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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五、结语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人类社会已经跨入了21世纪,21世纪是我们中华民族复兴的世纪,我们是生长在这个伟大时代的大学生,幸逢盛世,既是无限幸福,值得羡慕的一代,又是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的一代。党的十六大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并且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是我国进入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全局的中心和主题,这也是时代赋予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历史重任。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是两大历史趋势,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和平为主流的外部环境,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激烈竞争,新科技革命的浪潮,使中国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紧紧抓住机遇,沉着应对挑战,我国才能在新世纪实现经济发展、赶超先进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1、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正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2、认识我国现在的发展机遇。 3、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因而我们当代大学生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历史机遇和严峻的挑战,认识自己的不足和落后,才能奋起直追,实事求是地行使我们的历史使命。 作为新世纪的当代大学生要想所作为,就必须以时代的历史使命为已任,把握时代的脉搏,跟上发展的源流,迎接变革的挑战,从而树立起为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而献 的伟大志向。1、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神圣使命。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长期走在人类文明的前列。可是在近代文明大潮中,中国渐渐落伍了,而且竟然沦为落后的挨打者。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无数中华女为拯救民族之危亡进行了前仆后继,艰苦卓绝的努力, 2、以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和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历史重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造和谐社会是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两项具体表现。这也是时代赋予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历史重任。3、以提高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基本要求。只有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够符合高速发展变化的时代要求,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因而我们当代当代大学生要着眼于自身的全面发展,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用“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抵制各种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腐朽思想:加强自身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较强的法纪观念,提高心理素质,形成坚强的意志、健全的人格,克服价值观念混乱、理想信仰迷惘、政治意识淡化、道德行为失范的现象,在今后人生的奋斗的征途中,一定要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学习好本领,练好基本功,掌握新的知识,使自己成为理想远大、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视野开拓、胸怀宽广的人,知行统一、脚踏实地的人,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奋斗不息,塑造无悔的青春!
还有我也是……
当今时代,我国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具体可以概述为以下3个方面:1,继往开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传承历史,开创未来。当代大学生要担当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任,实现百多年来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爱国理想。2,勇于创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是世界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然而,成为了近代历史上的落伍者,在现代世界文明交流融合与冲突的洪流中,在一个充满创新,依靠创新的社会,中华民族的创新发展到了一个极为关键的时刻3,积极努力,为世界和平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事业做贡献。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依靠一代代人的奋斗努力,靠的是各国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奉献,中华民族是热爱和平的民族,中国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当代大学生理当有为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做贡献的历史使命,在未来的人生奋斗中自觉地担当起为世界和平和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事业做贡献!
我也是山科大的,还是信息学院的呢。我也要!!!
一是法律援助服务的无法满足所有对相,二是服务主体很大多没有服务方面的技能和态度,三是如果做到专业好,技能好,态度好,这样的人很难找。四是财政支出就这么多,自身又不能营利。五提高服务质量只好从个人身上想办法,但这个世界上干于奉献的人太少。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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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分析论文
摘要: 本文以DM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分析了DM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营销情况;其次提出了出了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服务营销理论对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提出了改进的对策,明确提出通过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来实现改进。
关键词: 服务营销;律师事务所;产品策略;定价策略;渠道策略
1服务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
1.1目标市场缺乏准确的界定
DM律师事务所虽然有自身的管理、经营、业务等方面的目标,但是其对于自身服务营销的目标缺乏明确的规划。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目标的制定不仅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量,同时还要依据市场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潜力,竞争对手水平以及自身人员服务营销能力等等方面,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专门的人员和部门进行制定。
1.2服务营销策略单一
DM律师事务所从建立至今已经20余年,该所的全体律师们都认为已经有了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各自都已经完成了不错的营销任务,但是由于大部分律师都是法律专业的科班出身,法学与市场营销学两门学科的联系并不多,很多律师实际上对于市场营销的了解不够充分甚至某些时候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比较典型的就是将市场营销作为了自身营销行为的目的,即为了市场营销而营销;另一方面就是将营销作为了推销,很多律师把DM律师事务所直接的推向了客户,当客户有足够的需求动力时,他们自然而然的会选择该所,而当动力不足时,大多数律师也就认为其到了营销的终止,这降低了他们进行营销活动的热情,很多律师会停止相关的服务与营销。
1.3服务营销策略的实施团队素质有待提高
在DM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中,很多员工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性的营销理论的学习,很多服务营销的工作都是凭借自身的经验和想法进行的,甚至很多的服务营销的实施人员往往认为服务营销就是服务,而忽略的服务营销需要考虑客户的需求与客户的潜在需求,只有进一步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才能更好的实施服务营销,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和专业的素质,服务营销的实施团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服务营销。
2服务营销策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战略定位缺失
DM律师事务所目前的主营业务是诉讼类服务,这是他的优势项目,一些新兴的非诉讼业务也在快速发展,由于DM律师事务所有着很好的客户基础和经营的经验,其在利润率更高的非诉讼业务中有着很好的潜力,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DM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不论在横向的业务服务类别或纵向的服务模式上始终难以获得更高的竞争优势,很多律师们的工作目标并不统一,没有了准确的`市场定位,服务营销的组合也就无法顺利进行,DM律师事务所很容易丧失自身的优势,无法科学可持续的拓展自身的业务。
2.2营销关系的内部调控机制不健全
沈阳DM律师事务所虽然在形式上设立了多个独立的法务部门,但只是在形式上向标准化与模块化目标迈进了一小步,实质上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机制还没有真正的达成,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律师行业服务的标准化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情况,而从所发展的趋势情况来分析其律师事务所必须要进行统一规划,加强标准化管理,建立服务营销的内部协调机制等措施。
3LZ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的改进对策
3.1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对于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与种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律师事务所必须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才能够提升市场竞争力。此外,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也不能够单纯的追求数量与覆盖面,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的现实条件开展适合自身的产品。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产品与特点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结合自身的各项资源来制定契合自身与客户利益的法律服务产品。
3.2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
DM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范围主要是沈阳与辽宁省内的客户,同时该所的主要服务项目是传统的诉讼类业务和部分非诉讼业务。在传统的诉讼类业务之中,价格对于市场的影响是较大的,价格的高低对于这类客户作出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3.3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
渠道策略是律师事务市场营销体系的关键环节,在传统模式下,渠道业务是主要的业务来源;新时期里,互联网时代下的律师事务所渠道策略更加高效、透明,能够带给律师事务所强劲的竞争力和稳定的市场。良好的渠道策略能够显著降低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市场营销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从而显著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同时降低相应成本。维护老客户的成本远低于开发新客户的成本,同时,在增强客户忠诚度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获取其他的潜在客户,口碑效应与诚信原则是律师行业稳固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在传统的渠道上,律师事务所要尽可能地与客户之间要形成合作、互赢、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减少客户流失。此外,由于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的进歩,即新媒体的运用上,诸如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媒体的利用这些也是十分必要的,它们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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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迎秋.企业战略管理理论演变与战略风险思想探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03):67-68
服务质量是指酒店以其所拥有的设施设备为依托,为顾客所提供服务在使用价值上适合和满足顾客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程度。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服务质量管理论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现代饭店服务质量管理
[摘要] 服务是饭店的生命,是永恒的课题。本文通过找出我国饭店服务质量管理与国外饭店的差距,指出提高饭店服务质量管理需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服务服务质量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质量从认识、观念、内涵到要求、标准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把服务质量的管理看成是饭店的生命,可以说是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对于饭店而言,最重要的是服务质量的竞争。因此,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如何保证饭店服务质量,是摆在许多饭店店面前的问题。
一、我国饭店服务质量管理与国外饭店的差距
1.服务态度的差距。 我国一些饭店的员工在文明素质方面与国外饭店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例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缺乏艺术性,导致员工工作懈怠,不积极主动,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服务人员缺乏热情,表现为“机械式”的微笑和“无感情化”的言谈;厨房工作人员在客人还未离开餐厅之前,就随意地在餐厅内穿梭等。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是我们历史上就有轻视服务工作的传统思想,很少有人把服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干。国外饭店员工的观念恰恰相反,他们能正确处理角色的转换,在工作中,能兢兢业业地做好服务工作,能细心观察宾客的需求,及时提供针对性服务、主动性服务;下班后善于调整自我,为明天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工作效率的差距。在国际上,效率的具体化就是明确的时间概念。上菜是几分钟;叫出租车是几分钟内到;房内设施坏了,多长时间内维修好;总台结账几分钟内完成。如此大大小小的服务都有着定量的服务标准。尽管在具体数量上有所差距,但快捷简便是共同的原则。而我国部分饭店还未树立服务效率的意识,在最需要体现效率的地方往往是通过模糊的概念来表达的。诸如用“差不多”、“马上”、“很快”、“等一会儿”之类的词语回答客人,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结果必然造成客人不满意,尤其是对十分讲究时间效率的外宾来说,任何拖沓就是金钱的损失和浪费。在国外工资计量单位越小,工作率越高,两者成反比例关系。国内的饭店一般以月计工资,以季度计奖(还有年度奖),这样就很难与员工的工作效率明挂钩,即使出现了偷懒+浪费等现象也无法直接从相应的间报酬中扣除。
3.服务规范的差距。服务规范是企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的规格和标准,是企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国外饭店业把服务规范称为业内部的法律。我国一些饭店尚未建立完整的服务规范制度,以致员工在工作中容易因饭店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顾客的投诉。如餐厅没有当天特别菜的菜单,而日常菜单又有缺货,当天供应不上;服务员斟酒功夫不到家,收碗筷乒乓乓旁若无人,破坏了餐厅气氛;夏天冷气通风差,汗味、油味浓;不严格执行营业时间,有些饭店甚至没到时间开始翻桌面,倒垃圾,明显是在撵客人走。这在国外简直是不可思议的;客房服务员在打扫卫生时擅自移动客人物品、房间必备品不齐、一次性客用品质量太差、无法满足客人的需求;个性化服务不明显,不能体现饭店特色等等。
二、为确保饭店服务这个“食宿”环节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不断满足各类游客的需求提供保障
1.创造出良好的情景氛围。饭店也是个小社会,服务对象是“人”,以“人”为中心,很好地满足形形色色不同程度、不同职业的客人的愿望,是饭店业深层次的责任和任务。当然,创造出舒适又方便的环境已不容易,而创造出情与景交融的心理氛围就更难。“五星级”饭店的硬件标准很具体,但谁能说出“五星级”饭店的“心理”标准呢?当今世界,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无论是伟人还是凡人,都有各种各样的欲望,但最大的愿望莫过于“心灵的平衡”。如果饭店能创造出一种最易沟通、易交融、易理解的“家”的氛围,岂不更有意义吗?从小事做起, 能很好的把握客人的心理脉搏,服务到实处,亲切而不是殷勤,周到而不是繁琐,标准而不是呆板,热情而不是流于形式,让客人从内心自然舒适,从而产生“享受人生”之感,虽然人已走,但情未尽,回味无穷,希望再度光临。
2.打造出独特的饭店个性。人们常说:“饭店,饭店,一是住店,二是吃饭”,这只是道出了饭店的共性。但是真正体现饭店的个性的,仍然是一些不为人注意的“细微”之处。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软件”方面,不放松每个“细微”之处,甚至饭店的主体、服务员的服装、发型、装饰、餐具的颜色都能体现出有别于“其他”的“我”的这个饭店的特色。饭店服务质量的内容包括饭店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水平,所以无论从设施方面来讲,还是从服务水平方面来讲都应从普遍中从细微中体现“惟我独有”,突出饭店的个性,表现出你无我有,你有我优,你优我转。再如,在服务方面,要以独特的周到细微之处,让客人感到你的饭店不同于其他饭店。
3.一切“以人为中心”。饭店服务业是以“人”为中心的行业。服务对象是“人”―――给饭店带来财源的是“客”;给饭店创造财富的也是“人”,是每时每刻默默无闻从事平凡琐事的员工。尊重人、关心人、理解每位员工的个性,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的潜能,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中洞察到折射出的企业精神光辉,是 企业管理 最核心的问题,也是企业领导者最根本的任务。服务员控制好了这一细微之处。要让每位员工发挥潜能,就必须让他们具备发挥潜能的技巧和素质,对每个岗位,每道程序,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标准规范,是饭店最基本的课题。硬标准、硬培训、硬执行、硬罚款也是饭店管理的基本功。这几硬过关,员工的服务技能也就过关。他们工作起来也就得心应手,许多“细微”之处也就能在“熟能生巧”的过程中得到尽善尽美的发挥。
在实践工作中,不少饭店管理人员片面地强调上档次、上星级,不认真了解宾客的实际需要,把大量的资金用于改善饭店的硬件设施,过分追求有形设施的豪华、高档。笔者认为:在饭店产品和服务整体组合中,无形的服务成分更重要,这种做法并不能提饭店质量投资的收益。各个饭店的有形产品成分往往比较雷同,近年来,各饭店在客房等硬件设施上的差别越来越小,饭店很难通过有形产品成分,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饭店只有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既有效地提高宾客满意程度,又能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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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以每一代人的历史使命都是由其所处时代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要矛盾来决定的方向续写。
作为当代大学生,就要使自己具有当代的气息,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就是用知识武装自己,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国家复兴,再有就是弘扬社会美德,提高全民素质,人人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而不是尔虞我诈,勾心斗角。
纵观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历史使命,每一代人的历史使命都是由其所处时代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要矛盾来决定。
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正在接受或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毋庸置疑,我们代表着最有年轻活力的一族。
当前我们国家的主要的矛盾突出的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国家培养大学生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能更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扩展资料:
大学生的使命:
1、关心祖国和民族的命运,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继往开来,为中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而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顺应人民群众的需要。扎根基层,投身到西部,积极的到偏远贫困地区支农支教等等。
3、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踏踏实实地打好基础,积极迎接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挑战。要顺时代潮流而动,作时代的弄潮儿。
4、积极培养自己地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投身社会经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5、要有全球意识,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古迹,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和谐与发展,促进人类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贡献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6、要有地球公民意识,要开阔视野,拓展心胸,抛弃一些偏见。勇于和善于自我反省,同时,悦纳别人对自己实事求是的批评。
人类社会已经跨入了21世纪,21世纪是我们中华民族复兴的世纪,我们是生长在这个伟大时代的大学生,幸逢盛世,既是无限幸福,值得羡慕的一代,又是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的一代。党的十六大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并且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是我国进入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全局的中心和主题,这也是时代赋予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历史重任。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是两大历史趋势,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和平为主流的外部环境,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激烈竞争,新科技革命的浪潮,使中国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紧紧抓住机遇,沉着应对挑战,我国才能在新世纪实现经济发展、赶超先进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1、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正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2、认识我国现在的发展机遇。 3、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因而我们当代大学生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历史机遇和严峻的挑战,认识自己的不足和落后,才能奋起直追,实事求是地行使我们的历史使命。 作为新世纪的当代大学生要想所作为,就必须以时代的历史使命为已任,把握时代的脉搏,跟上发展的源流,迎接变革的挑战,从而树立起为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而献 的伟大志向。1、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神圣使命。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长期走在人类文明的前列。可是在近代文明大潮中,中国渐渐落伍了,而且竟然沦为落后的挨打者。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无数中华女为拯救民族之危亡进行了前仆后继,艰苦卓绝的努力, 2、以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和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历史重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造和谐社会是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两项具体表现。这也是时代赋予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历史重任。3、以提高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基本要求。只有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够符合高速发展变化的时代要求,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因而我们当代当代大学生要着眼于自身的全面发展,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用“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抵制各种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腐朽思想:加强自身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较强的法纪观念,提高心理素质,形成坚强的意志、健全的人格,克服价值观念混乱、理想信仰迷惘、政治意识淡化、道德行为失范的现象,在今后人生的奋斗的征途中,一定要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学习好本领,练好基本功,掌握新的知识,使自己成为理想远大、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视野开拓、胸怀宽广的人,知行统一、脚踏实地的人,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奋斗不息,塑造无悔的青春!
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有的是
历史老人悄悄地把我们带到了21世纪头十年的尽头,满脸的豆豆和老去的容颜,让我这个曾经对未来憧憬的无数次的青年人不知所措又无所适从,是痛惜,是后悔,是无奈,我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感觉,只是感觉时间过的好快好快,我也不止一次的考虑过我们这些当代的大学生们能不能成为未来共和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问题,可是突出的问题往往让我忧心忡忡,民族的未来该走向何方?我惆怅,我迷茫;不远的未来我们的命运又将如何书写,这就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历史使命就是一定社会给社会本阶级及其政治集团和社会成员提出的重大任务和奋斗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纵观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历史使命,每一代人的历史使命都是由其所处时代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要矛盾来决定。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正在接受或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毋庸置疑,我们代表着最有年轻活力的一族。当前我们国家的主要的矛盾突出的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国家培养大学生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能更好的解决这一矛盾。当代大学生应该能够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尤其是我们西藏的学生们,我们应该弘扬老西藏精神:“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创业、特别能奉献”。要对国家无限的忠诚,要对人民无限的热爱,要成为建设新西藏和守土安邦的“中流砥柱”,政治思想上要和党保持高度一致,要成为党和人民的可靠的接班人。可是,现实却是有一部分大学生的责任和使命感也着实令人担忧:沉迷网络不思进取、集体观念薄弱、奢侈浪费虚荣攀比之风盛行、目标模糊得过且过、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现象不满,越来越多的人对大学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我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可能就是伴随着我国入世程度的加深,以及我国经济的日新月异,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社会,心志尚未成熟的大学生们无法抵制西方腐朽思想的侵害,加之刚离开中学教育阶段,他们就像一匹脱了缰绳的野马,在大学里自由奔跑。殊不知,在那片自由的草原地外面竟是一片荒芜的沙漠。当他们意识到自己已经走出草原尽头的时候,他们往往已经迷失了方向,迷失了自己。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工作真的很难找,人们都在设法减少开支,抱住饭碗,艰难度日,现实的残酷让我们这些学生的价值观接受着从来没有的冲击,我们看到的是,沿海企业纷纷宣告破产,许多人都在生命线上痛苦挣扎。这些现实使我们不得不认真的考虑我们的将来了,就业压力如此巨大,我们还在观望什么,我喜欢《谁动了我的奶酪?》的老鼠的一句话:我们应该迅速的行动起来,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奶酪。然而,我们其中大多数人“眼高手低”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和现阶段国情,以至于求职过程处处碰壁,受挫后丧失信心,我个人认为,当代大学生应该努力在校学习专业知识,毕业后到祖国最需要我们的地方去。我们这些当代大学生并不是以个体而存在的,我们是生活在“社会主义”这面旗帜下的。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与我们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国家的荣辱兴衰与我们休戚与共,息息相关。因此,关心祖国和民族的命运当之无愧成为当代大学生首要的历史使命。我们应该更多的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尤其是中国在国际上所处的国际环境,敏锐观察和判断国际事务动向,向着国际上需要的人才战略目标迈进,从而实现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理想。整体上看,大多数大学生都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我们能够心存祖国和人民,致力于为祖国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有很强的主人翁意识。我们关注时事,勇于鉴言践行,对关系到的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到相当关注。我们真正把自己的命运同祖国的兴衰荣辱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绝大多数大学生能做到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致力于自身的完善,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来诠释我们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我们作为在校的大学生,应该合理的利用在校的时间,充分汲取知识的养分,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学习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除此之外,应该广泛的涉猎其他方面的知识技能,用知识的营养充实自己干瘪的身躯。我们应该合理的利用互联网络给我们带来的便捷,及时的获取对自己将来发展有用的信息。我们应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生活,让自己早日的融入社会生活中去。我们信心十足,发愤图强;艰苦卓绝,但却心底光明。我们勤劳简朴,惜时节约但却乐观豁达。我们给人们以光明,以希望。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大学生们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我们肩负着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责任和使命,他们就是未来和希望。我们素质如何,对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我们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未来祖国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必须首先做到了解自己,然后再去发展自己,这才是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要与21世纪的中国国情完美对接,更要与充满竞争与挑战的世界局势对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和崇高的社会理想;积极提高自我素养,了解国情,了解西藏自治区区情增加自我价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以推进祖国和西藏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共和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西藏自治区的和谐社会为神圣使命,努力拼搏。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
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新时代大学生党员必须要响应党的号召,积极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要乘新时代春风,放飞青春梦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扩展资料:
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要坚定理想和信念,处理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知敬畏、守底线。
时刻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化初心为恒心,化使命为责任,坚定理想信念、规范自我言行,勤学善思,做工作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自身办事服务能力,勇于做时代的“追梦人”。
大学生党员要不断修身养性,敢于和青年学生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守住初心,在学习中乐于助人、帮助身边的老师和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和锤炼党性。
工作以后扎根基层,切实站在群众立场谋划工作,结合群众的观点推动工作,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做群众的贴心人。
拥有远大的抱负及理想并付诸行动,这样吧~你去参考下(现代人类学 )呗,看下上面有什么文献值得你参考的
青春在奋斗中展现美丽,展示我们新一代人青春的壮美与力量,让我们就像雄鹰一样搏击长空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2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征文五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2022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征文1
穿过岁月浩瀚的烟尘,走过泥泞坎坷的道路,挨过寒冷渺茫的黑夜,中国,奏响了高速发展的交响曲。如果光芒四射是发展的奇迹,那么科技发展则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力量源泉。
_年前,一群学生走上街头,高举着科学的旗帜,呐喊着进步图存和科学救国,他们用科技这剂良药,将奄奄一息的中国救活,让他重新站了起来。历史的车轮滚滚前行,“五四”运动一百年后的今天,千帆竞发,国际竞争又将“科技强国”的使命推至青年人面前。身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听到了时代的声音和祖国的召唤,扛起责任的大旗,牢记使命,以知识建设祖国,用科技创造强国。
科技强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当今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 范文 集锦我们抓住机会,赶上了信息革命的末班车,并在全国人民的努力下,后来居上,引领着科技潮流,也引领着世界潮流。是什么让我们在国际舞台上掷地有声?是什么让居心叵测的国家对我们虎视眈眈却只能按兵不动?是科技的力量。是我们的北斗导航系统,让我们摆脱了对GPS的依赖,让我们的导航定位不再受制于人;是我们的华为5G技术,让我们立于信息时代的潮头;是我们的“墨子号”量子通信卫星,让我们的信息绝对安全保密,再也不用担心被他人窃取……是这些强大的科技,让我们越来越自信,让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倒。
身为新时代的新青年,我们应肩负使命,用心建设祖国,用科技强国。周总理的教诲“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犹在耳旁回响,______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我们绝不会忘。我们,一定会接过建设祖国的接力棒,走好这漫漫长征路,我们一定会努力学习,日后将知识转化成科技,转化成力量,做这个时代洪流中的弄潮儿。
前有风餐露宿的“两弹元勋”邓稼先、焚膏继晷的“中国科技众帅之帅”朱光亚等先辈们的努力,我们,以吾辈青春之名起誓:作为未来中国的希望,我们青年们一定沿着前辈大师们的足迹,以自己的光和热挥洒青春与热血,牢记使命,将所学知识化为科技力量,不忘初心,撸起袖子加油干!
贾平凹先生曾言:“我有使命不敢怠。”唯愿你我皆以此为座右铭。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传承五四精神,深悟科技力量,手机版牢记使命,无畏前行,无问西东,为祖国的强大再添辉煌!
2022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征文2
千百年来,人类拥有上苍赐予的许许多多美好的品质与情感,强烈的责任感就是其中的一点美丽的光芒,在一颗颗忠义的赤子之心中闪耀着。
乘着时光的快车,我看到了蔺相如那举璧抵柱、智对强秦的身影和那泰然自若的神情。秦王倚仗国家强大的那点儿神气,此刻在相如冲天的豪气面前显得那么苍白无力。是什么给了相如这莫大的自信?是保护赵国子民使其免于阶下囚的责任。
明亮的烛光下,诸葛亮在写着什么。是呀,在这出师的前夜,他一定有许多话要对他时刻牵挂的后主说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写罢,他不禁抬头仰望苍穹,目光闪烁。是什么让孔明如此夜不能寐?是报答先帝知遇之恩、辅佐后主强国安民的责任。
岳阳楼下,滔滔江水拍打着江岸;岳阳楼上,范仲淹难抑心潮的荡漾,放声高喊:是什么使他这般情感激扬?是一切为了天下百姓的责任。
蔺相如、诸葛亮、范仲淹,这些伟大的人物都曾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自己光辉的一笔。他们把谋求人民的幸福看成自己的责任,这是无比珍贵的情感。
在我们身边,也有这样闪耀着责任光芒的“平凡人”。因为有了强烈的责任感,这些平凡人拥有了新的称谓——“感动中国人物”。
______载着中华民族飞天的梦想,成功地完成了国家和人民交付给他的伟大使命,肩负着神圣的责任遨游于浩渺的宇宙。
任长霞巾帼不让须眉,纵横于穷凶极恶的匪徒之间,肩负着保护百姓生命安全的责任。结果虽悲而壮,他依然赢得了全国人民的爱戴。
姚明是遥远的______众异国面孔中屹立的东方小巨人,他身上有着数不清的中国球迷的期望。他的责任就是让外国人看到我们中国人奋斗的激情,不懈的毅力。他做得很好,他担起了责任,他不辱使命。??
他们留给我们的感动还有很多,很多。正是这各种各样的责任压在了他们的肩上,正是他们勇于担当责任、不辱使命的做法,才铸就了他们的辉煌。
对于责任,西塞罗说得很有道理:“ 范文大全 我们不是为自己而生,是我们的国家赋予我们应尽的责任。”刘易斯的这句话更是言辞犀利:“尽管责任有时使人厌烦,但不履行责任、不认真工作的人什么也不是,只能是懦夫,不折不扣的废物!”
朋友们,让我们担负起各自的责任吧!让我们继承这上苍赐予祖先们的优秀品质吧!让责任的光芒永远在我们身上传递,并且愈发闪亮吧!
2022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征文3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人类将进入一个生活便利的新时代。
走在大街上,很少遇见行人,他们都飞到了天空中,天空中,是飞机的海洋。人人都坐在自己的私家飞机上,他们正在天空旅行,天上的云朵,和他们正一起跳着舞呢!地下,又是许多地铁在地下行走着,人们在每个地方,都会安装一个升降梯,直接把你送入地铁中,每一个地方,包括所有的湖泊,都十分畅通,人们想去哪儿,就可以去哪儿,真是一个交通十分便利的时代啊。
世界上,看不到地平线,全是高楼大厦,我们再也不用爬楼梯,直接让飞机把我们送上每一楼,每一层,不会再被小偷偷东西,防盗网是隐形的有电的,门,是生物智能指纹解码锁,每一家不再需要那些任劳任怨的保姆,每一家,都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机器人,你想喝饮料,它可以帮你做,你想吃饭了,它会帮你做,你不想洗衣服了,它也可以帮你洗。
新时代,可以免费参观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只要你想去,你就可以免费去。我们还在火星木星上种花草树木,让他们也变得像新时代的地球那样生机勃勃。每年,去其他星球的人,还可以在那里住一段时间,每天都有电子警察保护他们。
在新时代里,我们拥有了新式教室,春天,为了防止病毒传染,每个人的座位都是全封闭的,有一个呼吸管会放在教室外面,让我们吸入新鲜空气。
夏天,我们为了防止蚊子,还开了一个防护罩,防护罩的外面,全部喷了花露水,门外还有电子班牌,这个班的所有资料都会记录在里面。
秋天,我们窗户打开了,外面的叶子全部飘了进来,一个机器手会把落叶捡起来,把它夹进书里做标本,让我们留下深刻记忆。
冬天,寒风刺骨,教室里开了暖气,老师会将所有的窗户开启融化模式,所有的窗户就不会在有雾了。
在新时代里,家家都有一台时光机,它能让你看到未来,让你更加立下志向,它能让你看过去,让你深思熟虑,好好反省,时光机还能让你看到世界的过去,让你感到惋惜,它能让你看到未来,让你对世界又有了许多设想。
随着世界的.进步,我还有一些希望,我想让大地更加生机勃勃,新时代继续发展,还要人们过得更开心。新时代真是发达!
2022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征文4
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共享”产品一推出,马上得到了热烈反响,“共享”成为新时代人们口中熟知的词汇。
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共享”产品已经引起了轰动,新时代的人们马上喜欢上了这种快捷又便利的产品,把“共享时代”推上了高潮。
共享产品确实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而其中最受欢迎的就属“共享单车”了。
单车时代中,“摩拜单车”与“OFO小黄车”两大商家分庭抗礼,随即又出现了五颜六色,各式各样的共享单车系列。现在的人们,有短途行程时,都会选择共享单车,而用它作为长途的交通工具的人也不在少数。很多人会说:“共享单车现在到处都有,完全不必担心找不到,而且不论骑多远的路都很便宜,还经常搞活动,让我们免费骑行既实惠又方便。”这确实是对的,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共享单车是十全十美的吗?
对于上面的问题,答案是“不”。共享单车其实是有利有弊的。由于商家们竞争激烈,提高自己品牌产品使用量的 方法 之一就是增加商品数量。随即,城市道路的两旁都被共享单车占满了,已到了“见缝插针”的地步。这一来,交通堵塞是常有的事情。一旦有单车倾倒,或即使是数量太多,人们的行走就极为不便。在上海一些地铁站口,或者空地上,都有共享单车“包场”的想象。而许多地方,共享单车都大批的横七竖八地倒在地上,难以通行。虽然有些热心人会把歪倒的单车扶正,但毕竟“杯水车薪”,他们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
有“共享单车”的带头,其他各种各样的“共享”产品纷纷涌入市场,比如说“共享书店”“共享 篮球 ”,都各有千秋。但同共享单车一样,他们都是有利有弊的。“共享”产品最大的不足就是:有些不自觉的人会把使用过的共享产品随处乱放,导致地面肮脏,环境遭到破坏,交通不便等。但这些不足归根结底不是由产品本身带来的,而是人们自己造成的。所以,只要公民们自觉遵守 规章制度 ,就能让“共享”这个新时代的产品为人类造福。
“共享”产品是新时代科学技术的结晶,只要人们能正确地使用它,就可以尽情享受“共享”带来的便利,共享新时代的绚丽。
2022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征文5
我们是五月的花海,拥抱着青春时代;我们是初生的太阳,燃烧着新的未来!这就是我们新时代的中学生。
新时代的中学生志当存高远。老师说:“有志者处天地之间,当学杜子美,广厦千万间;须效白香山,谋制万里袭。”我们牢牢记住老师的教导,暗自定下远大的志向。诸葛亮有言:“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我们知道,光有志向是不行的,还要付诸实践。只有现在打好基础,将来才能成为真正的栋梁。
新时代的中学生行在他人前。“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是我们的座右铭,我们虽在“蜜罐子”里泡大,但也懂得为他人着想。看我们默默弯下腰,用石子填平了泥坑;我们不声不响地关掉了走廊上的灯;我们给老人小孩让座、让道;我们也为同学们排忧解难……也许有的人会说:“不就是想出出风头,得到夸奖吗?”诚然,我们喜欢表现自己,也渴望得到别人的赞扬,但我们内心深处最真切的希望是为别人带去快乐,我们也做到了。
这就是我们,有志向也有行动的新时代中学生。其实,我们更有自己的新思想。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道:“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我们也想成功,可是真正的成功却离我们很远。我们为了考试不得不拘泥于小小的教室,课外实践只能是“纸上谈兵”。我们也有无限向往,向往课堂外那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不想成为精通电磁、电容器而不会修电灯的物理高材生,更不想成为除了“Hello”说不出第二句话的英语考试高手。我们需要社会给予更多关注,让我们能在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里茁壮成长
这就是我们,新时代的中学生。有的人说我们有个性,有思想;有的人却说我们是“垮掉的一代”。管他呢我们就是我们,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不过。请相信,我们——新时代的中学生,一定会创造精彩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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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鹄之志固然好,但是务必脚踏实地,把你能做的首先尽力做好。只要做到这点,你就已经在为民族复兴铺路了,民族复兴并非一人一事,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老生常谈,积极乐观,真的太重要了,做到的人真的没有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