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会计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畅有序组织开展,是确保我国企业顺利实现最优化生产经营发展状态的重要前提,本文针对新形势下企业会计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择取三个具体方面展开了论述分析。
关键词 :企业;会计信息化;现存问题;改良对策
伴随着社会信息化建设事业历史进程的不断深入,现代计算机学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信息传输与处理技术的引入运用,使得我国企业实际面对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开展路径发生了深刻变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业务开展模式背景之下,想要在竞争态势日趋激烈的真实市场环境中长期维持稳定有序的经营发展状态,必须借由采取和实施适当类型的干预控制手段,有效改善优化我国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研究资料显示,会计信息化是我国现代企业具体开展信息化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基本环节,切实做好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能够保障和促进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水平的显著提升。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新形势下企业会计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简要阐释。
一、会计信息化基本理论概述
会计信息化,就是在全面引入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实践背景之下,将我国企业以往长期存在的传统性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业务模式,逐步向电子信息化,以及网络共享化的技术形态方向进行发展演化。在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背景之下,我国企业能够借由对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形态的运用,确保企业内部现有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资源要素在全部业务部门之间顺畅有序的传递和共享,并且在充分整合运用企业内部各类型财务会计管理信息要素,以及经营业务信息要素条件下,能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决策的科学制定,提供稳定充分的支持保障条件。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能够在全面充分整合我国企业现代性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业务开展模式背景之下,实现计算机科学应用技术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业务活动之间的充分结合,并且最终建构形成具备充分开放性和高效性的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系统。在我国企业实际面对的复杂多变的真实性市场经营发展背景之下,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的建构和稳定有效运行,能够借由对企业内部现有各类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资源要素的系统化、全面化,以及科学化的解读分析,保障和促进我国现有企业的综合性市场竞争能力水平,以及经济收益获取水平的.改善提升,创造和提供稳定且充分的支持条件。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我国信息化社会建设实践背景之下的衍生产物,在现代计算机科学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共同支持背景之下,实现了我国企业内部现有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目标,有效扩展了我国企业内部现有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要素的传输实践空间。
二、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现存问题
第一,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重视程度明显缺乏。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工作的重点任务,在于全面且系统地认识和梳理我国企业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背景之下,各类型现有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资源要素的基本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模式、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法、基础会计制度的影响作用,以及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基本特点。借由开展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工作,能够明确揭示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基本功能项目构成体系,同时还充分揭示审计业务环节切入接口,以及会计数据档案数据信息要素的基本要求,在充分满足手工会计业务操作模式背景之下,还能充分揭示会计信息化系统的专有功能,确保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能够顺利组织开展。然而,受多种多样的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尚未实现企业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工作的充分重视,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预期效果的顺利获取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第二,企业内部现有会计信息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存在局限性。遵照目前已经获取的调查研究数据信息资料、我国企业内部现有的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人员,大多对企业财务业务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业务实践技能具备较为充分的学习掌握,与此同时,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人员,均尚未实现对现代计算机科学技术,以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基础性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全面清晰掌握,客观上引致我国企业内部现有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在自身实际具备的综合素质表现状态方面具备显著的参差不齐特征,客观上导致我国企业内部现有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实践人员,无法实现对会计信息化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实践应用技能的全面清晰认识,导致在实际组织开展的企业内部会计信息化建设实践过程中,无法保证和具备稳定且充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给我国现有企业在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最佳预期效果的顺利实现,造成了显著的不良影响。第三,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性。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想要在会计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建设和业务运行实践过程中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必须切实做好会计信息化系统在具体业务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工作,从而保障和促进各项基础性的控制和设定目标均能够顺利实现,然而,受多种多样的主客观因素共同影响,我国企业在具体建设和运行会计信息化业务系统过程中,尚未建构形成科学系统有效的过程性管理控制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实际组织开展会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业务运行过程中,无法始终保持其最为充分的系统性和稳定性,给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最佳预期效果的顺利实现造成了明显的不良阻碍。
三、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改良对策
第一,切实提升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我国企业想要在实际组织开展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业务运行工作过程中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必须借由采取适当类型的改良控制措施,改善提升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要借由不断改良完善我国企业内部现有的培训内容体系和培训工作机制,不断强化针对我国企业内部会计信息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从而显著提升我国企业内部会计信息化从业人员,对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第二,切实改善优化企业内部现有会计信息化建设从业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建构发展水平。为确保我国企业内部现有会计信息化建设从业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不断改善提升,我国企业应当结合现有会计信息化建设从业人员的自身基础素质建设发展现状,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实施培训督导,继而为企业内部会计信息化建设事业综合性组织开展效果的不断改善提升,创造和提供基础性的支持条件。要立足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具体化组织开展水平,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从业人员的日常表现和工作规范性展开过程性和动态性监督管理,确保实际组织实施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能够顺利获取到最优化的预期效果。
结束语
针对新形势下企业会计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本文择取会计信息化基本理论概述、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现存问题,以及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改良对策等三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的分析阐释,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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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指为达保密目的而采取一定手段和防范措施等。大部分的保密工作都在政府重要机关中进行,各种资料,文献都有一定的保密级别。一般来说一些重要的,涉及国家稳定的事件都要做好保密工作,比如建国初期的天安门重建工作,在当时就是保密工作。这些保密工作都有保密的年限,一般来说超过年限以后就会解除保密的限制,可以被公众所知。随着信息技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全国信息化建设呈跨跃式发展的同时,给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敌情观念,完善技术手段,严格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这对电力企业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电力企业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指明了方向。1 保密工作现状及成效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业务信息的存载和处理方式出现电子化、网络化的转变。秘密文件在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泄密渠道明显增多且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公司所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涵盖了企业最关键的内容,虽然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有所加强和完善,但从实际特别是基层情况看,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健全;对“密”与“非密”不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力量薄弱;信息安全保密认识不到位;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不过硬。随着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局性、全员性作用日益增强,保密工作作为信息化深入推进的重要保障。公司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公民权益出发,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信息安全与保密责任,强化安全技术手段切断网络信息系统泄密途径。1)采取了多项技术措施,全面强化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包括:①开展常态化漏洞扫描工作,对存在高危漏洞的服务器主机进行通报,从而有效避免由漏洞造成的泄密事件。②统一部署内网桌面终端安全管理系统,实时监测阻截内网机违规外联行为,有效控制了从互联网窃取内网信息的风险。③全公司配置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防止普通移动介质拷取内网数据,对文件的读写进行访问限制和事后追踪审计。④加强互联网出口和对外网站的统一管理、备案审批与防护。⑤规范计算机外设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计算机外设在信息内外网交叉使用、严谨开启使用办公外设的存储功能,规范了信息系统设备销毁或报废安全管理制度。⑥加强信息系统账号口令安全管理,建立了对内外网计算机终端的弱口令监测、通报和强制修改的常态机制。2)加强信息化条件下保密教育,全面增强全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举办信息安全运维技能竞赛、信息安全知识竞赛,号召全体员工学习《信息系统安全典型案例》和《信息安全手册》,组织开展全员《信息安全反违章行为试卷》答题活动确保全体员工熟知和履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纪律、“四落实”和“七禁止”工作要求,树立全员正确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从而有效杜绝了泄密事件的发生。2 对今后保密工作措施的探讨虽然公司保密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信息化高科技发展,依然面临严峻形势,我们应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针对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措施供参考。1)管理措施。①强化保密意识,筑牢全员保密工作思想防线。营造浓厚的网络信息安全文化氛围,培养员工的保密安全意识。督促各地市单位全面掌握、客观分析目前涉密网络和信息内外网网络信息系统管理现状,强化公司信息安全保密“七禁止”和“四落实”要求,巩固信息安全防护成效。②健全制度,加强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公司信息安全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信息安全业务工作流程,制定一整套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规范制度,健全信息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必要的人员和保密审查工作程序。③加强保密队伍建设,强化要害保密部门的管理。要提高公司保密队伍的素质,不仅要熟悉传统的保密工作知识,还要不断学习高科技发展下的保密知识,从而确保企业保密工作能有组织、有明确权责分工的顺利开展。④开展常态化保密检查工作,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监测系统采集安全状态信息,消除泄密隐患。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日常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明确各单位、各人员的工作责任,督使保密人员开展自我检查和相互检查。对造成失密的,必须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尽力减少由泄密造成的影响。2)技术措施。①对涉密场所的防护。可以通过红外报警、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加强对物理环境安全的防护;可增加线路干扰仪、视屏干扰仪、红黑电源隔离插座,防护由电磁发射造成的泄露;提高对窃照、窃听的认识。②对涉密网络的防护。主要包括对网络安全、应用安全、终端安全的防护。可通过部署网闸、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系统等增强网络安全的防护。通过部署补丁分发、网络安全审计系统、密码设备等提高对应用系统安全的防护。通过部署防病毒系统、恶意程序辅助检测系统、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移动介质管理系统、终端安全登录及身份认证系统、光盘刻录监控与审计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终端安全的防护。③对涉密载体与设备的防护。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复印、磁介质载体、涉密物品管控的防护。④对通信保密的防护。可通过对语音数据进行加密,电磁屏蔽、电磁干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通信保密的防护。3 总结本文分析了信息化条件下新疆公司保密工作现状及取得的成效,并对今后保密工作可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进行了探讨。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深刻把握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开拓创新,努力提高保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体制,完善新形势下的保密管理模式,从标准、技术、管理、服务、策略等方面形成综合的信息安全保密能力,必定会提高信息安全保密的工作水平。
摘要: 当前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可谓是无处不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十分快捷的便利。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来说,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分配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文章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现状进行分析,探讨落实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人力资源 信息化管理 现状 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如今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方法和策略已经难以适应当今时展的需要。但是在实施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时,由于相关技术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进一步去提升。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简要地谈一谈做好相关工作的方法和策略,以求更好地提升管理质量。
1 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转型的迫切需要
当前,有一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还都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人力资源管理转型发展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已经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将信息化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是时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当前一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单位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发展方向尚未明确地定论,人力资源管理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技术在应用时具有公开、迅速、便捷的特点。因此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转型发展的理想选择,其有助于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由单一性向全面性以及单向性与双向性的方向发展,其使得单一的人力资源信息逐渐转变为人力资源,有效地提升了人力资源部门的价值和作用。如在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中,人力资源管理长期处于被弱化的地位,许多人都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认为只要将单位内员工安排的合适岗位即可,而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则能够更加全面地对单位职工的各方面能力进行分析,这样也有助于职工合理调配。
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客观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亦是如此,其对于单位职工的调配、各种矛盾的解决都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但是人力资源管理实际上又是一项极为繁琐的工作,其涉及到单位多个部门的工作,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真正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而且传统的管理模式在应用时工作效率也比较低。在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信息化之后,这种问题则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首先在实施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之后,人们要获取各种资源信息也更加方便快捷,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想要全面了解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资金、绩效等状态,高层人员不再需要进行全面实际调研,只需要进入相应的网络系统,就能够快速地查阅到相关的信息,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料,这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2 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亟待开发
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对于信息技术的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高,而当前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软件还是偏重于一般性、应用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其只能开展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更高难度的工作很难得到有效地开展,而且,部分软件还带有较多插件,其在实际中应用时作用并不是很大,有时候甚至会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没有独立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基本上都是由专业的软件公司为其制作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例,软件公司对于其具体工作内容并不是十分了解,因此,在开发管理软件时,相应软件能够发挥的作用可能相对来说比较小,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动态数据更新不及时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动态数据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于管理决策来说,动态数据是其必要的条件,管理人员通过对动态数据进行监测能够更好地了解掌握单位的人力资源信息,并科学地对单位人力资源进行配置。而在制定决策的时候,管理层应当以动态数据提供的即时信息作为依据,但是,在现实中,动态数据的更新往往难以跟上实际发展需要,数据更新滞后,这使得数据库的相关数据缺乏时效性,其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展现,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数据库设计不合理
数据库设计是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借助计算机所收集的种种数据都需要存储到数据库中,这样也便于后期调阅和使用。但是,当前一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单位的数据库设计很多都已经脱离了组织的实际情况,其也没有满足组织的最广泛需求,主要原因就是数据库设计人员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等都不是很了解,使得其最终设计出的数据库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因此,数据库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当前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作用发挥不完全
当前,基本上大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是,每个单位在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时,信息化所发挥的作用却存在有较大的差异,有的单位在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时,比较注重相关管理工作的开展,将信息技术广泛地应用于各个方面,有效地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有些单位则没有认识到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只是简单地将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错误地当成“个人档案信息记录器”,其功能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最终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的负面影响。
3 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对策分析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科学分配职员工作
一直以来,人力资源管理所倡导的都是“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目标。而要顺利实现该项管理目标,首先就必须要想办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这也是人们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得出的宝贵结论。而在具体的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中,要想真正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灵活有效的竞争机制,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例,为了更好地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单位中一直坚持的都是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岗位竞争时只要有能力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参与竞争,最终择优录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员工准入和退出机制,要依据不同的岗位和层次,设计不同的用人标准及用人待遇,使单位中的每名工作人员都能够发挥其作用和价值,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最后,则需要单位妥善地安置新来员工,尽可能地发挥老员工的余热,可以通过返聘的形式,将部分愿意为单位做贡献的老员工返聘到单位,进行传帮带,依靠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帮助新员工更为迅速地成长,做好单位员工的新老交替工作,促使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选择适用的软件,人员配置坚持以人为本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管理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等。因此,在落实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时,首先需要做好软件开发工作,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等存在差别,因此其所需要的软件也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的综合要求比较高,所从事工作的保密性程度高,对软件的安全性和稳妥性要求也比较高。但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对于人力资源软件系统的要求并不是很高,软件只需要能够满足常规的应用需求即可,针对不同单位所需要软件的差异性问题,企事业单位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软件,尽可能的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不同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发挥其管理作用。在软件应用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工作都能够通过软件进行解决,因此,在应用软件时也不能对软件过分地依赖,而是要借助应用软件对管理工作进行辅助,实施人性化管理,在实践中发挥管理工作的作用和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技术水平,积极落实各项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企事业单位不言而喻,而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技术虽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软件操作系统都需要人工进行操作完成,才能真正地发挥其作用和价值。基于这样的原因,笔者认为要做好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当前的许多工作人员虽然对信息技术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使用信息技术进行办公,但是将人力资源管理与信息技术进行结合开展管理工作,对于许多工作人员来说,还是较为特殊的,在具体的工作中,可能还有部分工作人员不适应这种新型工作方式。所以说,要真正发挥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就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工作水平,使相关工作能够更好地落实。如: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定期对工作人员的技能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期限内没有完成考核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惩罚”,而对于表现比较突出的工作人员则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还可以通过传帮带的方式,让优秀的工作人员帮助技术能力一般的工作人员,提升其综合素质,为后期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4 结束语
总之,在新形势下,加强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不同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各不相同。因此,在实施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时,其管理方法和管理策略也可谓是各不相同,在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发挥管理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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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以前写的题目一样的不难写的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新机制以其清晰的思路,在短短一年内取得了广泛的共识。这一思路是: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新机制。具体说,新机制突出了如下三个要点:1.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经费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这是保障公平就学机会的基本手段。针对教育经费总量不足的现实,我国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在公共财政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发挥了公共财政资金在配置农村义务教育资源中的绝对主体作用。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系统,通过合理地划分财权与事权,从体制设计上保证财政资金的投入,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对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在穷国大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公共财政资金效率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重要战略举措。在这次改革中,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具体项目包括:(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据测算,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十一五”期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这些资金的注入,将使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推动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协调稳步发展。2.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在数年前我国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投入方面不对称的财权和事权,导致了教育经费分担与投入保障机制的不合理,长期以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整体发展迟缓的体制性根源。尤其在税费改革之后,财政收入重心上移,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大约50%左右,比重显著提高。再加上省级财政的收入,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60%,而县、乡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只在15%左右,但却承担了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义务教育投入中严重缺位,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表现。据统计,2004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拨款为132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教育补助专款约为150亿元左右,仅占全国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的。这种政府间财力与义务教育事业责任的不对称,使脆弱的县级财政负担沉重,许多县的财政因此成为“吃饭财政”、“赤字财政”,义务教育投入欠账十分严重,最终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十分迟缓。如果不改革现行的行政、财政体制,尽快建立起相对均衡化的一般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那么经济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短缺问题将不断持续下去,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与县乡财政的困难最终将断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为此,这次改革从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入手,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在资金的总体安排上,体现了“中央拿大头”的原则。对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为5:5,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适当奖励。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的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这一机制初步达到了财权与事权的相对契合,同时也使公共财政恢复了它为义务教育等公共事业服务的本来功能。3.实行了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中,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走出了一个重心逐步上移的发展轨迹,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逐渐得到加强。传统上,乡镇政府和农民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教育管理主体由乡镇政府上移到县级政府,经费来源从以农民为主转向以财政为主,主要由地方财政在中央核定的财力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2005年全面废除农业税后,县级财政收支及义务教育收支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义务教育支出占县级财政支出的大头,挤占了对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工业经济、支农等方面的投资,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农业五税”被取消之后,农村义务教育筹资渠道狭窄单一,主要依赖于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其弊端。2006年国务院确定实施新机制以后,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经费,制定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同时,推行农村中小学“校财局管”,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3新气象: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转折编辑新机制实施以来,不仅有效减轻了千百万农民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济负担,而且引发了教育观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刻变革,使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经历了一个关键的历史转折期。表现在:1.新机制高扬教育公平旗帜,保障了农村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总体偏低,许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来自于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农民负担十分沉重,上不起学成为辍学率长期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新机制从免除学杂费入手,把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范围,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城乡差距,体现了社会公正、教育公平的根本要求。这既是教育发展的新境界,也是一种全新的、科学的教育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据统计,2006年西部地区春季学期落实免杂费资金近40亿元,惠及4880多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另据测算,在西部地区,仅免学杂费这一项,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如果是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小学生平均减负210元,初中生减负320元;而既享受免费教科书,又享受生活费补助的贫困寄宿生,小学生平均减负510元,初中生减负620元。新机制有效缓解了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的矛盾,因贫辍学的问题从制度上得到了有效缓解。据统计,实施新机制头一年,西部地区就约有20万名辍学的孩子重新返回校园,多年来一直困扰农村义务教育的“控辍”难题终于有了破解的答案。2.新机制强化了政府职责,完善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当前,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最大的公共事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履行好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公共职能,让公共财政地覆盖广大农村,是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向,也符合新版义务教育法关于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要求。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增强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的及时到位,保障了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学校管理的规范化,使得治理农村学校乱收费有了制度保障。实行新机制之后,绝大部分农村学校除了代收课本费和住宿生住宿费外,其他方面都是“零收费”,农村中小学校长终于可以走出纷扰多年的经费困境,腾出的精力来抓学校管理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新机制增强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统筹能力,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经济在发展中区域不平衡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城乡发展的差异正在逐步扩大,而且人均收入的省际差异也在呈上升趋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高水平、大面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大问题。在这次改革中,国家在资金安排上体现了“中央拿大头”的原则,多数省在安排本省承担的份额时也突出了“省里拿大头”的政策,提高了中央及省级政府的统筹能力。另外,国家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分地区、分步骤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照要求,2008年将达到各省制订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这首先使同一省域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投入水平达到基本均衡;2010年达到中央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最终达到全国范围的基本均衡。这既弥补了传统上各地因杂费标准不一带来的经费省际差异,基本上做到了公用经费在区域间的均衡,又大大提高了农村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不明确、总体保障水平偏低、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为巩固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缩小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向更高水平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三、新举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入快车道这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紧迫,只有统筹规划、扎实推进,才能确保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真正落实到位。1.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和推进改革进程。为使这项改革扎实推进,中央及地方都加强了组织和领导工作。2006年3月,成立了高规格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组长,教育部部长、国务院副秘书长、财政部部长助理出任副组长,中宣部、中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人事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公室设在财政部、教育部,各有一名副部长兼任公室主任。随即,实施新机制的西部各省(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部试点地区也相继成立了省、市、县三级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相应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各省都完善了组织领导机构,一些省级政府由“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公室主任则由教育、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这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提供了健全的组织保障。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制度。在新机制格局中,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省以下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及省级政府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经费项目和分担比例落实分担责任,并加大对财力比较薄弱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省、市和县财政部门都要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中央、省级、市和县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防止资金被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时直接拨入财政专户。3.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这项改革措施的核心在于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细化支出内容。同时,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各项支出,防止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同时,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以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收取课本、作业本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而杜绝“一面免费、一面收费”的现象发生。4.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新机制下,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停止义务教育学校等级评估,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5.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扩大新机制的社会影响。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政策,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的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寻求的共识和理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篇目一:
推荐初中班主任发表教师职称德育论文范文
初中班主任论文发表该怎么发表?下面就关于初中班主任论文发表的问题为大家举个例子,就以初中班主任发表德育论文为范文,赶快来看看吧!
初中班主任发表德育论文范文
一、班主任德育工作概述
1.班主任对德育内容认识落后。现代德育的内容不是片面的道德教育,包括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价值观教育和心理承受能力。简单的正确和错误的道德认识的一些老师,不只是在思想道德认识水平,谁知道公路项目不应该被推翻和抢劫,但仍在如火如荼的加载,所以所有的道德教育应以“行为”为最终目标,在生活中实践让更多的学生的情绪。
2.班主任对“违德”行为视而不见。成绩优异的同学往往都是备受关怀,小错误可原谅,大错误只做批评。比如,班主任对翻围墙去上网的优等生大多闭口不谈。在他们看来,成绩比道德更为重要,其实这与教师的薪资奖励挂钩,班级排名对教师职效工资有重大影响。所以,班主任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对“违德”行为零宽恕(每个学生犯错一视同仁),时刻进行内心自省。
二、初中班主任德育工作方法浅谈
初中班主任工作任重而道远,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在我的班主任德育实践工作中总结了以下几点方法及建议。
1.做好学生家长的沟通工作
学生成绩,性格好坏,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班主任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做好学生的沟通工作。班主任可以通过学校的快速平台,每天通过信息的方式把学生送到学校,让家长知教师评道。同时,对于一些品德不良的学生,教师应该先了解情况,与学生交谈,找出原因,如果能及时纠正,就不能通知家长,让学生放心。留守和单亲学生也在现实中存在,没有家庭照顾的学生完成,孤僻,冷漠,让学生接触学生,谨小慎微,推诿。教师不应坚强,以免伤害自己的自尊心,应与家长一起到学生家中,采取实际行动表达对学生的关心,保证德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班主任个人修养建设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策划者与组织者,其工作地位要求与学生打成一片。初中生处于心理建设阶段,其周围接触人群情况决定了未来举止。班主任的自身素质是学生的风向标,指引着学生前进的路线。人们常说“耳濡目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班主任个人品格、行为,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发现,大多班主任都有着强烈的事业责任感,不抽烟、不喝酒,对赌博也敬而远之。平时因班级管理工作繁忙也是常常熬夜,第二天问及为何如此疲惫,他们却欲言又止,后来得知,他们常常因为班级工作寤寐思之。我大为佩服,为我校有此尽心尽责的班主任而感到骄傲。班主任还应该利用课余时间丰富自身文化知识,增加文化底蕴,做到温文尔雅。我就常常看到我的一个同事,在开展班主任工作时,出口成章,说话极有涵养,师生都对他大为尊敬。班主任应严格要求学生,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使德育工作成效“润物细无声”。
3.以学生为本,平等开展德育
教师本职在于教书育人,教书过程中更应对学生充满爱意。学生是德育教学工作的对象,也是主体。班主任应该用爱平等对待班级同学,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学不是教师一个人的活动,并不是我写你抄、我讲你听那样简单机械化就能达到目的。在进行德育工作时,要取得“教学相长”的效果,班主任就该尊重学生,不要一概否定,不搞专制,摆资格。就算教师犯错误,也要知错能改,当着班级同学面及时自我批评教育。在开展德育工作时,班主任不应该抽取学生发问,摒弃以言传方式教导学生,而应让学生参与道德实践。另外,学生都是平等的,班主任不应带着势利的眼光看自己的学生。比如对富裕家庭的学生不能因其捐助了学校基础设施而视之为宝,也不惯坏成绩优异的学生。对学习成绩或经济条件差的学生视而不见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公平的。教师应以身作则,向学生灌输互爱观念。所以,班主任评价学生时,应不护短、不歧视,敢于批评“好生”,同时还要关爱“差生”。
4.准确把握社会道德热点话题,进行针对性德育教育
德育班会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活跃气氛,班主任变为听者,学生变为说者。在开学第一节课时,教师可以安排大家自我介绍,谈谈自己的兴趣爱好、自己的人生感悟,或者定期组织班级娱乐会,唱歌、跳舞、踏青,这不仅能锻炼学生胆量,也增进了同学间的友谊。在劳动节之前,组织学生“我爱劳动,我光荣”活动,调动学生积极性,开展“清洁校园活动”,使得学生心智得到锻炼,感觉劳动的艰辛,体会清洁工人的困难,发自内心地爱护环境。除此之外,班主任还应进行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做学生的“心理医生”,倾听学生苦恼;因材施教,进行针对性教育。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师教书更要育人。做好德育工作,是教师的责任,是社会的要求。在建设人才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形势下,注重道德教育,做好德育工作,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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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目二:
教育教学论文范文:创新性思维对德育工作的应用
1.创新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高职院校德育课内容的创新,最重要的是围绕育“四有”新人这个根本目标,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努力在“新”字上求突破,在“深”字下上功夫,在“实”字上见成效。为此,第一,要加强教材建设,编写出既能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成果,又能适合当代大学生特点,既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丰富知识含量,又能满足大学生需求的具有可读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第二,要加强教学研究,准确定位教学中的关键“点”,力求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关注热点、解析疑点、找准切入点、着眼教育点。第三,要在教学中融入大量具有生活气息的典型案例,通过学习理论来分析案例,通过运用案例来掌握理论。总之,要通过德育课教学内容的传授,帮助大学生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科学知识和科学理论,进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德育课要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断运用新手段、探索新方法,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找准理论学习活动与大学生成长的结合点,把我们要说的同大学生想听的结合起来,把逻辑的力量同情感的力量结合起来,把透彻的说理同鲜明的语言结合起来,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展教学活动。为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第一,要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组织学生观看影像资料,提高课程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运用多媒体教学,能够将文字、图像、声音等集结在一起,古今中外的有关内容都可以形象地表现出来,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第二,要运用专题式教学,在有限的时间内把重点、难点和基本内容讲清楚,并依据学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回答现实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德育课教学的实效性。第三,要运用讨论、辩论式教学,就一些学生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课堂讨论或分组辩论,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使学生对疑点问题有明确认识,对难点问题有深刻的理解。第四,要运用案例式教学,把现实中学生关心、关注的国内外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作为案例,作为德育课的教学内容引进课堂,促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学习、思考、研究,提高德育课教学的实效性,解决当前德育课脱离学生思想实际的问题。本文来自于《经济师》杂志。经济师杂志简介详见
3.创新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要有明确的领导机制和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德育课的领导,将德育课教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宣传、教务、德育课教学单位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组织德育课教师大力开展德育课教学改革。第二,要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严格教师准入标准,制定教师岗位职责,防止不合格的教师走上讲台。严格教学纪律,制定讲台规范,明确要求教师不得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严格教材管理,制定教材编写和使用的管理流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编写和使用教材。严格教学督导,制定教学质量检查细则和办法,严肃处理督察不合格的教师。第三,要有快捷准确的反馈机制和合理的奖惩机制,要及时将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汇集,对大学生中存在的各种思想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反馈给德育课教师。德育课教师也应主动深入到大学生之中,掌握第一手资料。学校在德育课教师中应树名师、奖名课,对教学成效显著的教师加以褒奖和宣传。第四,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师资培养离不开资金保障,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也离不开资金投入保障,学校要合理制定德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教学工作的开展。
4.创新教学途径,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和感染力
德育课教学要提高其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单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课堂教学有效地延伸到课外,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第三课堂”结合起来,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结合起来,运用真理的力量武装人,通过良好的环境熏陶人,通过亲身社会实践教育人。第一,要充分利用校园各种教育阵地,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要把职高院校德育课教学与文化科学素质教育结合起来,积极开设人文、社会科学类选修课和讲座,并与德育课统筹规划,分工合作。要按照不同学科与课程的特点,促进它们同德育的科学结合,有机渗透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高质量、高品位、高辐射的高校德育课网站,让教师通过网络了解学生的思想认识状况,回答学生提出的具体问题,让学生通过上网对德育课的教学内容有更深的了解与理解。第二,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把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引入课程教育,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在于实际应用,只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把理论学深学透,才能实现学习和掌握理论的价值。通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关注社会,走向社会,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了解国情,开阔眼界,进一步锤炼思想、提高认识,这是提高德育课教学效果的一种极好形式。具体做法:组织学生深入工厂、农村考察,帮助他们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大力开展为社会献爱心活动,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加强基地建设,把德育课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利用德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广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教育中加深对课堂理论的理解和吸收。
5.结语
在新形势下,充分认识高职院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实现德育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手段、教学途径、教育管理机制的创新,以保持稳定高职大学生就业,高职院校稳步发展。
给你发一份呗!
时间总在不经意间匆匆溜走,我们的工作又告一段落了,回顾过去的工作,倍感充实,收获良多,想必我们需要写好工作总结了。大家知道工作总结的格式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总结(通用6篇),欢迎大家分享。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xx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华夏银行吉安分行作为服务经济实体,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宣传者、践行者。
华夏银行吉安分行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普及活动。
一是充分发挥厅堂“公众教育服务区”宣传作用,利用客户办理业务的等待时间,着重通过网点厅堂人员日常管理、指导操作,厅堂醒目位置摆放折页及展板,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活动口号,播放教育宣传片等方式开展厅堂宣教活动,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让消费者了解各项重要权益,提升其风险识别能力等。
二是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活动。
华夏银行吉安分行营业部联合太平桥社区举办“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我行员工为社区老年人讲解了如何防范金融、国债、理财产品等知识。通过活动的开展,有效的加深了老年人对银行金融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提高了老年人金融风险认知能力、金融安全意识、防能力。
华夏银行吉州支行携手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于在网点举办“小小银行家”活动,到场24组家庭,活动中通过有奖问答的形式向大家介绍了新版人民币的防伪知识和理财知识,并组织到场的大小朋友进行了点钞比赛,活动气氛活跃,参与度高。此次宣传活动从小朋友着手,引导小朋友从小树立正确的消费理财观念。
一、组织架构方面
我行在总行层面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得力,相关行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消保工作覆盖全行各个条线。同时,20xx年末我行正式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简称“消保办”),消保办为我行二级部门,隶属总行宣传部,并明确了消保办专人负责实施和推进消保工作,另有2人兼职协助。
二、制度建设方面
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诉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素质要求、报告制度、监督考评、宣传教育、应急预案、风险识别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此办法已于20xx年8月正式印发成文。另外,我行重新修订了《遂宁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遂宁银行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目标等的制定和监督、评价,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消保工作落地实施。此外我行还成立了“遂宁银行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和“遂宁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分别从董事会和经营层明确和规范了消保工作的领导和实施的措施。
我行还将消保这一内容纳入了《遂宁银行五年发展战略规划(20xx-20xx)》,以战略的形式规划和规范我行未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流程方面
我行消保办全程参与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在相关流程中,消保办对可能有损客户权益的产品设计,及时提出建议,并要求修改不妥开发方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源头保障。我行新产品开发流程具体分为内部申报、项目初审、正式立项、申报或备案、科技研发与测试、产品移交管理、营销策划、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产品运行监测及反馈等步骤。从流程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户可通过我行维权热线96677、遂宁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人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热线、消保办等渠道投诉。另,《遂宁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对重大投诉与一般投诉的鉴定、处理流程及事后分析等做了详细规定。我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划分,如《遂宁银行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遂宁银行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遂宁银行突发与危机事件管理办法》等,确保了我行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处置应对能力。
四、责任分工方面
明确消保办是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行消保工作的有序推进,事前参与产品研发,并具体负责事后监督评价、投诉事件协调处理;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消保工作法律支持与保障;授信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比如贷款合同法律条款不侵害消费者权益;个金部负责个人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客户对接等工作,总行各部各司其责,负责本业务条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全行各分支行均明确消保工作由分支行行长牵头,并设立了消保联络员负责本分支行辖内消保工作开展。
五、约束机制方面
目前,我行一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中制定相关约束条款,明确了各层级消保责任和监督考评流程以及处罚措施;二是审计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畴,将按年度对消保工作制度及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和评分,以促进消保工作规范进行和不断提升。
六、工作成效方面
20xx年全行总计受理投诉事件102起,主要为非现场投诉。其中,政府服务热线12345转投诉81起,客户服务热线96677投诉17起,12363投诉4起,主要投诉类型为:社保卡业务类、贷款业务类、自助设备(包括ATM、电话银行)类、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类、其他业务类等五大方面。涉及到分支机构共计有81起,总行营业部45起,安居支行11起,射洪支行6起,蓬溪支行3起,大英支行3起,资阳分行2起,乐至支行1起,绵阳分行1起,96677电话中心9起。其余17起均为社保卡类投诉,投诉原因为新办社保卡及挂失补办社保卡的等待周期长。在所有分支行中,总行营业部的投诉占比高达45%。
为了综合提高全行员工的消保意识,我行消保办购置了《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20xx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故事集》等消保系列丛书,并下发各分支行和总行各部。同时,要求各部门就读本内容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以增强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我行还结合新媒体优势,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发布消保信息4次、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消保信息累计15次、另外还通过网点电视、LED屏、街道设点宣传等多种方式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这一主题内容进行持续宣传。印制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手册》3万册,除在各网点摆放外,还定期组织员工到公共场所免费发放,以提高全民消保意识。
按照上级行《关于开展3·15征信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xx周年之际,我行积极配合“3·15消费权益保护日”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
一、领导重视,统一部署。
行领导重视,精心筹备做好“3·15”征信宣传活动的准备工作,于3月12日召开了辖内金融机构动员大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3·15”征信宣传活动方案》。根据市中心支行的活动安排,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部署,成立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促进了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起来。
二、主题明确,内容丰富。
此次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我行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营业网点优势,指定“3·15”宣传地点,按照统一要求在营业网点门前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并在营业网点门前悬挂宣传横幅,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我行与农行、工行、联社、农发行、龙江银行一起,开展了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农贸市场等宣传,并在中心广场设立了征信宣传咨询台,向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散发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等宣传材料2000多份。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针对农村新型农业产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利用农村的金融机构,走进乡村开展征信知识教育活动;针对一批加工厂组织一线工人学习《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农村和工厂进行了普及征信知识。
四、利用媒体,扩大宣传面。
我行充分利用报纸、交通广播进行媒体宣传,并由“农发行、农行、信用社和邮储银行”业务人员做客“行风热线”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使老百姓更直接地了解征信知识,进一步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增强了宣传效果,扩大了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使更多的群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维护自身在征信领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众信用意识;使征信工作人员提高窗口服务和依法履职的能力;促进辖内金融机构更加自觉地按照《条例》开展征信业务。
为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和普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xx银行xx分行营运管理部精心组织了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此次活动汇报如下:
一、组织动员阶段
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组织召开了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升xx分行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全员大会,会议上主管行长要求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下达的通知,精心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文件,合理部署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并要求全体员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提高分行整体服务水平。
二、学习宣教阶段
xx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提供的相关文件,组织全行所有一线员工学习了《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银行服务百姓读本》,同时分行各部门也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组织本部门员工,利用晨会时间学习了《关于印发xx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件,使本部门员工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组织竞赛阶段
分行营运部于7月12日在会议室组织所有一线员工进行了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xx分行共有4个部门参加了此次竞赛,分别为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与风险管理部,营业部,参加人数共29人,在竞赛过程中,参赛人员利用此阶段学习的知识,以及平时的知识积累,认真答题,赛出成绩,赛出水平。
通过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使xx分行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同时这次活动也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高了xx分行整体服务水平,为分行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
为推动xx银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诚信的金融环境,配合全市开展“和谐金融诚信服务”xx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根据xx市银行同业公会以及分行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行于20xx年3月15日在全市各区县百家支行网点广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活动当日尽管寒风凛冽,但是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感染着过往的每个客户群众,积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我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服务典范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我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客户角度出发,想客户所想,全辖百家网点共同参与,积极投入活动,通过宣传单页的发放和现场设摊接受客户咨询,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我行五家网点参与全市同业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
我行卢湾打浦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浦东联洋支行、分行营业部大众客户服务团队、南京西路支行作为五家重点网点,参与全市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各活动单位在收到相关通知后非常重视,按照活动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准备齐全各种宣传资料。
3月15日上午9:30-11:30,我行五家重点网点选择网点门口或者人流量更集中地露天广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树立“和谐金融、诚信服务”的易拉宝宣传板,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风险防范、银行卡、理财产品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活动现场除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知识折页,各网点还准备了防范电信知识折页、卡片、宣传海报,货币反假知识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等。卢湾斜土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等网点周边是居民区,中老年居民居多,且为网点的主要客户群。鉴于许多中老年客户对各种分子的作案手法不太警觉,同时又对各种产品的概念模糊,所以在具体介绍宣传内容时,我行员工着重介绍了宣传折页里的内容外,还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平时多注意了解相关知识。分行营业部、静安南京西路支行和浦东连阳支行因地处闹市,均选择了人流量较大的商区或网点周边,接受过往客户的现场咨询和解答,效果显著。个别顾客拿出自己收到的不明短信询问,我行员工立即提示客户坚决不能相信,不能转账到所谓“安全帐户”,提示之余更为其准备宣传资料以供学习了解,并提示客户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学习多了解多多防范。
二、我行百家网点参与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我行全辖近百家网点也同样通过走马灯、宣传单页和网点宣传点的设立,向客户进行金融风险防范、账户安全、货币反假等知识的宣传。南汇等部分支行更是结合“三进”活动,通过走进居民社区、商圈、小微企业,向广大群众客户宣传现代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产品、服务、法律,运用生动的案例,讲解等形式加强居民反电信等犯罪的警惕性。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精美有益的宣传单页发放都让客户在活动现场深深感受到了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巩固我行百年品牌。
经过一天的活动宣传,我行共向客户发放“个人理财”、“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卡”以及我行反假币、防等宣传资料共计万余份、接待客户人次超5000人次,收集服务满意度调研问卷800余份,并且将生活必备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消费者,全面展现了中国银行竭诚为客户服务的形象,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后续,我行将贯彻长效机制,持续加强此方面的相关知识普及,不断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使我行业务、服务更贴近客户、符合客户需求,以实际行动为xx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谐金融消费环境的构建贡献力量!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选7篇)
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我们的工作能力、经验都有所成长,该好好写一份工作总结,分析一下过去这段时间的工作了。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选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
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一、 工作部署
接到通知后,我行首先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支行行长为组长,市场部、营业部人员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积极与县委县政府、县消费者协会对接,利用金寨县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活动”的契机,到现场设立宣传咨询站台,以扩大宣传范围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活动当日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行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 活动宣传
1、 网点宣传
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在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其次我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在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2、 现场宣传
3月15日上午8:00-11:30,我行员工来到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拉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横幅,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风险防范、银行卡使用手册、理财产品、按揭贷款、存款利率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活动现场除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知识折页,还准备了防范电信知识折页、卡片、宣传海报,货币反假知识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等。鉴于许多中老年客户对各种分子的作案手法不太警觉,同时又对各种产品的概念模糊,所以在具体介绍宣传内容时,我行员工着重介绍了宣传折页里的内容外,还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平时多注意了解相关知识。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精美有益的宣传单页发放都让客户在活动现场深深感受到了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巩固我行在金寨的品牌形象。
经过一天的活动宣传,我行共向客户发放“个人理财”、“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卡”以及我行反假币、防等宣传资料共计2000余份、接待客户人次超700人次,并且将生活必备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消费者,全面展现了徽商银行竭诚为客户服务的形象,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三、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任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服务意识,所以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我行一方面需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此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我行需积极创新经营模式。这既能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同时也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所以需要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我行应定期与其联系,充分提示其产品的风险,询问其对我行业务的满意程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生银行在提高公众金融素质、促进金融生态建设、服务百姓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积极行动,以“权利·责任·
风险”为主题,利用微信公众平台、74个营业网点、132个社区支行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万份,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普及金融知识、强化客户风险责任意识做出了努力。
活动期间,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在各个网点营业大厅悬挂横幅、发放折页,在人口密集区发放资料,现场解答客户在日常金融消费方面的问题,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
在各营业网点大厅均设置有“公众教育服务区”,摆放《金融知识普及读本》、《银行服务百姓读本》、《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资料,方便客户取阅。
在营业网点设置“金融知识”人工宣传台,积极宣传用卡安全、信用卡风险防范、网银安全支付等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在大堂经理台摆放有《收费名目》,向客户公示各类收费价目表和免费价目表,并通过网点电视机播放宣传资料,充分告知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为明确服务收费标准,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在各个营业网点主要、显著区域,展示了最新收费标准,在接受客户咨询的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披露收费实行依法合规、统一定价、分类管理、质价相符、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此外,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在营销各类产品的同时,更注重对客户进行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及风险的揭示,尤其是销售理财产品时,理财经理会详细介绍理财产品的风险及收益,明确告知客户民生银行对产品风险的防控手段,并通过对客户的风险评估,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最合适的产品给客户。在销售网银产品时,充分告知客户网银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对U盾使用、密码保护等做了充分提示。
此次活动意在加深投资者的权益意识,宣导多渠道的沟通和服务方式,以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相关权益以及稳健地应对大环境下的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在三月上旬,我们通过官方微信向广大客户推送了两篇相关文章,分别题为《宣导投资者权益 构建和谐投资环境(上篇)》 和《宣导投资者权益 构建和谐投资环境(下篇)》。首篇文章概述了行业相关法规、海银会员权益、合格投资者具备条件、募集期注意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风险须知等,以让投资者多维度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关行业规范,为后续的理财投资行为提供借鉴和参考。尾篇文章则探讨到了通过哪些创新举措可以为投资者营造和谐、稳定的投资环境,内容简要阐述了行业监管机构在此方面做出的相关强力举措以及我司为保障客户权益而建立的各项自律机制和服务体系。
为呼应“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以及秉承真诚服务的理念,我们特别推出了“3月15日当天投资者权益专线接听”活动。先期的预热短信以及官微通知的发布已让广大客户纷纷提前和预约,故3月15日当天共接到50多通的客户来电。从早上9点08分开始,客服中心的6条热线坐席就响铃不断,铃声清脆而悦耳、和谐而洋溢。客户热情的来电、坐席真切的解答,不断交流着彼此的想法、诉说着彼此的感受。其中,有询问产品净值、产品投向;有咨询公司战略、披露方式,等等,我们纷纷做出了相应的解答,也告知了相关信息的查询渠道。同时,面对部分客户提出的优质建议,我们也将虚心采纳并即刻制定针对性的改善方案,希望在不久,可以让广大客户看到多个明显改变,而这个改变就是出自于您的宝贵建议。除此之外,最令我们欣慰的是部分客户来电表示对于前期官微推送的两篇文章受益匪浅,不仅增加了理财方面的权益知识,也了解到了我们全面而高效的服务模式。在此,也特别恭喜10位被抽取成为幸运来电的客户,小小馈赠正在朝您奔去!(名单已分别公布至您的专属理财师,如有疑问,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
此次海银财富“3·15”客户权益日活动已圆满结束,在此特别感谢广大客户一直以来对我们海银的信任和肯定以及给予我们的支持和理解!也非常欢迎新老客户积极来电及时了解我们海银的最新进展以及不断更新的服务方式!我们也会同步地通过各种渠道将信息或内容及时地发布出去。同时,我们也将携手行业精尖团队建立持续合作关系,并对自身进行不断升级,以更加专业、更加严谨的姿态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继“3·15”客户权益日活动之后,接下来我们还将推出一系列的类似活动,以增强客户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客户体验、为客户营造舒心、贴心、放心的投资氛围。同时,我们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客户参与进来,因为海银的成长离不开你们的支持,离不开你们的鼓励,更离不开你们真心真意的“声音”!我们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整合优质资源、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努力为广大的海银客户提供最优质的理财服务!
按照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2022年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镇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部署,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镇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18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组织信用社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宣传专区,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辖区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镇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群众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
金融业信息安全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我镇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四、相关建议及下一步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镇群众的维权意识,引导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广大干群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镇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xx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一.组织架构方面
我行在总行层面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得力,相关行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消保工作覆盖全行各个条线。同时,20xx年末我行正式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简称“消保办”),消保办为我行二级部门,隶属总行宣传部,并明确了消保办专人负责实施和推进消保工作,另有2人兼职协助。
二.制度建设方面
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诉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素质要求、报告制度、监督考评、宣传教育、应急预案、风险识别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此办法已于20xx年8月正式印发成文。另外,我行重新修订了《遂宁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遂宁银行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目标等的制定和监督、评价,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消保工作落地实施。此外我行还成立了“遂宁银行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和“遂宁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分别从董事会和经营层明确和规范了消保工作的领导和实施的措施。
我行还将消保这一内容纳入了《遂宁银行五年发展战略规划(20xx-20xx)》,以战略的形式规划和规范我行未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流程方面
我行消保办全程参与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在相关流程中,消保办对可能有损客户权益的产品设计,及时提出建议,并要求修改不妥开发方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源头保障。我行新产品开发流程具体分为内部申报、项目初审、正式立项、申报或备案、科技研发与测试、产品移交管理、营销策划、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产品运行监测及反馈等步骤。从流程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户可通过我行维权热线96677、遂宁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人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热线12363、消保办等渠道投诉。另,《遂宁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对重大投诉与一般投诉的鉴定、处理流程及事后分析等做了详细规定。我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划分,如《遂宁银行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遂宁银行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遂宁银行突发与危机事件管理办法》等,确保了我行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处置应对能力。
四.责任分工方面
明确消保办是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行消保工作的有序推进,事前参与产品研发,并具体负责事后监督评价、投诉事件协调处理;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消保工作法律支持与保障;授信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比如贷款合同法律条款不侵害消费者权益;个金部负责个人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客户对接等工作,总行各部各司其责,负责本业务条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全行各分支行均明确消保工作由分支行行长牵头,并设立了消保联络员负责本分支行辖内消保工作开展。
五.约束机制方面
目前,我行一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中制定相关约束条款,明确了各层级消保责任和监督考评流程以及处罚措施;二是审计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畴,将按年度对消保工作制度及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和评分,以促进消保工作规范进行和不断提升。
六.工作成效方面
20xx年全行总计受理投诉事件102起,主要为非现场投诉。其中,政府服务热线12345转投诉81起,客户服务热线96677投诉17起,12363投诉4起,主要投诉类型为:社保卡业务类、贷款业务类、自助设备(包括ATM、电话银行)类、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类、其他业务类等五大方面。涉及到分支机构共计有81起,总行营业部45起,安居支行11起,射洪支行6起,蓬溪支行3起,大英支行3起,资阳分行2起,乐至支行1起,绵阳分行1起,96677电话中心9起。其余17起均为社保卡类投诉,投诉原因为新办社保卡及挂失补办社保卡的等待周期长。在所有分支行中,总行营业部的投诉占比高达45%。
为了综合提高全行员工的消保意识,我行消保办购置了《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20xx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故事集》等消保系列丛书,并下发各分支行和总行各部。同时,要求各部门就读本内容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以增强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我行还结合新媒体优势,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发布消保信息4次、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消保信息累计15次、另外还通过网点电视、LED屏、街道设点宣传等多种方式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这一主题内容进行持续宣传。印制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手册》3万册,除在各网点摆放外,还定期组织员工到公共场所免费发放,以提高全民消保意识。
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论文
论文关键词:终身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 体制 创新
论文摘要:终身教育作为一种现代教育思想,是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指导原则。改善基于终身教育理念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终身教育的基本内涵,审视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现存主要问题,提出几点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策略。
一、终身教育的基本理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5年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保罗·朗格朗(ParlLengrand)正式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四十多年来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关于这一理念的阐释或表述的观点众多。尽管在表达和侧重上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都认为终身教育应该包括人一生所受的各种教育的总和,贯穿于人生始终。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作了进一步揭示,终身教育除了工作和职业需要之外,还应重视铸造人格、发展个性,使个体的潜在才干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二、我国当前成人高等教育存在问题的审视
成人高等教育是传统高等教育向终身教育过渡的新型教育形式,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在教育和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缘于多种因素,成人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教育目标定位单一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计划体制的制约和文凭趋向的负面影响,目前成人教育主要以高等学校培养人才模式为主,且集中于发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作为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的获得成为大众追求的焦点,而作为终身教育理应着重提高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无形中被功利所抹杀。成人教育在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方法上的单一性,使得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等与实际需求相脱节,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专业社会实践等环节内容与社会实际需求差距越来越大。成人教育实践逐渐丧失了引领、成人教育理论建设尤显脆弱。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持续高区位运行,使得成人教育的市场需求越发旺盛,办学主体的功利思想加重,一些高校为了经济利益只重招生数量、不重培养质量,对成人学员采取较为宽松、甚至放松的政策,使得成人素质教育成为盲区。
2、教学思想定位不清
从终身教育角度看,成人教育是中学(中专、职中、技校)、高等普通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的继续教育部分,在培养目标、接受对象和基本性质等方面有着特殊性,与普通高等教育明显不同,成人高等教育就培养目标而言,是各种实用型或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而普通高等教育着重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知识体系完整的专业人才,是研究性、理论性人才培养模式。同时普通高校是对还没有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强调知识、文化的传承,而成人高等教育强调对有职业经历和社会阅历的成年人的智能更新与素质提高。事实上,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开设的专业基本上是普通高等教育现设专业的修改版。这种“半全日制”化的办学思想忽略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特性,阻隔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化基础,直接导致了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技术革新缺乏了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3、教育内容缺乏实用性
作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高等教育阶段的成人学习带有极强目的性、针对性,成人学习者大多追求知识的实用性。目前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以课堂(或虚拟课堂)为主,教学以教材为主,部分高校的教材版本过于陈旧,不但缺乏实用性,甚至缺乏专业性。作为实然的教学,不是一定要求教材内容体现最新专业信息,但成人高校教师要有较强的驾驭教材、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和专业最新技术的能力,教学生学会学习和如何查找、查阅他们需要的、实用性知识和技能,进而丰实教学内容,使得教学与时俱进。
4、教学形式和方法相对单一
目前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形式上除了电大开放教育和和综合高校的网络学院有少部分网上资源辅助学习外,还是多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形式,教学形式和方法相对单一约束了成人教育的跨越发展。首要表现是教师的角色转变不到位。在全面推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今天,相当一部分从事成人教育的教师仍然保留着传统的教育思维定势,维持着单一的班级教学模式。成人教育要求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帮助学员去发现、掌握和运用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技能,提高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要适时、自觉地进行教育观念的转变,确立为学生服务的教学理念,由教师的权威主体向服务主体转变,由讲授主体向导学主体转变,创建一个开放、民主的学习环境。其次是教师对新的教学方式不适应,缺乏协作观念。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只要一根粉笔、一块黑板、一本教材,教师以个体的形式就可以单独完成教学任务。成人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之处在于构建适合学员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教师需要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和手段,教给学员自主学习的方法,为学员提供较为丰实的学习资源。
三、终身教育理念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
新世纪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全球化、多元文化纷纷进入成人教育的理论视野,极大地丰富了成人教育的研究语境。高等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中最贴近“生产力”的部分,面对诸多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从体制上有所作为。
1、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
尽管我国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成人教育进行了若干规定,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成人高等教育法的支撑和保障,各种地方性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综观国内外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我国迫切需要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立法,确定其地位、作用,确立办学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等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着力推进人口优势向人才优势的转化工作。
2、逐渐淡化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趋向
成人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以学历教育为主,这在很多大上受到现存社会对人力资源考量标准的影响,在文凭背后其实是晋级、升职、提薪等功利性需求,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从这一侧面看在很多大程度上是受到学习者功利需求因素推动的,许多人愿意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是外力所逼、诱惑所使,学习过程与效果达不到预期。要真正实现成人高等教育中学习者学习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除了在人事制度上实行一系列根本性改革,成人高等教育办学上更应注重实用型非学历教育的拓展,为终身教育所提倡的素质教育夯实基础。
3、充分整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资源
我国目前成人高等教育利用的'社会资源有限,主要集中于高等院校,但这并不代表可用的教育资源匮乏。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应注重个体知识、技能、素养等方面的培养,个体发展和为社会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基于此,成人高等教育应更加注重贴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必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为企业、事业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培养应用型、技能型、高素质的人才。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应增强对多种教育资源的兼容性,多渠道、多形式地提供符合不同教育需求的教育服务。
4、合理设置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
终身教育思想中教育行为是伴随人一生的,个体所受的教育在实现所属社会预期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因此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成人教育中的“健壮期”教育,其教育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的需求,实际生活中一般表现为个体的教育需要。因此,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中不但要体现个体的劳动能力和水平,还要关注个体的素质改善和提高。
5、科学进行成人高等教育的师资培养
端正自身“导”学角色的定位。“教育信息的多媒体化、教育资源的多元化、教育过程的开放性,使得学生具有更多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渠道”当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地获得知识时,教师就不再是文化知识传播的中介,其主要只能就必须从“教”变为“导”。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师资培养注重教师快速了解学习者学习需求的能力、对成人学习方式正确引导能力、对专业知识学习的指导能力、培养成人学生形成良好学习习惯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训练与培养。
参考文献:
[1]梁士荣.开放教育特质论.开放教育研究,1999,(l).
[2]李超,刘萍.现代远程教育中教师角色探微.天津电大学报.12(1),总第43期.
[3]李鸿雁,刘朝晖.网络文化背景下高校德育新途径研究.教育与职业,(36).总第604期.
[4]叶丛如,刘细平.基于建构主义的互联网远程教育模式探讨.教育传播研究,2007,(2),总第93期.□
高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对于成人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新形势下学籍管理成人教育论文
一、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在年龄、资历、文化素质等方面差别较大
特别许多成教学生身兼学业与工作两项,管理范围大,牵涉面广,难度增加。为适应成人学生的实际情况,学生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实施,不可能像普通高等教育那样集中;为适应社会需求,继续教育专业设定较灵活,课程变动大。
2.学籍管理过程呈现间接性,响应速度慢
成人教育的学生分布在社会各个工作岗位上,采取走动式上课模式,虽然每学期都定期集中授课,但时间短,主要靠学生业余自学、复习完成知识的积累及课程的考核。为此,学籍管理工作往往衔接不上,易中途中断,无法继续进行。另外,许多继续教育的分校及教学点承担了成人教育的招生、学习、学籍和教学等管理工作,管理过程实际为非直接性的远距离管理。
3.领导不重视,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部分学校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管理工作,缺乏对新形势下学籍管理工作的认识。未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业务培训较少,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得不到提高,忙于应付日常工作,学籍管理效率不高。另外,学籍管理的相关硬体设施跟不上,由于人力、经费投入不足,计算机系统未能及时换代升级,管理工作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资讯化,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成人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
二、新形势下完善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对策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
学校要重视、加强对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原则上成人高校应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职能部门要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学籍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硬体调协设施、安排责任心强并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的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学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
学校要积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学籍管理档案、精神及制度制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实施细则、工作程式和执行模组。从制度上规范学籍管理的行为,从程式上严把学籍管理的质量,从执行模组中提高学籍管理的水平。通过学籍管理,使学生的个性与潜力在可能的范围得到充分而自由地发展,从而调动成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其快成才、成好才。
3.加强与教学点的合作与管理
继续教育的招生、日常管理及课程的实施等工作大部分在相关教学点中完成。为此,继续教育职业学校或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学院应加强与各教学点的日常沟通及管理,在招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建立长效的互帮互助、对口管理的机制,既成为各教学点的上级管理、统筹部门,又与各教学点有兄弟院校似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有章可循的相关考核、管理机制,定期举办培训会、交流会,加大对教学点的培训及指导力度,实现学校与教学点的共赢发展。
4.创立和完善多层次、多规格、全方位的学籍档案管理机制
建立以人为本的学籍管理理念,以学籍管理条例为准绳,适应成人教育特点,创立和完善多层次、多规格、全方位的学籍档案,如建立新生入学档案、学籍卡档案、毕业生名册档案、学员成绩档案、学员个人档案等,分门别类,各尽其用;档案实行学校集中管理的原则,方便学员,方便管理,高效做好学籍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5.加强学籍管理人员的培养
采用校、院教学点二级管理体制的学校,每年都要定期开设一些研讨班、短训班,对二级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学籍管理的管理规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聘请专家,开设计算机应用技术、网路应用技术、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沟通与管理等讲座,提高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及沟通管理水平。随着社会对教育要求的提高,国家对继续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通过成人教育阶段的学习增强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和获取相关专业资格,或改变自己的职业发展发向。为此,成人教育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大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从而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为在和谐社会下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范文二: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学籍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1.报名注册不及时
各地成人高等教育机构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学生通过成人高考并被录取,但因为工作忙没时间、对制度认识不清楚、经济不宽裕、不想读了等各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报到,有的是放弃了入学、有的是逾期后又申请入学等,使得学籍注册难以管理。
2.学籍异动不规范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与普通全日制学生相比,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发生更为频繁,且学生由于远在异地、不了解制度要求等原因甚至不履行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这给教学工作和学籍管理造成很大不便。
3.无故缺课、缺考
成人学生边工作边学习,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经常发生学生不来上课、不参加考试、电话联络不上等情况,以后又要求补考,不想留级,这就使得管理工作无法规范化执行。
4.考前拼,考后混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年龄分布差异大,有的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只是为了评职称或方便退休安排等原因,“混文聘”的心理在成人高等教育中时有存在,学生态度散漫,不尊重教师,不主动学习,甚至有打架闹事者,这使得学籍管理工作变得复杂。
二、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具体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实际,提出四点对策:
1.端正态度,明确责任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有着专业的管理机构、教师队伍和广大的生源,学校应严抓管理,树德育人,从管理者、教师做起,建立一支以捍卫教育、服务学生为宗旨的专业队伍,端正态度、明确职责;同时,应较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除了文化课,教师应将学习的重要性、尊师守纪等要求传达给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之消除“考前拼,考后混”的思想,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制定制度,严抓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学籍管理制度应顺应社会的发展有所创新。因此,制定严格而又符合工作实际的管理制度,是做好学籍管理工作重要保障。学校应从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学籍、学习管理、学籍异动到毕业管理各个环节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要求,并编入学生手册,使得每一位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都能清楚明确学籍管理的具体程式和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这样才有利于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执行。
3.加大宣传教育,做好咨询辅导
学籍管理中的很多问题,多数是因为学生、教师或管理者对国家、学校的制度要求不了解而造成的,因此,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个便捷的咨询辅导平台,如报考指南、专业选择辅导、学籍异动咨询等,这样就会给后期的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烦扰。
4.优化管理手段,基于WEB系统实现资讯化、云服务
计算机已逐渐成为办公的必备工具,“无纸化”的时代已经来临,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从烦琐复杂的手工抄写的模式中脱离出来,利用基于WEB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将校生资讯管理、学生成绩管理、毕业生资讯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查询统计以及程式码管理等功能分别植入系统,从而将替代传统的手工劳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管理许可权、优化管理结构;促进学籍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促进教学服务的公正和公平等优势。从而提高工作的准确性、便捷性和高效化,实现真正的“无纸化办公”。具体功能如下:1程式码设定:包括学校、教学点、专业、班级、层次、学习形式等程式码的设定。2在校生资讯管理:包括新生资料汇入、在校生学籍资讯查询、学籍异动等。3教学计划录入:包括本年度各学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等。4学生成绩录入、查询、修改及学生成绩资讯统计。5毕业生电子资讯管理:包括毕业条件设定、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学历资料汇出及列印。6学籍学业表的生成及列印。
三、小结
总之,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各学校应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保驾护航,发挥成人高等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特色作用,为国家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做到“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
21世纪,终身 教育 思想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主义教育思潮。近年来,终身教育思想以及终身教育的实践研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终身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公民终身教育
[摘要]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为了提高公民的自身素质和创新能力,必须重视公民的终身教育。该文对终身教育的由来与现状、知识经济与终身教育、图书馆与终身教育以及终身教育与公民素质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词]终身教育知识经济图书馆公民素质
自1965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采用“终身教育”这一概念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推广终身学习的浪潮,成为国际教育的思想体系,把终身教育作为人的一生不断学习的过程,接受再教育。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促使终身教育成为人们一生必然的选择。
1终身教育的由来与现状
早在1965年,UNESCO成人教育局局长保罗・朗格朗在其《终身教育展望》一文中提出“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能得到学习的机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即使用这一概念。至此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教育方针时都以终身教育为理念,提高国民素质,把终身教育作为重要战略手段之一,成为遍及全球的一种国际教育思想。为了保障全民学习的权力和受教育的机会,世界上多个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法规。如1972年秘鲁颁布《总教育法》、1974年美国制定《社区学校发展法》、1976年又颁布了《终身学习法》、1990年日本公布《终身学习法》,1994年在意大利召开的首屑世界终身学习会议上,提出建立以终身教育为指导的思想,先后还有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我国也不例外,1993年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正式提出“终身教育”的概念,并在《纲要》中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199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指出“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1998年的《面向2l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到201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十五”计划纲要确定,在今后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的奋斗目标,表明我国政府已把终身教育纳入新世纪国家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终身教育提高到科技兴国的战略高度。总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进行教育改革和制定政策时都以终身教育这一理念为指导思想。
2知识经济与终身教育
终身教育是知识经济时代对公民全面发展的要求。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不断更新,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变革时期,为了使每位公民不被飞速发展的形势所淘汰,必须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正如法国教育家朗格朗在1965年《终身教育展望》文中指出,“教育不能停止在 儿童 时期和青年时期,只要人还活着就应该继续的”,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的教育不能止于人生的某一时期,而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终身接受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上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只有拥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具有竞争的优势。知识成为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重大决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底发表了一份《为了建设一个知识的欧洲》的 报告 ,强调教育是一种“战略性投资”,是各个成员国的“立国之本”,要注重“人才开发”,对公民进行“终身教育”,对职工进行“终身培训”。我国正处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公民的终身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科技,关键是人才,知识经济时代是人才竞争的时代。在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建立交流和合作并参与竞争,对我国而言,培养创新人才至关重要。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核心,我国政府必须重视知识的创新和人才的开发。在知识经济时代,公民的终身教育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其任务十分艰难,任重而道远。
3图书馆与终身教育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网络时代。图书馆是学习的大课堂,人们对知识与信息不断需求,利用图书馆及其丰富多样的馆藏文献资源,为终身教育服务,满足多层次读者的需求,提供学习和更新知识的场所。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是实施终身教育的物质基基础是终身教育的基地,是社会教育的重要支柱。
1994年国际科教文组织与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共同拟定一份“公共图书馆宣言”,在宣言中指出“公共图书馆是各地通向知识之门,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生学习,独立决策和 文化 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与 网络技术 的广泛应用,图书馆成为终身教育的中心。为广大读者提供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信息资源,满足终身教育对多种科学知识要求,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优势。
终身教育体系包括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任何形式的教育都离不开图书馆,图书馆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向全社会成员敞开,充分发挥知识传播的作用,它不受年龄、职业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图书馆,检索新知识,掌握新的信息资源,获取新知识与技能,利用资源优势,建立起知识服务平台,担负起终身教育的职责,把图书馆办成终身教育的学校。
4终身教育与公民素质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社会需要终身教育,提高公民自身文化水平和科学知识水平,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而终身教育是伴随人的一生的教育。科技的发展与经济的振兴取决于公民的素质,加强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建立平等、互利、协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一项战略任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目标。精神文明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提高社会成员的全面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终身教育成为公民唯一的选择。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社会要发展必须依靠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因此,发展教育对经济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四大指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成人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化远程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这些纲领性的决策为公民终身教育指明了方向。
构建终身教育完善成人教育
摘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必然,找准成人教育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位置,以终身的角度来改革和完善成人教育。
关键词:终身教育;成人教育;构建;完善
收稿日期:2006―09―28
作者简介:赵卫军(1959―),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及教育理论和基础医学研究。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挑战和竞争,以知识为主导、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和人类进步的直接推动力。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综合国力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和民族素质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和教育的竞争。”①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努力提高人的素质,更广泛地开发人力资源,已成为时代强音。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核心的网络技术的崛起,对人类的工作、生活、学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科技革命,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影响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知识总量急剧增加,知识更新加快,进入20世纪90年代,人类的知识正以每七、八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知识更新将更快。另一方面,学科发展日趋综合又高度分化,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不断涌现。②随着技术创新的加快,产品寿命周期变短,技术人才的岗位变化和流动频繁,新的产业、新的岗位不断出现,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规格呈现多样性,社会需要大批掌握多种技术的应用型人才,社会对人的需求标准愈来愈高。人们迫切需要掌握更新、更多的技术知识,来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传统教育那种将人的一生分为职前职后两个阶段,职前在学校学习,职后则一心工作的“前端模式”的传统教育作为一种不完全的阶段性教育,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个人根本无法在任何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充分掌握他今后大半辈子从事工作所需的知识。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更深刻地认识到人与社会的关系,认识到人类自身的发展和责任,人类要想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终身教育思想是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必然,体现这种思想的教育体系就是终身教育体系。振兴教育,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化社会,提高民族素质和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已成为当前世界许多国家教育、科技发展的目标。
一、终身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1965年,朗格朗在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总结 报告中阐述了“终身教育”的基本原则,标志着“终身教育”思想的诞生。终身教育思想强调将教育和学习活动贯穿于人的一生,要求在人们需要的时候,以最恰当的方式提供最必要的学习和进修机会,这既适应了社会进程,也满足了人全面发展的要求。因而,终身教育思想一经产生既在教育领域引发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活到老,学到老”成为人们生存的现实原则,不断地学习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之一,人们只有按照终身教育思想的原则“学会学习”,才能“学会生存”。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③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一次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1998年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在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并指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将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水平,教育将始终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广泛应用并导致教育系统发生深刻的变化,终身教育将是教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并开始成为21世纪初期我国国民生存的基本理念。
二、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础和主体
终身教育的核心就是教育贯穿于人一生的整个过程。成人教育是以成人为对象的,它广泛的社会性、全民性、终身性、多样性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同终身教育一致的,也是别的类型的教育所无法替代和相比拟的。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洲的内罗毕召开的第19届总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成人教育的劝告书》特别提出,由于科学、技术及经济的急速变化,为了人格的充分完善,教育必须贯穿人的终身。而实行终身教育,首先就要实现成人教育的发展,劝告书为此确信,作为终身教育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成人教育,它对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世界的和平等,都具有不可估量的贡献。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德国汉堡召开的第五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主题确定为:“成人学习是21世纪的关键。”大会发表的《汉堡宣言》称之:“一个温和的建设性的以成人教育为主体的全民终身教育、全民终身学习的时代,正向我们大踏步走来。”《学会生存》一书在谈到成人教育时指出:“教育的正常顶点是成人教育。”④发展成人教育是实行终身教育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民族化的重要因素,成人教育在使终身教育远景变为现实方面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思想产生的基础,没有成人教育的发展,就不可能产生终身教育思想。在人的一生中绝大部分属于成人期,因而,成人教育具有对象的广泛性、过程的终身性、内容的丰富性、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成人教育和学习对知识的选择和掌握富有针对性,对能力的培养扎实而有效,对职业乃至生存的帮助最直接、最有力。所以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主体,是形成学习化社会的主要 渠道 。没有发达的、成熟的成人教育,就不可能有终身教育的普遍实践和体系构建。在推进终身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过程中,成人教育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是终身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实践基础,最能全面体现终身教育的特征和原则。终身教育是成人教育的延伸和发展,完善和发展终身教育体系,必须大力发展成人教育,从而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保罗•朗格朗在《终身教育引论》中谈到:成人教育的发展是首要的,因为成人教育看上去是整个终身教育的“火车头”。成人教育可以使离开学校走上工作岗位的人获得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又可加速高新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解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从而不仅为知识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而且可以提高个人修养,塑造个性。成人教育不受年龄限制,不仅对在职职工可以进行成人教育,而且可以扩大到社会一切人员。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每个人提供了不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而且给予他们以最新的科学技术教育,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及其趋势,启发他们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地提高与创新,可以说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化社会奠定了基础,随着终身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成人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成人教育推动着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⑤
三、完善成人教育学科体系建设,确立成人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位置
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及 思维方式 产生深刻影响的同时,也对成人教育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成人教育要持续协调发展,必须注重不断从理论、办学及教学模式等方面迅速加以完善。要大力抓好成人教育基础理论研究,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角度对成人教育教育论、教学论、学习论进行深入思考。作为学科体系,成人教育要取得学科合法地位,保持和捍卫自己的“独立个性”就成为取得学科合法身份的重要条件。我国的成人教育经过数十年来的蓬勃发展,已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培育了大批社会急需人才,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市场对人才需求量的增大,市场需要的人才质量与成人教育提供的人才规格发生了显著的矛盾,同时,对成人教育自身在教学、评价等环节不同程度出现的一些问题,现有的成教理论显得应对乏力,不能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十一五”期间应针对上述问题,尤其是学科的定义、基本概念、研究范围、成人教育学科体系建设,以及对已有的体系、理论和观点进行重新思考和评价等方面,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力争走出普通教育理论体系的束缚,形成体现成人教育本质特色的新的学科体系。要密切关注和解决实践领域中出现的成人教育如何与网络教育很好结合,促进成人教育网络化等新问题。⑥同时要注意从健全体制、丰富内容和形式、调整结构、改革教学办出特色等方面加以完善和发展。成人教育要在稳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找准成人教育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位置。把各类学历与非学历的教育纳入终身学习轨道,以终身的角度来改革和完善成人教育。
注释:
①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②王永庆.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成人教育新体系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1,(5).
③何成秀.试论终身教育及其现实意义〔J〕.成人教育学刊,2001,(8).
④吴遵民.现代国际终身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⑤方茁,梅国荣.论成人教育如何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作用〔J〕.江西社会科学,2001,(3).
⑥肖力维.总结与开拓―谈世纪之交的成人教育理论研究〔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1,(2).
论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
摘 要: 当人类社会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建立终身学习制度成为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是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本文就这几方面进行论述,并阐述新时代继续教育发展方向的见解。
关键词: 终身教育 继续教育 发展方向
当人类社会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对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正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终身学习社会是我国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终身教育”一词是法国教育学家保罗朗格在1965年提出的。至今,大多数国家已经把终身教育思想作为构建教育体系的重要依据。
一、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终身学习社会成为世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成为各国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
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人力资源受教育的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尤其需要进行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终身学习社会已经势在必行。我国教育法指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终身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把继续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科教兴国和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日益迅猛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升级,传统的一次性学校教育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知识在不断地更新,这就迫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不断地学习,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通过各种学习方式来充实和更新自己的知识。社会的发展更加需要创新型人才,对于教育大众化和教育终身化的需求也日益扩大。
二、大力发展继续教育是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
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最早从美国开始,到上世纪60年代已经发展到欧美国家,我国引进“继续教育工程”这一与国际相沟通的名词是在70年代,是由清华大学张宪宏教授首先引进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迅速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重视与参与继续教育工程,继续教育工程的对象也在不断地扩大,最初只是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到目前已经扩展为所有行业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社会,知识已成为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人力资源对于信息时代尤其重要。企业之间的竞争发展成为人才的竞争,社会的竞争也成为人才的竞争,社会的发展也就成为人才的发展。各企业和各部门都重视吸引人才和保留,而各部门却往往忽略了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传统观念,人的一生分为三个阶段:学习、工作、养老。人在一生中受的教育是一次性的,即就业前的学历教育。因为在过去的历史时期,科学知识与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稳定,所以接受一次性教育就可以受用终身。而现在是知识更新迅速、信息量爆炸性增加的信息时代,一个人仅靠正规学校教育获得的知识不能受用终身,也不可能适应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需要。这就迫使人们要学会终身学习,接受终身教育。在现代经济社会里,只有人们不断调整和提高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要想使自己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就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因此,现代经济社会就变成了终身学习化的社会,也不再是出了校门从此不用再学习,必须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各种岗位都具有技术含量,我国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一个日益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
三、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继续教育由一开始的散、乱、差,到现在的只注重形式,效果不理想,当然重视不够,投入自然也就不足。一些领导只重视工作,轻视培养;重视人才引进,忽视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另外,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也不够健全,创新性很少,不具有吸引力,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和专业的管理人才,不能够按需施教。
四、新时代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方向。
在中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会成立大会上,刘志鹏司长在报告中指出:教育内部的结构正在进行调整,继续教育已经从教育的边缘,不受重视的、附属的部分进入了教育的核心层,成了其中最有生命力的最活跃的一部分,成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基本部分、一个重要的办学形式。当今的中国,继续教育逐渐从教育的边缘进入教育的核心层,成为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时代,中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面临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我们必须面对现实,认清形势,抓住时机,总结 经验 ,强化管理,实现由“数量型”向“数量+质量型”的转变,实现世纪性的跨越。
首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重视,使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加大继续教育改革的力度,实现继续教育管理规范、科学和现代化。
其次,不断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外继续教育活动,及时了解国外最新的发展趋势,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再次,努力建立一整套继续教育的职业准入制度,各行各业继续教育职业化。
最后,努力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注重培养受教育者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强教学内容和 方法 的改革,针对成人工作忙、时间紧的特点,重视对学生 学习方法 、学习能力的培养,积极创“建学习型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日益提高,与国际社会的接触交流越来越多,我们的继续教育也极具挑战性。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发展好继续教育事业,21世纪的中国应该成为人人皆学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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