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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婚姻悲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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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婚姻悲剧论文

建议看看诗经,因为上面的爱情诗有很多种,我也写国类似的小论文,把那些诗总结起来,比较一下,一定会有启示的哦

1,时代背景,阶级矛盾,封建伦常,家境2宝林薛各人的性格宝黛爱情悲剧,宝玉宝钗婚姻悲剧。两个悲剧更进一步说明了四大家族的灭亡趋势。木石前盟与金玉良缘的斗争是两种势力两种思想两种婚姻制度的斗争。3官员昏暗无道,贪得无厌

1. 高中关于爱情的悲剧的诗句 高中关于爱情的悲剧的诗句 1. 有关于爱情悲剧的古诗,要明确,伤感 《氓》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来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自我俎尔,三岁食贫。淇水汤汤,渐车帷裳。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2. 求首描写悲剧爱情的古诗 诗有李商隐的《无题》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 但我认为陆游的《钗头凤》更好,不过是词 词可以吗?一:陆游 红酥手,黄縢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 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 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译文: 桌上摆着红酥手,捧出黄封的酒,满城荡漾着春天的景色,宫墙里摇曳着绿柳。春风多么可恶,把浓郁的欢情吹得那样稀薄,满怀抑塞着忧愁的情绪,离别几年来的生活十分萧索。回顾起来都是错,错,错! 红酥手,黄滕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美丽的春景依然如旧,只是人却白白相思得消瘦,泪水洗尽脸上的胭红,把薄绸的手帕全都湿透。满园的桃花已经凋落,幽雅的池塘也已干阁,永远相爱的誓言虽在,可是锦文书信靠谁投托。深思熟虑一下,只有莫,莫,莫!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绵书难托。莫!莫!莫! 二:唐琬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干,泪痕残, 欲笺心事,独语斜栏, 难,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夜阑珊, 怕人寻问,咽泪装欢, 瞒, 瞒,瞒。 【注释】: 注:唐琬,原是陆游的妻子,后因陆母反对而分开。陆游独游沈园,无意中遇到唐琬和丈夫赵士程,不由感慨万分,写下了著名的《钗头凤》一词。唐琬看后,失声痛哭,回家后也写下了这一首《钗头凤》,不久就郁郁而终了。他们二人大概是“有缘无分”最典型的例子了。 红酥手:一种类似面果子一样的下酒菜 【翻译】: 世事炎凉, 黄昏中下着雨, 打落片片桃花, 这凄凉的情景中人的心也不禁忧伤. 晨风吹干了昨晚的泪痕, 当我想把心事写下来的时候, 却不能够办到,只能倚着斜栏,心底里向着远方的你呼唤; 和自己低声轻轻的说话, 希望你也能够听到. 你能听到吗? 想忘记以前的美好时光, 难; 能和远方的你互通音信, 倾诉心事, 难; 在这个世情薄,人情恶的 境遇中生存, 更是难上加难! 今时不同往日, 咫尺天涯, 我现在身染重病, 就像秋千索. 夜风刺骨, 彻体生寒, 听着远方的角声, 心中再生一层寒意, 夜尽了, 我也很快就像这夜一样了吧? 怕人询问, 我忍住泪水, 在别人面前强颜欢笑. 我想在别人面前隐瞒我的病情; 隐瞒我的悲伤; 隐瞒这种种悲伤都是来自对你的思念! 可是, 又能 瞒得过谁呢? (不过对于唐琬这首回复之作,究竟是真有其事还是好事者的附会之作,一直以来都颇有争议,传言是世人借用唐婉之手回复陆游而作。) 3. 怎样把古代爱情悲剧的诗句串起来描写爱情的悲剧 初次相遇:凌波不过横塘路 但目送芳尘去 锦瑟年华谁与度 月桥花院琐窗朱户 只有春知处 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挑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墙里秋千墙外笑,墙外行人墙内佳人笑,笑渐不闻声渐消,多情却被无情恼 爱情悲剧: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 君恨我生迟,我恨君生早。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 恨不生同时,日日与君好。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 我离君天涯,君隔我海角。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 化蝶去寻花,夜夜栖芳草。 行行重行行,与君生别离。相去万余里,各在天一涯。 道路阻且长,会面安可知。胡马依北风,越鸟巢南枝。 相去日已远,衣带日已缓。浮云蔽白日,游子不顾返。 思君令人老,岁月忽已晚。弃捐勿复道,努力加餐饭。 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依旧,人空瘦,泪痕红邑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见全诗)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见全诗) 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 天南地北双飞客,老翅几回寒暑。 欢乐趣,离别苦,就中更有痴儿女。 君应有语,渺万里层云,千山暮雪,只影向谁去。 横汾路,寂寞当年箫鼓,荒烟依旧平楚。 招魂楚些何嗟及,山鬼暗啼风雨。 天也妒,未信与,莺儿燕子俱黄土。 千秋万古,为留待骚人,狂歌痛饮,来访雁邱处。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 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这个算是誓言吧)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这些是诗句 4. 以爱情悲剧的诗歌 1 《卫风 氓》讲述了一个女子与爱人结合后容颜老去被抛弃的故事,充满了女子的悲剧。可贵的是,女子敢于直面真实,敢于和薄情的男子决裂。 2 《邶风 击鼓》讲述了离家出征的士兵对妻子的思念和信誓旦旦的誓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为我们带来了延绵几千年的感动和美丽。 3 《孔雀东南飞》——中国典型爱情悲剧诗歌 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 刘兰芝与焦仲卿的爱情悲剧,反应了封建家长制与婚姻爱情的不自由悲剧。这对于后来人们反抗封建婚姻有着宝贵的启示。说明早先咱们中国的祖先其实很开放的,哪有后来那些破烂规矩。 4 《白头吟》,卓文君和司马相如一段浪漫的爱情故事,我觉得中国古代的人实在太浪漫了,可以私奔,互送诗歌,而卓父在他们私奔后对他们的宽容和开明,实在也是后世父母难以可比的。换句话说,在这件事上连配角都是那么不可超越,所以说,他们的爱情更是。但是,当司马相如功成名就后要纳妾时,卓文君体现了那个时代难得的男女平等的思想,并没有选择继续依附于丈夫,而是表明要和一个“同心人”白头偕老。白头吟写的非常巧妙,把一到十,百千万亿这些数字连接成诗。可以搜一下。 5 《钗头凤》两首 陆游与妻子唐婉。陆游与妻子相爱彼此,但是,不幸的是陆游他老娘不喜欢唐婉,坚决要把她休掉,最终还是休掉啦。于是他们俩写下了这两首《钗头凤》,写的很凄凉。虽然痛恨陆游他娘,厌恶封建家族对婚姻的干涉,但是也要感慨一下,陆游还真是个规矩的好孩子,看看人家焦仲卿啊,呵呵。 6 《节妇吟 》 写了一个寡妇,遇到了让她心动的人儿,但是,为了恪守妇道,不得不忍痛拒绝男人。“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充满了无奈,相见恨晚,可见封建礼教害死人啊,珍惜现在吧,多好,你嫁几次都没问题,就是太多了的话,呵呵,还是会被人说的啊。 7 《长恨歌》白居易自己是个风流的人吧,还偏偏写些爱情忠贞的诗。诗中写了唐玄宗和杨贵妃的爱情故事。“此恨绵绵无绝期”,恩,还是很缠绵的。 8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 君恨我生迟,我恨君生早。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 恨不生同时,日日与君好。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 我离君天涯,君隔我海角。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 化蝶去寻花,夜夜栖芳草。 忘了这诗叫什么名字了。很通俗易懂,应该很好理解。 9 《无题》 李商隐的诗歌都写的很隐晦,就像这首无题。但是,大多数是写情的。“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应该是诗人对爱情的执着。 10 《破阵子 十年生死两茫茫》苏轼 不知道这算不算爱情悲剧,苏轼怀念他去世的妻子。 5. 诗词求助,爱情悲剧的诗 《钗头凤》 ——陆游 红酥手,黄縢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 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 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钗头凤》 ——唐婉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乾,泪痕残, 欲笺心事,独语斜栏, 难、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夜阑珊, 怕人询问,咽泪装欢, 瞒、瞒、瞒。

中国古代四大爱情悲剧<<梁祝>>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算得上是悲剧中的悲剧,也是一个美丽、凄婉、动人的爱情故事。 东晋时期,浙江上虞县祝家庄,玉水河边,有个祝员外之女英台,美丽聪颖,自幼随兄习诗文,慕班昭、蔡文姬的才学,恨家无良师,一心想往杭州访师求学。祝员外拒绝了女儿的请求,祝英台求学心切,伪装卖卜者,对祝员外说:按卦而断,还是让令爱出门的好。祝父见女儿乔扮男装,一无破绽,为了不忍使她失望,只得勉强应允。 英台女扮男装,远去杭州求学。途中,邂逅了赴杭求学的会稽(今绍兴)书生梁山伯,一见如故,相读甚欢,在草桥亭上撮土为香,义结金兰。 不一日,二人来到杭州城的万松书院,拜师入学。从此,同窗共读,形影不离。梁祝同学三年,情深似海。英台深爱山伯,但山伯却始终不知她是女子,只念兄弟之情,并没有特别的感受。 祝父思女,催归甚急,英台只得仓促回乡。梁祝分手,依依不舍。在十八里相送途中,英台不断借物抚意,暗示爱情。山伯忠厚纯朴,不解其故。英台无奈,谎称家中九妹,品貌与己酷似,愿替山伯作媒,可是梁山伯家贫,未能如期而至,待山伯去祝家求婚时,岂知祝父已将英台许配给家住贸阝城(今鄞县)的太守之子马又才。美满姻缘,已成沧影。二人楼台相会,泪眼相向,凄然而别。临别时,立下誓言:生不能同衾,死也要同***! 后梁山伯被朝廷沼为鄞县(今奉化县)令。然山伯忧郁成疾,不久身亡。遗命葬贸阝城九龙墟。英台闻山伯噩耗,誓以身殉。 英台被迫出嫁时,绕道去梁山伯墓前祭奠,在祝英台哀恸感应下,风雨雷电大作,坟墓爆裂,英台翩然跃入坟中,墓复合拢,风停雨霁,彩虹高悬,梁祝化为蝴蝶,在人间蹁跹飞舞。 在朝廷做宰相的上虞名人谢安听说这一奇事,就奏请皇帝,敕封为义妇冢 <<白蛇传>>家喻户晓<<白蛇传>>,著名民间传说。主要描述由白蛇所变的白娘子与青年许仙的恋爱婚姻悲剧。白娘子同其侍女小青清明节在杭州游西湖时遇雨。青年许仙以伞相借。后来白娘子以送伞为名,向许仙剖白爱情,定下姻缘,二人迁往镇江开设药店为生。金山寺法海和尚见了许仙,说他面有妖气,叫他在端午节让白娘子喝雄黄酒。白娘显形,吓死许仙。白娘与小青盗仙草救活许仙,但法海又将许仙至金山寺,使夫妻分离。白娘子前去索夫,水漫金山后,与许仙断桥相遇,和好团圆。法海再度前去破坏,将白娘子镇于雷峰塔下。<<红楼梦>>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是以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为背景,故事情节由主次两条矛盾线索构成的。 一条是以贾宝玉、林黛玉的爱情为中心,贯穿全书的全线。它以贾、林争取爱情自由、婚姻自主和个性解放的思想同封建制度、封建礼教之间的矛盾为线索,以贾、林最后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彻底背叛和爱情的悲剧结局而告终。 造成贾、林爱情悲剧的根本原因是:在封建制度与礼教的桎梏下,青年男女爱情、婚姻不能自主,而取决于封建家长的意愿。具体地说,贾、林的爱情、婚姻不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志,而由以贾母为代表的荣府当权派们决定,而贾母又以封建的阶级利益做点为基点,她对林黛玉的“疼”,仅仅是从“骨血”关系出发,并不喜爱她不符封建道德规范要求的“孤高自许”、“目下无尘”和“小性儿”;而对薛宝钗的“爱”,则是以她“端方”的封建品格为基点,尤其是适应封建道德要求的“行为豁达,随分从时”的性格。由此终于选中了薛宝钗而弃置了林黛玉。其结果是,同时酿成3个人的悲剧:林黛玉,为爱情熬尽最后一滴眼泪,含恨而死;贾宝玉,终于离弃“温柔富贵之乡”而遁入了空门;薛宝钗,虽成了荣府的“二奶奶”,却没有真正赢得爱情,陪伴她提终生的凄凉孤苦。她和林黛玉,只不过是同一条封建毒草藤上两颗属性不同的苦瓜而已。 这条主线揭示了封建制度、封建礼教的罪恶;也歌颂了青年男女对封建制度的礼教的叛逆精神。<<牛郎与织女>>传说牛郎是天上的牵牛星,与织女星互相爱慕,他们感到天上不自由,相约到人间去生活。不料被王母知晓,认为牵牛星犯了天规,要加重罪。金牛星上殿说情,王母怪他多事,罚他与牵牛星一同下凡去耕地种田。织女舍不得与牵牛星分开,要求一同下凡,但王母硬要拆散他们,就把织女锁在天宫云房里,不许她外出一步。牵牛星降到人间一个姓牛的家里,他长大成人后每天下地种田,非常勤劳,人家都叫他牛郎。他有一头老牛,很懂人意,原来他就是金牛星的化身。牛郎的哥哥牛兄是个木匠,为人忠厚,但牛嫂十分凶狠刻薄。牛兄想为牛郎娶亲成家,牛嫂不答应,反吵吵闹闹要与牛郎分家。牛郎不愿哥哥为难,同意各立门户,他不争田地和家产,只要了那头老牛。牛郎牵着老牛离开哥哥家,在山脚下搭了一间茅草房安居下来。在天宫云房里的织女,时刻都在思念着牵牛星。这一天,她趁王母到西方出巡的机会,在灵芝仙子等姐妹的帮助下,偷偷下凡来找牵牛星。织女和姐妹们离开天宫时,天空闪出了刺眼的彩云。牛郎大为惊奇,躺在他身旁的老牛忽然变成了一个会说话的人。牛郎更为惊奇,但又异常欢喜,因为与老牛有了深厚的感情,所以倒不见外,亲热地称他为牛大哥。老牛知道织女已经下凡,有意成全他们在人间做夫妻,便领了牛郎来到碧莲池。这时织女正同灵芝仙子等九姐妹在池中戏水。牛郎暗中偷看美丽的织女,并在老牛的鼓励下与织女见了面。织女一眼就认出牛郎是她日夜思念的牵牛星,对他倾吐了别离之情,可是牛郎已不知道他与织女有过的姻缘,但他深深地爱上了织女。老牛乃做了他们的媒人,织女从此留在人间,与牛郎做了恩爱夫妻,他们男耕女织,勤俭持家,生活过得十分愉快。第二年,织女一胎生了两个儿女,人人都羡慕他们的幸福。他们还教会了人们耕种和纺织的好方法,使田地提高了产量,姑娘们都成了巧手。又过了一年,到了尝新节。人们把新谷做的米粑、刚收获的西瓜评给劳动最好的牛郎和巧手能干的织女先尝。牛郎的哥哥看到人人敬爱弟弟和弟媳,脸上亦觉生光,看看身旁好吃懒做的妻子,只有摇头叹气。织女和牛郎凭着勤劳的双手,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是,王母从西方出巡归来,发现织女已私逃凡间,盛怒之下,派了天将把织女捉回天宫。牛郎从田间回到家中不见了织女,老牛告诉他织女已被天将捉去,牛郎仰天高呼,满腔悲愤。老牛不忍他们妻离子散,遂触断头上的牛角,变成一只小船,让牛郎挑着儿女登上牛角船,腾云追去。牛郎不住地叫着织女的名字,织女听到叫声,知道牛郎在云海辨不出方向,便抛出手中的金梭,金梭拖出一根发光的银丝,引导牛郎进了南天门,他又冲开天将的阻挡,夫妻见了面,宁死也不肯分开。残忍的王母,拔下头上的金钗在天空一划,发出一声巨响,只见牛郎与织女的脚下,裂出一条波浪滚滚的天河,硬把牛郎和织女隔开了。王母以为牛郎与织女从此只能一在河东,一在河西,无法相见。可是,牛郎与织女的坚贞爱情,感动了喜鹊,一时飞来无数的喜鹊,用身上五彩的羽毛,化成一架跨越天河的彩桥。织女含着兴奋的热泪,奔上鹊桥,牛郎也挑着儿女到了桥上,一家子终于又团聚在一起了。

婚姻与爱情论文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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