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作者以为只要发表在期刊上的就都是学术论文,发到期刊上的文章就算论文吗?不一定,因为发表在期刊上也有其他类型的文章,并不全是学术论文,如评论、资讯类的文章,或者是报告,这些类型的文章都可以发表在期刊,但它们并不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针对某一选题或是课题开展的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的文章,学术论文是我们晋升或是高科研所需要发表的文章类型,因此,在期刊上见刊的并非都是学术论文,除了学术论文,期刊上常见的文章类型还有以下几种:发到期刊上的文章就算论文吗简要报告或通讯:这一形式的文章是用来以简要报告的形式发表来自原创性研究的数据,编辑认为许多研究人员将会这些数据感兴趣,并且可能促进在该领域内的进一步研究。 由于此类文章相对较短,所以对于那些研究结果有时间敏感性的科学家(例如,那些在具有高度竞争性或快速变化的学科的科学家)是有用的。 这种类型文章通常有严格的篇幅限制,所以一些实验细节可能要到作者撰写一片完整的原始性研究文稿的时候才会发表。这类论文有时也被称为简报。综述文章:综述文章提供关于某一研究主题的研究的全面总结,以及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及其发展方向的看法。 他们经常是由某一特定学科的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者在经某一期刊的编辑邀请后撰写的。综述文章通常会被广泛阅读(例如,那些正在寻找有关某一领域的全面介绍的研究人员)和高度引用。综述文章通常会引用大约100篇主要研究文章。案例研究:这类文章报告有些有趣现象的具体案例。 案例研究的目标之一是使其他研究人员了解某一特定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此类研究经常在医学中用于报告先前未知的或新出现的病理现象。方法论或方法:这类文章会介绍一种新的实验方法,检测或步骤。 所描述的方法可以是全新的,或者是对某一现有方法的改进。 此类文章应该描述在现有方法的基础上可证明的改进。以上是对各种类型文章的简单介绍,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应当对此有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学术论文的写作并不容易,尤其想要发表高级别 学术期刊的作者,更加需要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上下功夫,作者也可以做个计划,每天用固定的时间来进行一段时间的写作,有计划的进行比较好,如果在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咨询职称驿站在线编辑。
研究生论文写作技巧及注意事项
下面是我整理的研究生论文写作技巧及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科技(学术)论文的基本知识
(一)学术论文的种类
不同类型的学术论文其写作方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学术论文可有多种分类,按出版(发表)的形式分有:期刊论文(万字),学位论文(硕士 3~5万字,博士5~15万字),会议论文,科技报告等。按内容及研究性质分有:a)研究报告型,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有实验研究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观察研究报告和对策研究报告等;b)开发发明型;c)议论(论证)型;d)综述评论;e)研究简报。
上述分类在实践中不是绝对的,一篇论文可以采用多种研究方法。
(二)科技(学术)论文的基本性质与要求
科技(学术)论文经过专家鉴定和(或)发表,便成为人类知识的载体――文献。一篇篇文献犹如点点知识的源泉,最终汇成知识的海洋,造福于人类。作为人类知识载体,论文必须满足以下一些要求。
1.科学性要求
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探求客观真理,使人们能够客观地认识真理。反映科学研究成果的科技论文就必须根据科学研究的这一总任务,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探讨,客观地揭示其内部规律。因此,论文撰写者首先应该具有科学、负责和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数据翔实,分析深刻,结论可靠。千万不能弄虚作假、主观臆造,或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和偏见。
2.创新性要求
创新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线,是科技(学术)论文的灵魂。在科学研究的竞赛中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它要求文章所揭示事物的现象、属性、特点及运动规律、或者这些规律的运用必须是前所未有的、首创的或部分首创的。对于硕士论文创新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是新的见解、新的方法、新的局部或阶段的成果,包括对已有成果新的改进等。据我们的调查,研究生论文的创新性指标得分比较低。研究生完成的研究大多只能是局部性的、阶段性的成果。因此,研究生必须对课题的来龙去脉有全面的了解,牢牢抓住研究中的创新点来撰写论文,不能模仿或重复已有的研究。本校学报编辑部曾通知一研究生论文退稿,作者觉得迷惑,表示“论文是模仿国外期刊上的论文写的,人家这样的文章可以发表,我的为什么就不行呢?”这也许是不注意创新性要求,重复研究的典型实例了。
3.逻辑性要求
它要求论说有据、思路严密、脉络清楚、结构严谨、推断合理、自成系统,具有很强的逻辑性。浅显地讲,学术论文是一个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交流平台,要充分显示和科学地组织素材,通过科学的分析、逻辑推理得出结论,并提高到学术理论的高度。
4.其他要求
对于科技论文还要求具有重现性和有效性。所谓重现性就要使读者可以根据论文提供的方法、材料去实施同样的研究步骤,并重现论文的结果。其结果应具有理论价值和(或)实用价值。为了满足文献能提供交流和学习的要求,论文必须具有可读性,并符合规范化要求。
(三)学术论文的评价(审)指标
论文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因此了解论文的评价指标对于构思和撰写论文具有指导意义。
1.学术期刊对论文的评价指标
不同期刊在审稿中采用的评价指标略有不同,但主要精神还是基本相同。例如,《浙江理工大学学报》审稿采用的评价指标有:选题意义(每一指标均设置 a优、b良、c及、d较差4个等级);创新性;先进性;正确性;可读性。一般来说,审稿中论文的每项评价指标的评级都不能低于c级,否则审稿难以通过。
2.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指标
其评议指标设置为一级指标有5项:选题与综述(25%)、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20%)、研究与设计能力(10%)、创新性(35%)、写作能力(10%)。
可以看出:以上两种评价体系略有不同,期刊论文侧重评价研究结果,学位论文不仅重视结果,也考察研究过程和作者的知识、能力。然而,都较注重对创新性的要求。
二、学术论文写作的一般方法和要领
(一)关于选题
选题的重要性是不待说明的。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课题大多由导师选定,但也有学生自己选定的。具体的选题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学术问题,在此只能强调一些原则性的问题:a)选题最好选择自己的强项或熟悉的领域;b)就研究生的情况,硕士论文的选题宜小,不宜大,这有利于对一个问题作深入细致的研究;c)研究涉及面不宜太宽,以避免需应付错综复杂方方面面的问题而顾此失彼,例如尽量不要选择类似“战略研究”、“对策研究”这样的综合性很强的课题;d)选题不要太生僻,以致于鲜有参考文献作参考,而造成一开始无从下手的局面。e)除了选题意义,研究生的课题最好选择新的视角、应用新方法来研究,可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此外,学术论文的`选题与研究的课题不一定一致,在此可能有3种情况:1)重合,论文选题与课题基本一致;2)收缩,论文选题只是课题研究的一部分,一般是选取最具发表价值的那部分;3)变通,有的研究课题(如某些应用研究)不宜直接作为论文的选题,需要作些变通。
学位论文改写成学术期刊投稿论文其议题可以不同,后者由于篇幅的限制议题范围可以收缩,精选有创新内容的素材。
(二)撰写前的准备
学术(学位)论文的写作标志着研究生学习阶段和学习方法的转变:由广泛、分散地摄取知识转变为集中、专一地对特定领域进行深入钻研;由单向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以应用知识为主;由接受已有知识转变为独立地开展创新性思维和工作,开发新的知识信息。因此,必须在心理上、知识和能力上作好充分的准备。
1.思想准备
撰写论文也强调正确的指导思想与理念,这是笔者受理编辑上百件研究生论文后得出的结论。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论文撰写都是非常艰辛、细致的工作,都不能太浮 躁 ,不能太急功近利(为了文凭),富有科学精神、刻苦钻研和创新意识,有“极端认真、极端负责任”以及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态度,才是写出高质量论文的前提条件。
2.调研准备
牛顿把他的成就归功于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说明做好前期调研、文献利用及知识储备的重要性。要广泛、系统地进行文献检索,把能够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尽量收集全(对我校艺术类学生要特别强调这一点),并加以阅读、分析、疏理和利用,做到对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了如指掌。阅读一般从专著开始,然后是综述类文章,最后是原始论文。
科技类学术论文应尽量引用国际上权威专业期刊的论文,这样才有可能使自己的研究和论文起点高,一开始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涉及该研究的前沿领域,避免重复研究。需要强调的是,文献调研和利用不能局限于导师提供的资料和手头的一些中文书刊,不仅开题前必须系统检索、系统收集,整个研究过程都是一个不断跟踪、收集资料、阅读文献、吸收知识的过程。若需要深入社会作实地、实物考察的也不能轻易放弃。有些研究生论文的素材老是离不开学校的圈子,离不开书本,从而影响论文质量。
3.构思与提纲
构思酝酿论文需要较长的过程,它贯穿整个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的全过程。首先根据选题来确定研究的预期的目标,将课题解剖和分析,然后构思(或实验设计)采用什么方法和途径来得到相关的论据或预期的研究结果,采用什么方法来分析、归纳得到的结果,以致得出相应的结论。有不少研究生论文都在这一环节上 “翻船”。例如,研制得出了实验室试样,并对试样进行了性能测试,然而没有设置参照样(对比样)的性能测试(或没有参照样的引用数据),从而难以比较和证明新研制试样的优越性,前功尽弃;探讨了某一事物的各个影响因素并建立了相应的理论或数学模型,但文章最后没有对模型加以验证,专家审稿未被通过。 因此构思要尽可能地系统性,严密性。有时要考虑论文的要求来设计科学研究,有时根据科研的情况的变化调整论文构思,当科研基本完成时,论文构思也基本形成。
写提纲前,应了解一下该学科、该种论文类型通常的论文格式,它可能已原则规定最高一级的论文提纲。根据论文的中心议题,疏理一下论文的素材,根据素材的逻辑关系,由大到小、由粗到细列出提纲。要注意提纲的系统性,同一级的提纲应具有并列逻辑关系,上一级提纲与它所有的下一级提纲应具有属与分的逻辑关系。
(三)写作方法与技巧
1.内容素材如何组织
在文章的内容安排上主要以下有3种方法。a)递进式,根据各部分内容的逻辑关系,采用步步深入、层层展开、循序论述,如某文章为某事物建立数学模型,内容安排:引言—理论依据-各因素分析-初拟模型-各因子、系数取值-验证和修正模型—结论。其中后一步都是建立在前一步的基础上,步步深入、环环相扣。 b)并列式,把论题分解成几个从属的、并列的子论点,分别论述,最后综合出相应的结论。c) 复合式,将递进式和并列式根据需要复合应用,实践中用得较多,如材纺、化学化工等实验研究报告大多采用这种安排。
许多学科的实验研究报告(计算机、信息科学等有例外),除引言及综述部分外,一般研究会涉及n个子实验,需介绍n组子实验方法与条件,n组子实验数据和结果,n项分析和结论,其素材是一个平面结构,而论文的叙述是线性的。实际撰写时,往往先将素材切成3块:第一块逐一介绍n组实验方法与条件(包括实验所用的材料、仪器,实验方法,实验环境等);第二块逐一显示实验数据、图片等,并对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对图片进行介绍和分析,得出各组相关结果或结论,然后综合与分析各组实验的结果,得出并讨论总的结论;第三块显示结论作为结语(见图1)。
2.论文取材
论文取材其实是有讲究的,研究生论文中问题还真不少。
1)不要模拟教科书的模式写作,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学生当作心目中的读者,用较大篇幅交代基本概念,复述基本理论和专业人员已知的内容等,都是不可取的。写论文的目的是与同行交流,“说服”审稿专家认可你的研究成果,就要让他们看新的、有吸引力的东西。要扭住文章的创新点,正确、明了、简洁而滴水不漏地表述、论证自己的成果。
2)论文既要顾及系统性又不能面面俱到,因此,要处理好重点(深入论述)与非重点(概括简述)的关系。例如论题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必须涉及到,但不是本文的创新点,可用尽可能少的文字原则性地描述一下,例如“对于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已作了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本文不再赘述。”然后引出参考文献即可。
3)在许多情况下,显示的数据并非原始数据而是经过组织和处理加工的、计算只列出关键公式与步骤,运算过程、一般的实验过程往往被省略,以尽可能地节省篇幅。
学位论文的取材与期刊论文有所不同。学位论文篇幅长,可以叙述得宽泛些、详细些。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背景可以介绍得全面、详细些;可以比较详细地介绍一些重要的研究工作及过程(以表明研究工作量),如较详细的实验步骤、数据处理工作,计算过程、调查研究工作等;研究得到的数据、图片等也可显示得较为充分、原始。撰写期刊论文往往只能精选素材的精华部分,紧紧围绕具有创新性研究结果这一部分来组织素材。
3.如何强化论述
论文以“论”为主,在“论”这方面,不少理工类、艺术类研究生尚不擅长是很正常的。首先需要了解那些内容必须展开“论”,深入地“论”,什么时候避开或简化“论”。为便于理解举一例:某文章对高校改革提出相关建议时,对几点建议每一点都是平均用力,没有强调重点,而且每一点都只顾提出建议而缺乏分析探讨:要怎么怎么做,应该如何如何做。读者看不出哪些建议是作者自己的主张,是作者新提出的,哪些是复述前人的主张,提出建议的理由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就像一篇工作报告,不像论文。因此,所谓“论”,作者不仅仅要表明自己的主张,报告自己的研究结果,还必须对作者自己提(得)出的新的观点、主张、新的结果和结论作深刻的解释、论证;复述前人的可以简化和(或)引出相关参考文献。
刚才谈到的是论什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论”。不同学科(问题)或不同类型论文的“论”法是不同的。论述要有系统性,对于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 (或)对策,首先必须对该领域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探讨,针对问题和不足提出自己的主张。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作深刻的解说: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有何好处,与以往的做法有哪些改进;在解说为什么要这样做时,可从现有理论的高度来论证其合理性,从实践的角度列举最有说服力的典型实例来论证其可行性或有效性等等,总的目的是努力使读者接受自己的主张。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类论文的“论”思路相仿,但论述方法不同。在说明本研究的意义和目的的基础上,讨论研究 (实验或调研)方法,对实验(调查)所得结果、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分析与综合,得出相应的、符合逻辑的结论,对于得出的结论与已有成果相比有何新的进展,都属于“论”的范畴。但是,要提醒的是,千万不要以为“论”可以到此结束,对研究得出的结果结论要从理论上加以解释和讨论,并将此提升到一般的、规律性的认识,反过来丰富该领域的理论和知识,“论”到此可以完美谢幕。
4.如何表述本研究的先进性、创新性
学术论文不能像商业广告那样直接说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哪些创新,恰如其分地论证和表述其先进性、创新性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必须根据自己研究的结果认准创新的亮点是什么,围绕创新亮点从论文的引言、研究结果及讨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三部曲)进行论证和表述。引言部分,在对该领域目前最前沿研究情况的简要综述的基础上(引出国内外参考文献),指出有待解决的问题,表明本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目的,期望得到新的结果。暗示没有重复前人的研究,或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起点而展开新的研究,有所不同和改进,或是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这从表述形式上看,以国际前沿研究为起点,您的研究可能达到国际先进,瞄准国内的可能达到国内先进,为以后的创新论述作铺垫。正文部分,围绕创新点,通过一系列方案的实施,研究结果或论据的显示,重点论证如何达到预期的结果并得出相关结论,并与已有成果相比较展现优势。对于其中的创新点要进行必要的理论解说和讨论。第三部分“结论”简要总结和点明文章新得出的结论,即创新点。
结论中表述创新性的语句可以是:“首次进行×××研究并得到×××预期的结果”;“首次证明了×××”;“成功地将×××并得到实验(践)验证;” “研究得到的×××结果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比更×××”;“本文得到的结果(结论)据文献检索尚未见文献报道”,等等。当然,说这些话是要有依据的。
“三部曲”中,第二部分正文是关键,但笔者提倡“三部曲”前后呼应共同来表述论文的创新性。为数不少的研究生论文由于忽略第一、第三部分的铺垫和点睛作用,使得其创新性的判断变得模糊。
在此列举一则文章审稿失败的实例,以供借鉴。一篇题为“基于批量定制的产品网上销售接单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专家审稿意见如下:无论是系统设计或程序开发都是应用研究。该文对网上接单系统进行了设计、编排与开发,但既无国内外研究及应用的现状作对比,也缺少系统实际应用的实例加以论证,其可行性和价值无法判断,发表意义不大。
(四)语言文字的表达
研究生论文的文字表达情况总体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各学科都有自己专业术语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初学者只有多阅读一些专业文献,多查阅工具书,勤学好问来弥补该方面不足。在语言文字表达方面,建议同学们在文章的勤修改上狠下工夫,俗话说好文章是改出来的。
异:研究论文一般篇幅较长,内容细致全面,是对自己的发现进行演绎,并证明其正确性,而简报篇幅较短,对内容高度凝练与概括,是对过去科研成果进行汇总,对未来科研方向进行设想,简报具有新颖的特点,具有较高影响力。同:同样具有客观性,不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客观陈述,内容都有摘要、引言、材料与方法、结果与分析、讨论和参考文献6个部分。
论文发表是发表你的学术论文在正规拥有刊号的国家机关或者认真组织举办的期刊上正式发表你的学术观点。会被各大学术资源网站收入以及检索的。研究报告就是自己写着玩自己看看就行。
研究报告与学术论文的区别是:
1. 研究报告与学术论文在内容要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一般来说,论文比较简洁精炼,它仅仅突出表达一项研究工作中最主要、最精彩和具有创造性的内容。论文含有新的见解或形成新的解释、新论点、新理论,没有一般研究过程的叙述,也没有过多的具体材料;而科研报告则可以将整个研究工作的重要过程、方法和环节都写进去。
2. 研究报告与学术论文在创新性方面存在差别
在创新性方面,学术论文必须在充分占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新见解、新理论,以补充已有研究的不足,纠正流行说法偏差,填补研究的空白,达到现有研究的新高;而研究报告则注重陈述研究过程的.事实和数据,说明问题,不一定必须要有创新性观点的形成。
3. 研究报告与学术论文在论证过程中存在差别
就论证过程来说,学术论文是以“论”成文的,论文作者要运用严谨规范的科学语言、形式和专业的术语概念,来论说所持的观点见解,论证所提出的理论模式,做到就事论理、以理服人,论述深刻、充分,论证严密、透彻,论断精当、公允,论据可靠、确凿,同时还要有较高的推理成分,具有较强的论理性;而研究报告则注重用事实与数据来说明和揭示某一问题或现象,主要凭事实和数据说话。
报告把事情或意见正式告诉上级或群众。论文就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主要内容就是讨论问题和研究问题。因此,论文的重点内容就是在讨论问题和研究问题,这也是论文的本质。
报告和论文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区别。相对而言,论文字数内容比较简练,仅仅表达研究工作中最主要、最精彩的内容。它有结论但没有研究过程描述。而论文可以将整个研究过程内容都写进去。在创造性方面上,论文需要提出明确的观点,而报告注重实际问题,不需要有确定性的观点 。 报告由论文在研究过程中有区别 。论文注重论,运用的术语概念必须非常严谨规范。而报告注重事实和数据来说明现象 。
课题和论文是两种不同的评职称成果,课题属于业绩成果,论文属于论文论著或者学术成果。论文一种内容表现的形式,是体裁。课题是项目,是为了解决问题研究问题的题材。课题可以用很多表现形式来结题,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报告、专利、专著等等。
课题是一个研究方向论文就是课题的成果。展示方式。
课题,简单地说就是一项研究或者任务。论文,是对某一件事情的论述总结,也包括对某一课题的总结论述。
课题不可以用来评定职称,但是会对晋升有帮助!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六个方面: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是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受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仲裁前置,之后才能进行诉讼。如果发生工伤,则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报,并且做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务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一旦受伤,直接可以诉讼,但是要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同时进行的是伤残鉴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用人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用工的方式也呈多样性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地鉴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将着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和认定,并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特殊的劳动(劳务)关系,逐步进行展开,希望能够对司法实务提供借鉴和帮助。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的适用也更多的体现出国家的强制性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为了更好的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必要时还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作出约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条件上并没有劳务关系要求的那么严格,而是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决定是否需要书面的凭证进行确定,对于工资报酬、劳动休息等方面也更多的体现出双方的自主性。二、在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者组织,而另一方必须是年龄适格,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务关系的主体在立法上则表现的更加宽泛,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体现出国家对灵活就业,鼓励就业的一种政策考量。三、在当事人双方的隶属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据相关单位章程对职工的工作活动进行有效监管。而在劳务关系之中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存在隶属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出很大的自主性,提供劳务者也不是用人者的职工。四、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提供劳务者因工作对第三人构成侵害的,则由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对于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导致自身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的过错来负担相应的责任。五、在人事管理方面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虽然也可以对提供劳务者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提供劳务者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六、在工资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者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保障,以及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在劳动报酬方面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执行最低工资的原则,对于劳动派遣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义务都是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出很大的自治性。尽管我们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上作出了详尽的区分,但是现实生活中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依旧使我们在认定二者的关系上容易产生混淆,最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由于此时学生依旧是全日制的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不享有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 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在相应的条件下可以把在校生的勤工俭学看做是一种劳务关系。二、多重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劳务)关系多以一些待岗和内退的企事业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又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存在。对于这类劳动(劳务)关系,争议主要集中在后成立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上。支持成立劳务关系者认为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具有唯一性,其依据主要是基于法院的民事指导案例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 [1996]354 号)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的规定;支持成立劳动关系者主要从传统劳动法的出台背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方面来进行的分析。他们认为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的需求,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就不能够对其进行否定。而且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以上几条法律规定可以推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当然,我们认为应该支持第二种观点,赞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更符合现代用工形式的发展需求,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认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但是由于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情况导致存在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对于这种人员的就业情况我们认为仍应该成立劳动关系。其支持基础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或转移相关社保关系。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