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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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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论文范文

法律分析:一、开头,即有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如:xx公安局刑警大队:

二、基本内容:1、自我介绍,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这是报案材料的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和结果。这六部分内容也就是我们书写记述文的六要素,要写好报案材料,这六要素要写清楚。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

重点是:经侦执法标准化目的是:侦执法规范化弄清经侦执法的内容、程序、法规,再进行标准化。

法律分析: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侦学术论文选题

下面是关于学术论文的选题原则、选题方法及常见问题,希望你们喜欢。

爱因所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是数学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i,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也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选题就是作者在论文写作之前选择自己研究、论证、写作的方向及问题。确定自己研究的大方向。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极其重要且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一步,它决定了作者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性质与研究方法等。选题是否有意义、是否具有可研究性。直接影响接下来论文写作各步骤开展能否顺利地进行。包括文题的最后确定、论证角度的选择、材料的选取和使用、篇章内容的组织安排等。以及论文能否最终出色地完成。

(一)选题的原则

选题没有固定套路与模式,每个学科领域对论文选题要求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论文选题应该遵循以下几点基本原则。

1.创新性原则。

学术研究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揭示探讨前人所没有研究或者还未完全解决的课题,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脑力劳动。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端,选题的创新性直接关系到整个研究的创新,选题的创新是衡量学术论文内在价值的关键。选题的创新,就是对于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较之前人有所突破与不同,具有新颖性与先进性。选题的创新性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研究领域的创新,就是在学术研究的空白之处去寻求研究课题,寻找前人没有发现和涉及的空白研究领域,这种创新往往会开启一片新的研究领域;二是研究视角的创新,就是在已有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基础之上,找出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和缺失,然后去补充和加深这方面的研究,或为某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三是研究方法的创新,就是在所研究的领域采用前人末使用过或者鲜有使用的研究方法、技术和手段进行研究。研究方法的创新通常是将其他领域的技术方法嫁接到本领域课题研究上来,以求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得出更有价值的研究结果。

2.价值性原则。

选题的价值性原则是指学术论文的选题要有学术研究价值和实践运用价值。选题要么着眼于发现新事物、提出新问题、创设新理论、提出新思想、总结新经验;要么着眼于实际社会需求,能够反映现实生活与科技发展,具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选题切忌闭门造车,不联系实际,凭空想象,脱离学术发展现状和社会实际需求。

3.科学性原则。

选题应该有严谨的科学理论和鲜明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选题必须符合科学理论和发展现律。选题要以科学理论为根据和指导,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把握事物的本质特征,按客观规律来设计研究课题。当然,前人所研究的理论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研究者要以批判的眼光加以检验吸收。在选题中,研究者既要尊重事实,又不拘泥于事实;既要接受已有理论的指导,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又要敢于突破传统观点的束缚。这是做学术研究应有的辩证科学态度。

4.可行性原则。

在选题中,要充分考虑完成本课题现有的研究条件是否能够帮助其实现研究目的,充分考虑课题方向的可行性,不能脱离现实,否则就难以达到研究预期效果甚至无法开展实际研究。因此,选题要根据白己所在地区、所在单位外部条件、自身研究素质支撑情况和过往研究成果、当前研究领域发展情况等,做一个全面的权衡考量,选择自己擅长且可研究实现的课题方向进行研究。选题的可行性要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大和小的关系。一般来说,大课题的研究价值高,成果的社会影响大,但它比较复杂,开展的条件要求高,不易出成果,小课题涉及范围小,任务单纯,目标集中,容易开展,容易出成果。但研究者不能一味求大,忽视小课题的研究,有的小课题研究往往也会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的价值并不比有些大课题低。二是难和易的关系。难的课题往往比较有价值,但难度大的课题对研究者主观和客观条件的要求高,需要花更长的时间,更多的精力,而且容易因久攻不克,失去信心,导致半途而废。

(二)选题的方法

1.同步选题法。

同步选题法就是顺应科技发展潮流,把握所研究学科领域热点和前沿问题,将当前学科发展趋势作为出发点,寻找并确定研究课题方向。跟踪学科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是获取课题来源的有效途径。学科热点的产生往往有一定的理论背景和现实需要,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突出。采用同步选题法选题时,需要很高的信息敏感度和信息收集量,能及早注意和预见到即将形成的学术热点。争取较早地参与到热点问题的研究是实现同步选题的关键,如果其他科研丁作者已经着手研究该课题并已经发表了大量学术成果,研究沸点将过,那么再去跟风开展该课题的研究,其研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最终沦为学术垃圾。

2.阶段分析法。

阶段分析法是根据文献统计,确定某一学科所处的发展阶段,然后依据学科的成熟情况来选题。如果说同步选题法主要用来确定一个国家或研究部门的科研主攻方向,阶段分析法则更多地适用于选择具体的研究课题。经验表明,一门学科的发展大体上是呈“s”型,即经过一个时期酝酿之后,进入指数增长阶段,然后按负数下降。这一过程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即学科诞生阶段、学科发展阶段、学科成熟阶段和学科相对饱和阶段。不同发展阶段,人们对所研究对象认识的深度是不同的,有待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应的研究方法也不尽相同。所以,选题应该首先了解该学术领域发展历史,明确该研究领域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然后根据各阶段的不同特点,选择、确定研究课题。学科诞生阶段,选题的主要思路是抓苗头,即抓新发现、新现象和新理论;学科发展阶段,选题的丁作特点是以实验研究为主,选题的重点应放在选择实验性课题上,同时为实验设计、加工各种新仪器、新设备,建立测试手段和实验方法;学科成熟阶段,选题重点放在进一步丰富理论,并为验证理论进行必要的实验或实证研究;学科相对饱和阶段,以探索发展规律为目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少,选题要更加注重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

3.交叉选择法。

当前各学科领域都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学科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学科之间的空隙也变得越来越明显,然而恰恰在这种差异和空隙之中堆积的许多边缘性问题可供选题。人类社会许多重大课题也面临着用单一学科难以解释和解决的问题,需要多学科交叉,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才能加以应对。所以,当代科学研究已经悄然进入了一个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的新时代,提倡多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在多学科边缘交界地带寻找研究方向,是学术论文选题的重要方法。多学科交叉选题,可以将一个学科的研究思路及方法带到另一个学科领域当中去,为研究注入新的活力,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

4.机遇线索法。

科学发展史告诉我们,许多重大科研成果往往出现在研究者长期苦思买想、弹精竭虑地钻研某一问题时,突然灵光一现,在偶然中发现意想不到的现象和问题,科学研究往往在必然性中存在着许多偶然性。所以,当研究课题遇到阻塞、停止不前的时候,不妨回头仔细审视遇到的问题与细节,或许在问题细节处就会发现更广阔更有价值的研究方向。当灵感来袭时,研究者应该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一闪念的灵感,对灵感进行及时捕捉记录,加以思考整理,使之更加丰满,对其展开深入研究,是极有可能形成比较有价值的研究课题的。俗语说“机会通常是给有准备的人”,在研究过程中的“有准备”,不仅是机遇和灵感出现之前的艰苦探索,更是灵感孕育的基础和前提,并且还应该包括在灵感闪现时能够及时抓住它,有效利用它,发展充实它。

(三)选题的常见问题

在学术论文的选题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下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会使课题难以开展或者最终的论文质量不高。

1.没有收集大量文献资料,盲目选题。

大量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阅读掌握是科学选题的前提,更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基础。没有文献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收集不全面,就不能全面了解课题的发展历史、现状与趋势,也就难以发现新的研究视角与研究问题。没有现实意义地盲目选题,是无法写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的。当然,收集大量文献资料只是选题的开端,在掌握充足资料后,研究者还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被、由表及里,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大量的文献资料阅读中,找到自己感兴趣且有价值的课题去开展研究。

2.选题陈旧,难以反映时代和科技的发展。

选题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在于该选题是否能推陈出新,选题的创新主要体现在能寻求新思路、新技术、新结论。具体来说,选题的新颖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选题应是某一研究领域内前人未曾解决或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通过研究在该领域内应有所创新,使之富有新意和时代感;第二,用新的材料或案例,论证前人已经研究方法,论证前人已经研究过的课题;第四,对某一课题前人的研究结论提出质疑,展开验证性研究,提小新的观点。但在实际研究中,由于受知识的局限性、信息的滞后性与设备的落后性等因素影响,研究者选题常常不够创新,难以反映时代和科技的发展。

3.忽视现实条件,选题过大、过难。

学术论文写作选题方法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学术论文写作选题方法。

[摘 要]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来说,是一种挑战。学生如何做好论文选题,掌握好写作的基本技巧,则是成功写作论文的关键。本文主要从论文选题思路、论文结构各部分写作技巧等方面,阐述了如何指导和引导学生正确选题、准确写作的方法,对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水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毕业论文;选题;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接受专业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它是应届毕业生针对某一选题,综合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以论文的形式把自己的学识水平和学术见解反映其中的论述性文章。任何一个学生,对于如何完成论文,都是十分关心,而且常常心中没底。有些学生不知该如何对论文做选题,更多的学生则是对毕业论文写作到底有什么要求不清楚,不知从何下手,常常为毕业论文发愁。毕业论文的写作确实对学生是一种挑战。因此,探索学生毕业论文选题思路,提出规范的写作技巧及要求,对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和写作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一、毕业论文选题思路

确定选题是撰写论文的第一步工作。俗话说:“题好一半文”,就是把选题看作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所以对一个初学论文写作的学生来说,确定好选题,更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

除了要考虑有无社会价值(围绕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来做选题)、自身的知识结构、专业特点、资料来源的难易程度、时间上的保证等因素外,一个论文选题的确定有它的思路:

1、热门与冷门的选择

热门选题的好处:一是资料容易搜集,一段时间内各种媒体会有较多的相关资料信息出现;二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于这类问题,你有切身的感受;三是一旦你写得好就有机会被有关报纸、杂志采纳。其缺点是,一个选题有许多学生选,大家搜集资料的来源差不多,写出来的文章七拼八凑,从内容到结构都差不多,难出新意。指导老师看到这类文章自然不可能给出好成绩。如笔者去年指导的高职市场营销毕业班的11篇论文,有415篇,就是一个选题,从品牌到名牌。从中可以看出来,学生搜集资料的来源有网络、杂志,文章中使用的案例也差不多,照搬照抄的为多数,根本没有自己的语言。品牌研究是前几年最热门的话题,这方面的研究太多,你就很难有自己新的观点。当然,在这个选题下,你从另一个角度(不要与多数论文的角度一样),对标题重新设计,内容突出现在企业最关心品牌的问题作更深人的探讨,穿插具说服力的案例,也许会是一篇好文章。

冷门选题也是相对而言的,对学生来说,也就是选得少或不选,资料搜集较难的选题,但也必须具有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不是指脱离经济生活,太陈旧的选题。如笔者去年出版了《招商学》一书。2002年我们在做这么一个选题时,就发现几年来全国招商引资工作做得红红火火,市场上描写招商引资工作的书也有,但极少,各地招商引资以各部门为主都编辑了手册,但真正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的尚没有;同时,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了解到各招商引资机构缺的就是这样一本,能够指导他们具体工作的工具类性质的书。招商引资机构有许多的实例,但很少有人把它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一年中,搜集资料的困难太多了,似无资料可搜集,只能从边缘学科中去参考和借鉴。因此,选择这一类“冷门”的选题更容易获得写作上的成功。

是选“热门”选题,还是选“冷门”选题,这要根据你自身的`情况来定。“冷门”选题搜集资料难,你会付出比别人多的劳动,但往往会有好的收获,即论文成绩高于别的同学。

2、大题与小题的选择

大题涉及面广,可写的东西多,但不容易写深,四面出击,面面俱到,只能是泛泛而谈,也容易出现漏洞。如论中国的企业文化,题目太大,这个题目应该是可以写出一本书的题目,一篇5,000字左右的论文如何论述得清楚,只能是一些条条框框,文章不容易写深。如在这个大选题下选一个小选题:中国企业如何建设自己的文化或中国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些构想等就可将文章写得深入了。

小题虽然可集中精力,但也不能太小,没有足够的拓展空间,又可能达不到毕业论文的要求(5,000字左右),从而把自己限制得太死,搜集起来的资料也没办法安排到文章中去。

对于初学写论文的学生来说,选题宜小不宜大,宜具体不宜抽象,宜限定不宜宽泛。如“论企业改革”、“论国有企业改革”、“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某某公司股份制改革谈起”.这四个题目,一个比一个小,一个比一个具体。相对而言,写作难易程度也一个比一个容易。

3、选题与实践的结合

选题无非有二种情况:一是确定选题后搜集资料,有局限性(一般学校都这样要求);二是围绕某一方面,在占有资料基础上或有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小的选题(这种较科学和合理)。如果你遵循正确的选题思路,确定好选题以后,开始搜集资料,撰写提纲,按要求写出论文固然最好,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你们的毕业论文实际上是在你们下个学期参与实习或实践,或就业一段时间后再完成,毕业前夕再交回学校。这样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有的学生受到实际工作的启示,或受实习环境的影响,觉得原来在学校的选题太大难于写好,不如换一个小一点的题目,比较容易把握。这就结合实际工作对选题作了变动,更具现实意义。这时,学生应该主动与指导老师取得联系,指导老师同意后再作变动。作为指导老师,对于情况属实的,应鼓励学生,让学生写出更好的毕业论文。如,有一位学生在一家外资企业实习,发现做好吸引外商投资工作对企业发展影响大,而当前这方面工作存在不少问题有待探讨。这就对自己原先的选题作了变动。该学生对新的选题不仅感兴趣,而且搜集了许多相关资料,还得到企业老总的支持。最后,该生的毕业论文既为企业老总出谋划策,又被学校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当然,学生一旦确定选题后,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主张随意变动,因为选题变动太随意,学校不好管理,指导老师也没办法把握,而学生自己最终可能把握不好,失去成功写作论文的机会,即三心二意,时间浪费了,到最后一团槽。笔者主张在大选题上再选小选题。所以,学生在做选题时应选大一点的选题,待某一方面搜集好资料后,再做小选题,这样不容易把自己限定太死。

4、给论文列出一个时间表

以3个月左右来按排论文写作的时间表

开始动笔(2月底)

完成第一稿(6周)

导师审阅(1周)

完成第二稿(3周)

导师审阅(1周)

完成第三稿(2周)

导师审阅(1周)

定稿(1周)

1、论文标题设计

有的同学把老师印制给你的选题即作标题,这样简单省事。其实标题与选题是有区别的:标题设计要吸引人,而选题无需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论文的标题给人的是第一印象,因此,要精心设计。这就如男人和女人相对象,精心打扮自己努力给对方好的第一印象十分重要。一篇论文,有无兴趣让人读下去,题目十分重要。标题是否吸引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指导老师给学生毕业论文的成绩判定。

依据一个选题,论文写出来后,其标题存在3种情况:

(1)选题即标题,简单省事,但往往缺乏吸引力。

(2)标题太大,文章内容论述太浅,可改标题,使文与题更贴切些,否则,只有充实内容,增加文章篇幅。

如题为“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探索”一文,正文论述主要从企业文化概念引进回顾,到我国企业文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总结,分成几个阶段,并论述每一个阶段的特点及典型经验,还有一系列统计数字。整篇文章无对中国企业文化创新性的见解。显然文与题不符,应改为“中国企业如何建设自己的文化”.

(3)围绕一个选题写出论文后,定题较困难,待文章完成第一稿后,再仔细定题。大部分学生,通常采用的是“试论……”、“浅析……”、“……探索”、“……初探”,这样的标题无吸引力,而且显得论文档次较低,千篇一律,笔者建议尽量少用或不用。

2、论文摘要

摘要是反映内容梗概,是供文献检索数据库做重复传播的情报资料,是相对独立的部分。其写作要规范,要求简洁明了,能概括地、不加注释地表述写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结果或结论。摘要要不分段落,写法上提倡省略主语而节约文字,不宜用非公知的外语缩写语,要用通俗的语言。一般一篇4,000~8,000字的论文,其摘要部分在100字以内。

3、关键词

每篇论文(字数在4,000-8,000字之间),有关键词3-8个之间;一般5,000字左右的论文有3-4个关键词即可。关键词一般是在论文题目或要点中反复出现的词。

4、引言或引论(即开头)

这部分引导读者理解论文部分,其地位十分重要,一定要引起作者的重视。

引言即开头可以采用直接切入式(开门见山)和间接导入式(引用案例或从某事件谈起)的方法。一般对于初学写论文的学生宜采用直接切入式开头,间接导入式开头不易把握,容易出现偏离主题的现象,弄得不好,不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破坏了整篇文章。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开头,其引言部分即开头的写作应当包括这么几个部分的内容应涉及到:

(1)为什么要选此论题?研究该问题的意义?有时还要简要介绍前人的研究状况;

(2)论文中主要应用了哪些理论,采用了哪种方法(如调查研究方法);

(3)介绍论文包括哪些部分以及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这样会给读者一个论文整体印象;

(4)论文的贡献。也就是说你写作此论文能给企业或人们带来什么启示,得到什么借鉴等。

5.正文的写作

正文的内容和结构的写作应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1)论题集中,重点突出。

一篇论文应围绕论题展开不能写散了,因为毕竟篇幅有限,要在有限的篇幅内把主题写深写透。要考虑什么内容该往上摆,什么内容不该往上摆。如笔者去年指导的高职市场营销毕业班的一篇论文,其初稿有1万多字,洋洋洒洒。但论文存在以下问题:只是对所有的相关案例进行罗列,没有自己的语言,而且内容太繁杂,不能突出主要论题。

同时,文章的每一部分内容,每一段内容之间要各有侧重,不能来回交叉、重复。笔者编审过的许多稿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语言啰唆,部分之间、每段之间反复重复其内容。

一般情况下,本领域所皆知的常识,不要再介绍。一篇论文一般性论述应少一些,着重论述论题的重点。如有一篇论文“论企业集团制度创新”,其内容包括:什么叫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作用,如何组建企业集团,实践中要解决哪些问题,而论题的重点是企业集团制度的创新,而对如何创新则没有说清楚。

(2)理论联系实际。

经济类论文一定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了大量案例的文章才更显生动,更具价值。纯理论的经济类文章没有太大的应用价值,除非是创新理论和某一学科的工具书。如一篇论文“中小企业战略研究”,整篇文章照般西方理论,泛泛而谈中小企业的经营战略,而没有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进行研究。这样的文章无价值可言,只有修改,充实现状这部分内容,而且必须作为这篇文章占篇幅大的部分。

(3)思路顺畅,语言通畅。

毕业论文不是散文,不能想到什么写什么。论文的各部分之间的内容应存在逻辑联系,不能相互割裂。正文论文的最基本的结构如下:一是提出问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问题(引用大量案例来分析为什么存在这些问题,原因何在);三是解决问题(对策和建议部分)。如笔者的一个省级课题“县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其结构如下:一是县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二是县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县域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与县域工业增长方式的粗放式经营有关,列举许多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要转变增长方式才是确保县域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出路);三是发展县域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构想(对策及建议部分)。三个部分内容衔接紧密,围绕中心议题来展开论述。

6.后论(结尾)

可有可无,要根据文章的情况而定。这一部分主要提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或者此论文可能带给人们的启示或借鉴。简简单单,就几行字或几句话即可,千万不要再哆嗦重复文章中的内容,否则,会破坏文章的整体性。笔者在审稿中发现许多文章,根本无须再有结尾,还啰啰嗦嗦用大半页纸重复文章中的内容,纯粹为了凑字数,画蛇添足,破坏了文章的整体性。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判定论文价值的重要依据。在撰写论文的后面,附上写作论文时参考的期刊、着作、报纸、电子文献等名称、日期,这样一篇论文的写作才规范。

期刊: 作者.文章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着作: 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报纸:作者.文章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电子文献: 作者。文章题名[J/OL]或[EB/OL].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

此外,写作毕业论文时,文章的序号也有规范。对于文科尤其是经济类论文而言,其基本序号如下: 一、二、三……→(一)、(二)、(三)……→1、2, 3……→(1)、(2)、(3)……→①、②、③……按这样的基本序号写作,那么毕业论文写出来后,层次感就会特别清晰。哪怕文章内容论述欠缺层次,修改起来也较容易。

总之,要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必须做好二方面的工作:一是遵循一定的选题思路,做好选题;二是按要求规范论文写作。

学术论文写作选题的技巧如下:

1、对题目有充分准备

要想有事要说,有事要写,必须在写作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收集研究课题的相关资料和文献,了解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只有这样,你才能像文学的春天一样思考。

2、注重新颖和实用

虽然这不是写论文的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裹败后期写作的压力。另外,由于这一相对较新的课题还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领域取得成果相对容易。

3、选自己感兴趣的

这一原则与第一条非常相似。我们之所以要首先选择自各排己的脂杰敏兴趣,主要是因为有内容要写,不能写不出来或字数不达标。

4、切忌争议性选题

客观、真实、可操作是论文的基本要求,虚假空间和形式主义是学术论文的禁忌。

5、切忌空和泛

空谈和空谈是报纸的主要禁忌。学术论文需要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6、避免技术性较高的题目

这对于本科毕业论文来说尤为关键,因为本科学生的专业水平较低,对该课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只能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所以往往无法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课题入手。

学术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

学术论文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能带有个人偏见,也不能主观臆造,在撰写论文时要从客观和实际出发,这样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2、科学性

在形式上,学术论文属于议论文,但学术论文不同于议论文,它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并非单纯罗列材料,需要对大量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经济侦查论文开题报告

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经济专业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经济专业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拟选题目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历史回顾与经验探讨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总数占到全国人口的56%,因此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国家稳定的重大问题,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然而,在新的制度为农民带来切实利益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回顾,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汲取教询,同时也对中国农村税费改革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选题的研究现状

吴仲斌认为:从“减轻”农民负担看,现行农村税费改革成效显著。但是,从村集体财务、农村中小学财务、地方政府财务特别是乡镇政府财务等看,农村税费改革却不尽如人意,许多乡镇捉襟见肘,成为典型的“吃饭财政”,有的连“吃饭”都难以保证,运转困难,新矛盾凸现。农村税费改革改革尚未解决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表明,政府公共收入总是和政府公共支出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农村税费改革就不仅仅是政府公共收入的改革,还是政府公共支出的改革和政府公共管理方式的改革。

孙勇认为: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负担,既体现农民应尽的义务,又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

阎肃认为: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之风愈演愈烈,致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中央虽三令五申以制止这种不正之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至今未得到彻底解决。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公共分配关系不顺,乡镇财政制度不健全所致

龚永泉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层面上开始动摇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其政治和经济意义都是空前的。XX年“一号文件”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转变。落实这一原则,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税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通盘考虑、整体推进。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为了深入探讨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发展历史,更全面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经验总结,

我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二部分,以时间为主线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回顾,特别是各个关键时期的现状分析。

第三部分,是根据第二部分的内容,对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总结。

这部分分为两个大点:

首先,是对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进行主要说明:

接着,结合实例着重对改革所带来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第四部分是对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

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本文通过对近一段时间来中国农村税费进行改革历史回顾,终结经验汲取教训,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方案。

重点在于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总结,特别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与其解决方法。

难点在于对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研究进程安排

根据研究进程安排,本人拟于

开题

进行初审

进行二审

定稿

主要参考文献

1、 白凤文,2、 “关注农村税费改革”,3、 《中国财经报》,4、 XX年2月2日。

5、 王陆进,6、 《发展税收研究》,7、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8、 1998。

9、 孙送春,10、 “农村税费改革与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化”,11、 XX年10月14日。

12、 吴仲斌,13、 “农村税费改革遭遇难题”,14、 《中国经济时报》,15、 XX年12月24日。

经济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的科学,那么经济学的开题报告要怎么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经济学开题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经济学开题报告范文:

我们要掌握与我们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研究工作才能有深入进去,有真正的创造。因此,我们进行科学研究,一定要多方面地,要加强,这样我们写开题报告的时候,才能更有把握一些。下面是我和大家分享的经济学研究开题报告,欢迎阅读。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对企业健康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占全国企业总数99%、工业产值60%、利税40%、就业机会75%的中小企业,现阶段不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或策略

探究中小企业的出口路径的意义。中小企业能在国际市场大显身手,也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企业市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困难,可以利用出口获得发展资金,也可以吸引海外风投基金或者吸引外资合股以及从海外资本市场出口型中小企业是近年来我国贸易增长的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其发展越来越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产业集群化发展是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其对企业、区域、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对于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目前产业集群发展的现阶段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集而不群,大而不强,缺乏整体协调发展的支持体系和战略部署。这一点,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尤为凸显。 目前我国对出口型中小企业的研究还不多见,远远落后于实践中的.需要。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以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集群作为研究对象,以促进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提高集群应对风险能力及集群竞争力为目标

2、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对出口型中小企业的研究还不多见,远远落后于实践中的需要。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以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集群作为研究对象,以促进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提高集群应对风险能力及集群竞争力为目标。

3、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三网融合”背景下广电产业所面临挑战的研究

1. 广电产业运营模式的转变

2. 员工配置和技术能力的提高

3. 广电网络业务能力的提升

二、对“三网融合”背景下广电产业所面临机遇及对策研究

(一)机遇

1. 拓展电视传播的新渠道

2. 增强电视传播的互动性

3. 扩大电视传播受众群体

(二)对策

1. 加快广电网络的改造

2 开办内容新颖的节目

3. 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4、选题研究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技术路线:首先,了解本论题的研究状况,形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其次,进一步搜集阅读资料并研读文本,做好相关的记录,形成论题提纲。第三,深入研究,写成初稿。最后,反复修改,完成定稿。

研究方法: 运用文献分析法、文本细读法、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进行研究。

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把自己的关键问题用两句话写下即可)

5、研究与写作计划:

20xx年3月1日--3月6日 确定选题、收集相关资料

20xx年3月7日--3月10日 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xx年5月1日--6月30日 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形成写作提纲

20xx年7月1日--9月30日 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20xx年10月1日--10月30日 论文修改、定稿、打印、答辩

6、参考文献:

1. 陈乃醒:“ 我国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服务需求”,《中小企业评论》,2005年第10期。

2. 鲁桐主编:《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

3. 邹刚,黄祖辉,周连喜:“中小企业的国外市场进入模式与演进---以浙江省为例的若干分析”,《财贸经济》,2006年第6期。

4. 李时民:《中小企业出口问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

5. 徐剑明:《 国际营销实务与案例》,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版。

6. 尹柳营主编:《中小企业如何发展与腾飞--国际化经营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7. 顾列铭:“中国如何拥有国际市场定价权”,《中国外资》,2006年第2期。

8. 任建雄、吴兵:“中小企业国际化动因及其国际化战略选择”,《企业天地》,2005年第5期。

金融危机对浙江纺织产业的影响 当前,发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正在加剧,并开始向实体经济快速蔓延,经济危机阴影笼罩着各大经济体,全球经济增速下滑已成定局。数据显示,9月第一周,中国轻纺城各类长短纤梭织、针织布,整体行情走势受市道全盘启动大幅上升,轻纺城秋市终于迎来旺季。“在中国轻纺城,没有冬天的感觉。”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轻纺城建管委”)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国轻纺城的优势正在发挥作用,在金融危机下成为逆势增长的样本。逆势发力进入9月,中国轻纺城外来客户有增无减,现货成交各有涉及,来单要货批次大增,成交面广品种众多,长短纤布成交双双放大,成交价格稳中有升,市场信心全盘复苏,整体强市格局显现。数据显示,9月第一周,中国轻纺城各类长短纤梭织、针织布,整体行情走势受市道全盘启动大幅上升,轻纺城秋市终于迎来旺季。据常规市场长短纤布连日统计累计,一周总成交各类长纤布近3170万米,较上周2760余万米增长约410万米。一周总成交各类长短纤布近4040万米,较上周近3640万米上升400余万米。绍兴县工业用电量、排污量、蒸汽施用量都已恢复到去年水平,而去年上半年这些数据是最高点,其中化纤今年上半年增长28%,针织31%,印染7%,服装,相应的,利润也在增长。从轻纺城建管委了解到,截止到8月底,中国轻纺城成交额比去年同期增长;工商资料则显示,到6月底,共有注册经营户19085户,其中公司化经营的有3470家,今年上半年增加1676家经营户,其中公司961家。日客流量10万人次,产品远销187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每年有四分之一的面料在此成交,与全国近一半的纺织企业建立了产销关系,市场群年成交额达600多亿元。“从今年的成交形势来看,淡季不淡,旺季则继续保持。”轻纺城建管委负责人说,在中国轻纺城感觉不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导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金融危机下,绍兴县确有数家纺织企业倒闭,但是从总的面上看,除外贸受到较大影响外,产业总体并未出现剧烈连锁反应。在轻纺城另一个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物流企业。一家物流公司老总表示,自己的车队在以往旺季时每天发货8-10车,现在最淡的六七月份每天也在6车左右,总体良好。导报记者在绍兴县采访时也留意到,邻近轻纺城市场群的104国道柯桥城区段(即轻纺城大道)除四五月份略显空闲外,现在每天几乎都要堵车,拉货的大小货车随时都可以看到,甚至为一些小企业拉货的人力板车也多了起来。市场面积扩大了,营业房增加了,运货车辆络绎不绝,在中国轻纺城感觉不到经济“寒冬”。业内人士笑称,对中国轻纺城而言,或许有秋天的凉意,但肯定没有冬天的寒冷。在各地市场面料交易形势比较严峻情况下,轻纺城却越来越兴旺。现在的轻纺城,纺织产品向高端迈进的动作比较大,世界顶级品牌的采购商在轻纺城内都能找到。比如意大利玛格丽亚在柯桥设立采购和物流中心,依托这个品牌来做中国生意,美国CK等品牌也能在轻纺城找到。优势爆发站在轻纺城建管委25楼的办公室,推窗望向外面。极目处,除了连片的工厂、密集的屋檐、林立的塔吊,便是纵横交错的道路,各种各样行驶的车辆,以及一些农田、山坡和河流。这样的一幅画面,是对绍兴县作为中国东南海岸线上最为发达的纺织业制造中心的最好表达。在过去的30多年里,纺织业这种最为常见的轻工业产品,以一条长龙之势,挟市场、产业两大优势,漫卷绍兴县的城镇、村庄,使连片的农村地区变身为轰鸣的经济引擎。2007年10月,商务部正式授权发布“中国柯桥纺织指数”,这是中国第一个纺织指数。一年之后,轻纺城建管委建成英文网站,指数扩大到全球发布。中国轻纺城,由此也成为全球纺织商人判断产业变化的“风向标”。按照轻纺城建管委主任周如生的看法,轻纺城有明显的优势。轻纺城市场传统交易与现代交易良性对接,实力经营户运用公司化模式运作,由研发、设计、仓储、物流、营销等多环节组成,是一个现代化的公司。目前公司化交易已经形成一定气候,而且这种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欧美好的产品都放在专卖店里,对保护知识产权大为有利,目前在轻纺城有不少采购商在传统市场看货,然后到商务楼里谈生意。周如生认为,这是轻纺城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俭告诉导报记者,中国轻纺城今年正在创建五星级市场,作为规模在全球纺织品交易市场中位列第二的中国轻纺城,创建五星级市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周俭表示,政府服务和完善配套是轻纺城能逆势增长的重要原因,也是轻纺城持续发展的优势所在。下一步还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与全球纺织网和网上轻纺城合作,并将网上虚拟门牌号与轻纺城内实体经营户门牌对应起来,这一举措将大大有利于轻纺城内经营户,从而实现信息互通、用户互通。轻纺城集团还将选择500至1000家经营户作为示范样本,逐步推广。与电子商务配套的,轻纺城集团还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将尽快解决第三方托管等问题。强势出击目前在全球有5大纺织中心,但都是在国外,中国的纺织业量大,但是在品牌和工艺上都缺乏竞争力。像美国的品牌CK就是在轻纺城采购面料的,成本只有十几块钱的内衣可以卖到几百元,附加值很高。绍兴纺织企业的设备都是世界一流的,但是纺织工艺还有待改进,纺织企业需要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目前一些纺织企业也意识到品牌竞争的重要性,在政府的重视下,市场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培育技术创新、品牌创建、时尚创造和产业链整合的新型公司化经营模式,并取得良好成绩。轻纺城建管委负责人表示,随着设计、生产、销售等区域供应链条的到位,未来柯桥成为世界纺织中心是很有实力的。轻纺城提出“二次创业”就是要解决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2006年初,绍兴县强势启动中国轻纺城“二次创业”。以市场为主轴,通过其升级发展来带动整个纺织业的提升。绍兴市委常委、绍兴县委书记徐焕明明确表示,提升发展中国轻纺城,是绍兴县作为经济强县的立县之本、纺织产业的立业之本和柯桥县城的立城之本。围绕这一目标,绍兴县确立了一个称之为“12345”的总体思路。绍兴县的一份描述说:以柯桥为核心,方圆30平方公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囊括PTA、化纤、织造、印染、服装、家纺、经编、纺织机械及纺织软件的产业体系。三年转瞬即逝,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强势出击的绍兴县。该县总共投资50多亿元,改建东升路等一批传统交易区、新建服装家纺类市场,并大力发展会展、仓储中心等一大批市场设施,以谋求轻纺市场提升发展与产业、城市建设的互动并进。在轻纺城繁荣的背后,更为重要的条件则是由纺织品制造等带来的供应链竞争力。从2008年起,绍兴县就致力于打造三个中心建设:国际性的纺织制造中心、贸易中心和创意中心。纺织产业链的完善,让绍兴从原来的以纺织印染织造为主,延伸到了包括石化、化纤在内的上游产业,并形成了200多万吨生产能力。上游生产能力的完善使得下游的产品更加丰富,纺织业开始进军家纺和无纺布,同时进入了工业用布领域。9月份全国纺织质量与标准研讨会将在绍兴柯桥举行,纺织面料设计师协会也在筹备进程中……掌握行业话语权是轻纺城努力的目标,随着国家纺织面料馆的建立以及一批纺织研发机构的入驻,轻纺城在行业内的话语权越来越有分量,导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100家企业入驻纺织面料馆,今后将形成轻纺城重要的商务平台。展会也成了轻纺城重要的展示和交易平台。今年8月29日举行的“展旺柯桥”中国轻纺城会展推介会上,三大会展签约落户绍兴县,同时绍兴县轻纺城会展办也与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签署了合作协议。轻纺城将吹响会展“集结号”,以已升格为“国字号”的纺博会为龙头,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会展,将柯桥打造成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纺织类会展中心和在周边地区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会展城市。纺博会首次“梅开二度”举办春季展,中国轻纺城积极转型升级使得纺博会正式升格为“国展”,绍兴县在去年开启会展经济元年便大有收获。而纺博会在数经历练之后,除了自身的国际化、专业化程度日渐成熟和对产业的反哺作用日益重要外,纺博会对拉动城市经济的附带效应也是日益明显。最为明显的是,每年纺博会期间,是柯桥酒店经营的一个拐点,酒店生意明显转入旺季。

刑事侦查论文范文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当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 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监督、引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引导这种司法控制的手段,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检察机关始终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上,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3]设立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就是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期限等。(1)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是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灵魂和重心,所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而实行的法律监督行为、是检察司法职能的一种体现,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监督工作的目标也是如此,通过监督,不但使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还要力求案件在实体上公正处理。另外,强调侦查监督的效率,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而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则是为了共同的诉讼目的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所要达到的较理想的模式。(2)主体和对象。侦查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只有对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尤其是对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才显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3)范围和内容。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的审查。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法律规定,不仅能使一些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也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更具有适法性。(4)途径和期限。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和部门对监督的反馈和纠正的期限,这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 侦查监督制度涉及到公、检两家的工作,如何对公检两家在侦查监督中的关系予以合理定位,是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笔者认为,“互相配合、引导侦查”其着重点在于引导,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决定的。“引导侦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监督形式出现的引导,目的是为了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以及侦查活动,保证诉讼过程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有(1)对刑事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监督;(2)对侦查过程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3)对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4)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以及错误撤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是引导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内容是(1)适时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2)对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做好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时的取证方向。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制度和措施是侦查监督不断加强的有效保障,当前,要深人开展侦查监督,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具体制度。适时介人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的切人点,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可具操作性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制度。(1)明确适时介人侦查活动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和邪教组织的犯罪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勘查、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人侦查的原则、程序和时间等。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申、读职侦查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在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检察、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读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读职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一定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掌握信息后及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侦查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跟踪监督制度。(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流程表,将批捕案件执行的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捕案件的监督以及其他情况的监督均及时输人表格,掌握情况。其次,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刑事审判原理》,陈瑞华,1997年北大出版社; 2、《刑事诉讼目的论》,宋英辉,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的理念》,左为民、周长军,法律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2005年人民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2004年内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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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学校侦查学专业招理科生,少部分学校侦查学专业招文科生。由于每所大学招生情况都不一样,很多学校侦查学专业也是文理兼收的,所以具体还是要根据你所报考的学校当年的招生情况来看。

偷车贼可恨,建议有关部门,采用引蛇出洞的方法,在盗车多发点,放些装有GPS的摩托车,便衣警察隐蔽监视,盗车贼一旦偷此车,卫星定位啊,往哪跑?即可来个人赃并获。与其像以往那样,等群众报案,再去侦查,破案率低,还不如采用这种引蛇出洞的主动出击!引蛇出洞,是对付万恶的盗车贼最好的方法。抓住盗车贼,顺藤摸瓜,还会捣毁一个又一个盗车、销赃的犯罪团伙!法律上加大对偷车贼判刑期,让这些可恶的盗车贼长期关在监狱里,就是其最好的归宿!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还市民们一个安全的环境,才是宜居城市重要的构成部分。

在恢复发展的20年,中国侦查学经过重建取得了长足进步,其显著特征表现为大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1979年,公安部原三局组织编写了《刑事侦察学》,成为中国第一本系统介绍侦查学知识的专业书籍。同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作为这套教材之一的《犯罪侦查学》1982年出版,成为中国第一部体系比较完整的高等学校侦查学教材。尔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学》、公安部民警干校编写的《刑事侦察》、西南政法学院编写的《刑事侦察学讲义》等教材相继问世。与此同时,各种刊物上发表了数量众多的侦查学论文,而且有数十种侦查学译著和专著出版。进入90年代,侦查学理论研究取得了更加丰硕的成果。译著、专著和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很大的提高,侦查学教材的品类更加齐全。 在普通高等教育系统中,除了供本科生使用的不同种类的侦查学教材外,还出现了面对研究生、大专生和进修生的教材。在职业教育系统中,除了公安机关的各层次侦查学教材外,检察机关也编写了专门的侦查学教材 纵观20年来中国侦查学的恢复与发展,我们可以看到,80年代前期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学科的基本建设方面,如学科的名称、对象、体系、性质等问题:80年代中后期的研究则转入对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各种侦查措施和方法、侦查思维和侦查谋略、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规律、以及侦查学科体系的重组等较深层次的问题上;9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变化,侦查学研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态势。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很多,包括学科理论体系、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基本方针、依法办案、科学办案、侦查意识、侦查思维、侦查行为、智能化犯罪和反侦查行为的侦查对策、以及针对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计算机犯罪和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等新型犯罪的侦查对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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