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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探望权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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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探望权的研究论文

立法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离婚率有很大的提高。未成年子女成为离婚家庭中最大的受害者,单亲家庭不能给其未成年子女必要的关心爱护,缺乏对他们的监管教育,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因而导致这一群体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离异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计划生育使现代家庭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对子女的疼爱是这是天理人伦人之常情。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另一方阻挠或不配合的原因不能看望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其是精神折磨,其想念子女、希望享受天伦之乐的正常情感不能得到慰藉,自然会激化离婚夫妻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有关探望权的纠纷出现,因立法滞后导致法院处理时缺乏统一的规范。基于以上原因,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离异家庭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看望子女抚慰亲情的同时履行其对子女的教育培养的义务实属必要。据此,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时,增加了探望权具体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看望自己的子女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早有相关内容的规定。我国学术界对这一内容的权利称之为探视权。但“探视”这一词语缺乏中性,所以在对婚姻法的修订中使用了“探望权”来表达这一内容。③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对探望权的规定,从立法上说是对我国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探望权是相对于直接抚养权而出现的。孩子是探望的对象,当然不可能是探望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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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5日1. 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 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2.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7页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5日1. 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 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2.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7页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5日1. 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 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2.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

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

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一、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1]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长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法条的字面意义理解,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2] (二)探望权的性质 探望权是监护权的一项内容,是监护权的一项权能,是监护权效力所在。“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3]权利内容一词通常很好理解,即指权利所包含的某种社会生活利益。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4]任何一项权利,都会发生一定的效用,即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学说上将效用称为权能。如物权的权能是支配特定物,支配特定物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尽管有时称之为处分权,但这不是一项独立权利,是物权的一项内容。再如著作权内容表现为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含出版著作(作品)、表演著作(作品)、展览著作(作品)等,我们把这些称为出版权、表演权、展览权等,但它们只是著作权的一项内容。基于同样的道理,监护权中包含有探望子女的内容,我们把探望子女的权利称为探望权,但本质上探望权是监护权一项权能。 (三)探望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1、子女最大原则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即在处理有关儿童的父母职责、居住地点及联系交往权,以及子女的姓氏选择、教育的形式和医疗咨询等问题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当被给予优先考虑。[5]探望权设立的本意就是从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交流,有效处理离婚夫妻在子女问题上的纠纷,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探望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并未明确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但第38条第3款有关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规定,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虽然探望权是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可以随心所欲而不受到任何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探望权的行使上面主要体现为不得妨碍未成年子女和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的正常生活,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探望权行使的实践中有的人任意地把自己的权利无限扩大行使,不分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完全不考虑未成年子女和对方父或母的权利,严重影响到他人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如果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维护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那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从消极角度的一种保障,二者相辅相成,避免未成年子女沦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 二、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它以法律的形式将探望权固定下来,既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离异双方矛盾激化,促进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逐渐暴露出来,给探望权纠纷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也大大制约了探望权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一)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过窄 自探望权制度实施以来,其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义务主体必须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但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设定始终没有超越亲权的层面,探望权的主体受到了亲权的限制,即只赋予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但从实践看来,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法律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主体范围过于狭隘,界定也不够合理。譬如夫妻之间不离婚而长期分居、冷战,一方带走子女长期不让另一方看,使另一方与子女处在相互思念的痛苦之中的现象也不乏见。在此种境况下,另一方和子女之间的亲情交流,无法通过探望权的现有制度实现。同时,现探望权制度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排除在探望权主体之外。 (二)探望权的协议内容可操作性比较弱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新婚姻法不仅赋予了没有取得监护的一方当事人有探望权,而且还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方式可自行协议的内容。但对探望权的权利范围没有明确的、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一旦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协议,法院在处理时,尤其是在执行中就会出现困难。如一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向法庭要求,在探望小孩时不仅仅是看望,还要携带小孩在自己住所留宿,但对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认为法律规定的探望只是让子女与父母见一见面,不包括外出过夜。这种争议往往令法院在判决时不好掌握。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些案件里,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中就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场所达成协议,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工作,往往约定在节假日或公众休息时间行使,其行使也往往只是流于形式,不少案件当事人常为探望权不能如期实现而向法院投诉要求解决。对于这种案件,如果法院每次都直接介入监督,就意味着法院为解决这些案件的执行,法官将长年累月的在节假日陪伴,法院将不堪重负,事实上也不大可能如此执行。 (三)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过于抽象 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探望人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可能会损害相关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限制,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通过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来保护相关人的权益。但是探望权毕竟是探望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中止探望权不但对探望权人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因此法律应该从制度上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规定。对此,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表面上看,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充分体现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但细细斟酌,却未必如此,反而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由于法律没有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就容易造成对探望权中止制度的任意解释和滥用。许多夫妻在离婚后,为了达到不让对方探望子女的目的,动辄就利用法定的“中止探望”的规定来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望;还有的当事人对法定的“中止探望”情形的理解是随意的,比如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产生的矛盾比较激烈,互相仇恨,经常在子女面前数落对方的缺点、过错,使对方在子女心目中的形象被贬有人认为这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要求中止探望,这种认定显然是不合适的。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子女成长情况、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非到不得已的情况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6]法律应该公平、负责的原则从制度上进一步细化探望权中止的种种法定事由,统一对中止事由认定的不同标准,以真正达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法律赋予探望权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夫妻离婚后,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正常定期看望子女,那么亲权的行使也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因此,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也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实现抚养和教育的重要形式。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应该说,这种强制执行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探望权得以实施的决心。然而,从新婚姻法施行以来的案件来看,这些法律规定因理论上存在着漏洞,实践上操作性不强,而使得执行效果不明显,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1]马原:《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95页。 [2]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179页。 [3]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2版,第245页。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5]王玮:《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3年7月第4期。 [6]曾静:《探望权若干问题探讨》,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3年7月第3期。 摘要:自探望权制度在我国设立以来,学术界、司法界纷纷引发了对探望权的研究热潮。学者们对探望权进行了很多探讨和研究,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但目前,从探望权制度实行的实际效果来看,仍未能达到立法时的预期效果。本文首先对探望权制度进行了一般分析,为下文提供了理论基础,随后系统分析了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在文章的最后针对该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探望权;探望权中止;措施¥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探望权制度研究论文一、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1]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长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法条的字面意义理解,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联系

7页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5日1. 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 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2.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7页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5日1. 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 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2.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7页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5日1. 探望权的一般分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 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2. 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探望权论文范文文献

法律分析:探望权起诉书范文原告:××,,1963年×月×日生,汉族,xxx人,××公司职工,住××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1969年×月×日生,汉族,xxx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事实与理由:x年x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分析:写清:1、原告;2、被告;3、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女方: 因女方已孕,男方决定放弃对其子女的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为男女双方自愿签订。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小孩出生后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需要给女方支付基本生活抚养费,直至18岁成年。 在孩子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探望小孩。 三、违约责任的约定: 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应付违约金 万元给女方,同时还需支付应付款项2%的滞纳金。 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补充协商一致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国内外对双重股权结构的研究论文

百度在IPO中即采用此方式,将上市后的百度股份分为A类(ClassA)、B类(ClassB)股票。将在美国股市新发行股票称作A类股票,在表决权中,每股为1票,而创始人股份为B类股票,即原始股,其表决权为每1股为10票。所有在公司上市前股东们持有的股份均为原始股,一旦原始股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其表决权立即下降10倍。牛卡计划是一种反恶意收购的计划,是相对于“毒丸计划”而提出的。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香港曾出现过,从90年代开始已经十多年没有出现过了,直到百度采取此计划。 以Facebook为例,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完成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再能够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经过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权却能掌握的投票权,有什么秘诀吗?这一切均源于其实行的独特双层股权结构,背后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而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亿股A级股和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持有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 agreement)。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加上其本人所拥有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经邦薛中行老师经常引用该例子,用以阐述美国是如何把握控制权的。

双层股权结构即同股不同权,是与传统的同股同权的一元制股权结构相对应的股权结构设计模式。其通常指上市公司发行A、B两类普通股,两类普通股具有相同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经济性权利,但是B类普通股附着数倍于A类普通股的超级投票权。

1、维持高效决策。在一股一权模式下,公司治理所需要的投票权依据股份的数量而平均分配。但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前,公司治理、公司决策等事项越来越需要专业化的能力和智慧的市场眼光,。双层股权结构让有决策能力和决策偏好的股东把握高数量的投票权,这实质上是一种“精英治理”模式,使得影响公司重大发展方向的决策得以顺利且及时的作出,这对于决策效率的提升是极为明显的。

2、提升治理效能。

双层股权结构下,创始股东的投票权不会随公司融资而逐渐被稀释,创始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往往更具热情,创始股东对公司的优缺点也更为熟悉,创始股东把握多数投票权利于公司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

双层股权结构的弊端是削弱了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双层股权结构剥夺了普通股股东在选举董事等公司重大决策上的决定性权利,公司创始人持有的超级表决权股使得其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选举,并决定公司的管理层。这样,董事与管理层便形成利益一致的团体,削弱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其对管理层的内部监督功能,造成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

双层股权结构是公司和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公司自治理念和金融自由化的扩大密切相关。双重股权结构保证了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在消除了被控制权流动赶走的威胁后,公司管理层可以更专注于实施其长期管理政策,培养管理和运营这个特定公司的知识和能力,投入更多的运营成本。

外国哲学研究展望论文

西方哲学中国化是一个崭新的命题,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提出一种新的理论,更在于为西方哲学研究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西方哲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西方哲学论文 范文 一: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

论文摘要: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是他全部认识论哲学的起点,也是他“普遍怀疑”的终点。他从这一点出发确证了人类知识的合法性。也就是说:笛卡尔是唯心主义者,但并不是从此命题看出来的,我思故我在并不是唯心命题,而是纯粹认识论的内容。说笛卡尔是唯心论者是纵观他的哲学体系而得出的结论,而并不是从这一命题既不是唯物也不是唯心 。“当我怀疑一切事物的存在时,我却不用怀疑我本身的思想,因为此时我唯一可以确定的事就是我自己思想的存在”。我无法否认自己的存在,因为当我否认、怀疑时,我就已经存在!所以,否认自己的存在是自相矛盾的。而否认和怀疑是一种思考活动,所以他说,我思故我在。并非是平时所说的“我思考,故我存在!

关键字:笛卡尔 我思故我在 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哲学思想 文艺复兴 要了解笛卡尔的哲学思想必然先得了解其人的生平。笛卡尔简介:

勒奈·笛卡尔(René Descartes,另译笛卡儿,1596年3月31日生于法国土伦省莱耳市-1650年2月11日逝于瑞典斯德哥尔摩),法国哲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他对现代数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将几何坐标体系公式化而被认为是解析几何之父。他还是西方现代哲学思想的奠基人,他的哲学思想深深影响了之后的几代欧洲人,创立了“欧陆理性主义”(ContinentalRationalism)哲学。 生平笛卡儿出身于一个地位较低的贵族家庭,父亲是布列塔尼议会的议员。在他8岁时笛卡儿就进入拉夫赖士(La Fleche)的耶稣会学校接受 教育 ,受到良好的古典学以及数学训练。1613年到巴黎学习法律,1616年 毕业 于普瓦捷大学(Université de Poitiers)。毕业后笛卡儿决心游历欧洲各地,专心寻求“世界这本大书”中的智慧。因此他于1618年在荷兰入伍,随军远游。1621年笛卡儿退伍,并在1628年移居荷兰,在那里住了20多年。在此期间,笛卡儿专心致力于哲学研究,并逐渐形成自己的思想。他在荷兰发表了多部重要的文集,包括了《 方法 论》、《形而上学的沉思》和《哲学原理》等。1649年笛卡儿受瑞典女王之邀来到斯德哥尔摩,但不幸在这片“熊、冰雪与岩石的土地”上得了肺炎,并在1650年2月去世。 1663年他的著作在罗马和巴黎被列入禁书之列。1740年,巴黎才解除了禁令,那是为了对当时在法国流行起来的牛顿世界体系提供一个替代的东西。说Rene Descartes(笛卡尔)是法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大概也不过分。德国存在哲学大家Heidegger(海德格尔)曾说:“自从Leibniz(莱布尼兹)以来,德国思想界所达到的,Descartes的基础理论的(各种)主要发展(变化),丝毫没能超越这个基础理论,而恰恰展开了它形上学的广度,而为十九世纪创造了前提。但是,在笃信 经验 主义和唯物主义的人们眼里,Descartes却有一个致命的把柄被人抓在手里,那就是他那句回荡了几个世纪的 名言 :“我思故我在”。这句被Descartes当作自己的哲学体系的出发点的名言,在过去的东欧和现在的中国学界都被认为是极观唯心主义的总代表,而遭到严厉的批判。很多人甚至以“存在必先于意识”、“没有肉体便不能有思想”等为论据,认为Descartes是“本末倒置”、“荒.唐可笑”。我们读书论坛就有一位网友特意为自己起了“我在故我思”的笔名,以示对唯物主义的坚定信念。

笛卡尔的主要科学哲学思想:笛卡尔的哲学开始与科学,他是一位伟大的数学家和物理学家,在天文学上也有很深的造诣。笛卡儿对数学最重要的贡献是创立了解析几何。笛卡儿成功地将当时完全分开的代数和几何学联系到了一起。在他的著作《几何》中,笛卡儿向世人证明,几何问题可以归结成代数问题,也可以通过代数转换来发现、证明几何性质。笛卡儿引入了坐标系以及线段的运算概念。笛卡儿在数学上的成就为后人在微积分上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后者又是现代数学的重要基石。在物理学方面,笛卡儿也有所建树。他在《屈光学》中首次对折射定律提出了理论论证。他还解释了人的视力失常的原因,并设计了矫正视力的透镜。力学上笛卡儿则发展了伽利略运动相对性的理论,强调了惯性运动的直线性。笛卡儿发现了动量守恒原理。他还发展了宇宙演化论、漩涡说等理论学说,虽然具体理论有许多缺陷,但依然对以后的自然科学家产生了影响。

笛卡尔之思与在。(cogito,“意识”或“语言”)(being,“ 有”或“是”)?“思”外之“在”是否只是“思”为自身所建构的逻辑基础和合理性根据?如果“思”外有“在”,它如何在“思”中显现、如何被言说?如果“思”外无“在”,我们的意识为何能自觉到自身的非自足性而去寻索一个“思”外的存在论基础?如同康德所言人性中潜存着形而上学的本能冲动,言说不可言说者成为哲学的千古悖论。古代哲学撇开其显现方式而直接断言终极实在,笛卡尔则居于二者之中。人们一般认为笛卡尔确立了人类理性而摧毁了上帝的权威。的确,笛卡尔之后的很多西方近现代哲学家只能在自明的意识范围内谈论“在”的问题,但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的副标题是:“展示上帝的存在和人的灵魂与身体的差异”。他在第三、第五沉思中以“上帝”的名号探讨终极之“在”,这种探讨与第一、第二沉思的反独断论相结合,形成了全新的现象学存在之思。当笛卡尔确立了近现代哲学的自明性原则而步入自我学之后,他没有像其后继者一样停留在那里,而是很快跨越了出来。

在此,笛卡尔所走的第一步是把近现代哲学引上自我主体的路向,这一步的任务是清除独断的终极实体和上帝存在的问题。“我一直认为上帝和灵魂这两个问题,应该是借助于哲学的论证而不是神学的论证去阐明的基本问题。”(Descartes,1986,p. 3)如同黑格尔所评说的,怀疑一切是笛卡尔哲学的第一要义。现在让我们追寻一下笛卡尔式的怀疑的思路。笛卡尔按照认识的顺序而怀疑,笛卡尔首先揭示了感官的欺性:“有时候塔从远处看是圆形的,而从近处看则是方形的„„我发现外知觉的判断是错误的„„任何我曾经认为在我清醒时所拥有的感性经验,我都同样可以在睡梦中拥有。”(Descartes,1986,p. 53)笛卡尔花了较大的篇幅讨论睡梦的问题。经验实在论认为我们通过感觉经验可以达到客体实在,认为一旦我们感觉了,我们就是感觉到了某种引起我们感觉而又处于感觉之外的对象客体。但我们每个人都在睡梦中感觉过并不具有实在性的东西,尽管在梦中我们坚信其实在性。对梦的思考给东西方哲学大师们以极大的启示。“庄周梦蝶”更是逼近本体论思考:人们皆以为庄周为现实,蝴蝶为梦,庄子反问之,为何不能是蝴蝶为实而庄周为梦?“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还是“蝴蝶之梦为周与”?笛卡尔和庄子一样,也认为从意识的直观性而言,笛卡尔说:“于是我决定把一切曾经进入我的心智的事物都认为并不比我梦中的幻觉更为真实。”而追问“无”,即是言说不可言说者。在逻辑和语言终止之处,维特跟斯坦的“神秘”、海德格尔的“诗”开始进入哲学话题。笛卡尔顺着安瑟伦的思路进入信仰之思而探讨终极的“在”,也就有着逻辑的必然。笛卡尔没有直接强言不可言说的“无”,而是通过描述剖析“有”的非自足性而间接地言说“无”,因此他的终极之思亦是现象学之思。 笛卡尔的哲学思想更让他运用于自然科学之中,然后又相互理解由此及彼。他从逻辑学、几何学和代数学中发现了4条规则:

1. 绝不承认任何事物为真,对于我完全不怀疑的事物才视为真理;

2. 必须将每个问题分成若干个简单的部分来处理;

3. 思想必须从简单到复杂;

4. 我们应该时常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没有遗漏任何东西。

笛卡儿将这种方法不仅运用在哲学思考上,还运用于几何学,并创立了解析几何。笛卡儿第一步认为怀疑就是出发点,感官知觉的知识是可以被怀疑的不能信任我们的感官,所以他不会说“我看故我在”、“我听故我在”。 从这里他悟出一个道理:我们不能怀疑“我们的怀疑”意指 我们无法怀疑的,是我们正在“怀疑”这件事的“怀疑本身”,只有这样才能肯定我们的“怀疑”。 而当人们觉得理所当然或习以为常,他却感到疑惑,由此他推出了著名的哲学命题――“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 笛卡儿将此作为形而上学中最基本的出发点,从这里他得出结论,“我”必定是一个独立于肉体的、在思维的东西。笛卡儿还试图从该出发点证明出上帝的存在。 笛卡儿认为,我们都具有对完美实体的概念,由于我们不可能从不完美的实体上得到完美的概念,因此有一个完美实体――即上帝――必定存在。 从所得到的两点出发,笛卡儿继续推论出既然完美的事物(神)存在,那么我们可以确定之前的恶魔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个完美的事物不可能容许这样的恶魔欺人们,因此我们可以确信“这个世界真的存在”,而且数学逻辑都应该是正确的。现实世界中有诸多可以用理性来察觉的特性,既它们的数学特性(如长、宽、高等),当我们的理智能够清楚地认知一件事物时,那么该事物一定不会是虚幻的,必定是如同我们所认知的那样。

虽然笛卡儿证明了真实世界的存在,他认为宇宙中共有2个不同的实体,既思考(心灵)和外在世界(物质),两者本体都来自于上帝,而上帝是独立存在的。他认为,只有人才有灵魂,人是一种二元的存在物,既会思考,也会占空间。而动物只属于物质世界。

笛卡儿强调思想是不可怀疑的这个出发点,对此后的欧洲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思故我在 所产生的争议在于所谓的上帝存在及动物一元论(黑猩猩、章鱼、鹦鹉、海豚、大象 等等都证实有智力),而怀疑的主要思想,确实对研究方面很有贡献。

因为一个完美的事物不可能容许这样的恶魔欺人们,因此我们可以确信“这个世界真的存在”,而且数学逻辑都应该是正确的。现实世界中有诸多可以用理性来察觉的特性,既它们的数学特性(如长、宽、高等),当我们的理智能够清楚地认知一件事物时,那么该事物一定不会是虚幻的,必定是如同我们所认知的那样。虽然笛卡儿证明了真实世界的存在,他认为宇宙中共有2个不同的实体,既思考(心灵)和外在世界(物质),两者本体都来自于上帝,而上帝是独立存在的。他认为,只有人才有灵魂,人是一种二元的存在物,既会思考,也会占空间。而动物只属于物质世界。

这种终极存在的观念,不可能来自于外在经验,也不可能来自于自我的创造,因此追寻终极观念的来源,“唯一的可能性选择就是它被天赋在我的心灵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笛卡尔的这段话:“我用‘上帝’这个词来指其观念存在于我心中的那个‘在’,我无法达到这种‘在’所拥有的所有完善性,但却能以某种方式在我的思维中达到它。”

参考文献

罗素《西方哲学史》

刘华《存在哲学》

King,Magda,2001《剑桥名人史》

西方哲学论文范文二:西方哲学史论文——东西方哲学比较浅谈

从古希腊先哲们开始,西方哲学就建立在严密的逻辑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这种层层递推的思维必然导致数学的发达,于是毕达格拉斯主义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西方哲学的中流砥柱,西方人思维的特点,逻辑性强、规则性强、进攻性强、思维严密、对自然知识和终极真理的追求有无法遏制的狂热等无一不是由此衍生出来的。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哲学恰恰相反,在漫长的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把儒学、道学、佛学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安静、圆通、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追求心灵的不断净化,最终达到出于宇宙融于宇宙的境界。冯友兰先生说“中国的哲学家不需要科学的确定性,因为他们想知道的只是自己;同样的,中国哲学家不需要科学的力量,因为他们想征服的是自己的心灵。对他们而言,智慧的内容不是知识,其功能也不在于增加自己的财富。”

简言之,西方哲学的目的在于增加积极的知识,东方哲学的目的在于提高心灵的境界。前者必然以不断的发展、不断的扩张、不断的进攻、不断的破坏来达到目的,以无法遏制的欲望作为推动自身发展的唯一动力;后者强调适可而止、物极必反、和谐静谧、天人合一,以知足长乐为座右铭。

古希腊哲学对西方世界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留下了逻辑概念,这一点正是我们,中国的科技工作者,今天所羞愧的,因为我们的老祖宗并没有这个遗产。然而这种严密的逻辑概念又怎样呢?其基础不过是同一率(A是A)、矛盾率(A不是非A)和排中率(A不能既是A又是非A,也不能即不是A又不是非A),这一理论对西方人影响之深以至于他们无法理解“X既是A又是非A”,并且对逻辑的追求也一发不可收。中国哲学里占主导地位的是与西方相反的悖论,即不追求清晰的逻辑关系,对混沌状态的接受程度比较高。西方哲学把重点放在思想上,指望通过不断的逻辑推理找到终极真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呢?究其原因就让我们从东西方哲学的产生条件进行对比: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的阶段,产生的过程也许不是明朗的,相反却有可能是模糊不清的。这就需要去探寻事物产生的源头,从头开始,厘清事物发展的脉络并且试图预期事物的未来发展,哲学也不例外。在对西方哲学的研究中,古希腊是不能抛开的一个必经环节,古希腊哲学就是西方哲学的源头。西方哲学起源于古希腊,并且经历过古希腊哲学、__哲学、近代哲学、现代哲学等阶段,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哲学所关注的哲学问题也在不断地变化,先后出现近代哲学和现代哲学的两次转向,近代西方哲学所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认识论方面,而现代西方哲学则开始向人本主义转变(当代的哲学特征并不明显,以后现代命名的宽泛的 文化 更分布在文艺批评、人类学以及一些边缘的问题研究,但仍然处于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阶段),尽管在古希腊之后的西方哲学发展不尽相同,但其承继的仍然是古希腊的哲学精神——都表现为对各种现象之后的原因的关注和对确定性的追求;而中国哲学的产生,并不象西方哲学那样可以找到明确的起点,也没有出现类似古希腊早期的哲学家试图截然与传统分开或创立新的传统。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哲学是从《易经》开始甚至可以上溯到更早的阴阳五行等观念,而此后中国哲学、科学的发展以及理论依据往往都来自于这些传统观念。纵观整个中国哲学,各种学说的前后相继性很明显,各个学派所讨论的问题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主要都集中在政治伦理方面,即都表现为对人的关怀和规范。

哲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作为西方哲学初始阶段的古希腊哲学如此,中国哲学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古希腊典籍的缺乏,资料不齐全,所流传下来的往往是一些传记学家或者是哲学家的零碎记载形成的残篇,这对于全面了解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以及中西哲学的对比有很大限制。以下所进行的主要是古希腊哲学和中国哲学的产生之初的条件对比,以此试图揭示中西方哲学在源头之处的不同,从而更好地理解两个哲学的方向和发展,最终达到两者相互的交流和融合:

第一,自然条件:古希腊境内多山,不具备农耕的条件,没有如同多数文明古国那样有丰饶的土地,但是却适合 种植 果树,其尤为盛产的是葡萄和橄榄,其生产的葡萄酒和橄榄油多数用于对外出口,因此从根本上说,古希腊还是农本经济,而不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商品经济。在陆路交通不畅和不具备如同中国那样农耕条件的情况下,古希腊的经济要发展必须利用它的良好的海岸线,大力发展海上贸易,进而才能够通过海上与其他地区交往、交流,互通有无,所以,古希腊在海上贸易过程中形成相对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在与其他地区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不同的文明(例如对亚细亚文明和埃及文明等当时先进文明),学习和汲取它们的文明成果和文化精华,并且对之进行批判、改造和综合,从而形成具有古希腊特色的哲学-科学文化。在自然因素这一条件中,中国的地理环境和古希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为中国与古希腊的自然条件不同,首先,中国有着广袤而丰腴的土地以及便利的陆路交通,农业比较发达,经济的交流主要通过内陆各个国家(甚至只集中在几个诸侯国)之间的互通有无,而不必也难以(因为尽管中国也有漫长的海岸线,但是太平洋在当时的航海条件下是无法跨越的)通过海上贸易交往来实现经济发展。其次,在古代,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同一地域的文化往往具有相似性,例如在中国的周边国家的文化要么没有根本区别(如印度文明),要么是中国文化的“文化卫星国”,虽然在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面向自身的“内在文化”,这样的外在条件使中国文化的视野被限制在一个类似的传统环境当中,成为一种内向型文化。再次,中国的文化是当时的先进文化,先进文化往往难以接受和认同落后文化,而落后文化却能较好地接受、认同先进文化(如古希腊、日本等),因而,在这种诸多的自然条件影响下,造成古代中国与其他不同的文明交往较少,进而引进其他文明的先进文化也较少,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稳定的和完善的文化结构。这些自然条件使中国哲学的特征表现为一种封闭的自我发展,具有稳定性。

第二,社会条件:由于古希腊自然因素的阻隔使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难以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各个城邦被自然而然地隔离开来,这也就有利于各个城邦独立自由发展,多种政体在相对独立的情况下依照城邦的实际情况不同而出现,并且创造了诸多形式的政体,有僭主制、寡头制、贵族制、共和制、民主制、君主制等形式。这种状况“实在得益于这一地区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以及希腊人政治组织能力下的相对割裂的地理环境”。在多样性的环境里能促进相互之间的比较和思考,人们的思想也呈现出多样化,激发人的批判精神和创造能力,也有利于在相互比较中形成新、更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在一些较为宽松的城邦里形成了古希腊著名的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总体上为哲学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自由思想和相互 辩论 可以允许合法存在,它允许甚至保护公民自由思想的权利,有利于使一些背离传统的或与时下流行的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甚至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一些权贵常常邀请一些“社会名流”进行聚会、探讨,极大地促进思想的多样性,一部分人试图开辟另一些道路或者对传统进行批判——而不是简单继承,用于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种自由的环境下,对传统(主要是巫术和神话)采取超越成为可能,由此形成古希腊哲学的新的传统:超越传统。

因此古希腊哲学具有科学精神和不断超越的特点,因此城邦制和民主制为古希腊哲学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在中国,虽然较早形成中央集权的国家,有利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由巫术、仪式直接继承下来的敬天、祭祖的传统思维,在宗法制度的制约下,产生了以家庭为中心,注重人与人的关系以求得身心内外谐调的价值取向,在大一统的国家内形成具有自身的特点的中国文化,并通过国家权力来强力推行,使思想传统较早形成和比较一致。另一方面,较严厉的思想钳制使思想自由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中国哲学的繁荣时期,但是这已经是在传统定型的前提下继承下的发展),能够进行讨论、研究和辩论的空间较小,多数思想家把传统思想当作政治行为、礼仪和道德规范的主要来源,使中国哲学整体朝向伦理(政治)的方向进一步发展。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的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是都无法超越传统,都是在传统所限定的范围内展开,他们的学说也试图从古代的 传说 和古籍中寻求证明,用以支持自己的学说,这也表明了中国哲学对传统的态度并不是采取积极的批判,而是继承和诠释,这种态度被强化成为中国哲学的主流:继承传统。

第三,经济条件: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物质资料日益丰富,使一部分人能够直接脱离物质生产劳动,而从事脑力劳动。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的产生来自于“人生的必需品以及使人快乐安适的种种事务几乎全都获得了以后”因此,在古希腊,探讨政治和哲学在社会经济发展后获得了物质前提,只不过多数人主要思考政治问题,有一部分人则转移了注意力,把对政治体制和政治规范以及对人和社会的关注转向对自然和现象之后的原因的关注,用理性而不是经验去探求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他们惊叹于自然的各种现象的奇妙,“他们先是惊异于种种迷惑的现象,逐渐积累一点一滴的解释。对一些较重大的问题,,例如日月与星的运行以及宇宙之创生,做成说明”。并试图寻求在各种自然现象后面的非神的、恒定的原因,试图用理论来论证其合理性,注重概念的明晰和逻辑的严密,进而产生古希腊独特的哲学-科学 思维方式 。但在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应当比古希腊时期更为繁荣,可拥有物质满足前提的中国为什么没有如同古希腊那样对自然“惊异”呢?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中国 传统文化 重视经验的作用。在中国的各种理论当中,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伦理道德都需要具有可实践性,就是哲学也不例外,因此,中国的古代科学一直具有丰富的实用技术和各种发明创造,但却缺乏科学理论资源;另一方面,中国的知识分子阶层(士人阶层)也同样处于物质满足的前提下,但是他们在社会地位上并不是独立的,必须依附于权贵,被权贵豢养,因而需要为权贵的争权夺利斗争服务,因此士人关注的焦点放在政治斗争、权利斗争中,而不是如同古希腊的哲学家那样关注自然等对现实“无用之事”。

相反,在古希腊,哲学家与权贵的关系一般来说是平等的,人格是独立的,甚至有的哲学家本身就是贵族,因此可以自由、自主地进行思考。在中国相对例外的是老子和庄子,他们都不是为贵族服务的士人,他们的哲学思想与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也最为相像,都提出了关于本原(甚至更进一步提出“道”的一般性本原的规定性)的观点和较为丰富的辩证法观点,但他们所形成的道家文化并没有成为中国文化发展的主流,反而在中国文化关注人事的大方向决定下,道家最后也变成主要地关注人的生存问题,他们虽然也探讨自然,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个人的自我修养,而不是找到世界的本原,从而形成与古希腊哲学的不同的发展方向,最后成为一种修身养性的宗教。再次,古希腊哲学把自然当作一种认识对象,而中国从原始神话和原始宗教影响下形成的“天人合一”思想传统以及敬天、孝祖的思想对中国哲学的发展起较大影响,其中的是“敬天”的思想尤为重要,“敬”在于相信和畏惧,也就把天当作一个不可怀疑具有神圣地位的东西,至于这个“天”是神还是其他的什么,在中国传统思想看来是不证自明的,没有必要也不用去关心,所以“天”并没有西方神话和宗教那样的神的巨大力量,也不具备事物本原的至上地位,虽然万事万物都是从“天”产生,但是却需要阴阳变化、五行化生才能产生万事万物,因而没有形成如同古希腊哲学那样的绝对性思维方式。总而言之,中国文化在面对自然事物时,总是避开了对自然现象背后原因的关注,更多地落到现实当中,通过经验解决现实当中出现的问题和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古希腊哲学重在“是什么?”,而中国哲学则探讨“怎样做?”。

以上所探讨的是中西方哲学的不同思想比较以及中西方哲学在产生之初的条件的相互对比,从中看出中西方哲学在方向上和方法上的巨大差异,但从对比中找出两者的差异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个中西方哲学融合的新的立足点、结合点,从而形成一个坚实的基础,实现中西方文化的融合和中国文化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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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西方哲学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进入哲学之门,首先面对的就是哲学史。按黑格尔在其《哲学史讲演录》导言中所说:“哲学史本身就应当是哲学的”。由此而言,探讨所谓的哲学史研究1而且,哲学史应该由哲学导出,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哲学就有什么样的哲学史。

因此,哲学史研究方法论的探索,其核心自然应当集中在对哲学本身的探索上来。但就“哲学就是哲学史”而言,其另一意义则是哲学本身的发展过程中,推动其发展的哲学家们对于之前哲学的探索与创作,又在构成着哲学本身和哲学史的演进。由此,对于哲学史演进方法论的探索,我们自然当以对哲学本身的探讨作为哲学史方法论之所以然,另一方面,则以哲学史的发展演进作为方法论所以之显现。

一、中西哲学之差异略论

我们在探讨哲学史研究方法论之时,毫无疑问地,首先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即是中西哲学之间的差异。这是一个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也正是应该深刻面对的问题。就中国哲学学科领域本身在当下所处的境状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此问题——即中西哲学之间的学科性质及其差异有所发明和区别,那毫无疑问就真的要引用德里达对于中国哲学的所谓“合法性”

问题加以衡量了。因为含混不清、不中不西的所谓哲学的创作和发展,在缺乏一个主线之下,很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而不排除这正是两不相像、两不讨好的重要原因。因此,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中西哲学有一个理性和客观的对照和区别,是探讨哲学史研究方法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大前提。否则,可以断言的是,所谓的“合法性”问题确实是存在的。

在关于中西哲学的差异性上,身处中西文化哲学交融和冲突最为激烈时期的海外新儒家,由于他们在具备了深刻的中国文化和哲学体认的基础上,又兼通西学、尤其是身处中西学交融最为激烈的场域,其感知无疑具有代表性。下面以牟宗三先生为例,来谈谈他对于中西哲学的差异性的界定。他是最为注重中西哲学的实质性差异的。按他所提出的“通孔”说,正是在中西哲学的发源处找出差异。他是基本上将中国哲学的开端性的所谓通孔定位为是对于“生命”的关注,而西方哲学源头性的通孔则是所谓的“自然”,即以外在的自然作为哲学家们关注的主线。这就决定了中西哲学两千多年以来的发展和走向的差异性。“中国哲学,从它那个通孔发展出来的主要课题是生命,就是我们所说的生命的学问。它是以生命为它的对象,主要的用心在于如何来调节我们的生命,来运转我们的`生命、安顿我们的生命。”

而对于西方哲学,它则直言其通孔性的特点在于“他们的对象是自然,是以自然界作为主要课题。因此就决定后来的西方哲学家有cosmology,有ontology,合起来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metaphysics。这个metaphysics就是后来康德所说的theo—reticalmetaphysics。希腊就是成这一套。”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牟先生特别强调的是一者“重德”、一者“重知”,即中国哲学从其一开始便以“德性”为最鲜明的主题,按他所说即“中国文化在开端出的着眼点是在生命,由于重视生命、关心自己的生命,所以重德。德性这个观念只有在关心我们的生命的时候才会出现。”

而西方哲学的主题在于“自然”,所发展出来的主要对象自然也就是“知识”。由此导致的是概念的推演和理性的分析,而对于以“生命”为主要对象的认知,却不得不随大流而走向概念推理和探讨的误区。牟先生特别以在西方哲学家中相对比较注重“生命”或者说“德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作为代表,将其与中国哲学中的儒家进行对比。平心而论,应该说牟先生所做的比较研究才是较为切实和具有本根性的。前面我们说过苏格拉底是身在江湖也不得不随大流,将“生命”也推入了“知识”的误区。牟先生认为:“就是像苏格拉底那样重视道德,但是当他说德性即知识的时候,它还是以知识的态度来界定(define)德性,还是用知识的态度来了解德性。所谓知识的态度,就是从概念的思考(conceptualthinking)来了解德性。”

牟先生还特别例证:“比如说,什么是公道(justice)呢?苏格拉底认为公道是个概念,他说来说去,这个公道不是属于我们感觉世界(sensibleworld)里面的东西,而是属于我们智思世界(intelligibleworld),所以我们首先要对它有个明确的定义。……比如说,什么是仁爱?你假如说仁爱就是不应当杀人,好,那么打仗的时候,你是不是要杀人呢?所以要是从现实上举例子,常常是相冲突,不一定一致的。所以你要了解公道,你不能从例子上看,而必须了解它的定义。那么它的定义如何成立呢?它必须有一个公道的idea。苏格拉底说来说去,最后说了一句空话,说到最后公道要有个idea。这个在我们看来是空洞的很呀,尽管苏格拉底思考的那样精密,后来柏拉图也是顺着这条路来发展。尽管苏格拉底重视德性,但是他这个态度不恰当。”

引述如此长篇大论,意在从中西哲学的开端和源头处区别中西哲学本身存在的巨大差异性。笔者相当赞成牟先生对于中西哲学差异性的阐述,他将为我们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时下,关于中西哲学的各种比较研究可谓异彩纷呈。然而,不得不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对于中西哲学各自自身的特点和差异性有相应明晰的了解和把握,那么由此出发的一切研究和创作毫无疑问将大打折扣。对于中西哲学的自源至流的把握,抓住其主题,将是一切可能性的比较研究的前提。而就中国哲学学科自身的发展而言,即使是在全球化、多元化的现时代,立本立根,抓住自身的生命主线依然是根本,而且越是所谓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融合场景,恰恰更加凸显了寻找自身成立的根本性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一个伴随西方哲学走向后现代的所谓“碎片化”时代场景里,如果中国哲学自身不找回自己的“真性”,加之各种有意无意的错谬和诋毁,不仅关系中国哲学的发展前景和中国人的安身立命之道的建立,毫不夸张地说也是全人类的遗憾和悲哀。

二、中西哲学方法论略论

众所周知,西方哲学中心自古希腊源头发展至今,其问题意识较为显着,也就是说整个西方哲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流派众多、大家辈出,但其始终有通贯性的这些问题或者说哲学命题作为流变之主线。无论是古希腊哲学,亦或是后来的欧陆哲学,其哲学命题发展都凸显了明确的内在逻辑理路,以及前后推进的明显层级和演变,也许更多的时候呈现的是一螺旋式的上升过程或者说否定之否定的扬弃发展过程。苏格拉底对于“德性即知识”从而引发的论辩和定义,由此在对事实和个例的不断超越和归纳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牟宗三先生所说的“知识”,这种“知识”显然不是中国哲学回归和落实到个体为本位,彰显主体的所谓“生命”的哲学,它势必要走向“知识”,因为其“通孔”处就决定不得不如此,而且不断思索和定义此种“知识”的结果,别无可能的就是走向所谓“idea”。因为思索和辩论的中低层次永远不可能使人满意,为了要使辩论者心服口服,必须不断地设问,从而又不断地回答。在看似简单的问答、设问、追问、诱导等等方式中,“哲学模式”自然形成。苏格拉底的所有对话无不如此,难怪其有“助产婆”之说,也不难理解为何西方最伟大的哲学家竟然死于不信神灵以及蛊惑青年,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辩论就没有西方哲学。苏格拉底的这套辩论术被柏拉图继承,并发扬光大。而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柏拉图在继承其师在辩论中所形成的定义,追求概念的明晰和准确,由此而形成的对“idea”的追求,在柏拉图处才可谓真正的发扬光大。正是这种基于在辩论或思辨中形成“idea”的传统,才是真正形成了以后整个西方哲学的主要形式,几乎没有一个西方哲学家能跳出这一模式和路数。而这正是柏拉图的真正影响所在。这也是自巴门尼德试图以“理念”定义世界以来真正的“idea”之路。若在此意义上而言,怀特海所说的“一切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确属其然。不管是亚里士多德、笛卡尔、康德、黑格尔亦不例外。

然而,怀特海之言却只适用于西方哲学。显然地,就限于《论语》中,孔子在回答或是谈论某一问题时,虽然常常是涉及更深的哲学大问题,但是越是高深,却被孔子以越是平凡之言道之。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说法,因材施教,从来是中国哲人的风范和特长。相比之下,如果将孔子的言论对比于苏格拉底,决然两样。可以戏言,如若孔子与苏格拉底并非圣哲,也许一者会说对方“巧言令色,鲜已仁”,而一者会说对方不够“勇敢”,没有理论或者说没有对于真理探索的勇气。一者是“辞达而已矣”,一者是千方百计的“助产”和“诱导”;一者是“予欲无言”,一者是蛊惑辩论。这样的情形却如实地发生在轴心时期的两位圣哲身上,这也许就是中西方哲学之所以差异的滥觞吧。至于二位圣哲各自的继承者,如柏拉图,则将对于“idea”的思考和追问推行极致,以致形成“理念世界”,而相比较而言,东方的亚圣孟子却道出“学问之道无它,求其放心而已矣,”相比较柏拉图的漫步学院而言,孟子或许只是在攻其异端时才“予非好辩”,自称其为“不得已。”

至于相比较于构建庞大的理念世界而言,孟子却只想“中道而立,能者从之。”

换一个角度而言,自孟子以后,直到千余年后的唐代,韩愈仍然为从来没有孟子的真正继承者而以继承者自居。可是,在西方,情形就大不相同了,或许还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自柏拉图以后,亚里士多德作为踢其母亲的小马驹,在“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中不但剖析了柏拉图,而且又重新建立起了自己的庞大哲学体系,形成整个西方几乎所有学科的摇篮,其思辨性的实体哲学以及完备的知识论体系,更是成为其后整个西方哲学家争相效仿的榜样。仅此做一简单的对比,我们就已不难看出,中西方哲学的巨大的差异性。

也许我们可以简而言之,当我们在无限的思辨和激发我们的思索细胞之时,常常会有无限的遐想,如果是所谓具有一定的哲学天赋者,这些无限的思索加以整理,大大小小的“体系”也不是不可能建立的,而且如果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则往往愈来愈“深邃”。而东方的孔子却道出了他自己也曾经终日而思、终夜而虑,但却“无益”,所以不如学习,也就是去具体的学习和践履。原因何来?

正是“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也就是对于“天”、“天道”的效仿,形成了由天地而来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之统续。也正是这种“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的传统,使中国的圣哲们形成归简、规约,直指天地良知的“生命”,并进而将个体小生命和宇宙大生命打通为一,才有“生生之德”、“生生不息”的洞彻和通达。牟宗三先生曾说,哲学之进路,以“文字”、“逻辑”以及“见”为三要素,且具有层次之别。由此看来,孔子“辞达而已矣”、“欲无言”、孟子“不得已”,正是源自对于“天”、“天道”之“见”。按郭齐勇教授而言即“中国哲学中有人”,即中国哲学中有“生命”,正是地地道道的“见”,这种“insight”毫无疑问是天地万物生化通同的体现。这种性通天道之“见”,孔子也“罕言”,也许正是“中人以下,不可与言上也”之故。由此,简约之对比,中西哲学无论是在本体论,亦或是认知论上,显然差异卓然显现。不言已自明。而这正是为何中西哲学对比研究所必须要高度注意之所在。无明者使含混日增。

三、对于中国哲学及史研究方法论略论

众所周知,由于近代以来中国出现了在历史上千年未有之剧变,仁人志士、前辈先贤们自器物至典章度数及其文明哲学,无不在自与不自觉、介乎原不愿之间进行了艰难而漫长的探求学习和引进。在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形势和船坚炮利之下,中国可谓一则慌忙应对、仓促拿来。然而船大难调头,数千年积淀形成之文明一时难以撼动。由此,中西之争愈演愈烈。而这一切的根本性之所在,无不最为深刻地体现在了作为文明内核的哲学上。难怪乎中国时贤有“师夷长技”,进而到“中体西用”,以至于将西学推到极端的“全盘西化”论。时至今日,一个多世纪过去了,中国历史的发展应该可以以事实说明许多东西。转而面对中西之间差异由来的内核,中西文化哲学之交往时间不可谓不长,然而事实上,中西文化哲学之间交往之效果却同样不可谓理想。最典型的是中国哲学在西方文明的冲击敲打之下创建一个世纪以来,其所取得的成绩依然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这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便是所谓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这毫无疑问是一切中西哲学交往融合的是非得失的集中反映。这难道不是所谓哲学史或者说是哲学研究的败笔吗?长久以来,不但所谓一流大家的西方哲学家不懂所谓中国的哲学,恐怕就连中国本土所谓的一流哲学家是否真懂中国哲学也还是个问题。

取一家一派之“研究方法”作为格义乃至于“梳妆打扮”中国哲学自中国哲学学科自觉地产生以来从来如此。这其中就更不用说“五四”以降无数偏激者对于中国哲学的诋毁和无知,时间已经愈来愈证明了其中的原委曲直。可以说,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作为文明内核的中国哲学已“一阳来复”、“贞下起元”。这不得不令人感慨“君子恶居下流”之状。

“我们对于中国传统哲学自身的特性及治中国哲学史的方法学,仍在摸索之中。”可以想象,在中国有多少治哲学史的同仁会发出多少不同的感慨。中国哲学发展到今天,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开启专门治史的胡适以实用主义进行的格义梳理,还是冯友兰由实用主义转到新实用主义及逻辑实证主义,以及梁漱溟所借助的西方所谓的生命哲学,亦或是任继愈、张岱年借助于马克思主义,对于以上诸般治中国哲学的所谓方法论,平心而论,都是中国哲学自身发展在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至少存在的时至当下是存在中的合理。然而,按牟宗三先生所言,我们在了解以上诸贤的中国哲学时,能否“相应”上,抑或说通过他们的特点,中国哲学,能否和肯定是有其存在一惯性和生命存在的原本中国哲学“相应”,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们承认西方哲学有其自身的优长和发展的内在逻辑性,而且在许多层面是需要借鉴和交流的,然而我们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中国哲学亦复如是。按照郭齐勇教授所言,“目前我们特别要强调中国哲学学科的自立性或自主性。时至今日,中国哲学靠依傍、移植、临摹西方哲学或以西方哲学的某家门派的理论与方法对中国哲学的史料任意地梳妆打扮、削足适履的状况已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那么,中国哲学接下来的路要怎么走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显然是要以另外的方式继续下去。我想,冯友兰、萧萐父所强调的“辩同异”仍然不过时。只有知道自己有什么,才能知道自己没有什么;只有知道自己之所在,才能知道自己之所不在。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哲学经过近现代的曲折历程,到当下,才正式开始“贞下起元”,才真正掀开找回自我的大幕。正如“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的呼声愈发响起。“学中国哲学的必须懂西方哲学,否则就叫不懂哲学,或没有资格研究中国哲学,但学西方哲学的完全不必学中国哲学,不必懂孔孟老庄。正如学中医的必须懂西医,但学西医的不必学中医。为什么这样?这里恐怕的确有某种文化特权和崇拜西方的问题,……但就短期来看,这种不平衡的文化交流还难以改变。我相信,无论何人、何方、出于何种原因,盲目傲视他人或崇拜他人,都是非理性和非健康的态度,不仅于己无利,而且有害于人。”

这便是中国本土走出的第一问取得中国哲学博士学位的学者刘笑敢教授,而且也算是在自己本土香港的感受。刘笑敢教授所提到的中医,现如今带“中国”头号的事物恐怕都难免以上境况。可以说,中国哲学和中医有极其类似的境遇,比如还未有一点中国哲学的根底,也许一不小心诸如“自封”、“保守”、“狭隘”、“排拒”等等感受难免上身。这是中国哲学的名实极为不符之处。郭齐勇教授反复强调中国哲学不但一点不逊于西方哲学,而且还拥有西方哲学所没有的许多属于全人类的最为深邃通达之原发性智慧,这是毋庸置疑的。

建立在“生命”体验之上的中国哲学,其中有人、其中有道。就这些而言,如果离开了这一基本点,无论外向型的“思辨”如何发达,不但难以通同大道,而且最终会舍本逐末、所谓“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易·文言》)的境地。康德不是体道者,他是哲学家,却并非圣之者,他可以构建空前庞大的体系,但他无法取代孔孟老庄而成为具有原发性源头活水智慧的信仰之所在,离开了上帝,他也和凡夫同为无能儿。这就是为何西方要么“实证”一切而解掉一切所谓空洞的“形而上学”,要么宣布“上帝死了”,要么走向非理性主义,或是解构、后现代主义又宰制灵魂。也许一个有道者不会轻易“创作”和“完成了哲学”,所以才相对地不那么流派众多、“大家辈出”、异彩纷呈,也许这些对于圣哲而言都是浮光掠影,所谓“人类一思考,上帝便发笑”之情形。有所破方有所立,同时也有所立才方能具能破之能,恐怕后者更具有可靠性。市面所谓“真正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而中国哲学在自身民族性、即本性未立之时,便过分追求世界性,西方视域,恐怕既难免丢了自己真性,又误传一通,不但自损,也是在损灭全人类的慧根。朱熹的哲学易于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西方哲学家相比较,也恰恰是新儒家牟宗三先生所谓的“别子为宗”,因为这个哲学“道问学”之功始终具有根本性地位。在中国哲学之中,“中庸”之前是有限定的,即《中庸》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如果一定要对中国哲学之所谓研究方法论做一根本定义对话,那么可勉强名之曰“极高明而道中庸”。可勉强而分“极高明”为体,“道中庸”为用,前为本,后为用。但这也是西方哲学式的二分,二分法、非此即彼、排中律、主客对立、三段论等等在中国哲学这里是在根本上“不合法”的。如果仅仅在此意义上说,现代新儒家开山的熊十力先生之大着《体用论》也是违背了中国哲学儒释道之本意的。

那么,中国哲学的研究方法论竟是何为呢?如若在原始儒释道为代表的中国哲学而言,离开了孔子答仁式的智慧,那再拿“philosophy”而言之,已经离真正的“智慧”远矣。正老子所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哲学,离开了“其中有人”、“生命”、“道”之域,已不成其为真正之哲学,因为其已远离了真正之智慧。这也许正是西方哲学发展史所昭然若见的,这也许也正是中国哲学之世界性“大事因缘”之所在。这正是中国哲学根本上之研究方法论。

参考文献:

[1][2][3][4][5]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M].吉林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4,14,41,42,42-43页.

[6]郭齐勇:《中国哲学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7]郭齐勇:《“中国哲学”及其自主性》[J],《“重写中国哲学史”三人谈》,《文史哲》2005年第3期.

[8]刘笑敢:《庄子哲学及其演变》(修订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8页.

西方哲学史论文

西方哲学中国化不仅仅是近些年我国人民所追求和向往的,也是一种文化和习俗的自然形成。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西方哲学史论文,供大家参考。

西方哲学史论文范文:辨析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

摘要

“思维与存在同一性”问题作为近代哲学的最高问题,经历了由康德的二元对立进入抽象的同一,再过到黑格尔绝对唯心论基础上思辩的对立统一。黑格尔在驳斥康德不可知论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发展了谢林的哲学思想,从而创立了其思维与存在同一于“绝对理念”的学说。在他看来,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 己相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应批判地吸收其合理的思想,科学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以期取得新的进展。

关键词: 黑格尔 绝对理念 思维与存在 同一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在西方哲学上经历了漫长的思索、争论,逐渐从模糊到明确,从抽象从具体,到了近代则采取了自觉的形式突显出来,发展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最高问题。它经历了由康德的二元对立进入抽象的同一,再过到黑格尔绝对唯心论基础上思辩的对立统一。

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同一,是黑格尔整个思辨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他的全部哲学基本的和首要的命题。从社会政治根源上说,他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并形成其内容丰富的理论,一方面,在于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和工业革命揭示了思想可以构筑起存在,思维能够实现自身的道理,是黑格尔站在德国资产阶级立场上对法国革命所作的新的哲学概括;另一方面,在于德国资产阶级的日益成熟和变革现实的信心不断增强,相对于康德时代有着将近质的飞跃。从理论上说,则是从康德的“理念”学说出发,是自康德古典哲学革命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主要从理论上来论述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

一、黑格尔前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在近代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在一开始就被明显的亮出,两者在斗争的过程中逐渐趋向于同一。

康德原则上否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否认思维把握客观存在本来面目的可能性。他一方面肯定在我们之外存在着刺激我们感官的客体,即“自在之物”;另一方面,他又断言客观存在的事物——“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是超验的、彼岸的东西,认识所能达到的只是“自在之物”刺激我们感官而产生的感觉表象,即所谓“现象”。这样一来,在康德面前就存在两个世界:一个是可以认识的此岸的“现象”世界,另一个是不可认识的彼岸的“自在之物”世界。可见,康德本质上是否认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否认思维能够把握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否认世界的可知性。但在这里,他第一个把主体能动性思想等一系列辩证法因素引入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问题中来,为以后德国古典哲学家特别是黑格尔在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上提供了启发。

由于康德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以二元对立的形式典型地表现出来,使他之后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一下子就可以抓住中心问题。继康德之后的费希特,认识到康德哲学导致思维与存在分裂的关键在于肯定一个不可知的“自在之物”的存在,于是他取消了康德的“自在之物”,竭力发挥了康德的主观唯心主义中的“主观感觉”,构造出一个“自我”,作为本体,认为康德的“自在之物”是“自我”的产物,他称之为“非我”,并构造了以下三个命题:1、自我设定自身(正题);2、自我设定非我(反题);3、自我设定自身和非我(合题)。“自我”就是作为这样一种能动的活动,按照正、反、合的规律,实现了他的思维与存在同一。就这样,他把认识和实践同一为个别思维主体,即“自我”的能动的设定行动,思维与存在在自我意识内部达到了同一,比起康德哲学则进了一层。

谢林反对费希特把“自我”看成是至高无上的,认为要使“自我”和“非我”的同一,就必须有一个凌驾于二者之上,既非主体又非客体的东西,他称之为“绝对”。“绝对”是产生一切有限事物(物质和精神)的本原,并且是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必然同一的根据。“自我”和“非我”都产生于“绝对”。“绝对”是思维与存在的“无差别的同一”,是一种不自觉的精神力量。他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只要肯定有一个在思维之外独立存在着的客观的东西,我们就不能对它有所认识,而要认识客观存在,就必须把思维与存在看成是“无差别的同一”,即单纯的等同,思维与存在溶合为一,没有差别。谢林就这样试图在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来构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二、黑格尔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黑格尔驳斥了康德的不可知论,继承了谢林在“绝对”的基础上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统一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但是不同意谢林所谓的“无差别的同一”。他在吸收谢林的客观唯心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辩证法用于思维与存在同一论,论证了“绝对”是对立的统一,是矛盾发展的过程,从而在客观唯心主义的范围内系统地论证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黑格尔强调:哲学不应只作为“应当”哲学,它更重要的是要作为一种“应为”哲学。所以他极力反对康德在认识之外确立一个“自在之物”。他认为,康德哲学里的知识只是对于“现象”的知识,而关于“物自体”的知识是不可知的,这就割裂了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其实质是一种不可知论。而对于谢林的“无差别同一”,则认为忽略了思维的主体的能动性,没有了解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次就可达到的无差别的同一。于是,他在“绝对理念”的基础上,肯定地回答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在黑格尔哲学里,“绝对理念”是作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是“实体”,同时又是一个富有生命力的能动的创造性的认识主体。他从其唯心论的人本主义出发,坚信人类理性的力量,主张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要强调的是,黑格尔所说的“思维”, 不仅指的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而且主要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客观思想”,亦即“绝对理念”,人脑中的思想不过是“绝对理念”发展的高级阶段而已。 至于黑格尔所说的“存在”,也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存在”,而是“客观思想”。黑格尔是根本不承认物质的存在的。按黑格尔的的看法,一切事物(存在)都不过是“绝对理念”(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或皮囊,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

总的说来,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学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①存在即思维,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②思维是存在的本质、灵魂;存在是思维的外化、躯壳,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并把实践引入到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中来。③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辩证的过程。

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于“绝对理念”的学说。

⑴存在即思维,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这是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之所以能达到同一的一个基本前提。

黑格尔吸收了谢林关于思维与存在等同的思想,把它作为自己哲学的一个成分,认为存在即思维,客体即主体,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黑格尔说:“照我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他明确否认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从根本上否认事物的客观存在。他说:“唯物论认为物质的本身是真实的客观的东西。但物质本身是一个抽象的东西,物质之为物质是无法知觉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没有物质这个东西。”[1]在黑格尔看来,关于事物是否可知的问题,只能有两种看法:要么主张事物在思维之外独立存在,而这就是不可知论;要么主张事物的可知性,而这就意味着存在即思维。此外的看法是不可想象的。正据于此,黑格尔就取消了康德哲学里“自在之物”的独立存在,认为一切事物(存在)都不过是“绝对理念”(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或皮囊,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这样,存在就是思维了。

⑵思维是存在的本质、灵魂;存在是思维的外化、躯壳,二者可以相互转化。而要把握一个对象,就是意识着这个对象的概念。并把实践引入到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中来。

黑格尔在肯定了一切事物都是思维的根本前提下,又将事物区分为思维与存在两个方面。他一方面主张存在即思维,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的同时;另一方面又明确反对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看成是无差别的同一、单纯的等同。黑格尔认为,谢林所认为的“绝对”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话诚然不错,但是承认思维与存在的绝对同一,那就不免于片面。其实在“绝对”里,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不仅是同一的,而且又是有区别的。

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思维与存在两个方面的统一:思维是存在的本质,存在是思维的内容。黑格尔说:“一切真实的事物,就它们之为真理而言,即是理念。”而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而这两方面又不是平等并列的:思维是存在的创造主,存在是思维的外在化。黑格尔说:在思维与存在的同一里,“思维统摄了存在,主观性统摄了客观性。”[2]由于思维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所以思维与存在二者不是僵硬地对立着的:思维一方面可以通过“外在化”的作用产生自己的对象——存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克服自己和对象间的对立,使之成为己有,即“同化”,也就是使存在或对象为自己所占有。就这样,由“外在化”和“同化”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构成了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发展过程。

在这里,黑格尔把实践引入到认识论中来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在黑格尔看来,康德哲学老是停留在“应当”上,未免太软弱了,理念必然不会停留在主观性里,而是要扬弃它的主观性并表现自身为客观的东西。而理念要使客观世界同自己相符合、相一致,需要一个中介,那就是“实践”。[3]他指出:“活动和劳动,这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中介”,“每一个行为都要扬弃一个观念(主观的东西)而把它转变为客观的东西”。只有实践、行动是沟通主体和客体的桥梁,是使思维转化为存在,使存在符合思维,实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的一个必要环节。

⑶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辩证的过程。

黑格尔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不是谢林无差别的“绝对同一”,也不是一次就可以达到的同一。在他看来,任何一个具体事物的存在总是暂时的、相对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相互转化的过程,是思维在存在中不断实现自己,使存在不断符合自己的过程,是由“自在”到“自为”,由有限到无限,由相对到绝对,由直观的多样性到多样性的统一,由表面的现象到深刻的实质的过程。总之,是思维把握存在、占有存在的过程,是“绝对理念”在思维与存在的这种矛盾进展中,在事物新陈代谢的发展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逐步同它的概念相符合,达到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的过程。黑格尔与其他近代哲学家相比较,在对解决思维与存在问题颇具特色之处就是把其系统的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应用于解决“思维与存在同一”问题当中。

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过程,大体上是一个由存在到思维、由客观到主观的纯概念转化、发展的过程。思维与存在并不是两个根本不同、截然分开的东西,而是同一个东西的不同发展阶段:由存在到思维是一个由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自在”阶段到“自为”阶段的发展。[4]黑格尔写道:“它(指世界)的是如此与它的应如此是相符合的。[5]但这种存在与应当的符合,却并不是死板的、没有发展过程的。”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既然思维是存在的本质,那么一个事物只有符合蕴藏在其中的思维才具有真实性。然而,由“绝对理念”派生出来的各个具体事物,都是受一定的条件限制的“有限事物”,它们只是“绝对理念”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或阶段。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来说,它们都不可能完全同它的概念相符合,就是说其中必定存在着既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的矛盾。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由于其内在的思维和存在的矛盾而运动、变化和发展,并最终归于灭亡,为另一个更符合于概念、理念发展要求的具体事物所代替。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总是暂时的、相对的,而“绝对理念”则在思维和存在的这种矛盾进展中,在事物的新陈代谢的发展中不断实现自己,使事物逐步同它的概念相符合,使思维与存在同一。

在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里,最基本的一个内容是他引以为荣的一个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由于在黑格尔看来,世界上的各种具体事物都不过是“绝对理念”的“外壳”或“皮囊”,是“绝对理念”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或阶段,所以他认为:一切曾经是现实的东西的东西,都必定要转化为不现实的东西;而一切符合“绝对理念”发展要求的东西,不管它同现存的一切怎样抵触,也必将变成为现实的。唯有“绝对理念”是永恒的生命,一切有限事物皆不免于毁灭。可见,在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里,思维与存在就似空间里两条渐近线,彼此不断无限接近,但又永不相交。

总之,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概括起来就是: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己相符合;思维与存在同一于“绝对理念”当中。

三、评价

黑格尔在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这个基本观点的过程中,构造了一个“绝对理念”自己认识自己,自己实现自己、不断走向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哲学体系。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体系,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的认识的发展完全被归结为“绝对理念”神秘地自行实现、自己认识的过程。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既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又有它非科学的一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应批判地吸收其合理的思想,科学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取得新的进展。

⑴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一方面走出了在他以前的西方哲学家的思存对立和割断现象与本质、各走极端或绝对同一,走向了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同一,有利于我们科学地了解辩证唯物主义的对象及其思维方式;另一方面,黑格尔反对唯物主义,抵制外在的世界受限制认识的自由,规定思维能够认识的内容,一开始就是思想内容,思维得到了自由。[5]思维不但不受制于实在,而且还能创造实在。黑格尔在事物是否可知的问题上的第二种看法,即主张“存在即思维”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马克思对此尖锐地指出:“黑格尔陷入了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并且,黑格尔的“思维”、“存在”并不就是辩证唯物主义里的“思维”、“存在”。 这样,黑格尔的本体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本体论,它没有承认现实的感性事物对思维的制约作用,只听任思维凌驾一切;它认识论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从根本上看,只呈现一种现象,只是在精神中消解思维与存在自身的对立,映射出了思维(意识)与存在的一体,并没有真正达到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同一。他的“思存同一论”是置于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虽进一步发展了可知论,驳斥了不可知论, 但终决定了他的同一论并非科学的同一论。

⑵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强调理性活动的积极性、能动性,批判了旧形而上学认识论、反映论的被动、消极、直观性,揭示了认识发展的过程性、发展性、辩证性,并企图去揭露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对人类认识发展史作出了重在的贡献;但他把人类作为有限的认识主体,这个主体是由“绝对理念”分化出来的主体理念,是“绝对理念”借以实现自我认识的一个工具,人类的思维也不过是“绝对理念”的高级发展形式,只有“绝对理念”作为唯一的实体是一直存在着的,并在人类历史活动进程中,以人类自觉思维为起点,一步步认识并达到这一精神实体,且使其更为成熟。黑格尔的错误在于,他只是透过了存在(实体),看到了存在的存在(绝对理念),于是一味赞美存在的存在而忘却了存在。于是,当黑格尔在强调理性作用的同时,就错误地贬损了人类在认识中的主体地位,以理念主体湮灭了人类主体, 理性吞噬了人性,使人类的能动性在理性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这是极端的的错误,乃至后来的一些哲学家如叔本华,尼采,在批判黑格尔这种理性压抑人性的错误时,走上了另一个极端——非理性、反理性主义的哲学道路。

此外,黑格尔在论证思维与存在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时,做了一件哲学上划时代的大事:把“实践”作为思维与存在转化的必要中介引入到认识论中来论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这一思想无疑是深刻的,启发了马克思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论证了思维与存在同一于实践。

综上所述, 黑格尔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虽然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很多思想的闪光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应批判地吸收其合理的思想,科学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以期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取得新的进展。

参考文献:

[1] 张志伟. 《西方哲学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 2002

[2] 黑格尔. 《费希特和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异》赵敦华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

[3] 赵敦华. 《西方哲学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5月第一版

[4] 罗素. 《西方哲学史》 何兆武、李约瑟译 商务印书馆 1963年9月第一版

[5] 张传有. 《西方社会思想的历史进程》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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