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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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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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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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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论文

只是建议 网上怎么会找不到呢?要不到书店看看吧。竞争法宗旨探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9-30 12:00:00 ] 作者:雷驰 编辑:studa20摘要: 本文探讨了竞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以此说明竞争机制的维护在竞争法中的重要价值;在对竞争法中其他目标地位的探讨基础上,说明应当维护竞争机制的优先地位,同时兼顾其他价值和利益,而且对后者的肯定是在不明显反竞争或者采取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前提——这才是竞争法的宗旨,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落实竞争法根本宗旨的手段。 引 言 竞争法及其适用被认为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来源于事实判断的复杂性(比如,经营者的某行为对竞争、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各参与方利益所产生影响的判断);另一方面来源于价值判断的相对性,因为通常认为竞争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包括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对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追求等,当具体到某一特定案件特别是当不同目标发生冲突时进行价值排序、利益衡量就是一个难题。但是作为一部实际运行的法律,竞争法应该便于法官准确适用、便于经营者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在此处,便有了一种对于确定性的诉求,至少是相对的确定性。本文将从竞争法宗旨i入手,力图通过对其分析探讨找到寻求确定性的钥匙。 从竞争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说起 “竞争”一词我们在多种场合用到,当将竞争与合作相对时,可以看到竞争中主体之间的对抗性和利益对立性。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四条对“竞争”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从该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竞争的上述特性,而且更明确了竞争必定是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间的,只有一个利益主体是不存在竞争的。此外还可进一步发现,这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争夺交易机会时决定采取何种策略(比如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制定多高的价格等等)时是分散的。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竞争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行为,因为后者就是多个买者和卖者在相互交易时通过他们的分散决策配置资源的经济。ii所以,竞争在经济中的作用是指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竞争就其本质来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当被看作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制造某一特定产品,而且事实上能以低于仅次于他的成功竞争者的成本售出,但当他在试图扩大其市场时常常被他人赶上,而后来者又会被他人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iii这样,竞争过程就可以产生两个效果:一是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二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型及质量有自由选择的余地,iv从而使得竞争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资源分配手段。而且分散决策减少了昂贵的错误风险,因为部分企业的错误决策可以在整个市场得到抵消和化解,而同样的错误在中央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或者当政府制定产业计划时是要付出很高代价的v,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也是无力作出调整的。另外,竞争还有利于促进所谓动态效率,即促进创新与技术进步。所以,保护一个不受歪曲的竞争制度在一个社会中应当享有优先地位。 对于竞争在伦理上的作用,亚当•斯密做过很精辟的说明,他认为人的自私,尤其是商人的自私确有许多应该受到谴责的地方;但他认为,在竞争的作用下这一欲望会去掉其对社会有害的成分,并且由于与效益原则、节俭的愿望以及勤劳相结合而成为一种人们不得不予以社会和道德上承认的美德。vi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傅立叶曾说过,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寒热病,律师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建筑商希望大火烧掉城市的四分之一,玻璃商希望冰雹砸碎所有人家的玻璃窗,这是受到道德谴责的;但是当存在竞争时,这些玻璃商、建筑商们会绞尽脑汁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同时也会尽全力节约成本、降低价格,哪怕这种价格只降低至恰好使竞争对手退出其生产领域,它也使得消费者受益,同时也实现了社会资源的节约。在古典经济哲学中,只有消费者的利益是唯一具有直接存在合理性的经济利益,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需要它增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被顾及,因而只具有间接存在的合理性。vii 另一方面,就经营者自身而言,它在享有盈利机会的同时,也无可避免地接受了亏损、退出经营的风险,而后者换来了前者的合法性,“竞争是自由的收益导向经济的道德准则”。viii那种一边要求得到追求收益的自由,一边又享有压制竞争ix的权力的存在状态或制度安排,解除了效益原则对私人收益追求的约束,损伤的不仅是制度本身运行的效力,也导致了制度耐以存在的道德基础的丧失。从另一角度来说,对于享有压制竞争权力的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论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通过正当经济竞争取得的,其追求收益的自由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的,这也是反垄断法规制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其某些如处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应当享有的自由的道德基础。 当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集中、大型企业不断出现,人们认可它们所带来的高效率,同时畏惧它们所拥有的经济和政治权力,为了保留其优势、限制其经济权力的滥用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并成为美国的“社会信仰”;x二战后这种思想也在为建立统一市场的欧共体树立,xi并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所普遍接受。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再只是单纯保护竞争对手个体权益的特殊民事侵权法,它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与反垄断法一道维护着正当竞争和自由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xii 另外,经济竞争还被认为是导向拥有个人自由的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可见,竞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维护竞争机制就是竞争法的首要任务。在一般情况下,某一市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就看其是促进竞争(pro-competitive)的还是反竞争(anti-competitive)的。 非竞争因素在竞争法及其适用中的地位 竞争机制的运行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像所有其他制度一样都会有制度运行成本。 在19世纪的最后二十几年,全世界商品价格普遍下滑,各国公司纷纷组成卡特尔以抵抗这种下滑。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认为,“如果价格持续走低,以致于经济崩溃威胁到企业家生存,那么他们的卡特尔联盟不仅仅是一种寻求自保的合理手段,而且是一种维护整体利益的措施。” 20世纪20-30年代的大萧条使得金本位的货币体系崩溃,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行货币贬值,国际市场收缩使得出口商走向了联合,大多数国家政府也都支持卡特尔的发展。xiii而且学界和政府普遍认为卡特尔是一种“更高级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以合作制度取代了野蛮的竞争xiv——这种对卡特尔的赞扬在1945年前的欧洲大陆工业国中是普遍存在的。同时期的美国,《谢尔曼法》在其颁布的最初十年(1890-1901年)以及从一战开始到罗斯福“新政”后期以前的若干年中,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执行。xv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市场的萎缩、币值不稳定、出口受限以及政治前景的不明朗,都将导致一国无法实行竞争机制,或者说无法承受竞争带来的风险。 竞争带来的风险在社会正常情况下也是存在的,这也可看作是竞争机制的运行成本,而且对这种风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欧洲和美国两种不同的竞争意识,即所谓的“正当竞争”和“经济竞争”。xvi在前者看来,竞争的对抗可能会威胁群体的凝聚力,如果对抗是群体中的突出关系,则集体团结就会被破坏;而且,在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多余”企业能否平稳退出经营,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xvii往往经济的发展需要劳动者作出至少是暂时的牺牲,所以为了保持凝聚力,就应调和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尤指禁止用非法手段在经营中获利),并且避免消费者利益因竞争者的对立而受损,同时对竞争给生产者利益带来的影响予以更多的关注,因为降低失业率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后者看来,效率是第一位的,不寻求对于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消费者被认为是根据理性行事;同时对于竞争者也没有必要给予更多的保护,xviii只要他们能用其产品或服务的优势赢得消费者,就能获得成功;权力机构不再试图消除团体内的对抗,寻求凝聚力的途径更多是通过可用物资,只要生产了足够的物资,就可以有令人满意的凝聚力。xix 美国的经济竞争的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在欧洲盛行,特别是伴随着欧共体一体化进程加快,所谓没有竞争就没有共同体市场。xx1994年德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被称为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除管制”,xxi删除了1986年才加入的关于禁止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声称限量向消费者供应以及禁止在广告宣传中做新旧价格对比等规定。 另外,现代社会全球竞争加剧,国家被塑造为所谓“竞争性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成为具有明显自主性的实体,是有着独立目标和利益的社会行动者。xxii那些国家认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较为重要的产业,为了加强其竞争力,国家会制定扶植促进其发展的产业政策。xxiii然而任何一个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例如1997年在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欧共体有些人士提出欧共体是否有必要根据竞争法的规定抵制共同体内航天航空工业企业之间的合并,从欧共体产业政策出发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但是从竞争法角度来看,那些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是应当加以禁止的。这里就涉及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冲突的问题。 产业政策的实施有对社会有益的一面,但也有一些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首先,产业政策的制定是政府主观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一切中央集中管理经济的弊端和政策(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同时还会导致个别企业为了争取有利政策进行权力寻租;其次,产业政策扶植个别产业、个别企业,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鉴于此,欧共体委员提出产业政策应当以竞争为导向,并将其产业政策称为“积极的竞争政策”,旨在推动建立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以实现社会资源更合理的配置;xxiv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人呼吁美国应该建立一个类似日本MITI的部门以更好地协调美国企业间的行为,尤其是对高科技产业,而当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不景气而美国经济复苏并保持强劲增长时,此种呼声也渐渐销声匿迹。xxv 此外还有一些社会目标的追求,表面上看与竞争及效率因素无关,其实从本质上看是符合促进竞争的宗旨的。比如沃伦法官说反托拉斯法不保护竞争者,但15年后(即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Thurgood Marshall法官在另一案件中说,国会对集中的控制是有保护小企业的意图。xxvi因为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的出现一方面降低了成本,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机会且增加了市场进入障碍。对集中的控制便可看作是对后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非集中化——即通过促进竞争的方式来实现对上述法益的保护和目标的实现。 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结论: 首先,竞争法适用的前提是一个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存在,它与那种经济大萧条和整体经济面临崩溃边缘的情形相对,所以危机卡特尔一般是得到反垄断豁免的。但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运行周期中正常的经济回落和不景气状态是不排斥竞争法的适用,因为经营者本来就应当在经济危机阶段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生产,在景气阶段通过盈利价格补回危机阶段的亏损并进行积累以应对将来的危机。那种当一个行业处于不景气阶段就要求卡特尔豁免的做法,是违背竞争法的宗旨的,他们抱怨如果展开竞争就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破产,于是制定声称合理的价格以排斥价格竞争。xxvii这种固定价格的做法只是保护了效益差的企业,延缓其退出市场的过程,同时损害了优秀企业的脱颖而出,竞争机制本来具备的优胜劣汰功能得不到发挥。 其次,维护竞争机制毫无疑问是竞争法的目标;同时消费者保护、就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等等也是其无法忽视的因素,但是从长期和整体来看,良好的竞争机制的维护是对这些因素保护的最佳方式,从欧共体和美国竞争法的发展过程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再次,在竞争法范围内,上述诸多因素中竞争因素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这种优先考虑包含如下两层含义。第一,明显的反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而无需更多考察其他因素,这是竞争因素相对于其他因素的价值优越性的表现,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中,对这种类型的行为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欧共体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在成文法中以类型化的方式对其加以禁止。第二,某些行为对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因符合产业政策等原因带来了社会效益的提升(竞争机制与各目标间冲突的具体形式),这时,应当考虑为了实现所欲目标,对竞争的限制是否不可避免;如果无法避免是否采取了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之,即适用比例原则或者是尽可能微小限制原则——即不仅要求目的合法,而且要求手段正当。xxviii在美国适用合理原则由法官判断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法官通过上述分析对行为加以识别,以决定是否适用除外制度。上述两层含义的总和也就是竞争法的宗旨,是在竞争法领域对行为进行定性的标准。 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中的地位——竞争法宗旨的落实 消费者保护或者说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往往被认为是竞争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xxix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消费者究竟是消费者保护法所指称的与经营者交易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还是经济学计算消费者福祉(经济效率)时所指称的一个抽象的群体,显然竞争法中所指称和关注的是后者。 经营者相互竞争的实质是争夺交易机会,从根本上说是争夺与消费者缔约的机会,只有最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企业才能在竞争中赢利——这是维护竞争机制的现实层面的表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去实现竞争机制的功能。而竞争法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保障选择权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的可能,二是选择不被外界不正当误导、蒙蔽。要使得选择有可能,就应当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控制经营者集中、防止它们共谋排斥实质性竞争;要实现后者,就要求禁止经营者的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行为。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去维护竞争机制,在现实层面它们也实现了统一,也是从这个说消费者保护是竞争法宗旨的落实。 结 语 柏克()法官曾说过只有将竞争法是要达到什么目的的问题解决了,形成一种前后一致的实体规则才有可能。xxx本文就是想解决这一前提性问题,寻求一种观察、判断竞争法领域现象的确定性的方法。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维护竞争机制是竞争法的优先价值,现实中通过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来实现并在竞争立法中得到体现,当为了实现其他合理目标时应当采取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之。 注释: i 本文区分“目标”和“宗旨”,后者是对前者进行考量、对多个目标加以价值排序的结果,对实际操作更具指导意义,提供一种相对确定的标准 ii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iii [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9页 iv [美]马歇尔•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v 日本在战后制定的产业政策被认为是其经济奇迹的原因之一,但政府控制过多未必没有负面影响,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不景气不能说与此无关。 vi 转引自[德]法兰茨•波姆:《竞争性经济过程的政权外(“自然的”)法则》,见[德]何梦笔主编,庞健、冯兴元译:《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v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88页 vi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92页 ix 压制竞争的目的既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高额利润,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生存保障 x Wyatt Wells, 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2, xi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xii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xiii Wyatt Wells, 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2, ,6,8,11 xiv Wyatt Wells,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 xv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4页 xvi [比]保罗•纽尔著,刘利译:《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xv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94页 xviii 即沃伦法官的那句名言,竞争法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xix [比]保罗•纽尔著,刘利译:《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第6页 xx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23页 xxi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第13页 xxii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潜在危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第2页 xxiii 此处的产业政策主要是指积极的产业政策(即具有塑造性),仅维持现状的消极产业政策主要是指上文中提到的对于劳动者和生产者的关注 xxiv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39-41页 xxv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51页 xxvi Ernest Gellhorn, William ,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 West Group, 1994, xxvii 《谢尔曼法》颁布后,美国最高法院于19世纪末受理了几个著名的关于固定价格的案例,其中“泛密苏里运输协会案”、“联合交通运输协会案”中被告均作此申辩,但没有为法官采纳 xxviii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5-286页 xxix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52页 xxx 转引自Ernest Gellhorn, William ,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

1、《德国新史》(与陈晓律合著),香港开明书局1991年版,台湾1993年重印。2、《竞争法研究》(与戴奎生、陈立虎合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本书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3、《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与丁邦开、戴奎生共任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4、《中国竞争法》,独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5、《Unternehmensgruppen und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 in China: Empfiehlt sich eine Regelung nach deutschem Modell?》, Peter Lang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中德法典编辑与法律继受》(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8、《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9、《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10、《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11、《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律师职业》,编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德国的康采恩与康采恩立法》,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3年第4期。2、《从德国康采恩法看中国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3年。3、《论德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社会约束原则》,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创刊号。4、《析德国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5、《论德国民法中的可撤销法律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6、《德国康采恩法研究》,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7、《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8、《德国环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4年第5期。9、《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载《法学》1994年第8期。10、《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4年。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载《法学》1995年第2期。12、《德国竞争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规定》,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13、《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应采推定过错责任》,载《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2期。14、《德国反垄断法对卡特尔的规定》,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3期。15、《论意思表示的发出与送达――德国法的启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16、《Irrefuehrende Werbung als unlautere Wettbewerbshandlung im chinesischen UWG》, in: GRUR Int. 10/、《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18、《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漫谈》,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19、《德国民法中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20、《论雇主责任》,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并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民商法学》1997年第9期全文转载)21、《德国民法典与中国民事立法》,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6/1997合刊。22、《规范企业合并――德国反垄断法的启示》,载《国际贸易》1998年第4期。23、《论旧中国民法继受德国民法的原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24、《外国反垄断法对名牌商品的特殊保护》,载《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25、《中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6、《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27、《论德国民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载《外国法学研究》1999年第1/2期。28、《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29、《竞争法方案――德国新招标投标法介评》,载《国际贸易》1999年第9期。30、《论正当竞争权》,载《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1、《论德国商法的最新修订》,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32、《Die juristische Ausbildung in China》, in: Newsletter der deutsch-chinesischen Juristenvereinigung, 2/200033、《卡特尔——自由竞争的天敌》,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16日理论版。34、《中国继受德国民法的实际效果与历史功绩》,载《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最新修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收录入《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1年卷)《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36、《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37、《德国民法的百年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讲,200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学作报告,报告内容登载在《中国民商法网》(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38、《德国竞争法如何规范比较广告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3期全文转载)39、《包机合同纠纷案研究》,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总第三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40、《善良风俗――德国法界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标准》,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1、《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42、《论折扣与不正当竞争》,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43、《中国竞争法应当从实体上规范打折行为》,载《海峡两岸经济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1卷),徐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4、《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5、《中国学习借鉴德国民法经验之我见》,载【台湾】《月旦民商法》2003年特刊。46、《中国不应当对德国民法说“不”》,论文,载《法治时代》2003年秋季号。4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论文,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12期全文转载)。48、《论私法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49、《宪政与民法》,载《唯实》(江苏南京)2004年第1期。50、《中国大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及其完善》,载【台】《社会文化学报》(台湾中央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学报)2004年春季号。51、《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1、【德】松尼曼编:《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和经济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2、【德】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获江苏省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3、【德】帕拉斯著:《内陆亚洲厄鲁特历史资料》,邵建东、刘迎胜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4、【德】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2000年第1期至第4期。6、《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下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取中标。

不正当竞争论文参考文献

QP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摘要 在国家日益重视全民健康和加快推进体育强国的政策思维指导下,中国体育产业走上了快轨道发展进程,体育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完善和优化、大型体育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数量不断上升。体育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不可忽视重要力量,本文在QP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调研基础上,分析其市场营销水平和策略,为推进更快更好建设体育用品市场给出思考。 关键字:体育产业,QP公司,市场营销目录一绪论​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1二体育用品行业和QP公司现状概述​体育产业现状​体育产业面临着的问题和挑战​3三.QP公司的营销策略优化理论与设计​市场营销观念概述​ 传统观念​ 营销观念​ 客户观念​ 社会营销观念​7四QP公司的营销策略优化方案实施​ QP公司SWOT分析​ strength优势​ weakness劣势​ opportunity机会​ threat威胁​ QP公司产品战略​ QP公司目标市场​10五结论​11一绪论 研究背景体育观念在我国国民的认知度也越来越大,“全民运动齐参与”等的口号已经耳熟能详,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因此注重身心健康,保持运动,是国家长期繁荣和持续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体育产业是一个涵盖体育用品、体育服务两大方面的产业,在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当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国外,体育产业由于经历较为漫长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是一门成熟的经济部门,相较于此,中国体育产业发展历史较短,市场容量还比较小,产业布局不均衡,粗放型增长特征还比较明显,体育行业市场营销技巧还比较原始,体育用品市场专业营销人员水平与国外还有很大差距。因此,笔者特意选择QP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研究案例,通过对QP公司的历史发展历程和发展的各项战略的回顾,运用相关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知识原理,未来战略布局等方面的分析,得出我国中小型体育用品公司的基本状况特点,从而更好了解我国的体育用品行业和体育产业,为推进国民体育教育和体育普及作出自己的力量。 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取的是案例分析法,阐述QP公司在国内的地位,包括企业规模、产品特点、目标市场等,探究QP公司的发展战略,梳理出QP公司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的不同层次的战略布局,同时深入探究QP公司的目标市场和目标人群的定位。在行文过程当中,结合分析的市场营销基本知识是市场营销观念,从一个更为哲学和上游位置的学术概念进行分析。因为是对一家十二年发展历史的公司的梳理,因此结合市场营销观念这个关键要点,能更好反映QP公司运作的本质,从而更好看到QP公司未来发展预期在专门研究体育用品市场的国内学者文献当中,多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品牌、产业链条运作和产业集群等方面。郑方(2008)指出中国体育产业应当融入到国际市场当中去,促进出口,合理进口,激发国内外市场的良性互动和竞争,激发产业活力。刘丽丽(2010)对国内体育用品市场的观察得出,有关部门尤其是检测部门和标准化部门,重视体育用品的标准化建设,安全性检测,为体育用品行业提供长久持续的政策支撑和保障。马梁(2015)运用文献分析法,利用定量化的研究,指出体育行业的品牌建设问题、渠道建设问题和行业规范的制定。 二体育用品行业和QP公司现状概述体育产业现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体育产业产值达到四千亿元,2015年达到四千七百亿元,平均历年增速在16%左右,GDP占比平均约为。图 1 中国体育产业增长额及增速,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产业的产业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体育用品业和体育服务业(如休闲体育、体育场所管理等),其中体育用品业占比79%。体育产业还没形成健全延长的价值链条和完善产业结构。以美国体育产业结构为例,我国体育产业结构优化还有充分的空间可以前进,在提倡全民健身和大众体育参与的当下,体育服务业即将迎来爆发增长期。图 2 中美体育产业结构比较,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产业面临着的问题和挑战我国体育用品行业这些年来迅猛发展,与国际同类型企业同台竞争,既收到国内各种市场和政策的影响又受到国际优秀品牌进入国内的冲击。我国体育用品行业市场的有几大特点,大致如下:一整个行业的集约度还比较低,总体呈现粗放增长,产品附加值较低,产业链条较短,产业结构还有待提升,对劳动力要素依赖较高;二随着我国城市化和经济水平的上升,劳动力的投入成本也随之水涨船高,同时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由于体育用品的同质化特点较为明显,加上销售渠道不够多样和丰富,同时国际环境变动,一些体育用品的原材料供应商价格变动,因而对体育用品企业的威胁加大,竞争更加激烈;三是区域发展不均,体育用品行业主要集中在东部一二线城市,对产业资源依存度较高。对体育用品更细节的分析和梳理分为运动器材和运动服装类(包括运动鞋)。运动器材类产品单品价格较高,附加值相对较高,科技含量较高,在体育用品行业当中发展迅速,但缺乏知名品牌和较强的营销能力,高端运动器材产品市场也有待开发。另外的运动服装类一方面也属于服装行业,而运动服装相对于一般服装而言,具有更加特殊的要求,如面料、散热透气性能、夜跑反光、弹性等等。高性能和高性价比的运动服装市场依然被国际知名品牌垄断,在中低端市场被国有品牌占有,如安踏、361、李宁等等。体育用品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受到国家政策扶持等各项因素的促进,在一系列的重大国际层面的运动会的影响下,如奥运会、广州亚运会、冬奥会等等,体育用品行业快速发展。很多企业开始重视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以及文化公关,科学开展市场营销,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资本要素和技术要素的比重,向创新型体育行业集团发展。同时,在劳动力的历史基础上,结合各区域的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形成了不同的产业集群,在福建、广东沿海是运动服装产业集群地。尽管存在区域发展不均的问题,但是另外一方面,却有利于促进产业的专门化和精品化和集约化,促进产业链条的延伸。我国体育用品行业体量虽大,但因发展理念的局限,市场营销观念落后,没有紧跟时代的步伐。这导致了大量的中小型体育用品企业,尤其是小型区域性企业,缺乏市场视野,盲目跟风,利用各种掩眼法模仿国际名牌或国内知名品牌,依靠低端价位和低端质量用虚张声势的方式方法抢占市场份额,这样进一步阻碍了体育用品产业市场的发展速度和发展。首先,体育用品产业营销制度不够完善,行业标准不统一。中国的体育用品市场发展历史显然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因而导致体育用品企业对如何准确销售自己的产品了解不够深入,在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市场营销体系经验仍显不足,缺乏品牌意识,未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和渠道。其次,体育用品的营销人才缺乏。体育用品营销人才要求一方面对体育用品的熟悉,另一方面要求对国内外市场的掌握和把控。体育用品市场由于产品特性,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因而要求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要有更加高超的技术,提高自身产品品牌认知度。在营销过程当中,要积极调整营销计划和方案,积极调研市场整体情况和竞争对手分析。随着国人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对休闲娱乐类的消费支出会不断上升,会寻求各种休闲体育服务,因此在这里更加要求体育用品营销人员熟悉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大方向靠拢,体育用品和体育服务并行发展。再次,大部分体育用品企业规模不大,产品技术水平较低,附加值较低,获利微博,导致整体的经营实力和水平在原地踏步或缓慢前进。这些中小型企业缺乏产业发展壮大所必须的市场开发能力、全方位营销能力、渠道开拓能力等,不能形成有效的后发者优势,在市场获取份额较为困难,短期内不能有效获得稳固的消费群体。最后,体育用品产业营销手段单一,最常见的方式莫过于明星代言广告,通过明星的形象带动产品形象,利用明星效应吸引消费者对产品的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广告效果。但是对于选择什么明星这点却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体育用品市场明星广告应该选择体育明星,但是普遍的体育用品企业选择的明星与产品之间没有实质性联系,仅仅体现出千篇一律的明星效果,但是却没有体育用品营销的内涵,不利于达到实际的广告效果。 三.QP公司的营销策略优化理论与设计 市场营销观念概述市场营销的关键就在于持续地为企业创造价值,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供和需得到有效平衡的过程,核心就是能持续不断地创造价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更为普遍地来说,市场营销就是在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内和企业可以接受的获利范围内的一个妥协。有怎样的营销观念就有怎样的营销实践,具体的市场营销行为必定是依照一定的市场营销观念的。市场营销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值得研究,因为这有利于我们布控我们的市场营销方案,进行有效、高效、精准营销,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传播企业文化和形象。在50年代中期开始,市场营销观念从总体上的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转移到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人们的消费能力大幅度上升,对商品的喜好和选择更为多种多样,给企业的竞争带来了很大压力,企业要充分调动自己的智慧,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成功存活下来。市场营销观念的要义便是,确定目标消费者的真正需求,比竞争者更有效、高效和精准地供应商品。因此,大约以50年代为分界点,市场营销观念分为传统观念和现代观念,现代观念包括营销观念、客户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的社会营销观念更是促进了市场营销学的历史性革新。图 3 市场营销模型 传统观念传统观念下面也分为: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生产观念认为企业应该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效率,不断减少成本,以合适且低廉的价格符合消费者的预期,即扩大生产的观念;产品观念从生产效率转到注重产品的强调上来,认为企业应该致力于打造差异化产品,提高产品价值,打造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产品的销售;推销观念比较接近于现代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但是推销观念是一种强势推行促销和价格战的观念,以刺激消费者消费欲望为核心,这容易导致强强买强卖的不良竞争甚至是欺诈,长远来说对企业和市场和消费者都是不利的。 营销观念营销观念则是目前较为大众化普遍的观念,是比较符合现代实际状况的一种概念。营销观念强调,确定目标消费者的真正需求,做精准营销,前提是确定目标消费者真正切切的需求。然后企业要在高利润和获取更多的消费者之间做一个权衡,即消费者的价值让渡,把利润中的一部价值,让渡给消费者,从而促成消费者购买,产生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消费者总价值是指一系列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候获得的除产品自身以外还要诸如服务、关联产品、情感愉悦等价值;消费者成本就是指消费者在获得上述这些价值同时要付出的成本,如人力成本、时间成本、货币成本等。企业让渡的价值其实就是消费者总价值和消费者总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值,或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消费者剩余曲线和生产者剩余曲线的交点位置。营销观念就要要求企业做好这个差值的控制。图 5 市场营销计划内容 客户观念客户观念比营销观念更为进一步,更加强调确定消费者的最终需求,因此消费者是客户client,客户一次表示出更为尊敬的语气态度,类似“客户是上帝”这类的话语。客户观念注重收集客户交易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更是更为有效地对客户进行大数据分析。这些大数据包括客户的搜索习惯、交易信息、消费偏好等等,通过分析得出的便是“客户最终价值”。客户最终价值,可以使企业市场营销人员针对每一类甚至是每一个客户做有针对性的营销,对不同客户使用不同的营销技巧和手段,不断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促进客户反复消费,提高企业在客户心中的地位。因此,如果说营销观念注重的是目标细分市场当中的供需平衡的话,那么客户观念这就是要为目标最终客户确立最终价值,以客户为出发点。图 4 三类市场营销观念的比较 社会营销观念90年代出现的社会营销观念是一个更为广泛和多科学交融的概念,由著名的市场营销学家Gorald Zaltman和Philip Kotler提出。社会营销的概念,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层面,社会营销的概念还运用在其他各项领域当中,如国家政策、行业协会制度、NGO的管理与运作、产品说明书等等。社会营销重点便在于“社会”二字,指的是通过运用商业手段运作社会公益项目,以把企业文化上升到社会普遍理念,使得企业和产品具有充分的社会价值,或者在社会普遍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商业营销行为。社会营销涉及到企业、社会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四QP公司的营销策略优化方案实施 QP公司是一家以体育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身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体育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等位销售范围的体育用品企业。其经营产品主要是健身类、球类等体育用品,以“享受快乐生活”为产品的文化主题,致力于打造运动文化和生活交融的运动理念,结合当代年轻人的现状,着重开发网络互动型健身类产品。QP公司目前还属于中小规模企业,艰苦经营业已十二年,生产方式以外包加工为主,聘用的人员多是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技术专职人员占比约为18%。通过网络运作,打造品牌,推进公司运动理念,塑造自身形象,走品牌化道路。 QP公司SWOT分析SWOT分析是一个四项维度的综合分析工具,广泛用于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心理性格测试等领域,具有很普遍的应用性。SWOT分别是strength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y机会和threat威胁四项维度。对企业进行SWOT分析主要立足于企业自身在市场当中的竞争水平或者是企业产品在市场当中的核心竞争力,然后同时把外部因素结合,进行内部和外部结合的全方位分析,有效定位自身在市场当中的位置。在这里对QP公司进行SWOT分析,QP公司处于纷繁复杂的体育用品市场,为了获得生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 strength优势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休闲娱乐的方式方法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国家体育建设大举前进的背景下,QP公司顺势建立起来,从一个小型的几个人规模发展到现在近一千五百人规模体量的公司。随着时代的发展,QP公司变得更加能适应市场,管理更加灵活,运作更加高效,聚积了更多的人才队伍,成为一家综合型多样化产品路线的公司。在2012年的时候,公司实现转型,从生产观念到客户观念的市场营销理念的转变,启动网络项目,加强互联网健身社区的建设,同时对实体产品的开发更加注重“享受快乐生活”企业文化的注入,在营销模式上大力推进企业运动理念和文化的传播,在多媒体时代条件下进行有效的消费者互动,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QP公司前期目标市场定位在上海,依托长三角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深入内陆腹地市场,因而有效地在企业发展初期得到快速的发展。随着上海市政府对群体性体育运动和赛事的重视,强调全民健身,建设健康上海;同时上海市运动会以及其他长三角城市运动会的开展也为QP公司带来丰富的发展潜力。在未来这种优势依然强势,上海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城市,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完善,居民运动意识较强,对休闲体育娱乐运动的时间和消费不断上升。 weakness劣势由于体育产业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日渐增强,尤其是国民强则国强这样的思维引领下,拥有一个好的身体,才是革命奋斗的本钱。参考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北部的福利国家,体育产业结构非常健全,连基本的一些小乡镇也是一种全民体育的氛围,“周末就去进行体育活动”这样的思维在我们国内还是大城市一定数量人群的思维,并没有形成非常普遍的运动健身理念。因此,纵观我国体育产业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对比国外情况,可以证明我国体育产业还有充分的发展前景。因此体育用品企业一定要更好做好营销工作,以后发者的优势进行发展。QP公司虽然发展速度很快,员工增速也很高,但是其发展和起步相对来说还是较慢的,市场份额的占据优势并不是很明显,而且对区域经济和政策的依存度也还是比较大的。还未能更全面覆盖到三四线城市,目标消费者依然有扩充空间。 opportunity机会中国将在明年,即2020年实现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这对于人民来说是一个非常振奋和鼓舞人心的事情。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便同时也是社会居民消费结构发生调整和变化的时刻,人们对物质资料的消费的比重降低,对发展型和享受型资料的比重会逐步上升,对于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的服务业将会快速提升。体育产业属于服务业的大范畴之下,对休闲体育娱乐运动的消费是发展型消费,追求身心的愉悦、身体的健康,锻炼更强健的体魄。因此对于QP公司来说,从大环境的需求来看,机会非常多,这意味着QP公司要抓住时代的脉搏积极把握机会。 threat威胁有机会也就会存在威胁。在国家层面的重大利好面前,QP公司也就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者威胁,面临着众多后发竞争者。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当中,市场竞争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体育用品行业依然存在着许多竞争制度不规范的现象,如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盗用品牌不正当竞争等等。QP公司在创业初期便吃了不少苦头,不过后来积极总结经验,调整产品思路,树立自身品牌意识和形象,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绝对不欺消费者为宗旨,因而在后来才实现快速发展。在上述的时代背景条件下,拙劣的竞争者影响着市场良性发展,强劲的竞争者与自身激烈竞争,这是QP公司要充分面对的竞争者威胁。 QP公司产品战略产品是企业运作的核心关键,如何打造市场一流的产品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产品战略是市场营销组合4P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三要素的基础。企业和市场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连接是靠产品来实现的。QP公司的核心产品系列是网络互动型健身产品,实现线上线下的结合,注重线上社区的构建,线下运动和健身培训课程、集体运动、健身交友等层面。这个产品的发展分为了几个时期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期的产品低位是针对特定细分人群的社区建设,如健身教练员、职业运动员、学校体育老师等等。这时期的市场营销方向较为专一,面向哪类消费者定位清晰,但是存在着较为小众的问题,市场容量太小,无法打开进一步扩充市场,因为这些较为专业的运动人员数量还是比较小数而且增幅很小;第二阶段进一步提升产品的适用人群,如运动爱好者、年轻青年、周末运动型白领等等,这个时期的市场容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产品口碑得到很大的提升,这时期也正是QP公司快速上升期,积累了足够和充分的且忠诚度很高的目标用户,是客户观念的市场营销观念充分执行和实施的阶段;第三阶段是正在开启的阶段,更加注重不同用户的细分,包括儿童、上了年纪的长者、专业人员、业余爱好者等的划分,同时也区分了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的运动强度列表,目标更为精确,同时结合全民健身等的政策口号,提倡“享受快乐生活”,赞助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企业文化的传播,在市场营销上向着社会营销的方式进行。 QP公司目标市场有怎样的细分产品,就有怎样的细分市场,同时也要充分开拓关联市场、全国市场。QP公司立足于上海经济环境的土壤,在2018年优化产品结构,重点打造核心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全国市场,尤其是三四线城市的潜在市场。根据国家体总局的数据显示,体育用品产业贡献的GDP为,而这还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东、浙江等地的一线大城市。三四线城市的体育用品市场几乎还是一个原始未开发的状态。因此在2018年,QP公司着手布局这些市场,在产品上选择合适这些市场的产品。 细分变量细分市场地方区域特征一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其他城市购买行为特征专业运动健身运动户外运动休闲运动年龄划分6-12儿童13-18少年18-45青年45以上收入水平高收入中等收入低收入表 1 QP公司市场细分策略 数据来源:QP公司2020发展报告QP公司在细分市场的基础制定和利用价格歧视和布局产品差异化等战略来更好获取市份额,快速占领三四线城市份额,在QP公司的发展报告看来,未来目标市场的重点就是三四线城市。 五结论 本文系统阐述了QP公司的背景,分析了QP公司市场营销战略,对QP公司进行了较为细致的SWOT分析,系统梳理其产品战略和目标市场战略。在行文过程中结合市场营销观念进行说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条件当下,要充分运用新思维新思想,系统化构建市场营销体系,大力培养市场营销人才,做好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创新营销渠道和营销智慧,不断积累和丰富市场营销经验,结合网络信息技术,现代化营销。只有这样,才能在新时代抓住机遇,不断发展前进,取得更加辉煌的发展成果。参考文献 [1]36氪. 2016-2017中国体育产业研究报告[R]. 北京品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2016[2]阮伟, 钟秉枢.中国体育产业发展报告.2013[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3]朱亚成, 王子朴. 2015中国体育产业发展论坛会议综述[J]. 少林与太极(中州体育), 2016(1):20-24.[4]周愿.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安踏体育运动服饰的营销策略研究[D]. 2016.[5]颜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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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拆分问题1、选题是什么?(如果你要是明确开题的内容,就可以帮你拆解了)2、思路是什么?(在提纲的基础上往里面填充内容,内容可以来自知网,素材网之类的,只要有自己的想法、不要照搬)【论文流程】开题:选“挑战性”的选题。挑战性: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但又需要付出不少的努力能完成的课题。开始写:找到突破口,集中力量攻克就行。准备一个笔记本,把随时闪现的灵感记录下来,把偶然看到的(哪怕是很细碎的)信息记录下来,都会用到的。继续大量读文献。中途进行不下去了时候和导师多沟通,寻求帮助。假如,假如真的进行不下去了(通常情况下,见多识广的导师都能给予很关键的帮助。)差不多写完了:看一看之前记下的好点子、好想法是不是都在文中体现了;看一看文中有没有废话、套话,赶紧删,要不然导师也会让你删的;看一看逻辑是不是连贯;看一看引用的地方是不是都标记出参考文献了。完善终稿:认真按要求排版,时间富余的话,把图形什么的好好画一画。用心写致谢,感谢给过自己帮助和关心的人。【分享】顺便分享一下导师看本科阶段的论坛架构时的感受。如果您是本科阶段:那么建议您的论文要有数据,回归,相关性这三部分。1、有数据,有回归,能解释一下相关性——(说明您学的不错)。2、有数据,有统计,直接就出结论——(说明您学进去了)。3、无数据,侃侃而谈——(糊弄自己)。【论文中包括的哪几个部分】论文的基本结构分为三部分“论题,论证和结论”要明确一点论文属于议论文。论题:真实性需要证明的命题。论证:论述并证明。(引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论述过程,由论据推出论题所使用的推理形式)结论:对文章所下的最后判断(总结全文,点明主题)一篇完整的论文应当包括:标题:作者姓名和单位:论文摘要(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以200~400字为宜,重要的学术论文不超过1500字数)提纲引言(或称引论,前言,导言,绪论,序论和导论)正文结束语致谢语参考文献【如何写】个人建议,写论文最需要注意两点。【让导师看清你的逻辑】第一,怎么写正文?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论证与步骤;D.结论【确保引用好,不会引发争议】第二,怎么写引用论文引用参考文献特别注意: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最后说一句:多找导师讨论毕业论文写作中的各种问题。引用5篇以上英文文献。论文里多摆点数据和图表。过查重。在国内大学做到以上几点至少论文不会不合格。提醒题主,市场营销的毕业论坛遵循以上的流程和框架,丰富数据后,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写完。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2、论代位继承3、论无效婚姻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4、论上诉不加刑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29、债的抵销之处理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范文资料

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有遇到过不正当的消费行为,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些商家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挤垮竞争者,下面我整理了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将这七种行为分述如下:

(一)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低价倾销行为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诋毁商誉行为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

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

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可我们在消费时应当对其消费形式有所了解,以确保自己被商家。只有我们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了,才会打击黑心商家的行为,才能让我们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1.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气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故乙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乙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和降价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存在着竞争,而竞争最重要的就是公平,这样才能建设美丽的社会,下面为大家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WTO,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包括近似误认)

2、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帐外暗中)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宣传内容和商品不一致

--宣传内容使人误解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盗窃利诱\威逼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允许他人披露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不正当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方式进行的奖售

--奖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奖售限额5000元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商业毁谤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烟草专卖不属于独占经营者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

--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以下除外:鲜活商品/有效期临近和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而且与市场、政府及相关体制有关。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竞争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对个体而言,从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因此,获取最大利润的冲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

经济发展越速,可是许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这就在客观上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通畅的市场机制。

(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后加剧

初期市场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经常企业进入,而当期市场容量获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一部分经营者没能随经济发展而相应地提高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商业道德的沦丧,在行为上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

扩展资料

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四大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范。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人的手段日趋隐蔽,其主体由传统的行受贿双方扩大到由第三人介入的介绍贿赂;实施贿赂的时间也从以往的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在交易前给付金钱财物,延长到交易中甚至是交易结束后才给付金钱财物,借此逃避执法机关的监管。

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款来规制,但却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制约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有效监管,已经成为目前执法的难点,迫切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善、补充。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贿赂、诋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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