特性,从而使程序执行者有一套确定的程序可依。诉讼行为、诉讼结果一旦发生,必须尽量维持其效力,同时在众多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的、稳定的。即使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裁判是错误的,也只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纠正。

(二)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时法官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与其所审理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即法官裁判的心理假设就是法官具有中立性。中立性是法官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是司法程序平等性和裁判公正性实现的前提。

(三)公众的参与性

程序的公众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受到程序影响的公众,有权利和机会参与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对最后结果具有事实影响作用。在结果产生后,公众应该有足够的机会参与效果反馈过程和机制的改进过程。正如古老的法律箴言所说:“诉讼双方的声音都应当被倾听,即使裁决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四)过程的公开性

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包涵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裁判的司法全过程,司法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不公开情形外,一律公开。

(五)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程序公正上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程序的平等性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对待。平等保护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同时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作出裁判时对各方的观点均予以充分考虑。法官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赢得公众尊重的前提。

二、对我国司法程序公正面临问题的解读

(一)立法方面的解读

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具体规范一般着重强调实体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视程序的重要价值。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从第一条立法目的来看:“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没有提到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从具体法律规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来看,“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中存在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更关注的只是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较少关注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虽然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程序上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这也使得这一条规定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以致现实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仍时有发生。

司法公正主题论文

论文摘要 作为一项全新的司法活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源于中央提出的“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本文立足于量刑程序规范化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从量刑程序的公正、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等角度论述其在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依法审理,规范量刑,严格执法,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司法昌明、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量刑程序规范化 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权      量刑规范化是指法官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以规范的量刑程序为手段,立足于量刑实体,作出规范、公正的量刑判决。量刑规范化的“量”是裁量,“刑”是刑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被告人而言,规范的量刑程序,是其对司法公正的直接体验。      一、量刑程序的公开、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院法官本身对个案判决的正确性、准确性没有质疑,更要求作为判决承受体的当事人能切实体验到判决的公正性。量刑程序的规范化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本身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独立的,这就要求庭审过程中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目前刑事审判中存在三种审理方式:简易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审理。在前两种审理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审理程序中,由于被告人认罪,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多大争议,更关心的是希望自己良好的认罪态度换来较轻的刑罚,量刑程序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庭审过程,充分发挥量刑程序的作用,通过质证、辩论使被告人明确自己的量刑情节对最终判决所起的作用,以增强其对判决的信服,所以,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的第一轮辩论就可直接围绕量刑展开。      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尽管也规定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分别的举证、质证、答辩,但是由于有时犯罪事实本身包括一部分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本身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致使犯罪未遂等。在已经确定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过程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庭审过程中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的连贯性、衔接性,就要求办案的法官本身具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在庭审中遇到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在定罪程序抓住量刑事实不放的情况时,及时有效地将双方争议的焦点重新纳入正常的庭审程序。同时针对双方已经在定罪阶段举证质证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法官应建议双方补充,而不再重复,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二、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充分参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量刑程序基本独立之后迫切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庭审中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双方针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全面、深入的举证、质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1.将被告人对量刑的意见纳入庭审,使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注重定罪事实的前提下,增强对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重视程度,也开始关注如何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案件被告人在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是持否定态度的,相对的其辩护人所做的也是无罪辩护,其不同意参加审理量刑问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这虽然保证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无后顾之忧,即使被法院判决有罪,相关的辅助证明其罪行轻重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也能被综合考虑,但是这些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因为没有经过当庭的举证、质证,法官在最终定案确认时,对于被告人和公诉人这些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应如何取舍就成为一大难题。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在法庭和公诉人的双重压力下,被告人为了寻求自首、认罪这一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成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后陈述阶段往往当庭认罪,这样一来,量刑情节的规定反而成为了被告人放弃自己辩护意见,“屈从”于国家公权力的一个诱因,最终当法院的判决与自己所期望的刑罚差距较大时,就认为司法不公,法律不严,法官不廉,以此为由上诉、闹访。      2.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量刑请求权,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个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手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一方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一定的依据和参考标准,促使办案法官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客观上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检察机关对于各个刑事案件均能表示量刑意见,此项由检察官向法院所表示的量刑意见纵在形式上未必拘束法院之量刑,因为其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所表示的检察官的意见应受法院密切之注意,无形中对法院量刑予以影响,促使法院在检察官求刑之范围基本情形科以被告适当之刑罚”;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对立方的被告人也能以此为契机,积极、有针对性地行使自己的量刑辩论权,增强其对量刑过程的重视程度,增加对判决的认同感。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量刑建议权提出的主体是谁,是公诉人,还是检察机关;二是如何在量刑建议权的稳定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之间实现平衡性。      首先第一个问题,对于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的个体只能是公诉人基本没有异议,但是针对具体个案,尤其是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实践中一般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为此,检委会不仅会讨论案件的犯罪事实确定定罪问题,而且会讨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适用怎样的量刑幅度。针对经过检委会讨论得出定论的案件,作为公诉人其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身是检委会的意志反映,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中检委会一般不对外行使权利,而且公诉人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其所具有的权、求刑权等都是因为他所具有的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所赋予的,所以,不论公诉人针对个案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自己对个案情况的掌握综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素养提出的,还是经过检委会批准讨论决定,但是其代表的都是检察机关的意志。      其次,“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并未作出严格限制规定,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具体个案情况不同,便于公诉人根据案情把握;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在保证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针对性之间寻求平衡。      在公诉人出庭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着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发现自己之前所建议的量刑刑期过长或过短的问题的情况。如果公诉人已经将案件的量刑建议书移送法院,且提出的刑期偏短或偏长,那么他是否具有当庭修改自己量刑建议的权利。如果公诉人发现自己先前提交的量刑建议与经过庭审质证后的量刑事实、量刑情节有较大偏差,且超出自己的量刑建议的范围时,部分公诉人会选择在职权范围内当庭修改自己的量刑建议以使其与个案更加契合,但是显然此举会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此,有学者主张“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论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尽管充分保障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但是对被告人量刑答辩权的充分行使考虑的不够,如果公诉人单纯在庭审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因为其无法提前得知具体量刑建议,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在庭审的严肃紧张氛围下,容易出现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对具体量刑答辩存在偏差,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3.将量刑程序纳入审判程序是司法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而在判决书中要求承办法官对具体个案的量刑理由进行陈述,则是为了增强判决的信服力,加强被告人和公诉人对案件量刑的认同度,在保证个案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的效率。《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判决书应怎样对量刑理由加以陈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一般应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对判决书中量刑理由的陈述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导致法官之间对此条规定的认识存在差异。多见的仍然是办案法官将个案的量刑情节、量刑意见进行简单罗列,简要说明适用不适用理由,然后在判决书直接写明宣告刑,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没有统一规定详细的量刑理由陈述标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于个案法官来说,尽管最高院规定了量刑适用标准,但是其仍然会先根据具体案情,依托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心中确定一个大概刑期,再反过头去采取按照量刑标准确定基准刑,适用量刑情节增减比例使最终的宣告刑接近先前估堆出来的刑期。尽管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受量刑标准的限制,但是在个案的基准刑确定和量刑情节的适用上还是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要求其将这些过程全部公开,无疑会使判案法官面临更大的压力,而且司法公开并不是无限度的公开。      三、结语      在当前提倡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民众的法制理念逐步增强,作为监督主体,其不仅要求法院判决有法可依,析法明理,更希望和期待法院作为裁量主体能更加关注司法公平、确保司法正义。量刑程序规范化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证法官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情况下,依法审理,规范量刑,严格执法,保障个案的公平正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司法昌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法学论文:浅论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摘要] 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构成司法公正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公正的价值、提升程序公正的地位势在必行。

关键字: 司法公信力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的公信力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权威已经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豍。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必须依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产生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认为的,“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程序的不公正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不小于实体不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关于程序公正的内容,中外学者认识不一,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学者贝勒斯和戈尔丁的观点。贝勒斯认为,程序公正应确立如下七项原则:(1)和平原则:程序应是和平的;(2)自愿原则:人们应能自愿地将他们的争执交由法院解决;(3)参与原则: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4)公平原则:程序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5)可理解原则:程序应能被当事人所理解;(6)及时原则:程序应提供及时判决;(7)止争原则:法院应作出争执的最终决定。而戈尔丁则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九项原则:第一,中立。(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支持。第二,冲突的劝导。(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给予公平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3)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4)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第三,裁决。(1)解决的诸项内容应理性推演为依据;(2)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我国学者孙笑侠认为:程序的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文明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离开了这六个方面,程序公正将是不完整的。也有其他学者认为,程序公正应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开性、自愿性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一)程序的稳定性

程序的稳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在一定的时期内,必须保持稳定不变的特性,从而使程序执行者有一套确定的程序可依。诉讼行为、诉讼结果一旦发生,必须尽量维持其效力,同时在众多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的、稳定的。即使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裁判是错误的,也只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纠正。

(二)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时法官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与其所审理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即法官裁判的心理假设就是法官具有中立性。中立性是法官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是司法程序平等性和裁判公正性实现的前提。

(三)公众的参与性

程序的公众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受到程序影响的公众,有权利和机会参与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对最后结果具有事实影响作用。在结果产生后,公众应该有足够的机会参与效果反馈过程和机制的改进过程。正如古老的法律箴言所说:“诉讼双方的声音都应当被倾听,即使裁决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四)过程的公开性

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包涵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裁判的司法全过程,司法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不公开情形外,一律公开。

(五)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程序公正上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程序的平等性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对待。平等保护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同时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作出裁判时对各方的观点均予以充分考虑。法官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赢得公众尊重的前提。

二、对我国司法程序公正面临问题的解读

(一)立法方面的解读

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具体规范一般着重强调实体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视程序的重要价值。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从第一条立法目的来看:“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没有提到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从具体法律规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来看,“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中存在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更关注的只是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较少关注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虽然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程序上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这也使得这一条规定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以致现实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仍时有发生。

公司理财结课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理财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消费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投资理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投资理财的论文篇一:《试谈现代经济条件下的投资风险管理》 摘要: 风险投资对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风险管理意识、机构设置、程序设置、执行监督四方面深入剖析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为我国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控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 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 一、引言 大量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倒闭警示我们,如果没有良好的投资风险管理,企业不但不能扩张,相反还会倒闭,浪费发展的良机,造成了有好机会而没有抓住,资金都浪费在了高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上。研究中我们发现,中小企业投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生产并没有形成强大的规模经济,盈利能力有限,缺乏良好的信誉、融资额度有限、偿债能力较弱、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控制制度也不是特别的科学和规范,所以,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的供应链不连续而经常供应不及时,甚至一些非常好的项目也因为缺少资金而中断,这些都是风险。正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控制存在着不足,于是就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公信能力的建设,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量体裁衣”的投资风险管理显得特别重要。所以,研究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是对中小企业的最重要的管理活动的研究之一,也能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实际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投资风险管理意识落后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投资风险的管理没有得到重视,没有指定相应的部门来监管,所以想到的时候就管理,时候就置之不理了;另一个则是企业对风险缺少后续的跟进,当风险发生了之后,企业没有去分析和 总结 原因,没有为下一次投资积累 经验 的意识,也就没有做到降低企业应对复杂环境时的投资风险。这两方面的原因都造成了企业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差,不能即时的规避和管理投资风险。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他们在做决策时只顾眼前利益,不重视某些决策对企业往未来目标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没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分析,从而导致企业陷入巨大的发展危机之中。企业的管理者,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源,是企业能够蓬勃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一,管理者没有做好本分工作,管理意识淡薄,阻碍企业的发展,这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企业的营运发展对公司的发展是最迫切最直接的压力,往往因此忽略了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或者即使有这个部门的设置,其专业性也是远远达不到要求的。究其原因有几点,一是中小企业的员工本来就不多,并且素质是参差不齐的,很难专门分出一个部门来管理投资风险;二是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没有能力请到高薪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在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的时候没有凝聚力;三是中小企业处于发展初期,信誉不够,不能够吸引专门的风投机构对其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所以管理者没有意识到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三)程序设置不科学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而言,大多数的管理者会觉得投资前没有必要进行这么繁琐的程序,作为所有者的他们认为“富贵险中求”,如果每个项目都这么预测鉴别风险的话,会错失很多机会。作为短期的投机分子,这种思想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企业要长期的发展,形成一定的规模,就一定要建立合适的风险管理程序,为企业所有的投资设定统一的管理标准。风险管理程序的建立是为了让管理者大致判断一个项目投资风险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投资提供理论依据。一个风险管理体系大致包括几个过程:选择投资机会、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决策、执行投资项目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是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并没有把每个环节做到位。 (四)执行和监管不到位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和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风险的评估没有连续性和不能将风险管理的程序执行到最后,缺少应该有的考量机制。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领导人的投资风险意识淡薄,更不用说他们对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了,分析看来大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中小企业的人才太少,缺少能够纵观大局并且有能力参入到投资风险管理的工作中来的人,在工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准确把握需要重点评估和控制的风险;另一个则是监管人员对细节过于忽视,认为只要把大致的风险评估出就可以了,所以对风险分析人员的要求也会降低。相对而言,如果能够解决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也顺其自然解决了。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聘请不专业的人士参与投资风险管理,直接影响管理的执行力度和可靠性。 三、改进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投资风险管理意识存在于我国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管理阶层的管理意识淡薄,管理目标也不明确,所以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意识是至关重要的。怎么提高呢?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建立良好的沟通环境,有关部门研究显示,一个企业的沟通环境能够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中小企业处于发展中状态,许多制度都不成熟,如果不建立良好的沟通环境,则企业的员工无法保持坚定的信念,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没有信心,这些自然会影响长期发展。其次,灌输风险控制观念。对投资风险意识的灌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 财务管理 人员以各种方式向管理层传播风险控制观念,让管理决策者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比如定期向管理者汇报最近企业存在的风险,搜集其他因风险控制不到位而倒闭企业的具体数据并汇总给管理者看,甚至可以为管理层订阅风险控制方面的杂志。 (二)设置合理的机构首先,设置合理的管理部门。如果企业没有一个部门是专门负责风险这一块的话,其他部门也没有这个能力能够准确的预测企业风险的大小,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大部分风险来说,与其在到来的时候避免,不如在到来之前就做好预防。要想预防风险,就要意识到风险的程度,这就需要企业设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机构来评价每一个项目的风险。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督程序。没有监控程序,任何一个部门的人都可能因为个人的偏好和逆向选择而做出一些违背企业利益的事情,因为职业道德是一个人的道德素养而不是法律的规定。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程序需要特别到位,因为中小企业非常注重成本的节约,然而要想部门的设置有意义,那么一定要监管到位,监管人员监督的对象包括人和管理的执行。 (三)规范管理程序中小企业在内部控制系统中设置了投资风险管理部门,为了让部门人员能够达到将信息迅速整合的目的,则要为部门的工作设置一定的流程:首先是识别投资风险,通过调查、了解和识别各项投资项目风险的存在,然后通过归类,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以及风险所具有的性质。其次评估投资风险大致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时就要进行风险评估,第一,为了准确测出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可能引起的结果,就要进行风险估计;第二,为了明确一旦发生风险,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及给社会带来的经济问题等,就需要进行风险评价。再者监督和控制投资风险,完成了识别和评估,监督和控制就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四)严格执行和监管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能够为企业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缩小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甚至有足够的能力接受外界包括政府政策和市场变化的挑战,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加企业向外界融资的信心,进而为企业向外界投资提供更多的资源。这个都是相辅相成,互相形成良性循环的。因此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妥当,包括以下几点最基本的实施要求:赏罚分明,一方面要合理考核投资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的风险控制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对每个项目制定一个标准。不定期抽查,抽查范围可以包括项目组风险管理方式的建立成熟度、每个控制环节是否连续执行、评估风险的 方法 是否符合项目所处的环境等。不同项目组相互监督,通过不同项目组的相互监督可以节约中小企业的监管成本,加深风险管理人员对不同风险的认识程度。 参考文献: [1]王萍.加强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28),34. [2]龚璇.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J].中国中小企业,2011,(9),80. [3]陈美丽.谈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挂靠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企业管理 ,2008,(3),153-154. [4]周武.浅谈如何进行预算管理[J].金融经济,2009,(3),122-123. [5]蔡真和袁增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危机生存之道[J].金融前沿,2008,(12),57-62 投资理财的论文篇二:《试论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创新策略》 摘要:新时期的社会竞争逐渐加剧,企业的金融投资管理力度己经发展成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日益凸显。强化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策略是保障企业金融投资管理项目高效、恰当的重要方法。 文章 对新时期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的策略进行创新型分析。 关键词:新时期;金融投资;管理策略;创新 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技加强经济体制变革,而当前的企业金融管理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当前的企业融资方式和投资管理方式均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金融投资是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也是当前金融投资管理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完善金融管理体系 企业金融投资管理设计的内容较多,管理的体系较为复杂,企业的金融管理体系的步骤主要是先确定投资的策略,然后进行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建,随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修正最后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其中,确定投资投资策略是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的首要任务。企业金融投资策略的确定必须要在把握市场情形的基础上,并对企鹅也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显著作用。企业需要具有良好的金融风险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金融投资管理机制,并不断改善自身对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合理制定金融投资计划 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建立金融投资计划,是投资管理其他工作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如果企业的金融投资计划或政策选择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需要对企业的发展需要、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现实进行综合考虑。当前,证券、基金以及衍生金融资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均存在风险。因此,需要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之前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通过风险的保留、转移、消除以及损失控制等方面的 措施 ,减少金融投资风险。切记不可盲目投资,对于投资的计划应作出全面认真的分析。 三、加强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企业的金融预算管理涉及到内部管理工作的各个阶段。明确责任、权利、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各部门、员工进行合理分工,遵循企业金融管理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年度收支状况、成本或费用对金融投资的的利益进行预测。在金融投资进行管理的同时,预测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金融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其他各项企业活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企业领导、从事预算编制财会人员都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预算管理意识,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以应对不增加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同时,做好企业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坚持预算管理的可靠性、合规性、统一性以及完整性原则,并做好预算的监督工作。预算的制定需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并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实际进行独创性的设置。对于财务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预算制定人员的额法制观念应不断强化,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例如《会计法》、《预算法》。通过知识培训完善工作人员金融投资与预算法律理论知识体系步完善。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把预算管理责任落实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促进责任制的完善与落实。 四、加强对金融投资管理人才培养 人才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是否能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所取得的利益与人才有着紧密的联系。高素质的企业金融管理人才在管理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必须要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为企业良好的金融投资管理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金融投资的正确方向。可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素养。不断强化金融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能力,提高金融投资分析的准确性。通过培训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高技能、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金融投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帮助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提高金融投资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通过招聘等方式引进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方式,完善企业人才发展和晋升制度,给优秀的人才创建充足的发展空间。可以采取提高薪酬水平、增加福利待遇的方式增强企业对优秀金融投资管理人才的吸引力。通过人才培养提高金融管理工作的软实力,最终实现金融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五、小结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管理工作体系,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计划、加强金融预算和人才培养,从而全面提高金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唐俊波.新时期企业金融投资策略之创新思考[J].时代金融(中旬),2015,(9):124,126. [2]许靖.试论企业金融投资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及其实践[J].卷宗,2015,(7):252-253. [3]何鹏程.试析金融投资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J].东方 企业 文化 ,2015,(9):380-380. 投资理财的论文篇三:《浅析我国在校大学生投资理财》 一、大学生投资理财的重要意义 (一)减轻家庭负担 多数大学生的家庭属于普通家庭,主要以工薪阶级或农民家庭为主,学生在上学期间的开支,对条件一般的家庭来说这是很大的一笔开支。因此,大学生投资理财显得更加的重要,家庭条件一般或不好的大学生尽早学会投资理财,能够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生活轻松一点。 (二)培养管理能力 目前,大多数大学生花钱大手大脚,“月光族”最好的办法就是记账,通过月初规划开支数额,每 日记 账列出清单明细,长期下来,就能对每天、每月的开支有非常清楚的了解,知道那些开支可以尽量避免,节约钱财的同时也能提高自己的理财能力。 (三)提前适应社会 没有良好的理财习惯,再高的学历再多的财富也会变得贫穷。好习惯需要长期的培养,这个过程虽然漫长而且痛苦,但是好的习惯能够让人“富有一辈子”。理财专家认为,大学生作为学习 理财知识 和适应社会的黄金时期,主动理财的意识大多数建立在好的理财习惯基础上。 二、在校大学生的收入 渠道 大学生的生活费、学杂费等大部分来自于父母,有些学生也通过奖学金、兼职、自主创业和投资来获得财富。据统计,通过父母获得的可支配收入的学生占总的,通过奖学金的学生占20%,通过兼职的学生占,通过自主创业的学生占,通过投资获得财富的学生占。其中是包含可支配收入来自多方的学生。 (一)奖学金 每所大学都设立有奖学金,学习努力、成绩名列前茅的学生能够借此机会获得丰厚的奖金,极大限度的减轻了家庭负担。奖学金是目前大学生最主要的获得钱财的方式之一,也是众多渠道中相对较容易的方法。 (二)兼职 兼职是大多数在校大学生会选择的增加收收入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减少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能够增加社会经验,为以后进入社会增加砝码。兼职往往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繁重的简直任务对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学习,因此在兼职选择上,需要学生慎重选择。 (三)自主创业 创业在近些年十分火热,经济市场催生了很多大学生加入到创业奋斗中,部分大学生积极创业,能够多方面锻炼自己的能力,增强个人自信,提前了解行业咨询,为今后就业或进入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自主创业虽然能带来巨大财富,但是巨大的风险和时间投入让大学生难以抉择,因此,选择自主创业需要谨慎小心。 (四)投资 的大学生会选择投资股票、基金等方式来获得财富,股票、基金等具有一定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财富的学生是极少的,学生在投资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良好的心态,来进行理性的投资。 三、在校大学生理财现状 在调查中显示,只有认为应该重视投资理财,以高年级居多,58%认为投资理财在现阶段不重要,剩下的为不清楚状态。这种现象说明现在大多数的大学生还没有意识到投资理财的重要。投资理财,总结起来就是开源和节流,开源指增加收入来源,来源越多,收入增加越快。节流减少支出,支出越少,或控制支出在可控范围内,也是保障财物稳定增长的方法。 (一)开源方面 一般来说,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的生活费、学杂费等主要依靠父母,少部分学生会寻求 其它 渠道进行钱财的获取。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意愿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但是由于学习任务繁重,业余时间较少,提供给他们赚钱的机会就更加少了。 大多数学校会提供一些勤工岗位给在校学生,除校园勤工以外,大部分学生会利用课余时间和周末、节假日进行兼职,推销、商场促销、校园代理等成了大部分学生兼职的首选,小部分学生会合伙做小生意。 (二)节流方面 在开源的同时,节流对应的是合理开支、适度消费。大多数学生缺乏较强的理财意识,每个月的生活费在不知不觉中就花光殆尽,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最大的原因是学生自己的理财能力或控制能力不同,因此造成个人生活过得有好有坏。 大学生的日常开支主要集中在日常饮食和衣物开销两方面,而对于休闲消费,大学生主要比较集中,大多会选择KTV、看电影、集体聚餐等方式。交际作为大学校园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团购、AA制等方式能够减少交际的花费;其次,减少不必要的零食和衣物购买,也是节流的重要手段。 四、加强大学生理财能力的对策 (一)正确选择并明确目标 现在各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但其中真正适合大学生身份的投资产品却并不多,大学生的固定收入较低,能够选择的投资方式有定期存款、债券等,其他的理财方式大都不适合。其中,股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快速的增长财富,但是风险较大,对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较为欠缺的大学生来说还是要谨慎选择。 (二)家庭加强理财的 教育 家庭是孩子的第二课堂,家长及时的对孩子灌输适当的理财投资观念,对孩子的成长、理财观念的形成、理财习惯的培养具有深远意义。 家庭教育 通过不断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能够让孩子在大学期间尽快的适应校园生活,尽早的养成投资理财的好习惯。 (三)理财知识和投资方法的传授 学校在传授专业知识和做人道理的同时,适当选择合适大学生的理财专业知识传授给大学生非常有必要。理财文化的教育,能够让学生在大学期间潜移默化的形成良好的理财观念,对理财知识有比较透彻的认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猜你喜欢: 1. 投资理财学习心得感想 2. 投资理财励志故事 3. 做理财销售的心得体会 4. 关于金融投资的论文 5. 有关理财产品营销论文 6. 大学生如何理财论文

企业理财战略目标是重占有还是重生存?企业理财战略目标是什么,虽然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利润最大化。简而言之,传统观念下的企业理财战略目标是重占有的,企业只有越来越多地占有物质财富,才算是成功的,才更有价值,才更有社会地位。如果企业理财战略不以占有更多的财富为目标,那么其生存也就一文不值。应当说重占有的企业理财战略目标并不是最佳的选择,虽然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重占有。笔者倾向于企业理财战略目标应当是重生存,即使企业更健康地发展、运转下去。如果把企业看成一个有生命的结构的话,只有通过健康地发展才能生存下去,只有变化才能存在。企业理财战略目标所固有的特性就是使企业更好的成长和变化。单纯地占有无助于企业健康地成长和变化。重生存才能和谐一致,才能更好地发展。在以利润为取向的社会,企业理财战略目标—般是重占有的,这是和私有制密切相连的。事实上—个重占有的社会,其弊端是很多的。—个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很难说是—个理想的企业。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应该是重生存的,应该是为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健康发展服务的,而不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战略目标的。其实传统企业理财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的,认为人是自利的,是重占有的。这—假设在一定时期是基本成立的,但它并不代表社会的发展方向,更不能成为企业理财战略的理论基础。社会人假设、人的全面发展假设早已出现。因此,企业理财战略目标更应当建立在社会人假设、人的全面发展假设的基础上,应当重生存,而不是重占有。新思维之二:企业理财战略思想——贫困还是富有?企业理财战略思想是制定和实施企业理财战略的思维成果,是完善企业理财战略的精神资源。通过对中西方企业财务管理发展史,特别是企业理财战略思想演变的深入研究,令人遗憾的是,企业理财战略思想还是比较贫困的。理由如下:(一)企业理财战略思想的单一性。翻开各种财务管理教科书,很少有专门介绍企业理财战略的,虽然国内有少数学者以企业理财战略为题出版过专著,发表过论文,但企业理财战略思想的单一性的格局并未改变。各种财务管理教科书中也零星介绍—些企业筹资战略、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收益分配战略等,但其指导思想只有一个,即如何实现“最大的收益”,即重占有,轻生存,似乎只有先占有了,才有可能谈生存。(二)企业理财战略思想的层次性仍然较低,并未上升到经济学的,特别是哲学的高度。企业理财战略思想应该是各种经济学、管理学观点的具体体现,应该上升为理财哲学。但现在许多教科书所介绍的理财战略似乎只是某一种经济学的思想,并不能体现各种经济思想,更没有从哲学的高度,从人性的高度去加以认识和总结。因此,企业理财战略思想的层次性仍然不高,其内容也显得比较苍白。(三)企业理财战略忽视了对人的重视和研究。教科书上讲到企业理财战略时,实际上就是假设制定企业理财战略的决策者们是纯粹经济动物,他们的目标就是如何去赚钱,如何去实现低成本、高收益。他们把其他人也看成是经济动物。不需要去研究丰富多彩的人群及员工的动机,不去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更看不到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及人的创造力。企业理财战略关注的是资金、成本、收益等财务指标,很少关注人力资源及人本身的生存质量,人并没有成为企业理财战略关注的热点问题。四、企业理财战略思想只重视价值分析,不重视行为分析。我们不幸地发现,所有有关企业理财战略的教材,在介绍企业理财战略时,都陷入了纯经济的价值分析的误区,忽视了理财战略的本质对象是企业及人活生生的行为,而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改变企业理财战略的结果和方向。新思维之三:企业理财战略是侧重于战术性还是侧重于战略性?战略应该是和市场、社会、人联系在—起的,是市场、社会和人的变迁导致竞争、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理财战略的需求。企业理财战略是对市场、社会和人的—种积极反应,是降低企业生存风险的—种策略,它需要企业内部和社会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及人士的支持。传统的理财战略侧重于战术性,仅仅对各种财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忽视了市场、社会、人本身对理财战略、战术的影响,在假定不变的市场、社会和人的环境中,静态地去分析各种筹资、投资及收益分配的战术过程。整个企业理财战略过程显得平淡乏味,缺乏整体感和生动性,也缺乏其社会价值。企业理财战略应该侧重于战略分析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战术分析。理财战略应当以市场、社会和人为导向,使理财战略真正上升为动态的、发展的、统领企业理财全局的导航系统。新思维之四:企业理财战略是分离于企业战略管理还是融合于企业战略管理?传统的企业理财战略理论给人—种“独来独往”的感觉,有自己界限分明的研究对象,有确定的战略主体和分析手段,它是财务管理人员自己的事情,似乎与企业其他战略问题无关。其实企业理财战略是无法从企业战略中分离出来的;它是企业战略的—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企业战略管理才有前途。只有当企业理财与其它管理战略相配合,相融合时,企业理财战略才能得到企业管理当局、企业其它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认同,也只有当理财战略得到企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时才有希望取得成功。因此,企业理财战略切忌工作本位化、独立化。新思维之五:企业理财战略是重最优化决策还是重较满意决策?传统企业理财战略理论在论述战略决策时往往强调决策的最优化,无论是筹资战略,还是投资战略、成本战略,利润战略、分配战略,要求企业从方案初选、论证、终选都要按照最优化原则办事,选择所谓最优方案。各种战略决策方法也是按最优化原则设计的,就连风险衡量与计算也充满了最优化思想。其实“最优化”的提法本身就不够科学。按照哲学的基本原理,任何事物发展都是相对的,并无绝对的最优化,有利也必然有弊,你按某一指标实现了“最优化”,从另—个方面来看,也许很糟糕。其实真正的企业理财战略决策是选择决策者较为满意的方案。著名管理学家西蒙认为,选择满意的决策方案,“则是在不同方向上简化真实情景,它保留了较多的真实情景细节,但试图做出满意的决策,而不是最优的决策。”其实决策者为了进行所谓的“最优决策”,往往要大刀阔斧地简化真实世界的情景,使之达到决策者能够处理的地步。这种最优化决策的结果本身就是令人怀疑的。新思维之六:企业理财战略是重经济还是经济与文化并重?传统的企业理财战略理论在讨论问题时,主要是站在经济的角度来分析说明的,强调的是经济上的最优化,很少结合文化来论证,其实这是很片面的。从七十年代开始,西方企业开始重视战略管理,企业理财战略也越来越被人们看重。到了八十年代,人们开始崇尚企业文化管理理论,用价值观来管理企业。企业理财战略如果忽视文化环境的研究与分析,不但没有特色,而且成功的概率也大大降低。笔者认为企业理财战略应当经济与文化并重,在系统的经济分析的同时还应当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文精神。企业理财战略本身也是一种文化,是根植于一种文化、价值观、习惯和观念之中,根植于政府制度和政治制度之中的科学,企业理财战略受到——而且也应该受到——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理财战略又影响企业、社会和文化。新思维之七:企业理财战略认识上的—些误区。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理财战略应当被利益驱动,搞尔虞我诈是可以理解的;搞投机,钻政策空子,善于避税是精明的表现;认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多余的,企业理财战略应当有充分的自由;认为要在市场经济中获胜,应当舍得花钱造舆论,做广告,树金字招牌,甚至不惜做假广告以提高所谓的知名度。有人认为企业理财战略就是在流通领域抢天下,把全部心思放在扩大收入上,忽视生产、质量和管理;如此等等。其实上述企业理财战略的价值观是错误的,鼓吹的是惟利是图,有损国家、社会利益,有损精神文明建设,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企业任何理财战略都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展开,应当明是否,讲正气,有原则。企业理财战略学说作为社会科学的—部分,所关心的无一例外的都是人类对其环境的行为方式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企业理财战略学说本身是以错误的理论为基础的话,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将是有害的。新思维之八:关于企业理财战略主体的—些思考。按照企业理论的—般常识,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是业主本人,合伙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是合伙者群体,公司制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是以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阶层。对前两项似乎已经没有什么疑义。对公司制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的看法还有分歧,即公司的出资者或投资者集团能否成为企业理财战略主体?我的看法是要看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以及投资者的谈判能力及国家的法律政策。投资者可以采取各种策略(也是一种理财战略)去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财务行为,可以在企业重大理财战略方面最后表态。因此,投资者集团有时就是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至于经营者能否成为企业理财战略主体,也要看经营者的力量是否能左右企业的局面,以及国家的法律政策。经营者可以拥有一定限度内的财务决策权,但他们还是以执行公司的重大财务战略为己任的,不应当成为企业理财战略的主体。有人把谁拥有财务决策权看成是理财战略主体的标志,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财务决策权是分层次的,有出资者财务决策权,有经营者财务决策权,有财务经理财务决策权,还有其它部门经理及管理人员的财务决策权。如果他们都成为企业理财战略主体,不但道理上说不通,事实上也不可行。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 我国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困难,在财务管理上表现为:权力高度集中;财务信息及时性差;信用观念淡薄;缺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等现象。企业应采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更新理财观念;实现财务信息适时监控;明确产业专业化之路;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等措施。【关键词】 企业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至2006年为止已近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它所提供的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 ,并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成为县及县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提供服务、解决就业、增加税收和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也是当前经济生活中最活跃的因素,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我国应为中小企业创造有利的内部、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地发展,以便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突出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内部环境的规模小、人员素质差、资本和技术构成较低、管理体制和方法落后等因素和外部环境的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方兴未艾、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困难。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文旨在结合财务管理,分析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地发展。1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 1 权力高度集中,管理者理财观念陈旧在我国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属于民营企业,绝大部分资产集中于创业者身上,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普遍现象;中小企业中即使是非民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也是普遍现象。这些企业生存和发展完全依赖于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可是我国中小企业不少管理者的素质不高,急功近利,缺乏远大目标、现代经营理念和现代理财观念,使财务管理难以在企业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导致企业不能健康发展。1. 2 企业信息化普及率低,财务信息及时性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管理者对企业信息化建设不够重视,所以信息化普及率十分低,财务基本上还是采用手工方式,有些企业即使配置电脑,也只是单机操作,未能形成网络化。21世纪已步入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企业在与国内、外强大的对手竟争中要谋得生存和发展,它要求企业信息化程度高,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因而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与业务动作难以协调同步,财务信息及时性差,不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激烈竟争的环境。1. 3 信用观念淡薄,融资困难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在我国,缺乏诚信己成为中小企业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尤其是个别中小企业的某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欠税等信用问题己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其资金的安全性,只能设置更高的要求以及更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使得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更加难以满足。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等级低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是其融资难的另一主要原因。1. 4 缺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对项目投资缺乏科学论证多数中小企业在投资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①是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投资所占的比例比大企业多得多,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所以它们总是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自身规模效应和长远发展规划。②是投资盲目性。片面追求“热门”产业,不顾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无明确的投资方向。③对项目投资缺乏科学论证。多数中小企业决策模式主要为经验决策,对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将要发生的现金流量缺乏可靠的预测,决策程序较粗糙,决策所需信息中,相当程度仍使用以供销·85·©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人员为主体的偶遇式的市场信息收集方式,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并无规范的规则,财务人员参与收集分析信息极小,决策信息准确度较差,决策的可靠度低。1. 5 财务风险复杂化,企业却无清醒的认识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存在企业之外,但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宏观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来说是难以准确预见和无法改变的,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必然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在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资本形式的多样化及知识资本的多样化带来了财务风险的多样化。财务风险在多数中小企业微观环境中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过度负债。过度负债可说是高速度成长企业的典型通病,也是财务危机的根源,一些企业不顾成本、不惜代价,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二是短债长投。将短期借债用于投资回收期过长的长期项目投资,使企业面临极大的潜在支付危机。三是财务决策失误。目前,许多中小企业的财务决策都存在经验决策及主观决策现象,由此导致的决策失误经常发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四是重视利润,忽视现金流。相当多中小企业十分重视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却忽视本企业的现金流,一但现金流不畅,就会发生财务危机。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着财务风险。然而在现实工作中,许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1. 6 资产管理薄弱,财务控制失效目前,相当多中小企业未能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使企业资产管理薄弱,财务控制失效。其具体表现在: ①财务信息反映滞后,不利于企业决策和管理; ②管理者权力高度集中,财务人员处于从属地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名存实亡; ③资金管理失当,造成资金短缺、呆滞、周转速度慢; ④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 ⑤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 ⑥事前预算不科学,事中控制薄弱。1. 7 对知识资本认识不足,加剧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资本的比例逐渐增长,以专利权、商标权、组织管理方法、市场资源、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为主要形式的知识资产将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与货币资产的主导地位。而中小企业现有的产权理论和制度仍然维护“业主产权论”,忽视了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作用,忽视知识资本的有效配置,只注重出资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排斥智力劳动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的剩余分配权,从而,会使得所有者(股东) 、经营者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加突出。21世纪企业竟争是人才的竟争,未能充分重视知识资本的企业是很难在竟争下生存和发展。1. 8 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会计基础薄弱中小企业普遍注重对科研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的培养,而对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重视,对财务人员注重使用而轻视培养,财务人员满负荷地工作只能使其被动地处理日常事务,却很难有时间和精力主动钻研深层次的管理问题,致使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理财方法落后,习惯地一切听从领导,缺乏积极性、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没有能力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另外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原始凭证、科目应用、账册设置以及财务收支等方面工作不规范,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较普遍。2 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2. 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结构中小企业自身要发展、壮大,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结构。其具体措施有: ①推进产权改革,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②充分重视和利用知识资本; ③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力均衡; ④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 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财务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制定财务计划、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劳动用工及工资、利润分配等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⑥加快制度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步伐。2. 2 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更新理财观念管理者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管理者应通过培训、自学等方式学习有关政治、法律、财经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更新理财观念。在经济全球化、网络化条件下,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管理者必须树立观念和意识为:第一,树立全球化竞争观念;第二,树立资金时间价值观念;第三,树立资金成本观念;第四,树立风险观念;第五,树立现金流观念;第五,树立知识资本观念;第六,树立专业化经营,归核化发展观念;第七,树立财务信息适时反映和监控观念。2. 3 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信息适时监控经济的全球化和网络化,使企业竞争演变为信息竞争,谁能占领信息的制高点,谁将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为此,中小企业必须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信息适时监控,其具体措施有:第一,建设和完善ERP体系,使企业业务数据统一化、全部在线处理、适时监控;第二,财务工作方式实现网上办公、移动办公;第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会计信息安全。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以法制手段来强化网络安全;其次,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在企业内部网和互联网之间要加一道防火墙;再者,加密采用私有的加密协议;最后,应用数字签名技术,防止非法用户假冒身份。2. 4 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资金是企业血液,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中小企业必须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周围正常,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其具体措施有: ①提高认识,把强化资金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②合理编制现金预算,控制总体平衡; ③充分考虑资金成本、资金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筹资; ④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有效配合、保持货币资金最佳持有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⑤加强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 ⑥加强财产控制,及时合理处置不良和闲置资产。2. 5 明确产业专业化之路,对投资进行科学决策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先天性存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不足,不可能同时进行多元化发展,应明确本企业产业专业化之路,对项目投资进行科学地决策。其采取具体措施有: ①集中有限资本,专攻某一产品的特定区域市场,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②保障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不断进行产品更新换代; ③及时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改造,保证工艺的先进水平; ④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规范项目投资程序力的确认、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制度密切相伴相随的。绩效优秀的员工不但会受到奖励,获得晋级,还可以激发他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也为全体员工树立了工作“模范”和“榜样”,同时那些落后的绩效不佳的员工,也可能受到一定的批评或处罚。无论是受奖还是受罚,对员工都会产生某种触动和鞭策,其结果是优秀的人希望更优秀,落后的人不甘于落后,在组织中形成你追我赶的局面。绩效考评可以充分肯定员工的工作业绩,能使员工体验到成功的满足感与成熟的自豪感,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带动中间,这种员工之间的相互比赛和竞争,势必有助于组织的发展和目标的实现,从而使企业和员工同时受益获利。3 制定可提升员工的发展规划生涯规划正在企业中逐渐盛行,生涯规划不仅是员工个人的事,其实更是企业的事。因为,只有双方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相符合,才能充分发挥出员工个人的才能,企业也才能从中受益。离职毕竟是一个双刃剑,对企业和个人都会有一定的伤害。所以企业必须把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员工个人的发展前景对员工作以描述,让员工了解岗位设置和各岗位的任职资格以及员工个人发展方面的政策,创造条件让员工进行自我评价,员工根据自我评价的结果确定个人发展目标,企业帮助员工实现其目标,让员工有奋斗的目标,激励员工进行。通过职业生涯开发与管理,使企业维护正常的流动率,降低恶性出走率,转化中性出走率,提高良性出走率。4 建立富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薪酬福利系统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工资、奖励制度和福利待遇保障体系,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而又紧迫的工作。因为公平、合理和规范的激励机制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广大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再创辉煌出谋划策或贡献才智的动力源泉。它包括:工资管理制度(工资额管理、工资形态管理和工资体系管理三大部分组成) ;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养老退休制度;及住房、子女教育、年休假、出国旅游、职工持股、年底分红等其它福利保障系统,真正建立起全新的“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利益留人”机制。5 人力资源将成为21世纪的第一大资源经济优势取决于科技优势,科技优势又源于人才优势。人力资源的作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突显出来,它作为企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资源在企业战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引起国内越来越多企业家的高度重视与极大关注。6 结尾人力资源开发是一种战略规划,是为未来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预先准备人力,持续和系统地分析企业在不断变化的条件下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并开发制定出与企业长期效益相适应的人事政策的过程。同时,要根据不断变化的企业经营环境,建立起反应迅捷、行动坚决的调整机构,适时调整“能岗适合度”,使人才群体始终处于最佳状态,保证人力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建立起符合国际化要求,具有竞争激励、公正规范和科学高效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上接第86页)2. 6 优化财务结构、采用保守财务政策,防范财务风险目前,企业间竞争日益加剧,企业诚信度低,企业存在很高的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在处理财务风险问题上,应优化财务结构、采用保守财务政策,防范财务风险。具体措施为:一是管理者必须懂财务;二是把对财务的考核列为管理者考核要素的第一位;三是牢牢地控制资产负债率,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四是建立财务风险预测模型,事前控制财务风险;五是优化投资结构,控制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六是控制负债规模,优化负债结构。2. 7 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的全球化和网络化,使企业竞争同时演变为人才竞争,谁能拥有高素质人才,谁将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为此,中小企业必须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充分协调好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其具体措施有: ①实施企业人才策略,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 ②以“知识最大化”的综合管理为目标; ③财务管理要把“人”作为核心,加大对人才的投入,加强对人才价值的计量与信息反馈; ④正确对待知识资本,妥善处理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⑤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2. 8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①引进高层次财务人才,充公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②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现有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③分设财务与会计机构,使财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适应新形势下竞争需要; ④坚持用人为贤原则,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此外,政府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管理;加快改革金融机构、转变其观念,为中小企业服务。参考文献[ 1 ] 孙巍. 当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 理论观察, 2006(3) .[ 2 ] 刘新华.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述评[ J ]. 经济学家, 2005 (2 ) .[ 3 ] 严真红. 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 J ].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 (4) .[ 4 ] 毛红霞. 目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 中国成人教育, 2006(7) .一、存在的问题1. 缺少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普遍注重对科研技术人员的培养, 而对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重视不够, 对会计人员注重使用而轻视培养, 会计人员满负荷地工作只能使其被动地处理日常事务, 却很难有时间和精力主动钻研深层次的管理问题, 对介入财务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2. 不能正确处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关系。在核算事项中, 导致出现重核算轻管理, 重视资金运作和会计结算, 轻视会计资料的加工处理和经济活动分析, 淡化了财务管理自身在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和参谋决策作用。3. 监督、控制、考核不力。企业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体外循环严重, 事前控制乏力, 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 缺乏可行的考核办法, 企业对投资情况、资金收支、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掌握不全, 投资决策随意性大。财务人员对经营情况处于从属地位, 迫使会计人员做假帐、报虚数,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加上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社会审计受利益驱动走过场, 财务监督乏力、滞后, 缺乏监管措施, 潜亏问题严重。4. 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落后。许多企业内部还是沿用过去的靠上报财务报表和口头汇报的方式来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由于会计核算随意性大, 任意简化会计手续, 滥用会计科目; 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不定期盘点, 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不经常核对; 财务报表编制不实, 加上受不规范的人为因素影响等, 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许多企业尚未建立必要的电子计算机财务信息传递、核算、查询和监控系统, 出资人很难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动态,信息滞后、效率低下。5. 法制观念淡化, 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有法不依。有意违纪造成财会基础工作混乱, 个别企业为达到偷逃税收、转移资产、私设“ 小金库”等非法目的, 有意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 以借机“ 浑水摸鱼”。6. 对资金管理不严, 造成资产流失。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 过量购置不动产, 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 陷入财务困境; 对应收账款周转缓慢, 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 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 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 存货占用资金控制薄弱, 造成资金呆滞, 周转失灵。二、对策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首先要在思想上提高对新形势下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再认识, 确立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 以抓财务管理为主, 带动整个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发展。1. 改变经营理念, 重视财务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基础, 也直接关系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现代的企业经营理念, 而且还应当要认真学习和运用《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认真学习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 树立企业依法防范风险要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不仅需要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外企业的差距, 更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 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 建立财务监督与法律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加强财务监督是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 企业要在加强财务监督的同时, 切实重视法律监督, 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 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 同时加快建立企业其他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3. 全面规范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应体现全面性的原则, 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 也要建立资产、收入和成本费用等管理制度, 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中做出全面规范, 确保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运行。4. 加强资金管理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掌握企业财务状况, 加强资金筹措、投放、使用和分配的管理, 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工作, 并提高信用分析能力, 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和采取各种措施, 尽快追回长期拖欠的账款, 提高资金运作水平。5. 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 为资金集中管理、监督控制、规避风险提供可靠保障应用统一的计算机财务软件, 实现财务信息与业务流程一体化, 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也是许多成功企业的经验所在。企业要找准切入点, 从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着手, 以财务管理为依托, 针对当前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大力促进企业广泛采用计算机财务软件, 实现财务与业务一体化, 进而达到强化监督与控制, 规避财务风险, 加速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要遵循企业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程和规律, 统筹规划, 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是企业应当选择使用国家认可的财务软件, 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 并将其作为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企业应积极推进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工作, 建立统一的计算机平台, 采用统一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软件, 把企业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现到计算机的应用管理程序上来予以固化, 实现财务系统与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信息集成和数据共享, 使预算、结算、监控等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高效化, 保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置于严密监控之下。三是逐步引进开发使用先进的ERP 软件。要吸收消化国外先进的管理思想, 变革企业内部管理模式, 调整企业生产组织结构, 将用户需求、企业内部生产活动及供应商的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 合理配置企业各项资源, 全面实现企业管理的信息化。6. 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财务内部管理其一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企业实际, 从财务管理体制、资本金管理、资金筹措、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项目管理、产权交易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分配管理、内部牵制、稽核、财务计划、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方面, 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实践反馈, 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同时, 制订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有关人员财务管理权限和责任, 并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其二是要严格按章办事。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防止规章制度流于形式。7. 培养高素质的财会队伍财务工作管理对象特殊,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首先, 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 注重培养和选拔既有专业知识又善于管理的年轻人才, 会计岗位要严格把握任职条件,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其次,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规定是“: 敬业爱岗, 熟悉法规, 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 搞好服务, 保守机密。”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三是要增强法制观念。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但要为本单位领导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还要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既是对会计人员行为的规范, 也是对单位负责人不正当干预财务工作的约束, 为开展正常的财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总之, 企业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情况下, 要抓住机遇,知难而进, 以创新为动力, 切实转变观念, 树立全新财务管理理念, 并积极大胆实践, 努力向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靠近,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论文司法公正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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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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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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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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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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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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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1、文献中的英文名字不可进行缩写,一定要写正确的人名称呼。

2、中文和英文参考文献书写并不相同。中文的作者一般是“姓+名”;而英文参考文献是采用“姓,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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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无意间的空格,尤其是在书写英文的参考文献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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