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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在各领域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足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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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篮球运动损伤调查分析摘 要:本研究对我校在读学生共207人的篮球运动损伤进行问卷调查,对损伤类型、引起损伤的原因、常见损伤发生的场合进行归类分析,旨在探讨引起损伤的原因以及规律,提出相应的预防方法。关键词:篮球 运动损伤 预防措施篮球运动是深受学生喜爱而且开展广泛、参与的人数远远超过其他活动的项目。篮球运动是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课外活动的热门项目。篮球运动的开展对活跃中学生校园生活、健康学生身心有重要作用。篮球运动强度大,对抗激烈,运动中容易产生损伤而影响学习与锻炼效果,也给伤者带来了痛苦和精神负担。因此认识篮球运动损伤的特点与规律,预防与避免篮球运动损伤的发生,对中学生篮球运动健康、高质量的开展,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有积极意义。本选题对学生在篮球运动中损伤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旨在研究各学生群体在篮球运动中损伤的发生原因,探讨引起损伤的规律,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为指导学生进行篮球运动提供科学的参考。1研究对象和方法 研究对象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其中包括:学校篮球队队员、篮球选修班学生、一般篮球爱好者(除篮球队队员、篮球选修班学生之外喜欢篮球运动的学生)。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问卷调查法。查阅有关篮球运动及运动损伤的资料,明确研究的目的和范围。设计调查问卷,分别对上述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采用当场发放当场回收的方法。共发放问卷207份,收回有效问卷199份,有效回收率%。将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对比分析。2结果分析 篮球运动损伤发生部位的分布特点(见表1、表2)由于不同的运动项目有不同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身体某些部位的解剖生理弱点,因此,不同运动项目有着不同的易伤部位及专项多发病。[1] 对于篮球运动来说,最常见的创伤是因跳起抢球落地不正确、跌倒、急停、急转、冲撞或场地不平,或场地过滑而引起的急性创伤。外伤最轻的仅仅是轻微的擦伤,重的会造成关节脱位或骨折。[2]另外在篮球运动中也可以发生慢性创伤。[1]现就各常见损伤主要发生的部位及其原因分析如下: 急性损伤 关节扭伤关节扭伤是在间接外力的作用下,使关节发生超范围的活动引起的关节韧带损伤。[2]从调查的结果看(见表1),共有129人发生过踝关节扭伤,损伤率达%居于首位;有109人发生过手指扭伤,损伤率次之达;有49人发生过膝关节扭伤,损伤率%居于第三位;其次是腕部、腰背部、肩部、肘部和颈部。可见学生在篮球运动中踝关节、手指关节和膝关节是关节扭伤的多发部位。篮球运动员易伤踝、手指和膝关节,[2] 这主要与篮球运动的技术特点和这3个关节的解剖生理弱点有密切关系。[3] 皮肤擦伤皮肤擦伤是皮肤受摩擦所致,它是外伤中最轻又最常见的一种。[2]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擦伤多出现在头部及四肢,手臂、膝部、头部分别占前三位。这些部位擦伤的主要原因是倒地后与地面的摩擦或受别人的指甲擦伤。表1 各急性损伤发生部位的分布特点损伤类型 头部 颈部 肩部 腰背 手臂 肘部 手指 腕部 大腿 膝部 小腿 踝部 其他关 节扭 伤 n 12 17 20 16 109 34 49 129% 皮 肤擦 伤 n 19 8 3 3 44 11 6 2 15 31 8% 软组织挫 伤 n 2 2 19 7 9 7 19 8 56 41 13 6% 肌 肉拉 伤 n 14 11 16 4 29 15% 撕裂伤 n 4 1 1 2 1 1 1% 1 骨 折 n 4 1 1 2 2% 1 1脱 臼 n 3 1 4 1 2% 1其 他 n 1 1% 注:其他包括1人鼻梁软骨骨折、1人内脏受伤;百分比按调查总人数计算。 软组织挫伤软组织挫伤是由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身体某部位引起的闭合性损伤。[2]从表1的数据显示,大腿、膝部、肩部以及手指的挫伤的损伤率分别居前三位,表明篮球运动中的挫伤多是发生在大腿等部位。篮球运动多数动作都是在身体接触下完成的,因此身体之间的相互碰撞是难免的,而超出规则允许的碰撞容易引起挫伤。 肌肉拉伤肌肉拉伤是指在外力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下,使肌肉猛烈主动收缩或被动过度拉长时所引起的肌肉损伤。[1]从调查的数据(见表1)看,我校学生在篮球运动中所出现的肌肉拉伤主要发生在大腿、腰背、和小腿,其损伤率分别是%、%、%。篮球动作中要求起动和制动的突然性以及转身的快速性,这些技术动作对大腿、腰背和小腿的负荷都很大,使这些部位较易发生损伤。 撕裂伤撕裂伤是指伤部受外力打击而使皮肤及皮肤组织出现裂口。皮肤撕裂伤多发生于头部,尤以额部和面部较多见。[2]从调查的结果看,共11人发生过撕裂伤,其中头部4例,占总调查人数的%,篮球运动中多是由于头部互相碰撞,或被他人的肘部碰撞而引起撕裂伤。 脱臼、骨折骨折和脱臼是篮球运动损伤中较重的损伤。调查数据表明(见表1),学生在篮球运动中脱臼和骨折的损伤率较小。 慢性损伤从统计的数据显示,发生慢性损失的人共有15人,其中腰肌劳损和髌骨劳损各占6人,小腿疲劳性骨膜炎2人,1人踝关节劳损。从调查结果看,发生慢性损伤的多是篮球队的学生,其主要的原因多是由于急性损伤治疗不当转变而来或在运动中不断劳损,由小创伤逐渐积累而成的。 各群体学生篮球运动损伤原因分析(见表3)表3 各群体篮球运动损伤主要原因分析人数 原因群体 准备活动不足 违反规则动作粗野 技术错误 身体心理状态不良 气候场地不良 思想不够重视 运动量过 大 组织不当 其他 合计学校篮球队 n 23 12 8 9 15 11 15 1 1 167% 排序 1 3 6 5 2 4 2 7 7篮球选修班 n 25 11 10 16 14 13 17 4 4 114% 50 排序 1 6 7 3 4 5 2 8 8一般爱好者 n 87 32 68 25 38 43 55 23 3 374% 排序 1 6 2 7 5 4 3 8 9注:百分比按调查总人数计算从表3可知,不同群体在篮球运动中引起损伤的原因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从学校篮球队学生的损伤主要原因统计中可以看出,准备活动不足而造成损伤的占首位,为%;之后依次是气候场地不良( %);运动量过大(%);违反规则、动作粗野(%);思想不够重视(%);身体、心理状态不良(%);技术错误(%);组织不当、其他。而对于篮球选修班的学生来说准备活动不足也是造成损伤原因的首位,为%,之后依次是运动量过大(50%),身体、心理状态不良(%);气候场地不良( %);思想不够重视(%);违反规则、动作粗野(%);技术错误(%);组织不当、其他。对于一般篮球爱好者来说准备活动不足也占造成损伤原因的首位,为%;其次是技术错误,为%;之后依次是运动量过大(%);思想不够重视(%);气候场地不良(%);违反规则、动作粗野(%);身体、心理状态不良,组织不当、其他。 准备活动不足准备活动不足是引起3类群体发生运动损伤的首位原因(表3)。准备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中枢神经兴奋性,提高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活动水平,使机体能更快进入运动状态,减少损伤的发生。在课外活动或比赛中,经常可以看到学生对准备活动不重视,或不做或马虎应付,这些状况都可能因准备活动不足,身体机能未能达到相应的水平而增加了运动中发生运动损伤的可能性。究其原因有思想上对准备运动重视不够,也有可能对准备活动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要加强中学生体育基本理论的学习,提高科学体育锻炼的意识,切实做到运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技术动作错误技术动作错误是一般篮球爱好的学生引起损伤的第二个主要原因。技术动作的错误,违反了人体结构功能的特点及运动时的力学原理而造成损伤,[1]由于一般篮球爱好者的篮球专项技术训练不够,对动作要领掌握不好,都可能是一般篮球爱好者发生损伤的原因。对于学校篮球队和选修班的学生来说,在专项技术训练这方面相对于一般篮球爱好的学生多,因此由于技术动作错误而引起损伤的比率相对较小。运动量过大运动量过大在各群体引起损失的原因中所占的比例都很高,分列学校篮球队、一般篮球爱好者的第二、第三位。在课中或训练中都可能由于运动量安排不科学,引起局部负担量过大而造成损伤。气候场地不良气候场地不良在学校篮球队的学生中占的比例较高。场地不规范,气候变化无常,这些条件都可能增加造成运动损伤的发生。 违反规则、动作粗野在比赛中,不遵守规则,不服从裁判,动作粗野,故意犯规或搞小动作,或在教学训练中互相逗闹,动作粗野,故意犯规等是篮球运动中发生损伤的主要原因之一。身体、心理状态不良身体、心理状态不良在学校篮球队的学生中占的比例较高,其主要的原因跟训练的强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选修班的学生身体和心理状态不良这一原因也排在第三位。另一方面,身体状态与休息有关,如果休息不够,身体反映不灵敏,会加重机体的负担,容易发生损伤。思想不够重视思想不够重视这一致伤因素,在各群体中都居于中间的位置。学生对预防损伤认识不足,有时存在争强好胜的心理,对损伤的预防重视程度不够,在上课、训练和比赛中没有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发生损伤后也不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使损伤时有发生。[1] 组织不当组织不当因素在各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三类群体中一般篮球爱好者所占的比例高一点,多出现在组织方法不当方面及训练上不够重视,没有遵循教学原则、缺乏指导。这提示,在体育课中,要注意运动竞赛组织的教学,掌握课外体育竞赛组织原则、方法,避免由此造成的损伤,无论对在校学生自己的体育活动,还是对学生毕业以后面对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群体学生发生损伤的活动类型分析调查表明,不论是那类群体的学生,受伤最常见的活动类型是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时,常常是几个人凑合起来就开始比赛。而且队与队之间竞争意识强烈,为了赢得比赛使得对抗性加强,再加上超负荷运动,使损伤极易发生;在篮球课发生的损伤居次,这与课堂的要求有关;在比赛中损伤的发生率低,其主要原因是参加比赛的人数较少。3 结论与建议结论学生在篮球运动中关节扭伤的多发部位是踝、手指、和膝关节;擦伤多发生在头部及四肢;挫伤主要发生在大腿、膝部、肩部及手指;肌肉拉伤以大腿、腰背、小腿为多发部位;撕裂伤以额部和脸部较多见;脱臼、骨折在学生中的损伤率较小;慢性损伤主要发生在学校篮球队的学生,其中腰肌劳损和髌骨劳损占的比例较高。这些都与篮球运动这个项目的特点及学生参加篮球运动的情况有很大的关系。 群体不同,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也有不同之处。准备活动不足是引起三类群体发生损伤的主要及共同的原因,学校篮球队的学生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准备活动不足、气候场地不良、运动量过大;篮球选修班的学生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准备活动不足、运动量过大、身体、心理状态不良。一般篮球爱好者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准备活动不足、技术错误、运动量过大。这和他们各自的身体素质及参与的活动特点关系密切。课外活动是三类群体损伤发生的最常见的活动类型;其次是篮球课、比赛;这些都跟各类型活动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建议加强学生的体育基本理论教育,普及科学锻炼与健身知识,避免盲目运动而导致的运动损伤。加强学生的体育道德教育,明确“友谊第一”,树立“宁失一球,不伤一人”的思想。在比赛中应做到遵守规则、尊重对方、尊重裁判,杜绝有意伤人现象,杜绝粗野动作,维护球场秩序。结合篮球运动的特点,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准备活动的时间和运动量要根据每次训练内容或比赛场地、气候因素而定,并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活动,特别是易伤部位。充分认识篮球基本技术和专项技术的重要性,加强篮球基本技术和专项技术练习,规范技术动作,减少技术性动作损伤的发生。合理进行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的训练,循序渐进地加强易伤部位或相对薄弱部位的训练。尤其是要加强膝关节、踝关节、腰背部和腿部的力量和柔韧性练习,这是有效预防篮球运动损伤的重要手段。加强医务监督,注意检查场地设施及器材用具,避免不必要的损伤。参考文献1、姚鸿恩:体育保健学[M],北京高等教育社,20002、张路萍:陈国耀,运动创伤学[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耿晓伟、郭戈:篮球运动损伤的预防[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4(1);、袁志斌、时霖:篮球专项学生运动损伤原因分析[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1999,17(1)、张新定:大学生篮球运动损伤规律及原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1)31-326、丁健、程礼洛:孙淑萍.大学生篮球运动损伤的调查分析[J].辽宁体育科技,(1)537、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体育学院普修通用教材,篮球运动教程[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8、卢义锦、姚士硕:人体解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学校体育活动中运动损伤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运动损伤 避免 原因 对策 论文摘要:在体育活动中,运动损伤时常发生,但如果准备充分,方法得当,有些运动损伤是可以避免的。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青少年的运动损伤是十分常见的,多为关节韧带扭伤、挫伤、擦伤、肌肉拉伤、肌肉痉挛、 腱 鞘炎等。如在运动前多了解一些体育运动的特点,以及运动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有些运动损伤是可以减少的,甚至可以完全避免。 1.运动损伤产生的原因 思想因素 事实证明,运动损伤的发生,常与体育锻炼参加者对预防运动损伤的意义认识不足有关。不重视预防运动损伤的人,多存在着一些片面的认识或缺乏防伤观念,他们思想上麻痹大意,盲目或冒失地进行体育锻炼;或情绪急 躁 、急于求成,忽视了循序渐进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这些思想心理状态,常是造成运动损伤的重要原因。 准备活动方面的缺点 不做准备活动或准备活动不充分,在神经系统和其他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没有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就立即投入紧张的正式的运动,由于肌肉、韧带的力量及伸展性都不够,运动中负担较重部位的功能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身体协调性差,因而容易发生肌肉拉伤和关节扭伤。准备活动的量过大,身体在进入正式运动以前已感疲劳,当进入正式运动时,身体的功能不是处于最佳的状态而是有所下降。此外,准备活动的强度安排不当,也可引起肌肉拉伤。 技术上的缺点和错误 由于技术动作上的缺点和错误,违反了人体结构的特点和各器官系统功能活动的规律,以及运动时的力学原理,也易引起机体组织损伤。据有关资料分析,技术动作上的缺点和错误,是初从事运动训练或学习新动作时发生损伤的主要原因。 运动量过大或身体状况不良 安排运动量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体育锻炼者的生理特点,运动量超过了锻炼者可能承受的生理负担量,尤其是局部负担量过大,这常是运动训练特别是专项训练中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 场地设备的缺点 运动场地不平,有小碎石或杂物;跑道太硬或太滑;沙坑太硬或有小石,坑沿高出地面,踏跳板与地面不平齐;器械年久失修或维护不良,表面生锈、不光滑或有裂缝;器械安装不牢固或安放位置不妥当;器械的高低、大小与轻重,不符合锻炼者的年龄、性别和训练水平的特点;缺乏必要的防护器具;运动时的服装和鞋袜不符合体育卫生的要求等,这些都能成为受伤的原因。 2.防止损伤的对策 针对运动损伤产生的原因,可采取以下对策: 加强思想教育,合理安排运动 加强安全、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加强防伤观念,培养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保护的优良品质,以及发扬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在教学训练中,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运动技术的水平,充分了解教材中的难点,估计哪些动作不易掌握和哪些环节容易发生运动损伤,做到心中有数,事先做好预防的准备。合理安排运动量,尤其要注意运动器官的'局部负担量和伤后的体育锻炼问题。在学习动作时,要注意从简到繁、由易到难,从分解动作到完整动作的教学。循序渐进,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准备活动的目的,是提高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使它达到适宜的水平,加强各器官系统的活动,克服各种功能,特别是植物性功能的惰性。通过全身各关节肌肉的活动加速血液循环,使肌肉得到充分的血液,增加肌肉力量和弹性,并恢复因休息而减退了的条件反射性联系,为正式运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准备活动的运动量,应根据个人各器官系统功能状况、气象条件和教学训练的情况而成。若机体兴奋性较低或气温较低,准备活动应充分些。一般认为,以身体感到发热、微微出汗为宜。 加强易伤部位的训练 加强易伤部位和相对较弱部位的训练,提高它们的功能,是预防运动损伤的一种积极手段。 加强保护与自我保护 保护和自我保护是预防运动损伤的重要手段,特别在体操中,很容易发生技术动作上的错误或失手跌下,尤其是儿童少年,由于肌肉力量不足,判断与控制能力较差,在进行器械练习尤其是学习新动作时,都应加强保护。 3.结束语 学校体育教学、竞赛、训练和课外活动中,时常会出现一些意外的伤害事故。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健康,而且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为了增进和维护学生健康,了解运动损伤的种类和症种,总结运动损伤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运动损伤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郑怀贤.创伤按摩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 [2]李宗浩.实用急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年.论文相关查阅: 毕业论文范文 、 计算机毕业论文 、
一·浅析街头篮球和三人篮球的区别在街头篮球和三人篮球刚刚在中国流行起来的时候,有很多人把街头篮球和三人篮球混为一谈。虽说 两者都是篮球运动,但是两者在形式和风格上并不相同,所以两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通过查阅相关的文 献资料,本人从中发现许多文献资料中也将两者混为一谈,没有将两者区分开来。本人遂以这些文献资料 为基础,加上在网站上查到的相关资料,通过自己的理解、整理,分别从定义、起源、特征、文化定性、 功能影响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分析和比较,同时也对两者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旨在让人们对街头篮 球和三人篮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便两者走上属于自己的发展道路。 1 街头篮球和三人篮球的定义 街头篮球和篮球虽说都是篮球运动,但是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篮球运动,因此两者的定义也是不相同的。 街头篮球的定义 街头篮球又名“街球”,它是一种以娱乐为主要目的,集健身、休闲、表演等为一体的一项新兴篮球运动形 式。它是起源于美国贫民区黑人青少年经常从事的篮球游戏活动,由于运动场地在简陋的街头或道边的篮 球场而得名。同时,街头篮球也被看作是传统篮球运动的一种延伸,是篮球运动的一部分。街头篮球既是 篮球运动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hip-hop”文化的一个分支,这也就让街球成为在当今青少年中流行的一个 主体文化。但是,街头篮球与传统的篮球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又使得这项运动在发展的道路上呈现出 独特的特点。街头篮球的内容丰富,其中包含有街头比赛,斗牛,花式篮球表演,街球音乐等内容;形式 多样,既有人数均等的一对一、二对二、三对三的对抗,也有人数不等的多对少或是少对多的对抗;规则 简明,既然是以娱乐为目的,又因其具有独特的风格特点,参与者可以自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 应的规则。 三人篮球的定义 三人篮球的定义,三人篮球是在半场进行的三对三的对抗运动,是在五人制篮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 新的体育运动项目。单从三人篮球的字面理解,就可以看出,在进行比赛或是对抗时就已经将对人数进行 了规定,即三对三,因此它没有街头篮球那样的随意。加之有明确的比赛规则,可以这样认为,三人篮球 其实就类似于五人制篮球的传统篮球运动。 2 街头篮球和三人篮球的起源 美国被看成是街球的发源地,20 世纪 50 年代,是街头篮球在美国发展的萌芽时期,这个时间距离篮球运 动的发明晚了有半个世纪。到了 60 年代,成为了街头篮球英雄辈出的年代,期间有很多街球高手诞生。而 到 70 年代,街头篮球在街头文化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不断地走想成熟,这也标志着街头篮球从传统的篮球 运动中分离开来,成为街头文化的一部分。 当时的街头篮球可以说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大致的意思应该就是说,只要是出现在街头路边或是在公园 里的篮球比赛或是游戏都统称为街头篮球,没有特定的含义对街头篮球进行诠释,所以,那些在路边、街 角的三人篮球也就在街头篮球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街头篮球的雏形应该是三人篮球。为什么这样说,在 20 世纪 50 年代,街球处于萌芽阶段,当 时的街球技术水平远不比今日,可想而知,当时的街球技术可以说就是传统篮球运动中运动员常用的篮球 技术,还算不得真正的街球技术. 通过对三个层次的篮球爱好者篮球运动损伤的的调查 分析 ,发现三个层次的 篮球爱好者篮球运 动中损伤的 发生率较高,课外锻炼是损伤发生的 主要时段占损伤 ,损伤部位依次为手、踝、膝、 腰部、大腿等,常见损伤类型为扭伤、拉伤、檫伤、脱臼、骨折等。究其原因准备活动不充分、自我保护 不足、动作方法不当、场地因素等是造成运动的损伤。 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预防运动损伤的关键在体育教师,因此要提高体育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使学生 掌 握准备活动的合理方法,指导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运动前先做准备活动的良好习惯 。 不管是在课内还是在课外都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准备活动的 内容 、运动负荷要根据本次课教学内容或 比赛情况因时间、场地、气候、因素而定,并且要注意学生 的具体状况的特点,特别要注意易伤的部位踝、膝和腕关节部位的活动。运动量要根据学生 的具体情况及气候条件而定 ,以身体发热并微微出汗为好。 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篮球爱好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很重要。要对损伤具有一定的预防意识,在每次篮球活动之前要做好 准备活动外,还要着装便于运动,选中质量较好的篮球鞋,检查鞋带是否系紧系好,对容易损伤的部位踝、 膝等部位用护踝、护膝等护具的保护,在抢篮板球时在空中的腰腹控制和双脚平稳落地的支撑技术,跑动 上篮的双落地习惯,主动或被撞击摔倒的滚动缓冲、断球后的上步平衡姿势、双臂屈肘侧张以防撞击等等。 场地要正规、并要加强管理及时维护 场地的修建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国家对场地的建设标准来要求建设, 质量要有保证。 建立合理 科学 管 理和维护制度。加强运动场地、器材经费的投入、修整场地、购置器材、配备护具、定时检查、及时修理, 运动前一定清除场地杂物,对凹凸不平的场地要特别留意,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场地器材而诱发的伤害。 及时纠正错误动作 在运动中,违反了人体的结构功能的特点以及运动的力学原理,都容易造成运动损伤,而这种损伤在 篮球运动中更为突出。尤其是错误的技术动作。教师除了要传授正确的技术动作之外,还要及时纠正学生 的不规范动作或错误动作,这样也是预防运动损伤的关键。这不仅要求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耐心指导,使 学生形成正确的动作概念,而且要善于分析这些不规范的动作或错误动作产生的原因并及时纠正。学生在 课外从事篮球运动时,同学们发现自己的错误动作或自己感到自己的动作错误、别扭、不协调,可以请教 篮球技术动作规范正确经验丰富的同学分析错误动作的原因,帮助自己加以改正。总之发现错误动作及时 纠正,以免引发伤害事故。 其他方面的预防 造成篮球运动损伤除以上四种原因以外,还有其他方面原因,如身体、心理状态不良;运动负荷过大; 组织方法不当以及气象不良、身体素质等。在篮球运动中,我们对这些方面的预防也是不可忽略的。另外 训练或比赛后应有一定时间放松活动或按摩,以消除身体疲劳,防止因疲劳积累而造成的损伤。 二·再说说关于篮球裁判方面的观点: 再说说关于篮球裁判方面的观点: 方面的观点 1.“球感”的建立 “球感”是在训练中发展起来的专门化知觉,是篮球裁判员的一项重要的心理技能,使裁判员能对球的形 状、重量、弹性、空间变化,做出精细的分析,对球的运行速度、控球队员的运动状态,以及传球的方位 等动态有十分精确的感知;以排除凭视觉判断的假象而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篮球裁判训练中,要求裁 判员进行抛球、跑动、跟球等练习,以增加“球感”,使裁判员在比赛中对球的运动方位、空间状态、发 展方向等判断自如,发挥出最好的裁判水平。 正如比赛中,中圈跳球后的移动配合动作,几乎没有一成不变的具体形式,甚至在比赛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情 况,很有可能在裁判训练中没有出现过,在特殊情况下,能找到自由灵活度,这与篮球裁判员以“球感” 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篮球裁判员的“球感”是裁判员技术水平获得高度发展并出现高水平的重要 心理技能。它不但能使动作变得灵活自如,而且是获得高超裁判技术的重要心理因素。 2“.注意力”的集中练习 注意力集中是坚持全神贯注于一个确定目标,不为其它内外刺激的干扰而产生分心的能力。面对比赛,裁 判员不能像观众一样观赏比赛的精彩的技术和战术配合所干扰,而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的位置, 积极、公正、准确的执法,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裁判员的心理素质训练中,应注重注意集中的训 练。 注意品质是篮球裁判员必须着重培养的一种心理素质,在裁判工作中,准确迅速、有效的判断离不开高度 的注意力。 裁判注意技巧的培养, 主要在技能 训练和正式比赛中, 有意识地分出注意的层次和目标。 例如, 在犯规和违例中,应重点选择犯规来注意,在犯规方面,应重点选择篮下的侵人犯规与对投篮队员的犯规。 然后转移目标,重点选择有球区域攻守对抗中的犯规和无球队员的犯规。最后将注意力转移到违例判罚上来。 这种分层次,有重点,有目标的注意技巧可以训练裁判员的注意选择性,指向性和注意的有序分配能力。 使裁判员注意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注意分配和转移定时合理,能克服“什么都想抓,什么都抓不住” 的不良心理,从而提高裁判员的心理素质。 3 注重表象训练 表象训练是体育运动领域最常用的一种心理训练方法。表象训练有利于建立和巩固正确的动作的动力定 型,有助于加快动作熟练和加深动作记忆。在篮球裁判工作中,裁判员的手势动作及相应的速度和准确性 是反映裁判员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裁判员手势的好坏对运动员有着明显的影响,及时,规范的手势能树 立“法官”的威信,因此裁判动作是裁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进行篮球裁判动作训练时,裁判员总是根据自己头脑中的表象做也姿势和动作,让裁判员尽可能准确地 做出动作,以形成良好的动作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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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运动是一项以球为竞赛工具,以投篮得分为目的而进行的攻守交替,集体对抗的球类运动项目。经常参加篮球活动,可以使身体得到全面锻炼。篮球活动形式灵活,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和竞技性,并容易普及,深受人们喜爱。它对于增强体质、促进身心健康,提高体育活动的参与意识,培养优良品质都具有重要意义。从事篮球运动,有利于提高群体意识,团结合作,顽强拼搏的意志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能够培养我们团结友爱的集体荣誉感,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顽强的意志品质积极拼搏精神。经过一年的篮球课的学习,我学习到了很多有用的技术与技巧,篮球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下面是经过学习,我在篮球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传球中应注意的问题:1、 要注意全队的进攻配合,在自己持球的位置要预感到可能发生的进攻配合和机会。2、 尽量提前观察到每个潜在的接球队员和防守队员的情况。3、 传球要到位,要会用球领人,尽量做到球到人到,一般情况是把球传到同伴远离防守一侧的位置。4、 要学会左右手都能传球,往往当防守者注重防强手的时候,利用弱手传球是较为有效的。5、 传球要及时。接球中应注意的问题。:1、 在本队战术要求的范围内,积极移动迎前接球或领前接球,寻找理想的接球角度。2、 应结合传球队员有要求的信号及明确的传球位置,要能控制较大的接球范围(尤其内线队员)给传球队员安全感。3、 接球的同时要尽快地与下一步的进攻动作衔接好。4、 接球的瞬间要利用来球的惯性,使球“粘”在手上。投篮中应注意的问题:1、 必须是先清楚自己与投篮的距离和角度。2、 要判断防守者的情况。3、 要有突然性,掌握投篮时机。4、 尽量按照自己习惯的节奏。5、 应以打篮板投篮为好。6、 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投篮的动作和投篮目标上。7、 坚信能够投中篮。运球中应注意的问题:1、 始终将球保持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内2、 要抬头,随时观察场上情况,要有目的地传球3、 要远离防守者的手运球。4、 应学会左右手都能运球。5、 能传球时尽量不运球。6、 不要向队员聚集的区域运球,离边线和场角区域远一些。7、 运球中要掌握好节奏,不仅要有方向的变化,而且应有速度快慢的变化。8、 运球中没有好的传球机会时不要停止运\球,以免被对方夹击抢掉球或造成5秒违例,尤其紧逼时更是如此。持球突破时应注意的问题: 1、 运用持球突破时,要与投篮和传球相结合。2、 对反应快,移动灵活的防守者可多利用假动作,对反应较慢,移动能力稍差的防守者可多用突破的起动突破防守者。3、 突破前的重心要低而稳。4、 突破时要敢于帖近防守者,进行合理的身体接触。防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防守队员应站在对手与球篮之间偏向有球的一侧的位置上,防守者位置和距离必须根据球的转移而及时调整。对离球较近的对手应采用面向对手侧向球的斜步防守。对离球远的对手,经常采用面向球侧向对手的平步防守。防守队员的移动必须抢先于进攻队员之前,使防守具有破坏性和攻击性。防守中锋的主要原则是尽量减小中锋在限制区下部接球,破坏其与外围队员的联系,对在限制区下部的中锋,必要时应采用绕前防手(身体紧帖中锋身前,两腿下蹲,随时准备跳起打断对方的高吊球),对威胁较大的中锋,依靠个人防守是有困难的,一定要注意协防。篮球运动具有较强的集体性,它要求参加者必须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互相帮助,发挥集体的力量,争取比赛的胜利。因此参加者容易形成团结友爱的集体荣誉感、严格的组织性和顽强的意志以及积极拼搏的精神,并能够使参加者相互了解,形成友好的交往和长期的友谊。篮球课程的任务是通过课堂教学和学校课余活动,在教师、学生的参与和教与学相互作用中完成的。作为教与学的内容,课程是教与学活动的中介,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积极主动地掌握篮球运动的技能和理论知识。在教学过程之外,学生以篮球知识为手段参与学校课余活动。通过这两种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全面地发展其身体机能和素质,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和良好的道德情操。篮球课程在各级学校体育教学和课余校园文化生活中,已成为增进学生健康的身体教育手段和贯彻德、智、体、美全面素质教育有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寓政治思想教育、道德素质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于篮球课程教学过程中。
探究体育运动中出现运动损伤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摘要:在学校中,体育活动是锻炼学生身体,促进学生健康发育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在运动中,由于其特殊的身体活动性,在一些原因的影响下经常导致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的作用没有起到,反而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都带来了影响,甚至造成一定的不良心理影响,为了更好的避免和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在此,对引起损伤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做一些探究。关键词:体育运动 运动损伤 原因 预防 在学校中,学生无论是对于体育课或者是体育活动都是充满了激情,他们渴望在运动中体现自我本能,展示发扬个人魅力,敢于接受挑战困难,但是往往在很多时候,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了身体受到一定的损伤按照不同的分类来说,常见的有:(1)按损伤组织的种类分,如肌肉肌腱损伤、关节囊损伤和韧带损伤、骨折、关节脱位、内脏损伤、脑震荡等。(2)按损伤的轻重程度分伤后不丧失工作能力的为轻伤;伤后失去工作能力24小时以上、需在门诊治疗的为中等伤;伤后需要住院治疗的为重伤。(3)按有无创口与外界相通分,伤部皮肤与粘膜破裂,窗口与外界相通,有组织液渗出或血液自创口流出,称为开放性损伤,如擦伤、刺伤等;伤口皮肤或粘膜完整,无创口与外界相通,损伤后的出血积聚在组织内,称为闭合性损伤,如关节韧带扭伤、肌肉拉伤等。造成运动损伤的原因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进行体育运动时思想上不够重视 运动损伤的发生,常与体育教师和体育锻炼者对预防运动损伤的意义认识不足或麻痹大意有关,可能平常不重视安全教育,在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比赛中没有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发生运动损伤后,亦不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使伤害事故不断发生。2 教师的指导方法出现错误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他们进行传授,进行培养,但是,由于一些方面的疏忽,经常导致运动损伤的出现: 准备活动不合理 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规律,当准备活动的安排不合理时,用力过猛,速度过快,违反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容易引起肌肉拉伤和关节扭伤,如进行篮球比赛时,没有进行足够的准备活动,准备活动没能起到热身的效果,导致有的同学在比赛一开始不久就出现扭伤,拉伤等情况; 技术上的错误 技术上的错误,容易引起学习者造成损伤。例如,做前滚翻时,因头部不正而引起颈部扭伤,篮球排球传接球时,因手形不正确引起手指扭挫伤;投掷手榴弹时,姿势错误出手,容易引起肌肉拉伤; 组织方法不当 在教学和训练中,由于学生过多和教师缺乏正确的示范和耐心细致的教导,经常会导致一些学生在运动中造成损伤,例如有一堂体育课,教师组织进行迎面接力赛,学生的热情很高,参与欲望也很强烈,但是在小组与小组之间的距离过近,而且地面很粗糙,当学生进行接力竞赛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碰撞,倒地以后膝关节位置及手臂的皮肤造成大面积的擦伤,本来很好的一节课也许就会在学生的痛苦呻吟中结束。3 场地设备的缺陷 运动场地的缺陷,是导致运动损伤的一个重大因素,一般来讲,跑的场地要求平整,跳跃的场地要求落点区域有一定的缓冲能力,投掷的场地一般需要设置保护网,但是在现阶段,很多学校的运动场都没能达到标准,尤其在一些山区边远学校,学生经常在不符合条件的场地上进行运动,强身健体的效果没有起到,反正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如跑步时由于跑道的不平整而扭伤了脚踝,跳远的时候沙坑中的沙不够量而造成身体与地面的猛烈碰击,投掷铁饼或标枪时对围观人群造成伤害等等。4 诱导原因 各项运动都有它自己的技术动作特点,使身体各部位的所承受的负担量不同,若训练方法不当,容易引起负担较大的部位受伤,如篮球运动的技术特点是滑步防守和进攻,急停、上篮等,膝关节经常处于半蹲位发力或扭转活动,易引起髌骨劳损。参加体育锻炼是为了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如果在体育锻炼时,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就可能发生各类危害事故,轻者影响学习和工作,重者可造成残疾甚至危及生命,给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也严重地防碍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并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因此,积极预防运动损伤对进行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要预防运动损伤,应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是关键,有了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从更大、更宽的面来预防运动损伤的出现;(2)合理安排教学、训练和比赛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运动技术水平、认真研究教材、估计那些动作不易掌握和那些技术动作容易发生损伤,做到心里有数,事先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3)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准备活动的量,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教学训练或比赛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兴奋性较低、运动持续时候较短或天气寒冷时,准备活动的强度可稍微大些,时间可稍微长些,相反,运动持续时间长或天气炎热时,准备活动的强度应小些时间可短些,。准备活动的量,以身体感到发热,微微出汗为宜。准备活动结束距正式运动之间的时候不宜过长,以1至4分钟为宜。(4)加强易伤部位的训练 例如,为了预防髌骨劳损,可采用|“站桩”的方法。(5)加强保健指导 要认真做好运动场地、器械设备的管理和安全卫生检查,对以损坏的场地设备要及时维修。禁止穿着不合适的服装和鞋子参与运动。加强体育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遵守体育卫生要求的自觉性。参考文献:《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研究》 人民出版社 《学校卫生学》 西南师大出版社 《体育保健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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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篮球运动损伤调查分析摘 要:本研究对我校在读学生共207人的篮球运动损伤进行问卷调查,对损伤类型、引起损伤的原因、常见损伤发生的场合进行归类分析,旨在探讨引起损伤的原因以及规律,提出相应的预防方法。关键词:篮球 运动损伤 预防措施篮球运动是深受学生喜爱而且开展广泛、参与的人数远远超过其他活动的项目。篮球运动是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课外活动的热门项目。篮球运动的开展对活跃中学生校园生活、健康学生身心有重要作用。篮球运动强度大,对抗激烈,运动中容易产生损伤而影响学习与锻炼效果,也给伤者带来了痛苦和精神负担。因此认识篮球运动损伤的特点与规律,预防与避免篮球运动损伤的发生,对中学生篮球运动健康、高质量的开展,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有积极意义。本选题对学生在篮球运动中损伤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旨在研究各学生群体在篮球运动中损伤的发生原因,探讨引起损伤的规律,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为指导学生进行篮球运动提供科学的参考。1研究对象和方法 研究对象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其中包括:学校篮球队队员、篮球选修班学生、一般篮球爱好者(除篮球队队员、篮球选修班学生之外喜欢篮球运动的学生)。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问卷调查法。查阅有关篮球运动及运动损伤的资料,明确研究的目的和范围。设计调查问卷,分别对上述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采用当场发放当场回收的方法。共发放问卷207份,收回有效问卷199份,有效回收率%。将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对比分析。2结果分析 篮球运动损伤发生部位的分布特点(见表1、表2)由于不同的运动项目有不同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身体某些部位的解剖生理弱点,因此,不同运动项目有着不同的易伤部位及专项多发病。[1] 对于篮球运动来说,最常见的创伤是因跳起抢球落地不正确、跌倒、急停、急转、冲撞或场地不平,或场地过滑而引起的急性创伤。外伤最轻的仅仅是轻微的擦伤,重的会造成关节脱位或骨折。[2]另外在篮球运动中也可以发生慢性创伤。[1]现就各常见损伤主要发生的部位及其原因分析如下: 急性损伤 关节扭伤关节扭伤是在间接外力的作用下,使关节发生超范围的活动引起的关节韧带损伤。[2]从调查的结果看(见表1),共有129人发生过踝关节扭伤,损伤率达%居于首位;有109人发生过手指扭伤,损伤率次之达;有49人发生过膝关节扭伤,损伤率%居于第三位;其次是腕部、腰背部、肩部、肘部和颈部。可见学生在篮球运动中踝关节、手指关节和膝关节是关节扭伤的多发部位。篮球运动员易伤踝、手指和膝关节,[2] 这主要与篮球运动的技术特点和这3个关节的解剖生理弱点有密切关系。[3] 皮肤擦伤皮肤擦伤是皮肤受摩擦所致,它是外伤中最轻又最常见的一种。[2]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擦伤多出现在头部及四肢,手臂、膝部、头部分别占前三位。这些部位擦伤的主要原因是倒地后与地面的摩擦或受别人的指甲擦伤。表1 各急性损伤发生部位的分布特点损伤类型 头部 颈部 肩部 腰背 手臂 肘部 手指 腕部 大腿 膝部 小腿 踝部 其他关 节扭 伤 n 12 17 20 16 109 34 49 129% 皮 肤擦 伤 n 19 8 3 3 44 11 6 2 15 31 8% 软组织挫 伤 n 2 2 19 7 9 7 19 8 56 41 13 6% 肌 肉拉 伤 n 14 11 16 4 29 15% 撕裂伤 n 4 1 1 2 1 1 1% 1 骨 折 n 4 1 1 2 2% 1 1脱 臼 n 3 1 4 1 2% 1其 他 n 1 1% 注:其他包括1人鼻梁软骨骨折、1人内脏受伤;百分比按调查总人数计算。 软组织挫伤软组织挫伤是由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身体某部位引起的闭合性损伤。[2]从表1的数据显示,大腿、膝部、肩部以及手指的挫伤的损伤率分别居前三位,表明篮球运动中的挫伤多是发生在大腿等部位。篮球运动多数动作都是在身体接触下完成的,因此身体之间的相互碰撞是难免的,而超出规则允许的碰撞容易引起挫伤。 肌肉拉伤肌肉拉伤是指在外力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下,使肌肉猛烈主动收缩或被动过度拉长时所引起的肌肉损伤。[1]从调查的数据(见表1)看,我校学生在篮球运动中所出现的肌肉拉伤主要发生在大腿、腰背、和小腿,其损伤率分别是%、%、%。篮球动作中要求起动和制动的突然性以及转身的快速性,这些技术动作对大腿、腰背和小腿的负荷都很大,使这些部位较易发生损伤。 撕裂伤撕裂伤是指伤部受外力打击而使皮肤及皮肤组织出现裂口。皮肤撕裂伤多发生于头部,尤以额部和面部较多见。[2]从调查的结果看,共11人发生过撕裂伤,其中头部4例,占总调查人数的%,篮球运动中多是由于头部互相碰撞,或被他人的肘部碰撞而引起撕裂伤。 脱臼、骨折骨折和脱臼是篮球运动损伤中较重的损伤。调查数据表明(见表1),学生在篮球运动中脱臼和骨折的损伤率较小。 慢性损伤从统计的数据显示,发生慢性损失的人共有15人,其中腰肌劳损和髌骨劳损各占6人,小腿疲劳性骨膜炎2人,1人踝关节劳损。从调查结果看,发生慢性损伤的多是篮球队的学生,其主要的原因多是由于急性损伤治疗不当转变而来或在运动中不断劳损,由小创伤逐渐积累而成的。 各群体学生篮球运动损伤原因分析(见表3)表3 各群体篮球运动损伤主要原因分析人数 原因群体 准备活动不足 违反规则动作粗野 技术错误 身体心理状态不良 气候场地不良 思想不够重视 运动量过 大 组织不当 其他 合计学校篮球队 n 23 12 8 9 15 11 15 1 1 167% 排序 1 3 6 5 2 4 2 7 7篮球选修班 n 25 11 10 16 14 13 17 4 4 114% 50 排序 1 6 7 3 4 5 2 8 8一般爱好者 n 87 32 68 25 38 43 55 23 3 374% 排序 1 6 2 7 5 4 3 8 9注:百分比按调查总人数计算从表3可知,不同群体在篮球运动中引起损伤的原因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从学校篮球队学生的损伤主要原因统计中可以看出,准备活动不足而造成损伤的占首位,为%;之后依次是气候场地不良( %);运动量过大(%);违反规则、动作粗野(%);思想不够重视(%);身体、心理状态不良(%);技术错误(%);组织不当、其他。而对于篮球选修班的学生来说准备活动不足也是造成损伤原因的首位,为%,之后依次是运动量过大(50%),身体、心理状态不良(%);气候场地不良( %);思想不够重视(%);违反规则、动作粗野(%);技术错误(%);组织不当、其他。对于一般篮球爱好者来说准备活动不足也占造成损伤原因的首位,为%;其次是技术错误,为%;之后依次是运动量过大(%);思想不够重视(%);气候场地不良(%);违反规则、动作粗野(%);身体、心理状态不良,组织不当、其他。 准备活动不足准备活动不足是引起3类群体发生运动损伤的首位原因(表3)。准备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中枢神经兴奋性,提高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活动水平,使机体能更快进入运动状态,减少损伤的发生。在课外活动或比赛中,经常可以看到学生对准备活动不重视,或不做或马虎应付,这些状况都可能因准备活动不足,身体机能未能达到相应的水平而增加了运动中发生运动损伤的可能性。究其原因有思想上对准备运动重视不够,也有可能对准备活动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要加强中学生体育基本理论的学习,提高科学体育锻炼的意识,切实做到运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技术动作错误技术动作错误是一般篮球爱好的学生引起损伤的第二个主要原因。技术动作的错误,违反了人体结构功能的特点及运动时的力学原理而造成损伤,[1]由于一般篮球爱好者的篮球专项技术训练不够,对动作要领掌握不好,都可能是一般篮球爱好者发生损伤的原因。对于学校篮球队和选修班的学生来说,在专项技术训练这方面相对于一般篮球爱好的学生多,因此由于技术动作错误而引起损伤的比率相对较小。运动量过大运动量过大在各群体引起损失的原因中所占的比例都很高,分列学校篮球队、一般篮球爱好者的第二、第三位。在课中或训练中都可能由于运动量安排不科学,引起局部负担量过大而造成损伤。气候场地不良气候场地不良在学校篮球队的学生中占的比例较高。场地不规范,气候变化无常,这些条件都可能增加造成运动损伤的发生。 违反规则、动作粗野在比赛中,不遵守规则,不服从裁判,动作粗野,故意犯规或搞小动作,或在教学训练中互相逗闹,动作粗野,故意犯规等是篮球运动中发生损伤的主要原因之一。身体、心理状态不良身体、心理状态不良在学校篮球队的学生中占的比例较高,其主要的原因跟训练的强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选修班的学生身体和心理状态不良这一原因也排在第三位。另一方面,身体状态与休息有关,如果休息不够,身体反映不灵敏,会加重机体的负担,容易发生损伤。思想不够重视思想不够重视这一致伤因素,在各群体中都居于中间的位置。学生对预防损伤认识不足,有时存在争强好胜的心理,对损伤的预防重视程度不够,在上课、训练和比赛中没有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发生损伤后也不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使损伤时有发生。[1] 组织不当组织不当因素在各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三类群体中一般篮球爱好者所占的比例高一点,多出现在组织方法不当方面及训练上不够重视,没有遵循教学原则、缺乏指导。这提示,在体育课中,要注意运动竞赛组织的教学,掌握课外体育竞赛组织原则、方法,避免由此造成的损伤,无论对在校学生自己的体育活动,还是对学生毕业以后面对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群体学生发生损伤的活动类型分析调查表明,不论是那类群体的学生,受伤最常见的活动类型是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时,常常是几个人凑合起来就开始比赛。而且队与队之间竞争意识强烈,为了赢得比赛使得对抗性加强,再加上超负荷运动,使损伤极易发生;在篮球课发生的损伤居次,这与课堂的要求有关;在比赛中损伤的发生率低,其主要原因是参加比赛的人数较少。3 结论与建议结论学生在篮球运动中关节扭伤的多发部位是踝、手指、和膝关节;擦伤多发生在头部及四肢;挫伤主要发生在大腿、膝部、肩部及手指;肌肉拉伤以大腿、腰背、小腿为多发部位;撕裂伤以额部和脸部较多见;脱臼、骨折在学生中的损伤率较小;慢性损伤主要发生在学校篮球队的学生,其中腰肌劳损和髌骨劳损占的比例较高。这些都与篮球运动这个项目的特点及学生参加篮球运动的情况有很大的关系。 群体不同,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也有不同之处。准备活动不足是引起三类群体发生损伤的主要及共同的原因,学校篮球队的学生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准备活动不足、气候场地不良、运动量过大;篮球选修班的学生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准备活动不足、运动量过大、身体、心理状态不良。一般篮球爱好者造成运动损伤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准备活动不足、技术错误、运动量过大。这和他们各自的身体素质及参与的活动特点关系密切。课外活动是三类群体损伤发生的最常见的活动类型;其次是篮球课、比赛;这些都跟各类型活动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建议加强学生的体育基本理论教育,普及科学锻炼与健身知识,避免盲目运动而导致的运动损伤。加强学生的体育道德教育,明确“友谊第一”,树立“宁失一球,不伤一人”的思想。在比赛中应做到遵守规则、尊重对方、尊重裁判,杜绝有意伤人现象,杜绝粗野动作,维护球场秩序。结合篮球运动的特点,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准备活动的时间和运动量要根据每次训练内容或比赛场地、气候因素而定,并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活动,特别是易伤部位。充分认识篮球基本技术和专项技术的重要性,加强篮球基本技术和专项技术练习,规范技术动作,减少技术性动作损伤的发生。合理进行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的训练,循序渐进地加强易伤部位或相对薄弱部位的训练。尤其是要加强膝关节、踝关节、腰背部和腿部的力量和柔韧性练习,这是有效预防篮球运动损伤的重要手段。加强医务监督,注意检查场地设施及器材用具,避免不必要的损伤。参考文献1、姚鸿恩:体育保健学[M],北京高等教育社,20002、张路萍:陈国耀,运动创伤学[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耿晓伟、郭戈:篮球运动损伤的预防[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4(1);、袁志斌、时霖:篮球专项学生运动损伤原因分析[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1999,17(1)、张新定:大学生篮球运动损伤规律及原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1)31-326、丁健、程礼洛:孙淑萍.大学生篮球运动损伤的调查分析[J].辽宁体育科技,(1)537、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体育学院普修通用教材,篮球运动教程[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8、卢义锦、姚士硕:人体解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内涵的理解》(2007-05-15 16:41:02) 分类:法学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内涵的理解》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成果的总称。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它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活动以及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而“精神损害”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罗马法基础》, 江平、米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对于精神损害的称谓各国也不统一,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这一术语,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没有使用,仅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上使用,如《菲律宾民法》第2217条规定“精神损害包括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诋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社会的贬仰以及类似的损害”。1996年3月1日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公民因精神损害(身体的或精神的痛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侵权人用金钱赔偿上述损害。”目前,在法律上对精神损害予以定义上的国家仅见1978年前南斯拉夫债务法。该法第155条将精神损害概括性定义上为“对于他人造成生理的、心理的或引起恐惧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四种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作规定时仅使用了“损失”一词。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这一术语,但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却不明确,而学术界给精神损害下的定义也非常多。大致分两种,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与再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痛苦;广义上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所谓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等,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探讨》,江梦榕;第4页),笔者认为,精神损害,应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不过,“非财产损害”相对于财产上损害而言,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对于“非财产损害”有两种说法,广义说认为,凡属“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抽象精神利益损害,其表现形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理、心理的可感受性为前提和基础的具体形态的精神损害,包括积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自然人的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如因身体遭受侵害成为植物人、脑瘫病人,因侵权行为使精神遭受刺激,成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二是不以生理、心理的可感受性为前提的抽象形态的精神损害,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贬损等,即抽象意义的精神利益损害。但从损害赔偿的价值理念出发,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即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无论自然人、法人,其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都会发生“非财产的损害”。狭义的观点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作为具体的损害结果,首先是指精神痛苦、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均为其表现形态;其次还包括肉体痛苦。名誉遭受侵害者,被害人多仅发生精神上之痛苦,但身体被侵害者,依其情形,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精神与肉体,均系不具有财产上价值,其所受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损害。由于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因此狭义说将“非财产上损害”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导致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情形,并依社会一般观念称之为“精神损害”(《论精神损害赔偿》载《当代法学》,吴建依:2000年第2期,第36页)但由于立法体制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大多采取狭义说,我国也从限定主义的立场出发,采取狭义说,在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上以自然人为限,但在“精神损害”概念的外延上则修正了传统的狭义说,认定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理丧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 (本文选自作者论文《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007年5月15日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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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