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专业在我们学校一般般,我平时一般不和英语专业的人交流,考英语还不如考北校区的国际贸易、金融等专业。 英语就业肯定没有国际贸易、金融、会计好,而且国际贸易、金融的学生英语都很好的。
字丕龄,号良本,自称六乐老人。汉族,1924年生,浙江鄞县人,上海市名中医。1945年毕业于旧上海中医学院。师承中国著名中医学家丁济民、程门雪、黄文东。1945年起任上海利华制药卫生材料厂厂医兼制药顾问。1957年起调任上海中医学院,先后任程门雪院长秘书、龙华医院内科副主任、内科教研室副主任、主任、上海中易学会理事等职。1986年荣升为主任医师、教授。现任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龙华医院专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中医中风医疗协作中心、中医脑病医疗协作中心、中西医结合脑血管病急症医疗协作中心顾问等职。1995年评命为上海市名中医。1997年被聘为全国第二届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研究班导师。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中医功底扎实,擅长治疗神经、精神、消化系统疾病。开展对中医药治疗癫痫、血管性头痛、帕金森病的临床研究,成绩显著,分别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中西医结合科技进步三等奖、科技成果三等奖、临床医疗成果三等奖。在中医膏方进补方面造诣精深,辨证施治,处方用药,强身保健,抗老延年,防病疗疾,疗效显著,深受病家欢迎。在国内外发表、出版论文、著作114篇(册)。著有《中医膏方经验选》、主编《进补与养生》,编写全国中医院校教材《中医内科学》、《中国医学百科全书·中医内科学》等。临床科研意识较强。认为中医学术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中医临床疗效的提高和必要的机理研究,尤其在临床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领域中,更能发挥其优势,应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新技术,去发展中医。先生十分重视对一些常见病,疑难杂症进行临床研究。
编号 论文名称 研究生姓名 学位类别 指导老师 年级 毕业日期 1 大跨桥梁几何非线性试验研究及悬索桥的结构刚度分析 李立峰 硕士 邵旭东 1994级 1996/02 2 变截面长悬臂宽箱梁桥翼缘有效宽度研究 经柏林 硕士 邵旭东 1995级 1998/05 3 大跨度梁式桥徐变及对策问题研究 张立乾 硕士 邵旭东 1995级 1998/05 4 斜拉桥预应力索塔锚固区的试验研究及预应力合理布束方式研究 曾田胜 硕士 邵旭东 1996级 1999/04 5 钢筋混凝土拱结构极限承载力分析 赵华 硕士 邵旭东 1996级 1999/05 6 岳阳洞庭湖大桥三塔斜拉桥索塔足尺节段模型实验研究 廖建宏 硕士 邵旭东 1996级 1999/06 7 新型无缝桥梁研究与应用 金晓勤 硕士 邵旭东 1997级 2000/06 8 岳阳洞庭湖大桥(多塔斜拉桥)抗风、抗震性能研究 胡建华 硕士 邵旭东 1997级 2000/10 9 大悬臂钢--混凝土组合梁的受力分析试验研究 赵艳 硕士 邵旭东 1998级 2001/06 10 大跨度斜拉桥的地震动时程响应分析 陈星烨 硕士 邵旭东、颜东煌 1998级 2001/06 11 系杆拱桥结构体系研究 孟杰 硕士 邵旭东、赵明华 1999级 2002/04 12 钢管混凝土拱肋受力性能及节段模型试验研究 成尚锋 硕士 邵旭东 1999级 2003/05 13 正交异性钢箱梁局部稳定分析理论及模型试验研究 李立峰 博士 易伟建、邵旭东 1999级 2005/08 14 整体式全无缝桥梁研究与实践 马竞 硕士 邵旭东、王力力 1999级 2002/05 15 泡沫水泥轻质土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与研究 肖礼经 硕士 邵旭东、胡建华 2000级 2003/09 16 软土地基桥台受力分析与参数研究 易笃韬 硕士 邵旭东 2001级 2004/11 17 大跨度斜拉桥最大悬臂施工状态抖振响应及控制研究 秦建军 硕士 邵旭东 2001级 2004/04 18 二次预应力组合结构超薄梁及其试验研究 张伟 硕士 邵旭东 2001级 2004/05 19 钢管混凝土拱肋极限承载力理论分析及节段试验研究 邓继华 硕士 邵旭东 2001级 2004/07 20 大跨径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肋吊装合龙工艺及结构分析 张中 硕士 邵旭东、张亮 2001级 2004/11 21 新型全无缝桥梁体系设计与试验研究 金晓勤 博士 邵旭东 2001级 2007/04 22 桥梁结构健康监测技术与方法研究 张宇辉 硕士 刘光栋、邵旭东 2002级 2005/09 23 无风撑下承式拱桥的稳定性及吊杆安全性研究 李国峰 硕士 刘光栋、邵旭东 2002级 2005/04 24 正交异性钢箱梁局部稳定性研究 张欣 硕士 邵旭东 2002级 2005/04 25 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箱梁桥空间分析及开裂成因研究 王华 硕士 邵旭东 2002级 2005/06 26 大跨无背索竖琴式斜拉桥合理结构型式研究 陈爱军 硕士 邵旭东 2002级 2005/09 27 带波形钢腹板悬臂挑梁的组合脊骨梁力学性能分析与试验研究 张阳 博士 邵旭东 2002级 2006/03 28 自锚式悬索桥主缆系统计算和锚固区试验研究 邓军 硕士 邵旭东 2002级 2005/04 29 预应力波形钢腹板组合挑梁力学性能分析与试验研究 昌颖 硕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6/04 30 二次预应力连续梁及其试验研究 彭聪 硕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6/04 31 新型半整体式无缝桥梁的试验研究 陈华辉 硕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6/04 32 基于全寿命周期成本的桥梁设计理论研究 钟卿 硕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6/04 33 大跨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腹板受力研究 徐永成 硕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6/04 34 湘江三汊矶大桥自锚式悬索桥的设计与研究 蒋自雄 硕士 邵旭东、徐恭义 2003级 2007/01 35 新预应力混凝土板式桥梁设计研究 刘小强 硕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7/01 36 高墩大跨连续刚构桥设计与研究 黄列夫 硕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7/01 37 多跨连续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空心板桥病害原因研究 周里鸣 硕士 邵旭东 2004级 2007/05 38 二次预应力组合结构连续梁承载力试验研究 李显潮 硕士 邵旭东 2004级 2007/05 39 桥梁性能与维护策略及成本关系研究 刘新华 硕士 邵旭东 2004级 2007/05 40 大跨悬索桥连接构造与地震响应关系研究主塔push-over分析 彭益华 硕士 邵旭东 2004级 2007/05 41 基于可靠度的跨海混凝土桥梁耐久性研究 孙晓珍 硕士 邵旭东 2004级 2007/05 42 脱空对钢管混凝土拱桥受力性能影响研究 涂光亚 博士 邵旭东 2003级 2007/11 43 大跨桥梁精细计算与软件开发 夏红波 硕士 邵旭东 2005级 2008/05 44 斜拉桥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索塔锚固区受力研究 杨涛 硕士 邵旭东 2005级 2008/05 45 氯离子环境下钢筋混凝土桥梁耐久性研究 朱绩超 硕士 邵旭东 2005级 2008/05 46 桥梁技术状况评估、预测及管理系统开发研究 汤怀胜 硕士 邵旭东 2005级 2008/05 47 主-副拱协作体系桥梁性能研究 刘礼辉 硕士 邵旭东 2005级 2008/05 48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受力性能研究 陈斌 硕士 邵旭东 2005级 2008/05 49 山区梁式桥抗震性能分析及桥墩push-over分析 郭红涛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8/11 50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病害原因分析及防治 冯沛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9/05 51 二次张拉钢绞线技术应用于箱梁腹板竖向预应力的研究 李斌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9/05 52 圆孔蜂窝组合梁的设计 刘俊珂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9/05 53 二次预应力混凝土组合梁徐变效应研究 杨建军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9/05 54 无碴轨道二次预应力梁组合结构的应用研究 聂美春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9/05 55 悬索桥吊索寿命期内动态可靠性分析 杨靓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9/05 56 一般大气环境下混凝土桥梁耐久性研究和维护策略优化 邹娟 硕士 邵旭东 2006级 2009/05 57 无缝桥梁加筋接线路面温度变形性能研究与施工要点分析 陈志新 硕士 邵旭东 2007级 2010/05 58 钢-混凝土蜂窝组合梁(圆孔)理论分析与试验研究 刘春 硕士 邵旭东 2007级 2010/05 59 二次张拉低回缩预应力锚具及锚下应力分析 肜辉 硕士 邵旭东 2007级 2010/05 60 大跨度梁式桥的全寿命若干问题研究 王金磊 硕士 邵旭东 2007级 2010/05 61 高速公路桥梁病害分析与山区桥梁灾害防治 王莉 硕士 邵旭东 2007级 2010/06 62 双曲拱桥连续桥面系改造新技术 蔡青 硕士 邵旭东 2008级 2011/06 63 半整体式全无缝桥梁的适应性及在弯桥上的研究与应用 杜永超 硕士 邵旭东 2008级 2011/06 64 高墩多塔斜拉桥不等长群桩基础研究 李甲宝 硕士 邵旭东 2008级 2011/06 65 多塔斜拉桥空间双曲线超高墩索塔精细化分析及试验 卢立志 硕士 邵旭东 2008级 2011/06 66 超大跨径斜拉桥的研究 汪灿 硕士 邵旭东 2008级 2011/06
从行政法看民办高校教育纠纷问题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渐趋增多。著名的公办大学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普通高校尤其民办高校在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如何恰当地解决这类问题,值得社会各界重视。民办高校教育纠纷行政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办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办高校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 40多所;在校生163. 07万人,其中,本科生 万人,专科生141.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 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 在校生186. 62万人,其中,本科生165. 68万人,专科生20.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万人。民办高校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师生与公立高校的平等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问题,但还有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解决起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例如, 2006年, 江西省两所民办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文凭不被承认;2007年,安徽某学院成教院因数字媒体专业多招生,造成学校无法给多招收的这部分学生发放数字媒体专业证书,并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校方私自修改学生所学专业…… 这些教育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会最终导致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对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教育法律关系中如何界定, 值得探究。因为教育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学校与学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仅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要搞清这种关系,就要明确民办高校是否如公立高校一样,是不是也具有行政法律主体地位。一、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民办高等学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003年9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从法律角度对民办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以此为依据,作为我国民办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也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地位, 即民办高校也享受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对学生行使处分、奖励及颁发毕业证书的权力。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区别,前者是“私人行政”,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带有勤务性质;而后者是“公共行政”, 是国家行政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行使的教育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一样,对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实现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因此,从根本上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非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虽然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高校的收费制、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制和市场运行机制,使其事业性冠之以产业的特征,但是我国的《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办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办高校管理学生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非学校本身。学校是现行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实施者, 而教育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正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如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违反校规校纪予以处分等;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二、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教育资源极其有限,在和学生的关系上往往采取“宽进宽出”的做法,学生的学习结果交由国家去审核(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等),而对学生的管理,则往往是“看起来很严厉,实际上很溺爱。”有的学校为了解决生存危机,甚至不惜做虚假宣传:“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这是一所民办大学的招生口号,但是学生却把它改为“一切为了学生的 ‘钱’,为了一切学生的‘钱’,为了学生一切的 ‘钱’”,很是讽刺。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及民办高校自身的滚动发展,一些民办学校逐渐做大做强,“进入国家统招计划、升格为本科”,摇身一变也成为 “和公办高校一样”,但实质上初期产业性特征却没有改变。我们通过审视和定位民办高校与在校大学生的关系,就可以发现,由于民办高校产业化的要求,内部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一些做法不仅遭到了学生还有许多学者的质疑。要想进一步揭示双方内在关系的实质问题,就有必要对民办高校管理的一些现象进行深入理性地分析。 1.教育教学管理问题作为高校,其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应该严格教学管理。但是,民办高校在教学管理上却往往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以绝对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例如,对于考试作弊,众多高校在其校规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考试作弊都有严厉处罚甚至剥夺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却并不认真执行,让我们看这样一个事实:民办高校在学历文凭考试中,监考老师是各校互换的,因违纪率是要公布于外,于是,各民办高校形成默契,互相包庇。对于被省巡考抓住作弊的,无疑严厉处罚;对于被校际间监考抓住作弊的,则“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在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中,时期不同处罚不同,关系不同处罚不同,花样翻新千变万化,管理的随意性可见一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他们缺乏教育管理经验,不知道如何用科学的规范的方式对学校进行管理,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民法制建设资治文摘·管理版 办高校的创办者不少是本着“教育产业”的目的而办学的,基于自身利益不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实行认真管理。在这样的民办大学毕业的学生,难免出现使很多学生在花费了巨额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后,并没有取得社会的公认,面临着起点歧视,家庭的支出和个人的努力与社会的承认并不对等的问题。 2.自主办学权问题《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含民办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为保证其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这些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在对外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行使时,只能也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高等教育法虽给予了民办高校自主办学权,但却未对其权力给以必要的制约和限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办高校处分权的滥用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思维未改变,因此民办高校便可以根据自制的规章进行处分。虽然这种处分看上去是符合校规的,但是实际上有违反上位法的可能。第二,民办高校校规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这些校规的效力范围问题。按先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来说,民办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部颁规章的规定或授权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校规的,但是其位阶和效力显然均在法律法规规章之下,因此在制定校规时超越上位法做出某些不加限制的规定(如对人身权、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限制等)显然是违法的。作为民办高校这样一个拥有实在权力的机构,其制定的校规一旦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就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因为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校方的单方行为,既没有另一个主体———学生的民主参与,也没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加以制约,从而使权力任意地扩大。有的民办高校更是硬性规定本校学生按人数 10%进行留级等,更是明显的违规。当民办高校以那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规定来进行学校管理时,肯定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有效保障。三、应对策略的建议与思考 1.加强立法建设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仅有六部,行政法规有十几部,而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法律时往往站在高校主体一边,对于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法律上则有不少空白。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存在问题,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多为概括性条款,缺少相关的解释和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误解,不便操作。由于法律的滞后,民办高校越位擅自扩大权力,使各种侵害大学生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和高等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并作好法律解释工作,注意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注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加快机构机制的建立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加大对民办高校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内部争议机构的建立。 (1)听证和申诉机制的建立听证和申诉制度,不仅是两种比较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也是体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听证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以保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现行的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对行政处罚不满有申诉权。”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的新《规定》中, 更是将申诉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等,都是建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则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民办高校之所以出现较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所致。据调查,民办高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寥寥无几,有些也是只有制度没有执行。 (2)协调监督机构的建立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牵涉很多问题,民办高校尤是如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外的先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德国是曾经产生“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发源国,经过多年的理论发展,开始越来越重视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早期的“教授治校型大学”(即校务会议由教授组织,教授有绝对权力,学生只是受教育者,毫无地位)向“群组大学”转变,并于1976年订立了《大学纲领法》。此法是适用于所有归属于各邦的高等学府的基本法,其确立了大学生为大学组织必要群体之一,与其他群体共同参与大学自治,使学生权利得到了司法的保障。日本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 中,采纳所谓“部分社会说”,认为法院可对大学与学生关系中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大陆法系对“特别关系权力”说做出修正的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对大学的治理结构做出了积极的制度改进。美国法律规定,每一所大学都是法人,都有董事会监管。同时,还有监管系统的独特设计———每所大学都有一个校外董事会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了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和管理经营机构中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满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如果借鉴国外群组型大学的做法,有了学生参与的管理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所帮助。此外,作为被定位成公务法人、特别法人的高校在特殊行政法律关系下,如何强化自身法治化建设也尤为关键。在这一点上,华中科技大学则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能: 在学校领导下,与校内有关部处合作,修改完善有关内部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等。这样的机构,从高校一方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法律事务,使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同时,也能够为学生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机构保障。参考文献:[1]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 2008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2008.[2]李静蓉,雷五明.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00.[3]储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4]丁兆增,闵华,胡建中.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5]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本科生培养从1946年起相继设置五年制或六年制建筑学专业,毕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1992年通过建筑学专业教学评估后延续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于1993年改授建筑学学士学位至今。2001年增设四年制建筑学专业,授予建筑学专业工学学士学位至今。其中:四年制建筑学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总学分175,其中课程学分141,实践环节19学分,综合论文训练15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总学分200,其中课程学分155,实践环节30学分,综合论文训练15学分。本科按五年制建筑学专业招生,每年招收约90人。2009年底,在校本科建筑学专业学生432人。这是清华建筑学院的介绍,也就是说5年制的建筑学生比4年制的还要出色。清华建筑本来就是中国顶级的。
马文·特拉亨伯格(Marvin Trachtenberg)是纽约大学艺术学院的伊迪丝·克兹米勒(Edith Kitzmiller)美术教授,自1967年始他就在那里教书。他曾就读于耶鲁大学和美术学院。作为一位声望卓著的建筑史学者,特拉亨伯格教授在这一领域中已是著作等身。特别应该提到的是他的著作《佛罗伦萨大教堂的钟楼:吉奥托塔》(The Campanile of Cathedral,“Giotto's Towet”,1972年),这本书被建筑史学会授予了艾丽思·戴维斯·希提克柯奖(Alice Davis Hitchcock Prize),这个奖项是1972年至1973年间由一位美国学者专为杰出的建筑学著作而设立的。最近的时候,他的著作《视觉的支配:初期现代时期佛罗伦萨的城市、艺术与权力》(Dominion of the Eye;Urbanism,Art,and Power in Early Modern Florence,1997年)获得了两个奖项:一个是联合艺术学院(College An Association)的查尔斯·鲁弗斯·莫尔奖(CharlesRufus Morey Award);另外一个是再一次获得了艾丽思·戴维斯·希提克柯奖。他的“在文脉中的艺术”(An inContext)系列丛书中的著作《自由女神雕像》(Statue of Liberty)于1976年出版。特拉亨伯格教授还是诸多奖学金项目的获得者,诸如:为在意大利进行学习与研究的国家级人文学者高级奖学金(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Humanities Senior Fellowships,1974-1975年);意大利文艺复兴研究哈佛大学中心提供的关于佛罗伦萨的伊·塔提别墅(Villa I Tatti)的研究基金,(1974-1976年);古根海姆奖学金(Guggenheim Fellowship,1985-1986年);以及最近的格雷厄姆基金奖学金(Graham Foundation Fellowship,2000-2001年)。他还是一位著名的摄影家,他的许多摄影作品可以从其著作以及其他出版物中找到。他最近正在为两本书而忙碌,一本是关于帕齐礼拜堂(Pazzi Chapel)原创作者的研究,另外一本是关于建筑学与时代之间的关系的。伊莎贝尔·海曼(Isabelle Hyman)是纽约大学艺术与科学学院的美术教授。她在瓦萨学院(Vassa College)获得学士学位,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在纽约大学美术学院获艺术史硕士与博士学位。海曼教授是文艺复兴建筑与艺术方面的专家,也是建筑史与马赛尔·勃鲁尔(Marcel Breuer)建筑研究方面的专家。她是《建筑师马赛尔·勃鲁尔:事业与建筑作品》(2001年)和《十五世纪佛罗伦萨研究:帕拉佐·美第奇与圣洛伦佐教堂》(1977年)的作者,她是“透视艺术家系列丛书”(1974年)《透视图与伯鲁乃列斯基》一书的编撰者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了许多文章与评论。她曾获得古根海姆奖学金(1988年)和为美术领域的前沿研究颁发的格雷厄姆基金奖学金(1988年)。1991年她是威廉姆学院的罗伯特·斯特林·克拉克访问教授。海曼教授还一直是建筑史学家学会董事会和艺术协会学院董事会的成员,也是艺术协会学院学术性专论系列丛书的主编。她最近正忙于15世纪后期佛罗伦萨建筑方面的研究。王贵祥,生于1950年,现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建筑历史与文物保护研究所所长,同时担任中国文物学会古建园林分会副会长,中国紫禁城学会副会长。先后师从莫宗江与吴焕加两位教授,于1981年获王学硕士学位,1996年获王学博士学位。并于1989年与2001年先后赴英国爱丁堡大学建筑系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建筑系做访问学者与高级访问学者。王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在中国古代建筑史方面,特别是在唐宋大木作建筑比例,唐宋时代重要建筑(如隋洛阳乾阳殿、唐总章二年诏定明堂、唐洛阳乾元殿、武则天明堂、元上都宫城正殿大安阁等重要建筑)的复原研究和中国古代建筑基址规模研究、明代建城运动研究,及10-15世纪佛教建筑研究等方面,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先后主持了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研究项目,并主持了应县木塔、北京故宫弘义阁、清西陵昌陵、五台山塔院寺、嵩山嵩岳庙、华山西岳庙、陵川崇安寺等数十项重要古代建筑的测绘王作,及武当山南岩宫、武当山王虚宫等文物古建筑的修复工作。因为有先后留学英国与美国的经历,王教授对西方建筑历史与理论有浓厚的兴趣与深入的了解,曾著有《东西方的建筑空间——传统中国与中世纪西方建筑的文化阐释》、《中国古代建筑基址规模研究》、《老会馆》、《北京天坛》等专著。并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大量西方建筑理论与历史方面重要的甚至经典性著作,其主要译著有《建筑论——阿尔伯蒂建筑十书》、《建筑理论史——从维特鲁威到现在》、《建筑理论(上)——建筑学与哲学的范畴史》、《建筑理论(下)——勒·柯布西耶的遗产》、《文艺复兴建筑》、《建筑文化》等。此外,王教授还承担了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主办的中国古代建筑史研究领域纯学术性定期文集《中国建筑史论汇刊》主编工作,目前已经出版四辑。青锋,青锋博士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获得建筑学学士与硕士学位,随后赴英国爱丁堡大学建筑系留学,2009年他以题为“功利主义、改革与建筑”的论文获得建筑历史与理论专业博士学位。之后,他进入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王贵祥教授的指导下从事西方现当代建筑理论的研究,同时担任本科建筑设计课指导教师。青锋博士的研究集中在西方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评论、理论与设计教学结合等领域。他的研究强调结合西方人文思想分析相关建筑理论与现象,尤其侧重于以伦理思想为核心的理论剖析。近年来他已经在一系列国际会议与期刊中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参与多项西方历史与理论经典著作的编译工作。周玉鹏,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后,曾出版过《菲拉雷特建筑论集》、《欧洲建筑:1750-1890年》、《可持续性建筑》、《紧缩城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态》、《建筑师技术设计指南——采暖·降温·照明》、《建筑诗学——设计理论》、《学校建筑设计指南》、《当代建筑的理论和宣言》、《城市公园设计》、《法国园林》、《史诗空间》、《考克斯建筑师事务所》、《历史学与社会理论》等专著、译著十余部,主持、指导、参与规划、设计项目十余项。包志禹,2000-2003年,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硕士,导师王贵祥教授,2003-2004年,《建筑学报》编辑,2004-2010年,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导师王贵祥教授,2010年起,杭州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学专业本科设有5年和4年两种学制,5年毕业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4年毕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报考清华大学建筑系不安排单独加试。但因为建筑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涉及理、工、文、艺诸领域,具有科学与艺术、理工与人文结合的特点,要求学生知识面广泛,并有较强的形象思维能力。参考资料:和
建筑学学士学位!因为学建筑要学绘画,所以是五年!
胡安国和胡宏人父子创立了 湖湘学派 宋代最重要的文化特征,是理学的形成。理学以“理”为宇宙的最高本体,以“理”为哲学思辩的最高范畴,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最精致、最高备的理论体系。作为理学一个重要流派的湖湘学派,也就在这一时期于长沙地区形成,并对湖南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湖湘学派最早源于宋代湖南道州人周敦颐。周敦颐,字茂叔,又称源溪先生,他在自己的早期作《太极图说》中把“无极”作为宇宙的本源,提出了从无到有,阴阳对立,五行相生,变化无穷的宇宙生成论;又在晚期著作《通书》中提出了以“诚”核心的心性论理论体系,从而奠定了理学思潮的哲学基础,后人称他为理学宗主。程颖、程颐都曾受学于敦颐。周敦颐的理论是以后湖湘学派的思想渊源,不过在他生前影响不大,所以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派别。湖湘学派正式形成于南宋。有意思的是,这个以“湖湘”命名的学派,创始者却不是湖南籍人,而是原籍福建崇安的胡安国、胡宏父子。胡安国从小就聪慧好学,刚学会说话时就能背诵部分《训童蒙韵语》,使家中父母非常惊讶,预言:“这个小孩一定可以广大我们家的门户。”15岁那年,胡安国到州学就读。一天,一个戏班子在州学前演出,州学学生都弃学外出看热闹,仅剩胡安国一人还留在书斋中诵读,州学教授发现后非常感动,赏赠他纸笔佳砚。两年后,胡安国进入太学学习,这段时间他接受了程颐、程颖学说,成为理学的坚定信奉者,极力推崇二程是孔孟之道的直接继承人。1097年(宋哲宗绍圣四年),胡安国进士及第,踏入仕途,先徙居潭州城南,提举湖南学士,在官6年。以后还任过中书舍人等职。由于仕途坎坷,他在晚年干脆辞职退隐,致力于学术研究。北宋末年,黄河流域战争频频,中原士人纷纷南下,给长江流域的文化兴盛创造了机遇。胡安国也于南宋建炎(1127-1130)年间,率家人、弟子从荆门来到湖南,在潭州湘潭建碧泉书院,“前后居潭三十余载”。然后又在衡山山麓办文定书院,以讲学撰述为业,除自己的子侄胡寅、胡宏、胡宪等外,还吸引了众多湖湘士子前来就学。其中仅长沙人就有治《春秋》和《资治通鉴》的谭知礼,以孝友信义著称的黎明等,从而开始奠定了一个在中国古代学术史上具有特殊地位的理学派别——湖湘学派。1138年(绍兴八年)春,胡安国在湖南逝世,葬于湘潭阴山。他的传世著作有《春秋传》、《资治通鉴举要补遗》等。其中《春秋传》是他以毕生精力纂修而成,成为元明两朝科举取士的经义定本,也是湖湘学派的代表著作。胡宏是胡安国的次子,字仁仲,因长期寓居湖南衡山五峰下,人们称他为五峰先生。胡宏从小就在父亲胡安国的督导下研习经学,尤其服膺二程理学。他年仅15岁时就撰写了《论语学》和《程子雅言·序》,认为二程继承了孔孟之学的真传。1125年(宣和七年),20岁的胡宏进入太学,师从程门四大弟子之一的杨龟山,成为二程的再传弟子。金兵南侵时,他和父兄一起迁居潭州,创办碧泉等书院,并曾到宁乡灵峰书院(位于今宁乡县朱良桥乡灵峰山)讲学。胡安国逝世后,胡宏独立治学,他以振兴道学,醇化风俗为己任,表示“道学衰微,风教大颓,吾徒当以死目担”,写成了《知言》、《皇王大纪》等著作。其中,《知言》是胡宏的代表作,内容包括哲学、政治、伦理、教育等各个方面,被湖湘学派奉为经典,是传授师说的重要范本。当时,一批批志学求道的青年纷纷来到衡山追随胡宏研经读史。至此,在思想体系和人才群体上完全奠定了湖湘学派作为南宋一个重要理学派别的基础。因此,后人评价胡宏“卒开湖湘之学统”。在他教授的学生中,张、彪居正、吴翌、赵师孟等后来都是著名学者和湖湘学派的砥柱人物,尤其是张,更成为湖湘学派的一代宗师。张,宇敬夫,号南轩,四川绵竹人。父亲张浚是南宋名相,曾任枢密使,封魏国公。张自幼亲受庭训,打下了深厚防学术根基。少年时,张随父亲迁居湖湘,从此湖南成为他一生中居住时间最长的地方。年轻时,勤奋好学的张即已在学林中崭露头角。之后,他又奉父亲之命到衡山拜胡宏为师,学习二程理学,经潜心苦读和四方讲学交友,学业日进。胡宏曾称他“圣门有人,吾道幸矣。”张对宋代理学的发展作出了推动。宋代理学家强调义和利的对立,张更进一步指出率种对立实质上是天理与人欲的对立,利就是人们违背天理的心理活动,所以人们必须进行内心反省,以便使思想、言论、行动均符合天理的要求,而天理演化为社会政治道德就是纲常伦理,因此人们必须接受纲常伦理的规范。张描还注重“力行”,反对空言,强调道德践履,行至言随。此外,在宇宙论、人性论等方面张的议论也有其特点。因而,他成为南宋著名的理学大师,和朱熹、吕祖谦合称“东南三贤”。其时朱熹两度来到长沙;吕祖谦也寓居潭州所属醒陵城北,居民感其教化,建有东莱书院。“东南三贤”都来潭州讲学,可见湖湘学派盛况空前。 l165年(南宋乾道元年),张在长沙城南寓所授徒传业,后又主讲岳麓书院,从学者广及江西、浙江、江苏、四川等地,名声远播,湖湘学派规模得到很大扩展。如果说胡安国、胡宏父子是湖湘学派的开创奠基者,那么是张使湖湘学派达到了极盛。当时学者就评价:“方今学术源流之盛,未有出湖湘之右者。”这一现象,深深影响到以后千余年的湖南文化历史。太凡一个著名的学派都有一定的学术风尚,宋代湖湘学派也不例外。其学风主要有:首先是尊奉理学。湖湘学派主要人物的学术思想,都直接渊源于宋代程朱理学的开创者程颐、程颖。胡安国认为自己的学问主要来自二程,胡宏以二程的私淑弟子‘自居。张也称二程为“圣学渊源”,学术“亦出程氏”,并请朱熹前来长沙会讲,此后湖南士人一直与朱熹保持着密切的学术联系。张去世后,他的学生许多改从了朱熹。朱熹在就任湖南安抚使期间,又致力于振兴岳麓书院,经常和生徒讲论问答。于是,程朱理学在湖湘占据了学术的主导地位。虽然以后也有心学、农学渗入湖南,但这一主导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其次是重经世务实。宋代的许多理学家都有空谈心性,不究实用的倾向。湖湘学派虽然也是理拿中的一派,却自创立之初就反对“腐儒”学风;主张“通晓时务”,“留心经济”。胡宏提倡实际生产劳作,提倡学者不妨锄锄地种种菜;张认为君子之学,最重要的就是一“实”’宇,除经史之外,还必须致力于兵、农等经世实学,在他自己的著作中对这类知识就多有涉及。由此,在知行关系上,湖湘学派阐述“知行互发”,特别注重“行”的作用,强调“践履”,即实践,认为“知之非艰,行之惟艰。”因为湖湘学派重视务实,所以后人评价他们都是有用之才,而非“迂谈道学者”。湖湘学派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存门户之见,抱兼容并蓄态度,对与程朱理学不同的陆九渊心学派、陈亮事功学派并不一概否定,而是互为取舍。如胡宏、张等人提出的“性,天下之大本也”的性本体论体系,就兼容了二程的理本论与陆九渊的心本论。中国是由许多区域构成的,而一定区域内某些极具特色的传统学风,往往会积淀为若干文化基因,它们绵延流传,对该区域的历史文化产生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宋代以长沙为中心的湖湘学派,是湖南文化史上规模最大的一个学者群体,它那尊程朱理学、重经世务实和包容众家之在等特定学风,衍化成湖湘文化基因,氤氲于三湘四水之间,历千百年而不竭。从魏源、曾国藩、谭嗣同、黄兴到杨昌济、毛泽东;自嘉道湖南经世致用派、咸同湘军集团、戊戌维新群体、辛亥革命志士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参与者身上,都或明或隐,或多或少地闪现出这些传统文化基因的影—响,因而湖湘学派对近代湖湘文化演变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深远的。
胡宏的理学思想虽然基本上是对二程学说的继承,其所探讨的主要范畴仍不出道、理、心、性等内容,然而他对这些范畴的运用和发挥却表现了许多独到之处。(一)性本体论二程哲学以“理”为宇宙本体,胡宏的哲学理论则是以“性”为本体为其主要特色。胡宏论性,不仅指人性而言,他说:“天命之谓性,一性。天下之大本也,尧舜禹汤文王仲尼六君子先后相诏,必曰心而不性,何也?曰:心也者,知天地,宰万物以成性者也。”(《宋元学案》卷42,《五峰学案》)又说:“大哉性乎!万理具焉,天地由此而立矣。世德之言性者,类指一理而言之尔!未有见天命之全体者也。”(《知言》卷4,《一气》)他认为性即是天命,为天下之大本,万理皆出于性。因此,这个“性”不仅仅指人性而言。在性与心的关系问题上,胡宏以性为体,以心为用,认为性是心的本体和本原,心是性的表现和作用。二者的联系表现为“未发”为性,“已发”为心。他说:“未发只可言性,已发乃可言心”(《五峰集》卷2),心是从性中萌发出来的,没有性之体,就不会产生性之用。他又说:“圣人指明其体曰性,指明其用曰心,性不能不动,动则心矣。”(《宋元学案》卷42,五峰学案》)为了更明确地说明性体心用,胡宏又以水和流来比喻心性之关系,他说:“性譬诸水乎!则心犹水之下,情犹水之澜,欲犹水之波浪。”(《知言》卷3)这就是说,性的本体地位譬如水,性与心、情等的关系则是水与流的关系。如果说水是性,那么,心、情、欲等意志活动就像水之向下,水之有澜、有波一样,都是由水这一本体决定的。由此可见,在性与心的关系上,胡宏主张性体心用,即主张以性为本体,把心看做是本体的属性和作用。不过,胡宏还说:“心也者,知天地,宰万物以成其性者也。”这似乎是以心为本体的说法,但仔细看来,这句话是紧接于“天命之谓性,性,天下之大本也”之后,而后面又说:“六君子尽心者也,故能立天下之大本。”(《宋元学案》卷44,《五峰学案》)不难看出,这是用孟子“尽心”——“知性”——“知天”的认识程序来说明性的本体性和本原性。其意思非常明显,心之所以能知天地,宰万物,是因为能尽心,即可知性知天,这并不是说“心”是天地万物之本体。在“天”与“性”的关系上,则可从“天命之谓性,性,天下之大本”这一断语中得到解释。这就是说,认为性就是天命,他把天命和性看做是同一意义的范畴。在性与理的关系上,胡宏基本上沿袭了二程的说法,程颐说:“理,性也,命也,三者未尝有异,穷理则尽住,尽性则知天命矣。”(《遗书》卷21下)胡宏也说:“性,天命也”;“夫理,天命也”(《知言》卷4)。其不同于二程的是,胡宏不以理为本体,而以性为本体。在他看来,“理”主要指“物之理”(即事物的规律性),如他说:“物之生死,理也;理者,万物之贞也刀(《知言》卷1),静观万物之理,得吾心之恍也”(同上),又说:“物不同理,生死不同状,必穷理然后能一贯也。知生然后能知死也。”(同上卷4)其次是指义理之理,他说:“为天下者,必本于义理。理也者,天下之大本也;义也者,天下之大用也。理不可以不明,义不可以不精,理明然后纲纪可正,义精然后权衡可平。纲纪正,权衡平,则万事治,百姓眼,四海同”。又说:“以理服天下易,以威力服天下难。理义本诸身,威力假诸人。”这里所说的“天下之大本”是指治理天下的“大本”,而不是作为本体的大本。在胡宏那里,作为本体的大本是性,而不是“理”。在“性”与“物”的关系上,胡宏认为性是本体和本原,物是由性派生的。他说:“性也者,天地所以立也,……鬼神之奥也”,这就肯定了“性”为天地万物之所以存在和变化的根据。他还用“形上”“形下”的说法来说明性与物之关系,胡宏说:“形而在上者谓之性,形而在下者谓之物。”(《五峰集》卷5)这样,他就颠倒了“性”与“物”的关系,不但把形而上的性从事物中分离出来,并且认为“性”是“物”的本原和主宰者,“物”是性派生的被主宰者。因此,他断言:“非性无物,非气无形,性其气之本”,“气之流行,性为之主”(《知言》卷3,《事物》)。虽然承认了非气无形,但仍以“性为气之本”,“气之流行,性为之主”(同上)。这就是说,不仅物是性所派生,就连作为构成万物的质料——气,也是性的派生物。以上这些说法虽然吸取了张载气本体论中的一些思想,但又把气降低到被派生的地位,使之变为第二性的东西。由此可见,胡宏既不同意张载的气本体论,也不赞成二程的理本体论,而是独树一帜,提出了他的性本体论。在一些地方,胡宏和二程一样,也讲到了“道”和“太极”的范畴,如他说:“道者,体用之总名,仁其体,义其用,合体与用,斯为道矣。”又说:“中者道之体,和者道之用,中和变化,万物各正性命。”(同上卷2, 《往来》)这样看来,又似乎是以道为本体的本体论。然而,这里的“道”,明显是指人道而言,如“仁义”这个范畴在儒家学说中是一个广泛的道德范畴,“中和”也是一个伦理范畴。儒家把“仁义中正”看做是修身处事的最高准则,他们认为,人的修养如能达到“中正仁义”的境界,就可使“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胡宏也说了“中和变化,各正性命”的话。因此,胡宏在此处所讲的“道”就是圣人之道,即伦理道德之道,是修身处世的最高准则。不过他又说:“天者,道之总名也”(《知言》卷5,《汉文》),在这里,“天”比“道”的层次更高,因为天是“道之总名”,这就是说,作为伦理道德的“道”,是从属于“天”的。胡宏还说:“形形之谓物,不形形之谓道,物据于数而有终,道通于化而无尽。”(《知言》卷3,《纷华》)这样“道”确指本体而言。然而,联系到他所说的“形而在上者谓之性,形而在下者谓之物”来看,他是把“性”和“道”这两个范畴作为同等意义来使用的。胡宏还讲到了“太极”这一范畴,他说:“一阴一阳之谓道,道何也,谓太极也。阴阳刚柔,显极之机,至善以微,……天成象而地成形,万古不变。’仁行其中,万物育而大业生矣。”(同上)这个说法同周敦颐的《太极图说》,基本上一致,“太极”是作为本体意义来运用的,但是,在胡宏那里,“太极”和“道”或“性”都是同等程度的范畴。总之,胡宏理学中的“天”(或天命)、“性”、“道”(或太极)都是本体范畴,只是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加以使用,来说明他的本体论思想。然而比较起来,还是对“性”的本体意义阐述得最为充分。(二)人性无善恶论胡宏在人性问题上也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见解。和其他理学家不同,他反对以善恶论性。他说:“性也者,天地鬼神之奥也,善不足以言之,况恶乎哉!”(《宋元学案》卷42,《五峰学案》)认为性是奥妙而难于言状的,仅仅以善恶言性,是不可尽其意的。因此,他不同意用“性善”或“性恶”讲人性问题。为此,他以委婉的口气否定了孟子的性善论,他说:“某闻之先君子曰:孟子之道性善者,叹美之辞,不与恶对也”(同上),他不便直接与孟子性善论对抗,而是借“先君子”之口,以“叹美之辞不与恶对”,修正了孟子性善说的本意,表示他并不是和孟子唱反调。既然不以善恶言性,其根据何在?胡宏说:“几天命所有而众人有之者,圣人皆有之。人以情为有累也,圣人不去情;人以才为有害也,圣人不病才;人以欲为不善也,圣人不绝欲,……”这是说,凡人有情,有才、有欲,圣人也有,这些东西不是圣与凡的区别所在。胡宏认为区别圣与凡的标准,在于对情欲等活动是否适度。他说:“圣人发而中节,而众人不中节也,中节者为是,不中节者为非。挟是而行则为正,挟非而行则为邪。正者为善,邪者为恶。而世儒的以善恶言性,邈乎辽哉!”这是说,善恶非人性所固有,而是由于对情欲等的意念和要求是否合理来决定。在胡宏看来,世儒以善恶言性,不过是远离实际的迂阔之谈。“中节”一词,出自儒家经典之一的《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这是说,人的喜怒哀乐之情的发生,有两种情况:未发之前谓之中,无所谓善恶之分;既发之后,应该合于中和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不乖戾,这就是“中节”,就是中和。胡宏说:“诚成天下之性,性立天下之情,情效天下之动,心妙性情之德,诚者命之道乎,中者性之道乎!”(同上)胡宏不以善恶言性,是因为以善恶言性同他的“中者性之道”的人性论相抵触,所以他又说:“凡人之生,粹然天地之心,道义完具,无适无莫,不可以善恶辨,不可以是非分,无过也,无不及也,此中之所以名也。”(朱熹:《知言疑义》,转引自侯外庐等主编《宋明理学史》第八章),在胡宏看来,人性本为中道,无善恶可言,这就是他的基本观点。胡宏又说:“好恶,性也”(《知言》卷1)。他认为,好恶之情,君子小人皆有,其区别在于:“小人好恶以己,君子好恶以道”,好恶本身无善恶可言,关键是看好恶的内容如何,好之以道是善,好之以己则为不善。他说:“察乎此则天理人欲可知”,合乎天理的好恶谓“天理”,不合乎天理的好恶则是“人欲”,因此,“好恶,性也”的说法同“性无善恶”论不相矛盾。胡宏所讲的好恶,包括人的生理要求和精神追求。他说:“夫人目于五色,耳于五声,口于五味,其性固然,非外来也。”(同上)这同告子的“食色,性也”是同一意思。无论“好恶以己”,还是“好恶以道”,都是人的本性(主要指人的生理要求)所需。需求合理,就是天理,否则就是人欲。综上所述,胡宏的人性论已经偏离了正宗理学的性善论。不过,他对“性无善恶论”的论证是不够周密的,比如:“君子好恶以道,小人好恶以己”是由什么决定的?对此没作说明。又如,在情欲上,“圣人发而中节,而众人不中节也”,这又是什么原因,他也没作解答,这一点恰好被朱熹抓了辫子,机敏的朱熹把“发而中节”用来作为性善论的根据。况且,胡宏的人性论,仍然离开了人的社会性来讲人性,所以他也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人的本质问题。这些都是他在理论思维上的缺陷。(三)“缘事物而知”和“循道而行”的知行论理学家一般都讲格物致知,胡宏也不例外。在这个问题上,他的理论也有独到之处。首先,他提出了“缘事物而知”的命题。胡宏说:“致知在格物,物不格,则知不致”(《知言》卷4,《大学》)。如何格物致知呢?他说:“夫人生非生而知之,则其知皆缘事物而知。……是以节事取物,不厌不弃,必身亲格之,以致其知焉。”(《五峰集》卷3,《复斋记》)可以看出,胡宏的“格物致知”就是缘事物而知。他认为,人非生而知之,知是后天得到的,是通过客观事物的接触和了解得来的。接触和了解客观事物必须用耳目等感觉器官。他说:“夫耳目者,心之所以流通也;若夫图形具而不能见,耳形具而不能闻,则亦奚用夫耳目之官哉!”(《五峰集》卷2,《与吴元忠四首》)“耳目通则事情判矣”(同上)。肯定了只有通过耳目等感官,才能了解和辨别事物的真相,这就肯定了感性经验在致知过程中的基本作用。与上述观点相应,在名实问题上,胡宏肯定有实而后有名,他说:“有实而后有名者也。实如是,故名如是。实如是,名不如是则名实乱矣。名实乱于上,则下莫之所以,而危之至矣。”(《知言》卷5,《汉文》)这是他在认识论上实事求是和务实精神的表现。从这个思想出发,胡宏反对知识分子“专守方册,日谈仁义”的虚华之见”。他说:“执书册则言之,临事物则弃之,如是者终归于流俗,不可不戒。”(《宋元学案》卷42,《五峰学案》)这种重视实功实事的精神是值得称赞的。胡宏不仅强调了感性知识的重要性,同时也注意到它的局限性,所以他又认为,致知不能仅仅“安于耳目形器”。他说:“夫事变万端,而物之感人无穷,格之之道,必立志以定其本,而居敬以持其志,志立于事物之表,敬行于事物之内,而知乃可精。”(《五峰集》卷3,《复斋记》)“惟安于耳目形器,不知觉之过也。”(《知言》卷2,《往来》)这段论述虽然没有说明如何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知可精”的高度,但也肯定了感情认识之局限性,认识到必须“立志以定其本,而居敬以持其志”。当然,所谓立志以定其本,就是要求在认识事物之前,必须坚持一个认识事物的指导思想,没有涉及到如何由“表”到“内”,由“粗”到“精”认识过程和方法。不过,他毕竟还是认为不可以把认识停留于感性经验。在胡宏的认识论中,还提出了“循道而行”即按规律办事的思想。他说:“失事有缓急,势有轻重,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循道而行,则危可安,乱可治;悖道而行,则危遂倾,乱遂亡。”(《五峰集》卷2,《与吴元忠》)胡宏虽讲“天命”,但不主张安于天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他说:“深于道者富,用物而不盈。”(《宋元学案》卷42,《五峰学案》)又说:“道无不可行之时,时无不可处之事”(《知言》卷1,《修身》)。有人问:“人可胜天乎!”胡宏说:一人而天则胜,人而不天,则天不胜”(《知言》卷3,《纷华》)。这就是说:人如果依赖于天,则天必胜人,若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则天不胜人。其关键在于是否“循道而行”即是否按规律办事。因此,他又说:“人之道,奉天理者也,……得其道者,在身身泰,在国国泰,在天下天下泰;失其道,则否矣。”(《知言》卷5,《汉文》)此处所讲的“天理”或“道”,主要是指规律而言,认为如果按规律办事则泰,违反规律则否。胡宏又指出:“道可述,不可作”。这是说:作为客观规律的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可以认识它,但不可以制作和改变它,这就肯定了事物之规律的客观性。胡宏的认识论虽然不系统、不完备,论证不够严密,甚至也有错误,但其基本观点是唯物的,这在理学阵营中,也表现了他不同于别人的可贵之处。
不是。天乐岛是中国中小企业家互助帮扶和网络社交公益平台,着力于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提供信息,项目和资金服务的第三方公益平台。北京天乐岛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12-05,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胡宏,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110108024538840。
这样提问题,本身就是对天乐岛和胡宏在名誉上的误导,实在不地道,不友好。我们不会相信这样的误导。事实上天乐岛今天是一个受到各级领导和用户高度赞扬的服务中小企业和基础教育的公益平台,胡宏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企业家和连续创业者。我这样说,是因为我对天乐岛,多少有一些了解,我参加过2016年、2017年他们举办的两次论坛。每一次,都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公益帮助,每一次都有部省级领导致辞和地方领导参与,每一次都有有全国著名的企业家、经济学家和6到700人参加,而且还免费为中小企业家、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提供咨询、管理等多种服务。2017年胡宏因为患肺癌手术,无暇顾及平台和公司发展。但他的团队并没有停止为中国中小企业、中国东西部的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提供服务,相反还在2019后的疫情下,做了很多惊天动地的事情,如武汉疫情爆发后,匿名捐赠口罩和医用消毒品,疫情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国东西部的企业、学校、地方政府提供了连续不断的咨询、培训公益服务。受到地方政府、企业和学校的高度称赞。这样的企业家,我们应该为之感动;这样的好平台,我们应该倾力支持,而不是误导。2020年,我有幸在北京的一个全国性会议上,遇到天乐岛教育集团旗下《决策要参》编辑,它告诉我:天乐岛平台目前正在转型为:中国西部经济与教育发展促进与帮扶公益平台。他们用实际行动通过自身带头投资西部,从公益出发联合全国有志之士,实实在在助力还很不发达的中国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近10年了,身为企业家的胡宏先生,从服务中小企业,到全方位服务中国中小企业和基层学校,这已经不时情怀和初心可以概括的了。从服务中小企业,到促进中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界、教育界互助帮扶发展,这样的定位,不但时平台的提升和转型,更是与时俱进的创新,本身就值得肯定,值得支持;更何况胡宏先生本人还不顾自身身患重病,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为中小企业家、西部地区的区域教育和学校教育提供专业服务,那真的是令人尊敬和崇拜的。中国能够走到今天,能够成为世界经济第二大经济体,中小企业对中国的贡献功不可没;而中国的基础教育为中国人才的培养贡献也一样功不可没。我们应该想办法来如何支持这样一个为中国经济界、教育界提供互助帮扶服务的公益平台做贡献,而不是通过网路发表毫无根据的误导性文字。如果说天乐岛和胡宏有什么不足,我觉得那就是只做不说,没有很好的宣传,让一些人不了解,这方面希望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达各招生单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数,制定全国招生简章,并汇编《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或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并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也可以报考。
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健全的招生工作制度,完成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录取新生。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要当年入学。经过培养学习阶段后,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武汉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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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施行。
(一)申请人必须为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二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历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双硕士项目 由中国华中科技大学能源科学与技术硕士和法国巴黎高科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硕士(Master Clean and Renewable Energy ,简称CARE)两个学位结合而成,学制为六个学期(三个连续学年)。学生修满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获得中国工学硕士学位(华中科技大学新能源科学与技术专业)和欧洲工学硕士学位(法国巴黎高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专业)。前四个学期(二个连续学年)中国和法国学位同时进行,全英文授课,学分互认。第二学年末,法国巴黎高科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硕士项目结束,合格学生颁发巴黎高科工学硕士学位。第三学年继续完成中国工学硕士项目学习,合格学生颁发华中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目前共有约160名在读生。2013年3月15日,第一届双硕士正式毕业,法国巴黎高科校长先生为参加学位授予仪式 的毕业生颁发了法国巴黎高科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硕士文凭 。 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双硕士培养 采用中欧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导师。每个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包括中方、欧方导师各一名。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硕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选择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能源效率等5个专业方向中的一个进行专门培养,学生必须修完这5个方向的基础课程并要求选修一门跨学科修课。1.文献查阅与选题:硕士研究生从第一学期起开始进入研究学习阶段,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撰写文献综述报告,接触论文课题。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并就选题的科学根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可行性等进行论证。第三学期初完成论文选题工作。2.中期报告评估:中期报告评估在第三学期进行,可以采取书面或/和口头的方式。由学院组织评估小组,依据学习成绩、文献综述、文献阅读、论文选题报告等对硕士研究生的学风、科研能力和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评估,给出综合评估成绩。评估分为初评和复评,初评合格者不再参加复评,初评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复评机会。3.实习和研究:硕士研究生从第一学期起开始进入研究学习阶段,第三学期开始进入实质性研究或实习阶段。可以到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公司、设计研究机构、高校实验室等单位进行实习和研究,以提高实际技能。学生完成欧方学位要求的研究实习应满6个月,完成中方学位的研究不少于一年,中方要求的一年研究可涵盖欧方要求的6个月研究实习。每年选派部分优秀研究生到欧方合作大学的相关实习基地进行为期6-12个月的国外实习。4.实习模式:(1)欧洲实习模式:部分受资助的优秀研究生到欧洲相关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公司、设计研究机构、高校实验室等单位实习。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第一届硕士生中有12位受到资助在欧洲合作大学进行为期半年的实习,第二届中有14位学生获得去欧洲实习的机会。(2)公司实习模式:学生到中国境内与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公司和企业单位实习。(3)研究机构实习模式:学生到中国境内与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设计、研究机构单位实习。(4)高校实验室实习模式:学生到中国境内的中方合作大学与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实验室实习。5.学位论文:学生需要完成英文的学位论文和中文的学位论文,英文学位论文内容上可以是中文学位论文的一部分。论文在中欧双方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6.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完成后,英文学位论文按法国巴黎高科相关要求组织答辩。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国巴黎高科设立的理工科能源专业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工学硕士。中文学位论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组织答辩。答辩通过者,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在能源动力类学科下设立的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 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 双硕士课程设置 课程类型 课 程 名 称 开课学期 高水平课程 开课系所 公共课 自然辩证法概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秋.春 第一外国语(英语) 秋.春 外国语学院 人文类或理工类或其它类课程 秋 相关院系 学科基础课 矩阵论 秋 数学系 数理统计 秋 数学系 可再生能源理论基础 秋 中欧能源学院 可再生能源概论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能源学院 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管理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太阳能基础 春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风能基础 春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生物质能基础 春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地热能基础 春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能源效率基础 春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电力基础和分布式发电系统与微网 春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硕士专修课程 太阳能技术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风能技术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生物质能技术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地热能技术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氢能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电能效率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热能效率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能源变换与并网控制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建筑节能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 能源经济学与系统生命周期分析 秋 全英文 中欧能源学院、能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