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 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 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来源:
《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曾先后就读象山四都学校、东门中学、樊岙中学、鹤浦中学。1980年,以文科395分的高分考取当时全国唯一的重点政法院校——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7月,毕业分配至福建省司法厅工作。一年后,调回浙江省司法厅,从事当时刚创刊的全国第一本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律师刊物——《律师与法制》编辑、记者。自1985年10月至2006年12月,21年里,采访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公开发表报告文学、通讯报道、法学论文共计100多万字,并多次获奖,被浙江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2007年,任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月刊《法治研究》杂志社社长、执行主编。
《法制现代化研究》这本杂志目前来说办刊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和见解,要看学术研究的需求了。扩展资料:《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国内刊号:32-1869/D,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的政法类系列杂志的省级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收录与荣誉: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社下单时间:1个月内《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1、《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稿应资料数据准确、具有科学性。应立论新颖,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2、《法治现代化研究》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决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改动。3、《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5、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6、请勿一稿多投,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来稿一般不退,也不奉告评审意见,请作者自留底稿。
《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标题一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
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2、3”,标题五用“(1) (2) (3)”。
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
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
五、脚注及参考书目: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研究著作: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共出版文献4602篇。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法学研究》发文量(2016年)为67篇。影响因子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复合影响因子为、综合影响因子为、总被下载3523722次、总被引131407次。
据2018年6月9日超星期刊显示,《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总被引频次为160828。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2016年《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被引次数为2804。
荣誉表彰
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
2002年、200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2018年3月,获得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荣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1. 郭树理、熊瑛子:桑兰赴美诉讼案的法律问题分析,载《中国审判》2011年第6期。2. 郭树理、宋彬龄:论兴奋剂案件中双方的专家证据力量之平衡——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专家证据制度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3. 郭树理: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载《检察风云》2012年第17期。4. 郭树理:北京奥运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2期。5. 郭树理、李倩: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司法化趋势探讨,载《体育科学》2010年第4期。6. 郭树理: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与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处罚措施——以加拿大实践为例,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年第7期。7. 郭树理:世界杯球票销售的法律问题,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5期。8. 理查德·H.麦克拉伦、周青山、郭树理: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3期。9. 郭树理、黄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仲裁制度,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0. 郭树理:足球与法律,载《读书》2007年第7期。11. 郭树理、周青山:南非体育法律制度初探,载《西亚非洲》2007年第7期。12. 郭树理:体育判例对美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促进,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13. 郭树理:日本体育仲裁制度初探,载《浙江体育科学》2008年第1期。14. 郭树理、夏骄阳:安全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关键问题,载《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8年第3期。15. 郭树理、王蓉:奥运会体育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探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16. 郭树理、肖浩:奥运会志愿服务法律责任问题初探,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17. 郭树理、周小英: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18. 郭树理、夏骄阳:论国际奥委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0期。19. 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20. 郭树理:体育组织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21. 郭树理:意大利体育法律实践初探,载《浙江体育科学》2003年第4期。22. 郭树理: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3期。23. 郭树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1期。24. 郭树理:CAS体育仲裁若干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25. 郭树理: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载《法学》2004年第11期。26. 郭树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6期。27. 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载《体育与科学》2002年第6期。28. 郭树理:《布鲁塞尔公约》在德国的实施情况述评,载《德国研究》2002年第2期。29. 郭树理:如何利用信息网络研究国际经济法,载《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1期。30. 郭树理、刘冰:舆论监督、新闻炒作与刑事司法,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31. 郭树理:西欧国家晚期仲裁立法改革述评──以英国、比利时、琠典为例,载《中国对外贸易》2002年第2期。32. 郭树理、刘进:“依法治市”含义之我见,载《理论与现代化》1999年第3期。33. 郭树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救济——对中国实践的考察,载《法学》2000年第7期。34. 郭树理: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载《学术界》2000年第6期。35. 肖永平、郭树理: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事项的合作与协调,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36. 郭树理:欧盟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的最新进展,载《欧洲》2001年第4期。37. 郭树理:德国法律文化散论,载《德国研究》2001年第3期。38. 郭树理、郑德成: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政法论丛》2001年第4期。39. 郭树理:《海牙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40. 史蒂芬R·奥顿、郭树理: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百年,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41. 刘进 、郭树理:《商业银行法》实施的障碍及其对策,载《改革与理论》1998年第6期。
《法制现代化研究》这本杂志目前来说办刊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和见解,要看学术研究的需求了。扩展资料:《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国内刊号:32-1869/D,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的政法类系列杂志的省级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收录与荣誉: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社下单时间:1个月内《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1、《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稿应资料数据准确、具有科学性。应立论新颖,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2、《法治现代化研究》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决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改动。3、《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5、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6、请勿一稿多投,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来稿一般不退,也不奉告评审意见,请作者自留底稿。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32-1869/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专题研究、域外法治、学术动态等。《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的办刊宗旨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密切关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研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特点。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栏目设置特稿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与法治现代化 专题研究 域外法治 学术动态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介绍(不代表本站观点)一、《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是《法治现代化研究》合法稿件编审机构;本网站是本刊在线投审稿系统。除此之外,本刊未委托其他任何网站接收稿件;也没有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为本刊组织稿件。二、《法治现代化研究》在线投稿后,勿再向编辑部邮寄书面稿;通过书面形式投稿的,稿件须寄给本刊编辑部,勿寄给编辑个人。三、《法治现代化研究》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版权属于《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对本刊发表的任何文章进行转载、摘登、翻译或集结出版,均须事先征得本刊编辑部的许可。四、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所体现的观点均属于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编辑部及刊物主办、承办单位的观点。五、本刊为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强调文章具有鲜明的理论性。本刊不刊发以下类型的文章:单纯介绍制度实践或理论观点的文章;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32-1869/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专题研究、域外法治、学术动态等。《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的办刊宗旨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密切关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研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特点。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栏目设置特稿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与法治现代化 专题研究 域外法治 学术动态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介绍(不代表本站观点)一、《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是《法治现代化研究》合法稿件编审机构;本网站是本刊在线投审稿系统。除此之外,本刊未委托其他任何网站接收稿件;也没有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为本刊组织稿件。二、《法治现代化研究》在线投稿后,勿再向编辑部邮寄书面稿;通过书面形式投稿的,稿件须寄给本刊编辑部,勿寄给编辑个人。三、《法治现代化研究》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版权属于《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对本刊发表的任何文章进行转载、摘登、翻译或集结出版,均须事先征得本刊编辑部的许可。四、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所体现的观点均属于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编辑部及刊物主办、承办单位的观点。五、本刊为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强调文章具有鲜明的理论性。本刊不刊发以下类型的文章:单纯介绍制度实践或理论观点的文章;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期刊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出版。1.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周继业,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王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内容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建设 原则 路径2.新中国法律史学科70周年记——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为观照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刘盈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最先设置法律史教研室的法学院系,其法律史学科发展在新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人大法律史学科的初创、恢复、壮大和升华历程,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律史学科发展状况的局部生动写照。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为线索,观照马列主义指导下的新中国新型法律史学科70年发展历程,可以认为:1949—1978年是新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初创期,从确立全盘苏化的学科发展模式到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遭受严重打击,这一时期的法律史学科发展缓慢而曲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对法律的重视,法律史学科得以恢复重建,并迎来了快速发展和走向繁荣的新时期;21世纪以来,法律史学科发展进一步迈入传承与升华的新阶段。在此期间,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得以从法律史研究对象中剥离,学科内容日益具有独立性,学科建设日渐成熟,学术研究更加科学系统。展望未来,法律史学科一方面要发扬学科自省精神,树立学科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学科间的交流和学科内的传承,从而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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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CN:32-186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是2006年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公丕祥。基本信息中文名 法制现代化研究作者 公丕祥类别 法律目录编辑推荐本论文集收录了中外法律专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12篇论文,这些论文都是围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变迁及评价”为主题,关于法制现代化方向的研究成果。是法律专业学者的理想文献资料。目录主题研讨:基本权利的历史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变迁及评析原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演变每个人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与美国民权的历史演变对澳大利亚公民权利概念与实践的历史考察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与人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法制现代化的一般理论法制现代化的市民社会基础论析五四宪法:中国宪政现代化的真正起点法制现代化视域中的“军婚特殊保护”英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及其模式特征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探析外国法学与法律发展研究司法审查的全球化家庭法一百年——法律从婚姻领域中的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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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国家级学术刊物,在下面可以查到国家一级杂志。1、《哲学研究》4、《管理世界》7、《政治学研究》10、《教育研究》13、《中国语文》16、《中国图书馆学报》19、《历史研究》22、《新闻与传播研究》25、《高校理论战线》28、《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经济研究》5、《经济管理》8、《社会学研究》11、《心理学报》14、《外国文学评论》17、《音乐研究》20、《中国史研究》23、《中国社会科学》26、《光明日报》29、《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英文版 3、《财贸经济》6、《法学研究》9、《民族研究》12、《文学评论》15、《外语教学与研究》18、《美术》21、《世界历史》24、《求是》27、《人民日报》30、《体育科学》
提高国民素质除了教育之外,还可以以道德面说理,或警告,提示。
就像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环境的管理很严格,不管本地人还是大陆人违反,都会警告罚款处理,所以也是可以看到香港的马路很,干净,上次我的同学去香港玩,在大马路上吃鱼蛋,和朋友聊天之际,4颗鱼蛋滚落了,当及就被交警严词警,罚款2000,同学当时吓蒙了,不得不说香港的环境管理制度管得很到位。
1、全市落实健全普法责任制工作现状2、当前落实普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健全普法责任制的对策和建议提高思想认识1.全市落实健全普法责任制工作现状构建组织网络,实现了明确责任与建章立制两个相结合。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每年根据领导变动和人事调整情况,及时进行了充实和调整,进一步确保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等都成立了相应的普法工作机构,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普法工作,形成了覆盖全市、上下贯通,条块相容的工作网络。同时先后制定出台了《黄石市“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标准》、《黄石市“六五”普法“法律六进”活动档案整理规范》等文件,使各基层单位普法及法治创建工作创有标准、学有参照、查有范本。建立了普法办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了坚持培育普法人才与选拔普法骨干两个相结合,积极组建成立了黄石市“六五”普法讲师团。在全市各地组建了“六五”普法讲师团队伍6支,成员由我市政法机关、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高校及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教授及知名律师等145人组成,建立法治文艺宣传队7支,成员100余人,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68支,成员达1595人,全市各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法治副校长360余人,充实壮大了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队伍,为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了强大的师资力量。定期举办普法宣讲骨干培训班。在全市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选拔普法宣讲骨干100余人,定期对选拔的优秀普法骨干进行培训,提高普法宣传的责任认识,为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不断拓宽普法渠道,实现了统筹部署与责任分工两个相结合。全市各级普法办结合“法律六进”不同特点,与全市各机关单位协调配合,多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全市各地、各部门坚持中心组集体学法、“一月一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公务员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在教育部门开展“平安校园行”;组织十五冶公司、有色公司、新冶钢及东贝集团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开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每年同全市科技、卫生和安全监督等多部门一起开展的“送法下乡”。建立了87个市级“法律六进”工作联系点,其中,大冶市被全国普法办确定为国家级工作联系点,市地税局、铁山区建设路社区被省普法办确定为省级工作联系点。积极搭建平台,实现了常态宣传和集中宣传两个相结合。积极组织各相关单位在每年“3·8”妇女维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4·22”地球日、“5·18”劳动者权益保护、“6·26”禁毒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常态宣传。在广泛开展日常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宣传月、宣传周以及依法治理工作等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多形式开展各类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在每年的“12·4”国家宪法日,市普法办都组织开展了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在全市开展百场法治宣传讲座、法治竞赛,在组织全市48家单位开展的大型集中法治宣传咨询活动中,单位通过宣传展板、条幅,出动流动宣传车辆,向市民发放各类法治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2.当前落实普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普法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受传统普法观念的影响,多数单位和部门存在“等待普法”、“被动普法”现象:等待上级普法部门下发任务后才去普及法律知识,出了事,社会舆论压力来了才去普及法律知识。思想观念亟待转变提升。责任主体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位普法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不清楚自己的普法工作职责,导致普法工作无人主抓、无人督促,导致工作进展缓慢,使普法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普法内容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从目前的普法实践来看,形式上主要采取提供法治宣传及咨询等方式,缺乏多样性;内容上主要采取发放法律读本、期刊,比较单一。在普法过程中,缺少一些主动、形式新颖,能够吸引人民群众,让他们对法律印象深刻的内容和方式。执法与普法相分离。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更没有将普法贯穿到执法的全过程中。普法与执法的分离,让普法责任机制的作用无法发挥。3.健全普法责任制的对策和建议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普法教育党委政府重视、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加快建立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力举措。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与时俱进,转变普法观念,化被动普法为主动普法,变要我普法为我要普法。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普法责任清单。“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是全市各级承担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他们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更是普法工作的宣传者,负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义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相关职责,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明确任务、内容和重点时段,确保每月开展一至两次的普法活动。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宣传本部门执掌的行政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司法部门法治宣传的重点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等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力促进的法律法规。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渠道。一是突出重要时间节点进行普法,通过集中宣讲宣传、主题活动宣传、专项依法治理等方式,开展各类“法律六进”活动;二是通过“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探索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形式,主动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解答公众法律疑问;三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普法,把执法司法现场搬到田间地头变成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的第一现场;四是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用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手机等平台载体,加强日常法治宣传教育;五是在公园、广场、车站、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播放公益法治宣传片,利用展板、横幅、文化长廊等形式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坚持司法办案和法治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以案释法制度。要坚持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是最好的普法理念,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规范执法。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法律职业以案释法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开设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提高各级法官、检察官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规范化的同时,也有效促进各单位的普法工作。
教育是改变人三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是教育应该更多的突出与素质教育这种素质,并不是说亲戚说话这方面东西,而是说基本的道德观教育,应该更侧重于这方面的东西,现在学校的文化课水平基本上普及的都差不多了,但是道德教育这方面,我觉得还需要再加大力度。
想要提高国民素质,其实办法挺多的,只是看人们愿不愿意去做去实施,我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接受教育。
就现在的社会里面,我们会发现一般读过书的人,他们的素质要比没读书的好很多。就以我身边的故事来说,我工作的这个环境里面有一些同事他们的学历将对比较低,他们所说的话都特别的脏,很多时候都带有脏话。而一些读过书,学历高一点的人,他们说话的时候总是很有礼貌,微笑着。当然我只是说的一个小的部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的,但是大部分是如此。
所以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者生活里面,可以开一些有关素质教育的培训,这样也能够提高大家的素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