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研究生论文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研究生论文

发布时间: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研究生论文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应是我国较早的负有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可处分的法定义务。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手段是卫生监督。食品在“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过程中,可受到有害因素的污染,导致食品存在危害性,从而构成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概述;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对策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概述;体系建设;监管 前言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食品安全的概述 1、定义 (1)食品安全。依照《国际食品卫生通则》的定义是:保证食品在按照其用途进行烹调和/或食用时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这里的食品安全强调的是后果。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15091-95》的定义是: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质地良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列出其同义词是:食品卫生。可见,这里的食品安全包括对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食物链的过程要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增强人民体质。 (2)食品安全危害性。是指潜在损坏或危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因子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于食品中,一旦这些因子或因素没有被控制或消除,该食品就会成为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食品。 2、特征 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具有以下特征: (1)可存在于“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过程中。随着食品工业化生产发展,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一特征将更加突出。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在食品中的概率将更进一步加大。 (2)可因不同的食物链环节有差异,其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别。例如在种植农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农药、兽药、激素等化学物质的危害;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危害因子或因素可能以生物性、物理性为主。因此,在整个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上,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或因素各有侧重,其程度也强弱不一。 (3)食品安全危害性表现出来的程度或后果受到主观(人为的)和客观(天然的)两种因素的双重作用。尤其是主观的,即食品安全危害性人为的作用,其导致的程度和后果可因这一作用减轻或加重。 (4)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导致的后果可因其种类型别、毒力大小等因素表现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反应(中毒)特征。其慢性反应(中毒)具有潜在性、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以致不受人们所重视。 (5)食品安全危害性可通过采取多种手段与措施来控制或消除,将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达到人类食品无毒无害的基本要求。这些手段或措施有法律属性的,即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危害的监督管理,如《食品卫生法》等。也有技术性的,如GMP、HACCP等。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是保证食品安全,降低其危害性的有力措施。 。 3、分类 根据《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食品安全危害可分为三种类型: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存在于这三种类型中。它们可以侵袭到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任何一个环节, 造成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 4、后果 食品安全危害性导致的后果是食源性疾病。这是由于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带有感染性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值得注意的是,食源性疾病包括传统的食物中毒,也应包括经食物而感染的肠道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以及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所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可见,食源性疾病的范畴在扩大。而且依照现代医学概念,由食物营养不平衡所造成的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食物中某些污染物引起的慢性中毒性疾病等也属于食源性疾病范畴。 食源性疾病依致病的种类型别、毒力大小、人体免疫力强弱,可造成以下三种状态:急性反应(中毒)、亚急性反应(中毒)、慢性反应(中毒)。一般来说,存在于食品中的生物性危害因子常常导致急性反应,表现为各种食物中毒。构成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因素。化学性危害因子的种类较多,侵袭到食品上的种类、剂量因子环境条件、工艺过程、人为因素有密切关系。是否导致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反应,存在着明显的剂量与反应关系。如亚硝酸盐中毒剂量: 克,致死量:克。三氧化二砷中毒剂量:5~50毫克,致死量:60~500毫克。剂量与反应是化学性危害因子在食品安全危害性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个很典型特征。成为制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源性疾病诊断、食物中化学污染物监测与评价、卫生宣传教育的依据。 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的有害作用之一是导致急性表现,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广泛性与社会性。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危害因子的毒性作用存在着剂量与反应关系,再加上目前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有限性,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所导致的人体健康的亚急性、慢性反应构成与急性反应同等重要的威胁效果。如农药、兽药残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如氯丙醇、丙烯酰胺、多环芳烃等。资料证明,这些有害物对人体的慢性毒害作用是致畸、致癌、致突变。其后果将是不可逆的。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 综上,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人的生存和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素质与兴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还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声誉,近些年来倍受世人的关注,是一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但这个问题尚未能够引起许多国家及部门的重视[1]。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人们工作、生活方式的改变、随着食品贸易的全球化、都市化、新的食品生产、利用,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降低了食品的安全性,使食源性疾病的发病、食物中毒时有发生,新的食源性病原体感染不断出现。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源性疾病都严重地损害人类的健康,也给经济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食源性疾病已成为目前国际上最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关键词】 食品安全;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 人们为了除虫,大量使用剧毒农药喷洒蔬菜、水果;为了提高瘦肉产量,盲目使用违禁激素(瘦肉精)喂猪;为了增白面粉,随便使用吊白块;为了钱,将稻草沤水兑色勾盐当酱油出售等等[2];真是举不胜举。随着时代的改革变化,食品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普及和食品贸易国际化,全球不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比利时“二恶英事件”、英国“疯牛病”、日本的大肠杆菌O157:H7食物中毒,以及我国暴光的阜阳劣质奶粉、霉变毒米、苏丹红事件等,都使食品安全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也再次敲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警钟[2]。这一切也清楚地表明,食源性疾病不会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减少或消失。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都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依然严重地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因此,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的控制已刻不容缓。 1 食源性疾病的现状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内的致病因子而导致的感染或中毒。大多数食源性疾病是由细菌、病毒、蠕虫和真菌引起的。流行病学监测数据显示,在过去的10年间全球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且有严重暴发流行。据报道,发达国家每年大约有30%的人患食源性疾病。美国每年约有7600万人发生食源性疾病,其中约5000人死亡。欧洲一些国家的沙门氏菌感染病例增高到5倍。尽管现在还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食源性疾病的系统性报道,但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可能更严重。这些国家食源性疾病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有霍乱、空肠弯曲菌、大肠杆菌、沙门菌感染等,腹泻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世界卫生组织 (WHO)统计报告表明,全球因食物污染而致病者已达数亿人,每年约有几亿腹泻病例,导致约30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其中约70%是因生物性污染的食品所致。在发展中国家,估计每年腹泻及其相关疾病有亿病例,导致24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2]。由于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建立了食源性疾病年度报告制度(即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其中美国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最完善,资料报告最多最完整),且漏报率相当高,发达国家的漏报率高达90%,发展中国家在95%以上。所以很难准确估计全球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据WHO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实际病例数要比报告的病例数多300~500倍,报告的发病率不到实际发病率的10%。因此,所得到的报告病例数仅是“冰山一角”。 我国虽有较健全的食物中毒报告系统,但还没有健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故难以估计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据卫生部统计,近几年我国食物中毒例数、人数、死亡人数有较大上升,专家估计,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20~40万人,但统计报告的约2~4万,尚不到实际1/10,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2]。2002年,卫生部共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128起,7127人中毒,死亡138人;2003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379起, 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分别增加了、、。尽管各级卫生部门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产销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从整体上看,各种生物性和化学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仍非常艰巨。食源性疾病不但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而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美国每年约有7,600万例食源性疾病病例,造成的经济负担高达1,100 亿元。澳大利亚估计每年因食源性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可达26亿澳元。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约有2,366,000例病人,每年的医疗费和损失约为3~7亿英镑。1986年引起全球恐慌的“疯牛病”,共宰杀1100多万头病牛,经济损失达数百亿英镑。1996年日本的大肠杆菌O157:H7食物中毒事件,约 9000多人中毒,经济损失惨重。近几年我国在这方面也造成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了食品企业的声誉。2 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因素 环境变化 由于开放改革,大量农村人口无计划地向城市地区流动,导致城市人口拥挤,居住条件变差,饮用水供应和废弃物处理都处于重大压力之下,增加了食源性病原体传播的机会。人口不断增长,农用化学物质和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水体中有机物污染,重金属在农畜水产品中富集,使污染加重(如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兽药残留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目前,我国有850条河、130多个湖泊和近海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51个程度严重。这些有毒化学物质可进入人类的食物链,通过食物进入人体而损害人体健康,降低人体抗病力。2000年农业部对14个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的2110个样品检测,结果蔬菜中重金属超标的占23%;种植业与养殖业造成源头污染,我国每年氮肥用量2500万t,农药130万t,单位面积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3倍和2倍。二恶英污染又是一个环境污染主要案例(焚烧废弃物、汽车尾气)直接或间接污染肉、乳及水产,使致癌致畸,直接致死量为砒霜的900倍[2]。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超量使用、滥用添加剂或非法添加物;生产工艺流程未能严格执行,微生物杀灭不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微生物引起腐败;应用新原料、新技术、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如转基因辐射食品已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2]。这些均可明显增高食源性疾病的危险性。 社会因素 贫穷和落后是引起疾病的主要因素。贫穷曾经被称作世界上最致命的疾病。贫困导致食品生产设备简陋,知识落后,可影响食品良好卫生规范的实施。虽然食源性疾病在富裕和贫穷这两种人群中均有流行,但富裕阶层的人一般患长期存在的轻微疾病较多,而贫穷人群发生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较多,如婴儿腹泻、霍乱、伤寒、甲肝等疾病,且死亡率较高。 生活方式的改变 生活方式与食源性疾病关系密切。由于生活节奏加快,消费者对快餐的需求量增大,在外就餐机会增多,就餐注重口味,以鲜为快,喜吃生食 (如喜欢食刺参,生食贝类和鱼虾等),另外,一些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也不完备,食品制作不规范,这些因素都增高了食品污染病原体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危险。现已确定,许多鲜果和蔬菜都是大肠杆菌O157:H7和单核细胞增生性利斯特菌的载体,这两种病原体引起的感染是近10年发现的最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之一。 其他因素 除上述这些因素外,尚有许多因素与食源性疾病流行有关,如食品贸易国际化可引起食源性疾病跨国传播;病原微生物适应性改变(沙门菌已对多种抗生素产生耐药性等);新食源性病原体不断出现,近20年先后发现数十种与食源性疾病有关的新病原体,如弯曲杆菌、大肠杆菌0157:H7和单核细胞增多性利斯特菌、沙门氏菌抗药菌株、环孢子虫(Cyclospera)、圆孢子(Cyclosporidium)、朊病毒等;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因此,食品安全还将面临新的挑战。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概述了白水县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与对策,为县域设施蔬菜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对策

陕西省白水县地处渭北高塬北部,近年来,该县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迅猛,是农民经济增收的又一支柱产业。然而,化肥、农药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设施蔬菜过量施肥和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1存在问题

化肥施用量严重超标

国家发展生态农业环境指标规定,农业化肥施用强度≤280kg/hm2,而白水县30户菜农的化肥施用强度最高为1875kg/hm2,最低为928kg/hm2,平均可达,是国家规定指标的倍。

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在使用

由于被调查的西固镇王河村属无公害设施蔬菜生产基地,加之有蔬菜专业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在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少,但目前仍有2%~3%的菜农在使用甲拌磷、三氯杀螨醇等高毒、高残留农药。

忽视农药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作物最后一次施药的时间到农产品收获的天数,可保证收获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种农药因其特性和降解速度不同,加之各种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不同,施用农药后的安全间隔期也有所不同。相当一部分菜农对这一常识掌握不全,为了保证杀虫、杀菌效果轮番使用,为了抢市场,喷药后急于上市的现象仍有发生。因此,寄希望于菜农守住农药安全间隔期成为保障蔬菜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的危害

过量施用化肥的'危害

农民长时间盲目施肥、滥施化肥,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化肥中的营养元素经地表径流和淋溶作用进入水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氮肥的流失还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导致硝酸盐含量升高,特别是蔬菜施用硝态氮肥,可使蔬菜中积累大量硝酸盐,硝酸盐在蔬菜储存过程中又可还原为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当大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NO2-)+胺、亚硝基胺、次生胺致癌,并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出现“种瓜瓜不甜、吃菜菜不香”的现象,影响人体健康。

不规范使用农药的危害

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会造成环境及农产品的污染,进而影响人体健康。农药在田间使用后,除少部分附着在作物体表外,大多逸散在大气中或降落在农田土壤中;大气和土壤中的农药,随着雨水的冲淋,又会进入邻近的水体;附着在作物体表的农药及进入土壤中的农药,又可被作物吸收而进入作物体内及农产品中。

3措施与对策

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方针,创造有利于蔬菜丰产、丰收的生态环境。

建立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基地

农技推广部门应指导菜农按照生产绿色食品要求的肥料标准(NY/T394—2000),科学合理施肥。

制定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

让菜农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进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超标使用农药和过量施用化肥现象,为无公害蔬菜生产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防止化肥、农药污染

一是针对蔬菜生长发育的特点和需肥规律,在温室内采土化验,按照生产绿色无公害蔬菜肥料使用标准进行科学施肥,减少因过量施肥对作物、土壤和环境造成的污染。二是认真按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中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依据各种农药的残留动态,确定各种农药在不同蔬菜上允许使用的次数、用量及安全间隔期,降低农药残留量。

充分发挥蔬菜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

通过专业协会、合作社,向菜农推广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抓好对菜农的专业技术培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协会与大、中型农资企业,供货商的桥梁纽带作用,向农民提供放心的农资产品,指导农户在农药使用的关键时期选择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品种,进行统防统治,生产出优质安全的蔬菜产品。

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

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经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让农资经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禁用、限用农资产品的有关规定销售农药、化肥,形成从“田间-市场流通-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让高毒、高残留农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藏身之地。

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管理,有效保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监控,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严把农产品质量关,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蔬菜的需求,充分发挥市、县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对农产品生产中的环境进行监测和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的职能,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测。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蔬菜作为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之一,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并且因蔬菜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其出口优势、效益优势还将关系到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及其我国农业的增效、农民的增收3。因此,蔬菜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现行蔬菜质量安全现状 为保证“菜篮子”安全,2001年4月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3年4月推出了无公害农产品国家认证。2007年8月开始,为恢复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信心,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上,开展了高毒农药整治行动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在蔬菜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并将全国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因而,根据农业部2007年上半年的监测结果,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为,蔬菜质量安全总体合格放心。 但随着检测范围从大城市到一般市、县和大城市的主要农贸市场到一般农贸市场,随着检测对象由农贸市场到生产基地,随着农药检测内容、蔬菜检测品种、批次的增加,发现蔬菜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高毒农药屡禁不止,硝酸盐、重金属含量超标普遍,黑心菜”、“有毒韭菜”、“青菜用敌敌畏保鲜”、“永年大蒜”等事件不时发生,出口贸易安全纠纷增多。最重要的是我国中小城市蔬菜安全保障难度大。 二、影响中国蔬菜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影响蔬菜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但大致可以从表征因素、过程控制因素、制度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归类。 1.表征因素 浙江省安全农产品生产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的调查表明,针对蔬菜中三类主要有害化学因素(农药、重金属和硝酸盐)而言,引起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风险环节是源头。环境起决定性作用。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和农药的滥用;生产基地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蔬菜投入品包括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除农民使用生产资料的不科学,蔬菜投入品的结构不合理、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导致蔬菜面源污染严重的又一根本原因。另外,蔬菜生长期短、肥水要求高、病虫害多、病虫种类发展迅速、防治难度大的生产特点及其上市鲜活性要求高、货架期短的需求特点,使蔬菜在农产品中的食用安全隐患大,安全管理控制难度增加。 2.过程控制因素 (1)生产环节。我国目前80%的菜区生产体系的主要特点是采取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加上现有管理政策制定时缺乏对生产者质量提高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实践应用的动力等的实证分析,从而使我国现有蔬菜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性差、成本高。我国蔬菜产品中发现的农药残留,大都因菜农文化素质不高,用药错误造成。 (2)加工环节。我国蔬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水平较差,生产的产品类型和产品卫生质量都难以满足国内、国际市场的需求。 (3)流通环节。当前我国蔬菜流通渠道多、流通规模小、流通路线长、市场准入门槛低、参加流通的人员复杂及流动性强等。这不仅增加了蔬菜在流通领域被微生物与有害物质污染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信息传递和质量监控。 3.制度因素 (1)管理体制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现行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体制。但总体上,我国政府在构建蔬菜安全管理体系上存在售前行为检查不足,蔬菜进入市场后的监管部门过多,运输中的安全管理成真空地带的状况,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达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有一段距离。 (2)管理政策实施缺乏受众对象参与。我国的消费者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加上目前我国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市场认证、竞争管理等缺位,使我国蔬菜安全管理无法建立安全蔬菜的优质优价机制,从而导致现有蔬菜管理政策无法调动菜农对安全蔬菜生产的积极性和促进菜农增强安全产品的自检意识。 (3)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不足。当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主要依据2006年11月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但该法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某些主体、某个环节或某些产品进行规制,以生产记录为例,依然未对供应链各环节信息要求、问题产品追溯的实施主体及监管部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4)标准体系不健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标准滞后、交叉、重复,个别的甚至是相互矛盾;二是与国际对接程度不高,国际采标率不高,有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三是未形成系统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缺少生产规程、产地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等。 (5)技术经济的支撑力薄弱。我国农业科技公关的重点刚开始转向蔬菜质量安全,而与此相对应,要求蔬菜生产技术及相应的检测技术不断更新。但现实中蔬菜生产技术很难满足安全蔬菜产业发展的要求。总之,我国蔬菜生产到上市的整个运作系统中缺乏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撑。 (6)风险性评价背景资料缺乏。当前我国缺乏食源性危害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蔬菜中的农药残留以及生物毒素等的污染状况尚缺乏系统监测资料,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及对健康的影响尚不清楚,尚缺乏定点主动监测网络。而国际上,在化学污染方面,早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等就已启动了“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与监测项目”。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固定的监测网络和比较齐全的污染物和食品监测数据。 三、完善中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的路径与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蔬菜行业组织发育程度低,针对现有蔬菜管理的多数职能,事实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及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日趋成为新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李岳云等,2007)等情况,为加强我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1.管理理念 从国外发展历程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历了从“产品管理—过程管理—源头管理—责任追溯”的发展过程。当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应树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理念,将重点放在源头管理上,并逐步建立起蔬菜质量安全责任与产品追溯的长效机制。 2.管理路径 我国国情决定蔬菜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不仅重要,而且农户参与源头管理尤其重要。但在蔬菜生产阶段,靠小农户自觉遵守各项标准、法律、法规,并主动将其产品接受检验、检测显然不行,在进入市场难与市场交易成本、安全管理成本过高的矛盾激化下,推行“加工企业、经销商、合作社带源头”产业化模式,利用这些组织因市场的压力或对品牌信誉等的追求而提高原料质量的动机,将标准化生产的装备、技术、观念、意识导入农业和农民之中。 3.体制环境 我国目前如果完全采用统一控制的组织管理体制还有困难。因此,最小的方案是将一体化组织管理体制,变为“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新体制下,首先应对当前蔬菜产业链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或目前无人管理的盲区需重新分工,分工的原则除考虑到各个部门已经形成的检验检测网络实力,总体上应向农业部门集中。还需实行蔬菜安全的行政“垂直管理”。另外,应建立统一的蔬菜标准体系。

给一篇供参考,自己整理修改下吧【内容提要】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随着食品加工过程中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尽管现代科技己发展到了相当水平,但食源性疾病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仍然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关注的卫生问题之一。因此,就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的严峻性而言,重视并大力解决好这一问题依然迫在眉睫。【关键词】食品安全隐患 现状 食源性疾病 监管状况 建议 一、前言中国有句话: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中国还有句话:病从口入。食品的质量不安全,将会影响到人们的健康。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生存、延续,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正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巨大潜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食品加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每天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看报纸,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样的食品广告。走上街头,不论是在商场、超市乃至街摊,食品都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而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暴光,这直接导致了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明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时俱进,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和迫切。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还有现在正搞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在2007年还进行了全国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并相继制订了各种法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有着铁的手腕。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年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正如紧接着上演的含有“三聚氰胺”成份的食品不断曝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时时令我们提心吊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五大问题: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种植养殖方面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食品生产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均衡。 在我国曾发生两起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至今还让人心有余悸。一起是1988年初在上海发生的因市民食用受到污染的毛蚶而爆发的甲肝大流行事件,当时患者达31万例,造成不少人员死亡,上海市民出行(指到外地)受到限制,食品出口遭到退回,经济损失惨重。另一起是1997年12月发生在香港的禽流感,该事件对我国禽肉的出口影响很大。近年来,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其数量和危害程度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如2001年发生在浙江省的白砂糖中添加“吊白块”案件; 重庆市“毛发水”酱油案件;广东省劣质大米案件;江西省河豚鱼中毒案件;内蒙古死因不明羊肉案件; 天津市输液瓶灌装酱油案件;江西省病死猪肉加工食品案件;重庆市非法加工伪劣食品案件;因食用含有“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致使杭州市60多人食物中毒和 广东省信谊县百余人食物中毒案件;再到到今天的孔雀石绿、苏丹红、大头婴儿、三聚氰胺案件等等。此外,涉及到因假酒、农药残留、食品或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导致人员死亡和大批人员集体住院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但这一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约为20~40万人。从各种案例和数字来看,足以让我们触目惊心,这个定时炸弹就在我们身边,随时爆发。因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让我们食得安全,食得放心,这些工作刻不容缓。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首先农产品种植和食品加工时操作的不当所造成,滥用农药、化肥,加工过程受污染等。再有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从导致疾病和中毒产生方面分析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由于多施和不按规定要求滥用农药,我国每年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中毒。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被人体吸收后,通过血液输送到全身各个脏器,导致中毒,严重时还出现生命危险。我国农产品中有机磷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的现象较为突出。再有我国每年大量、超量或不合理地施用化肥于农作物上,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量越来越重,化肥施用不当、滥用化肥生产的蔬菜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并不亚于蔬菜中残留的农药。硝酸盐本身并没有毒,但在人的口腔和胃肠中会在细菌的作用下还原为亚硝酸盐。当亚硝酸盐大量聚集则可能引起中毒,长期摄入,可诱发消化道系统癌变。流行病学实验已经证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与食品中固有的胺类化合物是致癌物亚硝胺的前体物质,亚硝胺的诱癌时间随人体摄入量增多而缩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为了预防和治疗家禽、畜和水产品患病而大量使用抗生素、磺胺类等化学药物,往往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中。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在食品中由于药物本身的副反应或耐药性细菌种群的增长,将增加潜在健康安全问题。近年,在我国由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兴奋剂可以使禽、畜产生足够的瘦肉而被大量使用,从而使更多食用残留有“瘦肉精”食品的消费者引起中毒反应,严重者甚至死亡 。3、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非常严重,它属于化学污染的范畴。据分析,重金属污染以镉污染较为严重,其次是汞、铅等,。多数金属在体内有蓄积性,半衰期较长,能产生急性和慢性毒性反应,可能还会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的潜在危害。目前,我国儿童铅污染较为严重。4、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5倍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 菜中超标量20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5、毒素污染毒素污染是目前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毒素主要来源于自然界,如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毒大米”事件,即为黄曲霉毒素污染。6、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如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7、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 油炸食品等。8、假冒伪劣食品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肆意横行。如:用化学合成物质掺兑的酱油、 食醋;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甲醇假冒白酒等。9、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大多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10、腐败变质的食物上市流通食品基本都以动植物生物组织作为主要成分。这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和生物变化 ,产生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变质的鲜奶、酸奶、鲜肉等。11、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转基因食品也具有潜在的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 (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二)、从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和经营者素质方面去分析食品安全隐患存在的因素尽管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最严重,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5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再有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5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条件较差,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1、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导致败德行为的出现和市场混乱,造成市场失灵。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和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2 、食品安全的外部性问题由于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不法食品供应商的行为可以损害他方,而无须考虑招致损害的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正规厂商的情形则相反。价格机制的失灵也即市场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伪劣产品的产生。3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相比较之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单个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大多数消费者心存“免费搭车”的念头,都想让别人先来提起诉讼,自己免费享受,最终结果是可能谁也不去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权益。4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规制、职能造成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深层动因就是出现间断,也就是说政府规制、职能未够完善,执法强度还未够。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整顿运动一过又恢复平静,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出现间断状态,让不法商有空子钻,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四、加强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研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及时更改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要做到与时俱进。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状况,建议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上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四是加强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五是加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三)、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发布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四)、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监管外,还要注重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上共同推进。经济手段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分散经营的主体组织起来加强质量控制,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按照市场价格和市场需求调节农产品加工,靠加工企业对原料的需求和对原料的检验监督来带动分散生产的农户组成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的商品生产基地,使生产、加工、销售一脉相承,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保证食品加工的每一阶段都是安全的;提高质量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使生产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装备,改进工艺操作和检验手段,加强原料生产、制造加工、储运和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增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处罚力度,从而增加不法厂商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技术手段加强基础研究和食品安全管理前沿问题研究,探索研究食品中病原体、农药、兽药、化学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快速、高效检测技术和方法,确定有害物最大残留限量,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条件和人员水平、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参照标准水平;开展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参考文献1、郑华英,龙一兵.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的控制.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22、谢敏 于永达 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 上海经济研究 2007年 第21期3、 李新生 食品安全与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现状 食品科学 2008年 第02期4、郝记明 马丽艳 李景明 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 食品与发酵工业 2004年 第02期 5、汤天曙 薛毅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对策 食品工业科技 2002年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概述了白水县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与对策,为县域设施蔬菜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对策

陕西省白水县地处渭北高塬北部,近年来,该县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迅猛,是农民经济增收的又一支柱产业。然而,化肥、农药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设施蔬菜过量施肥和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1存在问题

化肥施用量严重超标

国家发展生态农业环境指标规定,农业化肥施用强度≤280kg/hm2,而白水县30户菜农的化肥施用强度最高为1875kg/hm2,最低为928kg/hm2,平均可达,是国家规定指标的倍。

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在使用

由于被调查的西固镇王河村属无公害设施蔬菜生产基地,加之有蔬菜专业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在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少,但目前仍有2%~3%的菜农在使用甲拌磷、三氯杀螨醇等高毒、高残留农药。

忽视农药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作物最后一次施药的时间到农产品收获的天数,可保证收获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种农药因其特性和降解速度不同,加之各种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不同,施用农药后的安全间隔期也有所不同。相当一部分菜农对这一常识掌握不全,为了保证杀虫、杀菌效果轮番使用,为了抢市场,喷药后急于上市的现象仍有发生。因此,寄希望于菜农守住农药安全间隔期成为保障蔬菜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的危害

过量施用化肥的'危害

农民长时间盲目施肥、滥施化肥,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化肥中的营养元素经地表径流和淋溶作用进入水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氮肥的流失还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导致硝酸盐含量升高,特别是蔬菜施用硝态氮肥,可使蔬菜中积累大量硝酸盐,硝酸盐在蔬菜储存过程中又可还原为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当大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NO2-)+胺、亚硝基胺、次生胺致癌,并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出现“种瓜瓜不甜、吃菜菜不香”的现象,影响人体健康。

不规范使用农药的危害

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会造成环境及农产品的污染,进而影响人体健康。农药在田间使用后,除少部分附着在作物体表外,大多逸散在大气中或降落在农田土壤中;大气和土壤中的农药,随着雨水的冲淋,又会进入邻近的水体;附着在作物体表的农药及进入土壤中的农药,又可被作物吸收而进入作物体内及农产品中。

3措施与对策

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方针,创造有利于蔬菜丰产、丰收的生态环境。

建立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基地

农技推广部门应指导菜农按照生产绿色食品要求的肥料标准(NY/T394—2000),科学合理施肥。

制定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

让菜农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进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超标使用农药和过量施用化肥现象,为无公害蔬菜生产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防止化肥、农药污染

一是针对蔬菜生长发育的特点和需肥规律,在温室内采土化验,按照生产绿色无公害蔬菜肥料使用标准进行科学施肥,减少因过量施肥对作物、土壤和环境造成的污染。二是认真按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中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依据各种农药的残留动态,确定各种农药在不同蔬菜上允许使用的次数、用量及安全间隔期,降低农药残留量。

充分发挥蔬菜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

通过专业协会、合作社,向菜农推广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抓好对菜农的专业技术培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协会与大、中型农资企业,供货商的桥梁纽带作用,向农民提供放心的农资产品,指导农户在农药使用的关键时期选择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品种,进行统防统治,生产出优质安全的蔬菜产品。

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

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经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让农资经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禁用、限用农资产品的有关规定销售农药、化肥,形成从“田间-市场流通-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让高毒、高残留农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藏身之地。

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管理,有效保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监控,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严把农产品质量关,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蔬菜的需求,充分发挥市、县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对农产品生产中的环境进行监测和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的职能,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测。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期刊官网

不是。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是2003年由教育部新批准设置的目录外本科专业,而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是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基础,研究食品的营养、安全与健康的关系,食品营养的保障和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的学科,二者不是一个专业。专业,是“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各个专门领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分工需要而划分的学业门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毕业论文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如何打造江西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 理论采撷 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内涵 人们常常将农产品区域品牌与农产品原产地效应、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同,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农产品区域品牌与农产品原产地效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涵是不同的。 (一)农产品原产地效应是指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原产地的内在印象,是消费者对某国或地区生产的产品的总体性认知,这源于消费者长期形成的对该地区生产和营销的印象或感受。原产地效应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一项重要因素,由于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地理区域特征,其特质、产品质量特征与特定生产加工区域的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件更加密切相关,所以,农产品的原产地效应比工业品原产地效应还要明显。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该农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农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成因素很多,但重要的是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人文因素表现在农民特有的生产方式、传统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人文因素贯穿于整个农业的生产实践过程。从本质上看,农产品地理标志是该地域内的农民长期生产实践智慧的结晶。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经相关部门核准注册后形成的,是一种不同于商标的知识产权,这种知识产权形式具有不可转. 让性。 (三)农产品区域品牌是某个区域内一群生产经营者所用的一种以地理标志为主的品牌标志,包括无公害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和有机食品标志等,其基础是有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或特色农产品大量聚集于某一特定的行政或经济区域,经过区域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或农产品龙头企业等其他营销主体有组织的营销与管理而形成的,是消费者对农产品区域形象的认知,代表着消费者对农产品区域关系的总和。为此,农产品区域品牌是农产品原产地效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种提升,只有通过经营管理才能形成。 农产品区域品牌的特性 (一)具有区域公共物品属性。区域品牌不同于企业品牌,企业品牌是一种私人物品,具有排斥性和竞争性。而区域品牌在该区域则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区域品牌可以被该区域的众多经济主体同时使用,任何使用者都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品牌;同时,该区域范围内的经济主体,使用区域品牌并不影响他人的使用,新增使用者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 (二)具有外部性。在经济学理论中,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果。这种影响可以是正外部性(外部收益),也可以是负外部性(外部成本)。当某些经济主体通过大量的经济为,如向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对区域品牌进行大量的宣传,使区域品牌形象得以提升,该区域内所有经营同一产品的经济主体都可受益。也就是说,经营成功的区域品牌,具有良好的美誉度、知名度,该区域品牌会形成“晕轮效应”,会使所有使用该品牌的经济主体无形中戴上一个神秘美丽的光环,从而促进该类农产品售,这就是区域品牌的正外部性。相反,如果使用该区域品牌的经济主体出现了某些不良的经济行为,如制假贩假,进行虚假宣传,将会严重损害该区域品牌形象,这时就会产生负外部性,会使该区域内所有共享该区域品牌的经济主体无辜地或多或少地受到牵连,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品牌株连危机。 (三)具有“柠檬市场”效应。在所有共享区域品牌的生产经营者中,在缺乏有效管制措施的情况下,往往会有一些经营者向市场提供劣质产品,由于消费者难以在高质量产品与低质量产品之间做出判别,于是消费者就倾向以较低价格去购买低质量产品,而使用同一区域品牌的高质量产品就难以出售,从而产生“劣品驱逐优品”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使优质农产品的市场难以扩大,农产品质量难以提高,从而导致区域品牌形象提升成为一个难题。 以上三个特性也正是农产品区域品牌在构建和运行中的三大难点,因此,我们在构建农产品区域品牌时,对外要加大品牌的营销宣传,对内要有相应的配套管制措施,形成“组合拳”,从而避免农产品区域品牌的负外部性,避免区域品牌的“柠檬市场”效应,不断提升区域品牌的竞争力。 创建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必要性 (一)创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更好地引导城市居民消费农产品。随着我国人均GDP 超过2000 美元之后,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将由温饱向追求营养、安全、便捷、多样转变,由此推动农产品迅速升级。因此,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化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创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使农业生产的资源优势和特定区域优势转化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农产品的某些质量特征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购买者很难真实完整地了解有关农产品的质量信息。通过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让农产品质量优势信息直接地展现在购买者面前。 (三)创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克服农业经营的高度分散性。目前,我国农业的突出特征是非企业化的小规模,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在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和进行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个体户,而农业企业非常少。这种非企业化小规模经营,难以对农产品进行品牌化经营,而且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因为实行品牌化要付出成本,如品牌的设计制作和注册、产品包装的设计与制作、品牌形象的塑造及其推广、品牌的管理与维护等,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如果经营规模过小,农产品生产与销售量过低,就会导致单位农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这种小规模经营,建立单个品牌是不现实的。而同一区域范围生产经营同一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共同使用的共有品牌——区域品牌则是可行的。 (四)创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提高农业产业化和集约化水平。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与流通各个环节,都要根据市场机制来进行,要围绕某种商品生产,形成种养加、产供销、服务网络为一体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系列,做到每个环节的专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使每一种产品都将原料、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制成最终产品,以区域品牌的形式进入市场,从而有利于提高产业链的整体经济效益。 江西农产品区域品牌现状与问题 (一)江西农产品区域品牌现状 江西是个农业大省,有丰富的农业资源,生态优势十分突出。江西以占全国的耕地,生产了全国4%的农产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和商品棉基地。江西粮食生产,连续四年增产总量达91 亿斤,这在江西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又是中国南方唯一连续不间断向国家提供商品粮的省份。江西充分利用区位和产业优势,集中主要力量,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初步形成了大米、生猪、水产、水禽、茶叶、柑桔、油茶、毛竹、中药材、商品蔬菜等十个主导产业,重点建设了一批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培植了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扶持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省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504个,被认证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363 个,绿色食品达到711 个,在全国排名第六,其中有机食品321 个,位居全国首位。江西农产品共获 得“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6 个,省名牌产品54 个,江西著名商标84 个。如南丰蜜桔、赣南脐橙、广昌白莲、余干黑乌鸡、婺源“大鄣山”牌和“天佑”牌有机茶、奉新“碧云”大米等等,已成为享誉省内外甚至国内外的名牌产品。 (二)江西农产品区域品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区域品牌的经营规模过于分散和细小。在江西省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中,企业规模过于分散和细小。全省农业方面的龙头企业2096 家,其中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只有580 家,亿元以上的只有31 家。目前,江西省有9 家国家级龙头企业, 100 家省级龙头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有25 家, 10 亿元以上的有3 家,这些龙头企业平均固定资产3092 万元,平均销售收入1.3 亿元。和国内市场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相比,不论在规模还是在销售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实行的“一县一业”、“一乡(或一村)一品”,也有可能造成土地、资金、技术的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要在全国的农产品市场上取得成功,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否则,该农产品难以走出该营销区域。 (2)没有形成农产品区域品牌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由于农产品区域品牌自身存在着区域公共物品属性、外部性和柠檬效应,成为了创建农产品区域品牌的难点。目前,我省虽然形成了南丰蜜桔、赣南脐橙区域品牌的雏形,但作为农产品区域品牌运作主体的行业协会,还不能在区域品牌运作中发挥有效的主导作用,其职能仅限于“上联政府、下联农户、内联商家、外联市场”,还没有形成“组织农户、行业自律、内管质量、外找市场、市场调控、品牌维权”的职能,还没有建立行业协会、经营企业与农户利益分享的长效机制,没项基本原则有形成农产品区域品牌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3)没有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供应链。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创建必须依赖农产品供应链,农产品供应链是指农产品沿着农户、合作组织、加工企业、物流中心、零售商以及消费者运动的一个网状链条。农产品区域品牌与完善的农产品供应链关系密切。这是因为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它要求整个链条中各节点的农户、加工企业、零售商必须遵守统一的质量标准,以及根据统一标准制定的各环节标准。此外,供应链上下游也依靠统一的标准相互约束。比如,农产品加工企业出于本环节的质量与利益考虑,它就会严格要求供应链的上游——农户必须遵循供应链统一标准,农户为了能够存在于本供应链中并依靠供应链获得利益,它就不得不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生产。由于供应链整体利益的要求,就会使得位于该供应链所有节点上的个人、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保证了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 (4)品牌观念落后。江西是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农民的市场经济观念还比较落后,品牌意识更是淡薄,导致农户和企业创品牌的积极性不高。 国内外创建农产品区域品牌经验借鉴 (一)法国香槟区域品牌 作为农产品区域品牌重要标志之一的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法国,已有100 多年的历史,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农产品当推法国葡萄酒——香槟。法国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包括:第一、主管部门发布法规,具体规定原产地域范围、传统工艺方法、产品质量特性要求以及市场监督等。第二、由政府授权的行业或协会发布经国家认可的、强制性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如种植要求、加工日期、使用工具、采摘方法、窖藏要求等。具体来说,法国对香槟酒生产过程是十分严格的,不仅规定了葡萄的生产区域,还对用作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种植多少棵,每棵结多少果穗,每穗结多少颗粒,每公顷产量的上限都有严格的规定,超过的产量不能用于制造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甚至要求酿酒工艺过程中的翻动橡木桶,仍 然沿用传统的人工方法,而不使用机械。法国政府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有先进的理念。法国政府认为,地 理标志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和文化遗产,属于公权范畴,要受到国家保护和监督的。国家授予私营个体组成的集体、协会以使用权,地理标志是私营者使用的公有财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原产地域产品来源的真实性,保证产品质量、信誉,防止侵权,维护农户和酒商的共同利益。 (二)美国新奇士区域品牌 新奇士区域品牌属于美国新奇士桔农协会。美国新奇士桔农协会是美国10 个最大的非营利性购销合作社之一。新奇士桔农协会的前身是南加利福尼亚水果销售协会(Southern California Fruit Exchange),是于1893 年8 月29 日,由洛杉矶100 多名桔农代表发起而成立的。协会对柑桔制定分级标准,控制产品质量,为本地区60 户柑桔生产者提供运销服务。后来,随着协会规模的扩大,协会更名为新奇士桔农协会(Sunkist Grower ),确定商标为Sunkist,在其交易水果的包装上都有“Sunkist Orange”商标。新奇士桔农协会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合作社组织,财产由成员共同拥有,在市场运作上采取公司管理模式,实行职业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聘用专职总经理。协会组织结构由社员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员工4 个层次组成。协会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对果农的退税和对农业的预算补贴,以及会员缴纳的会费。新奇士桔农协会的运作模式之一是“合同制”。果农、果园管理公司、包装厂等自愿加入成为股东之一,将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形成合同制的利益分配机制。协会使用统一的商标,全球统一价格,避免成员之间的价格竞争。总部接到订单后,将订单分散到60 多个包装厂,包装厂根据情况向果农收购果实。新奇士桔农协会特别重视区域品牌营销,协会向全世界各地派出营销代表,并已建立起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销售网络信息体系及客户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营销理念及手段,宣传推广新奇士区域品牌,新奇士桔农协会已建立完善的供应链体系,协会使用统一的种植标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果实采用全套流水线全自动选果及包装,使果品大小、色泽保持一致,每箱按72、88、100 只果实3 种规格包装,每箱果实都打上包装厂及责任人标记,一旦发现问题,可迅速追溯到经办责任人。协会还建立起果树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株果树的品种、品质特性及成熟期都有记录,其中成熟期能够精确到周,大大提高了果实收购速度,从接到订单到装箱运输只需2—3 天时间。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品种改良等手段,调节果实成熟期,使果实分期上市,形成了4—10 月成熟的夏橙和10月至翌年4 月成熟的脐橙等品种系列,全年在不同时期均有果实上市。 (三)西湖龙井与大佛龙井 浙江省农产品品牌化走在全国的前列。西湖龙井区域品牌是指浙江省杭州市西湖乡及其相邻几个乡镇共168 平方公里范围内所产的龙井茶,称“西湖龙井”,已获得“原产地”认证;除此以外的浙江省其他茶产区所产龙井茶,叫“浙江龙井”。“浙江龙井”茶叶年产量约为5000 吨,而“西湖龙井”茶叶年产量仅为300 吨左右,“西湖龙井”的价格每公斤单价高达数千元,大大高于“浙江龙井”。浙江省新昌县有好茶,但由于企业、茶农的实力不够,一直没有打造出一个好的茶叶品牌,又不甘于做“浙江龙井”的一分子。于是, 浙江省新昌县政府提出了创建“大佛龙井”区域公共品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新昌县政府统一新昌几十个绿茶牌子,申请了原产地保护,命名了新品牌“大佛龙井”。县名茶协会根据自愿和鼓励使用的原则,依法管理,实施标准,实行统一名称、行规、包装、管理。目前已获商标使用许可证的经营户140 多户,对“大佛龙井”名茶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县政府积极扶持标准化名茶加工厂和良种茶园的发展。新昌县政府每年拨出巨款支持在全国对“大佛龙井”区域公共品牌的营销宣传和用于大佛龙井专卖店的建设。该县还通过举办茶文化节、茶摄影活动、茶叶诗会、茶叶笔会、茶艺茶道表演等丰富多彩的茶文化活动,不断挖掘茶文化内涵。“大佛龙井”通过新昌县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茶农多方努力,使“大佛龙井”成为全国较为著名的绿茶区域品牌。 对策研究 江西创建农产品区域品牌的策略选择 (一)政府应搞好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 不同区域地理环境、土质、温湿度、日照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直接影响农产品品质的形成。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农业资源状况,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农产品区域布局,避免特色农产品生产的无序性和盲目性,真正做到特色农产品有特色。针对目前农产品发展的“块状经济”,即所谓的“一村一品”的现状,政府应积极主导,在全省构建3~5 个地级市的特色农产品区域布 局,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集群,为将来在全国推出3~5 个具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品牌做好准备。 (二)做好证明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申报工作 增强行业协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同时,对区域内现有的农业品牌要进行整合,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加强协作,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历史品牌产品的集中产区,积极申报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升农业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区域品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加强与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的协作,推进农产品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实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三)积极探索农产品区域品牌的组织模式 由于农产品区域品牌的三大特性,导致农产品区域品牌的组织职能要做到“组织农户、行业自律、内管质量、外找市场、市场调控、品牌维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监督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原料基地(农户)” 的组织模式正在蓬勃兴起,该模式不仅优化了农业组织结构,还增强了农户的市场经济适应能力,尤其是调动了地方政府、原产地企业、农户的积极性,已成为当前农产品区域品牌组织创新的新模式。但是,在农产品区域品牌约束条件下,如何构建“政府监督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原料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成为产业一体化组织,如何构建其利益分配机制?仍然需要我们不断研究的课题。 (四)建立农产品区域品牌的供应链体系 目前,农产品进入超市销售为农产品供应链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现代物流要求农产品在配送和销售过程中,符合现代物流的技术标准,并要对流通过程中的包装、搬运、库存等质量进行控制。因此,建立农产品区域品牌供应链体系,并整合供应链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资源,按照相关的统一标准,实施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才能切实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标准体系的完善。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1、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要广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和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开展全程质量控制。2、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结合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以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优化整合检测资源,配备现代化监测仪器设备,加强检测机构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3、增加科研投入,积极开发新品种。 (五)实施农产品区域品牌的营销创新 政府要积极主动,通过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推介农产品区域品牌,宣传农产品区域品牌,形成政府重视、企业主动、消费者认知、多方合力推进农产品区域品牌的良好氛围。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农业企业做好农产品区域品牌营销宣传,实施农产品区域品牌口碑传播,扩大农产品区域品牌知名度,积极推进专销柜、放心店建设,发展对外贸易,提高农产品区域品牌价值。同时,要加强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增强市场服务功能。 (六)鼓励农产品区域品牌中的龙头企业上市 政府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科技、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创造条件,从人才、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良性互动格局,共同推进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政府重点要鼓励农产品区域品牌中的龙头企业上市。资本市场对农业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首先,资本市场可以给龙头企业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多元化资本运作平台。其次,龙头企业上市能够提高农产品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形象,对业务拓展和区域品牌建设也有正面的帮助。 作者:许基南 江西财经大学产业集群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 附注: 江西省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是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东南三角地区的腹地。全省有11个设区市、99个县(市、区),总人口4300多万,土地总面积万平方公里。江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全省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无霜期长,适合发展农业。 江西是一个绿色的家园,资源丰富,环境优美。全省森林覆盖率高达,位居全国第二位;矿产资源丰富,铜、钨、铀、钽、稀土和金、银被誉为江西省的“七朵金花”;旅游资源丰富,有革命圣地井冈山、风景秀丽的庐山、钟毓灵秀的三清山、道教发源地龙虎山等四大名山,以及被誉为江南三大名楼之一的滕王阁。水资源丰富,全境有大小河流2400余条,赣江、抚河、信江、修河和饶河为江西五大河流。鄱阳湖为中国最大的淡水湖,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候鸟栖息地。 江西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江西以占全国的耕地,生产了全国4%的农产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和商品棉基地。粮、猪、油、菜、果、茶、药、桑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在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江西农产品品种日趋丰富,品质日益改善,质量安全水平迅速提高,均衡供给能力不断提升。 多年来,江西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把江西建成融入国际国内分工体系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高素质劳动力培养输送基地和面向海内外的旅游休闲后花园等“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发展思路,明确了“希望在山、潜力在水、重点在田、后劲在畜、出路在工”二十字的农业发展方针,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全省已初步形成了赣南柑橘主产区、赣北早熟梨主产区、赣中生猪主产区、赣中北绿色大米主产区、鄱阳湖虾蟹主产区、泛鄱阳湖水禽主产区等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六大优势农产品产区。其中鄱阳湖水产品、赣南脐橙、赣中北“双低”油菜、赣中北棉花等还被列入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江西充分利用区位和产业优势,集中主要力量,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初步形成了大米、生猪、水产、水禽、茶叶、油茶、毛竹、中药材、商品蔬菜等十个主导产业,重点建设了一批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培植了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扶持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安远和南丰县的水果基地、永丰和高安县的蔬菜基地、修水和婺源县的茶叶基地跻身全国首批10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行列。全省现有14个国家级和259个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504个,被认证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363个,绿色食品达到711个,在全国排名第六,其中有机食品321个,位居全国首位。江西大米、生猪、油茶、赣南脐橙、南丰蜜桔、猕猴桃、大鄣山有机茶、广昌白莲、南安板鸭、泰和乌鸡等特色农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 江西更是投资者的乐园。江西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吸引了国内外投资商,到江西投资农业的客商逐年增加。“十五”期间,全省农业实际利用国内外资金近300亿元。2004年建立泛珠三角和中部地区区域合作机制以来,江西与区域内各省区的农业经贸往来加强,特别是与广东、福建、广西、香港、澳门等泛珠三角地区的农业合作项目增多,合作层次不断加深,合作领域更加广泛。招商引资也带动了农产品出口贸易,江西供港生猪、供港蔬菜、供港水产品已在香港打出了品牌;大鄣山有机茶占据欧盟绿茶市场的七成以上;江西的河蟹、青虾、鳗鱼、鳜鱼等特种水产品,年出口稳定在6000万美元以上,连续多年居全国内陆省市水产品创汇第一名。 2008年江西重点招商领域: 一是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以引进具有集聚效应的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为重点,以优质高产农作物和养殖业新品种选育及其产业化为核心,引进粮、棉、油、水果、蔬菜、花卉、中药材、特种水产、畜禽等优质种畜种苗和高新生产技术,建设繁育基地。 二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物流建设项目。重点引进浓缩果汁、天然果肉原汁、果汁果肉饮料、果蔬混合饮料、有机蔬菜、保健茶、小包装鲜熟肉、斑点叉尾鱼回、乌鱼、龙虾(青虾)加工项目,引进一批粮食、生猪、肉牛、地方良禽、水产品、水果、茶叶、花卉、蔬菜、药材等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建设农产品物流中心、农资配送和连锁店,在武汉、郑州等大中城市创办优质农产品销售窗口。 三是农用生产资料高新技术生产项目。建设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生产基地,促进高效生物肥料和高效、低毒、安全生物农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肉牛、奶牛、特种畜禽、特种水产专用饲料的开发与产业化;开展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四是以合作、租赁等形式,推进农业企事业单位改制。我省农业厅下属企事业单位土地、人才资源雄厚,鼓励采取技术合作、收购、兼并、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嫁接和改造,把农场、企业建设成各具特色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用农业科研所、学校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建成农业高技术推广和科研示范基地。 如今,江西人民正以开放的理念,创新机制,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人文环境、开明开放的政策环境、高效快捷的办事环境和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江西有最美的生态环境、有最纯朴的乡风民情,江西有市场、有发展后劲。热忱欢迎各位朋友前来江西参观考察、旅游观光、投资兴业。

  • 索引序列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研究生论文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
  • 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期刊官网
  • 农产品质量安全毕业论文
  • 返回顶部