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 生命与伦理论文题目

生命与伦理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

生命与伦理论文题目

堕胎、生育权计划生育人工受孕人工生命生物剽窃(Biopiracy)割礼医疗纪录的保密避孕复制生物低温学(Cryogenics)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精子捐赠或睾丸捐赠器官交易优生学捐赠器官的公平分配药物价格基因工程、基因改造食品基因体学同性恋医学折磨(medical torture)不死不孕的处理个人、法人、地方或国家政府、全球组织提供健康照顾及健康保险的义务。灵长类的法律权利干细胞复制自杀、协助自杀安乐死痛苦管理(pain management)单性生殖人口控制娱乐性药物的使用精神性药物的使用生殖遗传学(reprogenetics)血或血浆买卖超人类主义(transhumanism)跨性别变性何时该使用以及何时该停止使用生命维持系统代理孕母纳米科技在医疗上的使用人工子宫的使用动物对待动物医学实验生命伦理学主要是用哲学来分析上述这些议题,不过它已经变得越来越是一门跨学科的领域。有宗教信仰的生命伦理学家会依照他们信仰中的观点发展出一套规则和方针来处理这些议题。有些世俗的生命伦理学家会对此做出批评,认为这些人通常只是不具备学院背景或者其学术训练和这些议题无关的虔诚学者而已。大部分的宗教生命伦理学家是犹太教或基督教学者。不过有一小部份来自于其他宗教的学者近来开始进入这块领域中。像伊斯兰传教士已经开始讨论这个议题。不过有些自由派的穆斯琳批评说在伊斯兰世界只有比较保守声音才会被听见。佛教生命伦理学家主要关注的则是器官移植的议题。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对医学伦理学的界定直接与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有关,即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是谁包括谁亦或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学科?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Daniel Callahan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把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相比,认为“医学伦理学是古老的学科,代表很窄的范围,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虽然在现今这仍很重要,但已不足以囊括所有的问题”。“生命伦理学则是指生命科学中更广阔的道德领域,包括医学、生物学、环境中的重要方面、人口和社会科学等。医学伦理学作为一个部分包括在生命伦理学当中,与其他题目和问题共同构成生命伦理学。”《国际伦理学百科全书》也把医学伦理学的学科范围归为生命伦理学。从我国对医学伦理学发展阶段的划分,可看出与以上不同的看法:医学伦理学经历了古代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传统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也有学者认为,当今的医学伦理学已开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人口和健康伦理学阶段。可见,我国主要是把生命伦理学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阶段涵盖进去的。J.Stuart Horner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对此的界定也是如此: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经常混淆,但后者是前者的一个方面,只不过后者这30年一直占主导地位。医学伦理学的定义英国的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一书,并首次提出“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他没从正面给医学伦理学下定义,但从有关的材料可以分析出他对医学伦理学概念的理解。他认为:“职业伦理学是‘人性的知识’与‘广泛的道德责任’之间的综合”,“医学伦理学的一般体系是使无论是官方正式的行为还是医学领域之间相互的交往都受文雅和正直原则所指导”。这种观点在19世纪被广泛接受。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药理学教授 Chauncey Leake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Percival对‘医学伦理学’这个名词使用不当……,它仅指来自于职业中的、用来管理职业中各成员彼此交往的成规、礼节。……但真正的伦理学与成规、礼节不同,而应从哲学的角度理解。他认为:“真正的医学伦理学是基于伦理学理论并用之来处理医患之间、医生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医学伦理学权威 K. D. Clouser对医学伦理学的理解与 Leake的观点并无本质区别,他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一版中提出:医学道德与一般的日常道德没有区别,含有与一般道德相同的规则。我国对医学伦理学的定义多采用:“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来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相互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科学,它既是伦理学的分支(应用规范伦理学),又是医学的组成部分。”以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过分强调医学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的倾向,对医学伦理学容易有这样的误解:即把医学伦理学只理解为应用规范伦理学,以为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即可解决具体问题。不仅事实并非如此,而且其中也忽视了医学本身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一方面,医学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健康,治疗疾病,由此可见医学本身含有一种固有的伦理学——为病人谋利益。而且许多伦理问题的产生是医学科技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也同样明显,如陈实功《外科正宗》中有“先知儒理,然后方知医理”之说,二者的结合便是中国古代的儒医;欧洲中世纪的医德观是基督教式的医德观;从英美医学伦理学中自主原则领先的医患关系模式到南部欧洲的仍以相互信赖式的医患关系为主导模式更能看出伦理道德因素对医学伦理学所起的作用。简要说来,医学科技与伦理道德二因素相互作用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主要线索。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医德(医生的职业道德)是医学伦理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有说法认为医德学是医学伦理学的同义语,是一门学科。邱仁宗同志认为医学伦理学与医德学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个名称问题,它们之间有两点不同:医学伦理学在内容上要比医德学广,医德学一般都是义务论的,不引用任何价值论,并不加以证明。我们所称的古代医德学,其实还不是一个系统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因为它只研究医生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只研究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则是一个系统的学科,表现为研究对象从医患关系这一核心扩展到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杜治政同志认为,当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由六个方面构成:医学道德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临床医学中的伦理问题、生命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卫生政策的伦理学、健康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是典型的把生命伦理学看成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发展阶段的说法。其实,不管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之间是谁包括谁,就象《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所强调的,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它不是一个静止的术语,“它的含义和原则已经随着医学被管理成一个职业,到医疗照护被提供和资助,到医学之外的社会整体中的文化因素的改变,而改变”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希波克拉底学派可能是最早对医疗职业和医生的行为提出规范的,但其思想能流传这么久远,主要是因为基督教的思想与之在某些方面一致,特别是不能堕胎和为患者保密的思想,而这两者在古希腊并不是医学界的主流思想。当时许多论述都强调疾病的预后,希波克拉底时期的预后可起到安全保险作用,使医生知道他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保护医生避免因治疗失败或拒绝治疗而受到指责。传统的基督教强调诚信对于战胜疾病的重要作用,认为医生应不顾自己的危险来抢救病人,要求医生持一种慈善的观念和对穷人的责任的价值观,事实上早期的基督徒也是这样做的。没有什么能比医院这种新兴机构更能显示出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博爱精神了,它们服务于病人、老人、穷人和流浪者,虽然多负责食宿,很少的医疗,但与其它相比已是很好的了。基督教对医学甚至所有科学的控制,很少能见到教会允许之外的书籍,仅见的是为数不多的希波克拉底和盖伦的著作。中世纪时期的黑死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医生们没有好的救治办法,很多医生逃离瘟疫,但许多教士却依然留在城市,为死去的人做祈祷,使那些笃信上帝的人临死前得到精神上的安慰,也使死者的家属感到欣慰。在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科学革命给机械科学、物理学和化学带来了巨大成功之后,医学也迈出了更坚定的步伐。哈维的心血运动论最终取代了盖伦的关于血液运动的学说,以后在以机械论为主导的哲学思想的指导下,以解剖学和生理学为主的实验医学在18世纪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世纪的病理学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麻醉和防腐两项技术出现之前,外科的全面进步是不可能的,19世纪后期,外科有了真正的进步。近代的实验医学家头脑中有尊重科学的道德理念,认为医学的最高尚的任务莫过于延长人的寿命。由于一系列新的科学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出现,从而为医生关心、同情病人,为治疗疾病、解除病人的痛苦提供了科学的现实的保障,这都是最基本的医学人道主义的体现。18世纪的早期,英国对医生的伦理学规范已很少提到希波克拉底,而是强调礼节,包括服饰和行为举止,即英国的绅士和淑女风度。近代英国对医学伦理学贡献较大的主要有4个人: John Gregory 1772年出版了《关于医生责任和资格的讲义》;Thomas Gisborne 认为医生不应减弱基督教的慈善色彩,同时认为必须建立一个竞争型的职业,因为他坚信对财富的渴望是至关重要的;Thomas Beddoes强调应用法律手段把庸医赶走;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医院内部纠纷。其中的宗教色彩已大大减弱,即医德开始了科学化和世俗化的进程。Thomas Percival最大的贡献是为美国医学会1847年首次的伦理学法典提供了样本。20世纪初,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医院开支的攀升,尤其是二战后,医院被视为医学诊治的精华之地。在X线之后,影像诊断随着1972年计算机断层摄影和核磁共振等技术的问世而大踏步前进,大量资金花费在了医疗设备上。大约在1960年,第一批免疫抑制剂问世,使得器官移植进入了新时代,当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的困惑,如何时取器官,移植给谁等问题。20世纪随着医学科研的增加使医疗服务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引起更多的伦理学问题,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和世界医学会1964年对此修改而成的赫尔辛基宣言(2000年是最新版本)是医学科研中涉及人体实验的重要文献。20世纪中叶以前,传统的医学伦理学主要局限于临床的医疗实践中,为培养医生提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二战后,延长寿命已不是难事,在医学伦理学的持续发展中加入了新的内容,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Joseph Fletcher和 Paul Ramsey等非医生(这两人均是神学家)所写的一些文章使人们开始审视医学和医学科技在社会的道德层次上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以往被封闭在医学之外的哲学家、神学家、律师、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对医学职业提出了他们特殊的看法;其次,随之而来的是这些看法对医学的发展有益,医疗职业中的人对这些外部的看法开始予以接受;第三,医学伦理学扩展其范围,应用到更广的社会伦理学问题领域,如一个社会中卫生服务设施分配的公正性等。因此,在60年代后,医学伦理学本身已经开始从原来全部关心指导临床医生行为的准则和法典中转向社会中的健康和疾病的伦理学方面,70年代后美国开始了对病人自主性的重视,这是当今的医学伦理学中的重要转变。医学伦理学的本质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但具体什么才符合病人的利益,这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在医学模式上,就是从以往普遍持有的“治病”到现在的“治生病的人”,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延长寿命就是对病人最大的善,而二战之后,延长寿命并不是唯一追求的目标,生命质量是人们所重视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病人的意愿是否得到尊重。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对此词条的解释的第一句话就是:“圣经中有一句话说太阳底下没有新事物。但自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从生命伦理学的兴起看出,那么这句话并不正确。”由于新科技的问世和文化及观念的改变,人们重新对生与死、对疼痛的忍受、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等进行思考,于是产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生命伦理学。它代表一种全新的观念的转变,它不仅是指开创一个新领域(伦理学和生命科学的交叉),而且代表一种学术思想、政治因素对医学生物和环境的影响等。狭义地说,生命伦理学仅指在面向科学技术的巨大变化时产生的新领域,广义地说,它已经延伸到法律、政策、文化、历史学科,大众媒体,哲学,宗教,文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本辞条所说的生命伦理学是指广义的,即它的研究范围已从临终病人床边的医务人员个体所面对的道德上的困惑,延伸到全社会公民和立法者在努力制定平等的健康或环境政策时所面对的公众的和全社会的选择。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生命伦理学一词最早由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者Van Rensselaer Potter在1970年提出。然而,很快就被在华盛顿工作的荷兰胚胎生理学家和产科学家Andre Hellegers 和其他与他共同工作并在1971年在乔治城大学成立肯尼迪人类生殖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的同事用来指称不同的含义。Van Rensselaer Potter用此指称“一门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新学科”,它是科学和人文学科中间建起的一道桥梁,帮助人类生存,维持并促进世界文明。Andre Hellegers和他的同事则狭义地把此应用到医学和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伦理学领域。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西方多数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一种传统上的提法,范围很窄,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它已不足以囊括现今所有的问题。因此从范围上看,生命伦理学指称生命科学中的广袤的道德问题领域,如医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口和社会科学等,把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包括在生命伦理学中。在某种程度上,Raanan Gillon的生命伦理学辞条更加全面。Raanan Gillon 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写到:从字意上看,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产生于生物学实践领域(包括医学、护理、包括兽医在内的其它卫生保健职业)中伦理学问题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很广,除了生物科学研究中的伦理学,还包括环境伦理学(包括环境污染和人与动物和自然界中其它部分之间的关系),性、生殖、遗传和人口中的伦理问题和各种社会政治道德问题,如失业、贫穷、歧视、犯罪、战争和迫害对人群健康的负面效应。涉及到此学科中的人员也很广,除了医生、护士、生命科学家、患者、受试者外,在学术领域还涉及到哲学、道德神学、法学(这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三大学科)、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Daniel Wikler 在第三次国际生命伦理学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中提出:生命伦理学的主题一直在变化,生命伦理学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正在诞生的过程中。第一阶段以某些专业行为准则的形成为标志,如不允许做医学广告,禁止诋毁同行等,此阶段应称为医学伦理学阶段;第二阶段就是琼森(Albert )在他的《生命伦理学的诞生》中和他的历史学家同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医生的处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众开始对古老的医学职业中的家长主义、讲真话等提出挑战,此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是病人权利的学术同盟。生命伦理学家需要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这些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不是个人行动的道德,也不是用传统的伦理原则去定义医生的职业,而是用社会和政治哲学,尤其是分配社会的公正。第三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已研究了卫生保健政策和卫生经济的许多细节,许多国家政府中的卫生官员都曾向生命伦理学家进行咨询。第四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可称为人口保健的生命伦理学,它不仅象第二阶段一样包括专业行动准则、医疗工作者和公众,也象第三阶段超越了传统的医患关系范围,横跨生物和社会科学、人类和管理科学,而且还有自身的特点:高技术医学的出现和应用不是中心问题,而只是其中之一,不再注意医生的两难推理和谁能得到稀有卫生资源等难题,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多种影响卫生保健的因素上。从美国社会不断增长的不平等,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病人都存在的病人疾苦之间的共同点看,有许多信号告诉我们,就较大多数人口而言,卫生保健状况在变坏而不是在提高,我们应把目标放在更大多数人的公共保健系统上,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们要获取那些不熟悉的领域的知识,如公众保健、国际保健、花费—效用分析、保健量制以及将要出现的许多新领域的新知识。生命伦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学最先产生在美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学在广义上,是从1900年开始的。20世纪医学的发展可从对医疗服务投入的钱的数量、享受到服务的人的数量、医务人员和专家的数量、医疗服务系统的复杂性和科学技术的含量程度等方面看出。伦理学问题的产生,可从三条主要的线索看出:医院角色的变化、科学技术的主导性和医学专家化的发展。早在19世纪晚期,美国的医院在数量上以很快的速度在增加,最终成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源泉,随着医疗器械和技术在诊断和治疗中的不断增加的介入,在医院中集中提供医疗服务变得比较有效并经济,并能满足人们的需要。1946年的Hill-Burton法案,为地方性的医院提供联邦支持,新的普遍性的医疗保险倾向于给医院性的医疗服务而非私人诊所或家庭式服务提供补偿,这为美国的医院的革命打下基础。1900年左右,科学的医学已成为医疗实践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医学会改革医学教育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政府不断支持医学科学,尤其是在二战期间和之后,把科研引进医学教育和对病人的照护之中。20世纪50年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开始成立并支持临床科研,于是涉及到受试者的实验,受试者可能是病人和健康的志愿者,且数量在不断增加。由于医学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增加,使很多的医生走进越来越窄的领域,只能使自己局限于某一专业。随着1917年眼科学会的成立,越来越多的专科学会成立。20世纪上半叶,医生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明显得到提高,渐渐从中等升至上等,这些非常明显地使他们与很多病人在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不同。总的来说,这三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浮现。医院中医疗服务的专业化促进了医疗照护的非人性化和组织性,同时疾病的社会、行为、环境和人性化方面被忽视,而过于强调疾病的生物和生理方面,因此病人抱怨医生已失去的病人从整体方面照护的能力,从以前熟悉的密切的关系转变成“床边的陌生人”。对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容易有这样的一个误解,即生命伦理学多被简单地理解为只是因为生物医学高科技的出现才产生的,这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但事实上,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以上医学方面的因素,把公众卷入医疗的伦理学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运动也起到史无前例的作用。复杂的医学技术和其人道的使用之间,增长的城市化和随之而来的人口分布的不均匀增加了享受医疗服务的障碍;较高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病)人的思维更加复杂,自我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五、六十年代政府对生物医学科研的加大投入引起受试者保护问题;人们购买医疗保险的能力在30年代因以雇佣为基础机制的引入而戏剧性地得到提高,现由于太注重技术化,美国的医疗服务成本急剧上升,民众购买保险的能力减弱,大部分的美国人仍不能得到足够的医疗照护。另外,60年代末的消费者权益运动(起始于60年代对低劣食物的抗议)开始影响医疗服务制度,70年代的病人权利运动是更大的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妇女运动也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入到对女病人的关心,也影响人们对生育控制和人工流产问题以及家庭和人口政策问题的看法。同时期的和平运动和日益增长的生态运动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由于战争、环境和污染问题而引发的国际健康问题。因为核武器对人类的健康的威胁,医生的社会责任在1971年被提出。这些思考对医学在维护世界人口的整体健康和完好方面的角色发出挑战。以上这些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趋向和生物医学科学的发展一起共同构成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生命伦理学运动,而且这些也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总之,今天我们所了解的生命伦理学根植于公众对个人权利、社会公正和环境质量问题的关心,这些标志着美国在那个时代的文化特征。从具体事件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广泛使用肾透析、器官移植,但在透析对象的选择上遇到难题;1967年的心脏移植的成功引起死亡标准的讨论以及哈佛提出了脑死亡标准;流产在医学上很安全,避孕药丸、产前诊断、ICU的广泛使用、人工呼吸机等均已普遍出现,但昆兰案件的撤掉呼吸机和安乐死问题引起普遍关注;人们从传统上死在家里到现在的死在医院里,观念上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二战后生物医学研究取得成果后的应用,美国的几起未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所做的人体实验引起道德上的谴责;Rachel Carson 的《寂静的春天》的出版,掀起了保护环境的浪潮;美国的民主权利运动、个人主义、女权运动也在兴起……但人们在与之平行的文化进程方面又远未跟上这些变化,这是生命伦理学为何能引起公众如此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和历史背景。毫无疑问,美国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最重要的标志是1969年成立的后在1971年更名为海斯汀报告和1971年成立的肯尼迪研究所。但不能否认,欧洲也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英国成立了医学伦理学学会和医学伦理学研究所(注:英国多数称医学伦理学而非生命伦理学),后者在197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8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简报(Bulletin of Medical Ethics)。哲学的批评式医学伦理学在德国、前苏联和南欧发展起来。医学伦理学在天主教传统的国家本身就是天主教道德神学的一部分,后渐渐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转变原来的行医与科学无关的观念。亚洲和非洲的生命伦理学发展较慢,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渐渐发展起来。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学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发展起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每个国家的政府必然会通过政策法规等的制定等来对生命伦理学领域的问题进行宏观控制。这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也不是西方特有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同时,某个发达国家发生了某类生命伦理学问题,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一定会出现同样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的理论问题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中有三个普遍性的核心问题:我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才能过道德的生活并做出道德上好的决定?当我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状态和健康时,我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我应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什么?第一个问题与美德论有关,强调人的品行和一个有修养的人应具备的价值观和目标;第二个问题承认一个人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努力理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为他人做什么,我们应从他人那期望得到什么;第三个问题把我们的社会关系更深入一步,看到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生命伦理学基本的伦理学前提是:尊重自主性;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社会公正;四原则;案例分析;美德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和地域文化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卫生服务人员与被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生与死的问题;病人的利益和其他人利益;分配公正问题;概念问题(即各术语的含义);医学科学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纽伦堡的促进;生命伦理学,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伦理学。面对这些问题,有两个重要的任务需要澄清:一个是事实和价值观之间应划分出一条清晰的线,分清什么是医学问题,什么是价值观(伦理学)问题(一个医生好的医学决定不等于是好的伦理学决定);另一个任务是发展解决伦理学问题的方法论。生命伦理学已出现多样性的特征,随着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日渐增加,需要更多的方法论来指导。现在,至少有四个领域已明显地出现了,它们分别是理论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管理和政策生命伦理学、文化生命伦理学。但在实践中它们经常交叉,不能清楚地分割开。生命伦理学的职能邱仁宗同志认为:人们在证明某一生物医学决定正确时,总是处于某种概念和价值的预设框架内,哲学家的工作能够帮助人们批判地评价与某一行动有关的概念和价值观念,这就是生命伦理学的作用所在。生命伦理学是一种哲学,它要超越特定的社会集团、专业、宗教等,提供一种在多元信念前提下对什么是对、正确、好的共同观点。生命伦理学从哲学和多学科角度对临床实践进行伦理学分析,对医学和生命科学中的问题引发对整个社会的伦理思考;在医疗领域中的医生和其他人员意识到他们身上的责任增加了,能看到由于社会因素对健康的不良影响,如不健康的饮食、吸烟、缺乏锻炼、环境污染和其它的环境威胁、人口过剩、政治分歧、失业、贫穷、犯罪等问题。生命伦理学并不是用一种宗教或意识形态来代替另一种;也不是道德咨询所,给特定问题提供唯一的答案,(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做到)。在大多数情况下,结论是试验性的,暂时的,不是绝对正确的。我们既不能采用强制的方法,这并不是伦理学的特点,也不能在社会朝向民主的进程中让社会所以成员都持一种观念,对生命伦理学问题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协商对话讨论等达成一致。总之,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新领域,它还只是一个开始,有待于更准确地定义它和挖掘研究方法。Daniel Wikler 在第三次国家生命伦理学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中提出:应把生命伦理学理解为这样的一个学科:它给持有各种观点的所有学者提供了场所。对于生命伦理学的未来,Gillon认为:虽然说很难对生命伦理学的未来进行预测,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生命伦理学将继续为更多的人们提供平等参与的舞台。

1法国人阿尔贝特•史怀泽,被爱因斯坦称为20世纪最伟大的人物之一,创立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他认为,敬畏生命,生命的休戚与共,是世界上的大事。“善是保存和促进生命,恶是阻碍和毁灭生命。”如果我们摆脱自己的偏见,抛弃我们对其他生命的疏远性,与我们周围的生命休戚与共,那么我们就是道德的。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的人。2敬畏生命张全民弘一法师在圆寂前,再三叮嘱弟子把他的遗体装龛时,在龛的四个角下各垫上一个碗,碗中装水,以免蚂蚁虫子爬上遗体后在火化时被无辜烧死。好几次看弘一法师的传记,读到这个细节,总是为弘一法师对于生命深切的怜悯与敬畏之心所深深感动。上高中的时候,我家后院的墙角里经常有大老鼠出来偷吃东西。不知为什么,我的心里产生了一个残酷的想法,悄悄地躲在墙边,趁老鼠出来的时候,拿开水烫它。结果,一只大老鼠被滚烫的开水烫着后,惨叫着缩进了墙洞。我不知道它死了没有,但那时我并没意识到自己的残忍,因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在人类的心目中老鼠似乎有一千个应该死的理由。然而,引起我内心最大触动和自责的还是在两个月后:我在后院又看到了那只大老鼠,它还活着,只是全身都是被烫伤之后留下的白斑,可是最让人痛苦和不安的是,它居然还怀着小老鼠,腆着个大肚子,动作迟钝地在地上寻觅着食物。我无法表达我在那个时候的心情,我只觉得“生命”这个词在我的心中突然凸现得那么耀眼,我只觉得我曾经有过的行为是多么卑劣,这种感觉,在别人眼里也许会显得很可笑,但是对我来说,就是那个时候起,我逐渐地感受到了生命的意义和分量。法国思想家史怀泽曾在《敬畏生命》一书写道:他在非洲志愿行医时,有一天黄昏,看到几只河马在河里与他们所乘的船并排而游,突然感悟到了生命的可爱和神圣。于是,“敬畏生命”的思想在他的心中蓦然产生,并且成了他此后努力倡导和不懈追求的事业。其实,只有当我们拥有对于生命的敬畏之心时,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它的无限生机,我们才会时时处处感受到生命的高贵与美丽。地上搬家的小蚂蚁,春天枝头鸣唱的鸟儿,高原雪山脚下奔跑的羚羊,大海中戏水的鲸鱼等等,无不丰富了生命世界的底蕴。我们也会时时处处在体验中获得“鸢飞鱼跃,道无不在”的生命的顿悟与喜悦。因此,每当读到那些关于生命的故事,我的心中总会深切地感受到生命无法承受之重,比如撒哈拉沙漠中,母骆驼为了使小骆驼喝到够不着的水潭里的水而纵身跳进潭中;老羚羊为了使小羚羊逃生而一个接着一个跳向悬崖,从而使小羚羊在它们即将下坠的刹那,以它们为跳板跳到对面的山头;一条鳝鱼在油锅中被煎时始终弓起中间的身子,只是为了保护腹中的鱼卵;一只母狼望着在猎人的陷阱中死去的小狼而在凄冷的月夜下呜咽嗥叫……其实,不仅仅只有人类才拥有生命神性的光辉。有时候,我们敬畏生命,也是为了更爱人类自己。丰子恺曾劝告小孩子不要肆意用脚踩蚂蚁,不要肆意用火或用水去残害蚂蚁。他认为自己这样做不仅仅因为怜悯之心,更是怕小孩子的那一点点残忍心以后扩大开来,以至于驾着飞机、装着炸弹去轰炸无辜的平民。确实,我们敬畏地球上的一切生命,不仅仅是因为人类有怜悯之心,更因为它们的命运就是人类的命运:当它们被杀害殆尽时,人类就像最后的一块多米诺骨牌,接着倒下的也便是自己了。(原载《散文》)3魏霞于2005年被查出患有恶性脊髓瘤,丈夫无法接受着残酷的现实,带着女儿离她而去,70岁的妈妈照顾着她。坚强的她,用微笑回报关心她的人。今年8月4日,在社会各界的关爱下,魏霞被送到武汉长航总医院治疗。期间,她签订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书,主动将心脏、肺、肝、肾、胰腺、眼角膜、骨骼、皮肤等器官连同遗体一起捐献。 2010年11月17号,魏霞安然离世,年仅33岁。她的器官和眼角膜很快用在了三个重症病人身上,8000平方厘米皮肤被珍存起来,可以挽救3到5名烧伤患者的生命。魏霞走了,她的精神财富长留人间。最后,让我们一起来重温魏霞永不逝去的声音:魏霞:“我很简单就这个想法,有的时候金钱解决不了,这东西(遗体)也不是活人能够给的,如果我自己哪一天不行了,捐献出来可以帮助别人。”——《生命中的大爱》4刘伟,“断臂钢琴师”、音乐人、第一季《中国达人秀》总冠军。一句人生感悟“我的人生中只有两条路,要么赶紧死,要么精彩地活着!”被广为传颂,坚韧不拔、积极乐观的精神感动了全世界,外媒争相报道,成为世人心中新一代的“精神偶像”。10岁时因触电意外失去双臂,12岁学习游泳, 14岁获得全国游泳冠军,16岁学习打字, 19岁自学钢琴,仅用一年即可弹奏出相当于手弹钢琴专业7级水平的钢琴曲《梦中的婚礼》。2008年,与刘德华共同为奥运加油,合作歌曲《天意》。2010年,摘得东方卫视第一季《中国达人秀》总冠军。——《断臂青年的生命交响曲》5野性的生命田雷曾经,被电视上的《动物世界》深深地吸引着,虽然并不那么喜欢看电视(而它至今仍是经久不衰的热门节目)。喜欢它,并不是因为难得见到这些凶猛的大型野生动物的新鲜感,而是那在莽原旷野中,驰骋天地间的自由与彪悍,是那捍卫生命的勇猛搏斗和艰辛觅食的生命意志,是那份生命在我的独立、自尊和自信。曾经见过一幅照片,并深深地为之而振奋。那是雪地里一双狼的眼睛,凝神注视着我,坚定、深邃、英气逼人、摄人心魄。它积聚着强悍的力量,蓄势待发,随时攻击觅食或者反应攻击,捍卫自己生命的存在和尊严。还见过一幅荒漠上奔腾的两匹斑马的照片,地面上扬起的尘土更突出了它们高昂着头仰天嘶鸣的奔放向上的气势;其雄浑壮阔与豪迈,在铅灰色的沉沉乌云的映衬下,越发地激荡人心,如同风尘古道上一首回肠荡气的战歌。而这里是海拔五千多米的高寒缺氧地带,任何动物都可能因缺氧衰竭而亡,生命的存在极其艰难,但是它们依然凭借着对生存的强烈渴望和不屈的生命意志,大范围地迁徒,艰苦地寻找水源和草场,在充满危险的静谧中顽强地生活着,构成茫茫草原上跳动的生命旋律,成为美丽草原上的生命风景线。欣赏,是有的。毕竟在城市中,生活在钢筋水泥构筑成的空间里,需要面临和应付工作中的压力以及人和人之间的竞争,是极其难得有机会见到野生动物的。尤其是大型野生动物;更不要说亲眼目睹并亲临感受那山林间、草原上、旷野中自由地纵横驰聘的英豪气度。但更多的是,常常地被这种野性的激情感染着;渴望如它们一样的盎然的生机勃勃,激扬奔放;聆听着它们强劲的生命节拍和旋律,在心灵深处荡起强烈的回应和信念,那可以追溯到原始人类时期与生俱来的对生命的真诚信仰,而终于领悟了生命。正是由于自然界其他万物生灵(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存在,才使人类在这个世界中不再孤独。野生动物不仅仅是人类的朋友,它们更是世界中与人类一样的平等的生命,有个性,有灵魂,更有张扬的激情——为自己生命的尊严和追求奋斗拼搏的激情。自由、自信、奔放、激昂,生命本该如此。如果没有了野生动物,已经被文明越来越远的隔绝了自然的我们,又该从何、如何去欣赏生命的激扬,领悟生命的真谛呢?对于自然而言,每一个生灵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生命是充满激情的。自然界充满了残酷的竞争:有骄傲的胜利,有惨烈的失败,更有无情的死亡;有甘甜,更有艰辛和苦难;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也不会没有生命的激情。自然竞争是残酷的、野性的,然而整个自然界是和谐的、完善的。人类来到世界,也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分子,向往野性,回归自然是人类内心深处埋藏着的本性。约束自己,善待生灵,敬重生命,保护自然。地球上不能只剩下人类自己,地球也不只为人类而存在。

生命伦理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已经逐步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摘要]。随着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今年的转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转基因农产品和他们的安全。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生物(基因改造的对象,GMO),也被称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GMF)。基因改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品,采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改造他们的遗传物质,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并把它们的遗传物质过渡到目标的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方面。转基因食品或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处理是基因改造食品。基因改造食品GMC的食物(如转基因番茄)或转基因大豆生产,GMC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如豆浆)的阶段。转基因技术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也有一些潜在的危险。 1994年,基因改造食品发展的第一例病人进入GMF(转基因西红柿)出生于美国。至少有13个国家种植基因改造食品的种植面积达到30300000公顷,68%在美国,其次是阿根廷的1000万公顷,占23%; 300万公顷,加拿大,7%,50万公顷,占1%。美国食品和物质的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局(FDA)确定的43个品种,60%以上的加工食品,转基因成分,基因改造食品的$ 10十亿美元的销售;显示,大多数的消费者对美国,加拿大,两个国家接受基因改造食品,只有27%的消费者食物基因改造食品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中国已经批准了6种基因改造食品,包括三种食品: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迟成熟番茄的商业化。随着我国基因改造食品的研究和发展,中国的基因改造食品的品种将越来越多。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转基因水稻,转基因鱼的食物。根据对基因改造食品的来源可以分为植物源基因改造食品,的动物源性GMFH和微生物源基因改造食物基因改造食品。现阶段的主要植物源基因改造食品,食品或食品成分,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土豆。全球转基因种植转基因大豆的种植面积最大的258亿美元公顷,占58%的全球基因改造食品。二,转基因食品的基因改造食品与传统食品相比的特点:传统的食品进行的,通过自然选择或人工杂交育种。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亚种杂交,以及最近的事态发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生产基因改造食品的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分子水平上的遗传操作(通过重组DNA技术,基因改造或转让),从而更精致,紧凑,并具有更高的可控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能创造一个新的物种,这并不存在于自然界中。例如,您可以抗除草剂杀灭害虫的食品厂,食品厂,食品厂生产人用疫苗。主要有以下特点:(1)低,产量高。成本是传统产品的40%至60%,产量增加了至少20%,有时候甚至几十倍。 (2)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的特点。一方面可以减少农业生产成本,二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 GMC在2000年为44200000公顷,其中的抗除草剂,占74%;抗虫性状为830万公顷,占19%;抗虫肩32800000公顷的除草剂占7%耐药性。 (3)提高产品质量和营养价值的食品。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赖氨酸含量的谷物,以增加其营养价值,通过转让的基因技术改良小麦面筋含量提高烘焙性能(BEI)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4)在新鲜的性能增强。例如,利用反义DNA技术来抑制酶的活性,延迟成熟和软化反义RAN转基因番茄,扩展存储朱拥有和保存时间。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998年,苏格兰,英国的阿帕德·Pusztiai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大鼠和小鼠进食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在电视上宣布的秋天1998年,免疫系统受损。已引起了国际轰动。这是最早的转基因食品,有些科学证据提出了质疑,并引发了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英国和世界各地的大讨论。虽然,英国皇家学会于1999年5月宣布,这项研究“千疮百孔”不能得出转基因土豆的结论生物保健。 在1998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项所谓的“终结者”技术,由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和DPL(三角洲和松地)(终止子技术)专利,“终结者”技术专利造成强烈的国际反响。技术不是一般的技术,使用这种技术可以裁剪的第一年种植种子不育,并在第二年的种植,种子就会自动死亡。 “终结者”技术是一个终结者基因插入到植物基因组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的种子在种子表面在出售前喷洒的诱导农民播种,种子可以长成正常植株承担成熟的种子。诱导剂的作用,然而,终止插入的基因会被激活种子成熟时开始,产生毒素杀死种子的胚胎,所以在第二年收获的种子种植不能正常萌发,但种子中的脂肪,蛋白质和其他方面是完全正常的。 美国农业部发言人声称,“终结者”技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基因工程技术。 1998年10月在华盛顿举行的会议,国际农业研究咨询小组(CGIAR),明确禁止“终结者”技术,其主要理由是:的外观不能识别终结者技术生产的种子,可以很容易地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花粉无意造成的生物安全风险。 美国康乃尔大学在1999年5月的一个研究小组报告,一个黑脉金斑蝶食品杀虫蛋白基因(Bt)的转苏云金芽孢杆菌玉米花粉后死亡的44%,这表明,基因改造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已引起科学家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辩论广泛。 Bt玉米杀虫晶体蛋白CryLA具体的毒尺度爱丽丝害虫,属于鳞爱丽丝昆虫自然Bt蛋白的黑脉金斑蝶。事实上,科学,自然不肯发斑蝶文章评论认为,这并不能反映该领域的情况,报告的性质的通讯形式。不过,该事件已成为“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和其他报纸的头版。最后,科学界事件是否定的。 2001年联合国发展计划承认,GMF可能关于GMF和GMC潜在的危险,以及许多的安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破坏了生态平衡,他们可能会通过自己的基因相关的物种,产生超级杂草和其他植物或动物,可能会产生意外的有害影响。的研究是必要的结论。因此,GMC和基因改造食品的种植要小心,因为这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虽然没有基因改造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意味着有任何伤害,因为它进入人的时间太短,没有表现的潜在危险,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到现在为止,人类长期的粮食安全仍然值得怀疑,而科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在这些食品是安全的。这些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合作组织的国际权威被人为地引入基因有机体“意想不到的后果”,这是说,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进行风险评估的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国际消费者协会(包括在全球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说:“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目前大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无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验证时间。 参考: [1徐宗良努力,翟小梅生物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2]沉铭贤生物伦理学[M]。,2003年。

如今,生命伦理学及其重大问题如基因伦理问题、克隆伦理问题、干细胞伦理问题等成了倍受各国政府、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何以会如此呢?从大的背景看,生命伦理学的勃兴是生物学世纪的必然产物;从小环境看,人们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尊重生命的现象。人们发自内心地呼唤生命伦理,希望它 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普遍的道德意识。 生命伦理学的主旨 生命伦理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短短40余年,它已经走过了一条从具体到抽象、从伦理观念到实践操作的不平凡道路。值此,我们可以也需要凝炼出这一年轻学科的根本宗旨了,这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生命伦理学及其对我们时代的影响。 生命伦理学发轫于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等道德难题的求解,也就是说它是从问题出发的。诸如:能否在病人或受试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人体试验?关闭一个脑死亡病人的呼吸机是否违背医学宗旨?在器官严重短缺时能否允许器官买卖?大量经费投入人造器官的研制是否会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能否阻止有遗传缺陷的胎儿出生?如何确定“试管婴儿”的父母?这些由生物医学新技术带来的难题前无古人,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研究中虽然也有对传统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运用,但总起来看,理论是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了。于是,生命伦理学似乎是以一种“就事论事”的研究范式取得了早期成果,如论证并确立了安全优先、知情同意、病人自主、禁止器官买卖、保护病人隐私等医学道德规范和生物研究规范。这些成果不仅回答了现实问题,应对了科技挑战,还激活或拯救了古老而沉闷的理论伦理学,甚至与实践推波助澜,在许多国家诱发了病人维权运动。 即便生命伦理学的初期阶段是问题式研究,它也对学科发展作了最基础的奠基。20世纪70年代末,生命伦理学开始步入理论构建阶段。它一方面继续拓展“解难题”的疆域,把基因工程、公共卫生伦理、基因治疗、对精神病人的行为控制、遗传咨询等新问题纳入视野;另一方面,它尝试着从具体规范中总结、提炼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1978年,美国国家保护人类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对象委员会发表了培尔蒙特报告,其中提出尊重、有利、公正三项原则,并认为可以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1979年,贝奥切普和查德里斯出版《生命伦理学的基础》,提出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四原则,这就是国际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界著名的“四项基本原则”。四原则虽然也遇到批评,但它还是获得了广泛认同。各国学者纷纷将其作为理论工具,运用于分析解决新的难题如转基因技术、人类基因组研究、克隆技术、干细胞研究、再生医疗、艾滋病等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在“解难题”活动中,四原则得到丰富、扩充和具体化;并发展出不少辅助假设、辅助说明用以解决原则与原则之间的矛盾。更可喜的是,近年还出现了探讨生命伦理学方法论的成果。于是,生命伦理学以四原则为核心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体系逐渐丰满起来。 四原则是生命伦理的四种基本价值,也是生命伦理评价的四项基本标准。贯穿四原则的更终极的价值、更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尊重生命的原则。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最终都是指向人的生命的。生命伦理学所有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在论证、倡导、贯彻、推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观念。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宗旨或主旨。 尊重生命原则的确立 尊重生命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和对非人的生命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诞生后,承担了论证和宣传尊重非人的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的任务。因而,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尊重生命就是指尊重人的生命形式,并且主要是指尊重人类每一个个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和健康利益。 尊重生命,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源远流长。在原始宗教、三大宗教、部族习俗、传统道德中都有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敬畏生命的道德内容或训诫。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呢?在这些早期的道德意识中,主要是以神性和直觉两种方式来作回答。因为人是至上神的创造物,他被涂上了神性的灵光。敬神就必须爱人、必须尊重人的生命。宗教从来没有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统治力量,儒学就以直觉的方式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生命受到伤害,也就不能去伤害其他人的生命;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当看到别人处在病痛、流血、生命遭受摧残时,自己也本能地感到痛苦。于是同情之心、好生之德油然而生。自从以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要把道德全部建基于纯粹理性之上,使之成为一种实践理性之后,伦理学开始从合理性上找寻尊重生命的根据。总结近现代伦理思想,尊重生命的理性根据主要有三点。 第一,提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道义论的基本理念。人类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艺术、科技、教育乃至国家、政府最终都是服务于人的手段。买卖人体器官、买卖血液、收费代孕等行为是把原本是高贵的、作为目的的生命或其一部分当成了获利的手段,因而是不正当的。不法者把矿工的生命、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当作牟取暴利的手段,更是对尊重生命原则的公然挑衅。“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这就表示我们不能随便对待他……他乃是一种客观目的,是一个自身就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人,我们不能把他看成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改变他的地位。”(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引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第371页) 第二,提出人是最高价值,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功利论的理据。人世间有千百种价值,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当不同人的利益相互矛盾时,功利论主张通过算计价值、权衡利害,取向于那种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抉择。因为人的生命是实现人生幸福和其它一切价值的首要前提,对于个体而言,失去生命等于失去整个世界,生命一旦失去不可复得,因此,功利论在价值比较时无疑赋予生命以最高价值。人之生命既然是最高价值,就没有等价物可与之相比照,所以我们说生命是无价的。为什么我国政府在坚决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赞同和支持治疗性克隆?就是因为我们认为后者是以牺牲早期人胚(14天前的细胞团)为代价,去赢得挽救无数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得失相权,它更能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第三,认为尊重生命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从伦理原则的可行性而言。不同文化群体的价值观念存在着差异,但只要不是反人类的文化(如邪教),恐怕都会认同对生命的珍视和关爱。因为人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不要受到伤害,都希望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这样的环境何以可能?只有靠每一个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来营建。尊重生命的普遍性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我们不能期望所有人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是高层次的、高境界的道德要求。但我们可以要求所有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没有正当理由,决不能去伤害他人的生命。这是底线道德,也是最有普遍意义的道德。 上述三个理据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构成对尊重生命原则强有力的论证,使之成为某种不可辩驳、无庸置疑的“绝对命令”。生命伦理学之所以能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普世伦理”,关键就是因为在它的旗帜上,写上了尊重生命这样一个朴素、坚固而又属于现代性的伦理精神。 生命伦理学的使命 生命伦理学今后的方向,一是秉承问题研究的传统,并向体制化、建制化方向发展,即通过学术研究→伦理委员会→决策或立法或制订管理办法的途径,把个案研究成果向法权体系渗透,切实发挥伦理对实践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二是继续深化理论认识,搭建不同文化群体可以相互沟通、相互对话的理论平台。回顾历史,似乎给人一种印象,生命伦理学是为解决医学生物技术中的道德难题而生;为继续解决此类难题而存在。直观看问题,此言无大错。但是,抚今追昔,我们越来越感到,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有社会文化背景的。尤其在当代中国,它的迅速传播是与社会文化进步的需要相呼应的,它的发展具有超越科学技术界限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但近几年,人民的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执法侵权方面的重大事故或案件被频频曝光、严肃查处,但问题仍然接二连三。这里存在一个对待生命的认识和态度问题。 建立健全我们民族的生命价值观和生命伦理观任重而道远。生命伦理学的直接任务是解决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行为规范问题,但它的终极价值和使命是弘扬尊重生命的伦理精神。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教育,是从一个特殊的视角———解决科技发展与生命尊严之间的冲突关系,来向人们、向社会一再强调和反复昭示:人之生命具有崇高价值,这种价值使得每一个人都享有一份作为人的特殊的尊贵和威严,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使之不同于物,也不同于其它非人类的生命形式,必须予以最高程度的尊重。在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同时肩负着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这样一个底线伦理的神圣使命。

生命伦理学安乐死论文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生命伦理之争的文化视角——以安乐死和人工流产为例1 中西文化冲突和生命伦理之争生命伦理之争首先表现为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冲突,这里的文化是指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历史、哲学等等的广义的文化领域。中西文化差异不仅导致人们对同一问题给出不同的答案,而且也导致对同一问题关注的侧重点和兴趣、提出问题的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各不相同。� 以人工流产的伦理之争为例�在中国,人们很少关注人工流产在道德上的合法性;很少争论胚胎是否是人;很少考虑人工流产问题和妇女的权利问题之间的关系。因为一则传统文化不足以支持胚胎是人;二则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工流产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常以政策、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完成。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妇女权利组织对人工流产的关注,自然不是是否应该的问题,而是在人工流产合法、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的前提下,讨论孕妇本人是否有决定权的问题。�在西方,人们对人工流产的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合法性不但自古至今一直存在争论,而且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这种争论在不同历史时期大异其趣。关于人工流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第一是人工流产和妇女的权利问题;第二是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有人认为孕妇有决定是否人工流产的绝对权利,禁止人工流产触犯了她们的自主权、健康权、生命权和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有人则认为孕妇并没有人工流产的绝对权利。西方关于人工流产的争论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部分,各种女权主义理论对这场争论起了推动作用。而西方不同于中国的宗教、哲学、法律、政治等文化传统,也使胚胎的道德地位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此看来,人工流产问题并非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涉及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文化问题,中西方对待人工流产的不同态度和侧重点反映了中西方的文化差异。 用安乐死的伦理之争为例�第一、由于中西方生死观不同,对安乐死的态度就不同。�在中国,其一,儒道释三教合一的文化传统造就了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寻求长生不老的心理,使得中国人在文化心理上大多贵生厌死。其二,即使老庄思想不恐惧和厌恶死亡,不刻意强求生命,但也不主张人为干预,延长或缩短生命。其三,尽管儒家倡导“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但这样的行为是在特定情境中,在“生”和“义”剧烈冲突的时候,与今日生命科学中讨论的安乐死的情境完全不同。而在西方,其一,如果说基督教背景下的人们,如果说有对死亡的恐惧,主要那也不是肉体上的,而是对灵魂得救的恐惧。例如柏拉图哲学传统经斯多葛派,甚至最终被基督宗教发展到厌弃肉体和尘世存在,追求彼岸世界的人生观。其二,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一直强调生命的价值,重视生命的质量。从苏格拉底的“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以过”始,这种思想在西方文化传统里就一直占主流。其三,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日益强调和信赖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日益淡出,支配和操纵生命甚至成为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理想的一部分。基于以上各点,中国人比西方人更不容易赞同和接受安乐死,特别是主动安乐死。�第二、对于那些赞同安乐死的人,中西方的文化动机和文化心理也不一样。�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强调关注行为的“客体”,是“为他”的道德,那些要求自愿安乐死的人,更多的是考虑到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减轻国家的医疗负担等,很少考虑自己(的权利)。而西方传统伦理道德则强调关注行为的“主体”,是“自为”的道德,那些要求自愿安乐死的人,更多的是考虑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自己生命的价值和尊严,自身人格的完善等。因此,中国人的自愿安乐死和西方人的自愿安乐死所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非常不同。在西方人看来,中国的“自愿”或许不是那么纯粹的“自愿”。加之,中国老百姓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卫生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家庭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较为重要等等因素,故而,中国自愿安乐死者的“自愿”,确实比西方同道包含更多的辛酸和无奈。这种国情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中国人赞成安乐死的理由常常是: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立法乃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安乐死有利于减轻病人的痛苦,减轻病人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解放生产力;安乐死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等等。西方人赞成安乐死的理由则常常是:安乐死是人的权利;安乐死出自人的理性选择;安乐死有利于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等。� 2 同一文化内部的差异和生命伦理之争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会导致生命伦理之争,那么在同一文化内部,是否就没有争论了呢?也不尽然。在同一文化内部,由于传统的丰富性;由于人们对传统和经典的理解和解释不同;由于对历史的看法不同;由于对科技和人文的性质的认识不同;也导致生命伦理之争。�首先,争论的各方会诉诸不同的学科、流派和理论,由于传统的丰富性,就会有不同的结论。�比如,在西方广泛流行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主义中的四原则,根据它的创始人的说法,有些主要诉诸道义论,如自主、公正;有些主要诉诸后果论,如有利、不伤害。由于道义论和后果论自身固有的张力,生命伦理的四个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常常会相互冲突,于是人们各执一端,相互争论。例如尊重病人自主权不一定对病人有利,也不一定就是公正的。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什么是对病人有利、什么是公正,西方哲学史上对这些概念本身的理解也存在分歧。�对安乐死的伦理辩护也有分别从义务论和后果论两种角度出发的辩护。安乐死涉及自愿和非自愿,主动和被动,至少对于非自愿安乐死,做后果论的辩护在伦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而对于自愿安乐死,从义务论出发应该是可以得到辩护的。道义论和后果论各有其利弊,如果偏执于一端,则可能产生令人无法接受的结论。很多问题之所以成为生命伦理学的难题,正在于一方面要从道义论的立场考虑问题,另一方面人们也难免后果论的诱惑。怎样才能既保障妇女的权利也保障胎儿的利益?怎样既保障供移植用的器官的来源,又不伤害弱势群体和践踏人性?怎样既提高生命质量和保障社会的利益又维护人道主义?在某种意义上,生命伦理学必须在道义论和后果论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再比如,在与人工流产和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密切相关的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上,有人认为胚胎只不过是一堆组织;有人认为胎儿虽然还不是人,但也不是一堆组织,胎儿有成为人的潜能;还有人认为胎儿是一个完整的人。那么到底胎儿是不是人?有没有生命权?在对待胎儿问题上母亲的权利如何?究竟谁有权利决定生命的取舍?之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多种不同观点,是因为他们诉诸不同的学科、流派和理论。否认胚胎是人的学者,常常从哲学、人类学等方面考察人的本质。尤其是当代自由主义者们,又常常将人的本质等同于理性和自我意识。于是,胚胎由于没有理性和自我意识,自然不是人;甚至连婴儿都不是人;一些较高等的动物如猴、大象、猪、海豚等比胎儿和婴儿更象人〔1〕。主张胚胎是人的学者,则常常求助于遗传学、胚胎学和神经生物学。根据遗传学理论,精卵结合的一刹那,一个人的遗传信息就被确定下来,以后的发展不过是这些信息的表达;而且生命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人们无法确定一个点,在此前是人,此后不是。因此,胚胎是人。�其次,即使是在同一理论内部,由于人们对经典文献的理解不同,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在基督教内部关于胚胎是否是人的争论,实际上涉及到对《圣经》经文的诠释问题,不同的诠释会得出不同结论。这就把胚胎是否是人的问题转化成了一个圣经解释学的问题。有人根据《圣经》)得出胚胎是人的结论;有人则认为他们误读了《圣经》,根据以上这些经文根本不能得出胚胎是人的结论。这些经文充其量表明胚胎生命应该受到尊重而已。�再比如,在基督教内,关于人工流产问题还涉及到究竟谁有权决定生命的取舍这个问题。它关涉对基督教基本精神的理解,对旧约和新约,律法和福音的关系的理解。基督教内的情境伦理学认为“爱是最高准则”;本着对女人的爱(为了她的生命或健康),或对胎儿的爱(他/她是否会成为畸形或缺陷),才能决定是否应该终止妊娠;本着爱而做出的选择一定会是为了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因此,是否让胎儿出生应该由有关的家庭、社会、甚至是人口已经过度拥挤的世界来决定。但是,另一些人则认为,《圣经》从来没有说过爱可以取代神的律法;从基督信仰的观点来看,剥夺或赐予生命是神的事,而非人的权利;这正是神的无限性和人的有限性的差别,是神人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人企图扮演上帝是人的骄傲,是人的理性的僭越,是最大的罪。� 3 保持生命伦理的普世性和多元性之间的张力面对甚嚣尘上的生命伦理争论的景象,我们不妨冷静考问:争论的目的是什么?是要达到普遍有效的道德吗?在中西方文化差异基础上真的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吗?在同一文化内部是否可以寻求普遍道德?争论的意义何在?�在古典伦理思想史上,伦理学家们的不懈努力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共同的预设(信念):由于存在普遍的人性作为道德基础,所以肯定存在一种客观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无论是西方的理性主义伦理学、情感主义伦理学和基督教神学伦理学,还是中国的天人之争、理欲之辩,莫不如此,都在解释那个共同的道德基础和建构那个共同的道德。直到今天,这种道德形而上学的情结仍然深深植根于那些忠诚执著的伦理学家们心中,他们认为自己正在一步一步接近真理。基于道德形而上学对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诉求,多样性自然就是“魔鬼”。然而,那共同的道德基础到底作何解释,那普遍有效的道德又是什么,至今悬而未决。人们不禁要问:是否根本就不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基础和客观的普遍有效的道德?当历史进入后现代,有些伦理学家,例如麦金泰尔、恩格尔哈特等看到:启蒙运动希望用人类理性来发现和辩护一种客观的、普遍有效的道德观的道德工程已经坍塌,或者说它根本不可能成功。由于道德观除了植根人性,还受传统、宗教、科学、文化、法律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任何道德观的具体内容都只能从道德主体的思想传统和生活境遇中得到。所以,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群体在道德观上会有很大的差异。�这种文化差异告诉我们,在面临生命伦理争论时,不应拘泥于所争论的问题本身,而更应该对其理论基础和文化背景进行考察,从而达成共识或妥协。否则,争论各方不但达不成一致,甚至连相互理解和尊重都不可能,空有热闹而已。�总之,从文化的角度看,生命伦理之争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同一文化传统的丰富性,对同一文化内部经典文献不同的理解;有宗教的和俗世的不同,不同宗教间的深刻分歧;有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的自然与自由、幸福与德性、个人至上和社会正义、动机与效果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有在道德与知识、道德与科学、道德与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之间的争论。当然,以上多种文化和同一文化的多种形式和各个方面,也并非完全不可通约,我们承认文化差异导致伦理差异,并不表示要主张伦理相对主义。毕竟人类文化都是人创造的,各种文化之间是可以相互沟通和理解的,在道德基本原则上达成一致是可能的。事实上,未来生命伦理的发展,也许正是应该通过对生命伦理基础的考察(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元生命伦理学),加深对各种生命伦理问题的理解;在最基本和最关键的方面达成一致;在那些由于文化差异而不可能达不成一致的地方,寻求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只有在本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和道德观的人们之间��〔2〕�,对于生命伦理问题本身的争论才有价值。生命伦理学既是全球的,也是本土的;既是普世的,也是多元的。未来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必须保持其普遍性和多元性之间的张力。

现代科学技术对道德提出新课题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创造的技术圈、智慧圈,越来越强烈地冲击着生物圈,面对严重的生态失衡、环境污染、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等严重问题,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宇宙等关系就严重地摆到了人类面前,中外一些伦理学家尤其是西方一些学者开拓了“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宇宙伦理学”等新的研究领域。本世纪以前,人们主要将道德看成是调整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和评价体系。后来,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们便将道德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学揭示,人和自然构成了一个现实的系统——生态系统。二者相互作用并保持着一定的平衡。但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由于人为的原因,使生态平衡日益受到破坏,以至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能源危机,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人口压力等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曾经出现过“八大公害事件”,就是典型例子。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也很严重。如土地沙化面积日渐扩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估计每年约在30亿元。在生态危机的情况下,世界上不少人意识到,生态问题是涉及到全球性的全人类利益的大事。未来学派指出,“对生态的保护和对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是人类生命的素质和保护人类两者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人们“对世界的自然资源没有绝对使用的权利”,“必须尽可能公平地保护和共享之,不论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如何”。他们强调,人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知识的增加和力量的发展,是对我们子孙后代和其他形式的生命的责任与义务。”美国学者J.D蒂洛在解释“自然道德”时说:“在自然界道德方面,可以依据他对周围自然物的行为,判断他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前苏联伦理学家季塔连科把人对自然的态度,列为共产主义道德的一条重要规范。在人们对人和自然关系的深层认识的基础上,“生态伦理学”应运而生。“生态伦理学”是一门揭示环境或生态道德的本质及其建构规律的学科。它指导人们在同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推动环境保护,维持生态平衡,创造更加美好的环境,从而保证人类物质生产能够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造就人们在环境问题上的高尚的道德情操。生命伦理学是围绕改进生命质量而展开的各种伦理问题的概括,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新阶段。它既是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发展,也是对传统医学伦理学的挑战。它涉及到许多传统医学伦理学观念的变更。作为当代新技术革命之一的生物科学,在近几十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揭开了分子生物学的序幕,使人工改造生命,提高生命质量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生命质量控制、行为控制、体外受精、重组DNA等,一一展现在人们的面前,传统医学伦理观点的堤坝被冲破了。这种冲击首先表现在对待生死观的问题上,以往的传统医学伦理学,由于整个社会道德的影响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有限的制约,把“生命神圣论”作为自己的信条。一方面无条件地维护任何生命,“生命”是绝对不能触犯的禁区,在任何情况下,保存和延长生命都是道德的,另一方面又无条件地反对“死”,即使是那种不可避免的死亡。但是,在以现代医学科学为基础的生命伦理学看来,既然人类可以选择更好的生命,可以改善自己的生命质量,为什么要抱着那种残缺的、毫无价值的生命不放呢?为什么不利用改善生命质量的可能而听任生命的自然发展呢?对那种不可避免的死亡,为什么不可以听其死亡,或者让其安乐地死亡呢?生命伦理学在对待生命与死亡这种认 识上的变化,相应地必然引起医学道德乃至许多社会善恶观念的变化。其次,表现在伦理道德价值观上的变化。生死道德观念的变化,实质上在于生命与死亡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在于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生命与死亡的价值,它一改传统医学伦理学以人的生命为价值目标和落脚点的观点。生命伦理学不是无条件的反对生命神圣论,而是要求把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三者结合起来。即以社会公益价值为前提的生理价 值。最后,这种冲击还表现在义务关系的变化上。生命伦理学对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先天性痴呆症、安乐死、遗传工程等问题的伦理道德准则的确定,都是从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不仅是从一个病人的利益出发的。也就是说,生命伦理学把义务关系从医生与单个病人的范围扩大到医生、医学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由此可见,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的统一,生理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对病人的义务与社会公益的统一,正是生命伦理学对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发展。由上可以说明,生命伦理学较之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是大大地扩展了。传统医学伦理学所依据的是传统医学科学的基础,是以消除疾病,恢复健康,纠正不健康产生的变化,它的信条是同情病人,为病人消除疾病服务,并以此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尺,相反,生命伦理学则是以当代科学的巨大进步,特别是以生物工程为基础的,它追求的目标不仅是消除疾病,更重要的是完善生命的质量,增强和发展人的活力,完善和发展生命。但也应看到,伴随着医学科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一种新的稳定的道德规范未统一形成以前,的确可能出现一些消极的道德现象。特别是在唯钱是图的资本主义社会,“捐赠精子”、“替代母亲”、“租借子宫”、“试管婴儿”、“器官销售”、“买卖胚胎”等阴暗面,引起人们对道德的恐惧和道德谴责是可以理解的。但应指出,这些现象的出现,正是资本主义制度腐朽的表现,而不是科学技术本身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这些技术的应用,也确实给人际道德关系(包括医惠关系)带来了复杂性。这就要求我们进行研究,确立解决这些问题的道德原则。“宇宙伦理学”是随着宇航学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提出了从单纯的研究人、自我以外,转向以研究人与地球、宇宙的关系,其创始人齐奥科夫斯基认为,“人的幸福,人的无限发展的日益完善,是人们认识活动的目的。但地球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受到地球上生活成为不可能的那种影响的威胁。只有认识宇宙的规律,创造使人越出地球以外的手段,地球上的所有生命才能避免死亡。”也就是说,伦理学要适应宇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状况,就必须改变以地球的人为研究中心的传统伦理观点,把伦理研究扩展到人与宇宙的关系上来。总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同时,也影响着伦理学的研究方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激发人们对来来对人类的责任意识新的科学技术革命突出地要求人们对未来对人类承担责任。在小农经济的社会里,由于“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劳动生活方式,人们没有关于未来的观念。时间是周而复始的循环,历史是无止境的重演。所有的道德理想和价值观念,都要求人们重视经验,遵循古制,对过去负责。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冲破了因循守旧的封建经济,扩大了人们的眼界,资本主义把冷冰冰的现行利益提到压倒一切的地位,其道德观念的核心,就是鼓动人们争取现世的功利,因而事实上就是鼓励人们只对自己的现世负责,既无须顾及过去,也无须展望未来。而在新科技革命的条件下,未来问题占有突出的地位。这一方面是资本主义那种文明对未来不负责任的做法所造成严重恶果,给人类的未来发展投下了可怕的阴影,另一方面是人类今天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已经能够在许多方面大大改变那些原来是纯自然的过程,使这些过程能够按照人的意愿来发展。未来不再是一个与人无关的自然而然出现的必然,而是人们主动创造和选择的结果。新的科学技术革命要求对人类的整体和平与发展承担责任。人类自脱离原始社会以来,文明的进步总是伴随着社会的分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一方面把整个世界联成一体,另一方面又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严重的分裂。东西对峙,南北鸿沟,反映了资本主义内在的深刻弊端。当尖端技术用于足以毁灭人类的大规模军备竞赛时,科学研究能在道德上保持中立吗?科学家、企业家、政治家、青年一代的责任,是要克服资本主义文明造成的对立,要求对未来对人类共同命运负责,使科学真正造福于人类。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科学与伦理大学生论文题目

1 、论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2 、论科学共同体与科学精神 3 、论现代科技发展中的伦理学思考 4 、论直觉和灵感在科学认识中的方法论意义 5 、论想象力在科学认识中的方法论意义 6 、论系统论方法在科学认识中的方法论意义 7 、论控制论方法在科学认识中的方法论意义 8 、论信息论方法在科学认识中的方法论意义 9 、试评析库恩的科学革命模式 10 、 论世界科技中心的转移与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 11 、 论科学与宗教

关于战争与和平爱情与仇恨天真与邪恶正义与黑暗迷信与科学正面与反面人类与自然

文化与伦理论文题目

[1]杨利伟.道德教育的德性回归[D].吉林大学,2020.

[2]王雪.迈克尔·斯洛特的“以行为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D].武汉大学,2020.

[3]谷霞.内在价值何以可能[D].南开大学,2020.

[4]吕振.阿格妮丝·赫勒伦理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20.

[5]陈嘉睿.卡森·麦卡勒斯小说中的性别伦理[D].黑龙江大学,2020.

[6]曲凤.顺应论视角下《进化论与伦理学》译本对比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20.

[7]高光明.《论出于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与康德伦理学[D].山东大学,2020.

[8]边开昊.强迫行动与道德责任[D].山东大学,2020.

[9]梁智慧.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生命伦理学中正义与良性道义论的可能性》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山东大学,2020.

[10]张彤彤.维贝克的非人本技术伦理学思想研究[D].山西大学,2020.

[11]高官菊.从文学伦理学批评视角解读《天佑孩童》[D].河南大学,2020.

[12]董晶晶.共塑土地共同体[D].辽宁师范大学,2020.

[13]郝怡君.进化伦理学视域下的道德规范与先天问题[D].山西大学,2020.

[14]庞丽娜.文学伦理学批评视角下《大地三部曲》解读[D].哈尔滨师范大学,2020.

[15]罗可蔓.文学伦理学视角下的田纳西·威廉斯戏剧中“边缘人”形象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20.

[16]张薄.E·伯恩施坦的伦理学转向研究[D].西南大学,2020.

[17]彭曦葶.论《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勇德[D].吉首大学,2020.

[18]张彤.学术文本中说明性信息的翻译[D].大连外国语大学,2020.

[19]李子一.边缘人物“班”的悲剧成因[D].辽宁师范大学,2020.

[20]张慧雪.美德伦理学具有道德客观性吗?[D].吉林大学,2020.

[21]黄瑾慧依.文学伦理学视角下的萨布里·穆萨小说《处处堕落》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20.

[22]陈茜.文学伦理学批评视阈下的契诃夫作品研究[D].长江大学,2020.

[23]李嘉文.《宠儿》的生态伦理学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20.

[24]冯哲璞.成长与觉醒[D].桂林理工大学,2020.

[25]章贝妮.为理性美德伦理学解读孟子一辩[D].华东师范大学,2020.

[26]张翮.文学伦理学批评视角下的美国大萧条文学与次贷危机文学对比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20.

[27]李小歌.文学伦理学批评视阈下邓恩世界观的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20.

[28]焦婷.从文学伦理学角度解读《福尔赛世家》[D].河北师范大学,2020.

[29]郑加.托尼·莫里森《上帝救助孩子》的文学伦理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20.

[30]马诗雯.合成生物学的伦理学反思[D].大连理工大学,2020.

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首先有一位志士能够为了讨论中国文化而悬赏已是非常感动。我建议加上优秀的传统文化更好,毕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我觉得必须对文化的传承有所反思,解决了为什么遗失,才好谈怎样复兴。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历史,也许正是太浩瀚太漫长的历史,使得我们这个民族变得不珍惜,因为拥有的太多了,也使我们不在乎坚持,因为传统太多太凝重,于是不知不觉的传统文化在丧失。这是我们民族的悲哀。 “现下中国传统文化的遗失是很严重的,而且现代人对于我们的文化的关心也远远不够”。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中国的现代文化现象。有一位外国人曾大惑不解的问我,为什么他见过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钱是最重要的,我为此汗颜。现在的国人价值观早已离开了祖训,世风浮躁,既然道德观已不再坚持传统,何谈关心文化的传承?文化是个内涵深刻的东西,保护有形的毕竟是简单的,但挽救精神层面的绝非经济发展所能解决。 不过所幸我们的文化渊远,人口众多,虽然关心传统文化的人比例低,但人数依然众多。 我认为教育是个重要切入点。我们教育体制并没有很好的负担起传承文化的作用。看看我们受过教育的老老少少,有多少人通过接受教育而追逐传统文化。 发挥民间组织力量。国外有很多非常传统的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组织。 最重要的每一个中国人有责任和义务坚持和弘扬一点点传统的东西,哪怕是保护形式上的传统文化,比如每当一个传统节日搞清楚起源,身处地域的人文、建筑、饮食的历史渊源,如果有能力,为传统文化做点实事,比如捐赠,钱少的哪怕做个义工,教身边孩子学点民族的历史也好,再差些,自己做个忠诚、守信、孝顺负责任的人,最差了,不坑蒙拐,吃喝嫖赌,虐父抛妻。 我本人教外国人学中文,但从未使用过规定的中文课本,而是通过教授中国文化来学习中文。很多人说,外国人学中文最终会知难而退,但是,我却没遇到这种情况,因为他们对文化会越来越有兴趣,坦白的讲甚至有时比我们有些国人还热爱中国。这就是文化的力量。我教的一个学生,决定改学翻译,他通过学习认为国外介绍中国历史的书写的不好,他决心做一个翻译家把一些优秀的中文历史书翻译成英语,向英语国家介绍中国。 虽然一个人的能力很有限,但做了,好过坐着,我会坚持,做个传播文化的“义工”

可以尝试一下,1《欧美沟通非语言文化的异同》2《美国的同性恋文化》3《美国的橄榄球文化》4《铁汉精神与海明威以及美国影视中的英雄主义》5《从<第一滴血>到<星球大战>看美国电影观众的审美趣味》

你还是自己写吧,练练文笔是不错的中国文化博大精深 汉唐以后,中国传统文化,包括儒释道思想以及文字、绘画、建筑、雕刻等等,传入了日本,譬如程朱理学与陆王心学在日本的传播,形成了日本的朱子学、阳明学;唐鉴真东渡,中国的佛教文化以及雕塑等传到日本,大量日本遣唐使如吉备真备、高僧空海、阿倍仲马吕等到中国研习中国的文化。如此,使日本的文字、建筑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现在我国难觅身影的十字亭,在日本还有完好的保存。在韩国,影响最大的是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和明清以后的实学思想,如果人们不知道李退溪、曹南冥、李栗谷、洪大容、丁若镛等人是韩国哲学家,仅看他们的著作难以判断作者的国籍。而中国文化中的礼教内容,在中国早已失传,在韩国还保留的相当完整,因此,韩国被西方国家称为是儒教国家的活化石。 中国文化不但对韩国、日本,对东南亚、南亚一些国家如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国家和地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郑和七下西洋更是加深了这种影响。由此形成了世所公认的以中国文化为核心的东亚文化圈,特别是其中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和崛起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和思考,焦点是它们与中国文化的关系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在明清之际,通过西方耶稣会士,通过东学西渐,还传播到了欧洲一些国家。中国的四大发明(火药、指南针、印刷术、造纸术)先后传到西方后,对于促进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国的影响最大,法国成为当时欧洲中国文化热的中心。从17世纪开始,中国的一些儒家经典如《论语》、《大学》等,就通过法国传到了欧洲其他国家。法国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很少有不受中国文化影响的。如笛卡儿、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霍尔巴赫,他们对中国文化的推崇程度,让我们现在都感到震惊。伏尔泰就在礼拜堂里供奉着孔子的画像,把孔子奉为人类道德的楷模。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直到费尔巴哈以及大文豪歌德等人都研究过中国哲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过中国文化的影响。如莱布尼茨就认为,正是中国的发现,才使欧洲人从宗教的迷惘中觉醒过来。这种影响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法国的启蒙运动,影响了德国的辩证法思想。 那么,中国文化对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的影响与西方现代化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西方学术界对西方现代文化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反思,在反思中得到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现代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思想方式,既不是始于16世纪的科学革命,也不是始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而是始于18世纪的启蒙运动;因为启蒙思想集中表现了现代文化的基本特征,于是,就得出了这样两个基本命题和结论:第一个命题就是:中国文化对欧洲启蒙思想发生过重要影响;第二个命题就是,“启蒙思想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必要条件”。结论就是:西方的现代化进程受到过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各国包括亚洲、欧洲在内的一些国家都对中国文化给予了高度的认同和重视。 我们知道,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韩国的现代化程度较高,但韩国的现代化不是在否定和抛弃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现代化,而是在对传统文化尊重、继承和发展基础上的现代化。到过韩国的人对韩国人的爱国精神和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都深有感触。譬如,韩国目前最著名的大学成均馆大学,该校现在仍以儒家思想为宗旨,以仁义礼智为校训。每年2月和8月,韩国人还会按照传统方式到文庙去祭祀孔子,还有完全按照传统儒家教学方式授课的学院,讲授的主要课程就是儒家的经典《四书五经》。在中国几乎已经消失殆尽的传统县学和书院,在韩国至今还有300多所。全球第一所孔子学院也在2004年底在韩国首都挂牌成立。韩国还将儒家文化的精神,通过电影、电视,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可以说,韩国是以儒家文化立国育民的成功范例,被西方很多学者称作“儒教国家的活化石”、“典型的儒教国度”。韩国没有抛弃和否定传统文化,而是把传统文化有机地融入到了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中。 新加坡则从1980年代,就开始推行以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为中心内容的“文化再生”运动。1982年春节,李光耀总理号召新加坡人民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儒家的传统道德,并把“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治国之道”。1988年10月,第一副总理吴作栋又提议把儒家东方价值观提升为国家意识,并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行动指南。1990年2月,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充满儒家伦理精神的《共同价值白皮书》。该书提出了五大共同价值观为:(1)国家至上,社会为先;(2)家庭为根,社会为本;(3)关怀扶持,同舟共济;(4)求同存异,协商共识;(5)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重视传统文化告诉我们: 第一、这些国家之所以都重视中国传统文化,是因为儒家传统文化中一部分价值观、伦理观已经积淀成为他们民族的道德规范和民族心理。如李光耀1978年在国庆献辞中曾说:“也许我英语比华语好,因为我早年学会英语;但是即使再过一千个世代,我也不会变成英国人。我心中所信守的不是西方的价值体系,而是东方价值体系。” 第二.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实现现代化,不必以牺牲传统文化为代价;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并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可以相得益彰、并行不悖的。 吉林大学已故的著名哲学理论家高清海教授指出:“哲学”是民族之魂,哲学标志着一个民族对它自身自觉意识所达到的高度和深度,体现着它的心智发育和成熟的水准。一个社会和民族要站起来,经济上的实力是必要的基础,然而这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首先要从思想上站立起来,一个在思想上不能站立的民族,哪怕它黄金遍地,也不可能真正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它内在地要求人们从理性的高度来判断中国社会的历史方位,澄明社会发展的价值前提,反思未来发展的可能道路,也即是说,创建当代中国哲学理论,乃是中国人反思自己的生命历程、理解自己的生存境域、寻找自己未来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

  • 索引序列
  • 生命与伦理论文题目
  • 生命伦理研究论文
  • 生命伦理学安乐死论文
  • 科学与伦理大学生论文题目
  • 文化与伦理论文题目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